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休息休假制度(精选12篇)
1.考勤休息休假制度 篇一
绕城公路监理处休假及考勤制度
为了加强监理处现场管理,完善休假考勤制度和落实其它规章制度,规范各级监理人员行为, 提高监理人员素质,我监理处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勤记录:休假、销假及考勤记录由后勤部负责,处长(副处长)审批并抽查考勤记录。
二、考勤记录办法:考勤记录分“在岗”、“迟到早退”、“不在岗”三种情况。其中“不在岗”共分 “休假”、“出差”及“缺勤”等三种情况,且需在备注栏进行说明。
三、在岗:根据监理处工作安排,在规定时间进驻工地现场,完成指定工作任务。
四、休假:经监理处长(副处长)同意,每人享受每季度8天(省外12天)带薪休假(含法定节假日),除特殊情况经批准外不能提前休假,因工作需要本季度未休完的假期经批准可顺延,但本的假期不能顺延。休假需提前填报申请表,征得业主同意,并需服从工作安排。
五、出差:需向处长报告并经批准安排。
六、缺勤:
1、未书面申请休假或请假,或申请未经批准而不在工地现场;
2、不服从工作安排;
3、未能按要求进行或完成指定工作;
4、其它原因且又未经请示批准而不在工地现场;
5、晚上安排加班而不加者为缺勤半天;
6、在监理处作息时间内迟到或早退(含加班期间)两次为缺勤半天。
七、其它规定:
1、后勤部考勤记录负责人如不在监理处时,由处长指定记录人。
2、加班人员的休息及考勤由后勤部灵活掌握,但需事前报告处长。
3、经抽查发现考勤不实者由考勤记录人承担责任。如考勤记录人弄虚作 1
假,每发现一次,计考勤记录人缺勤,缺勤日数同休假当事人当次缺勤日数。
7、监理处安排休假而不休的,将作自动弃假处理,以后不再补假。
8、缺勤除不计发当日工资外,另扣发当日工资的两倍作为惩戒,在当月工资里扣除。驻现场监理人员缺勤加倍惩戒。
9、业主检查发现不在现场而投诉,计当日为缺勤,并承担由此发生的罚款。
11、如遇低温、雨季及工地特殊原因未施工的情况,经批准可在监理处休息为在岗,但需服从工作安排。
育才-布朗交通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G209、G319吉首绕城公路第一监理处
2012年3月1日
2.考勤休息休假制度 篇二
我国的带薪休假制度开始于20世纪八十年代中期, 1990年曾因特殊原因一度中止。1991年6月, 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 规定恢复曾在20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实施的带薪休假制度。《通知》要求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安排职工休假。确定职工休假天数时, 要根据工作任务和各类人员的资历、岗位等不同情况有所区别, 最多不得超过两周。休假方式以就地休假为主。
1995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这实际上是从法律形式上确定了带薪休假在我国已是法定制度。但是, 相应的具体规定却一直未能出台。2007年12月16日, 国务院正式公布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该条例规定, 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 享受带薪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 单位应按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工资报酬。该办法和条例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我国带薪休假制度实施现状
新条例颁布之前, 带薪休假制度早已存在, 但这一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却表现出了“实施难、执行差”的尴尬局面。除少数有条件的国有企业和经营规范的“三资”企业外, 多数国企和机关事业单位没有实施带薪休假制度, 一些单位根本没有把年休假作为制度性的规范加以安排, 所以, 并非所有的职工都能休假。即使是已经建立起休假制度的少数企业, 其带薪休假时间和待遇也标准各异, 相对较差。比如, 休假时间, 有规定一周的, 有规定半月的, 也有按工龄递增的;休假期间享受的待遇也不一样, 有的是工资照拿奖金照发, 有的是只有基本工资。而在绝大多数民营企业、规模较小的外资企业里, 带薪休假常常变成了公司的奖惩内容, 实施起来随意性非常大, 员工根本无法享受到法律所规定的带薪年假。
之所以出现如此局面, 笔者认为有如下三个原因:
(一) 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
带薪休假制度在我国的实施现状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有着密切关系。经济发展水平不高是带薪休假制度在我国实施的重要制约因素。带薪假期的全面实施应是建立在经济高度发达的基础之上。在普遍推行带薪休假的欧美等发达国家, 人均GDP一般都在1~2万美元, 而我国2006年国内生产总值达到2.8万亿美元, 人均GDP只有1, 970多美元, 即使个别发达地区 (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地) , 也只有5, 000美元左右, 从总体来说, 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 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是比较明显的。因此, 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势必会使带薪休假制度的实施遇到一定程度的变相抵制。
当然, 不可否认的是, 我国已出现部分高收入阶层, 总收入一般在20万元以上;而且还有相当一部分城镇居民的收入水平已经达到中等发达国家的生活标准, 他们对带薪休假制度多持认可接受和欢迎的态度。
(二) 利益驱动。
在我国现有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下, 带薪休假制度的实施现状无论对于劳动者自身还是企业而言, 都是出于经济利益的理性选择。一些劳动者认为带薪休假就少了奖金, 因此更愿意领取假期工作的现金补贴;还有一些劳动者担心休假影响了自己的升迁:劳动者基于自身的短期利益 (如工资、奖金等) 和长远利益 (如在公司企业中的地位、业绩等方面) 的考虑, 势必会对带薪休假制度的实施持消极抵制的态度。而企业也有相应的顾虑:职工休假势必造成岗位空缺, 要填补空缺显然需要增加人工成本, 对于企业来说是一笔不小的支出, 尤其对于工种专一、技术要求高的特殊岗位而言更是如此。
(三) 缺乏惩罚机制。
带薪休假制度虽然已经以法律形式确立, 但其实施细则即具体办法在新条例以前一直未能出台。因为缺少相应的实施办法, 目前有80%以上的职工没有享受带薪休假这一待遇, 而对拒不执行带薪休假制度的企业单位, 在新条例颁布之前, 国家没有任何有关惩罚的法律法规及措施。正是缺乏惩罚机制, 才使得带薪休假制度在我国虽有似无。因为当企业面对国家的正式制度时, 如果违约收益大于违约成本, 那么企业的选择仍然还是违约, 何况根本没有任何违约成本———带薪休假制度的“实施难、执行差”也就不难解释了。所以, 诸如高压法律法规、惩罚措施等惩罚机制的匮乏导致了带薪休假制度在我国实施差的状况。
三、完善带薪休假制度的措施
带薪休假制度不仅是保障劳动者享有休息权的重要途径之一, 而且能有效地缓和近年来我国黄金周期间的消费和旅游供求紧张状况, 还能刺激消费、激活经济, 对自然、社会、企业、个人都是大有裨益的。为完善带薪休假制度, 使该制度能够切实实施, 笔者认为有如下措施:
(一) 立法明确带薪休假制度的强制和严惩。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作为带薪休假制度的实施办法已经出台。该办法有利于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休息的合法权利, 提高劳动者的休假质量和公共资源的服务质量, 避免浪费, 以使带薪年休假制度能够真正得到贯彻执行。然而, 相关的法律法规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如下两点:
1、强制实施。劳动者将享有法定的带薪年休假制度, 其实施办法必须通过法律形式强制实施, 需要把带薪休假写入劳动合同, 约束双方权利义务, 确保其有效执行。无论是国有企业、私有企业还是集体所有制企业, 无论是合资企业还是独资企业, 一律都必须依国家法律有关规定, 为本单位劳动者安排年休假。而享受年休假是劳动者一项不容剥夺也不许放弃的重要休息权, 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无权放弃。
2、违法严惩。有劳动者提出申请, 机关、企事业单位拒不执行带薪休假制度的, 劳动人事主管部门对该单位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法企业给予行政处罚。未经劳动者本人同意, 企业单位私自主张以支付经济补偿来代替年休假进而变相取消带薪休假的被认为是违法行为, 要承担严厉的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
当然, 这两点举措的发挥还有赖于监督工作的开展, 该工作执行情况的好坏直接影响带薪休假制度的强制和严惩的实际效果。监督工作要求建立一定的监督机构和广泛的监督渠道, 并赋予一定的职权, 对制度的实施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与反馈, 以便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措施加以调整, 从而切实保障带薪休假制度能够顺利贯彻实施。
(二) 增强劳动者的维权意识, 建立完善劳动者权益维护机制。
带薪休假制度的强制实施并不能完全保障职工带薪休假, 劳动者的维权意识也是影响带薪休假能否真正实现的重要因素。更多的情况是一些企业单位拒不执行带薪休假制度时, 许多劳动者面对压力和威胁往往选择放弃主张休假权利的念头。增强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和建立完善劳动者权益维护机制也是保障带薪休假制度切实实施的重要方面。对相关法律法规要通过社会广泛宣讲, 使劳动者重视带薪休假的权利, 增强维权意识, 对于侵犯自身权利的行为及时举报依法维护。同时, 社会劳动部门应建立完善劳动者权益维护机制, 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考勤休息休假制度 篇三
导致学术腐败、学术浮躁的原因很多且比较复杂,但是一个容易观察到的现实是:高校教师很难真正静下心来考虑学术问题。如果能够通过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以克服,无疑会对扭转学术腐败和学术浮躁、切实提高高校教师科研水平产生积极作用。因此,建议尽快确立我国高校“学术休假”制度。
“学术休假”起源于美国高校,它是指高校教师经过一段工作后,享受为期半年或一年的带薪休假,其间暂时离开教学科研岗位,潜下心来专门从事学术访问、交流、培训或著书立说等纯粹的学术活动。学术休假制度可以保证高校教师在一段比较集中的时间内静下心来在学术上进行深入思考、学习和提高,已被证明是提高教师学术水平的有效措施。目前,学术休假制度在西方国家高校普遍实行。
实际上,教育部早在1996年制定的《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中就对高校教师学术休假进行了规定。然而时至今日,“学术休假”制度在我国高校中并未普遍确立。目前只有一部分高校明确建立了“学术休假”制度,但具体条款与教育部有关要求的差距比较大,而包括教育部所属重点高校在内的部分高校都没有设立“学术休假”制度。因此建议:
1.教育部以《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及《教师法》等为依据,专门下发有关在高校确立学术休假制度的文件和规定,在制度上予以保障。
2.将是否建立教师培训制度,包括学术休假制度纳入高校考核指标体系。
4.考勤休假制度 篇四
考勤休假制度
文件编号:(总)字 2014 年第 1 号公示
为规范公司考勤管理标准和程序,加强工作纪律,使公司的考勤管理更加规范和统一,特制定本规定,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执行。
一、工作时间
公司实行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八小时工作制度。上午08:00-12:00(4小时)下午14:00-18:00(4小时)作息时间另行调整的,以行政办的通知为准。
二、指纹打卡制度
1.指纹打卡是公司计算工资和考勤的依据,公司上下班实行指纹打卡制度,所有人员必须上下班打卡,每日2次。(即:8点前与18:00后); 2.考勤由行政办统一负责并最终核决;
3.上班未按时到岗或下班提前离岗(无论是因公还是因私)都必须打卡记录; 4.上班忘记打卡或因公外出未打卡,应于当日在行政办登记以便确认出勤;未登记者按迟到或旷工处理;
5.迟到的员工,应按照实际到岗时间打卡;
6.新员工办理入职手续后,由行政办负责采集打卡指纹;
7.公司所有的考勤核算截止日为每月最后一天,如有特殊情况,于月底前向行政办补充说明。
三、考勤扣罚 1.迟到:
⑴.凡未请假或未被批准公出而在规定上班时间(8:00)后打卡者视为迟到;考虑员工在上报途中因不可抗拒原因(如交通堵塞,交通工具故障等)而延迟到岗,因此当月迟到两次(含)以内,且未超过半小时者,无处罚,自第三次起,迟到或早退均按标准扣罚
注:迟到半小时以内20/次,迟到一小时以内50/次,早退20/次。
⑵.中午12:00—14:30为进餐及休息时间,14:30仍未到岗工作视为迟到。中午由
/ 5
各部门负责人及办公室进行监督;
⑶.当月迟到早退累计五次给予警告一次,超过五次者每迟到早退一次给予警告一次,累计三次警告则给予记过,累计三次记过则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依据劳动法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⑷.员工可通过行政办查询打卡记录,行政办不负责每次提醒。2.早退
⑴.凡未请假或未被批准公出而在规定下班时间(18:00)前打卡者视为早退;
3、旷工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旷工:
⑴.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而不出勤或撤离工作岗位者; ⑵.病假无医院诊断证明及事先未请假者; ⑶.不按请假程序请假或不按补假程序补假者;
⑷.旷工半天,扣发当日工资;旷工1天,扣发2日工资; ⑸.累计旷工3天(含)以上者,按自动离职处理,扣发当月工资。
四、假期规定 1.请假申请
⑴.请假须提前申请,如遇突发事件,须在事发当日电话或短信告知相关领导审批,事后补假。事后补假需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逾期未补的,全部按照旷工处理; ⑵.各类请假,包括病假、婚假、产假等,员工应提供相关的证明;
⑶.根据公司的签字授权规定,任何请假必须经部门经理、总经理的事先批准。并将所批示假条报送行政办;
⑷.假如原计划休假日期有变动,必须按程序重新申请。2.法定假日
员工有权享受以下公众假期:
元 旦 1天; 春 节7天; 清明节3天; 劳动节3天; 端午节 3天; 中秋节 3天; 国庆节7天
员工在法定假日享有正常工资。(时间另行调整的,以行政办的通知为准)3.事假
⑴.事假需提前申请,填写请假申请表,办理请假手续,得到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批准后方可休假。因特殊原因不能事先申请的,应以电话、短信等方式告知部门负责人,得到批准后方可休假。并在事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 5
⑵.事假必须经部门经理、总经理的事先批准。无相应管理权级人员审批而自行休假的,一律按旷工处理。4.病假
⑴.病假是指因疾病或非工伤而产生的休假;
⑵.申请病假,须提前一天或当天通知部门负责人,经批准后,方为有效请假; ⑶.若为突发急症,须有就诊医院的诊断证明,并以电话、短信等方式告知部门负责人,同时应于病愈上班当天销假,补办请假手续;
⑷.员工病假须提供运城市级医院出具的休假证明,包括表明病情及建议病假期限的证明、化验单、病历、诊断报告、收费收据等。未有休假证明的,按事假处理; ⑸.日常病假工资的扣除:工资/应出勤天数*病假天数*50%;
⑹.病假连续超过30天(含所遇公休日、法定节假日)的员工,视为长期病休,按国家有关医疗期规定处理;
⑺.员工休病假如超过规定的医疗期,则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⑻.员工病假两周以上,扣除绩效工资奖金、福利。5.婚假
⑴.凡符合《婚姻法》规定,已办理结婚登记并领取结婚登记证的员工,可以申请婚假,享受婚假一次。假期3天,登记结婚日已在本公司任职并签订劳动合同,婚假申请时限为自结婚证书注明日期起一个月内有效,并一次休完,未休完不予补假; ⑵.请婚假须提前一周填写申请表,并附结婚证明复印件一起向部门负责人、行政办、总经理书面申请,经核实批准后方可执行。婚假仅针对初婚设置; ⑶.婚假期间扣除奖金、福利。6.产假
⑴.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并提供相关有效证明,女职工怀孕生产,可申请带薪产假;
⑵.女职工产假90天(含公假及公休),其中产前休假15天,产后75天;产假为日历天数,遇节假日不顺延;
⑶.女员工年满24周岁生育的视为晚育。女员工可享受国家晚育奖励假30天。第二次或以上生育无晚育奖励假;
⑷.男职工入职1年月以后,如配偶生产,可申请不多于3个工作日的陪产假,须在婴儿出生后的一个月内休完,不延期;
⑸.女职工从其产假后重新工作之日起至其子女满一周岁之日止,享有每天一次60分
/ 5
钟的哺乳期,但不能折算成相应天数使用。无论何种方式,须根据实际情况经与部门负责人协商批准后方可执行;
⑹.任何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产、流产休假,将被视为事假处理。8.丧假
员工的配偶、父母、子女、配偶父母去世,公司将给予3个工作日的丧假;员工的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去世,给予2个工作日的丧假。丧假申请需提交相应死亡证明,可在休假结束一天内补办相应手续。9.工伤假
⑴.工伤假是指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发生的意外伤害,由此而产生的休假; ⑵.工伤假须经过当地相关医疗机构或劳动机构出具工伤证明;
⑶.员工如患职业病或因公负伤,按国务院发布的《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⑷.工伤假期的长短应根据劳动法及有关规定决定。如果员工在工伤假后,经医院证明可以重新上岗而不返岗工作的,则按旷工处理。附 则
⑴.所有员工,休假期间必须留下有效的联络方式和紧急联系人的联系方式,并且保持电话畅通,保证公司因突发事件或者需要跟员工本人联系时能够联系上员工,如果一旦造成无法联系到员工本人,公司将视结果给予一定处罚;
⑵.事假、病假、丧假的休假计算单位为一天,故员工不允许按小时申请休假; ⑶.凡无休假申请、或无通知、或请假返岗后不及时补请假申请单、或延期而不按时返岗工作、或任何欺骗行为均视为违规,以旷工处理。同时,给予相应警告; ⑷.如国家法律、法规调整或当地政府另有特殊规定的,按当时或当地规定执行。
五、加班规定
⑴.为保障公司员工正当的权益及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公司不鼓励员工加班并严格执行加班制度。如确因经营和工作需要加班时,员工需提前申请(员工级别加班向部门主管申请,主管级别加班向部门经理或总经理申请),批准后方可加班,加班数据每月最后一天(节假日顺延下一工作日)统一由部门负责人报至行政办统计备案,数据纳入年休假;
⑵.加班时间以小时计算。累计4小时为半天,8小时为一天。加班小时数不能超过36小时/月。
⑶.以下情况不算加班:
①.因工作技能不熟练而延长工作时间的;
/ 5
②.正常工作时间以外阅读技术材料或参加培训的; ③.正常工作时间以内参加培训导致8小时以外工作的; ④.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参加公司有关部门组织的公共活动的; ⑤.员工出差期间不应申报加班。
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如果必要,员工须加班工作,包括在周末或法定假日加班。员工加班工作必须事先得到主管的批准,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一定调休或补偿。
/ 5
本规定自总经理批示后执行
编制部门:行政办
5.考勤与休假制度 篇五
(一)工作时间
1.公司实行大小周工作制,每日工作时间为:上午9:00-12:00,下午2:00-6:00。
2.员工考勤方式为钉钉打卡,打卡时间为上午上班时间和下午下班时间,原则上每人每日有两次打卡记录。
(二)考勤
1.员工打卡记录完备的记做出勤。
2.员工出差的,根据钉钉《出差申请表》记做出勤。
3.员工参加培训或者因公外出,根据《外出登记表》记做出勤。4.员工忘记打卡,根据钉钉《补卡单》记做出勤。
(三)漏打卡
1.当天加班不记。
2.24小时内钉钉补单《补卡单》。
3.每月不超过5次,超过自行捐款人民币200元作为员工快乐基金。
(四)因公外出
1.外出在一天内的,外出前前台填写纸质《外出单》,经部门第一责任人审批后登记离开。
2.外出在一天以上的,需提前钉钉申请。
3.若事情紧急无法提前填单,需提前电话请示部门第一责任 人并于回公司后第一天补单(纸质或钉钉)。
(五)迟到/早退
1.迟到30分钟以内,3次以上5次以下扣30元,5次以上8次以下扣50元,8次≦以上扣100元。
2.60分钟-120分钟,视为旷工半天。超过120分钟按旷工一天处理。
(六)旷工
1.员工未请假,未出勤的,视为旷工。2.旷工按照两倍标准扣除相应天数的工资。
3.无故旷工三天以上,按自动离职处理,并不给于经济补偿,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需依法赔偿
(七)请假休假流程
1.原则上必须提前钉钉提《请(休)假审批单》。
2.特殊情况无法事前申请的,需提前电话请示部门第一责任人,同时电话通知人力资源部备案,并于回公司后第一天钉钉补单。
(八)事假
1.如有年假,先休年假,剩余按事假处理。
2.请假3天内由主管领导批准,3天至7天应由部门副总经理批准,7天以上事假必须报总经理批准。3.事假为无薪假。
(九)病假
1.病假超过1天的,需提供医院证明,否则视为事假。2.一个月最多享有三天病假,超过三天以上的按事假处理。3.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按员工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计算,若基数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十)年休假
1.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可享受当年带薪年休假。当年休假天数按照比例折算,折算不足一天的则不享受,年休假天数可累计。2.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3.工龄满1年不满10年当年累计病假2个月以上,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累计病假3个月以上,工龄20年以上累计病假4个月以上的不能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4.休假时间为当年公历1月1日到12月31日,可分开几次休假,最小休假单位为 天。5.年休假发放全额工资,不享受补贴。
6、其他未尽事项参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执行。
(十一)公假
1.公假有以下几种情况: *国家法定节假日; *参加政治选举;
*出庭作证,陪审等协助司法活动(不含因私原因被传讯,审查等); *幼儿园,学校开家长会(半天); *孕妇产前检查(半天),每月不超过2次; *领导同意参加追悼会,看望病人,公司活动;
*其他虽非法律要求,但因社会或公司需要,必须由员工本人参加的公益活动,*或经公司领导批准的其他情况。
2.公假发放全额工资,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享受补贴。
(十二)婚假
1.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婚假3天;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的婚假10天。再婚的婚假3天。2.结婚地在外地的,可根据距离远近酌情给予1-2天路程假。3.婚假含公休法定节假日,领取结婚证后一年内取假,颁证时间应在入职后。
4.婚假需提前两周申请,提交婚证备案。
5.婚假期间发放全额工资,不享受补贴。路程假为无薪假。
(十三)丧假
1.直系(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或公婆)亲属死亡时,给予3天的带薪丧假;
2.直系亲属在外地的,可根据距离远近酌情给予1-2天路程假。3.休丧假的员工需持有效证明(如死亡证、公安局开具的关系证明等)办理休假手续,否则按事假处理。
(十四)产假
1.女员工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者,增加产假15天;
2.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3.产假工资按基本工资标准发放,若公司发放标准低于社保批准的生育津贴额,差额将补给员工。
(十五)看护假
1.男员工配偶生育时,可享有10天看护假(限在女方产假期间)。2.看护假计发全额工资,不享受餐补。
(十六)工伤假
6.员工考勤与休假制度 篇六
1.1 本规定适用于油田所属各二级单位、子公司(以下统称各单位)、机关各部门以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各类用工。
1.2 派驻海外工作员工的考勤及请销假管理按照《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利油田分公司派驻海外工作员工薪酬福利管理实施细则》(胜油局发〔2011〕362号)执行。
1.3 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本规定,规范职工工作、休息、休假管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维护油田
正常生产、工作秩序。工作职责
2.1 劳动工资处(人力资源处)根据国家、山东省、集团公司有关职工休息休假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
定油田职工考勤及请销假规定。
2.2 党委组织部负责油田处级领导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工作。2.3 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负责休产假职工假期的复核工作。
2.4 卫生管理中心负责休产假、节育假、护理假、哺乳假职工假期的审核工作。
2.5 工会负责对各单位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工作进行监督。2.6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职工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工作。管理内容与程序 3.1 职工工作、休息时间
3.1.1 实行国家规定的标准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日、工作小时数分别为20.83天和166.6
4小时。
3.1.2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的人员范围以及工作、休息办法,按照《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陆上石油企业部分专业队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
复等两个文件的通知》(胜油局发〔1996〕55号)执行。
3.1.3 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对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公休日(星期
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对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公休日,则不补假。
3.2 职工考勤
3.2.1 工作满8小时为一个出勤日。迟到、早退累计满8小时为一个缺勤日。3.2.2 职工考勤以班组为单位(机关以处、科、室为单位),指定考勤员每天负责填写本单位职工的考勤登记表,月末经单位领导和考勤员确认签字后,在本单位公布。
3.2.3 职工的考勤情况(包括迟到、早退、公休、病假、工伤、事假、探亲、婚丧、生育、旷工、带薪休假等),须在考勤表上明确记载,并与职工请销假单等凭据相对应。考勤表填写
须规范、清晰,作为计发工资的凭证和计算出勤率的依据。
3.2.4 职工考勤表、请假单、销假单应妥善保管,装订成册,保存至少3年备查。
3.3 职工请假、销假
3.3.1 各单位要建立严格的请、销假制度。职工请假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填写请假单,连同有关证明按管理权限交单位负责人或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3.3.2 职工请假获准后须将其本人所负责的工作妥善交接后方可休假,休假期满后要及时到批假单位办理
销假手续,填写销假单,返回工作岗位。
3.3.3 职工休假期满,因特殊原因需续假,须提前办理续假手续,经单位负责人或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继
续休假。
3.3.4 职工请、销假手续原则上由本人办理。职工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前办理的,本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方式向单位负责人或主管部门说明原因,休假期满应及时办理补假手续。
3.3.5 下列情况视为旷工:
3.3.5.1 未履行请假手续擅离工作岗位的; 3.3.5.2 请假手续未获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3.3.5.3 未履行续假手续超期休假的; 3.3.5.4 请假事由与事实不符的。
3.3.6 请假审批权限。请假3天(含)以内由基层单位领导批准;3~5天(含)由三级单位主管部门批准,5天以上由二级单位主管部门批准。机关工作人员请假按照管理权限审批。
3.3.7 请病假要有相应病假证明。如因急病不能事前办理请假手续的,事后应及时补办。职工出差、在外地休假期间因患病或受意外伤害休病假的,应由当地乡(镇)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病假证明。无病假证明或未经批准而擅自休息,以及经查实病假证明与事实不符的,均按旷工处理。
3.3.8 请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的职工办理休假手续须持有油田规定的医疗机构及单位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
3.3.9 请探亲假和带薪年休假的职工要在本单位生产、工作允许的条件下,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并经三级
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休假。
3.4 职工休假
3.4.1 事假。职工因个人私事请假称为事假。职工请事假原则上1次不得超过30天,1年内累计不得超过
90天。
3.4.2 病假。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工治疗的,由油田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经单位领导同意后,按病假处理。根据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油田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3.4.2.1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在油田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含)以上的为6个月。3.4.2.2 实际工作年限10年(含)以上,在油田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含)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含)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含)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含)
以上的为24个月。
3.4.2.3 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12个月的按18个月
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
计病休时间计算。
3.4.2.4 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年龄和缴费年限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3.4.3 婚丧假
3.4.3.1 婚假。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3天外,增加婚假14天,增加的婚假视为出勤。其中一方达不到晚婚年龄的,双方均不享受增加的婚假。再婚婚假
为3天。
3.4.3.2 丧假。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给予3天的丧假。3.4.3.3 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或职工直系亲属死亡时需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行给予
路程假。
3.4.4 产假。女职工产假90天,其中产前可休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婴
儿增加产假15天。
已婚妇女年满23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护理假视为出勤。女职工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妊娠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假为20天,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
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油田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超过产假的时间按病假处理。
3.4.5 育儿假。按照油田女工休育儿假有关规定执行。3.4.6 节、绝育假。放置节育环者,休息3~5天,取环者休息1天;实行绝育手术,女性休息30天,男
性休息15天。休息时间视为出勤。
3.4.7 哺乳假。女职工有未满1周岁的婴儿,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2次哺乳时间,每次为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每班劳动时间内的2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不含路途时间。
3.4.8 带薪年休假。按照油田《关于贯彻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通知》执行。
3.4.9 探亲假。职工连续工作满一年与配偶不住在一地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母双方不住在一地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
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3.4.9.1 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1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
3.4.9.2 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职工自愿2年探亲1次的,可两年给假1次,假期一次使用,其中探望配偶的给假7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给假50天。如因工作需要或遇其他特殊情况,假期
也可以分2次使用。
3.4.9.3 职工探亲条件中所在地域判定以户口所在地为准。
3.4.9.4 符合探望配偶条件但因工作原因当年不能探望的职工,其配偶可到其工作地点探望,职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报销其1次往返路费。符合探望父母条件但在规定期限内因工作原因
不能探望或自愿放弃探望的职工,其父母可到其工作地点探望,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后可按规定报销其父
母一方的往返路费。
3.4.9.5 符合探望配偶(父母)条件的女职工到配偶(父母)工作(居住)地点生育,休完规定产假后申请并被批准休探亲假的,可按规定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3.4.9.6 已婚职工配偶死亡或离婚后未再婚且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在丧偶或离婚满1年后可按未婚职工享
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3.4.9.7 职工探亲期间因患病超期返回的,须有当地乡镇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后,其超过时间可按病假处理。职工在探亲往返途中因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按期返回的,经单位核实后其超过
时间按探亲路程假处理。
3.4.9.8 享受寒暑假的职工应在假期内探亲;如休假期较短,其所在单位可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天数。
3.4.10 工伤停工留薪期。按照《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执行。其他规定
4.1 本规定未明确的事项,国家、山东省、集团公司有规定的从其规定。4.2 本规定施行后,国家、山东省、集团公司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检查与监督
5.1 劳动工资处(人力资源处)每年组织1次劳动工资检查,对各单位职工考勤及请销假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检查结果作为油田劳动工资工作先进单位评比的依据。
7.考勤休息休假制度 篇七
一、带薪年休假制度实施现状
《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曾做过一项针对国内带薪年休假情况的调查, 一共有3913人参与调查, 50.4%的人表示从没有享受过带薪年休假, 所在单位实行带薪休假的受访者不足半数 (40.6%) 。从单位性质来看, 74.3%的人认为私营企业带薪年休假的实行情况最差, 个体工商户次之 (60.1%) 。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 虽然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但是我国相当一部分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并没有实行带薪休假制度。在一些已经实行带薪休假的单位, 由于工作繁忙等原因, 许多职工多年未享受到带薪休假的待遇, 而未享受到带薪年假待遇的职工, 也没有得到相应的补偿。同时, 也存在一些单位带薪休假因需要领导审批, 而单位工作繁忙, 带薪休假的天数便远远不足。有些单位则规定刚进入工作岗位一年或者两年不得享受带薪休假。
二、带薪休假制度实行的影响因素
1. 从劳动者的角度看
尽管在《劳动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 带薪休假被规定为劳动者的一项权利。但目前我国大多数劳动者的权利意识不强, 很多劳动者并没有意识到带薪休假是他们本应享受到的一项权利, 而是认为这是单位提供的一种福利。可见职工对带薪休假的性质认识不足。
即使劳动者认识到带薪休假是他们享有的一项权利, 但也面临着很多问题。
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这一现实是阻碍带薪休假制度实行的一个重要因素。金融危机后, 很多企业大幅度裁员, 导致世界整体上失业率高居不下, 根据联合国大会的官方数据, 此次金融危机导致全球范围内的失业人口再增加2000万。同时, 每年还有大量的大学毕业生寻求就业。除了少部分具有极为突出的个人能力和专业水平的员工外, 大部分普通员工在严峻的经济形势的背景下, 面临着随时被解雇的风险的情况下, 只会更加珍惜自己的工作, 加倍努力工作, 因为惧怕被解雇, 更加不会主动要求带薪休假。在这种情况下, 很多企业便不实行带薪休假制度, 甚至想出各种办法来规避法律, 国社科院著名研究员唐均认为, 当职工的“休假权”和“生存权”相冲突的时候, 职工身上的“弱者”标签被体现的淋漓尽致。
劳动者主动放弃也是阻碍带薪休假制度实行的另一重要因素。我国大部分用人单位实行的是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的薪酬制度。一般基本工资只有区区数百元, 绩效工资则占员工工资的大部分。在这种情况下, 职工为了获得更多的报酬, 便会主动放弃自己休假的权利。
2. 从用人单位的角度看
在当前严峻的就业形势下, 劳动者在劳资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 用人单位则占据上风。劳动者大多数情况下, 只能服从于用人单位的安排。由于我国还处于社会财富的积累期, 一些用人单位并没有树立起以人为本的观念, 只重视单位的利润增长, 忽视人的利益, 压榨劳动者的价值, 将让员工加班加点视为理所当然, 以牺牲职工的休息时间为代价, 换取单位的高绩效没有重视劳动者休息权的保障, 人性化管理缺失。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节省成本, 节约人力物力, 提高生产效率, 想尽各种办法规避法律的规定, 变相甚至直接不实行带薪休假制度。因为落实带薪休假制度意味着用工成本的增加。在面对职工合理合法的休假请求时, 总是以单位业务繁忙、人手不够等为借口予以拒绝。甚至有些用人单位威胁员工, “如果要带薪年休假, 就解雇你”。在这样的情况下, 带薪休假自然成为了一种奢望。
3. 从第三方机制的角度看
在目前的情况下, 在劳资关系中, 劳动者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的博弈中, 缺乏平等的话语权, 没有哪个员工愿意为了自己权利而失去“饭碗”。因此, 需要第三方的介入, 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但就目前的现实情况来看, 工会、劳动监察部门和法院等第三方并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首先, 第三方的介入面临一个重要问题, 法制的不健全。尽管《劳动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都对落实带薪年休假作出了规定, 但缺少严格的惩治、监管机制。一方面, 从惩治上看, 用人单位因未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只要承担两种责任, 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具体的责任有三种, 三倍支付报酬、加付赔偿金、限期改正。在刑法上, 也并没有专门保护带薪休假这项的罪名。另一方面, 从监管机制上看,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这一规定十分笼统, 并不具体, 而在实践中条例中的上述相关部门在主东监督检查、维护职工休假权利的责任并未得到有效承担。单位工会由于其资金是来源于企业, 在很大程度上也制约了其作用的发挥。劳动监察部门的不作为也是责任没有有效承担的一个重要原因。在实践中, 很多劳动监管部门并未主动深入用人单位检查, 而是等着劳动者来投诉, 而劳动者往往受制于各种因素不敢去投诉。事实上, 这种劳动监管部门的消极不作为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由于维权成本较高且时间较长, 劳动者也往往不会选择法院来维权, 因此, 法院作为劳动者的最后一道保障, 其所发挥的作用也极为有限。
三、完善带薪休假制度的具体对策
1. 提高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
尽管带薪休假这项权利已经在法律中得到明确规定, 但是, 依然有部分劳动者没有认识到这是他们的一项权利。对此, 政府应该通过多元化的途径对劳动者开展普法宣传。有关的司法部门应该多多深入基层, 定时、定期到劳动者身边, 对于带薪休假进行社会宣传和政府指导, 让社会广大劳动者进一步了解国家有关此项制度的相关法律和政策, 让社会更多人了解这些法律和政策, 让劳动者渐渐懂法、用法。我们应让劳动者转变过去的思想, 要深刻认识到薪休假是劳动者所享有的一项权利, 改变过去对于休假制度的错误认识;认识到休假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是为劳动者的权益考虑的, 休假制度是为了更好的工作和生活而设立的, 是有利于劳动者的发展的。另外, 劳动者自己也应主动学习带薪休假的有关法律。只有这样, 才能在维权的过程中做到有理有节。有些劳动者在对于法律的理解不深, 在维权的时候就陷入误区, 不仅维权没有成功, 反而浪费了人力、物力和精力, 这也是不可取的。因此, 劳动者不仅要增强自身的维权意识, 也要提高自己的维权能力。这样, 在出现问题之后, 才能更好的拿起法律这个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同时, 我们要加强社会舆论的监督, 监督用人单位的执行情况, 从而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 促进用人单位实施带薪休假
2013颁布的《国民休闲旅游纲要》中提出, “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引导职工灵活安排全年休假时间, 完善针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的休假保障措施。加强带薪年休假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加强职工休息权益方面的法律援助。”因此, 一方面, 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普法宣传, 组织用人单位学习有关带薪休假的法律文件, 提升他们的法律意识, 让他们认识到保障劳动者的休假, 是有利于用人单位的长期利益的。另一方面, 政府也要体谅企业在实行带薪休假制度上的难处, 多多给予政策上的引导, 对实行带薪休假制度的企事业单位予以支持, 如给予税收优惠等。全国总工会也可以从企业奖励基金中提取基金, 对这些企业予以奖励。这样, 让用人单位看到好处, 用人单位实行带薪休假的制度的意愿也会大大提高。
3. 健全法律, 完善第三方机制
目前, 我国法律中关于带薪休假制度的规定都比较笼统, 缺乏明确而细致的实施细则。在带薪休假的制度构建上, 笔者有以下建议:首先, 在带薪休假的时间上, 可以适当增加劳动者带薪休假的天数。当前我国越来越严重的“过劳死”现象应该引起我们的反思。因此, 在当前情势下, 让职工多一些休息休假时间, 对个人、用人企业, 以及对社会发展而言, 肯定是利大于弊。和大多数西方国家相比, 我国职工的带薪休假天数还是比较短, 应该适当增加带薪休假的天数。其次, 在带薪休假的休假时间的确定上, 应该加大劳动者的参与程度, 增加劳动者的话语权。如联邦德国的职工休假时间安排就是由职工和用人单位共同协商的。再次, 在职工带薪休假的补偿问题上, 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中只有经济补偿, 在《实施办法》中规定, 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休年假的最高要支付六倍的工资报酬。笔者觉得, 我们的补偿形式略显单一, 我们可以尝试借鉴英国的做法, 以休假方式为主, 以经济补偿为辅的补偿方式。这样, 有助于真正落实休假制度。否则, 即使是再高的补偿, 劳动者依旧没有得到休息, 也是于事无补。最后, 以法律解释的方式明确劳动主管部门的执法权限、程序手段, 并且明确针对各类违法行为的惩处手段。同时, 加大对用人单位故意违法侵害劳动者的带薪休假权利的行为进行处罚的力度, 以此预防和减少用人单位因为违法成本低, 甘愿违法侵犯劳动者带薪休假权利的情形。
在第三方机制中, 笔者认为, 我们应该加强工会的作用。在西方发达国家, 代表工人利益的劳动保障部门主要是公会, 工会通过集体协商的机制来维护工人的利益。建议借鉴西方国家的先进经验, 建立行业工会, 从而更加有效的发挥工会组织在维护劳动者权利方面的职能。由于行业工会的资金不是来源于企业, 而是来自于税收等方式, 有自己独立的运作资金, 同时, 行业工业受上级工会的领导, 与用人单位的领导无关, 因此, 可以较大程度上避免用人单位对工会的操纵, 从而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利益, 保障劳动者带薪休假的权利得到实现。
与此同时, 为了实现带薪休假制度, 强制保障也很重要。国家应该建立一个以劳动执法部门为主, 其他政府相关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密切配合的立法体制环境, 以保障劳动者这一权利的实现。在执法过程中, 执法部门也应该以积极主动的态度参与到制度的监督中, 比如要求用人单位上交有关的企业文件, 定期到用人单位调查实行情况等等, 将“等举报”的被动式履行转变为主动式履行, 劳动部门也要及时上报未旅行这一制度的用人单位, 依法处理。
四、结语
实施和推广带薪休假这项制度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合法休息的权利, 这是一项“以人为本“的制度。这项制度的实现需要劳动者、用人单位和第三方的共同努力。
摘要:从分析劳动者带薪休假的现状入手, 讨论了劳动者、用人单位和第三方等方面影响带薪休假制度实行的影响因素, 提出解决带薪休假制度实行难的措施。
关键词:带薪休假制度,实施现状,影响因素,对策
参考文献
[1]周敏慧.实行带薪休假制度的意义、现实性与保障体系[J].消费导刊, 2008 (01) .
8.考勤休息休假制度 篇八
关键词:新休假制度;旅行社;影响;对策
2007年12月,国务院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草案)》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草案)》,“五一”劳动节由原来的休息三天改为一天,在清明节、端午节和中秋节三个传统节日分别休假一天,国庆及春节的休息时间不变,仍为三天。这样,通过与周末时间的调整,将会出现五个连休三天的小长假和两个连休七天的黄金周。此外,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无论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还是民办企业等单位的职工,只要连续工作一年以上,都可享受带薪休假。休假制度的调整对旅游业产生了明显影响,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面对新的休假制度,各地旅行社积极响应并制定新的方案,及时调整旅游线路、整合旅游资源,使旅游产品更加符合广大消费者的心理需求,满足人们的旅游愿望。
一、新休假制度的特点
1.法定节假期的次数和天数更多,增加了传统节日,假期分布更均匀。新休假制度规定的节假日由原来的十天增加为十一天,同时增加了清明节、端午节和中秋节三个传统节日,而且春节放假由原来的初一调整为除夕。通过调整,节假日的安排更具人性化和人情味,充分体现了人文关怀和对我国传统节日的重视,更注重人们的团聚。此外,在节假日的分布上,分别在公历的1、4、5、10月和农历的正月、五月、八月,在时间分布上更加均衡,更利于人们的出行。
2.带薪休假的覆盖面更广更全。《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颁布实施使带薪休假具有了法律依据,而且明确了带薪休假制度的实施范围,实现了对所有用人单位的全覆盖,并对带薪休假制度的监督机制作出了明确规定,其社会意义更强。
3.休假格局更加完善和健全。此次节假日调整,形成了黄金周、小长假、双休日、带薪年休假多种假期并存的格局,对教师和学生来说还有暑期和寒假,使节假日种类更多,休假格局更加完善和健全,有利于人们的休息和娱乐。
二、新休假制度对旅行社带来的影响
1.游客群体由原来的大型团队逐渐向散客和小型家庭转变,而小型家庭和散客以休闲度假旅游为主,因此人们的出游方式由观光游开始向休闲度假游转变,团队式的观光旅游方式正逐渐减少,打破了传统的旅游方式,给旅行社带来了不小冲击。分散的旅游方式使旅行社无法准确把握旅客的出游时间,增加了旅行社旅游产品的设计和推出难度。
2.旅游线路由长线旅游逐步转变为中短长线复合旅游。新休假制度去掉了五一黄金周却增加了三个小长假,人们的长线出游相对减少,却更加青睐中短线旅游,出现了中短长线并存的旅游格局。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条件得到了改善,自驾短途游的游客越来越多,从而减少了对旅行社的依赖,旅行社的龙头作用不再明显。
3.传统节日的安排彰显了文化内涵。新休假制度增加了清明、端午和中秋三个小假日,节日气氛更加浓厚、文化内涵更加突出,原来以观光为主的旅游方式逐步向休闲型和文化型度假产品转型。旅行社必须会对上述小长假设计具有文化内涵的中短途旅游产品,增加了旅行社在产品设计、市场调研、游客接待和导游服务等方面的难度,极大地考验了旅行社的接待能力和承受能力,同时也增加旅行社的运营成本和产品开发风险。
4.旅行社的经营方式发生了转变。传统意义的旅游以旅行社接待游客并提供旅游线路、安排住宿为主。同时,节假日次数的增多使人们的旅游活动和行程安排更加分散,淡化了旅行社经营的淡旺季,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原来旅游高峰时期交通和住宿紧张的压力,更加便于旅行社安排游客的交通、住宿和行程。此外,针对新的节假日特点,旅行社开始设计适合小长假的旅游产品和线路,增加了旅行社的运营成本。
三、旅行社应对新休假制度的措施
旅游市场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旅行社要及时调整旅游策略,结合游客特点和不同季节,不断设计和推出适合散客旅游的专项产品,这样才能为旅行社的发展带来新的契机。
1.准确定位市场,设计特色旅游产品。新休假制度淡化了旅游淡旺季界限,旅行社应针对新的假日特点,准确把握市场,细化旅游群体,集中时间和精力设计出适合不同人群、不同季节的特色产品和旅游线路,不断优化传统线路、开发新型特色线路,以满足带薪休假群体、小型家庭群体和散客群体的新需求。
2.加大开发力度,使旅游产品更具综合性。随着人们的旅游经验日益丰富,人们的旅游消费方式更加合理,对旅游需求也越来越高,并逐渐向休闲游、观光游、度假游、自由行等特色游转变,使旅游产品的层次性和综合性更强。因此旅行社要加强对休闲游和度假游产品的开发,为游客提供咨询服务、单项服务,还可以通过网络预订的方式为广大游客服务。
3.打造个性化产品,提高服务质量。新休假制度实行后,旅行社要及时创新思维方式、转变经营模式,不断适应市场消费的变化,为游客提供个性化服务,以满足游客的不同需求。如针对新婚夫妻、青少年和高端市场分别开发“蜜月游”、暑假夏令营文化交流游和高尔夫专线游等。同时,还要针对不同年龄段的游客设计旅游产品,如年轻人适合短线游,以新、奇、特和快节奏旅游产品为主,而中老年人更适合长线游和高端游;还可以根据游客需要设计单项服务和订单式服务,使旅游产品更加细化和专业化。
总之,新休假制度给旅行社带来了很大影响,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集中旅游的交通、住宿和景区拥挤的压力。新休假制度给旅行社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同时也使旅行社面临更大挑战和考验。因此旅行社必须及时转变经营观念,明确市场分工,准确定位市场,针对不同的消费人群制定不同的旅游产品,使旅行社不断适应时代和社会的发展需要,从而促进旅行社的健康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1]刘丽君.浅析新休假制度对旅游业的影响及应对措施[J]商业经济2009(13)
[2]孙海琴.浅议新休假制度对旅行社带来的影响[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0(10).
9.考勤休假管理制度 篇九
第一条 目的
1、为规范公司考勤管理,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员工工作效率。
2、为薪酬核算、绩效奖励、行为考核等提供依据。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公司全体职工。
第二章 作息时间
第三条 工作时间
1、工作时间:上午09:00--下午18:00(午餐时间:12:00--13:00);客服部、推广部和仓储物流部等实行轮班制的部门和岗位上下班时间以部门安排为准(晚班人员晚餐时间:18:00-19:00)。
2、休息制度:职能部门及设计部、品牌策划部实行单双休制度;运营部、新媒体运营部、客服部、推广部、仓储物流部实行单休制度。
第三章 考勤管理
第四条 考勤规定
1、公司要求指纹考勤,每日打卡2次,上班、下班各打卡一次,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2、员工上下班忘记打卡,需在一周内填写《考勤异常单》由上级领导审批后交人力资源部登记。月补卡次数超过3次以上者,超过次数按10元/次扣款;无打卡记录亦无补卡手续的,单次按缺勤半天计算,全天无记录,则按缺勤一天处理。
3、凡因迟到、早退故意不打卡者,一经查实,按50元/次扣款。
4、工作时间外出办公,需填写《外出申请单》由上级领导批准后,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5、出差须提前填写《出差申请单》由上级领导审批后交人力资源部备案。若因紧急任务等特殊情况来不及提前办理手续的,需在出差返回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到人力资源部补办出差手续。
6、当月出勤满勤的员工,可享受100元全勤奖励。若有迟到、早退、缺勤、旷工、请假等行为,不享受当月全勤奖;当月实际出勤天数小于15天的,取消当月绩效考核。
7、员工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考勤相关手续的,人力资源部有权不予受理。
第五条 迟到和早退
1、打卡晚于规定上班时间记为迟到,打卡早于规定下班时间记为早退。
2、公司基于人性化管理,对迟到2次以内(含)且迟到时间不超过10分钟的,可不予处罚,但迟到不享受当月全勤奖励。超过以上规定的按以下标准处罚:迟到10分钟以内,扣款10元/次;10-30分钟(含)内,扣款20元/次;30-60分钟(含)内,扣款30元/次;迟到1小时及以上者
按旷工一天处理。
3、当月连续或累计迟到超过5次及以上或累计迟到时间大于1小时以上者,计旷工一天,并在公司内进行通报。年度累计迟到超过20次以上者,视为严重违纪,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条 旷工
如下情况视为旷工
1、工作时间无故缺岗或擅自脱离岗位超1小时以上者;
2、提供虚假休假证明者;
3、请假未获批准,或请假到期未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手续未获批准即不到岗者;
4、打架斗殴、违纪致伤或被依法追究责任造成无法上岗的;
5、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的;
6、因工作需要,上级领导安排加班拒不执行或公司组织统一活动无故缺席的;
7、公司规定的其他旷工行为。
8、旷工一天扣除日薪3倍,连续旷工达3天以上的,视为员工自动离职,自离者视为员工自动放弃所有未发薪资;年度累计旷工达5天以上(含)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公司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第七条 加班
公司不提倡加班,鼓励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完成本职工作。确实有加班需求,按以下规定执行:
1、加班认定:
1)因工作需要,由公司或上级领导指派加班的,记为加班,并须填写《加班申请单》; 2)因完成紧急或额外工作任务,而需要加班并获得加班批准的;
3)公司各运营项目组所属成员,为完成月度业绩目标而产生的延时工作,均不视为加班; 4)任何未经提前批准并提交加班单到人事部的加班,一律视为员工自愿行为。
2、加班审批流程
1)加班须提前填写《加班申请单》,注明加班原因、加班时间报上级领导批准后于加班前提交给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统一上报公司领导批准并登记;
2)申请加班的员工,必须打卡记录加班时间。如加班无打卡记录,不视为加班;
3)加班以整点计算,最低3小时起算(不含规定用餐时间),不足整点的加班,忽略不计;
3、加班待遇
1)职能部门加班,优先安排同等时间的调休或补休,确因工作原因不能安排调休或补休的,再按照公司规定支付加班待遇。仓储部、客服部加班直接按公司规定支付加班待遇。
2)加班可冲抵当月或后续3个月内事假、调休等,但不可冲抵迟到、早退、旷工等违规行为。3)加班时间在3个月内使用生效,本年度内加班时间须在本年度内调休完,逾期作废。
第八条 调休
1、公司实行调休制度,员工可因个人原因或工作安排申请调休,填写《调休单》由部门领导签字后交人力资源部登记;
2、若申请跨月调休,只可在相邻两个月内进行,超过不予准许,调休最小单位为半天。
第四章 假期管理
第九条 假期类别
法定假、事假、病假、婚假、产假、陪产假、哺乳假、丧假
第十条 假期规定
1、法定假
法定节假日包括:元旦(1天)、清明(1天)、端午节(1天)、五一劳动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和春节(3天),具体休假时间,以国家法定和公司通知时间为准。
2、事假
1)请事假须提前申请,填写《请假单》经上级领导审批后交人力资源部备案,事假无薪; 2)试用期员工请假不得超过3天,否则将影响转正考核结果。特殊情况,确需请长假须经总经理批准,试用期请假超过5天以上者,试用期相应顺延。
3)请假/调休不得连续超过5天,月度事假累计不得超过3天,年度事假累计不得超过30天,请假超过规定时间公司有权不予批准,并将影响本年度各类奖金、考核等评定(确有特殊情况,经总经理特批后执行)。
3、病假
1)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导致需停工治疗的,凭市(区)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医生建休单及医院收费证明经审核批准后可根据员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病假: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本单位5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2)病假待遇: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为本人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物价生活补贴;下同)的百分之五十;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连续工龄满三十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3)员工病假期包含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连续计算,医疗期满后应及时返岗。若病假结束仍需继续休养治疗者,超过时间按事假计算,请事假超过15天以上者仍不能返岗工作的,公司将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4、婚假
1)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并在公司任职期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员工,经批准可享受3天有薪婚假(带薪不包含绩效奖金和福利、补贴工资)。
2)申请婚假的员工应在结婚登记日起6个月内使用,逾期视为放弃。休婚假须提前申请并提交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及《请假单》经所在部门领导及人力资源部领导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3)婚假须一次性连续使用,再婚人员在本单位就职期间领取结婚证,可同等享受法定婚假。
5、产假
1)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女职工,生育可享受128天产假(含30天奖励假),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有证明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3)女职工怀孕期间,每月享受1天带薪产检休假,超过按事假计算。4)符合法定生育的女职工,享受法定待遇;非法生育不享受产假相关待遇。
5)休产假员工应在产假结束后按时返岗,返岗后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调动工作岗位。6)女职工怀孕期间,经医生诊断需休假保胎者,提供相关诊断证明后可按病假处理,病假期满,超过时间按事假计算。保胎假期超过公司规定的,办理停薪留职,停薪留职期间不享受一切公司福利待遇。
7)产假待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社保生育保险基金根据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即女职工产假结束后提交相关资料到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统一申请办理。待生育津贴结算发放后,公司扣除员工产假期间代缴的社保个人部分后将剩余津贴一次性支付给员工(若员工产假期间已支付个人社保部分,则将津贴全额支付给员工),产假期间公司无需另外支付工资。
6、陪产假
男性职工在配偶产假期间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可享受15天的带薪(不含绩效奖金、福利、补贴)陪产假,陪产假在配偶生产时适用,逾期不休视为自动放弃。陪产假须一次性休完遇休息日,节假日不顺延,休陪产假需提供孩子出生证明。
7、哺乳假
女性员工结束产假恢复上班后,至婴儿满一周岁前,每天可享受1小时哺乳假,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为便于管理,统一安排晚到上班或提前下班。
8、丧假
1)员工的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按法定给予1-3天丧假; 2)丧假应在亲属去世后7天内使用,逾期无效。3)丧假带薪(不包含绩效奖金、福利、补贴)。
第十一条 请假规定
1、员工请假须事先填写《请假单》,按流程报相关领导批准后,提交给人力资源部登记留档。
2、请假流程:
1)员工请假1-3天以内,由直接领导审批,交人力资源部登记留档;请假3天以上,除直接领导批准外,还需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生效。
2)管理人员请假由总经理批准,批准后交人力资源部登记留档。
3)原则上节假日前后任何人请假、调休不得超过2天,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超过2天以上者,需提前一周向部门负责人申请,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休假,未经批准擅自休假者按旷工处理。
4)员工因特殊原因(如临时生病或遇突发事件、紧急事故等)无法提前请假的,在当日上班后1小时内向部门领导和人力资源部说明情况,并于事后返岗的第一个工作日内补办请假手续。
3、续假:假期结束需续假者,须在假期结束前提前向部门领导和人力资源部申请续假,获批后于返岗的第一个工作日内补办续假手续。
4、销假:请假员工提前返岗的,应到人力资源部登记销假。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十三条 各部门领导负对本部门员工考勤有监督职责及审批权限,对本部门员工考勤的真实性负责;
10.考勤、请假、休假管理制度 篇十
为维持良好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凯虹移动通信研制基地所有员工。考勤管理
2-1 作息时间
公司实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月平均工作日为21.5天,每个工作日按8小时计。(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8:00
中层以上管理干部、研发重点项目组实行六天工作制,每周六休息一天,星期天正常上班。
中央制造部跟班员工的作息时间由中央制造部视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2-2员工考勤守则
1.公司员工应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早退。作息时间由总经理办公会根据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不管部负责通知并监督执行。
2.公司员工出勤必须打卡登记。除总监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外,所有员工上下班均需在指定地点亲自打卡,任何人不得代理他人或由他人代理打卡,违犯此条规定者,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记警告处分一次,并各罚款100元。
3.所有员工须先到公司打卡报到后,方能外出办理各项业务。特殊情况需经部门主管书面说明,报不管部备案,否则按迟到或旷工处理。
4.员工因不可避免的意外事故迟到15分钟以上,经主管或人事人员查明属实者,可在半日内准予补办请假,按事假处理。
5.员工有特殊事由无法正常上下班时,需按请假程序办理。出现不正常打卡情况,应及时向部门主管报告,并在部门考勤记录中登记。
6.员工外出办理业务前须向部门主管申明外出原因及返回公司时间,否则按外出办私事处理。
7.员工上班时间外出办私事者,一经发现,即按旷工论处。
8.员工参加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公出或开会,需先经部门同意后报不管部,在不影响工作原则下给假。
11.考勤休息休假制度 篇十一
关键词:休假制度,旅游业,影响
一、新休假制度形成的社会背景及内容
(一)新休假制度形成的社会背景
1999年首次出台《全国节庆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方案,中国根据当时情况对节假日进行了调整,将全体公民放假的国家法定节假日总天数增加3天,共10天。其中,新年放假1天,春节放假3天,劳动节放假3天,国庆节放假3天。此方案实施,迅速释放和“引爆”了国民积蓄已久的旅游需求,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和适应了国内旅游消费需求与旅游发展趋势。但随着时间推移和中国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法定节假日安排出现诸多弊端:
1. 法定节假日安排过于集中。
在10天的法定节假日中,有9天集中安排在春节、“五一”、“十一”三个假期。由于黄金周的假日时间过于集中,使得交通运输压力加大,景区超负荷接待,旅游资源遭到破坏,游客体验质量下降,不利于旅游业可持续的发展。此外,居民个人的出行包括休假、旅游、探亲等活动,本来应该通过各种不同长度的假期来安排,但由于中国带薪休假制度没有全面落实,大多数群众只能集中选择在法定节假日进行,使得旅游供需矛盾凸显出来。
2. 缺乏传统文化特色。
中国拥有几千年文明的历史文化,长期的历史积淀形成了一批世代相传、富有中华民族文化特色的传统节日,但法定节假日中只有春节一个传统节日,清明、端午、中秋、除夕、元宵等传统节日没有列入其中。
(二)新休假制度的内容
国家法定节假日调整研究小组从2007年11月9日起,公开在网上征集对国家法定节假日调整方案的意见。2007年12月14日,在经过一年多的研究论证之后,国务院出台了新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并发布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形成了新的国家法定节假日调整方案和休假方案。根据这一方案,三个黄金周保留两个,只剩下春节和“十一”,取消“五一”,同时将除夕、清明节、端午节和中秋节四个民族传统节日纳入国家法定节假日。这样,每年将出现2个集中休假高峰——春节(7天)、国庆(7天)以及5个集中休假小高峰———元旦(3天)、清明(3天)、五一(3天)、端午(3天)、中秋(3天),出现了法定节假日与周末连休3天的小长假、黄金周和个人带薪休假并存的新局面。
(三)新休假制度的特征
1. 时间上分布更均匀。
调整前的节假日,由于集中出游,受各方面条件的限制,许多市民群众不仅不能得到很好的休息,反而增添了不少疲惫,从长远看,不利于社会和经济的正常平稳运行。新休假制度的实施,使集中的出游人群得到分流,有效淡化了旅游旺季和淡季之间的界限,对部分景区、时段供需矛盾起到了很好的缓解作用。具体表现在:(1)法定假日中端午、清明、中秋三个传统节日的增加及其与周末一起可能形成的连休,增加了国内旅游者选择出游时间的自由度,使旅游者可能避开旅游高峰,在更为广泛的时段中理性选择出游时间,从而有效分流以往高度集中于旅游黄金周的旅游客流;(2)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使得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职工在小长假、黄金周之外的其他时段外出旅游成为可能,从而进一步削减与平抑旅游高峰,增强旅游流时间分布的均衡性与平稳度。
2. 注重民族传统节日,顺应人们的情感需求。
将传统节日纳入国家法定节假日,有利于凸显这些传统节日的精神内涵,有利于中华文化的传承,增强中华儿女的民族认同,顺应人们的情感需求。同时,将传统节日定为法定节假日,将推动中华民族文化繁荣,使得中国文化与世界有更多交流的机会。
二、新休假制度对国内旅游业的影响分析
1.对旅游产品的影响。调整后的法定节假日,对旅游产品开发设计产生较大的影响。中国很多地区保留着庆祝传统文化节日的习俗,为此推出了有特色的系列民俗活动,如放风筝、荡秋千、清明扫墓踏青、端午赛龙舟等。随着高速公路网的建设、健全以及家用汽车数量的快速增长,大大提升人们短途、短期旅行的便利程度,使得传统节假日出游、周末游等更为便捷、频繁。对旅行社而言,可以调整旅游长短线产品结构,开辟新的短途旅游线路,郊区游、乡村游、周边游等将大规模兴起。
2.对旅游消费需求的影响。法定节假日调整后,对旅游者的消费需求产生极大的影响。小长假的增加势必使长线游、短线游的比例发生新的变化,人们将更加倾向于选择短线游就近出游。在新的节假日方案中,中秋节、清明节这些传统节日使人们旅行出游时将更倾向于选择与这些传统节日相关联的线路。由于“五一”黄金周的取消,长线旅游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
3.对游客出游模式的影响。新休假制度实施,增加了清明、端午、中秋3天假期,还增加了带薪休假,符合广大群众过节需求的同时,也增加了假日的次数,使节假日分布趋向合理。旅游者在出游时段的选择上更加理性分散,客流的空间、时间分布也趋于均衡。这种变化有利于人们的假日消费由集中消费转为分散式消费,可以个性自主地安排自己的假日。
4.对旅游经营管理的影响。以往的经营管理较多地围绕着黄金周,研究如何应对大规模旅游人流的集中消费。旅游景区淡季时由固定员工进行管理维护,黄金周期间雇佣临时工。实施新的休假制度后,这就要求景区一年要经常搞活动、创造新的卖点,相应地经营成本要提高。对旅游政府管理部门而言,以往也会针对黄金周推出一些特定的管理措施,如建立全国黄金周旅游预报统计系统,对一些城市和景点进行监测。随着五一黄金周的取消,对以往黄金周模式下的旅游景点的宣传方式、给旅行社的折扣、黄金周门票涨价、淡季降价等运营模式,将带来一次大的变革。
5.对旅游服务质量的影响。实施带薪休假以后,游客在一年中精心选择一周出游,其体验指数和享受指数要求更高,对旅游目的地的设施、从业人员服务更为挑剔,这就要求景区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保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准上。
三、旅游企业应对新休假制度实施的策略
1.加强中短线旅游产品的开发。调整后的节假日,黄金周减成2个,小长假增至5个,一增一减将促使人们为自己安排更多的中短途旅游。长线旅游与短线旅游的比例发生重要变化。旅游者将更加倾向于近距离的休闲旅游,以健康、娱乐为主要动机的旅游产品将受到更为广泛的欢迎。
2.积极发展传统和民俗文化旅游。新的节假日中,清明、端午、中秋、除夕、春节等传统节日是中国民族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深厚的民俗文化内涵和精神价值。
3.加强个性化的旅游线路开发。成熟的旅游者不再满足于标准化的、无个性的、大众化的旅游产品。新的节假日使人们在出行时间、行为、方式、追求上更为多样化、个性化,这就要求旅游企业进行个性化开发,不仅能适应现实消费者的需求,还能激发潜在旅游者的需求。同时,旅游企业可以通过市场细分和选择目标市场来寻找自身的服务对象和生存空间。塑造旅游产品个性是大势所趋,是顺应新休假制度实施后旅游需求变化的重要方面。
4.积极应对“散客时代”的到来。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不满足于随团旅行对个性的约束和压抑,近而选择了自驾游、自助游、半自助游等自由出行方式,旅游市场呈现出“散客化”的趋势。新的休假制度的执行,3天小长假、带薪休假导致散客数量大大增加。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使得散客旅行更为频繁。自驾、自助游,将加快散客时代的到来,旅游企业应做好相应的应对措施。
四、小结
新的国家法定节假日调整方案和休假方案是第二次修订,与首次修订方案相比,此次节假日调整方案增加了传统节日,体现了“丰富内涵、优化结构、完善制度、提高质量、有利发展、促进和谐”的总体思路和“与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有利于弘扬和传承民族传统文化、尽量减少对经济社会运行影响和冲击、体现社会公平和充分考虑国民旅游需求”等原则。
参考文献
[1]李幼常.黄金周假日旅游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综述[J].旅游学刊,2006,(11).12-18.
[2]金榜.科学休假——假日经济的理性思考[J].科学决策月刊,2006,(4).
[3]赵英鸽.关于旅游黄金周制度的经济学思考[J].社科纵横,2007,(7).
[4]王冬梅.“假日经济”与中国旅游业产业化[J].宝鸡文理学院学报,2001,(7):71-74.
[5]魏小安.中国休闲经济[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55-68.
12.医疗单位考勤休假制度 篇十二
为了确保医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对
本院的考勤与各种休假等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考勤
1、员工必须自己签到上班,不得代理签到。因工作需要,无法
签到,必须由主管领导签到。因本院情况,暂时由科室打考勤表签到。
2、全体员工统一按照科室排班表上班,如有调整,必须通知科
室负责人。
3、员工不得迟到、早退、脱岗、串岗,如有发生,除绩效考核
规定处理外,并按以下规定再处理。
(1)迟到或早退、脱岗、串岗超过 5 分钟(包括 5 分钟)者,发现一次给予口头警告;发现二次,给予书面警告处分;1-5分钟扣5元;6-30分钟扣10元;迟到或早退、脱岗、串岗超过 30 分钟(包括 30 分钟)超过半小时的按旷工半天处理;当月迟到或早退、脱岗、串岗超过两次或两次以上者加倍处罚;迟到或早退、脱岗、串岗连续发生3次以上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4、员工如因急事不能按时上班,需在第一时间报请科室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以上领导,经批准后方可以病、事假处理,否则以旷工论处。
(1)每月旷工半天,扣除当月 10%的基本工资。
(2)每月旷工壹-两天,扣除当月 20%-30%的基本工资。
(3)每月旷工达三天以上(包括三天),按自动离职处理。
二、病假、事假、休假 :
1、病假:需提交病情证明书,(必须由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或医保医院提供)。对于普通疾病(如感冒发烧、肠胃炎)须于上班后 15 分钟内与办公室联系申请病假,并在病假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补交请假条及有关证明。病假四天以内者,先按医院规定抵销每人每月 4 天的休息日。第五天起,扣发相应的工资的40%(按天计算)。工伤视具体情况(有无责任或自负责任程度),由院领导研究决定。
2、事假:职工请事假需填写请假条,注明事假天数,自某月某日至某月某日止,事假三天以内,由科主任批准并报院办备案;三天以上需经院领导审批。未经批准而离岗休息者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二天以上,按自动离职处理。事假不享受任何工资待遇。也可先抵销每人每月四天的休息日,第五天起按天扣发相应的工资。
3、休假:行政班实行每周休息一天休假制,每月结清,不累积。具体休息时间由科室统一安排。
1)公休假:①在本院连续工作年限满10年~19年,连休20天,零休15天;②在本院连续工作年限满20年~29年,连休25天,零休18天;③在本院连续工作年限满30年及以上,连休30天,零休22天; 以上休假天数根据职称和工龄可就高享受休假。连休零休需根据医院的工作情况具体安排,如医院因业务原因无法安排连休,可考虑适当予以补休。
2)、各科室应从年初就开始陆续安排休假,以免过于集中影响
2工作,当年不休者作废。
三、法定假:春节3天,元旦1天,清明节1天,“五•一”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1天。
四、婚、丧假及计划生育方面的假期:
4.1 婚假:响应党的晚婚(男大于25周岁、女大于23周岁,男女都属初婚系晚婚。如系再婚复婚的则不在此列)号召结婚的职工,婚假15天;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22岁,女20岁)、未到晚婚年龄,婚假3天,婚嫁期间只享受基本工资,超出部分可以用4天休假来抵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不予批婚假。
4.2 丧假:仅限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可休丧假三天,超过三天按事假处理;旁系亲属可休息一天,直旁系系亲属在外地死亡需要去外地奔丧的,可根据路程远近考虑往返时间适当给予路程假,路程假不在丧假内,只享受基本工资,路费自理。休假前应当向相关部门提交休假申请,经过批准后方可休假。
4.3、产假:医院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聘用怀孕女职工。确因工作需要聘用的女职工,可享受一个月产假,期间只发基本工资的 70%;难产剖腹产增加15天产假;多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满后不能上班者,按自动离职处理。女方生产时,男方可享受护理假7天
4.5、有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女职工,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给予包括往返路程时间在内的共计90分钟的哺乳时间。
4.6、因未采取节育措施做人流、引产等休息期间按病假计算。
3如因采取节育措施失败而施行人流者,凭县级以上人流或引产证明由科室批准休息,以上两种情况均须报人事处。
五、考试假期
对利用业余时间读书进修的职工,只要所学专业与现在所从事的工作对口,并附有学校会考日证明书,经过科室负责人同意或者院领导同意后,可以给予期终考(考试日)全薪待遇。赴考的一切费用自理。
六、请假手续和程序
以上各种假期,都必须到人事科办理有关请假手续。以上假期均只发基本工资。
科内可批事假3天,3天以上1个月以内由人事处审批,超过1个月由主管院长审批(必须由科室负责人先签署意见)。
请假时先到人事科领取或下载《休假申请单》填写休假事由、休假天数、通讯地址等,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再到人事科批假。
返院后科室负责人在《休假申请单》上填写上班日期,到人事科销假。对不按时来销假的同志,人事科可作继续休假或旷工处理,并扣发奖金、工资等;
对无故超假的按旷工处理;假期满后在外地生病者应有当地县级以上医院的急诊证明和病志;未在人事处办理请假手续外出的同志,医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关于病假超过时间扣工资问题:
1、全年无请假,无迟到早退和无旷工者,年底给予适当奖励。
2、按国发(81)52号文件精神,工作人员工作不满10年的病假从
4第3个月起扣发工资的10%,从第7个月起扣发工资的30%;工作人员满10年的半年以内的不扣工资,超过半年的从第7个月扣发工资的20%。
2、凡休病假超过两个月的,须有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复工诊断书证明病已痊愈,否则上班不予承认,仍按病假处理并发放病假工资。
本制度由医院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考勤休息休假制度】推荐阅读:
考勤、请假与休假制度10-13
请休假与考勤暂行规定06-18
办公室考勤与请休假草案08-22
门诊疾病休息、诊断证明盖章制度12-20
餐厅考勤制度10-28
煤矿考勤制度11-22
工作管理考勤制度06-12
教师活动考勤制度07-02
考勤工作制度07-21
员工考勤请假制度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