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云平台

2024-09-19

微信云平台(精选5篇)

1.微信开放平台化 篇一

来自竞争对手的褒奖,对微信来说已经“习以为常”了,而它也不断用惊人的增长数据加以回应。2011年,微信彻底压倒小米的米聊成为国内移动即时通信市场的领军者;2012年3月,微信用户数突破1亿;2012年9月,突破两亿;12月14日,马化腾透露微信用户数将在1月份突破3亿……不断缩减的扩张周期甚至已经开始让中国移动这样“不可一世”的电信运营商产生了“恐慌”。

“随着移动互联网发展,传统运营商业务正在受到猛烈冲击,使得运营商原来的短信、话音,甚至国际电话业务都受到了很大挑战。”中国移动总裁李跃甚至罕见地直接“点名”了腾讯的微信,“为什么用户使用微信而不使用中国移动自己的飞聊等相似业务,这是运营商和互联网企业产品的差距。”

如果只是用户数和流量的爆炸式增长,那么微信在2012年的表现只能算是“情理之中”——真正让事情变得不同的,是4.2版本之后加入的微信公众平台。开放API、吸引第三方入驻,意味着腾讯开始在移动互联网打造“去中心化”的平台级应用,某种程度上说,这也是中国传统互联网豪强在移动互联网上真正意义上的“开放”。

至此,微信的意义已经远远超过了一款单纯的即时通信类工具应用,O2O、CRM甚至“类App Store”都成为了它的涉猎对象,微信的产品形态正向着纵深延展,移动基础服务平台的雏形初现。与此同时,服务提供商、用户以及腾讯公司本身对这个产品的期望也都开始产生了显著变化。围绕公众平台,三者在定位、营销、体验等层面开展了多层次的争论和博弈。

2.微信公众平台挑战新浪微博 篇二

如果经常收看电视节目,会常常听到,“您可以在新浪、腾讯关注我们的官方微博……”,因为微博已经成为一个媒体平台;近一个月,又多出了一句话,“您可以扫描屏幕下方的二维码,或添加微信好友……”添加微信能怎么样,跟节目组聊天么?

公众平台的真面目

公众平台要与微信当做两个东西来理解,如果注册了,就会深有体会。微信公众平台的官网还处于测试阶段,注册方式很简单,就是腾讯最倚仗的QQ号码。但是,已经用了此QQ号码注册了微信的,就不能再注册公众平台了。必须用其他号码,或者再申请一个号码。

这一个门槛并不友好,一方面是怕太多人注册公众平台引起信息过多,另一方面5亿多活跃QQ用户还不满足腾讯的胃口。幸好,记者还有一个QQ号,用来注册公众平台。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公众平台的用户只能在网页上使用,还不能用在手机、平板的客户端上。

如果想在手机、平板的客户端使用,就需要公众平台账号链接一个微信个人账号,微信个人账号通过公众平台助手进行信息发送。而通过公众平台账号发送信息的特点就是:群发。所以,公众平台更像是一个短信平台,而微信就是一对一的短信。只是在内容上,微信要比短信丰富得太多。

例如,现在微信认证的明星,对着手机说一段话,就可以推送到成千上万的关注自己的粉丝的微信上。粉丝当然可以回复,只不过是传送到电脑端的公众平台,只有该明星登录电脑网页的时候,才能看到数以万计的格式回复。尽管如此,这也比微博更进一步拉近了公众人物和普通人的距离。想听听志玲姐姐的声音,关注了微信就真的能听到了。

明星、红人这只不过是在热络气氛,营造微信公众平台的氛围。公众平台真正用处就在于阅读和推送。

“在这里,阅读更简单”是公众平台的口号,尤其对于个人用户而言。例如,记者关注了某家媒体的微信,当发生“国航飞机受到威胁”的事件时,新闻消息立刻就推送到了手机上。这与微博是截然相反的,一个是被动接受,一个是主动获取;一个是强制性,一个是自发性。

正是基于这种特点,在公众平台第一批抢滩登陆的就是媒体。例如,时下火热的节目《中国好声音》,每周五发20条微博,不一定能引起更多人注意,但是一条微信发出去,就能保证关注自己的人全部都会看到,这比微博更精准、更直接、更有效。

网络营销冲击微博

腾讯微博的用户尽管超越了新浪,但其火热程度,还是不及对方。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大号”输于对手。在微博的内容体系上,大号即公众人物、草根领袖、权威媒体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而微信作为一个通信应用,具有很强的私密性,谁都不想被垃圾信息打扰,所以关注别人会十分慎重。

这就给企业大号、媒体大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众账号,一定要提供优质内容,而且要收敛。一天发20条微博,顶多让粉丝骂骂刷屏;但一天20条微信,就可能会让客户直接取消关注。这一点上,大家倒是都很克制,记者使用一周以来,没有任何一个大号在一天发两条微信。

而基于这样的特点,就反过来让用户觉得微信的信息应该是最有价值、最重要的。各大企业早就洞悉了这一特点。近两周时间,无数的新浪微博大号和企业账号开始狡兔三窟,进驻微信公众平台。因为,近几年的微博营销一直在摸索,还谈不上成功。微信营销,虽然也是前途未卜,但,“围鱼塘”是必要的。对于腾讯而言,这是一场新的探索实验。而对于新浪微博而言,恐怕是一场噩梦。

著名天使投资人、互联网人士蔡文胜表示,新浪微博的拐点在去年10月份就开始了,此后用户数量就停滞不前,到现在只是在维持一个媒体的角色。而微信大不一样,所有流量来自于手机,基于通讯录的关系,是牢固的熟人关系,会成为未来最大的入口。特别是微信会对新浪微博的广告系统带来一定的影响。随着微信的媒体化,广告有可能将成为微信的变现重要形态之一。而微信较微博对于广告主而言更为精准。

创新前景难测

当然对于微信公众平台的质疑也大有人在。西南交通大学教授谭永东就认为,虽然把通信应用和公众平台快速地撮合在一起,传播效率高了,但伴随的问题也会出现,虚假信息、广告泛滥也会随着增长。而经过漫长“斗争”形成的较稳定关系的微博,更值得信赖。

更有人认为,微信一个这么好的应用非要把垃圾短信的模式复制进去,自毁前程、自废武功。

无论褒贬,微信公众平台这一举动可没有招来抄袭的骂名,这在腾讯产品的身上可是极为罕见的。在国外,微信这类产品也从没出现过。艾瑞网专家宋安认为,微信虽然是从抄袭起家,但是在杂糅了各类功能之后,已经成为了一个创新产品。

“这种强联系加弱联系再加媒体属性的通信应用从未有过。前景趋势不好预测。现阶段来看,对于一般用户而言,还是微博更好玩些,转发、评论、互动更多。微信公众平台,侧重于关系熟悉,更适宜企业营销。”

3.微信公众学习平台构建与研究 篇三

【摘要】微信社交软件具有交互性强、使用方便、扩展口多等特征,职业学校可建立基于信息化环境的微信公众学习平台,有效解决当前职业教育实验实训条件不足、技能名师力量薄弱、学生学习兴趣不高等问题。该平台适用于多种课程的理论和实验实训教学,具有较强的普适性和可操作性。

【关键词】信息化环境;微信公众学习平台;职业教育;即时通信

【中图分类号】G71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5-6009(2016)24-0050-05

【作者简介】1.陈育中,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南京分院(江苏南京,210019)讲师,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传感器与检测技术、微信公众平台开发;2.朱东南,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南京分院(江苏南京,210019)讲师,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检测技术与自动化装置。

移动互联网是当前广泛应用的传播体验方式,移动商务、移动学习应用正逐步超越传统的经营和学习方式,深度融入人们生活、学习和工作的各个领域。例如慕课(MOOC)、网上公开课等在线教育广受欢迎,学生通过手机APP开展在线查阅、下载等移动学习方便、快捷、高效。但是面对错综复杂的网络,有用的信息如何被学生拾取和运用这一问题一直未能得到有效解决,开发适合职校群体学习的应用平台显得尤为重要。

通过调研发现,职业学校学生使用微信及其公众平台较为普遍,可利用微信接入方便、安全可靠、接口易于扩展、交互性强和开发成本低等特点,整合校内外数字学习资源,尝试对其进行跟踪学习、资源推荐、在线解题和终期评价等新的接口扩展,构建适合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发展的微信公众学习平台,形成一个“广泛性、可交互、重实操”的移动学习环境。[1]

一、现状分析及问题提出

伴随着技术更迭、自主学习需求及互联网技术发展,移动学习成为教育信息化的主流产物。移动学习是学习者为满足不断增加的弹性学习需求,以无线网络和传感节点为环境支持,以便携式移动终端为工具,[2]基于远程学习和在线学习资源的信息化教学形态,是适用不同场合、不同情境、不同时域学习的新型自助式、数字化学习方式。微信作为一种即时通信社交软件,可以利用它一对一或一对多的通讯模式,进行信息推送、用户管理、图文和视频实时编辑,实现信息采集、交互学习、在线解答和问题反馈,为移动学习提供良好的软件支持和创新应用空间。南京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在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校数字校园项目建设期间,申请微信公众平台,主要面向校内外进行信息宣传。经过广泛调研,我们发现可以将微信的功能推广至师生课程交流、辅导和互动,通过一年的实际使用,获得了师生的广泛认同。

二、功能要素设计

职业教育生源素养普遍不高,存在年龄偏小、厌学、心理脆弱等特征,但其动手能力和掌握新媒体的能力却强于普通教育的学生。微信及其公众平台的交互性、跨平台性和社交性,给学习者以舒适的人机交互界面、快速的交流体验、丰富的学习资源以及便捷的协作方式,[3]正好迎合职校生的喜好。应基于微信公众平台上述特性,整合校内外现有资源及数字教学支撑环境,构建一个教学资源丰富、教学手段多样、评价方式多元,满足个性化学习需求的有效互动移动学习平台。

(一)实现社交软件的移动教学

微信作为一种时尚的社交软件,被各种群体所接纳,特别是广受学生的喜爱。它的安装软件和运行空间比QQ小近十倍,且支持现有的微软、安卓、苹果、黑莓等所有手机操作系统。通过微信开展学习资源推送,无须安装辅助软件,也不需要学习额外的软件操作方法,易于在各个学科和专业进行推广。将微信公众平台与学校的身份认证系统、校内应用系统一键对接,进行二次开发,绑定师生的工号或者学号并与身份证号码唯一对应,将社交用途的微信公众软件打造成为师生提供课表、成绩查询、实训教学等与学习相关的交互平台。学生在微信中打开学习平台,首次输入用户名、密码,即可完成身份识别及登录,并可以进行永久性保存登录信息,缩短了接入时间,适合当前碎片化学习时代的快速接入需求。[4][5]将情感交流的社交工具转变成自主学习、协作探索的认知工具,有效融合职校生学习过程中的情感体验和学习兴趣。

(二)实现学习资源的有效整合

根据教学设备、网络接入和教学需求,对现有资源进行采集、转码、整合和重组,然后再推送到微信公众学习平台。这样,既可以保证学习资源的真实性,又可以为学习者提供多样化的新资源学习选择。微信公众学习平台应以原有的学习资源为基础,将过程监控、内容交互和评价反馈集于一体,形成一个全新的信息化学习空间,达到学习资源的有效整合。

(三)实现微信本体的协作学习

优化环境协作是提升学习效果的有效策略和主要方式。微信公众学习平台将传统学习向可移动学习转变,凸显个性化特色,是教育信息化变革的核心内容。[6]平台在师生间的纵向交互中增加生生间的横向交互,实现师生、生生及师师间的混合式、多主体互动。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运用探究、协作的学习方式解决学习难题,促进教学过程由教师主体的知识灌输向学生主体的参与式、自主式学习转变,充分发挥学生主体作用和教师主导作用。

(四)实现个性定制式学习服务

在构架微信公众学习平台的时候,应使平台内的学习资源更加优于原始资源的形式和内容,突出人机交互的智能体验。管理员可以在平台内自由添加或删减内容,也可以对师生进行权限绑定,实现开放式管理和资源共享。获得平台修改权限的学生可以在个人界面修改个人信息,查阅课程信息、教室和实验室使用情况,挑选学习任务,填写学习记录,发布和讨论话题,获取个体所需的个性化资源。获得平台修改权限的教师可以在个人界面及时获取学生的学情信息、共性困难及个体掌握情况,进行个性化、定制式的答疑解惑,实现虚拟与现实、自主与协作、移动学习与传统教学、课程实际需要与学习者使用习惯“四结合”。

三、关键技术路线及系统实现

理想的微信公众学习平台是一个基于学生学习兴趣、进度、效果等信息于一体的新兴移动学习平台。如何实现师生运用微信交互功能,如何实现微信与数字校园的对接,如何实现传统资源的移植、再造和升级管理是平台建设的关键所在。通过对用户的需求进行调研和分析,结合国示范校数字校园建设项目,我们对微信公众学习平台进行了优化,初步实现了预期目标。

(一)平台与校园统一认证系统的实名对接

首先要解决的是师生在平台中的“虚”和现实中的“实”两种身份的一致性。操作者首次成功登录微信移动学习平台后,即可完成身份认证,获得永久访问和操作授权。在开发该功能时,将微信公众平台与学校统一身份认证系统原始代码一并嵌入学校服务器,每个校内人员信息都在前期开发时被录入身份认证系统,并形成唯一的数字身份识别码OpenID。一旦操作者首次使用OpenID登录平台,微信公众平台将OpenID记录并发送给学校服务器,弹出要求操作者填写专业、班级、学号和个人密码的页面,提交学校统一身份认证服务器进行核对,信息一致则通过认证并唯一绑定操作者信息,不一致则无法通过认证。操作者再次访问时,平台会根据微信提供的OpenID与学校服务器中的OpenID比对,实现学习平台的身份识别、访问控制、身份管理和统一授权。新进人员则需要开发部门事先完成数据录入,方能进入认证环节。微信公众学习平台工作流程如图1所示。

(二)基于微信的大数据资源集成

随着国家对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的投入不断加大、要求不断提高,各种数字资源平台建设“马不停蹄”,建设部门都是立足本部门建立自己的数字资源平台。由于系统的开发标准和接口标准不同、使用的数据库和代码不兼容,平台不能实现资源共享和互通,造成资源重复建设和财力耗费,资源“孤岛”比比皆是。[7]这就要求必须加强资源整合,对数据进行有序集成和重组。按照资源整合技术的规范,可将其分为标准和规范层、整合基础网络层、整合数据层、整合平台层和整合应用层,[8]如图2所示。

整合应用层属于最高层,也是核心层,本文以该层的数据库技术、RSS技术和网络爬虫技术为例介绍相关整合技术的特点,如表1所示。每种整合技术各有优劣,适用于不同场景,为了集三种方式的优点于一体,采用各自最优点分别在相关资源处进行多技术整合。同时,根据微信适用标准及跨平台功能,对图像、文本、音频、视频进行统一处理,并将处理后的资源通过空间无线信号和移动设备指向师生,为师生互动提供服务。

表1 三种整合方式特性对照

[比较参数\&整合方式\&数据库技术\&RSS;技术\&网络爬虫技术\&触发方式\&事件触发\&事件触发\&事件与时间触发\&是否需要

源数据\&需要\&需要\&不需要\&适用范围\&校内\&校内外\&校内外\&有效资源

采集难易度\&难\&易\&难\&稳定性

与可靠性\&好\&中\&差\&整合效果\&好\&中\&差\&调研与制定成本\&高\&低\&中\&后期维护成本\&低\&中\&高\&] 1.数据库对接资源。

数据库(Database)是以一定方式储存在一起、能为多个用户共享的数据集合。通过数据库权限和数据表结构实现数据挖掘、组织、存储和管理,运用其最优化程序将资源服务器中的全部数据自动同步到学校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器上。从对照表来看,数据库方式的整合稳定性与可靠性最优、效果最佳,但需要开发者调用资源服务器数据库的数据结构才能实施,所以难度也最大。

2.RSS定制数据信息。

RSS(Really Simple Syndication,简易信息聚合)是一种描述和同步网站内容格式的信息聚合技术,提供方便、高效的互联网信息的发布和共享,用更少的时间分享更多信息的站点与站点间共享内容的一种简易方式,也称之为聚合内容。基于XML(Extensible Markup Language,可扩展标记语言)标准,使用RSS技术的“服务器/客户机”模式进行HTTP通讯,采集并同步资源服务器数据到本地推送和解析,形成新的数据源,难度在三者中为最低。

3.网络爬虫获取资源。

上述两种数据集成方式的共性是需要有源数据,如果没有,则必须采用网络爬虫技术获取信息源。网络爬虫是捜索引擎抓取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又称网页蜘蛛或自动索引。它是一种按照一定的规则,将互联网上的网页信息自动抓取到本地形成一个互联网内容的镜像备份。网络爬虫从初始网页的种子URL(Uniform Resource Locator,统一资源定位器)开始挑选,解析DNS,获取主机IP地址,循环抓取URL进行队列排序,直到抓取到需要的信息源为止。互联网中的各种信息源甚多,在抓取的信息源中必然会有部分无用甚至有害信息,机器本身无法甄别,需要辅助必要的、严格的人工干预,弥补网络爬虫技术的缺陷。

(三)将过程控制与评价体系嵌入平台内部

职校生接受新知识的能力弱于本专科学生,在平台中置入的资源应该符合学生的实际学情和兴趣爱好,要将学习进度、控制机制和评价体系嵌于平台内部,以此观察学生的学习状态、效果,根据掌握的情况适时调整学习计划,以满足个性化学习。本设计方案根据功能纵向划分,可分为登录基础、平台接口、平台功能、资源采集、资源整合等五个专门区域,系统整体架构设计如图3所示。

平台功能中的协同学习、过程跟踪和评价反馈是关键要素,其中又以过程跟踪为核心。要实现过程跟踪必须处理好三个关键问题[4][9]:一是对接操作者的认证身份;二是记录操作者所访问资源的具体情况,把操作者的访问资源全部记载到服务器中,全面、准确地反映操作者的学习内容、数量,也便于对每个操作者的学习情况进行数据收集、分析与考核;三是记录操作者的学习时长,即访问具体资源时停留的时间,操作者通过微信浏览器触发浏览或者关闭页面,调用资源访问记录、学习时长,了解操作者的学习过程。

过程控制的准确性是保障操作者学习成效的手段。该平台在控制功能方面,提供了两种“晋级”方式,可以进行“分段跳跃式”学习,满足自主学习能力较强的群体,也可以进行“阶梯逐级式”学习,满足一般学习能力的群体。以“阶梯逐级式”为例,当操作者完成一个阶段的学习后,系统对在线时长、讨论活跃度等学习情况给出评价,若已掌握设定的学习目标则进入下一阶段学习。“分段跳跃式”则不受限制,但受各个环节知识点间的关联性影响,操作者的学习难度和评价体系就比较严格。

协同学习和评价反馈也是不可忽视的环节。协同就是要求操作者之间学习互助,特别是倡导技能导向、项目教学盛行的职业教育,协同显得更为重要。准确的评价反馈体系是判断学习平台对操作者学习效果的认定、对存在问题的修正以及建立激励机制的前提条件。通过对学习内容、时间、数量、比重等过程数据的跟踪,综合给出评价结果。职业教育的特殊性决定了学习平台应该植入多元评价方式,这需要在操作实践中加以完善。

以传感器与检测课程实训教学为例,学习者建立以班级为团队及2~3人为小组的学习组,教师可以将实训所需要的各种信息以图文、声音、视频的形式发送给各班、各组和每个学生,例如实训指南、工具清单、实训室开放时间、指导教师姓名、实训任务、任务要点、阅读材料等,并且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作业布置、批改点评和答疑解惑,该微信公众学习平台广受师生好评。

移动互联技术助推着职业教育的信息化和现代化,它突破了传统学习环境、学习模式的“围墙”,扩展了学习手段与范围,有助于构建师生积极互动的教学新模式。国家“三通五平台”的建设,为职业教育开展移动学习开辟了新的天地。当前,国外职业教育正在使用和大力推广移动学习平台,其实用性、针对性和社会性都很强,尽管国内教育主管部门和商界紧跟其后,力推智慧书包、智慧教室等移动学习平台,但是简单的复制、移植会造成“水土不服”。因此,要汲取国外先进思想和技术精髓,结合教育背景、社会环境、家长期盼和学生意愿等众多因素逐一加以改进,在信息化教学环境下更好地对接职业学校“两课”评比、信息化教学设计大赛,引导教师在教学过程设计和教学效果反思上下功夫,帮助和激励学生掌握必要的理论知识和娴熟的职业技能。利用社交通信工具建设适合本土职业教育发展需求的微信公众学习平台,必将成为今后一段时期信息技术的开发重点。

【参考文献】

[1]张翠荣.移动学习在职业教育教学中的应用研究[D].天津大学,2012.

[2]刘刚,胡水星,高辉.移动学习的“微”变及其应对策略[J].现代教育技术,2014(2):34-41.

[3]夏凌云,韩立峰,王长庆.利用微信公众平台打造校园信息移动发布平台[J].信息技术,2014(2):183-185.

[4]孟凡立,陈琳.基于微信公众平台移动学习空间构建研究[J].现代教育技术,2014(10):19-25.

[5]缪玲,潘战生,武丽志.2011年我国移动学习研究综述[J].现代教育技术,2012(11):23-28.

[6]陈琳.中国职业教育信息化创新特色研究[J].现代教育技术,2014(3):12-18.

[7]孟凡立,徐明,张慰.基于云计算的高校数据中心设计与实现[J].现代教育技术,2012(3):99-103.

[8]彭洁,赵辉,齐娜.信息资源整合技术初探[J].中国科技资源导刊,2008(1):40-46.

[9]杨现民,余胜泉.生态学视角下的泛在学习环境设计[J].教育研究,2013(3):98-105.

4.微信云平台 篇四

关键词 教学交互;微信公共平台;内容交互;师生交互

中图分类号:G43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1-489X(2014)08-0022-02

不论是从现代教学理论、现代学习理论来看,还是从教育传播学理论来看,教学都是一种沟通交往现象,是教师和学生积极互动的交往。交往是教学的本质特征,是决定教学有效性的重要因素。叶澜教授曾指出:“在一定意义上,教学是人类一种特殊的交往活动。”教学不仅仅是学生的死记硬背,不单单是一种认识活动和个人智力的发展过程,教学只有在师生交互活动中才能完成新知识的构建,达到有意义的学习。没有交互的教学是没有生机活力的,不利于学生学习积极性的保持,不利于学生创新思维的培养,交互与其他因素结合在一起构成教学的过程,交互是教学的起点[1]。

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给教学交互带来更多技术的支持。网络环境下支持教学交互有网络直播系统、视频会议系统、IP电话答疑系统、E-mail、留言板、论坛、Blog、移动短信系统等。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3G、4G及无线网络的发展,手机成为人们的个人信息中心,使用智能手机开展移动学习,就离不开使用手机进行的教学交互。微信是目前比较流行的一款即时通讯服务软件,通过手机、平板,用户可以快速对语音、视频、图片和文字等進行信息的传输,并提供公众平台、消息推送等功能。使用微信的公共平台可以搭建师生教学交互平台,增加交互的及时性,提高交互效率,促进有意义的学习。

1 教学交互

关于教学交互,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界定。Moore(1986)通过描述交互的三种类型(学生与课程内容的交互、学生与教师的交互、学生与学生的交互)来定义教学交互;安德森和盖瑞森(Anderson & Garrisno,1998)在穆尔交互分类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了交互的划分类型,增加了教师与教师间的交互、教师与学习内容的交互、学习内容间的交互[2]。Jonassen从交互的活动性角度提出,交互意指学生与学习环境之间的连接活动,或称为相互作用,使学生能够进入真正的对话、分析和回应过程之中,其过程越成功,交互的质量就越高[3]。

随着移动学习的发展,教学的交互方式也发展为基于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的移动交互方式。微信让教学交互和交流更加方便、更加及时,教师可以通过微信公共平台上传或分享互动式的教学资源,给关注的学生按照学习要求和程度进行分组,开展协作学习,实现教师和学生、学生和学生、学生和教学内容的多角度、多维度的教学交互。

2 微信及微信公共平台

微信是腾讯公司推出的可以使用手机、平板进行交流的比较流行的即时通讯软件,它的交流模式主要是一对一进行,也可进行群聊,可以发送图文或者语音,通过移动网络或者Wi-Fi可以实现随时随地的交流。将微信应用到教学交互活动中,可以使得教学的交互更加自由、方便、及时,这种新颖实用的交流方式吸引很多人使用微信。微信还可以通过摇一摇、附近的人、扫二维码方式等方式添加好友。

微信公众平台是腾讯公司在微信的基础上新增的功能模块,主要是一对多的传播模式。微信可以在移动设备上登录,而微信公共平台不能在移动设备上登录,可以在移动设备上关注微信公众号。个人可以通过登录微信公共平台申请一个微信公众号,与关注该公众号的用户进行文字、图片、语音的沟通,实现信息的双向交流与互动。微信公共平台网站的网址是https://mp.weixin.qq.com/,先进行注册,审核通过后就可以登录,登录后进入微信公众平台的后台可以进行编辑与内容发布。

3 微信及微信公共平台在师生教学交互中的应用

基于微信的语音对讲交互 使用微信的语音对讲功能,学生在学习过程中遇到的困难时可以很方便地向教师或者其他同学请教,语音对讲功能比用文字、图片更具亲和力,拉近了学生和学生、学生和教师之间的距离。使用微信的语音对讲功能可以增进情感交互,调动学生参与交互的积极性。微信的语音对讲也增加了交互的时效性,只要是有需要解决的问题,随时随地都可以使用智能手机和同学、老师进行交流互动。

基于微信的文字、图片、语音交互 基于微信的文字、图片交互功能,教师可以开展问题式学习,在上课前就某个问题向学生发送与这个问题相关的图片、文字,也可以配上语音,进行课前的引导,引发学生的思考。上课时就这个问题进行提问,让学生自己来回答这个问题,教师对学生的回答进行引导。这种交互方式让学生对上课更加期待,提高课堂学生的参与性、积极性,激发学生思考,而不仅仅是上课等着老师灌输。

基于微信公共平台的内容推送交互 教师在上课之前把教学内容通过文本、图片及语音传输到微信公共平台上,学生可以进行学习,并就相关问题查阅资料,上课时由学生针对教学内容开展讨论。通过微信公共平台,可以实现教学方式的变革,实现翻转课堂的功能,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与参与性。

在微信公共平台的管理选项中有素材管理选项,点击进入素材管理页面,有图文消息、图片、语音、视频四个标签,教师可以根据具体的教学内容选择内容的表征方式,或者图文并茂,或者语音,或者视频,把教学内容通过具体的形式展示出来。比如笔者注册的现代教育技术微信公共平台,可以随时将自己看到的、想到的教学内容在素材管理中进行添加,让关注的学生可以随时浏览,上课时开展讨论。这种学生和微信公共平台群发教学内容的交互,充分体现了交互的及时性,教学内容具有时效性、新颖性,引发学生的深层次思考,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基于微信公共平台的群发分组交互 教师可以群发消息,和所有的学生进行交互,也可以将关注微信公共平台的学生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组,对不同小组的学生进行不同的交互活动;也可以对单个的学生进行个别化的教学交互活动,在用户管理界面中点击学生,进入与该生的聊天界面,可以向该生进行文字、图片、语音、视频、图文消息的发送,并可查看最近5天的聊天记录。基于微信公共平台的教师和学生的交互形式多样化,还可以对学生进行分组交互,便于开展小组的协作学习。

基于微信公共平台的智能回复查询交互 微信公共平台后台可以设置自动智能回复,可以根据关键词自动处理一些常用查询和提问。教师将教学内容中的相关观念制作成概念词典,回复一定的数字进行概念词典的查询;将前沿问题与补充内容进行收集,建立网络链接,通过回复进行查询;也可以完成学生关于该课程的单元练习成绩、作业成绩的查询,通过查询交互,学生可以及时得到相关的教学信息、成绩信息,从而使教学得到加强。

教学交互是教学的重要环节,没有交互的发生就没有教学。随着网络教学的应用,交互由面对面变成网络中的异步交互。微信是目前比较流行的即时通讯软件,在教学交互中也起着积极的作用。它的许多新功能使教学交互更加方便快捷,不论是语音对讲功能,还是文字、图片的交互功能,以及微信公共平台的群发分组交互功能,都为教学交互提供了很好的平台。而且微信是基于手机应用的,更加提高了交互的及时性。教师可以利用微信的这些功能,开展有效的教学交互,增强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1]王承博,王艳艳.从教学起点谈网络教学的交互[J].现代教育技术,2009(11):108-110.

[2]陈丽.远程学习的教学交互模型和教学交互层次塔[J].中国远程教育,2004(5):24-28.

5.微信平台作品著作权的保护 篇五

摘要:微信公众账号和微信个人账号转发的文字、图片、视频和录音等是否构成作品,需要根据“独创性”和“可复制性”来判断。微信平台转发作品侵犯著作权人的多项著作权。已发表作品电子化权属于著作权人。电子化权在我国表现为信息网络传播权。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著作权法》第33条第2款的排除,值得商榷。微信平台上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需要通过完善立法来规制。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2435(2016)03-0370-06

2016年1月11日,腾讯发布《2015微信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这是国内互联网企业第一次以白皮书的形式,对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进行全维度披露。”白皮书公布了用户利用微信平台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数据,商标侵权案件最多,著作权其次,专利侵权最少。本文仅对利用微信平台侵犯著作权的问题进行研究。

2015年微信成为中国大陆用户使用率最高的自媒体平台。用户利用微信平台转发文章极为频繁。用户利用微信转发文章,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公众号转发,一是个人账号转发。转发他人文章,引发投诉的情形,据“白皮书”记载,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公众微信号转载他人作品,但不注明作者,不注明来源媒体;二是转载内容注明了作者及出处,但未经授权;三是未经著作权人同意随意修改原作品内容。公众账号侵犯著作权61%投诉表现在对文字类作品的抄袭上,而图片类和视频类相对较少。个人账号侵犯著作权67%的案件表现为侵害摄影作品著作权。

微信公众号转发他人作品、个人账号在朋友圈转发他人作品、个人账号未经授权用他人摄影作品作头像或封面是否侵犯著作权?将他人已经发表在纸质期刊上的文章制成电子版,公布在微信平台是否侵权?本文将结合侵权法和著作权法的理论,以电子论权的属性判断为基础,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旨在为以微信为代表的自媒体平台保护作品著作权提供指引。

一、微信平台“作品”的判断

微信平台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建立在保护的客体是“作品”之基础上。首先应探究的问题是判断微信平台上的文字、图片、声音或视频是否为作品。唯有作品才能成为我国《著作权法》上保护的客体。作品(works),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定义:“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据此,“独创性”和“可复制性”是判断某智力成果是否为作品的两个标准,或者说实质条件。判断微信平台上的智力成果之“独创性”和“可复制性”,是本文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

判断微信平台上转发的信息是否为作品,首先要判断该信息是否符合“独创性”的特征。独创性,要求作者独立创作,此处是指思想的表现形式为独立创作,并非指思想的表现是“独一无二”;它可能与在先的某种表现相同或者与另一作者独立创作出来的表现形式相同,而不符合“独一无二”的特征,但若是作者的独立创作,便具有独创性。有学者将这种特征形象地描述为“点对点”的关系。典型案例“李淑贤诉贾英华著《末代皇帝的后半生》著作权案”争议的焦点是对作品的“独创性”的理解。最终李淑贤败诉,表明我国司法实践中对“独创性”的解释采用的是“独立创作”说。在英美法系中,判断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曾有“额头冒汗”说。根据这个标准,判断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依据是作者是否完全独立地思考和亲力亲为地去进行实证调研,且禁止引用前人已有的研究成果,即如果“站在前人的肩上”进行深入研究而得出的研究成果,不能构成“独创性”。此标准有个致命的局限性,即禁止利用前人的成果进行延伸创造,从而阻碍科技和社会文明进步。所以,这个标准已经被国际社会放弃。“独创性”包括从已有作品中衍生出的新创造。

独创性与文字的长短无关。微博、微信中文字一般都不长,但这不能成为阻碍其成为作品的理由。我国某作家创作完一本长篇小说,该小说是独立的作品,受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若该小说中有一首诗,被某人抄写放在其本人的微信个人账号朋友圈中未作任何说明,是否属于侵权行为呢?这首诗是该小说作者创作的,具有独创性,可以构成单独的作品,并不因为它只是该长篇小说的一个微小的组成部分而不构成独立的作品,所以,该某人行为构成侵权。

独创性与作品的载体形式无关。微信上的图片、录音或视频是否构成作品,关键看它是否具有独创性,而不是载体的形式。只要符合独创性的内涵,微信上的图片、录音或视频均是作品。微信个人账号或公众账号未经授权,复制、转发他人文字、图片、录音或视频作品的行为均属于侵权行为。

可复制性,实质上是指可感知性。某思想能否被人们直接感知或被人们借助某种载体感知,决定了它的可复制性是否存在。微信平台本身就是一个载体,所以在微信平台上呈现出来的文字、图片、录音或视频具有可复制性。

综上,微信平台上的文字、图片、录音或视频是否为作品,是否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判断的标准是“独创性”和“可复制性”。一般情况下,微信平台上存在的智力成果均是作品,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二、作品发表权“穷竭”后著作权侵

权判断

微信公众号转发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微信个人账号在朋友圈转发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行为最为频繁。此类行为是否侵犯著作权?关乎作品发表权“穷竭”以及已经发表作品的著作权人还享有哪些著作权。

著作人身权中,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的完整权均具有永久性,保护期限不受时间限制,但发表权是一次告罄性权利——意思是,著作权人将自己的作品公之于众之后发表权即行使完成,继此,即使该作品被他人转载而未取得著作权人同意,也不侵犯其发表权。对“发表”的理解应掌握以下几点:第一,“发表”不以“是否为他人所知”为要件,例如某人将其创作的一首诗放在其本人的微信朋友圈中,但一直没有人阅读,并不影响其发表权的行使;第二,“发表”必须是向不特定的人公开,而不是在特定的人群中,如某教授创作一首诗,在课堂上向学生朗读,属于向特定的人公开,并未行使发表权;第三,发表权的行使必须以著作权人亲自行使或授权行使为要件,即著作权人有公开之“意思表示”,如某作者创作一首诗,被他人偷偷拿去发表在某杂志上,该作者并未行使发表权,他依然对该创作的诗享有发表权,只是他的发表权被他人侵犯了,但这不会导致其发表权“穷竭”。

微信平台上转发他人未发表的作品,若未经过授权,无疑构成侵犯他人发表权。除发表权之外,还可能侵犯其他人身权,如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根据不同类型的作品,还可能侵犯著作财产权中的不同权利,如摄影作品可能侵犯展览权。微信平台转发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根据发表权“穷竭”原则,不会侵犯著作权人的发表权,但可能侵犯其他著作权,包括不同情形下的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三、作品电子化与“复制权”之厘定

微信平台转发他人作品的行为是否侵犯著作权人的“复制权”?我国著作权法上的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利。从定义上看,作品的纸质版到电子版,即作品的电子化,没有被列举在复制的方式之内,但“等”字为该定义的解释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将非数字化的图形、电影、录像、音乐、摄影、绘画、动画、文字、数据等作品通过互联网传播,必须转化为数字的形式,此即是作品电子化。作品电子化是微信平台能够转化他人作品的基础条件。作品电子化的行为在我国《著作权法》上虽然没有被明确定义为复制行为,但在《著作权法》第47条肯定了信息网络传播为复制方式之一。而且,根据《伯尔尼公约》第9条,受保护的作品以数字化形式在电子媒介上存储,构成网络环境下的复制权。我国是《伯尔尼公约》的成员,故作品电子化属于对原作品行使复制权的行为。

著作财产权属于禁止性权利。著作权人的复制权,是指著作权人有行使复制和禁止他人复制其作品的权利。微信平台上转发作品,是否侵犯作品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判断的前提是确定作品电子化权的归属,即作品电子化权归著作权人还是归发表作品的报刊社、出版社、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国际上早有研究,根据“美国塔西尼”案(Tasini v,The New York Times),美国确立了作品电子化权属于作品的作者,报刊、出版社无权擅自在其电子化媒体上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已经发表的单个作品。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电子化权,在国际公约上也有明确法律依据。《WIPO著作权条约》第8条规定,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应当享有专有权利,以授权将其作品以无线或有线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包括将其作品向公众提供,使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可以获得这些作品。另外,《WIPO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第10条和第14条对表演者和唱片制作者也规定了“授权通过无线或有线方式”来传播其表演或唱片的权利,使得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择的时间和地点来获得该表演或唱片。

在我国,作品电子化权表现为信息网络传播权,这项权利属于著作权人。我国《著作权法》第47条第1款规定作品电子化权归著作权人。出版社、电台、电视台等媒体要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方式复制作品,必须经过作品权利人明确允许,否则属于侵权行为。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作品、表演和录音录像制品也赋予了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的权利。

作品电子化权属于著作权人,这是我国法律已经明确的,但需要注意的一个特殊问题是“报刊”对作品的特殊权利。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33条第2款的规定,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除外,作品刊登后,其他报刊可以转载,但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但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没有规定作品电子化转载在未经作者授权的情况下的合法性。由于立法上的疏忽,导致微信等自媒体以及因特网等多媒体上转发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是否侵权无法律判断依据。2015年国家版权局出台《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该文件明确规定作品在网络环境下转载不适用《著作权法》第33条第2款的规定。据此,微信平台转发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如果没有经过合法授权,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具体来说是侵犯著作权人的电子化复制权,即我国立法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四、对问题的回应

(一)微信转发行为是否存在合理使用或法定许可情形?

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合理使用是指符合法定情形时使用他人作品而不需要经过权利人同意也不需要支付报酬的行为。根据《伯尔尼公约》第9条的规定,判断一种行为是否为合理使用,有“三步检验法”标准,分别是:第一,合理使用只能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第二,合理使用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第三,合理使用不得侵犯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三步检验法”在我国法律中得到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第21条有相关规定。在我国,合理使用的法定情形在《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12种情形,未包含网络环境下的转载。加之,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法定情形以非营利为前提。微信公众账号若具营利性,则不符合合理使用的条件,此类微信公账号未经授权转发他人文章,不属于合理使用;微信公众账号若不具营利性,未经授权转发他人文章,由于不符合法律明确列举的12种情形之一,亦非合理使用。

微信公众账号未经授权转发他人文章是否符合法定许可,同样值得探讨。根据我国《著作权法》,法定许可是指使用他人作品不需要经过权利人同意但应支付报酬的行为。法定许可的主体是有限的、特定的,包括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规划教材的编写者、报刊社、录音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微信公众账号主体转发的作品,绝大部分是文字作品、也不排除摄影作品、录音录像制品,但根据法定许可制度对上述主体法定许可的内容,微信公众号转发行为,属于“转载”型的法定许可,即属于《著作权法》第33条第2款的规定的情形,而不涉及其他法定许可情形,即属于报刊转载法定许可情形。但是微信转载与第33条第2款规定的“转载”有所不同:第33条第2款规定的是纸质转载,而未表明包括电子转载;微信公众号的转载则属于电子转载。根据2013年《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该条例并没有允许“转载”包括电子转载,微信公众号转载他人作品,无论该作品是否已经发表,只要未经授权,均为侵犯他人著作权行为,而非法定许可行为。

微信个人账号多是非营利性的。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不需要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也不需要支付报酬。但微信个人账号在互联网环境下才能存在,这实质上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问题。信息网络传播权有两个要件,即可以供他人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个人选定的地点”获得作品。在朋友圈转发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虽然没有侵犯著作权人的发表权,但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微信个人账号朋友圈转发他人作品行为依然构成侵权行为。微信个人账号主体不符合法定许可的主体情形,所以不存在法定许可。

(二)使用他人作品作头像或封面是否侵犯著作权?

微信账号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作头像或封面,若未经授权,便构成侵权,此情形侵犯的著作权包括发表权;如果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作头像或封面,只要未经授权,便构成侵权,但此情形侵犯的是除发表权之外的著作人身权以及著作财产权。头像或封面上没有署名,表明摄影作品作者身份和出处,侵犯作者署名权;在头像或封面上擅自打上LOGO,则侵犯作者修改权;头像或封面上有歪曲和篡改作品的行为,还侵犯作者保护作品的完整权。关于修改权与保护作品的完整权,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经常难以区分。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修改权和保护作品的完整权是平行而独立的两项权利,但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认为修改权是作者在行使作品收回权之后行使的一项权利,是作者行使或授权他人行使的一项权利。由于司法实践中,很容易出现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重复解释,所以有必要在将来修改著作权法时,考虑借鉴国际做法,对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进行重新界定。在未经授权而使用他人作品作微信头像或封面的情形下,侵犯著作财产权中的复制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以及获得报酬的权利。

(三)关于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思考

对于作品在微信平台上被转发的法律思考,最值得探讨的是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完善。该条例不承认《著作权法》第33条第2款在网络环境下的效力,便是将微信平台上转发他人作品的行为定性为违法行为。如此,微信朋友圈转发行为,看似合理,实质上是侵权行为。在微信朋友圈转发他人作品,只要未经作者授权,均属于侵权行为。这种立法缺陷会断送微信等自媒体的生命,这似乎与互联网的价值相违背。信息网络对知识的传播价值应该高于作品权利的保护价值,出于社会公共利益与著作权个人利益平衡的考虑,我国法律应该对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进行修改,规定“除非著作权人明确表明不予将其作品,包括已经发表的作品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在网络环境下传播,多媒体、自媒体均可以转载或摘编作品,但应表明出处。”

笔者建议将《著作权法》第33条第2款的规定延伸到互联网环境下,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增加相应的规定;在正在讨论修订的《著作权法》中增加相应的规定,除著作权人特别声明不得转载之外,在电子环境下的转载行为属于合法行为;另外,对于微信平台的转载要区分是出于营利还是非营利的目的,来确定该行为是合理使用还是法定许可。

(四)微信平台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及救济措施

对于微信平台著作权保护,涉及到三方当事人,微信平台用户,包括公众账号和个人账号;著作权人;提供平台的腾讯公司。在侵权归责原则上,对微信平台用户和平台提供者应该采取不同的标准。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同时借鉴了美国的“避风港”规则,规定了免责情形。具体到微信平台,网络服务直接提供者是腾讯公司,但不排除深层次链接后的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归责原则,不应满足于“避风港”原则,还应考虑更加严厉的原则,即严格责任原则。“避风港”原则包含两个要素“通知”+“删除”。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接到侵权“通知”,就没有删除义务,也不需要承担责任。这就可能导致网络服务提供商在明知侵权的情况下“放任”侵权行为存在。这与保护著作权人利益的初衷是相违背的。归责原则的另一方面,即是微信用户,即微信公众账号和微信个人账号用户的侵权归责原则。对微信用户,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为基础,过错推定原则为补充比较科学。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行为的一般归责原则,对于一般情况采取此原则足够;在被侵权人主张侵权,并且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不需要再耗费资源,加重司法成本让侵权人举证;只有在被侵权人主张侵权,而又无足够证据来支持其主张的情况下,可以要求侵权人对其未侵权进行举证,如果举证不能,则推定其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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