办理广州市公费医疗证须知

2025-01-27

办理广州市公费医疗证须知(4篇)

1.办理广州市公费医疗证须知 篇一

申请办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须知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文化、教育、卫生广告,应当提交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十三条: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发给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其内容应当与审查批准发布的内容一致。

二、受理范围:

广西医疗机构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三、核准条件:

1、医疗机构取得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广告内容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四、程序:

申请单位在自治区卫生厅办证大厅领取或者从自治区卫生监督所网站上下载《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及本须知

按本

须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受理

向自治区卫生厅办证大厅提交申请材报自治区卫生厅审查

自治区卫生厅办证大厅发放《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五、需提交的资料(用A4纸打印,并按下列顺序排列):

1、《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电子版一份);

2、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申请表一式五份,电子版一份)。

3、有效期限内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该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4、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六、注意事项:

(一)申报单位在提出申请前请认真阅读《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须知,申报资料必须规范,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二)《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填写要求:

1、申请表上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法定代表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发证卫

生行政部门、校验有效期、地址、床位数、诊疗科目、所有制形式、机构类别应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核准的内容填写。

2、诊疗科目必须用汉字填写,不能用科目代码。

(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要求:

1、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初审合格后再提交广

告成品样件。

平面广告提供小样,网络广告提供页面样件。

2、将制作的不同媒体的广告成品样件分别以阶梯状粘贴在“广告成品样件粘贴处”,分别标注媒体类别,并在广告成品样件粘贴处加盖单位骑缝章。如平面媒体的广告内容一致,可只制作一份成品样件。但应分别标明刊登的媒体类别。

3、成品样件需标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的位置、形式。

4、《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所有成品样件内容复制在“广告

成品样件粘贴处”栏内,并注明媒体名称。)的电子版可以发送到“医疗广告邮箱:yiliaogg@126.com”或用磁盘(即3.5 英寸盘或u盘)保存和申报资料一起报送。

(四)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

1、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2、医疗机构地址;

3、所有制形式;

4、医疗机构类别;

5、诊疗科目;

6、床位数;

7、接诊时间;

8、联系电话。

1至6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五)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广告。

(六)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中核定的内容及成品样件,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进行任何改动。医疗广告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保持一致。医疗机构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撤销其《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在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批申请。

(七)发布医疗广告必须标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八)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有效期内变更广告内容或者期满后继续进行

广告宣传的医疗机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九)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发生变化,与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的,医疗机构应当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十)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的广告。

(十一)医疗机构在其法定控制地带标示仅含有医疗机构名称的户外广告,无需申请广

告审查,应按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部门登记。

(十二)复印件应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申报资料应按上述“需提交的资料”所列顺序排列,建议用反尾文件夹夹好,装入文件袋内提交。

(十三)自通知领取医疗广告证明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申报单位凭受理通知书领取医疗广告证明,并出示领取人身份证。

七、审批时限:

自治区卫生厅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或要求申报材料补正的决定。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卫生行政部门需要请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的,可以延长十日。

受理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办证大厅(设在自治区卫生监督所)地址: 南宁市桃源路 80 号

咨询电话:0771 — 5315597

投诉电话:0771 — 5320075

邮编:530021

网址:.cn

医疗广告邮箱:yiliaogg@126.com

许可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

地址:南宁市桃源路35 号

邮编:530021

电话:0771 — 28036232801309 投诉电话:0771 — 28051812800791

2.办理扬州市人才中心集体户口须知 篇二

一、迁入手续

(一)市区生源毕业生回原籍落户,提供《户口迁移证》、《就业报到证》复印件由我中心在报到证复印件签章后到原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二)外地生源在我市落实了就业单位及实行“先落户、后就业”的外地专科以上毕业生,在我中心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后,提供以下证件由我中心统一到四季园派出所落户。

1、户口迁移证;

2、就业报到证复印件;

3、一寸照片一张;

4、常住人口登记表一份(人事代理部领取);

5、医院血型证明;

注:中专毕业生另需人事部门鉴证的两年以上《聘用合同》。

(三)从外地调动进扬州市区的工作人员,如需将户口挂靠我中心,则需在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后,凭我中心出具的《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人事代理合同书》和毕业证书复印件到维扬区公安分局办理《准迁入证明》,凭《准迁入证明》至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我中心凭《准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常住人口登记表(人事代理部领取)、一寸照片、医院血型证明等手续,统一到派出所代为落户。

二、迁出手续

迁到外省、市

我中心集体户人员办理户口迁出手续时,须提供外地接收单位所在地公安部门的《准迁入证明》,来我中心开具证明,到四季园派出所迁出。

三、扬州大市内迁移

1、扬州市区单位集体户口迁入扬州人才中心集体户口:

已在市区工作的人员,现从工作单位辞职或被聘用单位辞退、解聘,欲将户口从单位集体户迁至我中心的,需在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后,持原单位集体户口薄及我中心出具的《集体户口接收证明》、集体户口薄到四季园派出所办理迁入手续。

2、有以下材料的可将户口迁入扬州大市其他户口

(1)落户房产证:本人房产证(属扬州市广陵、维扬、邗江)。若为亲属房产证,则还需居委会出具的本人与户主亲属关系证明,即可将户口从我中心集体户迁出;

(2)落户亲属户口:市区(广陵、维扬、邗江)户口本及居委会出具的本人与户主亲属关系证明,即可将户口从我中心集体户迁出;

(3)迁入扬州大市(江都、仪征、宝应、高邮):当地公安局同意接收户口证明,即可将户口从我中心集体户迁出。

注意事项:

1、本中心集体户口保管年限为五年。

2、集体户口薄统一由我中心保管,代理人员办理结婚、贷款、护照等如需户口相关证明,可凭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直接来我中心开具。

3、户口代理人员如有工作单位、住址、联系电话等登记项目变动时,应及时通知本中心变更。

3.办理广州市公费医疗证须知 篇三

一、受理对象:凡在福州市区范围内(指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经济开发区、琅岐经济区)按照《税收征管法》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应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暂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

二、受理范围:设立税务登记、变更主管税务机关。

三、办理设立登记....应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或其他机关核准的执业证件及复印件4份(3份粘贴在《税务登记表》中);

2.《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4份(3份粘贴在《税务登记表》中);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及复印件4份(3份粘贴在《税务登记表》中);

4.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及复印件2份(分支机构提供总机构章程); 5.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的房屋租赁合同或自有产权证明及复印件2份;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及复印件2份;

6.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及复印件2份;

7.有关机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或有关合同、协议书及复印件2份(国有企业、集体经济、事业单位提供主管部门批准其设立的文件,分支机构提供总机构批准其设立的文件),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及复印件2份;

8.纳税人关联企业的名单、相互关系及地址2份(有关联企业的纳税人提供); 9.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及复印件2份(外商投资企业提供);

10.总机构《营业执照》或其他机关核准的执业证件、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和总机构近期企业所得税申报资料(加盖税务机关印章)及复印件2份(分支机构提供);

11.《税务登记表》3份;(登录QQ邮箱下载并打印填写)1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四、办理变更主管税务机关........应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变更后《营业执照》或其他机关核准的执业证件和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复印件4份; 2.变更后《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4份;

3.变更后公司章程及复印件2份(分支机构提供总机构章程);

4.注册地址或生产经营地址变更的应提供新注册地址或生产经营地址的房屋租赁合同或自有产权证明及复印件2份, 出租人为自然人的须向地税提供产权证明及复印件1份,同时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还应提供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及复印件3份;

5.纳税人有关变更内容的决议和其他证明文件及复印件3份(其中国有企业、集体经济、事业单位提供主管部门批准其变更的文件,分支机构提供总机构批准其变更的文件);

6.商务部门批准变更文件及复印件2份(外商投资企业提供); 7.《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审批表》5份;

8.《纳税人税收清算自查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税务登记表》各1份,分支机构提供总机构近期企业所得税申报资料(加盖税务机关印章)复印件1份;

9.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副本复印件3份; 10.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五、其他注意事项:

1.申请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国税:每月16日以前(含16日)受理的,当月25日办理统一移户,每月16日以后受理的,下月25日办理统一移户;地税:应向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凭税务登记注销事项通知书办理统一移户;

2.纳税人须提交A4纸复印件,字迹清晰,首页必须加盖纳税人公章(多页的加盖骑缝章),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3.中心推行登记内容预审,纳税人先填写《税务设立自助登记表》,经该表审核通过的内容才可填入下载打印的纸质税务登记表。并请登记时将该审核表存盘,随纸质表一并报送中心。该表及纸质表通过以下方式取得:a.持U盘至中心复制;b.登录邮箱:1912745803@qq.com,密码:0123456789,进入收件箱下载。

4.所有表格应用钢笔填写,字迹应清晰、工整。

4.公费医疗人员医保指南 篇四

2011年底,我市市级公费医疗将完成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并轨,原市级公费医疗单位人员将持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将在定点医疗机构实时结算,从而大大缩短报销周期,减轻单位和个人的资金垫付压力。

为配合公费医疗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方便参保人员持社保卡就医、报销,我们制定了《 公费医疗人员医保指南》这个小册子,希望能给您今后的就医、报销提供帮助和方便。

定点医疗机构的选择

一、参保人员如何选择定点医疗机构?

答:参保人员可在我市所有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4家作为本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其中必须有一家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厂矿、高校等对内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

19家A 类定点医疗机构、定点中医和定点专科医疗机构,为全市参保人员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无需选择,可直接到上述医疗机构就医。

二、我市医疗保险A类定点医疗机构有哪些?

答:以下19 家医院为我市医疗保险A 类定点医疗机构: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北京大学第一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北京积水潭医院、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中日友好医院、北京大学首钢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北京世纪坛医院、北京市健宫医院、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医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医院、北京市石景山医院。

三、参保人员如何变更个人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

答:参保人员选择个人就医定点医疗机构满1 年后要求变更的,可在每年5月提交书面申请,由用人单位汇总并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到所在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退休人员可通过居住地街道(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定点医疗机构和门诊医疗费报销地点等信息的修改变更手续。

四、易地安置或长期驻外的参保人员如何选择定点医疗机构? 答:易地安置或长期派住外地工作的参保人员,在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可自主选择两家医疗机构为本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此外,参保人员还可以在北京选择一家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五、参保人员在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是否支付?

答:参保人员无论什么原因,在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均不予支付。

六、参保人员如何进行转诊(院)治疗?

答:参保人员因患急症不能到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可在就近的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就医或住院治疗,但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回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诊转院时,须经本人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填写《 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由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核准。

门诊特殊病及易地安置的审批

七、门诊特殊病有哪些?

答:门诊特殊病包括:恶性肿瘤放化疗、肾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八、参保人员怎样选择门诊特殊病定点医院,怎样进行特殊病定点医院的审批和手续?

答:参保人员可在本人选定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中医、A 类定点医疗机构中确定一家作为“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易地安置或长期驻外地工作的参保人员可在本人选择的两家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认定一家作为易地“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

参保人员持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特殊病种诊断证明”到本人申请的“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领取“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按要求填写后携带社保卡,到参保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特殊病种”审批。经批准后,个人留存一份“审批单”,另一份交到个人选定的“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在批准期限内,享受“特殊病种”医疗费用报销的相关待遇。

“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只能确定一家,批准期限为一年。参保人员如需续批,应及时办理续批手续。

九、易地安置如何审批? 答:在职参保人员长期驻外或退休参保人员易地安置的,须填写《 北京市医疗保险易地安置(外转医院)申报审批表》,经易地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所在单位盖章后,送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

就医结算

十、参保人员就医时需要带哪些东西?

答:已发社保卡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必须持社保卡和北京市卫生局规定使用的《 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并主动出示。

十一、参保人员看病时应怎样使用社保卡?

答:参保人员在挂号时必须出示社保卡,现金交纳个人自付、自费费用,医院为参保人员出具收费票据。到诊室看病时,要向医生主动出示社保卡和“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交费时,须将社保卡和交费单据一起交结算人员,交纳个人自付、自费部分费用,核对结算单据各项内容。

十二、参保人员在哪些情况下发生的全额垫付医疗费用可进行手工报销?

答:如参保人员急诊未持卡、单位欠费、手工报销或补换社保卡期间、参保后未发社保卡等情况就医,由卜参保人员个人现金全额垫付医疗费用,并按照手工报销流程进行相关费用的申报。

十三、参保人员是否可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答: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后,可在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取药,也可持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外购专用章的处方到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外购处方应由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师开具,使用汉字,字迹工整,书写规范,有医师签名。

十四、补换社保卡期间参保人员如何就医?

答:参保人员补(换)社保卡期间,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需主动出示《 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领卡证明》,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与定点医疗机构全额结算,并进行手工报销。

费用报销标准

十五、参保人员住院结算周期如何计算?

答:参保人员住院治疗不超过90 天的,每次住院为一个结算期。超过90天,发生的医疗费用每90天为一个结算期。门诊特殊病结算周期为360天。精神病结算周期为360天。家庭病床结算周期为180 天。

十六、参保人员起付线标准是多少?

答:参保人员门(急)诊费用一个内只扣一个起付线,在职人员1800元,退休人员1300元;参保人员住院费用起付标准为:一个内第一次住院1300元,第二次及以后650元,超出一个结算周期需再扣除一次起付线。以下情况参保人员住院起付线标准减半: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在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家庭病床治疗的;在定点中医医院针灸科(独立设置的针灸科病房)住院,以中医针灸治疗为主的;在精神病定点专科医院及综合医院精神科病房住院的。

十七、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现行报销比例? 答: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现行报销比例如下表:

十八、单位朴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是什么?

答:公费医疗单位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以下费用由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按照规定予以支付。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比例为:

(一)门急诊内累计超过1300元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退休人员个人负担5%,在职职工个人负担10%。

(二)住院起付线以下部分的医疗费用退休人员个人负担5%,在职职主个人负担10%。

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退休人员个人负担3%,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部分个人负担低于3%的,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在职职工个人负担6%,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部分个人负担低于6%的,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十九、参保人员门诊开药量是怎么规定的?

门诊开药量急性病不得超过三日量,慢性病不超过七日量,行动不便的可开两周量。对于十种慢性病: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肥大,且病情稳定需要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门诊开药量可放宽到不超过一个月量。

二十、参保人员的出院带药量是怎么规定的?

答: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出院开药时,原则上不得超过7 日量,行动不便的可开2 周量。

二十一、参保人员床位费报销标准是什么?

答:传染病、精神病医院或非传染病、精神病医院建筑独立式精神病、传染病区,未经整体改造病房床位费按18元/床日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经整体改造病房床位费按26 元/床日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实际收费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收费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入住监护病房14日后的床位费,按24元/床日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十二、参保人员入住优质优价病房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是否予以支付?

答:参保人员入住优质优价病房后,医疗收费按《 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合订本)》 执行的,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相关规定予以支付,床位费按24元旧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床位实际收费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收费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医疗收费如有不按《 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合订本)》 执行的项目,所发生的各项医疗费用(含床位费),医疗保险基金均不予以支付。

二十三、参保人员特级护理费的报销标准是什么?

答:参保人员因患精神病住院治疗后前7日、系统衰竭抢救期入住加强病房后前14日,特级护理费按25元/日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超过上述规定床日数及参保人员因患其他疾病入住加强病房期问,均按一级护理费7元/日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十四、对于部分药品和检查、治疗项目中“需个人负担”部分,负担比例是怎么规定的?

答:使用《 药品目录》 中注明“费用需个人部分负担”的药品,凡未标注个人负担比例的,需由个人先负担10 %药品费用,其余90 %列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已标注个人负担比例的,先由个人按标注比例负担,其余部分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大型医用设备、单项检查治疗费用在200元以上的项目个人要先负担费用的8%,其余92%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单项费用500元(含)以上的贵重医用材料,个人要先负担30%,其余70%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二十五、参保人员安装在体内的人工器官的报销标准是什么? 答:参保人员安装在体内的人工器官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报销的最高支付标准如下:

(一)心脏起搏器:

单腔每套25200元、双腔及三腔每套32400元、临时每套10800元;

(二)心脏瓣膜:

生物膜每套12600元、机械膜每套14400元;

(三)人工晶体每只1215元;

(四)人工关节: 人工髓关节每套8100元、人工膝关节每套9000元、人工股骨头(半髓关节)每套5940元;

(五)人工血管:一次住院期间发生的人工血管费用最高支付32400元;

(六)安装埋藏式心脏复律除颤器及其它体内人工器官32400 元。

安装体内人工器官实际收费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收费金额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

二十六、哪些医疗费用不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答:以下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但急诊除外; 2、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它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4、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因其它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5、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 7、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自付的。

二十七、患者住院期间请假外出,在请假期间医院收取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是否予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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