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范本

2024-10-11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范本(共14篇)

1.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范本 篇一

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XXXXXXXXX村二社

户主: 身份证号:

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XXXXXXXX村三社

户主: 身份证号: 为了充分推动承包人的生产积极性,提高高效农业的突出性,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本着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特制定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1、甲方将北平三支渠以北 亩土地共块承包 给乙方,承包土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乙方只有土地使 用权,不得荒芜,不得缺少面积。

2、乙方在承包使用期间,如政府征用其土地,乙方自觉解 除合同,为废弃合同。

3、承包时间共,从二零一三年元月一日起至 止。

4、每亩每年共交承包费 元, 亩,合计:

5、一旦违约合同,按生产值得50%赔偿。

6、本合同自承包期开始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不因甲方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合同执行期内,任何一方比的擅自变更 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 作出充分的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7、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年 月 日 日

2.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范本 篇二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不足,改进

0引言

近些年来,我国的经济在不断发展,社会在不断进步,我国对农村也越来越重视,农民的生活情况有了很大改观,特别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在农村土地合同管理中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为了促进农村的稳定发展必须尽快解决这些问题,给农村、农业的发展提供可靠的保障。

1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存在的不足

(1)土地经营权流转不规范。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地区经济普遍得到了发展。 在经济不断发展的同时,我国城乡之间的经济差距也越来越大,经济发展仍然处于一种不平衡的状态,再加上我国产业结构正处于转型期,第二产业以及第三产业虽然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是第一产业却逐渐受到了漠视。 农村大部分年轻力壮的农民为了生存,为了提高自身的生活水平,他们往往将自己的土地进行流转,不再务农,选择出外打工,但是由于制度的不健全以及知识的欠缺,他们没有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的意识,因此常常依靠口头约定来进行土地流转,还有一些人直接将土地闲置,不流转也不种植,导致土地荒废,耕力下降。 因此给土地管理带来了困难,阻碍了国家政策的落实。

(2) 合同程序缺乏法律效力。 很多农民在流转土地的时候仅仅靠口头协定,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也有一部分农民是在签订合同的基础上进行土地承包流转的,然而合同的签订却没有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甚至很多合同都是口头合同,它往往是以村委会或者村务会的口头形式呈现的,虽然口头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 但是与口头约定却没有太大的差别。农民在签订土地合同的时候具有很大的随意性,没有切实的书面形式的保障。 还有的合同是村里的领导自行决定的,没有经过大家的讨论和认同,这种行为具有强制性,甚至一些村干部在土地管理中存在私心,自然而然地倾向于自己的亲戚或者是希望从中获取一定的利益,因此私下经营、非法承包的现象十分严重,很多农民没有签订有效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法保障自身的权益,因此容易引发诸多问题,给农村的和谐与稳定埋下了隐患。

(3) 经营权证的流程错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 》对于土地承包有明确的规定, 在农民将自己的土地承包出去后,对方也就是承包方就会获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并且承包双方要到县级以上的政府机构去开具土地承包经营证明,从而在法律上保障双方的权益。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很多政府机构并不是真正地按照规范的法律程序来进行办公,没有做到从实际出发。 在确立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时候,往往根据双方的口头表述就进行了相关证件的办理,并没有深入地去了解实际情况,因此就难免留下一些纠纷的隐患。

2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改进措施

(1) 做好合同管理收集工作。 管理部门在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因此要切实地提高相关管理部门的责任意识以及管理意识,使其认识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重要性,从而提高工作的实效性。 在管理工作中,要加强对土地合同档案的收集与管理,使其向制度化、规范化的方向转变。 收集之后,相关的管理工作人员要严格地按照国家制度以及法律的相关要求对其进行检查,对其中不规范的地方与双方进行协商、修改,切实做好合同的核查工作,从而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真实性以及有效性。

(2) 提高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我国为了规范农村的土地承包过程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并要求农村的土地承包都要按照相关的规定来进行。 因此为了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首先必须加强土地承包法的宣传,具体措施必须行之有效,比如说,可以将相关的法律法规制成小册子,以便于农民随身携带,还可以将一些比较重要的条例内容制成大的宣传牌,竖立在村里比较明显的地方,以便村民在日常生活中可以看到,从而在潜移默化中使农民以及相关的管理人员都熟知相关的法律规定。

(3)加强指导工作。 经济在不断地发展,土地承包也会经常发生, 土地流转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传统农耕模式的转变,有利于农业的现代化发展。 但是由于土地流转又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农民的知识文化水平又比较低,所以对于一些问题的认识不是很全面、彻底,导致整个土地流转的过程出现了很多问题,琐碎的问题给政府机关带来了困难,使其无法进行细致地处理,面对这种情况,要想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的管理就必须设立一个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 对土地承包合同进行管理,对农民进行指导,为农民提供更好的服务,从而使其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来进行土地流转。

3结语

3.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范本 篇三

农村税费改革以来,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后,中央出台了一系列的惠农政策,使农民负担减轻,土地价值明显提高,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也日渐突出。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城镇化、工业化的发展不可避免地占用大量的农村土地,由此引发的土地承包、土地流转纠纷也日益增多,并呈逐年上升趋势,已成为近年群众上访的一大热点,影响了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和农村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进而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大因素。由此各地纷纷成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把原来的行政程序转变为法律程序,对于合理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完善土地承包关系、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1.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负责处理本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充分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负责管理仲裁员和组织仲裁工作;领导和监督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及时做好调解、仲裁的文书工作及案卷的整理归档及印鉴管理工作;总结并组织交流办案经验。

2.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作用

2.1农村土地政策的落实,承包土地的变更、调整,土地经营权证的发放均由政府实施。由政府行使仲裁权,更利于准确地判断是非,做出正确裁决;对发放经营权证中出现的错误也更利于及时纠错。

2.2仲裁程序比诉讼更加方便、快捷。仲裁期限为60日,而诉讼期限一般是六个月,因此仲裁更有利于对农民合法权益的及时保护。同时《仲裁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免费仲裁也减轻了农民负担。

2.3通过开展仲裁,减轻了各级党委、政府及信访部门的信访压力,也规范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解决方式。

2.4破解了一些土地承包纠纷投诉无门的难题,填补了机制上的缺陷。

3.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发展建议

3.1树立宗旨观念,和谐化解纠纷

申请仲裁的当事人解决纠纷大多经历了多层级、多部门的往来奔波,而调处未果,已经身心俱疲、满腹怨言,将一线希望寄托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这些人多是弱势群体,有的未分到地,有的地被抽回,有的经营权被侵害等。每位仲裁员要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人性化接待当事人,端一杯热茶,露一张笑脸,说一句暖心话,拉近与群众的距离。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和呼声,能当场解答的,现场释疑解惑;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下发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到相关部门办理。多年来,仲裁委员会一直致力于和谐化解纠纷,能通过宣讲法律政策化解矛盾的,不进入仲裁程序;有调解希望的,尽量调解不裁决。

3.2克服重重困难,用心、用力、用情调处案件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工作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特别是国家惠农、强农政策实施后,农业效益和土地价值大幅提升。过去在土地承包过程中积淀的各种矛盾逐渐显现,由此引发的纠纷案件日趋增加。如果放任纠纷不妥善处理,或者仲裁出现错误和偏差,都将导致严重的后果。为此全体仲裁员克服种种困难,视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与农村社会稳定为己任。要克服仲裁条件艰苦、仲裁庭不规范的难题,要严格依法仲裁,确保程序合法;经费不足,能节省的尽可能节省,维持仲裁工作开展。用心、用力、用情调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为构建九台市和谐社会写下了浓重的一笔。

用心是指为了查清案件事实,多次调查取证、查阅各种法律、政策,遇到疑难问题常向上级业务部门请示,全心办案。如在某村农民经营的水库淹没线高程217.35米以下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人口时点界定问题上,仲裁员们经多次艰难的调查取证,查明涉案土地系以其方式承包土地,认为该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应80%分配给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生效之日现有的2、3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留归集体经济组织。但乡镇政府和多数农民对以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生效之日界定分配人口持有异议,后来经请示省业务主管部门,证实仲裁员们的观点是正确的。

用力是指仲裁员在调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时敢碰硬、勇担当、不推诿。如某村6社农民徐某1987年结婚后户口一直没有外迁,至今仍在该社,长子张某某于1991年10月出生,出生后也将户籍落在该社。但在1997年第二轮农村土地延包时,该村没有承包给母子二人土地。案件受理后,仲裁员们顶住了来自多方的压力,依法确认徐某和张某某母子的农村土地承包资格。但在落实承包地时,少数别有用心的人误导群众说是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是枉法仲裁,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引发了群體上访案件。但经市政府组织专家、群众代表查阅仲裁档案和查证,确认仲裁裁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没有任何瑕疵。

用情是指在调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时实行“人性化仲裁”,能调解的尽可能的调解。在调处某村农民王某某与该村委会纠纷一案时,为了将矛盾化解在基层,仲裁员多次放弃休息时间,反复耐心、细致地向当事人宣讲国家的土地承包政策直至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书签字,调解圆满成功。这种默默地践行全心全意为民服务宗旨,无私奉献的意识已深深扎根在全体仲裁员心中。

3.3勇于探索,清正廉洁仲裁

从近几年受理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看,经过仲裁后,相同性质的问题有了参照在基层就可以解决。市里受理的案件多数都是新问题、新情况,很少重复。工作中仲裁员既要深刻领会所涉及的法律、政策精神实质,又要积极探索,剖析案情的着眼点,做到仲裁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法律适用适当。对每一起案件都严格按照严格法律法规,除了告诉双方当事人负责举证责任外,仲裁庭组成人员往往是深入村屯、下到田间地头广泛接触群众,走访知情人,实地勘验,查实案件的真实情况,找准纠纷的焦点,依法仲裁。

仲裁庭起着“准法庭”的作用,仲裁员手中掌握着相当的权力。为公正执法、廉洁办案,仲裁员始终做到“五个坚持”。 即坚持公正、公平、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坚持能调则调,当裁则裁的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坚持依法独立办案的原则;坚持先生产后解决纠纷的原则。从案件的受理到审理再到结案归档,严格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法》、《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仲裁试点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规范操作,不办人情案、假案。

3.4抓好协调,建立良性互动机制

4.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篇四

甲方:呼家村村民委员会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租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甲方将集体所有的闲散地租赁给乙方养殖经营,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合同如下:

一、甲方将该所有的闲散地,位于(四至)

租赁给乙方做为养殖开发用地。

二、被租赁土地东西长米,南北长米,经甲乙双方实地测量乙方租凭的土地共计亩,每亩每年200元计算,租赁年限20年,一次性交清。租赁费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合同期满。

三、在乙方租赁期间只能养殖建设不能破坏土地,合同期满和土地以上归乙方所有,期满后土地仍归集体所有。

四、如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或当地政府和政府行政部门使用本协议影响到甲乙双方合同目的的实现,双方均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五、此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5.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篇五

土地承包合同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终止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后,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合同法》也规定了自愿原则这一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则。根据自愿原则,当事人不仅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也享有协议解除合同的权利。因此,土地承包合同成立后,在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可以协商;在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随意收回承包地,是农村土地承包立法的关键条款和核心内容。但是由于土地发包方具有监督土地合理利用、保护土地的权利,特定情形下是可以收回承包地的(法定解除合同)。

二、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定解除。

指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履行完毕前,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出现时,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关系消灭。根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一系列农村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承包合同:

1、一是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土地承包合同目的。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遇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村集体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注意,不包括林地。

3、犯罪服刑被依法注销户口的农民的承包地。注意:对服刑时间不长,一两年至于几个月就将刑满释放的人,他们行满释放后回家继续务农,应当给予其生活出路,对他们的承包地可以不做调整,由其亲属耕种。

4、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为避免已有的承包地的承包方的继承人因继承而获得两份承包地,允许村集体收回该户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5、承包方农户丧失劳动力,无力继续耕种或者经营土地,本人自愿放弃土地承包权的;

6、承包方随意改变土地用途,或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生产经营,经发包方劝阻无效的;

7、国家建设的需要,承包方所承包的土地全部被依法征用或者批准占用的;

8、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并取得非农业户口的;

9、承包方迁入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成员资格并承包经营土地的;比如农村妇女出嫁,若是婆家所在地给出嫁女子承包地了,娘家的承包地当地村集体有权收回。

10、承包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村集体可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地。

11、解放军、武警部队现役军官(警官)或者转业后国家安置工作的士官,根据军队的有关规定,部队应当及时通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家属停发优待金,由其入伍前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承包地。

如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争议,应按如下方法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6.农村土地承包发包合同 篇六

发包方:承包方: 承

合同

村委会

20年 月 日

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书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村委会

(本村法人代表: 联系方式:)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址: 户口所在地: 联系方式:)

为了进一步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维护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增强村集体为群众办事的物质保障,现经双方协商同意,以互惠互利的原则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乡村土地等资产承包管理实际情况,同时严格按照 号文件规定拟定本承包合同书。

一、土地承包期限、承包费和付款方式

甲方将把集体 亩土地(机动地、红枣园、其他果园、开垦地、或元)给乙方承包 年,合计 元(大写: 元)乙方自愿承包,承包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准。地上附着物:红枣树 株、杨树 棵、胡杨树 棵、沙枣树 棵、其他 棵。(以现场盘点数为准)土地坐落位置:

东: 南:

西: 北:

二、土地用途:

乙方承包后,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前提下,对承包地进行农业生产经营,乙方不得从事非农业性生产经营,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其他土地)的使用权每亩 元,按照年承包费 元,(大写:

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按照法律有关规定,有土地使用、收益自行分配、经营等权利。

2、乙方应在每年1月10日前向甲方交清本承包费。若乙方能够提供正当理由并向村委会递交书面申请的,村委会认为理由合理,可以适当延长交款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乙方在延期的1个月之内仍不能交清承包费,甲方视为乙方无能力继续承包经营,收回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并作为合同自动失效终止合同。若乙方不能提供正当理由并不按约定期限内交纳承包费,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向乙方收取当年的承包费外另收去当年承包费的50%作为合同违约金。

3、乙方做好承包地上的附着物的管护工作。在承包当年内需补栽的红枣树 株,由甲方提供红枣苗,从第二年起需补栽的红枣苗由乙方承担负责补栽,补栽费用和管理费用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承包期限届满时无偿交给甲方。

4、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负责种植、补栽红枣树、施油渣、施农家肥、嫁接、修剪、刷白灰、树底下堆土、环割、环剥等所有的管理工作并按照科学管理要求进行,同时乙方保证树苗成活率、嫁接、修剪、除草、浇水等工作的按时进行,病虫害防治,防止农业机械、牲畜、人为损害、要保证留出隔离带的100%。要保证对红枣树每年施肥,保证红枣地无杂草,在以上管理工作的进行必须服从村委会和村民小组的统一安排部署。若不服从村委会和村民小组的统一安排部署,向甲方另交付承包费的50%作为合同违约金。

5、乙方承包土地后,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义务工和积累工、水费自行承担,同时还要承担村委会和村民小组统一安排部署,对承包的土地村民小组排队浇水,因乙方原因未浇水上的,村委会和村民小组不承担责任。

6、在合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有变动,此合同按国家新规定做调整。

7、在合同期间,若有国家重点项目为原因征用承包土地,国家土地补偿费、土地征用费等补贴归属甲方,从中给乙方适当给于当年农业生产损失 的补偿,若土地征用事件发生农田闲空时发生,不再给承租方支付损失。同时合同自动解除。

8、在合同期间,若乙方在承包土地上要增设农田水利基本设施,必须争得甲方的同意、指导。乙方自行增加的农田水利基本设施费用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合同期限届满时,无损无缺的无偿交付甲方。

9、合同期限届满时,乙方将把土地包括地上附着物无损无缺的无偿交付甲方,若出现附着物缺数、损害现象,乙方按照当时的市场价3赔偿损失。

10、在合同期间乙方要接受甲方的监督,在合同期间乙方必须遵守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村委会安排的义务劳动,卫生等集体活动,不能发生非法宗教活动,若发现一次甲方和乡政府有关部门有权终止合同,同时处罚乙方并没收当年的红枣收益。

11、在合同期间,乙方无权将把承包土地转包或者其他形式流转。若发生此类现象,乙方与第三方所签订的合同书无效。并追究乙方的责任,并收回土地的承包权。

12、在合同期间,发生刮大风、暴雪、暴雨等自然灾害,枣树受到损失的,乙方不承担枣树损失责任,但要做好预防工作。

13、在合同期间乙方不能使用我县规定禁用有害激素类的药物,如920 和膨大素等,若使用上述激素类药物经科技人员检测发现,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不退还当年的承包费。乙方环割枣树时,必须按照相关部门技术要求操作,违反技术要求的,甲方对乙方按每亩5000元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14、如在合同期中,乙方无力支付承包费用,前期所交承包费归甲方所有,不予退还。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按照县乡的农业生产统一规划的要求,有权向乙方统一安排部署农业生产。

2、甲方保证补栽和嫁接的红枣地按轮水程序排水。

3、在承包期间,若乙方积极服从甲方的统一安排部署以及做好红枣管理工作,甲方首先考虑承包期限届满后乙方的继续承包经营。

4、在承包期内,国家的退耕还林等政策性补贴均归属甲方。

五、违约责任:

1、甲方的违约责任:在合同期间,若甲方违约合同条款,向乙方支本合同总承包费的25%作为对甲方的违约赔偿。

2、乙方的违约责任:在合同期间,若乙方违约合同条款,按照本合同总承包费的25%作为对甲方的违约赔偿,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六、合同纠纷的处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七、其他事项:

1、在承包期内,乙方对承包土地不得进行任何方式的流转土地,若乙方在承包期内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承包经营,向甲方提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付清当年承包费,甲方同意后方可终止合同的继续履行。

2、此合同的履行必须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和 的有关规定。

3、此合同经县农经局鉴证之后,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方可生效。

4、此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乡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乡农经站)保存一份,合同鉴证单位(农经局)保存一份。附:合同鉴证书

甲方: 村委会(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印:

乙方签字:

签订合同日期:20 年 月 日

7.谈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改善 篇七

1 农村土地承包的现状

从1994年初开始, 农村集体土地家庭承包期30年不变, 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承包办法。1994~2008年, 15年间卢龙县新出生人口69 881人, 平均每年出生4 659人, 这些人成为农村集体的新成员却没有土地可以承包;外县婚嫁迁入的人, 在迁入地的新集体中也没有土地可以承包;而有的人已经去世, 却还在“承包”着集体土地。1994~2004年, 全县农村考入大中专院校的学生有万人左右, 这部分人毕业后大部分在城镇工作, 没有工作的也能享受到政府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 他们早已不是农村集体成员, 却还在承包着农村集体的土地。由于土地承包后家庭人口的变化, 有的户2口人承包着5人份的土地, 有的户4口人只承包着1人份的土地。根据《宪法》《土地管理法》和《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法》的规定, 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是一种特殊的所有权, 具有动态性特点, 新增的集体成员, 从成为特定集体成员时起, 就当然享有本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权益;减少的集体成员, 从这些人不再是特定集体成员时, 就不能再继续享有原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权益。新生的人口, 应当享有集体土地的收益权;故去的人口, 不应再享有原集体的土地收益权;婚嫁迁入的人口, 应当享有新集体的土地收益权;婚嫁迁出的人口, 不应当再继续享有原集体的土地收益权;从农村考入大中专学校已经毕业不回农村的、农村集体成员已经成为城镇居民的, 也不应再继续享有原农村集体的土地收益权, 否则, 就会导致城镇居民侵占农村居民土地经济利益的结果。

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体制后, 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具体为集体每个成员对本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的每一个成员, 不论其何时成为特定集体的成员, 都当然享有本集体土地的收益权, 而不需要支付任何代价。农村新增人口应当享有本集体土地的收益权, 但由于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 新成员没有本集体的土地可以承包, 没有享受到土地收益, 更无法享受承包土地而产生的经营收益;已经承包了农村集体土地的人, 转变为城镇居民的或故去的, 却仍享受着原农村集体的土地收益。这种情况, 不论是从法理还是从经济学原理上来说, 都是有失公平的。

2 农村土地承包办法的改善

按照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要求, 法律和政策应当保障农村集体每一位成员对本集体土地收益权的实现。鉴于现行土地承包办法存在不公平的情况, 需要对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办法进行改进和完善, 也需要对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修改完善。从土地特性考虑, 为了培肥地力和提高土地综合生产能力, 减少调整承包土地而产生的交易成本, 可以继续保持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的基本政策。需要改进完善的是集体土地收益在集体成员间的分配关系。改进完善的基本内容包括:在保持农村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的基础上, 以资金结算的方式调整土地收益在集体成员间的分配关系, 农村集体当年的土地收益, 由当年的集体成员享有。对农村集体土地, 每年计算出土地收益, 随着农村集体成员人数的增减变动, 每年调整各户享有的土地收益额。对减少的人, 要减掉其原来享有的土地收益, 由减人的户交给集体相应的资金;对增加的人, 要以资金补偿的方式让其享受到集体的土地收益。改进完善后, 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特点可以概括为: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 增人不增地, 减人不减地;资金结算调整土地收益, 增人增收益, 减人减收益。

3 改善意见的可行性

对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相关的法律条款进行修订, 合理调整农村集体土地收益的分配关系, 这是法律制度建设应当关注和解决的。由土地承包合同的双方协商, 修改变更相关的合同条款, 合理调整农村集体土地收益的分配关系, 这从法律程序上来说是可行的。保持农村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 是稳定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体制的需要;以资金结算方式调整土地收益在社会成员间的分配关系, 是对家庭承包经营体制的创新和完善。这种制度上的创新和完善, 突出利益上的公平性, 符合常理, 符合民意, 便于操作, 有利于社会的和谐, 易于被群众所接受。协调建立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和谐利益关系, 是各级政府的职责, 政府应当推进社会和谐利益关系的建立。

摘要:介绍了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现状, 针对农村集体新成员没有享受到集体的土地收益问题, 提出了改善意见, 并对其可行性进行分析。

关键词:土地承包制度,现状,改善意见,可行性

参考文献

[1]孙晓明.青田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现状及对策[J].内蒙古农业科技, 2009 (4) :92-93.

[2]张照贵.农村土地流转问题之我见[J].农业知识:科技与三家, 2009 (6) :22-23.

[3]韩逊, 白宪臣, 刘育宏.关于农村土地承包问题的调查与思考[J].内蒙古农业科技, 2007 (2) :27-28, 104.

8.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案例分析 篇八

(一)承包地纠纷经过

某村A户,1982年土地承包到户时承包该村耕地10.5亩。但是在1985年底A户办理农转非户口全家迁到某厂矿,没有向村上报告承包地如何处理,致使土地荒芜一年,也没有上交相关费用。

1987年该村合作社长安排本社5农户耕种。1987年8月,A回村找到社长要求继续承包该耕地,双方签订了三年的承包合同,承包费400元于1987年10月31日前交清。但是,在此期间社长又以投标的方式与B户签订了合同(三年600元承包费),A户的承包费社长拒收(在约定的时间内),理由是B户愿意多交200元,A户要承包须在600元的基础上加承包费,A户不同意,致使同一地块签订了两份合同,并发生争吵,社长也未收回与A户签订的合同,而土地由B户耕种,期间又签了三年的合同,之后又与社长口头约定续包。

1999年农村土地二轮承包续签换证时,工作人员没有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办理,照抄1982年的底册,将A户登记为承包户主,签订了《农村集体专业项目承包合同书》,合同期三年,但A没有亲自签字,而土地则由B等4户耕种到2002年。在此期间A索要合同书,但村委会以合同书应由种地人保管为由拒绝了。A户认为合同与自己签订,土地应由他所有,且自己生活困难,两子女未就业,要种地谋生。致使2002年5月A户与B户因土地发生吵打致伤。纠纷发生后,A户认为本村其它有类似农转非户土地没有收回,B户耕种该土地属于侵权行为,要求赔偿这16年的损失16万元,并恢复土地承包经营权;B户认为土地承包时按政策规定班里的,要求A户要向自己赔礼道歉,并支付医药费8000元,

(二)分析与认定

1.1982年A户承包的原该村耕地虽承包手续不完善,但符合当时各级政策规定,为合法有效承包关系。

2.1985年A户全家农转非到某厂矿,其承包地荒芜,生产合作社将承包地收归集体另行转包,符合当时政策规定。

3.1987年合作社将收回的土地转包给B等,转包关系符合政策,但转包程序不尽规范。A户与合作社虽签了合同,但未实际履行,合同无效;B户实际履行了合同,為有效合同。

4.1999年初,按中央规定进行土地续签换证时,村委会签发的《农村集体专业项目承包合同书》,发包方和承包方并未协商,承包方签字属代签,该合同无效。

5.承包地收归集体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进行公开夺标转包。考虑到A户虽属非农业户口,但生活困难,子女未就业,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转包给A户。 B户承包关系符合政策,吵打致伤责任应由A户承担。

6.农转非土地,承包地应按政策规定收回另行转包。

二、因特殊历史原因引起的纠纷

(一)事实经过

某村甲户反映:他家第一轮承包地被乙户耕种,乙户坚决否认。于是甲就邀约数十人对乙行凶闹事,要求让出承包地,幸好被当地领导知晓后及时阻止,并对甲进行了批评教育。此后甲就到市里各级部门上访反映,引起了各级的重视,经组织调查,工作人员对乙户一轮承包地进行了实地丈量,和承包登记基本吻合,且有关人员证实乙户并未经营甲户的耕地,此事实不存在。甲户在该市土地下放前到贵州某村招亲,当时贵州土地已下放承包到户,他没有承包到土地,而该市第一轮承包土地时甲户不在,也没有承包到土地。近年来他因生活困难,又回到该村,由于没有土地和其它就业门路,甲户多次向有关部门上访反映。

(二)分析与认定

1.甲到贵州时没有承包到土地属客观事实,但该市第一轮承包土地是符合当时政策规定的。

2.应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帮助解决问题。民政局同意给予甲方定期生活补助,解决生活来源;由该村安排免费承包给甲方荒坡5亩, 5年后按政策规定收取适当的承包费。

三、社长徇私舞弊引起的纠纷

(一)纠纷事实经过

某村1995年调整种植业结构,发展蚕桑产业,规划甲地为蚕桑基地,由于基地部份农户劳力欠缺,栽桑困难,经村公所请示镇政府同意安排社长张某负责落实,进行调换调整,蚕桑基地变成集体机动地。栽桑后,合作社进行五年的承包经营,即1995年至1999年。但承包农户均超期到2000年,其中张某、李某、王某等3户承包经营甲地(栽桑基地)6亩(实际面积7.86亩)。

2000年末,新任组长赵某根据群众意见召开群众会,决定把集体机动地甲地收回重新承包,对2000年超期的承包费按标准补交(张某、李某、王某已补交)。同时还决定从2001年开始进行夺标承包经营,张某等3户参与夺标均未中标。于是暴露了张某(二轮承包时任社长)擅自把集体机动地(甲地)与自己一轮承包责任地(乙地、丙地)对调,承包给自己、李某和王某,并把经营的集体机动地申报为责任地,报村公所填在《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骗取合法证书。据查,张某还将1995年给孙某耕种的集体机动地丁地1亩也申报填为孙某的责任地。

(二)分析认定

1.张某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用非法手段骗取合法证件,因此张某、李某、王某、孙某等4户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合同)》无效,予以收回。

2.甲地作为该村集体机动地,2002年前的承包费应按当是的承包办法执行。2003年后收回张某等户的非法承包责任地进行公平、合理承包;张某等恢复一轮承包时的耕地乙地、丙地为二轮承包合法责任地。

9.农村土地承包租赁合同 篇九

为发展村庄经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本着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此合同。

一、租赁土地位置及面积

甲方将位于柳五村范围内的土地承包给乙方,其四至为:东至 ;西至 ;北至 ;南至 , 共计 亩

二、租赁期限及用途

1、租赁期限 年,自20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租赁的土地只能用于苗木、花卉种植及农林综合开发项目。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获得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租赁价款。

2、监督乙方合理利用租赁土地及农业资源。

3、本合同生效后十日内交付约定租赁的土地。由双方验收交接,并办理《土地验收交接单》。

4、维护乙方的生产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合同。

5、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合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7、协助乙方解决农业用电,用电设施及用电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享有本村村民用水浇地的同等权利。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和产品收益权。

2、乙方所承包的土地仅限于种植业,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土地,不准取土,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等,若乙方自行改变土地用途,则视为乙方违约,由甲方无偿收回土地,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3、按时向甲方支付约定的租赁款。

4、土地租赁期间,乙方不得将土地对外转包,如需转包,必须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有关事项由甲方进行把关。

5、租赁期满,及时向甲方交还租赁的土地,甲方收回土地对外租赁,若乙方确需继续租赁,需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办理,并应当在租赁期满60日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7、租赁期间,乙方如需临时建筑,需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办理相关手续。

五、租赁价款及支付方式

1、租赁价款:每年每亩 元。按照省级高新区补偿价格为准,租赁价款随省级高新区土地补偿标准而调整。

2、支付方式: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付清当年度的租赁价款。

六、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当年租赁款的5%支付对方违约金并赔偿地上附着物损失。乙方应按时交纳租赁费,如逾期按每天2.5%交纳滞纳金,逾期壹个月,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七、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租赁期满,如甲方不再租赁,乙方应在2个月内将地上附着物清除,如逾期不清理或清理不净,视为放弃,由甲方负责清理,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如乙方继续租赁,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协议内容另行协商。

八、其他事项

1、租赁期内,因国家、上级各级政府征用该宗土地,双方应终止合同。地上附着物经评估并取得乙方同意后,补偿归乙方所有,土地补偿费归甲方所有,拆除办法按照第七条规定执行。若遇国家土地政策调整,甲乙双方都应共同遵循,按照调整后的`国家土地政策执行合同。

2、合同双方发生纠纷,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镇经管中心存档两份。4、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在履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相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 (盖章): 乙方(签名): (盖章):

10.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 篇十

甲方: 乙方: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乙方通过村委招标方式取得甲方荒山岩石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双方共同商定,达成如下协议,特立此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丹寨与都匀交界相邻的荒山岩石林地共计1700亩发包给乙方使用,其四至为:

东至:现有公路至西往王司镇公路边右上。

南至:小冲坡下小河沟以右边至北到老猫冲坡梁分山岭一线。

西至:现有肆座小山相隔荒坝的水沟。北至:现有坝固镇王家大田以上分水岭一线。

二、乙方承包后,承包使用期为三十年不变,即从二OO九年八月十八日至二O三九年八月十八终止。

三、乙方所承包的荒山、岩石林地使用权及其地方附着物总承包款为人民币贰拾万元整,付款方式分为两次10年为1次,先付后使用。

四、乙方承包荒山岩石林地后应积极治理,在荒山上植树,种草或搞多种经营,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利用承包范围内的林木、粘土、沙石等矿产资源和建造固定设施。

五、乙方对所承包的荒山岩林地有独立经营自主权,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但不得转包。

六、甲方要尊重乙方所承包荒山岩石林地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荒山的开发治理成果全部归乙方所有。

七、乙方在所承包的荒山、岩石、林地在合同履行期内除乙方交纳承包款外,乙方不负责其它任何名目的相关费用。

八、乙方将荒山岩石林地承包后,甲方有权监督、检查督促其治理和利用资源,发现问题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九、甲方必须保证该荒山、岩石林地界线内无人争议,如有纠纷,甲方责协调处理,如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全额赔偿。

十、甲、乙双方必须信守合同。如甲方违约导致解除合同,须付给乙方违约金5万元并拆还乙方对荒山岩石林地的全部价款,同时对乙方的治理投入和治理成果合理定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如乙方违约导致解除合同,甲方不予追还乙方承包款。

十一、如在承包期内国家建设用地,应首先从征地款中保证向乙方支付实际损实和未履行年限的预期利益损失。

十二、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愿意继续承包经营,双方续签合同,如乙方不再承包经营,甲方对乙方的治理成果经济投入合理作价归甲方。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不得拖欠,否则此合同期限顺延至甲方将全部价款付清后合同终止。

十三、甲乙双方如因作价款发生分歧,协商不成,须委托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权威部门进行评估作价。其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四、本合同发生纠纷由法院裁决。

十五、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乡政府备案1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代表签字):

****年**月**日

乙方(签字):

11.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完善与创新 篇十一

农村土地乐包制度逐步完善,卜地承包管理步入法制化轨道。江苏省全面开展土地承包是在1983年秋天,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推动了农业生产的大发展,孕育了乡镇企业大发展,为全省经济改革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1998年,江苏按照中央要求,坚持“大稳定、小调整”原则,除极少部分开发区域暂缓和不超过5%的机动地之外,普遍开展土地承包二轮延包,并给农民群众颁发由原省委农村工作部监制、各县人民政府盖章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强调坚持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2002年和2009年国家先后出台《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中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用益物权。江苏省2004年出台《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这几部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走上依法管理轨道。农业部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不久后,专门出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管理办法》。我省淮安、扬州等地陆续开展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作。目前,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率达到98.4%。到2012年底,全省纳入统计的17808个村(社区),家庭承包经营耕地面积5104.1万亩,承包农户1288.4万户;基本建立乡村协商调解、市县仲裁、诉调对接体系。

总体上看,我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是稳定的,但从我们接听政风热线和接待农民上访情况看,土地承包方面的问题也是存在的,比如有的农民一轮承包时有地,二轮承包时撂荒,现在又回来要地;有的是由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和拆迁安置补偿所引发的承包纠纷;个别地方还存在强迫流转土地的现象。解决好这些问题,事关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维护,事关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稳定,必须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不断完善和创新,赋予农民群众农村土地承包权长久不变。

赋予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长久不变,做好土地承包确权登记颁证基础工作。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应该包括农村土地承包所形成的全部权利义务关系长久不变,还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长久不变,承包期限更长,权利更加充分而有保障,义务更加明确,地块也不再动。为探索研究长久不变的涵义,农业部会同几个部委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第一批试点全国共50个县,我省海门、高邮是试点县,宿迁、金坛、江宁等地还选择了若干村进行省级试点。去年底,我省高淳、铜山、昆山、兴化等4个县(市、区)成为部里第二批试点县。按照中央要求,我省将在今后五年内全面开展土地承包登记试点工作。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是一种物权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农户承包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记载于登记簿,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事实上,现有土地承包关系是在一轮承包关系基础上,通过二轮承包和后续完善形成的,得到了农民群众认可,得到了法律确认,是农村最基本的生产关系。这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不是推倒重来,而是对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的进一步完善,要以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四至等情况,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記簿,不得借机违法调整和收回农户承包地。这次确权登记工作与过去相比:一是性质不同。过去是承包合同关系,现在是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真正赋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二是四至到位。利用国土部门二调图成果,落实四至。我省海门市作为部级试点县,采取以村或组为单位,绘制承包界限图,再在承包证书上进行标注。三是共有人等信息齐全。证书注明承包共有人,可以加强对承包人的保护,包括对妇女权益等的保护。四是建立登记簿和信息化台账。登记是政府对农户承包土地财产权的确认和保护,具体通过查实面积、公示确认、登记在册、颁发证书等形式实现。登记簿归登记机关保管,避免了过去发生的村里登记台账丢失现象发生。同时,我省海门、高邮等试点地区还统一开发了登记软件,加强土地承包登记信息化管理,用信息化的手段进行管理。五是探索苏州、无锡等发达地区确权登记方式。可以以股权的形式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我省东海、张家港等地探索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探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努力让土地资源流动起来。

创新土地流转机制。大力培育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土地流转是个好事,能够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促进现代农业的发展,但如果不能妥善保护好原承包户的利益,好事就会变成坏事。目前江苏全省累计流转土地面积2409万亩,占家庭承包面积的47.5%。土地流转一般应由本人直接与流入方签订流转合同。但在实际操作中,各地创新土地流转方式,先由村组集体与农户签订流转合同,再以集体出面整体流转,与土地经营方签订流转合同。这种做法在实际中是可行的。关键要抓住几点:一是公开透明,流出农户获得的土地补偿标准是公开的,土地流入经营方支付的补偿金也是公开的。二是招标协商,土地流入经营方的选择要通过招标协商的办法进行,不得变为村组集体私相授受。三是村组集体做好服务。江都一个乡镇,以村为单位整体流转,对外议标竞价,几个承租人获得几十亩至几百亩不等的流转土地,交纳550斤稻子,亩,原承包户得500斤庙稻子和50斤/亩麦子,政策性补贴全部归原承包户,每亩收益近900元,村集体获得了每亩50斤稻子与50斤麦子的差价,作为服务费用,由此集体、土地流出户、流入户实现多方利益共赢。

今年中央一号文件4次提到“家庭农场”,要求“努力提高农户集约经营水平”,加大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的倾斜扶持。一般讲,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种形态在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是最主要的农业生产经营形态。家庭农场的特征是农民职业化、经营规模化。我国平均户均经营规模7.4亩(0.5公顷),相当于日本的41%、法国的1.7%、美国的0.38%。江苏省户均3.9亩,相当全国平均水平的一半。农村人多地少,农业经营分散,兼业化的农民占主体,但这种兼业所经营的土地不足以保证最基本的经济收入。而家庭农场的产生和发展,有可能使经营者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形成固定的、稳定的一个职业,农民就将成为一个专门的职业。浙江省和我省无锡、泰州等地已经给注册家庭农场发证,加大扶持。家庭农场区别于工商企业进入农业,中央明确提出“不提倡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和经营农户承包地”,其目的就是要引导工商企业从事农业产前和产后服务,不与农民争利。与工商企业不同的是,家庭农场是农民自身发展的规模农业,可以更多地解决农民群众就业创业增收问题。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率先建立家庭农场注册登记制度,明确家庭农场认定标准、登记办法,制定专门的财政、税收、用地、金融、保险等扶持政策,推动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挥更大的作用。

(作者单位: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12.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的研究 篇十二

一、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情况

(一)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起因与诉求。

2002年农村税费改革以来, 围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信访事件呈上升趋势, 已经成为农村信访事件的主要因素之一。分析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 主要有五种类型:

1. 外出务工人员返乡要地引发的纠纷。

二轮土地延包前 (1998年以前) , 外出务工农民把承包地以口头形式交回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由他人代耕, 由于经营土地需要承担税费 (三提五统、农业税) 和两工 (义务工、劳动积累工) , 且交回或代耕的土地大部分质量差收益相对较低, 所以一部分外出务工农民没有参加二轮土地延包,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为了完成上缴税费任务及两工, 将其耕地发包给了其他村民耕种, 并签定了土地承包合同, 核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农村税费改革后, 特别是近几年, 种地不仅不收取税费, 国家还给予补贴, 而且补贴的项目和额度逐年增加。同时, 城市的发展、工业园区建设和铁路、高速公路修建等征占了一部分土地, 被征地农民得到了一定补偿。在这种情况下, 没有参加二轮土地延包的外出务工农民纷纷回乡要求重新承包土地和参与征占用地补偿费的分配, 形成了上访事件。

2. 违反政策的村民要求承包土地引发的纠纷。

二轮土地延包前出生的计划生育超生子女和长期拖欠农业税费的农户, 个别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方式, 在二轮土地延包时没有给这部分人发包土地, 现在这部分人员要求重新承包土地和参与征占用地补偿费的分配, 形成信访事件。

3. 土地流转手续不规范引发的纠纷。

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村民之间, 通过口头协议的方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了互换、转包、转让, 因流转的土地被征占用, 在征占用补偿费的归属上发生纠纷, 形成信访事件。

4. 出嫁女返乡要地引发的纠纷。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抽回出嫁女的承包地, 重新发包给了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其他村民, 现出嫁女回乡要地, 并要求获得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待遇和参与土地征占用补偿费分配的权力, 形成了信访事件。

5. 土地征占用补偿费分配引发的纠纷。

由村民耕种但没有纳入合同管理的耕地和没有发包属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四荒地”被征占用后, 在补偿费分配上村民之间意见不一致, 产生纠纷引发信访事件。

(二) 调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法律依据与效果。

鹤岗市调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主要有两个途径:一是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采取调解、复查、复核与仲裁的办法解决;二是通过司法渠道依法解决。据调查, 目前, 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上访事件80%以上是通过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调解与仲裁解决。主要原因是: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事件情况复杂, 涉及的政策、法律、法规时间跨度大, 通过司法渠道解决的难度很大。通过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调解, 使大部分矛盾纠纷得到了有效解决。无法调解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按照信访程序, 首先由所在地镇政府进行调查, 提出解决的办法;信访人对解决方案不满意的, 由旗县区政府进行复查, 提出复查意见;当事人对复查意见有异议, 由市政府进行复核, 提出复核意见, 同时信访程序终止。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类型和产生的原因, 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调处的依据与效果是:

1. 没有参加二轮土地延包的外出务工农民返乡要地纠纷问题。

1998年二轮土地延包时坚持了农村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和“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 基本上是在一轮土地承包关系基础上进行了顺延。延包初期广泛进行了宣传动员, 做到了家喻户晓, 外出务工没有返乡参加二轮土地延包的农户当时基本上是自愿放弃了农村土地承包权。但是,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 (以下简称《紧急通知》) 精神, 这部分村民只要户口仍在农村, 就有继续承包农村土地的权利, 同样享有与其他承包农户一样的权利。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对这类信访问题的调处意见是:从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耕地、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耕地中给信访人解决承包地;征占用地补偿费集体部分的分配, 信访人同其他村民享受同等待遇。从2007年开始, 调处的此类信访事件没有出现复访现象。

2. 二轮土地延包前出生的计划生育超生子女和长年拖

欠农业税费的农户没有参与二轮土地延包, 现要求承包土地等信访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章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紧急通知》指出“要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以欠缴税费和土地撂荒为由收回农户的承包地, 已收回的要立即纠正, 予以退还”。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紧急通知》的规定与要求调处此类信访事件, 调处意见是:计划生育超生子女和拖欠税费农民, 只要户口仍在农村, 就有承包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土地的权利, 建议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从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依法开垦和新增加的土地、依法收回的耕地中解决这部分人的承包地, 同时这部分村民与其他承包农户一样享有征占地补偿费集体部分的分配权。从2007年开始, 调处的此类信访事件没有出现复访现象。

3.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抽回出嫁女承包地的问题。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精神, 对于出嫁女返乡要求承包土地和享受其他权利的, 调处意见是:出嫁妇女, 只要户口目前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 就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有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权利和其他相应的权利。要求村集体经济组织从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依法开垦新增加的土地、依法收回的耕地中解决。已经调处的此类信访事件没有出现复访现象。

4. 征占用土地补偿费分配问题。

按照《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占用地补偿费监督管理指导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精神, 对这类问题的调处意见是:农村土地补偿费分配主要用于被征占用地的农户, 分配方案必须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议定;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部分, 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已经调处的信访事件, 目前没有出现复访。

5. 二轮土地延包后, 由于土地流转纠纷产生的信访问题。

按照《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指导矛盾双方依法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不成的, 在调查复核的基础上, 提出的解决意见是:谁拥有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谁就享有该土地的应得利益。土地流转纠纷大部分是由于流转手续不规范, 基本上是口头协议引发的, 流转的性质很难鉴定, 因此, 大部分信访人对调处结果不满意, 最终通过司法程序进行解决。

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基层调处机构缺位, 矛盾纠纷不能有效化解。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具有较强的地域性, 镇、村基层组织由于熟悉当地的具体情况, 如果调解的力度大, 很多土地承包纠纷矛盾可以在当地得到有效化解, 形不成信访事件。近年来, 由于乡镇机构改革, 大部分镇级农业经营管理机构撤并, 没有专职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人员, 对农村土地纠纷矛盾调处乏力, 致使一些能够在基层得到化解的纠纷发展成为了信访事件。

(二) 仲裁机制不健全, 不能有效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

目前, 全市旗县区农村土地仲裁机构基本建立, 但仲裁工作不能够正常开展, 主要制约因素:一是缺乏配套的法律、法规、政策, 裁决难。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主要依据是《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办法》和有关土地承包的政策、法规, 由于有些农村土地承包矛盾纠纷发生时, 这些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还没有出台, 开展纠纷仲裁时依据不足、难裁决;二是取证难。由于矛盾双方及相关证人都居住在同一个村, 矛盾纠纷发生后, 一方面是相关人员不愿举证, 另一方面是证据不统一, 不同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各异、且互相矛盾, 给客观公证地裁决造成困难;三是执行难。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 (事) 件的标的物是农民的承包土地, 执法部门强制执行难度大;四是缺乏仲裁经费, 工作开展难。土地承包纠纷仲裁需要进行大量的调查取证, 交通费用、办公费用耗费大, 由于没有专项工作经费, 制约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 纳入合同管理的承包地面积与农户实际耕种面积不符, 合同外耕地产生的纠纷难调处。

巴彦淖尔市普遍存在农户承包地面积与实际耕种面积不符的现象, 目前, 国家和自治区对农户合同外土地的管理, 无论从法律上还是政策上都没有明确规定, 由此引发的纠纷, 调处依据不足。按照1998年巴彦淖尔盟委员会《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实施意见》 (【1998】31号) 精神, 对于开荒地, 原则上是“谁开垦、谁经营、谁受益”, 但没有明确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利和开垦者的义务, 以及受益年限等。这部分土地发生纠纷, 调处起来困难较大。

三、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对策与建议

(一) 依法组织开展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 认真开展合同外耕地的确权工作。

各级政府要把解决农村土地突出问题和开展合同外耕地的确权工作摆上议事日程, 重点解决农村土地二轮延包的遗留问题, 做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证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补签、补发和换发工作。同时, 要研究解决开荒地和合同外耕地的问题, 认真做好确权工作。

(二) 健全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制, 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

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和仲裁机构, 健全和完善仲裁机制, 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调解与仲裁工作。各级政府要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保障仲裁工作正常开展。

(三) 成立由多部门组成的协调领导小组, 协调配合, 共同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工作。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事件, 产生的历史原因复杂、时间跨度大, 调处解决所运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覆盖面广, 涉及多个部门。在调查取证和调处时, 需要旗县区、镇、村组和有关职能部门相互配合。

(四) 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

各级农牧业部门、档案部门要做好旗县区、苏木镇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 确保农村土地承包档案有专人管理、有专柜存放、有专用档案室保管, 确保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的完整。

(五) 加大督查力度, 确保调处结果落到实处。

13.农村土地承包简单版合同 篇十三

住址: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

乙方:

住址: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

根据中国土地租赁的相关法律法规,甲方、乙方本着公正、平等、自愿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一、在国家政策及经济环境不变的前提下,约定租地的租赁期为十年,从20_年11月8日起。若国家政策及经济环境有变动,协议终止。租用期间内,甲方仅享有使用权,不得私自将租用土地进行买卖、转让。租期满后,以双方合作意愿决定是否续约。

二、乙方将位于天彭镇旌旗社区10组的0154号承包土地__亩,租给甲方仅作为植树地使用。若租用期间甲方想将租用地做其他用途须与乙方协商,在乙方同意的前提下,甲方可做其他用途,租金另议。否则视为违约,乙方有权将租地收回,当年的租金将不予以退回,后果由违约的甲方自负。

三、甲方将按约定,在每年的11月8日前将租金(为每亩产800公斤干黄谷折合每年的市场价),一次性付清。若甲方没有按照约定的日期缴纳全额租金,合约自动作废,甲方应无条件将耕地归还给乙方并将耕地还原成基本农田。合约生效时,甲方应缴纳给乙方租地还原费用押金1000元,若租期满后甲方按规定将耕地还原成基本农田,则押金1000元,全额退回;若违约,押金将不予退回。

四、耕地在租用期间,若国家或集体对该土地进行征用或占用时,乙方收回甲方对该租地的使用权。

五、国家或集体对该土地进行的赔偿或补偿的费用全归乙方所有,如土地补偿费、安置费、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费。甲方对经济林享有所有权,获得国家对经济林的补偿费用。在国家或集体对该赔付方案出台时,甲方应以国家规定的经济林高赔付档次的`全额的50%,,一次性交给乙方。占地后对于当年租地剩余时间的租金将不予退回。

六、本合同未涉及到的关系到双方利益的各项权利、义务的条款,甲、乙双方将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对本协议进行补充,截止日期与本合同一致,双方签字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公证人各执一份,三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公证人:(盖章)

14.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 篇十四

做好农村土地纠纷仲裁这项工作要有三心,一是同情心,二是爱心,三是责任心。为什么这样说呢?首先是同情心。因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仲裁,工作的对象是农民,在各级重视三农工作的今天,我们知道,农民仍是弱势群体,需要有人帮助解决其遇到的各种问题,也许我们碰到的只是几分田,有的甚至只几厘田的问题,不觉得有好大一回事,但对农民来说,对一个户来说就是天大的事,我们面对这些问题的时侯,须有十分同情的心理,去设身处地为老百姓着想,去做这项工作。其次是爱心。爱心,仁者之心,过去老圣人说过许多这样话,做过很多比较,其中还是“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成为千古名训。再次就是责任心。仲裁工作,不光是听当事人说,在很大程度上是对农民一种行政救济,要我们去走访,去田头调查,去了解,才可能把这个事情搞清楚,有时单靠当事人,是说不清楚的,处理了也没有好的效果,所以要有强的责任心,去收集整理有关证据资料,才能处理好土地纠纷。

做好这项工作要有一个好的环境,好的环境四有,一是领导重视。二是有解决问题的办法,土地承包也好、流转也好、征用也好,如何处理原承包关系,都要有具体解决办法,对照办法处理遇到的问题,就少了许多纠纷;三是有解决问题的地方,建立县、乡、村三级网络,设专门场所;四是有人解决。五是有责任解决好。

一、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概念

农村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和条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广大农民最基本的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颁布实施,农民有了法律保障的土地承包权,这一法律的实施,有助于党对农村政策的稳定,并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有助于促进农村社会稳定;有助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在《承包法》第五十一条和五十二条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争议解决办法,列举了“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承包法》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发生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许多农民因为通过法院诉讼有一定的困难,希望通过简易、快速、方便的途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争议。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要求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解决,但这种机构虽然在《承包法》提出来了,却没有相应的专门法律规定和授

权,机构如何设置,程序如何设置,等等,都没有法律的规定。为此,我们觉得加强对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制度的探索和研究,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经济的发展、人口发展、土地流转及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经过一段时间后,出现局部的不平衡,产生家庭与家庭之间,人与人之间,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土地悬殊大,原来已分配相对公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现一些矛盾,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属关系发生一系列的争论,有时还比较激化。为了解决这一系列的土地承包经营的纠纷,需要有人巨中公断,这种由当事人申请,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部门巨中公断,并作出裁决的行为,称之为农村土地经营权仲裁。

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特点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是一种特殊的经济纠纷仲裁,不同于《仲裁法》规定的一般经济纠纷仲裁,类似于劳动争议仲裁,具有行政性质。农业部经管司副司长胡建锋曾说,“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是方便快捷化解纠纷的有效渠道。”农村土地承包面广量大,土地承包纠纷情况复杂、政策性强、解决难度大,仲裁方式既克服了信访渠道解决问题周期长、成本高的问题,又克服了诉讼程序复杂、审理时间长的问题,及时有效妥善地化解土地承包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仲裁有如下特点。

(一)仲裁的标的物是土地经营权。只是针对土地经营权仲裁,对经营行为无能为力,对有经营权而无法耕种的,只能通过调解和司法手段进行解决。

(二)是在一定范围内发生的土地经营权纠纷。农村土地的发包是发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发包的,发生土地经营权属纠纷是在一定的集体经济组织内。

(三)裁决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必须履行。裁决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产生发展的几个阶段

2003年底以来,农业部确定已在全国100多个县(区、市)开展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从试点的情况表明,首先,土地承包纠纷解决机制不健全,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其次,亟待建立符合“三农”特点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规范,许多地方都是参照法院或劳动仲裁的有关规定来操作。再次,经费比较紧缺,绝大多数地方没有土地承包管理专项经费。现

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仍然处于一种行政救济条件下的仲裁。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完善程度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一)行政调处阶段。在农村税费改革前,农村土地承担着三项提留、五项统筹,农业税,“两工”等负担,农村土地经营权纠纷,往往是负担之争,通过村组、乡镇等用行政手段,从账面上调整负担水平,就能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二)救济仲裁阶段。税费改革后到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这段时间,落实党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政策,规范农村土地承包行为,《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颁布实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走上了法制化管理轨道。但这期间要解决过去大量因动账不动地,人地矛盾突出,以及流转不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只要发生土地纠纷一方申诉,农村土地经营权仲裁机关就要依法受理,依法仲裁,并提供便利的现场仲裁,到农家、到地头、到群众中去仲裁,还不能收取任何费用,只有这样才能解决好过去大量沉积的纠纷矛盾。很大程度上是对属于弱势的农民提供帮助,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全国从2003年开始,陆续在100多个县(区)开展农村土地承包仲裁试点,最大范围探索农村土地承包仲裁的方法。

(三)协议仲裁阶段。和现在的民商式仲裁接轨,双方协议仲裁,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经济仲裁。

四、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与调处异同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仲裁与调处有以下四个方面是相同的。

1、两者处理争议的客体都仅限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对其经济纠纷和民事纠纷不属于处理对象。

2、在仲裁和行政调处程序中,都可以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进行调解,而且是否进行调解,一般都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

3、两者的任务都是通过判定当事人之间的是非,确定当事人原本具有的权利和义务,而不是赋予当事人新的权利,或设定当事人新的义务。

4、解决的机构性质相似。都是具有农村承包合同管理职能的管理部门参与的。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仲裁与调处有以下四个方面差别。

1、依据不同。调处除依据农村承包合同有关法规政策外,还要依据行政调处有关规定。

2、解决争议主体具有权利来源不同。调处是各级行政授权,仲裁是法律授权,只要当事人一方申诉,且符合立案条件立案的,其权利关系开始存在,直至执行。

3、解决争议机构不同。调处是各级调处机构,仲裁是仲裁机构。

4、仲裁和调处的法律效力不同。调处不是终级决定,调处不服,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农村承包纠纷仲裁裁决后,制作裁决书,如果当事人在裁决书下发之日起30日内未向人民法院起诉,裁决书具有法律效力,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终级决定。

五、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与诉讼的异同

1、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和诉讼是两种解决土地纠纷渠道和方式,其相同之处表现在:

1、处理争议的主体是当事人之外的一方。其权利和职责都是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从事实上加以认定,从法律上做出评判。当对案件或者当事人有某种利害关系时,法律上要求回避,这两都是相同的。

2、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的某些规则是相同的。对当事人资格认定,举证责任分担,以及对证据的种类、对证据的审查和判断的方法、标准都是一样的。

3、仲裁裁决和诉讼判决,法律效力是一致的。

作为裁决,认为是“准司法”手段,仲裁与诉讼区别也是十分明显的。⑴管辖范围不同。诉讼管辖范围原则上不受限制,即除有仲裁协议以外的任何纠纷和争议通过其他手段无法解决的,都可以诉讼解决。仲裁,只能是在其管辖范围内,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当事人愿意申诉解决的,才能仲裁解决。⑵对案件管辖权不同。农村土地承包,其管辖权来自申诉人,由县及还是地(市)级仲裁,由当事人选择。而诉讼管辖权,法律上有明确有规定。⑶仲裁与诉讼有一些程序不同。在诉讼中,传唤当事人到庭,传唤证人作证,具有强制性,违者将担法律责任。而仲裁则没有。⑷仲裁裁决书与法院判决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发生不同。裁决书,有一方不执行,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六、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必须明确的几个概念

1、回避:仲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二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是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件公正仲裁的;四是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的。这些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2、代理: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存的人、经仲裁庭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3、证据:证据有下列几种。一是书证;二是物证;三是视听资料;四是证人证言;五是当事人陈述;六是鉴定结论;七是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4、期间: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天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5、送达:送达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七、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当事人确定

发包方。一般为村集体经济织织法人代表,或者是受法人代表委托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人参与仲裁。一定要有委托书,须经仲裁庭同意。

承包方。由承包土地的家庭户主参加,户主不能参加的,要由家庭成员参加,家庭成员不能参加,委托律师、法律工作者参与仲裁的,要有委托书,并经仲裁庭同意。

转出方。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出一方代表。

转入方。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入一方代表。

合伙人。对二人及二人以上合伙承包的生产经营项目,参与仲裁一般都应参加。

其他利害关系人。涉及到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收益有利害关系的人。

八、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当事人权利义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参与人进行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活动,享有下列权利:

(一)陈述案情,进行辩论;

(二)变更、放弃或承认、反驳仲裁请求;

(三)申请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仲裁员回避;

(四)请求调解、自行和解;

(五)接受裁决;

(六)申请执行;

(七)不服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申有财产、证据保全和先执行。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参与人进行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活动,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案情;

(二)提供证据;

(三)遵守仲裁秩序;

(四)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或者调解书。

(五)按规定预交仲裁费

九、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风险

参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仲裁和参加民事诉讼活动一样,同样具有一定的风险性,为将可预见性风险降低,在申诉前将风险告知当事人。

样本:农村土地承包仲裁风险告知书。

为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农村土地仲裁案件审理的风险具有可预见性,以便当事人谨慎地选择仲裁手段解决土地纠纷,现将土地承包仲裁的风险、风险责任的承担告知各方当事人。

(一)仲裁请求不当的风险。仲裁请求不完全,会导致未请求部分视为弃权而得不到审理的风险。仲裁请求的增加变更,应在开庭前或开庭审理中提出,逾期则不予审理,也会导致放弃权利的风险。

(二)不按时交纳仲裁费用的风险。申诉人申诉,不按时交纳仲裁费用的将承担撤诉的后果。

(三)不能充分提供证据的风险。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四)逾期提供证据的风险。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的,该证据不能在仲裁庭质证(仲裁庭调查收集的证据除外),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举证方应承担所主张事实的证据不能认定的风险,甚至败诉的后果。

(五)不能提供原始证据的风险。向仲裁庭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有法律规定的情形除外);若证据在域外形成的,还应履行相应的证明手续,否则会导致证据无效的后果。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需亲自出庭作证(除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五种情形外),否则会导致证人证言不予采信的后果。

(六)申请仲裁委员会调查收集证据的风险。申请仲裁庭调查收集证据的各方当事人,不按举证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将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七)开庭不按时出庭的风险。不按时参加仲裁庭审理活动的,申诉人承担申诉被视为撤诉的后果;被诉人承担缺席审理甚至举证不能的后果。

(八)一方下落不明的仲裁风险。一方下落不明,会导致审理时间过长,不能尽快结案的风险。亦有可能导致执行难的风险,以至自己承担仲裁费、执行费的风险。

(九)诉讼时效的风险。向仲裁庭申诉的土地纠纷案件时效为二年,超过仲裁时效期的,承担不予立案风险。

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基本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仲裁基本原则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依法的原则。仲裁应当根据事实,依法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一是坚持开庭前的实地查看、现场调查,查清纠纷产生的来龙去脉及争议焦点。二是在开庭审理期间,让当事人充分举证质证,对于似是而非的证据坚持不予认可。三是对于复杂案件,在全面掌握事实真相的前提下,运用相关法律,综合考虑,依法仲裁。四是采取又裁又审的制度,这是《农村土地承包法》已经确立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争议解决途径,保留依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实施法律监督的措施。

2、当事人权利平等原则。仲裁应公平、公正、合理地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坚持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是仲裁结果是否合法公正的前提。有些土地承包纠纷,不仅涉及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益之争,甚至涉及到地方政府的行政行为。如果不坚持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就不能做到裁决的公平公正。

3、先行调解原则。土地纠纷案件受理后,开庭中先行调解,调解能达成协议的,调解解决,不能调解解决的,依法裁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多数集中在本村村民与村民之间,通过调解化解矛盾,不仅对于当事人双方今后的友好相处至关重要,更重的是对巩固地方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基于以上考虑,我们认为主要坚持两条:一是依法调解。在遵守《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前提下,尽力调解,力争做到“程序合法、内容合法、结果合法”。二是耐心调解。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由于相互举证质证,情绪激动,难以当庭达成调解协议。闭庭后,仲裁庭及时动员各方面力量进行劝说、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共识,形成调解协议。

4、独立办案原则。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一经受理,就存在“案件一进门,双方都托人”的现象。为此,仲裁法律制度必须明确农村

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即仲裁委必须做到“三个禁止”,坚持依法独立办案。即:禁止仲裁人员单独会见当事人和委托代理人;禁止为当事人打听案情或说情;禁止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

十一、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制度

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制度,保证仲裁工作质量。主要是建立五项制度。

一是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评议制度。在实践中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加大力度,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下功夫。

1、建立核稿机制。即所有仲裁裁决书在该案的首席仲裁员签发前,均先由仲裁办对行文格式、文字语句和裁决条文等进行审核把关,若发现有重大问题,及时与该案首席仲裁员沟通,必要时可商请该案仲裁庭重新合议。

2、试行裁前告知。为了保障仲裁当事人充分行使知情权和参与权,并使当事人获得一次裁前救济机会,仲裁委参照行政处罚告知模式,对较为复杂的案件试行裁前告知制度。即对经过开庭审理后调解仍有困难的,在仲裁庭作出合议结果后,可以把初步裁决方案口头告知一方或各方当事人,以促使调解结案。

3、建立内部公开评议。所有调解书和裁决书在作出前,都进行认真评议。

二是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回避制度。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三是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代理制度。对当事人有要求,或者是不能到庭的可以申请代理,由当事人出具委托书,并授权委托事项。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

四是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时效制度。一般仲裁时效为两年。

五是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回访制度。回访制度即定期回访仲裁案件,听取当事人和乡镇(街办)农经人员意见,改进办案工作质量。

1、庭审中做到先行调解解决,达到当事人和平共处的目的。

2、开庭后对当事人多方进行疏导,在法律、政策允许下,力所能及地解决当事人实际困难,做到无情法律,有情操作。

3、对执行难的案件,裁定后继续多方做协调工作,力求达到当事人满意。

十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程序

第一、申请与受理。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具体的仲裁请求、事实、理由;

(二)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属于该仲裁委员会管辖;

(三)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递交仲裁申请书。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提交书面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并请除仲裁员以外的他人笔录,由申请人盖章或者捺印。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及解决争议的其它途径。

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受理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仲裁委员会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仲裁申请。

第二、组成仲裁庭。仲裁委员会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应当将仲裁通知、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将仲裁通知、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2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和证明文件。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在仲裁裁决作出前提出反请求。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它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律师和其它代理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经委托人签名或者留印的授权委托书。

对当事人双方的仲裁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或者由仲裁委员会通知他参加仲裁,仲裁裁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可以自收到裁决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为保证农业生产的正常进行,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先行裁定维持现状、恢复生产、停止破坏性行为。

组成仲裁庭的,由仲裁庭依法做出裁定。

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仲裁员名册之日起5日内,各自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并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

在规定的期限内,当事人没有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开庭审理。

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的实践中,笔者体会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要把握六个重要环节,才能高质量地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一是把握入庭环节,力求稳。主要做到“三个稳定”。一是稳定场面。由书记员请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入席,请首席仲裁员、仲裁员入席。宣布仲裁庭纪律。二是稳定当事人情绪。传阅(告知)仲裁参与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同时核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记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民族、住址及其代理人姓名、职务、代理事项和权限。三是稳定仲裁参与人员。由首席仲裁员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询问当事人对仲裁庭组成人员有无要求回避的。询问当事人要求出庭作证人员,将仲裁参与人员确定下来。这样仲裁庭的氛围庄重而严肃。

二是把握庭审调查环节,力求细。庭审调查一般经过三个以上回合调查,力求做到知无不言,言务必尽。分别由申请人(或代理人)、被申请人(或代理人)、第三人(或代理人)陈述事实(或答辩),讲明具体事实和理由,直到当事人对上述事实没有争议,予以认定。

三是把握归纳焦点环节,力求准。所谓争议焦点是指发生承包纠纷的当事人双方就纠纷的核心问题,所持的不同观点、看法、主张和态度。由首席仲裁员归纳纠纷案争议的焦点,分别询问各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对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或补充?归纳争议焦点应做到“三结合”:一是结合申请人申诉状要求解决的问题;二是结合庭审调查各方提出不同意见;三是结合实际情况与法律、政策必须明确的观点等。

四是把握举证环节,力求充分。在明确争论焦点基础上,分别由首席仲裁员分配举证责任并举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也应提出证据并说明理由。一般证据有书证、物证、人证。对提供的证据实行一证一质。第一个争议焦点举证完后,转为第二个争议

焦点,经质证后,一般应区别情况予以认定,经质证各方均无异议的证据,仲裁应予以当即认定,有异议当即不能认定的,可以在休庭合议后再决定是否予以认定。庭外有必要查证的,仲裁庭应依法调取(或搜集)证据以及当事人补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证人出庭作证的,须签证人保证书。内容为证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及工作单位、与当事人关系,我作为本案证人,保证向仲裁庭如实提供证言,如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愿负法律责任。证人签名年月日。此件由证人或者鉴定人签名后入卷。

五是把握辩论环节,力求平和。仲裁庭调查结束,根据仲裁庭调查及各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和仲裁庭认证,本案(主要)事实已(基本)查清,进行仲裁庭辩论,辩论的问题主要是未被仲裁庭认证的有争议的事实和根据事实如何分清是非责任及如何适用法律,辩论发言要按顺序进行,一人发言他人不得插话,辩论要阐明申请主张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以理服人,不得进行人身攻击,相互指责(对当事人辩论发言酌情限时、限次)。(辩论发言要遵守庭审纪律,避免双方发生争执)。分别由申请人(或代理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发言。辩论中,当事人又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的,首席仲裁员视情况宣布中止辩论,恢复仲裁庭调查。鉴于各方观点阐述清楚,仲裁庭辩论结束。由当事人发表最后陈述意见。根据庭审查调查和辩论,本案事实已经查清,是非责任已经明确(亦可简要归纳案件事实,指出双方责任),本纠纷可以在自愿、合法、分清是非的原则下调解解决,调解不成依法做出裁决。

六是把握裁决环节,力求合法、合政策。庭审间宣布休庭,进行评议,就案件性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是非责任和处理结果做出结论。

1、认定事实;

2、适用法律;

3、裁决的结果和理由;

4、仲裁费负担;

5、当事人的诉权,期限和机关。可当庭宣布仲裁决定,也可以择日宣布仲裁决定,最终都要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

第四、不予执行的裁决书、调解书。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不予执行:

(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范围,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三)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四)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简易程序。

仲裁委员会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简单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适用简易程序。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立即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仲裁通知。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和证明文件;如有反请求,也应在此期限内提出反请求及有关证明文件。

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在5日内共同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双方当事人逾期未选定,仲裁委员会主任应当立即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审理。

仲裁庭可以依据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和证据决定采取书面审理或者开庭审理。

双方当事人同时到仲裁庭请求解决纠纷的,仲裁员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开庭审理的案件,仲裁庭应当于开庭3日前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

仲裁庭决定开庭审理的,一般只开庭一次。

经变更的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已不适用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简易程序变更为一般仲裁程序。

简易程序变更为一般仲裁程序的,应当重新组成仲裁庭,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原独任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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