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补偿学费例表(10篇)
1.毕业生补偿学费例表 篇一
关于做好2013届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
代偿工作的通知
各毕业生: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
[2009]15号)和《关于印发<中国矿业大学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中矿大学生字[2009]10号)文件的精神,积极引导和鼓励我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我校将根据相关要求开展2013届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所需材料
(一)毕业生向所在学校提交的申请材料
1、学生本人填写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内容为打印,三份);
2.用人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或二次分配的工作证明材
料原件(需申请人签字,三份);
3、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复印件(三份);
4、《中国矿业大学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相关事宜说明》(下联)
5、每位毕业生的汇总表表头一份(电子档)
对存在二次定岗以及虽不存在二次定岗,但无法直观鉴别工作地点的毕业生,申请时应当出具能够证明从事的工作岗位及实际工作地点符合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
下基层单位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该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
二、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基层单位
基层单位包含两类:
第一类是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主要指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乡镇企业等。县城中学、县城医院以及县政府派出街道(社区)等可以纳入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第二类是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
以下的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主要指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因上述行业分布广、地区跨度大和流动作业性强,工作现场可以包含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政府所在地。
对于化工、电力、航天、邮政、交通、机械制造、冶炼加工、土建施工、高新科技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补偿或代偿申请人应出具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乡镇以下的相关就业证明,即上述行业工作现场不含县政府所在地。
通讯、金融、烟酒等行业不属于补偿代偿申请范围。工作单位或现场在县政府所属局委办等机关单位、地级市市辖区及以上城市所辖街道(社区)的,不在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西藏自治区除拉萨市市辖区外可以报送。
(二)贷款代偿还款及利息回补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应按毕业时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计划书按期如约还款,在确定获得贷款代偿资格后,国家分拨付代偿本金,代偿期间产生的利息,先由申请毕业生偿还,待学校向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后再予以返还。
三、时间安排
请各毕业生于2013年11月25日前将以上材料报送安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学院将对上报的代偿资助学生的情况进行汇总和审核,并于11月30日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
四、有关要求
1.各位毕业生需把申请表和汇总表的电子档发送至
aqxfdc2013@163.com;
2.对于材料不齐的学生学校将不予报送。
联 系 人:刘永杰
联系电话:0516-83590558
邮箱:aqxfdc2013@163.com
中国矿业大学安全工程学院
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七日
2.毕业生补偿学费例表 篇二
新疆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者必须是长期在乡(镇)或以下单位生活、工作、居住的应届毕业生。
3月11日,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获悉,近日下发的.关于《自治区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补充规定对艰苦行业进行了界定。根据界定,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者必须是长期在乡(镇)或以下单位生活、工作、居住的应届毕业生。因工作需要临时、暂时或短时期在基层或野外工作的不属于代偿范围;在石油行业工作的,只代偿在野外采油现场工作的应届毕业生,其它岗位不予代偿。乡镇单位名称按照《自治区行政区划简册》所列名称执行。
3.毕业生补偿学费例表 篇三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
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征集工作的通知》(参动〔2009〕6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2009年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学费补偿款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以下简称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第三条 本办法中高等学校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央部门和地方所属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以下简称高校)。
第四条 本办法中高等学校毕业生指上述高校中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国防生、部队招收的大学毕业生干部,以及从高等学校毕业生中直接招收的士官等其他形式到部队参军的高校毕业生不包括在内。
第二章 补偿或代偿的标准、年限及方式
第五条 国家对每名高校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
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
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 行补偿或代偿。
第六条 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低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高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学制规定年限计算。
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的实际时间计算。
第七条 国家对获得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格的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照上述原则和金额,在高校毕业生入伍时,实行一次性补偿或代偿。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八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代偿:
(一)每年6月15日前,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填写《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并向就读高校递交《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还需提供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的毕业后还款计划书复印件,其中,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二)每年6月30日前,高校对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条件资格、具体金额及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在《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上加盖公章,连同《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一起交给学生本人。
(三)每年10月31日前,高校毕业生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报名应征时将《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及《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交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四)每年12月31日前,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后,向其发放《应征入伍通知书》,并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申请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等情 况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分别在《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上加盖公章。
(五)次年1月15日前,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将户籍为本县(市、区)的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的《应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及《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原件,寄送至应征入伍毕业生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六)地方高校和中央部门高校应在收到上述材料10个工作日内,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地方高校应征入伍毕业生的材料由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收到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中央部门高校报送的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和审核工作,确定当年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享受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本息的最终名单以及具体金额。
第四章 预算下达、补偿或代偿的实施
第九条 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按照以下程序实施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代偿:
(一)中央部门高校应征入伍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由其拨付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地方高校应征入伍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由中央财政下达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各省(区、市)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拨付资金15日内,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拨付地方所属高校。
(二)各中央部门高校和地方高校应在收到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的15个工作日内,向毕业生补偿学费;对于申请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由学校代替毕业生按照还款协议,向银行偿还其在本校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凭据交寄毕业生本人或其家长。将余下的资金汇至高校毕业生指定的地址或帐户。
入学前在户籍所在的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应征入伍毕业生,在收到代偿资金后1个月内,根据与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一次性向银行偿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息。如应征入伍毕业生补偿的学费不足以偿还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应征入伍毕业生应继续按照还款协议,将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偿还经办银行。
(三)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定期了解并积极督促户籍为本县(市、区)的应征入伍毕业生及时偿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息。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高校毕业生,取消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资格。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在接收退兵后15个工作日内将被部队退回的毕业生的姓名、毕业高校、退兵原因等情况逐级上报至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并按照毕业生原就读高校的隶属关系,分别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央部门高校。
被部队退回的高校毕业生,其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由毕业生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收回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资金15个工作日内,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回资金作为下一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代偿经费。
第十一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和高校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要求,对应征入伍毕业生的入伍资格、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情况进行认真审核,不得弄虚作假。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安排专人负责,对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按照学分制收费的高校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毕业生补偿学费的总额,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确定的每年的补偿标准乘以相应学制计算。
4.毕业生补偿学费例表 篇四
各系:
为确保我校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代偿资助工作顺利开展,将符合条件学生材料报送到教育厅,现就申报对象及申报材料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毕业生入伍 1、2012年参军入伍的2012年毕业生 2、2009年当兵、2009年毕业的学生(如服完义务兵役后提干或转士官的,也可以申请)3、2009年当兵、2010年毕业的学生(如服完义务兵役后提干或转士官的,也可以申请,即翌年毕业生)4、2010年当兵、2010年毕业的学生(如服完义务兵役后提干或转士官的,也可以申请)5、2010年当兵、2011年毕业的学生(如服完义务兵役后提干或转士官的,也可以申请,即翌年毕业生)6、2011年当兵、2011年毕业的学生
(二)在校生入伍 1、2012年入伍的在校生 2、2011年入伍的在校生(含2011年当兵、2012年毕业,即翌年毕业生)
(三)退役后复学 1、2012年春季复学、2012年秋季复学 2、2011年秋季复学
二、申报需准备材料:
(一)参军入伍的应届毕业生材料(1)2012年毕业
1、《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原件一份(本表必须从预征报名系统导出正反打印);
2、毕业证复印件一份;
3、《入伍通知书》复印件每申请人一份;(如《入伍通知书》未发,需由入伍地武装部门出具书面证明并加盖公章,写上通知书编号,同时留下武装部门联系方式以便核实。如学生在学校所在地武装部门入伍,需要在入伍地武装部门确认盖章,不必到户籍所在地武装部门确认盖章。
(2)、2009年当兵但2009年或2010年毕业学生,2010年当兵但2010年或2011年毕业学生,2011年当兵、2011年毕业学生(2011年当兵、2012年毕业的学生按在校生补报)
1、《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原件一份(本表必须从预征报名系统导出正反打印);
2、毕业证复印件一份;
3、《入伍通知书》复印件每申请人一份;
4、另外,漏报的2009年毕业、2009年当兵和2010年毕业、2010年当兵的学生,还需要提供退伍证复印件。
(二)在校生材料
(1)2012年入伍(在校生从生源地和高校所在地入伍均可以享受此政策)
1、《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原件一份(本表必须从预征报名系统导出正反打印);
2、《入伍通知书》复印件每申请人一份。(如入伍通知书未发,同上要求需要提供相关入伍证明)
2012年入伍、2013年能毕业的学生(毕业年级学生),如果已按在网上按毕业生填写了毕业生申请表格的学生,需要学校教务部门出具已完成全部课程、2013能够顺利毕业拿到毕业证的证明,否则统一按在校生申请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可以不需再重新填写在校生表格),补偿时间按全部正常学制计算,退役后无需再申请学费资助。
(2)补报2011年参军入伍的在校生
1、《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原件一份(本表必须从预征报名系统导出正反打印);
3、《入伍通知书》复印件每申请人一份。(如入伍通知书未发,同上要求 需要提供相关入伍证明)
注:2011年入伍、2012年毕业的学生,统一按在校生申请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填写在校生申请表格,补偿时间按全部正常学制计算,退役后无需再申请学费资助。
2011年以前年度入伍的在校生不能享受入伍前在校期间的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政策,只能享受退役复学后年度的学费资助。
(三)退役复学生材料(1)2012年入学
1、《应征入伍高校复学生学费资助申请表》原件一份(本表必须从预征报名系统导出正反打印);
3、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一份。
4、学校复学审批表复印件或有关复学证明(注明复学时间)。(2)补报2011年秋季入学
1、《应征入伍高校复学生学费资助申请表》(本表必须从预征报名系统导出正反打印);
2、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每申请人一份。
3、学校复学审批表复印件或有关复学证明(注明复学时间)。
注:
1、学工处只负责对各系进行解释办理,不直接针对学生或者学生家长。请辅导员班主任切勿把学生直接推往学工处办理,我们将不直接进行接待。
2、请各系按照要求组织好学生的申报材料,上报学工处,材料报送时间截止1月17日,请各系把握好时间,切勿错过申报时间,否则给学生带来损失由各系负责承担。
5.毕业生补偿学费例表 篇五
记者从28日召开的全省学生资助工作会议上了解到,今年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范围,从高校毕业生扩大到在校大学生,同时我省还建立了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
据了解,国家对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前,在校期间每学年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金额,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对申请学费资助的.退役复学的高校学生每学年资助学费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同时,今年还有多项惠民措施将继续实施。将继续实行国家助学贷款“生学互补、双轨运行”模式,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计划控制、贴息风险金预归集和贷款风险预警制度,探索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网上申贷试点工作。省教育厅将会同财政、银行等部门研究推行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统一办卡、集中支付”,加强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工作。
此外,我省还将加强省学生资助网络公示平台建设,力争到20底开通各教育阶段资助工作网络公示窗口,以适当方式公示资助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我省将加大违规处罚力度,对虚报受助学生人数、套取国家资助资金的行为,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于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依规依纪进行严肃处理,对于相关涉案人员永远不得染指资助事业。
6.毕业生补偿学费例表 篇六
各学院:
为具体做好2011年我校学生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代款代偿及学费资助工作,现就补偿代偿资助材料审核及报送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1年补偿代偿对象: 1、2011年参军入伍的应届毕业生; 2、2010年和2011年参军入伍的翌年毕业生; 3、2009年和2010年参军入伍漏报的毕业生; 4、2011年参军入伍的在校生; 5、2011年秋季入学的退役复学生。
二、报送材料
(一)《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在校生)或《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肋学贷款申请表》(毕业生)原件两份,申请表可在大学生预征报名系统下载;
(二)《应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两份。
(三)2009年入伍、2010年毕业,2010年入伍、2011年毕业的学生需提供毕业证复印件;2011年入伍2012年毕业的学生需出具学生已完成专业课程学习,能在2012年顺利毕业的证明(需加盖教务部们公章)。
三、报送方式及时间
(一)由学生本人纸质材料寄送至长江职业学院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胡翔晖老师。
(二)学校完成各项审核后向湖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收集申请人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3月5日。
四、基本要求
7.毕业生补偿学费例表 篇七
近日,记者从市教委获悉,为鼓励高校毕业生自愿到山区工作,本市从今年起对到京郊边远山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市属高校毕业生,他们的.学费和助学贷款将由本市代偿。
凡本市市属高校在校期间成绩合格的北京生源毕业生,毕业后自愿到分布在房山、门头沟、昌平、延庆、怀柔、密云、平谷等京郊区县的40多个边远山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本市将为其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已缴纳学费将返还学生本人。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学费全免政策的毕业生不在代偿范围之列。
按照规定,本市为每名高校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本金部分最高不超过6000元。本市将从学生工作后第二年开始,分三年为学生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
享受代偿政策的毕业生需在边远山区乡镇以下的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基层单位就业,或工作现场地处边远山区乡镇以下地区的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8.身高体重比例表 篇八
之前有研究称,腰围和臀围的比例是性感的最重要因素,
但是通过深入调查分析,健康专家认为,体重指数是一个评定性感指数的关键数字,它比腰围和臀围的比例更能灵敏反映女性身材的变化。
腰臀比 = 腰围/臀围
男性 >0.90、女性>0.80就表明已经存在局部肥胖了,黄金腰臀比例是:维纳斯:0.68;玛丽莲·梦露:0.66。
一般认为,正常的体重指数为18到25之间,超重的体重指数为25到30之间,肥胖的体重指数为30以上。当这个描述身高和体重比例的体重指数为20.85时,就意味着这位女性的身材最性感。“因此,减肥的女性就一定要注意自己减肥的尺度了。”专家建议说。但是上面这个标准对于男性来说就并不适用了。
研究人员还表示,对于不同国家的人来说这个性感指数略微有一些差别,但没有本质上的区别。BMI = 体重(公斤)/[身高(米)]2
例如:1个人身高176厘米,体重75公斤,他的BMI=75/(1.76)2 = 24.2。
年龄
身高
15~19 20~24 25~29 30~34 35~39 40~44 45~49 50~60
153 46.5 48.0 49.1 50.3 51.1 52.0 52.4 52.4
154 46.8 48.5 49.6 50.7 51.5 52.6 52.9 52.9
155 47.3 49.0 50.1 51.2 52.0 53.2 53.4 53.4
156 47.7 49.5 50.7 51.7 52.5 53.6 53.9 53.9
157 48.2 50.0 51.3 52.1 52.8 54.1 54.5 54.5
158 48.8 50.5 51.8 52.6 53.3 54.7 55.0 55.0
159 49.4 51.0 52.3 53.1 53.9 55.4 55.7 55.7
160 50.0 51.5 52.8 53.6 54.5 55.9 56.3 56.3
161 50.5 52.1 53.3 54.3 55.2 56.6 57.0 57.0
162 51.0 52.7 53.9 54.9 55.9 57.3 57.7 57.7
163 51.7 53.3 54.5 55.5 56.6 58.0 58.5 58.5
164 52.3 53.9 55.0 56.3 57.4 58.7 59.2 59.2
165 53.0 54.5 55.6 56.9 58.1 59.4 60.0 60.0
166 53.6 55.2 56.3 57.6 58.8 60.2 60.7 60.7
167 54.1 55.9 56.9 58.4 59.5 60.9 61.5 61.5
168 54.6 56.6 57.6 59.1 60.3 61.7 62.3 62.3
169 55.4 57.3 58.4 59.8 61.0 62.6 63.1 63.1
170 56.2 58.1 59.1 60.5 61.8 63.4 63.8 63.8
171 56.8 58.8 59.9 61.3 62.5 64.1 64.6 64.6
172 57.6 59.5 60.6 62.0 63.3 65.0 65.4 65.4
173 58.2 60.2 61.3 62.8 64.1 65.9 66.3 66.3
174 58.9 60.9 62.1 63.6 65.0 66.8 67.4 67.4
175 59.5 61.7 62.9 64.5 65.9 67.7 68.4 68.4
176 60.5 62.5 63.7 65.4 66.8 68.6 69.5 69.5
177 61.4 63.3 64.6 66.5 67.7 69.5 70.5 70.5
178 62.2 64.1 65.5 67.5 68.6 70.4 71.5 71.5
179 63.1 64.9 66.4 68.4 69.7 71.3 72.5 72.6
180 64.0 65.7 67.5 69.5 70.9 72.3 73.8 73.8
181 65.0 66.6 68.5 70.6 72.0 73.4 75.0 75.0
182 65.7 67.5 69.4 71.7 73.0 74.5 76.2 76.2
183 66.5 68.3 70.4 72.7 74.0 75.2 77.4
77.4
有研究称,腰围和臀围的.比例是性感的最重要因素但是通过深入调查分析,健康专家认为,体重指数是一个评定性感指数的关键数字,它比腰围和臀围的比例更能灵敏反映女性身材的变化,
资料
腰臀比 = 腰围/臀围
男性 >0.90、女性>0.80就表明已经存在减肥“ =局部减肥=局部肥胖了,黄金腰臀比例是:维纳斯:0.68;玛丽莲·梦露:0.66。
9.毕业生补偿学费例表 篇九
各学院(系)、研究生院、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报送2011年毕业生第一批基层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材料的通知》(教助中心〔2011〕30号)以及《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校学发〔2009〕155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校2011年毕业生第一批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材料报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我校2011年毕业且符合代偿申请条件的全日制本科学生、研究生。定向生、委培生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遵纪守法,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并且服务期在3年及以上。
二、申请原则及额度
国家对每名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对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代偿实行就高原则,只可选择其一。
已享受过部分学费减免的学生如果申请学费代偿,则只可进行学费减免后差额部分代偿申请。
三、学生申请材料
(一)《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附件1)一式两份;
(二)就业协议书复印件一式两份。(对参加中央及省市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选调生”、“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和“三支一扶”等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专门项目以及我校部分试验站设立的科研助理工作岗位,需按规定提供相关协议或证明);
(三)已签订就业协议但实际工作地点在中西部地区或艰苦边远地区县及以下基层单位,另需提供二次分配就业证明(附件2)一式两份。
四、申请程序
(一)学生申请。6月10前向所在院系提出代偿申请并填写《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提交相关资料;
(二)院系审查。各院系分别对本科生、研究生提供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由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就业指导中心审核。对于参加中央及省市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到基层就业的专门项目须提供的相关就业证明材料,由就业指导中心审核确认,并在证明材料上加盖公章;
(四)计财处审核。对学生在校期间实际缴纳学费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情况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五)学校审核。各院系将申请学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就业协议书复印件及相关材料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核。
对经过“二次定岗”后才符合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在毕业前按以上程序提出申请,最迟于12月15日之前向学校补交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六)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校6月30日之前将符合代偿条件的学生申请材料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批复。
五、注意事项
(一)基层单位的界定
基层单位包含两类:第一类是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主要指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乡镇企业、县城中学、县城医院等属于代偿申请范围,但县政府所属的部、局、委、办等机关单位除外;第二类是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主要指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考虑到上述行业分布广、地区跨度大及流动作业性强等特点,工作现场可以适度放宽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政府所在地;
对于化工、电力、航天、邮政、交通、机械制造、冶炼加工、土建施工、高新科技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代偿申请人应出具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乡镇以下的相关就业证明,即上述行业工作现场不包含县政府所在地。通讯、金融、烟酒等行业不属于代偿申请范围;工作单位在县政府所属局委办等机关单位、市辖区及所辖街道(社区)的,暂不纳入代偿申请范围。
(二)本科学生在就业指导中心以及计财处审核环节原则上以院系为单位统一进行办理,研究生由研究生院统一办理。
(三)请各院系、研究生院于6月20日前将学生申请材料以及院系汇总表(附件3)以书面形式报送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汇总表按照填写说明(附件4)要求认真填写并将电子文档发送至zizhu@nwsuaf.edu.cn,书面材料须由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
(四)各院系、研究生院应按照要求认真做好2011年第一批基层就业代偿申请材料的初审和报送工作,严格把关,仔细审查,确保申请材料符合要求,提高上报材料的质量。填报工作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
附件:
1、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2、二次分配就业证明 3、2011第一批基层就业学费代偿或贷款代偿汇总表 4、2011第一批基层就业学费代偿或贷款代偿汇总表填写说明
学生工作处
10.毕业生补偿学费例表 篇十
2011年10月23日17:27中国新闻网
字号:T|T
今冬征兵再出优惠政策,22日,记者从(山东)省征兵办了解到,为鼓励更多高学历青年参军,国家新出台政策,从今年起,国家对参军的高等学校在校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退役后复学的原高校在校生实行学费资助。针对当前征兵工作的实际情况,国家出台新政策,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在校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退役后复学的原高校在校生实行学费资助。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贷款)的,学费补偿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对每名在校生应征入伍前在校期间每学年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金额,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计算,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据省征兵办有关负责人介绍,新政策中规定的高等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央部门和地方所属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高等学校在校生是指高校中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在读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在读生。
按照往年征兵政策规定,国家只对高校应届毕业生或翌年毕业的学生,实施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翌年毕业的学生被批准入伍的,第二年取得毕业证书后,按照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有关办法,作为应届毕业生实施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而今年国家把高校所有在校生纳入其中,并且退役复学还可获学费资助。
【毕业生补偿学费例表】推荐阅读:
毕业生毕业鉴定09-15
北影毕业生毕业赠言10-09
高校应届毕业生毕业感言07-25
高中毕业生毕业赠言寄语08-07
11届毕业生落户、往届毕业生落户08-17
应届毕业生个人总结_毕业生总结09-02
2024届本科毕业生毕业自传06-11
师范学院毕业生毕业感言08-27
师范类毕业生毕业实习总结10-10
理科大学毕业生的毕业感言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