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2024-06-12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共8篇)

1.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篇一

保险目的

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承包责任制的需要,进一步增进社会福利,安定人民生活,使参加保险的人一旦遭遇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件,保险公司可为其提供经济保障。

1.保险对象:本保险主要对象是在职人员、专业承包户、个体劳动者,临时就业人员,也可以参加。凡参加保险的人必须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和劳动,年龄在十六周岁到六十五周岁之间。

2.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特殊需要,可投保短期保险。

3.保险金额:每人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伍万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4.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详见附表一)投保短期险应先按被保险人所从事行业(工种)或工作性别确定费率档次后,上浮一档,再按短期费率表比例计收保险费。

5.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者残废的,保险公司负责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给付金额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详见附表二)

6.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

(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

(3)战争或军事行动;

(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5)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药等项费用。

7.保险手续:

(1)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二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2)投保单位或被保险人应在起保日一次交清保险费。有特别约定的,可分期交费。保险公司于收到保险费后,保险单开始生效。个人投保的,发给保险凭证。

8.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金,并提供下列单证:

(1)保险单证及投保单位的证明;

(2)被保险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废时,应提供区、县以上公立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证明。保险公司接到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保险金。如果从伤亡事故发生日起经过足二年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

9.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名单(交费清单)

投保单位________________

投保险别________________

2.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实验 篇二

1.实验目的:

通过具体的实践操作,加深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理解,熟悉投保过程。2.实验内容:

任务一 提供人身意外险客户直接投保服务

任务二 提供人身意外险客户委托投保服务 任务三 提供人身意外险保单变更服务

任务四 提供人身意外险合同解除服务

任务五 提供人身意外险承保前撤件服务 任务六 提供人身意外险理赔服务

任务七 提供团队投保服务(不委托经纪公司)

任务八 提供团队投保服务(委托经纪公司)3.实验步骤:

任务一 提供人身意外险客户直接投保服务

(1)寿险代理人——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代理人资格(2)保险公司同意申请,并发布人身意外保险产品

(3)进入客户页面——保险公司——业务部——个单投保(选择保险公司和代理人,填写人身保险投保书,提交给代理人)(4)保险代理人——填写业务员报告书——递交(5)保险公司——营销部——录单管理——完成录单(6)客户——个单缴费

(7)保险公司——财务部——保单扣费(8)核保部——保单核保——通过核保(9)客户——个单签收——保单完成 任务二 提供人身意外险客户委托投保服务

(1)客户——经纪公司——寿险业务部——投保委托——添加指定经纪公司

(2)经纪公司——寿险业务部——委托管理——接受委托

(3)客户——经纪公司——寿险业务——投保委托——填写被保险人资料——提交

(4)经纪公司——寿险业务——委托投保——保存保单——填写投保事项——提交

(5)客户——经纪公司——寿险业务部——个单委托签字(6)保险公司——营销部——录单管理——完成录单(7)客户——保单缴费

(8)保险公司——财务部——保单扣费(9)核保部——保单核保——通过核保(10)客户——个单签收——保单完成

任务三 提供人身意外险保单变更服务

(1)客户——保全业务部——保单变更——查看——核保及补退费类变更(添加)——填写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保存提交

(2)保险公司——保全业务部——保单变更——处理批单——生成批单 任务四 提供人身意外险合同解除服务

(1)客户——保全业务部——合同解除——填写理由——保持提交(2)保险公司——保全业务部——保单解除——处理——用过申请 任务五 提供人身意外险承保前撤件服务(1)客户——保险公司——保全业务部——承保前撤件——填写信息——提交

(2)保险公司——保全业务部——承保前撤件——处理——用过申请 任务六 提供人身意外险理赔服务

(1)客户——保险公司——理赔中心——人生意外伤害报案——提交(2)保险公司——理赔中心——意外伤害报案处理——通过受理(3)客户——保险公司——理赔中心——理赔受理——提交理赔申请书(4)保险公司——理赔中心——立案处理——同意立案(5)保险公司——理赔中心——理算处理——添加后确认(6)核赔处理——同意赔付

(7)客户——保险公司——核赔通知书——同意(8)保险公司——财务部——理赔支付——确认

任务七 提供团队投保服务(不委托经纪公司)

(1)客户——个人中心——发起团队——新建团队——录入队员信息——完成

(2)客户——保险公司——营销业务部——团单投保——团队投保——填写人身意外保险团单——添加产品——添加成功——退出并提交(3)保险公司——营销部——录单管理——录单(4)客户——个人中心——保单缴费

(5)保险公司——财务部——人身意外保单扣费,核保部——保单核保——通过

(6)客户——个人中心——团单签收

任务八 提供团队投保服务(委托经纪公司)

(1)客户——经纪公司——人身意外险业务——投保委托——委托——选择团体、经纪公司和保险公司——添加

(2)经纪公司——人身意外险业务——委托管理——受理

(3)客户——-经纪公司——人身意外险业务——保单委托——填写被保险人资料——确定并提交

(4)经纪公司——人身意外险业务——委托投保——选择投保——添加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确定并提交

(5)客户——经纪公司——寿险业务——团单委托签字(6)保险公司——营销部——录单管理并录单(7)客户——个人中心——保单缴费

(8)保险公司——财务部——保单扣费,核保部——保单核保——通过(9)客户——个人中心——团单签收

4.体会心得

3.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篇三

学生、幼儿平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附加疾病身故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附加险为学生、幼儿平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 加合同。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港、澳、台地区)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及时续保者不受90日约定的限制)因疾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列明的疾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三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

(二)主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

(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

(四)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及其引起的并发症;

(五)未及时续保的,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因疾病身故。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四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原件;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四)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

(五)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身份证件;

(六)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七)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八)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必要的证明和资料;

(九)若受益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其他事项

第五条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险合同为准。

释 义

4.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篇四

补充协议

甲方: 乙方:

为便于提升保险服务水平,加快理赔速度,减少因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的工期延误,特制订本协议。

一、本保险为无记名、不定人数(甲方提供的进场人员名单仅作为乙方办理保险参考之用)。

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在四~八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在约定的时间内保留事故现场直到保险人查勘。

三、保险人在接到保险报案后应在十二~二十四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进行查勘,如在十二~二十四小时内未到达事故现场的,投保人可恢复现场。

四、乙方同意在保险理赔中甲方只需提供下述保险金申请资料,再无其他要求资料:

1、甲方对身故保险金申请只需提供下面资料“(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保险单原件及投保单位证明;(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4)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6)被保险人的人事证明或聘用合同证明;(7)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2、甲方对残疾或烧伤保险金申请只需提供下面资料“(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保险单原件及投保单位证明;(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4)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残疾或烧伤鉴定诊断书;(5)被保险人的人事证明或聘用合同证明;(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3、甲方对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申请只需提供下面资料“(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2)保险单原件及投保单位证明;(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4)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及明细清单/帐、诊断证明、病历、出院小结等;(5)被保险人的人事证明或聘用合同证明;(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五、出险查勘人员只能由出单公司的理赔人员进行查勘,并由出单公司的本保险合同直接经办人配合理赔服务。

六、理赔金额由乙方支付转账到甲方指定账户。

七、乙方承诺不向除XX公司而外的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与本保险事故有关的任何信息。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违约,乙方需赔偿甲方所有直、间接损失。

八、本协议作为工程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医疗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发生合同与本协议有冲突时,以本协议为准。

九、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至保险投保期到期后自动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签订日期: 年月日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地址及住所:地址及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5.人身伤害责任协议书 篇五

由于甲方即施暴方在受害方乙方责任内对乙方造成了严重的人身伤害,现进行住院治疗,鉴于甲方态度较好,积极配合对乙方的治疗,并承诺且愿意承担在医院治疗期间的所有医药费、生活费、误工费及其其他的合理费用,并保证对治愈以后乙方因为受伤而留下的后遗症、相应不能工作期间的收入、精神损失费及对此事件的总的赔偿。此协议是在符合法律规定范围内为保证乙方即受害方的合法权益而立,并让乙方所属公司负责人丙方进行证明。希望三方重视此协议的效力,使三方对此事有个合理的理解和对明确的责任进行负责。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丙方签字:

6.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 篇六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9版)1 总则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2 被保险人

在依法开办的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40周岁(释义见6.1)以下(含40周岁)的全日制大、中、小学学生和18个月以上(含18个月)的幼儿,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1.3 投保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应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1.4 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释义见6.2),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投保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2 保障内容 2.1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6.3),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残疾或烧伤(释义见6.4)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2.1.1 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2.1.2、2.1.3约定的残疾、烧伤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2.1.2 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释义见6.5)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2.1.3 烧伤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烧伤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多处烧伤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释义见6.6),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比例最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烧伤并伴有残疾的,保险人仅按烧伤给付比例和残疾给付比例中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最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烧伤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2.2 责任免除 2.2.1 原因除外

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而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

(5)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7)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8)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释义见6.7);

(9)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

(10)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11)恐怖袭击。2.2.2 期间除外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期间;

(2)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3)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4)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释义见6.8)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5)被保险人从事潜水(释义见6.9)、跳伞、热气球运动(释义见6.10)、攀岩运动(释义见6.11)、探险活动(释义见6.12)、武术比赛(释义见6.13)摔跤比赛、特技(释义见6.14)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但被保险人作为专业运动员从事其专业运动期间除外;(6)被保险人驾驶或搭乘非商业航班期间;

(7)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释义见6.15)期间。2.3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2.4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1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3.1 交费义务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3.2 年龄申报义务 投保人申请投保时,应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填写。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现金价值(释义见6.16)。3.3 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3.4 住址或通讯地址变更通知义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3.5 其他内容变更通知义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需变更合同其他内容的,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

若被保险人已身故,则保险人不接受本保险合同中有关该被保险人的任何内容的变更申请。3.6 保险事故通知义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释义见6.17)而导致的迟延。4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4.1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释义见6.18)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4.1.1 身故保险金申请(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保险单原件;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警方或司法部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4.1.2 残疾或烧伤保险金申请(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保险单原件;(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司法部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保险人认可的其他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或烧伤鉴定诊断书;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4.2 诉讼时效期间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4.3 保险金的给付

保险人在收到保险金申请人提交的本保险条款4.1所列的材料后,应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做出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保险金申请人的上述请求后30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保险金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保险金申请人。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保险金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保险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其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5 合同的解除和争议处理 5.1 合同的解除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填写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1)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2)保险单原件;(3)保险费交付凭证;(4)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依据3.2和3.3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5.2 合同的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6 释义 6.1 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6.2 保险人

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分支机构。6.3 意外伤害

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6.4 烧伤

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机体软组织的烧伤,烧伤程度达到Ⅲ度,Ⅲ度烧伤的标准为皮肤(表皮、皮下组织)全层的损伤,涉及肌肉、骨骼,软组织坏死、结痂、最后脱落。烧伤面积以《新九分法》为标准,烧伤的程度及烧伤面积的计算均以保险人认可的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6.5 肢

指人体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6.6 部位

指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约定的人体部位,即人体分为两个部位:头部、躯干及四肢部。6.7 猝死

外表看似健康的人由于潜在的疾病或者功能障碍所引起的突然的出乎意料的死亡。6.8 无有效驾驶证

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6.9 潜水

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6.10 热气球运动

指乘热气球升空飞行的体育活动。6.11 攀岩运动

指以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6.12 探险活动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6.13 武术比赛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6.14 特技

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6.15 艾滋病(AIDS)或艾滋病病毒(HIV)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6.16 现金价值

除另有约定外,现金价值=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7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6.17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6.18 保险金申请人

身故保险金申请人是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残疾或烧伤保险金申请人是指被保险人本人。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等级

项目

残疾程度

最高给

付比例 第一级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双目永久完全失明者(注1)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者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者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者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者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注2)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注3)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者(注4)

100% 第二级

九十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 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注5)十手指缺失者(注6)

75% 第三级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注7)十足趾缺失者(注8)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注9)

50% 第四级

十六 十七 十八 十九 二十 二一 二二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者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注10)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者 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者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30% 第五级

二三 二四 二五 二六 二七 二八 二九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两手拇指缺失者 一足五趾缺失者

两眼眼睑显著缺损者(注11)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者(注12)

20% 第六级

三十 三一 三二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者拇指或食指有三个以上手指缺失者

一手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15% 第七级

三三 三四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以上缺失者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7.意外伤害保险办法(范文模版) 篇七

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

为贯彻执行《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和《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规、文件,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公司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我公司总承包的所有工程项目必须为现场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办理方式可以项目为单位,集体办理。

二、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三、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最低标准,保险金额要能够保障市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

四、保险费应当列入工程费用,由项目列支,不得向工人或职工摊派。

五、工程在开工之前办理完投保手续,投保以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由总包单位统一办理,分包单位合理承担一定的保险费用。

六、项目办理完投保手续后,应将投保有关信息以布告形式张贴于施工现场,告知被保险人,并负责解释。

七、建筑意外发生以后项目立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使施工伤亡人员能够得到及时、足额的赔付。凡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项目和有关负责人隐瞒不报、不索赔的,要严肃查处。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项目管理部负责解释。

武汉建工第三建筑有限公司

8.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篇八

1.0目的:

为更好的维护员工的经济利益,使已加入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公司工会会员,个人在保险期内发生意外伤害情况的时候,能及时按规定时间和手续上报并按相关程序获得保险金,特制订本流程。

2.0适用范围:

公司已缴纳会费,且由公司工会统一办理加入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工会会员。

3.0报案

3.1会员出现意外伤害事故的当天,要将具体情况及时用电话上报所在单位的工会分会(单位人力资源部);

3.2分会接到情况后,自发生之日起两日内将具体情况及时上报集团公司工会。

3.3集团公司工会在自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潍坊办事处报案(法定节假日顺延)。

4.0申请给付

4.1报案并被确认为在保险理赔范围的,会员申请给付须自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160日内向所在单位的分会提交以下材料:

4.1.1会员证;

4.1.2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附后)

4.1.3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相应的X光片。CT的诊断报告单、证等资料);

4.1.4会员因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须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

证;

4.1.5会员造成意外死亡的须提供户口注销证明或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4.2单位分会接会员材料并审核无误后要立刻将全部材料提交公司工会; 4.3公司工会要在会员自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全部材料提交给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潍坊办事处。5.0审核领取保险金

5.1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潍坊办事处在十五日内对有关证件、材料进行审核;

5.2审核通过后,公司工会携带公司工会公章到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潍坊办事处领取保险金,并通过分会通知其本人到公司工会签字领取保险金。6.0本流程自发布之日期起实行,由集团公司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

二00七年六月三十日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潍坊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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