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线公路养护精细化管理绩效考核办法

2024-12-02

干线公路养护精细化管理绩效考核办法(精选9篇)

1.干线公路养护精细化管理绩效考核办法 篇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桥梁养护管理,保障公路桥梁安全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交公路发〔2007〕336 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路桥梁安全管理的通知》(川办发〔2013〕69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桥梁(以下简称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农村公路桥梁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贯彻“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工作方针,努力保持桥梁结构的耐久性。

第四条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桥梁养护的行业管理与监督,市(州)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实施主体。

第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根据桥梁养护管理需要,分别从预算和车辆通行费中及时足额落实桥梁养护经费,专项用于桥梁日常养护、日常巡查、经常检查、定期检查、特殊检查、桥梁监测、小修保养、大中修以及改建(重建)工程等养护管理工作,保证桥梁安全运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 按照桥梁管理职责划分,桥梁养护管理单位分为桥梁监管单位和管养单位。

第七条 交通运输厅公路局在交通运输厅领导下具体负责全省桥梁养护管理的行业管理与指导工作,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审批申请拟纳入部、省补助的四、五类桥梁中的特殊结构桥梁或单孔跨径60米及以上桥梁的大修和改建(重建)工程初步设计文件。

(二)组织四、五类特大桥和特殊结构桥梁技术状况等级评定的复核。

(三)负责建立完善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省级桥梁管理信息系统。第八条 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本辖区桥梁养护管理的监管单位,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领导本辖区内桥梁的养护和安全保护工作,并逐桥明确桥梁管养单位。

(二)负责落实桥梁养护和安全保护经费,负责审定桥梁养护工程计划。

(三)负责审批除交通运输厅公路局审批范围以外的桥梁大中修工程、改建(重建)工程初步设计文件,负责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

(四)组织审查四、五类特大桥和特殊结构桥梁技术状况等级评定,负责除特大桥和特殊结构桥梁外的三、四、五类桥梁技术状况等级评定的复核。

(五)负责辖区内经营性收费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和监督。

(六)负责审批超限车辆过桥方案和封闭桥梁绕行方案。

(七)每年1月15日前向交通运输厅公路局报送本辖区上桥梁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报告。

第九条 市(州)公路管理机构在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辖区桥梁养护管理的监管工作,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组织桥梁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工作,每年定期评估本辖区内桥梁安全运行状况。根据检查和评估结果编制本辖区内桥梁养护专项工程建议计划。

(二)负责审查桥梁定期检查报告和特殊检查报告。

(三)制定本辖区内桥梁管理专项应急预案,并监督桥梁管养单位落实。

(四)负责监督桥梁养护工程的实施。

(五)负责市(州)本级桥梁技术档案的完善和保密工作,监督和指导桥梁管养单位做好桥梁技术档案工作,及时对桥梁管理信息系统数据进行更新。

(六)负责本辖区内桥梁养护工程师的技术业务培训。

第十条 桥梁管养单位是具体负责桥梁养护管理和保护工作的单位,主要职责有:

(一)桥梁养护职责

1.具体承担桥梁的养护生产及管理工作。

2.负责桥梁日常巡查和经常检查工作。

3.每年定期评估本辖区内桥梁安全运行状况。

4.制定辖区内桥梁管理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5.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桥梁或桥梁在发生险情和重大汛情时,及时报告桥梁监管单位,并抄告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6.提出桥梁维修和桥梁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建议计划。

7.负责组织桥梁大中修、改建(重建)及抢险工程的实施。

8.负责桥梁技术档案的完善和保密工作,及时向市(州)公路管理机构上报桥梁管理信息。

(二)桥梁保护职责

1.负责保护桥梁路产、路权,对公路桥梁实施巡查。

2.负责设立桥梁安全保护区,并监督桥梁安全保护区的保护工作。

3.组织实施超限车辆的过桥管理。

4.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桥梁或桥梁在发生险情和重大汛情时,及时配合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桥梁实施交通管制。

5.负责维护公路桥梁养护工程作业的正常秩序。

第十一条 收费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和安全保护工作,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 公路桥梁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必须明确负责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和具体技术人员,保证桥梁养护管理各项职责得以落实,并将人员名单报上级管理部门备案。如发生人员调整,应及时将调整情况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备。

第三章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第十三条 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第十四条 公路桥梁监管单位和管养单位必须设置专职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并配备工程技术人员协助桥梁养护工程师开展工作。各单位要建立和落实桥梁养护工程师岗位津贴,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交通运输厅公路局设桥梁养护工程师2~3人;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州)公路管理机构设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1~2人;桥梁管养单位依据管养的桥梁规模确定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人数,按每70~100座桥梁设置1人,但不得少于2人。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厅公路局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市(州)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二)组织开展四、五类特大桥和特殊结构桥梁技术状况等级评定的复核。

(三)每年对全省桥梁安全运行状况进行分析,提出四、五类桥梁预警清单。

(四)组织全省桥梁养护工程师的技术业务培训。

第十六条 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辖区内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监督、检查市(州)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职情况。

(二)编制辖区内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计划。

(三)组织四、五类特大桥和特殊结构桥梁技术状况等级评定的审查,负责除此以外的三、四、五类桥梁的技术状况等级评定的复核。

(四)参与审查三、四、五类桥梁的大中修和改建(重建)工程的技术方案。

(五)负责审定桥梁定期检查计划和需特殊检查桥梁清单。

(六)在每年1月5日前,负责审查本辖区上桥梁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报告。

第十七条 市(州)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监督、检查桥梁管养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职情况。

(二)制定桥梁定期检查计划,组织开展桥梁定期检查,提出需特殊检查桥梁清单,组织审查桥梁定期检查报告和特殊检查报告。

(三)根据桥梁技术状况等级,及时提出需实施交通管制的桥梁清单。

(四)编制桥梁养护专项工程建议计划。

(五)参与审查桥梁大中修、改建(重建)工程技术方案。

(六)负责督促桥梁管养单位落实三、四、五类桥梁技术状况的监测和安全管理措施。

(七)定期对辖区内桥梁技术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编写桥梁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情况报告。

(八)监督辖区内桥梁技术档案的完善和保密工作,负责桥梁管理信息系统的更新。

(九)组织审查超限车辆过桥的技术方案。

(十)检查、指导桥梁养护工程的实施。

(十一)负责辖区内桥梁养护工程师技术业务培训。

第十八条 桥梁管养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组织开展桥梁经常检查,监督并指导桥梁日常巡查工作;编制桥梁养护维修、定期检查、特殊检查建议计划。

(二)主持桥梁的小修保养、抗灾抢险、桥梁养护质量考核等工作,及时上报辖区内桥梁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桥梁养护大中修和改建(重建)工程的实施;参与桥梁大中修和改建(重建)工程的交(竣)工验收。

(四)定期对辖区内桥梁技术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编写桥梁养护和安全运行报告。

(五)负责所管辖桥梁技术档案的完善和保密工作。

(六)负责桥梁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采集及更新资料的录入。

第十九条 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桥梁监管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二)桥梁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第二十条 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参加定期培训。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每3年应不少于1次技术业务培训。

第二十一条 桥梁监管单位和管养单位应为桥梁养护工程师开展桥梁检查、评定等桥梁管理工作配备必要的检查工具和仪器设备,满足桥梁养护工程师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开展工作的需要。

第四章检查与评定

第二十二条 桥梁检查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经常检查是指对桥面设施、上部结构、下部结构和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日常巡视检查。定期检查是指按照规定周期,对桥梁主体结构及其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定期跟踪的全面检查,评定桥梁技术状况等级。特殊检查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对桥梁技术状况的进行检查,鉴定桥梁的病害成因、破损程度、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等。

第二十三条 桥梁监管单位和管养单位在每年年初应制定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计划,检查前应制定详细检查方案,并按现行桥梁养护技术规范要求做好辖区内桥梁的检查与评定工作。

第二十四条 经常检查由桥梁管养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主持实施,主要以目测方式配合简单工具进行,检查周期为每月不少于1次,汛期应增加检查频率。对经常检查中发现重要部(构)件明显达到三、四、五类技术状况的桥梁,应立即安排定期检查。经常检查过程中应填写“桥梁经常检查记录表”,现场登记所检查的项目和缺损类型,估计缺损范围和养护工程量,提出相应的小修保养措施。

第二十五条 定期检查由市(州)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主要以目测结合仪器检查方式进行,检查周期一般不低于每3年1次,对服役时间较长和重要的大型桥梁应加大定期检查频率。三类桥梁每半年应检查一次,特殊结构桥梁每年应检查一次,新建桥梁运营一年后必须检查一次。鼓励将桥梁定期检查委托具有桥梁检测资质和能力的单位实施。桥梁定期检查后要及时更新桥梁管理信息系统数据。

第二十六条 特殊检查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实施。特殊检查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交通运输部质监机构颁发的公路工程综合甲级或桥梁隧道工程专项等级证书,并取得省级及以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省外检测机构应在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进行登记。

特殊检查应采用仪器设备,通过检测或试验的方法,并结合理论分析,对桥梁的缺损状况、病害成因、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做出明确判定,并根据检测结果提出针对性的维修处治措施建议。对需进行大修、改建(重建)的桥梁,必须进行特殊检查,为设计提供依据。

第二十七条 特大桥、特殊结构桥梁和单孔跨径60米及以上大桥的检查工作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桥梁上下部结构的重点部位设置永久性位移观测点,并定期进行观测,一、二类桥每年至少1次,三类桥每半年至少1次,特殊情况时应加大观测频率。

(二)安排专项经费委托有资质和能力的单位按一定的周期进行特殊检查。

一、二类桥每5年至少1次,三类桥每3年至少1次。

(三)对特大桥和特殊结构桥梁,宜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养护管理系统和安全监测系统。

第二十八条 对具有桥梁检测资质和能力的单位出具的桥梁特殊检查报告,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咨询单位进行审查,确保桥梁检查达到现行规范要求。

第二十九条 根据桥梁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结果,桥梁技术状况等级评定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和五类。一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完好或良好状态。二类桥:技术状况处于良好或较好状态。三类桥:技术状况处于较差状态。四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差的状态。五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危险状态。

第三十条 评定为三、四、五类的桥梁按以下规定进行复核:

(一)技术状况评为三类的桥梁和四、五类大中小桥。

1.对非收费公路和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由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复核。

2.对经营性收费公路,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组织复核。

(二)技术状况为四、五类的特大桥和特殊结构桥梁,由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初步复核意见后报交通运输厅公路局,由交通运输厅公路局组织复核。

复核期间,桥梁管养单位应采取措施,保证桥梁安全。

第三十一条 桥梁监管单位和管养单位应根据桥梁技术状况检查与评定结果建立病危桥台帐,并实行动态管理。桥梁管养单位每月应将病危桥变化情况向市(州)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报告。市(州)交通主管部门每年6月25日和12月25日前应将辖区内病危桥变化情况报交通运输厅公路局。

第五章桥梁养护工程管理

第三十二条 桥梁养护工程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工程、大修工程、改建(重建)工程。

第三十三条 根据桥梁技术状况等级,一类桥应正常保养;二类桥应进行小修,及时修复轻微病害;三类桥应进行中修,酌情进行交通管制,及时修复或更换较大损坏构件;四类桥应封闭交通,并进行大修或改建;五类桥应及时封闭交通,并进行改建或重建。对桥梁设计荷载等级、宽度、抗灾能力等技术指标低于所在公路技术标准的桥梁,应有计划地进行改建或重建。

第三十四条 桥梁养护工程由桥梁管养单位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桥梁大中修、改建(重建)工程应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施工单位。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桥梁大修工程的设计荷载不得低于原设计荷载标准。原有设计荷载标准低于公路-II级的,原则上以公路-II级荷载标准进行设计,对不能达到公路-II级荷载的桥梁应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优选设计方案。改建(重建)桥梁的设计荷载标准应达到公路-I级。

第三十七条 申请部、省补助的四、五类桥梁中的特殊结构桥梁或单孔跨径60米及以上桥梁的大修、改建或重建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由市(州)交通主管部门初审达到审批条件后,报交通运输厅公路局审批;其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其余桥梁大中修、改建(重建)工程设计文件由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八条 由交通运输厅公路局审批的大修、改建(重建)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委托有甲级资质的咨询单位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设计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并经咨询单位确认设计文件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规范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的规定,达到《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交公路发〔2007〕358号)规定的设计深度。

第三十九条 桥梁大中修、改建(重建)工程完工后,应按照现行相关规定进行交工验收,2年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进行竣工验收。工程实施后的桥梁技术状况必须恢复至一类或二类。大桥、特大桥、特殊结构桥梁和提高荷载等级的桥梁大修、改建(重建)工程,在交工验收前必须进行桥梁荷载试验;在竣工验收前应委托有资质和能力的检测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深度应满足桥梁定期检查要求。

第四十条 对需要封闭交通或长时间占用行车道施工的桥梁养护工程,应按有关规定批准后组织实施。除紧急情况外,应在项目开工前15天发布相关信息及公告,并按规定逐级上报。

第四十一条 桥梁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合理布设施工作业区,设置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证车辆和人员安全,桥梁管养单位等有关部门应做好交通疏导工作。

第六章技术档案管理

第四十二条 桥梁监管单位和管养单位应建立健全公路桥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以及应用公路桥梁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桥梁数据。

第四十三条 特大桥应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和养护管理系统。

第四十四条 公路桥梁技术档案包括桥梁基础资料、管理资料、检查资料、养护维修资料、特殊情况资料等,具体内容按交通运输部现行《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执行。对于缺失基础资料的桥梁,应根据历年检查、养护资料,逐步建立和完善其技术档案。必要时,可专门安排有针对性的桥梁检查,对桥梁基础资料进行补充和完善。

第四十五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及时向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提供桥梁技术档案,以满足桥梁管理需要。

第七章桥梁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置

第四十六条 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市(州)人民政府领导下,协调建立由水利、国土资源、林业和公安等部门参与的公路桥梁安全保护联动协作机制,定期研究、检查和布置桥梁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 桥梁管养单位应按规定设置和维护桥梁限载标志。桥梁限载标志应根据桥梁技术状况等级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实行动态管理。第四十八条 桥梁管养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桥梁的上下游规定范围内设置砂石禁采区。禁采区范围是:特大桥跨越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大桥跨越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中小桥跨越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

第四十九条 桥梁管养单位应做好桥梁日常的养护巡查和路政巡查工作,及时发现桥梁安全隐患。在桥梁巡查和桥梁检查中,发现桥梁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时,要及时向上级单位报告,并采取限载、限速或封闭交通等应急措施,必要时安排专人监视观测。

第五十条 桥梁管养单位应加强危桥加固施工管控,严格落实安全评估和施工监控工作。凡需加固维修的大型拱式桥、特大桥及特殊结构的桥梁,必须进行施工组织设计的安全性评估,必须委托有资质和能力的单位进行施工监控。拱桥加固施工的加载、卸载程序必须包含在设计文件中,咨询单位应将其作为重要内容进行审查。

第五十一条 公路桥梁跨越航道的,桥梁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桥梁航标、桥柱标、桥梁水尺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桥区水上航标和桥墩防撞装置。

第五十二条 对技术状况复核为四、五类的桥梁,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立即通报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禁止车辆通行;对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桥梁,要及时会同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第五十三条 桥梁发生险情和重大汛情时,桥梁管养单位要及时通报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桥梁实施临时交通管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四条 桥梁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应在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施。

第五十五条 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制定桥梁应急预案,明确信息上报、分级响应、交通保障与恢复、事故调查等工作职责和程序。梁管养单位应制定特殊结构桥梁和特大桥的专项应急预案。对四、五类桥梁,除采取相应管理措施外,还应制定应急交通组织方案。

第五十六条 公路桥梁突发事件发生后,桥梁管养单位应立即向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开展处置工作。

应急处置过程中,桥梁管养单位要按相关规定向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续报有关处置情况。

第五十七条 发生以下突发事件,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立即上报交通运输厅公路局。

(一)桥梁损毁中断交通。

(二)大桥、特大桥出现严重病害危及桥梁安全。

(三)车辆或船舶与桥梁设施相撞,造成严重后果。

第五十八条 桥梁监管单位和管养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工作预案要求,切实做好应对桥梁突发事件的保障工作。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 交通运输厅公路局每年应开展专项桥梁检查工作,并依据检查中发现的桥梁安全隐患严重程度和养管状况,建立桥梁安全隐患分级挂牌督办制度。桥梁管养单位要按照挂牌督办要求,及时对隐患进行整治,严防桥梁运行安全事故发生。桥梁监管单位要加强对挂牌督办桥梁整改情况的监督,直到隐患消除为止。

第六十条 交通运输厅公路局对各市(州)桥梁养护管理工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方式进行监督。有以下情节的,视情况将在全省给予通报批评,并纳入厅负面名单管理。

——对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薄弱;

——技术状况评定不规范;

——安全隐患突出,未在限期内整改的;

——管养护经费不到的单位。

第六十一条 各市(州)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定期对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的执行情况。

(二)人员、经费使用情况。

(三)桥梁检查、评定工作的开展情况。

(四)养护计划执行和养护工程管理情况。

(五)桥梁技术档案和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情况。

(六)各项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第六十二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改正。

第六十三条 对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薄弱、技术状况评定不规范、安全隐患突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中特殊结构桥梁是指中下承式拱桥、斜拉桥、悬索桥、T型刚构桥、连续刚构桥等。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四川省普通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试行)》(川交发〔2010〕21号)同时废止。

2.干线公路养护精细化管理绩效考核办法 篇二

一、干线公路养护的特点分析

根据我国的地形结构,我国技术的发展现状,对于公路干线的设计、施工、质量等要求较高,在公路干线的修建维护中总结了几个特点。

(一)维护公路干线的路况复杂性

一般情况下,作为连接国与国之间、省与省之间的公路干线,其每天接待的车辆多,车流密集、车速也很快,这种现象造成了公路干线路况很复杂,容易发生交通事故,也为公路干线的维护带来了危险。

(二)维护公路干线的范围广

在一段公路干线的维护中,不仅包括了桥梁、隧道、公路等,还包括了依附于它们的所有设施、公路沿线的整个环保设施,因为公路干线的维护范围广,所以需要相关的专业人员多,对公路维护的管理难度大。

(三)维护公路干线的必要性

做好公路干线的维护是很必要的,它们不仅在我国综合性的运输网络中作用巨大,占据重要位置,还对国省公路顺利运行,保障出行车辆安全起到了关键性影响,目前国家相关部门也很重视公路干线的维护这一块。

(四)维护公路干线的科技含量高

在整个公路干线维护中,对科技的要求很高,不仅所需的机器设备要求专业度高,需要连续不间断的借鉴、引进国外的优秀经验,提高对干线公路的养护手段,还要不断强化在养护方面的检测技术、争取达到短时间,高效率的工作成果。

二、干线公路维护的发展状况

(一)干线公路维护体系不完善

即使国家的公路干线在不断发展,但仍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尤其是维护体系还没完善,阻碍了干线公路养护水平的提高,延长了工作时间。

(二)干线公路维护的技术不成熟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国家道路建设部门一直在走探索路,以至于出现了只重视道路的修建,忽视了道路维护方面的工作,这样导致了我国在公路干线养护方面长期处于一个比较低技术含量的位置,在机器设备以及检测方面换代时间落后。

(三)干线公路维护要求不够

前文有提到,在公路干线的维护中,需要很多专业知识基础强大的工作人员,但目前由于我国还没有提出一个具体的公路维护管理专业制度,一直在制约公路干线维护系统的发展,使得工作人员不能很好的按要求进行工作建设,没有一个完善体制的约束,就没有十足的工作干劲,很多想在公路干线维护管理方面工作的专业人才打退堂鼓,这时候鱼目混珠的现象就会出现,这些专业技术差或者零专业基础的人,对于一些简单的维护都不能很好进行,而且工作责任心不够,容易懒散,加重了部门领导的管理难度,也对干线公路的顺利营运造成影响。

(四)干线公路维护过程中管理不足

对公路养护进行监督,能在工作人员操作过程中及时发现问题,避免阻碍道路的顺利营运,但很多国、省干线是缺乏这样的监督管理的,部分人认为这样没有必要,但没有一个严格的监管制度,就无法保证公路干线的行驶安全,在无人监管的情况下,很多施工人员就会放松对维护的必要性,就会措施一些危险状况的弥补机会,造成很大的安全隐患。

三、干线公路维护与管理的措施

(一)建立健全干线公路维护体系

依据我国干线公路的发展特点,借鉴发达国家干线公路维护管理的成功经验,建立健全干线公路维护体系,制定出符合我国公路干线实际发展国情的公路干线维护制度,加强公路管理部门对维护管理干线方向的工作重心,做好维护管理方面的工作。

(二)公路干线维护与管理的技术更新

我国公路干线的技术是出于一个低阶段位置,需要有关部门加强对技术更新方面的工作,招贤纳士进入技术部门,根据我国实际公路干线现状,地理环境特点,道路行驶车流量、车速监控,提高在维护管理方面的技术创新,引进先进设备,尽可能利用最短的时间达到最佳的效果。

(三)公路干线维护管理制度完善

需要完善在公路干线维护管理方面的制度,找专业的人才来对干线进行维护管理,在专业人才的选择过程中,应该选择经验丰富的团队,这样不仅是因为他恩在公路干线维护管理过程中有丰富的经验,还因为他们在以前的维护管理工作中能不断强化自己的专业队伍,在遇到问题时能及时解决,不影响工作进度,还能对工作过程中就发想的问题进行上报、研究及解决,为以后出现类似情况时提供经验。选择与专业团队合作,是一个互利的行为,在工作中专业的团队有先进的设备、成熟的技术,还能不断在公路干线维护管理领域进行创新,提高工作效率,节省成本。

(四)加强公路干线维护管理工程中的监督管理措施

在整个公路干线维护工作中,管理者应当加强对维护管理工作的监督,以便工作人员能细心工作,确保公路干线的顺利使用。

四、结束语

只有不断完善公路干线维护管理方面的措施,加强对专业团队、人员的合作,提高工作过程中的技术水平,才能保障车辆在公路干线中的安全行驶,保障干线的顺利营运。

摘要: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出行所需的交通路线越来越多,对公路的要求也越来也高,所以,我国需要不断加强在公路方面的合理建设,不断完善道路养护方面的措施。文章将围绕我国公路干线的养护与管理以及发展现状进行阐述。

关键词:公路工程,干线公路,养护及管理

参考文献

[1]张丰焰.公路养护工程造价管理方法研究[D].长安大学,2012

[2]王晖.高速公路养护工程项目管理初探[D].中国海洋大学,2013

[3]李俊.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中的问题及对策[J].江西建材,2013,05:195-196

3.公路日常养护绩效考核方案 篇三

为建立健全高速公路日常养护考核激励机制,进一步增强“服务人民,奉献社会”的宗旨意识,充分调动广大职工搞好小修保养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努力营造“畅、洁、绿、美、新”的道路交通环境,为社会提供文明、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坚持“多劳多得,按劳分配”的原则,养护所研究决定对高速公路日常养护工作绩效进行考核,特制定本考核方案:

一、考核机构

养护所为加强对道班日常养护绩效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考评原则开展工作,养护所将成立“道班日常养护考核领导组”,对道班的小修保养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比。考核组织机构为: 组

长:纪平副组长:宋文铎 成员:生产科、综合科

二、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主要为养护技术规范规定的公路小修保养的内容,考核办法分为月考与考核两部分。

(一)月考核办法

月考核办法分生产任务考核、日常养护、道班内容考核三部分,以百分制计分法考核。生产任务考核(60分)

每月由生产科根据路基、路面实际情况制定生产计划,按定额安排道班生产任务,实施月初签订生产任务单,月底由养护所考核组组织逐项进行考核验收。

1、按日常养护规范保质、保量完成任务计满分,质量达不到标准,按工程质量合格率进行扣分,99%~100%不扣分,98%~99%扣0.5分,97%~98%扣0.5分依此类推。

2、任务未完成者,按未完成任务占总分的百分率扣分。

(二)公路日常养护(40分)

道班所管辖路段保持路面平整,路容整洁、行车舒适、排水畅通、构造物桥涵及沿线设施完好。

1、对于出现坑槽松散等病害不及时填补,路容不整洁,碎石、小型塌方、障碍物不及时清理者,发现一处扣0.1-0.5分。

2、标志牌、里程牌、百米桩、桥栏杆、安全墩、护栏出现歪倒、缺失、损坏等情况不及时维修,发现一处扣1分。

3、雨、雪后及时上路清除积水、积雪,排除路面、边沟积水,发现一处未及时清除扣0.1-1分。

4、要求出勤率在98%以上,班长有事向生产科负责人请假所长批示,养路工向班长请假由生产科长批示。未按制度办理,发现一项扣1分。出勤率在98%不扣分,95%-97%扣1分,92%-94%扣2分,依次类推。

杜绝出工不出力的现象发生,班长将每月考勤记录上报生产科,不上报扣2分。

1、养护员工上路作业必须穿安全标志服,戴安全帽,发现1人未穿扣1分,不准酒后上路,发现一次扣2分,并扣本人当日工资。

(三)道班内部考核

道班内部考核主要是班长对养路工的考核,以加强道班内部管理。

1、考核办法参照生产任务考核与日常养护考核办法;道班班长必须真实记录每一位养路工每天出工情况,包括施工地点、时间、内容、完成情况等,每月随考勤记录上报生产科,缺报1人扣1分。

2、加强桥梁养护,道班负责人要按照公路养护范围的要求,对所管养路段中的桥梁每周进行认真检查,并填写“桥梁经常检查记录表”,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提出相应的维修措施。

三、考核程序

以养护业绩考核方案内容为原则,月初于各养护道班签订任务单,月底按照所签任务单进行考核,形成月养护作业完成情况考核表,按上表形成百分考核评比。

四、奖惩办法

道班奖惩办法分月度、半年和全年三种,按考评得分进行排名,养路工考核得第一名奖100元,第二名奖励50元,第三名奖励20元,最后一名罚款50元。

生产科连续三次发放同一养护任务整改通知单,未整改的,将对责任人予以辞退处理。考核得分作为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劳动模范的重要依据。

4.干线公路养护精细化管理绩效考核办法 篇四

迎接全国干线公路养护管理

检查宣传工作方案

根据省交通运输厅、省厅公路局和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安排,为充分展示我市“十一五”期间公路改革发展的巨大成就,为迎检工作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省厅、省局、市政府和我局迎国检工作方案开展宣传活动,为“迎国检”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强大的舆论支持和思想保证。

二、宣传重点

从现在起到检查期间,各单位要整合各种宣传资源和载体,把握宣传上的主动性。要围绕迎接全国干线公路养护管理检查工作,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报刊杂志、标牌标语及简报等媒介开展广泛宣传,对全体职工进行宣传教育,使人人都知道迎检工作的意义和重要性,提高广大职工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通过宣传和动员,营造良好的迎检氛围,激发和调动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迎检工作不断深入开展。

三、具体措施

(一)营造浓厚氛围。

1、各单位要紧密结合实际,在办公楼、收费站、公路站、服务区等醒目位置张贴悬挂标语口号,为迎检工作营造声势。要充分利用宣传栏、墙报等宣传阵地,加大对迎国检工作的宣传,为迎国检工作营造浓郁的氛围。

2、在我局所管辖的国省干线和高速公路沿线及重要出入口因地制宜的,设置“两保两树”和四化管理标语或悬挂宣传横幅,标语口号响亮,设置美观大气醒目。国省干线两侧各单位的高炮以及国省干线两侧的挡墙上,凡标语口号陈旧或字迹不清的,全部换成“两保两树”和四化管理的宣传标语和口号,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及时更新。、加强与省、市新闻媒体的联系,通过邀请媒体记者集中采访,开辟宣传专栏,加大宣传力度。

4、要加大环境卫生的整治力度;各单位、站(所)要严格落实“门前三包”制度,对公共场所的卫生要进行彻底清整,确保环境整洁;避免出现卫生死角。

5、各窗口从业人员从标志标识、工作流程,到仪容仪表、言谈举止、行为规范,实现规范化、精细化。从业人员要持证上岗,挂牌服务,使用普通话和规范的文明用语。

(二)“三个一”工程的制作。为了全面反映全市公路系统“十一五”公路建设成就,市公路局将制作“三个一”工程,即一本书、一本画册、一部专题片。目前这项工作及基本完成,各单位也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做好日常养护管理工作的文字、图片、影像资料搜集工作,制作本单位的“三个一”工程。

(三)开展专题宣传。为做好全国干线公路养护大检查宣传报道工作,我局将在《现代交通报》开设“两保两树”活动专栏,结合青岛公路实施的养护管理创新工程,路域环境美化工程、服务区面貌提升工程等工作,宣传“保畅、公路升级”的举措给公众出行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带来的促进作用;在《山东公路》杂志积极投稿,围绕“两保两树”和四化管理工作,加强宣传综治工作的经验和成效。在《青岛公路》和青岛公路网上将推出迎国检工作的专号,以文字宣传为主,辅以大量的彩色照片。请各单位准备好有关文章和图片资料(文章内容包括:简要回顾本单位路网发展状况、养护和管理的特色经验、为迎检采取的主要措施、未来展望等;图片包括公路建设、管理、养护等方面的代表性照片),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发送到市公路局宣传处。联系人:谭景春、孙冰,电话:88019560,邮箱:qdgl678@126.com。

5.四川省干线公路管理办法试行 篇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养护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干线公路是指我省境内的国道、省道和由公路部门养护的重要旅游公路(不含高速公路)。

第三条干线公路的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为中心”的原则,收费公路养护管理还应遵守《四川省地方收费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川交发[2005]28号)的规定。

第四条为实现公路养护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合理确定路面大中修工程规模,省每年对干线公路进行一次路况检测评价,具体实施意见按《四川省干线公路路况检测与评价办法》(川交函[2005]116号)执行。

第五条为加强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养路费分成资金在现行公路管理体制和养路费全额分成格局不变的条件下,实行预算管理。具体办法按《四川省公路养路费分成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川交函[2005]232号文下发)规定执行。

第六条各地应积极采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和先进的养护技术,加强技术创新,制度创新,大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提高养护质量,延长公路使用寿命,降低公路养护成本。

第七条坚持树立“以人为本、以车为本”的服务理念,加强以路面为中心的全面养护,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保障公路畅通。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八条省交通厅公路局在省交通厅领导下,负责全省干线公路养护的行业管理,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公路养护管理有关政策、技术标准、规范;负责对全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技术、业务指导;负责干线公路养护支出计划的监督执行;负责对全省干线公路养护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考核、评比;审批特大桥及特殊结构桥梁的危(病)桥整治方案、审批省交通厅纳入二级路网补助的干线公路大中修工程及专项工程施工图设计及预算。

第九条市(州)交通局是本辖区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主管单位,负责审核上报干线公路养护支出预算;审批上述第八条以外的危(病)桥整治方案、施工图及预算;审批上述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大中修工程施工图及预算,其中收费公路项目审批意见报厅公路局备案;负责组织大中修工程及危病桥整治工程验收。

第十条市(州)公路管理机构是本辖区公路养护工作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干线公路养护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贯彻执行交通部及省制定的公路养护管理有关政策、技术标准、规范,制定相关制度和办法;负责对干线公路养护工作进行技术管理和业务管理;负责编制干线公路养护支出预算,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负责对干线公路养护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监督;组织编制上报大中修工程施工图和预算;组织养护工程招标工作;参加养护工程交、竣工验收;负责按月汇总上报干线公路养护质量统计报表;组织公路养护职工岗位技术培训。

第三章养护资金使用与监管

第十一条干线公路养护资金主要来源于公路养路费分成资金、财政拨款、车辆通行费和其它方式筹集的资金,各地必须保证干线公路养护资金的正常投入,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二条干线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由市(州)公路管理机构根据所管养公路路况编制,必须在满足小修保养工程经费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大中修工程和专项工程,确保良好的公路路况。

第十三条干线公路小修保养经费根据公路技术等级、路面类型、使用年限、交通量和路况等因素,按《四川省公路养路费分成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附件三(四川省公路小修保养成本测算办法)编制预算,实行定额计量管理。

第十四条干线公路每年大修里程原则上不得少于干线公路总里程的5%,中修里程不得少于干线公路总里程的8%。具体大中修工程路段参照《四川省干线公路路况检测与评价办法》评定结果。

第十五条各地应加大养护机械设备的投入力度,不断提高养护作业机械化水平,原则上每年用于更新或购买养护机械设备的资金不小于养护经费的2%。

第十六条各地应加大公路养护管理道班(站)危(病)房维修、改造力度,切实改善养护职工生产生活条件,原则上每年用于公路养护管理道班(站)房改造维修资金不得少于养护经费的2%。

第十七条养路费分成资金预算支出中的大中修工程费和新、改建工程费按工程进度核拨,由省交通厅根据省交通厅公路局出具的工程进度拨款单拨付,其余经费由省交通厅按月直接拨付。

第十八条省交通厅和交通厅公路局负责对预算执行情况实施监管,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预算执行情况检查。

第十九条市(州)交通局应加强干线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建立预算执行监督制度,定期开展自查与检查。预算执行单位每季度开展一次自查,市(州)交通局每半年开展一次检查。

第四章养护管理

第二十条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加强预防性和周期性养护工作,搞好以路面为中心的全面养护,养护维修作业要做到及时、快速、优质,确保行车安全、畅通。

第二十一条干线公路大中修工程及专项工程应实行招标制度、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并建立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不断提高工程质量。2010年前,在行业内部实行招标,不断培育和壮大养护单位市场竞争能力。

第二十二条干线公路小修保养工程应逐步推行维护和维修分离制度。各市(州)应根据本辖区公路技术等级及路面状况,整合现有道班(站)资源,合理布设公路养护管理站和机械化养护中心,逐步建立起一批专业化、机械化的维修队伍,实现维护和维修分离,分散与集中相结合,为实现养护生产市场化创造条件。同时,鼓励公路养护管理站和机械化养护中心立足公路养护,积极向外拓展。

第二十三条公路保养维护和维修工程应逐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推行招投标制和合同管理制度。公路保养维护以分散作业为主,推行承包养护责任制;维修工程以集中作业为主,推行机械化养护,不断提高

维修质量。各地可视具体情况分两步走:第一步以市(州)内公路养护单位为基础,建立内部模拟市场;第二步待条件成熟时,建立面向社会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养护维修市场,最终实现养护生产市场化。第二十四条干线公路保养维护和维修工程应逐步推行工程监理制度,建立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不断提高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二十五条为适应养护生产市场化的要求,有条件的市(州)可建立专业的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机构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干线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评定,提高其公正性和可靠性。

不具备条件的市(州)原则上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每月按《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对管养公路进行养护质量检查评定,市级公路管理机构每月对管养公路进行一次路况检查,步查里程不少于10%。第二十六条市(州)公路管理机构应建立和运用“公路路面评价系统”和公路“桥梁管理系统”,按规定定期更新公路路面及桥梁数据库,实现管理规范化,决策科学化。

第二十七条建立干线公路路况巡查制度。市级公路管理机构每月至少进行一次路况巡查,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每半月至少进行一次巡查,道班(站)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全面路况巡查。

公路养护管理站在汛期必须加大巡查频率,并坚持雨前、雨中、雨后查路,及时发现和报告有关情况,以便采取有效措施处治病害,确保行车安全。

第二十八条加强干线公路日常养护工作,对路面病害和沿线设施损坏应及时处治、修复。对路面松散类、裂缝类、桥梁栏杆损坏等病害应在10日内修复,对示警桩、护栏、标志标牌损坏应在30日内修复,修复前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临时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九条在雨雪天,要坚持上路巡查,及时清除坍方、处理塌陷、清理边沟,积极防治水毁。第三十条每年汛期前,应对桥梁、隧道、涵洞、挡土墙等构造物和高填深挖地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建立相应技术档案,对存在安全隐患地段,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治,处治确有困难的,应及时采取适当的安全保障措施并尽快制定整治方案,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一条加强地质灾害地段的观测,摸清存在地质灾害地段的情况,建立预警机制,制定应急抢险预案,合理布设抢险机具、物资储备站(点),并做好抢险资金、机具、物资储备。

第三十二条因自然灾害造成公路、桥梁设施损坏时,市、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及时组织抢修,损坏难以及时恢复时,应及时报请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交通。

第三十三条建立干线公路通阻信息报告制度。当公路、桥梁因水毁、地震、雪灾等造成公路中断交通,预计阻车在24小时以上时,应及时将通阻情况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并上报厅公路局。

第三十四条加强纳入计划改造项目但尚未开工路段的管理,严禁干线公路失养现象发生,确保公路行车安全畅通。

第三十五条建立干线公路断道施工报批制度。干线公路不得随意断道施工,如施工组织需要,必须断道施工时,应将断道时间、绕行路线方案、绕行路线路况、交通保障措施等报省交通厅公路局审批。

第三十六条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在养护工程施工路段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必要时还应安排专人进行管理和指挥,以确保养护工程施工路段行车安全畅通。

第三十七条市(州)公路管理机构应积极探索新形势下适合本地公路养护生产的公路养护管理站和机械化养护中心管理制度、作业方式等。公路养护管理站和机械化养护中心要加强民主管理,实行站(中心)务公开,并引导养护职工积极参与民主管理。

第五章检查、监督、考核

第三十八条省交通厅公路局负责对全省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监督、考核,对干线公路养护质量、大中修工程及专项工程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方式进行检查。定期检查由省交通厅公路局组织,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以市(州)为受检单位。

第三十九条市(州)公路管理机构是本辖区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的主体,必须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检查验收制度,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十条市(州)公路管理机构对养护工程应建立质量责任备案制和质量责任追究制,凡出现不合格工程的,应扣减质量保证金,涉及的单位和个人3年内不得参与养护工程的投标或承包。

第四十一条大中修工程及专项工程完工,经市(州)公路质量监督站进行质量鉴定合格后,由市(州)交通局(或委托公路管理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要求组织检查验收,并在每年末将本辖区大中修工程、专项工程完成情况及质量评定情况上报省交通厅公路局。

省交通厅公路局将不定期对大中修工程及专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对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扣减该工程项目补助资金的50%。

第四十二条因公路路况差影响行车通畅,被省级以上(含省级)新闻媒体曝光或社会反响强烈的,经查证属实,应限期整改。对不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的单位,将在全省通报,并抄送当地人民政府,同时扣减养护费分成资金5万元。其中,收费公路还将采取暂停收费措施。

第四十三条大中修工程、专项工程及改建工程施工路段因管理混乱造成严重阻车,单次阻车时间在2小时以上,社会影响极大,经查证属实的扣减养护费分成资金5万元。

第四十四条省交通厅公路局每年组织对公路养护好路率指标进行抽查,对未达到全省抽查好路率平均值的市(州),按下列标准扣减养路经费:

1、低5个百分点以下,扣减50万元。

2、低5-10个百分点,扣减100万元。

3、低10个百分点以上,扣减200万元。

第四十五条扣减的养路经费在全省统一调节使用,并用于大中修工程。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市(州)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并报省交通厅公路局备案。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四川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6.干线公路养护精细化管理绩效考核办法 篇六

一、概述

《华亭公路管理段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实施细则》的制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以构建责任明确、目标量化、分级负责、分层考核、奖优罚劣的绩效考核分配激励机制和科学规范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不断完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控管理, 搞活内部分配, 激发广大干部职工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逐步提升工作业绩, 促进公路养护事业科学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其实施原则坚持多劳多得、效率优先、奖优罚劣、奖勤罚懒得原则;坚持公平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坚持分级负责, 分类考核的原则。并在绩效考核时间、绩效工资兑现方式方面都做了具体的规定, 比如, 对机关管理人员通过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绩效考核, 在公路段对养管站的考核, 也设有相应的分值与专项, 具体包括养护生产、上路标准、基层管理、精神文明风貌等, 还有养管站对养路工方面的考核。通过对以上细则的认真学习与分析, 本文结合实际管理经验, 对实际的绩效考核现状及相关问题加以讨论。

二、绩效考核及其现状

绩效考核能够使公路养护部门的工作得到量化处理, 能够起到实际的管理与考核目标, 改善原有的工作效率;另一方面, 它是推动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或组成部分, 同时也具有相应的激励作用、管理控制功能。

从目前来看, 公路养护部门在绩效考核方面积累了一定经验, 取得了初步成效, 但实质上还存在一些问题, 比如, 在概念方面的混淆, 将绩效考核、绩效管理理解为同一的东西;再如, 在实践考核时, 却总是流于形式, 不顾及真正的考核成果与效果, 反而起到了为考核而考核的错误倾向;还有就是在考核标准方面, 由于公路养护过程中, 牵涉到铲草、路容路貌整理等项目, 实施量化比较困难, 虽然设定了诸多考核标准, 然而实际的执行中, 很难做到合理化, 使有的职工将其理解为“难为人”、“变相扣工资”、“其中有猫腻”, 甚至还有人拿此开玩笑。

三、加强绩效考核的建议

(一) 科学树立绩效管理理念

首先, 需要认识到绩效管理的价值, 并理解考核方法的正确应用;因为在长期的无绩效管理状况下, 已经形成了某种复杂的关系及认知态度, 因此, 为了扭转思想上的观念, 需要进行一系列的理念宣传, 并将绩效管理的目标、途径、效果、职工所获利益等进行清晰的讲解;另一方面, 需要防备填表游戏的出现, 真正做好表格的科学设计与分职评估, 并通过增加复核责任制来加以约束;另外, 这种数量化的管理方式, 往往会造成职工、管理者之间的矛盾, 所以, 需要合理安排, 不至于使其影响到工作热情, 并在整个管理理念的传播中, 提升所有人员的综合素质, 形成一种新型的管理制度与实践方法, 使工作真正成为有效, 使劳动成果真正得到报偿。

(二) 创新公路养护绩效管理文化

首先, 绩效标准已经设定, 也有了相应的程序设置与制度规定;所以, 易于执行;但是根据现实的情况而言, 在这方面, 还需要通过一种具有导向性的文化来实现引导, 渐渐使所有人员形成自觉、自愿的去实践绩效考核, 完成管理与工作任务;其次, 这就要求在绩效管理方面, 按照系统论的思维, 从文化、核心理念、运作模式、工作氛围等全面考虑, 构建起一种新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公路文化”;第三, 应该把岗位与个人发展相结合, 让荣誉与实际奖励相结合, 让公路文化与所有工作人员的情感相结合, 创造让人骄傲的“中国公路文化”下的和谐氛围等。

(三) 完善纯净考核机制

以目前的情况来看, 需要从公平性、客观性的角度, 严格按照所设定的标准, 使绩效考核与日常管理融合为一体, 真正做到日常中有考核, 考核很平常;另一方面, 在考核过程中, 需要对相关的指标有一个客观的设定, 防止个人的主观性意见影响到评估与考核的公平性, 从而导致各种矛盾发生;需要注意的是, 考核过程中应该增加人文关怀, 从而通过这种人性化的考核过程, 化解严格的标准所带来的诸多不快。

(四) 建立合理的反馈机制

为了解决考核结果与薪酬待遇间的公正关系, 减少各种矛盾的发生与升级, 就需要在管理层、职工层之间建立一种上下互通的反馈机制;一方面可以减少误会, 弄清楚其中的原因所在;另一方面, 也需要明白职工的意向与不满意的地方, 从而互相理解, 在沟通与了解中实现和谐化的发展路线;并根据时时动态的协商而修改相关制度条例或调整标准等。

(五) 有效发挥激励因素

首先, 奖励要及时有效, 说到做到, 并且将荣誉与实物奖励结合起来, 使职工感受到努力劳动的成果的丰厚;另一方面, 需要通过考核机制将个人的发展与其贯穿起来, 让个体的价值得到体现, 使其能够在单位发展的同时, 得到成长;从而构建出绩效文化, 使其以职工的根本利益作为核心, 形成单位———职工———绩效考核间的和谐。

三、结束语

总之,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 绩效考核对于公路养护部门至关重要, 起到了提速增效的作用, 提高了工作效率;但由于这种绩效考核所列举的项目太多, 真正的严格执行起来往往又会与单位发展中的“以人为本”的原则有所冲突, 所以, 为了更好的将绩效考核制度完善化、有效化的利用, 就需要做到对人性化的考虑, 营造适当的宽松环境, 而且在奖励制度方面, 需要有人文关怀, 并将个人的发展与单位的发展联系起来, 使其共同得到成长与壮大。

摘要:本文以关于公路养护部门实行绩效考核的思考作为题目展开相关探讨。首先对实施绩效考核的意义进行了说明, 分析了当前绩效考核方面的现状, 并进一步分析了造成种种现状的原因, 并以此作为基础, 结合华亭公路管理段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实施细则, 提出了相关的建议, 具体如管理理念的更新、公路养护绩效管理文化的创新、绩效考核机制的完善、反馈机制与沟通协调机制的建立、激励机制的作用发挥等。希望通过本文初步论述可以引起更多的关注与更为广泛的交流, 从而为该方面的理论研究工作、绩效考核实践工作提供一些有价值的信息, 以供参考。

关键词:公路,养护部门,绩效考核,思考

参考文献

[1]朱洁, 陈长, 孙立军等.公路养护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方法[J].同济大学学报 (自然科学版) , 2014 (6) .

[2]陆键, 赵吉广, 项乔君等.高等级公路养护质量综合评价模型[J].东南大学学报 (自然科学版) , 2014 (5) .

[3]杨永红, 晋敏, 白钰等.公路养护资金分配方法优化研究[J].中外公路, 2015 (4) .

[4]田晋跃, 程振东, 江瑞龄等.高速公路养护作业交通冲突模型[J].江苏大学学报 (自然科学版) , 2013 (1) .

[5]张争奇, 郭寒萍, 王佳蓉等.高速公路养护工区布局方案研究[J].北京工业大学学报, 2015 (7) .

[6]熊辉, 史其信.公路养护资源分配中遗传算法的参数优化[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 2014 (2) .

7.公路养护精细化管理工作计划 篇七

为认真做好养护工作,解决公路管养中的薄弱环节,提高道路养护质量,做到规范化管理,推进养护工作再上新台阶,太和公路分局召开关于公路养护精细化管理专题会。养护技术人员从科学养护的理念考虑,积极发言,认真探讨,制定公路养护管理新举措,实施精细化管理。

一是要求养护科提前三天报季度养护计划,公司每星期上报下周养护工作计划,计划中要有施工方案以及每天的养护作业任务,分局根据上报的计划跟踪监督核查。

二是要求养护科和养护公司每星期养护巡查不少于七次,详细记录巡查中发现的路面病害和附属设施的损害情况,为养护计划提供基础数据。

三是加强对桥涵、边坡、绿化树的养护,每天不忘桥涵养护,定期整修边坡和修剪遮挡标志的行道树,在提升路容路貌的同时提高公路养护质量和水平。

四是要求养护科技术人员详细分工,明确责任,在加强日常保洁管理的同时,对小修工程进行旁站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五是激励养护技术人员积极探索,开拓创新,大力倡导使用新材料服务于公路养护工作。

8.干线公路养护精细化管理绩效考核办法 篇八

2014年国务院出台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提出,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1]。近年来,甘肃省公路养护行业各单位按照主管部门的安排部署,积极探索实施了绩效考核工作,对促进行业整体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

1实施绩效考核的意义

1.1绩效考核是实施薪酬分配的依据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2]。因此,公路养护单位绩效考核工作是兑现绩效工资、实现按劳分配的依据。如果没有以绩效考核结果为依据的报酬,就不能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也难以提高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1.2绩效考核有利于形成激励约束机制

通过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公平、公正地开展绩效考核,是实现职工之间平等竞争的保障,有利于提高职工之间的相互竞争力[3];同时,通过绩效考核结果的分析和运用,就能客观地掌握职工的工作动态,正确地评价工作业绩,公正公平地奖惩或淘汰工作人员,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

1.3绩效考核有利于优化人力结构

科学全面的绩效考核结果,是一个单位进行人员培训、调配和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是优化人力结构的基础。实施科学全面的绩效考核工作,对职工思想政治、业务知识、工作作风、工作态度以及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在此基础上对其能力和专长进行判断,如发现个别职工的素质和能力已经超过所在岗位的要求,更适合担任较高水平、更具挑战性的职务,则可晋升其职位;如发现个别职工的素质和能力无法履行现岗位工作职能,则应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培训,如培训后仍无法胜任的,可调整到与其能力和素质相匹配的职位,直至解职。另外,如发现一些人用非所长,或其素质和能力发生跨岗位的变化,就可进行横向交流,调整到适合其所长的岗位上。

2基层养护单位绩效考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1绩效考核制度不完善

自甘肃省公路交通系统实施绩效工资制度以来,虽然省级交通、公路主管部门就加强行业绩效考核工作出台了相应的指导意见和办法,并对基层养护单位开展绩效考核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但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的办法、措施、力度等都不尽相同,尤其在考核细则的制定上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内容单一、标准不细、责权不明确、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特别在对养护一线职工的考核中,没有具体考虑养护线路的地理位置和路况实际水平,对养护成果的评价也没有科学全面的标准,导致考核结果不够客观准确,影响了考核结果的公正性。

2.2绩效考核方式传统单一

个别单位虽然制定了较为翔实的绩效考核办法,但由于考核内容较多,特别是对职工在养护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效率等具体指标在实际考核中难以量化,加之目前大多单位采取纸质表格手工评分统分的方式,工作较为繁琐,导致考核过程流于形式,个别单位仅仅以考勤等单项指标定绩效,或凭印象打分,发挥不了绩效考核的实际作用。

2.3考核结果的反馈和运用不到位

个别单位在绩效考核结束后,不重视考核结果的反馈,认为把每个职工的考核分数打出来、考核等次定下来、考核结果报上去就了事了,没有把绩效考核中发现的职工自身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他们反馈[4]。另外,对考核结果的运用也不够重视,导致绩效考核工作与干部选拔任用、岗位竞聘、奖励惩处、调整工资待遇等工作脱节,从而失去了绩效考核的目的和意义。

2.4绩效考核队伍水平较低

由于各级管理部门对绩效考核重要性的认识不够,导致各单位对绩效考核工作的重视程度不高,存在考核机构不健全、考核人员少、工作人员业务素质不高等问题。个别基层单位日常考核工作仅由办公室政工或劳资干事负责,不论是在精力上还是业务水平上,都难以胜任考核工作的基本要求。另外,对于年终考核、阶段性业绩考核,各单位虽然成立了领导小组,也抽调了工作人员,但具体工作还是由人事劳资部门或基层单位办公室单一部门承担,同样存在力量薄弱的问题。

3进一步加强公路养护单位绩效考核工作的建议

3.1健全完善绩效考核制度

要根据国家和省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积极借鉴企业绩效考核管理中的先进经验,按照多劳多得、效率优先、奖优罚劣、奖勤罚懒以及向一线岗位、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的原则,进一步细化公路养护各岗位、各级别人员的考核内容、标准以及具体的方法和步骤,制定出符合单位实际、符合养护线路实际的,能充分体现管理、专业技术和工勤技能不同岗位工作人员能力、业绩和遵章守纪等情况的具体考核办法,明确考核主体、步骤、人员、程序和奖惩办法,着力构建责任明确、目标量化、分级负责、分层考核、奖优罚劣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制定确保绩效考核工作有章可循,取得实效。

3.2改进绩效考核方式

在绩效考核期间,不仅需要采集大量的信息,还要对相关的数据进行分析、处理,因此,为了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必须摒弃传统的纸质考核方式,将电子计算机以及“互联网+”“大数据”等通讯和数据处理技术应用到人力资源管理和绩效考核工作中,建立绩效考核系统平台,实现绩效考核系统与公路养护信息化平台、职工工资发放软件等的数据资源互通和共享,强化对职工日常养护作业信息的采集和分析,形成集数据采集、计算、分析、应用于一体的考核管理体系,确保绩效考核过程的高效便捷以及考核结果的精准公正。

3.3加强考核结果的反馈和运用

考核是手段,使用是目的[5]。要认真做好考核工作总结,根据考核结果,分析职工队伍现状,分类排队,找出不足,提出整改意见,促进队伍建设。要及时反馈,让被考核者了解自身表现与组织期望之间的差距,给被考核者申辩说明或改进的机会,从而通过考核对被考核者起到激励和鞭策作用。同时,在人事管理工作中必须广泛运用考核结果,比如奖惩、晋升、培训、岗位调整及年终评比时都要参照考核结果,让职工了解自身的危机和压力,更好地挖掘他们自身的潜能,提高工作效率。另外,要将绩效工资与考核结果进行挂钩,奖勤罚懒,激发职工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3.4加强绩效考核队伍建设

加强绩效考核队伍建设是提高绩效考核工作水平、推进绩效考核科学化、合理化的保障[6]。公路行业各单位要加强对绩效考核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提高职业道德修养,确保考核过程的公平公正;要加强绩效考核机构工作人员的配备,加大对现有人员的培训和培养,并根据需要引进相关专业或具有相应职业资格的考评人员,进一步提高考核的质量和效率。另外,要强化对考核过程的监管,将监督机制渗透到绩效考核全过程,从而保证考核工作的公开、透明,确保达到考核效果。

4结束语

综上所述,绩效考核对于提高公路养护质量和效率至关重要,基层公路养护单位应严格执行绩效考核相关政策,不断完善绩效考核体系,全面推行绩效考核工作,使绩效考核在公路养护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单娜.浅议绩效考核的关键性作用[J].中国外资,2012(05):207.

[2]陈瑶.绩效考核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J].四川有色金属,2013(01):66-70.

[3]杨爱萍.公路养护单位绩效考核管理的现状与对策探讨[J].甘肃科技纵横,2012(04):87-88.

[4]陈伟.浅谈基层公路养护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措施[J].科技风,2014(19):265.

[5]张建龙.关于加强公路养护单位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的思考[J].财经界(学术版),2014(17):283+285.

9.干线公路养护精细化管理绩效考核办法 篇九

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湘交基建[2007]203号

各市州交通局、厅直各单位:

现将《〈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二OO七年四月三十日

《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建设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湘政办发[2006]3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列入省“十一五”干线公路建设规划实行定额投入的项目。

第三条 干线公路建设由省和市州人民政府分级负责。省交通厅对全省干线公路建设实施行政监督;受省交通厅委托,省公路管理局对全省干线公路建设实施行业管理;市州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干线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经市州人民政府批准(认可)的交通公路管理机构或其他机构为干线公路建设的项目法人。项目法人的组成应满足项目建设管理的需要,并符合相关规定要求。项目法人负责承担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组织管理,对质量、进度、安全、投资、廉政等负责。

第四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由市州负责组织。项目法人或市、州交通局应按《湖南省干线公路改建规划》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州发改委报省发改委,经省交通厅提出审查意见后由省发改委审批。

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制单位应协助市、州交通局及时征求国土、环保、水利等相关部门意见。

第五条 项目法人应严格执行国家和交通部颁布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督促勘察、设计单位按规定认真编制好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六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一般实行一阶段设计,对特大桥、长隧道和其他技术难度大的项目应采取两阶段设计,对需采取两阶段设计的项目,在工可审查中予以明确。

第七条 实行两阶段设计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由市州交通局报省交通厅,省交通厅规划办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审查, 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交通厅审批;实行两阶段设计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市州交通局报省交通厅,省公路管理局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交通厅审批。

实行一阶段设计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市州交通局报省交通厅,省交通厅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审查后审批。

第八条 项目法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大宗材料采购实行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结果(含邀请投标单位)、招标文件、招标结果由项目法人报市州交通局备案。

第九条 项目法人应严格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组织招标。对要求改变已核准的招标方 3

式和组织形式的,项目法人须报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核准。

第十条 项目法人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的招标文件,应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范本》、《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文件范本》、《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

第十一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监理招标可采取资格后审。评标方法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或合理低价法。项目法人确定的合理定价工程量清单和投标控制价应通过交通造价管理部门的审查。对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长大隧道工程,按交通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688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评标工作由项目法人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组成采取X+1方式,1表示业主代表,X表示评标专家。评标专家由业主代表在各市州交通局从省交通厅建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抽取和评标过程由市州交通局进行全过程监督。评标专家抽取应严格按规定执行回避制度。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发布招标公告,应按规定在本省指定的《湖南日报》、《湖南经济报》、《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中国采购与招标网》进行,且不少于一报一网。项目法人应按规定在原发布招标公告的相同媒体上进行招标结 4

果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从业单位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严禁越级承揽工程。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在组织勘察设计工作中应确定合理的设计周期,保证勘察设计质量和深度。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应合理划分标段,土建工程一般应在10公里以上或标段工程量2000万元以上。

第十七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由项目法人报市州交通局审查后报省交通厅审批。未经施工许可的项目,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同时省定额投入项目的资金不予拨付。

申报施工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已列入公路建设计划;

2、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批同意;

3、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交通主管部门审计;

4、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

5、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

6、已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项目法人在申请施工许可时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

2、交通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意见;

3、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征地的批复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复;

4、建设项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名单、合同价情况;

5、应当报备的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

6、已办理的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材料;

7、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材料。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在申请施工许可前应向市州交通质量监督机构申请质量安全监督,并报省交通厅质监站备案。对特大桥和长隧道,项目法人向省交通厅质监站申请质量安全监督。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应加强建设合同管理,督促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认真履行合同,按时优质完成任务。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应严格控制项目建设规模和标准,不得擅自改变工程建设规模和标准。凡涉及工程建设规模和标准变化的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和合同控制工程造价,工程设计变更应按省交通厅《湖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规定,按权限履行变更审批程序,严格控制投资规模。经过审查批准的干线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

第二十二条 项目法人应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工程台帐、工程变更台帐、工程计量支付台帐,形成整体工程造价管理体系。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 6

务院令第393号)和省交通厅《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湘交质监[2006]第328号)等规定,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订和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落实相关措施,预防和杜绝重大安全事故和人员伤亡事故。

第二十四条 干线公路建设应建立健全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项目法人应制定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从业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负监督责任,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现场管理责任,试验检测单位对试验检测结果负责,其他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产品或者服务质量负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项目法人应按照合理的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编制项目建设总体进度计划、施工进度总体计划和施工进度计划,报省公路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应按交通部《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3年第5号)的规定,最大程度地保护和恢复原有生态环境。

第二十七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在勘察设计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改建路段的交通维护方案;在施工过程中,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应科学合理组织施工,确保改建路段的交通通畅。市州交通局应统筹安排本区域内干线公路改造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建设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制定的建设资金具体管理办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努力降低建设成本。

第二十九条 省定额投入项目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只能用于本项目支付工程款,不得挪用于其他项目;省定额投入项目的资金严格按项目工程进度和市州自筹资金比例同比例拨付;严格执行省定额投入政策,干线公路超概算资金一律由市州政府自行筹措解决。

第三十条 项目法人应加强项目信息化管理,充分利用网络和信息技术采集、传递、发布信息,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

第三十一条 项目法人为项目廉政建设第一责任单位,应认真落实反腐败惩防体系建设的各项工作,严格执行廉政合同制。项目从业单位应建立和健全廉政建设各项制度,杜绝转包和非法分包,自觉抵制和打击商业贿赂、欺诈行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市州交通局负责指导和考核干线公路廉政建设工作,健全廉洁执业保障体系。

第三十二条 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将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发放工作纳入合同管理范畴。

第三十三条 各市州交通局应于每月28日将工程进度月报和工程变更台帐报送省公路管理局,省公路管理局汇总后于30日前报省交通厅。

第三十四条 省公路管理局应加强对干线公路项目的 8

建设管理。对未按有关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办理工程设计变更的项目,责成其整改;对管理不善、质量问题严重的建设项目,停拨省定额投入的建设资金直至整改合格,并在全省进行通报。

第三十五条 干线公路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应严格遵守交通部《交通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交审发[2000]64号)和《关于加强交通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通知》(交审发[2002]62号)的规定,未经审计的项目不得付清工程尾款,不得办理竣工验收,不得报批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十六条 干线公路项目完工后,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未进行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项目法人应及时做好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在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及时申请省交通厅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工作由省交通厅或委托省公路管理局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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