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申报办法

2024-10-19

工程变更申报办法(精选10篇)

1.工程变更申报办法 篇一

xx市长:

我xxxx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现就《xx市安顺路路灯及配套设施制作安装承包合同》关于成品灯库存情况申请处置办法,现将情况报告如下:[本文出自--本资料权属,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更多资料]根据2004年8月5日由xx市市政管理局、xx市政府采购中心与xxxx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xx市

安顺路路灯及配套设施制作安装承包合同》约定,我公司承包完成安顺路283盏路灯及配套设施制作安装等全部施工工程任务,其承包总价款为贰佰壹拾肆万伍仟壹佰肆拾元整。

我公司根据合同备好合约规定的283盏路灯及相关设备,并且保质保量完成现有路段的路灯安装工程,共安装162盏路灯。但是由于道路维修,导致我方未能按时完成其他121盏路灯的安装工作,并且该121盏路灯及相关配套设备至今仍保管于我公司仓库中,合计造成总价款玖拾壹万柒仟壹佰捌拾元整的产品设备库压。此次工程未能如期履行,并非我方可控情况违约,按合同规定不应承担此事件造成的库存损失。因此我公司现申请该部分库存的处置办法。

请审阅

申报人:xxxx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2006年4月3日

2.工程变更申报办法 篇二

1 出现工程变更的主要原因

建筑工程建设周期长, 涉及的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复杂, 受自然条件和客观因素的影响大, 导致项目的实际施工情况与招标投标时不同而发生变更, 主要包括工程量变更、工程项目变更、进度计划的变更和施工条件的变更等等。

1.1 工程设计不能与建设单位意图完全相符

工程项目施工的基本依据就是设计图纸, 由于工程设计的不周密、不合理是出现工程变更的主要原因:1) 建设单位提供的设计委托书内容不翔实、不明确, 从而使建设单位的意图不能在设计图纸中完全表达, 出现工程变更;2) 建设单位工程管理人员不提前熟悉设计图纸, 可能出现施工过程中的项目变更;3) 专业配套及二次装修考虑不细致, 可能发生与主体结构、其他专业冲突的现象, 导致大量工程变更。

1.2 图纸会审制度落实不好

很多建设单位对施工前的图纸会审不重视, 有的甚至不进行图纸会审, 一味相信设计单位, 加之有些工程管理人员不懂专业, 造成对设计图纸中建筑的使用功能是否符合要求、经济性是否合理等指标把握不好, 这也是带来工程变更的重要原因。

1.3 管理不力造成工程变更的混乱

工程管理人员不懂专业、不负责任及工程变更管理的制度不健全, 都会使工程变更混乱, 工程造价无控制地提高, 给建设带来难以承担的经济损失。

2 控制工程变更的主要措施

由于建设单位、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三者之间存在个体差异及利益博弈, 所以说完全避免工程变更很难, 只能尽量控制工程变更在可接受的范围之内。

2.1 做好工程设计优化工作

工程项目的具体内容和造价明确地反映在设计图纸上。建设单位提供的设计委托书是进行工程设计的主要依据, 为了有效地控制工程变更:首先要做到设计委托书的内容翔实、明确, 并能切实反映建设单位的意图, 只有这样, 设计人员才能准确完成设计任务。为确保设计委托书的质量,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 就应该组织专门的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同时, 通过外出考察草拟方案, 在本单位征求意见和聘请专家论证等环节, 确保设计委托书中工程项目的功能、要求、建设标准、外线配套等情况翔实、明确, 提高设计委托书的质量。其次实现专人负责、全过程动态管理。在多数工程建设项目中, 建设单位的工程管理人员常常是开工前才仓促阅读图纸, 不能及时发现问题, 即使发现了一些问题, 设计人员为了不涉及修改较大的整体设计框架, 以及影响按完成工程量计酬, 常以种种借口维持原来的设计。为改变这种情况, 避免出现大的设计失误, 造成大量的变更, 可以采取专人全过程参与管理的办法, 从设计委托书签订之日起全过程参与施工图设计工作, 时时与设计人员沟通, 确保设计方案与建设单位的要求一致。此外将专业配套及二次装修工程与整体设计统一考虑。在工程主体项目设计时, 一般不包括专业配套及二次装修工程, 如幕墙、中央空调、室内外高级装修、地下室的热交换站等。这些配套和装修工程的设计往往要在主体工程完工时才进行, 所以经常发生与主体结构、其他专业冲突的现象, 导致大量的工程变更, 从而引起工期延长、投资增加。为此, 在工程主体项目的设计阶段就要注意此问题, 请配套专业和装修设计队伍与工程主体项目设计单位就专业配套及二次装修工程进行充分磋商, 与整体工程一并考虑, 不仅解决了专业相互冲突的问题, 而且保证了工程质量。

2.2 做细图纸会审工作

图纸会审能将设计中考虑不周之处及时发现和更改, 以免在施工中返工造成很大的浪费。图纸会审:1) 要注意查看使用功能是否符合要求。先核对建筑平面图中的各个房间是否满足使用要求, 尤其是有特殊要求的房间。再查看设计图纸与说明书是否齐全、明确、一致, 建筑物的标高、尺寸、管线、道路等交叉连接是否相符;施工图之间、总分图之间、总分尺寸之间有无矛盾;施工图纸中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与材料表是否一致, 是否符合实际;屋面、阳台、雨篷的排水形式、排水方向、坡度是否明确合理;对于建筑物“通病”是否标明了预防措施, 措施是否可行;楼梯宽度、净空高度、位置、数量是否满足要求, 有楼梯井的多跑梯是否采取了安全措施;采用吊顶的房间, 吊顶高度是否能遮住所有的梁和管线。总之, 对影响使用功能的部分都要逐一核对, 以免日后出现大量的变更。2) 要注意审查经济性是否合理。对图中标注采用的材料来源有无保证, 能否代换, 所要求的条件能否满足;设计采用的新结构、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在施工技术、机具和物资供应上有无困难;特殊工程处理方法是否合理, 建筑结构是否存在不能施工、不便于施工的技术问题, 或容易导致质量、安全、工程费用增加等方面的问题;工艺管道、电线线路、设备装置、运输管道与建筑物之间或相互间有无矛盾, 布置是否合理等。只有对以上几个方面逐一确认无误后, 才能保证对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

2.3 做实工程变更管理工作

为了加强工程项目的变更管理, 建设单位应建立一套工程变更管理的办法, 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 健全管理机构, 明确责任, 严格工程变更的审查和审批程序, 推行工程变更评审制, 确保变更工作项目、工程量和变更单价的合理性。为了提高对工程变更的控制能力, 建设单位应建立一支懂专业、负责任的管理队伍, 加大对工程前期工作的管理力度。努力做到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的科学性、设计方案的优化和完善性、招标文件及合同制定的严密性, 尤其是对工程变更的相应条款规定要详尽、缜密、尽量减少工程变更发生的几率及由于变更而引起的争议。建设单位的管理人员在工程变更管理中应坚持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在日常的工程管理中, 经常会出现由于对工程变更不当造成停工、工程质量无法得到保证、引发纠纷的现象, 究其原因有的是由于建设单位不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采取强制手段, 迫使施工单位接受不平等条款;而也有的是由于施工单位以变更为借口, 提出不合理要求, 想通过工程变更达到其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的。因此, 要求建设单位的管理人员, 在处理工程变更时, 不要以建设单位自居, 在尽可能减少工程变更的情况下, 对工程变更的工程量和单价确认要让施工单位欣然接受, 并使其能积极配合变更的管理工作, 绝不能将不合理的霸王条款强加于施工单位, 造成施工单位的抵触心理。对于施工单位提出的不正当变更理由要认真审核, 提出正确的拒绝理由。只有双方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 才能确保工程的顺利实施。

摘要:分析了出现工程变更的主要原因, 并从做好设计优化、做细图纸会审、加强变更管理三个方面阐述了工程变更的控制办法, 对于控制工程变更, 降低工程成本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工程变更,控制办法,措施,图纸会审

参考文献

[1]徐家铮.建筑施工组织与管理 (工业与民用建筑专业) [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3:6.

[2]邓铁军.建筑工程经济与企业管理[M].武汉: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 2000:6.

3.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 篇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管理,坚持标准、控制造价、明确责任、服务现场,最大限度发挥投资效益,参照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公路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公司独资或控股投资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项目,均按本办法执行;本公司参股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项目及其它公路项目应参照本办法执行。各项目公司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各项目相应的变更管理办法,报公司审批后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工程项目建设实施阶段的管理,即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完成的全过程管理。适用范围包括土建工程、机电工程、安全设施、房建及附属工程、绿化与环保工程、线外工程等一切公路基本建设的工程内容,以及含在概算之内的所有与公路建设相关的工程内容。

第四条 为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维护设计标准及配合施工急需,工程变更实行分类定义、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各项目变更费用控制原则:原则上各项目变更后,实施总费用不允许超出批复概算。

第六条 工程变更管理总体原则:各项变更均应先申报,经相关部门批复后方可实施,禁止边施工边上报或先施工后补报的做法。

第七条 公司将加强对工程变更的事前管理和变更台帐的远程控制,下属各项目应建立建全相关制度,完善相关手续,给予大力配合。

第八条 对于公司下属项目,当其它变更管理办法与本办法冲突时,原则上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章 变更前期工作

第九条 设计阶段:各项目公司、筹建处、管理处(以下简称项目业主)应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工程地质的勘察工作,使地质勘察资料尽量与实际情况相符,减少因地质情况发生改变而引起的工程变更;

(二)要保证足够的设计周期,避免因设计时间仓促而引发不必要的设计错漏;

(三)把好施工图审查关,尽量减少设计文件的差、错、漏、碰现象,把因设计原因引起的变更减少到最低程度。

第十条 设计审查阶段:所有项目,必须依据初步设计审查批准文件,委托技术咨询单位或组织有关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对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认真详细的审查。审查须形成书面审查意见,并由主审单位行文批准。

第十一条 项目招标阶段:项目业主在编制和发售招标文件时,应提供清晰、准确的工程量清单、相应的计量支付条款、投标须知条款、技术规范等,减少中标后合同条款的改变。

第十二条 合同签订阶段:项目业主在施工合同及有关的补充协议中,对可能发生的变更应有明确的界定,明确变更中有关各方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及相应的处理方式。

第十三条 项目开工前:承包方应会同监理工程师对全路线的标桩控制点,桥、涵、通道等构造物及高填深挖路基边坡的位置、标高、方位进行认真的测量放样,以确保其与周围环境及其他设施的良好衔接;在征地拆迁方面应加强与地方政府和管线业主等方面的联系和协调,对 2 征地拆迁费用进行准确计量。项目业主应督促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在正式施工前完成此项工作,以保证后续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四条 变更台帐的建立:项目开工前,项目业主应依据招标文件要求督促监理工程师建立整个项目和分标段建安工程数量/价款初始台帐;监理工程师应依据合同文件督促施工承包人建立本标段的建安工程数量/价款初始台帐;在初始台帐的基础上,对比审查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建立项目总造价初始台帐和概算动态对比表,同时各项目业主应建立工程变更台帐表。

第三章 工程变更的基本原则及变更类型

第十五条 变更基础:经审查批准使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测量、勘探、图纸、工程数量清单、造价文件以及合同文件内的有关合同依据等)作为变更基础,以2.6款确定的初始台帐为基本,项目发生的任何施工图或施工图台帐的变化,包括数量、单价、费用的变化均属变更。

第十六条 工程变更原则:为控制工程变更的发生,在选择和确定变更的可能性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不符合的变更原则上不允许发生:

(一)不降低技术标准;

(二)节约资金或其他资源;

(三)加快或保证工程进度;

(四)提高(确保)工程质量;

(五)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及环境的要求。第十七条 工程变更包含的工程类型:

(一)增加工程项目;

(二)减少某些工程项目的数量或取消某些工程项目;

(三)工程的性质、质量或类型的变更;

(四)工程的线型、位置、标高、尺寸的变更;

(五)改移地方道路及地方排水、管线系统的设计变更;

(六)勘测时外业资料与实地不符须进行的变更;

(七)原设计错漏引起的变更;

(八)地质资料不准确而引起的变更;

(九)改变规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而引起的变更;

(十)客观条件发生了根本变化,无法执行原设计文件(重新设计或修改设计)等其他变更;

(十一)由于不按施工技术规范和有关规程施工,导致不良后果所引发的设计变更属于施工补救措施,其增加费用由承包人负责,但其变更设计的程序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章

工程变更分类

第十八条 按变更原因分类:

(一)优化设计:

1、为合理控制工程规模,降低建设成本,工程正式开工后,通过现场勘察、核对、分析、论证和比选,在保证技术标准要求和寿命期内使用安全的前提下,鼓励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的应用,或对原设计进行必要的优化,以达到方便施工、保证质量、降低造价、缩短工期、减少运营费用的目的,但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查。设计预留工程取消实施,已招标工程分期修建等不视为优化设计。

2、优化设计须由具有合法从业资格且原则上不低于原设计单位资信等级的设计咨询单位完成,原设计单位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担优化设计任务的权利,优化设计文件原则上由原设计单位完成。

3、优化设计必须严格申报、审批手续,项目业主不得审批优化设计。优化设计应由公司统一组织上报审批。

4、优化设计未经批准,严禁实施。

5、优化设计节余的费用除计算实物清单直接增减费用外,还应扣除设计咨询、审查的费用、索赔以及其它费用等。

6、项目业主每年将优化设计汇总上报省公司进行评审,对于确认的每项优化设计,项目业主可按一定比例从节省投资额中提取一定的费用用于奖励。

7、对于经过核准审批的优化设计,经交工验收后,认定方案合理可靠,且项目总投资控制在审批概算范围内,项目业主可逐项申请优化设计奖,经公司初审,报请省交通集团批复,经项目业主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列入项目总成本开支。

8、项目业主应在施工合同中列明优化设计的具体条款。

(二)完善设计:

工程正式开工后,因测量勘察深度不足、调查预测失当或环境条件变化,导致和引起设计不周、设计错漏,必须加以修改、完善、补充和增减的。

(三)新增工程:

工程正式开工后直至项目进行竣工验收之前,因社会经济发展或企业投资效益需要,项目业主经法定程序申报批准,在批准规模以外新增并加以实施的变更。

第十九条 按技术性质分类:

所有变更按技术性质分为一般、重要、重大三种,具体分类详见附表一。

第二十条 按变更费用分类:

变更设计以建设项目公路等级划分为二类(即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含一级以下公路]),并参照交通集团变更管理办法按投资额大小分为四级,以单项变更投资额(指工程投资增或减总额)计:

(一)高速公路

1、A类变更:重大变更;指变更后项目总造价台帐尚在批复概算之内,变更费用增减总额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变更;或项目总造价台帐已超过批复概算,变更费用增加总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变更;

2、B类变更:重要变更;指变更后项目总造价台帐尚在批复概算之内,变更费用增减总额200—500万元(含200万元)的变更;或项目总造价台帐已超过批复概算,变更费用增加总额50—100万元(含50万元)的变更;

3、C类变更:一般变更;指变更后项目总造价台帐尚在批复概算之内,变更费用增减总额100—200万元(含200万元)的变更;或项目总造价台帐已超过批复概算,变更费用增加总额50万元以下的变更;

4、D类变更:一般变更;指项目总造价台帐尚在批复概算之内,变更费用增减总额100万元以下。

(二)一级公路(含一级以下公路)

1、A类变更:重大变更;指变更后项目总造价台帐尚在批复概算之内,变更费用增减总额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变更;或项目总造价台帐已超过批复概算,变更费用增加总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变更;

2、B类变更:重要变更;指变更后项目总造价台帐尚在批复概算之内,变更费用增减总额200—500万元(含200万元)的变更;或项目总造价台帐已超过批复概算,变更费用增加总额30—100万元(含30万元)的变更;

3、C类变更:一般变更;指变更项目总造价台帐尚在批复概算之内,变更费用增减总额30—200万元(含30万元)的变更;或项目总造价台帐已超过批复概算,变更费用增加总额30万元以下的变更;

4、D类变更:一般变更;指项目总造价台帐尚在批复概算之内,变更费用增减总额30万元以下。

第二十一条 变更单价及费用计算:

(一)变更设计工程费用按本条款确定的数量及单价进行计算,参照本条以下各款确定变更项目的数量和单价,在同一合同段内核减相应部分后计算变更增减费用总额;属整个项目全线统一整体变更的,汇总全线有关内容核减相应部分后计算变更增减费用总额;

(二)变更项目投资增减金额核算应全面、真实、合理,不得漏项少计或多项重计;

(三)对于变更工程项目,合同中有相同项目单价的原则上采用合同单价;本标段内没有相同或适用合同单价的,可套用同一工程内相同或相近标段相同项目的单价进行合理推算;确实无单价可套的,可依据合同条款规定的变更定价原则确定变更项目的单价;如变更项目无适当定额可套用时,应根据现行市场价格及实际投入情况由项目业主、监理、设计、承包人多方共同协商确定单价,确定后由业主上报公司,经公司审批后方可确定最终执行单价。

(四)属于整个项目全线统一整体变更的,上报变更应以整个项目全线汇总工程数量为基础,以各标段合同单价加权平均后作为综合单价;属于整个标段整体变更的,上报变更应以整个标段为数量依据,以 工程量清单单价作为单价依据;属于单点工程变更的,以经监理工程师签认,项目业主核实的实际数量为数量依据,以合同清单单价作为单价依据。

(五)工程变更增加费用来源计列原则如下:1,在招标节余的相应项目费用中计列;2,从实际施工中个别取消或数量减少的项目费用中计列;3,经审批部门同意后在预留费中计列。

第五章

工程变更管理

第二十二条 变更提出:

工程变更可由项目建设有关各方(承包方、监理、业主、设计单位、当地政府或群众等)提出,但所有变更文件和申请必须汇总至项目业主(项目法人)处,并由业主统一对变更申请文件进行初审,确定变更类型、登录变更台帐、填报变更申请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工程变更意向管理

(一)变更提出后,变更意向报告申报前,项目业主(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变更设计技术审查工作。A、B、C类变更技术经济、造价审查应与技术审查同步进行,未具备较完备技术经济资料的,原则上不得进行审查。鼓励委托社会中介咨询机构承担或参与技术审查和技术经济、造价审查。

(二)变更设计技术审查实行分级负责制:

1、A类变更,由相关职能部门、交通集团、公司、项目业主(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承包人及有关专家参加;

2、B类变更,由相关职能部门、公司、项目业主(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承包人及有关专家参加;

3、C类变更,由公司主持或授权项目业主(项目法人)主持审查,公司、项目业主(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承包人及有关专家参加,必要时可邀请交通集团、相关政府部门代表参加审查;

4、D类变更,由项目业主主持审查,项目业主(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承包人及有关专家参加,必要时可邀请交通集团、公司派人参加。

(三)变更技术审查完成后,对初步判定为A类、B类和C类的变更,项目法人要立即以变更意向报告形式(格式见附表)报送公司,同时组织好变更报告的编制、汇总、审核准备工作。公司受理后对于A类和B类变更,经初步审查后于10个工作日内要行文上报交通集团,得到交通厅和交通集团批复后,公司将于5个工作日内转批项目业主;对于C类变更,应于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核准;对于D类变更,项目公司应每半年以汇总形式报备公司。

(四)工程变更意向报告应由以下文件组成:

1、变更意向报告单;

2、原设计图纸及对应的工程量清单;

3、变更原因、变更依据、相关合同条款等;

4、地质资料、试验资料、测量数据等;

5、变更方案(含比较方案)及变更费用估算书;

6、技术审查会议纪要。第二十四条 正式的变更报告管理

(一)对于已批复的变更意向,项目业主(项目法人)应及时编制变更报告表备查。

(二)变更报告表是项目变更的正式文件,报告表必须综合、全面反映变更项目信息,如:变更工程名称、地点、桩号、范围、规模、造价增减、时效性以及有关各方签署意见等(格式见附表三)。

(三)变更报告资料构成

1、变更方提出的正式申请报告;

2、变更文字说明,详述变更的过程、规模、造价核算、方案优化与比选,合同、技术审查、审核意见要点,变更对施工的影响及应对的组织措施等。

3、经审批变更意向执行情况的文字说明及造价指标对照表等。

4、工程变更新增单价确定的依据性文件。

5、变更造价增减计算书,包括原方案合同工程量清单,变更方案合同工程量清单,变更细目清单单价的核定与计算,变更前后合同工程量清单合价差额计算,有关主要核定原则及请示上级核准事项等。

6、变更设计(含比较方案)图纸、原设计图纸及相应的施工图预算文件。

7、需要作特别说明的有关各方的独立的书面意见。

8、变更设计技术审查咨询报告和方案审查会议纪要。

第二十五条 对A、B类变更,变更报告须在变更意向获批后最迟3个月内或变更设计图提交后1个月内,由项目业主编制完成;C类变更须在变更意向获批后最迟2个月内或变更设计图提交后1个月内,由项目业主编制完成变更报告;D类变更须在变更意向获批后最迟1个月内或变更设计图提交后14天内,由项目业主编制完成。

第二十六条 对于已批复的变更,项目业主(项目法人)必须及时将核准内容调进项目变更台帐,同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对己方台帐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七条 D类变更批复后,项目公司应每半年汇总报备公司。

第六章 工程变更的审批及申报

第二十八条 A类变更:根据集团制定的高速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和省交通厅制定的有关管理办法进行审查,报省交通厅审批;

B类变更:公司根据本办法及交通集团相关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进行审查,报交通集团审批,报备省交通厅(如有需要);

C类变更:项目业主根据本办法及项目业主制定的变更管理办法进行审查,报公司审批,报备省交通集团(如有需要);

D类变更:项目业主依据相关的变更管理办法自行进行审批,每半年汇总一次报备公司。

第七章 工程变更的实施

第二十九条 变更意向报告按审批权限批复后,项目业主方可组织实施变更。原则上A、B类变更的图纸由公司组织审查,其它变更由项目业主组织对施工图纸审查,变更图纸只有在审查通过后方可通知实施变更项目。

第三十条 项目业主应督促承包人接受监理工程师和设计代表的指导,全面熟悉变更设计意图及有关实施要求,及时组织变更工程的实施。

第三十一条 若变更工程中再次出现新的变更,其处理方法亦照此法执行。

第八章 其 他

第三十二条 隧道围岩及支护类别改变、边坡分级防护,桥梁基础基底标高确定,涵洞和通道位置、交角的局部调整以及基础换填等作“动态设计”处理的变更工程,现场经监理工程师、业主(项目法人)代表和设计代表签认后可先行实施。规模基本明确后,10天内必须按本办法完善有关变更管理程序。第三十三条 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险情必须及时处理,或技术性质要求及时处理的,由现场各方的行政和技术负责人联合决定紧急对策,并迅速实施,在24小时内报告上级公司和有关主管部门。险情基本得到控制后,10天内必须按本办法完善变更管理程序。

第三十四条 虽属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变更,但根据合同文件规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经济责任的变更;或属于承包人违章操作,导致实施的工程与设计不符导致变更发生的,其技术责任和经济责任须由承包人承担,但变更管理的程序仍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各项目业主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各项目的具体情况,编制过程清楚、定义准确、操作性强的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基建管理部负责解释,并负责监督实施。

4.工程变更申报办法 篇四

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公路重点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我厅组织制订了《山东省公路重点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并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和改进意见、建议及时反馈省厅。

山东省公路重点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重点工程(以下称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运输部或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公路新建、改(扩)建工程的设计变更,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设计变更可不再另行单独履行报批手续:

(一)技术设计阶段相对已批复初步设计发生了设计变更,若设计变更事项审批部门为项目法人或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且技术设计文件审批部门也为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 时,所发生设计变更可在技术设计文件审批时一并予以确认;

(二)施工图设计阶段相对已批复初步设计或技术设计发生了设计变更,若设计变更事项审批部门为项目法人或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且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部门也为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时,所发生设计变更可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时一并予以确认。

第三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设计变更活动应当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第四条 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加强公路工程勘察设计管理,保证合理设计周期,达到要求设计深度,确保工程设计质量,以减少设计变更。

设计变更应当坚持科学合理、以人为本、安全节约、持续发展的原则。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提出设计变更:

(一)在保证原设计标准前提下,可降低投资或节约用地的;

(二)在保证原设计标准前提下,不增加投资或增加投资较少,但能解决特殊技术问题,或能明显缩短建设工期的;

(三)虽原设计可行,但存在较大优化余地的;

(四)由于水利、工矿、文物、城建、电力、电信、铁路、环保、消防等方面原因或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必须变更 设计方案的;

(五)虽增加部分投资,但有利于改善行车和使用条件,提高工程质量,节省后期养护维修费用的;

(六)属于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五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路线方案调整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

(二)特大桥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特长隧道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数量发生变化的;

(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臵、规模发生变化的;

(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连接线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三)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四)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五)隧道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六)互通式立交的位臵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七)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八)监控、通信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九)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十)单个合同段内的单项变更投资变化超过200万元且相同类型变更累计投资变化超过500万元的,或单个合同段内单项变更投资变化超过200万元且整个项目相同类型变更累计投资变化超过1000万元的;

(十一)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臵方案发生变化,且投资变化满足本条第三款第(十)项规定的;

(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

第六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审批。除紧急抢险工程及其他特殊规定外,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已批准的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规避设计变更审批程序。

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批准初步设计的项目,重大设计变更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交通运输部审批,较大设计变更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初步设计的项目,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均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负责审批。

第八条 项目法人应加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建立健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定期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并于每季度最后月份的25日前,将汇总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加建设单位均可向项目法人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建议,项目法人也可直接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建议。

设计变更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详细说明变更原因。

设计变更建议提出后,应征求项目原勘察设计单位意见;由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建议,应经监理单位调查核实,且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条 项目法人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有关单位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调查核实并经专家审查论证。

项目法人应出具设计变更书面调查核实结论或者审查论证报告,参加调查核实或审查论证的所有人员及被邀请专家均应在调查核实结论或者审查论证报告上签字,对结论和报告内容负责。

第十一条 设计变更建议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征得有关单位书面同意后,方可组织开展设计变更的初步方案设计(含估算造价),并将设计变更资料报项目法人。

一般设计变更建议由项目法人根据调查核实结论或审查论证报告,确定是否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

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建议经调查核实或审查论证同意后,项目法人应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设计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申请书。包括拟申请设计变更的公路项目名称、基本概况、原勘察设计单位名称、原勘察设计情况、存在问题;设计变更的变更类别、变更原因、主要内容和拟解决主要问题;

(二)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意见、监理单位调查核实书面意见、项目法人书面调查核实结论或审查论证报告;

(三)设计变更的初步方案设计(含估算造价);

(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开展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工作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可根据已批准的初步方案设计(含估算造价),组织编制设计变更勘察设计文件,并可对初步方案设计中已确认相关内容先行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应由项目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后,项目法人也可依法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及时完成勘察设计,形成设计变更勘察设计文件,并对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设计变更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审批或报批工作。

一般设计变更勘察设计文件由项目法人在15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勘察设计文件由项目法人在15日内组织完成初步审查和修改完善工作,并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受理设计变更勘察设计文件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备案或转报工作。

设计变更勘察设计文件须组织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之内。

若设计变更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不一致时,应征得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部门同意。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报送设计变更勘察设计文件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有关建议书、申请书、调查核实结论、审查论证报告、专家论证意见等资料;

(二)设计变更说明;

(三)设计变更勘察设计文件初审意见及相关资料;

(四)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五)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细目概、预算文件。

第十六条 对紧急抢险的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可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按规定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第十七条 设计变更工程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项目法人应按照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另行确定施工单位。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时,工程费用应按照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等有关规定及项目合同文件进行核定。

第十九条 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过失,引起设计变更并且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承担设计变更造成的损失和相关责任。

由于设计变更导致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勘察设计费、监理费等费用变化,按照有关合同约定执行。

由于设计变更导致的项目建设管理费、征地拆迁费等费用变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过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纳入决算。

第二十一条 设计变更审批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设计变更文件的,由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设计变更审查人员在设计变更审查、批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项目法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暂停项目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

(二)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或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设计变更文件施工的,项目法人应责令其改正;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 质量标准的,项目法人应责令其返工修理,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项目法人应按照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建议有关部门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5.工程变更申报办法 篇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审批程序和严肃审批管理工作,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推进工程建设进度、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集团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及均股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单位)范围内的新建、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其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的变更审查、审批的管理工作,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总工程师技术负责制和总会计师(或分管副总经理)造价负责制。总工程师负责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的审查、修改、重大(要)设计变更等生产技术管理工作,总会计师(或分管副总经理)负责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决算等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四条 工程设计变更是指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因设计或非设计原因引起的对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所进行的修改、完善。

设计原因是指设计文件中存在的问题和缺、漏、错项,应要求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单,列入设计质量的考核;非设计原因是指工程由于某些不可预见的因素或客观环境发生了改变或应建设单位的要求发生了改变,最终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联系单,列入建设单位的考核。

设计变更单和设计变更联系单统称为设计变更文件。

第五条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可对工程设计、技术装备或其它任何部分进行必要的设计变更,以使建设工程使用功能更加合理。工程设计变更的原则是:

(一)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是建设工程实施的主要依据,设计单位要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内容、工程量和建设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不得随意变更和修改;

(二)若设计变更意见与初步设计批复内容不一致,应征得初步设计原审批部门的同意;

(三)工程设计变更要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安全生产及安全设施设计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四)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前提下,对于加快工程进度、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等方面有显著作用时,应考虑变更设计;

(五)进行工程设计变更,应事先进行周密调查,备有图文资料,其深度与现有设计相同,以满足施工需要,并填写相关报告,详细申述变更设计的理由(包括与原设计的技术经济比较),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工程设计变更按照技术性质和投资增加额度,分为三类:重大设计变更、重要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一)重大设计变更,是指改变了初步设计审查确定的工程设计方案、建设规模、技术标准等原则性意见及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设计变更或单位工程投资增加额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投资10 %及以上的设计变更;

(二)重要设计变更,是指单位工程投资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投资5 %及以上、不足10 %的设计变更;

(三)一般设计变更,是指单位工程投资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投资、不足5%的设计变更。

第七条 工程设计变更的工作流程包括:设计变更的提出、审查、批准、形成变更文件、实施工程设计变更和变更文件归档。

监理单位在项目开工前,负责制订设计变更在各参建单位中流转的具体时限并督办的办法。

第二章 设计变更

第八条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均可根据设计问题及施工工艺、材料采购、外部环境等变化情况,合理地向项目管理单位提出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设计变更的建议方要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申请报告书,并注明变更理由。

建设单位为管理项目设立的指挥部、项目部、项目公司、筹建处等(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单位)受理设计变更的申请后,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认设计变更的原因、责任和必要性,对设计变更的规模、数量、范围组织审查核实,并形成书面意见报建设单位。

第九条 变更申请报告书原则上由以下文件组成:

(一)工程设计变更申请报告书。准确地说明工程的基本情况、拟变 更设计的工程名称、变更的卷册号及图号、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的类别、变更的主要理由和内容、估计延误工期、估算造价增减额及费用承担方等;

(二)变更缘由和依据。附设计变更建议方的申请报告、地质资料、对设计变更申请的调查核实情况、技术经济的论证意见及合同条款、现场办公备忘录、各类证明材料等;

(三)设计变更文件说明书。附设计变更的设计图纸或变更意向草图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四)工程量明细表。附核增减的原设计工程量、工程变更工程数量计算书及变更增减量计算表;

(五)变更费用估价表。附工程投资变化清单、分项概、预算书和变更造价增减计算书,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签署意见;

(六)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变更方案审查的初审意见。

第三章 设计变更的审批

第十条 设计变更的审批按照设计变更的分类,实行分级审批制。重大设计变更、重要设计变更由建设单位根据本办法进行初审,报送集团公司审批后实施;一般设计由建设单位根据本办法进行审批后实施,并报送集团公司备案。

第十一条 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原设计单位编制调整概算,报初步设计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涉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计划等主要内容,如建设规模、使用性质、产品方案、主要工艺与设备、建设地点等方面的调整,须经可行性研究报告原审批部门同 意,再办理初步设计的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设计变更文件需要评审的,集团公司组织专家评审,使建设投资得到有效控制。

审批工程设计变更文件时,工程变更费用按合同约定的相应工程预算编制办法核定。

由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费用和相关责任。

由于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勘察设计费和监理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合同有关约定执行。

由于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工程建设单位管理费、征地拆迁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工程设计变更,建设单位可通过现场办公先进行紧急抢险,各参建单位在现场办公备忘录中确认抢险方案后,即可先行实施工程变更。同时,应在15日内按照规定的程序补办设计变更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项目管理单位收到经批复的设计变更文件后,将变更设计通知单和相关附件等交监理工程师处理,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下发变更令。引起工程造价改变的设计变更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监理工程师负责统计工程设计变更及其工程造价增减额;设计单位负责出具竣工图,所有已实施的设计变更须在竣工图上得到真实完整的体现。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对设计变更管理台帐随时进行指导、检查。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定期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 总、报送。建设单位应及时将工程设计变更文件归档。

第十六条 设计变更经审查批准后,由设计单位形成相关设计变更文件,方可下发施工现场执行工程设计变更,其工程投资纳入竣工财务决算。

未按本规定履行工程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其工程投资不得纳入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

第十七条 同一单位工程不得进行两次以上的重要设计变更。经批准的工程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工程设计变更文件;将工程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而引起的项目概算增加的,集团公司停止拨付工程建设资金,并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6.工程变更申报办法 篇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变更程序,明确变更审批权限,加强设计变更管理,保证工程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四川省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和招投投标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5.12”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期内,经省政府批准立项,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实施,位于国家、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区内的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项目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及组织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变更(以下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图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

之日止,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工作所进行的变更申请、修改、审批、管理等活动。

第五条 设计变更的原则

由于地质灾害体的复杂性或受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若发现依照原施工图设计不能满足或部分不能满足地质灾害治理设计目标或预期治理效果的,应本着技术安全、控制投资的原则,遵循动态设计、优化设计的理念,及时进行工程设计变更,以确保治理工程能够达到预期治理效果。

(一)安全性原则:因施工揭露地质条件或环境条件变化等原因,若按照原施工图设计不能达到或部分不能达到预期治理效果和设计标准的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必须进行设计变更加以补救。

(二)经济性原则:因施工揭露地质条件或环境条件变化等原因,若按照原施工图设计将超过原设计标准,工程治理安全储备过高,致使经济效益比不佳,造成投资浪费的,必须进行设计变更加以优化。

第六条 设计变更的内容

主要指对原施工图设计工程范围、工程平面布臵、工程类型与结构型式、结构尺寸的调整。原施工图设计涉及的措施费、临时工程费、独立费用、基本预备费等内容不纳入施工图设计变更范畴。

第七条 设计变更项目的划分

设计变更申请应按单体工程或其组合划分为一个设计变更项目进行申报。

(一)不可分割的单体工程为一基本变更项目;同一单体工程涉及不同变更内容的必须纳入一次性变更项目,不得拆分为多个变更项目。

(二)同一类型的各单体工程同一性质的变更应作为一个变更项目。

(三)不同类型单体工程同一施工时段(或批次)的变更可组合为一个变更项目。

第八条 设计变更的分类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变更项目分为Ⅰ类设计变更和Ⅱ类设计变更两种类型。

Ⅰ类设计变更 是指对批复的施工图设计的技术方案进行重大设计修改行为和对核定投资的较大调整。同时具备下列技术方案变更情形之一和工程投资变更情况的属于Ⅰ类设计变更:

(一)技术方案变更

1.工程类型、结构和数量的调整:因施工揭露地质条件或环境条件变化而引起的治理工程主体结构或尺寸的调整,且超过原设计工况受力条件,对工程结构的安全性需要重新复核论证的。

2.工程位置调整:因施工揭露地质条件或环境条件变化,为确保治理效果需要从治理思路上对治理工程位臵作较大调整的。

3.工程防护范围的调整:因保护对象的变化而引起的工程防护范围的调整。

4.工程治理范围的调整:原勘查工作范围内,因治理灾害体的变化而引起的工程治理范围的调整。

(二)工程投资变更

一个变更项目增减经费比例大于经财政部门核定的治理工程预算建安工程费的10%(含10%)或增减费用大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

Ⅱ类设计变更 是指除Ⅰ类设计变更之外对批复的施工图设计工程进行局部轻微的设计修改行为或工程投资增减额度较小的。按照技术方案和工程投资变更幅度不同,划分为Ⅱ-1和Ⅱ-2类设计变更。

(一)Ⅱ-1类设计变更

技术方案变更情形符合Ⅰ类设计变更条件,且一个变更项目增减经费比例小于经财政部门核定的治理工程预算建安工程费的10%或增减费用小于30万元的。

(二)Ⅱ-2类设计变更

除Ⅰ类和Ⅱ-1类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情形。主要是指:

1.因征地拆迁协调困难或其他工程已占用拟建治理工程位臵,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构筑物局部位臵移动避让,移动距离较小且不影响或降低工程治理效果的。

2.抗滑工程埋深根据开挖揭露的滑动面位臵适当增减,且经复核满足治理要求的。

3.排水沟在实施中,遵循顺应地形和有利于汇水排水的原则,对其走向、长度、断面进行的局部调整,在过乡村道路处增设简易排水管涵。

4.针对危岩清除、滚石清理、凹腔封填、裂缝充填等,据实际地形地质条件情况,本着消除地质灾害隐患、保障安全施工的原则,动态设计调整处臵范围而增减的工程数量。

5.构筑物基础开挖后,对局部不能满足设计要求的软弱地基采取地基土臵换或加固处理而增加工程量。

6.构筑物基础开挖后,因地基较原勘查标示的地质条件明显好,经优化设计减少构筑物埋深而减少的工程量。

7.增加与治理工程有关的人性化辅助设施,如阶梯、护栏、人行便桥、绿化、工程竣工碑或标牌等少量工程。

8.结合工程特性对检验工程治理效果的监测点位进行的必要调整。

9.其它不影响工程治理效果或不降低工程治理效果的局部设计调整。

第二章 设计变更的申报

第九条 因施工地质情况和环境条件的变化,本着确保治理工程安全可靠和优化设计节省投资的原则,施工、设计、勘查单位可向监理工程师提出设计变更的合理化建议,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属实后报项目业主单位审查;监理工程师也可直接向项目业主单位提出设计变更的合理化建议。

第十条 项目业主单位依照施工合同约定对设计变更的建议及理由进行认真审查核实,确定变更类型。必要时应邀请有关专家对变更类型进行鉴定。

第十一条 项目业主单位经审查论证确认属Ⅰ类设计变更的,须向市(州)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并提交设计变更申请书。

设计变更申请书内容应包括:拟变更设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名称、地点;地质灾害基本情况、工程治理方案及施工情况;变更理由以及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对变更的会商意见;变更设计的主要内容、初步确定需要调整的工程量及投资;建设单位对设计变更的调查核实、合理性论证情况及同意上报的意见;市(州)国土资源局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对Ⅰ类设计变更,根据需要由市(州)国土资源局邀请专家进行现场踏勘,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加,并形成治理工程设计变更方案会商意见。其中,对确需补充勘查的,在专家指导下由勘查单位拟定补充勘查方

案并明确勘查方案和勘查工作量,踏勘专家应出具认定意见并签字。会商意见由市(州)国土资源局以正式文件印发。

第十三条 对Ⅱ类设计变更,项目业主单位经对设计变更的建议及理由进行审查核实签署同意后,向设计单位提出洽商函。必要时由项目业主单位组织监理、设计、勘查、施工单位进行会商并形成纪要作为变更设计的依据。其中,Ⅱ-1类设计变更根据需要由项目业主单位邀请专家进行现场踏勘。

第十四条 经同意开展变更设计的,原则上由项目业主单位组织该项目原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项目业主单位、勘查、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针对Ⅰ类设计变更,原勘查报告不能满足变更设计需要的部分,原则上应由原勘查单位进行必要的补充勘查。

第三章 设计变更文件编制

第十五条 设计变更文件分为设计变更通知单和施工图设计变更报告,原则上由该项目原施工图设计单位负责编制和提交。其中,Ⅰ类和Ⅱ-1类设计变更应提交施工图设计变更报告和设计变更通知单;Ⅱ-2类设计变更提交设计变更通知单。

第十六条 施工图设计变更报告的编制

(一)施工图设计变更报告应符合国家现行地质灾害治理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满足治理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并按施工图设计深度编制。

(二)施工图设计变更报告由设计变更说明、施工图、预算书、计算书四部分组成,编制格式参考《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图设计工作及文件编制要点的通知》。其中,设计变更说明应重点阐明:设计变更理由、范围、依据和标准,设计变更方案对原设计反感的调整情况、治理工程预期效果等。设计变更预算书应提交工程变更、工程费用增减对照表,明确预算编制依据和定额标准。

第十七条 设计变更通知单主要内容应包括:设计变更理由、设计变更依据;设计变更主要内容说明(工程布臵、类型及结构、增减工程量、预算单价等);设计变更施工图。

第十八条 设计变更通知单和施工图设计变更报告均为原施工图设计的有效组成文件。

第四章 设计变更补充勘查

第十九条 针对Ⅰ类设计变更,当原勘查报告不能满足变更设计需要时,由项目业主单位组织原勘查单位提供补充勘查说明书或补充勘查报告。勘查单位应按照治理工程设计变更方案会商意见中经专家确认的勘查方案和工作量开展补充勘查工作。

第二十条 当需要补充说明的勘查情况较简单时,由原勘查单位提交补充勘查说明书。其主要内容应包括:变更设计所需的地质图件、地质参数和文字说明等,并应满足变更设计对地质资料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当需要补充说明的勘查情况复杂或为重大设计变更提供地质依据时,应提交补充勘查报告。其编制内容应参考原勘查报告格式,并应包括:补充勘查范围、目的和任务、主要补勘方法和完成工作量;灾害体特征;地质参数、稳定性评价及计算;治理方案变更设计建议、结论;附件应包括地质图件、稳定性计算、补充勘查成果图等。补充勘查报告应能满足变更设计对地质资料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提交审查和使用的补充勘查说明书或补充勘查报告应有项目负责人签字并附单位内审意见,加盖单位鲜章。

第二十三条 补充勘查报告随施工图设计变更报告一并审查。

第二十四条 补充勘查报告为原勘查报告的有效组成文件。

第五章 设计变更的审批

第二十五条 设计变更按不同类型分别由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批。其中,Ⅰ类设计变更施工图设计变更报告评审:

(一)由项目所在地市(州)国土资源局组织审查,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派人参加评审会。省国土资源厅视情况派员参加审查工作。

(二)评审专家组的组成:由有关专家3-5人组成,其中应邀参加现场变更设计踏勘的专家应为评审专家组成员,原则上应有原施工图审查专家组1名以上成员参加。

(三)项目业主单位在报审Ⅰ类设计变更文件时,应要求勘查、设计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1.设计变更报告及施工图、预算书、计算书。2.补充勘查报告、原施工图设计报告。

3.市(州)国土资源局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市(州)国土资源局发现报审材料不齐、设计深度不够的应不予受理。

(四)设计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施工图设计变更报告修改完善并经专家复核后,提交市(州)国土资源局审批。市(州)国土资源局审批后应及时将其移交项目业主单位,由其按有关规定将项目投资增加部分的治理工程预算报财政部门进行预算评审。

第二十六条 Ⅱ-1类设计变更施工图设计变更报告评审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具体评审程序和要求参照Ⅰ类设计变更执行。

第二十七条 Ⅰ类和Ⅱ类设计变更通知单的审查

(一)对Ⅰ类设计变更,设计单位根据专家审定的施工图设计变更报告,向项目业主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

(二)对Ⅱ类设计变更,设计单位接到洽商函后,经现场查看,对符合要求的变更申请,据实际情况复核后,向项目业主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

(三)设计变更通知单经项目业主单位批准后,由监理工程师签发交施工单位实施。

第二十八条 突发地质灾害抢险的工程设计变更审查 对施工中突发地质灾害险情,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工程设计变更,项目业主单位应报市(州)国土资源局同意后,会同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制定紧急抢险方案并形成会商纪要后可采取应急处理措施。项目业主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要对应急处理措施产生的工程量进行现场确认签证。险情消除后,相关单位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有关情况,市(州)国土资源局应视情况组织专家赴现场指导设计变更及抢险工程的实施。

第六章 设计变更费用的调整

第二十九条 施工图设计变更预算编制单价的执行。施工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施工合同已有的价格(中标人的中标单价)确定;施工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中标人的中标单价)确定;

施工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依照施工合同约定确定。

第三十条 增加费用的施工图设计变更报告经技术审查通过后,其预算书由当地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核后,作为调整工程施工合同费用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因设计变更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监理费等费用的增减变化,按照原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约定执行。新增征地拆迁费按财评部门核算金额执行。建设单位管理费等各类规费以项目竣工决算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为基数进行调整。

第三十二条 Ⅰ类设计变更中属于非勘查单位责任增加的补充勘查费和Ⅰ类、Ⅱ-1类设计变更非设计单位责任增加的施工图设计费,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从地质灾害专项勘查设计资金中解决。

第三十三条 因勘查、设计单位责任造成非正常变更而增加的补充勘查费、施工图设计费分别由勘查、设计单位承担。相关责任单位还应对因自身责任造成的治理施工责任承担一切后果。

第三十四条 因正常设计变更,超过财政部门核定预算控制金额的项目资金,可在本项目基本预备费、本项目所在县(市、区)其他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招标节余费、预备

费中统筹调剂解决;不足部分由市(州)、县(市、区)自筹解决。

第三十五条 经过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调整的费用变化纳入项目决算;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项目决算。

第七章 设计变更的相关责任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要抓紧项目实施,不得因设计变更影响项目建设进度。

第三十七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加强对变更设计的管理,严格控制不合理的设计变更。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建立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定期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每月底将汇总情况报市(州)国土资源局。项目业主单位在竣工验收文件中应客观、全面反映工程设计变更情况。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造成项目安全隐患或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设计变更文件的;

(二)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

(三)将Ⅰ类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的。

第三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变更设计申报的审核,严格控制不合理的设计变更。不按审批同意的设计变更执行

或擅自签署工程变更、对根据施工地质情况的变化应监督进行变更设计而失察并造成安全隐患或损失的,应当承担监理相关责任。

第三十九条 勘查设计单位必须加强现场服务,做好施工图设计变更的技术交底工作;鼓励勘查设计单位根据施工揭露的实际地质情况,在确保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动态优化设计,以免造成工程浪费;因未根据施工地质情况的变化而合理变更设计或擅自变更设计而造成安全隐患或损失的,应当承担勘查设计相关责任。

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施工的,项目业主单位应通知其改正;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质量标准的,必须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报请主管部门建议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四十一条 市(州)国土资源局应加强对设计变更工作的监督管理、协调指导,严格控制Ⅰ类设计变更的审批,应当建立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定期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每月底将所管理的项目设计变更情况汇总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审批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设计变更文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7.工程变更申报办法 篇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鼓励市政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促进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推动我市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合肥市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示范工地)依据《合肥市市政工程安全文明工地达标标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等标准规范,结合《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办质[2013]11号)、《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合肥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暂行规定》(合建【2015】33号)要求以及合肥市文明创建工作要求进行检查评定。

第三条 “示范工地”的评选工作在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自愿申报条件下,由合肥市城乡建委委托,合肥市市政工程协会组织综合验评。

第四条 “示范工地”称号授予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应在合肥市行政区划内,申报单位为会员单位且符合下列条件:

1、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上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造价800万以上新建的园林绿化景观工程;个别工程造价达不到上述标准要求,但施工安全难度大、安全文明施工标准高的市政工程;

2、施工单位按照《合肥市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评价标准》对创建工地自查自评结果达85分及以上;施工质量、安全措施达到同类型工程先进水平;

3、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

4、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申报期间《安全生产许可证》合法有效。

5、工程项目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记录;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定

第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工程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安全报监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一份创建 “示范工地”的工作方案(计划)登记备案;市、县、区(开发区)的工程还应报所在地的安全监督机构一份。第七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醒目位置悬挂“争创合肥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标牌,供社会监督(见附件)。第八条 “示范工地”的评定实行动态管理,采取日常监督和综合验评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定。

第九条 市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申报的工程项目进行日常及过程监督,秉承“好中选优、示范引领”的原则,严格把关,择优推荐工程项目参加综合验评,并对申报示范工地的项目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申报工地结构完成工程量50%前(道路工程路面结构施工前、园林绿化工程在完成工程量50%前),填写《合肥市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表》

各县、区(开发区)安全监督机构依据标准和日常监管情况签署推荐意见,同意推荐的工程报送至协会;协会应在结构完工前组织综合验评,并经评审委员会审定后,在合肥建设网上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并未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条款规定的相关内容的,由合肥市市政工程协会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示范工地”:

1、申报工程发生过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2、危险性较大工程未进行辨识、评价、登记建档和公示的;

3、高大模板、深基坑、顶管工程等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无方案(含未组织专家论证)的或不按方案落实的;

4、塔吊、物料提升机和货用升降机不按要求告知、检测、验收、登记的;塔吊防外电、防碰撞措施不力的;

5、临时用电不符合“TN-S”接零保护系统的或外电防护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6、现场封闭不严的,三区分离不清的或生活区内“五小设施”不全的;

7、现场未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临时建筑设施安全管理的通知》(合建质安〔2014〕43号)文件要求设置临时设施的或工地食堂没有领取卫生许可证的;

8、项目专职安全员没有按照要求配备的,特种作业人员和食堂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

9、文明创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实行一票否决;

10、施工现场排污、噪音未按有关规定执行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评审时总承包项目经理、公司安全部门负责人、监理单位的项目总监、建设单位的现场负责人必须参加。专家组对工程实地现场查验后,现场评出分数并签字封存,作为现场评审依据。“示范工地”依照《合肥市市政工程安全文明工地达标标准》检查验评得分为85分及以上,综合验评为合格。

第十三条 工程竣工之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示范工地”荣誉:

1、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2、在各级安全大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或在各级文明创建检查中被 扣分的;

3、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经责令停工后仍不整改的;

4、违反扬尘治理相关规定的;

5、其他有关规定情况。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示范工地”优良业绩,作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企业考核、评先的重要依据,按照《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规定,建设、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示范工地”创建的奖励措施,合肥市市政工程协会每年向社会公布评选结果,并在全市通报表彰,其创建情况作为“庐州杯”奖(市优质工程)评选的重要参考依据;获奖业绩可记入工程项目部的项目经理等参建人员的个人信用档案,并授予申报单位荣誉证书。

第五章

评审纪律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及评审人员须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杜绝不正之风。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七条

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谋取私利收受礼品礼金。评审时要做到科学、公开、公平、公正。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直至撤消其参加评审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市政工程协会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6 附件:

合肥市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创

建告示牌

(工地名称),本工地争创合肥市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特此公告。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受监安全监督机构:

创建活动投诉电话:

(施工单位24小时保持畅通的联系电话)

注:尺寸长80cm、宽60cm(80*60公分),颜色:绿底红字。

8.工程变更申报办法 篇八

(拆旧地块调整)

1.试点县(市、区)国土部门拆旧地块调整请示及备案表(附调整情况表)。

2.试点市(州)国土部门转报文件。

3.变更前的实施规划文本和图件。

4.变更后的实施规划文本和图件。

5.调出和调入地块农户自愿申请书。

6.项目区调整地块在线备案信息表

7.市级国土部门出具的调整审查意见。

8.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

9.调整地块勘测定界资料。

10.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成果。

11.数字化成果。光盘内容宝库奥实施规划文本、实施华贵图件(PDF和矢量格式)、附件(PDF格式)。

9.工程变更申报办法 篇九

化妆品延续、变更、补办等申报材料清单

申请延续许可有效期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化妆品行政许可延续申请表;

2.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原件;

3.产品中文名称命名依据(首次申报已提交且产品名称无变化的除外); 4.产品配方

5.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6.市售产品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国产产品如未上市,可提交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7.国产产品,应提交申请人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关于产品生产、上市、监督意见书或产品未上市的审核意见;

8.代理申报的,应提交已经备案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以及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9.可能有助于行政许可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提供原件1份,另附未启封的市售产品1件。

申请变更许可事项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化妆品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2.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原件

3.代理申报的,应提交已经备案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根据申请变更的内容分别提交下列材料:

(1).产品名称的变更

①.申请变更产品中文名称的,应在变更申请表中说明理由,并提高拟变更的产

品中文名称命名依据及拟变更的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进口产品外文名称不得变更;

②.申请变更防晒产品SPF、PFA或PA值的,应当提交相应的SPF、PFA或PA值检验报告,并提交拟变更的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2).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的变更(包括自主变更或被收购合并):

①.国产产品生产企业名称或地址变更,应当提交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②.进口产品生产企业名称或地址变更,应当提交生产国政府主管部门或有关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其中,因企业间的收购、合并而提出合法变更生产企业名称的,也可提交双方签订的收购或合并合同的复印件,证明文件需翻译成规范中文,中文译文应有中国公证机关的公证;

③.境内企业集团内部进行调整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北京鑫金证国际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件;涉及台港澳投资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的,可提交经公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④.涉及改变生产现场的,应提交拟变更的生产企业产品的卫生学(微生物、卫生化学)检验报告;对于国产产品,还应提交拟变更的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生产卫生条件审核意见。

(3).进口产品生产企业中文名称的变更(外文名称不变):

①.生产企业中文名称变更的理由;

②.拟变更的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4).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的变更:

①.先提交拟变更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原件备案;

②.拟变更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

③.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名称或地址变更,应提交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④.生产企业出具的撤销原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的情况说明并经公证机关公证。

(5).实际生产企业的变更:

①.涉及委托生产加工关系的,提交委托生产加工协议书,进口产品还应提交被委托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或符合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法规要求的化妆品生产资质证明文件;

②.生产企业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提交生产企业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证明文件及企业集团公司出具的产品质量保证文件;

③.拟变更的实际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原包装;

④.拟变更的实际生产企业生产产品的卫生学(微生物、卫生化学)检验报告;

⑤.国产产品,还应提交拟变更的实际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生产卫生条件审核意见;

⑥.进口产品,还应提交实际生产企业生产产品所用原料及原料来源符合疯牛病疫区高风险物质禁限用要求的承诺书。

(6).变更特殊用途化妆品类别,应按照各类别要求提交相应的资料。

(7).申请其他变更的,应详细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申请补发许可批件的,应提交资料:

1.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补发申请表;

2.因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破损申请补发的,应提交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原件;

3.因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遗失申请补发的,应提交省级以上(含省级)报刊刊载的遗失声明原件,遗失补发申请应在刊载遗失声明之日起20日后及时提出;

10.工程变更申报办法 篇十

一、变更名称申报材料

1.变更申请书。包括申请变更具体事项,变更原因说明。

2.公司基本情况综合报告。内容包括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发展、风险管理等情况。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4.公司原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变更营业场所申报材料

1.变更申请书。包括申请变更具体事项,变更原因说明。

2.公司基本情况综合报告。内容包括包括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发展、风险管理等情况。

3.变更后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4.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变更后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等文件。

5.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变更经营业务范围申报材料

1.变更申请书。包括申请变更具体事项,变更原因说明。

2.公司基本情况综合报告。内容包括包括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发展、风险管理等情况。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公司有权机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通过的变更决议。

5.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变更公司章程申报材料

1.变更申请书。包括申请变更具体事项,变更原因说明。

2.公司基本情况综合报告。内容包括包括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发展、风险管理等情况。

3.修改前的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及修改情况说明。

4.公司有权机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通过的变更决议。

5.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变更高级管理人员申报材料

1.变更申请书。包括申请变更具体事项,变更原因说明。

2.公司基本情况综合报告。内容包括包括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发展、风险管理等情况。

3.拟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况介绍。附个人简历、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和国家认可的学历证明材料。

4.公司有权机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通过拟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

5.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无犯罪证明和信用记录资料。

6.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变更组织形式申报材料

1.变更申请书。包括申请变更具体事项,变更原因说明。

2.公司基本情况综合报告。内容包括包括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发展、风险管理等情况。

3.公司有权机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通过变更组织形式的决议。

4.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材料。

七、申请增加注册资本申报材料

1.变更申请书。包括申请变更具体事项,变更原因说明。

2.公司基本情况综合报告。内容包括包括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业务发展、风险管理等情况。

3.公司有权机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通过的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国有独资或控股担保公司还应提交有关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4.增加注册资本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5.拟新增股东基本情况。

(1)企事业法人股东名称、法人代码、住所、成立日期、拟入股金额及所占总股份比例、归还银行贷款情况。附法人代码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最近2年经审计的会计报告;

(2)自然人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拟入股金额及占总股份比例、信用记录资料,财产有效证明材料。

6.拟入股企业法人的有权机构同意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出资

入股的决议。

7.拟入股企业法人关于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性、其本身及关联企业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入股情况、关联企业向境内其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情况(包括所持股份与股份比例)以及企业法人提供上述资料真实性的书面声明。

8.境内金融机构作为拟新增股东的,应提供其注册地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

9.拟新增股东承诺书。内容包括:自愿出资、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所提供材料真实、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不抽逃资金、不非法开展金融业务、不非法集资等。

10.增加注册资本后的股权结构。

11.验资报告和股东出资证明。

12.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材料。

八、申请减少注册资本申报材料

1.变更申请书。包括申请变更具体事项,变更原因说明。

2.公司基本情况综合报告。内容包括包括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业务发展、风险管理等情况。

3.公司有权机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通过的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国有独资或控股担保公司还应提交有关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4.拟减资股东的基本情况。

(1)企事业法人股东名称、法人代码、住所、成立日期、拟减资金额及所占总股份比例;

(2)自然人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拟减资金额及占总股份比例。

5.增加注册资本后的股权结构。

6.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材料。

九、股权转让申报材料

1.变更申请书。包括申请变更具体事项,变更原因说明。

2.公司基本情况综合报告。内容包括包括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发展、风险管理等情况。

3.公司董事会同意股份转让的决议。

4.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转让其持有股份须报送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

5.转让股数、转让价格及转让意向书。

6.股份受让方是企业事业法人的,应提供受让方的基本情况材料,并附受让方工商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其经审计的近2年的会计报告。

7.股份受让方是自然人的,应提供绍受让方的基本情况材料,并附受让方的身份证复印件、所属资产证明材料、信用记录和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8.股份受让方与公司股东之间关联关系的说明。

9.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材料。

十、分立或者合并申报材料

1.变更申请书。包括申请变更具体事项,变更原因说明。

2.公司基本情况综合报告。内容包括包括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发展、风险管理等情况。

3.公司股东大会关于公司分立或合并的决议。

4.债权债务安排方案。

5.资产分配计划和资产处分方案。

6.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材料。

十一、解散或者破产申报材料

1.申请书。详细说明解散或破产的原因。

2.公司股东大会关于公司解散或者破产的决议。

3.清算组织及其负责人。

4.清算程序。

5.债权债务安排方案。

6.资产分配计划和资产处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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