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024-06-08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精选8篇)

1.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篇一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全体合伙人签字:申请日期: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及相关说明

一.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营业执照副本;

5.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6.经营场所证明;

7.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二.说明:

1.申请人是指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申请人也是领取执照人。

2.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

3.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

4.经营场所证明:某一合伙人自有经营场所作为出资的,应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5.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经营场所”栏时,应填写所在市、县、乡(镇)及村、街道门牌号码。

2.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篇二

我公司向工商局提交的所有文件、证件均真实、有效。如有不实愿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董事长签字: 年 月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日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须知

一、变更公司名称应提交的文件:

1.变更登记申请书;2.名称登记表;3.关于变更名称的董事会决议;4.合同、章程相应条款修改书。

二、变更公司地址应提交的文件:

1.变更登记申请书;2.关于变更地址的董事会决议(开发区、保税区与市内之间迁址变更一律到市局办理);3.住所使用证明。4.迁入本市企业还需提交原登记机关准迁函,迁出本市还需提交执照、印章,而不提交住所证明。

三、变更公司类别应提交的文件:

1.变更登记申请书;2.关于变更公司类别的董事会决议;3.审批机关批文;4.合同、章程相应条款修改书。

四、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应提交的文件:

1.变更登记申请书;2.关于变更经营范围的董事会决议;3.审批机关批文;4.合同、章程相应条款修改书。

五、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投资总额应提交的文件:

1.变更登记申请书;2.关于变更公司资本的董事会决议;3.审批机关批文;4.合同、章程相应条款修改书;5.减少注册资本还应提交大连日报的三次公告刊登样板及审计报告。

六、变更公司股权应提交的文件:

1.变更登记申请书;2.审批机关批文;3.原董事会关于变更股权的董事会决议;4.凤权变更双方协议书;5.合同、章程相应条款修改书;6.受让方营业执照(中文执照加盖发照机关印章)及资信证明。

七、变更公司董事会成员应提交的文件:

1.变更登记申请书;2.关于变更董事长的董事会决议及任免书,董事变更只提交任免文件;3.董事会成员名单(新董事会成员签字);4.上述人员的身份证明(国内人员填写身份证明表、外籍人员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

八、变更公司经营期限应提交文件:

1.变更登记申请书;2.审批机关批文;3.关于变更经营期限的董事会决议;4.合同、章程相应条款修改书。

九、异地设立分支机构:

1.变更登记申请书;2.关于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董事会决议;3.营业执照正、副本。备注:

1.企业提交的文件均需打印。董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亲笔签字。

2.全民所有制企业以本企业资产投资的需提交国有资产管理局的评估文件、批准文件。

3.凡变更执照内容应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4.住所使用证明:企业住所属租凭的需提交租凭协议及审批表、出租方的产权证,属本企业自购房提产权证。5.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6.变更登记收费标准:变更登记费110元人民币,增加注册酱的增资部分同开业登记收费标准,工本费10元。

3.个人独资企业设立 篇三

来源:重庆商裕工商时间:2008-11-21 12:43:15浏览(1672)大中小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身份证明;

3、企业住所证明;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4.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篇四

2011年05月03日 11:46

具体操作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不少企业通过在外地设立销售网点、办事机构或货物中转仓等形式来促销产品,降低经营成本,提高市场占有率,增强自身竞争能力。这些外出经营网点或机构,有的与其总机构在财务上实行统一核算,有的则实行独立核算。那么,在处理涉税事宜中,这些经营网点或机构的纳税事务是统一由其总机构办理还是在其经营地自行处理?总机构又应如何协调?这是目前不少企业碰到的一个较普遍问题。为便于征收管理,国家对这类经营方式涉及的一些税收政策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现根据有关税收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对此进行说明。

目前,国家对设立总、分支机构涉及的现行税收法规,主要有:

就增值税而言,具体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七款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使用规定》第六条第五款规定,此类视同销售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简言之,总机构如将货物移送异地〔不在同一县(市)〕分支机构,应在移送的当天开具发票,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而对于总、分支机构如何确定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地点,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137号(见原《南方税务导报》 1998年第10期第33页)予以明确,受货机构有发生下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就企业所得税而言,凡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组织都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这里所说的“独立经济核算” 须有三个条件,即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独立建立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至于纳税地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法所称的所在地是指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企业登记注册地与实际经营管理地不一致的,以实际经营管理地为申报纳税所在地。因此,设置总、分支机构的企业,如总分支机构均为独立核算单位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才能在总机构所在地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否则,分别以总、分支机构为单位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下面结合实际,对总、分支机构涉及的税务事宜进行说明。目前企业外出经营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分开核算、独立经营;一是总、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现分别就这两种情况进行说明。

一、总、分支机构采取分开核算独立经营的

(一)税务登记。不管是总、分支机构新开还是总机构在异地开设新分支机构,均应在领取营业执照30日内,向各自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填报《×××税务登记表》连同工商营业执照、银行帐号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证件,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企业住所证明等呈送税务机关审批核发《税务登记证》。分支机构需要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应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申请认定表影印件),如分支机构属商业企业但达不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应按小规模纳税人有关规定来执行。

(二)领购使用发票。在办理了税务登记及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基础上,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和使用发票。

1、总、分支机构均为一般纳税人,首次需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在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后,凭《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经办人身份证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然后再办理领购手续。续领时须持《资格证书》、《领购簿》及经办人身份证。如还需领购普通发票的,还应申请核发《普通发票领购簿》。

2、分支机构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按规定不能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代开的同时征收税款。而领购普通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发《发票领购簿》,平时领购时,凭《税务登记证》(副本)、《普通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按核定的发票种类、数量领购。

(三)税款计算及帐务处理。总、分支机构在依法办理上述税务登记、领购发票事宜后,进行正常业务经营,如发生应税行为,则应按规定计算缴纳有关税款。如总、分支机构均为一般纳税人,应分别采用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计算办法计算税款,即: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相互间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所得税应按照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计算征收方式执行,如按季(月)度申报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等;如分支机构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其增值税应按“计税销售额×征收率”来计算,同时总机构不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给其分支机构。

帐务处理:对于总、分支机构间实行独立核算的,如果它们相互间调拨货物,应按正常销售货物计算征收增值税和进行帐务处理:

总机构:借: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产品销售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分支机构:在收到货物已支付货款及取得专用发票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如分支机构为小规模纳税人,则:

借:库存商品(含税成本)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总、分支机构采取统一核算方式的

(一)税务登记。总机构拟外出经营如采用临时在异地销售货物或异地设立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则其总机构也应首先按上述第一条第(一)、(二)点有关规定办理好税务登记和领购使用发票的有关工作。对于分支机构则还应按如下规定办理相关登记事宜:纳税人到外县(市)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证明》(以下简称《证明》,有效期一般为30天),并且应在进行生产经营前,向生产经营地税务机关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副本、《证明》,填报《外出经营货物检验单》,申请登记和申请查验货物。

外出经营活动结束,纳税人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经营地税务机关应当在《证明》上注明纳税人的经营、纳税及发票使用情况。纳税人应持此《证明》,在其有效期届满10日内,回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证明》缴销手续。

(二)领购使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137号通知明确,受货机构 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向购货方收取货款的,都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因此,企业外出设立分支机构是否领购发票应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一般而言,外设分支机构属批发性质,购货方与总机构有较固定关系的,可由总机构开具发票和收取货款,外设分支机构只负责调拨交付货物;外设分支机构如属零售性质,兼有一定量的批发,则从便于经营出发,应在当地领购发票使用,分支机构应在按上述第二条第(一)点要求办理好检验登记的基础上,按第一条第(二)点的要求领购使用发票。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固定业户不能携带专用发票到外地使用,否则在经营地被税务机关发现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其携带的专用发票将被逐联注明“违章使用作废”字样。如果到外地临时经营需领购普通发票的,应持《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经营地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按期限缴销发票的,当地税务机关会立即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三)税款计算及帐务处理。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设在外县(市)的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应视同销售处理,一般情况下,总、分支机构均为一般纳税人的,总机构销项税额与分支机构的进项税额是相等并同时发生,在纳税人内部起到将进项税额从生产地(或购进地)机构传递到销货地机构的作用,总机构应视同销售处理,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支机构可以此作为调入产品月份的进项税额申报抵扣。具体在会计处理上,由于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分支机构只作备查记录或设置部分帐簿核算分支机构自身的经营业务,在反映总分支机构调拨货物的业务上,可直接由总机构统一核算或分支机构作部分帐务处理均可。现举例说明:

某服装厂2000年5月5日将一批自产服装调拨至外省设立的专卖店销售,产品不含税成本 20 000元。5月份购进原材料进项税额3 000元,该服装销售由服装厂直接收款和开具发票,并于5月25日销售这批服装取得收入价税合计 25 740元,其中不含税销售额22 000元。

则服装厂调拨时:

借:产成品??××分支机构 20 000 贷:产成品?? ××仓库 20 000 专卖店将这批服装批发销售,专用发票由服装厂开给客户,款项也由客户汇给服装厂。则销售时,服装厂做帐:

借:应收帐款??××单位 25 74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 740 贷:产品销售收入 22 000元

5月份由服装厂申报缴纳增值税税款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3740-3000=740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740元

贷:银行存款 740元

如若该批服装由专卖店收款或开具发票,按规定专卖店应缴纳增值税,服装厂调拨产品应视同销售,并可开具专用发票,假设调拨价为20 000元,销售收入同上。

则上述帐务处理为:

调拨时 借:产成品??××分支机构 23 400 贷:产成品??××仓库 20 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3 400 专卖店收到货物时

借:产成品??××产品 2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 400 贷:产成品??总机构发来产品 23 400 专卖店销售时,借:产品销售成本 23 400 贷:产成品??分支机构 ??××产品 23 400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帐款 25 740 贷:产品销售收入 22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 740 则专卖店5月份,应纳税款=3740-3400=34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340 贷:银行存款 340 服装厂 应纳税额=3400-3000=40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400 贷:银行存款 400 从上可看出,不管是在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还是总、分支机构分别缴纳增值税,它们总税负都是一致的,不过由于进项税额在何处抵扣问题,导致在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两地间的税负转移。

如果专卖店为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征税率不一样,则会造成税负不一样,仍以上例说明,总机构调拨时

借:产成品??××分支机构 23 400 贷:产成品??××仓库 20 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 400 专卖店收到货物时

借:库存商品??××产品 23 400 贷:产成品??总机构发来产品 23 400 专卖店销售时,如这批货款收取不含税收入22000元

借:银行存款 22 880元

贷:产品销售收入 22 000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22 000×4%=880元

则专卖店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880元,总机构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3400-3000=400元

企业设立统一核算总、分支机构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总机构在每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除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般的报表资料外,还应注意填报《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见右图)。该表适用于在异地设有统一核算分支机构的纳税人填报,凡总机构将货物移送到受货机构用于销售但仍由总机构统一开具发票,收取货款并统一纳税的情况,均应填列该表。

表中“本月销售额”和“本年累计销售额”填写由总机构将货物移送到分支机构用于销售但仍由总机构统一开具发票收取货款并统一纳税的销售额。

5.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篇五

一、原则

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是指企业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分公司(包括分店、分厂、经销部等)和从事咨询、联络活动的办事处。分支机构为非独立法人、非独立核算经济单位。企业申请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已按期缴付,验资完毕并已投产(或开业)后,可申请设立分公司;

2、第一期注册资本已按期缴付并验资完毕,可申请设立办事处。

二、本 地外 商投 资 企 业 到外地设 立 分 支 机 构 报批 时 需提 供 的资料

1、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本地企业到外地设立分支机构的请示;

2、企业到外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经营状况,拟设立分支机构的目的和名称、代表人的姓名、经营范围、经营地址、营运资金、营业期限等;

3、企业董事会关于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复印件;

4、企业成立批文复印件;

5、企业批准证书副本2原件和复印件;

6、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7、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

8、场地证明复印件。

三、外 地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到 我 市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报 批 时 需 提 供 的 资 料

1、企业到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经营状况,拟设立分支机构的目的和名称、代表人的姓名、经营范围、经营地址、营运资金、营业期限等;

2、企业所在地外经贸审批部门出具的关于同意到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批复文件;

3、企业董事会关于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复印件;

4、企业成立批文复印件;

5、企业的批准证书复印件;

6、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7、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

8、场地证明复印件。

* 如申请设立生产性分支机构,还需提供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分支机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 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审批程序

1、企业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由原审批机关审批。

2、企业跨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含市属、十区企业到县级市设立分支机构或县级市企业到广州市区设立分支机构以及企业到广州市以外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先报送所属的外经贸部门初审,由外经主管部门正式行文报广州市外经贸局审批。

6.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篇六

商务部关于直销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直销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资函[2011]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

门:

为进一步加强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审核监管职能,经商公安部、工商

总局,现就已经获准从事直销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直销企业)设立

分支机构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自治区、直销市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直销企业设立分

支机构,应通过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二、直销企业注册地省级商务部门应征求拟设立分支机构和已设立

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意见,后者分别征求当地同级公

安、工商部门意见。

三、拟设立分支机构和已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

根据《直销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直销企业的申请事项进行审核,结合当地同级公安、工商部门意见函复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四、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同级工商、公安部门审核直

销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申请事宜,并在报商务部时提出明确审核意见,出具审核意见报告(格式附后)。

五、商务部收到上报材料并审核无异议后,就直销企业设立分支机

构征求工商总局、公安部意见。如工商总局和公安部无异议,商务部

做出批准决定。

六、直销企业应按照商务部、工商总局《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

管理办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省级商务主

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直销企业服务网点建设及相应信息报备、披露情

况的监管。

七、本通知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各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遇有

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外资司、市场建设司)联系。

二0一一年三月二日

商务部关于直销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资函[2011]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

门:

为进一步加强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审核监管职能,经商公安部、工商总局,现就已经获准从事直销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直销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自治区、直销市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直销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通过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二、直销企业注册地省级商务部门应征求拟设立分支机构和已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意见,后者分别征求当地同级公安、工商部门意见。

三、拟设立分支机构和已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根据《直销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直销企业的申请事项进行审核,结合当地同级公安、工商部门意见函复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四、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同级工商、公安部门审核直销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申请事宜,并在报商务部时提出明确审核意见,出具审核意见报告(格式附后)。

五、商务部收到上报材料并审核无异议后,就直销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征求工商总局、公安部意见。如工商总局和公安部无异议,商务部做出批准决定。

六、直销企业应按照商务部、工商总局《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直销企业服务网点建设及相应信息报备、披露情况的监管。

七、本通知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各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遇有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外资司、市场建设司)联系。

7.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篇七

【填表说明】

1.住所和经营场所的详细地址请按照规范的行政区划、街道、路名、门牌号、大楼名称、小区名称、房号等填写,与上述格式不一致的,可在横线上具体填写。请申请人务必真实准确填写详细地址,该地址将作为送达法律文件的法定通讯地址。

2.实收资本备案栏认缴制企业选填,实缴制企业必填。

3.申请人可登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查询经营范围表述用语指引。

4.本表标明需“签章”处,签署人属于机构的,由机构盖章;属于自然人的,由自然人本人签署。

5.本表栏目不够填写的可复印续页,勾选处请在“□”内打“√”。

6.提交的申请书及相关申请材料一律应使用A4型纸,提交的复印件应清晰、可辨认。

7.提交的申请书及相关申请材料应当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或签署,请勿使用圆珠笔。

8.申请表、决议/决定范本、章程/协议范本等格式文件及办理各项登记所需提交的材料清单可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网上办事——商事主体临时信用信息平台上进行查询或下载打印,申请表亦可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办事大厅窗口领取。

9.外文文件、证明须附中文翻译件(原件1份)(由公司翻译的,须加盖该公司印章;由翻译公司翻译的,须加盖翻译公司印章)。

10.以上未尽事宜请参考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或相关法律、法规细则。【本次申请行为纳入信用监管体系】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等规定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真实有效,会议记录等相关法律文件本企业已存档备查,谨此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二、如本企业名称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或者本名称中的字号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愿无条件变更本名称,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企业郑重承诺已取得所申报地址作为本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详细地址表述真实无误;如所申报住所(经营场所)法定用途属于住宅的,已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七十七条等相关规定,并已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业主委员会 □社区居民委员会 □社区工作站的意见,同意将所申报地址的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请在以上相应□中打“”)

四、法定代表人信息真实有效,身份证件与原件一致,符合《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关于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的有关规定,谨此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五、兹委托指定代理人作为经办人申请企业设立登记事宜。(代理权限:□提交申请材料;□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决定文件;□修改申请材料中文字性错误)

代理期限至年月日。

拟设立的企业名称:

有权签署人签署:

【注: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合伙企业由拟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签署;非公司企业法人由组建负责人签署;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签署;分支机构由隶属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署并加盖隶属单位公章】

全体股东(发起人、股东代表、投资人、合伙人、设立人)签章:

【注: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章;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章;股份合作公司由全体股东代表签章;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签章;合伙企业由全体合伙人签章;农民合作社由全体设立人签章】

年月日

8.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篇八

(一)设立条件

设立条件包括:(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合法的企业名称;

(3)投资人自由申报出资;

(4)无须章程;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该自然人须具有中国国籍,不包括外国自然人,且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其具体包括:法官、检察官、警察及国家公务员。

合法企业名称: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名称中不得含有“公司”、“有限”以及“有限责任”的字样。

投资人自由申报出资: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自愿申报,投资人不必向登记机关出具验资证明,登记机关也不审核投资人的出资是否实际缴付。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明确是以个人财产出资还是以其家庭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申报方式的不同决定了其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不同。

(二)事务管理

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备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2)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3)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代给他人;

(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吧;

(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曾的业务;

(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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