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2024-08-02

济南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精选7篇)

1.济南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篇一

附:

济南市保险行业协会章程

(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济南市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全称为:The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Jinan City(缩写为IAJ)。是依照国务院颁行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在济南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二条 协会是济南市保险业的自律性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督促会员自律,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为会员提供服务,促进市场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保监局”)与登记管理机关济南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办公地址设在济南市。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基本职责是:自律与服务。重点是发挥自律职能,促进市场公平,维护消费公正。同时做好维权、协调、交流、宣传等工作,为会员和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

(一)自律工作:

1、接受山东保监局委托,组织制定保险行业的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行规行约,负责辖内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工作及资格证书、展业证书的发放。

2、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组织签订自律公约,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3、接受山东保监局委托,组织制定保险业产品、技术、服务等方面的指导性条款,报监管机关审查同意后对外发布。

4、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大力培育诚信文化,加强诚信检查和监督。

5、进行自律管理,对于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的会员,按照章程或自律公约的有关规定,实施警告、业内批评、提请山东保监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罚等惩戒措施。

(二)服务工作:

1、积极参与政府和山东保监局的政策论证,提出山东保险业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2、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山东保监局和政府反映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

3、加强同政府部门和市场主体的沟通,争取有利于保险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维护保险业、会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认真受理保险咨询和投诉,加强合同纠纷调解机制建设,化解各种矛盾,及时上报重大投诉案件,做好山东保监局批转的投诉案件调查处理工作。

5、组织会员开展业务、技术和工作经验交流。通过刊物、网站等形式,完善信息数据,反映业内动态,建立信息分享机制。

6、整合宣传资源,大力提高公众保险意识,强化市场主体法律意识,正面引导舆论宣传。

7、经山东保监局授权和委托,开展保险职业与实务方面的教育培训工作。

8、加强与其它协会组织间的交流与合作。

9、承办山东保监局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按照社团组织管理规定,协会设立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专业委员会和秘书处。

第八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届至少召开1次。

(一)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审议理事会及会员提议事项;

5、决定终止事宜或其他重大事项。

(二)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三)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山东保监局同意并经济南市民政局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由理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可以连选连任。保险机构主要负责人职务变动,新任负责人自然接替其在协会理事会的职务。

(一)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决定聘任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9、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二)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条 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15人组成。根据工作需要,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可增加或减少名额。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原则上由最近年度市场影响较大的产险和寿险理事会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组成。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为保证协会重大决策通畅,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1次,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也可增加召开次数。

第十一条 为保证专业领域健康发展,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专业委员会,接受协会的统一领导。

会员单位根据性质或需要,成为不同专业委员会的成员。专业领域的发展事项由专业委员会研究,专业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会员选举产生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委员行使研究专业领域发展的职权。主任委员和委员接受常务理事会的领导,向会长负责。专业委员会不再下设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其需要落实的事项交由协会秘书处办理。

第十二条 秘书处是协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须建立健全包括公文处理办法、财务管理制度、秘书处人员管理办法、秘 书处工作规则、秘书长会议制度、资产使用管理办法、档案管理制度、劳资制度、党建制度等内部规章制度,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山东保监局审查同意。秘书处工作人员实行专职化。

按照相关规定秘书处专职人员中正式党员超过3人以上,应建立党的基层组织。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的保险公司地市级分支机构应当加入济南市保险行业协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保险市场中的其他经营性企业可以加入济南市保险行业协会。

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单位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缴纳会费;

(三)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合法设立的保险机构。

第十五条 协会会员范围为:市内管辖保险公司(省公司营业部)和保险中介机构。其中,市级保险公司(省公司营业部)和保险中介机构为理事会员,理事会员所属支公司为非理事会员,理事会员代为行使和履行其非理事会员的部分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并优先获得协会服务。

(三)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进行监督;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制定的各项规则,执行协会的各项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四)接受协会的咨询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资料和统计报表;

(五)按期足额缴纳会费。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清偿与协会的债权债务。

第二十条 会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取消会员资格:

(一)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终止业务;

(二)机构合并、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

(三)被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取缔;

(四)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

(五)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

第五章 人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6人。会长实行专职化。协会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可由山东保监局提名产生。副会长由会长从常务理事中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原则上由最近年度市场影响较大的产险和寿险理事会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出任。会长、副会长需报经山东保监局核准。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3年,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二条 会长任职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公正廉洁,政治觉悟高,综合素质好;

(二)热心协会工作,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从事金融保险或其他经济工作5年或在企业、政府担任过领导职务,在本地有较高威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会长任职需上报保监局核准。第二十三条 会长的主要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组织研究协会发展规划和重大事项;

(三)向理事会提交协会工作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汇报工作;

(四)聘任、聘用协会各类专职人员;

(五)签发协会重要文件;

(六)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协会设秘书长一人。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公正廉洁,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协会工作,具备良好的品行、专业知识和组织协调能力;

(三)从事金融保险或其他经济工作5年或在企业、政府担任过领导职务,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高威信;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秘书长需上报保监局核准。

第二十五条 协会秘书长为专职常设职位,对会长负责。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其人选由山东保监局、由会长或2名以上副会长或3名以上理事提名,也可以面向社会招聘,经理事会决议通过并报山东保监局核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秘书长为协会专职职位,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对会长负责;

(二)协调协会秘书处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 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经会长同意后,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签发协会日常文件。

第二十七条 协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除秘书长外,设副秘书长2人,专职工作人员8-10人。专职工作人员的选聘实行行业选拔与社会招聘相结合。

第二十八条 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基本条件:

(一)新选聘工作人员一般应为大学学历,年龄30岁以下。

(二)具有一定的经济、金融或保险工作经验,专业一般为金融保险、文秘、财务、法律、计算机等。

(三)热心协会工作,具备良好的品行和综合素质。

(四)爱岗敬业、认真负责、热情服务,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执行力。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包括入会费和年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或承办政府及保监局委托事项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以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支出。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清交手续。

第三十三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山东保监局和济南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协会举办较大型活动,临时需要筹集经费,须经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三十六条 协会社会招聘的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根据市场化原则,参照市级事业单位工资待遇水平,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协会实际情况,由会长、秘书长提出方案,报常务理事会研究确定。其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险,按照国家和济南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 代表大会批准。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修改后,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山东保监局审查同意并报济南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山东保监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终止前,需在山东保监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经济南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山东保监局和济南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9年10月2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济南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主题词:社团 章程 批复

编录:赵静 校对:董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三日印发

2.济南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篇二

9月19日, 山东省物联网协会成立大会在济南召开, 来自全省90多家企事业单位、研究机构、新闻媒体的代表和各市经信委的领导及社会知名人士共150多人出席了大会。山东省经信委副主任杨少军出席大会并致辞, 杨少军首先对山东省物联网协会的成立表示热烈的祝贺, 对为物联网产业做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表示中心的感谢。同时, 也为山东省物联网产业的发展提出了高标准和要求。

杨少军指出, 物联网是继计算机、互联网之后世界信息产业的第三次浪潮, 具有十分广阔的开发应用前景。物联网对经济社会发展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将成为经济增长的倍增器、发展方式的转换器、产业升级的助推器。山东省委省政府对于发展物联网产业非常重视, 出台了山东省物联网产业发展规划纲要, 明确了5个物联网核心技术领域、4大物联网产业和12类物联网重大示范工程。今后山东省物联网的产、学、研、用、资等各个环节通过协会这个纽带联系在一起, 使之有机结合, 为山东省物联网发展提供足够的动力。

山东省物联网协会的成立, 将有效整合省内分布于物联网产业链各个环节上的企业和单位, 通过协会为载体, 在服务企业、引导行业、联系政府、培育市场等方面发挥纽带作用, 围绕山东省产业结构调整和新兴产业发展的整体战略与重点任务, 为分布于物联网产业链各个环节的企业和单位提供更多合作机会。

3.对话济南佛教协会会长陶书童 篇三

《齐鲁周刊》:济南市佛教发展情况如何?

陶书童:济南佛教历史悠久,早在东晋时期,著名高僧朗公,创建了山东地区最早的佛教寺院——朗公寺,至今已有1600多年。位于历城柳埠的朗公寺在隋开皇三年改名神通寺。南北朝时期,朗公又创建了长清的大灵岩寺。

隋唐时期,济南佛教兴盛,兴建了千佛山兴国禅寺、开元寺、净居寺等100多座寺院。明清时期,济南佛教兴衰不定。直到解放前,济南还保存30余座寺院。这时期香火最旺的当属千佛山兴国禅寺。解放后,仍有千佛山兴国禅寺,崇实佛学会等5处佛教寺院,佛事活动不断。

到了文革时期,济南佛教寺院遭到严重破坏,僧人被逐到原籍,所有寺院都停止了佛事活动。直到1984年,党和政府落实宗教政策,开始恢复了千佛山兴国禅寺。于1993年成立了济南市佛教协会,现济南共开放8处佛教寺院(包括千佛山兴国禅寺、长清区灵岩寺、历城区神通寺、平阴县翠屏山宝峰寺、天桥区泺口兴隆寺、章丘市莲华山胜水禅寺等),共有僧尼50多位,信徒近8万。

而整个山东省全省现有佛教场所1500多处,有修行佛教信众超过400万,受悠久的历史文化影响,大多数人拥有礼佛祈福的习惯。

《齐鲁周刊》:协会在佛教发展上扮演一个什么样额角色?

陶书童:协会作为连接寺院和政府的一个纽带,始终把握我市佛教的发展方向和步伐,从佛教信仰核心入手,大力推行正信正行、人间佛教的思想,支持维护各寺院开展修行活动,支持沙弥到外地戒场授受三坛大戒,选送年轻僧人到各地佛学院学习进修。我们近几年还逐步复建了多处佛教活动场所,基本满足了当地信众宗教活动的需求。

我们所做的这一切,只想让更多的人懂得善心,从而为其他人排忧解难,让整座城市变得真诚、忠实、善良、向上。

千佛山上的“香火经济”

《齐鲁周刊》:现在到千佛山烧香拜佛的人越来越多,人们的精神好像开始迷失,因而转向宗教。其中不乏很多名人和富人。

陶书童:当人们的物质生活达到一定的富有阶段,就会开始寻求精神上的皈依感。于是,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包括富人、名人走进佛门,行善积德,而并非赎罪。

《齐鲁周刊》:佛教对于财富是怎样的一种定义?

陶书童:以往的生活条件虽然不富足,但在安贫乐道的传统观念影响下,人们依然知足常乐。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从道德社会迅速转向功利社会。金钱诱惑和贫富分化带来的危机感,双重困扰着人们。在利益推动下,很多人为谋取财富而不择手段,而又不懂得如何正确使用财富。虽然拥有大量钱财,却没有健全的心智,没有处之泰然的超脱,就很可能在金錢的蛊惑下失去理智。

4.济南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篇四

济南市银企协会太极拳俱乐部太极学习班内容

一、准备活动

1、沐浴脊侧

2、平衡阴阳

3、立体螺旋

4、环绕双膝

5、击打承山

6、里踢外摆

7、摇动天柱

8、拍肩击肾

9、滚动双肩

10、拿捏颈部

11、拿捏肩部

12、叩打四聪

13、拔耳鸣鼓

14、抖动全身

二、柔体功法

1、托掌观天

2、左右倾身

3、托天旋转

4、舒胸仰体

5、躬身掉尾

6、掉尾左旋

7、掉尾右旋

8、躬身掉尾

9、白猿缩身

10、挺膝掉尾

11、蜻蜓抱柱

12、直体站立

13、展翅调息

三、长寿养生内功

1、嘘

2、呵

3、呼

4、呬

5、吹

6、嘻

歌诀:

春嘘明目夏呵心,秋呬冬吹肺肾宁。

四季常呼脾化食,三焦嘻出热难停。

发宜常梳气宜敛,齿宜数叩津宜咽。

子欲不死修昆仑,双手摩擦常在面。

四、太极拳套路名称

1、预备势

2、起势

3、掤手上势

4、揽雀尾

5、单鞭掌

6、提手上势

7、白鹤亮翅

8、右搂膝拗步掌

9、手挥琵琶势

10、右搂膝拗步掌

11、左搂膝拗步掌

12、右搂膝拗步掌

13、手挥琵琶势

14、右搂膝拗步掌

15、进步搬拦捶

16、如封似闭

17、十字手

18、收势

5.济南市物业管理办法 篇五

飞星邀月 发表于 搜房网玫瑰园业主论坛

为加强本市城市物业管理办法,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物业管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物业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物业管理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城市各类住宅、非住宅、公共建筑以及相配套的设施。

本物业管理办法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物业管理办法所称非业主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物业管理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以物业管理和服务为经营业务,并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物业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城市物业管理。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必须实行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区房产管理部门受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负责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工作。规划、公安、土地、城建、公用事业、环卫、园林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市物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 物业管理组织

第五条 本市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实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制度。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商业大厦、写字楼等单体建筑或专业服务的物业管理实行业主委托制。

第六条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人数较多的,应当按比例推选业主代表。业主大会应当由过半数的业主出席方可举行。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组织召开一次业主大会。特殊情况经百分之十五以上的业主提议,可以临时召开。

第七条 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

(二)听取、审议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通过和修订业主公约;

(四)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五)决定聘用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六)决定物业管理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由七至十一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任期两年。业主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聘用合同;

(二)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情况;

(三)听取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

(四)配合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措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以上通过。

第三章 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一条 成立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有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和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

(三)具有管理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物业的能力;

(四)有三十万元以上货币注册资金;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必须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并依照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物业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申办《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查申报表;

(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身份证明;

(三)管理章程、经营场所证明及资信证明;

(四)各类专业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或证明文件;

(五)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 外地物业管理企业进入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活动,应当到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应当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签订物业管理聘用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报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聘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管理服务的项目、范围、内容及费用;

(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管理服务的要求和标准;

(四)合同期限;

(五)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方式;

(六)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服务事项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使用、管理、维修和更新;

(二)电梯、二次供水等设施的运行服务;

(三)收集生活垃圾和清扫保洁环境;

(四)协助公安机关搞好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秩序及安全巡查工作;

(五)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行驶及停放秩序的管理;

(六)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绿地及公共基础设施的养护管理;

(七)物业管理聘用合同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单位,可以将本单位的专业服务事项,委托给物业管理企业实行统一服务。不实行委托服务的,有关市政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服务到户。

第十九条 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采取公开招标的,招标工作由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聘用物业管理企业后,原管理单位或部门应将物业管理办法thldl.org.cn有关的工作移交给新的物业管理企业,并提供涉及物业管理的有关档案资料。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被聘用后,应当与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签订服务合同。服务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二)双方权利和义务;

(三)费用标准和交纳期限;

(四)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五)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聘用合同期满,一方不再续签合同的,应当在合同期满两个月前通知对方。物业管理聘用合同期满前,物业管理企业破产或被注销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一家物业管理企业临时实施该区域内的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合同终止或中止后十五日内,腾出小区的物业管理用房及其他物业管理服务设施,交出有关资料,办理费用结算等移交手续。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经费收入的主要来源:

(一)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定缴纳的物业管理公共资金;

(二)按规定提取的物业共用部位维修基金利息;

(三)按规定收取的物业管理服务费;

(四)专项委托服务收入;

(五)物业区域内公用设施、设备和公共场所的经营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本条第(一)项所列物业管理公共资金应当按有关规定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本条第(三)项所列物业管理服务费由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项目及标准由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四条 新建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由开发建设单位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 新建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和原有住宅小区的管理单位在进行物业管理权移交时,应当按小区总建筑面积0.2%的比例向业主委员会提供配套的物业管理用房和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自行车棚等物业管理服务设施。物业管理用房、停车场(库)、自行车棚等物业管理服务设施属全体业主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作他用,不得抵押、交换、买卖。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二十六条 物业维护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房屋内部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由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自行维护;

(二)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配套的公共基础设施,由受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维护;

(三)市政公用设施,由设施归属的管理单位负责维护。

第二十七条 物业维护费用,按下列规定承担:

(一)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的维护费用,由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承担;

(二)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费用,由共同使用该房屋的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按各自使用的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房改已交纳维修基金的业主应承担的费用可依照有关规定从已交纳的维修基金中列支;

(三)配套公共基础设施的维护费用,从已缴纳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资金中列支;

(四)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费用,由管理该设施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配套公共基础设施及市政公用设施维修时,相邻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 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使用物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

(二)占用、损坏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移装共用设备;

(三)在天井、庭院、平台、屋顶以及道路或其他场地搭建建(构)筑物;

(四)侵占绿地、损坏花草、树木;

(五)乱倒垃圾、杂物;

(六)在建(构)筑物上拉绳挂物、乱帖、乱画;

(七)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噪声扰民;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道路、排水、通信、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新增、维修更新和改造时,该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通报,按有关物业管理办法规定办理施工手续,并做好施工后的恢复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本物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对不按规定交纳费用的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可要求其限期交纳,并按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法追交。

第三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及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违反本办法,涉及规划、土地、房屋、市容、环境卫生、市政设施、绿化、消防、治安管理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一方违反物业管理聘用合同发生纠纷时,可以由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不依法履行物业管理聘用合同义务,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除按前条规定处理外,由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取销资质,收回资质证书。

第三十六条 物业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物业管理办法发布前已实施物业管理但不规范的,由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整改。本办法施行前已经验收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限期实行物业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物业管理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6.济南市学籍管理制度 篇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构建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职业教育运行机制,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和《济南市中等职业学校学分制实施办法》(试行),特制定济南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二条:中等职业学校应根据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中等职业学校应建立学生档案。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市属、区属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举办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学校及高等学校附设的职业中专部。

第二章 招生、入学和注册

第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必须认真执行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招生规定,按要求招收新生。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按照省、市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进行;职业中专、职业高中(班)招收初中毕业新生,一般应参加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入学考试,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录取,也可以经批准后自主招收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开学两周内不到校注册,也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者,按自动放弃学籍处理。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应按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如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和招生手续者,三个月内报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取消其学籍。在新生健康复查中,如发现学生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或可能对他人健康产生影响,经指定医疗单位诊断,在短期内可以治愈的,由学校向教育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可回家疗养,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下学年开学前经区以上医院和学校健康复查已痊愈的,由学校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如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应在开学后一个月内填写《在校学生注册备案登记表》,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备案。同时建立新生档案。并将新生档案中学生学籍卡片的照片右下角加盖市教育局学籍管理专用章(钢印),学生即取得学籍。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必须按照学校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到校者,必须按照学校规定事先请假,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八条:学生死亡、失踪或被刑事处分等不能正常在校学习的,学校须及时向市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并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第三章 成绩考核

第九条:中等职业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课程设置分为必修课、限定选修课、自主选修课。所学课程均应参加考核并取得相应学分。

第十条:学校应定期对学生德、智、体等方面进行考核,成绩合格方可取得相应学分。成绩、学分和评价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成绩考核,包括学业成绩(必修课、限定选修课、自主选修课)和操行评定两个方面。学业成绩,要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对学生的文化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进行考核,考核的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或四级分制(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并取得相应学分。学生的操行要依据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行为规范进行考察评定,确定相应的等级和学分。操行评语和毕业鉴定要填入学生手册。

第十二条:允许学生跨专业、跨年级、跨学校选修课程。跨学校选修课程,须经学生申请,学校同意,其选学课程成绩及学分,由学生所学课程学校提供给学生学籍所在学校,记入学生学业总成绩中。

第十三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时,必须经学校主管处批准缓考,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不准补考。如确有悔改表现者,经批准,可补考一次。考试作弊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考核不及格的课程补考,其成绩按及格或不及格评定。必修及限选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需进行重修。重修课程,应按规定交纳相应费用。任选课程补考不及格,可重修,也可另选其他课程。

第十五条:体育成绩应按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的要求进行评定。

第十六条:学校要组织学生参加本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等级考核,并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鼓励学生取得多种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章 纪律考勤

第十七条:学生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纪律。

第十八条:学校要建立学生考勤制度。学生上课、自习、实习、实验、公益劳动、集体活动、军训等都应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对无故早退、迟到者要给予批评。凡未请假或超假者,均以旷课论处。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超过一周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学校应建立严格的学生实习管理制度。学生实习,应有学校统一组织安排,并由教师带队管理。带队教师应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出勤管理、实习指导和思想教育。学生的实习成绩考核,由学生实习单位和学校共同负责。

第五章 休学和复学

第二十条:获得必修课、限选课总学分60%以上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准许休学就业、创业;因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学习,以及请假缺课一学期内累计超过二个月,按原教学进度学习确有困难者,可准予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二十一条:学生休学,要递交休学申请书(因病休学的学生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经校长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学生在休学期间,其学籍予以保留。

第二十二条:学生休学期满后,应及时申请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愈证明),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复学,按原教学计划修习余下课程。逾期不申请复学者、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或一学期内累计两周不到校上课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三条: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学生,学校可准予退学或令其退学。

1.休学期满不能复学或复学后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2.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及其它严重疾病,意外伤残不能坚持或不宜在校学习者;

3.有正当理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退学者;

就学一年以上而退学的学生,已学学业成绩合格者,学校应发给在校学习证明,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转学

第二十四条:学生转学,需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并征得接收学校同意,持有关证件(转学证、学生档案及接收学校证明)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转学。普通中专学生转学,按山东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市职业学校转往外地的,应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交书面转学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发给转学证明和本人档案(加封盖章)。

第二十六条:职业中专、职业高中实行学籍变动学期汇报制度,学校要在每学期开学一月内将学籍变动情况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七条:普通中专、职业中专实行弹性学制,基本学制为三年。凡正式注册学籍的学生,修满规定学分,准予毕业。对提前修满学分的学生,准予提前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一年。对于在规定时间内难以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允许延期毕业,延期毕业时间不超过两年。亦可暂发结业证书,边工作边学习,学生在两年的时间内,参加学校认可的培训和考核,取得学分,换取毕业证书,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之时算起。

第二十八条:毕业证书由市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印制。证书验印页,学生照片的左下角盖发证学校的钢印章,右下角盖市教育主管部门的验印钢印章;证书正页,填写学生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地及在校学习专业、成绩等,并加盖学校印章和校长印章。证书应由学校按毕业年度统一编号。

第八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九条:学校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表现突出及有某方面事迹突出的学生,学校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或单项荣誉称号,记入学生档案。对在校期间均被评为“三好学生”的应届毕业生,可授予“优秀毕业生”称号,颁发《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

第三十条: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应给予批评教育。多次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屡教不改者,可以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三种。受上述处分的学生,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以撤销处分。学生处分决定等有关材料应存入学生档案。处分撤销后,应将有关材料从学生档案中取出。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济南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济南市教育局

7.济南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篇七

关键词: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发展环境

引言

1991年,建设部在建筑行业全面推广项目管理。2003年2月,建设部下发了《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提出了推行工程项目管理的必要性及推行的具体措施。2004年11月,建设部颁布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明确了工程项目管理的服务内容及方式等。

2001年,齐鲁软件园软件产业开发基地项目邀请上海营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为其进行项目策划服务,从此拉开了济南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业及市场发展的序幕。多年来,济南市诸多重点项目均引入了工程项目管理,例如大学科技园、高新开发区、奥体中心、西客站片区的建设以及旧城改造项目等。

1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发展环境分析

1.1 政策与法规

自改革开放以来,大批的基建项目启动运行,建筑业得以迅猛发展,针对建筑市场发展的新阶段需求及国家对工程项目管理发展方向的指引,2007年,山东省建设厅下发了《关于2007年全省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工作意见》,2008年山东省建设厅、监察厅联合下发了《关于2008年全省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工作意见》,2009年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扩大内需各项政策落实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和效益的意见》,连续三年下发的《意见》中均体现出山东省在建筑市场发展的重视及推广工程项目管理的决心,例如《意见》条文中指出:“政府投资或主导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要全部实施项目管理,全面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同时,还要引导非政府投资工程积极委托项目管理服务”。2009年,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下发《关于规范济南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市场秩序的通知》、2011年下发《关于修订全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从业资格标准的通知》,两个《通知》证明了济南市政府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从认可到推动的重视程度以及从规范到促进的关键作用。

在政策方面得到支持的同时,法规方面却缺失甚多,目前所采用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是针对泛义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法规,远达不到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的目的,且因该立法面太窄,许多问题不足以引起立法重视,所以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领域存在着法律空白。2007年以来,济南市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业发展迅速,以实现业主方更大的管理效益为服务目标的企业定位也越来越明确,但是这种定位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中以施工单位的管理角度定位相悖,故现行法规的改进已落后于市场的发展。

1.2 市场情况

市场是企业萌发的土壤,良好的市场才是企业发展的健康保障。2003年6月,山东省委常委扩大会议确定了济南市“新区开发、老城提升、两翼展开、整体推进”的发展路线,掀开了济南市整体改造提升的新篇章。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了工程项目管理市场准入、考核制度,并明确了项目管理方在实施业务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对项目管理取费标准提出政策性建议,建立健全了相关的信用体系,济南市工程项目管理市场空前繁荣,在吸引外来企业的同时,也孕育出一大批优秀的、实力强的本地项目管理企业。

据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1997年调查报告显示,国际工程咨询业已在全球形成了一个年营业额4220亿美元的巨大产业[1],年产值占全世界固定资产形成额的6.4%,但是截至今天,中国的工程咨询业与日益增长的经济总量相比仍很不相称[2],在济南市,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要求全部实施项目管理建设,而在非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领域,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尚属于起步阶段,市场潜力非常大。

在肯定市场积极因素的同时,济南市市场也存在着低价竞争、缺乏行业协会引导、监管等诸多消极问题。低价竞争会带来服务质量的下降和服务产品附加值的减少,不利于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在服务过程中积累经验和提高服务水平[3];没有行业协会的引导和监管,市场无明确的发展方向,行业向心力不足,易造成市场行为涣散和违规,不利于整个行业的发展。

1.3 行业文化

作为企业文化背景的行业文化,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企业文化的倾向与特征,企业文化是对行业文化的发扬和丰富。在核心价值取向上,企业文化只有融入行业文化,企业在行业中才能得以生存和发展,在这种意义上讲,企业间的竞争,表面上看是服务的竞争,实际上是企业文化之间的竞争。

济南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已经意识到企业文化的重要性,企业文化建设风气正盛。“项目利益高于一切”、“项目至上、科学管理”等企业宗旨既是对行业文化的一种表达,也是对企业服务目标的一种诠释,更是对内部从业人员的指导和教育,有力推动了行业健康、持续的发展。

事实上,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刚刚进入发展阶段,在传统工程咨询企业文化受到内外环境变化的强烈冲击下,明确而成熟的项目管理行业文化尚未形成,主要原因有:

(1)在制定制度时缺乏理念的深入指导;

(2)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知识密集型行业,应以具备多年项目管理经验并取得职业资格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具有先进理论知识与高端信息技术能力的高水平青年管理者为骨干来开展服务工作,以体现管理效益的增值,但目前的人才结构很难满足行业文化需求。

1.4 专业人才

我国建筑行业人才环境一直存在着专业结构不合理、年龄结构不合理及高层次人才不足等问题,这些问题也普遍存在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业中。

(1)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应该由具备各种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共同协作完成,专业结构匹配要合理,即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研究人员之间要有一个合理的比例。而由于人员自身专业知识水平的不同及部分专业人才的缺乏,目前的项目管理从业人员构成搭配不够合理,造成多学科、多专业、跨行业交叉混乱和整体协作攻关能力不强[4]。

(2)基于项目管理的服务性质,项目管理人员必须反应灵敏、思路清晰,所以要求从业人员的年龄宜在人才学所说的“最佳年龄区域30~50岁”,而济南市项目管理从业人员年龄结构两极分化严重,年龄在该区间段的从业人员所占比例很小,作为项目管理企业中坚力量的中青年人极为缺乏[5]。

(3)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需要具备多年项目管理经验并取得职业资格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具有先进理论知识与高端信息技术能力的高水平青年管理者为骨干来开展工作,但整个建筑行业高级技术型人才、管理型人才,尤其是具有合理知识结构的复合型人才缺乏。

2 结语

进入成长阶段的济南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适宜的发展环境中也存在着诸多不利因素,政府主管部门需要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进一步规范、监管市场,企业要加强对项目管理专业的理论研究及经验总结,多培养复合型应用人才,共同推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业持续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协会.国际工程咨询业前景广阔[J].国际经济合作,2000

[2]邹逸安.中国咨询业现状、问题及对策[EB/OL].http://www.unirule.org.cn,2002-07-09

[3]陈少春.选择工程咨询服务的国际惯例及投标中的应注意的问题[J].钢铁技术,2000.6

[4]孙永志.提高中国工程咨询企业竞争力的对策研究[D].北京交通大学,2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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