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企业财务核算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2024-09-27

浅谈企业财务核算对税收征管的影响(精选7篇)

1.浅谈企业财务核算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篇一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私营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不断提高,以轧钢企业为代表的小型私营经济不仅成为**经济的重要支持,还成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扩大再就业的主要渠道。最近,我们对**市轧钢企业的经营情况及税收征管中存在问题进行了全面调查,提出了进一步强化轧钢企业税收征管的具体措施。

一、**市轧钢企业在日常

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市的轧钢企业大多为一些简单加工企业,主要生产各种型号的扁钢和螺纹钢,产品附加值不高。这些企业基本都属于一分局辖管,通过对一分局所辖16户轧钢企业的调研、剖析,找出了轧钢企业日常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采用预收账款方式销售货物,不及时确认销售。轧钢企业管理水平普遍低下,相当一部分轧钢企业,仍停留在“老公管厂,老婆管账”的家族制管理模式上,加上这些轧钢企业基本上是个人独资企业,经营不正常,财务管理也较混乱。从这次评估情况来看轧钢企业大多存在预收货款销售方式,大多数企业在收到预收款后,挂预收账款科目,在货物发出时,不作账务处理,待到购货方货款全部付清后,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确认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之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即当企业货物离开企业之时即应确认销售,而不是收到全部货款时才确认销售。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大多数轧钢企业在实际操作中都是以收到全部货款后才作销售处理,使得税款入库明显滞后。由于企业是家族式管理,企业财务核算不健全,没有建立相应的仓库出入库台账,有的则是记录在老板个人手中,其隐蔽性较强,不易被发现。

2、轧钢企业账面反映存货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过大,其真实性难以确认。从这次调查情况看,轧钢企业的账面存货普遍较大,平均约占全年销售收入的30%以上,有的企业账面存货甚至占全年销售收入的50%以上,存货周转率相应偏低。存货的账面数是一个时点上的数字,是一个静态的事物,而企业的经营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因此对存货的问题,较难鉴定。从财务管理的角度看,存货周转率过低,说明企业资金占用过多,资金周转慢,财务成本相应也高,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企业经营不好,货物销路不畅。但事实上却并非如此。如何鉴定企业存货账面数是否真实,这也是轧钢行业税收征管的一大难点。

3、缺少一套行之有效的指标体系,投入产出难以确认。在调查的过程中,发现了一个较为奇怪的现象:轧钢企业在对扁钢、螺纹钢的生产过程中产生了很多废钢、氧化铁等废料,成材率大约在85%左右,废料率基本在15%左右,好一点的控制在10%以内,差的废料竞达25%,在这些废料中,氧化铁占的比重普遍在40%左右,而废钢占的比重仅在60%上下。通过进一步了解,废钢的价格大约在3500元/吨,氧化铁大约在750元/吨,二者相差2750元/吨。而轧钢企业在生产扁钢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料一般为10%左右,生产螺纹钢所产生的废料一般控制在5%以内,废料中氧化铁所占的比重一般约占整个废料的10%,因此,轧钢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所占比重较大,氧化铁所占比重过高,如果按照企业账面所反映的这些下脚料销售,将严重影响企业财务核算的真实性。进一步调查后,某轧钢企业透露了一个行业秘密:由于没有一套相关的行之有效的指标体系,投入产出难以确认,几乎所有轧钢企业的产品(扁钢、螺纹钢等)都有不开票销售,都存在不计账、少记账现象,为了使账面数更合理,便人为降低成材率,提高氧化铁在废料中的比率,致使每个轧钢企业的下脚废料都占到企业总投入的15%左右。

4、轧钢企业能耗过大,各期间能耗波动异常。从这次调查的情况横向比较来看:轧钢企业投入与产出的单位产品,每吨耗电大约在80度,每吨耗煤0.12吨,比全省同行业的产品能耗高出许多。全省平均煤耗0.1吨,电耗60度。从这次调查的情况纵向比较来看:轧钢企业各期投入与产出的单位产品能耗相差较大,且波动异常,大多数轧钢企业波动在20%左右,甚至有的轧钢企业上下两期之间的能耗相差竟达一倍。

5、轧钢企业不按规定核算成本,人为控制成本结转,以本期销售的一定比例确定成本的现象时有发生。

二、分析原因 寻找对策 完善轧钢企业的税收征管

从以上调查的情况来看,轧钢企业的税收征管存在问题的原因大多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没有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税源监控体系。二是轧钢企业各项成本没有参数指标可以参考。三是税收管理员对轧钢企业的管理,仅停留在申报资料的审核上,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不太了解。从目前情况看,真正对企业工艺流程、成本核算了解透彻的税收管理员很少,有些税收管理员甚至根本不知道所辖企业的工艺流程,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认知停留在报表阶段。四是税收管理员知识更新欠缺,不能完全适应新的税收征管形势,有些税收管理员对企业的经营异常有所察觉,但对于这一新型的避税方式无从下手。为确保税收征管的质量,笔者建议在日常征管过程中应采取以下措施,来提高税收征管工作的质量:

1、内外结合。从统计、工商、地税等部门采集第三方信息,从综合征管软件中提取企业征管信息,内外结合进行比对分析,寻找提高税收征管工作的切入点,发

挥多渠道数据信息的重要作用,对行业特点、企业资本结构、生产工艺流程、财务核算过程全面深入的了解,为提高税收征管工作质量打下一定的基础。

2、账实结合。税收管理员在查阅会计账薄、了解经营概况的基础上,要深入纳税人生产经营实地,调查采集物耗、能耗等基础信息,依据各项折旧、费用、利润,货物出入库速率、规模,货物平均售价等基础指标,分析测算销售收入和增加值,测算实际纳税与应纳税额的差距,科学评判纳税申报的真实性。

3、纵横结合。在日常征管过程中,税收管理员要调阅企业不同的会计核算和申报资料,梳理生产经营和税收实现的基本特征,对存货变动率、应收账款变动率、预付账款变动率、采购或销售成本变化率、单位能耗等关键指标进行系统分析,掌握生产经营的异常波动情况;同时,综合分析行业总体税收状况和纳税人个体纳税情况,在关键指标上加强与同类纳税人的横向比较,为税收征管质量的提高提供参数指标。

4、管查互动。税收征管质量的提高需要与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进行有机的结合,我们在日常征管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生产经营方面存在的各种问题,有的可以通过纳税评估对纳税人进行约谈及实地调查,一般在纳税人自查后就可以得到初步的解决。但对于约谈和实地调查都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严肃处理,发挥税务稽查的威慑作用。评估岗位和稽查部门在评估、稽查中发现的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应及时向管理部门反馈。通过内管、外查互为促进的方式,切实提高征管质量。

5、不断创新。不断丰富和改进工作方法,灵活运用,把日常征管和实地调查结合起来,根据不同企业的特点有针对性的实施征管。不断实践从单一企业的管理向行业管理的转变,避免孤立管理的弊端。结合税负分析、税源监控、金税工程调查,实行多层次、多角度有效监管,建立行业监管模型,堵塞行业漏洞,规范行业管理。

2.浅谈企业财务核算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篇二

股权收购在会计上属于企业合并中的控股合并,是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股权收购后被收购企业法人主体继续存在。股权收购与新设合并、吸收合并共同构成企业会计准则中的企业合并。

股权收购在税法上不属于企业合并,是指一家企业(即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作为支付的形式。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等有形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企业合并准则规定,一次交换交易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每一单项交易成本之和。购买方在购买日对作为企业合并对价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经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财税[2009]59号文对股权收购的企业所得税根据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纳税处理和特殊纳税处理。(1)股权收购一般性税务处理为: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2)股权收购同时符合: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而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股权收购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股权收购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等四个条件的,可以选择以下特殊性税务处理: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二、股权收购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案例解析

股权收购只是被收购企业股东之间的股权所有者变换,其所涉及的纳税事项,主要是股权转让是否有所得,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股权收购后,股权转让发生所得,则个人股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股东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有股权损失则可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例1]假如A单位持有甲企业100%的股权,计税基础是200万元,公允价值为500万元。如果乙公司以现金收购A单位持有的甲企业全部股权,价款为500万元。假如不考虑其他税费、经济业务,下同。

乙公司会计核算

借:长期股权投资(甲)500

贷:银行存款500

A单位会计核算

借:银行存款500

贷:长期股权投资(甲)200

投资收益300

税务处理:A单位(股东)股权转让增值300万元,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75万元(300×25%)。乙公司收购甲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是500万元。假如,三年后乙公司将甲企业股权以600万元转让,乙公司股权转让所得100万元,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5万元(100×25%)。这说明,股权收购的一般性税务处理与会计核算是一致的,不存在纳税调整问题。

[例2]A单位持有甲企业100%的股权,计税基础200万元,公允价值500万元。假设乙公司以其全资子公司B单位50%股权支付,公允价值500万元(即大于85%),成本80万元,收购A单位持有的甲企业全部股权(即超过75%)。

乙公司会计核算

借:长期股权投资(甲)5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 80

投资收益420

税务处理: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甲)的计税基础是200万元,而不是500万元;乙公司应该纳税调减300万元,而不是420万元。

A单位会计核算

借:长期股权投资(B) 500

贷:长期股权投资(甲)200

投资收益300

税务处理:A单位持有B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为200万元,而不是500万元;A单位应该纳税调减300万元。

如果三年后乙公司、A单位分别以600万元将其持有的甲企业、B单位的股权全部转让。

乙公司会计核算

借:银行存款600

贷:长期股权投资(甲)500

投资收益100

税务处理: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甲)的计税基础为200万元,即转让应税所得为400万元,所以需要纳税调增300万元。

A单位会计核算

借:银行存款6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 500

投资收益100

税务处理:A单位长期股权投资(B)的计税基础为200万元,而该转让应税所得为400万元,所以需要纳税调增300万元。

[例3]假如A单位持有甲企业100%的股权,计税基础是200万元,公允价值为500万元。如果乙公司收购A单位持有的甲企业全部股权,股权支付为450万元(为子公司B单位50%股权,公允价值450万元,成本80万元),非股权支付为50万元现金。

乙公司会计核算

借:长期股权投资(甲)5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 80

银行存款50

投资收益370

A单位会计核算

借:长期股权投资(B) 450

银行存款50

贷:长期股权投资(甲)200

投资收益300

税务处理:财税[2009]59号第六条规定,重组交易各方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其计算公式为: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乙公司股权支付450万元,占全部交易支付额的90%(450÷500),超过了85%;乙公司收购甲企业100%股权,大于75%。假如完全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与450万元股权对应的增值270万元暂不必纳税,所以乙公司股权收购时需要纳税调减270万元,而不是370万元。乙公司对甲企业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是230万元(180+50),而不是200万元。

A单位转让股权计税基础为200万元,取得支付对价500万元,增值300万元。其中,A单位与非股权支付50万元对应的股权要视同销售,其所得30万元(300×50÷500),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7.5万元(30×25%),而与450万元股权支付对应的所得270万元(300×450÷500或300-30),暂时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A单位股权转让时需要纳税调减270万元,而不是300万元。A单位取得B单位股权的计税基础是180万元(200-200×50÷500),而不是200万元。

需要注意,企业发生符合特殊性股权收购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股权收购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特殊性股权收购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股权收购业务进行税务处理。企业发生特殊性税务处理股权收购业务,应准备以下资料:当事方的股权收购业务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股权收购的商业目的;双方或多方所签订的股权收购业务合同或协议;由评估机构出具的所转让及支付的股权公允价值;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股权比例,支付对价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和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工商等相关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2006) 》 (财会[2006]3号) 。

[2]《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9号) 。

3.浅谈企业财务核算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篇三

【关键词】财政收入政策;税收征管;影响

财政政策是国家干预和调节经济手段的基本手段之一,包括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政策两个方面。国家利用财政收入政策采取的措施:(1)调节收入和财产分配的税收措施;(2)对垄断企业投资实行的税收优惠措施;(3)调整经济结构的税收措施;(4)刺激和抑制经济增长的总量调节措施。

税收征管是指国家税务征收机关依据税法、征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税款征收过程进行的组织、管理、检查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广义的税收征管包括各税种的征收管理,主要是管理服务、征收监控、税务稽查、税收法制和税务执行五个方面,具体可理解为两大方面:一是税收行政执法,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管理、申报纳税管理、减免缓税管理、稽查管理、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管理。二是税收内部管理,即长期以来形成的以宏观经济管理需要出发而运用税收计划、税收会计、税务统计、税收票证等进行的内部管理活动。税收征管是整个税收管理活动的中心环节,是实现税收管理目标,将潜在的税源变为现实的税收收入的实现手段,也是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指导、监督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发挥税收作用的重要措施的基础性工作。

1.财政收入计划的刚性化,导致税收征管的目标错位

税收征管的目的在于促使纳税人依法纳税,以实现政府的财政收入政策目标。由于财政收入计划的刚性化,促成了税收收入计划的指令性和权威性。现行的税收收入计划仍主要在“基数法”下产生,在实际工作中,各级税务机关将完成上级下达的税收任务作为税收征管的基本目标,由此造成税收征管工作出现许多不规范行为,一些地方为完成税收计划任务而实行“掠夺式”征收,收“过头税”,竭泽而渔。也有的为防止第二年的税收收入计划过高,人为地“藏税于民”。其结果必然是税收收入计划“到位”,税务征管“越位”,严重阻碍税收征管的正确实施。纳税人对税收征管产生怨言和逆反心理也就在所难免。

2.财政收入格局不够明确,弱化了税收征管

财政收入形式较多,税费混淆,是税收征管多年的难点。我国现行的财政收入格局是“三多一高”,即各级政府的收入名目多,组织收入的部门多,征收的形式多,征收成本高。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力军,收费也是政府实现职能、获得资金的一种融资形式。在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收费的形式并不被普遍采用,主要是由税收的征集所替代。这不仅是因为征收成本的问题,还有一个收入格局简易和方便管理的问题。而我国受特定历史时期经济发展的影响,收费名目多,范围广,制度外收费增长快,对社会资金运行的影响力和作用力很大,对纳税人的干扰力很强。加上收费的管理不清晰,税费混淆,给税收的日常征管带来了很大的阻力。近几年发展起来的社会保险基金尽管收缴过程出现严重障碍,但现在已经成为国家重要的专项收入。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选择开征社会保障税,由税务部门征收。

而我国是由社保等部门组织征收,其结果必然要在同一区域内形成重叠的征收大军。收入征收和报缴方式的多样化,使纳税人、缴费人都难以承受。国债的发行,最终是增加了税收征管的压力。国债是超前使用的税收。目前我国是以发行国债、增加政府支出为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做支撑。国债和税收两者具有一定的替代关系,从发展的角度看,二者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国家债务的积累,必然会在国家债务偿还期带来宏观税负水平的提高,这给税收组织收入功能的实现带来更大的压力。这种压力在我国经济增长速度放缓时期将尤其明显。分税制的老化,制约了税收征管。1994年确定的分税制,是以1993年的收入作为财权划分的根据,从而形成了事权依附财权,有财权才有事权的悖谬现象。由于中央税和地方税的格局不尽合理,加之地方政府没有地方税收的立法权,导致部分地方政府的收支无序,大量的非规范性收费蔓延,地方政府擅定税收政策,随意干预税法执行,搞恶性财税竞争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地方政府不惜扭曲地方经济的发展,盲目鼓励企业转向娱乐业和房地产业。这给正常的税收征管工作增加了难度。

3.财政收入政策对经济调整的层次和环节过多,加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

(1)我国现存的两个群体没能有效纳入财政税收的调节管理,增加了纳税人的抵触情绪。近几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在我国产生了一批有消费能力而无消费需求,和有消费需求而没有消费能力的两个群体。国家对这两个群体缺乏有效地调节和管理,这是财政收入政策的疏漏,在社会上产生了一些不良的反映,增加了纳税人对税收工作的抵触情绪,给税收的日常征管增加了阻力。

(2)税收的地区管辖权混乱,干扰了税收征管的正常进行。由于现行的财政分配体制和长期形成的税务管理定式,税收征管在国内没有形成真正的属地管辖,漏征漏管、争税源、买卖税款和税收混库等现象时有发生。税收管辖权的争议,使部分税务部门的税收征管难以到位。

(3)税制的复杂化,降低了税收征管的效率。收入和调节是税收的两大职能,组织收入是税收最基本的职能,调节寓于收入之中。过分夸大税收的调节职能,其结果是税制设计的复杂化,征收管理的滞后性。我国现行的分产业划分流转税税种的政策极不合理,而增值税在三个产业之间又“联而不通”,阻碍了税收征管的有效实施。

4.对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构想 篇四

一、当前个体税收的征管现状

2003年5月,全市对个体税收增值税起征点由800元调整为2000元,就全市来说,对个体纳税业户的税收征管都逐步规范起来。但是,就目前的征管现状看,无论是从发展经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还是加大征管力度、提高征管质量等方面都远未达到预期的目标。一是征管成本高、收入少的现状没有发生明显的变化。从总体上看,个体征管的户数减少了近1/4,可征管战线没缩短,征管人员未减少,管理费用没降低。从全市情况看,仍然用了1/3的人员征了1%左右的税款,有的县级局用51%的人员征了0.89%的税款。二是对涉税矛盾集中的问题仍然没有很好的解决办法。市面上个体户多,但大多是旧城改造后把新居的一楼、储藏室装成了铺面,况且这些业主多是城镇低保线以下的无业人员、下岗人员、企业改制后未就业又未领到下岗证的失业人员,他(她)们既无资金又无市场竞争能力,经营收益极少,虽有爱国之心,却极难支付日益繁重的国税、地方税,工商、检疫、治安等费用,征纳双方一方面要严格执法,一方面要为维持基本生活而软缠硬抗,矛盾不断,加上基层征管机构对月销售额在2000元上下的界定非常困难,有的单位为了回避矛盾,竟然采取将不足起征点的业户改为按季汇总缴纳,或将原来月纳税额在1000元左右的业户定额提高为2000元以上,以减少工作量,变相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三是投入的精力多,得到的同情少。有的基层分局长,一个星期处理三起个体税收征纳纠纷,有的分局为了征收几十元税款受到不法纳税人的刁难、围攻甚至辱骂、殴打而求助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时,得到的回答竟是为了社会稳定,可以受委屈,可以不征税,实在是得不偿失。

二、继续调整个体税收起征点是强化征管质量的有效途径 当各级都在下大力探索如何提高征管质量的时候,反复研究如何使个体定额核定体现公平、合理的时候,笔者认为,继续适当调整个体税收起征点是当前提高征管质量的一条有效途径。其主要理由是:

1.适当调高个体税收起征点是贯彻税收经济观的具体体现。经济是税收的根本,也是税收的源泉。要将税收征管置于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的宏观背景下进行分析,当前绝大多数的个体户所从事的都是第三产业,即饮食服务业,这一产业本身就是我国的新兴产业,需要大力扶植发展。如果将这些个体小户放开,使其迅速发展,必将促进第三产业速度的加快,就会为税收增加源源不断的税源,形成经济增长税收增加的良性循环。

2.适当调高个体税收起征点是落实下岗职工政策和城镇人口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民心之举。随着我国工业经济的调整和改组,大量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人员,大都集中在个体经营队伍之中,能够使他们通过自己的劳动自食其力,也减轻了国家的压力,为社会稳定做出了贡献。

3.适当调高个体税收起征点是降低税收成本、激活人力资源的有效途径。如果将全市的个体税收起征点提高至5000元,全

市的个体税收就会相对集中在城乡主要街道或专业市场,征管战线就会自然缩短,长期以来困扰我们的征管成本高、人员少、管不好的现象就会迎刃而解。

4.适当调高个体税收起征点是强化税收征管、加快信息化建设的有力措施。对调整后的个体业户全部实行建帐管理,其征收、申报、使用发票等项程序,同其他纳税人一样纳入微机系统规范管理,将会大大加快征管信息化建设的速度。

那么,个体税收起征点调到多少为宜,调高后会不会影响税收任务的完成?答案是:调到5000元为宜。只要加强征管,将不会影响税收任务的完成。

其一、以大补小,弥补税源的减少。就目前看,个体业户中的漏征漏管户不少,但所偷税款不多。倒是有一定规模的批发户、专卖店、煤炭等营销大户利用各种手段偷税,新泰去年以来查了几个大户,罚补税额都在十几万元以上,一个经营大户抵上百个小户。因此,管住了大户就弥补了因定额调整而相应减少的税源。

其二、以票管税,抓好季节性增收。以前对以票管税好像单纯理解为以发票控制税款缴纳和清理欠税,或者以此作为核定业户月销售额的依据。而今,我们完全可以拓展为控制零散税收的手段,凡一次性经营收入超过150元又需要开具发票的,(除正常使用发票的业户外)都须到征收厅缴税开票,特别是抓好季节性销售活动,增加税收。

其三、以查促管,搞好堵漏增收。对暂时达不到起征点的业户,不是放任不管,可以通过定期摸底调查,行业排查、接受举

5.浅谈企业财务核算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篇五

一、当前专卖行业税收征管的现状

据统计,我县城镇专卖店、代理、超市经营的纳税人有98户,经营

方式很多,也很复杂,有的是原来的商店增加营业面积扩展而成的,规模不是很大,但品种齐全,批零兼营,大多是自己经营。有的是直接租用原来的商场,专卖店、代理大多是租用2到3间门面经营,有的是投资新建商场,聘请大量员工。

一是“双定”征收。主要是针对专卖店、代理以及家庭式的自主经营为主的业户,名义上以超市经营,其实,也就是原来的个体商店,只是改头换面,换汤不换药,“新瓶装老酒”,自主经营,自收自付,无账可查,税务机关只能根据其地段、生意好坏实行定期定额的“双定”征收办法,一般一定一年不变。有的采取成本测算法,通过成本加费用加合理利润倒推算出营业额,然后,核定其税额。这种方法简单,但不能准确核定其应纳税额、也不公正,征纳双方容易相互扯皮。

二是“查定”征收。针对有一定规模,大多数是合伙经营,有据可查,但账务不健全的小超市和专卖店、代理商。通过相关数据核定一个月的营业额,从而推算出全年的销售收入,然后根据淡旺季平均核定全年的税额,按月缴纳。这种方法进行评估不准确,税收流失较大。

三是“查账”征收。针对经营比较规范的超市,采取记录超市后台管理服务器上的销售来结算税款,这种结算需要超市的积极配合,超市收银台实行统一收款按期结算。例如:君发商贸1-4号收银台与公司出纳一天一核对,十天一结算,从各柜销货款中提取管理费。各项税费由公司统一缴纳。这种作法无法保证超市后台管理销售额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一方面增加了经营者的税负,同时,也给税源管理、日常巡查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四是“电子”定税。无论超市、代理、专卖店大小,统一规定,对不同的地段确定不同的系数、将营业面积等相关数据输入电脑确定其税额,并通过张榜公布,领导审批,下达定额税款通知书,确定全年税额,按月申报缴纳。这种管理办法虽然科学,但也参杂了一些人为因素,不一定准确公平,容易引起上访事件。

二、专卖行业税收征管的难点

无论对超市经营,还是对专卖店、代理商的征管,在实际管理工作中,都有一定的难度,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收入”核定难。城区和集镇超市、专卖店、代理大多数是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由于经营方式灵活,很难确定其真实的销售收入。

1、销售额很难掌握。农村集镇超市、专卖店多是个体经营方式、项目多变,进货渠道“灵活”,隐蔽性较强,现金结算居多,税务部门很难掌握其真实的收支情况,对其“应税收入”难以准确掌握。

2、专卖店、超市经营电脑账目保存不全。超市、专卖店购进货物一般都是将货物品名、数量、单价以不同条形码形式输入电脑,销售时由电脑收款进行识别、结算收款和核算收入。有的专卖店、超市是当天结算,当天删除,有的资料保存一个星期,有的最多保存一个月,导致税务机关无法对其销售收入进行核查。

3、做假账现象普遍。有的代理、专卖店、超市的电脑可以随意修改,数据不真实,有的超市账外不开票收入占应税收入的一半以上,有的个体私营者在进货时索取专票到超市抵扣税款,有关业务往来抵账以物易物等隐形收入均不作销售收入,有的是不使用正规发票而使用其它销售凭证不具实申报纳税等等。这些收入税务机关很难核定,偷逃税收相当严重。

二是“税收”管理监管难。如今,超市行业已基本脱离手工或单机收银方式,而使用的是百年软件和正同软件,服务器(后台)/tamisv2.0版机(前端)的网络销售管理系统已成为超市主要采取的收银及管理手段。他们使用的管理软件似乎在软件中隐藏了避税功能,此功能在各软件公司的体现方式各有千秋,但最终结果都一样,那就是隐瞒真实的销售金额来达到直接偷税的目的,如使用最高管理权限进入超市管理软件的系统设置中按住指令的同时快速双击指定区域就会出现隐藏功能,此功能在输入最高权限密码后就可以直接调整超市公开数据的一定比例,可以随意将收入扩大或缩小多少倍,这样,被隐藏的销售收入就可以人为操作变小了。这只是其中的秘密之一,软件启动运行时还有特殊的程序,可以自动生存二套账,在查询功能上也有很多“玄机”,这已经是业主内公开的秘密。这些让税务人员防不胜防,给税收日常巡查、监管带来了一定难度。

三是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难。税控收款机软件操作方便,成本费用较低,一台机器要使用多年,一个超市至少要配1-4台机器,如果全部更换成税控装置的收款机。

1、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纳税人很难接受,工作难度较大

。一台新的税控收款机少则6000多元,多则1万元多元,一个超市、专卖店、代理纳税人按1-4台测算,以前的全部废弃掉,损失过大,同时,也增加了纳税人成本。

2、安装税控收款机控制销售收入后,超市的毛利润率平均不过15%左右,本身就是微利经营,如果按4%据实征收,超市税负过高,挤占了超市利润,无利可图。

3、对专卖店、代理商的纳税人安装税

控收款机,品种单一,成本过高,具实反映经营情况,因此,一些超市、专卖店、代理商对安装税控收款机普遍存在抵触情绪,不愿意接受,真正全部推行难度很大。

四是“租赁经营”确认难。当前,很多有一定规模的超市将柜台或部分场地租赁给其他经营者自主经营,有的直接将柜台出租给第三方,收取一定的场租费,有的是统收统付,税费由超市统一收取,代扣代缴,税务机关无法区分那些是租赁区,承包给个体经营,那些是超市统一管理的,在纳税问题上,双方互定盟约,相互推诿,逃避纳税检查,无法认定是否承包,其实,无论是那一种形式,税收并没有缴纳。因此,也没有被税务机关所管理,形成税收管理的“真空地带”。

三、对专卖行业税收管理的几点建议

针对超市、代理、专卖店现有税收管理现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建议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完善:

一是推行税控收款软件。推行税控收款机,是国际通行对现金使用量大的专项管理,是实施征管科学化、精细化的重要手段。当前,一些税控收款机虽然开发出来了,但是,技术不成熟、不配套,也没有统一,税务机关实际操作困难。税务系统要开发统一模式的税控收款软件。一是数据要有“可控性”。确保数据只能读写,不可删除、修改,而且规定“税控卡”的数据每月在规定时间内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后系统才能继续运作,否则,系统自动锁定,从而确保税务机关及时掌握准确的销售收入。二是存储信息要有“永久性”。在税控收款机中添加一种“税控黑匣子”,能准确记录纳税人的经营情况,对纳税人销售出去的货物,无论是否开具发票,税控收款机都能自动存储销售额,税控收款机的密码由税务机关掌握,税务机关按月将其中存储的信息和纳税人申报的信息进行核对,确保销售收入的准确性。三是巡查要经常性。发现未按规定使用或损毁税控装置的,可依照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理。

三是分类管理。

1、对规模较小的超市、专卖店税收管理。一方面实行“双定”征收办法,同时安装税控装置进行监控,如果定税额数小于税控卡记录的开票数,则按税控ic卡记录纳税,并按有关程序对定额进行调整。另外也可按超市、专卖店的规模、大小、按行业规定实行最低税负率,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地段确定各行业的最低税负率作为系数,然后根据经营面积实行科学的“电子定税”,张榜公布,群众评议,领导审批,最后下达定额通知书,尽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合理。

2、对规模较大的,要强制安装税控装置,实行规范管理。一方面对超市、专卖店收款系统软件进行备案,以便税务部门了解纳税人软件的性能,当软件变更或者系统数据重新安装时应及时向税务部门报告,否则应视为非法销毁数据,同时,建议在超市、专卖店推行商品销售收款税控时,对超市商品的条形码管理系统也加入税控装置,把超市、专卖店商品的进、销、存都进入税务管理的视线,以防止经营者通过进货渠道弄虚作假、骗抵税款的现象。

3、对达到一定规模的要建立健全账务,办理一般纳税人,同时,安装税控收款机,实行双向监管。对销售达到一般纳税人规模又不申报办理的,按有关规定对其一般纳税人标准征税。凡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的超市、专卖店、代理的纳税人,必须携带税控ic卡办理纳税申报、并确保税控ic卡记录的所有开票都申报纳税。另一方面要加强日常产生数据报表的检查,经常性地开展突击日常巡查,以防止纳税人随意备份,修改,删除数据,有效防止超市、专卖店、代理纳税人的偷逃税行为。

4、对租赁柜台或场地的业户进行清查,账务健全的可实行查账征收,无账可查的,实行完全承包经营的,按个体户管理办法实行“双定”征收,可有效防止管理“真空”,堵塞税收征管漏洞。

四是查评并重。在日常征管巡查中,税务机关要把握尺度,对超市、专卖店、代理的纳税人的税负要进行纳税评估,测算行业平均税负率,以此来断定是否属于正常申报,低于最低税负率的要按最低税率征税,将其纳税申报作为异常申报,对超市运用商业企业“销售额变动率”、“成本毛利率”、“商业企业进项税额控制数”等指标,对其实行纳税评估,列入稽查重点,对偷逃税严重的要加重处罚,对严重的涉税违法犯罪行为,要严肃查处,不得手软,必要时,可进行公开曝光,以警示和教育进一步净化税收法制环境。

6.浅谈企业财务核算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篇六

吴蔚文

[摘要]税收统计分析是统计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从税收经济现象的数量方面来研究税收征管和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一项专业统计。随着税收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不断深入,税收统计分析工作越来越被各级税务部门所关注,本文从开展税收统计分析服务税收征管工作中进行部分探究,来浅释其发挥的导向作用。

关键词:税收统计数据分析、导向作用

随着税务系统信息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税收工作思路也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组织收入工作重点从任务管理向税源分析,征管精细方面转变,也应用了针对税收业务管理与税源分析、纳税户管理的软件系统,如综合征管信息系统、金税工程、多元化申报系统等,积累了大量的业务数据。税收统计与分析作为加强税收收入和税收征管工作的切入点,重要性也越来越凸现,已成为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的有效手段,对加强税源管理和征收管理起着重要的导向作用。如何进一步发挥税收统计分析的导向作用,服务税收征管,成为各级税务部门关注的重要问题。

一、税收分析与税源管理的界定

分析,即把一件事物、一种现象、一个概念分成较简单的组成部分,找出它们的本质属性和彼此之间的联系。税收分析就是以丰富的宏观经济数据、税收数据资料和其他资料为基础,运用各种科学的手段和方法,对税收工作和经济运行状况进行客观的描述和评价,揭示影响税收收入进度的因素,对税收经 1

济关系予以解析,对未来税收发展形势进行预测与推断。它存在的基础和依据就是通过一套数据分析和数据挖掘的工具和方法,锁定税收流失的高风险区域,增强税收管理的预见性、针对性,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大税收。

税源是经济发展成果在税收上的体现,是税收管理的起点,也是税收征管的基础与核心。税收管理的最终目的是将法定的潜在税源转化为现实的税收,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换角度话说就是努力缩小实征数与法定应征数的差距,减少税收流失的风险。当税收征管的指导思想和管理理念发生变化之后,就涉及我们用以什么样的方法和措施去落实这种新的管理理念,因此,税收分析由围绕收入任务完成情况的分析转向对税源的分析,转向如何反映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如何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上。税收分析也就是对税收征收管理各个环节的解读和评价。

二、税收分析对税源管理的作用

税收分析贯穿于税收管理活动的全过程,能够全面、系统、真实地反映税收收入的征收管理情况,评估税收与经济发展是否协调,从而更好地指导税收工作的开展。

(一)进一步推进了依法治税。依法治税是对税收工作质的规定,它需要以税收分析为基础的量的支持。一方面通过宏观税收经济分析来反映税收征管过程中的薄弱环节,督促更好地贯彻执行各项经济、税收政策。另一方面通过微观税收分析,对纳税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发现存在问题来进一步规范执法,促使依法治税落到实处。

(二)提升了税源预测准确度。当前税收与经济的紧密度、关联性越来越高,对税收预测的准确性要求也越来越高。国税部门开展税收分析,以统计方法和数学方法为手段,对经济税源发展变化情况进行宏观分析以及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指标进行微观分析,反映出税源构成状况及未来一定时期内的税收潜力及发展趋势,也实现了科学决策、科学管理工作要求。

(三)完善了税收征管质量考核体系。目前国税系统内部的税收数据与税收质量考核体系是一种建立在微观数据信息基础上的内部考核,由于数据信息在一定程度上的不完整、不对称,使考核结果难免有失公允。而通过税收分析手段,可以把一系列影响税收征管质量的因素联系起来,把握经济与税收的关联度,掌握税收政策对税收的影响度,较准确地评价税源监控质量和征收成果,间接弥补了税收征管质量考核的信息缺陷。

三、当前税收分析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税收分析工作的认识尚不明确。有些基层领导对开展好税收分析提升管理质量没有足够性、重要性的认识,有些职能股室对开展分析存在畏难思想或仍习惯于简单的数据对比分析,对影响税收收入增减变化的经济、政策及征管因素分析不深、不透,部分税收管理员认为开展分析是“纸上谈兵”,分析工作只是上级部门与领导的要求,税收管理凭经验,不调查不分析,闭门造车,好不好到不到位不管,也不寻原因、找对策,工作主观能动性不够。

(二)缺乏部门间的协调机制。从纵向上看,上下级机关之间的分析互动机制还不完善,数据重复分析与漏分析现象较多,分析的内容与重点也不明确,造成了一定的人力资源浪费;从横向上看,内部各业务部门分析口径不一样,分析方法与手段又不同,造成了同一数据分析的结果不一性质不同,加上又没有一套规范有效的数据整理、传递制度,分析资料与结果交换渠道不通,制约了税收分析作用效果。另外,税务部门与地方经济管理部门、金融单位的信息交换机制不健全、不完善,重要的经济发展数据因各种原因不能取得,缺乏对区域经济发展的宏观认识和客观分析,税收分析难以全面、透彻、客观,有效。

(三)数据来源不足,分析方法简单。税收分析作为综合性分析,要掌握大量的、真实的、完整的涉税信息。目前税收分析数据主要来源于综合征管软件及纳税人报关的税收资料报表,而这些数据中仍有大量的信息缺项、不真、不准,造成分析结果与实际差异较大,而基于这样的数据作出的分析,很难得出正确的结论。由于还没有较完善的功能齐全的数据分析应用平台,使税收分析资源不能共享,表现为获取信息的渠道单一,查询方式单一,分析指标不完善,缺乏筛选比对功能,信息数据应用水平低,无法指导税源管理工作。同时税收分析方法缺乏创新,分析人员的水平参差不齐,始终停留在各税种的完成对比上,对行业分析发展态势不明确,对一些重要增减收因素分析不透彻,往往只看到问题的表象,缺乏深层次的实质性的分析内容,分析后提不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和建议,对管理决策没有参考价值。

四、加强税收分析促进税源管理的对策

开展税收分析就是要通过宏观看微观、通过客观看主观、通过行业看企业、通过问题看管理,运用分析结果来指导和促进税收征管,发挥导向的作用,推进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一)高度重视税收分析工作。首先要让大家全面认识到税收分析在税源管理中的重要地位,改变“就税收分析税收,就税源分析税源”的思维方式,摒弃税收分析只是为应付上级一时之需,可有可无、无关紧要的错误观念,真正认识到税收分析是提高征管质效,更好地组织收入的重要措施。其次,要加强对税收分析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协调联动机制的作用,内部各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建立起税收分析、税源管理、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的资源共享和良性互动机制,加强与外部经济管理部门的协调沟通,建立良好的数据传送机制,及时、准确获取相关经济指标。再次要重视税收分析队伍的建设,开展对现有

分析人员的专业能力、宏观经济掌握能力、综合分析能力的培训,全面提高税收分析人员的综合素质,更好地满足税收工作需要。

(二)建立科学的税收分析工作机制。一是建立由收入核算部门牵头,各业务部门分工的“信息共享、分工配合、优势互补、齐抓共管的税收分析运行机制和分析成果反馈机制,加强对解决问题措施和实施效果的分析和关注。二是探索建立税收分析工作流程,将税收分析工作按照业务分工的不同细化为税源调查、数据采集、数据处理、因素分析、报告整理、分析成果运用等环节,结合各环节业务特点和岗位要求,明确工作规范及数据资料传递的反馈流程。三是建立税收分析报告和分析通报制度,定期召开收入分析的专题会议,健全行之有效的监督考核体系,使税收分析工作标准有据可依。

(三)改进税收分析方法。当前要进一步完善经常性的分析方法,利用各税种与相关经济指标的对比、趋势预测等,来分析税收增长与经济发展是否协调,税收征管力度是否到位,税收政策执行是否正确,做到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宏观分析与微观分析相结合,动态数据与静态数据相结合,特性分析与规律性分析相结合,进度分析与趋势分析相结合,从而实现税收分析由税收进度增减情况等简单的对比分析向宏观税负、增长弹性等分析的转变。同时通过开展税收弹性分析、税负分析、税源分析和税收关联分析,并与税收完成情况分析以及税收资金形态分析等有机结合起来,形式多样地采用对比分析法、分组分析法、平均分析法、指数分析法、因素分析法、相关分析法等多种分析方法,反映税收和税源状况,查找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更好地为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服务。

(四)增强分析成果的应用。税收分析只是一种手段,最终是为组织收入服务、为领导决策服务、为税收征管服务。目前税收分析的成果应用还不理想,税收分析与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税源管理还没有实现良性互动。因此建立税收分析跟踪问效制度,使其能够真正为日常税收管理服务,提高管理效率与质量尤为迫切,一是要结合分析成果,建立健全税源管理台账,有效掌握企业经营状况,摸清税源底数,分析潜在税源,保证税收收入稳定增长;二是要应用分析成果,看征收管理是否存在漏洞,看是否有其他经济、政策或非即期因素影响税源等,找出造成税收预测与实际征收出入较大的原因;三是通过分析成果,对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纳税评估,查找问题产生的根源,堵塞征管漏洞,震慑税收违法行为,促进税收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升。

参考文献:

7.浅谈企业财务核算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篇七

关键词:存货;计价;企业;会计核算

存货是指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时所持有的准备销售的成品以及商品,还有为了销售而还没销售的处于生产状态的产品和生产过程中将要用到的生产材料等。存货是企业的一笔所占比重较大的资产,合理选择存货计价法对企业经营有着重要的影响。选择不同的存货计价法会导致不同的报告利润和存货估价,对企业的财务经营状况有着不同的影响。按《会计准则》的规定,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大致分为三种: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

1.存货计价法的分类

1.1个别计价法

这种方法是在假设存货的流转和事物流转一致的情况下,按照各种存货,逐个辨别分批发出存货和期末存货所属购进批别和生产批别,分别按照存货购入和生产时所确定的单位成本作为计算批发出存货和期末存货成本的方法。在计算发出存货的成本与期末存货的成本时,利用这种方法是比较合理准确的,但前提是这种方法需要具体认定发出存货和结存存货的批次,为了辨别其所属的收入批次。因此,个别计价法在实际操作中工作量大,困难多,并且个别计价法容易被用作调节利润的手段。因为,假如企业经营不善,则利润不高,管理人员就会采取改价售出低成本的商品来达到提高利润的效果,或以相反的方法降低利润。在企业中不能经常互换使用的存货、特定的项目购入、制造单独存放的存货、购入批次少、容易识别、单位价值高的存货中一般选用个别计价法。在实地盘存制和永续盘存制下均可以采用个别计价法。

1.2加权平均法

加权平均法全称为月末加权平均法,是指在确定本期存货发出成本和期末存货成本时,以期初存货数量和本月购进存货数量作权数的一种方法。其特点是只需在月末计算一次,比较方便,但也只能在期末确定存货成本,无法随时从账面上提供存货的结存金额,比较死板,对存货的日常管理造成了不利的影响。加权平均法只适用于实地盘存制。

1.3先进先出法

先进先出法是根据“先购进的存货先发出”的存货实物流转假设为前提对存货的发出和结存进行计价。在选择先进先出法时,存货成本是按照最近购货确定的,期末存货成本与市场价值相接近。优点是企业不能随意选择存货计价来调整当期利润,缺点是相对于其它方法而言比较复杂,因此不适用于企业进出量频繁的企业。在物价不断上涨的情况下,选择先进先出法可使存货发出成本降到最低,从而使账面利润虚增,影响资本分派过度,对企业的长期经营造成负面影响。企业经营受存货形态影响较大或存货不易保存的企业,需要选用先进先出法,并且这种方法在实地盘存制和永续盘存制下计算出的存货成本相等。

需要注意的是,在新会计准则对存货计价的规定中,取消了原先采用的“后进先出法”,全部统一采用“先进先出法”。因为“后进先出法”不具备普遍性,不能真实反映存货的流转情况,导致存货的实物流转和成本流转脱节。

2.存货计价方法对企业的影响

采用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盈亏状况会造成不同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影响着企业的亏损和获利的计算;第二,对企业资产负债表的有关项目数额计算有一定影响;第三,影响计算所得税的数额。其一表现在期末存货计价如果过低(过高),当期的收益会相应减少(增加)。若是期初存货计价过低(过高),当期的收益因此相应的增加(减少);其二表现在资产负债表的相关项目数额和流动资产总额以及所有者权益等项目都会受到错误计价方法的误导;其三表现在不同计价方法对结转当期销售成本的数额会有所不同,进而对当期利润数额的确定造成影响。

存货计价法要基于物价变动产生。因此存货进价固定不变,不同存货计价方法会失去存在的意义。对各种存货计价方法的评价必须要以物价变动为前提。下文利用控制变量法,假设物价上涨的情况下,对比集中存货计价方法的影响。

2.1对企业价值的影响

企业选择先进先出法时,期末存货要按后期进价计算,与编表日重置成本相接近,使资产计价比较合理。若在物价上涨情况下,选择先进先出法,在比较早期的存货成本和现实的营业收入中,毛利润计算不准,在现实物价情况下,无法重置相同数量的存货,导致企业无法按照原有规划经营。

2.2对纳税和现金流量的影响

发出存货不管选用哪种计价方法,企业全部存货成本无论何时形成,从长远来看,一般情况下最后都会转化为销货成本。如果存货达到最大化的出售,那么存货成本将最大化的转化为销售成本,如此一来,在其他情况相同时,无论选择什么计价方法,几个会计期的销售成本总数、税前利润总数、所得税总数、税后利润总数、现金流入总数都是一致的。

2.3对管理人员业绩的影响

管理人员是否选择了合适的计价方法,对其业绩评价和奖励机制都有影响。很多企业评价企业管理人员的业绩时,是按照企业利润水平作为评价标准,并根据评价出来的结果奖励管理人员。在物价上涨的情况下,管理人员通常会选择先进先出法,因为先进先出法可以高估管理人员任职期间的利润水平,从而得到更多的利益。

3.新会计准则对存货计价的影响

3.1对存货计价方法的影响

上文提到新会计准则中取消了“后进先出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确定存货的实际成本,对生产周期长的公司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原本用后进先出法,存货较多,周转率低的公司,在存货价格下跌的情况下,次年年报存货核算法改变后,利润也会随之下降,对公司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3.2对存货期末计价的影响

新准则规定,在资产负债表里,存货要按成本和可变现净值计算。存货的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按期差额计算提存货跌价准备;存货的成本比可变现净值低,按成本计算,不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但是原先已经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要按已经计提存货跌价准备金额的范围内转回。

结语:

总之,企業需要在不同的情况下选择不同的存货计价法。在选择之前,必须全面分析,找到最适合企业的计价方法。

参考文献:

[1]张彦.论存货的计价方法对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J].经济师,2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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