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样式)

2024-09-07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样式)(11篇)

1.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样式) 篇一

股权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之争

最近,刘能斌律师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成功代理了一起诉讼标的额达1.2亿元的股权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两级法院均采纳了刘能斌律师的代理意见,被代理人苏州中盈房地产有限公司获得了完全的胜诉。因该案具有典型意义,该案的二审判决书被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判例,收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主编的《最高人民法院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书中。

案情简介:

苏州中盈房地产有限公司系1993年3月成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港资)。2002年7月15日,中盈公司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了位于江苏省吴县(现为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西山镇镇夏村东太湖西侧约242.66亩土地使用权。

苏州农工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1995年5月登记成立的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2002年5月22日,中盈公司(甲方)与农工商公司(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甲方将上述242.66亩地块连同公司一起转让给乙方。2002年6月15日,农工商作为甲方、王涛宁作为乙方、中盈公司作为丙方又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书,约定甲方收购丙方全部资产并对丙方实施全控股。

同日,农工商公司作为甲方、王涛宁作为乙方、中盈公司作为丙方还签订了项目合作协议,约定甲乙丙三方同意在丙方已拥有的上述242.66亩土地上一起合作开发,甲方拥有该项目开发的51%权益,丙方拥有该项目开发的49%权益。本协议只在因甲方按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后而丙方股东仍不能向甲方出让股权的原因,造成股权转让合同不能履行时开始执行。

上述协议签订后,农工商公司分五次共支付中盈公司2860万元。

2002年10月30日,中盈公司及王涛宁委托苏州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致函农工商公司称,中盈公司和农工商公司曾于2002年5月22日签订过土地转让协议,由于农工商公司作为受让方约定的1000万元合同定金未付,该协议依法转归无效。而农工商公司和中盈公司对上述地块的合作开发因违规而不合法,该协议同样没有法律效力。为此,2003年3月21日,农工商公司以中盈公司和王涛宁为被告,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后该案移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农工商公司起诉称,本案涉及的三份合同实质上是土地使用权转让,该合同合法有效,因中盈公司、王涛宁不履行合同义务给农工商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使农工商公司的预期利润无法实现,故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

1、中盈公司和王涛宁立即返还土地转让金2860万元及利息130万元;

2、中盈公司和王涛宁赔偿农工商公司预期利益损失2980万元;

3、中盈公司和王涛宁承担本案诉讼费。

律师观点:

一、涉案合同性质系股权转让合同,而非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1、所使用的语句直接反映了合同性质。《股权转让合同书》名称及内容中所使用的词句明确界定了涉案合同的性质系股权转让合同。

2、合同的目的体现了合同性质。农工商公司意欲通过股权转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取得中盈公司的控制权和支配权,进而取得中盈公司242.66亩土地的使用权、开发权和公司的其他权益。

3、合同约定的履行程序及交易程序说明了合同性质。《股权转让合同书》第一部分第2条约定:“在乙方(王涛宁)将丙方(中盈公司)股权全部转划给甲方(农工商公司)之际,支付所余收购款37918200元。”此条约定证明了股权转让行为是否履行系收购资金是否全部支付的条件。

4、涉案合同不符合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根本法律特征。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再转移所导致的直接法律后果即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发生变更《股权转让合同书》即使得以履行,并不导致该土地使用权主体的变更,即农工商公司不可能依据该《股权转让合同书》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始终为中盈公司。

综合上述四点分析,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25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因此,本律师认为涉案合同性质系股权转让合同。

二、涉案股权转让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

1、订立股权转让合同的主体不合法。股权转让合同的主体必须是原股东作为出让人,其他原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他人为受让人。中盈公司本身并非股权转让合同的合法主体,中盈公司无权处分公司股东的股权。

2、中盈公司作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股权转让必须经其他股东同意,并经审查机关批准,否则,股权转让合同无效。中盈公司无任何一位股东同意涉案之股权转让行为。审批机关亦未予以批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10条规定:“股权转让必须经合作他方同意,并报审查机关批准。”《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3条规定:“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股权变更无效。”涉案《股权转让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

三、涉案土地使用权属于法定“不得转让”之列,中盈公司即使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该行为亦归于无效。

1、涉案土地的相关事实状况:⑴土地出让金已全部支付;⑵中盈公司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⑶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在申请中,目前尚未进行投资开发;⑷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手续。

2、涉案土地使用权依法“不得转让”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38条规定的条件的;”第38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9条规定:“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中盈公司与苏州市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出让合同》约定:“受让方转让土地使用权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投入开建设的资金不少于基本建设项目总投资的20%(土地出让价款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转让方未按规定完成土地的开发投资即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的答复》[法函(2003)24号]明确道:未同时具备《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的两个条件,而进行转让的,转让合同无效。

3、中盈公司即使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该行为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52条之规定,合同亦归于无效。

四、农工商公司主张预期利益损失2980万元,既无事实依据,亦无法律依据。

1、无事实依据。农工商公司为证明其主张,仅提供了一份自己制作的评估和测算报告,该报告虽系书面形式,但其实质仍属于农工商公司的书面陈述。本律师认为该书面陈述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并且对农工商公司该书面陈述的反驳无需要提供反证。

2、无法律依据。《合同法》第113条规定的预期利益损失,又称可得利益损失或期待利益损失。但上述利益的保护是建立在有效合同基础上的,在无效合同的前提下,主张预期利益损失,没有法律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一、原告农工商公司与被告中盈公司、王涛宁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二、被告中盈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返还原告农工商公司人民币2860元及该款自收到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三、驳回农工商公司要求被告中盈公司、王涛宁赔偿2980万元预期利益损失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完全采纳并支持了刘能斌律师的代理意见。农工商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作出二审判决:

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二、三项。

二、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为农工商公司与中盈公司、王涛宁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未生效。

三、驳回农工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样式) 篇二

2008年10月29日,韩某与詹某就韩某为户代表承包的3亩菜地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韩某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詹某,转让期限为10年,詹某一次性交付转让费人民币12万元。双方当事人以及证人陈某在协议书上签字按印。协议签订当日,詹某交付转让费用人民币12万元,韩某将土地交付詹某使用。2010年4月,韩某以该合同没有经过发包方同意为由提出解除合同,并在詹某已经耕种的土地上种植其他作物。詹某多次要求停止侵害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韩某停止侵害并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性质,合法有效,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在协议签订后均已履行主要义务。被告要求解除合同没有法律根据,双方应当按照原合同履行。遂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五十六条规定,认定双方签订的协议有效。

韩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是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上诉方没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稳定的收入来源,发包方出具的证实虽未以此为不同意的理由,但该理由是客观存在的,故可以认定发包方不同意转让具备法定理由。因此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所签订的合同无效,对被上诉人詹某提出的继续履行合同、排除妨碍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故二审法院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民事诉讼法》 判决撤销原判,确认韩某与詹某签订的协议无效。

观点评析

本案中两审法院作出了完全不同的判决,其原因在于两审法院对于本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效力的认定不同,即本案争议的核心问题是韩某与詹某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一审法院是从合同的构成要素来进行判定的,认为其符合合同法对于合同的有效构成要件的相关规定,因此判定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二审法院认为该合同没有获得发包方的同意,而发包方又具有不同意的合法理由,因此该合同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笔者赞同二审判决的认定意见,其理由如下:

1.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条件

在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之前,我们需要先了解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该项权利的权利主体为公民或集体;权利客体为集体所有土地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应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定位为物权还是债权,我国学界历来就有物权说与债权说之争。笔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物权的观点,主要出于以下理由:(1)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一节所直接规定的权利,并且学界通常认为该节是对物权制度所作的规定;(2)承包人对所承包的土地有在法律和合同规定范围内直接控制、利用的权利;(3)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具有排他性的财产权.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笔者认为,判定一份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至少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第一,转让方是否具备法定的转让条件。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而已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根据这一条我们可以看出,转让方需要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稳定的收入来源。土地是民生之本,保障农民对土地的拥有以及转让权利才能更好di 保障土地的合理使用。

第二,受让方是否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受让方应当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

第三,须经发包方同意。《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人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第四,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对农户之间自愿合作,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共同发展农业生产,法律是支持的.但是我们需要把握入股的界限,入股应当是发生在承包人之间的,不能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成股份来投资到经营性的公司当中。

认定一份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应从以上四个方面来综合考量,四项要素都具备.一般情况下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有效,欠缺其中任何一项,都会造成效力上面的瑕疵。

2.本案转让协议的效力分析

从上面的分析可见,我国法律法规对农村土地的转让规定了严格的条件。虽然合同法对合同的规定更多的是强调意识自治原则,但是由于土地是民生之本,法律需要通过对土地的流转进行特别规定才能更好地保障土地的合理利用来保障农民对土地的享有。

在本案中双方通过转让协议的形式来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本案的焦点就是此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判断效力问题,我们应当从上文中提到的转让的四个条件入手。首先是转让主体是否具有转让的法定条件。根据案例分析来看,虽然韩某并不具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稳定的收入来源,但是由于这点更多地是从学术上面的分析,无法找到法律依据直接判定协议的无效,因此司法实践中无法直接判定其协议是无效的。其次,本案中的詹某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具有受让人资格,詹某受让此土地是用于农业生产,因此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最后一点也是本案需要讨论的就是此协议是否受到发包人同意以及是否存在合理的法定理由来对抗发包人的未表态。

根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采取转让方式来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需要发包方的同意。发包方是否同意,我们应当通过双方转让合同书上是否有发包方签字盖章明示批准同意转让来进行判定。本案中只有双方当事人以及证人签字,并没有发包方签字,因此此案中并没有得到发包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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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是否需要发包人同意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还作出了专门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拖延表态的,不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此案中是否能够以发包方无法定理由拖延表态作为依据来认定转让协议有效呢?关于这一点,根据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可以总结如下几点法定理由:1、承包方不具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稳定的收入来源。关于这一点,由于合同签订时可能出现转让方是出于生活所迫或者偿还债务的情况,因此更多地需要发包方来把握这个情况,从而来保证农民的切实利益以及生活保障。2、转让不符合平等、自愿、有偿原则,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平等自愿有偿原则通过发包人的法定理由来得到实行。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人需要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关于这一点与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条件相吻合。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方受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后应当用来从事农业生产,不能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5、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有优先权。当出现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竞争转让权,在转让时间、转让费和内容等方面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如果转让方转让给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那么发包人就可以以此作为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延迟表态。

在本案中虽然发包人并没有明确提出承包方不具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稳定的收入来源这个法定理由来不同意双方的转让协议,但是这个理由是事实上存在的,而且发包人并没有签字,可以默认为发包人以此为法定理由不同意此转让协议。转让协议是没有经过发包人的同意的,因此本案中的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是无效的。

本案中一审与二审的判决之所以不同的原因是,一审更多地是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考虑本案协议的合法有效问题,却并没有意识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殊性。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经发包方同意其实就是一种审批权,因此转让协议除了需要符合合同法的一般规定以外,还需要按土地承包法的特别规定,得到审批才能够生效。因此本案中虽然存在主体不适格的情况,但是更好地是从审批方面来进行判定,从而得出其无效的结论。

这里还应指出的是,虽然本案根据《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得出其无效的结论,但是实际生活中,由于农村是个熟人社会,土地承包权的转让一般也为同村村民和村组干部所知,作为发包人的村委会也大都通过默示同意的方式不加干预。因此,本案可否认为村委会默示同意,值得进一步思考。

(作者单位:中南大学法学院)

3.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篇三

甲方(转让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乙方(受让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甲方拥有位于_________市_________路占地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甲方拟将该土地使用权及与之相关的项目开发权转让给乙方。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根据我国现行土地转让及开发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协议所指土地及其开发的实际情况,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转让土地基本情况

1、土地座落位置:_________

2、土地使用权面积:_________

3、已批准的容积率为:_________

4、已批准的建筑面积:_________(其中:非住宅_________平方米,住宅_________平方米。)

5、土地规划用途:_________

6、土地使用期限:_________

7、土地现状:_________

8、国有土地使用证号:_________

9、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号:_________

10、地号:_________

第二条 土地项目开发权状况

1、甲方已领取了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甲方已经_________市政府批准在拟转让的地块上取得单项开发权,并领取了单项开发资质证;

3、甲方已按土地规划用途委托了设计并办理了报建手续,缴纳了报建所需费用。

第三条 其他权利状况

1、甲方确认本协议所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及项目开发权是其合法拥有,不存在抵押、查封、第三人主张权利等产权瑕疵;

2、承担形成转让款的现状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及一切法律经济责任,甲方确认为取得本协议所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及项目开发权已支付了一切应付款项、费用,不存在债权、债务争议(包括绿化费、拆迁安置补偿等)。

第四条 文件的提供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下列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甲方营业执照(出示原件或提供复印件)。

2、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下列文件:

(1)投资审批部门签发的项目批准证书(复印件);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乙方营业执照(出示原件或提供复印件)。

第五条 转让期限

1、本合同所述土地使用权转让期限为自乙方申领的该场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起始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2、自乙方领取该场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日起,前款所述场地的土地使用权归乙方所有,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3、在转让期限内,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甲方不得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 转让价格

1、甲乙双方确认本协议的转让价格以甲方已获得批准的可建筑面积为计价面积,转让价每平方米人民币_________元,计人民币_________元;

2、上述转让价格包含甲方取得转让土地的使用权与项目开发权所已付和应付的一切款项、费用;

3、乙方在受让后获准增加或减少建筑面积,与甲方无关,不作为增加或减少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款的依据。

第七条 支付方式

1、支付

(1)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_________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支付本协议转让价款_________%给甲方。

(2)在甲方将涉及转让地块的使用权和项目开发权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出让合同书、红线图、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设计要点、设计图纸、单项开发权批文及资质证等原件资料交付后_________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支付本协议转让价款的_________%给甲方;

(3)在规划国土部门根据甲乙双方共同申请将涉及转让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和项目开发权办理到乙方或其指定人名下后_________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支付本协议转让价款的_________%给甲方。

(4)在乙方根据项目开发需要,将原规划的办公、商场功能报批为商住功能后_________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支付本协议转让价款的_________%给甲方。

(5)在乙方获准开工后_________天内,乙方应支付本协议余下转让价款给甲方。

2、甲方收取本协议转让价款的开户银行为:_________帐号为:_________;甲方亦可书面通知乙方有关甲方收款或委托第三人收款的新的银行及帐号:_________。

3、甲方收取乙方款项,应按规定开具发票予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单位或个人。

第八条 资料的交付及手续的办理

1、在本合同生效后_________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涉及转让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及项目开发权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出让合同书、红线图、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设计要点、设计图纸、单项开发权批文及资质证等原件资料给乙方。

2、在本协议生效后_________天内,甲乙双方备齐有关资料共同向市规划国土部门申请办理本协议所指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登记手续及项目开发权的更名过户手续。

第九条 税费的负担

在本协议土地使用权转让和项目开发权更名过户过程中,涉及到政府主管部门及政府部门指定的机构应收取的各种税费,均由甲方承担,如按规定应由甲乙双方分担的,亦由甲方以乙方名义支付,乙方应承担的部分,已由其以转让价款方式体现在支付给甲方的价款中。

第十条 转让的法律状况

1、甲方转让本协议所涉及之土地使用权后,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给乙方;

2、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登记以前,有关该地块产权瑕疵所引起的风险、责任,由甲方承担;自房地产登记机关核准转让登记之日起,有关该地块的风险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3、甲方为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及项目开发权所需支付的一切款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回填绿化费)、债务、责任,由其自行承担,不因本协议的生效及转让登记手续的办理而转移。

第十一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在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或拖延履行本协议应尽义务超过三十个工作日,视甲方构成根本性违约。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定金,退还已收乙方的转让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给乙方。

2、因甲方隐瞒事实真相,出现第三人对本协议所指的土地使用权及项目开发权出现权利或其他甲方的原因,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视甲方单方违约,甲方按本条第1款规定向乙方承担责任。

3、甲方迟延履行本协议的规定义务未达到根本性违约,应按乙方已付转让款每日万分之二点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因甲方原因,在转让给乙方的土地使用权及项目开发权设定或债务,影响乙方项目的开展,乙方有权将应付甲方的转让价款直接支付给主张权利的债权人,并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在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应按本协议总价款的_________%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2、乙方迟延支付转让价款给甲方,应按迟延额每日万分之_________支付违约金给甲方,逾期三十个工作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应按本协议总价款的_________%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3、出现上述情况造成本协议终止,乙方需将从甲方处取得的有关本项目的资料原件以及后续开发取得的文件资料无偿移交回甲方。

第十三条 声明及保证

甲方:

1、甲方有权转让本合同所定地块,并具有与乙方签署本合同的完全能力。

2、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甲方确认并保证,在乙方实际获得本合同所定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之前未设置任何抵押、债权或债务,不被任何第三方追索任何权益。

5、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乙方:

1、乙方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乙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四条 保密

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第十五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2、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3、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4.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篇四

甲方(转让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乙方(受让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鉴于:

甲方转让的土地使用权系以出让方式取得,其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为,甲方已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对土地进行了投资开发、利用,符合法律规定的转让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经甲乙双方自愿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就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的所有权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1、甲方同意将其位于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号,地号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号:。

2、转让地块用地性质为综合用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土地使用期限:终止。

3、转让土地上现存在 处房屋一并转让,六处房屋权属证号分别为:(1)产权证号:,建筑面积 ;(2)产权证号:,建筑面积(3)产权证号:,建筑面积 ;(4)产权证号:,建筑面积 ;(5)产权证号:,建筑面积 ;(6)产权证号:,建筑面积。

4、本合同所述土地使用权转让期限为自乙方申领的该场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起始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在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期限内,乙方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在特殊情况下,国家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定程序收回土地使用权时,乙方有权依照政府规定就其在该地块使用方面的损失得到合理的补偿。

第二条 转让价格、支付方式及相关费用承担

1、甲方同意根据本合同所规定的条件,以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将其本合同第一条所列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及六处地上建筑物所有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以此价格受让该土地使用权及六处地上建筑物;

2、乙方同意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向甲方支付 元;

3、由乙方负责权证办理变更手续,甲方配合,在本协议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房屋产权更名过户过程中,涉及到政府主管部门及政府部门指定的机构应收取的各种税费,均由甲方承担,如按规定应由甲乙双方分担的,亦由甲方以乙方名义支付,乙方应承担的部分,已由其以转让价款方式体现在支付给甲方的价款中。

第三条 权属变更手续的办理

1、在本合同生效后_________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涉及转让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及项目开发权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出让合同书、红线图、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设计要点、设计图纸、单项开发权批文及资质证等原件资料给乙方。

2、因乙方购买该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是为了成立湖南舒怀肿瘤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去工商部门成立湖南舒怀肿瘤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后 日内双方依据有关土地法规的规定,到隆回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的登记过户手续,将本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过户至湖南舒怀肿瘤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

第四条 双方的承诺与保证

1、甲方承诺完全独立享有该转让土地的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并确认为取得本协议所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及其附属建筑所有权已支付一切应付款项、费用,不存在债权债务争议。该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不存在任何产权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未被法院或仲裁等司法机构查封或限制,不存在任何他项权利。

2、甲方保证在乙方付清土地使用权转让金后 日内交付土地使用权及六处地上建筑物,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3、乙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转让款。第五条 转让的法律状况

1、甲方转让本协议所涉及之土地使用权后,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给乙方;

2、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登记以前,有关该地块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瑕疵所引起的风险、责任,由甲方承担;自登记机关核准转让登记之日起,有关该地块的风险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3、甲方为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及项目开发权所需支付的一切款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回填绿化费)、债务、责任,由其自行承担,不因本协议的生效及转让登记手续的办理而转移。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在本协议生效后,甲方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本协议应尽义务超过三十日的,视甲方构成根本性违约,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应当退还已收乙方的转让款,并按合同总价款的 20%承担违约责任。

2、因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承诺与保证义务或者其他诚实信用义务,出现第三人对本协议所指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主张权利或其他争议,或者因为甲方的其他原因,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视甲方单方违约,甲方按本条第1款规定向乙方承担责任。

3、如甲方不及时配合乙方按本合同第三条的约定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甲方对乙方承担 万元的违约责任。

4、乙方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转让款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未付款项的 支付滞纳金。预期超过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第七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九条 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十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2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篇五

第八条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双方各执一份,土地局、公证机关各一份。

第十条:本合同于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附件:《天津港保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 (津保合字第________号)》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签字)________ (签字)________

(盖章)________ (盖章)________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范文三

出让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受让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二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依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乙方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____,面积为____平方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____年,自颁发该地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设____项目。

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应当取得甲方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七条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第八条 乙方同意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费税。

第九条 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总额为_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____%共计_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60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____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乙方赔偿。

第十一条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____日内,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 乙方用意从____年开始,按政府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时间为当年____月____日。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为_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三条 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等)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其他费用。(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美元(港元等)与人民币的比价,以合同签定当天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买入价和卖出价的中间值计算。

第十四条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账号内。银行名称:________银行________分行,账户号________.

甲方银行账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本合同规定的出让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该地块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也由甲方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须在期满前____天内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并在确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后,与甲方签订续期合同,并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负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____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事件发生后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十七条 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____%缴纳滞纳金。

第十八条 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或连续两年不投资建设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九条 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致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使用权,由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应相应推延。同时甲方应承担乙方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二十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人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二十一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 )项办法解决:(1)提请仲裁机构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起生效。双方的地址应为: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名称____________ ; 法定名称____________ ;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 ;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 ;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

电话号码____________ ; 电话号码____________ :

电 传____________ ; 电 传____________ ;

传 真____________ ; 传 真____________ ;

电报挂号____________ ; 电报挂号____________ :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____日内应将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采用中____两种文字书写,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两种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为准。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___份,双方各执____份。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国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市(县)签订。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 表 人:_________________ 代 表 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 年____月____

日 ____ 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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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 篇六

甲方简称:遮放镇弄坎村民委员会贺焕村民小组村安摆 乙方简称:遮放镇芒棒橡胶茶叶加工厂居民杨连仙、赖永和、赖永平

为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合理利用土地不甩荒,求效益。经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共同商定达成以下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条款:

一、甲方现有荒地壹点贰亩(1.2亩)转让给乙方管理使用。

二、本宗地的具体位置位于:东至:橡胶厂到大水井的横路;南至:曼喊声赛的大路边;西至:曼喊赛的咖啡地;北至:李凡昌的橡胶地。

三、转让年限为:长期管理使用。

四、转让费用及付款方式:转让费为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24000.00元),付款方式:签订合同之日一次性付清。

五、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1、甲方的权利及义务:甲方的权利有权对该宗地一次性收取转让金,甲方的义务严格遵守并执行本合同各条款,不得对该宗地进行任何享有或干涉。

2、乙方的权利及义务:乙方的权利有权改变此宗地的 1

使用性质。有权对该宗地进行再次转让。包括对该宗地进行卖土、开采矿产资源等等甲方及生产队不得干涉。如遇国家或者私人企业对此宗地进行征用或占用所得补偿一律归乙方享受甲方不得享受。乙方的义务:一次性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金并支付生产队管理费。(附注:生产队在收取管理费后应保证此宗地的顺利使用并约束甲乙双方严格执行本合同)。

六、甲乙双方的共同违约责任:经双方共同协商约定此合同经签定具有法律效力,双方严格遵守,不得违反,若有违反,赔偿对方一切经济损失,并约定违金为人民币:陆拾万元整(¥:600000.00元)。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生产队存档一份,一经签定立即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生产队签字盖章:

7.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范本 篇七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受让方(乙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二、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

三、甲乙双方按江门市地产交易中心制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易办法》的有关规定,甲方将以 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

使用证》号为 位于 地段的 用途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经江门市国土资源局测绘大队勘测,本次转让地块面积为平方米(合 亩),其具体位置与

四至范围详见经双方盖章确认的附图所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转让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终止期限至 年 月 日;地块范围内现有的

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的所有权须随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四、

万 仟 佰 拾 元正(小写 万元)(不含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价格)。

五、宗地转让交易发生的应缴税费及交易服务费按《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易办法》所述的缴付办法执行。

六、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天内,分期支付土地转让价款给甲方。如乙方逾期未付清款项的,须按月息 支付逾期款项

利息给甲方。

第一期款在 年 月 日前,支付总额的 %,即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整);第二期款在 年 月 日前,支付总额的 %,即仟佰万仟佰元整(小写 元整);

第三期款在 年 月 日前,支付总额的 %,即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 写 元整);

七、在办理该宗地转让手续过程中,如甲方隐瞒宗地的出租、抵押、查封等他项情况的,甲方应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经济及法律责任。

八、转让地块红线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转让、变更手续,由甲乙双方自行到房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

九、甲方应将转让宗地的用地批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原始资料作为交易文件移交乙方。乙方受让宗地后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等活动,必须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切实履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十、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忪。

十一、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方须无条件给予赔偿。

十二、双方其他约定:

1、 ;

2、 。

十三、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订后,提交江门市地产交易中心鉴证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地产交易中心存档两份。

甲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银行帐号:

鉴证单位:江门市地产交易中心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8.合作开发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篇八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住址:__法定代表人: _电子信箱: _

联系人:_ _电话: _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住址:__法定代表人: _电子信箱: _

联系人:_ _电话: _

鉴于:

1、2011年月日至2011年月日 经市国土资源局挂牌出让,甲方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项下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甲、乙双方自愿合作开发,且甲方自愿有偿转让本合同项下地块的房地产开发建设权益给乙方,所担负的风险、责任按照本合同之约定履行。

3、项目概况:该宗地位于。转让宗地以土地管理部门核定为准,四至范围为:。(转让项目土地平面图作为本合同附件一)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真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该宗地转让面积为亩,甲方以每亩人民币万元,共计土地转让款人民币元(¥万元)将土地及地上物一并转让给乙方。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全部支付给甲方。乙方为该宗地项目开发、经营的实际权利人,因项目开发、经营所产生的全部收益均为乙方享有。

第二条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时将全部该宗地的相关文件资料原件(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取得该土地的《合同书》、《《国土证》、红线图》、《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设计要点》、《设计图纸》、《单项开发权批文》及资质证)移交给乙方保管,并保证移交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移交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二。

第三条该宗地已取得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通知书》,甲方应向乙方保证该宗地开发建设规划暗战规划要点确定的下述标准:

房地产项目总用地面积平方米。

容积率:

建筑密度:商业小于,住宅小于。

建筑高度:

绿地率:

第四条自本协议签订、甲方移交项目文件资料之日起,甲、乙双方应组建项目联合开发部,甲方应确保取得的该地块符合本合同开发建设的需要,并且负责该宗地上单位、住户及其他相关租赁户的迁出工作,所需全部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5.1甲方应及时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缴纳《成交确认书》中确定的土地出让金,确保及时、合法获得该宗地土地使用权。若因甲方未及时付款等原因造成本合同签订后(至20年月日前)期限内甲方仍无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甲方全额

退还已付土地转让款及产生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甲方应承担违约金万元。

5.2甲方应于2011年月日前完成该宗地上全部使用人、租赁户的清退及迁出工作,于此期限前将该宗地移交给乙方,并保证移交的该宗地上无任何未清理完结的租赁、抵押、查封、第三人占有或主张权利等可能影响乙方合法、合理开发使用的状况出现。乙方已支付的土地转让款已包含可能产生的拆迁安置费、补偿费、赔偿金等全部费用,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以及纠纷解决由甲方独立承担,与乙方

无关。

5.3若甲方不能于2011年月日前完成全部宗地清退、迁出工作并移交给乙方,则每延迟一日应向乙方承担本合同中土地转让款总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延期交地或因达不到交地条件乙方无法接收的,超过30日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向乙方全额退还土地转让款及其产生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违约金,由此造成乙方其他经济损失的,还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5.4合作开发期间,乙方应设立独立的项目经营账户,甲方应指定专门人员配合完成项目前期工作,配合、帮助乙方办理环保、规划、开工等前期手续。当乙方已投入建设资金达到项目所需总投资的25%以上、且建设工程单体建筑达到地面以上二层时,则乙方完全具备项目受让人资格,甲方应在3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及其他批准文件的变更登记手续。甲方有义务、有责任积极主动地协助乙方办理该宗土地地上物的产权及其他相关手续,如违背此义务,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且甲方应当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乙方一切损失并支付违约金万元。

5.5甲方逾期未办理上述变更登记手续的,每延迟一日应向乙方承担土地转让款总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30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向乙方全额退还土地转让款及产生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违约金,由此而造成乙方其他经济损失的,还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5.6乙方在开发、建设、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若乙方违反上述规定,所造成的损失均应由乙方全部承担。

5.7因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增值费、所得税等全部费、税全部由甲方承担,乙方已支付的土地转让费已包含了上述相关费用。若因甲方原因未及时缴纳而导致无法按期办理变更手续,则甲方应按照5.5条之约定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

5.8土地使用权人变更为乙方前,甲方仍为本宗地项目的法定使用权人,负有前期项目开发及申报的义务,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房地产开发手续,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完成变更后,乙方即为该项目的法定使用权人及实际开发人,乙方享有独立开发、经营权。

第六条本合同所称乙方包括乙方为开发、经营本合同项下房地产项目而成立的其他公司或乙方指定公司。

第七条因省级以上政府行政命令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甲方应全额退还乙方已交土地转让费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造成乙方其他经济损失的,双方协商予以解决。

第八条因本合同所产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均应诉至人民法院。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及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

代表人:

本合同2011年月日于

9.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样式) 篇九

卖方:,年出生,住身份证,年出生,住身份证 买方:,年出生,住身份证,年出生,住身份证 买卖双方依据“诚实信用”的原则,共同资源成立本合同条款如下:

一、标的。卖方将其所有的间上下层楼房(房屋)包括(座落:,范围:东西南北,)一次性出卖给买方所有,该房屋的占地范围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给买方享有。

二、价款。该房屋买卖(占地范围土地使用权转让)成家价款¥元(大写:佰拾万仟元)。

三、交付。①房款交付。年月日买方向卖方交付定金¥元(可抵作房款),年月日前向卖方交房款¥元,余下房款¥元,买方于年月日前向卖方交付。附加条件:若买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期限付房款,卖方有权解释本合同,交款以卖方出具收据手续为准。

②房屋交付。卖方于年月日前向买方交付该整个房屋,同时将房屋的产权手续交付给买方。

四、变更(过户)。买方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卖方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办理房屋过户的费用由方负责。其中含开发商房产证押金肆万元整,待房产证办齐付开发商肆万元,房产证办齐办不齐与卖方无关。

五、其他条款。①卖方确保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对房屋享有所有权并确保该房屋没有担保债券、没有抵押、查封、拍卖等,债权债务由卖方承担。

②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前,该房屋的债务及纠纷由卖方承担,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后该房屋产生的债权债务及纠纷由买方承担。

六、违约责任。若有一方违反本合同,违约方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为总房款额的%,并赔偿响应损失。

卖方:买方:

年月日

见证单位:予以见证。

10.农村宅基地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 篇十

一、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转让人(以下称甲方): 户籍: 身份证号码:

受让人(以下称乙方): 户籍: 身份证号码:

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协商自愿平等的原则,就宅基地土地转让事宜,订立本合同。

三、甲方现将自已名下建房手续齐全的一套宅基地自愿转让给乙方建房使用,该土地位于玉溪市红塔区春和镇中所乡田坝村六组,土地面积为

平方米,土地证号为

用()第 号、地号,土地用途为村镇混合住宅用地,其四至见宗地图,并给双方签字确认。

四、甲方转让给乙方的转让费总额为人民币共

万元整(¥

元)。

五、乙方向甲方在合同签订时支付

万元,剩余部分在本合同签订日后15天内,甲方为乙方完成宅基地实地面积测量实地位置放线定位时,并双方办理完毕土地转让公证后支付完毕。

六、甲方向乙方转让的宅基地,使用权归个人,目前其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暂不可以办理土地证过户,但甲方须将土地证转交到乙方手中保管,并且房屋产权证也由甲方转交乙方手中保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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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项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后,乙方在此用地上所建房屋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属于乙方所有,村集体对该房主享受的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给乙方。如遇房屋征地拆迁,国家和集体征用土地,土地和房屋补偿款或补偿待遇均属于乙方。

有政策办理过户手续时,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过户手续由甲乙双方配合办理,甲方必须义务全权协助乙方到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依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使乙方持有转让地块面积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过户产生的一切税费和办证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本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为永久性转让,双方签定合同后任何一方及其家人均不得反悔违约。若甲方想违约回购使用权,须经乙方同意,且甲方须按违约时乙方房屋市场价和市场相应土地转让费总和的3倍以上价款补偿乙方的经济损失,并且甲方补偿给乙方的经济损失须不低于乙方当年购买土地使用权和建造房屋总费用的5倍以上价款。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合同原件一式四份,每份共三页,由双方及其家人签字同意并手印,第三方和村委会同意作证。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另外两份留作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手续和备用。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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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附件:1.宅基地测量图

2.宗地图

3.甲方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4.宅基地审批手续

甲方:

家人:

日期: 年 月第三方: 村民代表:

日期: 年 月

乙方:

家人:

日期:3 / 3

年 月 日

11.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研究 篇十一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特点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土地使用人将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再移转给他人的行为。这里的“再移转”,是指土地使用人在从政府或其他人手中取得土地使用权,已经发生至少一次土地使用权主体的变更,而转让意味着至少第二次主体变更。由于转让是以主体的变更为界定标准,以土地使用权出售、交换、赠予、继承、合建、投资入股等涉及土地使用人变更的行为均可视为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不动产物权的转让,该行为除可能涉及合同法的诸多规定外,还具有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各项特点,包括:

1、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一同移转。关于土地与地上物,理论上有一元主义和二元主义之说。所谓一元主义,是将土地和其地上物视为一个整体的权利,或如德国民法,将建筑物视为地上权之附属物;或如日本民法之相反规定,将地上权视为建筑物之附属物。采一元主义者,附属物不得离开主体权利而独立存在〖注:参见史尚宽著:《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版,第198页〗。所谓二元主义,是把土地和地上物视为两个独立的权利,两者互不附属。二元主义并无绝对不妥,如果房产被视为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并能对其占用的土地权利建立相应的补偿制度,两种独立的权利也可相安无事。在我国,有地方政府分设国土管理和房产两个部门分别归口管理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并对其分别发证,但因两种权利之间缺乏相互协调和补偿的法律规定,在土地使用权与房产权分属不同当事人时,当事人对各自权利的处分常常互相排斥、互相抵触,致使人们对二元主义产生误解。

依我国现时法律,建筑物和其他定着物、附着物均附属于土地,土地使用权转让,地上物一并转让。

2、权利义务一同转移。这里的权利义务,是指土地使用权从土地所有权分离时出让合同所载明的权利义务及其未行使和未履行部分。如土地的用途,出让合同约定为住宅用地,无论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经过多少次转让,均不因为转让而变成其他用途。再如土地上的抵押权,其作为物上负担的一种,具有追及效力,其随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一并转让,不因转让而归于消灭,抵押权人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后仍可在该块土地设定的抵押担保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至于土地使用权的年限,应以出让合同设定的年限减去转让时已经使用的年限,其得数视为出让合同尚未履行之权利与义务,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随同转让〖注:参见王利明著:《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版,第603-604页〗。

3、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需办理变更登记。我国现行立法对物权变动采取登记要件主义,即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签订并不直接意味着土地使用权的移转,土地使用权的移转以登记为要件,转让合同中的受让人不是在转让合同签定以后,而是在土地使用权依法登记到受让人名下以后方取得土地使用权。这与国外物权法律中的意思主义和形式主义有很大的不同。前者以变动物权的契约为充分条件,当事人达成变动物权的契约,即使未行登记或交付,变动即为发生;后者也称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指物权的变动不仅有变动物权的债权契约,更有一个独立于债权契约之外的、以物权的变动为目的物权行为。所谓无因,是指不把约定价金支付的债权契约作为物权变动的原因,而是把物权的变动,或物权行为本身就视作一种契约,物权行为不因债权契约成立而成立,或无效而无效〖注:参见朱征夫著:《房地产项目公司的法律问题》,法律出版社版,第52-58页〗。

由于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登记不属于政府的行政审批行为,未办理转让登记的,虽然土地使用权不发生移转,但并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除非另有约定,土地使用权经各方当事人签署之后生效,未能办理转让登记的,承担办理登记义务的一方应向另一方负违约责任〖注:参见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出版,第458页〗。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

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出售、交换和赠与三种方式。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略作发展,将转让的方式规定为买卖、赠与或其他合法方式。至于何谓“其他合法方式”,该法没有细说。本书根据土地使用权转让必然导致其权利的主体发生变更这一特点,结合有关立法例,试以转让的对价为标准对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归纳如下:

1、买卖。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最广泛的方式,买卖以价金的支付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由于“买卖”是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主要表现形式,我们通常所说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指的就是土地使用权“买卖”。下文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讨论实际上也是关于土地使用权买卖合同的讨论,所以说,“转让”有广、狭两个概念之分,当“转让”是广义概念时,它包括所有的以权利主体变更为目的土地使用权的移转行为;当“转让”是狭义概念时,它与买卖具有同样的涵义。

2、抵债。抵债是买卖的一种特殊形式,只不过价金支付的条件和期限不同而已。在土地使用权买卖时,土地使用权的移转和价金的支付是对等进行的,而在以土地使用权抵债时,价金支付在前,所抵之债视为已付之价金。

3、交换。以交换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的对价不是价金,而是其他财产或特定的财产权益。土地使用人将土地使用权移转给受让人,以此取得受让人提供的其他财产或特定的财产权益。

4、作价入股。作价入股介于买卖和交换之间,既类似买卖,又类似交换。说它类似买卖,是因为将土地使用权用来作价,所作之价如同买卖之价金;说它类似交换,是因为土地使用权被用来入股,所得之股如同其他财产或特定的财产权益。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一九九四年一月十八日通过的《广东省城镇房地产转让条例》明确规定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或以房地产出资与他人合资经营房地产为合资企业拥有的,均视同房地产转让。

5、合建。在开发房地产时,合建与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都属于一方出地、他方出钱建房的合作形式。为合作建房的目的而设立独立法人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对价是股权;不设立独立法人,而采取加名的方式,或甚至不加名、仅以合建合同约定合作各方产权分配的,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是房屋建成以后的产权。因合建而分配产权以后原土地使用人虽然拥有部分房屋产权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和公用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却不再拥有原来意义上的土地使用权,可视为交换的一种特殊形式,即用地人以部分土地使用权换取房屋产权。

6、赠予。赠予是用地人将其土地使用权无偿移转给受赠人的法律行为。以赠予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的移转没有直接的对价,它无需价金的支付或财产权利的提供作为对应条件。但土地使用权赠予合同可能会附加其他条件,如用地人在将土地赠予给学校使用时,可能会将土地的使用限于与教育有关的目的。

7、继承。在用地人是自然人时,用地人的死亡会使其继承人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在用地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其合并或分立也

会导致合并或分立之后的主体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通过继承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土地使用权的移转也没有直接的对价,但可能会有间接的对价,如在通过合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关系中,新公司继承了原公司的财产,也会继承原公司的债务,新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对价,可能以承担原公司的其他债务的方式体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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