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业务

2024-06-08

授信业务(精选9篇)

1.授信业务 篇一

授信业务知识

一、授信的概念:

授信是银行在综合评价法人客户的经营管理和风险情况的基础上,对每个法人客户分别确定综合信用额度,具体包括对客户的本外币贷款、贸易融资、贴现、承兑、担保及信用证等表内外业务。

二、授信的分类:基本授信和特别授信;公开统一授信与内部统一授信。

1、基本授信:基本授信是根据客户基本情况所确定的信用额度,用于客户正常流动资金周转。基本授信的额度在授信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住房开发企业的正常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基本授信管理。

2、特别授信: 特别授信是根据国家政策、市场情况变化及客户经营的临时需要、对特别项目及超过基本授信额度所给予的授信。包括:(1)因客户情况变化需要增加的授信;(2)特别项目融资的临时授信。特别授信额度是一次性的,不能重复使用。

3、公开统一授信:公开统一授信指银行在对单一法人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就核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与客户签订授信协议,使客户在一定时期和核定额度内,能够便捷使用银行信用。

4、内部统一授信:内部统一授信指银行核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作为银行内部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最高限额,不与客户见面,由银行内部掌握使用。

三、综合授信额度

综合授信额度是指银行为客户核定的短期授信业务的存量管理指标,只要授信余额不超过对应的业务品种指标,无论累计发放金额和发放次数为多少,银行公司业务部门均可快速向客户提供短期授信,即企业可便捷地循环使用银行的短期授信资金,从而满足客户对金融服务快捷性和便利性的要求。

四、授信的特点:

1、方便灵活,随借、随用、随还;

2、适应多种融资方案的需要;

3、降低企业筹资成本,提高财务工作效率。

五、授信的适用范围:

凡独立企业法人客户,均可就其在银行的短期贷款业务向银行申请采用综合授信额度方式进行管理、操作。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等非法人客户,以及企业法人下属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如分公司等),不可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六、授信业务的准入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通过年检,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

2、在申请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结算记录正常。

3、经查询,在申请行和其他银行信用记录良好,无违约行为,能按期偿付贷款本息。

4、资产负债率符合申请行的要求。

5、经营管理作风稳健、管理水平高,企业财务制度健全。

6、企业资产财务状况良好,具备较高的成长性和稳健发展性,还款来源落实,还款资金有保障。

7、申请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七、授信业务操作流程:

1、受信人向银行提供基本情况

(1)营业执照,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正本复印件;

(2)机构代码复印件;

(3)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5)贷款卡复印件;

(6)公司章程复印件;

(7)公司验资报告复印件;

(8)前二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9)企业主导产品及销售情况、市场份额;

(10)企业所处行业地位及发展前景;

(11)企业贷款申请报告。

注意事项:复印件资料请加盖公章。

2、信贷部门对受信人进行评估,提出信用管理的初步方案;

3、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查,核定授信额度;

4、经批准后,形成授信书。授信书不与客户见面,由银行内部保管。授信书内容包括:

(1)受信人全称;

(2)授信人全称;

(3)授信的类别、金额及期限;

(4)授信复核时间;

(5)授信人认为应规定的其他内容。

八、授信的一般规定:

1、必须是AA级以上企业;

2、申请人可以在规定的业务品种上循环使用。

3、授信额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额度内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商业票据的承兑和贴现不超过六个月。

4、授信额度内业务的发生日必须在授信期间内。

5、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后,其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70%.测算公式为:

(负债总额-现有信用余额)+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资产负债率=——-------------≤70%

(资产总额-现有信用余额)+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6、单一客户总授信额度不得超过对其实行授信行各项贷款总余额的10%。

九、授信业务的特别规定:

在授信实施过程中,如发生下列情况,应调整和变更直至取消授信额度:

(一)(二)

(三)(四)

(五)(六)

(七)(八)

(九)(十)

十、授信额度的使用:

银行同意办理客户的申请后,借贷双方须签订《授信额度协议》。其中属于保证贷款的,保证人还须向银行提交保证函或者签定《保证合同》;属于财产担保的,还须签定《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并办理公证、登记和抵、质押财产的评估、保险等手续,客户在总授信额度内可循环使用。

十一、授信体系暗藏五大风险

1、授信过度集中:从银行所处的经济环境来讲,银行往往倾向于选择高速受信地区发生或潜伏重大金融风险; 受信企业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和风险; 受信企业商品或服务市场发生重大变化; 国家货币信贷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企业经营机制或体制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分离、合并、终止等); 企业还款能力下降,贷款风险增加; 客户挪用或转移信用社信用,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或投机性交易; 受信企业故意向信用社提供虚假或隐瞒主要事实的报表; 不接受或不配合信用社进行常规用信检查; 发生其他使信用社可能蒙受损失的情况。

发展的热门产业,并对这些产业的发展前景预期过分乐观。这也会导致授信集中问题。特别是当银行过分注重规模扩张和争取市场份额时,很容易忽视这方面的危险。

2、评估不尽完善:全面的授信评估不仅包括对借款人财务状况、抵押品的状况的评估,还包括对经济金融形势的变化,尤其是商业周期因素的评估。经济不景气时,银行的授信分析会比较谨慎,经济上升时期,银行往往会对经济前景的预期过于乐观,出于扩大规模和抢占市场份额的考虑,从而放松授信评估。

3、太过依赖技术: 与以往相比,银行业在放贷技术上的一个很大改进就是引入了信贷评分模型,这使得银行可以运用计算机批量处理信贷业务,并且可以减少人为的主观因素的影响,从而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但需要注意的是,机器毕竟不能取代人,再好的模型或多或少也会存在缺陷,如果过分依赖这些模型,可能会使银行面临风险。

4、审查程序不健全:在国外,授信审查部门通常是由独立于信贷工作人员的分析师组成的,这些分析师根据会计人员和抵押品评估人员提供的财务报表、信贷分析报告做出独立的信贷质量或授信关系评估。中国银行业在授信审查方面的一个明显问题就是缺乏独立的分析师,授信审查工作全部由信贷员来完成。这虽然能够缩短授信分析时间,却容易产生许多问题。甚至于出现违规操作。而授信审查由信贷员一人负责,更容易受与借款人关系的影响,从而难以对信贷质量做出独立评价。

5、缺乏动态监测:许多银行不重视定期收集借款人或不动产评估财务信息,以评估账面贷款质量及抵押品是否充足。在许多以资产作抵押的贷款业务和房地产贷款业务中,借款人的资信程度与抵押资产之间有较高的相关联系。在经济上升时期,借款人的收入状况良好,其抵押的资产也保持较高的价值。此时,其在银行的资信是非常高的。但如果产业或地区经济出现问题,借款人的收入出现下滑,可能意味着其抵押品的价值同时下跌。

十二、授信业务中需把握的三个区别:

1、授信与授权的区别:授信与授权相比,最本质的区别,他们所指的对象

不同。授信的对象是银行客户,授权的对象是银行下级行,但二者又有着密切的联系。一方面,授信受制于授权。一般来讲,对单一法人授信额度的审批权应与信贷业务授权中确定的单个客户信贷业务总量审批权限相结合,这也是授信管理制度于授权管理制度的接口。另一方面,授信又可弥补授权的不足。授权权限设定大了,难以起到控制信用风险的作用;授权权限设定小了,审批效率低,又难以满足优质客户大额、频繁的融资需求。而实行授信管理恰好弥补了这一不足,在授权权限较小的情况下,通过核定授信额度,开户行在授信额度内实际发放信用时,就可只对具体业务申请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客户急需与农发行内部风险控制要求的矛盾。

2、授信与贷款的区别:授信不能等同于贷款。授信是一种风险控制的总的概念。贷款是银行或其他信用机构向借款人所作的借款,须在一定期限内归还,并支付利息。客户对银行的需求不仅包括贷款,还有票据、信用证等。授信包括了银行的表内、表外业务,开信用证也要授信。

3、公开授信和内部授信的区别:授信有两种:一种是银行内部的风险控制,内部授信。还有一种是公开授信,或叫客户授信,就是在内部控制线或者额度内告诉客户的授信额度,这部分额度可以向外部公开,在这个授信额度内提款审批就非常方便。

2.授信业务 篇二

(一)评级授信业务的基本原则

1)定性分析与定量测算相结合的原则。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测算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对其财务情况和非财务情况进行分析与评价,确定客户的信用评级等级,进而确定客户的信用风险系数;并结合商业银行综合授信参考值测算方法计算的参考值进行授信数额,以及集团公司资金使用的相关政策进行相应的调整,以确定客户的年度授信数额。定性分析是确定对客户授信的重要前提和调整因素,定量测算结果是核定客户授信额度的重要依据。

2)授信对象统一原则。财务公司评级授信业务统一对纳入集团公司合并报表的法人成员单位开展,集团公司的非独立法人客户不单独核定授信额度。

3)年度综合授信原则。财务公司评级授信业务只核定客户的年度综合滚动授信额度,不单独针对客户的专项融资或担保授信。

(二)确定评级授信业务的范围和期限

1)授信对象范围:当前阶段只为在财务公司有信贷业务的成员单位进行评级授信;2)授信业务范围:当前阶段只对客户进行综合融资授信,暂不进行客户的专项业务授信;3)根据客户的行业及生产阶段的不同,将授信的客户按行业和生产阶段进行划分;4)财务公司法人客户授信方案的有效期原则上为一年。

(三)确定定性分析方案

对客户的定性方案调查主要包括财务、非财务和外部融资情况的分析,重点包含以下内容:

1)客户财务情况。包括客户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偿债能力产生影响的财务项目构成及异常变动情况、资产负债结构、收益能力、现金流状况及变动趋势等。

2)客户非财务情况。包括客户资本金结构、控股股东情况、关联关系、公司治理、管理层素质、经营范围和资质、主要产品、产能、产量、市场份额、营销策略、原材料供应、产品销售、内控机制、资金管理体制、发展战略、管理水平、以及近期已(或可能)发生或实施的重大投资项目、资产置换、债务重组、诉讼、被新闻媒体曝光以及其他可能对客户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等情况。

3)客户融资情况。包括客户现有银行融资情况、信用记录、在财务公司贷款和存款情况。

根据以上情况进行客户的定性分析,确定各项财务和非财务指标的比重和评级情况,制定财务公司自身的客户风险等级系数(C)。(经过简单测算信用等级与客户风险等级系数拟对照如下)

(以上对照结果只测试了3家成员单位, 待方案通过后进行多样本测试后, 客户风险系数将进行较为精细化的调整)

(四)确定定量分析方案

定量分析拟采用目前各商业银行普遍使用的CM2002 (2006)系统中的核心计算方法:综合法人客户综合授信参考值测算公式,我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简要调整:

1. 综合法人客户综合授信参考值公式

其中R0为客户基期资产负债率;

L0为客户基期负债总额;

T为行业付息负债占总负债的比例(即行业债务结构平均值,可从《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中查找);

NA为客户基期有效净资产;

C为根据定性分析确定的客尚未1户风险调整系数;

Rm为财务公司可承受的客户最高资产负债率(Rm的确定需根据客户历年经营情况的资产负债率,和基期的定性分析情况及可持续发展状况进行分析确定,当客户属于集团公司重点支持或行业发展前景较好时,可适当选取其历年资产负债率较高数额,放宽对其风险容忍程度)。

商业银行普遍使用的综合授信参考值公式原理为以客户的信用等级为参考,依据其综合还款来源和现有的付息负债额度来核定其综合授信额度。

综合授信参考值公式分为5类;我公司可用到的为:综合法人客户综合授信参考值公式;专业贸易企业综合授信参考值测算公式和投产不到一年的综合法人客户综合授信参考值公式。

在完成定性分析与定量测试后,公司的授信业务管理部门可根据客户的资金需求是否符合集团公司“十二五”规划,客户在其所处的行业水平,其他金融机构的评级参考,以及客户在财务公司授信额度上一年度的使用情况,具体裁定授信额度。

2. 举例简要测试

以甲公司为例,按照拟定方案进行其2011年综合授信的测试:

1)通过定性分析甲公司在财务公司2010年的信用评级拟确定可为AA级,因此可设定其财务公司客户风险系数为0.75。2)定量测算。通过甲公司2010年12月31日报表数据,其基期资产负债率为75%;基期负债总额为30072万;有效净资产为9877万;2009年的行业债务结构平均值为19%;因为甲公司基期的资产负债率已超过75%(75%的资产负债率为先泰公司近3年中最高),但综合考虑其定性因素,拟可将75%的资产负债率作为我公司可承担的最高资产负债率。

带入参考值公式得甲公司的综合授信参考值为:4700万。此数值为授信参考数值,还需根据集团公司资金使用政策和其外部借款情况等上述因素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评级授信业务的实施计划

在综合授信方案确定后,拟按照以下步骤逐步完成授信业务的整体方案:1)完善公司贷款客户的评级制度,确定财务公司客户风险系数;2)对确定的授信方案进行全面的定量测试;3)测试完成后,确定授信业务范围;4)制定授信业务流程;5)完成评级授信业务管理办法;6)完成评级授信业务实施办法;7)对公司的贷款客户进行2011年评级授信工作。

摘要:银行授信评级是银行在对客户授信之前对客户的财务状况、生产运营情况、贷款用途、偿还贷款能力以及贷款收益等项目进行综合考察分析后, 对客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关键词:授信,方案

参考文献

[1]又到评级授信时.中华合作时报, 2008.

[2]信贷管理手册2011版-中小企业业务.

3.授信业务 篇三

一、集团客户的界定

建行对集团客户的定义为:“集团客户是指通过控制权纽带联结在一起,存在紧密关联关系的企事业法人和非商业银行金融机构法人”。

笔者认为,集团客户其实质为集团成员间通过某种关联关系(包括股权关系、家族关系、合同关系或其他关系)连接在一起,具有不按公允价格转移资产和利润的可能。其中控制权是识别与确认集团关联关系的重要特征。

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表现特征

1.集团客户识别风险

随着企业改革深入及市场竞争加剧,企业的产权形式和经营模式也发生了变化。企业集团规模不断增大,产权关系日益多元化。由于集团客户关联方式非常多,一些关联方关系比较隐蔽、复杂,很难区分识别。虽然《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对集团客户的认定有了较为明确的界定,但各银行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口径仍难统一,不同的银行往往会有不同的认定结果。

建行对集团客户显性关联企业的授信管理已比较成熟,集团客户关系树的建立与维护也日渐完善,但对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幕后操纵的隐性关联企业,由于关联关系比较隐蔽,识别和管理仍缺乏更为有效的办法。

2.集团客户关联交易风险

一是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投资、参股,使得双方的资产和资本都出现了虚增,影响了银行对企业资本实力及资产规模的正确判断。二是很多关联企业在注册成立后,控股公司便通过各种方式抽逃下属企业的注册资金。资金的抽逃增大了银企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三是为满足贷款条件,利用关联企业相互控制的特性,通过进行关联交易来随意调节会计报表的相关数据,粉饰借款主体的财务报表以达到银行贷款条件。四是当借款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关联方之间通过转移资产、利润或债务重组等方式,悬空银行债务,将风险转嫁给银行。

3.集团客户过度授信风险

由于集团客户成员结构及产权关系复杂、集团经营规模快速扩张,同时为实现融资规模最大化、成本最小化的目标,集团客户往往与多家银行发生信贷关系,实行分散融资策略。为了筹措到更多的资金,客户往往选择有利于自己资金运作的主体向银行申请贷款,再由最终控制方以各种方式将这些资源在集团内部统一调度,从而达到资金来源最大化的目的。

在同业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商业银行普遍存在着对大型集团客户的迷信心理,不少信贷人员盲信“大即是好、大即是强”,各银行在竞争中竞相放宽贷款条件。而企业也恰恰抓住这一点,利用其融资渠道多的优势向银行讨价还价。各家银行盲目“垒大户”容易造成对集团客户的过度授信。

4.集团客户违规用贷风险

一些集团客户为了节约资金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一般都成立了集团的财务公司或内部的资金结算中心,对集团内各个企业的资金进行统一的调度。虽然有“受托支付”,但贷款经办行在贷款支付环节的审核,仅能依据借款人提供的交易合同等书面材料对贷款支付方式的合规性做出表面判断,难以识破贷款挪用的本质。

当贷款进入集团内部后,银行则更难对贷款的实际使用情况和资金流向进行跟踪。集团客户利用内部成员企业间的关联关系,通过对资金的频繁、随意调拨,擅自改变信贷资金用途,将信贷资金挪用于非约定用途甚至高风险领域。

三、防范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的若干对策建议

1.加强集团客户成员单位的识别

充分识别集团关联关系并准确构建关系树是集团客户管理最为基础也最为重要的一环。具体识别方法:一是文档查证,通过查阅借款人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从中发现关联企业的线索。借款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中,能够提供关联企业线索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公司章程、营业执照、财务报告、交易合同等;二是系统查证,包括银行各种业务系统、人行系统、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CNISS银码信息共享系统等;三是网络查证,即利用百度、谷歌等搜索引擎,在互联网上进行客户相关信息搜索;四是实地查证,实地走访并询问借款企业、担保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获取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信息。

2.加强关联交易分析和限制

一是加强关联交易分析。首先,要加强贷前调查,严把集团客户关系树梳理关,正确列出集团图谱。其次,应积极探索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的识别方法。通过集团业务经营和资金往来的关联程度、公司名称、标识的统一程度以及集团成员对外投资和接受投资等情况,了解和掌握集团图谱及管理方式。只有充分识别关联方关系、了解关联交易及其影响,才能降低银企间信息不对称风险。

二是加强关联交易限制。在相关贷款协议中重点注明客户的关联信息告知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包括客户必须提供关联方名称、关系,并在关联交易发生后一定期限内将财务、负债、账户等具体交易信息全面及时告知银行;重大的关联交易应事先征得债权银行的同意等,应尽可能通过设立限制性条款来约束对银行授信不利的非正常关联交易。

3.科学设定集团授信限额,防止过度授信

要有效避免过度授信,必须强化银行间理性竞争、审慎授信的风险观念,加强同业交流与合作,科学设定和管理集团授信限额。

严格控制集团客户整体授信总量。通过对集团整体经营性资产、主营业务、现金流分布以及关联关系分析核定集团整体授信总量,一方面可防止分散授信情况下夸大集团客户信用承受能力;另一方面,由于关联交易只是使有关利益在集团内部进行分配,统一考察集团整体承债能力可消除集团内部因控制方式而造成的人为影响。

4.强化信贷资金用途管理与还款来源监测

4.公司业务授信审查审批参考意见 篇四

对公授信业是我行的支柱性业务,同时也是风险高发业务之一,对公授信业务风险发生频率可能相对较低,但由于对公业务的批发特点,其单笔风险事件的损失很大,这就对我们调查、审查提出了更高要求。对公授信业务务必要以现场查验为主、外部核查为辅。

现场查验是信贷人员到客户经营办公场所,对其提供的材料进行检查、落实,访谈高管人员、相关人员,查看生产经营情况等。现场查验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一、基础资料核查

1、基本资料

(1)查看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原件,核实经营期限;关注三个证件年检情况、有效期限,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是否一致等。

(2)查看贷款卡、开户许可证原件,核实贷款卡编码、账户及账号是否与复印件一致。

(3)查看获得的各项行政许可证和经营资质证书的原件,重点关注证书的有效期限、年检情况以及许可范围等。

(4)查看验资报告、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核对验资报告、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是否与公司章程规定的一致;关注其出资人近三年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5)查看企业的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经营资料

(1)查看企业征信报告、法定代表人个人基本信用信息报告,核对是否存在不良记录,若有则要求企业或个人出具相关说明。

(2)查看客户享受优惠政策的文件或证明原件,了解客户获得的具体支持,如资金、技术、税收、土地等,重点关注政府补贴、减免税收等政策。

(3)查看客户的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授权书)原件,关注特许经营协议是否在有效期内,授权单位以及授权范围。

(4)查看客户所获社会荣誉、产品奖项证明的原件,关注其颁发单位的级别(省级、市级、县级等),及授予的最高荣誉或奖项。

(5)查看银行(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信用等级评定原件,重点关注评级报告的种类、评定等级及评级报告的截止有效期。

(6)对于查看主要设备或工艺技术证明材料的原件,核对主要设备或工艺技术证明材料是否与公司的主营业务相匹配,并记录主要设备或工艺技术的名称及证明出具机构。

3、备查资料

(1)查看法定代表人的简历、技能资格证明、社会职务证明、荣誉证书等。

(2)查看高管人员的简历、学历、技能资质等。

(3)查看客户重要合同或协议的原件,关注前五大客户及前五大供货的合作情况。

(4)查看客户新建或拟建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建设方案等文件,重点关注新建项目的投资规模。

二、现场核查

1、企业概况

访谈董事长等高管人员,了解企业变革历史、主营业务、主要产品等情况、企业经营战略、企业的竞争的有劣势、行业在区域中的地位、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外部支持等情况。了解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决策和执行过程,重点关注其经营是否稳定。

2、人力资源情况

了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重点关注近三年董事长、总经理的变化;了解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重点关注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学历和从业年限。

3、生产情况及技术水平

查看生产现场,向现场工作人员了解生产经营情况,主要关注产品结构、实际产量、技术水平等;产品成本的构成及成本控制措施;产品的质量、安全、环保、能耗管理及控制措施等。了解生产设备及生产工艺技术水平、产品技术标准等情况,重点关注主要设备或工艺的技术水平

4、购销情况

了解主要原材料及构成比例,采购料采购区域、采购渠道、采购方式、采购周期、周期采购量、结算方式等,重点关注前五大原材料最大供应商的供应比率,将供应比率前五名的供应商进行记录。

了解产品销售渠道、销售区域、销售量、结算方式等情况;与客户提供的主营业务及主要产品资料进行对比,如不一致则需要客户确认。重点关注前五大客户的合作年限,考察销售的稳定及对客户的依赖程度。

5、财务情况

访谈财务负责人等高管人员,了解客户投资其他企业以及关联企业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投资额度、关联关系、关联交易等。

查看客户是否使用相关财务软件进行财务管理,并请会计人员对变化超过30%的科目进行解释,了解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存货、银行长短期借款等重点科目明细。同时,核实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或资本公积科目中是否有关联方或股东借款(投资款),如有则需要提供借款协议或股东会议记录予以证明。

访谈财务机构负责人及会计人员,询问经营数据,通过查看订单、销售合同、银行对账单等进行核实,并与财务报表对比,如不一致则需要客户确认。了解客户或有负债情况。了解客户在他行的授信情况,重点关注授信额度、剩余额度、期限、授信条件等。

三、风险分析

5.授信业务精细化管理调查报告 篇五

一、关于产品创新能力

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错综复杂,国内经济增速放缓,国际经济形势严峻,有效信贷市场空间逐步趋小,为争夺有限的信贷资源,金融同业间的竞争日趋“白热化”。农行要从激烈的同业竞争环境中脱颖而出,仅仅依靠传统的同质化竞争手段显然难以成功,必须通过差异化的竞争才能取得突破,这对我行的产品创新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我行新产品的推出由各条线业务部门分头进行,各自为政,存在市场反应速度慢、推出效率低、通用性不强、缺少特色产品等方面的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建议从以下三方面来提高产品创新能力。

一是要建立通畅的市场信息反馈通道。目前,我行缺乏专门的市场信息反馈渠道,基层行获取的市场需求信息很难及时传递,并引起足够重视,转化为合适的产品。以动产质押贷款为例,机械制造业、造船行业是泰州地区的支柱产业,钢材是这两个行业生产的主要原材料,物理、化学性能稳定性,损耗小,不易变质,便于长期保管,流动性强,易于变现,属于优良的动产质押物,开展动产质押贷款业务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且风险可控,流动性优于房产抵押,我市其他金融机构早已推出了相关的动产质押产品,而我行一直无法开办此项业务,导致我行在同业竞争中处于劣势,甚至有部分客户出现了流失。

二是加强市场调研,丰富产品类型。对内而言,在推出新产品的过程中,要强化部门之间横向联系,加大创新力度,结合多种业务品种开发复合型产品。对外而言,一方面,加强金融市场的深入研究,以方案营销为手段,及时捕捉市场需求信息,适时推出适销对路的新产品。另一方面,加强产业链金融产品的研究,通过打造行业产业链整体解决方案,开发新产品,推动相关业务的有效发展,既能加强对现有客户的维护,又能拓展市场的宽度。

三是加强产品实施情况的反馈,及时修正完善已有产品。新产品推出后,与市场要进行不断的磨合,因此,还需要加强产品推出的市场反应情况调查,及时根据市场要求对产品进行修正完善,使产品更趋合理。

二、关于提升经营管理层次

1、推行管理行前台部门的事实部制模式。将管理行前台部门直接营销职能单独划出,实行事业部制管理,充分发挥各级管理行前台部门的精英团队优势,成为农业银行城区业务和辖内大客户拓展的主力军,真正启动由部门银行向流程银行的转变,推动系统性、行业性大客户的直接营销、维护、管理的高效和科学运行。

2、加强集团性客户的扎口管理。集团性客户具有组织机构复杂,关联企业隐蔽,银企信息严重不对称,信贷监管和风险控制难度系数高,风险的发生具有突发性、连锁性、扩散性和数额大等特点。因此,集团性客户,特别是跨区域的集团客户应作为提升经营管理层次的重点,但要面对市场实际,不能一味等轧口。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对单个客户可单独授信,由轧口行汇总。协办行要定期向主办行通报成员企业的评价情况及获取的相关信息,集团主体所在行应定期牵头对集团进行整体评价,对集团整体风险及时反馈和提示,通过主办行与协办行的合作,多渠道、全方位地了解集团信息,甄别真伪,在动态中控制单个客户的授信,在把握风险的同时,有效提高运作效率。

3、建立以风险程度为核心的分层管理模式。提升经营管理层次,应该是风险管理层次的提升,即将风险难以控制和难以把握的业务提升层次,而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审批权限的提升,对风险较低的客户和业务,不仅不能上收,还应该适当的下放权限。目前,我行的客户分层管理模式,实行的是大额客户和大额业务的权限上收,大额客户和大额业务就其风险绝对额固然可能相对较高,但并不能单纯以业务的额度来确定风险程度,对于某些黄金重点客户,相同额度的业务风险程度要远远低于相同额度的中小客户业务集合,因此,我行建议,管理行最重要的是把好客户的准入关,从严审核客户的准入资格,在准入资格已确定的一定时期内,对黄金、重点客户应尽可能将具体的业务权限下发,缩短信贷业务的审批流程,提高信贷运作效率,增强农行的同业竞争力。

三、关于行业信贷政策

总行从就提出了行业授信的概念,出台了《行业授信管理指引》,今年新颁布的《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首次引入了行业风险评价,将行业特征作为客户信用等级评价的一个修正指标,省分行从开始对部分受宏观调整政策影响较大的行业实施“支控压”名单制管理,但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我行的行业信贷政策管理仍显粗放。目前,我行信用等级测评系统中,只有31个行业的风险评价指标,而建设银行已细化到251个行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可以细分为95个大类、396个中类、1200多个小类,同时,我行对钢铁、水泥、纺织等受国家宏观政策影响较大的行业采取“一刀切”的方式,严禁新增信用,而实

际上,这些行业可以细分为很多子行业,其中有部分子行业仍是国家鼓励发展的,我行在控制了总体行业风险的同时,也丧失了一些发展机遇。

四、关于基础管理

解决操作环节制度执行力不到位的问题,主要有两方面问题:

一是制度执行的意识问题。制度执行的意识须要通过加大检查、整改、处理力度来不断强化,对检查、整改、处理的相关责任需要通过岗位描述来明确。我行提出了管人、管事、管业绩的要求,从自律的方面强化制度执行保障,并拟通过分管行长七个一来推动,即每月检查一次客户经理工作日志、组织一次上期业务回头看、检查一户信贷档案、参与一次贷后管理、召开一次风险分析会、检查一次营销业绩、组织一次业务培训。在他律方面,除审查、监察、外部监管外,各部门、各条线均从风险控制的角度出发,提出了不同的自律检查要求,但内容大多是大同小异,但因提出部门不同,基层行均要一一执行,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仍然难以完全到位,处于应付状态,影响了检查的效果,难以达到制度出台的初衷。目前,基层信贷管理部门每季度至少要进行一次全面业务检查(自律监管要求)、一次授信执行情况检查、一次贷后管理执行情况检查,每月要进行一次大额客户现场检查,每半年还要进行一次“三化”验收检查,上述检查内容还与前台相关部门的检查有相当重复,建议上级行能进行合理整合,减少检查的种类,加大处罚力度,推动制度执行力的提高。

二是制度建设的操作性、实用性需进一步增强。制度的张力得不到发挥,一方面是由于制度本身的科学性不高,另一方面是因为制度未对执行环境进行规范。如低风险业务的操作问题、合同文本的使用问题、流动资金贷款的期限、现金流量的预测等均未能深入研究。目前,我行的信贷政策制度办法,着重点在于贷前的调查、审查、审批环节,对贷时的发放、贷后的管理环节,大多只是框架式的要求,缺乏规范、统一的操作标准。就贷款发放而言,其操作要求散落在各种具体信贷业务管理办法之中,要求不一,而且只是泛泛要求先办理好有效的担保手续,后发放贷款等,对于具体的操作流程、操作的步骤、文本填制审核的要求等没有统一的标准。因此,建议上级行能够出台细化的贷时操作规范,对客户经理的操作行为明确到每一个步骤。

此外,现行制度未能考虑业务量对制度执行力的影响,随着业务的不断发展,客户经理的业务操作量不断加大,在业务繁忙时,难以按规范完成工作,导致部分制度执行的弱化,因此,建议上级行对客户经理的业务操作量进行规范,强制业务量达到一定程度时,必须增加人员数量,避免因工作量的问题降低工作质量。

目前,我行前台营销人员的薪酬主要来自于绩效工资,绩效工资实行计件制考核,根据其业务营销实绩确认,而客户经理的风险控制行为难以在薪酬体系中体现,只能通过事后的处罚来控制,导致客户经理将大部分精力集中在业务营销上,缺乏主动控制风险的积极性。因此,我行认为应从客户经理的薪酬体系入手,来调动客户经理进行风险控制积极性,一方面,可以从工资中切出一块,根据其信贷管理质量来考核;另一方面,可以从其业绩工资中提取部分进行期酬管理。

六、关于客户经理等级管理

客户经理的等级管理是为了加强客户经理(公司及机构业务、个人业务)队伍建设、拓宽其发展空间和晋升通道而设立的,是一种专业技术岗位职务。选拔、培养一支素质优良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加快业务创新、产品创新和技术创新,是全面提高我行核心竞争能力的迫切需要。专业技术岗位职务解决的主要是两个问题:

一是与其他岗位之间的关系问题。专业技术岗位职务系列应该在技术含量高、劳动复杂程度高、替代成本高、非管理性质的核心业务关键岗位进行统一设置。他行一般按照创新性强、附加值高、具有相对独立性的要求进行规划,现阶段大体有客户经理、交易员、产品经理、信息技术工程师、法律顾问、执行会计师、风险经理、财务师、审计师、研究分析师、培训师等专业技术岗位职务系列。我行应加紧研究出台相关办法。

二是同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职务的级差设置问题。级差设置应以不同级次的考试作为必要条件,考核认定应以能力为主,业绩为辅。级差一级分行可在6级左右,二级分行在四级左右。

6.应加强中小企业授信业务风险管理 篇六

周锋荣2012年07月06日

加强中小企业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也是增加效益的重要途径之

一。笔者经调研发现,商业银行在中小企业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工作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客户等级评定所用信息全部由客户提供,真实性难以保证,致使银行对客户整体经营风险防范不足;此外,由于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严重,也使得银行贷后管理的难度加大。那么,如何有效控制中小企业授信业务风险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严把信贷准入关。银行应增强防范关联企业信贷风险的意识,制定合理的信贷准入条件,重点发展有产业支撑并且主营业务突出、经营稳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银行信贷政策的生产企业或龙头企业的信贷关系,谨慎介入通过资本运作快速扩张、主营业务不突出、关联关系复杂的企业,并严格控制家族式关联企业、主要从事资本运作和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超过净资产的企业的融资规模。

二是加强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银行客户经理应加强对中小企业基本情况的现场检查和实地询问,对企业报表中的主要资产进行实地盘查,掌握客户的准确财务数据。必要时,还应指定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会计资料进行真实性审计,防范由于虚假会计资料造成信用等级评定虚高的风险。在贷后管理过程中,要严格控制企业信贷资金使用情况,严防资金挪用,为此,客户经理应经常深入企业实地调查经营情况,关注关联交易、资本投资、股权变更等异常动态,及早发现各类风险隐患,及时采取相应保全措施。

三是不断创新信贷业务品种。在加强银行承兑汇票等表外授信业务发展的同时,努力研发更适合中小企业融资特点的金融产品,为中小企业做大做强提供资金支持,还可适时推出贷款期限较短的信贷产品,为生产周转时间较短的流通型中小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此外,应适当给予经营行一定额度的中小企业贷款审批权限,使经营行对于权限内的中小企业贷款能够直接受理审批,在尽量短的时间内发放贷款。

7.授信业务 篇七

一、让与担保制度概述

(一) 让与担保的概念

让与担保者, 是指当事人经由转让供作担保的财产, 以达成信用授予之目的的担保制度, 亦即为担保债权的实现, 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将担保标的物之权利让与担保权人, 使担保权人在不超过担保目的的范围内, 取得担保标的物之所有权, 债务履行期届至时, 担保权人得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担保权人应将担保标的物返还于担保提供人 (债务人或第三人)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者, 担保权人得依约定之方法, 就担保标的物受偿之非典型担保物权[2]。

(二) 让与担保与相关制度的界分

作为担保制度的一种, 让与担保与传统的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既有相同之处, 又有明显的区分。

1. 让与担保与抵押的界分。

让与担保与抵押的界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设定方式不同。抵押权的设立一般是通过限制抵押人所有权的形式设定, 债务人或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 而让与担保则是债权人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2) 债权人享有的权利性质不同。抵押权人对标的物享有定限物权, 所有权仍属于抵押人, 而让与担保权人享有标的物所有权。 (3) 权利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不同。抵押权人只能以抵押受益人的名义参加诉讼, 而让与担保中的按揭权人可直接以房地产所有人的名义参加诉讼。

2. 让与担保与质押的界分。

让与担保与质押的界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对标的物的占有方式不同。质押以权利人直接占有标的物为特征, 而让与担保中权利人可以直接占有标的物, 也可以占有改定的方式间接占有标的物。 (2) 标的物灭失的后果不同。质押权人负有对标的物的保管义务, 对质押物灭失的风险承担责任, 而让与担保标的物灭失时, 让与担保的债权人仍可就债务人的一般财产求偿其债权。

(三) 让与担保的立法命运

在物权法立法的过程中, 对是否将让与担保纳入物权法体系, 使之成为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相并列的担保制度, 学术界和实务界就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对于这一问题, 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是主张在物权法中规定让与担保制度, 以梁慧星教授为代表。梁慧星教授认为, “中国民法立法和实务本无所谓让与担保。近年来, 许多地方在房屋分期付款买卖中推行所谓‘按揭’担保。这种担保方式系由中国香港地区引入, 而香港地区实行的所谓‘按揭’担保, 来源于英国法上的mortgage制度, 相当于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日本的让与担保。而德、日等国迄今并未在立法上规定让与担保, 只是作为判例法上的制度而认为其效力, 学说上称为非典型担保。因此, 中国物权法上是否规定让与担保, 颇费斟酌。考虑到许多地方已在房屋分期付款买卖中采用所谓‘按揭’担保, 所发生纠纷因缺乏法律规则而难于裁决, 因此有在物权法上规定的必要。如果物权法不作规定, 将造成法律与实践脱节, 且实践得不到法律的规范引导, 也于维护经济秩序和法律秩序不利。因此, 决定增加关于让与担保的规定。”[3]二是主张在物权法中不应规定让与担保制度, 以王利明教授为代表。王利明教授认为, “让与担保的情形比较复杂, 在不同让与担保中, 权利人的权利效力有所不同。就日本法上规定的让与担保来看, 弱性让与担保, 债权人优先受偿时应为结算, 更具有担保物权的特性。但让与担保毕竟缺乏公示性, 债务人在清偿债务后, 向债权人请求返还标的物的请求权只是基于债权的请求权, 而非基于其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因此, 在物权法中可不规定让与担保。”[4]“无论是让与担保还是所有权保留, 抑或是买回等制度, 都是为了适应社会经济交易的需要, 而基于契约自由原则产生的具有内在担保机能的新型制度。与金融衍生工具的大量出现相同, 由于现代信用经济的快速发展, 各种新型的担保债权实现的方式也越来越多, 从传统的物权与债权二元体系的角度确实无法将这些新型的保障债权实现的方式归入适当的位置。如果非要认为将这些新型的制度与抵押权、质权等历经千年历史发展而非常成熟完善的制度规定在一起, 不仅存在技术上的障碍, 而且可能限制它们的发展。”[5]

虽然主张将让与担保制度法典化的声音非常强烈, 但中国的物权法最终没有规定这一制度。然而, 物权法公布以后, 仍有学者不断提出将让与担保制度纳入中国民法典体系的主张, 如有学者指出:“市场经济的发展日益注重对担保财产使用价值的支配, 随着当事人意思自治空间的扩大, 担保物权公示方式的完善, 非典型担保形式不断发展, 中国未来的民商立法应当给予让与担保以应有的位置。”[6]

二、让与担保与物权法体系的冲突与调和

在否定让与担保制度的观点中, 一个重要的理由就是它与物权法理论存在诸多冲突之处, 其中最重要的两点就是让与担保制度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及流押禁止的相关规定。但是, 让与担保制度与物权法理论的冲突并非不可调和。

(一) 让与担保与物权法定原则的冲突与调和

在传统民法中, 鉴于物权的神圣不可侵犯性, 各国物权法均贯彻“物权法定主义”, 其基本精神是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统一规定, 当事人不得以自己的意志自由创设物权。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当事人不得创设物权法不承认的新类型物权, 即类型强制;二是物权的内容也必须由法律规定, 即内容固定。鉴于此, 否定让与担保制度的学者认为让与担保未被法律明文规定, 因而与物权法定原则相违背。

对于让与担保与物权法定原则的冲突, 一般认为让与担保制度是习惯法规定的一项制度, 是习惯法上的担保物权, 因此并不违背物权法定原则。这一解释能否调和让与担保与物权法定原则之间的冲突, 关键在于物权法定中的法是否包含习惯法。对此, 日本学者普遍采肯定的见解, 笔者也持这一态度, 这是因为, 从让与担保的发展历史来看, 让与担保制度是经过上百年的经济活动演变而固定化和类型化的制度, 其内容呈现出高度的确定性, 即使没有将其法典化, 也应当构成一种习惯法。在中国, 让与担保制度的发展历史虽然没有那么久, 但近十年来按揭制度在商品房买卖中也已经成为一种惯例, 相关制度已经比较完善, 虽然在物权法中没有规定, 但也可以看作一种习惯法作为对典型担保制度的补充。

大陆法系国家、地区的法律体系也证实了让与担保制度作为习惯法存在的现实可能性。《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和中国《台湾民法典》中均未规定让与担保制度, 但判例法通过对民法典的解释, 已经肯定了让与担保的合法地位。具体的解释方法是将让与担保看作两个已有法律制度的结合, 如担保物所有权移转和占有改定的结合[7], 或者是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和信托行为的结合[8]。因此, 通过判例法的方式以及对成文法的解释确立让与担保制度, 与物权法定原则并不冲突。

(二) 让与担保与流押禁止规定的冲突与调和

出于保护债务人利益的需要, 中国物权法有禁止流押的规定。物权法第186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 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这一规定在理论上被称为流押禁止。否定让与担保制度的学者往往认为让与担保制度与流押禁止的规定相悖。

但是, 目前多数学者认为, 让与担保不同于质押、抵押, 其设定功能在于平衡当事人双方之经济风险, 保证经济利益的最大实现。让与担保标的物之所有权虽移转于债权人, 但该债权人 (担保权人) 并未当然确定的取得标的物之所有权, 设定人即使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后, 仍可于一定时期内清偿债务, 并请求返还标的物之权利, 而且, 债权人在变价或拆价处理标的物时仍应依信托约款或履行清算协议进行, 实与质权或抵押权之流质契约之禁止不同[8]。

三、让与担保的司法态度

中国的物权法没有规定让与担保, 但这并不能阻止社会经济生活中让与担保的适用, 对于由此产生的纠纷, 中国司法界也有几种不同的态度:一是认为当没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 应承认让与担保的合同效力, 但根据物权法定原则, 并不因此承认其具有物权担保效力, 不能产生物权, 除了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明确承认外, 让与担保仅为债权担保方式, 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9]。理由是“当事人创设的物权类型不符合法律规定, 将导致物权不能设立、不能产生物权效力的后果, 但旨在设定物权的合同仍然是有效的, 在这种情况下, 只能将当事人设定的权利看成债权。例如, 当事人约定设立让与担保, 因物权法未规定该担保权类型, 使该让与担保不生物权效力, 但因让与担保合同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应认定有效的, 如一方违反约定将承担违约责任”[10]。二是对让与担保持绝对肯定的态度, 不仅承认担保合同的效力, 而且承认具有物权内容的非典型担保的完全物权效力[11]。三是对让与担保持绝对否定的态度, 以没有法律规定为由, 否定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进而否定让与担保合同的效力。

上述三种司法态度中, 实践中普遍采纳的是第一种态度。由于物权法没有规定让与担保, 实务采纳绝对肯定态度的做法较少;同时, 由于让与担保的现实存在, 绝对否定让与担保效力的情况也几乎不存在。笔者也赞同第一种司法态度, 主要理由包括:一是将让与担保作为债权担保方式是对物权法规定缺失的妥协。中国物权法没有规定让与担保, 但让与担保在实践中又被广泛适用, 一旦发生纠纷如何适用相关法律是面临的一个难题。笔者虽然赞同将让与担保纳入物权法体系之中, 但在目前物权法相关规定缺失的情况下, 适用物权法显然不妥。在这一背景下, 将让与担保解释为债权担保方式适用相关规定最为符合让与担保的本质, 是对物权法规定缺失的妥协。二是将让与担保作为债权担保处理符合物权法的立法初衷。如前文所述, 物权法立法过程中, 没有将让与担保纳入其中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债务人在清偿债务后, 向债权人请求返还标的物的请求权是基于债权的请求权, 而非基于其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 将其作为债权担保更为适当。事实上, 在让与担保立法的争论中, 除了在物权法中规定让与担保的主张外, 也有学者提出了将其债权法典化的立法模式。如有学者从立法论的层面出发, 认为法定化模式下的让与担保制度有两种机制可选择, 一为法典化, 即在民法典中明确规范让与担保制度, 二是采用单独立法机制, 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存在, 并进一步指出“基于事物本然之法理, 债权法典化的模式更符合让与担保的内在品格及担保法的发展趋势”[12]。可见, 将让与担保作为债权担保的处理方式同样是符合立法逻辑的。

四、让与担保在银行授信业务中的适用

让与担保制度在中国主要应用于商品房按揭业务。目前, 由于中国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 按揭业务也得到了广泛的运用。

(一) 按揭的引入与发展

按揭是一个外来词, 由英美法中“mortgage”一词翻译过来。按揭制度就起源于英国中世纪的土地交易, 是指为担保给定债务的履行或其他义务的解除而进行的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和让渡。按揭中, 须移转按揭财产的所有权, 按揭人设定按揭后, 按揭财产的所有权就从设定按揭时转移给按揭受益人, 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后, 再从按揭受益人那里赎回按揭财产所有权[13]。20世纪90年代初, 随着中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 商品房按揭制度也随着由香港地区传入内地。2000年后, 中国全面停止了福利分房, 商品房交易迅速发展起来, 但商品房价格的不断攀高使居民的购房需求与购房资金不足之间产生了矛盾。按揭制度引入以后, 不但缓解了居民购房资金的紧张状况, 活跃了房地产市场, 同时也拓展了银行业务, 因此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欢迎。

有关按揭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也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1994年, 国务院做出深化城镇住房改革的决定, 许多金融机构在其内部制度中规定了商品房按揭。1997年发布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对商品房抵押设定、登记等操作程序进行了规定。1998年5月颁布实施的《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标志着房地产按揭进一步走向程序化。2001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中国人民银行规范住房业务通知》进一步规范了房地产贷款的相关制度。2007年中国《物权法》颁布实施, 但没有对按揭作出明确规定, 商品房贷款的相关规定仍然散见于上述法规、规章中。

(二) 按揭性质的确定

中国的按揭制度与英美法相比略有不同, 设立按揭时银行仅要求买方交付权利证书, 实现按揭时房屋的所有权并不当然转移给银行, 而是先由银行将按揭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 或者由房地产商将房屋回购, 并以回购款偿付银行本息。按揭制度引入以来, 学术界和实务界对于按揭制度的性质存在不同的看法, 但目前主流的观点是将其看作让与担保。关于按揭制度性质的其他观点还主要有抵押说、所有权保留说。抵押说认为按揭的设定目的和法律效力都应与抵押基本相同, 并未超出抵押的范畴, 因此按揭应为不动产抵押。所有权保留说认为房地产商与购房人之间订有所有权保留和分期付款条款, 房款付清前, 购房人仅得享有于特定条件满足时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期待权, 这种以不动产物权的期待权为标的的抵押为权利抵押, 可以准用民法关于抵押的规定, 因此这中观点也称为准抵押说[13]。

按揭制度表面上类似于抵押权, 但是如前文所述, 它与抵押权有着本质的区别, 主要表现在所有权转移以及按揭人违约后, 按揭受益人是以所有人的名义起诉等方面, 这与抵押权中抵押权人的地位有着本质的区别。事实上, 正是基于这些区别, 才产生了按揭和让与担保制度。因此, 目前学术界和实务界都将按揭认定为让与担保, 是非典型担保的一种, 区别于抵押、质押等典型担保。

五、让与担保主要风险防控

作为让与担保在中国现实应用中的表现形式, 按揭制度在法律适用上应当根据让与担保的性质, 适用债权担保的相关规定。但是, 由于目前这方面的规定仍然散见于各法律、法规中, 没有形成统一的制度, 给银行按揭业务带来了一定法律风险。目前还在影响全球的金融危机即始于美国的次贷危机, 而美国的次贷危机就源于按揭贷款市场中大批次级购房者不能按期偿还贷款。因此, 加强银行按揭业务中的风险防控, 不仅是银行自身业务发展的重要保障, 而且也有利于国民经济的良好运行。

(一) 严格落实贷前、贷中和贷后管理制度

科学合理的按揭贷款审批流程是防范风险的重要前提,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并严格落实贷前、贷中和贷后管理制度, 增强风险防控能力。

贷前审查在按揭贷款中起到防患于未然的关键作用。中国商业银行发放按揭贷款的依据主要包括购房人的第一还款来源和第二还款来源两个方面, 其中第一还款来源是房贷的基本前提, 第二还款来源只能作为第一还款来源的补充。但是, 为了业务的快速发展, 根据第二还款来源发放贷款的现象仍然存在, 带来了很大风险隐患。为此应坚决纠正这一做法, 发放贷款时应重点调查客户现金收入是否充足, 避免简单依据第二还款来源选择客户。

贷中管理要坚持审慎的原则, 在发放按揭贷款前要充分考虑商品房的供求关系、价格变化以及利率、汇率升降等因素, 并在此基础上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按揭成数和风险溢价, 最大限度地防范贷款风险。

贷后监控中, 要建立起先进的业务处理信息系统和对贷款人财务状况的监控体系。业务处理信息系统可以对贷款人的还贷情况进行监测, 贷款人逾期还贷时, 可以及时查找原因, 银行相关部门据此可以及时与贷款人商谈, 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 防止坏账的出现。对贷款人财务状况的监控体系可以在贷款人提供的收入来源信息基础上, 对其财务变动状况进行跟踪, 掌握贷款人财务的变动情况, 进行贷后跟踪管理, 及时发现、防范风险。

(二) 建立完善实现按揭权利的法律预案

对于确已无法还款的贷款人, 商业银行应根据让与担保的相关规定实现按揭权利, 最小限度地减少损失。为此, 商业银行应根据让与担保的法律特征, 完善按揭贷款合同中的相关条款, 减少合同中的漏洞, 为通过法律手段实现按揭权利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同时, 要建立完善的实现按揭权利的法律预案。由于按揭制度在本质上属于让与担保, 其担保权利的实现在权利保障范围以及诉讼程序、证据搜集等方面不同于传统的抵押权和质权, 因此, 要制定完备的法律预案, 对实现按揭权利的可能涉及的流程以及主要部门、岗位职责等做出明确规定, 为快速、高效实现按揭权利、减少商业银行损失提供内部制度保障。

(三) 健全个人征信系统

为了提高商业银行贷前审查效果, 防范按揭贷款风险, 人民银行还要不断健全和完善个人征信系统, 对历史信用、履约情况、贷款担保甚至个人财产状况进行详细的登记, 以供商业银行对贷款人进行信用审核, 防范风险于未然。

摘要:中国物权法中没有规定让与担保制度, 但商品房买卖中广泛应用的按揭制度本质上就是让与担保。立法上的缺失给商业银行的按揭业务带来了风险, 商业银行应严格落实贷前、贷中和贷后管理制度, 建立并完善实现按揭权利的法律预案等来防范风险。

8.光线两亿银行授信始末 篇八

北京银行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部副总经理徐文告诉《综艺》,此次与光线的战略合作是整体上的,不仅包括北京银行对光线传媒未来三年电影制作与发行的资金支持,而且光线传媒的企业账户、个人理财等金融业务也将交给北京银行,此外,光线传媒还承诺将IPO募集资金归集放在北京银行。北京银行为光线量身订制了一份个性化的《北京光线传媒有限公司金融服务方案》,详尽介绍了北京银行的融资、账户结算、理财、网银等服务。方案文本封面上光线传媒的“e”字LOGO鲜红醒目,双方的沟通和对彼此状况的把握一目了然。

版权质押并非关键

与北京银行的合作齐头并进的是光线影业的“09年战略发布会”,光线传媒有限公司总裁王长田及光线影业总裁张昭揭晓了光线影业在未来一年内的重要电影项目。王长田告诉《综艺》,在这批项目中,即将投入拍摄的《聊斋》、《夜行侠陈真》、《花田喜事2010》、《四大名捕》等影片中的一部分将打包作为版权质押,这是业内目前版权打包质押数量最大的一次。王长田认为:“电影票房收入不稳定,如以单部影片版权作为质押,银行风险很大。但是几部影片打包质押可以大大降低风险。而且,打包贷款也是很好的资金使用方式。电影的投资过程不免调整,单片贷款所受的资金约束很大,调整起来较麻烦。而打包贷款的资金可以在几部影片内相互调剂和平衡,资金使用有更好的灵活性。”

不过,对于电影版权质押的实效,北京银行翠微支行高级经理刘谦却另有一番看法:“版权市场价值很难估算,所以版权质押的实际作用并不强。相比几部电影的版权,我们更看重企业以往业绩、公司财务状况,以及公司管理者、业务团队和经营理念。企业信誉、团队和盈利模式要比版权可靠得多。”

徐文告诉记者:“2008年在北京文化创意产业小组的协调和推荐下,光线传媒取得了北京银行1亿元授信贷款,主要用于光线传媒的电视节目业务,光线还款提前3个月,这为双方进一步合作提供了信用依据。在一年多时间的沟通合作中,我们考察了光线传媒的业务阵容、已发行播出的影视产品,如《娱乐现场》、《音乐风云榜》、《最佳现场》等几个固定电视栏目的收视率、对光线的资信情况、版权拥有情况、财务状况进行了详细的调查。综合了全方面的考察调研结果,方才确定可以和光线建立信用合作关系。”

银行的考察和调研,王长田表示赞同:“北京银行对光线的监督、交流、沟通都很有必要,银行对这个行业的了解越多,就会越放心。光线的自身资金状况比较好,这些年来,光线传媒已经做成了一个盈利的企业。我们的电视业务、活动业务是收入大头,占80%,可以源源不断地提供给影业提供资金。”

光线影业总裁张昭向记者介绍了建设中的“三级矩阵式市场营销系统”,试图改变中国电影发行的传统模式,从全国各个细分市场出发,在6个地区设置大区经理,分管30个重点城市成立“销售代表”,这些“销售代表”熟悉自己所在城市的影院,按照市场部制定的策略和管理方式,结合本地市场情况与当地影院、媒体、商家展开合作,对观众进行有针对性的分众营销。“光线这个三级矩阵式市场营销系统,离真正的精细化营销当然还有很大差距。但这将会是我们的发行业务得以立足的盈利模式。银行是精明的投资人,电影版权的价值风险他们当然清楚,因此银行看重的是盈利模式。我们现在把这个盈利模式搭建起来,这对北京银行而言,是一个有力的信誉保障。”

在解读光线模式时,王长田强调:“国际上著名的电影公司,几乎都是发行公司,光线现在就在着力打造发行业务。另外,我们是大传媒娱乐集团之下的影业,电影公司最大的瓶颈往往是现金流,光线传媒(集团)的主营业务有稳定的现金流保障。另外电影公司在传媒集团旗帜下,可以与集团下不同媒体形成互动,比如电影的票房需要前期宣传,而光线的娱乐节目群能够影响到中国近十亿的电视观众,为电影提供宣传,同时明星、话题、视频等也为电视节目提供优秀内容。这样的强强联手,为品牌影响力提升提供巨大优势。”

此外,王长田认为,银行之间的竞争其实也很激烈。对于北京银行这个目前最大的客户,光线在战略合作上也有反哺作用。光线公司把财务账面管理、个人理财业务都交给北京银行,就是对北京银行的支持。

花掉两亿元的学问

光线虽然不是最早与银行合作的影视企业,但此次拿到的授信贷款额度却是业内迄今为止最高的,这两亿贷款具体将怎样使用?据张昭介绍,80%主要着眼于电影投资制作和发行业务,20%用于电视节目制作、广告经营、电视剧制作、大型娱乐活动承办、IPO募集资金归集、艺人个人理财等范围。在光线的电影项目时间表上,《全城戒备》已经开拍,《花田喜事2010》将于七八月份开机,《夜行侠陈真》预计年底前开机,《聊斋》和《四大名捕》将在明年年内开机。其中《全城戒备》、《聊斋》和《夜行侠陈真》投资规模均在1亿以上,王长田对票房预计很乐观,仅《聊斋》就可能收回3亿左右票房。

这笔两亿的授信贷款能否支持光线如此繁多的项目?刘谦告诉记者,北京银行在考察了光线的运作模式后,认为两亿是非常合理的额度。授信贷款的好处在于可以在限期内多次提款、还款,滚动使用资金。在两亿的最高限额内,光线依据项目向银行提款,银行在对每一个项目进行调研和可行性分析基础上,向光线提供资金。如果光线的项目循环周期快,他们的资金使用效率会更高,能够产生的利润就越大,而两亿限额应该足以应付光线目前的业务项目需求。

北京银行对光线团队、财务、业绩、盈利模式方面的考核很严格,对光线资金的动向严密关注。“北京银行是上市公司,我们要对股东负责。银行在资金使用上有严格监管,根据‘一事一议’的原则,对每一个项目,我们都要花很大精力做可行性报告进行验证,对资金流向我们有明确控制。贷款发放后,我们有严格的‘贷后检查’,与合作方每周至少有几次联系。有必要的时候,银行还要行使‘驻场员’制度,即派出专人在影片拍摄和制作现场进行监督、察看,”刘谦告诉记者,“虽然很难监管影视项目的资金使用详情,但从银行角度出发,电影项目开支中的某些间接部分,比如公关费用这种随机性的支出,就不应该占用贷款资金,而应该从影视公司的自有资金里出。”

虽然贷款资金使用的审查和监管很严格,但是刘谦认为,银行有专门的团队进行操作,加上银行对光线业务日益熟悉,信任度和效率都会提高,因而光线对这笔资金的使用比较润滑和便利。

另外,刘谦认为对于影视企业而言,合理选择和使用金融产品也是一门学问:“跟工程、建筑、房地产项目的贷款不同,影视企业对银行承兑汇票、国际结算、投标招标、技术改造贷款等业务使用的并不多,比如光线在这些方面就几乎没有需求,流动资金是最主要的需求。所以我们为光线设计出了适合的金融服务产品,这有利于光线运营上的考虑。”

在还贷问题上,王长田认为北京银行的金融服务设计充分考虑了企业运营过程中的规律:“企业运营资金总有回收周期,一般会超过一年。往往是资金投出去了,一时半会回不来,就在资金最紧张的节骨眼上,银行开始担心你的还贷能力,偏偏在这时候要你还贷,很多企业因此断了现金流,就一下子死掉了。而此次北京银行给我们设定的还款期限是两年,比较符合企业运转周期。”

担保的重要作用

影視企业贷款的最大难点是担保机制。王长田透露:“其实我们从银行拿贷款,在额度上问题并不大,主要问题在于担保。我们是轻资产企业,即便把股东资产算在一起,也不可能超过贷款额度。担保公司可以降低银行风险。没有担保公司,绝大多数文创企业是拿不到贷款的。”在成立于1997年的北京首创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担保下,光线拿到了北京银行翠微支行的第一笔5000万元贷款,这也是首创第一次为文化产业融资进行担保。对此王长田告诉《综艺》:“北京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发起了新的担保机制,吸引社会上的担保机构为文化产业提供担保。这次首创总共提供了1个多亿担保数额,我们占了其中的5000万元。首创是大型国有担保公司,信用很好,管理严格,他们既对全行业的情况和政策进行深入了解,也对光线进行了多方面的资产调查,包括了解企业股东、管理者个人信用,与企业股东、管理者直接发生联系。”

据北京银行翠微支行副行长海罗告诉《综艺》,首创是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组建的担保公司,实力雄厚,而且一直致力于为中小企业提供多品种、全方位的担保服务,与北京银行“中小企业事业部”的宗旨不谋而合,因而首创本身就是北京银行的签约合作方。此次首创为光线提供担保,是在北京银行主导和推荐下进行的。由于文化创意产业规模有限,首创对光线收取的担保费用比照其他行业还要略低,而且对光线提供“反担保”的资产估算也较宽松,这为光线提供了实际的优惠。

尽管有关数据显示,2008年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创造的GDP已占全市总额的11%,但是像影视公司这样的文化企业还是屡屡面对资本困境,向银行贷款十分艰难。刘谦认为:“多数影视企业规模太小,财务制度不健全、缺乏有形资产、追求高风险高回报、贷款资金用途不易监管。”对此王长田认为:“我们首先要想的是,业务健康不健康,商业模式能否保证持续稳定的发展——可以不断扩大规模,复制产品和服务。可能大部分企业没有想到这一点。向银行要贷款,银行要看你这几年的业绩,收入不稳定,银行无法放心。另一方面,这跟银行对整个行业的了解有关,银行过去不了解这个行业,版权在市场上的价值很难估测,银行下不了决心。”

9.授信业务 篇九

中信银行存货质押授信业务管理办法(2010版)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推动我行物流金融业务的开展,完善我行对公业务产品体系,提高我行对公业务的市场竞争力,积极稳妥地拓展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中信银行授信押品管理办法(2009年版)》、《中信银行授信押品操作细则(2009年版)》、《中信银行物流监管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和我行业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存货质押授信业务,是指我行为授信申请人办理的以我行能够接受的现有存货出质(可以是授信申请人出质或第三方出质)为授信条件之一的授信业务。我行通过与出质人以及物流监管方签订三方合作协议,物流监管方接受我行委托对货物进行有效监管,从而实现我行对质押存货的转移占有。

第三条 按照提取质押货物的程序不同,存货质押授信业务可分为静态模式存货质押授信业务和总量控制模式存货质押授信业务两种。

静态模式下,质押生效后授信结清之前的整个出质过程中,出质人只能凭我行出具的相关通知书才能向监管方提取或臵换货物。

—1— 总量控制模式下,监管方根据我行确定的最低市值对质押货物进行监管,若在库质押货物的实际价值超出我行要求的最低价值的,出质人就超出部分提取或臵换货物时,可直接向监管方申请办理提货或换货;质押货物的价值等于或低于我行要求的最低价值的,出质人应当事先向我行提出提货申请,并追加或补充保证金,凭我行的相关通知才能办理提货或换货。

第四条 存货质押授信业务的授信品种主要是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和信用证,本办法以银行承兑汇票的操作为例,其它授信品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司银行部职责

(一)总行公司银行部职责

1.负责会同风险管理部等部门制订和完善存货质押授信业务的管理办法和业务流程;

2.负责存货质押授信业务的产品设计和优化工作; 3.负责存货质押授信业务的系统营销和组织推动工作;对分行发起的存货质押授信业务给予必要的业务指导;

4.督促分行做好存货质押授信业务管理、客户关系维护工作; 5.对全行存货质押授信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考核; 6.负责全行存货质押授信业务的培训及业务交流工作。

(二)分行公司银行部职责

1.负责贯彻落实总行有关存货质押授信业务的政策和规章制 — —2 度,并制订相关操作细则;

2.负责分行存货质押授信业务的营销推动、产品设计和业务管理工作;

3.负责对分行存货质押授信业务的开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按要求上报总行。

4.负责对质押货物的价格变化进行动态跟踪、发现预警信息及时向辖内各分支机构发布提示。

第六条 风险管理部职责

(一)总行风险管理部牵头负责存货质押授信业务的授信政策制定,并会同总行相关部门制订和完善存货质押授信业务的管理办法和业务流程;

(二)总分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对授信申请人主体资格、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等进行审查;并对授信经办机构提供的质押货物信息进行分析判断,确认质押货物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我行制度要求。

第七条 信贷管理部职责

(一)总行信贷管理部职责

1.负责存货质押授信业务的放款管理、贷后管理的督导和检查工作;

2.负责全行公司授信业务项下质押货物的全面管理工作,对全行质押货物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二)分行信贷管理部/放款机构职责

—3— 1.负责辖内存货质押授信业务的放款管理,贷后管理的督导和检查工作;

2.负责参与部分质押货物的核保工作;

3.负责对正常、关注类贷后质押货物价值的审核认定和公司信贷系统中押品登记信息的复核;

4.负责辖内公司授信业务项下质押货物的全面管理工作,对辖内机构质押货物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第八条 法律保全部职责

(一)总行法律保全部职责

1.负责对不良贷款质押货物的价值重估确认、质押货物处臵和管理;

2.负责我行存货质押授信业务相关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和修订,受理并解答存货质押授信业务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二)分行法律保全部职责

1.参与部分授信业务核保工作,对不良贷款项下质押货物重估价值的确认;

2.根据业务部门要求,对质押货物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确认;3.负责不良贷款项下质押货物的处臵工作;

4.受理并解答分行存货质押授信业务中涉及的法律问题。第九条 合规审计部职责

总分行合规审计部负责对存货质押授信业务的制度办法、业 — —4 务流程、操作细则进行合规审核及审计监督和评价。

第十条 会计部职责

(一)总行会计部职责

负责存货质押授信业务会计核算的管理、督导和检查工作。

(二)分行会计部职责

负责存货质押授信业务相关的账户开立、放款、出票、账务核对、到期资金扣划等日常会计账务核算处理。

第十一条 授信经办机构的职责

(一)负责收集授信申请人、出质人及质押货物的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负责对质押货物价值的初步确认,并负责对质押货物价值进行重估;

(三)负责在信贷系统中录入质押货物基本信息;

(四)负责按规定对质押货物核保、办理仓单等单据的交接手续;

(五)负责对质押货物的贷后检查,包括对价值变化进行动态跟踪、发现预警信息及时报告。

第三章 准入条件

第十二条 质押货物条件 质押货物应满足如下要求:

(一)权属清晰,出质人能提供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等权属证明材料证明其对质押货物具有所有权;

—5—

(二)具有相对稳定的物理、化学性质,在我行债权的诉讼时效及诉讼期间,该质押货物不会发生物理、化学变化;

(三)存在活跃的交易市场,可在该市场及时、经济、有效处臵质押货物;或虽没有活跃的交易市场,但已落实质押货物的回购方或接收方;

(四)必须具有明确依据(如增值税发票、进口报关单、商检证明、公开市场报价等)确定其实际价值;否则必须由银行认可的权威机构对其进行评估,所需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五)以大宗生产资料为主(如钢材、有色金属、铁矿石、原油、成品油等),并且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质押的范围。

第十三条 授信申请人和出质人条件

(一)授信申请人应满足如下条件:

1.销售渠道畅通,销售能力较强,销售收入稳定; 2.管理规范,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

3.以往信誉和履约记录良好,无重大违约事项,未涉及任何未决争议和债权债务纠纷。

(二)出质人应满足如下条件: 1.拥有符合质押货物条件的存货;

2.能为拟出质的存货提供所有权归属出质人的证明材料(如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等);

3.能出具愿意为授信申请人提供质押担保的相关材料(本条适用于第三方出质,授信申请人出质可免);

— —6 4.以往信誉和履约记录良好,无重大违约事项,未涉及任何未决争议和债权债务纠纷。

第十四条 物流监管方条件

与我行合作的物流监管方需具备的准入标准参见《中信银行物流监管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物流监管方须按照该办法规定的流程经我行准入审批后方可与我行开展相关业务合作。

第四章 业务流程

第十五条 授信调查

存货质押授信业务受理后,经办机构除对授信申请人主体资格、所处行业状况、经营能力、财务情况、信誉情况等进行详尽调查外,还应对拟质押货物的性质、市场行情、价格波动情况,拟质押货物相关的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等材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进行尽职调查。

第十六条 授信审查

授信审查时,应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授信申请人主营业务所在行业分析,产品市场竞争力分析;

(二)授信申请人持续经营能力、现金流量和财务报表情况;

(三)质押货物权属及价格证明材料,如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货运单等;

(四)质押货物市场销售、周转速度、价格波动情况等。第十七条 合同签订

—7— 在有权审批机构下达正式授信批复后,经办机构应按照双人实地原则与授信申请人签订授信合同,与出质人签订动产质押合同,与出质人、我行准入的物流监管企业签订动产质押监管协议等,并预留相关业务专用印鉴(如质物清单、提货(或解除质押)通知书上的印鉴)。

第十八条 账户开立

授信申请人应在我行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或基本存款账户)、初始保证金账户和回款保证金账户。

第十九条 质押货物入库

出质人将质押货物存入约定的监管仓库,监管方接受我行委托,根据《动产质押监管协议》对质押货物进行有效监管。

第二十条 放款

相关合同签订、账户开立及质押货物入库后,授信申请人可在授信有效期及额度内向我行申请融资。分行放款中心审核授信合同、保证金入账冻结通知书等,确认质押货物入库质押生效,确保相关授信批复条件全部落实后,发放融资款项。

第二十一条 到期还款

初始保证金账户及回款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作为还款第一来源,债务人应确保授信到期前指定工作日内上述两个保证金账户内的款项总额能足额归还我行授信。若上述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不够偿还我行授信时,经办机构应按相关协议约定将款项从债务人的一般存款账户(或基本存款账户)中划至回款保证金账户,— —8 确保保证金账户内款项足够清偿我行授信。授信到期日,经办机构将指定账户内的款项用于清偿我行授信。

第二十二条 违约及质押货物处臵

债务人未能按期清偿债务或者发生与我行事先约定的行使质押权的情形的,应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和/或诉讼方式实现质押权。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三条 对质押货物在质押期间原则上应落实财产保险手续,保险第一受益人为我行,相关费用由债务人和/或出质人承担。对于落实保险不会显著降低我行授信风险的特殊货物,如钢铁、铁矿石等,可免除保险手续。

质押货物出现保险事故的,经办机构应及时通知保险人进行现场勘察,并及时向保险人正式提出书面索赔申请。

第二十四条 质押率(指授信敞口金额与质押货物价值的比值)原则上不得超过70%。质押货物价值的确定遵循发票价值和当前市场价值孰低原则,具体由经办机构联同分行信贷管理部进行确定。

第二十五条 分行公司银行部应指定岗位对辖内存货质押授信业务有关的商品价格行情进行日常跟踪。价格跟踪的频率,一般不低于每周一次;在价格波动剧烈的时期,应进行每日跟踪。

第二十六条 经办机构应建立跌价补偿制度,该制度是指静态模式下,质押货物跌价达到约定幅度时,出质人在规定的期限

—9— 内补充相应价值的质押货物或保证金;总量控制模式下,质押货物的现时市场价格与质押生效时确定的质押货物价格相比涨跌幅度大于约定比例时,经办机构向监管方及出质人发出新的《质押货物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当按质押货物的现时市场价格计算的价值低于我行要求的最低价值的,出质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充相应价值的质押货物至最低价值。跌价补偿的条款必须在我行与出质人签订的动产质押合同等有关担保协议中进行明确约定,并明确规定若出质人不能按约定补偿,我行有权宣布授信提前到期并行使质权。

第二十七条 经办机构应为债务人和/或出质人建立存货质押授信业务额度、保证金及质押货物等管理台账,记录每次的保证金到账冻结情况,融资项下质押货物出入库及库存情况,债务人的授信额度使用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经办机构应明确要求监管方在我行享有质权的质押货物存放处以醒目方式明确标识其为我行质押货物的标签或指示,并将此要求明确写入质押监管合同。

第二十九条 经办机构应定期对监管方及质押货物进行核库,核库频率以我行对监管方的评级结果为依据,具体可由经办机构参照《中信银行物流监管企业管理办法(试行)》自行确定。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监管方履职情况;

(二)运输单据、出入库单等资料;

— —10

(三)质押货物生产厂家、种类、规格、包装、质量、数量、重量、价值等方面是否达到我行要求,对质押货物进行现场点数抽查,并将抽查情况与管理台账进行核对。

每次巡查应留下书面记录,核库中若发现问题,核库员应当场向出质人、债务人、监管方提出整改意见。

第三十条 各部门及岗位应认真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职责,严格遵照本办法规定的业务流程执行,对于因未能履行相关职责及违反业务流程对我行造成损失的,将根据我行相关规定对责任人实施问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信银行总行公司银行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二条 各分行依据本办法、操作流程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备总行公司银行部。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静态模式存货质押授信业务操作流程

2.总量控制模式存货质押授信业务操作流程

—11— 附件1

静态模式存货质押授信业务操作流程

正式授信批复、相关合同签订、账户开立后,正常的静态模式存货质押授信业务一般还包括出质通知及出质确认、质押货物信息录入、放款、跌价补偿通知、质押货物提取和臵换、到期还款及解除质押等后续流程: 1.出质通知及出质确认

a.经办机构及出质人联合向监管方发出相关出质通知书,将质押货物及设立质押的事实通知监管方;

b.出质人向我行和监管方提交质押货物相关的权属和品质证明文件(如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报关单、货运单、质量合格证书、商检证明等);

c.出质人将货物存入我行认可的监管仓库,监管方验收出质人交存的货物或库存货物无误后会同出质人签发相关保管凭证(或质物清单),确认监管事实,接受我行委托对质押货物进行有效监管。

2.质押货物信息录入

质押货物入库后,经办机构在信贷系统中录入质押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金额、监管方(仓库)、对应的授信合同编号等基本信息。

3.放款

— —12 a.授信申请人填写承兑申请书,交付约定比例的初始保证金,客户经理填写保证金入账冻结通知书,账务中心冻结保证金;

b.客户经理将授信合同、动产质押合同、动产质押监管协议、购销合同、放款审批表、额度台账和保证金入账冻结通知书等文件报分行放款中心审批;

c.分行放款中心审核保证金入账冻结通知书、确认质押货物入库质押生效及其他授信条件落实后出具放款指令;

d.账务中心收到放款中心发来的放款指令,核对放款指令中出票人、收款人名称、账号、开户银行等信息无误后,办理出票手续;

e.授信申请人到账务中心领取银行承兑汇票,同时出具银票收妥凭证。

4.跌价补偿通知

a.当质押货物跌价达到约定幅度时,经办机构应要求出质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充相应价值的质押货物或保证金;

b.出质人应在接到我行通知书之日起指定日内按照下述要求追加保证金或追加质押货物;应补质押货物数量=目前使用敞口余额/(质押率*目前质押货物市场价格)-目前质押货物数量

应补保证金=(原质押货物市场价格-目前质押货物市场价格)*目前质押货物数量*质押率

c.追加新质押货物的程序参照质押货物入库程序,须由经办

—13— 机构及出质人联合向监管方发出相关出质通知书,将新质押货物及设立质押的事实通知监管方,监管方验收追加质押货物及相关单据无误后会同出质人共同签发更新的相关保管凭证(或质物清单)。

5.质押货物提取和臵换

a.出质人填写提货(或解除质押)申请书,债务人向我行指定账户存入保证金或提前归还相应授信,或由出质人追加与提货价值相当的货物作为新的质押货物,追加新质押货物的程序参照质押货物入库程序;

b.客户经理与会计部确认保证金或还款已入账,或者与监管方确认新质押货物已入库,并取得《保证金入账、冻结通知书》或新质押货物的相关保管凭证(或质物清单)等;

c.客户经理填写提货(或解除质押)通知书交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预留印鉴,完成提货(或解除质押)通知书的签发;

d.出质人凭我行出具的提货(或解除质押)通知书向监管方提取质押货物;

e.监管方出具新的相关保管凭证(或质物清单),确认最新质押货物明细。

6.到期还款及解除质押

a.授信到期日,经办机构将指定账户内的款项用于清偿我行授信;

— —14 b.客户经理与会计部确认授信已结清的相关凭证; c.客户经理填写解除全部质押或相关通知书交业务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预留印鉴,完成相关通知书的制作;

d.客户经理通知监管方按相关通知书要求解除对全部质押货物的质押。

—15— 附件2

总量控制模式存货质押授信业务操作流程

正式授信批复、相关合同签订、账户开立后,正常的总量控制模式存货质押授信业务一般还包括出质通知及出质确认、质押货物信息录入、放款、质物价格调整通知、质押货物提取和臵换、到期还款及解除质押等后续流程,除了出质通知及出质确认、质物价格调整通知、质押货物提取和臵换环节的操作与静态模式略有不同外,其它环节(质押货物信息录入、放款、到期还款及解除质押)的操作参照静态模式:

1.出质通知及出质确认

除了按照静态模式在本环节的操作步骤外,经办机构在本环节还须向监管方出具初始的《质物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以确定质押货物的价值,并同时出具《库存质押货物最低价值通知书》,要求监管方监控下的质押货物价值始终不低于通知书列明的最低价值。

2.质物价格调整通知

a.当质押货物的现时市场价格与质押生效时确定的质押货物价格相比涨跌幅度大于约定比例时,经办机构向监管方及出质人发出新的《质物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b.当按质押货物的现时市场价格计算的价值低于我行要求的最低价值的,出质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充相应价值的质押货物至最低价值;

— —16 c.追加新质押货物的程序参照质押货物入库程序,须由经办机构及出质人联合向监管方发出相关出质通知书,将新质押货物及设立质押的事实通知监管方,监管方验收追加质押货物及相关单据无误后会同出质人共同签发更新的相关保管凭证(或质物清单)。

3.质押货物提取和臵换

①质押货物的实际价值超出我行要求的最低价值的情况 出质人就超出部分提货或者换货时,无需追加或补充保证金,可直接向监管方申请办理提货或换货;出质人提换货后监管方会同出质人出具新的相关保管凭证(或质物清单),确认最新质押货物明细。

②质押货物的价值等于或低于我行要求的最低价值的情况 a.出质人应当事先向我行提出提货申请,并追加或补充保证金;b.客户经理与会计部确认保证金已入账,并取得《保证金入账、冻结通知书》;c.客户经理填写《库存质押货物最低价值通知书》交业务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预留印鉴,完成《库存质押货物最低价值通知书》的签发,下调质押货物最低价值;d.物流监管企业自收到《库存质押货物最低价值通知书》后,依约定为出质人办理提货或换货手续;e.监管方联同出质人出具新的相关保管凭证(或质物清单),确认最新质押货物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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