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路管理办法4号

2024-11-21

农村公路管理办法4号(精选8篇)

1.农村公路管理办法4号 篇一

扬食药安委〔2009〕4号

关于转发《扬中市农村(社区)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扬中市农村(社区)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意见》实施两年来,在各镇区和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市农村“办酒公司”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有效保障了农村居民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为推进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效实施,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卫生部门进行了深入调研,对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监管办法进行了修正完善。现将市卫生局修订后《扬中市农村(社区)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二日

抄送:镇江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扬中市人民政府,蔡萍副市长。

扬中市农村(社区)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

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意见

扬中市卫生局

自2007年《扬中市农村(社区)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以来,我市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成效明显。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卫生工作,有效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扬中市农村(社区)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扬政办发[2007]1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扬中市食品安全工作委员会相关会议精神,我局组织对《实施意见》进行了修订,请遵照执行。

一、机构与职责

1、依据《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要求,我局成立农村(社区)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地点设在市卫生监督所,负责全市农村(社区)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制订各项管理制度和基本操作规程,开展农村流动厨师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做好农村家庭自办宴席信息的收信整理和分类指导工作。

2、各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镇农村(社区)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工作、组织和督促辖区内厨师的健康检查、收集并上报辖区内厨师有关资料及动态变化信息。

3、各村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站负责定期收集本村厨师近期预约集体宴席有关情况,并及时向本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告。

4、各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具体承担厨师健康检查工作,做好食品安全卫生知识培训、接受各村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站上

报集体宴席信息、组织本镇各社区卫生服务站对辖区内申报宴席实施食品安全业务指导、向其它各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转报本镇厨师跨区域服务预约信息。

5、对未按农村(社区)家庭自办宴席管理办法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食物中毒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将追究相关责任。

二、主要目标与具体指标

通过加强培训教育,努力提高农村厨师的食品卫生知识水平,不断强化食品卫生安全意识,农村厨师个人卫生素质得到明显提高。通过实施农村家庭50人以上自办宴席申报制和必要的食品卫生指导,努力降低农村家庭自办宴席的食物中毒发生率,切实保障广大农民身体健康。具体达到以下指标:

1、组织对农村厨师进行健康检查,体检率80%以上。

2、开展对农村厨师的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培训率80%以上。

3、实施农村家庭50人以上自办宴席申报制度,对申报的农村自办宴席实施食品卫生指导制度,按不同规模实施分类指导,指导率达100%。

4、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家庭自办宴席卫生知识宣传,使农户的食品卫生知识明显提高。

三、报告与备案

1、各村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站要加强对本村厨师的管理,主动收集记录厨师预约宴席信息(鼓励厨师主动报告),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并于每周一上午将信息报告表报至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信息报告表由我局统一印制,一式三份,一份交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份报镇食安办,一份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收后由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站留档备案。

2、各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接到村级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站信息报告后,可通过多种方式及时将信息通知宴席举办地所属社区卫生服务站,并督促其做好指导工作;如本镇厨师跨镇承

办宴席,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于每周一下午将信息转告给宴席举办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交接镇接到其它镇转来的信息报告后,按辖区内信息报告方式处理。所有宴席信息的交接与转告必须留有记录备查。

四、分类指导

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以就餐人数为标准实行分类指导。市卫生监督所负责单场就餐人数在300名以上卫生指导;各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单场就餐人数在150-300名卫生指导;社区卫生服务站负责单场就餐人数在50-150名卫生指导。具体指导内容除依据《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外,还需做好以下几点:

1、对未取得健康证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仍在提供家宴服务的流动厨师,由信息员和卫生指导人员现场发放食药安委办和市卫生部门统一印制的“农村流动厨师告知书”。告知书一式三份,一份交流动厨师,一份交宴席所在地村委会,一份由卫生指导部门留存。

2、通过多种方式向宴席举办者和厨师宣传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卫生知识。

3、对加工、制作场所以及原料采购、加工烹调、卤味制作、餐具洗涤消毒、饮用水等提出基本卫生要求。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劝导、限制或禁止举办家庭自办宴席:(1)申报地有传染病在流行的;(2)举办家庭宴席申报地邻近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3)举办群体性宴席场所严重不符合卫生条件的。

指导结束后,由宴席举办者填写《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卫生安全承诺书》,指导人员应认真填写《扬中农村家庭宴席食品卫生指导记录》。因特殊情况不能到现场进行食品安全指导时,可通过电话将指导内容向宴席举办者或承办厨师进行宣传和培训,但应当认真做好电话记录备查。食品安全现场指导率

不得低于全年总指导次数的80%。

五、体检和培训

各镇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农村厨师的摸底调查和登记备案工作,督促农村流动厨师积极参加健康体检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各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食品从业人员的管理要求,承担辖区内的农村流动厨师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并对体检情况进行公示,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体检培训率达80%以上。

凡患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农村(社区)自办宴席厨师和参与家宴的帮厨者不得在患病期间操办家宴。

农村(社区)自办宴席厨师的健康证明和培训合格证明统一由市卫生监督所印制,根据体检、培训结果统一发放。

六、信息收集和统计

各镇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农村厨师的摸底调查和登记备案。定期开展对村食品药品工作站家庭自办宴席信息收集申报工作的督查,每月对辖区内各村食品药品工作站家宴申报信息进行一次收集汇总,并于下月10日前将农村家庭自办宴席申报信息汇总表报至市食药安办。

各镇社区服务中心负责做好辖区内家庭自办宴席情况的当月汇总工作,并于次月10日前将汇总情况上报市卫生监督所。做好农村厨师体检、培训、健康证发放、农村家庭自办宴席申报、指导信息及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并于每季末25日前上报《农村家庭自办宴席卫生管理季度上报表》至市卫生监督所。

市卫生监督所负责做好全市农村(社区)自办宴席及体检培训等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统计,并在下季度首月10日前将农村家庭自办宴席情况统计报表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卫生局。

2.农村公路管理办法4号 篇二

一、用户申诉受理基本情况

2013年第三季度, 四川省通信管理局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 (以下简称申诉中心) 通过接待用户来访、来电、来函、传真、电邮等不同方式, 共受理各类用户申诉、咨询1876人次, 其中申诉284件, 季度申诉率为3.85人次/百万用户。

284件申诉中:电信四川分公司84件, 季度申诉率为3.89人次/百万用户;移动四川分公司144件, 季度申诉率为3.46人次/百万用户;联通四川分公司15件, 季度申诉率为1.52人次/百万用户;铁通四川分公司1件, 季度申诉率为1.40人次/百万用户;其它企业40件。与上季度相比, 电信四川分公司增加34件;移动四川分公司和联通四川分公司略有减少, 其中移动四川分公司减少1件, 联通四川分公司减少11件;铁通四川分公司申诉量不变。284件申诉中, 正式立案的申诉案件147件, 占申诉总量的52%。

二、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情况

本季度共发出处理用户申诉的转办通知书147份。其中电信四川分公司82件, 移动四川分公司47件, 联通四川分公司10件, 其它企业8件。各企业基本都能按期处理、反馈。申诉中心对119件已结案申诉的处理情况进行了跟踪回访, 其中51件用户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或基本满意, 68件由我中心出具《调解意见书》结案。本季度还有28件申诉仍在处理中。

三、电信用户申诉的主要问题

2013年7月1日—2013年9月30日用户申请的主要问题表现在:

1、收费争议类申诉主要表现为:用户对手机上网流量费有质疑, 主要涉及超套餐流量费以及移动四川分公司CMWAP套餐用户产生CMNET流量费两类。

2、服务质量类申诉主要表现为:电信四川分公司宽带装机、移机及修障不能及时为用户处理;移动公司CMWAP套餐用户对移动公司设置15G流量封顶不认可。

3、网络质量类申诉主要表现为:部分地点移动网络信号较弱, 影响用户使用。

四、经营提示及消费提示

(一) 经营提示

电信四川分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 切实解决宽带装机、移机及修障不及时问题。移动四川分公司应进一步规范业务规则, 保障用户权益。各基础电信企业应进一步提醒智能手机用户注意流量使用情况, 避免用户产生不知情流量费, 同时, 还须加强通信网络建设与维护, 向用户提供优质的通信服务。

(二) 消费提示

手机上网用户应详细了解手机上网资费, 根据自身需求选择相应资费标准, 密切关注流量使用情况, 按需合理控制使用。

3.医疗费用申报管理办法(版本号4 篇三

版本说明:本办法在2009年4月20日进行修订,与上一版本(3.03版本)改动较大。4.01版本自2009年4月26日起执行。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市中心相关规定,结合和平分中心各项医疗费用申报特点,本着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人性化服务的原则,以诚信管理为基础,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和平分中心参保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在申报各项全额垫付医疗费用时,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各项医疗费用为因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特殊原因就医时全额垫付,在和平分中心申报的以下费用:

1.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简称门特)费用;

2.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简称门大)费用;

3.生育保险费用; 4.住院费用;

5.以上各项费用的调整支付。

第四条 参保患者应到联网医院就诊,并持医保卡进行刷卡联网结算。

第五条 下列情况可以全额垫付门诊、门诊特殊病及住院就医费用:

1.就医时医院端网络故障; 2.急诊、急诊留观费用;

3.医保卡丢失或消磁正在办理途中; 4.首次参保,医保卡正在制作途中; 5.单位间断交费,在三个月内补缴;

6.节假日期间住院又出院不能确认的住院费用; 7.有住院信息未结算或正在审核状态,造成在途,无法刷卡结算的;

8.门特患者登记前30天发生的门特费用。

9.已办理异地安置登记在外地就医或外地急诊就医。首次参保,医保卡正在制作途中和节假日住院又出院,造成住院无法联网结算的,可以在出院后先不办理结帐手续,等待待遇享受后办理住院延迟审批后,再办理出院结账,可以将本次住院费用联网结算。

申报管理

第六条 对外办公及申报时间:

1.医险科前台对外办公及受理申报时间为:

(1)双月份的26日至次月8日,办理门大、门特、生育、住院和调整支付等各项全额垫付费用申报业务和退单领取、数据回盘、咨询等业务。

(2)双月份的1-3日(遇节假日顺延),办理退单领取和回盘数据业务。

以上对外办公时间除另行规定外,遇节假日、公休日不顺延,每周五下午不办理对外业务。非对外办公时间前来申报、查询、咨询、回盘数据,将不予接待。

非办公时间如有必须要咨询的问题,可以到网上服务社区进行咨询。

网上服务社区网址:http://hpyb.5d6d.com 2.参保职工家庭生活困难且申报数额较大,可随时在网上服务社区的“生活困难患者快速申报通道”进行网上预约申报,我们根据汇总期限安排申报时间。详见本办法第四十三条。

3.困难企业在单月6日(遇节假日顺延)申报,可以享受提前审核待遇。

4.每年第一次申报时间将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文件另行通知。在开报以后,按照以上规定时间进行依次申报。单位经办人员因个人特殊原因(如生病、婚假、子女考学等)不能按时申报,单位其他工作人员无法取代的,可在事前、事中在网上服务社区预约申报日期。

第七条 本的门大、门特医疗费用应在下的1月15日之前申报完毕。本的异地就诊费用、生育费用申报时限在本年12月份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文件颁布执行。

各单位均要按时限要求申报,超过以上时限申报的,分中心不予受理申报。

第八条 各参保单位在申报医疗费用时,需要按费用种类(门大、门特、生育等)进行申报。凡不按费用种类进行申报的,不予调整和退回。

第九条 各参保单位在申报医疗费用时,需要按照申报要求准备相应材料,填写相应表格并在申报表格上加盖单位公章。申报材料、报表不齐全及没有加盖公章的,一律退回重新申报。

第十条 各单位在申报医疗费用时,必须保证数据准确。数据准确包括申报金额计算准确和报表各栏数据计算准确。

凡申报材料数据不准确的,在同一申报批次发现一例的,该份申报材料退回;在同一申报批次发现两例及以上的,同批次所有申报材料予以退回重新核对后再行申报。对于连续发生或一年内多次发生申报材料数据不准确的,向所在单位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待整顿以后,符合标准后再行申报。

第十一条 各单位在申报医疗费用时,同一费用种类,一个申报周期只能申报一次。退单重新申报和养老关系转移等特殊情况需要第2次申报的,可进行第二次申报。

第十二条 单位经办人员在申报医疗费用时,要首先确认参保职工及单位在医疗费发生期间是否连续缴费。未连续缴费而申报的,造成拒付的原单据不予退回;已支付的,单位要负责追回。

第十三条 单位职工辞职、调动等劳动关系发生变化原因,要到分中心征缴部门办理养老关系转移的,必须在转移前清结医疗、生育保险的有关事宜。

需要申报医疗或生育保险费用的,应提前15个工作日申报,并在申报时明确标注该申报材料需要提前审核。否则,未申报的将不予受理,已申报的将予以退单。

第十四条 参保职工发生住院费用的,要确认住院费用结算完毕后,方可申报门特及全额垫付住院费用。

第十五条 因不遵守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造成拒付、退回及无法审核支付等问题,其后果由申报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每个,门大费用起报点为1500元,以后每达到500元以上,可再次申报。以上金额限制不含门诊联网结算金额。全年费用不足1500元的,年底一次性申报。

第十七条 单位经办人员在准备申报材料时,原则上每一费用种类,申报10人以下的,装在一个档案袋中申报;申报超过10人的,按每10人一个档案袋的标准装袋。如果材料较多,无法按10人标准装袋的,将材料较多的合并装袋,其余人员材料按标准装袋。

第十八条 在申报材料档案袋封面,粘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申报档案》封皮,并认真填写其中项目。

第十九条 申报材料须一次申报完成。申报材料一经申报,不得再进行材料补充。

第二十条 单位经办人员在申报医疗费用时,须遵守分中心业务大厅秩序。在取得申报业务顺序号码条后到指定地点等候叫号,叫号后方可到柜台前申报。未到号时,不能在柜台前等候或咨询。

叫号系统发生故障时,可在前台接单人员的指挥下,在柜台前排队等候。

第二十一条 医险科前台接单人员在同单位经办人员交接材料时,按照诚信管理方式,对于以往申报材料质量高,信誉好的单位,实行现场免检,后台抽检。

第二十二条 经办人员在醉酒期间不得申报各项医疗保险费 用。

回盘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医险科在申报材料审核完毕后向申报单位提供以下电子报表:

1.门大费用提供:

(1)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大额医药费补助汇总表(津社保医支字8-1号)

(2)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对参保人员支付明细表(津社保医支8-1号附表)

(3)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自费、增负、拒付明细表(津社保医支9-1附表)

2.门特费用提供:

(1)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支付汇总表(津社保医支字10-1号)

(2)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对参保人员支付明细表(津社保医支10-1附表)

(3)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自费、增负、拒付明细表(津社保医支11-1附表)3.生育保险费用提供:

(1)天津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申请支付表(津社保生支字5号)(2)天津市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审核名册(津社保生支字5号附表)

以上表格均只提供电子表格,不提供纸质打印表格。报盘单位提供直接从系统中导出的压缩回盘数据。医险科提供以上电子表格的工作以下称做回盘,以上电子表格以下称做回盘数据。

第二十四条 医险科在每月汇总工作完成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回盘数据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特定的单位邮箱中。没有申请邮箱的单位可以到分中心办公室进行申请。第二十五条 原则上回盘数据只通过电子邮箱方式发送,不在柜台进行数据拷贝。由于经济困难等特殊原因无法上网的单位可提出申请,经填报申请表审批后,可在对外办公时间到柜台进行回盘数据拷贝。

当月到款后,符合前款和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保单位可在医险科前台对外办公时间(详见本办法第六条)和双月份的1-8日进行回盘数据拷贝。在柜台进行回盘数据拷贝须提供以下材料和设备:

1.自带软盘或U盘等移动存储设备; 2.交接单; 3.银行进帐单。

第二十六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了保证及时发放报销药费,收到款项后,在医险科前台对外办公时间到柜台进行回盘数据拷贝:

1.因网络故障或系统原因造成无法及时发送回盘数据的; 2.银行收到款项后,还没有在电子邮箱中发现当期报盘数据时;

3.下载的当期回盘数据不全或无法打开的。

到柜台进行数据拷贝时需要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材料和设备。因下载的当期回盘数据不全或无法打开的,还需要提供下载的回盘数据。

退单管理

第二十七条 根据本办法第八至第十六条规定,申报材料准备不齐、数据错误的,在审核中予以退单。

第二十八条 每期的退单名册在每月25日发送到各单位特定的电子邮箱中,并同日在网上服务社区发布。

第二十九条 退单领取时间为医险科前台对外办公时间(详见本办法第六条)。有退单的单位根据退单名册中退单编号领取退 单。没有条件上网的单位,持交接单、支付明细表和退单人员身份证号码到柜台查询。

第三十条 申报单位必须在退单名册发布后的15日内将退单领取。对于平时申报后超过3个月没有收到款项或回盘数据;年底集中申报超过4个月没有收到款项或回盘数据的单位应及时与分中心联系。自申报之日起超过6个月无人申领的退单,如有遗失,分中心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于已经申报,但在支付明细表和退单名册上都未查到的,单位经办人员应首先向本单位劳资人事部门核实该人是否已经转出,并持交接单及该人身分证号码到前台进行查询。

第三十二条 退单重新申报后可进入快速通道进行提前审核。各参保单位在申报退单时,必须保留退单原报表(9号表、11号表等)并单独汇总,申报时向医险科前台接单人员提示此份票据为退单申请提前审核。

如果属于申报数据错误,需要重新填写申报报表的,要附有原申报报表中注明退单原因的原报表。

查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对于以下情况产生争议的,可以查看原始票据底档:

1.《基本医疗保险自费、增负、拒付明细表》(津社保9-1附表或11-1附表)上所显示拒付内容和参保患者所持明细不符的;

2.《基本医疗保险自费、增负、拒付明细表》(津社保9-1附表或11-1附表)上所显示申报发生额和实际发生额不符的。

3.对于经上级审批同意调整支付,但需进一步查询核实原始票据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 申请查看原始票据底档应由单位经办人员提出申请,填写票据查档申请表。经审批后,由医险科档案管理人员 应是:符合调整原则的 统一安排,电话通知有关单位经办人员具体查档时间。参保职工个人申请不予受理。

第三十五条 医疗保险药费票据档案查询的时限为自参保单位接到《基本医疗保险自费、增负、拒付明细表》(津社保9-1附表或11-1附表)之日起两个月之内办理查询,过期不再予以查询。

第三十六条 申请查档时间为医险科前台对外办公时间。第三十七条 参保单位查阅有关原始票据时,须持单位介绍信(需写明查阅事项)、查阅人身份证件、交接单、红联收据和申报原件的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参保职工提出异议的,要有参保职工参加。参保单位查阅有关原始票据后,将查询结果进行登记记录,并由参保单位经办人员、提出异议的参保职工和社险工作人员共同签字认可。

网上服务

第三十八条 目前分中心医险科开设电子邮件和网上服务社区两项在互联网上的服务项目。

第三十九条 电子邮件服务仅指向分中心办公室申请的特定电子邮箱中发送相关政策及规定、回盘数据、退单名册等医保经办信息的服务。

请没有申请特定电子邮箱的参保单位尽快到分中心办公室进行申请。

第四十条 和平分中心医险科党团员青年和部分参保单位经办人员利用业余时间共同架设网上服务社区“和平医疗保险志愿者服务社区”。医险科前台非对外办时间,医险科咨询工作在网上服务社区进行。

网上服务社区地址:http://hpyb.5d6d.com 第四十一条 在网上服务社区发贴提问必须先进行会员注册。网上发贴提问或者回复时,严禁发表有害信息和违反社会公德、激化社会矛盾的话题和帖子

第四十二条 参保单位网上咨询在网上服务社区中“和平参保 单位服务中心”版块中进行。

和平参保单位服务中心版块仅对和平参保单位经办人开放,因此需要申请经办人权限后才能进入。经办人权限在网上服务社区上向管理员way2009发社区短消息进行申请。申请短消息要注明单位名称和经办人真实姓名。

第四十三条 家庭生活困难患者预约申报在网上服务社区进行。

参保单位中如有家庭生活困难的患者因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原因造成全额垫付医疗费用的,可随时在网上服务社区“家庭生活困难患者快速申报通道”子论坛中提出预约申报,我们会根据汇总时间安排此笔申报费用的申报时间,进行快速审核。

论坛发贴预约申报要注明家庭情况、因何原因垫付和申报金额。不必注明具体姓名。

在具体的垫付费用申报材料中除按常规应当准备的材料外,还要附有单位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难的说明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并单独汇总申报。

第四十四条 对医险科经办工作服务中有不同意见及建设性建议的,可在网上服务社区“服务意见征集区”子论坛进行投票或者发帖。我们会根据您的批评和建议改进工作。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分中心医险科所有。

第四十六条 随着医保政策的不断完善,本办法将会随之修订。每次修订,我们均会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到各个单位的社保邮箱中,并通过网上服务社区公告。阅读时请注意文件版本期号。本期版本号为4.01。

4.农村公路管理办法4号 篇四

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河南省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扶贫开 发领导小组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15年7月21日

河南省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权和扶贫项目审批权改革要求,提高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加快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贫困群众脱贫致富步伐,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25号)、《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的意见》(国开发〔2014〕9号)、《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办〔2014〕1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扶贫项目(下称“项目”)是

指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所支持的项目,包括发展资金项目、以工代赈项目、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扶贫贷款贴息项目、等。

第三条 项目审批权下放到县,实行乡镇申报、县级审批、省市级备案、县乡组织实施、乡镇初验、县级验收的项目管理制度。国家、省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项目管理负总责。

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试行乡级报账制度。扶贫开发、发展改革、民族宗教、残联、农业、林业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项目管理相应工作,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项目管理有关情况。

第四条 项目管理的基本原则:(一)省级统筹、分级监管、县负总责;(二)工作到村、扶持到户、精准帮扶;(三)政府推动、市场导向、社会参与;(四)农户主体、自愿申请、因户施策;(五)规划引领、突出特色、因地制宜;(六)强化督导、注重实绩、奖优罚劣。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要求和扶贫开发战略目标,编制脱贫规划,制定实施计划,明确目标任务,抓好项目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级扶贫开发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管理工作,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项目适用范围和对象

第七条 项目主要用于产业扶贫、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改善、扶贫对象培训、扶贫贷款贴息、扶贫重大专项、扶贫改 革试点及其它方面。

探索实施小额扶贫贷款风险补偿、扶贫产业政策性保险补助、扶贫对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涉企扶持资金基金化管理等项目。第八条 项目主要支持国家和省确定的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有扶贫开发任务的县(市、区)。实施精准扶贫,瞄准贫困村和贫困户,做到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脱贫成效精准。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各级项目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省级主要负责全省规划编制,政策制定,项目备案、监管和检查,扶贫对象受益情况监测,项目绩效评估等;(二)市级主要负责辖区内规划编制,项目备案、监管,协调指导项目实施,扶贫对象受益情况监测等;(三)县级主要负责本县规划编制,项目审批、组织实施、监管和验收,项目绩效自评,以及扶贫对象受益情况监测等;(四)乡级主要负责本乡镇规划编制,项目申报、实施和竣工后初验,项目实施情况报送,将项目落实到村到户,完善项目相关档案等。第十条 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为有扶贫开发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

项目实施单位原则上为项目申报单位。在征得受益贫困户同意后,项目可由项目申报单位协议委托受益村民委员会、扶贫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科技推广单位等组织实施。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要求落实项目承建单位,签定项目承建责任合同,并将合同文本抄送县级项目主管部门。

项目实施单位与申报单位不一致的,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的实施、安全、质量、绩效负最终责任。第四章 项目库建设

第十二条 项目库建设的基本程序:发布指南、谋划项目、申请入库并提交项目建议书、入库上报。

第十三条 入库项目分为整村推进基础设施、扶贫搬迁、产业发展、就业促进四类项目。其中产业发展项目包括科技扶贫、产业化扶贫贷款贴息、到户增收补助、贫困村互助资金、扶贫小额信贷贴息等项目;就业促进类项目包括职业教育补助、短期技能培训补助、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和农村致富带头人培训等。

第十四条 各县项目管理部门要根据脱贫规划、实施计划和目标任务,结合本地资源禀赋、扶贫对象需求等,参照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总规模,于当年8月底前编制发布下一项目库建设指南,10月底前建成项目库,并将电子文档逐级报省级项目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项目入库条件:(一)申报主体合格;

二)符合扶贫开发有关政策规定、精准扶贫要求、全县总体脱贫规划、计划;(三)入库项目资料完整,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有关数据表格、贫困户受益情况等材料。

第十六条 各县要加强项目库的动态管理。如需调整,应及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并报上级库进行调整、更新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省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国家集中力量办大事要求,统筹全省工作情况,发布全省扶贫重大专项项目指南,各县根据指南要求,结合本县实际,编制重大专项项目实施方案,逐级上报,经省级项目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后,纳入各级重大项目库备用。

第十八条 各县可根据上级政策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在坚持贫困人口受益和遵循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方向的前提下,探索适合本县实际的扶贫开发项目,并将试点项目相关情况逐级上报。第五章 项目分类管理

第十九条 各县可根据当年用于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的总规模和脱贫目标任务,结合本县实际,参考物价因素,依据相关政策要求,确定当年项目补助标准,并报省市扶贫、财政部门备案。省市扶贫、财政部门认为补助标准畸高畸低的可要求各县予以变更。第二十条 整村推进基础设施项目的适用范围:(一)符合规划要求的贫困村村级道路建设;(二)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三)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四)其它小型公益设施等。

第二十一条 整村推进基础设施项目在未实施过整村推进项目的贫困村及列入“三山”脱贫规划需持续进行提升改造的贫困村中安排,非贫困村不予安排。

第二十二条 整村推进基础设施项目的备案材料包含以下内容:(一)整村推进县、乡、村名称;(二)暳暳村规划投资总数,其中财政扶贫资金数及工程量、行业部门资金数、社会捐助及群众自筹资金数;(三)暳暳整村推进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备案表。第二十三条 整村推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应当做到:(一)项目的实施内容与上报备案的项目一致;(二)项目的申报资料完整、审批程序规范;(三)项目工程招投标合规、合法;(四)项目工程无质量问题;(五)项目工程能够发挥作用、群众满意。

第二十四条 扶贫搬迁项目是对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恶劣地区贫困人口实施的搬迁式扶贫开发,搬迁对象是生存条件恶劣、生活生产困难,用常规扶贫方式不能就地帮其改变生存环境、实现脱贫和受地理环境威胁需要避险的贫困户。

第二十五条 搬迁户的安置方式以集中安置为主,分散安置为辅。安置区的选择要符合产业、国土、环境等规划要求,安置区的地基要坚实

等危险区域。

第二十六条 中央和省级财政扶贫搬迁补贴资金采取先建后补的补贴方式,该资金只能用于搬迁贫困户的建房补贴和与之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七条 扶贫搬迁项目应当做到:(一)补贴给搬迁户的中省财政扶贫资金只能用于建档立卡 的贫困户;(二)建房标准要因地制宜,对搬迁户补贴要实行差别化,确保最困难群众实现搬迁;(三)扶贫搬迁项目要与产业发展、就业促进等项目相结合,确保搬迁群众“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可致富”。

第二十八条 科技扶贫项目的适用范围: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使用优良品种、开展实用技术培训,建设必要的生产性基础设施。原则上采取以物代资的形式进行扶持。申报项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注册成立满一年以上。

第二十九条 科技扶贫项目资金主要用于购买优良品种、引进实用技术、开展宣传培训、建设必要的生产性基础设施。第三十条 科技扶贫项目应当做到:(一)坚持示范引导、持续发展的项目长效机制;(二)坚持受益贫困户挂牌制度;(三)坚持项目竞争遴选制度;

四)坚持建立一套完整的项目申报、评审、实施、总结、验收资料影像留存制度。

第三十一条 科技扶贫项目备案材料包括:(一)河南省扶贫开发科技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二)xx省级科技扶贫项目备案表。

第三十二条 产业化扶贫贷款贴息项目的扶持范围:(一)以畜禽、粮油、果蔬等为主的农副产品加工项目;(二)以设施农业、畜牧业、中药材、林业和水产业等为主的特色种植养殖项目;(三)以开发贫困地区优势资源为主的旅游、文化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四)以吸纳贫困地区劳动力务工就业为主的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五)以承接产业转移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产业项目和结对帮扶贫困村增收致富项目。

第三十三条 产业化扶贫贷款贴息项目扶持对象是:对贫困农民增收辐射带动作用强的扶贫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及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拟申请贴息单位贷款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要与扶贫部门或贫 困村签订扶贫带贫协议,贷款到期完全履约结息后向扶贫部门提出申请,扶贫部门根据扶贫协议落实情况,评审决定。

第三十四条 产业化扶贫贷款贴息项目的备案材料包括以下内容:(一)河南省产业扶贫贷款贴息项目标准文本;(二)河南省产业扶贫贷款贴息项目备案汇总表。

产业化扶贫贷款贴息项目应当做到:(一)项目的建设内容(贷款用途)与上报备案的项目一致;(二)项目的申报资料真实完整、审批程序规范;(三)项目单位与贫困户利益联结机制紧密,确保贫困户受益;(四)项目单位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十六条 到户增收项目是用财政扶贫资金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直接扶持,以达到发展产业增收致富的项目,重点扶持能够发挥当地资源优势、增收效益好,适于贫困户发展的高效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储运、特色旅游、加工制造等项目。

第三十七条 中央和省级财政扶贫资金主要用于扶贫到户增收项目设施补贴、购买种畜(种苗)补贴、生产资料补贴等。用于项目设施建设的补贴资金一律实行先建后补。第三十八条 到户增收项目应当做到:(一)不准扶持非贫困户;(二)财政资金不准现金支付;(三)不准用于非直接发展生产的基础设施;(四)聘请专家和技术人员指导,必须遵从项目实施户意愿并签订服务协议。

第三十九条 到户增收项目的备案材料包括以下内容:(一)河南省扶贫开发到户增收项目标准文本;(二)河南省xx扶贫开发到户增收项目备案汇总表。

第四十条 贫困村互助资金项目是在贫困村由贫困户自发组织成立扶,由国家投入财政扶贫资金、农户自愿缴纳一定的互助金和由社会捐助资金三部分组成项目资金,贫困村民有、民用、民管、民享、周转使用、滚动发展的生产发展资金项目。

第四十一条 贫困村互助资金必须遵循“不吸储、不分红、不出村、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

第四十二条 互助资金试点村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群众有强烈发展致富意识;(二)有一定产业发展基础与潜力,村风民风淳朴、诚实守信;(三)村“两委”班子机构健全,运转有力。

第四十三条 市县要发挥主体作用,努力解决互助资金合作组织注册问题。创新互助资金运作模式,有条件的县(市)要积极探索县成立互助资金总社,实行县级统管;乡镇财政所代管;将互助资金种子金作为担保金存入银行,放大效益;多方筹措互助资金试点资金,实行扩容覆盖等模式。

第四十四条 扶贫小额贷款贴息项目重点扶持有贷款意愿、有就业创业和还款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对贫困村中带贫作用显著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主、种养殖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小额信贷项目,按产业化贴息政策予以支持。

第四十五条 县级安排资金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建立健全以省级专项财政扶贫贴息资金为引导,市县财政资金、社会捐助资金、扶贫龙头企业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共同出资参与的风险补偿机制和担保机制,开展由政府出资、市场化规范运作的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和担

第四十六条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提供5万元以下、期限3年以内的信用贷款贴息扶持,贴息利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第四十七条 扶贫小额信贷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实施范围和重点,风险补偿金建立情况,扶持办法和贴息方式,小额贷款发放、贴息程序,工作目标,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条 雨露计划培训对象是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劳动力和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第四十九条 雨露计划培训方式:(一)职业教育: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二)短期技能培训:学习时间一年以内的短期培训;(三)实用技术培训:为促进贫困村产业发展而对贫困户劳动力开展的种植、养殖、加工等方面的培训;(四)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为提高贫困村负责人和经济组织负责人带领贫困群众创业致富的能力而开展的培训。第五十条 雨露计划培训补贴:(一)职业教育:对培训对象中接受职业教育的在校注册学生进行生活及杂支补贴,高等职业教育连补三年,中等职业教育连补两年。该补贴由学生通过国务院扶贫办雨露计划网站进行职业教育培训补助申请,学生户籍所在县(市、区)扶贫部门审核通过后,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学生家庭的一卡通(或一折通)中;

二)短期技能培训:培训对象在我省省、市、县三级雨露计划培训基地参加培训,培训后取得结业证书和技能证书(资格证书)的,可凭结业证书和技能证书(资格证书)向户籍所在县(市、区)扶贫部门申请一次性补助。扶贫部门审核通过后,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学生家庭的一卡通(或一折通)中;(三)实用技术培训:贫困户劳动力免费参加实用技术培训,所发生的费用由培训基地到当地扶贫和财政部门进行报账;(四)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对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进行免费培训,所发生的费用由培训基地向扶贫部门提交有关材料,经审核确认后报账。

第五十一条 雨露计划项目申报:(一)职业教育和短期技能培训:县级扶贫部门预测当年可补贴人数,根据确定的补贴标准,预留补贴资金;(二)实用技术培训:培训基地制定培训方案,报县级审批后实施;(三)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培训基地制定培训方案,报扶贫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五十二条 雨露计划培训资金补贴时间:(一)职业教育和短期技能培训:每年进行1-2次集中审核补贴;(二)实用技术培训和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培训基地完成培训任务后,即可进行报账。

第五十三条 雨露计划项目备案: 河南省xx雨露计划培训项目备案(汇总)表。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五十四条 项目申报、审批主要程序:(一)项目立项。县级项目管理部门根据省、市下达的责任目标、资金计划,从项目库中择优选择项目予以立项,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通知申报单位组织申报。

(二)项目实施方案批复。项目申报单位按照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县级项目管理部门,县级项目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和批复。

项目补助资金数额较大的,县级扶贫项目管理部门必须组织专家对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具体办法由各县制订。

县级项目管理部门必须在省下达责任目标、资金计划后三个月内完成前款(一)、(二)项工作,对项目实施方案审查、批复完毕。(三)项目备案。县级项目批复文件下达后15个工作日内,县级项目管理部门将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按项目分类管理要求逐级报省、市项目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县级批复项目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省、市扶贫项目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纠正。

第五十五条 除特别情形外,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能立项。第五十六条 项目到村后,除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结合贫困户帮扶规划,精心安排,确保贫困户受益。第五十七条 项目申报、审批中禁止以下行为: — 15 —

一)虚报、伪造、拆分项目;(二)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与扶贫对象脱贫致富无关的项目;(三)除续建项目外,已得到批复的项目不得以相同建设内容向扶贫项目主管部门重复申报。

如有以上行为的,项目管理部门不得受理其当年和下一项目申请,同时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七章 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五十八条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项目监理制度、公示公告制、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估制。

第五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承担扶贫责任,建立贫困农户利益联结机制,确保扶贫对象受益。

第六十条 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后,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原程序报批和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市项目管理部门视情况通知整改或责令县级项目管理部门另行调整安排,情节严重的,除进行全省通报和调整项目外,视具体情况扣减该县下一项目资金:(一)项目实施方案批复文件下达后三个月内不能及时启动 项目的;(二)未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要求实施的;— 16 —

(三)项目实施环境和条件变化,应调整而未调整的。,不属于以上调整范围。

第六十一条 项目实行分级分类公告公示制度。

项目实施方案审批后,项目审批单位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适当形式公开项目相关信息,主要包括资金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使用单位等,同时公布监督电话,受理并反馈社会各界反映的意见和问题。

项目建设启动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10个工作日内在项目区通过公开栏(墙)、项目标志牌等方式公开公示相关信息,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资金来源、资金规模、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情况、管理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等。第六十二条 项目实施和管理过程中依法应当属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范围及实行监理的有关事项,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及监理有关规定执行;未实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项目实施。

第六十三条 扶贫项目中的工程和设备采购类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为保证项目工程质量,应按不高于工程合同金额的10%(设备采购可根据合同确定)预留质量保证金。预留的质量保证金,在工程完工验收交付使用一年后,经复验无质量问题,应及时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如果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由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责成项目施工单位按照项目建设合同书的要求限时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经项目主管部门申请,由财政部门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维,按程序和要求报账拨付。对于工程类项目完工两年后仍未提出拨付申请的质量保证金,经项目主管部门申请,由财政部门直接转作维修费用。

第六十四条 各级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项目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启动后,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在每次拨款或报账后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实施进度、资金使用情况、农户受益情况等相关信息报县项目管理部门。受协议委托的项目承建单位必须定期向项目实施单位报送项目进度等情况。

未按要求报送信息或者未按实施方案完成项目进度的,县级项目管理部门应当要求项目实施单位进行整改。

第六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及时将扶贫对象受扶持情况录入全国统一的贫困人口建档立卡管理系统并逐级报省、市、县扶贫项目管理部门。

第六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和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项目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管理。第八章 项目验收和评估

第六十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后组织初验,并于20个工作日内向县级项目管理部门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县级项目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单位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县级项目管理部门须要求项目实施单位限时整改直至通过验收。

第六十八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有:立项文件、项目资金文件和项目实施方案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补助100万元以上的单个项目须有项目竣(完)工决算审计意见。

项目验收主要内容有:计划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工程质量、项目综合效益、项目和财务档案资料情况、公示和标牌情况、管护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等。

项目验收评定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六十九条 到户项目形成的资产为项目受益农户所有,非到户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为项目受益村民集体所有。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将通过验收的项目资产交付项目受益对象管理,并指导其建立项目管护制度,明确管护责任和相关权利义务。

各地应按照“谁受益、谁负担”、“以项目养项目”的原则筹集项目后续管护费用。鼓励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和建立健全项目管护机制。第七十条 实行项目绩效评估制度。由省级项目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相关单位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估和后续跟踪,并根据项目绩效评估结果给予奖惩。具体评估办法由省级项目管理部门另行制定。第九章 项目监督

第七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大对项目资金拨付、使用、报账等管理力度,实行全程监控。

第七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省、市审计部门适时对县级项目审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十三条 项目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监督检查和协调指导等工作,项目实施单位应当自觉接受、主动配合各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检查监督。对项目监督管理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七十四条 对发现的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或者因工作造成严重损失浪费,以及利用职权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要移送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部门依纪依法查处。

第七十五条 项目管理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主动接受人大和政协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监督制度,组织驻村帮扶干部、大学生村官、扶贫志愿者、社会组织等第三方力量参与项目监管,引导扶贫对象主动参与项目管理,建立投诉机制和义务监督员制度,全面接受社会监督。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国家和省对项目申报和审批、实施和管理、验收和评估、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七条 各市、县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逐级报省项目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在项目实施、管理过程中违规、违纪、违法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中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的资金管理及报账按照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项目管理规范性文件中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抄送: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民委、农业厅、林业厅、省残联。

5.农村公路管理办法4号 篇五

发布部门: 地勘处 发布人: 发布时间: 2011-03-02 17:18:02 浏览次数:437

湘国土资发[2011]4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矿产资源

勘查实施方案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各有关地勘单位:

为加强地质勘查监督管理,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审查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29号)的要求,我厅制定了《湖南省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审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省有色地质勘查局、省核工业地质局、省煤炭地质局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印制

湖南省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

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地质勘查监督管理,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审查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29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一)国土资源部审批发证的除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外的探矿权实施方案。

(二)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发证的实施方案。

(三)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出资的勘查实施方案已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查的,不再评审其实施方案。

第三条 实施方案由探矿权人或探矿权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审查申请,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组织审查,省国土资源厅委托有关单位承担实施方案的评审工作。

第四条 省国土资源厅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省地质勘查项目评审专家库;

(二)审定实施方案的评审专家;

(三)认定实施方案的评审意见;

(四)受理实施方案的评审资料、复审或重审申请,并组织复审或重审实施方案;

(五)对实施方案的评审情况进行监管。

第五条 承担实施方案评审工作的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省地质勘查项目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 家,并安排专家评审实施方案;

(二)组织召开勘查实施方案评审会;

(三)负责对专家评审意见进行整理,督促申请人按照专家意见修改实施方案,形成最终评审意见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同时抄送探矿权申请人。

第六条 实施方案必须由具有相应地勘资质的勘查承担单位编制,方案编制必须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大纲》(国土资厅发[2010]29号)的要求。

第七条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或转让申请书一份;

2、实施方案七份及附图二份(方案中设计有坑探、老窿清理等井巷工程的,还须提交坑探专项设计);

3、勘查许可证复印件(新立的,提供探矿权出让合同复印件)一份;

4、勘查承担单位的相应地勘资质复印件一份;

5、市州国土资源局探矿权(转让)申请核查意见表一份;

6、申请探矿权延续的,应提交矿产勘查年度工作总结、年检报告和上次实施方案的评审意见书各一份; 第八条 评审专家由技术专家和经济专家组成,每个项目的评审人员一般由3-5人组成,评审组设主审1人,副审2人(技术1人,经济1人)及相关行政管理人员。必要时,评审组可对项目进行实地调查。

第九条 勘查实施方案评审以会审形式定期进行。申请探矿权延续的,探矿权人还须携带已实施勘查工作的原始资料上会并供主审专家查验。不提供勘查工作原始资料的,原则上不评审其方案。

第十条 实施方案评审结论为:

通过的,由承担实施方案评审工作的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实施方案评审意见书并在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上公开;

修改通过的,探矿权人或探矿权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修改好的实施方案送主审专家确认,并由承担实施方案评审工作的单位按规定出具实施方案评审意见书;

重编重审的,探矿权人或探矿权申请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编制实施方案并提出评审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人对评审结论有重大异议的,可在收到评审意见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书面复审申请。省国土资源厅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组织复审的决定。决定予以复审的,复审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形成复审意见。第十二条 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意见书应自评审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含实施方案修改时间)。

第十三条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与申请人及勘查单位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以及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专家不得参加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应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实施方案质量负责,对提供评审的资料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 申请人提供评审的资料弄虚作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由省国土资源厅给予通报并取消评审专家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农村公路管理办法4号 篇六

柳州市申请保障性住房家庭收入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收入的核定行为,根据《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广西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桂政办发[2010]21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仅申请我市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收入认定工作。第三条 市民政局负责我市申请保障性住房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城区民政局以及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保障性住房家庭收入核定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承担本辖区申请保障性住房家庭收入核定的日常服务工作

第五条 申请保障性住房家庭人口的核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及公安部门制发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实际共同生活的成员计算,具体是指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户口在一起或虽不在一起但实际共同生活的成员。具体包括:

(一)夫妻;

(二)父母与未成年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

(三)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子女与无劳动收入的父母、继父母、养父母;

(五)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六)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七)其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共同生活的成员。

家庭成员中有在院校读书的学生和服现役的士兵,可不受户口迁出限制,纳入保障家庭人口范围。

第六条 申请保障性住房家庭收入的计算按实际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实物收入、他人赠与及有价证劵收入的总和核定。主要包括:

(一)工资、奖金、补助、津贴和其它劳动收入;

(二)解除劳动关系安置费、经济补偿金、失业期间领取的失业保险金,职工遗属补助金、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等收入;

(三)银行存款及利息、债劵、股票(彩票)、股息、红利等收入;

(四)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资助、赠与,借款及各类中奖所得的收入;

(五)出租房屋、物品或转让财产、技术等所得的收入;

(六)经营承包的收入;

(七)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八)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第七条 申请保障性住房下列收入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范围

(一)奖学金、见义勇为奖金、独生子女奖金、劳模津贴、政府给予的特别奖金;

(二)学校、社会、个人或政府给予的困难学生的补助金、助学金;

(三)个人、社会或政府给予困难家庭的临时困难救济金、一次性救助金;

(四)国家发给优抚对象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等;

(五)残疾人的保障金、孤儿救济金、低保户的低保金;

(六)因工(公)致残返城知青的护理费;

(七)在职职工个人缴存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未提取前)、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

(八)职工死亡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职工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

(九)义务兵津贴、家属优待金、退伍军人退伍费、转业军人安置费等;

(十)文革期间受迫害致死人员遗属生活补助金;

(十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其它收入项目。

第八条 申请保障性住房家庭收入计算的补充。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所从事相对非固定的工作,而难以计算收入的,比照辖区内同行业月平均工资收入或按不低于我市当年颁布的市、县月失业保险金最低档标准计算。从事个体经营的申请人家庭,按行业标准对其家庭收入情况进行评估。从事农副业生产、承包土地种养殖等收入,按实际收入或评估计算,难以评估计算的,按上年度当地人均月收入计算。凡在柳州市行政区域外务工的人员,从事的工作难以计算收入或无法提供收入证明的,均按我市上年度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如用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高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实际收入证明计算。

(二)由企业主管部门出具有效证明,确认其连续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上领不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养老金等“应得收入”,且今后也不能补发的职工,其收入认定时按实际收入计算。

(三)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城市居民,其家庭收入的计算应从领取的经济补偿金中扣除其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扣除后的结余部分按照可分摊的36个月数计入家庭月收入。如果补偿的结余部分为负数或零,则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不再计入家庭收入。

(四)赡养费、抚(扶)养费,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没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不低于赡养人、抚(扶)养人家庭月总收入的10%计算;赡养人、抚(扶)养人家庭本身是低保对象的,视为无赡养、抚(扶)养能力。

(五)因城建规划、危房改造、拆迁等原因一次性领到房屋拆迁补偿金按照可分摊的36个月数计入家庭月收入。计算时,要考虑支付房租、医药费及扣除各种借款(需提供相关证明)。

(六)退出现役符合安置政策的义务兵或士官在超过部队发给生活费时间,因组织原因仍未能安排工作的,在等待安置期间,按无收入计算。

(七)因建设征地“农转非”由农村居民户口转为城市居民户口,并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的家庭,缴纳社会保险后的结余金额,按可分摊的36个月数计入家庭月收入。如承包农村其它土地尚未退出的,应将当年土地收入计入其家庭收入。

第九条 市辖六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执行。

7.农村公路管理办法4号 篇七

2016年9月2日

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规范造价行为,合理控制建设成本,保障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下统称公路工程)的造价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造价活动,是指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的确定与控制,包括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变更费用、竣工决算等费用的确定与控制。

第三条 公路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造价依据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制定公路工程造价依据。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公路工程造价依据,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制定补充性造价依据。

前款所称造价依据,是指用于编制各阶段造价文件所依据的办法、规则、定额、费用标准、造价指标以及其他相关的计价标准。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对通用性强、技术成熟的建设工艺,编制统一的公路工程定额。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定额中缺项的,或者地域性强且技术成熟的建设工艺,可以编制补充性定额规定。

第七条 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路工程造价依据中未涵盖但公路工程需要的造价依据,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该工程施工工艺要求等因素组织开展成本分析。

第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造价依据的编制和修订工作,促进造价依据与公路技术进步相适应。公路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造价咨询等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九条 编制造价文件使用的造价软件,应当符合公路工程造价依据,满足造价文件编制需要。第三章 造价确定和控制

第十条 公路工程造价应当针对公路工程建设的不同阶段,根据项目的建设方案、工程规模、质量和安全等建设目标,结合建设条件等因素,按照相应的造价依据进行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承担公路工程造价控制的主体责任,在设计、施工等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一)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负责组织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变更费用、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的编制;

(二)对造价进行全过程管理和控制,建立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台账,实现设计概算控制目标;

(三)负责公路工程造价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报送;

(四)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综合分析项目建设条件,结合项目使用功能,注重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比选,充分考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运营养护需要,科学确定设计方案,合理计算工程造价。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其编制的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做好前后阶段的造价对比,重点加强对设计概算超投资估算、施工图预算超设计概算等的预控。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编制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结算等造价文件。

第十四条 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鼓励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升职业素质。

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应当对其编制的造价文件的质量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立项阶段,投资估算应当按照《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等规定编制。

第十六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阶段,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应当按照《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等规定编制。

初步设计概算的静态投资部分不得超过经审批或者核准的投资估算的静态投资部分的110%。

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

第十七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工程计量计价事项。

设有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应当根据造价依据并结合市场因素进行编制,并不得超出经批准的设计概算或者施工图预算对应部分。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与设计概算或者施工图预算的对比分析,合理控制建设项目造价。

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根据市场及企业经营状况编制,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第十八条 国家重点公路工程项目和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初步设计的公路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阶段,将施工合同的工程量清单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保证承担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设计深度要求和勘察设计质量,避免因设计变更发生费用变更。发生设计变更的,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程序后,合理确定变更费用。

第二十条 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期内,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计划及时编制该项目费用预算,并根据工程进度及时编制工程造价管理台账,对工程投资执行情况与经批准的设计概算或者施工图预算进行对比分析。

第二十一条 由于价格上涨、定额调整、征地拆迁、贷款利率调整等因素需要调整设计概算的,应当向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申请调整概算。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应当进行审查。

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造成超概算的,不予调整设计概算。

由于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设计方案变更等因素造成的设计概算调整,实际投资调增幅度超过静态投资估算10%的,应当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者核准部门调整投资估算后,再由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查调整设计概算;实际投资调增幅度不超过静态投资估算10%的,由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直接审查调整设计概算。

第二十二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编制竣工决算报告及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造价执行情况报告。审计部门对竣工决算报告提出审计意见和调整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对竣工决算报告进行调整。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加强对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检查。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路工程造价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相关单位对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公路工程造价依据的执行情况;

(二)各阶段造价文件编制、审查、审批、备案以及对批复意见的落实情况;

(三)建设单位工程造价管理台账和计量支付制度的建立与执行、造价全过程管理与控制情况;

(四)设计变更原因及费用变更情况;

(五)建设单位对项目造价信息的收集、分析及报送情况;

(六)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单位和人员的信用情况;

(七)其他相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 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对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和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情况进行监管,纳入统一的公路建设市场监管体系。

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公路工程造价相关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交通运输部建立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化标准体系,建立部级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平台。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省级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并与部级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公开应当严格审核,遵守信息安全管理规定,不得侵犯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及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造价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分析评估,为造价依据调整和造价监督提供支撑。

第二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相关单位和人员通报,责令其限期整改。监督检查结果应当纳入公路建设市场监管体系。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公路养护工程可以根据作业类别和规模参照本办法执行。

8.农村公路管理办法4号 篇八

公路局 交公路发【2011】505号

2011年09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现将《“十二五”公路养护管理发展纲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可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十二五”公路养护管理发展规划,并报部备案。

交通运输部(章)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十二五”公路养护管理发展纲要》

“十二五”时期(2011年至2015年),是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时期,也是公路交通行业转变发展方式,推进“两型”和“低碳”交通发展,促进现代交通运输业发展的战略机遇期。为适应新的形势要求,促进全国公路养护管理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国民经济发展,服务于新农村建设,服务于群众安全便捷出行,特制定本纲要。

一、突显服务理念,“十一五”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得到全面发展

1.公路养护管理事业取得显著成绩。过去五年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服务理念,以“更好地为公众服务”为价值观,在加快公路建设的同时,全面加强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公路网总体水平明显提高。以高速公路为骨架的干线公路网络基本形成,国省干线公路等级逐步提升,农村公路行车条件不断改善。截止2010年底,全国公路总里程突破400万公里,其中高速公路7.4万公里,二级及以上公路44.7万公里,国省干线公路中二级及以上公路比例达到72%,国省干线公路水泥、沥青路面铺装率达到94.9 %,乡镇公路通达率达到99.9%,通畅率达到96.6%,建制村通达率达到99.2%,通畅率达到81.7%。“十一五”期间,全国公路优良路率平均每年增长1%。截止到2010年底,全国高速公路优良路率达到99.2%,国道优良路率达到79%,省道优良路率达到75%。

——干线公路养护管理更趋规范。“十一五”期间,各地进一步完善养护技术体系,修订了《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等规范,颁布实施了《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同时加大养护资金投入,积极实施公路养护工程和路网结构改造工程,实施了桥梁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专项行动。“十一五”期间,全国累计用于公路养护工程的资金约8011亿元,完成路网改建工程 55万公里、公路大修工程16.7万公里、公路中修工程36.4万公里。同时还完成危桥改造11296座/87万延米,完成了国省干线公路安保工程实施工作并累计整治安全隐患路段36万处/12万公里,处治公路灾害路段10283公里。全国国省干线公路的技术状况和安全水平稳步提升。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取得历史性突破。2005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各省市相继出台了具体实施意见,明确了农村公路养护主体与责任,建立健全了政府投入为主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渠道和以县为主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得到逐步加强。截止2010年底,全国农村公路列养里程已经占农村公路总里程的94.3%,其中18个省市实现“有路必养”的目标。

——公路网公共服务水平稳步提升。“十一五”期间,建立了覆盖全国40万公里公路的路况信息报送系统并有效运行;公路与气象部门全面开展合作,共同加强公路气象预测预报和恶劣气象预警等工作;部分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了公路公众出行信息服务系统,并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发布公路路况以及公路交通气象信息;建立了我国自有产权的电子不停车收费相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进一步推广实施高速公路联网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全国共27个省(区、市)实施了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组织开展了京津冀和长三角等区域ETC系统的应用示范工程。到“十一五”末,全国开通了2000多条ETC车道,ETC用户达到150万,高速公路通行效率明显提高。此外,修订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和《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等技术规范,组织完成了国家高速公路网命名编号与标志标牌更换工作。

——路网管理与应急保障能力进一步加强。“十一五”期间,有效应对处置南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汶川和玉树地震、舟曲泥石流灾害、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交通保障,以及汛期防洪与冬季强降雪等一系列重大突发事件。进一步修订完善了《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初步建立了部省应急会商机制,完善了应急信息报送等制度,探索建立高速公路跨区联动协调等应急运行机制。经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武警水电、交通部队纳入国家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初步建立了专兼结合的公路应急抢险保通队伍,定期组织开展警地联合公路应急演练。此外,部印发《全国公路网管理与应急处置平台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各地启动了部省两级公路网管理与应急处置中心平台建设,现已实现部与17个省区市的公路视频数据接入共享。

——公路法制和路政管理工作得到加强。“十一五”期间,先后出台了《公路保护条例》、《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等法规规章以及地方性的公路管理方面的法规和技术规范,公路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体系进一步完善。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会同公安等部门持续开展集中治超工作,严重违法超载超限运输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建成一批设置规范、标识统一的治超检测站点,逐步推进治超信息系统联网。加强路政管理,完善并执行公路执法评议考核制度、执法责任制度和执法公示监督制度,实现全国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目标。

——燃油税费改革平稳实施。2009年年初,国务院正式实施成品油价格与税费改革,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取消了公路养路费等六项交通规费,基本完成了44万多名改革涉及人员的安置工作。同时,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十一五”期间全国18个省区市取消了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撤销收费站1892个。

总体上,《“十一五”公路养护管理事业发展纲要》确定的主要任务基本完成,目标基本实现,全国公路养护管理事业健康发展,养护管理的基础性地位得到增强,公路服务水平得到改善,公路交通防灾抗灾和应急处置能力得到提高,公路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得到提升,充分发挥了公路基础设施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性、服务性、先导性作用,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全便捷出行做出了重要贡献。

2.公路养护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快速发展的公路建设和日益高涨的公众出行需求相比,我国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仍然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公路养护资金缺口进一步扩大。随着我国公路里程的不断增长、交通流量的快速增加以及公众需求的日益提高,公路养护管理任务越来越艰巨、资金需求越来越大。但是一些地方对公路养护的重要性认识依然不足,重建轻养、以建代养问题依然存在,导致公路养护投入不足。燃油税费改革后,普通公路建设、养护面临巨大的资金压力,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严重短缺。

——路网结构有待完善。高速公路网络尚未形成,断头路依然存在;一些主要高速公路的通行能力不足且可替代路线少,部分重要省际通道相邻省区市的公路技术等级不匹配的问题突出,路网整体服务能力和通行保障水平不高,部分公路交通拥堵较为严重;少数普通国道干线公路技术等级低、通行能力不足、服务水平低。

——公路服务水平亟待提高。公路网尤其是普通公路的监控设施不够完善,公路数据库的动态更新机制和应用支撑体系尚未建立,路况信息采集和发布机制还需进一步完善,公路服务信息量少且更新不及时,特别是普通公路信息服务体系尚未建立,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难以满足公众出行服务多样化和个性化的需求。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的服务功能与水平还有待提高。

——公路安全形势依然严峻。普通公路特别是农村公路的安全防护设施不够完善,部分公路安全设施标准偏低;重载货车和船舶压垮、撞毁桥梁的安全事件时有发生,桥梁安全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公路基础设施的耐久性和抗灾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公路应急物资储备和保障能力依然不足,有效的公路跨区联动协调机制尚未建立,公路网管理与应急处置平台体系尚未形成。——公路养护管理的基础支撑仍然薄弱。地方公路管理体制不适应公路网络化运行管理与应急处置需要的矛盾日益突出,公路养护管理标准规范体系有待完善,公路养护技术力量薄弱,特别是高速公路养护施工技术和工艺难以满足快速、安全、环保的要求。预防性养护技术体系和科学决策体系尚待完善。公路网运行监测与应急处置缺乏有效的技术手段,部分公路安全技术难题尚未得到彻底解决。

二、坚持科学发展,准确把握“十二五”公路养护管理发展方向

3.公路养护管理面临新的形势与挑战。从养护任务角度看,“十二五”期间将迎来周期性的公路养护高峰期,加之公路交通流量特别是重载交通量的持续快速增长,公路将面临集中大修和改造的压力,养护任务极为艰巨;从资金保障角度看,“十二五”期间公路养护资金不足的矛盾更为突出,特别是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取消收费后,随着普通公路融资难度加大,公路养护资金缺口进一步加大,而燃油税费改革后,公路养护资金的拨付程序与管理方式发生了变化,这将对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规模和养护管理模式产生一定影响。从服务需求和安全保障角度看,随着汽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和机动化社会的快速到来,公众对公路交通出行服务的期望和要求不断高涨,交通拥堵和安全问题日益被高度关注并逐步成为社会问题。加之,随着全球气候变暖,极端恶劣天气不断增多,由此引发的重特大自然灾害及突发性事件日益增加,交通运输安全风险持续加大,这对公路交通安全应急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提出了更大的挑战。此外,我国已进入资源环境矛盾的凸显期,公路养护管理是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社会的重要领域。发展绿色养护,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有效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日益成为一项紧迫、艰巨而又长期的任务。因此,“十二五”期间,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必须立足于“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中央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适应新变化,满足新需求,不断提高路网的服务能力和水平,更好地管理和维护好公路基础设施网络,更好地为公众服务。

4.公路养护管理急需转变发展方式,促进科学发展。牢固树立并继续贯彻“更好地为公众服务”的价值观念,和“公路建设是发展,养护管理也是发展,而且是可持续发展”的发展理念,努力转变公路养护管理发展方式,坚持“提升管理水平、推进科学养护、强化应急保障、确保优质服务”的方针,进一步夯实公路养护管理基础,全面加强公路养护管理,切实提高公路基础设施网络使用效率和服务水平,促进公路交通网络“更安全、更畅通、更便捷、更高效、更经济、更和谐”。

5.公路养护管理事业发展的基本原则。“十二五”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以公众出行需求为导向,强化公路综合服务体系和服务能力建设,始终把“更好地为公众服务”作为养护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拓展服务内涵、丰富服务形式、提升服务品质。——安全第一。把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健全标准体系,强化安全监管,消除安全隐患。完善应急管理体系,强化运行机制,加快队伍建设,提高公路安全和应急保障能力。

——养护优先。强化公路养护管理的基础性地位,建立稳定的养护资金渠道,加大养护投入,加强公路养护和保护,充分发挥现有公路基础设施的使用效率。

——依法治路。健全法律法规体系,明确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地位,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推进依法履职、依法行政,加大公路保护力度。创新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效能,降低管理成本,增强管理透明度。

——科技支撑。加大自主创新力度,完善技术体系,实现科学决策,推进公路养护管理的技术进步。强化环保意识,推行绿色养护,发展预防性养护、再生利用、安全监测等技术,提高养护管理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促进人、车、路、自然和谐发展。

——体制创新。本着“层级清晰、事权明确、权责一致、运转高效”的原则,深化公路管理体制改革,理顺事权关系,建立适应燃油税费改革需要和公路网管理特性的公路管理体制。

6.公路养护管理事业发展目标。

力争到2015年,全国公路的技术状况和网络结构明显改善,路网的整体服务水平和安全保障水平明显提高,路网的协调管理能力、通行保障能力、应急处置能力明显增强,公路养护和管理的标准规范体系初步形成,依法治路和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公路管理体制改革稳步推进,初步形成高质量工程、高品质服务、高效率监管、高科技支撑、高素质队伍的公路养护管理格局,逐步实现管理决策科学化、养护作业规范化、路网调度智能化、运营服务精细化、应急救援高效化、路政管理法治化的目标,确保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总体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安全便捷出行服务的需要。主要发展指标如下:

——国道中二级及以上公路比重达到70%以上,消除国省干线公路中的断头路、等外路,同一省际通道相邻省区市公路技术等级基本匹配;

——国省干线公路水泥、沥青路面铺装率达到95%以上,总体技术状况MQI达到80以上;高速公路平均路面使用性能指数PQI大于90,国省干线公路(高速公路除外)平均PQI大于80,且PQI值小于70的比重下降至12%以内;

——国道平均运行速度达到60公里/小时;

——国省干线公路现有危桥改造率100%,当年新发现危桥处治率100%。基本完成县乡公路中桥及以上现有危桥改造任务。农村公路危桥数量呈逐年下降趋势;

——每年国省干线公路实施大、中修工程(含预防性养护)的里程比重不少于17%;

——全国公路养护废旧沥青路面材料循环利用率达到40%,国省干线公路废旧沥青路面材料循环利用率达到70%,高速公路废旧沥青路面材料循环利用率达到90%; ——基本建立覆盖国家高速公路和主要国省干线公路的路网管理与应急处置中心平台体系,各省级路网管理与应急处置中心平台基本建成并与部级平台联网互通。高速公路重点路段运行实时监测覆盖率达100%,东中部地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重要节点实时运行监测覆盖率达60%;

——全国范围内高速公路联网电子不停车收费(ETC)的平均覆盖率达到60%,建成ETC车道6000条以上,ETC用户超过500万个;

——现实一般灾害情况下公路应急救援2小时内到达、公路应急抢通24小时内完成;

——建成具备24小时内预报、6小时内预警的国省干线公路气象监测网络和预报预警服务体系。

三、以加强国省干线公路改造为重点,进一步提高路网通行能力

7.进一步完善路网结构。推进国家高速公路建设,提高主要通道的通行能力和全国高速公路的网络化程度。全面实施国、省干线公路改造,提升干线公路技术等级、服务能力和水平。继续推进农村公路建设,完善农村公路基础设施,提高农村公路抗灾能力和安全水平,满足农民群众的基本出行需求。到2015年,基本形成路网结构趋于合理、区域差距明显缩小、城乡衔接更加顺畅的公路交通网络。

8.重点实施国省干线公路改造工程。“十二五”期间每年安排一批国省干线公路重点路段进行综合改造,重点提高国省干线公路中的二级及以上公路的比重,加快拥堵和交通瓶颈路段的升级改造,完善公路指路标志以及交通标志标线,增设必要的爬坡道、休息区、便民服务点、应急救援点、出行信息采集与发布设施以及标准化、规范化的治超检测站点,加强路域环境综合治理、绿化美化和公路文化等建设,着力提升国省干线公路的技术等级、路况水平和服务能力。

9.继续实施路网结构改造工程。以国省干线公路、重要县道、通客运班线、学生班车和旅游公路为重点,继续实施危桥改造工程和公路安保工程。加大国省干线公路灾害防治工程实施力度,基本完成国道、省道公路中抗灾能力明显不足路段的改造任务,力争同一路段灾害损毁重复发生率控制在5%以内。在自然灾害频发地区按每个县拥有两条抗灾能力较高公路的标准推广和实施“生命线”工程,提高公路网的抗灾能力。

四、以完善养护管理制度和规范体系为基础,进一步加大养护管理力度

10.加快完善公路养护管理制度和规范体系。研究制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市场准入、招投标、公路技术状况监督、长大桥梁安全运营管理和监测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制修订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养护定额和标准规范,规范路况检测、养护施工作业流程,形成一套公路养护科学决策机制、规范化管理标准及技术指南。

11.加大公路养护工程实施力度。结合国省干线公路改造、文明样板路创建和标准化美化工程(GBM)的实施,在全国组织开展以“畅、安、舒、美”为主题的公路养护示范工程创建活动。加大预防性养护力度,树立全寿命周期养护成本理念,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预防性养护指导政策、技术标准,探索形成一系列预防性养护技术,列出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全面实施预防性养护。在保证公路日常养护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公路养护工程资金投入,及时组织实施公路大、中修工程,保持公路设施良好的技术状况,确保路网的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

12.重点加强桥隧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全面落实桥隧养护的技术政策和管理制度;加强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管理,强化健康监测和实时监控系统建设,逐步建立部、省两级桥梁安全监管机制,部将对部分跨越大江大河及跨海通道等特大型桥梁、隧道进行重点监控,对结构状况和养护运营进行抽检。要以特大和大型桥梁、特殊结构桥梁、双曲拱桥、系杆拱桥以及有一定使用年限的老旧桥梁为重点,加强养护、巡查、检测和隐患排查等工作,并及时采取现场监管和交通管制等措施,确保桥梁安全。加大桥梁养护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研究建立桥梁养护从业人员资格制度。

13.全面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机制,继续推进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分清事权,分级管理。进一步完善指标体系和考核体系,落实农村公路养护责任主体。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建立长期稳定可靠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渠道,着力解决农村公路缺桥少涵、安全防护设施不足、危病桥数量多、抗灾能力弱等突出问题,实现农村公路“有路必养”目标。

14.加强公路养护装备与能力建设。推进公路养护大道班建设,逐步为公路养护施工及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专业养护机械装备,以及专用的通勤车辆和安全防护设施等,不断改善基层养护单位和人员的生产、生活条件,保障养护施工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同时提升基层养护单位和道班的专业化、机械化养护水平以及应急保障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

15.提高养护施工安全保障水平。严格执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加强对公路特别是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的现场监管,督促养护施工企业按规定设置明显的施工及安全警示标志,切实做好养护施工路段交通组织管理工作,保障施工作业现场安全和车辆有序通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及运营单位要加大监督检查和省际沟通协调工作力度,统筹安排省际间相邻路段以及同一通道不同公路的养护施工计划,避免集中进行养护作业施工造成交通堵塞。

五、以构建养护科学决策体系为依托,进一步提高养护科技水平

16.推进公路养护科学决策。大力推进公路养护信息化建设,完善部省两级公路数据库,建立数据动态更新机制。全面推广路况快速检测、分析、决策支持成套技术,促进路面、桥梁、隧道等养护管理系统的普及与集成应用。完善公路养护科学决策制度,研究建立以路况水平、服务水平和资金需求、投资效益评估结果等因素为依据的公路养护决策机制,初步实现在最佳时间对最需要实施养护的路段,采取最恰当的养护措施,提高公路养护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和养护资金使用效率。

17.积极推进绿色养护。研究推广符合资源节约、节能减排的绿色养护技术。重点推广沥青路面再生和温拌、水泥路面就地利用、废旧轮胎橡胶利用等废旧路面材料的循环利用技术和施工工艺,着力解决路面耐久性不足导致的早期损坏、车辙、反射裂缝等常见病害,在养护施工作业中降低排放,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18.加强养护新技术的研发应用。大力开展养护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的研究和应用,重点研发推广公路养护科学决策成套技术、公路和桥梁隐蔽工程检测技术、全寿命周期养护设计、高速公路快速养护施工技术、应急处置技术等,高度重视灌缝、挖补、水泥路面日常养护等技术和材料、设备的研发应用,着力提高全国公路养护整体技术水平。

六、以完善路网运行监测体系为抓手,进一步提高路网服务水平

19.加快公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平台体系建设。基本建成部公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全面推进省级公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示范工程建设和部省平台联网建设,形成信息互通、协同高效的公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平台体系,为路网运行监测、协调会商与指挥调度、公众出行服务和应急处置提供支撑。

20.加强公路网运行监测体系建设。编印公路网运行监测和服务相关技术要求,结合公路建设与改造工程,重点加强高速公路和重要干线公路运行监控设施建设,合理设置公路运行监控与信息发布设施,形成完善的公路网运行信息监测网络,基本实现部对国家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重要路段、长大桥隧、大型互通式立交桥以及区域交通状态等的实时监控和信息发布。力争到“十二五”末初步实现国家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网络的可视、可测、可控。

21.建立完善路网跨区联动协调机制。结合全国路网平台体系建设,通过推进路警联合办公、跨区定期会商等机制,实现高速公路和重要干线公路跨区域、跨部门的联动协调管理。选择条件成熟的路网区域,研究跨区域路网仿真决策和协调调度辅助支持系统。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对重要易堵路段进行现场监管和交通疏导,并采取措施实行综合治理,避免出现大范围严重堵车现象。

22.全力做好公路出行服务工作。制定并实施公路服务标准规范和等级评定等制度,完善公路休息区、便民服务点等设施,进一步强化和规范高速公路及其收费站和服务区的经营管理行为,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实现高速公路收费站和服务区24小时不间断服务。建立基本覆盖重要国省干线公路的交通广播网络及行业统一的出行信息服务平台,提供多渠道、全方位、立体化的综合出行信息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个性化的出行服务要求。23.全面开展公路气象预报服务工作。深入推进各地交通与气象部门的合作与会商,完善合作工作机制,促进两个部门的工作信息平台的联网共享,共同做好公路交通气象预测与预警工作。推进公路交通气象观测站建设,实现交通、气象观测站点和公路交通气象信息的集成共享。

七、以强化安全应急能力建设为基础,进一步提高应急处置水平

24.进一步完善公路交通预案体系。按照部修订后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完善地方公路交通应急预案,重点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针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的专项处置预案和针对重大桥梁、隧道等现场预案,着力提高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力争到2015年,初步形成部、省、市、县四级公路交通应急预案体系。

25.强化应急运行机制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预测预警、应急处置和信息发布等应急运行机制。加强高速公路应急管理的多部门、跨区域协作,推动跨部门、跨区域的沟通与交流,建立预警信息快速通报与联动响应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公路交通应急演练,建立公路应急管理培训制度,进一步提高公路应急处置与保障能力。

26.建立公路应急抢险保通队伍。在积极培育公路养护市场的同时,加快组建以地方公路管理机构现有力量为主体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路应急养护中心以及专业化的公路应急抢险保通队伍。充分发挥武警交通部队作为国家级公路应急抢险保通专业力量的优势,按照有关规定承担部分具有重要意义的国(边)防公路的养护保通以及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逐步落实重要的公路桥梁和隧道由武警部队守护。长大桥隧还应根据需要组建必要的专业化养护队伍,提高其应急处置与养护保障能力。

27.推进公路交通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建设。根据国省干线公路分布情况,按照“均衡分布、分片负责、有效衔接”的原则,重点建设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物资储备中心,配备必要的公路抢通物资和大型交通专用抢险装备、车辆及机械。充分利用公路养护施工企业的装备设施资源,统筹规划建设省级公路应急保障基地,基本建成包括地方公路交通部门和武警交通部队的公路交通应急物资储备体系。

28.构建高速公路应急救助网络。以高速公路服务区为依托,以统一规范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为重点,加快高速公路应急救援装备、队伍建设,会同公安、卫生、消防等相关部门,建立高速公路应急救援联动机制,逐步构建集运力集结、资源补给、医疗救助、车辆维修等功能于一体的高速公路应急救援体系。督促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强化车辆救援服务工作,并根据需要在高速公路沿线统一布点和配置专业清障车辆和设备,依托路网管理与应急平台,建立健全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调度和指挥系统。

八、以完善收费公路政策为契机,进一步强化收费公路监管

29.完善收费公路发展政策。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继续逐步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进一步控制收费公路总规模和收费站点数量。结合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全面取消超期及不合理收费等现象,促进现有收费公路全面规范并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同时修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进一步完善收费公路发展政策,建立严格的收费公路监管机制,细化并完善收费公路“统贷统还”制度,积极探索高速公路与普通公路统筹发展的新机制,逐步形成以高速公路为主体的收费公路体系和以普通公路为主体的非收费公路体系,建立更加合理的收费年限和通行费标准调整机制,推动收费公路政策的可持续发展。30.强化并规范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研究制定高速公路服务规范,重点强化行业主管部门对经营性高速公路的政府监管,督促其认真履行公路养护、提供良好服务和相关信息报送等义务。建立实施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评定制度,确保服务质量与水平。研究实施提升高速公路通行效率、减少交通拥堵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高速公路综合服务水平和网络化监管与服务能力。

31.推进高速公路联网电子不停车收费(ETC)。按照国家节能减排等有关要求,通过政府引导、政策优惠、经济补助等方式,在全国范围内推广ETC系统,逐步扩大ETC车道的覆盖率,培育并扩大ETC用户规模,扩大客服网点覆盖面,形成全国统一的ETC服务网点体系和分级管理的收费结算体系。力争到2015年,全国基本实现省内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收费公路非现金支付使用率达到40%。

32.继续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确保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畅通,落实所有收费公路对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等优惠政策。依法加大检查工作力度,充分利用高科技手段和设备,提高检测效率和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通行效率,严厉打击假冒行为。同时研究并积极争取相关补偿政策,确保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长期有序贯彻落实。

九、以贯彻落实公路保护条例为重点,进一步提高路政管理水平

33.进一步完善公路法规体系。全面贯彻落实《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尽快出台《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推进《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工作。研究启动《高速公路条例》立法工作。同时加大地方性公路法规的立法工作力度。到“十二五”末,基本形成由国家和行业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共同构成的相对完善的公路法规体系。

34.建立和完善治超长效机制。继续坚持部门联动和区域联动,实行路面执法与源头监管并重,继续开展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深化落实治超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强化源头治理力度,综合利用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进一步建立健全治超工作长效机制,巩固治超成果,防止反弹。基本完成治超监控网络建设,逐步推广治超信息管理系统和高速公路不停车检测系统,确保治超检测站标识统一、设备完备、管理规范、信息共享。

35.加强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以贯彻《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为契机,有针对性地开展路政管理文明创建活动,强化路域环境治理,促进公路与周边环境的和谐与适应。加大公路保护与宣传力度,增强社会公众的爱路护路意识。逐步推行网上办理行政许可、跨省大件运输联合审批、首问负责制、高速公路救援、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维持和交通疏导等服务措施。逐步提高路政管理设施与装备水平,创新路政管理手段,加快路政管理信息化进程,切实提高路政管理决策科学化水平。同时,推进路政管理与公路养护的有机衔接与工作融合,探索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和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统筹管理的模式。

36.加强公路路政队伍规范化建设。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建立公路执法考核监督机制。利用科技手段推行非现场执法,并实现罚缴分离。推进文明执法、规范执法,力争在“十二五”期间路政案件查处率达到90%以上,杜绝公路“三乱”现象。统一规范执法人员外观形象和基层站所标志标识,优化服务环境。到2015年,基本建立一支素质高、业务强、纪律严、作风硬、反应快的路政执法队伍。

十、积极争取政策支持,为实现十二五规划目标提供有力保障

37.体制保障方面。结合国家事业单位改革以及成品油价格与税费改革,加快推进地方公路管理体制改革,研究建立“层级清晰、集中统一、事权明确、权责一致、运转高效”的地方公路管理体制,强化部对国道的监管和投资力度,推进国道、省道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统筹管理的格局;本着“多元化投资、一元化管理”的原则和方向,理顺高速公路管理体制,实现各省级辖区内高速公路的网络化运营、收费和管理模式,依法强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本辖区高速公路的监管职责。坚持农村公路由县、乡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进一步深化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全面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主体、资金、机构“三落实”。

38.资金保障方面。建立稳定的公路养护资金来源渠道。继续贯彻落实成品油价格与税费改革,出台符合行业发展特点的规范化的地方公路养护经费使用与管理办法,全力保障公路日常养护和大中修工程的资金需求,继续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危桥改造、安保工程、灾害防治工程等路网改造工程。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投融资政策促进普通公路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2号)中“成品油消费税替代原公路养路费的专项资金原则上全额用于普通公路的养护管理,不得用于收费公路建设;中央取消政府还贷二级收费路专项补助资金在债务偿还完毕后,全额用于普通公路养护管理和建设”的有关政策。同时,加强资金监管,规范资金使用。

39.科技保障方面。进一步加大公路养护新技术的研发应用力度。根据我国实际,推动科技创新,通过开发、引进和消化吸收先进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方法,逐步提高科技进步对公路养护发展的推动作用。充分应用信息技术,结合现有的路面、桥梁管理评价信息平台,科学分析公路及桥梁技术状况,科学制定预防性养护计划,为实现公路养护科学决策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同时,进一步加强路网管理、收费公路管理、路政管理、治超等业务系统的推广和应用。研究部省路网管理与应急处置的关键技术和跨区域路网仿真决策支持系统,推广路政巡查监控等现代信息技术,进一步提升公路养护、管理与服务的技术水平。

40.人才保障方面。完善教育培训机制,推进公路养护管理、路网运营管理人才培养实训基地建设,通过多种方式引进专业人才。严格职业资格认证,全面实施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依托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重大科研项目与开展国际合作等方式,全面加强公路职工的教育与培训,重点加快公路养护、运营管理、收费服务、监控、路况信息采集与报送等紧缺的技能型人才的培养,造就一支素质高、业务精、风气正的路政执法队伍和养护施工队伍。全面开展公路行业文化建设工作,继续塑造并展现服务人民、奉献社会的行业风貌,形成普遍认同的公路行业核心价值观和行业文明,增强公路职工的行业使命感、责任感和自豪感,展现新的时代精神与行业风采。主题词:公路 养护 纲要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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