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案宣判分析报告(共2篇)(共2篇)
1.许霆案宣判分析报告 篇一
许霆案一审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96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霆,男,1983年2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西省襄汾县,文化程度高中,住山西省襄汾县(以上情况均自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7年5月22日被羁押,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现现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辩护人杨振平、吴义春,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公二诉(2007)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于2007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霆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4月21日22时,被告人许霆伙同郭安山(另案处理)窜至本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的广州市商业银行ATM提款机,利用银行系统升级出错之机,多次从该提款机取款,至4月22日23时30分被告人许霆共提取现金人民币175000元,之后携款潜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提交相关证据。
被告人许霆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
辩护人杨振平、吴义春辩护认为被告人许霆的行为应当构成侵占罪而非盗窃罪。
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许霆伙同同案人郭安山(已判刑)到本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的广州市商业银行离行式单台柜员机提款,当被告人许霆用自己的广州市商业银行银行卡(该卡内余额170多元)提取工资时,发现银行系统出现错误,即利用银行系统升级出错之机,分171次恶意从该柜员机取款共175000元,得手后携款潜逃,赃款被花用光。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并经控辩双方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单位广州市商业银行报案材料、证人黄敏穗的报案笔录、银行交易流水帐、许霆在广州市商业银行的开户资料等证实:位于平云路广州市无线集团工业区门口的广州市商业银行离行式单台柜员机在案发当时系统升级出错,户名为许霆的银行卡(卡号为6224673***33)在短时间内恶意频繁取款171次,共计人民币175000元。
3、同案人郭安山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06年4月21日晚上陪同许霆到平云路商业银行柜员机取款,许霆发现银行系统粗错,就用自己的银行卡在柜员机上取款17万多元,其也用银行卡取款18000元,得手后,两人逃匿。
4、被告人许霆和同案人郭安山于2006年4月21日在平云路商业银行柜员机取款时的银行录像,摄像截图证实两人当时取款的情形。
5、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许霆归案的情况。
6、被告人许霆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对于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的辩护意见,经查,现有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被告人的银行卡内只有170多元,但当其发现银行系统出错时即产生恶意占有银行存款的故意,共分171次恶意提款17万多元而非法占有,得手后潜逃并将赃款挥霍花光,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本案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相符,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追缴被告人许霆的违法所得175000元发还广州市商业银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2.许霆案宣判分析报告 篇二
2006年4月21日 (周五) 晚, 在广东打工的青年许霆到该市某处商业银行ATM (自动取款机) 取款时无意发现ATM出现异常, 于是许霆在当晚10时至次日凌晨 (约3小时) 持续三次以该银行卡取款170次, 取款174000元;同时, 许霆还将ATM机出现异常的情况告诉了同事郭安山, 郭以同样的手段取款19000元。4月24日 (周一) 下午, 许霆辞职携款离开广州。广州商业银行发现许霆账户交易异常后, 经多方联系许霆及其亲属退款未果, 于同月日向公安机关报案, 一年多后, 2007年5月22日, 许霆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 其索取钱财已挥霍花光。
2007年10月15日,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并提起公诉, 11月20日,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被告人许霆提起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9日裁定撤销原判, 发回从审。3月31日,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从审判决, 判处许霆有期徒刑5年, 并处罚金2万元, 追缴被告人许霆的犯罪所得173826元, 发还受害单位。该判决报于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生效。
二、许霆的行为怎样定性
许霆案一审判决后, 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学者、媒体、甚至大众都将向讨论。对许霆行为性质的认识大家看法各有不同, 许霆要不要定罪?定何罪?定罪后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我觉得其实许霆案的定性并不复杂, 之所以引起了如此强烈的反应, 主要是因为一审无期徒刑判决, 引起了大众心理强烈的反差。一个并不算太严重的犯罪, 而且是银行过错在先, 怎么会有如此严厉的刑罚加以处置呢?所以我想先从定性再到量刑再一次论述一下许霆案, 然后说明怎样才能达到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统一。
首先, 许霆的行为能不能定罪?一个行为是否定罪, 我们是要看它的实质要件的, 即这个行为是否有社会危害性与应受惩罚性。换句话说就是这个行为是否是刑法的调整范围。在本案中, 许霆首次取款的1000元, 不具备犯罪的故意, 可归入民法中的不当得利。但是其后的170次共计174000元的取款行为, 已经是一种恶意的侵害, 已经不是民法所能调整的范围, 它已经危害到了国家的金融秩序, 或者说银行的金融系统。其主观恶性及违法程度已经远远超过了民事违法的范围, 是具有刑罚惩罚性质的行为。所以, 我们不能将与事实无关的边缘事实当作核心事实、来看待。而是要这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 而那些行为是否有办法彻底杜绝更不是应否定罪的标准。如果乘他人没关门而溜进他人室内进行盗窃, 也不能定罪吗?显然是不能的。
第二、既然许霆的行为归入刑法的调整范围, 那么应该定何罪呢?犯罪的定性应该看是否符合构成要件的四个方面, 去除那些边缘的行为, 找出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 因为构成要件是关于犯罪的类型化。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秘密窃取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 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1]
1、许霆的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本案中, 许
霆明知ATM机出现异常的情况下, 在晚上十时至凌晨三个小时连续三次取款170多次, 金额共计17万多元, 然后携款潜逃, 在被抓获时已挥霍一空。上述事实充分说明了其非法占有的目的。
2、许霆的行为是否为秘密窃取?
在本案中, 许霆在深更半夜在ATM机钱一个个偷偷地取钱已经很明显说明了其行为的秘密性。
3、许霆盗窃的财物是否为银行事实上所占有?
因为根据《刑法》的规定盗窃的对象只能是他人事实上占有的财物。而在本案中, 许霆虽然在法律上所有银行卡上的资金, 同时银行卡上的资金也在法律上占有该财物。但是, 从许霆存钱的那一刻起, 上面的资金就不在属于许霆使用, 支配的了, 该资金完全的属于银行使用, 支配。所以许霆不可能事实上占有该笔资金。
所以综上所述, 许霆的行为不仅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银行资金的目的, 同时在客观方面实施了秘密窃取的他人占有的财物 (即银行的资金) 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法院定性为盗窃罪是正确的。
三、ATM机是否为金融机构
1、我国《刑法》的司法解释有对“盗窃金融机构”的专门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1月4日《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就指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金融机构”, 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 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 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 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为。这一解释不仅明确, 而且没有遭到任何疑问。否认ATM机为金融机构无非是想给许霆减轻处罚一个相对合理的理由, 但是立法上有明确的规定, 如果硬要否认ATM为金融机构显然是非常不明智的。
2、大家都众所周知, 中国的商业银行之所以能跻身世界
五百强, 超越美国花旗银行、汇丰银行等国际大型金融机构, 具有如此强大的竞争力, 并不是因为中国商业银行的国际期货或者其他贸易做得有多好。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就是中国的ATM机遍布中国的各大中小城镇加之中国的人口优势, 中国的商业银行才会有如此雄厚的资金跻身国际大型金融机构的行列。所以如果ATM机不是金融机构的话, 那ATM机里面的资金肯定也不是金融机构的营运资金, 那么中国的商业银行又是凭什么具有如此强大的竞争力的呢?显然是说不通的。所以, ATM机肯定是金融机构, 里面存入的资金是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
综上所述, 许霆盗窃金融机构是无疑的, 广东省中级人民法院一二审的定性都是准确的。
结语
许霆案是一个普通的案件, 却引起社会公众如此广泛的关注。这说明了我国法治的进步, 法官受到媒体, 公众的监督。这都对我国法律的公正提供了保障, 许霆就是一个生动案例, 正是因为社会公众的关注, 许霆才能避免死刑, 得到一个相对公正的判决。
摘要:许霆案本来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 但是却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学者之间也存在分歧。本文试着从案例出发, 先从构成要件的角度论述许霆案的定性问题。
关键词:非法占有,秘密窃取,金融机构
参考文献
[1]、侯国云:“许霆盗窃罪的再商榷”, 《中国律师》, 2008年第6期。
[2]、张明楷:“许霆案的刑法学分析”, 《中外法学》, 2009年第1期。
[3]、高铭暄、马克昌, 《刑法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第3版, 2008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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