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

2024-07-10

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13篇)

1.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 篇一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213号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已于2017年9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9月30日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2017年9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抗震设防要求.................................2 第三章 抗震规划与选址...............................4 第四章 抗震设计与施工...............................5 第五章 既有建设工程抗震设防.........................9 第六章 法律责任....................................11 第七章 附则........................................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提高建设工程抗震性能,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及其监督管理和服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抗震设防,是指根据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进行抗震设计、施工等提高建设工程抗震性能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

第四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城乡并重、分类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领导,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关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铁路、民航等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负责本辖区农村居民个人自建住宅等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乡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地震、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建设工程抗震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防震、抗震意识和能力。

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建设工程地震灾害保险,增强抵御地震灾害风险的能力。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抗震设防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第二章抗震设防要求

第九条 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地震小区划图、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结合建设工程类型、场地类别和其他因素,按照不低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区值0.10g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位于国家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区划分界线两侧规定范围内和位于地震小区划图区划分界线两侧各二百米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应当按照就高原则确定。

第十一条 城市、县城的主城区和规划区建设用地面积超过十平方千米的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小区划:

(一)跨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的;

(二)跨地震活动断层的;

(三)跨不同工程地质单元的。

第十二条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

城市规划区特定区域的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评价结果由区域内建设单位免费共享。

第十三条 灾害性地震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对地震灾区抗震设防要求进行复核;复核结果经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初步审查后,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审定后的复核结果作为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依据。

第十四条 对国家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技术标准以及工业、交通、水利、电力、核电、通信、铁路、民航等行业抗震设计规范规定的特殊设防类和重点设防类建设工程,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高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提高抗震措施。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应当在国家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地震小区划图、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基础上提高一档确定,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书中应当明确抗震设防要求确定意见。

第三章抗震规划与选址

第十六条 城市、县城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县城抗震防灾规划。城市、县城抗震防灾规划的规划范围应当与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相一致,并同步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城抗震防灾规划,应当依据国家地震动参数区划图以及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重点危险区判定结果,加强重点区域的抗震设防。

城市、县城抗震防灾规划中的抗震设防技术标准、建设用地评价与要求、抗震防灾措施,应当列为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七条 城乡详细规划编制和工程勘察设计应当符合抗震防灾规划。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审查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抗震防灾规划中的强制性要求。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符合抗震防灾规划要求,依据地震活动断层调查和地震小区划等成果资料,按照有关技术标准,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地震地质灾害危险区;无法避开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工程处理措施。

除符合前款规定外,涉海建设工程选址,还应当符合近海地震区划;核电建设工程选址,还应当避开地震能动断层。

公路、铁路、输油输气管线、输电线路、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等线状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专项地震地质灾害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选址方案。

第十九条 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区值0.20g以上地区的大型工矿、电力企业和易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生产企业,应当编制本企业的抗震防灾规划方案。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地震活动断层调查。调查成果作为编制城乡规划和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依据。

第四章抗震设计与施工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施工等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并负责监督实施。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施工等技术标准,应当与抗震设防要求相衔接。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工程检测、抗震性能鉴定等单位,应当遵守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符合勘察深度要求,划分抗震有利地段、一般地段、不利地段和危险地段,确定场地类别,对场地液化判别等地震破坏效应作出评价,提出不良地质地段工程处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 下列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抗震设计专项论证:

(一)重大基础设施工程;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采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体系,可能影响抗震安全的建设工程;

(四)国家和省规定需要进行抗震设计专项论证的其他建设工程。

第二十五条 超限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未经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合格,建设单位不得交付施工。

工业、交通、水利、电力、核电、通信、铁路、民航等专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进行抗震设计专项论证或者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建设工程,承担施工图审查的机构应当将专项论证意见和专项审查意见落实情况作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减震、隔震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鼓励建设单位采用减震、隔震技术,提高建设工程抗震性能。

第二十八条 减震、隔震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对减震、隔震装置性能参数以及相应的构造措施、检验检测、施工安装和使用维护提出明确要求。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减震、隔震装置安装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论证。监理单位应当制定减震、隔震工程监理细则,并实施旁站监理。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减震、隔震装置安装情况进行专项验收。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将建设工程执行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防技术标准的情况,纳入竣工验收内容。

建设工程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防技术标准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建设单位停止使用,进行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抗震结构和改动减震、隔震装置等抗震设施,降低建设工程抗震性能。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工程,引导农村居民建造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住宅。

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和乡村建筑抗震技术规程,加强对乡村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抗震施工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

农村居民个人自建住宅符合农村民居建筑抗震技术要求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补贴。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推广实行限额以下乡村建设工程服务协议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属的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服务协议,为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供通用设计图集,进行抗震设防技术指导;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规定施工,使用符合建设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

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服务协议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本条例所称限额以下乡村建设工程,是指农村居民自建二层以下住宅工程和投资额不足三十万元并且建筑面积不足三百平方米的建设工程,公益事业建设工程除外。

第三十三条 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限额以下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进行巡查、抽查,发现未落实抗震设防措施的,应当及时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并提出整改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文化体育、教育医疗等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市政基础设施采用钢结构等抗震结构形式,鼓励因地制宜发展钢结构住宅。

第五章既有建设工程抗震设防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设工程抗震安全排查,并将排查结果书面告知建设工程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抗震设防技术标准和抗震安全排查情况,结合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产业升级改造等,制定实施抗震加固改造工作计划。

第三十六条 下列既有建设工程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进行抗震性能鉴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需要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的建设工程;

(二)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建设工程;

(三)改变原设计使用功能,可能对抗震性能要求有影响的建设工程;

(四)存在明显抗震安全隐患的建设工程;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的建设工程。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抗震性能鉴定;需要进行实体检测的,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经鉴定需要进行抗震加固或者拆除的建设工程,鉴定单位应当将鉴定结论报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或者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抗震性能鉴定结论对建设工程进行抗震加固或者拆除。

实施建设工程抗震安全排查、抗震性能鉴定和抗震加固,应当符合工程建设抗震设防技术标准。建设工程抗震加固有关结构形式或者技术未纳入现行工程建设抗震技术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进行抗震设计专项论证。

经过抗震加固的建设工程,由加固设计单位按照规定重新界定使用期。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因改变使用功能需要提高抗震设防类别,或者因装修改造涉及抗震结构、承重构件的,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抗震加固设计,并报承担施工图审查的机构审查。未经审查合格的抗震加固设计图纸,不得用于施工。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抗震性能鉴定、抗震加固费用由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承担。

公益事业、农村危房改造等建设工程抗震性能鉴定、抗震加固费用,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支持。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既有建设工程抗震性能鉴定和抗震加固工作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有关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按照抗震性能鉴定结论进行抗震加固或者拆除。

工业、交通、水利、电力、核电、通信、铁路、民航等专业建设工程的抗震安全排查和抗震性能鉴定、抗震加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动建设工程减震、隔震装置等抗震设施,降低建设工程抗震性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抗震加固设计图纸未经承担施工图审查的机构审查合格,建设单位擅自交付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2.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 篇二

关键词:建设工程,地震安全评价,抗震设防

地震造成的建筑破坏、财产损失等可在短期内恢复, 但是给人们造成的心理创伤却有可能长时间伴随人们, 可对人们的心理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2008年汶川地震、2010年玉树地震, 均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而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便是建筑等级不够。因此, 这就要求重视建筑工程地震安全评价与抗震设防管理。

1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评价与抗震设防的现状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是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的, 规定各类建设工程均须达到一定的抵御地震的能力标准, 在抗震设计时, 采用地震动参数或者地震烈度参数。换句话来说, 该规定设计地震活动性、场地条件、承担风险水平和经济承受能力等多个指标, 从而保证建设工程与地震发生概率水准相适应, 确保在发生地震时, 可有效抵御地震的破坏。为保证建设工程的抗震性能, 我国先后颁布多项管理条例, 地方政府同样出台了一系列防震减灾条例和地震安全评价管理规定, 为保障建设工程的抗震性能提供了坚实的保障。但目前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整体形势不容乐观, 一些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还处在起步阶段, 还有大量的建筑未经过设防, 安全质量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 尤其是简陋的民房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因此, 在防震减灾工作中, 应把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放在首位, 切实加强指导和管理。

2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中的问题

2.1 设计方面的问题

1) 设计不合理。建筑物破坏随平面、结构形式和抗震措施的不同, 而有显著有的差别。如果建设工程不规则、立面形状复杂, 便会导致质量分布不均、变形增加等, 在地震发生时极有可能出现扭转或变形, 从而加大局部的震害。此外, 建设工程高度与宽度比大于要求, 在地震发生时, 平面可能出现弯曲, 甚至破坏。由于结构不合理、构件与节点之间的连接不牢固等, 可能导致抗拉能力、剪切强度严重不足、致使建筑整体性差, 构件承载力弱。2) 设计图纸质量差。目前, 受利益诱惑和歪风邪气的影响, 建设工程设计粗制滥造, 在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阶段, 走过场现象非常严重, 缺少计算书、计算结果分析不到位等现象也非常严重。此外, 一些设计人员重视计算、轻视构造, 忽略抗震设防节点的设计, 对抗震设防重要性认识不足, 无法提供相应的图纸, 不根据设计规范提出改善施工质量的措施, 仅仅把对施工的指导概括为规范要求, 因此可操作性不强。在工程变更签字时, 对抗震设防没有做认真的考虑, 导致前后矛盾, 不利于施工。

2.2 施工方面的要求

1) 施工队伍素质下降。施工人员的素质、管理水平等对建筑物的抗震设防具有重要的影响。但是由于目前建设工程中的施工人员多数农民工, 由于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技能与施工训练, 因此, 存在操作技术不熟练的状况, 而一些施工单位的管理者, 过分追究经济效益, 而忽视质量的管理, 导致施工质量无法保证。此外, 监理单位建立工作不到位, 同样给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留下隐患。

2) 施工质量不达标。建设工程施工质量不达标的原因表现为:砖砌方法错误、墙体与柱之间连接不牢靠、框架节点施工质量差, 以及框架结构中的填充墙与梁柱连接不牢固等。

3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措施

众所周知,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与地震安全评价工作与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 与社会稳定大局息息相关, 因此, 针对上述问题需要进一步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抗震设防管理。

1) 依法加强抗震设防工作。为规范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 约束和规范开发商的建设行为, 提高其对建设工程抗震性能的重视程度。这方面的法规政策主要包括《中国安全评价管理条例》、《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等, 形成了一套要求管理法规体系, 而地方的行政法规主要包括各种防震减灾条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等, 为实现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提供了法规保障。

2) 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力度。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的转型升级,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方法也在不断完善, 这带来了两个方面的影响, 一是建筑物的科技含量不断提高, 工程创造水平显著提升, 二是人们对建筑工程质量的要求也水涨船高。因此, 这就要求执法部门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切实履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与监督职能, 为全社会营造风清气正的环境, 把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纳入到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从而保证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3) 把抗震设防纳入基本管理程序之中。建设工程的审批管理部门, 应遵守防震减灾的规定和职责分工, 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 通过密切的配合做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同时, 地震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建设、计划部门之间的协调, 通过有效的沟通, 为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此外, 各级地方政府应制定完善的地方性法规, 严格控制基建程序, 对重大的建设项目, 实施联合审查准入制度, 对抗震设防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 应保留审批权, 使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成为基本建设审批的基本环节之一, 做到科学合理利用建设资源和资金等。

4) 加强宣传。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 通过各级地方政府的宣传, 提高人们的防震减灾意识, 把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法律法规落实到技术建设工程中, 并取得上级管理部门的重视, 做好建设工程防震减灾工作。同时, 加强对工程技术人员的培训与管理, 不断探索建设工程设防的新思路、新方法, 消除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中的误区和盲点。

总而言之,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事关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事关和谐社会稳定大局, 因此, 必须引起各部门的高度重视, 通过创新工作方法和思路, 提高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的水平。

4 结语

城镇化进程加快, 建设工程的数量不断增加, 确保工程的质量, 除了要从材料、施工技术方面采取措施之外, 还要重视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问题。在认真分析现场实际情况的基础上, 提高抗震设防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在本文中, 笔者结合自身的工作实际, 从目前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的现状、问题与管理的措施等方面分析了该命题。

参考文献

[1]丘胜瑜.高层框架结构地震内力的变化规律——为构件标准化创造条件[J].建筑结构学报, 2009.

[2]郭宝章, 张龙江.房屋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J].中国建设信息, 2009.

[3]马尔康.城市抗震设防要求与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浅议[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 (电子版) , 2012.

3.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 篇三

第一条 为加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提高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计的可靠性安全性,保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抗震设防区内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本规定所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超出现行有关技术标 准所规定的适用高度、高宽比限值或体型规则性要求的高层建筑工程(以下简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超限高层建 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综合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在抗震设防区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建设时,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含中外合资、外商独资等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项报审。

第五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审查实行分级管理。一般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由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 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抗震设防审查。审查项目应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特殊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及审查意见难以统一、需提请上 级裁定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抗震设防审查。特殊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包括:体形特别复杂的建筑,规模巨大的特殊混合结构等。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申报立项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进行抗震设防审查时,应邀请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参加。

第七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审查工作应当委托专家委员会进行。专家委员会分为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专家委员会应由国内长期从事并精通高层建筑工程抗震的勘察、设计、科研、科学和管理的专家组成。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分别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聘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应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自接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审查申报之日起,应当在十五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组织审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十五日内进行审定。

第九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审查,包括初步设计(扩初设计)审查和施工图审查。承担超限

高层建筑工程的设计单位对工程设计质量全面负责,工程项目专业负责人和勘察设计人员对其负责设计的工程项目质量承担直接责任。负责审查的专家委员会对审查的部分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

第十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审查时需提供的材料、审查的具体要求和不同设计阶段审查的内容。

第十一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应由具备甲级(一级)资质且至少完成过质量良好的五栋80米以上高层建筑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必须按经审定的有关抗震设防要求实行监理,监理庆由具备甲级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经审查符合抗震设防要求,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审定的设计文件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

第十五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包括抗震设防内容;竣工验收时应有抗震设防管理部门参加。

第十六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费用及设计中必要的试验、测试和特别要求的计算分析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抗震设防审查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与物价管理部门商定。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提出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第四条规定申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的;

(二)未按审定的设计文件进行抗震设防的。

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按审定的设计文件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 防、设计、施工和监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由相应资质管理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第十九条 负责审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负责审查的专家委员会成员审查不严,造成事故的,由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非设震设防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设计审查,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对在建和已建成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

按本规定的要求申报补查。对审查发现的抗震安全问题,应责成有关单位采取措施。

附件: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内容

一、建设单位申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审查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设计的主要内容、技术依据、可行性论证及主要抗震措施;

(二)建筑工程的地质勘察报告(含场地抗震性能评价报告);

(三)结构设计计算的主要结果;

(四)结构抗震薄弱部位的分析和相应措施;

(五)初步设计和施工图(建筑和结构部分)文件;

(六)设计时参照使用的国外有关抗震设计标准、工程和震害资料及计算机程序;

(七)对本规定要求进行模型抗震性能试验研究的,应提出抗震试验研究报告。

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必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和抗震结构,其高度不得超过规范的最大适用高度,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抗震墙 结构和简体结构,9度设防时一般不得超过规范、规程的最大适用高度,8度设防时高度不得超过规范、规程的最大适用高度的百分之二十,6度和7度设防时高度不得超过规范、规程的最大适用高度的百分之三十;

(二)在房屋高度、高宽比和体型规则性至少应有一方面满足规范、规程的有关规定;

(三)应采用比规范、规程规定更严的抗震措施;

(四)计算分析应采用两个及两个以上符合结构实际情况的力学模型,且计算程序应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五)对房屋高度超过规范最大适用高度较多、体型特别复杂或结构类型特殊的结构,应进行小比例的整体结构模型、大比例的局部结构模型的抗震性能试验研究和实际结构 的动力特性测试;

(六)特殊超限高层及有明显薄弱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应进行结构的强塑性时程分析。

4.铅山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 篇四

管 理 办 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县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损失,切实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为城乡工程建设提供科学的抗震设防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上饶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铅山县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使用和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应采用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

第三条

县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立项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和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

县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等有关行政、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县城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必须按照不低 于地震动参数0.05g(相当于地震基本烈度6度)的抗震设防要求,经批准确认后进行抗震设防。学校、医院、大型商场、体育馆、影剧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所在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经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批准确认后进行抗震设防设计和施工。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第五条

将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把抗震设防要求作为项目可行性论证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工程设计及施工许可的依据和必备内容。对项目可行性论证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工程设计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或者抗震设防要求未达标准的建设工程,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审批手续。

审批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建设规划方案时,有关部门须通知同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参加。

第六条

县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在县行政服务中心设立行政审批服务窗口,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建设工程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者项目申请立项报告时,建设单位应依法向工程所在地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窗口提出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申请。

(一)对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县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通过委托具有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机构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在收到该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审定确认的抗震设防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建设单位。

(二)对一般建设工程,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审定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建设单位。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抗震设防要求。

县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

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乡建设以及工业与民用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抗震设计和施工的监督管理。

县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等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专业建设工程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抗震设计和施工的监督管理。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

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计要求对抗震设防措施进行监理。建设单位不得拒绝和阻碍抗震设防的设计和施工。

建设工程竣工时,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抗震设防要求进行验收,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八条

下列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一)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医疗、广播、通信、交通、供水、供电、供气等工程;

(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和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

(四)其它工程。

1.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各五千米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

2.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边远地区的建设工程;

3.位于复杂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城县、新建开发区的建设工程及长距离生命线工程。

第九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动参数复核、地震小区划、震害预测等业务的单位,必须 按照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取得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按照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工作,并到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进行业务登记,接受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应当按照《江西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的规定,由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和建设单位委托方共同协商、合理确定。

第十一条

已经建成的下列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其所有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有鉴定资质的单位申请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重大建设工程;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

(四)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第十二条

农村的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公用建筑必须根据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施工。

各级人民政府对于农村民居等建筑,应当制定相应政策,采取建设示范点、免费提供设计图纸等扶持措施,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引导村 民采取必要的抗震设防措施,逐步提高农村民居的抗震能力。

县建设主管部门和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民居抗震设防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而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不改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和《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有关规定,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予以处罚:

(一)对工程投资总额不足1千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工程投资总额在1千万元以上2千万元以下的,处9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三)对工程投资总额在2千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四)对工程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五)对工程投资总额在3亿元以上的,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县负责防震减灾工作的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应当出具抗震设防要求的意见而不出具或者不按规定出具的;

(二)超出规定的权限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擅自降低抗震设防要求的;

(三)对项目可行性论证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工程设计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予以审批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五)其他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5.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 篇五

自查报告

按照市建设局关于开展全市生命线工程抗震设防质量检查的通知的要求,田坝镇村镇建设管理站全体职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对检查范围内房屋进行了全面检查登记汇总,附表于后。

一、2002年以前建设的学校房屋

(一)、加固房屋

1、教学楼21609平方米,其中砖混结构18787平方米、砖木结构155平方米、预制板搭建2667平方米;

2、教师宿舍10184平方米,其中砖混结构9122平方米、预制板搭建1062平方米;

3、教学综合楼2924平方米;

4、食堂1954平方米,其中砖混结构1124平方米、预制板搭建830平方米;

5、学生宿舍3489平方米,其中砖混结构2862平方米、预制板搭建627平方米;

6、厕所砖混结构143平方米

(二)、D级危房

1、教学楼2913平方米,其中:混结构2667平方米、砖木结构246平方米;

2、教师宿舍;砖木结构460平方米;

3、综合楼2568平方米、其中:砖混结构2006平方米、砖木结构562平方米;4食堂576平方米,其中:砖混结构316平方米、砖木结构256平方米;

5、学生宿舍4269平方米,其中砖混结构3234平方米、砖木结构1035平方米。

二、2002年以来建盖学校房屋

1、教学楼砖混结构6806平方米;

2、综合楼砖混结构417平方米;

3、学生宿舍砖木结构543平方米;

4、教师宿舍452平方米;

5、厕所砖混结构118平方米。以上房屋作适当维护均可正常使用。

三、2002年以前卫生院建盖的房屋

(一)、需加固房屋

1、住院楼1482平方米、砖混结构;

2、住宿楼951平方米、砖混结构;

(二)、门诊楼2168平方米为砖混结构,正常使用;

(三)、2002年以后建盖房屋:综合楼1187平方米为全框架结构,正常使用。

四、在建工程:田坝供电所办公楼、住宿楼3001平方米全框架结构,7度设防,满足抗震设防要求。

五、上述房屋施工图均无图审报告,建设单位基本上没有按照《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的要求,申报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没有授意设计单位降低抗震设防标准的情况。田坝镇生命线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监督管理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今后、田坝村管站将严格按照相关管理规定监督管理好所有建设工程,确保抗震设防各项指标达到相关规范要求,对存在安全隐患、缺陷的工程加固处理,最大限度减少次生灾害的发生。

宣威市田坝镇村镇建设管理站

6.电气设备抗震设防水准研究 篇六

工程抗震设防水准的确定是抗震设计的基础。我国各项工程建设都是以《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GB 18306—2001) 为基础进行抗震设计的, 其中各参数的概率水准均为50年超越概率10%。这是基于我国以往地震烈度区划的研究成果、经济承受能力并参考国外地震区划图的概率水准制定的标准。但同时也规定对于重大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其抗震设防要求要高于此地震动参数区划图[1]。

电力系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生命线工程, 是维系现代城市功能与区域经济功能的基础性工程设施系统。电气设备作为变电站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电力稳定传输的直接影响因素, 保证其抗震安全性, 也是保证地震灾害发生时顺利抢险救灾的关键。鉴于电气设备的重要作用, 应按抗震设防分类中的乙类, 即重点设防类对其进行抗震设防。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 50223—2008) 规定乙类设防通过提高抗震构造措施来达到提高安全性的目的, 这对于建筑结构适用的, 但对于电气设备, 其构造措施相对较少且简单, 在提高抗震能力方面有很多局限性, 因此, 对于提高电气设备的抗震安全性并不适用[2]。

《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 (GB 50260—96) 规定电力设施的设防目标可概括为“中震不坏, 大震可修”[3]。但我国近几次地震对电力设备的破坏严重, 甚至在遭遇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也有极少的破坏情况发生, 这跟电气设备的结构、材料以及设备连接的耦合作用都有很大的关系。特别由于某些设备采用的瓷质材料套管, 在破坏过程中不具备延性发展的过程, 一旦出现裂缝极可能迅速发展导致完全破坏, 因此即使电气设备能满足“中震不坏”的要求, 也很难做到“大震可修”。进一步提高电气设备抗震设防水平将更有利于保证设备的抗震安全性。

将电气设备的抗震设防水准提高至何种水平是电力工程界关心的问题。文中针对电气设备抗震设防水准的确定问题, 通过对比国内外电气设备抗震设防水准及国内不同工程抗震设防的规定, 选择有代表性的场地进行地震危险性分析, 明确不同超越概率下基岩及中硬场地峰值加速度水平, 并对相关规范概率的水平进行对比, 确定以50年超越概率2%的设防水准对电气设备进行抗震设防将更能保证设备的抗震安全性。

1 国内外抗震规范设防水准比较

1.1 国内不同工程抗震设防水准的比较

国内规范中对于重要的建、构筑物以及重要设备均采用了较高的抗震设防水准, 但根据建、构筑物以及重要设备地震破坏带来的不同影响, 所选取的水准也是不同的。如对于核电厂, 极限安全地震震动的年超越概率为0.1‰;对于特大型壅水建筑物, 设防水准为100年超越概率2%;对于重要区段的油气输送管道线路工程, 设防水准为50年超越概率5%或2%。国内不同工程抗震设防标准对比如表1所示[4,5,6,7,8,9,10]。

从表1中可以看出, 建筑物、铁路工程、地铁建筑结构的抗震设防水平大致相同, 设计地震取50年超越概率10%, 罕遇地震取50年超越概率2%。对于核电厂, 由于其破坏带来的安全隐患极为严重, 所以运行安全地震和极限安全地震的设防水准比一般工程建设所取的标准高很多。水工建筑以及油气输送管道线路是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大工程, 而且作用无法替代, 因此, 水工建筑中的特大及大型工程中的壅水和非壅水结构以及油气输送管道线路中的重要区段的设防水准比建筑物、铁路工程、地铁建筑结构高, 但低于核电厂的设防水准。

1.2 国内外电气设备抗震相关标准及规范

国内的电气设备相关抗震规范中对于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均采用《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规定, 即50年超越概率10%, 这是一个中震水平。而IEEE和IEC标准的设计基本加速度取值是按50年超越概率2%的水平取得, 相当于国内规范中的罕遇地震 (大震) 的抗震水平, 如表2所示[11,12,13]。

借鉴国外电气设备抗震规范, 将国内的电气设备抗震设防目标提高至“大震不坏”的水平将更有利于保证电气设备的抗震安全性。同时考虑到国内不同工程抗震规范中对于重要建筑物的设防水准都有所提高, 如特大型壅水建筑物为100年超越概率2%, 特大型非壅水建筑物为50年超越概率5%, 铁路工程和地下铁道工程的罕遇地震为50年超越概率2%~3%, 油气输送管道的重要区段为50年超越概率5%或2%。为与国内现行的抗震规范联系紧密, 建议电气设备的抗震设防水平取50年超越概率2%。

2 大震设防水平对应的峰值加速度研究

50年超越概率2%水平下的峰值加速度取值不同于50年超越概率10%的水平, 为保证抗震计算结果的准确性, 提高设防水准之后, 相应的峰值加速度取值也应提高。采用《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 (GB 17741—2005) [14]规定的概率地震危险性分析方法可以得到不同设防烈度区不同超越概率水平下的场地峰值加速度取值。文中选取Ⅵ度区 (0.05g) 10个城市、Ⅶ度区 (0.1g) 10个城市、Ⅶ度区 (0.15g) 7个城市、Ⅷ度区 (0.2g) 5个城市中各1~3处场地作为计算模型, 取平均值为计算结果, 分别计算50年超越概率10% (中震) 、8%、6%、5%、4%和2% (大震) 对应的峰值加速度取值, 得到基岩以及中硬场地两组峰值加速度值。

2.1 基岩峰值加速度

对于Ⅵ度区, 50年超越概率2%、5%的峰值加速度均值分别为50年超越概率10%峰值加速度的2.3倍、1.5倍。对于Ⅶ度区, 50年超越概率2%、5%的峰值加速度均值分别为50年超越概率10%峰值加速度的1.9倍、1.4倍。对于Ⅷ度区 (0.2g) , 50年超越概率2%、5%的峰值加速度均值分别为50年超越概率10%峰值加速度的2.3倍、1.5倍。表3至表8分别为50年超越概率10%、8%、6%、5%、4%和2%对应的基岩水平向峰值加速度值。

Gal

Gal

Gal

Gal

Gal

Gal

2.2 中硬场地峰值加速度

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GB 18306—2001) 中硬场地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与基岩地震动峰值加速度的对应关系, 可得中硬场地地震动峰值加速度, 见表9[15]。表中相对比值为各度区不同概率水平的中硬场地峰值加速度与50年超越概率10%的峰值加速度的比值。对于中硬场地, 50年超越概率2%的峰值加速度为50年超越概率10%峰值加速度的1.7~2.3倍。对于Ⅵ度区, 电气设备若按设防烈度提高1度设计, 相对应的概率水平在50年超越概率2%~4%之间;对于Ⅶ度 (0.10g) 区, 若按设防烈度提高1度设计, 相对应的概率水平要小于50年超越概率2%。对于Ⅶ度 (0.15g) 区, 若按设防烈度提高1度设计, 对应的概率水平在50年超越概率5%。

通过对中硬场地的分析, 若以大震水平进行设防, 则其峰值加速度均值为中震设防水平的1.7~2.3倍。《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J 11—89) 和有关文件认为, 大震比中震平均高1度, 就峰值加速度而言, 大震大体为中震的2倍,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GB 18306—2001) 认为大震为中震的1.6~1.7倍。根据上述计算结果, 对于中硬场地, 若以大震水平, 即50年超越概率2%进行设防, 则其峰值加速度可取为50年超越概率10%的2倍。

3 相关规范加速度取值对应的概率水平对比

3.1《变电站抗震设计推荐规程》 (IEEE Std 693—2005)

IEEE Std 693—2005根据工程场地50年超越概率2%的PGA值而决定。根据表9结果, 50年超越概率2%的对应的各度区峰值加速度值均介于 (0.1~0.5) g之间, 对应于IEEE Std 693—2005应取中等抗震水平, 计算取加速度峰值0.25g。

3.2《高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的抗震要求》 (GB/T1 3 5 4 0—2009)

《高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的抗震要求》 (GB/T13540—2009) 也是按工程场地50年超越概率2%的概率水平确定PGA值。对于Ⅵ度区 (0.05g) 、Ⅶ度区 (0.1g、0.15g) , 应取AG2抗震水平, 加速度幅值应取0.2g;对于Ⅷ度区 (0.2g) 应取AG3抗震水平, 加速度幅值应取0.3g。

3.3《电气设备抗震设计规范》 (GB 50260—96)

若以重要电气设备为例, 对于Ⅵ度区 (0.05g) , 应按Ⅶ度设防, 加速度幅值应取0.1g;对于Ⅶ度区 (0.1g、015g) , 应按Ⅷ度设防, 加速度幅值应取0.2g;对于Ⅷ度区 (0.2g) , 设防烈度不再提高, 加速度幅值应取0.2g。

3.4 建议的设防水准加速度取值

建议的设防水准为50年超越概率2%, 依照地震危险性计算结果, 其峰值加速度为50年超越概率10%的2倍。峰值加速度取值:Ⅵ度区 (0.05g) 为0.1g;Ⅶ度区 (0.10g) 为0.2g;Ⅶ度区 (0.15g) 为0.3g;Ⅷ度区 (0.20g) 为0.4g。

3.5 结果比较

通过表10可看出, 在Ⅵ度区, 建议的设防水准与《电气设备抗震设计规范》 (GB 50260—96) 一致, 略低于美国《变电站抗震设计推荐规程》 (IEEE Std 693—2005) 和《高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的抗震要求》 (GB/T 13540—2009) 的水平, 但后两者的取值有些保守。在Ⅶ度区 (0.1g) , 4种设防水准加速度取值的超越概率水平一致。在Ⅶ度区 (0.15g) 和Ⅷ度区 (0.2g) , 超越概率水平差异较大, 建议的设防水平加速度取值在超越概率水平上有很大的提高, 与大震抗震水平的超越概率水平基本保持一致。因此, 建议的抗震设防水平加速度取值是合理的。

4 结语

1) 详细比较了国内外电气设备抗震设防标准以及国内不同行业工程结构的抗震设防标准, 考虑到电气设备在电网中的重要作用以及电网的战略地位, 建议对电气设备的设防水准取为50年超越概率2%。

2) 选择不同设防烈度区的数十个典型场地进行地震危险性分析, 给出不同超越概率水平下的基岩和中硬场地水平向峰值加速度, 综合确定建议设防水准的加速度取值为中震水平下加速度取值的2倍。

3) 通过对比相关规范加速度取值对应的概率水平, 发现建议的设防水准加速度取值在高烈度区能更好地满足超越概率水平的一致性。

摘要:考虑到电气设备在电网系统中的重要作用, 现行的抗震设防水准已不足以保证其安全性, 电气设备的抗震设防水准有待进一步提高。通过对比国内不同工程抗震规范和国内外电气设备抗震规范的规定, 明确目前电气设备抗震设防的不足, 建议电气设备的抗震设防水准取为50年超越概率2%。结合不同设防烈度区数十个典型地区地震危险性分析, 提出了建议的抗震设防水准对应的峰值加速度取值, 并通过对比不同电气设备抗震规范中加速度取值对应的超越概率水平, 验证了该取值的合理性。

7.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 篇七

建质[2011]3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号),我部组织制订了《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技术要点(城镇桥梁工程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制度的落实。

各地在执行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三月四日

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技术要点

(城镇桥梁工程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全国新建、改建、扩建城镇桥梁工程初步设计阶段的抗震设防专项论证(以下简称专项论证)工作,根据《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号),制定本技术要点。

第二条本技术要点适用于抗震设防区位于城市快速路、主干道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下列城镇桥梁工程:

(一)主跨跨径150m及以上的斜拉桥、悬索桥等缆索承重桥梁以及拱桥;

(二)立体交叉线路为3层及3层以上(不计地面道路及地道)的大型互通立交桥梁;

(三)采用国内尚无工程应用实例的减震、隔震技术(以下简称特殊减震、隔震技术)或结构材料超越现行设计规范(以下简称新材料)的桥梁;

(四)抗震设防烈度7度及以上(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1g,g为重力加速度)的下列桥梁:

1、建设在软弱土、液化土层等现行设计规范定义为对桥梁抗震不利的地段,且单跨跨度超过80m或总长超过500m的桥梁;

2、联长超过250m的连续桥梁;

3、单跨跨度超过50m或者联长超过150m,且曲率半径小于15b(b为桥宽)的曲线桥;

4、单跨跨度超过80m,且属于结构动力特性复杂的异型桥梁;

5、墩高超过30m,且在E2地震作用下允许结构进入塑性区的高墩桥梁;

6、上部结构重心位置位于悬臂盖梁,且重心位置的悬臂长度≥5m的桥梁。

第三条建设单位按本技术要点组织专项论证时,应至少有3名国家或者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政公用设施抗震专项论证专家库相关专业的成员参加,专项论证的专家数量不应少于5名。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对本要点做出必要的补充规定,但抗震设防目标不得低于本要点第八条的规定。

第二章 专项论证的技术资料

第五条项目建设单位组织专项论证时,应提供以下技术资料,并提前至少3天送交参加论证的专家:

(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见附录)及相应的规划依据;

(二)建设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仅限已实施可行性研究的桥梁工程)及项目审批、核准文件;

(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开展的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仅限《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规定属于特殊设防类,即符合本要点第二条第一项的桥梁工程);

(四)建设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五)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

(六)桥梁推荐方案的结构抗震分析报告;

(七)抗震试验研究报告(仅限已进行抗震性能试验研究的桥梁工程);

(八)参考使用的国内外技术标准、工程实例及相关审批文件(仅限采用特殊减震、隔震技术的桥梁,或者采用新材料的桥梁工程)。

第六条专项论证的技术资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应论证工程选址、道路设计等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抗震防灾专项规划的要求,并说明本工程在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中的作用。

(二)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以及场地地震动分析应按不低于现行《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规定的II级工作要求实施,包括地震危险性概率分析、场地地震动参数确定和地震地质灾害评价等相关内容,并满足如下要求:

1、根据地震风险概率分析确定的不同超越概率加速度反应谱曲线,其周期成分应包含桥梁的基本周期;

2、应按地震重现期给出E1地震和E2地震两个不同等级的地震动参数;

3、设计指定深度与加速度反应谱相吻合的拟合设计加速度时程不应少于3组,每组同时包含三个方向的时程,且任意两组间同方向时程的相关系数绝对值应小于0.1;

4、当桥梁结构基本周期大于3.0s时,拟合设计加速度时程的持续时间不宜短于40s。

(三)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包括各土层的岩土特性参数、地基承载力、场地类别、液化判别、地震稳定性、剪切波速测试结果、地基及基础建设方案等方面内容。当桥址位于抗震不利地段时,应做出相应的岩土地震稳定性(如滑坡、崩塌、液化和震陷特性等)及发震断裂对桥梁抗震性能的影响评价。对有特殊土动力学性质的场地,应给出确切的抗震性能评价结果。

(四)推荐方案的抗震性能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抗震设防标准;

2、地震动参数、地震影响和地震作用;

3、主要构件的损伤容许值和抗震安全性验算要求;

4、结构计算模型及主要的原始输入数据说明,支承及连接条件、结构耗能体系;

5、计算软件名称,并对计算结果作分析论证;

6、结构地震反应计算结果;

7、在E1和E2地震作用下的结构抗震安全性验算结果;

8、结构构造措施(当桥址处于抗震不利地段时,应有相应的抵抗场地变形或地基失效的措施)。

(五)试验研究报告应内容翔实、依据充分、结论明确。

(六)采用特殊减震、隔震技术的桥梁,或者采用新材料的桥梁,应提供有关适用性论证资料(包括应用实例、试验资料、理论研究等)和必要的审批文件,明确设计、施工、验收标准和养护细则。

(七)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深度应符合现行《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专项论证的内容

第七条抗震设防标准应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一般情况下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本要点第二条第一项的桥梁,地震作用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其值按有关部门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其他桥梁,地震作用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

(二)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8度时,抗震措施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当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抗震措施应符合比9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

(三)立体交叉跨线桥梁的上线桥梁抗震设防标准不应低于下线桥梁。

第八条抗震设防目标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在E1地震作用下,结构地震反应总体上在弹性范围,基本无损伤,桥梁在震后可立即使用。

(二)在E2地震作用下,结构可发生有限或者轻微的地震损伤,符合本要点第二条第一项的桥梁,不需修复或经简单修复可立即使用;其他桥梁经抢修可恢复使用,在地震后经过永久性修复可恢复正常的运营功能。

第九条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及桥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给出场地类别依据准确可靠,波速测试孔数量和布置符合现行桥梁抗震设计规范要求,液化判别和液化等级评定、不利和危险地段的判断及发震断裂评价等正确;

(二)桥位选择在抗震有利地段,尽量避开不利地段,避开危险地段;

(三)当工程无法避开液化土地基时,应按现行规范要求采取消除液化影响的措施;

(四)当工程无法避开其他不利地段时,设计应考虑因场地变形带来的不利影响,优先选用整体刚度较大的结构体系,并做好防落梁等构造措施;

(五)当工程场地范围内分布有发震断裂且不能忽略其错动影响时,按规范要求避开主断裂带,同时做好防落梁等构造措施。

第十条桥梁结构抗震概念设计及抗震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桥梁结构应具有明确、可靠的地震作用传递途径,当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

大于8度时,多跨连续桥梁不宜采用一个桥墩(台)集中传递纵向地震作用的结构体系;

(二)采取有效的位移约束措施,避免桥梁发生落梁破坏,特别是建设在软弱性土层、液化土层和地层显著不均匀地段的桥梁,宜采用整体刚度较高的结构体系;

(三)桥梁联内的刚度、质量分布均衡,桥墩(台)分担的地震作用合理;

(四)相邻联桥梁的基本周期相差不宜过大;

(五)当匝道桥与主线桥结构刚度差异较大时,应对连续和分离两种结构体系进行比较,避免分叉处地震作用集中或结构发生落梁破坏;

(六)相邻桥梁之间预留足够的间距,防止发生地震碰撞,曲线桥、斜桥应考虑转动引起的桥梁横向位移;

(七)当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8度时,不宜采用上部结构支承在大悬臂盖梁上的结构体系,重要桥梁宜避免采用独柱式桥墩的结构体系;

(八)合理选择潜在塑性区的位置,提高桥梁结构的延性,基础、拱肋、盖梁不宜作为耗能构件设计。

第十一条桥梁结构地震反应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正确采用设计地震动参数,采用时程分析方法计算桥梁结构地震反应时,输入加速度时程的反应谱应与设防目标反应谱一致,加速度时程不应少于3组,宜采用含实际地震动记录的7组加速度时程,任意两组加速度时程之间同方向分量的相关系数绝对值应小于0.1,选用的历史记录应与设定地震震级、距离、场地特性大体相近,通过调整使其加速度反应谱与设计反应谱匹配;

(二)地震影响、地震作用以及作用方向、地震作用效应组合应按现行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结构地震反应计算模型合理,单元之间的连接及边界约束条件正确,结构刚度和质量参数取值准确,合理确定结构阻尼参数;

(四)应考虑基础——地基之间的相互作用;

(五)桥梁跨度超过250m,或者桥墩(台)之间场地条件差异显著时,地震反应计算宜考虑地震动的空间变化效应;

(六)按振型分解反应谱法计算地震反应时,考虑的振型数在计算方向的累计有效质量应达到90%以上;

(七)采用非线性时程分析方法时,应选用合理的弹塑性恢复力计算模型。第十二条桥梁结构抗震性能验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桥梁结构抗震性能符合相关的专题研究成果和结构地震反应分析结果;

(二)基础、桥墩(台)、支座、上部结构抗震性能满足相关要求,桥梁整体的抗震性能达到第八条规定的抗震设防目标;

(三)地震位移小于容许值,不发生落梁破坏,宜避免结构发生碰撞;

(四)结构不发生脆性破坏,作为能力保护构件设计的结构应进行相应的验算;

(五)结构出现塑性地震反应的位置仅限于预期的潜在塑性区范围;

(六)轨道交通桥梁宜对E1地震作用下的列车安全运行进行验算;

(七)附属设施(如过桥管线、景观设施、轨道交通的设备等)不应限制桥梁正常的地震位移反应。

第十三条采用特殊减震、隔震技术设计的桥梁,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场地条件和结构形式应符合现行桥梁抗震设计规范有关减震、隔震设计的基本条件;

(二)提供的相关参考资料应内容翔实、依据充分、结论明确;

(三)对国内无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特殊减震、隔震装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核准后使用;

(四)减震、隔震装置力学性能稳定可靠、安装方便、耐久性好、可更换,日常检查和维护方便;

(五)结构地震反应计算宜采用非线性时程分析方法,正确模拟减震、隔震装置的非线性恢复力特性;

(六)减震、隔震装置应满足在地震中能正常发挥作用的技术要求;

(七)采用减震、隔震装置的结构体系,不影响桥梁的正常使用要求。第十四条采用新材料的桥梁,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桥梁,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核准;

(二)通过前期相关研究,调查工程实例和实际应用情况,并通过理论分析和试验研究检验结构的抗震性能达到设计所要求的设防目标。

第十五条对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重要桥梁或者采用新颖结构形式的特殊桥梁,在初步设计阶段应论证布置健康监测系统的必要性和相应布置方案的合理性,并列入建设项目的预算,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桥梁建成后尽早投入使用。

第四章 专项论证意见

第十六条专项论证意见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体评价。对工程项目的抗震设防标准、桥位选址、场地抗震性能评价、结构体系和抗震概念设计、计算模型和计算结果的正确性、结构抗震性能等,做出简要评定。

(二)存在问题。对影响结构抗震安全的问题,应在论证意见中提出,并提出便于施工图审查的主要控制指标(含性能指标)及内容。

(三)结论。结论可分为“可行”、“修改”、“不可行”三种:

1、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工程项目,列为“可行”。勘察设计单位对专项论证意见的执行情况,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施工图审查时进行检查。

2、基本符合抗震设防要求,但在结构体系、抗震措施、抗震分析和结构抗震性能等方面不尽合理,或存在局部问题的工程项目,列为“修改”。由勘察设计单位补充修改后提出局部修改报告,经原专项论证组确认“可行”,出具结论意见,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存档,并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施工图审查时检查其执行情况。

3、对设防标准、桥位选择、结构体系和抗震安全等方面存在严重安全问题的工程项目,列为“不可行”。勘察设计单位应针对存在的问题重新进行工程勘察或者初步设计,由建设单位重新组织专项论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技术要点所称抗震设防区,是指地震基本烈度六度及六度以上地区(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05g的地区)。

第十八条本技术要点所称的E1地震,是指一级设防水准地震,重现期为475年,相当于设防地震;E2地震,是指二级设防水准地震,重现期为2500年,相当于罕遇地震。

8.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 篇八

重大工程和可能因地震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审定

一、前置条件

已取得拟建工程项目的可行性(预)研究报告、项目选址意见书、拟建项目的总平面图。

二、项目概述:

1、办理窗口: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城乡建设局24号窗口

2、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3、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4、专家评审核查时限:4个工作日

5、是否收费:不收费

6、窗口电话:(028)84922061

7、投诉电话:(028)8492266

1三、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发布单位: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时间:2008年12月27日,适用条款和内容:第三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第八十七条 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3号〕,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时间:2002年1月1日,适用条款:第四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向县建设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无误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

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二步:窗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然后组织县防震减灾局对《重大工程和可能因地震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审定申报书》进行审定,并在1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审核意见。

第三步: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自作出决定之日通知申请人领取《重大工程和可能因地震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审定批复》。

第四步:申请人持《受理通知书》到建设局窗口领取《重大工程和可能因地震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审定批复》。

五、申报材料

1、符合申请条件的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文件、项目选址意见书、拟建项目的总平面图(核验原件,收复印件一份);

2、《重大工程和可能因地震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审定申请书》(窗口领取,填写后原件一式三份);

3、合格资质单位所做的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核验原件,收复印件一份);

4、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核验原件(核验原件,收复印件一份)。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七、备注

所有复印件用A4纸(图纸除外),并加盖报送单位或原件存放处公章并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字样;

八、行政审批年检或年审 无

九、事项类型(以法制办审定为准)非行政许可

十、网上预审 是

十一、联系方式

联系人:邱锐

9.重庆农村民居抗震设防存在的问题 篇九

一、重庆农村民居防震设防应对措施

农居抗震设防历来是防震减灾工作的薄弱环节, 我国在前几年确定防震减灾十年目标时, 是以城市为重点, 要求在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 争取用10年左右时间使我国大中城市和人口稠密、经济发达地区具备抗御6级左右地震的能力, 当时农村的抗震设防工作没有提到议事日程。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地震对农村经济破坏的加重, 农居地震安全工程已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 并提出了“突出重点、全民防御, 健全体系、强化管理, 社会参与、共同抵御”三大战略要求。

为贯彻落实全国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会议精神, 努力提高农村民居防震保安能力, 2007年重庆市建委、市地震局提出了全市的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2008重庆市政府拟出台文件, 要求按高于《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设计, 提高重庆市新建、改建大楼的防震标准;2009政府又安排300万元专款, 组织有关专家和科研单位, 开展农村民居经济实用抗震技术和农村民居巴渝建筑风貌特色研究, 编制实用技术标准。目前, 区县的抗震民居示范工程已经逐步启动。

二、农村民居抗震设防基本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随着改革开放以后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 村镇建筑 (本文仅指不纳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居民建筑) 建设的快速增长, 居民的房屋结构也由传统的土坯或土木结构逐渐改为砌体结构、框架结构。但由于缺乏有效的技术指导, 多数建筑在没有规范设计和规范施工的情况下就已建成, 留下了不少的安全隐患。具体问题在于:一是目前重庆市村镇建筑多由居民自己出资, 在自有土地产权范围内建设, 一般不纳入政府职能部门的基本建设管理范围, 大多无正规设计标准, 房主仅为了满足自身需求, 依照自己拟定的功能、开间尺寸、进深尺寸、层高、层数等来进行建盖;二是施工方大多属无资质的农民施工队, 工匠技能参差不齐。建盖过程中, 凭建房农民自己的经验和感觉, 甚至是错误的经验就把房屋结构建盖起来;三是建筑经费使用不合理, 主要追求住房的高大、宽敞、明亮, 在外表装饰上投入过多, 在结构抗震上过分省钱, 有的甚至不与考虑过房屋结构的抗震问题;四是地基选择不合理, 地基挖掘深度不够, 处理方式简单, 大多数仅在地面下50公分左右填埋碎石或片石, 很少打地圈梁, 基本没有加钢筋, 多层建筑大多没有圈梁;五是承重墙厚度达不到要求, 有的砖混结构承重墙仅是l2墙, 普遍存在砖木结构房屋层高超高, 达4~5米;六是砂桨比例不合理, 粘接强度差, 建筑质量差, 忽视抗震设防标准, 达不到抗震设防的要求。

从重庆5个乡镇民居的调查统计分析情况看:个别地区乡镇经济发展较快, 农民生活逐渐富裕, 房屋建筑情况相对好些, 主要以混合和混预结构为主, 采用了圈梁, 结构上具有一定的抗震能力, 约占调查总数的10%;以砖混合预制结构为主的农家自建楼房, 建房过程中根本未考虑抗震设防因素, 施工人员技能普遍很低, 特别是部分房屋的选址不科学、地基不稳定, 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 虽然这类房屋具有一定的抗震性能但很脆弱, 约占调查总数的25%;在有些偏僻山区的情况相对较差, 由于经济原因主要以土木结构 (土坯房) 为主, 少部分为砖木结构, 房屋基本不具备抗震能力, 约占总数的65%。总体上看, 农村民居抗震能力十分脆弱, 推广和加强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工作十分必要。

三、推行民居抗震设防工作需加强的几项工作

推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级政府要在民居安全工程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 将其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 要落实分管领导、责任到人。在推进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中不容忽视以下几个方面:

1、专家参与设计, 组织进行抗震性能房屋建设论证。

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经济条件下各种机构类型, 给出当地群众经济上易接受的抗震技术措施和指导性建议。通过编制地区性房屋抗震技术标准和抗震构造图集的形式, 指导村镇房屋建造, 提高其综合抗震能力。

2、领导重视。

少数乡镇政府对农居抗震设防工作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 干部群众防震减灾意识淡薄, 存在侥幸心理, 对推广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积极性不高, 没有建立农居档案, 心中无数, 这种现状对今后的抗震救灾工作极为不利。

3、严把五关。

严把选址关:严格规划选址实行统一规划、分栋 (分户) 自建, 严格按建设程序审批。规划选址用地避开山洪、风口、泥石流、洪水淹没、风景区核心景区、地下采空区、高压输电线路等, 并要求有充足的水源和便利的交通条件, 以方便生产生活;严把建筑设计关:住宅方案供农民选择使用, 免费向村民提供住宅设计图集, 住宅设计一般为2~4层, 达到国家技术标准, 满足农村生产生活需要;严把施工关:以镇为单位编制施工方案, 组织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或持证工匠施工, 杜绝无证施工, 加强施工安全管理;严把工程质量关:聘请监理公司或区质监站对农房建设进行监理和监督, 同时还应建立由镇村管所技术人员、村组干部、建房业主代表三方组成的质量监督小组进行质量监督;严把建筑材料关:凡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及构配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凡不能满足技术标准的一律禁止进入施工现场。

4、加强宣传教育。

农村长期存在防震抗震知识不足, 对建房质量认识不能到位, 采用科学、灵活、及时有效的宣传方式, 通过各种宣传媒体, 将农村住宅建设防震抗震知识普及到乡 (镇) 、村庄和农户, 使广大农民建设安全农居变为维护自身生命财产安的自觉行动, 增强市民防震意识。

5、加强监管, 保障农村民居抗震质量。

把抗震设防管理纳入工程审批、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管理环节中, 加强监管, 确保抗震设防质量。

四、结束语

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要结合新农村建设来改善农民居住条件, 是加强农村民居防震减灾能力的一种基本措施。同时, 积极宣传, 提高农民认识, 让农民自主自愿参与实施地震安全民居工程, 做好抗震设防技术指导和服务是实施地震安全民居工程的核心。

参考文献

[1]陈东良.真抓实干求真务实扎实推进农居地震安全工程试点工作.高原地震, 2007.1.

[2]罗书山.山地城镇防震规划初探.重庆建筑工程学院学报, 1991.4.

[3]陈亚红.提高农村民居抗震性能的措施.中国减灾, 2008.7.

10.公路桥梁抗震设防要求 篇十

第一档次为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上的抗震重点工程(系指特大桥、大桥、隧道和破坏后修复或抢修困难的路基、中桥和挡土墙等工程),此类工程地震破坏后会引起严重后果,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国防上有特别重要的影响。其抗震等级定为一级,设计基准期为80年。

第二档次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的一般工程(系指非重点的路基、中小桥和挡土墙等工程)和二级公路的抗震重点工程以及二三级公路路工程抗震设防目标

公路工程对政治、经济、国防和抗震救灾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地震时一旦发生破坏,将造成交通中断,后果非常严重。进行公路工程抗震设计时,应根据不同等级公路的重要性程度,考虑重要性系数来计算水平地震作用。重要性系数的取值与工程类别有关,《公路抗震规范》根据工程的重要性和修复(抢修)难易程度上桥梁的支座。此类工程抗震设防要求高,具有特别重要的政治、经济意义。其抗震等级定为二级,设计基准期为60年。

第三档次为二级公路上的一般工程和三级工路上的抗震重点工程以及四级公路上的梁端支座、梁端连接、支挡措施。此类工程具有比较重要的政治、经济意义。其抗震等级定为三级,设计基准期为40年。

第四档次为三级公路上的一般工程和四级公路上的抗震重点工程。此类工程的抗震等级定为四级,设计基准期为。

第五档次为四级公路上的一般工程。此类工程的年平均昼夜交通量在200辆以下,一般可以不进行抗震强度和稳定性验算。

我国根据地震的不确定性、现有的技术条件和国家的经济条件及公路工程的特点和用途,在考虑国家经济力量可以承受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公路工程设施基本完好的前提下,提出了公路工程抗震设计总目标:按规范要求进行抗震设计的公路工程在发生与之相当的基本烈度地震影响时,位于一般地段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工程,经一般整修即可正常使用;位于一般地段的二级公路及位于软弱粘性土层或液化土层上的高速公路、二级公路工程,经短期抢修即可恢复使用;三四级公路工程和位于地震危险地段(指发震断层及其邻近地段;地震时可能发生大规模滑坡、崩塌、岸坡滑移等地段)、软弱粘土层或液化土层上的二级公路以及位于抗震危险地段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工程,保证桥梁、隧道及重要的构造物不发生严重破坏。

2 桥梁抗震设计一般规定

(1)选择对抗震有利地段

选择公路工程建设场地时,应根据工程需要,掌握地震活动情况和工程地质的有关资料,作出综合评价,宜选择有利地段,避开不利地段及危险地段。

对抗震有利的地段,一般是指坚硬土或开阔、平坦、密实、均匀的中硬土等地段;不利地段,一般是指孤突的山梁、高差较大台地边缘、软弱粘性土及可液化土层等地段;危险地段,是指发震断层及其邻近地段和地震时可能发生大规模滑坡、崩塌等不良地质地段。

路线与桥位宜绕避下列地段:地震时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段;地震时可能陷塌的暗河、溶洞等岩溶地段和已采空的矿穴地段;河床内基岩具有倾斜河槽的构造软弱面被深切河槽所切割的地段;地震时可能倒塌而严重中断公路交通的各种构造物,

对河谷两岸在地震时可能发生滑坡、崩塌而造成堵河成湖的地方,应估计其淹没和堵塞体溃决的影响范围,合理确定路线的标高和选定桥位。当可能因发生滑坡、崩塌而改变河流方向、影响岸坡和桥梁墩台以及路基的安全时,应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

(2)确定合理的桥梁结构方案

在确定路线的总走向和主要控制点时,应尽量避开基本烈度较高的地区和震害危险性较大的地段;在路线设计中,要合理利用地形,正确掌握标准,尽量采用浅挖低填的设计方案以减少对自然平衡条件的破坏。

对于地震区的桥型选择,宜按下列几个原则进行:尽量减轻结构的自重和降低其重心,以减小结构物的地震作用和内力,提高稳定性;力求使结构物的质量中心与刚度中心重合,以减小在地震中因扭转引起的附加地震力;应协调结构物的长度和高度,以减少各部分不同性质的振动所造成的危害作用;适当降低结构刚度,使用延性材料提高其变形能力,从而减少地震作用;加强地基的调整和处理,以减小地基变形和防止地基失效。

(3)震害调查表明,梁桥的震害主要发生在下部结构,桥墩在纵、横向水平地震力作用下,会发生剪切破坏或弯曲破坏,使得墩身错位倾斜,导致落梁现象,引起桥面垮塌。桥台背后土体易在地震作用下失稳,推动桥台向河心滑移,并伴有沉陷和倾斜,梁体沿纵向挤压桥台,重则支座剪坏桥台断裂,造成边跨落梁桥面坍塌。桥梁支座在地震力作用下,破坏形式主要表现为支座锚栓剪断、活动支座脱落、支座连接破坏等,支座破坏常常导致落梁。震害资料同时显示,梁桥上部结构一般具有良好的抗震性能,震害主要是梁端撞损、梁片分离等,不影响梁的承载能力,震后也不难修复。

因此,按照《公路抗震规范》规定,在梁桥抗震验算时,应分别考虑顺桥和横桥两个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注]计算墩台和支座承受的水平力以及地震动力水压力,并应考虑顺桥方向桥台的水平地震力和地震土压力。而对于简支梁和连续梁桥上部结构的抗震能力一般不予验算,但应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桥梁结构动力分析方法,一般情况下桥墩应采用反应谱理论计算,桥台采用静力法。对于结构特别复杂,桥墩高度超过30m的特大桥梁,可采用时程分析法。

3 公路桥梁设计反应谱

一般梁桥抗震计算仍采用反应谱理论,桥梁抗震设计反应谱与建筑抗震设计反应谱的基本原理和导出方式均相同,但有着不同的表达方式,谱的形状及参数取值也有微小差别。

11.提高我省村镇房屋抗震设防的思考 篇十一

提高我省村镇房屋抗震设防的思考

地震是群灾之首,房屋破坏是震害主要表现之一,本文通过对我省村镇房屋建设现状以及地震时房屋破坏现象进行分析,指出房屋抗震设防标准低是造成房屋破坏的主要原因.同时,本文通过对我省房屋建设特点的`研究,提出了一些提高我省房屋抗震能力的对策和建议.

作 者:王辉山 于威宇 陈三三 张华 作者单位:福建省地震局,福建福州,350003刊 名:科技资讯英文刊名:SCIENCE & TECHNOLOGY INFORMATION年,卷(期):“”(5)分类号:P316关键词:村镇建筑 地震灾害 抗震措施

12.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 篇十二

1 当前农村房屋抗震设防措施上存在的普遍现象

当前,农村建设新房活动相当活跃,个性化程度高,盲目性大,只追求宽大,不讲究结构,追求房间数量与层数,不讲究质量,缺少规划与设计,施工技术力量薄弱,质量保障措施少,原材料检试验几乎空白,民房质量问题相当突出。笔者在多年的村镇建设管理工作实践中,调查了153幢总计建筑面积约4.5万平方米的仙游县农村房屋现况,其中包括:上世纪,建于60年代共55幢一、二层土木结构、建于70年代共36幢一、二层砖木结构、建于70年代共22幢一、二层石板房结构,和建于80年代共28幢三~五层混合结构、建于90年代共12幢三~六层框架结构。据此,将农村房屋抗震设防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归结如下:

1.1 缺少科学的地质勘探,经验式判断地基承载能力占多数

农村建房普遍没有地质勘探,凭借直觉经验或邻居房屋建造情况来确定地基的承载能力,对于地基承载和地下的土层结构情况缺乏科学的依据,存在较大盲目校仿,带有明显的盲目性。此类现象在调查房屋总数中约占92%。

1.2 不良地基处理不当

由于缺乏勘探资料,对于不良地基,往往难以发现,即使侥幸发现不良地基,往往也没有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根源性地基处理,即使换填土或灌砂等处理,对换填土没有按规范进行分层夯实、对灌砂处理也没有振实,换土地基处理的密实度很难保证,影响地基承载能力,加上多数混合结构民房建设不设基础圈梁,地基不均沉降导致墙体结构拉裂破坏时有出现,降低承重墙体的承载力,潜伏结构险情,影响房屋的寿命,此类房屋便谈不上抗震能力。此类现象在调查房屋总数中约占87%。

1.3 建筑平面和空间型体布置不当

1.3.1 有的民房虽为框架结构,但为了一味追求大开间(如底层计划作商铺用等),小柱子断面尺寸,这样,往往造成底层大空间,而楼层小房间,形成了头重脚轻或不匀称;有的房屋立面突变,外挑部分伸出外墙过大;有的楼层层高大于3.6米,有的采用过多或过大的门窗等不利的平面或空间型体。此类现象在调查房屋总数(限指框架结构)中约占70%。

1.3.2 多数混合结构底层大开间,楼层小房间,门窗洞过大且开洞不规则,加上施工时随意留置脚手眼、施工洞,其层间或整体传力线路紊乱或传递荷载聚变,对结构造成不利影响;悬挑梁过长或大垮度梁沒有采取加设梁垫等措施,存在墙体局部抗压承载力不够的隐患;多数混合结构没有墙体构造措施(如没有设置地圈梁、楼层圏粱、构造柱等),门窗洞过大无过梁等,受力薄弱部位多,房屋整体性较差。此类现象在调查房屋总数(限指混合结构)中约占70%。

1.4 少花钱多办事的实用思想普遍

农民建房往往受经济影响,为了少花钱,不太重视材料质量,有的选择旧砖、碎砖或新旧砖混杂砌墙;有的釆用废旧回收钢筋充当梁、板、柱筋;有的使用旧木材充当梁、柱;特别在砌体工程和装饰工程,有的使用低标号水泥或过期水泥,有的砂浆配合比不当,甚至采用粘土掺砂搅拌成泥浆作胶粘剂(不加水泥)等,大大降低了墙体的抗压和抗剪能力;此种等等存在极大的隐性结构隐患。此类现象在调查房屋总数中约占62%。

1.5 传统错误的施工工艺普遍存在

农村工匠缺乏正规培训,施工操作规程、规范基本常识掌握甚少,体现在施工工艺上,存在许多错误的施工方法,如普遍存在内外墙之间采用直槎而无拉结措施、墙位不正或墙体歪斜、施工缝处理不当、砌包心柱、或用带刀灰砌砖、立砖立砌的空斗墙、干砌土坯墙或干砌毛石墙等。错误的施工工艺,导致墙体结构整体性和承载能力降低。此类现象在调查房屋总数中约占78%。

2 地震引起农村房屋破坏的突出因素

按照以上分析,结合以往地震后的分析资料,从影响建筑结构方面,地震引起农村房屋破坏的主要因素有:

2.1 选址不恰当

房屋选址在软弱土层、可液化土层或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下溶洞等危险地段,此类即使把房屋建得很坚固,一旦遭遇地震灾害时,轻则墙倒屋塌,重则会造成毁灭性灾难。如1998年云南澜沧----耿马地震时,在沧源小麻勐村旁形成地震陷坑、房屋倒塌。

2.2 地基失效

地基落在软弱土、软硬不一地基土、容易砂土液化上, 地震时,地基土失去承载能力,突然产生过大的地基沉陷或发生超过房屋极限不均匀沉陷等而丧失承载能力,造成房屋破坏。如1999年9月21日,台湾地震时发生砂土液化造成房屋倾斜、倒塌。

2.3 房屋形体不规整

平面上凹凸曲折,门窗洞口过多、过大,大开间,地震时,房屋质心与刚度中心不重合,各部分将产生较大的变形差异,使连接处受力集中,容易产生扭转变形,缺少必要的抗震强度,地震时容易遭受破坏。如台湾1999年9月21日地震时大开间砖混结构和承重窗间墙尺寸过小而破坏;5.12四川汶川8.0级地震,窗间墙、窗台墙普遍破坏严重;同时,沒有设构造柱的承重墙体破坏严重。

2.4 建筑材料不合格

使用不合格的墙体材料和不符合要求的砌筑砂浆,造成墙体强度降低,在地震力作用下,山墙、窗间墙、楼梯间的承重横墙上,容易造成水平裂缝、交叉裂缝和斜裂缝等墙体破坏。同样,使用其他不合格的材料建房,其构件强度指标必然不合格,房屋的质量没有保障,一旦遭遇破坏性地震影响,灾害就难以避免。

2.5 违反施工工艺操作要求

错误的施工方法如:在纵横墙交接处、构造柱与墙体连接处没有砌成马牙槎和设拉结钢筋,其结果是严重削弱砌体强度和房屋整体性,地震时纵、横墙交接处将被拉开破坏。

3 提高农村房屋抗震能力的综合措施

根据以上分析,结合当前农村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四个方面的综合措施:

3.1 大力宣传与普及防震减灾知识

可通过通俗性的防震减灾读本、挂图形式,或当地报刊、电视等传媒形式,向公众大力宣传和普及防震减灾知识,让防震减灾知识深入人心,真正从书本上的“知识”成为耳熟能详的“常识”,增强广大农村人员对房屋抗震设防措施必要性认识,提高广大农民的抗震防灾意识。

3.2 加强农村建筑材料质量控制

采取减免税收、低息贷款等办法,引导建筑材料生产企业,生产面对农村既经济又实用的合格材料;引导农民建房户集体采购、团购,以降低建筑材料采购单价。而相关职能部门在做好服务的同时,还要对农村建筑材料产、营、销跟踪监管,有条件地区,可以进行农村建筑材料检验和认证,从源头杜绝不合格建筑材料流入农村。当然,更重要的是让农民认识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危害性,共同把好建筑材料质量,提高房屋的抗震性能。

3.3 强化农村工匠的技能培训

施工质量决定房屋的质量和抗震性能, 农村工匠是农村建房的操作者和主力军,他们的施工技能水平与施工质量好坏成正比,直接影响着房屋施工质量。因此,只有加强农村工匠培训,掌握施工操作规程和施工质量要求,切实提高施工技能水平,才能进一步有效提升农村房屋的整体质量,从目前农村实际情况来看,农村工匠培训还应该采取无偿形式,培训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施工放线准确性;地基基础施工;钢筋加工与安装;混凝土构件施工;砌体施工;混凝土、砂浆配合比配制等。有条件地区,可适当增加其他培训内容,并执行持证上岗,确保农村房屋工程质量。

3.4 加强农民建房抗震设防的业务指导

组织建设、地震、质监等部门组成农村民居工程防震保安工作巡回检查组,发挥职能部门的服务效应,对农村民居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义务检查,发挥村级村镇建设协管员上传下达功能,及时掌握农村建房质量动态, 对施工中存在的工程质量隐患提出建议和指导,让农民朋友愉快地接受,进一步提高农村民居工程整体质量。

4 提高农村房屋抗震能力的技术措施

指导农民做好房屋选址是基础,鼓励农民做好图纸设计是关键,引导农民选择好的施工队伍是保证,为此,提出以下四个方面的技术措施:

4.1 把好农村房屋建筑事前指导关

把农村散户建设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进行统一地勘,统筹选址,把农村建设统一纳入规划。规划要根据各建设用地的地质勘探资料,推荐出适于建设农村房屋建筑的地块,提供各个地块的技术参数,包括各个地块的房屋建筑层数、平面和空间布置要求等,无偿供农民建房查阅、选用。

4.2 把好农村房屋建筑设计指导关

按照“以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综合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的工作方针,编制配套的、更加广泛适用的村镇房屋设计图集和适用于农村地区的抗震设防标准,无偿为农民建房提供技术依据。

4.3 把好农村房屋施工工艺水平关

将地基基础选择和确定原则、墙体布置原则、门窗洞口开设原则、施工工艺、建筑材料选择与判别标准等,用简单易懂的方式表达出来,编制成宣传小册子,为建房户、农村工匠无偿提供,并将一些常见的错误做法或不当做法一并集中列出,以便于农民朋友较快、较好地接受,直接运用于施工过程,提高房屋施工质量。此外,还要大力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对于一些已成型的新技术、新材料和施工工艺,可吸收引进到农村房屋建设中,以期达到“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的效果。

4.4 把好农村房屋结构选型关

对农民新建的房屋,鼓励、引导农民选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和砖混结构,这两种常用结构具有选材方便、施工简单、工期短、造价合理等特点,通过构造设防处理, 具有较好抗震防震性能;对目前农村存在相当一部分是土木结构、砖木结构、石板房结构,因这类房屋年份已久且结构抗震性能差,应进行普查和登记,为农村改造提供基础数据,能加固使用的为农民朋友提供加固方案,或撤离、拆除,消除安全隐患。

5 结语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新建或改扩建住房十分普遍,且农村建房点多、线长、面宽、量大,房屋结构安全与抗震性能等技术问题必须长期高度关注,我们既要充分认识提高农居抗震能力重要性,又要认识到这项工作任务的长期性、艰巨性。尽管如此,我们更应坚定信心,努力为提高广大农民的抗震防灾意识、为有效提升农村房屋的整体质量和抗震性能、为提高农村房建抵御自然灾害整体能力而探索。

参考文献

[1]《国家防震减灾规划》(2006-2020年).国办发[2006]96号文件

[2]《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

13.陕西省房屋建筑抗震设防暂行规定 篇十三

1.0.1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基于对汶川特大地震造成的建筑物破坏的调查和分析,并实行以预防为主的方针,提高建筑物抗震性能,使建筑经抗震设防后,减轻建筑的地震破环,减免人员伤亡,减少经济损失,制定本规定。1.0.2本规定适用于陕西省城镇及村镇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房屋建设工程。

1.0.3村镇自建房抗震设防应按照《陕西省村镇建筑抗震设防技术要点(试行)》执行。1.0.4 房屋建设应严格执行建设程序。

1.0.5 建筑物抗震设防类别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大中城市的二级医院,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的乡镇主要医院住院部、医技楼,抗震设防类别应划分为乙类。

教育建筑中的幼儿园、中学、小学教学楼、学生宿舍楼,抗震设防类别应划分为乙类。福利院、专供老年人、残疾人集中使用的住宅及公共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分为乙类。

1.0.6 房屋建筑设计及施工除应满足本规定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建筑设计

2.1规划选址

2.1.1规划选址时必须符合城、镇总体规划中抗震防灾规划要求。2.1.2规划选址时必须进行地质勘察。

2.1.3规划选址时避免选择在不利建设地段,如地震断裂带、滑坡、崩塌、溶岩、软弱土、低洼地带、泥石流、洪水等自然灾害及次生灾害影响的地段。

2.2总体布局

2.2.1 应符合建筑防灾安全布局要求,考虑地震带来的建筑倒塌对疏散的影响。

2.2.2 中小学校教学楼、学生宿舍楼、医院门诊、病房楼、幼儿园,其周围应避免与其他高大建筑物、构筑物毗邻;当与基地外其他建筑物相邻布置时,其间距不应小于15m。

2.2.3 上述建筑物周围应有保证安全疏散的道路、通道。

2.2.4 中小学校内应有集中的运动场或空地,保证全校师生的集散需要,并兼顾为社区提供避难场所。

2.3 建筑单体

2.3.1 建筑平面应简单、规整。

2.3.2 在保证建筑功能要求基础上,建筑体型应简洁。

2.3.3 结构选型应选择对抗震性能有利的结构型式。

2.3.4 小学教学楼、幼儿园总层数不得超过3层;中学教学楼总层数不得超过4层。2.3.5 外廊式中小学、幼儿园建筑不应采用无廊柱悬挑外廊形式。2.4 建筑构造及装饰

2.4.1 建筑物在满足功能要求的基础上,应减少装饰附加物;且装饰附加物必须满足抗震要求。

2.4.2 建筑物外廊及阳台应采用安全可靠的现浇混凝土护栏或金属护栏,不得采用砖砌护栏。

2.4.3 中小学校、幼儿园不得采用玻璃护栏。2.4.4 中小学校教学楼、学生宿舍楼、幼儿园不得采用砖砌女儿墙。

2.4.5 中小学校、幼儿园如采用玻璃采光顶,要有防玻璃坠落的安全保护措施。2.4.6 建筑幕墙(玻璃、石材、金属幕墙等)与主体结构应有可靠连接。中小学、幼儿园不应采用大面积玻璃幕墙。

2.4.7 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不应采用玻璃雨蓬。

2.4.8 坡屋面采用烧结瓦时,应有栓结或粘结措施,防止滑落。2.4.9 空调室外机安装应有牢固的安装措施及防坠落保护措施。

2.4.10 中小学校教学楼、幼儿园在满足天然采光要求条件下,窗口面积尽量减小。2.4.11 外墙装修采用贴面砖时,必须达到国家外墙饰面砖工程相关要求,采用专用贴面砖粘接剂、勾缝剂。2.4.12 中小学校、幼儿园外墙装修采用贴面砖时,贴面砖应采用重量轻、规格小的材料,其厚度不应大于6mm。

2.4.13 不得缩小建筑物的抗震变形缝尺寸,应以金属板等材料进行柔性封堵。

2.4.14 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的楼地面面层应选用可靠的防滑材料,楼梯踏步面层应有安全防滑措施。

2.4.15 建筑物内不宜采用重型装饰吊灯,中小学校、幼儿园不应采用重型灯具。2.4.16 学校课桌布置不应阻塞教室安全疏散通道。

2.4.17 室内装修时不得破坏原有建筑物的结构承重体系,不宜破坏原有建筑物的非承重填充墙,以保证建筑物的抗震性能。结构设计

3.1 场地、地基和基础

3.1.1 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有工程地质勘察资料。

3.1.2 依据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应严禁在抗震危险地段建造房屋。建筑场地应优先选择开阔平坦地形,覆盖层较薄和密实均匀土层的地段。

3.1.3 因条件限制需在抗震不利地段、场地复杂地段建造房屋时,应采取有效抗震防治措施。3.1.4 当无法避免条状突出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土梁、陡坡和河岸边缘等不利地段时,房屋应考虑不利地形对地震动参数产生的放大作用,可将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αmax乘以增大系数1.2~1.6。

3.1.5 同一结构单元不宜部分采用天然地基,部分人工地基。同一结构单元的地基不宜设置在性质截然不同的地基上。当无法避免时,应仔细分析地基在地震时变形的差异对上部结构的影响,采取有效的应对防止措施。3.2 建筑结构的规则性

3.2.1 建筑平面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设计方案。

3.2.2 建筑的平面形状及其抗侧力构件的平面布置宜简单、规则、对称。建筑的立面形状及竖向刚度沿高度宜连续、均匀,避免出现突变。建筑的平面、立面不规则性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3.4.2条,表3.4.1-

1、3.4.2-2进行判断。

3.2.3当建筑存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表3.4.1-

1、3.4.2-2中所列举的平面或竖向不规则类型时,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3.4.3条要求进行水平地震作用和内力调整,并对其薄弱部位采取相应的抗震构造措施。

3.2.4当建筑体形复杂,建筑平面立面特别不规则时,可根据建筑需要在适当部位设置防震缝,形成多个较规则的结构单元。3.3 结构选型 3.3.1 基本要求 3.3.1.1 结构体系应根据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抗震设防烈度、建筑高度、场地条件、地基、结构材料和施工等因素,经技术、经济和使用条件综合比较确定。3.3.1.2 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应具有明确的计算简图和合理的地震作用传递途径,其支撑(支承)构件应保证地震时结构的稳定。应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抗震能力或对重力荷载的承载能力。应具备必要的抗震承载力,良好的变形能力和消耗地震能量的能力。

对可能出现的薄弱部位,应采取措施提高抗震能力。

楼盖体系的选择应满足结构分析的假设要求。3.3.1.3 结构体系尚宜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宜有多道抗震防线。宜具有合理的刚度和承载力分布,避免因局部削弱或突变形成薄弱部位,产生过大的应力集中或塑性变形集中。结构在两个主轴方向的动力特性宜相近。

3.3.2 竖向构件宜上下连续,当采用砌体结构时,严禁竖向构件不连续。

3.3.3 公共建筑、房屋的悬挑部位及相应的平衡部位、标高变化的楼屋盖不得采用装配式、装配整体式楼屋盖。3.3.4 6、7度地区多层砌体房屋应优先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屋盖,如采用预制钢筋混凝土楼屋盖时,应保证预制板与圈梁有可靠连接;8度地区多层砌体房屋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屋盖。

3.3.5 结构的抗侧力构件布置不均匀时,楼屋盖应采用现浇整体式楼屋盖。

3.3.6钢筋混凝土结构屋盖及楼盖不宜有错层;当存在错层时,对错层引起的局部短柱应提高其抗震构造措施。

3.3.7 砌体结构的楼屋盖不应有错层,当楼面、屋面标高变化时,其高差应小于600mm,楼屋盖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盖,标高变化处用钢筋混凝土现浇圈梁连接,圈梁下的纵横墙交接处及横墙内应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且横墙内的构造柱间距不应大于2.0m。

3.3.8 幼儿园、中小学教学楼及学生宿舍、医院的门诊楼、住院楼和医技楼、专供老年人及残疾人集中使用的住宅应优先选用抗震性能较好的钢筋混凝土结构。3.3.9 房屋选用砌体结构体系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中小学教学楼,6、7度不应超过二层,8度不应超过一层。

幼儿园不应超过一层。

3.3.10 现浇钢筋混凝土房屋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

钢筋混凝土房屋应根据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

6度时,钢筋混凝土框架房屋应优先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屋盖;

7、8度时,钢筋混凝土框架房屋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屋盖。3.4 结构分析

3.4.1 结构分析除满足条要求外,尚应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及其它规范的要求。3.4.2 采用扭转耦联振型分解法计算时,结构的扭转周期宜小于计算方向的第一平动周期。3.4.3 质量及刚度分布明显不对称的结构及扭转不规则的结构,应计入双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转影响。3.5 结构构件设计 3.5.1 一般规定

3.5.1.1 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结构构件在正常维护条件下,应能保证其使用功能,而不需进行大修加固。

3.5.1.2 结构构件必须进行抗震设计,地震作用及其他荷载值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规定确定。3.5.1.3 结构构件应满足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要求。3.5.2 混凝土构件

3.5.2.1 对现浇混凝土构件必要时应进行施工阶段的验算。

3.5.2.2 混凝土构件抗震等级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确定。

3.5.2.3 混凝土构件计算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第6.2节规定调整。3.5.3 砌体结构构件

3.5.3.1 砌体结构中不得采用独立砖柱作为承重构件。

3.5.3.2 砌体结构构件计算应满足现行规范对高厚比的相关规定。3.5.3.3 计算强度时,墙段如有削弱,截面应按规定予以折减。

3.5.3.4 多层砌体房屋,防潮层以上墙体宜采用混合砂浆砌筑。若用水泥砂浆时,应按有关规范折减强度。

3.5.3.5 受压构件的计算高度H0应根据房屋类别和构件支承条件等按《建筑砌体规范》采用。

3.6 抗震构造要求 3.6.1 材料

3.6.1.1 砌体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烧结普通粘土砖和烧结多孔粘土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7.5。

3.6.1.2 混凝土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构造柱、芯柱、圈梁及其他各类构件不应低于C20。抗震等级为一、二级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采用普通钢筋时,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且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

3.6.1.3 普通钢筋材料性能指标尚宜符合下列要求: 1 普通钢筋宜优先采用延性韧性和可焊性较好的钢筋;普通钢筋的强度等级,纵向受力钢筋宜选用HRB400级和HRB335级热轧钢筋,箍筋宜选用HRB335、HRB400和HPB235级热轧钢筋。在7度及以上地区,现浇构件的纵向受力钢筋不宜使用冷加工钢筋。

3.6.1.4 在施工中,当需要以强度等级较高的钢筋替代原设计中的纵向受力钢筋时,应按照钢筋受拉承载力设计值相等的原则换算,并应满足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和抗震构造措施的要求。

3.6.1.5 钢筋混凝土构造柱、芯柱砖房中砖抗震墙的施工,应先砌墙后浇构造柱、芯柱。3.6.2 混凝土

3.6.2.1 梁的截面尺寸宜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截面宽度不宜小于200mm; 2 截面高宽比不宜大于4; 3 净跨与截面高度之比不宜小于4。

3.6.2.2 梁的纵向钢筋配置尚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沿梁全长顶面和底面的配筋,一、二级不应少于2Φ14,且分别不应少于梁两端顶面和底面纵向配筋中较大截面面积的1/4,三、四级不应少于2Φ12; 一、二级框架梁内贯通中柱的每根纵向钢筋直径对矩形截面柱不宜大于柱在该方向截面尺寸的1/20,对圆形截面柱不宜大于纵向钢筋所在位置柱截面弦长的1/20。

3.6.2.3 梁端加密区的箍筋肢距,一级不宜大于200mm和20倍箍筋直径的较大值,二、三级不宜大于250mm和20倍箍筋直径的较大值,四级不宜大于300mm。3.6.2.4 柱的截面尺寸,宜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截面的宽度和高度均不宜小于300mm,圆柱直径不宜小于350mm; 剪跨比宜大于2; 截面长边与短边的边长比不宜大于3。3.6.2.5 柱的纵向钢筋配置,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宜对称配置; 截面尺寸大于400mm的柱,纵向钢筋间距不宜大于200mm。边柱、角柱及抗震墙端柱在地震作用组合产生小偏心受拉时,柱内纵筋总截面面积应比计算值增加25%; 柱纵向钢筋的绑扎接头应避开柱端的箍筋加密区。3.6.2.6 柱的箍筋加密范围,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柱端,取截面高度(圆柱直径),柱净高的1/6和500mm三者的最大值; 底层柱,柱根不小于柱净高的1/3;当有刚性地面时,除柱端外尚应取刚性地面上下各500mm; 因设置填充墙等形成的柱净高与柱截面高度之比不大于4 的柱,取全高; 4 一级及二级框架的角柱,取全高。

3.6.2.7 柱箍筋加密区箍筋肢距,一级不宜大于200mm,二、三级不宜大于250mm和20倍箍筋直径的较大值,四级不宜大于300mm,至少每隔一根纵向钢筋宜在两个方向有箍筋或拉筋约束;采用拉筋复合箍时,拉筋宜紧靠纵向钢筋并钩住箍筋。3.6.3 砌体

3.6.3.1 幼儿园、中小学、教学楼、医院门诊楼、住院部、医技楼墙厚不应小于240mm。

3.6.3.2 跨度大于6m的屋架和跨度大于下列数值的梁,应在支承处砌体上设置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垫块;当墙中设有圈梁时,垫块与圈梁应浇成整体: 对砖砌体为4.8m; 对砌块和料石砌体为4.2m; 对毛石砌体为3.9m。

3.6.3.3 对240mm厚的砖墙,当梁跨度不小于6m时,其支承处宜加设壁柱或采取其他加强措施。

3.6.3.4 预制钢筋混凝土板的支承长度在墙上不宜小于100mm,在钢筋混凝土圈梁上不宜小于80mm,板端伸出钢筋应采取拉结措施。

3.6.3.5 预制钢筋混凝土板面应增设40~60mm厚C20细石混凝土现浇层,内配Φ4@300钢筋网片。

3.6.3.6 幼儿园、中小学、教学楼、医院门诊楼、住院部、医技楼等采用多层普通砖、多孔砖房时,应在下列部位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构造柱: 外墙四角,横墙与外纵墙交接处,大房间内外墙交接处,较大洞口两侧。2 内墙(轴线)与外墙交接处,内墙的局部较小墙垛处;楼、电梯间的四角,内纵墙与横墙(轴线)交接处。

3.6.3.7 幼儿园、中小学、教学楼、医院门诊楼、住院部、医技楼等采用多层普通砖、多孔砖房屋的构造柱应符合下列要求: 构造柱最小截面采用240mm×240mm,纵向钢筋宜采用4Φ12,房屋四角构造柱纵向钢筋采用4Φ14;箍筋采用Φ6@100~200mm,加密区高度600mm。构造柱与墙连接处应砌成马牙槎,并应全长设置,沿墙高每隔500mm设2Φ6拉结钢筋。3 构造柱与圈梁连接处构造柱的纵筋应穿过圈梁,保证构造柱纵筋上下贯通。3.6.3.9 砌体结构房屋,应在屋盖处及每层楼盖处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对于现浇楼屋盖与墙体有可靠连接的房屋,应允许不另设圈梁,但楼板沿墙体周边应加强配筋并应与相应的构造柱钢筋可靠连接。

3.6.3.8 小砌块房屋设置钢筋混凝土芯柱、圈梁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的要求进行。

3.6.3.12 多层普通砖、多孔砖房屋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应闭合;遇有洞口,圈梁应上下搭接;圈梁宜与预制板设在同一标高处或紧靠板底。圈梁的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20mm,配筋4Φ12,Φ6@200。基础圈梁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80mm。

3.6.3.13 楼屋盖的钢筋混凝土梁或屋架应与墙柱(包括构造柱)或圈梁可靠连接。

3.6.3.14 突出屋顶的楼、电梯间,构造柱应伸到顶部,并与顶部圈梁连接。内外墙交接处应沿墙高每隔500mm,设2Φ6拉结钢筋,且每边伸入墙内不应小于1m。

3.6.3.15 坡屋顶房屋的屋架应与顶层圈梁可靠连接,檩条或屋面板应与墙及屋架可靠连接,房屋出入口处的檐口瓦应与屋面构件锚固;顶层内纵墙顶宜增砌支承山墙的踏步式墙垛。3.6.3.16 门窗洞处不应采用无筋砖过梁,过梁支承长度不应小于240mm。3.6.3.17 砌体填充墙应采取以下措施,减少对主体结构的不利影响: 多层砌体结构中,后砌的非承重隔墙应沿墙高每隔500mm 配置2Φ6 拉结钢筋,与承重墙或柱拉结,每边伸入墙内不应少于500mm。8度和9度时长度大于5m的后砌隔墙墙顶尚应与楼板或梁拉结 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的砌体填充墙,宜与柱脱开或采用柔性连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填充墙在平面和竖向的布置宜均匀对称宜避免形成薄弱层或短柱。2)砌体的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 墙顶应与框架梁密切结合。

3)填充墙应沿框架柱全高每隔500mm设2Φ6拉筋,拉筋伸入墙内的长度,6、7 度时不应小于墙长的1/5,且不小于700mm,8度时宜沿墙全长贯通。

4)墙长大于5m时,宜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且墙顶与梁拉结。3 框架结构的外填充墙应按下列要求采取加强措施:

1)沿墙、拐角处设置构造柱,构造柱间距不应大于4.2m。

2)墙全长设置拉接钢筋,沿高每隔500mm设2Φ6拉筋。

3.6.3.18 设防烈度7度及7度以上时,砌体结构中跨度大于6m的屋架和跨度大于4.8m的梁,应在支承处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3.6.3.19 建筑物不得做易倒塌的门头、门脸、高山墙等装饰构件;突出屋面高度大于500mm的女儿墙及烟囱等非结构构件应按有关规范的规定进行抗震设计。3.6.3.20 地震区的过梁应采用钢筋混凝土过梁,当过梁的跨度较大时门洞边经设置构造柱。3.6.3.21 非结构构件,包括建筑非结构构件和建筑附属机电设备,自身及其与结构主体的连接,应按有关规范进行抗震设计。

3.6.3.22 在有人员停留区域及安全疏散通道附近的构筑物,(如围墙、水塔等)应满足抗震设防要求。4 建筑施工

4.1 施工基本条件

4.1.1 拟建工程场地应与规划、勘察、设计文件一致。

4.1.2 房屋建筑施工前应办理施工许可证等施工相关准许手续。

4.1.3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必须有完整的施工图纸,施工图应通过审查。

4.1.4 施工前应由设计人员向施工单位﹙人员﹚进行抗震设防措施交底,明确抗震设防要求和重点控制部位。

4.1.5 施工单位应根据单位工程规模大小、复杂程度、施工环境条件等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4.1.6 施工单位应具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施工资质,作业人员应具备与从事工作相适应的施工素质,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岗位资格证。

4.1.7 施工作业应优先考虑选用先进的施工机具,尽量减少手工作业。

4.1.8 施工单位不得对工程抗震设防措施和要求随意变更,更不得应建设方要求任意增加房屋层数、扩充长度、改变结构等。4.2 结构材料基本要求

4.2.1 用于结构工程施工的主要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水泥、钢材应采用正规厂家生产的产品,并有材料质量合格证,钢材品种、级别、规格应符合设计规定。混凝土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规定。砌体结构所用块材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烧结普通砖、烧结承重多孔砖的强度不能低于MU10,混凝土小型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防潮层以下的砌体应采用水泥砂浆砌筑,防潮层以上砌体应采用混合砂浆砌筑。用于抗震等级一、二级框架结构的纵向受力钢筋,其基本力学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2)钢筋屈服强度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 预应力筋的力学性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满足设计要求。木结构应选用干燥、纹理直、结疤少无腐朽的木材、圆木柱稍径不宜小于150mm,圆木檩稍经不宜小于120mm。

4.2.2 用于结构施工的主要材料应按规定实行见证取样,抽样复试合格后方可应用于工程。4.2.3 钢筋焊接,粗直径钢筋机械连接,施工前应进行工艺检验,合格后方可正式使用。4.2.4 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应与予应力筋组成组装件,作静载锚固性能实验,合格后方可应用。

4.3 预制构件应进行结构性能检验,结构性能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用于混凝土结构。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预制楼板不得用于工程。

4.4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钢筋混凝土中氯化物的总量不得超过。

4.5 地基、基础施工

4.5.1 工程开工前需先对拟建场地进行普探,并对发现的墓坑及问题坑进行处理,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施工。

4.5.2 基坑开挖后,须验槽核对与地质报告是否相符,一致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否则应按照实际地质状况修改地处理施工图纸后才能施工。

4.5.3 人工复合地基应通过具有专业资质机构检测合格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4.5.4 桩基工程必须保证在持力层内设计要求的嵌固深度和在筏板内的锚固长度。4.5.5 对高低错落的工程须先施工深基础,后施工浅基础。

4.5.6 灰土地基施工应严格计量,拌和均匀,不能过夜后夯实,层夯实时接搓部位不得留在轴线处或独立基础下面,且接搓宜留成踏步搓,宽度不得小于1m,相邻高差不宜超过500mm,切记石灰为磨细生石灰粉,严禁用熟石灰粉。4.6 主体工程

4.6.1砌体结构

4.6.1.1 砌体工程应符合《砌体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XXX的规定。

4.6.1.2 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施工程序是:先绑扎构造柱,次砌筑墙,再浇混凝土。砖墙与构造柱的交接面须砌成马牙槎,先退后进。浇筑构造柱之前,应将砌体和模板浇水润湿,并将模板内的垃圾清理干净。

4.6.1.3 门窗洞口处须设置钢筋混凝土过梁,过梁支承长度不得小于240mm。

4.6.1.4 窗洞上口宜设厚度不小于50mm的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压顶,深入墙内大于100mm.。4.6.1.5 砌体砂浆须逐盘计量,机械拌和,楼层堆放下铺铁皮,严禁随意堆放和加水现象发生。

4.6.1.6 填充墙植筋前,须先划皮树杆,后在皮树杆处植筋,并拉拔测试合格,严禁墙拉筋墙随意弯折行为发生。

4.6.1.7 填充墙不得一次施工到顶,最上一皮砖至少在整墙砌筑完一周后施工,采用斜砌顶紧砖应割角,倾斜角度宜在45-60度,或采用后浇小于50厚的膨胀细石混凝土填塞密实。4.6.1.8 硅酸盐砌块砌筑时,块料生产日期应在一个月以上。

4.6.2 钢筋混凝土工程

4.6.2.1 混凝土拌合须按照调整后的配合比严格计量,并按规定在浇筑现场检测塌落度,制作标养和同条件试块,且记同条件试块须放在实体结构同楼层同条件养护。

4.6.2.2 混凝土浇筑高度大于2 m 时须设串筒或溜槽,防止离析;振捣应快插慢拔,间距宜控制在振动棒作用半径以内,梅花位置,以防漏振,棒头深入下层混凝土内不得小于50mm,且记振动棒振捣时不得碰撞钢筋。对于长墙混凝土下料应分层循环下料振捣,严禁一次下料到顶,分层厚度宜控制在500mm为宜。

4.6.2.3 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应按施工技术方案及时采取有效的养护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在浇筑完毕后的12小时以内对混凝土加以覆盖并保湿养护,无法覆盖的框架柱、剪力墙需增加养护频次,以能保护混凝土处于湿润状态为准。采用塑料布覆盖养护的混凝土,应始终保持塑料布内有凝结水为准。混凝土浇水养护的时间:对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矿渣硅酸盐拌制的混凝土,不得少于7天;对掺用缓凝型外加剂或有养护要求的混凝土,不得少于14天; 4 混凝土强度到达1.2MPa前,不得在其上踩踏或安装模板及支架; 4.6.2.4 清水模板钢筋保护层厚度采取措施不得有负差,板上负筋保护层须有可靠密度支撑点措施,以免踩踏下沉影响结构受力。

4.6.2.5 钢筋的连接接头位置,锚固强度必须符合规范规定。框架梁柱节点核心区箍筋宜在梁钢筋就位前,按设计要求固定好,严禁少绑和漏绑;次梁吊筋端头箍筋加密,且保证长度。当上柱钢筋总面积大于下柱时,其超值部分钢筋应插入下柱,并满足钢筋锚固长度。4.6.2.6 后浇带梁板处模板及支撑系统应自成独立体系,混凝土浇筑前应采取措施垂直封堵,待其后浇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时,方可拆除模板及支撑体系,以确保结构安全可靠。4.6.2.7 高低层错落结构,宜先施工高层,后施工低层。4.6.2.8 下列施工项目应编制专项施工技术方案: 高度大于8m,线荷载大于15kN/m,面荷载大于10kN/m2,梁模板及其支撑体系。2 结构转换层施工。3 4 5 6 外脚手架(含整体升降脚手架、挑架、爬模架)工程。预应力施工。塔吊安拆。

外用电梯安拆。高大独立柱。8 吊装工程。30m以上高空作业。4.6.3 装饰工程

4.6.3.1 室外幕墙工程必须有专项设计,承重骨架及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经过设计计算,面板与骨架的连接构造合适,连接牢靠。

4.6.3.2 用于连接的结构硅铜胶的粘接强度和耐候性能应经过检验,符合设计要求;连接挂件应采用耐锈蚀材料,并确保具有足够的拉接强度。4.6.3.3 外墙面砖镶贴前应作粘结强度检验,粘结强度不应低于0.4Mpa,基层应作界面处理。4.6.3.4 室内采用粘结材料干贴饰面板材时,必须有足够的粘结点和粘结面积,除四角必须粘结外,中间每0.2m2至少有一个粘结点,每个粘结面积不应小于10cm2。

4.6.3.5 室内不同墙体材料交接部位,墙面装饰层施工前,应对接缝部位进行处理。嵌填弹性腻子或在粉刷层中增设加强材料,宽度不小于20cm。4.6.3.6 吊顶的吊挂点数量不得小于设计要求,吊点与结构的连接应采用后锚固技术连接的,应经拉拔试验合格。

4.6.3.7 室内设置的附着吊挂装饰件应固定牢靠。

4.6.4 安装工程

4.6.4.1 室内管道支架、吊架的形式、间距应符合规范、规定,固定牢靠。4.6.4.2 穿越结构缝的管线应采取软连接或其他适应结构较大变化的措施。4.6.4.3 穿越楼板、墙体的给水、采暖管线应设置套管。

4.6.4.4 公共建筑内的应急照明系统应设施配置齐全,试运行可靠。

4.6.4.5 大型灯具安装前吊挂件应进行拉力试验,满足要求后方可吊挂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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