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违法违纪调查报告

2024-06-24

党员违法违纪调查报告(精选12篇)

1.党员违法违纪调查报告 篇一

党代会代表和党员违纪违法情况

排查清理报告

中共xxx市委组织部:

根据市委组织部《关于对党代会代表和党员违纪违法未给予相应处理情况进行排查清理的通知》(xxx„2016‟108号)要求,我公司安排监察室和党群工作部联合对文件中规定范围内的人员进行了一次全面排查,经核实,我公司现有任期内省人大代表1名、市政协委员1名,在职和离退休党员合计965名,均不存在排查清理的重点问题。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深化“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成果,不断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党性、党规、党纪教育,强化反腐倡廉体制机制建设,重视基层一线调研和员工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发现处理问题。

xxx分公司党委 2016.8.2

2.党员违法违纪调查报告 篇二

记者在财政部网站看到,公安部全国公安机关12389专用举报电话平台项目已经完成招标,该系统最大同时登录数量不少于1000个,坐席使用IP电话,数量不少于450部。

(摘自2013年11月18日《青岛日报》)

公安部将开通

民警违纪违法举报平台

为进一步拓宽群众举报投诉的渠道,理顺公安民警违纪违法线索的受理、查处机制,目前,公安部正在抓紧建设全国公安民警违纪违法12389专用举报电话及互联网举报平台,并将于近期开通。

记者在财政部网站看到,公安部全国公安机关12389专用举报电话平台项目已经完成招标,该系统最大同时登录数量不少于1000个,坐席使用IP电话,数量不少于450部。

(摘自2013年11月18日《青岛日报》)

道德类节目需在6时至24时播出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要求,进一步扩大电视上星综合频道新闻、经济、文化、科教、生活服务、动画和少儿、纪录片、对农等类型节目的播出比例,总播出时长按周计算不少于30%;道德建设类节目需安排在6时至24时播出;按周计算平均每天6时至次日1时之间至少播出30分钟的国产纪录片;平均每天8时至21时30分之间至少播出30分钟的国产动画或少儿节目。

(摘自2013年11月15日《北京青年报》)

国内半数企业不满5岁

工商总局日前发布的全国内资企业生存时间分析报告称,截至2012年底,我国实有企业1322.54万户,1岁以内、1岁~2岁、2岁~3岁的企业均占到企业总数的10%以上,半数企业不满5岁。

总的来看,我国企业存活率高于发达国家,这与发达国家的企业准入门槛相对较低有关。对10个经合组织国家的数据分析发现,20%~40%的企业在最初两年之内就会退出市场,40%~50%的企业可生存7年以上。美国《财富》杂志的统计数据显示,美国62%的企业寿命不超过5年。

3.党员违法违纪调查报告 篇三

益门工业园党工委

吴友洪

胡锦涛同志曾指出:“做好农村的各项工作,不仅要靠正确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而且要靠一支具有良好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真心实意为群众谋利益的素质过硬的农村基层干部队伍。”广大农村基层干部处在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第一线,直接接触农民群众,只有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工作水平,使他们始终做到爱民、为民、富民、安民,才能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才能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谐与稳定。切实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坚决遏制农村基层党员干部的违规违纪行为,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是实现农村稳定、农业发展、农民增收以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保证。笔者认为,当前必须着重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加强教育工作,提高干部素质。农村基层党员干部中发生的违规违纪现象,从根本上说都是自身素质低、自控能力差造成的。因此,加强对农村基层党员干部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全面提高党员干部素质,增强道德操守和拒腐防变能力,是有效遏制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一条根本措施。中纪委书记吴官正在2006年10月14日的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座谈会上指出:“要切实抓好党风廉政教育,引导广大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做到办事要公、作风要实、用人要当、为政要廉,进一步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形象。”笔者认为,当前,各级党组织一定要把巩固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与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按照“八荣八耻”的要求,重点强化五个方面的教育:一是强化党性观念教育。通过教育,使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认识到“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党一切奋斗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新时期,党和政府更加高度重视和关心农业农村农民工作,农村基层干部要在坚定信念跟党走的同时,解放思想、振奋精神、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抓住农村发展的新机遇,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巩固好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二是强化宗旨教育。教育广大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工作中既坚持清正廉洁,反对以权谋私,又真抓实干、勤政为民,自觉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时刻把群众的安危冷暖放在心上,真心实意为人民群众办好事、办实事;三是增强政策观念教育。通过学习,使广大农村基层党员干部掌握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和发展部署,带头执行政策,严格按政策办事,不胡乱决策、不盲目蛮干,并在广大人民群众中做好宣传,为村集体正确决议的顺利实施扫清障碍;四是强化法纪教育。要抓好两个《条例》、《实施纲要》和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的贯彻落实,使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自觉用党纪国法约束和规范自己的从政行为,严格依纪依法办事,尊重农民群众的民主权利,改进工作方法,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增强他们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善解纠纷、善消矛盾;五是强化两个“务必”教育。通过深刻领会“两个务必”原则在我们党的发展史中的重要作用,使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进一步深化对“伟大的创业必须有伟大的精神”这一论断的认识,始终保持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廉洁自律,求真务实。总之,要通过强化教育,使农村基层党员干部的思想素质明显提高,工作作风明显转变,决策发展能力明显进步,真正成为群众信赖的贴心人和组织农民创造幸福生活的带头人;使广大人民群众在看到实效,得到实惠的同时增强投身新农村建设的决心和信心,形成干群团结,共谋发展的和谐氛围,更好地推动农村基层各项事业快速健康发展。

在教育形式上,可以因地制宜,灵活多样。一是由县级纪委与县委组织部共同组织对村主职干部的集中培训,重在进行方针政策、党纪法规及中央重要决定的学习;二是充分发挥乡镇党校的作用,定期组织全乡镇村级主要干部参加集中培训,重点进行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和反腐倡廉警示教育;三是利用民主生活会对村两委班子成员进行思想教育,通过批评和自我批评,交流讨论,沟通思想,增进团结;四是以述职述廉的方式,进行自省教育,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常修为政之德。

二、健全各项制度,强化干部管理。当前,农村基层制度建设的重点应放在五个方面:一是村务公开制度。要从群众普遍关心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入手,凡属村里的重大问题、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都应采取一定的形式定期或不定期的向群众公开。公开的内容必须真实,不摆花架子搞假公开、半公开;更不能以“维护稳定”借口,拒不公开,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和监督权。村务公开要把重点放在财务公开上,包括财务计划及执行情况、各项收入和支出、各项财产、债务、收益分配、代收代缴费用、干部工资以及群众要求公开的其它财务事项;二是财务管理制度。主要包括钱、帐分管制度,预决算制度,民主理财小组制度,会计委派或村帐乡审、村帐乡管制度,乡镇定期对村级财务审计等制度,重点要加强“会审、联签、民评”三项制度和“职务消费公示、公款报销公开、公务接待限额”新三项制度的贯彻落实;三是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如旧村改造、引进项目、大额度资金使用等,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经村级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四是民主评议制度。村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工作及个人廉洁自律情况,都要定期进行述职述廉,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通过评议和测评,一方面及时调整那些政治素质差、领导水平低、群众意见大,不能保持廉洁的干部,另一方面促进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改进工作、提高效率、搞好服务;五是党内监督制度。要利用党小组会、支部大会、支委会以及各种专题民主生活会等形式,针对党员干部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大力发扬党内民主,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纠正党员干部中存在的不良风气,提高党组织的创造力、战斗力和凝聚力,更好地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加强财务监督,实行经济审计。实行村级干部任期目标经济责任审计,是一种新的经济监督形式。它通过乡镇审计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的规定,对村级领导班子和主要干部在任职期间所应承担的财务责任、经济责任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真实、客观的评价。这样做,有利于客观公正地核实干部任期内经营集体资产所取得的实际成果,防止少数干部虚报经营成果、骗取荣誉;有利于客观公正地评价干部任期内遵纪守法、廉政勤政情况;有利于及时发现和查处少数干部的违规违纪甚至违法行为,避免给集体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有利于对干部的缺点错误早发现、早提醒,促其改过,从而最大限度地教育和保护干部,防止因小错酿大祸;更为重要的是,实行村级干部任期目标经济责任审计,不但可为我们选任干部提供依据,而且可以促进干部作风转变,调动和保护了那些真正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的干部的积极性。

四、推进党务公开,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社会和谐,关键还是基层党组织和人民群众之间的和谐。而要实现这种和谐,就必须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不断推进基层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党务公开是制约党员行为规范的一个重要部分,通过向群众公开“支委会和党员大会讨论通过的关于村级重大事务的决策情况、党员职责履行情况”等党内事务,便于群众经常地了解掌握党内一举一动,促使党员干部化压力为动力奋发向上,对转变党风、作风,是一种切实有效的形式。推行党务公开,一是可以通过社会公众对各级重大决策参与监督,避免因决策失误和工作不当引起群众不满和抱怨;二是可以通过“阳光行政”、“阳光管理”,防止在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上,出现以权谋私等损害群众利益的事情;三是有利于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解决利益矛盾;四是有利于避免由于村级领导班子的决策不为大多数人知晓而产生的各种猜忌和误解,实现“给群众一个明白,还领导一个清白”。

五、加大查处力度,严格依法办案。要健全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机制,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耐心细致地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依纪依法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妥善解决群体访、重复访等问题,避免因干群矛盾激化而产生群体性事件,坚决维护农村社会稳定。要把查处农村基层党员干部的违规违纪作为办案的一个重点,严肃查处那些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案件,与民争利,侵犯民利的案件;作风粗暴,欺压群众的案件,弄虚作假、欺下瞒上的案件;官僚主义、失职渎职的案件。要进一步加强对乡镇办案工作的指导,帮助他们掌握政策界限,改进办案方法,提高办案水平,做到保护改革者、帮助失误者、严惩违纪者,使腐败分子在党内没有藏身之地。

4.党员违法违纪调查报告 篇四

2020关于学习《党员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例警示录》心得体会(1)

按照省、市地方税务局提出近期在全省地税干部中开展以xxx违法违纪案件为反面典型的警示教育活动,增强拒腐防变能力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广大党员干部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努力提高各级党员干部抵御风险和拒腐防变的能力。罗发玉违法违纪案件为各级领导干部提供了很好的明断得失的镜子,作为我个人,也从中受到了深刻的教育和警示。思考这个典型案件,我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认识。

一、领导干部必须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坚定正确的理想信念。

毛泽东同志指出: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不是在事物的外部而是在事物的内部。唯物辩证法认为外因。

养和领导能力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面对社会的深刻变化,我们要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切实把学习作为自己终身的任务,不断提高自己的知识积累,不断优化自己的知识结构。同时,坚定理想和信念,不断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地位观和权力观,忠实地践行三个代表,筑牢思想上的防线,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二、领导干部必须认识到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要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要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罗发玉从一个贫苦农民的子弟成长为一名党的高级干部,也曾为人民做过一些有益的工作。但随着权力和地位越来越高,周围的赞扬和吹捧越来越多,他逐渐地不清醒了,把廉洁自律的要求和接受监督的要求置于脑后,逐渐开始用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最终从一个党的高级干部蜕化变质为人民的罪人。罗发玉的落马,可以清楚地看到,他思想上的蜕变始于思想防线的崩溃,由生活作风的失检,到想方设法以权谋私,逐步发展到经济上贪得无厌,政治上与党离心离德,最后一步一步走向毁灭之路。

古人言: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一个人面对各种诱惑,最大的敌人是自己,要经得住考验,迈得过关口,罗发玉走向自我毁灭,再次印证了这样一条真理:权力失去监督必然导致腐败。领导干部作为组织的一员,既有监督的权利,也有接受监督的义务,既是监督者,又是被监督对象。身为领导干部,应该明白这样一个道理:自己不论在工作上取得多大的成绩,都应首先归功于党,归功于组织,任何人离开了党的组织,离开了领导集体,离开了人民群众的支持,终将一事无成。我们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的大小与为人民服务的责任是密切相联的。无论在什么岗位上掌权、用权,都要想人民群众所想,急人民群众所急,办人民群众所需,真正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坚定不移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无私无畏地同一切损害群众权益的现象作斗争,保持人民公仆的本色。

三、领导干部必须带头加强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我们党的全部工作,就是为人民谋利益,能不能正确对待名、权、位,是对领导干部十分现实的考验。领导干部只有严于律己,在勤政廉政上作表率,才能把一个单位的风气树起来。如果凌驾于组织和群众之上,搞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贪图美色,最终会在权力、金钱和美色考验面前跌跤翻船。

2020关于学习《党员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例警示录》心得体会(2)

近日,有幸研读了《违规违纪典型案例警示录》一书,我对党章党规党纪有了更进一步认识。该书通过六大章节:政治方面、组织人事方面、廉洁方面、群众关系方面、工作履职方面、生活方面等对80个违规违纪典型案例进行剖析,来警示广大党员干部不要触碰纪律底线。细数一起起案例,哪个不是在贪欲中迷失自我,最后而锒铛入狱,毁了自己的一生。

严抵诱惑,保持初心

古罗马哲学家塞内加说过权力会奴化一切。当今社会是一个充满诱惑的世界,如果你抵挡不住诱惑,你就将会成为诱惑的奴隶,被诱惑所淹没;如果你勇于抗拒诱惑,并且保持自我,你就能做好自己的事,成就自己的辉煌功业。

曹雪芹抵挡住了官场平步青云的诱惑,司马迁抵挡住了盲目心理的诱惑,西西弗斯禁受住了神仙生活的诱惑,所以曹雪芹写出了不朽之作《红楼梦》,司马迁受了宫刑照样写出了传世巨著《史记》,西西弗斯才能每天乐观的推石头。相反,如果抵挡不住外界的诱惑,就难以保持自我。曾经为科学事业做出贡献的牛顿,本可以为人类做出更大的贡献,由于晚年没能经受住神学的诱惑,结果放弃它研究了大半辈子的科学,却一头掉进了神学的陷阱,最后白白浪费了几十年的时间而一无所成。

吾善养吾浩然之气,为千古文人志士所传诵,只要能够做到非己之物莫取,非正义之利不谋,不断提高个人素质,不断加强道德修养,树立崇高理想,坚守高尚情操,诱惑在我们面前定会偃旗息鼓,失去它的威力。

坚持原则,严于律己

对于贪污腐败、滥用职权是违法违纪这一事实,几乎落马的官员都心知肚明却明知故犯,他们自欺欺人表示自己对亲人受贿一无所知,要么存在侥幸心理,站在悬崖边上,要么就瞒天过海,践踏纪律红线,要么沉溺于利欲熏心无法自拔他们都是聪明人,只是没有了原则和底线,无法严于律己,没有把优秀的才能用到服务人们群众上,反而钻法律的空子,利用权力,搞权权交易、权财交易、权色交易,窃取他人资源,最终自食恶果。不管我们是处于基层岗位还是领导岗位,都应严以自律,做到手中有戒尺,心中有底线,恪守职责,分清大是大非,做个明白人。

修身养性,洁身自律

事在人为,休言万般都是命;境由心造,退后一步自然宽。要善于修身养性,始终洁身自好,守身如玉,防止失魂、失心、失身、失足;要守住做人、处事、用权、交友的底线,堂堂正正做人、踏踏实实做事、干干净净为官。要把纪律记在心中,就是拿住了命运的平安符;要加强个人修养,做到拒绝心中的欲望,守住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作为新时期的干部,我们要加强道德修养,自觉地律己以廉,戒除贪心。更要按照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的要求踏踏实实做人、扎扎实实做事。

2020关于学习《党员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例警示录》心得体会(3)

最近在读宋诗时,偶尔读到宋初三任宰相吕蒙正一则轶事。吕蒙正为宰相时,以正直敢言、清正廉明著称。有人称有一价值不菲的宝镜,说此镜能照二百里,欲献给吕蒙正以求引荐。吕蒙正笑着说:我的脸不过碟子那么大,哪里用得着能照二百里地的镜子照呢?这宝镜在你看来是宝,而我是以廉为宝。此后,没人敢向他请托送礼。读后,我不但佩服吕蒙正风趣的拒贿智慧,更敬仰他为官清正廉洁的品格。

古人尚能做到身居高位而拒腐不染,而我们少数领导干部却无法克制自己的贪念,经受不住钱权名色的糖衣炮弹的诱惑,在和平时期打了败仗沉沦坠落,成为革命队伍中的蛀虫和人民群众的公敌。《党员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例警示录》书中就列举了近年来因腐败落马的9名领导干部,虽然他们的从政经历和腐败形式各异,便无一例外都是让贪欲之心掌控了自己。试看他们之中有贪图虚名而公权私用的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秦玉海,有贪图金钱而肆无忌惮贪污公款的中国畜牧业协会原秘书长沈广,有贪图奢靡生活而大肆敛财的xx省原常委、济南市委书记王敏,还有贪图美色而为情枉法的安徽省阜阳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刘家坤。他们也不是与生俱来就是腐败分子,反而他们曾经有的是立志奋斗的优秀青年干部,有的是勤政廉洁的明星干部,有的还是业务精湛的先进典型,但从一名领导干部走向违法犯罪,他们的坠落轨迹不得不令人警醒。

危者,嗜欲之心,如堤之束水,其溃甚易,一溃则不可复收也。从政为官,一旦种下贪欲的种子,并任其在思想深处扎根散枝且不加修剪制缚,就如决堤的洪水一泻千里遗患无穷。贪欲虽然一种毒性很强的腐蚀剂,也并非难以克制和约束。只要注重个人思想修养,在工作中养就一身正气、为人处事保持铮铮骨气和对待邪恶坚守无畏硬气,完全可以炼就百腐不侵的金刚不坏之身,拒腐蚀于门外,防蜕变于未然。

慎微。风起于青萍之末,浪成于微澜之际。试看《警示录》的9名典型案例的腐败历程,往往都是从不经意间的小贪小利开始,由小渐进的过程。江苏省徐州市政协原主席张引的腐败是由收受下属单位1.8万元奖金开始,福建省建阳市国税局原局长吴波的坠落是从接受某公司老板的1台电视机开始。就是这些区区万余元的小小糖衣子弹打开腐败分子闸门,改变了他们的一生,让他们最终走上了不归路。这些腐败案例警示我们,任何一名党员干部在拒腐防变上都要谨小慎微,都应该牢记并做到勿以廉小而不为,勿以腐小而为之。

择友。积德者不倾,择交者不败。交友对从政为官影响很大,《警示录》中许多官员走上贪腐之路就是因为交友不慎,他们的朋友圈往往成了腐败圈。刘铁男骄气十足,下属单位负责人想见其汇报工作都非常之难,但他商界的民企老板则随时可以与他礼上往来。王敏醉心迷恋商人圈的奢靡生活,经常与商人们出入豪华酒店吃喝玩乐。被他们视为贴心朋友的人,其实是些心怀叵测、居心不良,一心拉拢腐蚀手握实权者,最终把他们拖入腐败泥潭不能自拔。与善人游,如行雾中,虽不濡湿,潜自有润。如果领导干部无论身处何种职位都能择善交友,多结识正直友善的朋友,潜移默化耳濡目染,即使不能做出惊天动地的政绩,至少也能独善其身不会误入歧途。

安贫。甘蔗没有两头甜。作为一名公职人员,身为党的领导干部,党的性质、宗旨和自身职务使命决定了鱼与熊掌不可兼得。在党为党,在公为公,不能存在私心杂念,妄想又从政为官,又想发大财。《警示录》案例中的腐败分子在位时个个自诩对党忠诚,一面大谈廉洁奉公,一面丢弃党性原则大肆敛财,做着发财荣华梦,最终梦醒时分锒铛入狱陷身囹圄。俭以廉为本,奢为贪之源,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身为党员干部就要安贫乐道,做到心为民所想、权为民所用。

5.党员违法违纪调查报告 篇五

xx市粮食局

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工作,关系着国企改革发展的正确方向,关系着党的执政地位在国有企业的体现,关系着企业与社会的和谐,认真研究和解决好这一问题,对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确保企业职工队伍稳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市国有粮食企业前几年由于制度不健全、监督不到位,出现了一系列违法违纪问题,教训十分深刻。近两年来,由于扎实开展了反腐倡廉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结合本单位实际,简要剖析一下违纪违法案件发生的特点,并就如何加强国有粮食企业反腐倡廉建设谈一下初浅看法。

一、我市国有粮食企业违法违纪案件发生的特点

按照xx市委、市政府关于市属工业与商贸流通企业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于2002年7月份起,我局下属26家粮食企业实施了大力度的改革。经过精心操作,全系统2653名职工解除了劳动关系,12家企业公有资产全部退出。由于粮食购销企业要承担政府对粮食市场宏观调控作用,因此,保留了8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并在实施人员分流,资产整合的基础上,重新返聘了部分人员。为盘活存量资产,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在保留储备粮库和军供粮站以及部分骨干粮站的基础上,对其余库、站由市局资产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并采取公开拍租、出售的办法,实行资产变现。通过改革,职工身份全部进行了置换、人员进行了分流、部分资产进行了整合,达到了改革的预期目的。

由于改革是一种探索和实践,各地不尽相同,加上在改革后,相关机制未建立、制度不完善、监督不到位,因此,暴露出来的问题不少。据统计,2003年以来,我市国有粮食企业先后有近十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法律制裁,教训十分深刻。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方面特点:

(一)返聘人员违纪违法现象较多。从前几年被查处的情况来看,企业返聘人员违法犯罪,占返聘总人数10%左右,这些人作案胆子大,涉案金额三十多万元。

(二)企业领导班子共同违纪违法现象较多。海东粮管所前任班子因经济问题被查处后,后任班子不吸取教训,前腐后继,集体贪污公款15.5万元,四名班子成员均受到法律惩处。

(三)财务人员违纪违法现象较多。从前几年本系统被查处的数起案件来看,均有财务人员参与作案。

(四)财务管理混乱。一是在经营中采取低价购进,高价入账的方法,从中牟取差价,将其私分。二是资产出租漏洞多,部分租金不全额入账。三是财务支出不规范,乱列支、招待费用庞大。

二、简要剖析违纪违法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一)国有资产的管理不到位,缺少规范、健全、系统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随着人员身份的置换,资产管理模式要相应跟上。但由于当时未及时组织对资产进行清查、评估,导致资产权属不清。虽然也制订出台了一些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但具体措施未跟上,考核、监督机制不健全。

(二)放松了对人员的管理,缺少监督制约机制。本市国有粮食企业目前均系返聘人员,通过企业改革、这些人身份已经置换,已不再是国家正式职工。其心态上发生了一些变化,有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想法,因此,相应的管理措施必须跟上。但改革后没能及时办妥相关手续(签约、聘书),对企业班子人员配备未认真进行考察,从而混进了一些素质较差的人。同时,缺乏有效的管理考核机制,导致违纪违法现象的屡屡发生。

(三)财务管理混乱,监管力度不够。一是企业财务较混乱,随着人员和经营业务量的减少,财务制度不如以前规范,建章立制不够。二是市局缺乏对企业财务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检查,审计工作不到位,走过场。

三、加强国有粮食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的几点想法

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对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专题作出部署,进一步强调了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性,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工作的高度重视。近两年来,由于我们吸取教训,加强了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从而较好地确保了全系统的队伍稳定和粮食经济的健康发展。但形势不容乐观,反腐倡廉建设任重道远。结合本系统实际,我们认为:加强国有粮食企业反腐倡廉建设应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

(一)教育要扎实有效。大力加强廉洁教育,以廉洁教育作为爱护领导人员、抑制腐败的第一道防线,夯实筑牢、严防紧守。首先,要抓住理想信念教育这个廉洁教育的核心。要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全体干部的头脑,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始终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定,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教育广大党员干部自觉地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其次,要抓好党纪政纪教育这个廉洁教育的重点。近年来,我们积极开展学法网上行活动,并坚持每月组织一次法律法规和有关反腐倡廉内容教育。通过加强党纪政

纪教育,推动各级领导和广大党员干部自觉地用法律和纪律规范自己的行为,加强自控能力。党纪政纪教育要贴近大家的思想和工作实际,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运用正面激励、反面警示,用身边的人、身边的事来教育大家。我们组织党员干部认真算好廉政帐,开展了“5.10”思廉日等主题活动,并将这些监督保廉活动与廉政文化“六进”活动有机结合起来,达到“润物

无声”、“春风化雨”的效果。同时还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促进全体员工廉洁敬业。对领导人员,要大力提倡廉洁用权思想,对一般职工要教育他们增强服务意识和团队观念,努力营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风尚。

(二)制度要完善规范。要不断地在完善制度上下功夫,特别注意在反腐的源头上完善制度,进一步发挥制度的规范和保障作用。一要不断提高制度建设的质量和水平。要把制度建设贯穿于反腐倡廉的各个环节,体现到各个方面,用制度来规范权力运行,做到权力运行到哪里,制度约束就延伸到哪里。要加快建立健全适合现阶段粮食工作并切实行之有效的制度体系,及时总结和推广工作中的成功经验,不断修订、改进制度建设中不完善、不规范、不配套、不衔接的地方。重点规范资产管理、资产运作、财务开支等制度。根据近几年来的探索和实践,我局先后修订完善了《粮食局廉政建设制度》、《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粮食局财务核算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从而做到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并结合粮食系统反腐倡廉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与市检察院共同制订了《关于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规范性意见(试行)》,不断推进制度创新,实现制度建设的与时俱进。二要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要强化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责任追究,保证制度有效贯彻实施。三要坚持公开、公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近两年来,我局对国有资产的处置采取公开招租、竞拍,大大增加了操作的透明性,减少了矛盾,增加了租金收入,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同时,采购大件储粮设备等都通过市招投标平台进行,有效地减少了支出。

6.党员违法违纪调查报告 篇六

吴律师:

我是一家公司的负责人。刘某入职公司时,公司曾要求其提供“经济担保人”,刘某遂找到其已在公司工作的同乡肖某担保,并与公司签订了担保合同,约定:“担保人(肖某)有责任教育被担保人(刘某)严格履行合同,如发生贪污、盗窃、严重违纪等方面问题,担保人应负连带责任。”三个月前,因担任仓库保管的刘某监守自盗,用车拉走公司价值28万余元的货物后不知所终,公安机关也未能破案,而肖某又拒绝依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只好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责令肖某担责。不料,近日法院却裁定驳回了公司的起诉。请问:法院的处理对吗?

读者:谢福兰

谢福兰读者:

法院的处理并无不当。

首先,本案“担保合同”引发的纠纷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已将“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作为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而本案“担保合同”恰恰不在民事权益争议之列:一方面,本案“担保合同”超出了民事法律关系。《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即如果担保人、被担保人、权利人(债权人)之间的行为要受民事法律关系所调整,彼此都必须是“平等主体”。平等主体要求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没有领导和服从的关系,任何一方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而刘某与公司之间以及你与公司之间,是一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彼此之间处于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服从与被服从的地位,即并不属于“平等主体”。另一方面,本案“担保合同”超出了《担保法》意义上的担保。《担保法》第二条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设定担保。”即其针对的是“经济活动”,目的在于保障“债权实现”。而本案“担保合同”指向的是公司的内部管理,并不是“经济活动”,目的也只是保证教育刘某严格履行合同,不发生问题,并不是保障“债权实现”。其次,法院应当驳回公司的起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法院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也指出:“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即法院对公司的起诉本不应该受理,即使已经受理也只能裁定驳回。

吴律师

政府采购存在歧视受害供应商有权请求撤销

吴律师:

一家政府主管的国内医院因需要购买一款高频X线摄片机,而提交政府采购中心组织招标采购。因招标文件明确写明必须是“欧美一线品牌”,导致我公司和其它三家单位虽有同样的国产产品或其它国家、地区的产品,且均参加了报名、投标等,但最终却因不属于“欧美一线品牌”而被作废标处置。这种限制性做法不仅具有为他人能够中标量身定做之嫌,而且还带有明显的歧视性。请问:我公司和其它三家单位能否请求撤销?读

者:王丽静

王丽静读者:

你公司和其它三家单位有权请求撤销。

一方面,此类做法违法。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政府采购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机制,《政府采购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也指出:“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正因为高频X线摄片机既有国产产品,也有其它国家、地区的产品,而医院却限定为“欧美一线品牌”,即排斥了非欧美品牌产品供应商参与竞争,未能平等地给予所有潜在供应商公平竞争的机会,带有明显的倾向性,决定了该行为与之相违。另一方面,利害关系单位具有投诉权。因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其第十八条则已进一步指出:“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具有明显倾向性或者歧视性等问题,给投诉人或者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采购活动尚未完成的,责令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二)采购活动已经完成,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三)采购活动已经完成,并且已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由被投诉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吴律师

举报公司偷税漏税能因“吃里扒外”被解聘吗

吴律师:

因我所在的公司长期严重偷税漏税,我作为财务人员基于义愤,也为自己日后不会遭受牵连,而进行了匿名举报并详细列举了相关信息。税务机关查证属实后,下达追缴通知书,公司不得不因此补缴了11万余元应纳税款和滞纳金。近日,公司不知从什么渠道得知是我所为,随即以我“吃里扒外”,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为由,单方决定“清除卧底”,即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且让我“立马卷起铺盖走人”。我在力争未果后,不得不离职。请问:公司的解聘行为是否合法,我能否要求赔偿损失?

读者:崔茹萍

崔茹萍读者: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你有权向其索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即劳动者因“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是以重大损害的产生,是由于“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所造成为前提。而你的举报,虽然使得公司补缴了11万余元应纳税款和滞纳金,但该行为却是正当的:一方面,应缴税款,是公司客观上必需的支出,而非损害;另一方面,《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也就是说,举报税收违法行为,是公民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只要不是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就应当给予鼓励和保障。你如实向税务机关举报并详细列举了相关信息,且经税务机关查证属实,虽有为自己日后考虑的因素,但同样具有合法性,更具有正义性和正当性,自然也就无可厚非。公司因此强行将你解聘,无疑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公司必需向你作出赔偿。

吴律师

离职员工与原“东家”微信对骂并非必然侵权

吴律师:

我是一家公司的老总,李某曾是公司的部门负责人。李某在职时,虽然与我出现过诸多矛盾,但基于不敢“犯上”,一直忍气吞声。离职后,李某便毫无顾忌且迫不及待地将“苦水”倒出来,时不时通过微信骂我亏待员工、人品存在问题和私生活不检点等。实在忍无可忍时,我也与之对骂过。如今,见李某在时隔半个月后,仍毫无“收手”的迹象,我想以李某侵害名誉权为由,起诉到法院责令其赔礼道歉,赔偿我的名誉损失。但有人提醒我说,李某并没有给我造成名誉损害,我也不能证明自己存在名誉损害,因而其行为并不构成侵权。请问:该说法对吗?

读者:元春玲

元春玲读者:

上述说法并无不当,即李某之举还不构成侵犯名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即判断某种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必须考量该行为是否同时具备上述规定的四个要件,如果缺少其中之一,哪怕符合其它要件,也同样不构成名誉侵权。与之对应,本案至少有两点不在四个要件之列,也正因为如此,决定了李某没有侵犯你的名誉权:一方面,从内容上看,李某骂你以及与你之间的对骂,尽管是因为积怨所引发,但很明显只是属于不雅用词。而矛盾双方存在言辞不当乃人之常情,只要没有超出合理限度,便不应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更何况彼此的骂与对骂只限于微信,没有对外公开、宣扬、散布,除非各自另行向他人转达,不会也不可能让第三者知晓微信内容,即从这层面上说,李某没有损害你名誉的主观恶意。另一方面,从结果上看,李某的不当言论未对你造成不良影响。这正如你自己所认可的,李某没有给你造成名誉损害,你也不能证明自己存在名誉损害。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也指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即是说,哪怕你存在名誉损害,如果不能提供证据,也只能承担不利后果。

吴律师

宠物狗在买卖过程中咬伤人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吴律师:

上周日上午,我和老伴儿在宠物市场看中了一条小型宠物狗,经过讨价还价,最终和卖主张某以4500元成交。但在交款时,因我和老伴儿身上仅带了3800元钱,还少700元,我们就和张某商量,让他随我们到我家去取,到我家步行也就10余分钟。这样,张某就把宠物狗交到我的手里,跟随我们到家取剩余的700元钱。当我牵着宠物狗走到我们居住的小区时,突然出现三名八九岁的小朋友手里拿着竹竿互相呼喊追逐着向我们这个方向奔跑过来,当跑到我身边时,一个小朋友又突然跌倒在宠物狗旁边,宠物狗可能是被惊扰了一下,就叫唤着咬向倒地的小朋友,并将小朋友的大腿根部咬伤。我和张某还有被咬伤孩子的母亲一起到医院做了检查,打了预防狂犬疫苗,共计花了1500余元,都是由我支付的。三天后,被咬伤孩子的母亲又带孩子去做了一次检查,花了350多元,也要求我支付。请问:像我这种情况,宠物狗在买卖过程中咬伤人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读者:钱进学

钱进学读者:

从你信中所介绍的情况看,这是一起因饲养的动物引起的侵权纠纷,你作为动物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是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关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的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是应当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从你的提问中,似乎你认为你与张某之间关于宠物狗的买卖还没有完成,咬伤人的宠物狗属于谁的还不明确。从你们买卖的具体情况看,你们之间确实没有将这一问题说明确,但是,由于你们和张某之间成立的是一起买卖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当张某将宠物狗交到你的手里,即你接受之时,这个宠物狗从法律上讲就属于你所有了,也就是说你是该宠物狗的管理人,你虽然还差700元的价款没有支付,那只是你们之间的债务问题,但这也丝毫不影响你是宠物狗的主人和管理人的事实。另外,从被咬伤小朋友被咬伤的具体过程来看,也证明不了被咬伤的小朋友和他的家长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而,由你来承担宠物狗咬伤小朋友的赔偿是责无旁贷的。

吴律师

遭遇欠薪如何才能尽快拿到工钱

吴律师:

我是一家公司的一线女工,每个月的工资本来就不高,公司还经常给我打工资欠条,不足额发放工资,公司说为了把更多的资金用于生产经营,增加效益,这对大家都好。我工作2年多来,被欠了1.8万元工资。最近,我父亲生重病急需花钱,我请求公司补足我的工资,但公司无动于衷,一点同情心都没有。请问:我如何才能最快讨要到这笔工钱来救急?

读者:沈方萍

沈方萍读者:

你可以到法院起诉并申请先予执行,尽快拿到工钱。

我国处理劳动争议案件采取“劳动仲裁前置”的原则,但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据此,你可以持工资欠条直接到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讨要工钱。

你起诉时可同时申请先予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由于你诉求的是劳动报酬,而且又具有急需该笔钱给父亲治病的情况紧急,加之你与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对方也有履行能力,决定了你符合先予执行的法定条件。按照规定,法院在受理案件和接收你的先予执行申请后,经审查上述情况属实的,即裁定该公司先行支付你的工钱并交付执行,这样你就能够很快拿到工钱,而无需等到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之后。

吴律师

求职者应向用人单位披露哪些信息

吴律师:

我大学毕业后一直在找工作,先后参加过四五家企业的招聘面试。招聘登记表须填写的事项或者考官提出的问题,有些是很正常的,而有些让人很为难。如果不填写或不作答,又担心说态度不好。请问:在求职面试中应向用人单位说明哪些个人信息?如果说假话,将会产生什么后果?

读者:任喜政

任喜政读者:

关于求职者在参加面试或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向用人单位披露哪些个人信息,法律只作了概括性规定,即《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可见,求职者有告知义务,用人单位享有知情权。“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信息,主要是指与劳动者任职资格匹配的信息。实践中,求职者应当如实说明的个人信息,也即用人单位知情权的范围,一般包括:求职者的年龄、家庭住址、主要家庭成员;身体状况,主要为是否患有不适宜从事求职岗位的疾病;学历、职业资格、工作技能;工作经历、是否已经存在劳动关系等。至于与招聘职位无直接关系的信息,如婚姻状况、生活经历、与劳动能力无关的生理缺陷等,应属于个人隐私,用人单位不能强求披露。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知情权范围内的信息,如果未如实披露,就可能构成欺诈。一旦构成欺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和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对于无效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用人单位造成造成损害的,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并非所有的隐瞒真相都构成欺诈。只有对那些与劳动合同相关的关键信息如学历证明、资格证明、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作虚假说明的,才构成欺诈。而对于与劳动合同没有直接关系的生理缺陷、婚姻状况、家属情况等,并不构成欺诈,因为这些信息并不会影响劳动者的工作能力。

7.党员违法违纪调查报告 篇七

工作报告

根据省工商局纪检组的要求,按照市局的要求,我局监察室对2007年党的十七大召开以来,本系统违纪违法情况认真严格地进行了一次清理,清理结果是十七大以来我局没有任何干部职工被司法机关或工商机关纪检监察机构立案查处。在今后的工作中,呈贡工商局将继续保持廉洁自律的优良作风,创造风清气正的工作传统。

多年来,工商部门作为市场监管的红盾卫士,与市场经济的发展鼻息相关,由于工商执法人员在履行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各项职能、职责过程中,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一定的权力。若这些权力一旦被个别人员当作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就会出现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以及执法犯法等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走上犯罪的道路。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了履行好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各项职能,为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服务,把预防和治理职务犯罪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任务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工商部门职务犯罪的易发岗位

根据目前我局法律规定的有关公职人员犯罪10个罪种的罪状描述和工商部门所设各类工作岗位的权力、便利等因素,我们认为工商部门的下列岗位比较容易出现职务犯罪行为。

1.各级领导岗位

此类岗位为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和滥用职权罪

等罪种的易发岗位,以故意犯罪为主。原因一是领导岗位的职务便利很多,且大都有主管或分管一事项或多事项的权力;二是领导干部往往成为他人诱导其犯罪或拉拢腐蚀的重点对象。

2.行政许可岗位

此类岗位为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和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等罪种的易发岗位,以过失犯罪为主。原因包括:一是有些登记注册人员不认真学习工商登记法规,对部分特殊行业登记注册的法定条件不熟悉,或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二是登记注册人员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放弃原则。3.行政处罚岗位

此类岗位为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私分罚没财物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等罪种的易发岗位,以故意犯罪为主。4.行政征收岗位

此类岗位为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等罪种的易发岗位,以故意犯罪为主。行政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等法定费种的征收)是工商部门重要职能之一。但由于规范化建设不够,至今仍缺乏全国统一、规范的征收方式和征收程序,使少数征收人员得以以非法占有或占用为目的,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收取的规费。5.财物管理岗位

此类岗位为挪用公款罪、贪污罪、私分罚没财物罪等罪种的易发岗位,以故意犯罪为主。主要是少数财会和罚没财物保管人员利用开票、经手、出纳和保管等职务上的便利进行犯罪。

二、呈贡县工商局今年来预防职务犯罪的经验 呈贡工商局多年来一直致力于预防好本单位的职务犯罪行为发生,在实践中探索了与县检察院建立预防职务犯罪的联席预防长效机制,把职务犯罪的监督预防外部化,一方面使我局预防职务犯罪的手段更加专业和健全,减轻了本局监察部门的压力,另一方面也提高了预防工作的威慑力,通过长期的实践,我局与呈贡县检察院建立了良好的联席合作关系,在2010年8月31日上午,市检察院滕丽副检察长和预防职务犯罪法制宣讲团一行还专程到我局为全局领导干部作法制宣传专题报告,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总结起来有以下七方面的经验。

一是不断强化全局干部职工的政治理论学习。认真组织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风廉政建设基本理论,加强对《昆明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的学习,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增强全局干部职工预防职务犯罪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筑牢思想防线;

二是继续坚持与县检察院建立的预防职务犯罪的联席会议制度,从2008年我局与县检察院建立定点联系合作单位关系以来,我局纪检监察部门就经常与检察院预防科进行沟通联系,把可能产生的问题消灭在源头,今年我局还派专人随同县检察院参加了昆明市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的专题展览;

三是针对职务犯罪的易发点和高发点,加强与检察院等职能部门的密切配合,坚持半年一次的案件评审和每季度一次的案件报备工作,进一步改进查办案件工作机制,不断提高查办案件的质量和能力;

四是由纪检监察室牵头做好本局工作人员商业贿赂治理工作,以及严格执行《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等自查自纠及成果巩固工作;

五是坚持每季度开展警示、示范教育活动,特别是在县局六楼报告厅以视频的方式经常向全局干部职工播放警示教育视频,能取得很好的效果;

六是在每年内请有关专家讲一堂预防职务犯罪的课,从08年至10每年我局都请县检察院预防科来我局作预防职务犯罪的讲座,在将来我们希望能请到法院、知名律师来我局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讲座;

七是要进一步强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与风险点管理有机结合,运用廉政风险点管理来管住、管好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以制度管权、管人、管事,做到责任有签定、有督促、有考核,明确各级人员的责任。从2008年我局按照省局文件要求开展廉政风险点防范管理工作后,认真严格按照从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等十个方面确定风险岗位、风险环节,实行AB角管理,局属各部门签订部门廉政风险和防范承诺表,部门工作人员签订个人廉政风险和自我防范承诺表,县局监察机构将风险点划分为一类风险、二类风险和三类风险三个等级分别进行防范管理,构筑了“前期预防、中期监控、后期处臵”三道防线,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通过以上预防职务犯罪活动的开展,确保我局工商干部做事不出事,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8.党员违法违纪调查报告 篇八

法》贯彻落实情况的报告

市委督考办:

按照《催办通知》(陇督考发电〔2017〕145号)要求,现将《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的通知》(厅字〔2017〕37号以下简称《建议办法》)的传达学习和贯彻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一、认真学习传达文件和会议精神

参加完省统计局于9月19日组织召开各市州统计局长《建议办法》传达学习会后,我局迅速行动,第一时间做好全市统计系统职工的传达学习工作。一是召开全体职工传达学习会。9月27日,组织召开专题学习会,向全体职工传达学习了《建议办法》和省统计局会议精神。会议要求所有统计职工要带头认真学习领会统计法律法规,不断增强依法统计意识、强化责任意识,严格遵守和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及统计制度,恪敬职守,自觉抵制统计造假和弄虚作假等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为市委、市政府和社会公众提供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统计数据服务。二是10月23日,以视频会议的方式向各县区统计职工传达学习了《建议办法》和中央、省委文件精神以及国家局、省统计局有关会议精神。各县区统计局长、分管局长以及各业务主办共计60多人参加本次会议。会议要求各县区统计局务必高度重视,按照中央和省上要求,把学习贯彻《建议办法》作为当前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好,自觉将思想、政治、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要求各县区统计局要在第一时间向县区主管领导汇报,认真研究和部署符合当地实际的具体贯彻落实措施。

二、将《建议办法》同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结合起来

中央、国务院两办印发的《建议办法》是继《关于深化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统计法实施条例》颁布后,党中央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做出的又一项重大决策部署。我局将《建议办法》的贯彻落实同贯彻落实中央《意见》、省上两办《关于深化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起来抓好落实,在代拟的陇南市《实施意见》和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有关措施中能够充分体现出《建议办法》的精神实质和目标要求。为此,陇南市统计局党组将《建议办法》的贯彻落实具体工作安排至市局办公室、设管法规科、综合科,由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的一把手局长直接负责,按照国家局、省局,市委、市政府部署和要求稳步推进。

三、强化《建议办法》宣传

我局从讲政治、讲纪律、讲规矩的高度出发,增强看齐意识,践行“四个意识”,在统计工作中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认识,加强学习宣传的广度和深度,提高贯彻执行的严格性和严肃性。今年以来我局多次召开专题会、职工大会、党组和党支部会,及时向全体统计职工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度以及国家统计局领导对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指示批示;9月底我们在向纪检、宣传、组织、编制、保密、督导、人社、财政、工商、发改、法制等11个部门发函征求对陇南市贯彻实施意见(代拟稿)和《分工方案》的意见建议上面提到了各部门要认真学习中央《建议办法》,在《分工方案》有关改革措施中提到按时转发即将出台的《甘肃省统计局对统计造假责任人处分建议办法》。

10月23日,在我局召开的全市统计执法培训视频会上,对各县区《建议办法》宣传工作做了具体安排,要求各县区要进一步加大《建议办法》培训宣传,将宣传培训扩展至全市所有规模以上企业。截至目前为止,各县区统计局针对“四上”企业负责人、统计人员以及统计系统业务人员的宣传培训达到了332人次,相关培训正在进行。

四、对统计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自查

按照国家统计局、省统计局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对全市统计工作中存在的“二十六个不得”和其他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统计制度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清查,对领导人员、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责任人员、统计调查对象、统计检查对象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梳理和归纳。目前各县区统计局的自查工作正在进行当中。

五、下一步工作

下一步,我局将在贯彻落实《建议办法》上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进一步做好《建议办法》的宣传,让市县党委、政府领导人员、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责任人员、统计调查对象、统计检查对象深刻领会《建议办法》精神,增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为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的营造良好氛围;二是继续开展自查摸底。及时发现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对县区清查摸底情况进行抽查和检查;三是健全完善“双随机”抽查制度。研究制定统计执法工作方案,随机抽取统计执法骨干和统计执法检查对象,开展统计执法检查。

据近期我们向省上衔接了解,截至目前,省上关于贯彻落实《建议办法》的方案或者通知还没有出台,为和省上保持高度一致,待省上文件下发后,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向市上汇报,尽快向各县区转发,抓紧实施。

陇南市统计局

9.无违法违纪证明 篇九

兹证明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我辖区居民,先居住XXXX。该人遵守国家法律,没有受到刑事制裁,无任何犯罪记录。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X公安局xx-x派出所(盖章)XXX年XXX月XXX日

1、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符合本规定申请人范围的单位和公民,可以向被证明对象的户籍地派出所申请出具“公民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一)国家机关录用公务员政审;(二)中国共-产-党组织吸收新党员政审;(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公民执业必须以“无违法犯罪记录”为前提的;(四)公民向公证机构申请依法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事项的;(五)经有关部门提出统一申请,市级公安机关认为确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的,不列入本规定“证明”范围:(一)征兵政审和军队、警-察院校招生政审;(二)公检法司和国-家-安-全等机关对涉嫌刑事犯罪或治安违法人员的案底调查;(三)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向公安机关了解本单位党政人员在社会上的违法犯罪情况;(四)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因轻微违法受到两次以下罚款、警告或不予处罚的;(五)除因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记录外,未受到行政拘留以上处罚的一般交通违法的。出具证明申请人分为单位申请人和公民申请人。

(1)单位申请人:录用公务员的国家机关;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依法成立的公证机构。

(2)公民申请人: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业必需具备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本市户籍居民;因出入境办理签证等需要依法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有无犯罪记录证明公证事项的本市户籍居民。

申请人申请出具证明时需提交和证明事项相关的手续。(1)国家机关录用公务员政审:凭县处级以上国家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介绍信、经办人员工作证,向被证明对象户籍地派出所申请出具证明或签署证明意见。(2)中国共-产-党组织吸收新党员政审:凭各级党委组织部门的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或调查函、经办人员工作证,向被证明对象户籍地派出所申请出具证明或签署证明意见。

(3)公民执业需要申请出具证明:凭申请人公民身份证、出具证明申请书、申请执业相关的文书或表格,向被证明对象户籍地派出所申请出具证明或签署证明意见。

(4)公民因其他需要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事项:凭申请人公民身份证(或公证部门工作人员工作证和身份证)、已经公证部门签署“公证业务需要,请与配合”意见(加盖有公证处印章)的公证申请文书副本,向被证明对象户籍地派出所申请出具证明或签署证明意见。

10.违纪违法不得人心 篇十

2012年04月14日 05:06 来源:重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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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决定对***同志严重违纪问题立案调查、公安机关公布对尼尔·伍德死亡案依法复查结果并将犯罪嫌疑人移送司法机关,得到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衷心拥护。中央的正确决定大快人心,***、王立军等人的违纪违法不得人心!

党无纪则乱,国无法不立。党的纪律是全党意志的体现,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强制性社会规范,维护着社会公平与正义,是一个社会的刚性底线。党章要求每一位党员都必须遵守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宪法规定每一位公民都要遵守和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遵纪守法光荣,违纪违法可耻!普通人违纪违法,其影响范围是局部的、有限的,而领导干部违纪违法,影响的是大局,污染的是整个社会。***、王立军等人违纪违法,给党和国家的事业带来了损失,对党和国家的形象带来很大损害,尤其是对重庆改革发展稳定大局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也使自己身败名裂。任何人违纪违法都会遭到人民大众的唾弃。作为党员领导干部,一旦严重违纪违法,更会被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所不齿。

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不容践踏。法律面前没有特殊公民,党内不允许有凌驾法律之上的特殊党员,任何人触犯法律都不能逍遥法外。纪律是执行路线的保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遵守纪律没有特权,执行纪律没有例外。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务必做遵纪守法的模范,不做违纪违法的反面教员。

人生规划千万条,遵纪守法头一条。这不仅强调的是法治意识,而且唤醒的是人们的道德良知,是现代社会对每一位公民的基本要求。法纪犹如立在悬崖壁上的一道护栏,对每一个人都是一种关爱和保护;法纪的堤防一旦决口,就必然会出问题、受惩罚。***、王立军等人的违纪违法行为再次警示我们,一定要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严格执行党的纪律、遵守国家法律,守住信念防线、道德防线和法纪防线,在任何情况下都要稳得住心神、管得住行为、守得住清白。

11.违法违纪庭审心得体会 篇十一

X是从基层一步步走上领导岗位的,作为一名领导干部,曾做过一些有益的工作,并在多个岗位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他的工作作风、领导水平和协调能力、曾是领导和同志们肯定和认可的。从庭审中了解到,他是随着权力和地位的改变,逐渐放松了自身 廉洁自律和接受监督的要求,发展到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和亲 属谋取私利,从而走向违法违纪之路。通过这个案例,一是 深为X 因私欲膨胀断送了自身大好的前途和人生而惋惜,二是我个人也从中 受到了深刻的教育和警示。体会如下:

一、要注重主观世界的改造

“物必自腐而生虫”。党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党员干部的工作是为人民谋利益,能不能正确对待名、权、位,是对每个党员干部十分现实的考验。担任什么职务、从事什么工作、取决于组织的培养和使用,加之自己的努力和机遇。而做什么人、走什么路,是自己可以选择的。一个人来到这个世界上,本应“来去无牵挂”,名位钱财是生不带来、死不带走的东西,如过于看重了就成了负担,自己很累,家人担心,别人看着也不顺。党员干部违法违纪,其主要原因就是背弃了正确的理想和信念,放松了学习,忽视了主观世界的自我改造。理论上的糊涂就会导致政治上的动摇,政治上的动摇就会失去正确的发展方向,失去健康向上的工作和生活态度,就会被各种诱惑所俘虏。

二、要注重严格自律和自觉接受各种监督

“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一个人面对各种诱惑,最大的敌人是自己。中央要求党员干部要严格自律,自觉接受他律。所谓自律,就是欲望上自制,人格上自尊,法规上自重,顺境中自励,逆境中自强,得失上自省,经得住考验,迈得过关口。所谓他律,就是自觉接受组织和纪律的监督,保持清醒的头脑,战胜各种欲望。实践已反复证明,忽视自律、拒绝他律,权力失去监督必然导致腐败。思想认识是前提,自律是内因,监督是途径,制度是保证。自律与他律的有效结合,是保障党员干部不犯错误和少犯错误的关键所在。作为党员干部,要始终把自己置于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不断加强党性锻炼和党性修养,严把工作、生活、社交圈中的各个关口,做到诱惑面前不昏头,不正当利益面前不伸手。

三、要注重树立清正廉明的良好形象

中央强调反腐倡廉,就是要求每个党员干部更加牢固地树立思想道德防线和党纪国法防线,坚持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执行好各项廉洁自律的规定,经得起权力、金钱、美色的诱惑,做到不正之风不染,不义之财不收,不法之事不做,远离灯红酒绿,远离低级趣味,管好家人部属。工作上勤政廉政,收住心,管住口,管住腿,拿好笔,在广大干部群众中树立清正廉明的良好形象。

用反面典型警示自己,其目的就是让人不重蹈覆辙。当前,我们正处在 大变革、大调整、大发展的时代,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知识更新日益加快,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对党员干部的知识水平、理论修养和工作能力以及抵御各种诱惑的意识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面对世情、国情和X 情的深刻变化,作为政府工作人员,我们更应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知识积累,不断优化自己的知识结构。同时,坚定理想和信念,不断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地位观、权力观,筑牢思想上的防线,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警示教育带给我们的思考是沉重的,留给我们的教训也是极深刻的。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每个党员干部将面临的各种诱惑和考验还很多,因此,我们一定要经常打扫头脑中的灰尘,做到自律自省,警钟长鸣,拒腐防变。

12.党员违法违纪调查报告 篇十二

农村党员干部处于为农民群众服务的最前沿,受广大农村群众的关注程度也最高,但近年来发生的农村党员干部违法违纪的案件数量居高不下,不仅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而且还阻碍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2001年以来,我县受到党纪处分的农村党员干部数量和人数分别是18件18人,占立案查处总数的17%和18%。

一、农村党员干部违法违纪案件的新特点

1、违纪人员主要是村里的书记、主任及财务人员。2001年以来,全县共查处村支部书记10人,村主任2 人。

2、经济类违法违纪案件较多。从近几年查处的村干部违纪案件来看,90%以上都属于经济类错误,主要是贪污、侵占、挪用三种。一是贪污老建、移民、民政等部门的专项资金。我县属国家贫困县,国家每年都会下拨老建扶贫、农业开发等项目的专项资金,个别村干部利用负责管理资金、项目的权利,采取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手段进行贪污。如窑头镇横塘村主任张治泉,利用维修移民组变压器之机,虚报维修经费2700元,据为已有。二是侵占、挪用村集体资金。村委会主要是村提留、农副业收入、村办企业等,少数村班干部利用收入不入帐、收费不开票、虚报开支等形式,从中侵吞、截留或者直接挪作他用。

3、“窝案”、“串窝”增多。由于农村干部工作、生活都经常在一起,互相之间很熟悉,某个人的违法乱纪一方面很难遮瞒,另一方面上行下效,致使违法乱纪案件有从单独违纪向共同违纪转变的趋势。如五丰镇云洲村主任、村支委与镇移民专干,伪造移民开发土地改造经费补偿凭证,从镇移民组套取补偿款2100元进行私分。

4、作案手段复杂多样。违纪人员作案手段隐蔽性很强,他们多为利用经手管理专项资金、集体资金的便利条件,直接贪污、受贿和挪用;利用“小金库”截留款项不入财务帐,进入小金库或搞体外循环,从中贪污、挪用;弄虚作假、假公济私、虚报冒领等形式搞经济违法犯罪。如弹前乡原石背村书记兰光天、支部委员袁洪亮两人以修路、修桥、捐助困难学生为名,开具虚假发票分别套取村委会资金1350元和850元。

二、农村党员干部违法违纪产生的原因

1、少数干部个人素质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农村干部除了村委会工作之外,还要耕种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对政治、思想、业务的学习没时间、没精力、没兴趣,以致对党的农村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不熟悉,在执行政策过程中容易出现偏样、违法、违纪的行为;有的干部小农经济意识根深蒂固,用人上搞小团体,拉帮结派,任人唯亲,以致相互间的监督制约形同虚设,甚至串通一气违法乱纪;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公私兼顾”,损害农民权益,容易激化干群矛盾,造成农村社会的不稳定,引起农民集体上访。如我县目前正在调查处理的五丰镇白沂村农民集体上访事件,此村书记、主任一肩挑,村里几年没有公布财务情况,群众对村委会的工作不了解,进而产生怀疑,造成了此次群体上访事件。

2、个别农村党员干部人生观、价值观扭曲,是造成违法违纪的关键因素。从内因来看:农村干部党员大多是村里文化程度较高、政治素质较强、头脑较灵活者,看到邻里乡亲中的致富能手发家致富及社会上有钱人的潇洒快活,心理上容易产生失衡。从外因来看:市场经济下,外来腐朽思想的侵蚀,少数人思想滑坡,面对金钱、物质的诱惑,不能自持,最终把

手伸向了村集体或掌管的专项资金。

3、管理混乱,财务制度不健全。一是管理意识普遍淡薄,管理水平低。相当一部分村级干部疏于管理,甚至对村组财务不过问,认为这些事情由专人负责,财务工作无非是支出问题,你拿来票据,我签字,到财务人员处报销。形成了一本“糊涂账”。二是运作程序不规范。在农村财务管理工作普遍存在制度缺乏,管理无序的问题,个人行为和口头指令成为干部习惯性的审批手段,没有一套科学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即使有些所谓的规章制度,往往也流于形式,个人说了算现象比较突出。三是村务公开不到位。近年来,县里推行了村务公开制度,但多数村这项工作不到位,一些村虽然在形式上都建有村务公开栏,可是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内容。村里的财务状况、重大事情群众都蒙在鼓里,直接影响了农村工作的开展。四是财务交接不及时,甚至不移交。村民自治组织依法换届选举及农村基层组织得到加强,但财务交接问题是目前农村普遍存在的“老大难”。换届后,原任干部财务不移交,新任干部家底不清,到头来必然导致财务管理上的混乱。

4、监督制度落实不到位。现在全县各个乡镇都设有经管站,配有1至2名经管员,肩负着对农村财务审计、监督、指导的职责,乡镇财政所每年也会到村里检查,同时,各个村都有会计、出纳,但在实际中都没有很好地履行好职责。这里有几方面的因素:一是部分乡镇领导只注重村里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对村财务重视不够;二是经管站、财政

所等部门人员少,常年围绕乡镇的中心工作跑,不愿管,嫌麻烦;三是少数村干部抱有个人目的,不愿接受监督,想“混水摸鱼”;四是个别专项资金专干本身就与村干部一道贪脏枉法,违法乱纪;五是群众无法监督。由于群众很少参与财务管理,对村组收入了解很少,谈不上有效监督。

5、村级干部缺乏激励保障机制。目前,大部分村级经济都很困难,干部的工资都很低,即使这样,干部工作一年下来甚至连工资都得不齐。在养老保险、退职补助等方面,干部也没有任何保障,大部分干部都有“当了多年的村干部,退职后可能什么也没有”的顾虑。

三、遏制村干部党员违法违纪的对策

1、深化思想政治素质教育,努力提高干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的自觉性。通过对农村基层干部进行思想、政治、道德、法制的教育,从而引导村干部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第一,乡镇对村干部集中培训,对其进行在职教育,使之能真正成为党和政府在基层的代表,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意识,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防止他们在思想上有利用职权,以权谋私,搞权钱交易的动机。第二,加强自身综合素质的教育。在一些地方,村干部没有文化,封建思想浓重,官僚主义作风,不为百姓半实事,这就必须要其加强自身修养,摆正自己的位置,把自己置于普通党员,农村基层干部的身份,经常反省自己,加以改进。党支部应经常召开民主生活会,广泛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活动,端正党风,从而提高廉洁自律、拒腐防变的能力。

2、选准配强领导班子,建立乡村干部激励机制。农村基层干部的选拔,必须坚持干部队

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要把那些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清正廉洁,公道正派,群众拥护,有文化、有本领、真心诚意为群众办事的人,选进乡、村领导班子,特别要选准配强乡镇党委书记和村党支部书记。上级组织和有关部门要关心、爱护、支持农村基层干部,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对实绩突出、群众拥护的干部,要大力宣传、表彰,给予鼓励和奖励;对农村基层干部工作和生活上的困难,要予以关心和照顾。村干部的报酬,应随着经济发展和村级集体经济实力增强逐步提高,其标准应经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后报上级批准;对正常离任的村干部可给予适当生活补贴。

3、健全制度,强化监督。要从农村实际情况出发,及时制定和完善村务管理制度,着重建立健全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把村级各项事务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轨道;要建立健全村民自治章程,使农村各项工作做到有章可依、依章行事,保证广大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要完善村务公开制度,增加村务透明度,便于广大群众的监督;积极推行民主评议干部制度,建立健全村干部任期、离任审计制度和过失责任追究和赔偿制度,使村干部切实受到教育和约束。一是加强经管站、财政所等部门的监督指导力度,由经管站统一做帐或定期进行指导检查;二是强化群众监督,要发挥好“村民理财小组”、“民主理财日”、“民主议政日”、“民主听证会”、“民主议事会”等行之有效的民主监督形式的作用。

4、加大打击力度,严厉惩处农村党员干部的违法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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