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变更已准入企业 -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精选10篇)
1.关于变更已准入企业 -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篇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
法》的通知
渝财企〔2011〕116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经信委,市级有关企业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中央在渝企业:
为推进我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范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O一一年四月二日
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范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我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以及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经信委按各自职责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和开展绩效评价,会同市经信委组织项目申报、审定和安排项目资金,配合市经信委开展项目竣工验收。
市经信委负责拟定资金使用总体方案,确定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及重点,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审定和安排项目资金,组织项目竣工验收,配合市财政局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和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符合全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以及行业发展规划。
(一)新型工业化项目。支持我市重点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投资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优先支持列入工业投资重点项目计划的项目。
(二)产业研发项目。支持重大、共性、关键性技术的研究开发和重点新产品的研制及产业化,优先支持列入《重庆市技术创新项目指导性计划》和《重庆市产学研合作创新项目指导性计划》的项目。
(三)创意产业项目。支持研发设计创意、软件设计创意、建筑设计创意、文化传媒创意、咨询策划创意、时尚消费创意等创意产业研发和生产项目,以及我市创意产业基地(园区)建设。
(四)工艺美术项目。支持传统技艺的保护和传承,以及工艺美术行业产业化发展项目。
(五)电子信息产品制造项目。支持计算机、集成电路、通信、物联网、LED及光伏、信息家电、新型电子材料与元器件产业等重大专项建设。
(六)软件和信息服务外包项目。支持软件产品及应用、软件与信息服务外包、互联网产业及信息服务业、软件园区基地建设、人才引进及培养等项目建设。
(七)信息化项目。支持社会信息化、“两化”融合、电子商务及物联网应用、区县信息化、信息安全、信息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
(八)产业结构调整项目。支持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及发展,帮助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
(九)工业和信息化方面的重大专题活动、规划编制、人才教育培训、招商引资、专项检查等经费支出。
(十)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项目资金来源以单位自有资金为主的,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项目资金来源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的,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
资金支持数额较大的项目原则应以贷款贴息为主。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市经信委根据全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和工作重点,于年初提出专项资金使用总体方案,会同市财政局布置项目资金申报、审核工作。
第七条 申报方式:
(一)区县企业分别向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经信委、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区县(自治县)经信委会同财政局初审后,联合推荐上报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二)市属企业、中央在渝企业分别向控股(集团)公司、中央在渝省级机构提出申请,经初审后推荐上报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三)其他市级单位、无省级机构的中央在渝企业直接向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重庆市辖区内注册的法人企业;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经济效益良好;
(五)纳税信用良好;
(六)无财政资金使用违纪、违规、违法行为;
(七)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经济效益月报。第九条 申报单位按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文件。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资金来源和专项资金用途、使用效益预测等;
(二)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格式在项目申报通知中明确);
(三)企业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特种经营许可证等复印件;
(四)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五)项目规划选址、土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节能评估等文件复印件;
(六)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贷款承诺(贷款贴息类项目);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发现申报项目弄虚作假,将取消企业申报资格。问题严重的将暂停相关区县、企业集团的申报资格。
上述申报材料视项目具体情况可适当增减。第四章 资金下达
第十条 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专项资金规模统筹确定支持项目、支持方式和支持额度。
第十一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市级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纳入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同一企业在一个内原则上只安排一次专项资金,不得重复安排。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委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其中,区县项目资金预算下达到相关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及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投资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建设手续。项目单位要科学合理组织实施,按计划完成当年投资工作量,并按属地化原则每月及时将投资报表报送当地统计部门。同时,项目单位要定期向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要按照批准的工期完成项目建设内容,并及时组织单项验收。在单项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具体按照《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重点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渝经信投资〔2010〕37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已经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至次年12月31日仍未达到资金拨付条件的,取消所安排的资金计划。
第十八条 因特殊原因确需作重大调整或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应按原申报程序报送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委根据实际情况对已下达或已拨付的专项资金作出收回、调整或保留的处理意见。对收回的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另作安排。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项目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区县(自治县)经信委、财政局和控股(集团)公司、中央在渝省级机构要做好所属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委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委托审计部门、社会中介机构实施。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或挪用。对于违反规定,有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的,市财政局将追回相关资金,同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渝财企〔2008〕657号)、《重庆市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渝信局〔2006〕182号)、《重庆市软件及信息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渝信局〔2007〕177号)同时废止。
2.关于变更已准入企业 -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篇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工业设计产业发展的步伐,进一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我市工业核心竞争力得到快速提升和发展,根据工信部《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0〕390号)和《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等相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第三条
为促进工业设计产业的发展,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工业设计投入,提升我市工业设计技术水平,对工业设计创新能力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具有引领工业设计发展和较好示范作用的企业,择优认定为大连市工业设计中心(以下简称“市级工业设计中心”)。
第四条
大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负责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对工业设计中心建设进行指导与管理。第五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坚持公平公正、统一标准、择优认定的原则。
第二章 认 定
第六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第七条
申报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大连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已经营一年以上。
(二)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
(三)企业重视工业设计工作,具有较强的工业设计创新意识,有长效的工业设计投入机制,已建立工业设计机构。
(四)企业注重发挥工业设计优势,工业设计在改善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提升产品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等方面成效突出。
(五)企业工业设计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的工业设计成果转化能力和业绩;工业设计绩效显著,工业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50万元。
(六)企业的工业设计机构,组织体系完善,内部机制健全,发展规划合理,市场目标明确,设计理念先进,经营管理科学。
(七)企业工业设计机构具备相应的工业设计条件和基础设施,工业设计相关软、硬件设备原值不低于50万元,具备承担相关工业设计任务和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能力。
(八)企业工业设计机构人才队伍结构合理,设计经验丰富,拥有较强的设计创新能力,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设计人员不低于5人。
(九)企业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违纪行为。
第八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程序
(一)市经信委在网上发布认定申报通知。
(二)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照要求向市经信委提交《大连市认定工业设计中心申请报告》等相关书面材料。
(三)市经信委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通过的企业进行现场考查,并组织专家依据本办法和《大连市工业设计中心评分细则》进行评审。
(四)市经信委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初审结果、现场考察情况和专家评审意见,对评审得分在70分及以上的企业择优认定市级工业设计中心。
第九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结果自市经信委受理企业申请截止日期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之内公布。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条
市经信委对已认定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每年考核评价一次,市级工业设计中心须填报《大连市工业设计中心总结报告》,并于每年5月10日前将材料报市经信委。
第十一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有以下情形的,予以警告或撤销。
(一)设计中心当年考核评价得分在60分以下的予以撤销;得分在60分(含60分)到65分之间的予以警告;
(二)连续两年考核评价得分在60分(含60分)到65分之间的予以撤销;
(三)企业不按要求报送总结报告的予以撤销;
(四)企业被依法终止经营的予以撤销;
(五)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予以撤销;
(六)企业因违法违规受到处罚的或因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予以撤销。
第十二条
企业报送的认定申请资料和已认定工业设计中心报送的总结报告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两年内不得申请市级认定,已是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撤消其认定资格,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级认定。
第十三条
已认定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发生改 制、合并、分立、股权转让、更名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在办结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市经信委。市经信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原认定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资格是否保留。
第十四条
市经信委将定期公布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评价结果以及调整与撤销情况。
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评价排名领先且符合国家、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条件的,优先推荐认定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和申请相关支持政策。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大连市认定工业设计中心申请报告
2.大连市工业设计中心总结报告
3.关于变更已准入企业 -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篇三
沪经信技(2011)67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鼓励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规定》和《上海市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进一步体现“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要求,围绕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推动本市制造业“双提升”工程,鼓励和引导各类企业强化创新能力建设,努力掌握核心技术,坚持走自主创新发展之路,现就组织申报2011年上海市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计划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划专题
2011年上海市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计划聚焦以下两个专题:(一)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专题
专题目标:在重点领域的关键、核心技术及装备方面,通过购买、许可、合资合作开发等多种形式引进技术后开展吸收再创新工作,攻克关键技术、瓶颈技术,提高产品性能和经济社会效益,形成自主知识产权。
专题内容:对新能源、民用航空制造业、先进重大装备、电子信息制造业、生物医药、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海洋工程装备、新材料、软件和电子信息服务业、节能环保、民用航天技术等领域引进的技术进行吸收和再创新。(二)产学研或产业联盟合作专题
专题目标:1.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以具体项目实施为依托,通过强强联合攻关,形成产学研或产业联盟的良好运行机制,解决本市具有发展优势的新兴产业领域中的关键技术或瓶颈问题,实现具有影响力的重大技术创新,并同步开展新兴产业相关领域的前瞻性技术研究分析。2.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联合,攻关目标明确、对整个产业链发展具有带动作用,对产业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专题内容:在新能源、民用航空制造业、先进重大装备、电子信息制造业、生物医药、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海洋工程装备、新材料、软件和电子信息服务业、节能环保、民用航天技术等领域通过产学研或产业联盟共同开展技术研发和创新。
二、申报要求
1.项目申报或牵头申报的单位必须是在本市进行工商登记、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其中,专题
(一)需由单个企业申报;专题
(二)需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并由企业牵头申报。项目单位必须有较强的研究团队和较好的前期研发基础,并承诺投入必要的资金及落实实力相当的研发团队以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2.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专题申报条件,具有明确的研发目标和可行的实施方案,技术水平接近国际先进或达到国内领先水平,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软件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
3.项目实施期限在三年内。
三、项目申报程序和办法 1.项目申报采取网上与书面同时申报。网上申报需登录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网站“报送平台”的“专项资金申报网”,在线递交电子文本(点击“专项资金申报网”进入“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点击“申报预审”栏目转入相关受理页面,在线填报申请报告,并上传附件资料)。书面申报需提供书面申请报告和附件资料各4份。
附件资料包括:
(1)证明项目研发的技术方案具有先进性、创新性的相关文献检索报告;
(2)证明项目在企业内部或集团公司、控股(集团)公司或区县主管部门已立项的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3)项目已具备知识产权基础的,需提供专利授权、受理、引进等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上两年度企业财务报表等企业经营状况证明材料;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项目涉及行业准入管理的,须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许可文件;
(7)申报专题
(二)的项目单位,应在申请材料中明确各自承担的工作和职责,并附合作协议或合同;
(8)申报专题
(二)的高校或科研院所,须由高校或科研院所的科研项目管理部门提供核准意见。
2.研发内容相同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本计划中的不同专题。申报的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市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相关项目内容已申报本年度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应主动予以申明;未申明者按重复申报不予受理。
3.项目单位需将申报材料报经主管部门(各区县经委、商务委,各集团公司等)初审后送达上海市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中心(威海路511号15楼1514室,邮编:200041)。请各主管部门严格按照要求对企业申报的项目严格把关,认真审核,盖章确认,确保报送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明确可否提供配套资金的意见(可提供配套资金的项目将予以优先支持)。
4.项目单位提交的所有书面文件请采用A4纸打印,以普通纸质材料作为封面,不采用胶圈、文件夹等带有突出棱边的装订方式。
5.申报时间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后截止。书面申报集中在后7个工作日,时间为上午9:00—下午4:30。
四、主管部门和联系方式
主管部门: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技术进步处
联系人:张宏韬、俞彦
联系电话:23112752、61717620 网上申报技术支持电话:61123260 材料送达地址:威海路511号15楼1514室(邮编:200041)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4.关于变更已准入企业 -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篇四
建市[2010]12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北京市规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
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开展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求,引导、规范、监督建筑市场主体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我部制定了《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 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建筑市场开放程度不断提高,推动了建筑业持续发展,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据统计,2009年我国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224846亿元,建筑业总产值75864亿元,占固定资产投资的33.7%;建筑业增加值22333亿元,比上年增长18.2%.目前,全国建筑业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总量已达到23万家,从业人员约3400万人;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等工程咨询服务企业近3万家,从
业人员已超过200万人。
但是,当前建筑市场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建筑业企业数量过多,建筑业产业结构不尽合理,特别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类企业“供大于求”矛盾比较突出;各类注册人员分布不均衡,部分地区注册人员与企业数量、建设规模不匹配;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结算纠纷、拖欠农民工工资以及质量安全事故等问题屡有发生;建筑市场监管体系不健全,市场清出机制不完善,“重准入、轻监管”的现象依然存在。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建筑市
场秩序和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必须下大力气认真解决。
为解决建筑市场中存在的问题,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为契机,加快完善我国建筑市场监管体系;严格市场准入,着力解决企业、从业人员市场清出机制不健全的问题;实行市场准入清出与工程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建设相结合,形成各部门监管合力;实现资质资格许可、动态监管、信用管理等各环节的联动;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维护统一、规范、公开、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强化质量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将工程质量安全作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的重要内容,认真
落实质量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
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在依法进行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同时,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事故情况、与事故有关的企业以及注册人员简要情况上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非本省市的企业和注册人员,事故发生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报其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企业和注册人员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或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暂停其资质升级、增项,资格认定、注册等事项的处理。
属于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资质资格的企业和注册人员,其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事故调查报告或批复后7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或批复以及处
理建议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或批复,应当降低或吊销有关责任企业和注册人员资质资格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将其证书注销,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在15个工作日内监督企业或注册人员将资质、资格证书交回。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企业和注册人员资质、资格证书,由其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在规定时间
内监督企业或注册人员交回,并及时将资质、资格证书交住房城乡建设部。
对事故负有责任但未给予降低或吊销资质处罚的企业,一年内不得申请资质升级、增项。事故调查报告或者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认定与事故有关的企业和注册人员无过错责任的,其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事故调查报告或批复后3个工作日内恢复其资质升级、增项,资格认定、注册等事项。住房城乡建设部将抓紧开展规范工程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相关工作,依法研
究制定规范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裁量基准。
二、加大对资质资格申报弄虚作假查处力度
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制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弄虚作假处理办法》,明确资质核查及处理的主体、程序、具体措施以及责任追究等制度。各资质审查部门应实行申报企业注册人员、工程业绩等公示制度。对于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嫌疑或被举报的企业和个人,要及时开展核查。经核查确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对其申请事项不给予行政许可,在一年内不受理其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站和各级有形建筑市场予以通报,并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对于存在伪造印章等严重违法行为的,移交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理。需要核查非本省市工程业绩的,由受理申请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商请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协助核查。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给予配
合,在接到协助核查函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核查情况。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资质、资格审批情况的监督管理。我部将定期对省级资质、资格审批情况进行抽查并向全国通报抽查结果。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所属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资质、资格审批情况开展检查、抽查。严禁违规下放审批权限,对违规下放审批权限的,要责令限期收回,撤销行政许可,并给予通报批评。
三、加强建筑市场动态监管
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尽快出台《企业资质和注册人员动态核查办法》。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等手段,对企业取得资质后是否继续符合资质标准进行动态核查。一是核查企业的工程业绩和主要技术指标情况;二是核查企业的主要管理和技术、经济注册人员变动情况;三是核查包括企业资本金在内的有关财务指标变动等情况;四是重点核查企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制度、措施落实情况,是否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
事故,或者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五是核查企业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在核查企业时,要对注册在该企业的人员一并进行核查。重点核查其注册和在岗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出租、出借、倒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不履行执业责任,超越执业范围执业等违法违规行为。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年动态核查的比例应不低于在本地区注册企业总数的5%.对经核查认定已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企业,应当撤回其资质;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注册人员,应当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在本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和注册人员招标投标、合同订立及履约、质量安全管理、劳务管理等市场行为实施动态监管,建立和完善动态监管制度,加大对依法诚信经营企业和注册人员的表彰宣传力度,可采取在有关管理事项中给予
绿色通道服务等措施,发挥动态监管的激励作用。
对问题比较突出的企业和注册人员,可以采用预警提示或约谈等措施,督促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要采取进一步措施予以处理。其企业资质或个人执业资格由省级以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省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其资质或执业资格条件进行核查,经核查已不符合相应资质、执业资格标准的,应当撤回其资质、资格许可。对外省市企业和注册人员,应当通报其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核查、处理。其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核查、处理结果反馈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企业资质或执业资格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其注册所在地省级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后,应当将处理建议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规范和完善外省市企业和注册人员进入本地区的告知性备案管理制度。不得擅自设立审批性备案和借用备案等名义违法、违规收取费用,不得强行要求企业和注册人员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上级集团公司出具证明其资质、资格、诚信行为、合同履约、质量安全等情况的文件。企业和注册人员办理备案后,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及时通报本地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企业或注册人员在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备案,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除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外,设区市和县(市)级住房城
乡建设主管部门均不得设置外省市企业和注册人员进入本地区的备案管理制度。
四、加快建立完善基础数据库
加快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企业、注册人员、工程项目和质量安全事故基础数据库。最大程度利用各地现有信息化建设成果,健全数据采集、报送、发布制度,统一数据标准,实现注册人员、企业、工程项目和质量安全事故数据库之间的动态关联,实行住房城乡建设部数据库与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数据库数据信息的同步共享。要为监管机构对建设工程企
业、注册人员市场准入和清出提供全面、准确、动态的基础数据;为政府部门制定政策提供
科学、客观的依据;为社会公众提供真实、便捷的信息查询服务。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建立注册人员、企业和工程项目的中央数据库,制定统一的数据标准、数据交换标准,统一数据信息采集、报送标准,制定数据库运行、维护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相关管理程序。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本地区统一的注册人员、企业、工程项目和质量安全事故数据库,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采集、报送各类数据信息,实现与全国中央数据库对接,及省际数据库之间互通共享。
人员数据库
2011年6月前,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制定统一的注册人员数据标准,完善现有的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除外)、注册监理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相关注册人员数据库,建立全国注册人员中央数据库,公布与各地的接口标准;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完善本地区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数据库,实现与全国注册人员中央数据库
对接,实时上传数据。
2012年6月前,在部分有条件的省市开展将企业主要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纳入人员数
据库的试点工作。
从2010年起开展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试点工作,加强农民工输出地和输入地之间的联动管理,逐步建立包括农民工基本信息、技能培训、工作简历等基本数据系统和制发实名电子信息卡。通过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开展农民工基本技能培训,提高建
设工程质量,促进城乡一体化的发展。
企业数据库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制定统一的企业数据标准,以2007年启用的资质证书管理信息系统为基础,完善现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数据库,尽快整合工
程勘察企业、建筑业企业数据库,建立全国建设工程企业中央数据库。
2010年前,完成各地资质证书管理系统使用情况检查,并向全国通报。督促未将本地管理系统与全国建设工程企业数据库对接的省市尽快对接,实现企业数据实时共享。《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修订颁布后,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启动工程勘察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管理系统。2011年底前建立实时联网共享的全国建设
工程企业中央数据库。
2011年6月前,实现全国建设工程企业数据库与注册人员数据库的互联互通,实时监
控企业中的注册人员是否能够满足企业资质条件。
强化企业资质证书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必须通过证书管理系统订购,对证书使用量与证
书订购量有明显偏差的地区,要求其说明情况后,再予以批准发放。
工程项目数据库
2012年6月底前,住房城乡建设部充分依托各地已有工程项目数据资源和信息系统,研究制定统一的工程项目数据标准、数据交换标准,明确信息采集、数据上报的管理模式,构建覆盖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合同备案、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竣工验收备案各主要环节,包括工程规模、工程造价、参建企业以及与项目有关的主要管理、技术人员等信息的全国工程项目中央数据库。
2012年底前,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地区工程项目数据库,并根据
统一的数据标准和数据交换标准实现与全国工程项目中央数据库对接。
2013年6月底前,建立建筑市场监管的指标数据库、信息发布与共享数据库和数据分析及应用模型,实现基础数据库的整合、统计、分析、评价及发布,做到建筑市场的立法与执法并重、市场准入管理与清出管理并重、资质资格审批管理与后续动态管理并重,为建筑
市场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供系统、科学的技术支撑与保障。
五、加强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在建立健全全国建筑市场诚信平台以及注册人员、企业、工程项目和质量安全事故数据库的基础上,完善各类企业和注册人员诚信行为标准,健全诚信信息采集、报送制度,实现
各地诚信信息互通、互用和互认,建立有效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做好企业和注册人员诚信信息的采集、发布和报送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定期统计、公布各地报送情况,对存在不按期报送、瞒报等问
题的地区通报批评。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开展资质、资格动态监管的基础上,及时将企业和注册人员在合同履约、招标投标、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的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记入诚信档案,可以通过有形建筑市场、新闻媒体公布信誉良好的企业和注册人员,引导市场各方主体依法诚信经营;将发生不良行为较多的企业和注册人员列为重点监管对
象,加强动态监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建筑市场诚信行为公示制度,对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拖欠劳务费或农民工工资、以讨要工资为名扰乱正常生产生活秩序、转包工程、违法分包工程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注册人员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引导市场各方主体重视诚信记录,选择守法诚信的合作者,同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互通,加大
对违法失信企业和注册人员的信用惩戒。
2011年底前,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工程建设领域不良信息分级发布标准,建立部、省
两级分级发布的信息平台。
六、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动
加强与铁道、交通、水利、工业与信息化等部门的配合,加快建立与工商等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完善沟通渠道,健全信息共享、联动执法等制度,形成建筑市场监管合力。尽快实现与工商部门信息共享,对企业虚报、抽逃注册资本金等行为进行治理;将被吊销或伪造
资质、资格证书,以及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注册人员名单提供给工商部门。以此为基础,逐步与相关部门开展联动,及时准确的了解企业营业状况和纳税、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以便更好的实施动态监管;对发生重大违法行为或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企业和注册人员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对其实施资质、资格条件核查、信用
5.关于变更已准入企业 -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篇五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最近,针对目前的经济形势,中央对扩大住房消费进一步作出了部署,特别要求加快开放住房二级市场。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各地方人民政府正积极研究制定有关具体措施。建设部就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若干问题向大家作一介绍。
一、关于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交易市场的现实意义
加快开放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交易市场,既是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需要,也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需要。从部分省、市试点的情况看,开放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交易市场有着十分积极的现实意义。
第一,有利于搞活市场,扩大住房有效需求,推动住房消费。职工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时,一般是根据单位分房情况,先住后买,没有多少可选择的余地。随着居民家庭收入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相当一部分已购公房居民急于进一步改善居住条件,希望通过以小换大、以旧换新,实现住房的升级换代。但这部分居民单靠家庭积蓄来购买商品房往往又是不现实的。开放住房二级市场后,将这部分存量房屋资产转化为货币资金,加上家庭的存款及政策性和商业性的贷款支持,就可以大大增强这部分居民的住房购买力,从而使这部分原来游离于市场之外的住房消费群体进入市场,更广泛地调动起群众住房消费的积极性,进而促进增量住房的消化和住宅建设的发展。因此,在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开放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交易市场将成为拉动住房消费的一个重要方面。
第二,有利于保持房改政策的连续性,推动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向城镇职工出售公有住房和向中低收入居民出售经济适用住房是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经过十多年的房改实践,越来越多的职工家庭住房已成为私有财产。而房改的目的是实现住房的商品化、社会化,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只有经过市场这一环节,才能最终实现住房的商品属性。同时,随着人们产权意识、市场意识的增强,职工在购买住房时,除了考虑其经济承受能力外,也会更多地考虑其所能获得的权益。如果长期不能解决再交易的问题,必然会使职工对购买住房特别是经济适用住房产生后顾之忧。因此,当前稳步开放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交易市场,是住房制度改革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
第三,有利于促进存量住房资源的合理使用,满足不同层次居民的住房需求。由于城镇居民家庭收入水平、住房消费能力等差异较大,开放住房二级市场后,就等于把住房市场中最大的一块资产盘活了。由于住房二级市场量大面广,在价格、区位、户型等方面选择余地大,有利于满足不同层次居民的住房即期消费需求。如,刚步入社会的青年家庭需要的是小户型住房;住房困难家庭需要的就是面积大一些的住房;而有些家庭住房虽然不困难,但因位置不合适,希望调整住房;等等。开放住房二级市场后,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将在相当程度上促进存住房的有效配置,满足不同层次的住房需求。
第四,有利于相关产业的延伸和发展。将加快房地产中介服务、装饰装修、物业管理、房屋租赁等的发展,增加更多的就业岗位。如上海市开放住房二级市场后,住房置换、住房置业担保等新兴业务应运而生,房地产经纪活动也异常活跃。仅房屋置换公司就吸纳了800名下岗纺织女工担当“房嫂”,为买卖双方牵线搭桥,带来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从部分省市的试点情况看,广大居民对开放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交易市场是积极支持的,这一举措对促进市场流通、刺激住房消费的作用也是十分明显的。如,上海市共有20069户(其中仅今年上半年就达8963户)职工家庭将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其中有约90%家庭又重新购房,平均每个家庭通过换购增加住房建筑面积43平方米,增加投入15.91万元,仅此一项就增加住房消费量近83万平方米,新增个人直接住房投资22.54亿元。江苏省南通、常熟、江阴三个城市自去年4季度开展已购公房上市试点以来,已有4360户居民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其中3850户(占总数的88%)以旧换新、以小换大,平均每户增加住房面积40多平方米,新增的购房支出总计6亿元,带动的装修、家具等间接消费总计5.67亿元。青岛市自今年3月开放二级市场以来,房地产交易中心受理的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登记已达1.3万户,96万平方米。(注:上述数据统计截止时间均为今年6月底)
二、关于最近出台的有关政策文件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宅建设发展的通知》(国发〔1998〕23号文件)关于“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稳步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交易市场”的精神,在总结部分省市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建设部经会签国土资源部,于今年四月发布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69号令),该办法主要规定了开放二级市场的基本条件和上市交易程序,明确了上市准入制度。最近,经国务院原则同意,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又联合下发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财综字〔1999〕113号),进一步明确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中所涉及的土地出让金缴纳和收益分配的有关政策。这两个文件的发布,是促进和规范住房二级市场开放的指导性文件。鉴于北京市的特殊地位,国务院有关部门还参与制定了北京市的相关政策(即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这是三部文件在北京市的具体化。
三、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问题
产权明晰是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基本条件,也是群众最关心的问题。三部文件及我部69号令明确规定:职工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和按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房屋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即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可依法进入二级市场交易。同时规定,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前,个人已领取房屋所有权,但尚未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在2000年底以前需要上市出售的,产权人可以凭房屋所有权证书上市出售;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办理两步合并为一步,即在该住房出售后,由购买人凭变更登记后的房屋所有权证直接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对因各种原因,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当事人可向房屋所在地房屋权属登记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应当及时履行有关房改审批等手续,并提供相关资料,积极协助买房个人办理房产权登记工作。房屋权属登记发证机关应按照规定的产权登记发证时限要求抓紧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或妨碍个人住房产权登记发证工作,也不得扣压个人住房产权证书。对此,建设部曾专门下发《关于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切实加强和改善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建住房〔1999〕119号),进行了部署。
四、关于不得上市的几种情况
为了保护二级市场权益人的利益,防止在实物分配体制下形成的住房分配不公现象通过二级市场合法化,《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八种不得上市的情形。即;1、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2、住房面积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高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3、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的;4、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5、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6、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7、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8、其它按照法律、法规及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不宜出售的。
五、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需要履行的必要手续
1、由产权人向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其申请进行审核后,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其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
2、经审核,符合上市出售条件,准予上市出售的,由买卖当事人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交易过户手续,缴纳有关税费。
3、买卖当事人在办理完成交易过户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原则上应当尽可能简化程序,降低收费,以方便群众,减轻负担。建设部在《关于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切实加强和改善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对有关问题已提出了相应要求。
六、关于上市出售价格确定及其管理问题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成交价格,按照政府宏观指导下的市场原则,由交易双方协商议定。(根据三部文件规定,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需由购买人交纳。)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应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格。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要对所申报的成交价格进行核实,对需要评估的房屋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并以核实的价格作为计征有关税费和收费分配的依据。
七、关于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的缴纳问题
由于房改成本价及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中均不含土地使用权价款,因此根据现行法律制度,三部文件明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时,均需由购买人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
对于经济适用住房,由于其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个人购买时价格中不含土地出让金,因此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时,应当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由购买人向国家补交土地出让金。
对于已购公有住房,则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其原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按规定由购买人向国家补交土地出让金。另一种是原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如原单位购买了商品住房(价格中包含了开发商已向国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再根据房改政策按房改成本价出售给职工,按现行的法律规定,其上市出售时,不需要再向国家补交土地出让金。但因为应由新的购买人缴纳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所不同的是这部分价款应当根据原投资渠道分别上交财政或返还原产权单位。
土地出让金和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在缴纳标准上是一致的,即均为不低于该住房座落位置的标定地价的10%,具体比例由各地确定。考虑到目前多数地方尚没有标定地价资料,而二级市场的开放又是当务之急,实际操作中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征收方式。如北京市经研究论证,并经国务院房改五人小组原则同意,拟按房屋成交价的3%(相当于标定地价的10%)作为应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以便操作执行。
购买人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后,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商品住宅办理产权登记。
八、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收益分配
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是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的政府指导价,因此,三部文件明确:居民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时,除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外,出售收益全部归出售人所有。这一点与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收益分配在政策上是有所区别的。
九、关于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收益分配
由于职工按房改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时享受了各种不同程度政策,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带来的经济利益关系较为复杂。这些住房客观上存在着地段、标准等方面的差异,在个人按房改政策购买时,价格上基本上没有考虑或很少考虑这些因素。但再按市场价上市出售时,这些因素必然会变化。因此,为了解决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时,因成交价格差异过大来的收入不公平问题,三部文件对已购有住房上市出售收益分配作了相应规定。按照这一规定,职工个人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取得的价款中,除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外,出售人实际应得收益主要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出售人应得的基本收益,另一部分则是净收益分成。
1、基本收益。是相当于其住房面积标准部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即该家庭中职务较高一方应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与上市出售时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之乘积。这一基本思路的确定,主要是考虑保持新、老房改方案之间的衔接和新、老职工利益的平衡。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是住房货币化方案中老职工计发一次性补贴的基础,也是新参加工作职工按月计发住房补贴的依据。因此,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时,把住房面积标准以内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确定为出售人应得收益基数,相对而言比较合理的。
2、净收益分成。若因上市出售价格高于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等原因,出售收入高于出售人应得基本收益的,三部文件规定:净收益部分应按超额累进比例或一定比例缴纳所得收益,剩余部分归出售人。所得收益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代收后,按规定上交财政或返还原产权单位。净收益分成的两种处理办法具体采用哪一种,由地方确定,但原则上房屋成交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采用超额累进方式,房屋成交价格差异相对较小的一般适用于按一定比例缴纳。北京市采取了按超额累进比例缴纳的方式,即:成交价在4000-5000元/平方米的部分,20%缴纳所得收益,80%归出售人;成交价在5000元/平方米以上的部分,50%缴纳所得收益,50%归出售人。
净收益实际上相当于原产权单位购建该住房时实际支付的配套费等土地收益,理论上应当全部返还原产权单位或财政(原由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投资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住房)。但考虑到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按规定不得再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也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而只能按市场价购买商品房,因此,为了保证其必要的购房能力,调动其购房积极性,将部分净收益留给出售人是必要的,总的精神是这部分收益越高,单位分成的比例也越高。
十、关地超标住房的处理
超过面积标准的住房须于上市出售前按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后,方可上市出售。上市出售时,除个人已支付的房价款归出售人外,超标部分的净收益全额缴纳所得收益,出售人不得参与分成。
十一、关于物业管理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房屋维修仍按照上市出售前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个人缴交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结余部分,经双方结算后随房屋产权同时过户。
十二、关于税收政策问题
为了进一步搞活住房交易市场,鼓励和支持住房建设、消费和流通,国家将于近期出台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十三、关于违规行为的处罚
根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违反规定将不准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规定,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又以非法手段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或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购房屋,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6.关于变更已准入企业 -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篇六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扎实推进我校反腐倡廉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通知》(中发„2008‟9号,以下简称《工作规划》)以及教育部党组、重庆市教委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到2012年,构建起与我校改革发展相适应的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教育教学管理更加规范,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党风政风行风明显改进,腐败现象得到进一步遏制,各项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1、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把发展是第一要义、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统筹兼顾的科学理念贯穿于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全部过程和各个方面,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服务于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2、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落实责任,重在建设。
3、坚持重点突出、整体推进。坚持以领导干部为重点、以规范和制约权力为核心、以容易发生腐败问题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为抓手,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增强惩防体系建设的科学性、系统性、前瞻性。
4、认真总结我校贯彻落实惩防体系实施纲要的工作经验,按照《工作规划》新要求,围绕教育有效、制度管用、监督到位、改革深化、纠风深入、惩处有力,在继承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狠抓惩防体系建设任务的落实。
二、工作任务和措施
(一)推进反腐倡廉教育
1、加强领导干部及党员的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1)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反腐倡廉教育的意见》,积极开展党风党纪专题教育活动,教育和引导党员干部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做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模范,打牢廉洁从政的思想基础。(牵头单位:纪委办;协办单位:组织部、宣传部)
(2)坚持和完善学校党委专题研究部署反腐倡廉工作的制度,坚持将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学校发展规划和学校党政工作要点,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反腐倡廉工作专题研究,召开一次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以及不定期召开重点单位党风廉政工作专门会议,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年做一次反腐倡廉专题报告或讲一次廉政内容的党课,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安排两次以上反腐倡廉专题学习,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干部培训规划之中,纳入学校校、处级领导干部及党员“四位一体”理论学习制度的内容之中。(牵头单位:纪委办;协办单位:党办、校办、宣传部、组织部)
(3)坚持把廉政教育作为对处级领导干部谈话的重要内容,坚持对处级干部尤其是新任处级干部开展廉政谈话教育;实施二级党组织、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每个任期签署“廉政承诺书”制度。(牵头单位:纪委办;协办单位:组织部)
(4)加强领导干部队伍作风建设。坚持和完善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积极探索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机制,推进校务公开、党务公开,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坚持“八荣八耻”,落实责任制,加强管理监督,完善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构筑思想道德教育防线,杜绝各种浮夸、作假、铺张浪费等不正之风,建设一支敬业务实、协作创新的高素质管理干部队伍。(牵头单位:组织部、党办、院办 ;协办单位:纪委办)
2.加强校园廉政文化建设
(1)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教育部《关于在大中小学全面开展廉洁教育的意见》、重庆市《关于加强高校反腐倡廉的实施意见》,把反腐倡廉纳入学校宣传工作总体部署,纳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建立反腐倡廉宣传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紧紧围绕管理干部廉洁从政、教师廉洁从教、学生廉洁诚信,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指导,抓好廉政文化进校园工作。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和普法教育,筑牢思想道德和党纪国法两道防线;深入宣传反腐倡廉理论、方针政策、基本经验和工作成果,宣传勤政廉政先进典型;探索建立反腐倡廉工作情况通报制度,积极营造良好的思想舆论氛围。(牵头单位:纪委办、宣传部;协办单位:学生处、研究生处、团委)
(2)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严格执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加强教职工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和法制教育,把廉洁从教、遵守学术道德纳入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把加强大学生廉洁教育纳入教师培训内容;加强教师诚信体系建设,健全教师信用记录、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制度;严格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完善学校教师校外兼职管理办法。(牵头单位:人事处;协办单位:教务处、宣传部、监察处)
(3)改进学校机关工作作风。严格执行《中共重庆工学院委员会重庆工学院关于加强和改进会风文风的规定》,完善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等会议制度,完善重要会议审批制度,控制会议规格、数量、规模、会期,精简文件和简报,提高公文质量和效率;贯彻落实会议和出差定点以及其他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规范公务接待、差旅费和零星公务购买支出管理办法,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属单位的送礼和宴请。(牵头单位: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协办单位:财务处、审计处、纪委办、监察处)
(4)加强学术道德建设。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惩处学术不端行为,加强对学术带头人、科研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等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学风建设机构,维护学术道德和学术纪律,制定对学术造假行为进行曝光和其他处理的办法。(牵头单位:科研处、学报编辑部;协办单位:宣传部、人事处、研究生处、监察处)
(5)重视廉政文化和廉政理论研究。加强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理论研究,全面提高反腐倡廉工作的领导能力和工作水平。(牵头单位:纪委办、监察处)
(二)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
1、加强科学民主决策制度建设
(1)完善学校校级领导双重民主生活会制度,坚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坚持校领导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以及校领导每年年终听取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制度。(牵头单位:组织部;协办单位:纪委办)
(2)进一步健全完善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学校党委全委会、校长办公会议事决策制度,完善学校各单位提交决策事项的事前程序,加强预案研究、咨询论证;完善“三重一大”民主决策制度,探索建立决策执行、反馈纠偏的制度,完善机关工作岗位职责和规范。(牵头单位:党办、校办;协办单位:组织部、纪委办、监察处)
2、加强管理制度建设
(1)加强依法治校。把反腐倡廉纳入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党委的工作部署,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学校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机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的政治、组织、保密、外事、财务、廉政等六大纪律规范;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管理与服务体系;建立合法有效的考核机制、奖惩机制、纠错机制。(牵头单位:校办、党办;协办单位:各职能处室)
(2)加强干部管理。完善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人财物等权力集中的重点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定期轮岗交流制度;完善中层领导干部试用期考核、考核和任期届满考核及奖励办法,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纳入干部考核内容,坚持德、能、勤、绩、廉一同述职、一同测评,发挥考核结果在干部任用和监督管理中的作用;修订和完善中层干部出国进修、选派培训办法以及后备干部校内外挂职锻炼实施办法。加强对校内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处以上领导干部职务消费、兼职、因公出国(境)等事项的管理和监督。(牵头单位:组织部、人事处;协办单位:纪委办、监察处、审计处)
(3)加强资金管理工作。加强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管理。完善预算编制与执行制度,规范预算管理;完善专项资金审批制度,加强专项资金管理;进一步开展“小金库”专项清理,建立“小金库”问题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大额度资金流动的监控制度。完善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和财产报废的审批手续;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资产清查、统计报告等有关资产监管的制度。(牵头单位:财务处、审计处、设备处;协办单位:监察处)(4)加强基建(修缮)管理。按照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合理安排基本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和管理制度;健全勘察设计、建材采购、施工和监理队伍遴选等的招投标制度;完善基建项目管理与基建财务管理相分离的制度;推行基建项目全程监督、审计;完善基建工程廉政制度,严格规范学校领导干部和基建管理工作人员的行为。(牵头单位:基建处、后勤处;协办单位: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
(5)加强科研项目规范化管理。严格科研经费预算管理,加强对项目管理费、业务费等支出的管理;进一步修订完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所有科研项目经费一律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逐步建立科研经费绩效考核机制,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牵头单位:科研处;协办单位: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
(6)加强校办企业管理。落实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若干意见》,推进学校校办产业规范化建设,完善校办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加强校办企业改制和产权交易管理。(牵头单位:车辆电器总厂、星照汽车学院、金瓯集团公司、科研处;协办单位: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
(7)加强后勤规范化管理。以规范高校后勤市场为重点,建立健全市场准入、退出制度,强化后勤日常管理;以规范高校后勤实体为重点,建立健全后勤实体财务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等制度。(牵头单位:后勤处;协办单位: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8)加强重点学科建设的规范管理。建立学科集体投票、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重点学科增补和淘汰机制,完善高水平大学建设资金规范管理的办法。(牵头单位:研究生处;协办单位:教务处)
(9)加强教材管理。规范教材编写、评审、发行和选用管理制度,教务处、图书馆要建立健全教材(含音像、磁盘、光盘等多媒体课件)准入制度,防止商业贿赂行为。(牵头单位:教务处、研究生处、图书馆;协办单位:监察处)
(10)加强办学行为监管。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各类招生管理的通知》和《教育部关于加强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和办学秩序管理的通知》,进一步完善学校招生和办学行为的管理办法,重点在招生考试、经费使用、教学管理、质量控制方面进行规范。(牵头单位:教务处、招生就业处、研究生处;协办单位:应用技术学院、成人教育学院、商贸信息学院、财务处、监察处)
(三)强化权力运行制约监督
1、加强对学校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
建立健全对学校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施有效监督的工作机制,重点加强对遵守政治纪律、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协助校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组织协调反腐倡廉工作。(牵头单位:纪委办、监察处;协办单位:组织部)
2、加强对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权力行使的监督 完善招生录取、文凭发放、学位授予、表彰奖励、科研项目立项和教学、科研成果评审的评价标准和公示程序;加强各种评审、评估、评选、评奖、招投标等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坚持有关事项的公开、公示。加强对学校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监督。(牵头单位:监察处;协办单位:招就处、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处、学位办、人事处、设备处、基建处)
3、加强对干部人事权行使的监督
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重点加强对干部任免提名权和选拔任用全过程的监督。(牵头单位:纪委办;协办单位:组织部、人事处)
4、加强监督体系建设
(1)加强党内监督。落实《党内监督条例》,积极推进学校党务公开制度,落实和保障党员在党内监督中的责任和批评、建议、检举的权利;建立班子成员相互监督、党的纪检部门专门监督、干部人事部门监督的机制;完善诫勉谈话、函询等制度。(牵头单位:组织部、纪委办)
(2)加强行政监察和审计部门监督。完善内部监察体制和工作机制,落实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统筹开展执法监察、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围绕考试、招生、收费、招投标等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在分清职责权限基础上落实工作责任和考核要求,把不作为、乱作为和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等行为作为问责重点;逐步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沟通机制以及审计结果通报和公告制度,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在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中的作用,加大对审计查处案件和审计移交案件线索的查处力度。(牵头单位:监察处、审计处;协办单位:组织部、人事处、财务处)
(3)支持和保证群众监督。认真落实教育部《高等学校校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加大校务、院(部、处)务两级公开力度,完善公开程序,规范公开内容,创新公开形式和载体;加强学校电子公务和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认真做好信访工作;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力,建立健全工会、教代会代表有关建议、提案的反馈、整改工作制度。(牵头单位:校办、工会;协办单位:监察处、统战部)
(四)深化体制机制制度改革
1、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重点规范干部任用提名制度,进一步改进和完善领导干部考察办法,完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差额选举办法;坚持和完善对拟任职人选广泛征求意见的制度,完善民主推荐和测评制度;坚持和完善拟任职人选廉洁自律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纳入述职和考察内容以及廉政问题一票否决的制度;坚持集体讨论决定处级干部任免的制度。(牵头单位:组织部、人事处;协办单位:纪委办)
2、深化财务管理、物资采购改革(1)深化预算管理改革,规范预算资金分配和预算执行;进一步规范银行账户管理;完善校内收费管理制度,增强单位财务收支、资金运作和使用的透明度;继续推行和完善会计委派制;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及重大开支预决算情况以及依法公开关系学校和群众经济利益的有关事项;完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牵头单位:财务处、人事处;协办单位:审计处、监察处)
(2)深化学校物资采购制度改革。严格按要求实行政府采购,执行集中采购目录和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办法;坚决执行大宗物资采购公开招标制度,实行采购监督管理与具体执行相分离,建立财务部门、采购单位、监察审计等相互制约机制,完善预算编制、计划执行、资金支付和信息统计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采购自查自纠机制和基建、仪器设备、药品、图书等大宗物资采购的监管机制,防止商业贿赂行为。(牵头单位:财务处、设备处、监察处、审计处;协办单位:后勤处、基建处、教务处、图书馆)
(五)加强政风行风建设
1、规范办学行为
(1)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坚持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凭《收费许可证》、统一使用国家财政部印(监)制的票据制度,严格执行预算外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坚持校内收费立项审批制度,完善收费公示制度,完善违规收费责任追究办法。(牵头单位:财务处,协办单位:审计处、监察处)(2)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奖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确保国家奖助学金及时足额发给学生;强化对财政拨付和社会捐赠资金、物资的监管;建立公开机制,畅通举报渠道,充分发挥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和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作用。(牵头单位:财务处,协办单位:学生处、审计处、监察处)
(3)加强对招生考试工作的监管,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各类招生管理的通知》和《教育部关于加强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和办学秩序管理的通知》,进一步完善招生录取工作管理办法,完善体育特长生等特殊类型招生和研究生考试招生管理制度。强化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考风考纪教育和管理工作。严肃查处违规招生和考试舞弊行为。(牵头单位:招生就业处、研究生处、教务处;协办单位:应用技术学院、商贸信息学院、成人教育学院、自学考试办公室、体育部、监察处)
2、建立行风建设长效机制
坚持和完善学校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重点加强校院机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廉洁从政制度建设,坚持“一岗双责”,建立在部署业务工作同时部署行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的机制,建立政风行风建设情况收集、测评、预警、反馈、整改的制度以及督查、考评、奖惩、责任追究等工作机制。(牵头单位:监察处;协办单位:党办、校办)
(六)保持惩治腐败的力度
1、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以查处发生在领导干部中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案件为重点,严查权钱交易和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严查和督促查处截留、挪用、虚报冒领教学、科研经费等案件,招生考试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案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牵头单位:纪委办、监察处;协办单位:组织部、财务处、审计处、教务处、科研处、招生就业处、研究生处)
2、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继续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加强预防宣传、警示教育、诚信教育,建立长效机制。(牵头单位:纪委办、监察处,协办单位:组织部、宣传部)
3、提高办案能力和水平
(1)坚持依纪依法办案。严格遵照党纪国法,正确把握政策和策略,规范办案程序,严格办案纪律,健全完善案件审理、申诉和案件督办制度,健全举报人和证人保护制度,保障涉案人员合法权益。(牵头单位:纪委办、监察处)
(2)进一步完善查办案件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与上级和地方纪检、监察、司法等部门的联系,加强案件查办的协作配合;加强纪检监察、审计、组织人事以及业务主管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惩治腐败的整体合力。(牵头单位:纪委办、监察处;协办单位:组织部、人事处、审计处)
4、发挥查处案件的综合效应
注重案件查办的治本功能,建立健全案件分析报告制度,充分发挥监察建议书的作用;充分利用案件进行警示教育,进一步促进学校管理制度的完善;综合运用法律、纪律、行政和经济处罚、组织处理等方式和手段,增强办案的政治、社会和法纪效果;认真做好纪检信访工作,实事求是进行调查处理。(牵头单位:纪委办、监察处;协办单位:组织部、人事处)
三、工作要求
(一)健全领导体制
1、学校党委担负着全校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全面领导责任,把贯彻落实《工作规划》、《实施方案》列入学校党政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牵头单位:党办、校办;协办单位:纪委办)
2、把贯彻落实《工作规划》、《实施方案》纳入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体系,坚持党委书记负总责,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抓好分管部门单位的惩防体系建设工作。各二级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与各职能部门要把贯彻落实《工作规划》、《实施方案》的任务纳入到具体工作中,坚持党政齐抓共管,党政“一把手”为本单位的责任人。(牵头单位:纪委办;协办单位:党办、各二级单位)
3、校纪委协助校党委抓好贯彻落实《工作规划》、《实施方案》的整体规划、任务分解、组织协调等工作,加强对有关部门执行《实施方案》的监督检查。(牵头单位:纪委办;协办单位:党办)
(二)抓好工作落实
1、健全和完善督查机制,通过专项检查、巡视检查、日常工作调研以及专题汇报会等方式,全面督查有关工作的落实情况。(牵头单位:纪委办)
7.关于变更已准入企业 -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篇七
一、事前衔接(已完成)
二、专题呈报 由**影视文武专修学院写出专题请示报告(《关于成立**影视文武专修学院党支部的请示》),内容包括:**影视文武专修学院基本情况(含学院相关背景、办学规模、党员情况)、建立党组织的理由和依据、新成立党组织名称和隶属关系的建议、新成立党组织负责人名单的建议。后附《**影视文武专修学院党员情况表》(含:党员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入党年月、原党组织关系所在地等情况)(10 月 20 日前完成)
三、审核受理 县教育局党委对请示报告进行审核,重点审查请示事项是否与事前衔接是否一致。如一致,则进入具体办理程序。
8.关于变更已准入企业 -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篇八
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7]外经贸法发第2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成都、西安、广州、济南、杭州、珠海、汕头市外经贸委(局):
为规范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手续,保护投资各方的合法权益,现将《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反映。
附件: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统称为企业)的投资者或其在企业的出资(包括提供合作条件)份额(以下称为股权)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主要原因导致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
(一)企业投资者之间协议转让股权;
(二)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向其关联企业或其他受让人转让股权;
(三)企业投资者协议调整企业注册资本导致变更各方投资者股权;
(四)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质权人或受益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取得该投资者股权;
(五)企业投资者破产、解散、被撤销、被吊销或死亡,其继承人、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依法取得该投资者股权;
(六)企业投资者合并或者分立,其合并或分立后的承继者依法承继原投资者股权;
(七)企业投资者不履行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更换投资者或变更股权。
第三条 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应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并按照本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股权变更无效。
第四条 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必须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对投资者资格的规定和产业政策要求。
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的产业,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因股权变更而使用企业变成外资企业的,还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外资细则》)所规定的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
需由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产业,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或非中国国有企业占控股或主导地位。
第五条 除非外方投资者向中国投资者转让其全部股权,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方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
第六条 经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缴付出资的投资者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的有关规定,通过签订质押合同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将其已缴付出资部分形成的股权质押给质权人。投资者不得质押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投资者不得将其股权质押给本企业。
在质押期间,出质投资者作为企业投资者的身份不变,未经出质投资者和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质权人不得转让出质股权;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投资者不得将已出质的股权转让或再质押。
出质投资者与质权人的权利、义务及质押合同的内容,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审批机关为批准设立该企业的审批机关,如果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股权变更而使企业变成外资企业,且该企业从事《外资细则》第五条所规定的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则该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股权变更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批准。
企业因增加注册资本而使投资者股权发生变化并且导致其投资总额已超过原审批机关的审批权限的,则企业投资者的股权变更应按照审批权限和有关规定报上级审批机关审批。
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登记机关为原登记机关,经外经贸部批准的股权变更,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 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变更时,必须经有关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对需变更的股权进行价值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经确认的评估结果应作为变更股权的作价依据。
第九条 由于本规定第二条
(一)、(二)项原因需要变更股权的,企业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投资者股权变更申请书;
(二)企业原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协议;
(三)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决议;
(五)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后的董事会成员名单;
(六)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
(七)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股权转让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二)转让股权的份额及其价格;
(三)转让股权交割期限及方式;
(四)受让方根据企业合同、章程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七)协议的生产与终止;
(八)订立协议的时间、地点。
第十一条 由于本规定第二条
(三)项原因需要变更股权的,应符合外经贸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专项规定,企业除报送第九条
(一)、(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企业投资者签订的股权变更协议。
第十二条 企业投资者与质权人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后,应将下列文件报送批准设立该企业的审批机关审查:
(一)企业董事会及其他投资者关于同意出质投资者将其股权质押的决议;
(二)出质投资者与质权人签订的质押合同;
(三)出质投资者的出资证明书;
(四)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为企业出具的验资报告。
审批机关应自接到前款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企业应在获得审批机关同意其投资者出质股权的批复后30日内,待有关批复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未按本条规定办理审批和备案的质押行为无效。
第十三条 依照《担保法》的规定,出质股权转移为质权人或其他受益人所有的,企业除应向审批机关报送第九条
(一)、(二)、(三)、(五)项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同时报送质权人或其他受益人获得原投资者股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审批机关根据上述文件和本规定第十二条所述文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由于本规定第二条
(五)、(六)项原因需要变更股权的,企业除报送第九条
(一)、(二)、(三)、(五)项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向审批机关报送股权获得人获得原投资者股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由于本规定第二条
(五)、(六)项的规定导致企业投资者变更的,如果企业其他投资者不同意继续经营,可向原审批机关申请终止原企业合同、章程。原企业合同、章程终止后,股权获得人有权参加清算委员会并分配清算后的企业剩余财产;如果股权获得人不同意继续经营,经企业其他投资者一致同意,可依照本规定将其股权转让给企业其他投资者或第三人。
第十五条 由于本规定第二条
(七)项原因需要更换投资者或变更股权的,守约方投资者有权单方面向审批机关申请变更。守约方投资者除报送第九条
(一)、(二)、(三)、(五)项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为企业出具的验资报告;
(二)守约方催告违约方缴付或缴清出资的证明文件。
如有新投资者参股,还应向审批机关报送新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违约方已经按照企业原合同、章程规定缴付部分出资的,还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企业对违约方的部分出资进行清理的有关文件。
第十六条 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变更的,企业还必须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中方投资者的主管部门对该企业投资者股权变签署的意见;
(二)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对需变更的股权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上述资产评估报告出具的确认书。
第十七条 审批机关应自接到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企业应自审批机关批准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审批机关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变更手续。
中方投资者获得企业全部股权的,自审批机关批准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之日起30日内,须向审批机关缴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审批机关自撤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原登记机关发出撤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通知。
第十八条 企业应自变更或缴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按照本规定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登记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企业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交报送审批机关的有关文件、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以及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由于本规定第二条
(七)项原因需要更换投资者或变更股权登记的,除应向登记机关提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提交企业新董事会成员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和新董事会决议。
因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而使中方投资者获得企业全部股权的,在申请变更登记时,企业应按拟变更的企业类型的设立登记要求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文件。经登记机关核准后,缴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股权转让协议和修改企业原合同、章程协议自核发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协议生效后,企业投资者按照修改后的企业合同、章程规定享有有关权利并承担有关义务。
第二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股份的转让,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国其他地区投资举办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9.工业和信息化部目前公告准入项目 篇九
工业和信息化部目前公告准入项目
凡属工信部门负责准入项目,工信部都已公告形式对外公布。目前已公布准入项目46个:锡、锑、铜冶炼、铅锌、钼、镁、钨、稀土、铝、再生铅、电解金属锰、黄金、黄磷、耐火粘土、萤石、岩棉、钢铁、铸造用生铁、木材防腐、水泥、氟化氢、磷铵、石墨、氯碱(烧碱、聚氯乙烯)、纯碱、平板玻璃、农药、合成氨、建筑防水卷材、铅蓄电池、印染、粘胶纤维、乳制品、农用薄膜、葡萄酒、浓缩果蔬汁(浆)加工、日用玻璃、废钢铁加工,汽车、摩托车及其零部件,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铸造行业、多晶硅、焦化,铁合金,玻璃纤维、电石。
请大家补充。
10.关于变更已准入企业 -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篇十
一、增加部分
院校及专业代号
1.8031天津音乐学院
02音乐学(音乐教育
与表演)艺术理 提前批 四年
04作曲与作曲技术
理论(理论作曲)艺术理 提前批 四年
05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
(电脑作曲)艺术理 提前批 四年
06音乐表演(演唱)艺术理 提前批 四年
07音乐表演(中国乐器
演奏)艺术理 提前批 四年
08音乐表演(管弦(打
击)乐器演奏)艺术理 提前批 四年
09音乐表演(键盘乐器
演奏)艺术理 提前批 四年
10音乐表演(现代音乐)艺术理 提前批 四年
11舞蹈编导(编导)艺术理 提前批 四年
12舞蹈编导(表教)艺术理 提前批 四年
14教育学(学前教育)艺术理 提前批 四年
15舞蹈学艺术理 提前批 四年
二、变更部分
1.8465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理工类20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工程)名称变更 科类 批次 学制计划数收费标准 为机械工程及自动化(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工程)。
2.2001山东大学
理工类
38口腔医学(五年制)名称变更为口腔医学(五年制,非西藏生源定向 1
西藏就业)
39护理学(五年制)名称变更为护理学(五年制,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
40临床医学(五年制)名称变更为临床医学(五年制,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
41药学类名称变更为药学类(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
42电子信息科学类(电子信息工程)名称变更为电子信息科学类(电子信息工程,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
43电子信息科学类(通信工程)名称变更为电子信息科学类(通信工程,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
44环境科学类(环境工程)名称变更为环境科学类(环境工程,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
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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