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确权问题咨询(精选9篇)
1.房屋确权问题咨询 篇一
房屋确权协议书
甲方:
乙方:
济南市天桥区济南村八区219号(原189号)院落,因在政府冻结范围内暂无法办理过户过续。特签此协议。
一、该房屋产权归属李济生所有,现房产证姓名为:李济美,在政策允许的条件下,该房屋过户的义务。
二、在该房屋未办理完过户前,如遇政府征收拆迁房屋,所有的补偿及安置归李济生所有,与李济美无关,且李济美有配合李济生办理签定协议等手续的义务。
三、此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见证人:见证人:
年月日
2.房屋确权问题咨询 篇二
一、当前土地纠纷的基本情况
土地纠纷主要有承包经营权纠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土地转让协议确定无效纠纷以及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纠纷等,在具体纠纷中主要存在以下情况。
1.不规范的土地承包流转操作
对于那些经济条件不是特别好的村,在土地流转过程中通常不签订书面合同,以口头为主,大部分以村民自主性流转为主,并未得到承包方的同意,部分村即使签了土地流转合同,但由于合同内容条款不够明确,隐藏很多矛盾隐患。
2.承包土地争抢现象严重
随着中央对农村税费的减免、经济的发展以及粮食补贴等惠民政策的实施,使得粮食价格不断提升,农民在土地方面的收益也逐渐增加,大量被割弃的土地再次被流转,使得很多没有争取到土地承包的农民要求土地分配与耕种,导致已经逐渐缓解的土地纠纷再次激发。
二、产生土地纠纷的原因
1.不断发展的社会经济以及大幅提升的土地效益是导致土地纠纷逐渐上升的根本因素。
2.不规范的地籍管理以及不统一的界桩埋设
会计帐薄所记录的数字和承包合同书以及土地承包证书上所记录的信息与实际分的土地存在差异,通常会在很大程度上少于农民现实所分到的土地数量。在发生农村土地纠纷时,界桩对于农民来说是最重要的界定凭据,部分村有埋设不规范不到位的现象,在很大程度上为土地纠纷的发生埋下隐患。
3.农民淡薄的法律意识
很多承包商对土地用途进行自主更改,违反合同内容,导致土地与相关林业资源的破坏,直接对集体利益造成损害。还有些种植户以对承包田进行长期使用,并交付一定费用为理由,擅自经营土地。但是通常会由于没有办理相关土地使用手续,而被否认土地使用权。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相关土地决策机构有土地确权的权力与义务,有些农民由于对法律不了解,本该向上级申请仲裁的,却去法院进行起诉,最终遭到驳回。
三、当前解决土地纠纷的建议与对策
1.对地籍管理进行规范,保证地籍的一致性
会同土地确权等相关职能部门,旗乡村进行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农户的土地进行重新丈量、登记造册以及权属证书的发放,确保权属书上所记录的土地数与农民实际拥有的土地数相契合。
2.统一界桩制作与埋设方式
对界桩的埋设进行统一规范,这是对土地权属进行明确的重要保证。因此,建议政府管理部门要对界桩进行统一设计与制作,规范界桩的制定与埋设措施,保证界桩能够起到对土地权属进行界定的作用
3.加强诉讼与调解
3.房屋确权问题咨询 篇三
关键词:确权;农户;承包
中图分类号:F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0432(2014)-14-05-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事关农村社会稳定,是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制度保障。在土地确权中要处理和解决好下面几个问题:
1 分户和并户
户籍管理:我国现行的是1958年颁布的《户口登记条例》。二轮承包时农户的子女长大成人分别结婚、嫁人,一家分成了几户;二轮承包期的临近,承包户的老人年龄越来越大,担心户口独立的老人去世,从而失去承包地,农户为保证家庭利益,采取并户以延续老人的承包份额,几户合并为一家。
分户,涉及到房基地的审批、农机具的购置等惠农政策的实施;并户,涉及家庭承包土地面积变动、村集体利益分配等。然而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没有明文规定分户、并户的细则,却因户口的差异影响利益分配,造成农村户口实行过程中人为的不公平,因无法可依,让一些人钻了法律的“空子”。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规定,农村家庭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第15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经济组织的农户。把家庭和农户混为一谈,实际上家庭和农户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家庭是指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基础上产生的,亲属之间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家庭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是指一夫一妻制构成的社会单元;广义的则泛指人类进化的不同阶段上的各种家庭利益集团即家族。农户是指户口在农村的常住户。户口,指住户和人口的总称,户有户主,户内每一成员(即人)称一口。人与住址相结合,经过户口登记机关的登记,才能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户。二轮承包时家庭的概念是狭义的范畴,至今,因子女的长大分户,家庭有了广义的范畴。
正确区分家庭和农户法律性质之间的差别,以原承包关系确立时同一农户的家庭成员作为基础,依据变动的原因,把家庭成员之间法律关系的变动限制在以户为单位的范围内,以户作为基本单位,按各自应得的份额予以分配。
2 家庭承包的共有性质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二种形式。家庭承包中每个成员对土地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关系到土地权利的分配形式。在征占地时,如果是按份共有关系,那么家庭成员各自所使用的份额被征用,补偿款就应归使用人;如果是共同共有关系,那么在承包期限内,无论哪一个家庭成员使用的任何部分家庭承包地被征收、征用,除青苗等补偿费用归使用者个人外,其他因土地被征用而由集体分配的各种补偿款项,均属家庭成员共同共有,应平均分配。
家庭承包中的承包方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发包方将土地发包给农户经营时,按照每户所有成员的人数来确定承包土地的份额。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按户承包,按人分地”,农户是承包经营权的唯一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3条的规定,家庭共同财产为共同共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家庭共同财产的一种,除家庭成员明确约定外,为在成员内部共同共有。土地确权时要登记清楚共有状况、家庭成员变动及户籍变动情况。
3 边界确定
土地确权的边界争议是权属纠纷,主要有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集体与国有之间,主要是村组与水利、林业、交通、电力等部门之间的所有权纠纷,这些纠纷还与土地用途问题交织在一起,历史跨度长,成因复杂。第二类型是集体与集体之间,主要是乡与村组之间、村与村之间、村与组之间、组与组之间的所有权纠纷。
对土地承包纠纷,总体上要依据土地管理和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法规进行妥善解决。要充分考虑土地承包的历史沿革和政策演变,防止因解决现实问题而引发历史问题的纠葛。土地确权时解决纠纷,要尊重历史,保持政策连续性,遇到政策进行调整的,新政策从公布之日起执行,不能用现行政策追溯改变以前政策形成的事实。第一种类型纠纷《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简称“六十条”)和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3月1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等法规基本能解决历史问题,其后法律逐渐完善,有法可循,有法可依。第二种类型纠纷,可参考村组档案、税费档案等佐证,依法解决。国家级法规不足的,可以查看地方出台的条例、规定等。
4 开荒地面积
开展土地确权工作主要原由之一就是农村承包地面积不实,面积不实原因众多:有折等分地、划分“两田制”的原因,也有预留“树胁地”、磨牛地的原因,私开乱垦是主要原因之一。开荒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在原承包基础上拱地头、镶边接袖增加面积;另一种是开垦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资源,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四荒”地。
第一种类型的开荒隐蔽性较强,涉及农户多,很难界定。查看二轮承包台账,可分清每个村集体成员应得份额,基本可解决镶边接袖农户多开荒面积;拱地头面积可根据地块情形确定承包时地块位置。在采取措施上,这类形式的地块开多少是允许的,没有规定,地块的价值不同农户对此重视程度也不同,地块越值钱,矛盾越难解决,而且这类地块的界定尺度也影响第二种类型地块的认定。
4.房屋确权问题咨询 篇四
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全区农村地权、房屋产权及林权确权工作动员大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一系列文件精神,安排部署我区农村地权、房屋产权及林权确权工作。刚才,副区长宣读了《实施方案》,区农牧科
技局、国土分局、住建局、林业局分别作了发言。下面,我就“三权”确权工作讲三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农村地权、房屋产权及林权确权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农村产权确权,就是以“还权赋能”为核心,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利益共享、流转顺畅的农村产权制度,最终目的是建立起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现代产权制度和集体资产运营机制。农村产权确权是加快农村发展,改变农民“人间辛苦是三农,唯望雨顺得年丰”的生产生活方式,全面实现小康目标的重大举措。从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农村经济社会整体上快速发展,但城市与农村的二元结构性矛盾仍然存在。由于农村产权没有确定,造成农村土地、房产、人力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农村生产要素流转不畅、发展活力不足等问题日渐显现,直接影响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和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关系到2020年能否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此,开展农村地权、房屋产权及林权确权工作迫在眉睫。
(一)开展农村地权、房屋产权及林权确权工作,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到2020年“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年翻一番”的目标。当前,我区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农村又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难点和重点,面对新形势、新要求和新任务,我区启动农村地权、房屋产权及林权确权工作,有利于加快城乡一体化发展,激发农村发展活力,促进农民增收,加快推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历史性跨越,已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
(二)开展农村地权、房屋产权及林权确权工作,是推进“四化同步”发展的迫切需要。经济社会的发展离不开资源要素的流动与配置。要实现我区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及文化旅游产业化“四化同步”,需要资源要素在城乡之间进行优化配置,必须推进城乡统筹,打破城乡之间的产权壁垒。这就迫切需要加快推进农村地权、房屋产权及林权确权工作,赋予农民物权性质的耕地使用权,赋予农民房屋、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等与城市一样的产权,并推动其在城乡之间、工农之间依法、自愿、有偿流动。同时,也是有效应对“四化同步”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速构建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新格局的迫切需要。
(三)开展农村地权、房屋产权及林权确权工作,是进一步解放农村生产力的有效途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提高了农民劳动积极性,解放了农村生产力,推动了农村经济快速发展。30多年后的今天,农村的发展由主要依靠劳动力投入进入主要依靠资本投入的阶段。农村投资从哪里来?就目前来看,基础设施建设主要由财政负担,经营性投入主要靠银行贷款。银行贷款光有诚信是不够的,况且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小,大额贷款必须要有抵押物,而抵押物要求是要有完整的产权。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房屋产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产权的确权、流转、交易,意味着农民投资的农村房产不再是“呆钱”,而成为可流动、可交易的商品,可抵押的产权物,能够为农民生产和生活所需的资金融通提供保障,让“死钱变成活钱”,从而使农民资产、资源实现从物到货币的转化,为农村经济发展注入新活力,加快农民增收步伐。
(四)开展地权、房屋产权及林权确权工作,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就是要有独立的市场主体,而独立的市场主体最基本的要求是必须拥有明确而独立,并受到法律保护的产权。我们现在的农村产权是不完整的,以农村土地为例,现行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但“集体所有”的规定很模糊,谁真正拥有土地并不明确,导致许多权益归属不清。通过农村产权确权颁证,赋予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物权性质的财产权,明确农村房屋的所有权,最大限度地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权益,使产权制度改革在还权于民的同时,实现了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保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农民增收,维护了农村社会稳定。
二、明晰思路,稳步推进农村地权、房屋产权及林权确权工作
5.土地确权中存在的代征地问题 篇五
勤力你的需求
土地确权中存在的代征地问题
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确权的狭义含义是指在土地登记过程中的权属审核阶段对土地权属的来源、权属性质的确认。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即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以不动产登记内容为准享有权利。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部分地区行政主管部门将代征地,道路用地,城镇绿化带等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确权到出让土地使用权面积中,笔者认为这种行政行为存在不妥,代征地不能确权。理由如下:
1、《物权法》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对于已经确权的土地,土地使用权人享有排他使用的权利,即使是土地的所有者——国家也不得干涉。从理论上讲,土地使用者对已经确权的代征地也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代征地主要指代征公共用地。既然是公共用地,就不得授予某个单位,或个人使用,取得公路代征地确权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也无权独立占有、使用、收益该土地使用权。上述事实与第1条的授权性的行政行为是相互矛盾的。代征地费用负担则应该按照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上海陈光律师
恪守我的责任
勤力你的需求
“谁收益,谁投资”的原则,合理分摊代征地土地取得费用。代征地费用的直接受益方为沿道路.绿化带等分布的建设项目以及政府,因此代征地费用亦应由这些直接受益各方来合理分担,其中政府应分摊部分代征地费用,那么这部分不属于国有出让土地,也未交纳相应的出让金,如果给予确权,显然不妥。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不得作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而城市道路及其设施(包括城市机动车道、人行道、路肩、护栏、街路标牌、道路建设及道路绿化控制的用地及道路的其它附属设施)属于市政公用设施。将代征地予以确权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于无效。
6.房屋确权问题咨询 篇六
土地是人类最为重要的生产和生活资料,涉及土地的案件法律关系复杂,案情复杂,政策性强,历史遗留问题多,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中的难点之一。本文所称土地确权案件指颁发土地使用证的确权案件及土地使用权争议处理决定的两类典型的土地确权案件。笔者试图以土地确权案件的审判实践对现行行政诉讼存在的三个问题进行检讨思考,并提出予以完善的粗浅建议。
一、行政诉讼在土地确权案件中的作用与立法预求相去甚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显然本法的立法目的是为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提供保障,为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救济提供渠道,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这就是诉讼法的立法目的、立法预求。就土地确权案件而言,行政诉讼的立法预求难以实现。理由如下:
一、土地确权案件不仅涉及土地行政管理关系,同时涉及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单纯的行政诉讼以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审查制度,很难触及查清行政争议的本质,使行政审判的审查停留在行政行为的是否合法的表层的问题上,当然这对于行政审判而言是核心问题,而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角度讲,这里的审查显然属于表层次的问题,这是行政诉讼审查制度与立法目的在土地确权案件中暴露出的矛盾。
二、行政相对人的诉讼请求往往得不到人民法院的审查角度、范围完整的呼应。行政相对人之诉愿在于实现其对土地的使用权,实现其民法上的物权,希望人民法院通过行政审判监督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从而实现其根本的请求,但行政诉讼的审查角度虽然立足于相对人的民法上的权利即土地使用权而赋予其起诉的资格,但审查的靶子是行政行为是否违法。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全面审查,只要存在五种违法情形中的任何一种即应判决撤销。相对人民法上的权利是否可以得以实现,并不是行政判决关注的焦点,其裁判的结果也往往不能满足相对人的根本的诉讼请求。
三、撤销判决对相对人的土地使用权保护只能是宣告式的,宣告被诉确权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不能真正使其权利的内容明朗化、确定化。因此,即使判决撤销确权文件,决定也并不能彻底解决问题。第四、审判实践中存在大量的行政机关败诉后不再作作为,拖延作为的问题,有的将矛盾推向法院,从而使当事人最高关注的土地权利悬而未决,使当事人长期陷入无尽的纷争中,审判实践中因不服土地确权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反复审理长达五、六年的并不罕见,审判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均受到质疑。
上述问题实质就是行政审判土地确权案件并不能一步到位,切中当事人真正的诉愿,将其关注的民事争议解决彻底。针对该问题,有人提出以行政附带民事的方式一并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的98条解释第61条似乎采用了此观点。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对98条司法释义专著对该条解释又称行政与民事的判决、裁定一般分别作出。这其实并不是附带民事诉讼,只能是同一审判组织包揽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而已,况且分别作出必然由行政庭作出民事判决,违反了法院组织法及诉讼法的规定。因此笔者认为应当明确行政附带民事制度。这类行政争议基于民事而言,人民法院审理民事争议是天经地义,合并审理不存在理论上的障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出台前,土地使用权争议案件本身就是由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审理。在行政诉讼中,无论是原告或是第三人提出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请求都应该允许,而事实上无论原告或第三人除对被诉确权决定表示异议或支持外,对争议土地的归属肯定是要提出自己的请求。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不存在技术上的问题。笔者如判决的情形归纳如下:
(一)政府对土地之确权行为合法的,判决维护。
(二)土地确权主要证据充分,而存在程序或适用法律错误的判决确认违法由人民法院以司法权确认土地权。
(三)土地确权主要证据不足,而法庭可查明事实的直接由法院判决确权。
(四)土地确权主要依据不足,而人民法院又无法查明权属的亦由人民法院本着尊重历史、方便生产、生活的原则,依相邻权理论法律作出土地权属判决。
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相邻关系的诉权规定与《土地法》中关于土地权属争议解决机制冲突
98条解释第61条仅限于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违法方能启动行、民一并审理程序,对被告作出的颁发土地证书的确权行为在颁证违法的情形下是否应启动行政附带民事裁判程序?实践中很少有人提及。因为这里不存在行政裁决而且裁决违法的前提。而实践中,不服颁发土地证而引起的行政案件在全国范围一直在20%以上,这类土地确权案件能否得到妥善的归属和处理关系到行政审判的健康发展,也影响着社会的安定。实践中不服颁发土地证的情形有以下两种:一是有证的起诉政府给另一方颁证侵权;二是无证的起诉政府给另一方颁证行为侵权。笔者认为,无论起诉方有无相关证件起诉政府给另一方颁证行为侵权,只要有行政诉讼法上所称政府颁证行为与其有利害关系即是有原告资格,可以起诉。但问题是颁证行为被撤,被维持当事人间暗含的民事争议并未消除,而人民法院又不能一并解决。笔者认为如上述两种起诉的情况,过去的行政审判并没有抓住问题的本质,不服颁证行为并没有反映矛盾的实质。因此,人民法院没有厘清不服确权行为的实质而简单地受理而形成了隔靴挠痒。笔者认为,此类纠纷应当属于土地使用权争议。理由如下:所谓土地权属争议,望文生义是指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属争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3年1月3日国土资源部公布,同年3月1日实施)即采用了上述定义。针对上述不服颁证行为的行政诉讼案件,表面看是对政府的颁证行为不服,仅指一具体行政行为而言,而事实上当事人不服之理由则是当事人认为该行为侵犯了其特定范围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当事人起诉的前提必然是关于特定范围的土地权属与相邻方或其他相关方产生了不同的认识,各自均主张权利,否则根本不可能引起一方对政府给另一方颁证行为不服的问题。既然如此,笔者认为颁证行为仅仅是造成土地权属争议的原因,而当事人的诉愿指向应该是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归属,因此,应该看到在原告与第三人间存在的土地权属争议才是原告起诉的真正原因,故颁证行为是表象,纠纷实质是土地权利之归属。因此,人民法院抛开人民政府直接审理颁证行为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纠纷。笔者认为让人民政府依《土地管理法》第16条按土地权属争议进行解决,人民法院在争议违法、当事人不服再提起行政诉讼时,人民法院依行政附带民事判决的方式一并解决应该是一步到位的解决争议的最佳方式。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有学者也认为,土地权属争议的前提是各方均没有权属合法、面积准确、址清楚的权属证明文件、办法文件,但历史上已由他人无条件合理的长期使用至今,造成永久性占有的事实。笔者认为,这是对土地权属争议外延的人为的限制,争议是双方当事人的态度,至于争议是否有道理那是实体问题,即使双方均有证件,各方也仍然对证件的理解表示不同的意见,依然可以形成权属争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20条规定,处理争议机关应当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中第(一)项为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由此可见,有证件依然可以形成争议。有一点须要说明的是人民政府的处理结论、方式,《办法》并没有明确如裁判的形式多种多样。笔者认为这种裁决是一种准司法的行为,应该包括驳回申请,维持现状,如须撤销土地证件(该争议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应对争议的土地归属作出结论。如果不作为土地争议先行由政府处理。相邻方的任何一方起诉,很多情形下会形成互诉对方的土地证,甚至双方均被撤销,再由政府重新确权又可能产生新的被诉颁证行为。而依笔者之见以可直接抓住各方争议的民事争议,同时不至于使政府绕过对颁证行为的审查,人民法院在对处理决定审查时仍然可以对颁证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从而防止违法的颁证行为不能得到纠正。综合所述,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的98条解释第十三条中赋予相邻权一方具有行政起诉权对于土地相邻关系中的土地使用权争议问题解决方式与土地法的解决方式相冲突,笔者认为,这种笼统的关于相邻关系方诉权的规定,没有引导出正确的解决纠纷的途径。应对土地相邻权引起的行政争议明确界定为土地权属争议,先行由政府裁决,这样可以使大量的涉及土地的案件在进入人民法院前经过政府部门的第一步的梳理审查,更有利于政府自我纠正违法行为,也方便当事人申请,更重要的是可以大量减轻人民法院日益沉重的审判压力,也符合现代行政裁决专业化的发展趋势。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关于土地等自然资源争议先行复议中复议前置的范围及复议与诉讼如何衔接存在激烈的争议。依笔者之见,准确界定土地争议范围,提倡政府裁决在前,人民法院作终局裁判可以消除许多不必要的争议。
三、行政诉讼在土地确权案件中忽视了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保护,个别情况下审判反而引发了更多的纷争
由于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一旦作出,就应被推定为合法有疚。法律要求相对人予以信任和依赖。基于信赖因素的存在,法律也应保护相对人基于依赖所生之利益,禁止政府行为以任何借口任意变更既有行政决定甚至反复无常,哪怕是“有错必纠”也应受到必要的限制。在行政审判也应当对相对人的依赖利益予以高度重视,对违法行政行为实行有限有撤销,土地确权案件主要涉及第三人的利益。现行行政诉讼法虽然设立了第三人制度,但对第三人是否可以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没有明确规定,以至导致人民法院在只要原告启动诉讼程序时即时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第三人的举证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是否有参考作用法律规定态度不明,从而忽视了第三人的利益。以土地确权案件为例,第三人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是基于被告的审批、确认,为维护法律秩序和社会生活的稳定,为禁止政府行为反复无常,信守承诺应该对相对人因信赖政府而取得的利益予以保护,这是行政法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应有之义。因此,行政审判应该关注第三人基于对被告的信任而取得的财产或其他方面的利益保护,不能因被告的违法行为而承担实际上的损失。在不服颁发土地证的土地确权案件中,实践中一般不作土地争议理解,更容易忽视第三人的利益。特别是在当事人已修房盖屋的情况下,撤销证件将会带来更大的社会隐患。笔者认为只要不存在证件两证权利冲突、重叠问题一般不能撤销。而最合乎实际的方法应将其归为土地使用权争议处理,政府在处理争议中首先对争议问题作出处理,如果须要撤销证件,由此造成的损失被告应给予适当的补偿,在人民法院审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中对当事人持有的土地使用证件只要不存在权利冲突的一般也不能否认其效力,这既是出于对维持社会安定性的考虑,也是对诚信政府的一种支持。在涉及土地确权案件中,轻易地撤证行为可能使政府无所适从,也使人民法院无所适从。值得强调的是人民法院否认颁证的合法性,依职权再作土地权属的裁判,必然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兼顾政府在行政行为中的档案材料,在事实确定难以查清的前提下,只能以公平原则、以尊重历史、方便生产生活为原则,当然法院的司法能力将承担考验。
7.房屋确权问题咨询 篇七
1.1 测量误差、土地等级差别折扣导致面积不准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土地经营实行大包干, 那时农民不会很计较土地面积的精确。1983年农村开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第1轮土地承包) , 承包期15a。当时承包经营要与产量挂钩, 承包方式按劳力底分和人口基分测算“责任田”和“口粮田”, 按人计算、按户承包;分配形式交完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土地等级差别, 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确定折扣额度, 采取抽签的办法落实承包土地。
1.2 合同已调整、地块没调整导致不符
1998年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第2轮土地承包) , 承包期延长到30a。主要政策“大稳定, 小调整”, 是在第1轮土地承包的基础上保持稳定。不能将原来的承包地打乱重新发包, 更不能随意打破原生产队所有权的界限, 在全村范围内平均承包。大多数地方都是按照第1轮承包的面积直接延包, 少数地方有作了小调整, 调整以后也签订了合同并颁发了证书, 可是地块没有调整导致不符。
1.3 承包地、自留地不分导致不符
农业税是依据集体耕地面积征税, 有些尽量把集体耕地划为自留地免交税收。很多地方农户的承包地和自留地为同一地块, 根据1962年《人民公社条例》规定, 自留地一般占生产队耕地面积的5%~7%, 归社员家庭使用, 长期不变。而承包地是有期限的, 所以自留地不能计入承包面积, 导致地证不符。
1.4 土地平整、基础设施建设占用导致面积不准
土地平整做到田方、路直、灌溉设施齐全, 便于机械化操作。承包期内, 土地平整地块形状发生了变化, 机耕路、水渠建设占用导致面积不准。
1.5 土地被征、改变土地用途导致面积不准
农户转让土地都是私下交易, 受让方大多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 种植业的仓库、养殖业的栏舍等。有些受让方平整后种植林木、水果, 地块已经无法确认了。
2 四至不清
2.1 合同、证书没有注明四至
第1轮土地承包大多数地方没有签订合同、标明四至, 开展2轮土地承包时, 有些乡镇为了赶进度, 工作做得不够细, 把交税费的面积抄到合同里就算完成二轮土地直接延包, 把没有地块名称和四至的合同和审批表上报到县农办统一制作承包证书, 证书上就反映不了地块和四至。
2.2 放弃耕种、抛荒、土地流转后打破田埂
我们这里人多地少, 依靠本户承包地根本无法养活一家人, 大量劳动力转移工商业。承包地谁要耕种就让谁耕种, 耕种者为了适应机械化操作打破田埂;低产田有些农户干脆抛荒了, 抛荒时间久了边界模糊了;地块和四至就无法查找了。
3 确权对策
3.1 实测面积与承包合同、证书记载的面积不符
确权登记要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法规, 对实测面积, 经公示后据实登记。在登记簿中如实填写“承包地二轮合同面积”和“实际测量面积”。对二轮承包合同面积因地块等级不同折扣的、同一地块包含自留地的, 要在登记簿“承包地块情况”的“承包地二轮合同面积”栏内予以注明。经营权证书只填写承包地实际测量的面积。自留地面积只在登记簿里注明。
3.2 在承包期内调整土地导致地证不符
要按照尊重历史、正视现实的原则, 在不违背政策法规的前提下, 实行民主协商, 以村为单位发包的要经过2/3以上村民 (社员) 代表通过、以组为单位发包的要经过2/3以上户代表通过并形成决议。只要群众认可无异议, 在完善土地承包合同等相关手续的前提下, 可依据土地承包现状予以确权登记颁证。
3.3 未开展二轮土地承包、二轮承包合同不完善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对第2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不完善或未签订合同的, 应当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 补签、完善二轮承包合同, 然后再开展确权登记。未开展二轮承包的村 (组) 这次签订合同承包期应与当地其他村 (组) 相同。
3.4 改变土地用途导致地证不符
对农户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 自行在承包地上盖房、建设附属设施或者改作宅基地的;已经有关部门审批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的农业设施用地, 仍按农用承包地进行登记, 计入承包地面积。涉嫌违法的, 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处理。
3.5 土地被征导致地证不符
征地款归被征农户所有, 土地被全部征用的, 应进行注销登记;被部分征用的, 应从承包地的地块和面积中予以减除, 并进行变更登记。征地款全村 (组) 平均分配的暂不确权, 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不收回。
3.6 土地流转后导致地证不符
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 农户以互换、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的, 经原承包方书面申请和发包方书面认可的, 按照协议据实确权登记颁证;没有书面协议的, 未经原承包方书面申请和发包方书面认可的, 仍按原承包农户确权登记颁证;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的, 与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的, 按原承包农户确权登记颁证。
3.7 退耕还林导致地证不符
退耕还林, 农户如果领取了林权证的, 不予确权登记。没有领取林权证的, 但领取了退耕还林补贴, 应尊重农户自己的选择, 是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还是等待领取林权证。对既没有领取林权证, 也没有领取补贴的, 应当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3.8 无法确定四至
以国土部门“二调”为基础, 测量出该地块面积, 调查清楚该地块共有人及原承包面积, 如果原承包面积合计与实际测量面积不符, 按原承包面积分摊到户进行登记, 采取“定量不定位”的方式确权, 承包合同、经营权证只登记大地块名称和实际面积, 不需要再划分四至。“复垦”、“造地”的耕地都可以采取定量不定位。
3.9 土地测量
8.房屋确权问题咨询 篇八
关键词确权流程问题经验
长治市城区位于山西省东南部,太行山的西麓,上党盆地之北。东与长治市郊区分界;西和长治市郊区相连;南与长治市郊区、长治县接壤;北和长治市郊区为邻。长治市城区2个街道办事处,52平方公里,28个行政村。长治市城区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于2012年6月开始至12月结束,确权过程中出现了不少问题,总结了一些教训。
一、确权调查基本流程
1、资料准备。充分运用数字正射影像图及第二次农村土地调查和城镇地籍调查成果,已有资料主要包括城镇地籍调查资料;国有土地登记资料(特别是国有公路、河流、铁路等);2011年1:10000土地利用现状资料;各种比例尺的地形图资料;一次详查中的权属调查资料(图件和权属协议书);新的行政勘界资料等
2、地籍区和地籍子区划分及编制。地籍区和地籍子区的划分原则上在没发生权属界线变化的时候延用二调时的编号,因为长治市城区比较特殊,有些集体土地在建城区里包裹着,编制时二调的比较合理所以就延用了。
3、宗地划分及编制。宗地代码的编写。严格按照《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编写,宗地代码采用五层19位层次码结构按层次分别表示县级行政区划、地籍区、地籍子区、土地权属类型、宗地号。
4、权属调查。
按照尊重历史和现实的原则、有利于生产生活和社会稳定的原则进行,首先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本次登记发证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为村农民集体,其次确定指界人。
实施过程主要为:①发布集体土地确权总登记通告,在全城区范围内张贴《长治市城区人民政府集体土地确权总登记通告》做好宣传工作。②登记申请权属调查开始前由调查人员将《指界通知书》发送给被调查单位,同时将《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指界委托书》一并送到、并填写存根,同时收集了如下证明材料:申请人身份证明;土地权属权源资料。③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四邻的法人代表或所有权人、户主到现场,共同指界。④设置界址标志,以防止权属调查、勘丈绘制宗地草图与地籍测量对界址点的判别差错,作为处理土地权属纠纷的依据等。
5、权属调查成果的检查整理。权属调查完成后,必须对权属调查成果进行严格的质量审核和分项处理,100%自检,检查地籍要素属性数据录入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漏项;检查界址认定手续是否齐全有效;检查宗地草图的绘制、注记内容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自检过程中,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补办;符合要求的提交审核人员检查审核。审核人员对调查人员提交的调查成果要逐件进行检查,检查内容与自检内容相同。检查合格的,审核人员在审核意见栏注明评语通过;不合格的,注明不符之处,返回交给调查人员补办。
6、权属审核。处理权属争议的原则是:当权属存在争议时,采取协商、处理、搁置争议的原则予以调处。对权属界线不清、权属不明的土地所有权争议,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从实际出发、互谅互让、团结友善、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国土资源管理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能够解决争议的,划定土地权属界线,认定土地所有权性质,确认土地归属,录入相关宗地属性信息;双方难以经协商、处理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时可搁置争议。为了保证土地面积量算的不重不漏,划定工作界线,用于面积量算,该工作界线不作为今后确权、划定土地权属界线的依据。
二、出现的问题
1、土地证与其他证冲突,以土地证为准
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要求,涉及到林业部门等其他部门所发证件与土地证冲突时,处理原则是“身份证”须覆盖所有“工作证”。
2、集体土地所有权发证到村还是到组
“是谁的就发给谁”。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和中央文件要求,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应当“是谁的就发给谁”,属于村一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确权发证给村一级农民集体;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确权登记发证给村民小组一级农民集体;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确权登记发证给乡(镇)一级的农民集体。
3、国有、集体之间分界难
国有河流、林场、农牧场、荒山、公路等与集体土地权属界线确定难。解决办法:界线原则上按照现状调查,在调查材料中说明情况,权属证明材料则请示国土责任部门,一是查对档案资料,二是协调国有单位与村集体确定权属界线。但签字率仍然不太理想。
4、涉及与国有土地接边时,国有方不能积极配合现场指界。主要是加强宣传力度,要求调查员与国土所配合人员提前到国有土地所有权部门进行洽约,下达指界通知书。
5、争议范围难确定:解决办法是先把争议范围内的土地单独划宗,填写争议原由书,收集双方提供的一切证明材料,报请县级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领导组协调解决。
6、批而未供的国有土地确权难:例如,三年前政府以统征方式征回的土地,至今未拍卖出去,仍由村里耕种,因为所征用土地未向村里拨付补偿费用(此费用是从拍卖所得的费用中支出),导致这次确权难。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做法是:先按国有土地进行确权,在相应备注中说明原因。
7、城镇、村庄内的部分国有土地确权难
城镇、村庄内的部分国有土地由于迁移、撤并、灭失等原因,有的无人管理、有的残缺不全、有的私自变卖导致权属、界线无法确定。针对这些问题我们的做法是:还按划拨国有土地确定,注明实际情况。
三、取得的经验
(1)采用图解法进行界址调查,很大程度的提高了作业工效,降低了劳动强度。(2)數字正射影像图的利用为本工程的顺利完成奠定了基础。(3)地籍调查工作将界址点的实地设置、土地权属权源资料的认定、纠纷的调处、地籍测量等地籍调查工作与数据建库有效结合,有效保证了权属调查与测量的连惯和一致性,避免了权属调查与地籍测量成果质量不一致,工作前后衔接难度大等弊端。
参考文献:
[1]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1001-93).
[2]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1014-2007).
[3]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实施细则(试行)(国土籍字[1998]第36号).
9.房屋确权问题咨询 篇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2013年、2014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以及《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农办经〔2012〕19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农业部2014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农业部2014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农业部2014年)、《河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豫农经管〔2011〕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4〕111号)、《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豫农确权办〔2014〕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5〕39号)
二、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指对家庭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和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确权登记颁证。
家庭承包土地的确权登记颁证,是依据《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由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对家庭农户承包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臵 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记载于登记簿,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以进一步明确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这是此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重点。
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是指根据《农村土地 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家庭承包以外的其他承包经营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臵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记载于登记簿,经县 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予以确认土地承包的权益。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确权登记颁证需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 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审核后,符合法律规定的,可参照家庭承包经营方式予以登记颁证。对境外企业、组织和个人租赁农村集体土地的,暂时不 予登记。
三、为什么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农 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法定要求,是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重大部署,是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 的重要举措,是推动土地规范流转、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客观需要,是加快城乡发展一体化、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臵、形成 新型工农、城乡关系的基础性工程,是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征地制度改革、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有效途径。
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有利于建立归属清晰、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农村产权制度,为健全农村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强有力的物权保障;有利 于强化承包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为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有利于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为解决农村土 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的各项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原始依据。
四、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的工作要求是什么?
(一)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必须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要以现有承包台账、合同、证书为依据确认承包地归属,坚持原土地承包关 系不变,承包户承包地块、面积相对不变,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的起止年限不变,严禁借机违法调整、打乱重分或收回农户承包地。对个别村组部分群众要求调整地块 的,要按照法律和政策规定妥善处理。对确因自然灾害毁损等原因需要调整的地块,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调整后再予确权。
(二)坚持以确权确地为主。土 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要坚持以确权确地为主,总体上要确地到户,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坚持农地农用。对农村土地已经承包到户的,都要确权到户到 地。在经济发达地区、城市近郊区,因实行土地股份合作、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土地很少且地界早已打乱等原因,不能确权确地到户的,要严格按照省有关部门制定 的确权确股不确地的条件和程序,在农民群众自愿的基础上作出决定,切实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得违背农民意愿,行政推动确权确股不确地。不得简单地以少 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强迫不愿确股的农民确股。
(三)坚持依法规范有序操作。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2537-2014),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在不违背法律政策精神的前提下,通过民主协商妥善处理疑难问题。权属争议未解决的,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四)坚持以农民群众为主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做到内容、程序、方法和结果四公开,切实保障农民对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村(组)集体的确权登记颁证方案,要在本集体成员内部充分讨论,达成一致。承包地块面积、四至等材料要经农户签字认可。对外出不在家的农户,要及时通知到户到人。鼓励各地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组织农户互换并地,解决承包地块细碎化问题。
(五)坚持分级负责。地方各级尤其是县、乡两级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全面负责。省级主要承担组织领导责任,省辖市主要承担组织协调责任,县、乡两级主要承担组织实施责任。各级都要明确专人,履行专责,做到上下联动,形成整体合力。
(六)坚持因地制宜鼓励创新。充分利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探索符合实际、科学简便、节俭实用的方式方法,妥善解决遗留问 题。对内容准确无误、手续完备、无任何遗留问题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可直接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经济和群众思想基础好的村(组),可直 接进行股份制改造,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将入户调查、公示、实际测量、打印经营权证书等工作交由社会承担。
五、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开 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以现有土地承包合同、经营权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臵,建立健全土地 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臵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 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系统,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信息化。
六、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重点内容是什么?
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核心是确权,重点在登记,关键在权属调查,各地要从实际出发,环环相扣地做好工作。
(一)清查土地承包档案资料。对农村土地承包相关权属档案资料进行清查、整理、组卷,按要求进行补建、修复和保全,摸清承包地现状,查清承包地块的名称、坐落、面积、四至、用途、流转情况等原始记载,重点解决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合同、承包台账种类不齐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摸清农户家庭承包状况,收集、整理、核 对承包方代表、家庭成员及其变动等信息。支持把档案清查、整理与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结合起来,推进土地承包原始档案管理数字化。
(二)调查土地承包经营权。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查清承包地权利归属。重点做好发包方、承包方和承包地块调查,如实准确填写发包方调查表、承包方调查表、承 包地块调查表,制作调查结果公示表和权属归户表。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结果为基础,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依据,充分利用现有的图件、影像等 数据,绘制工作底图、调查草图,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2537—2014)》要求,采用符合标准规范、农民群众认可的技术方法,查清农户承包地块的面积、四至、空间位臵,制作承包地块分布图。调查结果经村(组)公示、乡镇确认后,作为确认、变更、解除、注销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进行补测核实。
(三)完善土地承包合同。根据公示确认的调查成果,完善土地承包合同,作为承包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定依据。没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农户,要重新签订土地承 包合同;承包合同丢失、残缺的农户,要补签、完善土地承包合同。实际承包面积与原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书记载面积不一致的,要根据本集体确权登记颁证方案 确权。属于原承包地块四至范围内的地块,原则上应确权给原承包农户。未经本集体成员协商同意,不得将承包方多出的承包面积转为其他方式承包并收取承包费。土地承包合同记载期限应以当地统一组织二轮延包的时点起算,承包期为30年,本轮土地承包期限届满,按届时的法律和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政策规定执行。
(四)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根据完善后的土地承包合同,以承包农户为基本单位,按照一户一簿原则,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土地 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明确每块承包地的范围、面积及权利归属,作为今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基础依据。已经建立登记簿的承包农户,要补充完善相关登记信息。承包 农户自愿提出变更或注销登记,经核实确认后,予以变更或注销,并在登记簿中注明。
(五)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根据完善后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建立健全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在确保信息准确无误、责任权利明确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序和修订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样本,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由各市、县按照统一式样印制。已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证书,由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收回销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载明的户主或共 有人,要体现男女平等的原则,在尊重家庭意愿的基础上,夫妻双方可共同作为承包方代表和共有人进行登记。实行确权确股不确地的,也要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 经营权证书,并注明确权方式为确权确股;承包方有意愿要求的,发包方可以向承包方颁发农村集体的土地股权证。在完善合同、颁发经营权证书过程中,本着自愿 原则,农户要求公证的,由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公证机构集中统一办理公证。为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衔接,今后承包农户可以自愿申请、免费换取与不动产统一登记 相衔接的证书。
(六)建设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完善、建立国家、省、市、县级互联互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NY/T2539-2014)要求,以县级为单位,在统一确权登记颁证软件的基础上,建立集影像、图形、权属为一体的确权登记颁证数据库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业务系统,实现土地承包合 同管理、权属登记、经营权流转和纠纷调处等业务工作的信息化。要以县级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结果和现有资源为基础,逐级汇总,完善、建立中央、省、市、县四级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数据汇总和动态管理制度,实现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信息共享。
(七)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要按照《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农经发〔2014〕12号),认真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研和利用等工作。档案管理工作要与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同步部署、实施、检查和验收,做到组织有序、种类齐全、保管安全,各类归档材料应符合长期保管的要求。
七、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工作的主要程序是什么?
(一)宣传动员
1.成立机构。省辖市、县(市、区)、乡镇要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农业、财政、国土资源、法制、档案、宣传、民族、民政、司法、水利、林业等部门和农办、妇联对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和日常办事机构。村(组)成立由村党组织、村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以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等人员组成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小组,具体负责村(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2.制定方案。各省辖市、县(市、区)要根据全省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意见要求,制定本地具体实施方案,并报上级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
3.开展动员。采 取召开动员会和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印发宣传标语等办法,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和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讲清开展确权登 记颁证工作的意义、内容、方法和步骤,为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对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遇到的普遍性问题,要认真研究,集中宣传解答。
4.培训骨干。省、市、县级要分级组织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相关政策、规程和业务培训。省里主要负责培训市、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人员;市、县级主要负责培训乡镇有关人员、村(组)干部和具体参与的群众。要抽调熟悉农村工作、了解农村政策的县乡干部,组成工作组和督导组到开展工作的乡镇、村组服务指导,使相关政策法规、业务知 识以及工作程序和操作规程落实到基层。
(二)调查摸底
1.查清承包底数。以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成果和二轮延包以来建立的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为基础,结合农村土地承包台账、承包合同、经营权证等档案 资料,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四至、权属性质、土地种类和经营方式,形成基础数据和矢量图表,作为确权登记颁证的原始资料,并将调查结果落实到户。
2.查清农户状况。对承包人、承包经营权共有人,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土地变动等各方面情况和信息进行收集、归纳、整理、核对。
3.梳理矛盾纠纷。注意发现、梳理已经存在和可能发生的土地承包纠纷等问题,充分发挥乡村调解和县级仲裁机构的作用,及时提出解决办法。
(三)测绘公示
1.勘测定界。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2537—2014)》为基本的地籍调查勘测标准,聘用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测绘人员,采用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相一致的坐标系统,测量清查农户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和空间位臵,测绘编制农户承包地空间位臵图。2.公示确认。将地籍草图对应户籍信息进行公示确认,在此基础上完善承包合同。对于权属存在争议的地块,先依法解决,再予以确权登记。经农户认可并确认无误后由乡镇政府汇总报县级政府。
(四)登记颁证
1.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根据乡镇上报资料,县级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编制并建立“一户一簿、一簿一号”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做到权属清楚、合同规范、权证齐全、账簿完善、责任明确。
2.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按照申请、审核、登记、发证的登记程序,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为依据,由县级政府核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3.建立确权登记颁证管理信息系统。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NY/T2539—2014)》要求,将确权登记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资料和农户承包土地的准确信息,录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
4.归类存档。按照农经发〔2014〕12号文件,将在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直接形成的、有价值的、各种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进行分类整理和归档,并妥善保存。
(五)总结验收
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结束后,省、市、县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将依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经〔2015〕5号),全面检查验收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什么为基础?
1、土地承包合同。主要是指在一轮承包和二轮延包期间,依法依规取得的家庭承包合同;
2、土地台账。是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农村土地的原始依据,是农户签订家庭承包合同的基础;
3、经营权证书。是二轮延包以后,各县(市、区)政府向农民发放的承包土地权利证明;
4、农村税费改革登记表。即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核定到户面积登记表;
5、地方制定的有关配套政策。各地在一轮承包和二轮延包过程中,根据国家和省里有关政策要求,制定的一些地方性规定;
6、法规政策没有明令禁止的村规民约。
九、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时间进度有何要求?
2013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4年豫农确权办〔2014〕2号文件要求,2014年,河南省全面启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济源市和通许县、永城市、民权县、信阳市平桥区力争2年内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任务。其他县(市)区选择1—3个村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年内完成试点任务,按照2015年《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5〕39号)总体要求,2015年全省完成4000万亩左右的确权登记颁证任务,2016年全省基本完成确权登记颁证任务,2017年完成扫尾工作。具体安排为:2015年济源、新乡、鹤壁、焦作、漯河、三门峡、商丘、信阳市和10个省直管县(市)以及通许县全面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记载的土地承包起止时间如何确定?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新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农村土地承包起止日期要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签订的时间一致,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期限以二轮承包合同约定时间为准,其他承包方式按照合同约定确定。
十一、农户家庭承包方代表如何确定?
家庭承包方的代表人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或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记载的农户代表人,也可以是作为夫妻双方的户主。前两项规定的代表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因为其他原因无法到场确认的,由农户成员共同推选。
十二、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方代表如何确定?
个人或单位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土地承包方代表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自然人或承包单位的法人代表。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由其法定继承人协商决定承包方代表
十三、外出务工未归承包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登记?
对 于二轮承包期间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得以农民外出务工经商为由而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对于常年外出未归、未委托代理人又无法联系的外 出人员,可先查清二轮土地承包以来的土地承包状况,按现有承包合同登记的四至和面积预留出相应的土地,待联系到权利人后再按本次登记的相关规定进行确权登 记颁证。对预留期间权利人无法自行管理而又未委托他人管理的,其土地暂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管理。十四、二轮延包不完善的如何确权登记?
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确权登记颁证应以土 地承包合同为基础。二轮土地承包时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以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为基础;对土地承包合同不完善的应补签承包合同后再确权登记颁证;补签承包合同 的起止时间要与当地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时间一致。
十五、对二轮延包后又调整了土地的如何确定家庭承包地的面积?
根 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对二轮延包以后个别地方按照村规民约对承包地进行了调整的,按照尊重历史、正视现实的工作原则,在不违背法规政策的前提 下,实行民主协商、村民议决。只要群众认可无异议,在履行完善相关手续的前提下,可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现状予以确权登记颁证。群众有异议的,按照法律程序解 决争议后,再行确权登记颁证。
十六、未经批准私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如何开展确权登记?
根 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农户或其他组织未经国土部门批准,自行在承包土地上进行建房或建设其他建筑设施的,此次确权不予登记。对相关责任人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行为,由国土部门依法处理。恢复农业用途后,再行确权登记颁证。
十七、经过统一规划整理的土地如何开展确权登记? 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规划整理了的承包土地和农村土地流转以后受让方统一规划整理了的土地,应按土地整理或流转以前涉及的农户承包关系,重新测量,经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可在整理后的地块图上合理确定相关农户的承包地面积和四至后进行登记,也可按确权确股不确地方式确权到户后登 记。此种情况的登记,既要尊重农民意愿,不得改变已形成的土地流转关系。
十八、对农户开垦的“四荒地”如何确权登记?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9〕102号)等法律政策的有关规定,对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新开垦的“四荒地”按照规定程序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承包关系的,按照其他承包方式确权,如承包、租赁或者拍卖对象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经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按照其他承包方式进行确权登记,如果存有争议,按照法律程序解决争议后,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十九、农户占用田间路、沟渠等耕种的能否确权?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规定,乡(镇)或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分别属于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农户占用田间路、沟渠等耕种的土地不能确定为家庭承包面积,应当按照原承包地块测量的面积进行确权登记颁证。二十、二轮延包合同以外新增加的地块能否进行确权登记?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土地二轮承包合同以外新增加的地块,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能否进行确权登记。
二轮延包时,村组干部和分田代表等人员留给自己的未签订家庭承包合同的地块不能登记为该户的家庭承包地,应作为集体机动地处理。二
十一、农户流转的家庭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相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等,区分不同情况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1、农户以互换的方式流转承包地的。流转双方有书面流转协议(合同),且无争议的,在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变更手续后,依据变更后的合同确权登记颁证。未有书面协 议(合同)的,由双方达成书面土地流转协议(合同)向村集体备案,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变更手续后,再依据变更后的合同确权登记颁证;互换有争议的,待争议 解决后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2、对于以转让方式流转土地的,经原承包方书面申请和发包方书面认可,且无争议的,按照流转协议(合同)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变更手续后,再依据变更后的合同确权登记颁证。未经原承包方书面申请和发包方书面认可的,仍按原承包农户确权登记颁证。
3、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的,按原承包农户确权登记。对土地流转合同签订不完善的,相关部门要监督流转双方完善土地流转合同。
二十二、农户家庭承包土地被全部或部分征用的如何确权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此次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中,承包地全部被国家征用的应进行注销登记,被国家部分征用的,应从承包土地地块和面积中减除,并进行变更登记,未被征用部分则据实测量确权登记颁证。二
十三、因发展集体公益事业使用的家庭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根 据《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此次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中,因发展集体公益事业全部或部分被使用的承包地,可进行注销和变 更登记,未被征用部分则据实测量确权登记颁证;也可根据承包方意愿,不予注销和变更登记,但要在登记薄和经营权证书上予以注明。
二十四、确权登记过程中农户因人口增减要求调整承包地怎么办?
1、《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条规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第三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我国农村实行的是家庭承包 经营制度不是个人承包经营。农户家庭是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土地承包方,农户家庭的户主是土地承包方的代表。农户家庭的户主代表家庭同集体经济组织形成土地承 包关系后,每一个家庭成员作为土地承包家庭中的一员可以享受土地承包经营权。
2、《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在承包期内,不能因为家庭成员的增减变化(婚丧嫁娶、添丁增口等),影响家庭承包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定和承包土地的稳定。同样,也不能因为土地承包家庭中成员的增减变化而调整承包土地的数量。
3、这次是对农户家庭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的土地承包关系进行进一步确权登记颁证,不是也不能在农村进行集体土地的重新调整和分配。二
十五、机动地是否在这次确权登记时一并确权?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集体预留的机动地,只登记不确权,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用公开发包、招标或拍卖经营权等形式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按“其他方式承包”予以登记。二
十六、自然灾害损毁的承包地如何开展确权登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毁损减少的承包地,无法恢复的,应核减承包地面积。部分恢复的,按恢复后的实际面积确权登记到户。
二十七、合并以后的村民小组如何开展确权登记?
对于二轮延包以后村民小组合并造成小组人均承包地面积不一致的,登记中不要求在合并后的村民小组范围内统一人均承包土地面积,应根据二轮延包时各村民小组的实际人均面积标准,按本次登记的相关规定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二十八、公职人员、现役军人、大学生等人员户口已经迁出,是否继续作为家庭成员参加登记?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家庭承包经营户中个别人员的变化不影响家庭承包土地的权益和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参加土地二轮延包及延包后的上述人员,是否列为家庭成员由承包户家庭决定。
二十九、出嫁女和入赘男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确权登记?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出嫁女和入赘男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其在原居住地的承包地不得收回。
三
十、家庭迁往城镇居住,但户口仍在农村的如何确权登记?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家庭迁入城镇居住但户口仍在农村的仍然是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户,应当进行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三
十一、对在城镇落户的家庭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根 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 流转”。农村居民转入城镇户口后,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持不变。农户家庭虽然已迁入城镇落户居住,但应当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承包方的意愿进行确权 登记颁证。三
十二、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且户口随迁的承包地如何处理?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2011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1〕9号)提出将农民“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扩大到设区的市(不含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并规定“现阶段,农民工落户城镇,是否放弃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必须完全尊重农民本人的意愿”。因此,从国办发〔2011〕9号文件下发后,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不含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的,是否对其承包土地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应当尊重承包方的意愿。三
十三、确权登记过程中,承包农户要求分户口或合户怎么办?
根据“农经发〔2011〕2号”文件,这次工作任务,是对已经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地进行确权登记颁证,不涉及、不包括承包户的分户与合户的内容,不进行承包户的分户和合户工作。三
十四、对确权登记前已经分户经营的承包地如何登记颁证?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对于确权登记以 前已经实行分户经营的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成员分户并申请分别签订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应当分别签订,并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 变更手续。分户经营被当事人认可或接受的,可以按照分户后各户对土地的承包现状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对分户存在争议的,先由当事人解决争议,再进行确权登记 颁证。
三
十五、如何确定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
承 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应以二轮土地承包时家庭实际人口为基础,已死亡或户口迁出的(如出嫁女、在校大学生、现役军人等)应在备注栏标注清楚。二轮承包 到现在,承包户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家庭成员,一并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并在备注栏标注。“与户主关系”栏按照国家规范填写,如本人、配偶、子 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他等。
三
十六、退耕还林的如何确权登记?
对于退耕还林,农户如果领取了林权证的,不予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如果没有领取林权证的,但领取了退耕还林补贴,应尊重农户自己的选择。对既没有领取林权证,也没有领取补贴的,应当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三
十七、集体供养的“五保户”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集体供养“五保户”的承包地应尊重“五保户”的意愿,确定是否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强行收回“五保户”的承包地作为集体机动地。
三
十八、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如何确权登记颁证?
根 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它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当事人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要报经县级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经县级 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进行严格审核后,符合法律规定的,可参照家庭承包经营方式予以登记颁证。颁证时应严格审查发包程序和承包合同,对于合同显失 公平或者未经公开民主讨论等非法取得承包经营权的,不予登记颁证。
三
十九、原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如何处理?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和《河南省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5】39号)规定,这次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将颁发农业部统一格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原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由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收回销毁,确实无法收回或者丢失损毁的,自行失效。四
十、存在承包经营纠纷的如何确权?
对于承包地块、面积、边界及承包经营权存在争议和纠纷的,由乡村两级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成的可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定程序依法解决,纠纷解决后再进行登记。承包纠纷一时难以解决的,可以暂缓登记。
四
十一、承包土地调查结果由谁签字确认?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确定的家庭承包方的代表签字确认。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由其他方式的承包方代表签字确认。
四
十二、因山体滑坡、洪水、地震等特殊原因毁损承包地的如何确权?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耕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毁损的,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可适当调整。本次确权中,因灾害减少的承包地,无法恢复的,应核减承包地面积。可部分恢复的,按恢复后的实际面积确权登记。
四
十三、实测面积是否与粮食直补等惠农补贴政策挂钩?
对以前使用标准亩折合面积、按产量折合面积等方式分配的承包地,由于档案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差异较大,本次确权登记只是据实掌握农户实际承包耕地面积,发放经营权证。惠农补贴面积仍以原上报面积为依据。待中央有新的政策后,再按照中央政策执行。四
十四、是否可以确权确股而不确地?
对 农村土地已经承包到户的,都要确权到户到地。在经济发达地区、城市近郊区、因实行土地股份合作、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土地很少且地界早已打乱等原因不能确权 到地到户的,要严格按照省有关部门制定的确权确股不缺地的条件和程序,在农民群众自愿的基础上作出决定,切实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得违背农民意愿,行 政推动确权确股不确地。不得简单地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强迫不愿确股的农民确股。四
十五、同一地块,名称不统一怎么办?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明确地块“名称”,统一规范运用。
四
十六、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登记簿上写上妇女名字有啥好处?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登记簿上写妇女的名字,就明确了家庭中妇女的土地权益。即使妇女出嫁、离婚、丧偶也不会失去土地。
四
十七、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中妇女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一 是法律有保障。妇女与男性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权,在确权登记中夫妻双方可以共同作为承包方代表或者共有人进行登记。二是破除封建思想。有的妇女认为家里有 男人登记就可以了,自己不用登记,如果这样做就不能从源头上保障自己的土地权益。三是妇女要积极参与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中,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 权登记中要求写上自己的名字,这样能够保障一辈子都有土地。万一将来家庭出现变故,妇女不至于因没有土地而被扫地出门,无法生活。四
十八、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有哪些阶段、步骤?
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坚持“6203”工作流程(6个阶段,20个步骤,3榜公示)。第一阶段即动员部署阶段包括成立组织、制定方案、宣传发动、培训骨干4个步骤;第二阶段即调查核实阶段包括查清承包底数、查清农户状况、梳理矛盾纠纷3个步骤;第三阶段即组织测绘阶段包括勘测定界、公示确认、信息录入、张榜公示、核实修正5个步骤;第四阶段即资料完善阶段包括农户确认、完善承包合同、上报资料3个步骤;第五阶段为登记颁证阶段包括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建立确权登记颁证管理信息系统、归类存档4个步骤;第六阶段即检查总结阶段。
四
十九、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四五六”的目标要求是什么?
“四 相符”、“五到户”和“六个一”。即实现承包面积、承包合同、经营权登记簿、经营权证书“四相符”;承包面积、承包地块位臵、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基 本农田标注“五到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核查确认表》、《农户承包土地空间位臵示意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 记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确权登记管理系统,即“一书、一表、一图、一簿、一证、一系统”“六个一”。五
十、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坚持哪些原则?
严格遵守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六条原则:
1、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
2、坚持以确权确地为主。
3、坚持依法规范有序操作
4、坚持以农民群众为主体。
5、坚持分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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