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文件

2024-11-10

印发文件(精选12篇)

1.印发文件 篇一

淄建发〔2014〕13号

关于印发淄博市建筑施工现场 扬尘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高新区建设局、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城乡建设局,桓台县建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优化我市城市空气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特制定《淄博市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年2月14日

淄博市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工作,最大限度的减少建筑施工对城市环境和人民生活的影响,根据《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土石方工程扬尘治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

(三)施工现场出入口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

1、施工现场出入口应设置减速带、洗车平台、沉淀池和冲洗设备等。

2、减速带宜设置3至6道,间距1米左右。

3、冲洗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冲洗平台设置在大门内侧中心道路上,车辆进出必须经过冲洗平台。

(2)冲洗平台距离大门不得超过5米,长度、宽度均不宜小于5米。(3)冲洗平台周边设置排水沟和沉淀池,沉淀池宜设置2个并有效覆盖,每个体积不小于3立方米,满足泥浆处置、废水排放要求。

(4)冲洗设备应设置专用水管和喷枪,并满足大型车辆冲洗要求。

(四)施工现场内主要道路、加工区等须采用混凝土硬化,现场内道路两侧应设置排水沟。

(五)施工现场道路两侧及大块空地须绿化,其他裸土、堆土、易产生扬尘的材料等必须覆盖。

(六)施工现场须配备有效易用的洒水设施,并安排专人洒水降尘。

(七)外脚手架应使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并保持整洁,提倡使用满足功能要求的新型防护材料。

(八)在建工程内须设置垃圾通道,施工层散装物料、建筑垃圾要通过垃圾通道输送,严禁从高处向下倾倒或者抛洒。

(九)施工现场出入口必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现对出入施工现场车辆的实时监控。

(十)施工现场门口应设置扬尘防治管理公示牌,明确责任主体扬尘防治责任人及电话、渣土运输单位负责人及电话、混凝土配送单位负责人及电话、外出车辆冲洗检查和施工现场保洁人员姓名电话等。

(十一)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硬件设施建设完毕,施工单位(建设单位)

必须组织验收,验收资料应放入安全文明施工资料备查。

第八条 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监督管理

(一)建筑工程开工前,安全监管机构要与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签订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目标责任书。

(二)安全监管机构要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严格落实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措施和防治责任。

(三)安全监管机构应建立扬尘污染投诉和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扬尘污染的投诉和举报,对扬尘防治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九条 土石方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提前3天书面报告工程所在地安全监管机构。

第十条 出现四级以上大风或重污染天气黄色(3级)以上等级预警时,必须停止土石方运输、开挖、回填作业,并采取防尘措施。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未达到本规定第七条相关条款、扬尘防治措施不落实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擅自施工的,责令立即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对有关单位处以责令停工、记录不良行为、通报批评、媒体(网络)曝光和诚信评价扣分等处理。

第十二条 因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措施不落实、不到位,有被责令停工、记录不良行为、通报批评、媒体(网络)曝光等情形之一的,该工程项目和相关责任单位一律取消市级及以上质量、安全、绿色建筑、诚信等评选资格,且该工程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当年内不得申报市级及以上优秀(先进)项目经理、项目总监。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等建设单位不履行扬尘防治义务的,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4年3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19年3月14日。

2.我在美国印发赈灾传单 篇二

晚上女儿下班回来,带了100张她设计、制作的彩色英文版“中国地震赈灾”传单。女儿说,她的老板不仅允许她用公司的设备和材料制作这些传单,还建议她在午休时间在餐厅里发放这些传单。

第二天,我带上100张传单去了教堂。在等车时,我向邻居们发放了几张。他们都带着凝重的表情诉说着关心,可惜我英文水平有限,只听懂了“可怕的”这个单词。

在去教堂的车上,我遇到了几个台湾朋友。他们赞扬大陆在此次救灾中的“透明度”和解放军的神速。

第一节课,来自台湾的牧师讲起了汶川地震,用投影仪放映了许多图片。在下面听课的中国老人和中国义工,都表示已经知道了这个噩耗。牧师问大家:“我们是什么人?”大家回答:“中国人!”牧师又问:“哪里发生了地震?”“中国!”牧师再问:“我们应该怎么办?”大家回答:“有钱出钱,有力出力!”这时,一只“捐款箱”开始在人群中传递。老人们用青筋膨露的双手,拿出自己的零花钱,颤颤巍巍地投进箱子。有的老人没有带钱,竟因此愧疚起来。牧师安慰大家说,捐款将持续一段时间,大家不用着急。

午餐时,我把剩余的几十张传单拿出来,希望大家拿回去送给自己的邻居,或让子女上班时带给同事。大家觉得这是个好主意,纷纷伸手索要。

第三天上午,带着女儿新打印的传单,我到了镇上的一家中餐馆。除了华人,到这里来吃饭的美国人也很多。餐馆的广东老板和我素不相识,他只看了一眼传单,就同意了我的要求。

走出餐馆,我赶到曼哈顿下城的“中国广场”画廊,去参加一个新闻发布会,希望通过媒体发布捐款的消息。这个画廊的经理是一个在中国生活过、喜欢和中国人“扎堆儿”的美国女孩,无偿为我们提供了新闻发布会的场地。

3.印发文件 篇三

2012-08-20

中国教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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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须开设“创业基础”必修课

教育部印发《普通本科学校创业教育教学基本要求(试行)》

教育部日前印发了《普通本科学校创业教育教学基本要求(试行)》,对普通本科学校创业教育的教学目标、教学原则、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组织作出了明确规定。

文件指出,在普通高等学校开展创业教育,是服务国家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人力资源强国的战略举措,是深化高等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途径,是落实以创业带动就业、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的重要措施。创业教育要坚持“面向全体、注重引导、分类施教、结合专业、强化实践”的原则,以教授创业知识为基础,以锻炼创业能力为关键,以培养创业精神为核心,使学生掌握创业的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熟悉创业的基本流程和基本方法,了解创业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激发学生的创业意识,提高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以课堂教学为主渠道,以课外活动、社会实践为重要途径,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教育教学方法,努力提高创业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

文件要求各高校要把创业教育教学纳入学校改革发展规划,纳入学校人才培养体系,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评估指标。高校应创造条件,面向全体学生单独开设“创业基础”必修课。相关职能部门要研究制定创业教育教学工作规划和相关制度,统筹协调和组织学校创业教育教学工作。根据专任为主、专兼结合的原则,按照学生人数以及实际教学任务,合理核定专任教师编制,配备足够数量和较高质量的创业教育专任教师。

4.印发文件 篇四

【发布文号】国科发财字[2000]338号 【发布日期】2000-08-04 【生效日期】2000-08-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工程技术图

书馆章程》等文件的通知

(国科发财字〔2000〕338号)

根据国务院对科技文献资源共建共享工作的批复精神,由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机械工业信息研究院、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和中国化工信息中心共同组建的国家工程技术图书馆已于2000年7月28日正式成立。现将《国家工程技术图书馆章程》和“国家工程技术图书馆馆长、管理委员会和第一任馆长特别助理名单”予以印发。

附件:1.国家工程技术图书馆章程

2.国家工程技术图书馆馆长、管理委员会和第一任馆长特别助理名单

二000年八月四日

附件一: 国家工程技术图书馆章程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工程技术图书馆(以下简称工程馆)的建设和发展,依据《国家科技图书文献中心章程》的精神,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工程馆是国家科技图书文献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四个国家级专业科技图书馆之一,业务上接受科学技术部的指导和中心的领导。

第三条 工程馆采用虚拟方式组建,由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机械工业信息研究院、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中国化工信息中心共同组成。

第四条 工程馆的宗旨是: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构筑国家技术创新体系,提供工程技术领域的文献保障和服务,从事面向科技决策和国家重大工程技术项目的科技情报研究以及人才培养。

第五条 工程馆的发展目标是:建设成为国内权威的工程技术领域文献资源收藏和服务中心;科技文献信息管理技术研究和应用中心;人才培养和科普教育基地。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六条 科学、完整地收藏工程技术领域各种载体和类型的科技文献信息资源。重点采集和整理国内外科技期刊、会议文献、科技报告、学位论文等各种出版形式的资源。

第七条 开展基于Internet的数字化文献信息资源建设和网络服务。

第八条 面向科技决策、国家科技目标和重大建设项目,开展情报研究等形式的信息分析、文献信息的深度加工和多层次、多样化服务。

第九条 开展科技情报领域专业人才的培养、面向用户的培训教育和公众科普活动。

第十条 开展相关领域的国内外交流和合作。

第十一条 在面向社会广泛开展科技文献信息服务的基础上,重点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等高层次专家学者和高技术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服务。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二条 工程馆实行馆长负责制。设馆长一名,由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所长担任。

第十三条 工程馆成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工程馆参建单位的负责人组成。管委会是工程馆决策机关,在馆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馆长和管委会成员发生行政任职变化时,按自然更替办法进行变更,并及时向科技部备案。

第十五条 馆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工程馆的全面工作;

(二)代表工程馆参与中心理事会的工作;

(三)负责签发工程馆上报中心主任和理事会的各种报告和文件;

(四)负责召集管委会会议;

(五)完成理事会和中心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管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在中心宏观发展战略的指导下,组织起草工程馆发展战略和规划;

(二)审核工程馆的年度工作计划(含财务预决算方案);

(三)组织制定工程馆的文献采购方针和确定年度文献采购方案;

(四)研究制定必要的管理制度;

(五)组织评估工程馆的运行绩效;

(六)决定工程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管委会在馆长认为需要或两名以上成员联名提议时召开会议。管委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对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第十八条 工程馆设馆长特别助理一名,协助馆长从事日常协调工作。馆长特别助理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熟悉图书馆业务、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馆长特别助理由馆长提名,管委会聘任。任期两年,可连任。当半数以上的管委会成员认为必要时,可以由管委会讨论决定在任期内撤换。馆长特别助理列席管委会会议。

第四章 经费

第十九条 工程馆经费主要来自国家财政支持,专款专用。

经费使用范围:

(一)文献的采集、加工和服务;

(二)网络的运行和维护;

(三)必要的研究、培训和国际交流活动;

(四)图书馆必须开展的其他活动的开支。

第二十条 工程馆允许接受社会各界、国内外个人或机构团体提供的捐赠和资助,其管理方式和范围除捐赠者有特殊要求外原则上与国家财政拨款相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科技部发布并负责解释,自正式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二: 国家工程技术图书馆馆长、管理

委员会和第一任馆长特别助理名单

馆长

梁战平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所长

管理委员会

梁战平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所长

王文斌 机械工业信息研究院 院长

杨德泽 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 院长

杨晋庆 中国化工信息中心主任

第一任馆长特别助理

关家磷 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研究员

5.印发文件 篇五

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厅职评字〔2006〕3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 现将《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考点管理暂行办法》)和《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实际操作考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考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执行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会同人事厅(局)明确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机动车考试)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并将职责分工、工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于9月29日前报交通部职业资格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省级机动车考试管理机构根据《考点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地区机动车检测维修从业人员的实际情况,统筹规划考点设置,并将本省考点设置规划和机动车检测维修从业人员情况以书面形式于9月29日前报交通专业人员资格评价中心(以下简称评价中心)。

三、省级机动车考试管理机构根据《考官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地区考点设置规划,确定本地区所需实际操作考官数量,安排布置实际操作考官的推荐工作,并于9月29日前将所推荐人员的《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实际操作考官申请表》(见《考官管理暂行办法》)报评价中心,以便统一安排培训。

四、省级机动车考试管理机构根据本地区考点设置规划和实际操作考官培训情况,按《考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组织申报实际操作考点,并于9月29日前将《全国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实际操作考点申请表》(见《考点管理暂行办法》)报评价中心审批。理论知识考点由省级机动车考试管理机构按《考点管理暂行办法》自行设置,报评价中心备案。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福恒、胡树亮

电 话:(010)64906324,64906170

传 真:(010)64906324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安立花园A座7层

邮 编:100101

Email: zyzg@moc.gov.cn,cdwfh@sohu.com

交通部办公厅

二○○六年九月八日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点管理工作,根据人事部、交通部印发的《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结合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交通专业人员资格评价中心(以下简称评价中心)负责全国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点业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考点,是指经评价中心批准和在评价中心备案,在本地区开展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的单位。

第四条 考点分为理论知识考点和实际操作考点2类。其中,实际操作考点按机动车机械与电气维修、机动车车身修复与涂装、机动车检测与评估和机动车运用与管理4个专业设置。

第五条 理论知识考点承担机动车检测维修士《机动车检测维修法规与技术》科目和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机动车检测维修法规与技术》、《机动车检测维修案例分析》科目的考试;实际操作考点承担机动车检测维修士和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机动车检测维修实务》科目某一专业或某几个专业的考试。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考试管理机构)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统筹规划和管理本辖区考点工作。

第七条 理论知识考点应当设在设区的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院校。实际操作考点应当设在设区的市的交通类院校、设有机动车检测维修相关专业的大中专院校或机动车检测维修企业。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考点的,须经评价中心批准。

第八条 理论知识考点设立条件

(一)交通便利,能够有效地组织安排容纳最大报考人数的标准考场;

(二)具备存放试卷等考试资料的专用机要室和保险柜;专用机要室必须安装防盗门窗;试卷、答题卡放在保险柜或配有密码暗锁的铁柜内;试卷、答题卡等保密材料存放,有2人以上专人保管;

(三)具备机要邮寄和接收机要邮件的条件;

(四)具备基本通讯条件,包括专用长途电话、传真机,或其他电子通讯条件;

(五)具备能满足录入和传输考生信息的计算机及打印机等设备;

(六)具有用于清点接受和装袋寄送试卷、答题卡的考务工作场地;

(七)具备承担考试期间保卫、医疗等服务工作的条件;

(八)具有准确统一的计时条件。

第九条 机动车机械与电气维修专业实际操作考点设立条件

(一)场地

1.面积:不少于55m(考试用车可进出)

2.区域划分:

(1)零部件检验工位:3m×4m

(2)电气维修工位:6.5m×5m

(3)其它:10m

(二)设施或设备

1.零部件检验工位

本工位最基本配置(见附件1)。

2.电气维修工位

本工位最基本配置(见附件2)。

(三)人员

配备专人负责实际操作考试系统的日常维护。日常维护人员应具有熟练运用计算机的能力,且从事与机动车检测维修相关工作。

(四)设有考生待考区。

(五)考点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工位数量,并增加相应工位面积和设施设备。

第十条 机动车车身修复和涂装专业实际操作考点设立条件

(一)场地

1.面积:不少于45m(考试用车可进出)

2.区域划分:

(1)车身修复与涂装工位:5m×7m

(2)其它:10m

注:车身修复工位房屋室内高度不小于3.5米。

(二)设施或设备

1.车身修复与涂装工位

本工位最基本配置(见附件3)。

(三)人员

配备专人负责实际操作考试系统的日常维护。日常维护人员应具有熟练运用计算机的能力,且从事与

机动车检测维修相关工作。

(四)设有考生待考区。

(五)考点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工位数量,并增加相应工位面积和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 机动车检测与评估专业实际操作考点设立条件

(一)场地

1.面积:不少于50m(考试用车可进出)

2.区域划分:

(1)检测与评估工位:3m×4m

(2)电气维修工位:6.5m×5m

(3)其它:10m

(二)设备或设施

1.检测与评估工位

本工位最基本配置(见附件4)。

2.电气维修工位

本工位最基本配置与第九条中电气维修工位相同。

(三)人员

配备专人负责实际操作考试系统的日常维护。日常维护人员应具有熟练运用计算机的能力,且从事与机动车检测维修相关工作。

(四)设有考生待考区。

(五)考点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工位数量,并增加相应工位面积和设施设备。

第十二条 机动车运用与管理专业实际操作考点设立条件

(一)场地

1.面积:不少于60m(考试用车可进出)

2.区域划分:

(1)运用与管理工位:2m×2m

(2)电气维修工位:6.5m×5m

(3)零部件检验工位:4m×3m

(4)其它:10m

(二)设备或设施

1.运用与管理工位

本工位最基本配置(见附件5)。

2.电气维修工位

本工位最基本配置与第九条中电气维修工位相同。

(三)人员

配备专人负责实际操作考试系统的日常维护。日常维护人员应具有熟练运用计算机的能力,且从事与机动车检测维修相关工作。

(四)设有考生待考区。

(五)考点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工位数量,并增加相应工位面积和设施设备。

第十三条 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适用单独申请设立一个专业方向实际操作考点时使用,如申请设立2个或2个以上专业的实际操作考点,则其服务器等有关设施设备可共用,不需重复配置,且各工位计算机与服务器通过局域网络连接。

第十四条 省级考试管理机构统筹规划本辖区内实际操作考官数量及分布。若只设1个专业实际操作考点,省级考试管理机构至少需配备5名实际操作考官;若设2个专业,则至少需配备9名考官;若设3个专业,则至少需配备12名考官;若设全部4个专业,则至少需配备15名考官,以确保实际操作考官数量。

第十五条 申请设置理论知识考点的程序:

申请设置理论知识考点的单位应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填写《理论知识考点申请表》(见附件6),报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审批后,报评价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 申请设置实际操作考点的程序:

(一)申请单位填写《实际操作考点申请表》(见附件7);

(二)省级考试管理机构根据本地区机动车检测维修从业人员情况和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要求,对申请单位的场地、设备等进行初审,并报评价中心;

(三)评价中心组织对申请单位进行资格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

(四)对审查(考察)合格的,评价中心颁发统一印制的《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实际操作考点证书》。

第十七条 一个单位可同时申请一个或几个专业的实际操作考点,也可分别或同时申请成为理论知识考点和实际操作考点。

第十八条 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考点管理实施办法,规范考点管理工作。第十九条 评价中心对考点不定期组织实地抽查。

第二十条 考点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其考点资格,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经核实不符合考点设置条件的;

(二)超标准收取考试费用的,或擅自将报名考试费截留或挪作他用的;

(三)在工作中弄虚作假、谋取私利,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四)考生投诉多,限期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考试其他相关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被取消的考点,经核实整改后,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第二十二条 评价中心组织开展考点评优活动。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

附件1:零部件检验工位配置表

附件2:电气维修工位配置表

附件3:车身修复与涂装工位配置表

附件4:检测与评估工位配置表

附件5:运用与管理工位配置表

附件6:全国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理论知识考点申请表

附件7:全国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实际操作考点申请表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实际操作考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实际操作考官的管理,根据人事部、交通部印发的《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负责机动车实操考试评判工作的考官(以下简称考官)。

第三条 申请考官资格的人员应该坚持原则,公平、公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有关机动车检测维修法规;掌握机动车检测维修技能。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专科毕业且从事机动车检测维修相关工作5年以上。

(二)大学本科毕业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且从事机动车检测维修相关工作3年以上。

(三)研究生毕业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从事机动车检测维修相关工作1年以上。

(四)具有汽车维修高级技师资格且从事机动车检测维修相关工作。

第四条 申请考官资格的人员须填写《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实际操作考官申请表》

(见附件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考试管理机构)资格审查合格后推荐。

第五条 资格审查合格的人员,须接受交通专业人员资格评价中心(以下简称评价中心)统一组织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由评价中心统一颁发《全国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实际操作考官证书》(见附件2)和考官标牌(见附件3),并在有关网站公布。

第六条 省级考试管理机构根据机动车实操考点、专业设置和预测考试报名情况,统筹规划本辖区考官人数。

第七条 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应当在取得考官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考官。

第八条 考官实行聘任制,聘任期限为3年,聘任期满后由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对其进行综合评价,对评价合格的考官,由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审验,并报评价中心备案。

第九条 考官在聘任期内应当参加统一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第十条 考官应当熟知机动车实操考试内容、评分方法和评分标准,承担考试场地、设备、工具的检查及所用材料的检验。

第十一条 考官应当严格按评分程序和标准,评价考生的实际操作技能,认真填写考试记录并签名。第十二条 考生如有违规行为,考官应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劝告、警告、终止考试、宣布成绩无效等处理,并记录处理结果。

第十三条 考官实施机动车实操考试评价工作时应当佩戴考官标牌,未佩带标牌者不得参加机动车实操考试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 考官应当遵守考试回避制度,严禁收受考生的贿赂。

第十五条 考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私自更改评价结果。

第十六条 在机动车实操考试中表现突出的考官,评价中心将予以表彰。

第十七条 在机动车实操考试中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考官,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应当予以解聘,并上报评价中心取消其考官资格;情节严重的,应按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

附件1: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实际操作考官申请表

附件2:全国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实际操作考官证书

6.印发文件 篇六

编辑点评:当前,我国大气污染形势严峻,以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为特征污染物的区域性大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而且,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深入推进,能源消耗持续增加,大气污染防治压力继续加大。我国政府对于大气污染问题也相当重视,此次国务院发布《行动计划》,就是政府防控治理大气污染决心的体现。

在包装印刷行业,印刷和后加工中所用的材料往往含有挥发性有机溶剂,特别是凹印及复合加工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现象较为严重,由此造成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也一直为业内人士诟病。《行动计划》中明确提出,在包装印刷等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则再次为包装印刷行业敲响了警钟。

因此,对于包装印刷行业而言,绿色环保已不仅仅是一种口号,必须要积极付诸行动。一方面,要关注环保型印刷材料的应用,如改用水性油墨、水性胶黏剂、热熔胶等替代相应的溶剂型产品,在生产中尽量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另一方面,还要重视有机废气的处理,通过引进催化燃烧或吸附回收装置来解决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问题。目前国内一些大中型凹印企业,如上海烟草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上海紫江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浙江诚信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等,就已经做出了表率。

相信《行动计划》的出台,将有利于推动国内包装印刷行业在绿色印刷的道路上迈进一大步。

7.印发文件 篇七

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企务公开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企务公开管理体系,促进企业深化改革创新发展,集团公司依据《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江苏省职工代表大会操作办法》等相关管理规定,特制定《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企务公开管理规定》。

一、企务公开方针

真实及时、全面覆盖、共同监督、促进和谐。

二、企务公开目标

(一)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公开覆盖率100%、公开内容100%、公开真实可信度100%;

(二)企务公开问题整改率100%、信息反馈率100%、职工满意率90%以上;

(三)保持全国国有企业企务公开先进单位称号。

三、企务公开内容

根据集团公司、矿井(公司)、区队(部室)、班组的业务范围和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确定公开的内容。

(一)集团公司公开内容

1、企业重大决策内容。企业发展规划、技术改造、战略合作、改革创新、改制上市等重大决策以及财务预决算、“5555”战略目标兑现等内容;

2、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内容。产品销售和盈亏情况、大宗物资采购供应、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承包租赁合同的执行、应收账款的清收、扭亏增盈、重点工程建设、盘活存量资源、企业内 部经济责任制落实情况等,《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等履行情况;

3、深化人事和用工制度改革内容。干部选拔任用、创新人才培养、职工招聘、职称评定、劳务派遣工留转、完善管控模式、规范公司治理、重塑企业文化等方面内容;

4、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方面内容。企业年金、职工薪酬制度调整、工资奖金分配、养老保险、职工互助医保、工亡互助保险、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职工培训、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职工带薪休假、困难职工救助、金秋助学、计划生育二胎审批、棚户区改造收尾及解决无房户住房等方面内容;

5、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情况。主要包括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情况,民主评议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情况,领导干部职务消费和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领导人员年度目标任务完成及年薪收入状况,业务招待费情况等内容;

6、其他方面需要公开内容。党员、会员、团员发展情况,及党费、工会经费(会费)、团费收支等方面情况,安全质量标准化、创先争优、徐矿功臣、“六个十佳”及劳动模范评选情况等内容。

(二)二级单位公开内容

1、矿井(公司)等二级单位年度生产经营指标和发展规划情况、安技措项目及执行情况和季度、月度主要指标完成情况、单项工程项目施工情况、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等情况;

2、重大改革措施出台、资产重组和重大投资项目进展、废旧物资处理等情况;

3、处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新购房和住房装修、公费出国、出境和其配偶子女与矿(公司)发生经商关系及本人购买企业股权、业务招待费支出、因公用车费用、通讯费等情况;

4、领导干部收入情况,民主评议处级领导干部、公开招聘或公推公选干部以及干部聘用、任免情况,专业技术带头人评聘工作情况,发展党员、会员、团员等情况;

5、财务状况审计、工程审计等情况;

6、困难职工救济办理、职工医疗、丧葬和工亡、工残职工子女升学互助金使用情况,计划生育二胎审批情况;

7、合同制职工续订,派遣工留转的名额、条件、程序、结果情况,年度职工精减分流和再就业方案,单位内部缺岗、空岗和企业外部可供求职信息情况;

8、年度工资分配方案及年度、季度、月度的单项奖励方案执行情况;

9、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情况,工伤、“三违”和非人身伤亡事故情况,作业场所安全检查情况;

10、单位承付的各项事业收费、集资、基金项目和摊派费用情况;

11、年度征兵工作情况,治安、防盗监督检查情况,不文明行为处罚情况,火警、火灾事故处理情况;

12、非煤企业年度承包经营等方面的标准、程序和承包经营的主要经济指标情况;

13、经济适用房、棚改房的数量和申购条件等情况;

14、物业公司对所属单位季度、年度经营指标、外向收入的考核及“走出去”人员指标分解、公益性支出等情况;

15、企业经营者和工会经过协商同意公开的其他事项。

(三)区队(部室)公开内容

1、工资奖金二次分配方案及月度收入、支出情况;

2、月度成本核算及各类综合考核执行情况;

3、外向收入的上交、提留、支出情况;

4、会员会费提留、支出情况;

5、职工困难补助原因、金额、领款签字等情况;

6、管理费用提取、支出情况;

7、评先、晋级、派遣工留转情况;

8、班组长的选拔、主要工种人员调整等情况;

9、职工各类假的审批等情况;

10、区队(部室)制度的建立、修改与废止等情况;

11、职工对区务公开满意率情况;

12、发展党员、会员、团员情况。

(四)班组公开内容

1、职工出勤和日常劳动纪律考核情况;

2、班委会奖金分配研究情况;

3、材料费使用情况;

4、评先、晋级、人员调整情况;

5、职工医疗、丧葬和工亡、工残子女互助金、救济金审批情况;

6、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四、企务公开形式

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单位、不同内容确定公开的形式:

(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职代会是企务公开的主渠道,集团公司、二级单位、区队(部室)均要严格按照《江苏省职工代表大会操作办法》的要求,每年召开不少于一次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并按照规定公开相关内容。

(二)阵地公开。公开栏是最直接、最广泛的公开形式之一。集团公司、二级单位、区队(部室)均要有公开栏,可以制作综 合公开栏或单项公开栏;有条件的班组也可以制作公开栏。根据内容可分为年度、季度、月度或随时公开。

(三)各类会议。可根据不同时间和具体内容在全体职工会议、办公会、联席会、对话会等会议上公开。

(四)集体协商。行政方、工会方可以进行集体协商,也可以通过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参加董事会、监事会进行协商,最大限度地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五)其他形式。采取民主接待日、职工听证会、民意代表、电子信箱、手机短信、板报、网络等形式公开。

(六)“零公示”。对于本阶段没有发生的事项,一律采用“零公示”。

五、组织领导

(一)落实组织领导责任

各级党委、行政要把深化企务公开工作切实摆上重要日程,纳入全局工作,实行统一部署。各单位企务公开领导小组要由党委、行政主要领导任组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任副组长,党群工作部、监察审计部、人力资源部、风险管控部、党政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进一步健全工作制度,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总结、分析、研究和部署企务公开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合作

相关职能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加强对企务公开工作的指导督查,每季度向领导小组报告一次工作。各级企务公开领导小组机构、人员变动后应及时调整、充实,以保证组织健全、领导到位。集团公司和所属二级单位的党群工作部要积极承担好企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加强督查考核力度

(一)建立考核机制

集团公司企务公开领导小组每季度进行抽查一次,每年进行一次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抽查和考核的具体工作。考核工作采取逐级考核方式进行,集团公司企务公开领导小组考核各单位企务公开整体工作,各单位企务公开领导小组对本单位企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考核采取综合考核、分口考核和组织有关部门人员专门考核的办法。同时把企务公开的工作内容分别纳入创先争优、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等考核范畴。

(二)考核主要内容

1、党政领导重视程度。定期召开企务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部署企务公开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措施、有检查考核、有工作总结。各职能部门之间职责明确,责任落实到位,形成一套完整规范的工作机制。

2、领导干部民主意识。注重发挥职工的主人翁作用,坚持和完善职代会制度,定期召开职代会,落实职代会职权,建立职代会企务公开工作报告和测评制度。各专业监督检查工作委员会活动正常,定期巡视企务公开工作。

3、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领导干部清正廉洁,认真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班子成员的行为臵于职工群众监督之下,职工对领导干部勤政廉政的满意程度。

4、严格按照集团公司规定的公开内容、公开形式和公开程序进行公开。本单位应公开的重点内容,职工群众关心的焦点和热点问题是否做到及时、真实公开。

5、职工普遍反映的有关企务公开问题是否得到妥善处理,职工群众对企务公开工作满意程度,劳动关系协调和干群关系融洽情况。

6、经营者严格管理,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有没有违法违纪现象。

7、企务公开工作对促进企业改革、创新、发展、稳定、企业管理水平、提升经济效益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情况。

8、认真落实上级有关企务公开工作的重要精神和各项阶段性工作。

(三)考核方式方法

1、由各单位每半年自查考核一次,自查结果报送集团公司企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党群工作部,南楼4003办公室)。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集团公司组织全面考核。

2、考核主要采取听汇报、看现场、查资料、召开职工座谈会以及组织职工满意度测评等形式。

(四)责任追究内容

领导干部违反企务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责任追究:

1、对应经职代会审议的企业改革、改制、兼并、破产以及生产经营、节能减排、创业创新等重大决策方案未经职代会审议,没进行公开,造成不良影响的;

2、对管辖范围内的企务公开工作没尽领导责任,工作不部署、不检查、不落实的;

3、对企务公开工作,搞形式主义,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逃避监督,骗取荣誉,职工民主权利受到侵害的;

4、对职工生活福利和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没按规定提交职代会审议决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应公开而未向职工公开,导致矛盾激化的;

5、对领导干部收入(年薪)、职工工资(奖金)分配政策与 分配结果不按规定公开的;

6、对业务招待费统计上报数字不真实、未进行公开的;

7、领导干部通讯费、公务用车等职务消费,应公开而未进行公开的;

8、对已经发现违反企务公开制度的行为,隐瞒包庇,不调查,不上报,没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的;

9、与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密切相关,应当公开的事项未公开的;

10、其他违反企务公开有关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

(五)责任追究处理规定

1、情节较轻的,对主要责任者诫勉谈话,责令其限期整改、作出书面检查并给予通报批评;

2、情节较重的,根据情节程度给予主要责任者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3、情节严重的,根据情节程度给予主要责任者降职、责令辞职、撤职处理;

4、违反党内规章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5、违反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依照《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

8.印发文件 篇八

关于印发《奈曼旗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项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苏木镇、场街道政府、旗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奈曼旗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附:奈曼旗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成 员名单

奈曼旗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

二0一二年四月五日

奈曼旗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

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降低新生儿出生缺陷发生风险,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按照《国家人口计生财政部关于启动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第二批试点工作的通知》(人口科技[2011]18号)及《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技术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人口办科技[2011]7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开展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内人口发[2011]18号)的精神和通辽市试点工作的要求,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理念,面向待孕人群,充分发挥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网络优势,协调好有关部门,动员组织群众,倡导建立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制度,从源头抓起,将出生缺陷预防关口前移,提高待孕夫妇整体健康水平,努力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促进出生人口素质提高提高。

二、服务原则

(一)免费服务原则

各苏木镇场、街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符合政策条件的目标人群,免费开展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基本服务项目,不得搭车收费和乱收费。符合条件的目标人群每孩次享受一次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纳入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范围,享受与户籍人口同等服务。

(二)宣传引导原则

各苏木镇场、街道要广泛做好群众宣传发动工作,使计划怀孕夫妇及时了解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重要性,知晓优生科学知识,引导她们积极自愿参加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三)依法服务原则

旗计划生育服务站技术服务人员必须具备与所开展的检查项目相符合的合法执业资质,采购合法的药品(试剂)、检查设备等,严格按照《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技术规范》(试行)(国人口发[2010]31号)的要求,量力而行开展服务,必要时及时转诊,禁止超执业范围服务。

(四)知情自愿原则

告知受检者所检查项目的内容、必要性和检查结果的解释、技术水平的局限性等,充分尊重受检者 的选择权利,引导计划怀孕夫妇积极参加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五)严格保密原则

在工作中要注意保护服务对象隐私,对受检者个人信息要增强保密意识,特别是对高风险人群的各项信息要严格保密,妥善保存相关资料,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三、工作目标

让每一对计划怀孕夫妇都能享受到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有效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一)通过实施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辖区内计划怀孕夫妇优生科学知识知晓率不断提高,达到80%以上;

(二)计划怀孕夫妇参加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不断增强,人群覆盖率不断提高,逐步达到80%以上;

(三)各苏木镇场、街道政府更加重视预防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探索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合作、专家支撑、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

(四)树立服务型政府的良好形象,出生缺陷发生风险逐步降低,出生人口素质逐步提高。

四、工作内容

(一)目标人群

享受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目标人群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生育政策并准备怀孕的夫妇;

2、夫妇至少一方具备本地户籍或夫妇双方非本地户籍但在本地居住半年以上。

(二)目标人群的确认及审核

嘎查、村(居)级计划生育专干收集辖区内符合条件的计划怀孕夫妇信息,提出名单,报苏木镇级计生办。苏木、镇级计生办收集、汇总各嘎查、村(居)级上报的符合条件的计划怀孕夫妇名单,报旗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规划统计股审核并确定辖区内免费服务对象。

对流动人口计划怀孕夫妇,由旗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流出地人口计生部门沟通共同确认服务对象资格,并将所有已接受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流动人口计划怀孕夫妇信息告知流出地,以便流入地、流出地人口计生部门共同管理。

(三)服务方式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由旗计划生育服务站牵头、医疗卫生机构参与配合,发挥流动服务车功能,苏木镇级计划生育技术人员和村级计生主任配合实施。

(四)服务流程

具体流程分为旗、苏木镇共同服务模式。

分12个检测点,检测点每月按照确定的日期组织人员。由旗计划生育服务站的技术人员采集血、尿、阴道分泌物等标本。

(1)大沁他拉镇、大沁他拉街道办检测点在旗计划生育服务站(每月1日—3日)

(2)青龙山镇(每月4日—5日)(3)沙日浩来镇(每月6日)(4)新镇(每月7日—8日)(5)黄花塔拉苏木(每月9日)(6)义隆永镇(每月11日)

(7)固日班花苏木(每月12日)(8)白音他拉苏木(每月13日)(9)八仙筒镇(每月14日—15日)

(10)治安镇、六号农场检测点在治安镇(每月16日—17日)(11)东明镇(每月18日—19日)(12)明仁苏木(每月20日—21日)各苏木镇场街道计划怀孕夫妇参加免费孕前优生健康人群覆盖率达到80%,旗计划生育服务站每月月末将检测花名上报旗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科技股。

1、初诊(孕前3至6个月)各苏木镇场街道计划生育服务所承担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中健康教育、采集基本信息、病史询问、体格检查、一般人群咨询指导、早孕及妊娠结局随访、妇科B超检查等重要任务。

旗计划生育服务站技术人员承担临床检验工作。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或具备能力的各苏木镇场街道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将采集到的血、尿、阴道分泌物等标本转送至旗计划生育服务站,完成临床检验工作。经过培训的旗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进行风险因素评估。

2、复诊(初诊后7至10天)

将健康检查和风险评估结果告知计划怀孕夫妇,并提供优生咨询,提出医学意见和干预措施,供计划怀孕夫妇知情选择。一般人群可由经培训的苏木镇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提供咨询指导,高风险人群由经培训的旗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进行咨询指导。

3、早早孕确诊(停经后1至2周)

明确停经妇女是否为宫内妊娠及明确孕周,提供健康教育和咨询指导。苏木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填写《确定妊娠的随访记录表》。

4、妊娠结局随访(结束妊娠6周内)

了解孕妇妊娠结局,收集出生缺陷等不良妊娠结局发生情况的相关信息,为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效果评估、提高服务质量提供基础资料。正常生育妇女的随访由嘎查、村(居)级计生专干负责完成,并填写《妊娠结局记录表》。如在随访中发现不良妊娠结局,要及时通知苏木镇级技术服务人员上门随访,填写完成《出生缺陷儿登记表》,并于每月5日上报旗计划生育服务站。

5、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中的转诊制度

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实行逐级转诊制度。对不能确诊或超出执业范围的疑难病症,由各苏木镇场街道技术服务所填写统一的转诊单,转至旗计划生育服务站。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各苏木镇场街道技术服务所。原提供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单位应将转诊结果填写在《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转诊单》,并保留原始资料。

6、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中的伦理和知情选择 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属于指导性的咨询服务,是帮助待孕夫妇在获知、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经过充分讨论由待孕夫妇自主决定的过程。无论针对一般待孕夫妇还是高风险待孕夫妇,服务提供者应本着尊重服务对象隐私、为服务对象保密的原则,将风险因素评估的结果、对妊娠结局可能造成的危害以及建议采取的措施一并告知待孕夫妇,使他们在知情的基础上自主决定是否接受所建议的干预措施。咨询的过程是服务供需双方间的互动,服务提供者良好的人际交流技巧和深厚的专业技术素养将有助于增强服务对象的依从性。

(四)服务内容

为计划怀孕夫妇提供优生健康教育、病史询问、体格检查、临床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风险评估、咨询指导、早孕及妊娠结局随访等19项服务。其中医学检查内容有14项,包括实验室检查9项,病毒筛查4项,影像学检查1项。

旗、苏木镇两级服务站(所)要严格按照《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技术服务规范(试行)》(国人口发„2010‟31号)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健康教育指南、体格检查指南、临床检验操作指南、妇科超声检查指南、优生咨询指南(详见《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系列服务五本指南的通知》(人口办科技„2010‟66号))等各项要求,认真组织实施优生项目试点工作。要科学普及优生知识,规范开展优生检查,正确进行咨询指导,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加强技术指导和监督。

(五)资金保障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设立专项资金予以保障,试点期间每对夫妇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经费结算标准为240元。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资金中央财政承担80%,地方分担的20%由自治区级财政负担。

(六)建立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档案

要妥善收集、保存计划怀孕夫妇检查资料,建立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资料档案。旗、苏木镇计划生育服务站(所)均要指定信息员,专项负责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全程信息数据采集、录入及信息管理工作。各苏木镇场街道要及时向旗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报告工作进展及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技术服务情况。旗计划生育服务站将各辖区检查人数、检查结果、高风险人群、追踪随访结果等数据信息,如实填写《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技术服务工作月统计报表》《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地区妊娠结局月统计报表》,并按要求及时完成上报工作。

五、工作程序

(一)准备阶段。2012年4月,下发《实施方案》,成立“奈曼旗免费孕前优生检查项目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印制相关配套材料,进行人员培训。完成工作部署。

(二)实施阶段。2012年4月中旬开始实施,实施单位按照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工作。广泛宣传动员群众,开展健康教育,进行健康检查,提供风险评估,为一般人群或高危人群进行有针对性的优生指导,并根据目标人群的需求改进服务工作。各地要及时收集、汇总、统计、分析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试点工作经验,旗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要不定期组织检查,加强对试点情况进行现场督导评估,保证项目试点工作顺利完成组织评估。

六、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苏木镇场街道办党委政府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高度,切实加强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积极落实各项保障措施,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顺利开展。

(二)认真履行部门职责。

1、人口计生部门职责。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开展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做好服务机构和服务对象资格确认工作,建立夫妇信息档案,及时统计汇总分析检查人数、检查结果、妊娠结局、专项资金使用等数据信息,认真收集、汇总、统计、分析试点工作的数据、资料,总结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的工作经验,按要求定期上报。

2、财政部门职责。财政部门要做好免费服务资金的及时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对全部资金进行严格的监管。

3、卫生部门职责。积极配合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工作,做好宣传倡导和定点服务机构业务监督和指导工作。

4、民政部门职责。配合做好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宣传工作,向每对登记结婚的夫妇发放开展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宣传资料,每月提供登记结婚对数。

(三)广泛开展社会宣传,提高检查覆盖率。要利用结婚登记、办理《生育服务证》、开展“免费婚检”服务等时机,对计划怀孕夫妇和育龄群众进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工作的宣传,提高计划怀孕夫妇对进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增强其积极参与和接受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孕前优生检查人群覆盖率完成情况纳入年度计生工作考核。

(四)强化人员培训指导。加强对技术服务人员依法服务的教育,增强其政策观念、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熟练掌握规范的操作流程,切实履行职责。

(五)认真做好质量控制。从事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制定岗位职责,加强质量控制,提高健康教育、病史询问、医学检查、风险评估和咨询指导准确性;临床检验室要建立检验前质量保证措施,临床检验项目要按规范的检验方法进行,使用的仪器、试剂和耗材等均应当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认真开展室内质量控制,定期参加室间质量评价,重视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附 件:

奈曼旗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史艳春 旗人民政府副旗长

副组长:吕秀娟成 员:刘继成长

张 云

师广福 王爱华 郭向前 王立宏 孙焕有高学芳 刘国峰孙晓华 陈巴拉 王显峰 王晓来 王丽超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旗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旗财政局副局长 旗卫生局副局长 旗民政局副局长

旗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

旗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主任 旗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规划统计股股旗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宣传股股长 旗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流动人口办公

室主任

旗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科技股股长

旗计划生育服务站站长 旗计划生育服务站副站长 旗计划生育服务站副站长

9.印发文件 篇九

《吉林省农村金融综合改革试验方案》指出,主要目标是通过开展农村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力争用5年左右的时间,在试验地区形成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竞争适度、风险可控的现代农村金融体系,符合现代农业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更加丰富,金融惠农的政策体系更加高效,农村金融可获得性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满意度明显提升,试验地区经济社会实现健康快速发展。

方案指出,不断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发展供应链金融服务新模式,多种形式支持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开展农村资源资本化改革,扩大抵质押担保物范围;

发展农村互联网信息服务,加快普惠型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提高涉农资产证券化水平;构建新型农业保险体系,优化农业风险分担机制。

方案提出,探索以土地收益保证贷款、涉农企业应收账款及其他适宜涉农资产作为基础资产开展证券化业务,鼓励金融机构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发行优先股。支持建立农业产业化、科技创业等投资基金。

《浙江省台州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改革创新试验区总体方案》提出,要通过3至5年的努力,显著提高小微企业融资覆盖率,降低融资成本,扩大融资规模,提升金融服务质量,优化金融生态环境,积极打造融资便捷、服务高效、创新活跃、惠及民生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体系,及时总结评估、适时复制推广,为全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改革创新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

方案指出,要支持小微企业提质升级,完善多层次金融组织体系,创新小微企业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健全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和保险机制,推进地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交流合作,完善金融监管和风险防控机制。

方案显示,在加强监管前提下,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积极创造条件引进外资银行。支持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成效突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存款准备金率、合意贷款、业务准入、业务创新、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倾斜。

10.印发文件 篇十

江府办[2007]79号

关于印发江门市市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江门市市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三届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 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八月十七日

江门市市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防止污染,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保障市区居民身体健康和市区供水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门市市区范围内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维修、清洗消毒和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给用户的形式。本办法所称 1 的二次供水设施是指对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进行储存、处理、输送等方式供水的设备及管线。

 储水设备:高位、中位、低位水箱和蓄水池。 水处理设备:过滤、软化、净化、矿化、消毒等设备。 供水管线:供、输水的管线、阀门、龙头等。

第四条 江门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江门市市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二次供水的行政管理工作;各区的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下各镇(街道办)二次供水的行政管理工作。

 江门市卫生局是江门市市区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主管部门,负责市区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各区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下各镇(街道办)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第五条 江门市区对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单位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第六条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卫生行政部门对二次供水单位实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制度,定期检查一年不少于一次。

第七条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二次供水水质检测、卫生监测单位实行监督管理。

 二次供水水质检测单位必须持有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资质证书。 二次供水水质卫生监测由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二次供水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和相应的设计规范。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和验收等资料报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收到二次供水建设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后,应及时组织对兴建的二次供水设施进行监督检查。

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

第十条 二次供水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管理。

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建立二次供水设施运行、清洗、消毒档案,制定卫生管理及安全保障制度,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对设施的水泵机组、管道阀门、电器开关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保证其工作运转处于良好的状态。

第十一条 经二次供水设施提供的生活饮用水,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负责定期进行水质检测,没有检测资质的,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水质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水质检测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对二次供水的水样进行采样、检测,并及时出具水质检验报告,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将检验结果存档,以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检查。

第十二条 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对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未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的,责令限期组织清洗消毒。

第十三条 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发现二次供水水质被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同时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卫生行政部门在监督监测时,发现二次供水水质被污染,危及人体健康时,责令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立即停止供水,限期整改,并告知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发生水质污染事故的二次供水设施整改后,水质须经取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检测检验机构认定的单位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 直接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人员应经过专业知识培训和卫生知识培训,并须经过健康体检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才能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凡患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于饮用水卫生的疾病者和病源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工作。

第十五条 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所使用的清洁用具、清洗剂、除垢剂、消毒剂等必须是符合国家卫生要求的产品。

第十六条 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每次清洗消毒、维护的工作记录,做好跟踪服务。

(二)每次清洗消毒完毕,须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水质检测。因清洗消毒施工原因导致水质检验不合格的,二次供水清洗消毒单位必须重新清洗消毒。

第十七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拒不组织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或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或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水质信息的,根据《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0元的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二次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二)二次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标准的。

第十九条 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安排未经体检合格的人员,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者或病原者直接从事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工作的,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二次供水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而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11.印发文件 篇十一

文号:粤高法发[2002]19号

发布日期:2002-6-7

执行日期:2002-6-7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现将《关于加强执行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协调执行争议案件若干规定》(试行)和《法院执行法律文书样式》(试行)

(一)等三份文件印发给你们试行,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认真研究,并提出意见,及时报告我院。

二OO二年六月七日

关于加强执行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强化执行监督,规范执行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执行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及《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执行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法院对全省各级法院办理的执行案件实施监督,中级人民法院对所属基层人民法院办理的执行案件实施监督,均适用本规定。

执行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对案件是否存在违法执行、消极执行和超期执行的情形进行审查并依法提出处理意见、指令执行法院纠正执行错误或者直接裁定纠正。

第三条 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合议庭,负责办理执行监督案件。基层法院执行局应设专人负责处理对违法执行、消极执行和超期执行的投诉。

第四条 省法院可以指令中级人民法院对所辖基层法院办理的执行个案进行监督。受指令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省法院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告督办结果。

第五条 省法院指令中级人民法院对其所辖基层法院的案件实施指定执行、联合执行或提级执行的,该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指定执行、联合执行或提级执行。

第六条 立案监督的执行案件,上级法院可以用信函、电传通知执行法院到上级法院汇报案件的执行情况。情况紧急的,也可以用电话通知。执行法院应当依时派人参加。

第七条 上级法院可以采取通知执行法院到上级法院汇报、实地调查取证、召开听证会、调卷审查、听取汇报等方式对案件进行审查。

省法院在对基层法院办理的执行案件实施监督过程中,需要中级法院派员参与调查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派员参加。

第八条 上级法院调卷审查或指定执行、提级执行的案件,执行法院必须在收到上级法院调卷函之日起五日内将执行卷宗送寄交上级法院。

第九条 上级法院指令自行纠正违法执行和错误执行行为的案件,执行法院必须在上级法院限定的期限内纠正。

第十条 执行法院在上级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未自行纠正错误的,上级法院可以直接裁定纠正或指定其他法院执行。

第十一条 对于消极执行的案件,上级法院可以指令执行法院限期执结。

执行法院必须在上级法院限定的期限内执结,如需要以其它方式结案或因客观原因不能执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将不能执结的原因报告上级法院。

第十二条 上级法院对下列案件可以裁定提级执行、联合执行或指定其它法院执行:

(一)超过法定执行期限仍未执结的案件;

(二)在上级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执结的案件;

(三)未能按上级法院规定自行纠正错误的案件;

(四)因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干扰而难以执行的案件;

(五)上级法院认为应当联合执行、提级执行和指定有关法院执行的其它案件。第十三条 案件被指定或提级执行后,原执行法院有协助执行的义务。

第十四条 上级法院收到执行当事人、案外人的申诉,应当分别情况处理:

(一)需要发函督办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10日内发出督办函;

(二)需要提级执行、指定执行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提级执行的裁定,由院长批准;指定执行的裁定,由执行局(庭)长批准。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对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立即采取暂缓执行措施的,由执行局(庭)长报院长批准。

暂缓执行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报院长批准;二次暂缓执行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五条 执行法院收到上级法院的调卷函后或原执行法院收到上级法院指定执行或提级执行的裁定后,未在10日内将卷宗送寄交给上级法院,或在上级法院通知汇报的时间内未到上级法院汇报而事前又未与上级法院经办人另商汇报时间的,上级法院应对责任人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对当事人或案外人不服下级法院驳回异议的通知,继续向上级法院申诉,请求监督的案件,上级法院立案后,应当调卷审查,一般应当召开听证会。

召开听证会之前,应将申诉书、听证通知书等文书送达听证参加人,并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以及听证的时间、地点、参加人的权利义务等。

第十七条 对于消极执行的案件,上级法院可以对执行法院及其案件经办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处理。

第十八条 对于错误执行而拒不按照上级法院的要求在限期内纠正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处理。

因执行错误而不能回转导致国家赔偿的案件,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执行法院赔偿损失后,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关于协调执行争议案件若干规定(试行)

为规范全省法院执行争议案件协调工作,依法、公正执行,提高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规定。协调案件管辖

第一条 省法院负责协调下列执行争议案件:

(一)本省法院在执行中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法院以及其他部门发生争议的案件;

(二)本省中级法院之间在执行中发生争议又协调不成的案件;

(三)下级法院与本省地级市以上有关国家机关对案件的执行发生争议又协调不成的案件;

(四)省法院认为需要协调的其它执行案件。

第二条 中级法院负责协调下列执行争议案件:

(一)本辖区内基层法院之间发生争议又协调不成的案件;

(二)本辖区内法院与有关地级市以下国家机关因执行案件发生的争议;

(三)需要中级法院协调的其它执行案件。

协调案件的程序

第三条 协调执行争议案件按分级协调,各负其责的原则进行。

(一)基层法院之间发生执行争议的,应当首先由双方法院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按下列情形处理:

(1)同属一中级法院辖区范围内的,由该中级法院负责协调解决;

(2)不同属一中级法院辖区范围的,应当先报请所属中级法院与对方中级法院协调解决;经中级法院协调仍然不成的,由中级法院提出协调处理意见,报请省法院协调。

(二)基层法院与本省内其它中级法院发生执行争议而协调不成的,应当先报请所属中院与对方协调解决;经中级法院协调仍然不成的,由中级法院提出协调处理意见,报请省法院协调。

(三)本省内中级法院之间发生执行争议的,应当首先由双方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再报请省法院协调。

(四)本省基层法院、中级法院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法院发生执行争议而协调未成的,应当逐级报请省法院与对方高级法院协调。

在执行中与其他机关发生执行争议的协调,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四条 协调可采用当面协调或书面协调的方式进行。协调时双方法院应提供案件的基本情况和执行状况,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依据,并提出协调处理的意见。协调函中应给对方法院一个月的答复期限,逾期未答复或不能达成共识的可视为协调未成。

与其他部门的协调,法院可采用书面或主动上门协调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在案件协调期间,争议双方法院应当维持案件争议标的物的现状,并按以下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未经争议双方法院协调一致或征得共同上级法院同意,任何一方法院不得对争议的标的物抢先处理。

(二)在当事人对争议的标的物可能转移等紧急情况下,可报请双方法院的共同上级法院同意后,对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性的执行措施。

(三)对发生争议不进行协调而先处理争议标的物的,上级法院可先行依法撤销有关执行措施后再行协调,由此产生的执行回转或赔偿责任,由抢先处理争议标的物的法院承担。

第六条 协调案件的协调处理意见,必须经合议庭合议并报主管院长批准。报送协调案件的要求

第七条 报送协调的案件应包括以下材料:

(一)请求协调报告。报告内容应包含案件的基本事实、执行过程、双方法院争议的要点、处理争议标的物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依据以及协商未成的情况、双方的协调意见等。报告应加盖法院印章;

(二)执行依据以及与协调相关的其他法律文书;

(三)协调意见中的相关证据;

(四)上级法院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未按上述要求报送材料的,上级法院可视情退回案件,要求重报或补报。

第八条 上级法院收到报请协调案件法院的请求报告和材料后,应在十日内转给另一方争议法院,另一方法院应按第七条规定的要求报送材料。逾期不报送的,上级法院可按以下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未按上级法院指定的期限和要求报送材料、又不说明原因的法院,上级法院可认为该法院对争议的另一方法院已报送的事实和证据没有争议,并据已查明的事实作出协调处理意见。

(二)上级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指令有争议的下级法院携卷汇报情况,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可以举行听证会。

第九条 上级法院收到下级法院报送的协调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所报意见明显不当的,应当指令下级法院纠正,并将材料退回。

协调案件的办理期限第十条 协调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办结。

第十一条 争议一方法院收到争议另一方法院要求协调的材料,应当从收到该协调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答复。

下级法院收到上级法院转交的协调材料,应当从收到该协调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上报情况及意见;上级法院有指定上报期限的,按指定的期限办理。

协调决定的执行

第十二条 上级法院收到争议一方法院请求协调的报告,认为情况紧急,争议另一方法院继续处理争议的标的物可能影响协调的,可先行通知该法院暂停处理争议的标的物,该法院应当执行。

第十三条 争议双方法院对争议达成一致解决意见的,应共同签署书面纪要,各自严格遵照执行。

第十四条 在案件协调期间,上级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直接控制争议的标的物。第十五条 上级法院所作的协调决定,下级法院必须遵照执行,如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上级法院决定可能有误的,下级法院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审判委员会意见报上级法院复议。上级法院经复议仍维持原决定的,下级法院必须执行,不得拖延不办。

下级法院拖延不办的,上级法院可依法直接作出裁定撤销其错误执行措施,对案件提级或指定其他法院执行,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在案件协调中发现原执行依据确有错误的,应当退回执行法院依法处理。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省法院负责解释。

12.移动文件导致360云盘文件丢失 篇十二

之前将近2GB的相片通过360云盘客户端同步到服务器,后来在客户端重新设置本地硬盘中的360云盘位置,导致服务器中的云盘文件全部丢失,显示空间中已有1K。这种情况下有没有什么办法让服务器端的文件重新显示出来?

360云盘在本地硬盘中建立的文件夹会自动与服务器端同步,如果将本地文件夹删除,服务器端的文件也会跟着被清除。如果是修改本地硬盘中的360云盘文件夹而导致文件丢失,可以这样来恢复:设置好本地硬盘中对应360云盘的新位置,接下来将旧位置中的文件直接拷贝到新位置,在服务器端也会立即恢复,无须再次同步。这种补救措施最好不要停留很久时间,防止服务器端文件被永久删除而无法恢复。

谷歌地图打开很慢

工作过程中需要经常搜索地图,但最近发现打开谷歌地图的速度越来越慢了,甚至有时候根本就无法打开。请问,如何才能让谷歌地图打开更快些?

如果非得使用谷歌地图,可以考虑使用代理服务器或是VPN来提高访问速度。其实,现在地图服务有很多,例如百度地图、搜狗地图等,这些地图服务的服务器都在国内,访问起来都会很快,不会出现卡死现象,建议使用。

115网盘下载链接没有电信

最近发现115网盘下载链接只有“联通下载”按钮,而我使用的是电信网络,点击“联通下载”链接下载速度巨慢无比。请问,如何让115网盘的下载链接显示“电信下载”?

这可能是部分现象,正常情况下是同时显示两个下载链接。如果出现只显示一个按钮的情况,可以通过“统一加速器”来解决下载速度慢的问题,或者直接通过迅雷的离线下载功能将115网盘资料离线下载后再下载到本地硬盘。

笔记本无线网卡不停的断开

我的笔记本内置了无线网卡,最近不知道什么原因,使用无线连接路由器过程中不停地断开再重新连接,连上后不到1秒钟又会断开。请问这该如何解决?

先尝试重新启动一次无线路由器,接下来,考虑在无线路由器中更换通信信道,假如因为有其他无线信号干扰而导致此问题,更换信道往往可以直接解决。设置方法也不难,打开路由器设置页面,找到Wlan相关设置后就能修改信道了(如图)。

如何才能看到优酷的超清视频

家里的宽带升级到4M,以前是1M带宽,无法看优酷网的超清视频,但现在升级后画面仍与以前差不多。请问如何才能看到优酷网的超清视频?

优酷网默认设置下是自动判断用户的网络带宽并提供相匹配的播放模式。如果在播放时仍显示为“标清”模式,可以通过点击播放画面右下角的“标清”链接,在展开的设置窗口中选择“画质”选项卡,再单击选择“超清”(需要网速达到2M以上)即可(如图)。

傲游中如何将百度音乐锁定到任务栏

之前看到一位朋友在Windows 7系统中将百度音乐放到了任务栏,直接从任务栏中打开就可以播放,我使用的也是傲游3浏览器,请问如何才能实现这样的要求?

这是傲游3、Chrome类浏览器提供的“创建应用”功能。在傲游浏览器中只要先打开百度音乐,然后右击标签并选择“保存为快应用”,在打开的小窗口中选择“锁定到任务栏”选项,保存设置即可(如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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