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2024-11-08

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精选15篇)

1.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篇一

银行商业汇票代保管协议

来源:承兑汇票 http:///

银行商业汇票代保管银行为客户代保管商业汇票,并为其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特举一例,让更大用户更加直观明了的了解银行商业汇票代保管协议。

甲方:***

乙方:****

为增进甲乙双方的票据业务合作,保障甲方商业汇票的安全性,促进银企双方的共同发展和长远合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各方本着自愿、共赢、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议所称××银行商业汇票代保管业务(以下简称“代保管业务”)是指××银行为客户代保管商业汇票,并为其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

第二条:甲方委托乙方代保管甲方所持有的商业汇票。乙方仅对所代保管的甲方的商业汇票承担保管责任,不对汇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负有到期提示委托收款等其他任何义务。

第三条: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对代保管商业汇票进行提取。

第四条:甲、乙双方应书面指定专人办理商业汇票代保管业务。任何一方出现人员变动,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后生效。

第五条:甲方承诺在同等条件下,在乙方代保管的商业汇

票办理贴现、委托收款等业务时,按相关规定优先在乙方办理。

第二章:基本内容

第六条:代保管商业汇票的查询

甲方负责对乙方提交的代保管商业汇票办理查询,查询手续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代保管商业汇票的存放

1、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交代保管商业汇票存放单(以下简称“存放单”,一式三份)、纸制明细清单(以下简称“明细清单”,一式二份)及商业汇票原件。

2、乙方将商业汇票原件与存放单、明细清单内容逐项核对无误后,甲方、乙方双方经办人员同时在场双面复印代保管商业汇票,乙方经办人员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后将商业汇票复印件返给甲方。

3、乙方将商业汇票原件放入商业汇票代保管库进行专项保管。

4、乙方将其中一份存放单和一份纸制明细清单加盖业务公章全返给甲方。

第八条:代保管商业汇票的提取

1、甲方向乙方提交代保管商业汇票提取单(以下简称“提取单”,一式三份)、纸制明细清单(一式二份)及经乙方经办人员签字的商业汇票复印件。

2、乙方取出代保管的商业汇票原件,与甲方提交的纸制明细清单及商业汇票复印件逐项核对。

3、乙方收回甲方保留的原商业汇票复印件。

4、乙方将提取单、纸制明细清单加盖业务用公章连同代保管商业汇票原件返给甲方。

5、甲方收到乙方返回的代保管商业汇票后,甲方经办人员应在明细清单(乙方留存联)上注明“已收妥表中所列商业汇票”字样。

第九条:乙方每月月初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签发对帐单及明细清单,甲方就在收到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对帐单返回乙方。

如发现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

第三章: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甲方持有的商业汇票一旦交由乙方保管,乙方相应的应承担该代保管商业汇票的保管责任。

第十一条: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内容提供提取单、存放单及纸制明细清单等资料,甲方应保证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甲方应按照本协议要求办理汇票提取、存放手续,并认可乙方所作的操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甲方应保证其为合法的商业汇票持有人,并且有权委托乙方为其代保管商业汇票。

第十四条:甲方办理商业汇票提取时应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

第十五条:甲方应在乙方预留印鉴。甲方在办理存放及提取时,在存放单、提取单及纸制明细清单上均需加盖银行预留印鉴。

第四章:乙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乙方负责受理甲方办理代保管业务的申请。第十七条:乙方只对代保管的甲方的商业汇票承担保管责任,不对汇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乙方发现代保管的汇票丢失、毁损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接到通知后办理有关的挂失和公示催告手续,并尽力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第十八条:乙方代保管商业汇票一旦交由甲方持有,则视为乙方交给甲方的商业汇票与甲方交付的商业汇票完全相符,乙方相应的代保管商业汇票责任终止。

第十九条:乙方应设专门的代保管库来保管商业汇票。第二十条: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对代保管的商业汇票进行提取。

第二十一条:乙方有权按照××银行有关管理规定向甲方

收取代保管费用。具体标准是:收取代保管费用元。支付方式为:,乙方从甲方(帐户)扣划。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协议有效期一年,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有效期满一个月前,如双方均无异议,则本协议有效期自动延续一年,以后依次类推。

第二十三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订立补充协议。

第二十四条: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

公章:公章:

年月日年月日

2.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篇二

关键词:银行,承兑汇票,风险

国内商业银行普遍认为票据贴现业务风险较小, 办理简便, 成本低, 收益快。较之贷款业务而言, 银行更乐于以票据贴现方式融资给企业。而且通过银行间及企业的配合, 以多次承兑、贴现、多次循环对开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 派生出数倍、数十倍的金额巨大的存款及票据业务, “创造”出大量的信用, 这对于银行完成“业绩”意义重大。因此, 票据贴现业务日益为银行所热衷, 变通的做法也越来越多, 由此带来了巨大的风险。票据业务由于其周转速度快, 资金融通便利的特点, 受到越来越多客户的欢迎, 也成为各家商业银行竞争的新的业务领域, 盲目发展和非理性竞争造成票据贴现利率不断走低, 甚至出现了个别低于再贴现利率的违规行为。不合理的利率水平不仅加大了商业银行利率风险, 也使商业银行利润空间大为缩小。有的银行贴现业务量较大, 但由于资金不足, 难以筹到足够的低成本资金, 为保持与重大客户良好的合作关系, 在资金紧张时不惜以高利率拆借资金用于贴现业务, 实际上已违背了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尽快补充修订有关票据法律法规, 完善对贴现、再贴现业务中有关银行承兑汇票规定, 承认空白背书的法律效力, 增加禁止汇票回头背书规定的有关法律法规, 对恶意扰乱票据市场的行为制订具体制裁规定, 同时制订详尽的有关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操作规程, 加强内控制约。

由于票据业务的迅速发展, 利用票据诈骗资金是当前金融业务中的一个新的风险源, 票据诈骗手段越来越隐蔽, 方法也越来越多, 若银行审查不严或操作不当, 就会落入陷阱形成风险。一是伪造变造银行承兑汇票, 一方面, 利用高科技手段彻底伪造或利用银行承兑汇票具有付款期限长、金额大和反复多次转让等特点, 先签发真汇票, 再根据真汇票伪造内容完全相同的假汇票即克隆票;另一方面, 用在数额较小的真汇票上改动金额的办法变造。二是票据调包, 以“做生意”的幌子, 用事先伪造好的假票据替换掉真票据。三是伪造商品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或关联企业签订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商品交易合同, 骗取银行承兑汇票, 进行贴现, 套取银行资金。由于银行间竞争日益激烈, 各行为争揽业务而满足单个大型企业的资金需求, 使某些企业过量办理承兑汇票, 造成票据集中到期, 导致银行垫付资金。具体表现为:一是银行在签发承兑汇票时放松了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查, 大量签发、承兑无真实贸易背景或不能确认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 违规办理承兑业务;二是银行为了多办贴现业务, 放松了贴现审查条件, 疏于贴现资金流向监控, 造成贴现资用于不当用途, 使银行信贷资金遭受一定的风险和损失;三是当天承兑、当天贴现, 融资目的越来越明显, 银行方面承担的风险也越来越大。

3.民间融资与商业汇票 篇三

银行承兑汇票,是商业汇票的一种,由出票人签发,银行承诺按照约定期限向收款人无条件兑付的票据。它是企业之间贸易往来的结算工具。按照规定,承兑汇票的开具须有真实贸易背景,因而出票人需出具交易双方购销合同书和增值税发票。自2010年信贷收缩以来,票据支付功能逐渐被异化,融资功能越来越明显。这看起来确实为企业带来了便利。但我们绝对不能忽略这一切所执行的前提:在所有环节的操作都合规的情况下。一旦其中的一环出现了问题就会出现多米诺效应。银行、“票商”、 专门从事给银行提供季末存款的公司、农信社,一环扣一环,形成了一个巨大的利益链。大众所看到的的是摆在最表层的交易商的人生悲剧,但动辄上亿的资金循环后的推手更是让人不禁胆寒。在这个黑幕被揭开的时候,最先“见光死”的自然就是所谓“票商”。当欲望有了发泄的出口是那就不可能阻挡这一洪水猛兽了。完善制度无非就是为人类本性的欲望建一座堤坝,阻止其的肆意膨胀。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国内资金供需矛盾日益显现,民间融资规模不断扩大,已成为中小企业及“三农”经济取得流动资金和建设资金的重要渠道。民间融资灵活简便,借贷手续灵活、简便,备受急需资金者青睐。民间融资增长快、规模大,融资主体多元化。对于浙江省这样民间资本大量屯聚之地,2008年浙江民间投资占社会固定投资的58%,根据浙江省台州市测算:2006年台州市民间借贷规模达650-700亿左右,民间融资总额与银行贷款总额之比0.65:1。台州市民间借贷规模总额达千亿以上。而民间资本规模更发达的温州,2011官方统计约4500亿-6000亿左右。但据温州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会长周德文估算约8000亿左右,浙全省的民间金融规模达1-2万亿元。可见,民间融资对中国民营经济发展着实功莫大焉。由于民间融资的种种便利和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普遍发挥的现实作用,这一行为已在社会公众的思想观念上获得了广泛的认同,使得其逐渐由“地下”“浮出水面”。特别是一些商业银行个人委托贷款业务的推出和宏观调控措施实施后中小企业资金严重紧张,客观上促进了民间融资流动更加活跃,使得由过去遮遮掩掩的“地下金融活动”,逐渐转向半公开或公开。

我注意到,活跃在交易前线的往往是非专业人员。他们反而在最基层如鱼得水,他们只需靠自己的敏锐的对利益的直觉,哪儿有利益就干哪一行。他们长期积累的人脉更让他们拥有了更大的发展空间。而专业人员能利用自己的工作之便获得更多的信息量,为前线人员的操作进行指导。但越是基层人员一旦物欲被放大,越是一发不可控制。他们没有潜意识里的对自己的违法行为的认识,或许这在他们看来也不过是赚钱的一个途径,只涉及人情不涉及法律。所以,我国群众的思想基础建设必不可少,知识的普及是提高国民素质水平的关键。

4.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篇四

总体流程:

预审(1天)实查企业与核行(1-2天,前提:需要企业与保函开立行协调好)开户和网银(2-3天)贴现(1天)具体流程:

1、确定票面基础信息,双方企业的资料影印件,交我方初步审核,初步确定能做与否。

附:资料影印件(需正本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贷款卡,两年报表,公司章程,验资报告(最新),法人身份证

2、我方提供保函模版(可与第1步同步进行)交保函开立行审核,确认银行可以按照我方模版开立保函。需提供按照模版开立保函的书面证明文件(传真件)。

3、我方赴票据收款人贴现企业当地实查企业,核行实查保函,保函需在我方到达后,现场开保函。(前提:确定保函按我方模版开立,安排落实好保函开立行、准备好所有资料的情况下进行!)

附1:实查企业所需准备材料(均需正本原件):企业印章(公章法人章财务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贷款卡,两年报表,公司章程,验资报告(最新),法人身份证。

附2:核行实查保函所需:银行办公室人员和具体经办人员在场,保证银行印章。上级授予的银行保函开立资质的证明文件(原件),可以按照模版开立保函的书面证明文件。

4、票据收款人企业到我方贴现银行开户和网银: 附:开户所需资料(均需正本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法人身份证、留印人身份证(注:如法人和预留印鉴不是同一人需提供留印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两名财务身份证、公章财务章私章、其他证明文件(注:企业基本户六个月的对账单、2名财务人员的会计上岗证)。

附:网银材料(均需正本原件):法人身份证,操作员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公章、法人章、财务章

5、签订贴现协议,完成贴现,我方费用支付协议。我方费用通过企业提前开好贷记凭证或支票支付

5.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篇五

关于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一、拟开办业务的品种及定义

银行承兑汇票是银行的一项中间业务,是指由出票人签发,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票据。

二、风险特征和防范措施

在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中,银行实质上起着担保作用,当出票人不能及时兑付到期票款时,银行则向持票人承担无条件付款责任,因此我行在开办此业务时,要求出票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合法商品交易的《购销合同》;

3、与我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4、在我行开立存款账户,具有稳定的结算业务量,资信状况良好,具备承兑汇票到期支付能力;

5、存入不少于承兑额30%的保证金;

6、提供我行认可的担保。

三、成本和收益预测

由于银行承兑汇票是利用银行信誉作为担保,不占用银行资金,除去必要的经营费用外,成本低廉。同时,在收益方面,银行赚取0.5‰的手续费,且企业在银行存入承兑额的30%的保证金,银行可利用这部分资金继续经营。

根据我行目前拥有的客户及客户对银行承兑汇票的需求量,预计一年可承兑10亿元,实现手续费收入50万元/年。按30%保证金计算,存款增长3亿元,假设这部分资金全部用于发放短期贷款,一年贷款利率5.31%,可实现利息收入1593万元/年,两项收入合计1643万元/年,对我行经营状况的改善能够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

四、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配备情况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由我行信贷部门负责受理并管理。目前,我行信贷从业人员约110人,均为大专及以上学历,其中信贷管理人员约40人。这部分人员从事信贷工作平均年限均在3年以上,有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对乌鲁木齐地区的经济环境较熟悉,有着较好的业务拓展潜力及管理水平。

五、银行承兑汇票的支持系统

我行目前已加入人民银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网络,并已实现全国联网,对提出承兑汇票申请的企业,可在该系统中查询其资信状况,作为承兑与否的决策依据之一。在会计处理上,我行已于1999年完成了综合业务系统的测试及安装,并在近年来对该系统不断地加以完善,目前已具备了账务处理准确、及时、安全等各项要求。

六、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开办方案

(一)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银行承兑汇票实施办法》及《银行承兑汇票会计核算手续》。

(二)学习培训:组织全行相关人员对新业务的操作程序、操作方法、账务处理等进行学习,为下一步拓展业务作铺垫。

6.银行承兑汇票和国内信用证的区别 篇六

By: cocowang520

企业财务人员在考虑货款的支付结算办法时通用的有支票、贷记凭证、电汇、银行本票及银行汇票,可能很少使用到国内信用证、保函,如果有兴趣的话可以多了解一下,有利于企业的资金合理利用,降低风险。据了解,工行、民生、中信等行的国内信用证业务均有大幅度增长。

现转摘并整理有关银行承兑汇票和国内信用证这两种产品的异同点,供大家参考: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由银行承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是我国《支付结算办法》中规定的“三票一卡三方式”中的一种,在经济活动中有很强的支付和结算功能,是企业客户经常使用的一种结算工具:

国内信用证是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国内信用证条款单据支付的书面承诺,是人民银行为适应国内贸易活动的需要,于1997年正式推出,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又一项支付结算工具。

本文试从不同的角度将两种产品进行比较,分析他们的特点,供大家参考。

一、银行承兑汇票和国内信用证的相同点

(一)从两者的作用看,既是支付工具,又是短期融资工具

银行承兑汇票和国内信用证都可以用于经济活动中买卖双方债权、债务的结算,同时可以代替现金完成货币的支付。除了有支付结算功能外,和银行提供的其他支付结算产品相比,两者还有较强的融资功能。通过银行承兑汇票和国内信用证,申请人与银行建立委托付款关系,并由银行承担第一付款责任,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在商品交易过程中起到融通资金的作用。国内信用证的使用者,在双方签订合同后,买方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卖方收到信用证后,按照信用证要求的时间装运发货,而不需买方当场支付货款。银行承兑汇票也一样,卖方收到银票后即可发货,买方当时也不需要支付货款。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为6个月,国内信用证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二)从使用的要求看,两者都要求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由于可以融通资金,银行要求使用双方都必须以真实的商品交易为基础。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申请人要出具商品交易合同,连续申请承兑的批发企业还应提供上一次商品交易确已履行的证明,如前手的增值税发票等:国内信用证也要开证申请人出具双方购销合同。银行将两者都纳入对客户单位的授信范围,并根据申请人的资信情况要求交纳一定的保证金。

(三)其他相同之处

除了上述两点外,银行承兑汇票和国内信用证还有其他诸多相似之处。如,从最终收取款项的方式看,两者都是收款人(受益人)开户行通过“委托收款”方式收取货款,从资金的灵活方式看,银行承兑汇票收款人和国内信用证受益人都能通过贴现或议付的方式,提前取得款项,从银行核算方式看,两者都属于表外信贷业务等等。

由于银行承兑汇票和国内信用证这两种票据申请人在向开户行开具票据的时候,开户银行从申请人账户上冻结并划出同等金额,做为收款方收到这两种票据的时候,因承兑方为银行故承兑风险很低。

二、银行承兑汇票和国内信用证的区别

(一)两者格式和记载的内容不同

银行承兑汇票属于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国内信用证是《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明确的结算方式,两者的格式都由人民银行统一规定,但具体内容大不相同。银行承兑汇票上的必须记载事项有“表明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而信用证上的要素相对较多,除了相应的当事人名称、账号、金额等要素外,还有对货物的详细描述,以及对卖方提供单据的具体要求等。

(二)两者所体现的内在结算方式不同

国内信用证体现的是单款对流的方式,银行承兑汇票体现的是货款对流的方式。在国内信用证项下的商品交易,卖方是凭单交货,买方是凭单付款。卖方向承运人提供货物后获得运输单据(凭单交货),再将全套单据(包括代表物权的单据如货物提单、商业发票等)交给银行,由银行办理托收(或向银行办理议付),买方向通知行付款赎单(凭单付款)。而银行承兑汇票项下的商品交易通常采用的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方式即买方向卖方交付票据(通过背书方式),卖方验票后交货。

(三)两者对各自项下商品交易的要求和约束不同

虽然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时,银行要求申请人提供双方交易合同,但不能保证申请人在获得银行承兑汇票后,真正用这张票去履行该笔合同。通常,银行在作出承兑后,不再去管汇票的流向和其实际的用途,只是到期负责支付汇票款项。目前,利用银行承兑汇票资金炒作股票,已成为不法企业申请办理银票的用途之一。而国内信用证中的很多条款都是根据合同条款来缮制(开立)的,如对货物品质、数量,包装、装运期限等的要求,对代表物权单据的要求等,都要求卖方必须履行合同,生产出合同要求的产品,按规定的时间装运并取得相应的单据后,才可以办理托收,获得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同时,买方必须持有卖方提供的履行合同后所获得并满足信用证要求的相关单据,才能到其开户银行办理议付,议付银行也必须将信用证连同全套单据向开证行(或指定银行)办理托收,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时,受理银行虽然要求提供能够证明该银票项下的交易确已履行的凭证(包括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货运单据),但贴现银行到期办理委托收款时不再需要附这些证.明单据。实际上,只要保证汇票本身的真实性和背书连续,承兑银行就必须付款。实际工作中,大多数银行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时,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对增值税发票、运输单据的审查往往只是流于形式。因此,两者虽然都要求有贸易背景,相比之下国内信用证更加强调商品交易履行合同的真实性。

在实际操作上银行在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时候,对其他票据的审核流于形式或根本就无需提供,银行在开具相关金额的汇票时会从申请人的账户上先行扣除票据金额,如账户金额不足的话是不给予开具的,即银行只审核资金是否充足。

而申请国内信用证,在银行的审核上如同贷款的审核流程。更多审核的是合同内容与事实相符。

(四)两者的流转方式不同

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可以通过背书的方式进行转让流通。银行承兑汇票由出票人签发,银行承兑后便可交给承兑申请人,由其自由转让。在承兑行向对方银行办理委托收款的过程中,票据是脱离银行在外部运作的,这样就很容易被伪造、变造、克隆,给正当的持票人正常收款带来困难,同时使银行资金安全受到威胁,同时,在目前我国的经济环境中,企业社会信用的普遍低下,经济从业人员专业知识的贫乏都会直接影响到票据流通的质量,现实生活中由于背书中的某一手章盖错了、盖的位置不对,最终影响最后持票人到期收不到款的情况比比皆是。由于银行误收克隆汇票,导致资金损失的也是屡见不鲜。而《国

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二条规定“„„信用证是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可见信用证(无论是电开还是信开)由开证行开出后就直接交给对方银行(通知行),信用证在整个流转过程中没有流出银行系统,这样就可以有效避免信用证及相关单据被篡改变造的风险,保证收款的安全。

(五)两者的付款条件和付款期限不同

银行承兑汇票是银行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银行见到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后,只要审核汇票背书连续及汇票的真实性后即可付款:而国内信用证开证(议付)行必须审核信用证及其所附单据,保证单证相符、单单相符后方可付款。银行承兑汇票一般都是在汇票到期日由承兑银行支付款项,而国内信用证的付款期限可分为即期付款和延期付款(两者都要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即期付款是指开证行在收到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后,立即向受益人支付款项(一般是在五个工作日内),延期付款是指在货物发运日后某一日付款。其中,即期付款的国内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不同,它没有到期日的概念,随到随付。另外,国内信用证可以根据买方,或者卖方的要求进行修改,往往是贸易双方对合同上的条款进行了修改,相应地对信用证上的条款也进行修改,甚至修改信用证金额,这就给交易双方带来了方便。而银行承兑汇票上的金额不能进行修改,也不能对部分金额进行背书转让,只能以此金额最终办理结算。这也是一些客户将大额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给银行,重新签开若干小额承兑汇票用于不同用途支付的主要原因。

(六)客户负担的费用不同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客户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只要交纳万分之五的手续费,办理贴现时不须再交纳手续费,而国内信用证由于手续比较复杂,在整个业务环节,客户要交纳相对较多的费用。《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中要求,客户在申请开证时,要交纳开证手续费(按开证金额的0.15%收取,最低100元);申请修改信用证时,按每笔100元交纳修改手续费,增额修改的,对增额部分按开证手续费标准收取,最少不低于100元,不另收修改手续费;通知行通知受益人时,受益人交纳通知手续费每笔50元;受益人办理议付时,按议付金额0.1%交纳议付手续费。

7.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应用 篇七

一、加大电子票据研究探讨力度, 深刻认识其内涵

1. 加强集团内部职能科室交流力度, 理顺业务流程。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作为一种新型的结算工具, 推广时间短, 熟悉认识和研究应用需要一定过程, 如何有效利用并防范资金风险成为摆在企业面前亟待解决的难题。职能科室应就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认识和应用召开座谈交流会, 进行科学研究和充分论证, 深刻理解其本质内涵, 进一步理顺结算业务流程和会计核算流程, 为下一步的运行奠定坚实基础。

2. 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 大力宣传和推广电子票据结算。

在自身积极探讨研究并日臻成熟完善的基础上, 财务部门要积极协调原料、销售等职能部门以及下属子公司, 在公司收款和付款的关键环节选取重点客户, 采取与客户面对面交流、业务学习培训、问题答疑、电视台等网络宣传手段, 使公司上下游客户加深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优越性和不可替代性有感性的基础认识, 理解和宣传集团公司推行电子票据结算的转变模式, 为将来逐步取消纸质票据的结算打下基础。

二、电子票据与纸质票据的区别和优势

1. 电子票据与纸质票据的区别。主要包括:

(1) 权利载体不同。纸质票据有实物载体, 其权利载体为纸质票据本身;电子票据以数据电文形式签发、流转, 存储于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2) 签章形式不同。纸质票据上的签章必须为当事人的实体签章, 形式为当事人的签名或盖章;电子票据当事人的签章为当事人的电子签名。

(3) 传递方式不同。纸质票据是具有特定格式的凭证, 采用手工传递或邮寄方式传输;电子票据采用网络方式传输。

(4) 形式要件不同。纸质票据为了认证票据信息, 维护票据的真实性, 采用纸质原件;而电子票据以电子方式流通, 采用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录入和记载。

(5) 效率和成本不同。电子票据不再需要纸质票据相关的各种成本, 不用考虑地域因素对使用者带来的不便, 极大提高了资金周转效率。

(6) 风险防控能力不同。电子票据由系统分配唯一的票据号码, 其签发、转让均实行了实名制, 票据签发所必备的凭证号码实行电子备案, 能够有效防止票据欺诈犯罪。

2. 电子票据的优势。具体内容:

(1) 降低财务费用支出。与一年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6%相比, 利用电子商业汇票融资将节约财务费用支出20%以上。由于电子商业汇票采用贴现利率, 利率的市场化程度较高, 受人民银行利率的影响较弱, 目前市场贴现率水平大约在5%左右, 远低于同期央行贷款的基准利率。如利用电子票据融资置换银行短期借款, 将大大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

(2) 付款期限较长。与纸质票据最长付款期限6个月相比, 电子票据的最长付款期限为1年。电子票据作为创新的结算工具和融资产品, 比传统的纸质票据更具生命力。付款期限的延长为企业充分利用商业信誉、便利企业融资、增加票据市场交易品种等具有深远意义。

(3)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电子票据不仅提供了纸质票据的所有功能, 更重要的是企业在使用电子票据过程中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 交易资金的在途时间大大缩短, 资金周转效率明显提高。企业足不出户就能完成票据在全国范围内的交易和流转, 使票据交易过程更为灵活方便、经济高效。

(4) 降低风险发生。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为电子票据业务提供安全高效、互联互通、标准统一、方便快捷的多功能、综合性的业务处理平台。电子商业汇票以数据电文代替纸质票据, 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实体签章, 确保了电子票据使用的安全性, 大大降低了票据业务的欺诈风险和操作风险。

三、莱钢推行电子票据成效显著

自人民银行推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以来, 莱钢加大了新政策的研究和利用力度, 充分认识到了新型结算工作的优越性, 积极与各银行联系沟通, 并在银行之间试点上线, 逐步稳定成熟后, 进入了大规模推广应用阶段。在具体试点阶段, 从简单业务入手, 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不断总结经验。先后在内部单位开展了山东钢铁股份莱芜分公司与莱钢集团公司、莱钢集团与鲁碧公司之间的测试工作。在外部客户的选择上, 经过认真研究和论证, 确定把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作为首家试点单位。山钢股份莱芜分公司于10月份成功实现利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对外背书转让57笔, 结算金额达3145万元。2013年以来, 莱钢集团共对外接收电子承兑汇票88笔, 对外转让58笔, 贴现1笔, 结算合计金额近7000万元, 大幅度提高了资金结算效率, 规避和防范了纸质票据的运行操作风险, 这一举措打开了莱钢使用新型结算工具的新局面, 开创了莱钢大额度大批量支付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先河。这是莱钢票据业务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标志着莱钢利用新型结算工具正式进入了大规模推广应用阶段, 莱钢商业票据的管理更上一个新台阶, 进入电子化时代。

四、电子票据的发展建议

在电子票据实践运用中, 发现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及建议如下:

1. 网络系统风险。

由于电子商业汇票须借助网络互联平台提供的网络技术支持, 网络本身固有的系统风险也是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必须正视和面对的风险, 无法从根本上消除。有关部门必须加大对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系统参与者和业务参与者的检查监督, 以确保系统的安全、稳定和高效运行。两家银行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系统都存在系统网速不稳定, 登陆时常登不上, 需要反复输入密码, 有时甚至出现死机等情况, 进入实际操作页面, 无法实现批量签收功能, 严重影响工作效率, 并造成丢失数据等潜在风险。

2. 加大宣传和推广力度。

虽然很多供应商已经意识到纸质票据的不足之处, 但仍对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在无纸化方面的安全度感到忧虑。部分中小企业之间重视和认识远远不够, 部分企业尚未开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 无法接收我公司对其开立的电子票据, 而使我公司只能采取纸质票据;莱钢正积极利用日常结算付款加强宣传力度, 制作宣传广告。

3. 利率的市场化水平有待提高。

受当前宏观经济政策的影响, 银行信贷规模日趋紧张, 市场上对6个月以上期限的电子商业汇票贴现率的报价机制不尽完善, 贴现率水平高低不一, 影响了电子商业汇票的贴现、背书等周转速度, 阻碍了电子商业汇票在企业的使用和发展。

4. 法律、法规建设相对滞后。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作为全新的金融产品, 必须有坚实的法律制度保障。目前主要有《票据法》、《电子签名法》等为电子商业汇票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随着电子商业汇票的逐渐成熟和完善, 直至真正实现票据市场的电子化, 在实践的过程中还须不断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完善, 同时加大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建设。企业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应该结合企业实际情况, 加强管理, 修订相关制度和规定, 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各科室职责。作为一种交易方式,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同纸质银行承兑汇票一样, 也必定存在这样那样的风险, 应加强对电子承兑汇票风险的相关研究, 完善风险管控机制, 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8.小议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风险及防范 篇八

关键词 承兑汇票;风险;防范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涉及银行信贷审批、风险管理、财务会计等多个环节,很多时候银行签发时不按授信权限执行,抵押手续不完备,保证金不按规定收取等;印、押、密、章使用不规范,违反重要空白凭证对银行承兑汇票保管、使用的管理要求;贷后管理不到位,对企业生产经营、资金流向、保证金来源、到期付款能力及担保情况等了解不及时。此外,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查询还存在局限性:首先是商品贸易背景真实性查询有很大困难,银行缺乏辨别合同和增殖税发票真伪的能力;其次是银行缺乏监督企业资金使用的措施,对贴现资金用途真实性查询有难度;其三是贴现票据真实性查询有难度,查询时,对方银行要求真伪自辨。有时票据由于背书不连续或背书有误也给贴现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风险。

根据我国《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银行承兑汇票具有无因性和票据的独立性。对于承兑银行,它是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因此承兑银行负有到期无条件付款的责任。当申请企业到期没有支付该业务的资金,那么必须由簽发银行进行垫付,这种垫付资金的行为是签发银行不可逃避的责任。而因此该笔到期未能解付的承兑票款就转化为企业的逾期贷款,从而将企业的商业信用风险转变成银行信用风险。

一、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风险分类

造成银行信用风险形成的因素是多方面的;由于企业为了逃废债务,而不能按时转入资金进行付款,所导致的垫款现象;其次是汇票开具的期限与企业金周转期限不匹配,致使票据到期,企业资金不能及时回笼所形成的垫款现象;再者是由签发银行内部风险措施不规范,造成担保抵押手续不齐全、保证金收取比例未按规定操作,以贷款资金或抵押物来充当保证金所形成的风险;更甚者是由签发银行、申请企业互相勾结,伪造银行承兑汇票,导致诈骗银行资金等行为,从而形成风险。对于这些上述风险转化的现象,最主要症结在于目前我国社会信用制度不够完善,银行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其中商业银行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风险点主要表现为:

1.防伪技术手段不高

当前辨别票据真伪的手段主要是肉眼观看、紫外线照射、和向签发行查询。但签发行只能对票据内容做出答复,对票据真伪要求自辩。现在诈骗分子非常熟悉银行业务,采用高科技手段伪造出来的银行承兑汇票,在各方面都高度逼真。同时“克隆”票据手段形式越来越多样化,通过真实的票据业务“以大托小”、“小额增大”、“拆分”等手段,使得票据风险面临

新的考验。

2.企业在办理承兑汇票业务中存在欺诈行为

票据业务的迅速发展,使得利用票据诈骗资金成为金融行业一个新的风险源,票据诈骗的手段越来越隐蔽,技术水平越来越高,方法越来越多,一旦银行审查不严或操作不当,就会落入不法分子的陷阱形成风险。一是伪造变造银行承兑汇票:(1)利用高科技手段直接伪造银行承兑汇票;(2)先签发真汇票,再根据真汇票克隆内容一致的假汇票;(3)在数额较小的真汇票上改动金额变造银行承兑汇票(4)“一大拖几小”变造票据方式,即客户于同一天在同一家银行同时申请办理多份金额不同的票据业务,其中一份金额较大,其他金额较小,票据号码相邻,其他记载事项完全一致,通过更改金额和号码将金额较小的票据变造为金额较大票据。目前该种票据变造方式是2010年上半年频繁出现,被监管部门发文进行风险提示的案件方式。二是票据调包,用事先伪造好的假票据替换掉真票据。三是伪造商品合同、增值税发票复印件,骗取银行承兑汇票,套取银行资金。

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风险的防范

要严格执行合理有效的控制措施,防范银行承兑汇票的潜在风险性。从引发风险的源头进行监控,积极规避流通风险,有效的促使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规范、良好的发展。总结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中存在的不同风险,分析风险存在的因素,了解银行和企业的分别意图,针对银行管理和操作中各环节的纰漏,建立“防火墙”,从而在管理上形成防范的有效保障。

1.严格把握票据真实性

对各种票据的诈骗活动,如伪变造票据、“克隆”票据、“票据调包”、“一大拖小”和伪造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查询答复书等,用专业的技术鉴别、高度的责任感和制度流程严格把握。

2.必须提高加强员工防范风险能力

一是对于银行员工业务等方面的知识加大培训力度,并以各种方式方法提高员工票据防伪能力,加大防伪设备投入,以仪器鉴别代替肉眼判断。提高防伪反诈意识,加强防诈科技含量,增强识别伪造、变造、复制票据的能力,规避因员工防假能力薄弱而带来的风险。同时为了减少跨行系统对于银行承兑汇票的识别困难度,应配备各商业银行的承兑汇票印模及其票样。二是加强员工思想道德教育,让员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提高遵纪守法意识,抑制腐败思想以各种形式对银行员工进行腐蚀及渗透,做好道德风险防范工作。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在其发展的过程中都会有障碍的存在,银行承兑汇票制度的发展历程也不例外。它的发展将有一个过程,要求所有有关银行承兑汇票的法律法规一步到位的想法是违悖事务发展规律的,也是不现实的。虽然,在我国票据制度中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不足,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接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行,随着我国立法的完善,相信我国的票据制度,尤其是银行承兑汇票制度一定会日臻完善与科学。这个优良的金融工具将会更好地为我国经济建设服务,这也是本文作者急切希望看到的。

参考文献:

[1]杜文哲.违规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风险及其防范[J].金融会计,2007(08)

9.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篇九

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11-29 银发[2002]364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使符合条件的城市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能够签发银行汇票,开办商业汇票的承兑、贴现业务,进一步规范和推行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制,增强中小金融机构结算功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充分满足企业经营发展对银行信用的合理要求,培育和发展票据市场,人民银行决定取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346号)中规定的“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实行总量控制,其承兑总量不得超过其上年末各项存款余额的5%”承兑风险控制指标,并不再以此指标对商业银行进行考核。各商业银行应根据风险控制的要求,建立健全授信和内控管理制度。

二、取消国有商业银行之间的规定代理,对跨行的支付结算业务一律实行约定代理,由代理行与被代理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银发〔2000〕176号)发布的有关规定签订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鉴于支付结算代理业务收费不涉及客户,为便于各银行根据各自的经营成本和市场需要自由参与市场竞争,代理业务收费不再执行《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规定的统一标准,代理手续费标准由代理行与被代理行自行商定。由人民银行代理兑付商业银行签发银行汇票的,手续费标准由1‰调整为0.3‰,同时人民银行对各商业银行签发银行汇票移存的汇票款不再计付利息。调整后的手续费标准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对商业银行跨行银行承兑汇票的查询、查复,也一律实行委托他行代理查询方式。代理行和被代理行应签订书面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收费标准。

三、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开办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由其总行批准。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批准其分支机构开办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应向人民银行有权营业管理部、分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报备。

凡申请签发由中国人民银行代理兑付跨系统银行汇票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应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审核后,由各商业银行总行按季汇总上报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签发银行汇票,应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报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审核后,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应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审查,报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批准。

经批准开办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城市商业银行总行,其下属分支机构申请开办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由其总行负责审批。

开办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的审批,由中国人民银行结算管理部门负责。

四、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使用的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凭证,由其总行组织订货和管理;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使用的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凭证,由中国人民银行管辖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负责组织订货和管理。

10.商业承兑汇票证明 篇十

致深圳市XXX有限公司:

本公司收到贵公司开出的一张商业承兑汇票,票号为:00100063 20400642 票面内容如下:

出票日期:贰零壹伍年零肆月壹拾陆日

出票人:深圳市XXX有限公司

出票人帐号:4420154XXXX52504282

收款人:XXXX有限公司

收款人帐号:XXX

收款行: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和平支行

汇票到期日:贰零壹伍年零壹拾月壹拾陆

出票金额:人民币(大写)叁拾叁万叁仟贰佰捌拾壹元玖角陆分

因我公司财务人员工作疏忽,导致背书人签章加盖不清晰,此汇票真实有效,请贵公司到期给予解付入账。由此引起的经济纠纷及法律责任均由本公司承担,特此证明。

佛山市顺德区XXXX有限公司

(银行预留印签)

11.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篇十一

【关键词】银行承兑汇票 风险 利率

一、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当企业有资金需求时,将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转让给银行,银行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付给持票人的一种融资行为。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银行则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当承兑人未予偿付时,银行对贴现申请人保留追索权。它是以承兑银行的信用为基础的融资,是客户较为容易取得的一种融资方式,操作上也较一般融资业务灵活、简便。

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市场分析

(一)银行承兑汇票票量分析

对于企业来说,与银行贷款相比較,银行承兑汇票融资更加快捷与便利,同时对于开票行来说,也有一笔不小的中间费用,因此,银行承兑汇票对企业与银行来说都是一种双赢的融资工具。近年来,银行的开票量逐年成倍增加。2013年签票20.3万亿,承兑余额9万亿,增7000亿,贴现46万亿,同比增44%。2014年3季度末承兑余额9.7万亿,签发量16万亿,比2013年底增0.8万亿,9月末票据融资余额2.7万亿,增7000亿。累计交易量42.5万亿。平均增速30%。

2014年各银行出现资金紧缩,同时银行提高贷款风险控制防范,贷款的时间成本与资金成本明显增加导致企业贷款需求下降,票据的调节作用更加突显,2014年1~4月份金融机构票据规模增长约1004亿,同比多增近4700亿,这是往年所没有的。特别是几大国有大行规模的增长,余额排序也恢复工农建中交的顺序。4月末比3月末增1361亿。

(二)2014年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利率分析

2014年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利率走势呈倒“V”形,整体的趋势犹如坐过山车一般刺激,有时上午和下午的价格相差非常大,偶尔会出现价格突然上涨,偶尔还会出现资金紧张的现象,因此如果对市场行情走势不准确,票据转贴与回购市场还有出现前所未有的亏钱的现象,具体原因分析如下:

1.2014年银监连续几次发文如127、140、250、48号文等,对于银行业务操作及票据市场有一定的影响。如127、140号文件主要是银行同业改革涉及票据回购审批及管理体制,250、48号主要涉及对票据体制改革情况及常规业务检查。多家银行将票据回购业务放到总行统一审批管理。部分小银行则在转贴、回购业务这块受到业务监管限制。

2.2014年陆续出台了一些新政策对票据市场有些影响,如IPO重启,存款保险制度,非银同存纳入贷存比、降息等等。

3.2014年票据市场的另一大亮点则是对银行承兑汇票的收费市场化改革,之前几十年开具承兑汇票手续费万分之五没变过,现在终于市场化了,进一步促进了承兑业务的快速发展。

三、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存在的风险

(一)银行承兑汇票操作风险

近几年随着我国票据市场整体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趋势,规模不断扩大,一些问题也慢慢凸显出来了。比如贴现业务违规操作方面,企业贴现没有真实的贸易背景,中介的违规操作,甚至市场上还出现一些假票、克隆票。

2012年润银公司由于违规经营票据业务,7月10日上午10时起,杭州市6个城区公安分局统一行动,出动警力600余名,对31个票据贴现点实施统一收网行动。据统计,截至7月11日上午11时,该次行动共抓捕涉案人员254余人,刑拘85人。林岗及其润银投资均在抓捕之列。近年全国票据案件较多,但此次杭州案件中,公安机关和检察院长的意见出现分歧,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的态度在全国亦属少数。但在此类票据案件中,法院及央行的意见尚未明确。

2012年该案件对整个票据市场都是一个提醒,大家也都在分析与思考业务操作的规范性及怎样规避业务操作的风险。

(二)银行承兑汇票利率风险

近年来由于宏观经济环境影响,出现了银行资金紧缩状况及票据利率剧烈波动的情况,带给票据业务操作及收益方面造成了一定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在宏观经济环境波动的条件下,由于利率的变动票据价值发生变化而对银行收益或资本造成的风险损失,如同业转贴、回购业务;二是贴现银行为追求利息收入以愿意以低于成本的价格为企业办理贴现业务;三是银行或企业为追求个人效益,利用利率的差价来进行利益个人的事情。

(三)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风险防范

为了规范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风险及业务操作规范化,进一步促进票据市场的繁荣,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过程中需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风险防范:

1.操作风险防范。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在贴现过程做到有真实贸易背景,贴现企业能提供真实的增值税票和合同及其他所需资料。

2.利率风险防范。对价格走势与市场有一定的判断,不会因为价差在不同的时间段造成损失。

3.票据真伪风险防范。规范扩大电子票据市场,一是能促进商业票据的流通和使用,提高信用度,使商业票据成为企业支付和融资理想工具,成为企业、银行之间融通资金的重要平台,甚至可能发展成为公众投资品。二是可通过在系统中设置人民银行的买入和卖出功能,结合再贴现率的调整,增加人民银行货款政策操作的弹性,提高人民银行调控货币市场的能力,畅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三是通过对所有电子商业票据集中登记托管,能够通过对票据实际融资利率以及票据市场报价的统计监测,及时了解票据市场利率的走向,为宏观经济决策提供基础数据和依据。

4.加强监管责任。重点明晰央行和银监会的职责,建立央行宏观调控、支付清算系统规则制定并监督和银监会微观合规性监管的事前、事中管理体制,审计、纪检部门外部审计和违规查处的事后监督体制,公安部门对违规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追究的法律惩治体制,最大限度地减少票据诈骗和违规经营现象的发生。

5.建立社会信用管理系统。对于建立信用评级制度,可由资信评估机构对企业和银行进行信用评级,并对评定结果负连带责任,评定结果纳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和企业信用征信系统,信用档案库,构建一个完善统一的全国性票据验证征信网络,动态记录企业或银行在票据市场的违约行为,并公布于众,以促其严格守信。

四、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未来展望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一直繁荣至今,当然离不开供需双方的均衡,曾经也创下了金融业的半边天。下一步票据电子化和交易互联网化是票据市场发展的方向,票据交易将更加公开、规范、透明。

从票据市场发展方向来看,票据市场也会加入互联网+的市场,加快电子票据和互联网平台展开的体制创新、管理创新、交易创新,同时也会利用网络平台发展票据信用和票据利率的衍生产品如信用互换、利率互换、远期交易、期权交易等。

票据市场电子化后,票据互联网平台有两类,一类是票据中介公司转型开办的互联网票据理财平台,票源由票据公司自己开拓市场,另一类是商业银行借助第三方平台开办的互联网票据,解决部分中小企业或小面额、短期限、低信用票据融资难的问题。

参考文献

[1]阙方平,许白贞.《中国票据市场制度安排与运作实践》.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

[2]刘为霖,边维刚.《票据融资与票据市场》.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

[3]巴曙松,贾蓓.《发展票据市场若干问题研究》.财会月刊:会计版权,(2005).

[4]赵慈拉.《我国票据市场现状、问题与发展方向》.中国金融(16)(2007).

12.商业汇票结算常见问题的处理 篇十二

一、缺少应记载事项问题

1. 出票环节票面缺少必要记载事项。

在金融机构和法律界一般都较重视票据的七个绝对应记载事项, 即标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若缺其一则将导致票据的无效。

2. 票面缺少非必要记载事项。

例如缺少收付款人账号、开户行名称和行号、承兑协议号等。对欠缺相对应记载事项的, 《票据法》仍然认可该票据的效力, 取得缺少相对应记载事项的票据持票人, 仍享有票据权利。在实务操作中, 如遇欠缺相对应记载事项的, 建议与承兑行取得联系, 得到承兑行的认可, 或通过银行发报查询, 询问所缺少的记载事项是否影响票据到期承兑, 得到承兑行的书面答复。

二、背书用章问题

一般票据上常见的单位签章是单位行政公章或名为“财务专用章”的财务专用章。随着企业业务的发展和管理的精细化, 许多企业单位都将财务上的用章分门别类, 如有的是“结算专用”、有的是“煤款结算专用”、有的是“经济专用”。但由于票据上如何用章、用什么章有严格的法律规定, 因此票据的背书、流通、贴现、转贴现过程中, 对单位加盖公章和财务专用章以外背书的票据, 企业和银行经办人员在受理时需谨慎。

《票据法》第七条规定:票据上的签章, 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 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票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商业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 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第十七条规定: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和本办法规定的, 票据无效。

三、背书章出框问题

这主要表现在背书人在背书框之外加盖名章、背书章加盖在被背书人栏内、名章盖歪盖倒等。

背书章没有加盖在规定的栏目内, 属于填写不规范, 但仍具有汇票背书转让的法律效力。因此, 背书章出框的票据背书是有效的, 遇到这些票据时, 都可以遵循《票据法》的规定, 判断票据背书人和被背书人是否有转让票据权利的书面行为、判断背书是否连续。若这两个条件符合, 就不能以印章出框或盖歪、盖倒为理由, 否定汇票背书转让的法律效力。

四、骑缝章问题

这主要表现为: (1) 粘单处盖章不清; (2) 骑缝处印章化开; (3) 骑缝处章未骑缝; (4) 骑缝处应加盖下手印鉴, 但误盖前手背书章; (5) 骑缝处未盖名章。

瑕疵票据由于粘单纸张过厚、盖章力度不均或印油太淡导致印章不清, 印油太浓或由于粘接处胶水过多导致印章化开, 造成部分字体的缺失, 如果从印章的其余部分来看仍可以辨认出印章名称与前手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名称一致的, 则背书是连续的, 持票人应享有票据权利。瑕疵票据在粘单处加盖前手印鉴, 不符合“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 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的规定。建议与承兑行沟通, 按其要求处理后谨慎办理。漏盖法人章将导致票据流通不合法, 应尽快通知粘接人, 补盖完整后方能流通。在实际工作中, 骑缝处还会出现粘单撕过重粘的现象, 承兑行会以票据权利有疑问或是否给付对价取得等理由拒绝付款。

五、印章不清问题

这主要表现为: (1) 背书章和被背书人字迹重叠, 背书章上字迹无法辨认; (2) 背书章油墨过浓、过多导致印章字迹模糊; (3) 背书章印油过淡加盖不清, 导致字迹缺失; (4) 背书章上的字笔画增加或缺少。上述票据会使票据的接收人无法辨认票据背书人与前次背书的被背书人名称是否一致, 即便接收人在审查票据时网开一面接受了这样的瑕疵票据, 如果票据到期, 托收遭到承兑行拒付延付, 需要补充证明时, 也时常发生背书次数太多, 当事人难以及时联系上以及出具的证明不合承兑行要求等情形, 而耽搁持票人及时收取票款的时间。

《支付结算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以背书转让的票据, 背书应当连续。背书连续, 是指票据第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 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 依次前后衔接。”

六、日期简写或涂改问题

这主要表现为: (1) 出票日期使用小写数字书写; (2) 出票日或到期日出票人书写不规范; (3) 背书日期涂改; (4) 背书日期简化方式书写; (5) 背书日期早于出票日期, 后手背书日期早于前手背书日期。

《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 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 银行可予受理, 但由此造成损失的, 由出票人自行承担”。还规定:“票据背书转让时, 由背书人在票据背面签章、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 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七、书写不规范问题

被背书书写不规范是造成票据瑕疵的最大原因, 主要是由书写人任意简化字、随意书写同音字、杜撰连笔字等造成的。这虽然不是有意所为, 但对最终持票人能否及时收回票款的影响极大。承兑人往往以被背书人书写瑕疵从而造成背书不连续为由而拒付票款。

若造成瑕疵的责任人是持票人的直接前手, 那么向承兑行补充出具证明还较方便、快捷。但现实中责任人常常是过了若干手的前手, 由于票据上尚不记载背书人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最终持票人要找到责任人并说明情况, 会颇费周折。

《支付结算办法》附件中规定“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 必须做到标准化、规范化, 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漏、不潦草, 防止涂改”和“不得自造简化字”。

八、重复背书问题

重复背书即行为人连续两次在票据上背书。即由于贴现银行或背书企业重复背书造成瑕疵。

重复背书毕竟是背书中的一种偶然, 且人民银行没有明确的规定承认此种背书形式。为了及时、安全、稳妥地收回票款, 建议票据接受人遇到此类票据时, 应要求重复背书人出具证明, 或与承兑行事先取得沟通认可。

九、抬背不符问题

一是张冠李戴;二是凭自己的习惯简写。这类持票人在向付款人请求付款时, 必须出具其他证明以证明自己为真正的票据权利人, 票据付款人在向抬背不符的票据持有人付款时, 则相应要审查持票人是否为真正的票据权利人。

《票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 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 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 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 依法举证, 证明其汇票权利。前款所称背书连续, 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商业汇票的使用及由此产生的问题处理, 企业财务及其他经办人员应谨慎对待, 严格审查票据信息, 同时及时与银行沟通, 对于汇票业务较大的单位, 建议办理第三方托管业务或推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 降低财务风险。

参考文献

[1].徐星发.票据的疑点、难点和重点:案例精选和解析.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9

13.商业承兑汇票的好处 篇十三

张先生拿着它在半年到期后去银行便可兑付50万的货款,张先生可以怀疑王先生到期的支付能力,却不会怀疑银行的支付能力。这样,以银行信用作担保商业贸易下的远期支付就完成了。

这是承兑汇票的融资功能,但票据虽值50W,没到兑付日期,他只是一张纸,在未到期前张先生有两个选择:

➀ 背书转让:张先生和别人做生意,正好要支付50万,他只需要在背书上自己的名字,将其给到对方就算付了50万,这是承兑汇票的支付属性。

➁贴现:张先生急需用钱,但票据的半年后才能兑付,他可以将票据打折贴现给银行等相关机构,拿到48万。这是承兑汇票的变现功能。

上面讲的银行开具的叫做银行承兑汇票,另外还有企业开具的,叫做商业承兑汇票。一般来说银票比商票更加有信誉度。

供应链金融最近是个热得发烫的词,那么,什么是供应链金融呢?

所谓供应链金融就是:银行围绕核心企业,管理上下游中小企业的资金流和物流,并把单个企业的不可控风险转变为供应链企业整体的可控风险,通过立体获取各类信息,将风险控制在最低的金融服务!

以来,各家商业银行受到信贷规模的限制,可以发放的贷款额度十分有限,但是通过承兑、票据、信用证等延期支付工具,既能够增强企业之间的互相信任,也稳定了一批客户,银行界空前重视供应链金融业务。

目前,商业银行在进行经营战略转型过程中,已纷纷将供应链金融作为转型的着力点和突破口之一。供应链管理已成为企业的生存支柱与利润源泉,几乎所有的企业管理者都认识到供应链管理对于企业战略举足轻重的作用。

“供应链金融”最大的特点就是在供应链中寻找出一个大的核心企业,以核心企业为出发点,为供应链提供金融支持。

一方面,将资金有效注入处于相对弱势的上下游配套中小企业,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和供应链失衡的问题;

另一方面,将银行信用融入上下游企业的购销行为,增强其商业信用,促进中小企业与核心企业建立长期战略协同关系,提升供应链的竞争能力。在“供应链金融”的融资模式下,处在供应链上的企业一旦获得银行的支持,资金这一“脐血”注入配套企业,也就等于进入了供应链,从而可以激活整个“链条”的运转;而且借助银行信用的支持,还为中小企业赢得了更多的商机。

目前,作为供应链金融最好载体出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已越来越多的得到了金融机构和中小企业的认可。

商业承兑汇票有诸多优点,对参与多方都有好处:

一、银行

银行通过激活核心企业的“睡眠”授信额度,为授信企业开出的商业承兑提供保贴服务,让商业承兑开出后能在核心企业供应链流通。

二、核心企业

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通过供应链金融综合服务,实现企业融资成本接近“零”。提升信用价值,让信用在市场上流通。

三、供应商

14.商业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 篇十四

1)出票日期。出票日期是大陆法系各国及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绝对应记载事项之一。汇票上汇票的出票日期仅贴合形式上的要求即可,至于与实际日期是否相符,对出票行为的效力无任何影响。

汇票出票日之所以是务必记载事项,是因为它具有以下重要好处:第一,决定见票即付的付款提示期限;第二,决定出票日后定期付款的到期日;第三,决定利息的起算日期;第四,决定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承兑提示期间;第五,是确定出票人为出票行为时有无行为潜力及代理人有无代理权等的标准;第六,未记明保证日期时,决定保证成立日期。

2)受款人或其指定人的姓名。由于我国票据法及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均不承认无记名汇票,所以汇票上务必记载受款人或其指定的人。

受款人是最初的权利人。而指定人一般是指票据的受让人,该受让人的姓名也务必记在汇票上。

3)出票人签名。出票人的签名是重要的事项,出票人于汇票上签名意味着出票人对汇票之文义记载的职责负责,否则,票据便失去好处,应为无效。

4)票据文句。票据文句是证明票据为汇票的文字。汇票务必有证明其为汇票字样的目的是与其他票据相区别。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并且要求要使用与出票所用的文字相同的文字,但英美票据法不要求在票据上写明这一点。这是两大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国家及我国票据法一般都要求写明,并且作为标题印在证券上方。

5)必须金额。作为金钱证券的`汇票,务必记载必须的金额。作为汇票金额务必确定,在汇票上不能出现“付人民币若干”或“付人民币一千元左右”的字样。

至于记载的方式,能够以文字,亦可用数字的方式。当数字与文字不一致时,以文字记载为准。

6)支付文句。汇票上务必记载“无条件支付委托”的字样,称为支付文句。在我国常用“凭票祈付”或“请于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等类似文字。

票据之所以强调无条件支付,是为了使票据关系简单化,增强票据付款的确实性,进而增强票据的流通性。所谓无条件支付即是指单纯的委托支付,若附有条件,例如在支付文句中加上“收到货后付款”等都不是无条件支付,与票据性质相背,应为无效票据。

15.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篇十五

一、银行承兑汇票融资和套利方式

银行承兑汇票主要有三种应用方式:一是企业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货款来弥补短期资金不足, 从而节省现金流支出;二是企业开出差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 可放大信用, 用更少的钱、更低的融资成本筹集更多资金;三是企业资金短缺时还可将收到的银行承兑票据申请贴现或者背书转让, 及时补充流动资金或支付货款。近两年银行承兑汇票使用方式出现了新的特点:大量企业运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融资和套利交易。主要有以下方式:

第一, 将库存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取得的资金归还高息贷款。根据目前的贷款和票据贴现利率, 票据融资比中期贷款成本低。目前票据贴现月息在1.4‰左右, 而6个月期银行贷款月利率则约为4.05‰, 利用票据融资成本远低于直接贷款成本。

第二, 利用利率倒挂存在的套利空间获取套利收益。在这种方式下有两种方法:第一种方法, 企业先进行短期定期存款, 再以存款作为保证金要求开出银行承兑汇票对外进行支付, 持票者随时可以要求贴现, 贴现利息由开票企业承担。现在的半年期定期存款月息为1.65‰, 而票据的贴现月息在1.4‰左右, 6个月的利差为1.5‰。由于贴现息比银行存款利息低, 从而开票企业可以获取票据贴现利率和定期存款利率之间的利差。对于企业而言, 即便是全额保证金承兑, 也存在非常可观的套利空间;如果使用部分保证金承兑, 则套利空间更大;第二种方法, 企业将短期内即将到期的应收承兑汇票质押, 作为保证金开出银行承兑汇票对外支付, 应收承兑汇票到期后收回的资金存入银行计算存款利息, 待应付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用于兑付。这样可以充分利用时间差获取存款收益。

二、银行承兑汇票融资、套利交易会计处理

[例1]甲企业2009年4月1日在某银行借入一年期贷款100万元, 一年期贷款利率为4.32%。半年后甲企业将该贷款归还, 转而贴现库存的6个月不带息银行承兑汇票一张, 票面金额为100万元, 月贴现率1.4‰, 半年期贷款利率为4.05%。

2009年4月1日

(1) 借入一年期贷款100万元

借:银行存款1000000

贷:长期借款1000000

(2) 销售商品收到6个月到期银行承兑汇票一张

借:应收票据1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8547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45300

2009年10月1日

(3) 提前归还借款

借款利息=1000000×4.32%÷12×6=21600 (元)

借:长期借款1000000

财务费用21600

贷:银行存款1021600

(4) 贴现6个月后到期银行承兑汇票

借:银行存款1000000

贷:应收票据1000000

贴现息=1000000×1.4‰×6=8400 (元)

借:财务费用8400

贷:银行存款8400

甲企业提前归还中长期贷款, 改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方式融资, 可以减少利息支出13200元 (21600-8400) 。

[例2]甲企业2009年4月1日在某银行存入6个月定期保证金100万元, 开出6个月不带息银行承兑汇票一张, 手续费按票面金额的0.5‰支付。当日甲企业购买乙企业产品一批, 货款854700元, 增值税额145300元, 使用当日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货款。2009年7月1日, 乙企业因急需资金向银行提出贴现请求, 根据甲、乙双方企业的约定, 由甲企业支付贴现息。月贴现率1.4‰, 半年期定期月息1.65‰。

2009年4月1日

(1) 存入保证金开出银行承兑汇票

借:银行存款——保证金1000000

贷:银行存款1000000

(2) 支付手续费

手续费=1000000×0.5‰=500 (元)

借:财务费用500

贷:银行存款500

2009年4月1日采购时

借:原材料8547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45300

贷:应付票据1000000

2009年7月1日乙企业贴现时

甲企业支付贴现息=1000000×3×1.4‰=4200 (元)

借:财务费用4200

贷:银行存款4200

2009年10月1日

(1) 借:应付票据1000000

贷:银行存款1000000

(2) 保证金6个月定期存款利息=1000000×6×1.65‰=9900 (元)

借:银行存款9900

贷:财务费用——利息收入9900

通过这样的套利交易, 甲企业不占用企业资金就可完成购货交易, 且还能从中获取套利收益5200元 (9900-4200-500) ;而对卖方而言, 乙企业可以不付出任何代价 (贴现息4200元完全由甲企业承担支付) 就取得全部货款100万元。因此, 这样的交易对买卖双方都有利。

[例3]假定例2甲企业2009年3月31日在某银行存入6个月定期保证金100万元, 开出6个月带息银行承兑汇票一张, 票面年利率4.8%, 手续费按票面金额的0.5‰支付。当日甲企业购买乙企业产品一批, 货款834188元, 增值税额141812元, 使用当日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货款。2009年7月1日, 乙企业因急需资金向银行提出贴现请求, 根据甲、乙双方企业的约定, 由甲企业支付贴现息。月贴现率1.4‰, 半年期定期月息1.65‰。

2009年4月1日

(1) 存入保证金开出银行承兑汇票

借:银行存款——保证金1000000

贷:银行存款1000000

(2) 支付手续费

手续费=1000000×0.5‰=500 (元)

借:财务费用500

贷:银行存款500

(3) 2009年4月1日采购时

借:原材料83418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41812

贷:应付票据976000

(4) 2009年6月30日, 计息

利息=1000000×4.8%÷12×3=12000 (元)

借:财务费用12000

贷:应付票据12000

(5) 2009年7月1日乙企业贴现时

票据到期值=1000000× (1+4.8%÷12×6) =1024000 (元)

贴现息=1024000×3×1.4‰=4300.8 (元)

借:财务费用4300.8

贷:银行存款4300.8

(6) 2009年10月1日, 应付票据的归还

借:应付票据1000000

财务费用12000

贷:银行存款1012000

(7) 保证金6个月定期存款利息=1000000×6×1.65‰=9900 (元)

借:银行存款9900

贷:财务费用——利息收入9900

这样, 甲企业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就没有套利收益, 融资成本=12000+500+4300.8-9900=6900.8 (元) 。

通过例3可以发现, 如果购货方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是带息票据, 根据目前的短期定期存款利率和贴现率, 购货方将难有套利空间。

比较例2和例3, 只要保证金定期存款利息收入大于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和贴现息, 购货方就有套利收益;销售方既能不付任何代价及时收回货款, 又能和购货方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由于银行基本是收取100%保证金, 因此对于银行来说既有收益, 风险又可控。这样的套利交易, 购买方、销售方和银行三方都可以从中获益。

[例4]甲企业2009年4月1日在某银行将三个月内即将到期的不带息应收银行承兑汇票100万元质押给银行, 质押手续费按票面金额的0.5‰支付, 甲企业与银行协议商定质押到期后的存款利率为月息1.2‰。以质押后取得的100万元作为保证金开出6个月不带息银行承兑汇票一张, 手续费按票面金额的0.5‰支付。

2009年4月1日

(1) 应收银行承兑汇票的质押, 支付质押手续费

质押手续费=1000000×0.5‰=500 (元)

借:银行存款——保证金1000000

贷:短期借款1000000

借:财务费用500

贷:银行存款500

(2) 开出银行承兑汇票, 支付手续费=1000000×0.5‰=500 (元)

借:原材料8547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45300

贷:应付票据1000000

借:财务费用500

贷:银行存款500

(3) 2009年7月1日质押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

借:短期借款1000000

贷:应收票据1000000

(4) 2009年10月1日

应付银行承兑汇票到期

借:应付票据1000000

贷:银行存款1000000

三个月的利息收入=1000000×1.2‰×3=3600 (元)

借:银行存款3600

贷:财务费用——利息收入3600

企业将应收承兑汇票和应付承兑汇票巧妙地结合起来, 便可以获取融资收益=3600-500-500=2600 (元)

企业应充分运用库存银行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支付功能, 认真比较银行定期存款利息与开出汇票手续费、质押手续费、贴现息及票面利息, 只有利息收入大于利息支出, 才能获取融资和套利收益。对企业运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融资和套利交易的会计处理, 必须充分、完整地考虑到其涉及的所有业务, 真实地反映企业运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融资套利的损益情况。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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