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的场地租赁合同书(精选10篇)
1.简单的场地租赁合同书 篇一
出租单位(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
承租单位(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就甲方向乙方提供混凝土输送泵车租赁一事达成一致,为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签订以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租赁设备的基本情况
1、设备名称:________
2、规格型号:________
第二条租赁价格(不含税)
1、乙方使用甲方________m汽车泵泵送混凝土,价格为_______元/________m。
2、乙方使用甲方________m汽车泵泵送混凝土,价格为______元/________m。
3、乙方使用甲方________m汽车泵泵送混凝土,价格为________元/________m。
4、乙方使用甲方________m汽车泵泵送混凝土,价格为________元/________m。
5、乙方使用甲方________m汽车泵泵送混凝土,价格为________元/________m。
6、每次泵送方量低于________方的,按________方计算(________小时内泵送完);________方以上,按实际方量计算。(________米泵、________米泵保底方量________方)
第三条租赁期限及结算方式
1、租赁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
2、结算依据:通过工地签收的`实际数量为结算依据。
3、结算方式:________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按照合同要求及时提供符合双方预定的设备。
2、甲方提供操作人员负责设备的操作和管理。
3、甲方操作人员必须接受乙方及工地负责人的指挥,按时提供优质服务。
4、甲方应积极、认真的态度对待乙方指令的每一次泵送工作,保证在24小时内的任何时间有处理紧急情况的能力(乙方24小时
联系方式:________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将所有的混凝土泵车输送任务交由甲方完成。
2、乙方应该按设备型号提供设备所使用的场地和条件,保证入泵混凝土质量达到泵送要求,由于场地、物料不符合设备使用说明书要求,乙方应向甲方陈述理由,及时解决方案。
3、乙方只能在商定的范围内使用设备,不能超范围使用。
4、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设备需求,以便甲方合理安排车泵作业。
5、甲方在合同中提供的服务仅限于设备的租赁,对乙方的产品质量、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无连带责任。
第六条违约责任
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时间支付泵送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付款,如果不能及时支付,甲方有权停止服务。
第七条租赁期间,租赁设备所有权归甲方,乙方不得对租赁设备进行销售、转让、抵押或采取其他任何转让设备所有权的行为。
第八条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不能协商达成一致时,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名称(盖章):________
法定代表: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_日
乙方名称(盖章):________
法定代表: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_日
2.简单的场地租赁合同书 篇二
一、农地租赁实践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农地租赁的实质是一个合约缔结和履行过程, 实践中除了一般合约中普遍具有的问题之外, 由于我国相关土地制度的特殊安排, 在合同的法律构成要件、合同的履行和权利救济等环节存在一些突出的法律问题。
1.租赁合同法律要件的缺失
(1) 合同主体不适格导致效力的不确定性。
《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故农地租赁的出租方只能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 不能是作为发包方的集体经济组织。在租赁过程中, 承租方为了降低谈判和签约成本, 往往在地方政府的协助下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行政组织签订土地集体租赁合同。由于现阶段农业生产效益低和农村产权制度不完善, 许多农户没有承包土地或没有取得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造成在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地或农户没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土地租赁时, 往往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成员在没有经过正当的议事程序的情况下签订了租赁合同。此类合同由于主体存在无权处分行为, 往往导致合同效力的不确定性。北京南安河村2000亩土地流转纠纷便是当地村民以村委会没有经过村民同意便将土地出租给承租方为理由主张合约无效的典型事例。[1]
(2) 合同目的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致使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中要求各级法院对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改变土地用途、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流转行为, 依法确认无效。该规定强调了承租方在利用土地过程中如果存在违反相关法律的不当行为将会导致合同无效。其中, 风险最大的便是改变土地用途和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两项, 由于没有可操作性的具体标准进行鉴别, 一旦农地租赁双方发生争议, 出租方便可以强调承租方的不当行为而主张合同无效。
2.当事人不适当履行合同
(1) 出租方不适当履行合同。
农地租赁通常通过集体流转的方式, 出租方众多, 在履行过程中极易与承租方产生利益冲突, 干扰甚至阻碍合同的正常履行。出租方的不适当履行行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 部分农户由于长期生产、生活习惯养成了对于原有土地的依赖, 虽然土地出租了, 仍然会部分地利用原有土地, 这样就会给承租方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实践中存在承租方获得土地使用权后, 原承包户依然在土地上种菜、放养家禽、任意采摘果实等, 增加了承租方的管护成本。另一方面, 承租方往往会被要求雇佣当地农户参与农业生产, 由于生产经营的结果与自身的利益缺乏关联性, 部分农户在生产过程中不能严格按照承租方的要求从事生产, 出工不出力。一旦承租方针对性地采取处罚措施, 便聚众闹事, 严重干扰了承租方正常的农业生产。
(2) 承租方不适当履行合同。
承租方不适当履行的行为主要表现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不能兑现给出租方的收益承诺。部分承租方取得土地后, 便以种种借口拖延或减少土地租金的支付。聘用外地农民工从事农业生产, 违反解决当地农民就业的承诺, 严重损害了出租方的利益, 使得出租方失去生活的保障。另一方面是擅自改变土地的用途。部分承租方打着发展现代农业的幌子, 拿到土地后实施的项目却全部“非粮化”、“非农化”。如北京郊区部分小产权别墅便是承租方借口发展林木生产取得土地后, 变相以生态大棚项目改变土地的用途。
3.合同权利得不到充分救济
合同能够获得双方当事人的适当履行, 其中一项重要的保障便是违约方需要承担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的责任。土地租赁的目的是实现农业的规模化经营, 而规模化经营通常具有投资大、收益周期长的特征, 一旦合约不能履行, 可能对当事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承租方的损失主要包括相关的投入、第三方的违约损失和预期收益等。出租方无论是村集体经济组织还是个体农户, 在现阶段国家严格限制土地用途和流转形式的前提下, 其拥有的土地之外的财产不足以承担这些损失。同时, 承租方还将面临赔偿主体众多带来的诉讼和执行风险。
出租方的损失主要包括租金损失和土地复耕费用, 同样面临不能合理赔偿的风险。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土地流转后不得用于非农用途。土地流转后承租方如果从事粮食种植、生态农业的, 承包合约终止或解除后, 土地复耕投入较少, 出租方的风险不大。如果流转后承租方从事养殖、农业观光、商业开发等对土地使用方式有重大改变的, 承包合约终止、解除后, 土地复耕所需资金大, 甚至超过了承租方的投入和盈利。特别是当经营不善导致亏损严重时, 承租方通常无力承担出租方的损失。
二、农地租赁控制的社会意义
1.严格执行国家的土地政策
对农地租赁的控制除了防止承租方改变土地用途, 维护国家农业产业安全外, 还要防止在土地集体租赁过程中, 部分企业“跑马圈地”, 垄断土地资源问题。土地是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 部分承租方企图趁时下土地租金低廉的时机, 实现“跑马圈地”, 并借助政府积极发展现代农业产业的政策, 获取资金支持, 通过打压和竞争的方式, 消除竞争者, 形成相对垄断, 然后实现公司包装上市, 并从二级市场上卖掉公司获利。[2]承租方本身不是为了发展现代农业, 而是一种针对土地使用权的投机行为, 可能导致土地租赁价格的“虚高”, 一旦失败, 便可能导致土地投入不足或撂荒, 严重阻碍现代农业的发展。
2.保障出租农户的长远经济利益
农地租赁中, 一些地方出现了租金“低位固化”现象。通过租赁合同把每亩收益固定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上, 有的合约长达20年, 租金基本上是参照出租时的种粮效益确定的。由于缺少公开竞价转让环节, 出租方未能与承租方建立起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 出现了“农户得利过小、承租方得利过大”的利益格局。农地租赁后, 未来发展不确定性因素很多, 土地租赁期限较长, 随着国家加大对农业产业的支持力度, 增加种粮补贴等各种财政补贴, 再加上农产品的市场价格的不断上涨, 使得土地的市场价值增加。如果缺乏合理的租金调整等社会控制机制, 无疑会损害农户的长远利益。
部分农业投资人对集约化发展现代农业或生态农业预期过高, 对自然和市场的双重风险估计不足, 加之缺乏现代经营管理经验和农业科学技术, 以致因严重亏损而破产, 给农民的预期收益承诺难以兑现。实践中, 一些承租方貌似财大气粗, 但实际投入农业的资金和给与农民的租金来源, 一是争取国家扶持项目和政策支持, 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退耕还林项目、现代农业项目、农业产业化项目、土地流转补贴等;二是银行、信用社贷款;三是社会融资 (甚至非法集资) ;四是少量自有资金。[3]一旦经营困难, 便会出现拖延支付流转费用, 或减少土地投入, 进行掠夺性开发等“机会主义”行为, 导致出租方的经济损失。只有建立严格的承租方资格审查机制, 选择出合格承租人, 才能保障农户的长远利益。
3.降低农村发展阶段性权利冲突的影响
在我国的农业法律体系中, 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相关法律规范多是对长期以来在流转实践中所惯行的行为方式的法律确认, 这些行为方式很大程度上是特定时期执政党及国家农村或农地政策认许或鼓励下的实践产物, 因此, 不可避免的带有“摸着石头过河”的制度探索痕迹, 这就决定了各时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呈现出政策性和阶段性的特征。[4]为了推动社会经济持续发展, 打破城乡二元结构, 各地政府通过出台各种政策, 甚至出现超越法律规范的措施强力推进土地流转, 意图通过减少“农民”的方式实现城乡的统筹发展。当“失地”农户在城市无法获得足够的生存空间时, 这种保障和发展的阶段性冲突将会导致出租方具有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承租方依据租赁合同享有的债权之间的法律权利冲突。面对农户的生存诉求, 无论是法律还是政策都难以支持承租方“继续履行”租赁合约的主张, 当然承租方也不可能获得足够的经济补偿。在此情形下, 应当建立长期租赁合约的风险分担机制, 加大农户的社会保障, 降低这种农村发展阶段性权利冲突对社会的影响。
三、农地租赁合同社会控制制度的构建
住房的租赁管制主要采取两种方式, 一种是租金限制的方式 (rent ceiling) , 即所谓的“第一代租赁控制”;另一种是租赁过程的控制, 这一模式下仍旧对租金进行控制, 但允许出租人在租赁期间适当地提高租金, 涨幅通常与通货膨胀同步, 同时加强了租赁合约的控制, 限制出租人解除租赁合约的权利, 形成了“第二代租赁管制”。[5]租赁管制被许多经济学家认为是缺乏效率的一种经济安排, [6]但作为一种社会调节的手段, 如果进行合理的制度设计, 仍然能够有效的维护市场弱势方的利益, 从而实现其社会目的。借鉴住房租赁控制机制的经验, 可以在租赁合同签订、履行、租金控制和风险分担等方面建立农地租赁合同的社会控制制度。
1.建立租赁合同的审查监管机制
租赁前, 要注意审查承租方的资格条件、农业经营能力水平、投资的资金来源、承担债务的能力等, 防止有的承租方为争取国家的财政资金的投入而实施“假流转”, 导致出租方农户利益受损。
签订集体租赁合同时, 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 合同主体是原承包户, 杜绝“代签”和“诱签”。一方面, 要明确收益分配机制。已承包农田的流转收益归原承包户所有, 未承包农田的收益分配应当体现公正和公平的原则, 防止利用集体协商的形式损害个别农户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 对土地租金的约定和合约期满后的土地复耕问题规定应当明确具体, 要求承租方对于土地的恢复提供适当的担保。对于国家政策及市场变化所导致的利益和风险的归属与承担, 应在合约中予以明确约定。合同中对于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的就业问题应当妥善安排, 政府应当审查相关内容的真实性和可行性。
建立农地租赁合同的审查备案程序, 严格地方政府的职责, 规定地方政府在农地租赁中具有管理和指导的职责, 如备案、登记、鉴证、指导合同签订及纠纷调解等, 同时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加大对租赁合同的监管力度。
2.建立租后行为的监督机制
流转后要加强对承租方土地使用的动态监管, 完善土地用途和土地投入的监督机制。政府应加大农业生产的扶持力度, 确保承租方能够按照法律和政策的要求合理利用土地和农地的保值增值。鼓励农业承租方与农户通过建立专业合作社的形式, 带动地方经济的发展。
加强出租农户的社会保障建设和就业扶持。现行的城乡二元结构和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之下,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农户而言是基本生存的保障。如果国家不能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农户在出租土地后不能获得基本生存保障, 将不可避免的造成这种土地蕴含的保障性和发展性的冲突。为了防范出租农户回乡与承租方争夺土地使用权, 政府应当围绕农民外出务工就业、农村服务业、农产品加工业、地方特色产业等, 加强培训和就业创业服务, 使得返乡农民工能够在当地实现就业, 防止农地租赁纠纷的产生。
3.建立租金审查和调整机制
租金的管制一直是租赁管制的重要措施,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在土地租赁方面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租金调整机制。租金缴纳方式及数量的安排事实上是双方对未来风险的安排。当前的农地租赁过程中通常采取的是固定租金模式, 往往是以一定数量的农产品价格作为租金的计算标准。这一模式下, 承租人承担土地产出的风险, 出租人则承担土地市场价值的风险。[7]不同于传统的地租和佃农之间的土地租赁关系, 现阶段出租土地的农户在市场经验、管理和监督方面的能力严重缺乏, 再加上部分利益集团的诱导、胁迫, 致使许多情况下租金的安排对于出租农户长远利益不利。
为了减少将来由于不合理租金安排产生的冲突, 政府应当建立租金的审查监督机制。具体应当建立最低租金制度, 用以保护农户的当前利益;高额租金的预警制度, 防止承租人将土地转为非农用途;租金的调整机制, 用于保护出租人的长远利益。根据土地市场价值的增加来调整租金, 防止承租人通过合约获得土地自然增值产生的全部价值。租金控制和调整机制应当依据政府定期对土地市场价值的测算而制定, 可以借鉴国外公用土地租赁制度中地租价格和价值的计算方法, 为将来租金纠纷的解决提供法律依据。[8]
4.建立第三方的风险分担机制
在明确租赁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上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来分担相关风险。针对现代规模化农业生产的高投入而产生的高风险特性, 可以通过建立政策性的农业保险公司分担市场风险。通过政府补贴方式, 推动农业保险的发展, 并逐步扩大保险的范围, 提高保障水平。针对农地租赁蕴含的当事人行为风险, 可以借鉴成都等地的经验, 建立农村产权流转担保公司, 通过事先收取一定的费用, 对双方的租赁行为进行担保, 从而降低租赁双方的经济风险。
四、结束语
农地是一项特殊的商品, 其特殊性为对农户租赁行为进行社会控制提供了合理性和可行性。首先, 农地的保护关系到社会的生存和发展, 是其他一切活动的基础;其次, 农地是农户的重要社会保障, 是农村稳定的基础;第三, 农地是永久存续的社会资产, 对其进行控制具有可行性。
农地租赁合同社会控制的具体制度, 不同于部分国家在住房租赁控制中的严格租金管制模式, 应当采取不直接限制租金数额, 主要着眼于限制和监督双方的履约行为, 同时为出租人提供市场化的租金参照标准。这些制度在实践中已经进行了很好的尝试, 只是没有形成一套严格的制度体系。在加大农业生产投入的同时, 政府应当增加农地租赁的监管投入, 加快相关制度的建设和执行。
参考文献
(1) 杨正莲.北京南安河村2000亩土地流转纠纷[J].中国新闻周刊, 2008, (42) .
(2) 岛夫.土地经营权流转中的伤农倾向值得关注[N].南方日报, 2009-03-13.
(3) 关锐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普遍管理缺位亟待改善[J].农村经营管理, 2009, (03) .
(4) 李军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状、分析及其法律思考[J].河北法学, 2009, (08) .
(5) 许德风.住房租赁合同的社会控制[J].中国社会科学, 2009, (03) .
(6) 张五常.经济解释[M].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0.
(7) 张五常著, 易宪容译.佃农理论:应用于亚洲的农业和台湾的土地改革[M].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0.
3.违法建筑租赁合同的效力问题研究 篇三
关键词:违法建筑; 租赁合同效力 ;立法完善
一、违法建筑租赁合同的立法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二条和第三条明确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立法倾向于判定违法建筑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我认为,该司法解释在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条件上,有诸多值得质疑的地方。
(一)标的物的违法性与租赁行为的违法性是两个概念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了认定无效合同的其中一个情形为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是以标的是否合法为标准对合同效力所做出的判断。标的是针对合同“内容”而言,即法律行为的标的,也就是法律行为的内容:行为人在行为时所欲发生的法律效果 。因此,应以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所欲发生的法律效果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来认定其效力,而不是依据合同本身的标的物是否合法来直接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本身是一种合同行为,通过签订租赁合同,出租人把自己所有的房屋供承租人占有和使用,以收取租金。也就是说,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是租赁行为,至于出租的是合法建筑房屋还是违法建筑房屋,均不影响租赁行为是否合法,因为并没有任何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出租违法建筑物。司法解释中以租赁标的物违法为依据,把出租违法建筑的租赁合同认定为无效,显然是把标的物的违法性与租赁行为的违法性等同起来,混淆了两者的区别。
(二)与已有司法解释对同类问题的处理规则不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八条规定: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这里规定,认定抵押无效,要求违法建筑是以“法定程序”确认的违法建筑。这一具体限定有利于减少无效合同。但是,《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中第二条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这里把未取得两证进行施工的建筑行为认定为违法行为并没有要求以“法定程序”确认,而直接由审判机关进行司法确认。
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法权应该是相互独立的,对于违法建筑的认定,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政政机关和审判机关,应当恪守自己的职责范围,无权僭越。两个司法解释,对待同一类问题却是不同态度和不同要求,这不仅不利司法统一,也不利于维护宪法的权威。
二、立法上的完善建议
根据上述对于违法建筑租赁合同效力判定的现状及其所存在的问题,我提出如下的立法上的完善建议:
(一)明确认定违法建筑租赁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
违法建筑的存在并不妨碍出租违法建筑的合法性,如前所述,标的物的违法性与租赁行为的违法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房屋租赁合同本身是一种合同行为,违法建筑租赁合同并不侵害国家和社会的权益,只要违法建筑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是本着自愿原则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违法建筑租赁合同应该认定为有效,这符合私法自治的基本原则。
但同时,私法自治所赋予的自由也是相对的,它受到公法一定的限制。因此,违法建筑合同要获得有效性,必须具备“取得法律认可”的条件,该条件包括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的批准, 或者在因房屋建筑实体违法时并没有受到行政机关限期拆除的处罚决定。
(二)增加对房屋建筑实体违法时租赁合同效力的判定情形
司法解释对因程序违法而导致房屋建筑违法的租赁合同规定了事后可以通过补办相关许可证而承认房屋租赁合同的有效,但对因实体违法而导致建筑违法的租赁合同却没有相关规定。我认为,实体性违法的建筑并不一定存在现实的危害性,所以对于因实体违法的建筑而签订的租赁合同,不能一概认定为无效合同,而应当根据行政机关对于该违法建筑的处分而对租赁合同作出效力的认定。如果行政行为,尤其是行政处罚行为,对违法建筑行为,在处罚时做出了限期拆除的处罚决定,才能认定建筑物不符合规划设计,此时,违法建筑租赁合同因不具备法律认可的条件而无效。如果行政处罚做出了其他处罚,但没有做出限期拆除的处罚,这就意味着建筑物与规划设计并不冲突,无需拆除,此时应当承认违法建筑租赁合同的有效性。
(三)明确审查房屋建筑合法性的法定程序
对建筑行为是否符合规划法的规定进行审查,这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职权,民事审判权不应介入,否则就是对行政权力的僭越。根据上述观点,为了维护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相互独立的体制,同时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司法统一,我建议在判断房屋建筑的合法性时,在立法中应当明确规定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确认。
参考文献:
[1]张勇.房屋租赁合同争议问題研究[D].辽宁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年4月
[2]朱宝.无效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年6月
[3]应仕海.违法建筑买卖合同效力判定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4月
[4]杨文杰.违法建筑的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J].载于社科纵横.2011年9月
4.简单店面租赁合同书范本 篇四
门面出租,最好把出租合同写的规范,省的不必要的纠纷,一起来看看七号文库网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的“简单店面租赁合同书范本”,欢迎大家阅读,供大家参考。更多内容还请关注七号文库网哦。
简单店面租赁合同书范本(1)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兹有甲方愿将牛棚老街门面出租给乙方使用,双方秉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特签订如下协议:
一、租金交纳的时间
门面及门面楼下的两间房屋叁年租金元一次性付清。
二、出租时间定为 20xx年8月 8日至 20xx年8月8日。
三、乙方责任
1、乙方在租用期间用水用电必须
按水电部门的有关规定如数如期缴纳,乙方不得违章用水用电,否则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概不负责。
2、乙方在租用期间,不得损坏甲方现有设施,如有特殊情况改造,必须请示甲方同意后方可改造。并且在租用期满后必须恢复原状。否则甲方有权责令乙方照价赔偿。
3、租用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允许,不得擅自将门面转租给他人,否则甲方视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收回门面,若遇到特殊情况,乙方需转租门面,必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转租。
4、乙方在租用期间,必须遵纪守法,若违法所造成的损失,甲方概不负责,由乙方自负。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双方不得擅自违约,若一方违约,若违约,责任自负。
甲方:
乙方:
20xx年8月8日
简单店面租赁合同书范本(2)
甲方:
乙方:
乙方自愿租用甲方门面,租期为 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门面费为 元每月(壹年共 元)乙方需交500元押金,房租壹年交一次,房租随行就市,必须按本栋楼两旁的门面费用收取。
1、乙方必须爱护房内一切设施,门面内阁楼是甲方自己所修,乙方必须按时交纳房租(提前一个月),不按时交纳,甲方有权收回门面。
2、租赁期满,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续租权。
3、如乙方需转让门面,必须经甲方同意,甲方收取的提成,原转让费(80000元整)8%=6400元,两个门面各一半,本金剩余的部分提成20%。乙方可随时转让门面,甲方不予干涉。转让费、装修费甲方概不负责。
4、如政府拆迁,甲方退还剩余的
门面租金,以及押金,转让费、装修费甲方概不负责。
5、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6、两个门面转让费共为捌万元整(80000元整)。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简单店面租赁合同书范本(3)
出租方(下称甲方):_________
承租方(下称乙方):_________
根据相关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将其拥有的门面房出租给乙方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赁门面描述
1、甲方将其拥有的座落于_________街_________号门面房出租给乙方用于经营。该门面建筑面积共_________平方米。
2、甲方必须保证对所出租的房屋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并且保证该房屋及
房屋所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没有用于抵押担保。
二、租赁房屋用途
1、乙方租赁房屋为商业门面使用。
2、乙方向甲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未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核准,乙方不得擅自改变门面的原有结构和用途。
三、租赁期限
本合同租赁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1、第一年租金为_________元,然后每年租金在上年的基础上递增5%,租金提前一个月支付,每半年支付一次,具体为:
2、在租赁期内,因租赁门面所产生的水、电、卫生费、物业管理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3、为保证合同的履行,乙方于本
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元。租赁期满,若乙方无违约行为,本保证金由甲方不计利息全额退还乙方。
五、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在乙方支付第一年上半年租金之日将上述房屋钥匙交付乙方。
2、甲方必须保证出租给乙方的门面能够从事商业经营。
3、在租赁期间,甲方不得对所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所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
4、租赁期满,乙方未续租的,甲方有权收回房屋。所有可以移动、拆除的设备设施归乙方所有,乙方应在租赁期满后30日内搬离。
六、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使用房屋,不承担门面自然损耗的赔偿责任。
2、乙方在不破坏门面原主体结构的基础上,有权根据营业需要对上述房屋进行装修,甲方不得干涉。
3、乙方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税收、债务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不得利用上述房屋从事非法经营及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5、按本协议第四条约定支付租金。
七、续租
租赁期满,甲方如有意续租,则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租权,但必须在租赁期满前的二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期限交付租金,超过60天以上的。
(2)在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认可或同意,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结构或用途,经甲方书面通知,在限定的时间内仍未修复的。
(3)在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认可或同意,擅自转租或转让承租房屋的。
(4)从事非法经营及违法犯罪活动的。
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不交付或者迟延交付租赁房屋20天以上的。
(2)乙方承租期间,如甲方因该房屋或房屋范围内的土地与第三方发生纠纷或甲方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涉及到该房屋及房屋范围内的土地,致使乙方无法正常营业超过20天的。
(3)甲方未经乙方书面许可,擅自将出租的房屋用于抵押或转让给第三方的。
(4)租赁房屋主体结构存在缺陷,危及安全的。
3、在租赁期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双方均可变更或解除合同: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书面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严重受损,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3)在租赁期间,乙方承租的门面
被征收、征用或被拆迁的。
(4)因地震、台风、洪水、战争等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造成本合同在客观上不能继续履行的。
九、违约责任及赔偿
1、符合本合同第八条第1、2项的约定,非违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违约方按当年租金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2、乙方应如期交付租金,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逾期交付。甲方有关要求乙方按当年租金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经济损失。
3、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逾期交还。甲方有关要求乙方按当年租金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经济损失。
十、其他约定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补充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5.租赁房屋转让简单的合同 篇五
承租方(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拥有合法出租权的房屋租赁给乙方经营使用之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房产、租赁区域
甲方将位于莱阳市旌阳路的临街门面房四间,出租给乙方经营使用。
第二条:租赁期限
1、该房屋租赁期共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同等条件下乙方具有优先租赁权。
3、乙方经甲方与原租房主协商,可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条:租金转让费支付方式
1、转让费共计 元,包括店内设施桌、椅、板凳、冰箱等所有设备(不包括店内商品),一次性缴纳给甲方(包括当年租金)。
2、房屋年租金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一年租金为8万元,提前一个月缴纳给甲方,甲方出具收条。
3、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一年的租金8万元,提前一个月缴纳给甲方,甲方出具收条。
4、甲方负责协助乙方办理工商、卫生等执照,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必须登记为家乐大骨面的牌子(因本牌名已注册),合同到期后乙方不在经营此店,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此店名。
第四条:租赁期间相关费用及税金
甲方应承担的费用:乙方承租之前的任何历史欠费都由甲方负担,与乙方无关。 乙方交纳以下费用:乙方应按时交纳水、电、燃气等费用。
第五条:房屋修缮与使用
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
第六条:房屋的转让与转租
1、租赁期间,甲方经营饭店,不得经营电脑。
2、因乙方经营不善在不影响甲方的利益情况下,经甲方答应许可后,乙方可以将房屋对外转租。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租赁用途。
(3)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4)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害的。
(5)拖欠房租累计1个月以上。
2、租赁期满前,乙方要继续租赁的,应当在租赁期满1个月前通知甲方。如甲方在租期届满后仍要对外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3、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4、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终止。
第八条:乙方违约责任
1、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乙方应按照合同租金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2)拖欠房租或各项费用累计1个月以上的。
2、在租赁期内,乙方逾期交纳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负担的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则应按上述费用总额的10%支付甲方滞纳金。
第十一条: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3、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可依法向莱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五条:本合同及附件一式贰份,甲、乙双签(章)后生效,由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6.简单工程机械简单版租赁合同 篇六
乙方:______
本着互惠互利原则,经双方协商,就甲方租赁乙方工程机械达成以下一致意见:
一、租赁设备如下
_______________。
二、计算支付
1、租赁费用租金按月支付,每月号为结算支付日期,所结算和支付的费用为上月的租赁费用,甲方以转账形式结算支付乙方租赁费用,乙方提供发票。
2、结算时,乙方凭甲方机械管理部门提供的机械运转记录和罚款记录到合同部进行结算。
3、设备进场、退场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予支付。
三、甲方负责燃油费用和机械操作员食宿,乙方负责其他全部机械日常费用。
四、乙方必须配备两名机械操作手24小时听从安排,乙方机械必须保证保险手续齐全(含司机保险),乙方机械操作人员在安全的情况下服从甲方指挥调配,并按甲方指定位置停放,否则出现一切机械安全事故由乙方全权负责(例如油料丢失,机械扳手部件丢失等)。如有不听从安排的,每次事情节扣除相应租金。
五、在施工过程中甲方发现乙方因机械性能不好,影响正常施工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调换机械或将所租用机械退租。机械每月维修时间累计不能超过2天,超出两天扣除超出天数租金。
六、因地震、降雨、灾害天气造成停工三天以上,甲方按天扣除租赁费用。
七、施工期间,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
九、补充:_______
甲方:_____乙方:_____
法人代表:_____法人代表: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
账号开户行:______账号开户行:______
联系人电话:_____联系人电话:_____
7.简单的场地租赁合同书 篇七
关键词:占线租赁问题,竞争策略,合同,竞争比,占线算法
1 引言
某生产厂家需要某种设备进行生产, 假设采用租赁的方式进行生产, 单位时间内的租赁价格为c;若采用购买的方式进行生产, 购买价格为p, 而且一旦买下了设备就不必再付费租赁。现实中通常无法准确知道使用时间n, 此时需要决策应该怎么组织生产——是租用还是购买设备, 这就是经典的占线“租雪橇”模型。1992年, “图灵奖”得主Karp[1]给出了该问题的最优解决方案, 即当在p/c-1期前的各阶段租用设备, p/c阶段后若仍需要则购买该设备, 并严格证明了这一策略是该占线问题的最优策略。随后许多学者基于这一经典模型展开研究[2,3,4,5,6,7,8,9,10,11], 但这一经典模型的最优解决方案是在假定一旦承租人购买了设备并完成了生产任务, 那么自己拥有的设备就再无剩余价值的前提下给出的。
事实上, 随着租赁业的快速发展, 现实中租赁业务开展都是伴随着承租人与租赁公司签订的某种合同下进行的。作为占线租赁问题, 如果承租人在某一时刻从租赁公司买下了设备并在另一时刻完成了生产任务, 那么此时对承租人来讲, 生产期间所买设备已是无用之物, 当然希望自己手上拥有的闲置的旧设备还可以折价出售换取一定的资金, 从而降低此次投资的生产成本, 提高投资回报。对于租赁公司而言也希望以最便宜的价格购进一部分运转良好或者稍加维修后仍可较长时间使用的二手设备以供再次出租赚取可观的租金, 从而降低公司的运作成本, 提高利润。因此对于占线租赁问题, 租赁公司也愿意从自己的客户手中以相对便宜的价格购回自己了解性能的设备。这样, 承租人与租赁公司最容易签订一份互惠互利的回购合同—如果承租人购买了设备并经一段时间后完成了生产任务, 租赁公司就根据承租人使用设备时间的长短以一定的价格回购该设备。我们把这种承租人与租赁公司签订了回购合同的占线租赁问题叫具有回购合同约束的占线租赁问题。
实事上, 设备回购价格随着使用时间的推移跟设备的损耗或寿命有关, 关于设备的各种寿命分布已有大量的研究[12,13,14,15,16], 如胡必锦[12]文中讨论基于寿命分布类的特性, 研究不同于现有文献的另一类残余寿命熵的特性, 并在一定的条件下得到残余寿命熵的上界。同时, 作为一种应用, 讨论一类依赖于参数的指数型寿命模型的残余寿命熵等。蔡南莲[13]得出了随机时间剩余寿命性质, 并以指数分布进行了详细的探讨。黎子良和郑祖康[14]在其编著《生存分析》一书中对各种寿命分布及其相关性质进行了详细讨论。关于“图灵奖”得主Karp提出的占线租赁问题, 实质上就是寻求最佳停止时间, 即占线人一直采取租赁策略直到某一时刻突然购买使决策活动结束的一类问题。从经典的优化方法来讲, 这是一个典型的最优停止问题, 近半个世纪以来有大量相关的研究成果[15], 也有学者以相关分布为假定给出了相应的最优停止判断法则, 如魏立力和张文修[16]研究了线性指数危险率模型的贝叶斯停止判决问题等等。因此, 从已有的相关文献和资料可知, 设备折旧除了线性损耗或折旧外, 非线性损耗更为常见更贴近现实问题, 正如许多学者以指数函数为例进行了大量的讨论。但运用占线算法与竞争分析理论研究占线租赁决策问题时, 关于设备回购函数为非线性时, 目前尚未有相关文献展开讨论。
本文试图运用占线算法理论研究非线性回购合同约束的占线租赁问题。首先对设备的指数回购函数进行数学刻画并讨论相关的一些性质, 其次讨论存在回购合同约束下的最优离线策略, 进而提出具有回购合同约束的占线租赁策略, 并证明该策略是最优竞争策略, 通过竞争分析得到该策略的竞争比, 并与典型的Karp占线租赁模型进行比较分析, 最后, 给出数值分析验证结论的正确性。
2 指数回购函数
将考虑回购价格函数是指数函数的非线性回购合同结束的占线租赁问题:设某用户或投资者要租赁 (租用或购买) 某种设备在时间t∈[1, n]内进行生产。如果租用设备在每一个租用期的租金是c, 如果购买设备, 购买价格是p;一旦投资者在某一期买下了该设备就不必再支付租赁费用并且当使用结束时还可以将设备以价格p′ (t) 回卖给租赁公司, p′ (t) 是指数函数或对数函数的非线性函数, t是承租人自购买设备后到使用结束时的使用时间。但投资者不知道自己将要使用这种设备多长时间, 即使用期数n是不确定的。此时回购价格完全由价值随时间的损耗决定, 设回购价格函数为
其中, t≥0是承租人购买设备后的使用时间;η是大于零的常数, 我们称其为折旧因子。
显然, p′ (0) =p, 这表明当承租人购买设备但没有使用还可以以原价格退货;而当t>0时p′ (t) <p且p′ (t) 随使用时间的增加而严格单调降, 并有
对于上述定义的指数回购函数约束的占线租赁问题, 若承租人每一期都采用租用设备的方式进行生产, 假定共需要n期设备, 则所花费用为V1 (n) =cn是n的严格递增函数且无界。
若采用一开始就购买设备的方式进行生产, 则所花费用为
一般地, 承租人与租赁公司签订的合约必然使得V1 (1) <V2 (1) , 即ηp> (1+η) c;否则, 一开始承租人就购买设备。函数V1 (n) 和V2 (n) 随使用期数n的变化态势如图1所示。
虽然合同约定V1 (1) <V2 (1) , 但由于V1 (n) 无上界, 而V2 (n) 以p为上界, 因此二者的图像必在某一点n*处相交 (如图1所示) , 即n*是关于n方程
结论1 当n<n*时,
结论2 当n>n*时,
不失一般性, 我们约定, s≥3是正整数且n*≥2。于是由
3 离线问题的最优解
对于回购价格函数是指数函数的占线租赁问题, 其所对应的离线问题是租赁时间n是已知的。由上一节末的分析可知最优离线决策必然是根据n与n*的大小关系分以下两种情况之一作出的: (1) 当n<n*时, 总是租用; (2) 当n≥n*时, 租用t次然后买入, 其中0≤t≤n-1。
(1) 当n<n*时, 投资者在使用设备的n期内都采用租用设备最为划算, 每一期花费的租金是c, 于是在这种情况下, 投资者花费的租用金总额是V1 (n) =cn.
(2) 当n≥n*时, 投资者在使用设备的n期内前t期都采用租用设备而在t+1期再购买设备时, 投资者在前t期花费的租用金总额是ct, 在t+1期付出的购买金是p, 而在第n期结束后完成了生产任务, 投资者共使用购买的设备n-t期, 按照回购合同约定, 租赁公司以价格
下面讨论V3 (n) =U (t) 中当t取何值时可以取得最小值。首先把函数V3 (n) =U (t) 的定义域延拓到t∈[0, n], 对U (t) 关于t求一阶导数, 并令U′ (t) =0解得稳定点
①若t*≥n-1, 则U (0) 是函数U (t) 当t∈[0, n-1]的最小值;
②若t*<n-1, 有
当t*<n-1时, 能够证明U (n-1) >U (0) 。由于当t∈[0, t*]时, 函数U (t) 为单调递增函数, 所以当t∈ (0, t*]时, 有U (t) >U (0) ;而当t∈[t*, n]时, 函数U (t) 为单调递减函数, 所以当t∈[t*, n-1) 时, 有U (t) >U (n-1) 。故, 当t*<n-1且t∈ (0, n-1]时, 有U (t) >U (0) 。
综合①和②两种情况可知, 无论t*≥n-1还是t*<n-1, U (0) 都是函数U (t) 当t∈[0, n-1]的最小值。
U (0) 是函数U (t) 当t∈[0, n-1]的最小值表明:当n≥n*时, 投资者决不会租用设备一段时间后再购买设备, 而是一开始就购买设备而且所花的最小费用为
综合 (1) 和 (2) 两种情况可知, 当使用期数n已知时, 最优离线策略是:当n<n*时, 投资者在使用设备的n期内都采用租用设备而且花费的租用金总额是V1 (n) =cn;当n≥n*时, 投资者从第一期开始就购买该设备并使用到n期结束, 再把该设备按回购合同事前约定的回购价格卖回给租赁公司。这样, 投资者花费的资金总额是
通过上面的分析, 如果用COPT (n) 表示最优离线策略的花费, 可得到定理1。
定理1 对于回购价格函数为指数函数p′ (t) , 每期租用金为c, 购买价格为p的离线租赁问题, 其最优离线费用为
其中,
4 占线策略及其竞争比分析
占线策略S*:对于回购价格函数为指数函数p′ (t) , 每期租用金为c, 购买价格为p的占线租赁问题, 占线人在前n*-1期的每一期都租用设备, 到了第n*期买下设备。
定理2 对于回购价格函数为指数函数p′ (t) , 每期租用金为c, 购买价格为p的占线租赁问题, 占线策略S*的竞争比是
证明 由于当使用设备的时间n<n*时, 最优离线策略与占线策略S*都是从第一期开始每期都租用设备直到第n期结束, 因此二者的费用都等于cn.这样一来, 问题的最坏情况发生于n≥n*的输入时间序列。
而当使用设备的时间n≥n*时, 最优离线策略从第一期开始就以价格p购买设备使用到第n期结束后并把设备按照合同约定以价格
因此, 占线策略S*的竞争比是函数R (n) 的最大值, 其中n≥n*.
对R (n) 关于n求一阶导数, 可以证明R′ (n) >0, 故R (n) 在[n*, ∞) 是严格单调增函数。由于
定理3 对于回购价格函数为指数函数p′ (t) , 每期租用金为c, 购买价格为p的占线租赁问题, 占线策略S*的竞争比是最优的。
证明 用类似于文献[17]的方法证明这一定理, 即运用反证法。假设策略S*的竞争比R不是最优的, 那么必存在一个不同于策略S*的策略具有比R更小的竞争比。设S**是任意一个不同于策略S*的策略, 则策略S**不是在租用n*-1期后在n*购买设备, 于是策略要么一直租用设备;要么一开始就购买设备;要么租用t-1期后在t期购买设备但u≠n*.
(1) 若对于任意使用时间n, 策略S**每一期总是采取租用设备。
令n=2s, 由于2s>n*, 则策略S′所花费用为cn, 最优离线策略所花费用为
(2) 若对于任意使用时间n, 策略S**总是一开始就购买设备。
令n=1, 由于1<n*, 则策略S**所花费用为
对于购买价格远远大于租用价格的情形,
(3) 若对于任意使用时间n, 策略S′租用设备t-1期后在第t期购买设备但t≠n*.
①当2≤t≤n*-1时
令n=t, 由于t<n*, 则策略S**所花费用为
对R′S** (t) 关于t求一阶导数, 能够得到
②当t>n*时
对于n远远大于t的使用时间, 则策略S**所花费用为
令n→∞, 则有
即存在充分大的使用时间n, 使得RS** (n) >R.
综合以上 (1) 、 (2) 、 (3) 三种情况可知, 任意一个不同于S*的占线策略S**具有比策略S*的竞争比R更大的竞争比, 这与必存在一个不同于策略S*的策略具有比R更小的竞争比矛盾, 因此占线策略S*的竞争比是最优的。定理3证毕。
推论1 对于回购价格函数为指数函数p′ (t) , 每期租用金为c, 购买价格为p的占线租赁问题, 占线策略S*是最优占线策略, 它的竞争比小于Karp模型的最优占线策略的竞争比, 即
由定理3和推论1可以看出:我们构建的非线性指数回购合同约束的占线租赁决策模型具有较高的应用价值和实现意义, 因为不但给出了该问题的占线租赁策略, 而且运用竞争分析方法从理论上完美的证明了该策略的最优性。并与经典的占线租赁模型比较发现, 其竞争比小于Karp“雪橇租赁”模型中最优策略的竞争比。同时, 本文具有回购合同约束的占线租赁模型是对已有经典“租雪橇”模型研究中仅考虑新货市场的一个有效扩展, 即考虑了允许二手旧货市场的存在, 由以往假定设备寿命无限长向实现租赁市场中设备寿命有限长更接近了一步, 是对现有占线租赁模型库的一个有益补充。
5 数值分析
根据前面的在线算法对存在二手旧货市场的租赁问题进行模型构建及理论分析, 本节将对模型中参数分别取不同数值进行算例分析, 进一步说明租赁市场中折旧因子的引入对于投资者的决策有着重要的影响。对于本文讨论的非线性回购合同约束的占线租赁问题, 主要决策参数为:购买价格p, 租赁费用c, 折旧因子η.根据租赁问题的实际情况, 表1给出模型参数的若干可能取值, 假设每期租赁费用c为1, 购买价格p分别为20、30和40, 折旧因子η分别为0.08、0.16和0.24, 并计算得到本文模型的最优竞争策略和对应的最优竞争比 (表1最后两列) , 其中第三、四列为Karp雪橇租赁模型[1]对应的最优竞争策略与该策略下的最优竞争比。
从表1可以看出:当购买价格p不变时, 随着折旧因子η的增大, 最优在线策略的竞争比持续增大, 最佳决策日期也随着推迟。当折旧因子η不变时, 随着价格p的增大, 最佳决策日期相应推迟, 且最优竞争比持续增大。但无论折旧因子η取何值, 对于给定的一定价格p, 本文非线性回购合同约束的占线租赁问题的竞争比都小于Karp模型的最优占线策略的竞争比, 且最佳决策日期也比Karp模型对应的决策日期有所提前。进一步发现, 在相同价格下, 随着折旧因子η的不断增大, 本文模型的最优竞争比和最优决策日都逐渐趋近于Karp模型的最优竞争比和决策日。在租赁市场中引入折旧因子对于投资者的设备租赁决策有着显著的影响, 这与推论1的结论分析恰好吻合。
6 小结
本文在Karp[1]及El-Yaniv等学者[2]模型基础上, 从仅考虑新货市场引入设备旧货市场, 探讨分析了回购合同中价格函数为非线性函数的两种典型函数, 即指数函数和对数函数。首先对这两类非线性回购合同进行数学刻画并讨论了其相关的一些性质, 其次对存在旧货市场的离线租赁进行最优分析, 进而提出该问题的占线租赁策略, 运用竞争分析方法从理论上完美的证明了其最优性, 最后结合数值分析, 发现存在折旧因子因素时, 最优决策日期相应提前, 并且改善了最优竞争比。与经典的占线租赁模型比较发现, 本文理论结果的应用价值主要在于:一是突破了已有占线租赁研究仅考虑新货市场, 二是设备价格回购的价格函数更一般化。分析技巧难度上也远远复杂于已有占线租赁模型研究, 如Karp及El-Yaniv等学者模型由于未考虑设备回购函数, 在分析模型的最优性时简单易行。本文回购函数的引入使得旧货市场的存在, 在模型讨论过程中无论是分析离线解还是占线策略最优性时, 均要对多个变量分不同情形进行分析, 并借助相关函数及不等式的性质进行讨论, 使分析问题的处理技巧和难度大大增加。幸运的是, 对于这类非线性约束函数能得到完美的理论分析, 事实上, 关于设备的寿命分布有许多类型, 如常见讨论的线性指数危险率分布及威布尔分布等等, 不同寿命分布会影响到设备的不同类型回购价格。若用这些分布刻画回购价格函数时, 由于分布的复杂, 在占线租赁模型中无法进行完美的数学推理分析, 进而不能获得模型的解析解, 只能从数值解上加以讨论分析, 有兴趣的读者可以自行探讨。
8.该光船租赁合同能否解除? 篇八
原告:吴强、孙兵、蔡民(化名)
被告:宜昌HX航运有限公司
2004年6月,吴强、孙兵、蔡民三原告与航运公司股东刘某、李某、郑某签订一份租船合同,约定将建造中的“宜昌HX6号”轮租赁给三原告,期限一年,年租金为人民币138万元。
“宜昌HX6号”轮于2004年12月7日改建完毕。航运公司却未按租船合同的约定将船舶交付三原告。
三原告向武汉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航运公司履行租船合同。武汉海事法院判决三原告与航运公司三股东签订的船舶租赁合同无效,航运公司返还三原告人民币138万元。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提起上诉。
2005年8月9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武汉海事法院的民事判决,判令航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宜昌HX 6号”轮交给三原告,以履行双方所签订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一年,自实际交船之日起计算。
判决生效后,经武汉海事法院强制执行,三原告于2005年12月11日将“宜昌HX6号”轮拖回连云港市灌南县长茂码头。
因三原告不能出具“宜昌HX6号”轮的有关船舶证书,连云港海事局于2006年3月18日出具海事行政处罚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对“宜昌HX6号”轮的主机油泵进行保存,三原告将“宜昌HX6号”轮拖回连云港后未能实际投入运营。
三原告认为其与被告签订的租船合同已无实际履行的可能,于2007年2月9日,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判令被告返还租金人民币138万元。
被告航运公司辩称:三原告在该案的执行过程中,没有主张交付船舶证书,是三原告自己的过错。同时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已经执行完毕,涉案船舶交付三原告已经超过一年,故原、被告之间的光船租赁合同履行期间已经届满,三原告无权解除合同。
裁判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光船租赁合同违约赔偿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实际交付了船舶?三原告是否有权解除合同?三原告与航运公司之间的光船租赁合同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了新的履行期限,履行期限一年,自实际交船之日起计算。租船合同履行期间至少应当自航运公司交付船舶及船舶证书之日起计算,因此涉案租船合同并未实际履行。由于出租人未按时交付船舶证书,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为此,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租船合同并判令被告返还三原告租船费人民币138万元。
评析
一、船舶实际交付的判定标准
本案中,三原告与航运公司之间的光船租赁合同经过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合同的履行期限自实际交船之日起计算,为期一年。那么如何判定船舶已经实际交付给承租人了呢?《海商法》第144条将光船租赁合同定义为:“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从定义上看,出租人首先有义务要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其次,对于承租人来说,签定光船租赁合同的目的是在一定的期间内占有、使用和营运合同项下的船舶。因此,“向承租人提供船舶”,也就是“实际交付船舶”的含义,应当被理解为提供适航的船舶,并保障承租人能够合理使用和营运该船舶。在本案中,因三原告不能出具有关船舶证书,导致船舶的主机油泵被连云港海事局依法保存,涉案船舶实际上未能实际运营。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认定船舶已经实际交付给三原告。
根据《海商法》第146条第1款的规定,出租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港口或者地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租人交付船舶以及船舶证书。交船时,出租人应当做到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交付的船舶应当适于合同约定的用途。《海商法》确定了出租人的义务不仅包括交付船舶,还要交付船舶证书,同时确保交付的船舶适航且适于合同约定的用途,这是保障光船租赁合同能够实际履行的必然条件。只有出租人完成了上述所有的交付义务,“租赁”才算真正开始。所以,合同双方约定以“实际交付船舶”作为租赁期间的起算点,应当被理解为出租人完成了上述所有的交付义务,承租人自此可以开始对船舶进行使用和营运。
二、光船租赁合同的法定解除
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当事人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依法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4种一般法定解除事由,分别为: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上述法定解除理由可以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合同。
对于光船租赁合同,我国《海商法》规定了具有针对性的法定解除事由。
1、承租人的法定解除事由
根据《海商法》第146条第2款的规定,出租人违反前款规定,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也就是说,如果出租人无法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完成船舶的实际交付,那么承租人当然取得合同的法定解除权。光船租赁合同下,承租人的法定解除事由包括:(1)出租人迟延交付船舶或船舶证书;(2)出租人未能在指定地点交付船舶或船舶证书;(3)出租人未尽到谨慎处理的义务,交付的船舶不适航;(4)出租人未尽到谨慎处理的义务,交付的船舶不适于合同约定的用途。
不难看出,法律对于出租人实际交付船舶的义务规定得比较严格,而《合同法》第94条有关获得法定解除权的规定限制性更大一些。在不考虑合同目的是否受到实质影响的情况下,只要光船租赁合同中没有相反的约定,出现上述四个条件中的任何一种情况,法律并没有赋予出租人任何弥补的机会,承租人即刻获得法定解除权。本案中,三原告就是基于出租人迟延交付船舶证书而获得光船租赁合同的法定解除权。
2、出租人的法定解除事由
(1)因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超过7日的
《海商法》第152条第1款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租金连续超过7日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这条规定就是针对承租人迟延交付租金达到一定天数的情况而使出租人获得合同的法定解除权。支付租金是承租人的基本义务之一,迟延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并不立刻产生法定解除权,我国《海商法》给予了7天的宽限期,这种规定可以防止在承租人因疏忽导致租金短暂的未及时支付的情况下,出租人恶意地行使解除权。
(2)因违反船舶航行区域内安全港口的约定而解除合同 《海商法》第134条规定承租人应当保证船舶在约定的航区内的安全港口或者地点之间从事约定的海上运输。承租人违反前款规定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9.车库租赁合同简单 篇九
乙方(承租方):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车库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自愿租用甲方位于阳光国际号楼号车库作为储存货物使用(以下简称“该车库”),建筑面积约平方米。
第二条租期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该车库的年租金为:;(¥元/年)以上租金不含税价,如有关部门检查需办理出租手续等应交缴的一切税费由乙方缴纳(即开发票的税费)。乙方的租金于每年月日一次性向甲方交清当年的租金
第四条房屋租赁合同生效后,乙方应一次向甲方交付元保证金(不计利息)合同期满押金退回。
第五条该车库交付使用后所发生的水费、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有线电视使用费等有关费用均由乙方负责缴交,与甲方无关。如由于这些费用未交清而致使甲方被有关部门(公司)追讨滞纳金或罚金,则甲方有权从乙方所交纳的保证金中抵扣,并有权要求乙方补足该保证金的不足部分。
第六条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甲方须于年月日将该车库交付乙方使用。
2、甲方保证该车库交付使用时水电及排水排污线路管道畅通。
3、合同期满时,乙方须在租约期满之日退还房屋,同时经甲方验收该车库无欠缴的水电费与物业管理费后,返还乙方所交的保证金。
(二)乙方责任:
1、乙方应如期交纳租金。
2、租赁期间,所发生的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及取暖费等,由乙方自行按时缴付。
3、租赁期间,乙方应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物业管理规定,爱护并正确使用该商服及内部设施。如乙方违反有关规定或超出其经营范围进行的活动,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甲方可以此原因解除本合同。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甲方如不遵守本合同第六条第一款第一点的规定,则乙方缴交保证金的期限顺延;如超过十五天仍无法将该商服交付使用,则乙方有权宣布本合同无效,甲
方需无条件退还乙方保证金。
2、甲方如不遵守本合同第六条第一款第三点的规定,则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滞纳金,每天按保证金的3‰计收。
(二)乙方责任:
1、乙方如拖欠租金,则每天按应缴租金的3‰交纳滞纳金;如拖欠租金达壹个月,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和收回商服,并有权拒绝返还保证金。
2、一切非自然因素造成租用车库及配套设施的毁损和故障,乙方应在退房前独自承担维修责任,否则甲方将动用乙方的.保证金作为修复费用,在修理工程结束后,该保证金多退少补。
3、乙方如租期未满不继续承租,则保证金不予返还
第八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在乙方缴交保证金之日生效。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水表数:电表数:该数之前的费用均由甲方负责结清,多交的由乙付给甲方
第十一条补充条款: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10.简单沿街商铺租赁合同 篇十
#简单沿街商铺租赁合同范文1#
承 租 方:(以下简称甲方)
立约代表:
联系电话:
出 租 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
住 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租赁乙方店面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店面情况:
店面位于 市 区 街道,出租总面积为 ㎡。双方确认店面内有如下设施:。
二、租赁用途
甲方承诺租赁乙方店面用于。
三、租金及其他费用:
双方约定该店面租金为元/平米/月,月租金为元(大写:元(大写:。自合同生效日起 年内,乙方承诺不增加店面租金。生效之日起年后如需调整店面租金的,乙方应当与甲方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应当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甲方支付租金后,乙方应当向甲方交付合法有效的发票或收据。
租金支付方式为:□现金;□转账;□其他。
甲方按支付,每期支付人民币通过银行转账收
款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收款账户信息:
开 户 行:
账户名称:
账 号:
合同租赁期内,因为甲方经营,发生的水电等费用由甲方自担。
三、租赁期限
双方约定店面租赁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月甲方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日时间,用于甲方对店面进行必要的装修。在乙方承诺给予甲方的装修期限内,乙方不得收取租赁费用。
为了保证甲方有时间进行经营安排,合同到期日三个月之前,乙方应当就是否继续出租店面与甲方进行沟通,乙方未提前与甲方沟通的,除非甲方提出不同意续签租赁协议,视为乙方同意与甲方签订续租协议。
四、双方权利与义务
1.)为了不影响甲方按时使用店面,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指定日期之前清理店面内的物品,乙方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清理;同时,为确保甲方顺利开展经营活动,甲方有权对店面进行合理的装修。合同到期后或解除后,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拆除装修或乙方可以向甲方支付合理价款后保留装修。
2.)乙方应当确保其对店面拥有合法所有权及店面之上不存在抵押债权,并确保店面条件能够满足甲方经营要求。由于店面自身原因,影响甲方使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处理,处理过程耽误甲方经营的,乙方应当减少相应租金,甲方可以从下期应交租金中扣除。同时,甲方使用店面过程中,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得干扰甲方的正常使用。
3.)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有权监督甲方使用店面,甲方应在国家法律政策允许范围内经营,遵纪守法,服从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4.)乙方有权按时足额向甲方收取租金,甲方应当向乙方按时足额支付租金,不得拖延。甲方迟延支付租金的,应当按照应付租金的 %,向乙方交纳违约金。
5.)合同到期后,在同等条件下,甲方享有优先续租权。
五、违约责任
1.)乙方负有保证店面不存在权利争议的义务,如合同履行期间,存在第三人就店面主张权利,因此影响甲方正常经营的,乙方应负责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或从下期应交租金中扣除。
2.)乙方需保证向甲方出租的店面的商业用房性质、土地用途的非住宅性质,否则,导致甲方不能办理相关经营证照的或被政府机关停止经营的,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甲方在使用店面经营过程中,应当对店面进行有效的日常维护,确因甲方原因造成店面毁损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甲方正常使用造成的合理损耗除外。
4.)合同任意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提前解除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合同继续履行不能实现的,违约方应当向另一方赔偿损失。
5.)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任意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不需承担违约责任。
六、协议解除、终止
1.)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出于经营考虑或发生不能实现经营目的的情况,确实需要将店铺转让给他人经营的,乙方应当同意甲方转租店铺,或甲方与乙方解除合同,由乙方与新的经营户重新签订店铺租赁合同。
七、争议解决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店面所在地法院管辖。
八、合同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另,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当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九、其他
乙方作为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甲方提供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店面产权证等文件的复印件。店面如果系乙方与他人共有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其他共有人的授权书。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简单沿街商铺租赁合同范文2#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电话: 电话: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经双方充分协商订立本合同,希共同遵守执行:
1、租赁铺面房屋地址、面积、现金价值、用途
2、租赁房屋位于跃进路人民小区侧向店面第一间120㎡;
3、从第一年开始,商铺每月租金为2200元整
4、乙方租赁该商铺用于经营,不得私自转租;
5、乙方享有店面转租的权利,但需和甲方进行协商。
二、租赁期限为一年
即从20_年 月 日起至20_年 月日止。租赁期满后乙方如续租,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承诺优先出租给乙方,合同期满后租赁价格按当时经济情况双方商定
三、租金支付
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以后甲方每季度收取房租一次,房租收取时间为每季的5日前。除房租外乙方还需支付两月押金¥。每年上涨金额不能超过150元整。
四、如一年后,乙方不再续租该商铺,则商铺装修归甲方所有。如未满一年,则甲乙双方不得提前终止合同。因煤校及周围路面改建造成的店面无法正常经营,乙方可提前提出终止合同,或降低店租至20_元。
乙方如不按期支付租金,每推迟一天按年租金的2%计罚,甲乙双方如不履行合同给双方造成损失,所产生的损失由违约方负责赔偿,赔偿本合同期内一年年租金额,同时在到期时间,乙方没能按期搬出则按每月违约金壹千元交给甲方,以此类推。店面靠临街墙面及墙体外推2米内,乙方可以用来做广告位和车位。
八、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即产生约束力,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如有补充协议,则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约束力。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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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甲方):身份证号码: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则的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出租商铺,乙方用于酒店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租赁物业
甲方向乙方出租位于 楼,二间共三层,第一层 , 第二层 , 第三层 ,建筑面积 的商铺,供乙方经营使用,甲乙双方签字后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二条:租赁期限和经营范围
1.租赁期限为五年,自月起至年 月 日止。从第二年起,租金按前一年递增8%,直至合同结束。
2.本合同期满后必须经甲方同意方可续定合同,乙方应在合同期满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否则视为乙方不续合同。
3.甲方如不接受乙方提出的续租条件,本合同期满后即自行失效。
4.乙方的经营范围是酒店,在未征得甲方许可的情况下,其不得随便经营其它项目。
第三条: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1.第一年租金人民币 元,大写。第二年租金人民币¥ 元,大写。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向乙方交付房屋;乙方应于 年 日向甲方全额交纳第一年租金人民币¥元,大写。并交纳本合同第三款规定的履约保证金。
2.租金按年支付,乙方于每年月赁费用及物业管理费。
3.乙方需交纳1个月的租金,即人民币元,大写整。作为履约保证金,在租赁期间如乙方违约,此保证金将作为甲方的补偿金,不予退还;如乙方履约,待合同期满后甲方足额退还给乙方。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有权要求乙方按期支付租金和物业费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擅自改变经营场所的使用性质。○
2擅自转租,转让经营场所或利用经营场所从事非法活动。○ 3逾期不交纳租金,物业费,经限期交纳后,仍拒绝不交纳。
4严重违反青云花园物业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3、尊重乙方的经营权利,不得以监督为名干涉乙方的经营活动。
4、为乙方经营提供方便。
5、依合同将房屋及设备交付乙方使用,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房屋的每逾期一日,须按月租金额的10%向乙方交付违约金。
6.负责对房屋定期安全检查,承担房屋主体结构自然损坏的维修和屋面防水维修费用及甲方的修缮责任。因甲方延误维修而行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7.租赁期间甲方有权另行销售该房屋,但必须提前通知乙方,甲方也有权抵押该房屋,但必须提前30日通知乙方,并且甲方保证在该房屋产权转给第三方时,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由第三方拥有和承担,若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8.租赁期间内,甲方如需提前解除合同,须征得乙方同意。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在经营范围内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不受甲方干预。
2.不得从事非法经营,经营活动不得超出甲方的经营范围。
3.爱护经营场所设施,在租赁期间如损坏设施,必须承担修复赔偿责任。
4、遵守甲方的有关规定,端正经营态度,礼貌待客,遵守安全消防规定。
5.依时交纳租金,逾期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乙方须按当月租金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逾期3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
6.严格按房屋使用性质使用房屋,乙方改变使用,用途与甲方协商,并取得甲方同意。
7.在甲方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将房屋转租,必须签定转租合同,该合同必须在甲方备案。
8.爱护和正常使用房屋设备,发现房屋及设备自然损坏,应及时通知甲方并积极配合甲方检查和维修,因乙方过错延误维修而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乙方负责赔偿,使用房屋不当或者造成房屋损坏,应负担修复或赔偿。
9.租赁期间内,乙方提前解除合同的,应事前征得甲方同意。
10.租赁期满日,甲方要求收回房屋或解除合同之日,应交回承租房屋和设备给甲方。如继续租房屋,应提前一个月与甲方协商,双方另订合同,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六条:免责条约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损失,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造成损失,甲乙双方不负担责任(房屋租金按实际天数据实计算租金)。
第七条: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1.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条款,或者违反房地产租赁管理法律、法规,另一方有权依法提前解除本合同,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租赁期间内,任何一方无法定或约定的理由而单方提出解除合同的,由违约方承担全部责任。
3.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协商一致的可终止合同。
第八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项目当地法院起诉解决。
第九条:其它条款
1.在甲方交付乙方该房屋前,乙方需与物业管理公司签署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房屋租赁期间物业管理费用等由乙方负担。
2.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备注:
该房屋已精装修,合同终止时,乙方需保持正常使用的状况。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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