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保护政策关税

2025-01-08

进口保护政策关税(精选11篇)

1.进口保护政策关税 篇一

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粮食进口关税配额执行情况检

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各有关企业:

粮食进口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对确保粮食进口有序开展,保护农民利益、稳定粮食市场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执行中,有的市对企业申领资格初审把关不严,对配额使用跟踪监管不力,影响了进口配额的规范化管理和充分利用;有的企业为申领配额虚报生产能力、不按规定及时核销使用情况、不按规定退回无法执行的配额,以及个别加工企业转卖进口产品甚至直接倒卖配额证等问题,严重扰乱了粮食进口的正常经营秩序。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粮食进口关税配额使用监管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6月24日下发的《关于开展粮食进口关税配额执行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现结合实际,将有关要求和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政策宣传,引导企业用好粮食关税配额。各市要通过各种形式大力宣传国家、省在配额申领、使用和管理方面的政策和规定。要强调关税配额仅限于企业自用,严禁倒卖,对倒卖配额的企业将取消其申领资格,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要讲明配额证使用管理的严肃性,配额使用情况要按规定上报,不能使用的要在规定时间退回省发展改革委,对于不能使用而又不按时退回的企业将消减其下一分配量。

二、严把审核关,确保配额申领企业符合资格。各市发展改革委每年初审上报企业配额申请前,要按照《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农产品进口配额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等规定严格把关,认真审核配额申领企业材料,包括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相关年份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纳税记录,以及在海关、工商、税务、检验检疫等方面无违规记录的证明,已获得配额的使用、退回情况等。各市发展改革委要组织县(区)发改局逐一实地核查企业生产能力,重点加强对新申领企业和能力比往年增幅较大企业的核查,要将每家企业生产能力的检查结果进行汇总、注明,形成正式文件,与企业申报文件材料一并上报省发展改革委。

三、加强配额证发放和使用管理。各市发展改革委接到省发展改革委转发的企业配额后,要及时通知相关企业,并组织企业在规定时间到省发展改革委领取

配额证,企业经办人员须持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办理登记、领取手续,严禁代领和冒领。各市县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企业配额证使用情况的日常跟踪和监管,切实防止倒卖配额证。

四、检查范围和内容。本次检查对象,包括申领获得2010分配的小麦、玉米、大米进口关税配额的所有企业,以及申领获得2010年中期再分配的小麦、玉米、大米进口关税配额的所有企业。具体检查内容为:

(一)申领企业生产经营情况。重点检查加工企业的生产能力、贸易企业的粮食贸易年销售额或年粮食进出口额,实际情况是否与申领上报情况相符;以小麦或玉米为原料的生产企业是否纳入粮油加工业统计;是否存在其他违规经营的情况等。

(二)配额证使用情况。检查企业是否使用进口关税配额证,未使用的是否在中期调整时退回,未使用完的是否按规定退回配额证原件,有使用的是否及时交回配额证第一联进行核销。

(三)进口具体执行情况。重点查验配额证、报关单、委托代理合同、货物提单、货物销售合同、运输凭证等。检查企业是否自行组织进口、是否在本地报关、外地报关的运输凭证是否齐全、进口产品是否自用(加工企业是否自行加工,贸易企业是否自行组织销售)等。

五、时间安排和材料要求。本次检查6月底启动,8月底完成。

(一)时间安排

1、准备阶段。7月1日前,各市发展改革委要将本通知有关要求部署到县(区)发改局和所有申领到配额的企业。

2、企业自查阶段。7月8日前,企业按照通知要求进行全面自查,并将自查结果以及证明材料(粮食统计报表、财务报表、进口关税配额证、报关单、货物提单、委托合同、货物销售合同、运输凭证等相关单证)及2010年使用的配额证(已退回省发展改革委的除外)、未使用未退回的配额证一并上报各市发展改革委。

3、各市县普查阶段。7月15日前,各市发展改革委要组织进行逐一核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形成正式文件,连同企业自查报告及相关单证报省发展改革委。

4、省里重点检查。7月21日开始,省发展改革委将组织对企业进行逐一核查,并对重点市、重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9月1日前省发展改革委将全省检查结果进行核查、汇总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材料要求(一式两份)

1、企业需将自查结果形成正式报告,附《企业粮食进口关税配额使用情况统计表》及2010年企业申领的配额证原件,包括已使用配额证第一联和未使用的配额证一、二联(已退回省发展改革委的除外)上报,作为核查企业配额使用情况的主要依据。

2、各市发展改革委需逐家核查,将企业上报情况及检查结果汇总后形成正式报告上报。

六、建立配额管理的长效机制。加强进口配额的跟踪监管,建立申领企业配额使用情况定期上报制度,形成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管理机制和体系。

(一)建立信息报告制度。

1、各申领企业要在每季度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季度配额使用情况报所在市发展改革委,在每年2月15日前将上一配额使用情况报所在市发展改革委。

2、各市发展改革委要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企业配额使用情况后上报省发展改革委《企业粮食进口配额使用情况季度统计表》;在每年3月1日前审核、汇总企业上一年全年配额使用情况后上报省发展改革委。

3、省发展改革委于每年3月15日前核查、汇总企业配额使用情况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建立经办人联系制度。为加强进口配额使用的监管工作,杜绝配额证代领和冒领,严防倒卖行为发生,我委将建立企业经办人员信息库。请有关企业将办理配额业务经办人、联系方式等信息报所在市发展改革委,由市发展改革委汇总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在使用中,企业经办人员如发生变更要及时告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非本企业备案指定经办人省发展改革委不予办理配额申领、变更等业务。

各市发展改革委、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认真组织,精心安排。要落实检查责任制,不走过场,不弄虚作假,按规定时间完成检查、统计、汇总、上报等工作。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2.进口保护政策关税 篇二

近年来,我国屡次降低部分商品进口关税。2012年,对包括能源资源、护肤品等日用品在内的730多种商品实施较低的进口暂定税率,平均税率为4. 4% ,比最惠国税率低50% 以上。2013年,我国对784种进口商品的关税进行调整,实施低于最惠国税率的年度进口暂定税率。其中,特殊配方婴儿奶粉的进口关税税率下降幅度较大,由原来20% 的最惠国税率降至5% ,下调了75% ; 篮球和跑步机等商品的关税由12% 降至6% ,下调了50% 左右。2014年,我国对767项进口商品实施低于最惠国税率的年度进口暂定税率,平均优惠幅度达60% 。 其中,供婴幼儿食用的零售包装配方奶粉进口暂定税率下调至5% ; 瓷厨房器具由15% 的最惠国税率降至10% 的进口暂定税率。

2015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发布2015年第21号公告,即《关于调整部分日用消费品进口关税的公告》,宣布自6月1日起,以暂定税率方式降低护肤品、西装、短统靴和纸尿裤等日用消费品进口关税税率。此次实行进口关税调整的14类商品均属于日用消费品,其中,关税降幅最大的前三位分别是纸尿裤、护肤品和毛皮服装,降幅分别为73% 、60% 和56. 5% 。其他商品的进口关税降幅也在40% - 50% 之间。

二、我国屡次降低进口关税的原因

( 一) 根据多边或双边协议逐步削减进口关税

2001年12月11日,历经16年谈判,我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 WTO) 第143个成员。根据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我国不断扩大在工业、农业、服务业等领域的对外开放,加快推进贸易自由化和贸易投资便利化。2001年以来,我国逐步调整进出口关税税则,按世贸原则渐次调整最惠国税率、年度暂定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以及税则税目等项目。我国的平均关税从2002年的15. 3% 下降到2015年的9. 8% ,其中农产品平均税率为15. 1% ,工业品平均税率为8. 9% ,履行了关税减让承诺。 此外,我国大陆与部分国家或地区签署了贸易协议,根据优惠贸易安排项下关税减让方案,我国进一步下调了原产于协定国部分商品的税率。

( 二) 促进国内消费升级,满足消费者需求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国民收入持续增长,居民财富逐渐累积,消费结构也随之发生了重大变化,主要表现在商品需求的档次和质量明显提升,呈现个性化、多样化的消费特点。降低部分消费品进口关税,扩大这些消费品进口,能增加国内消费品市场品种,便于国内消费者购买。我国已经降低了服装、鞋靴、护肤品、婴儿食品和用品、厨房炊具、餐具、眼镜片等多类日用消费品的进口关税,因为上述商品国内消费量大、消费者购买意愿较强,降低关税有利于合理增加进口,丰富国内的消费品市场,促进消费升级,更好地满足消费者不同层次的需求。

( 三) 调整日用消费品产业结构,提高国际竞争力

长期以来,关税壁垒的存在虽然保护了国内产业,但是这种“温室”下的保护无疑弱化了国产消费品国际市场竞争力。降低关税税率、开放市场可以起到刺激竞争的作用,让国产消费品正面积极地迎接国外产品的挑战。 我国作为服装、鞋帽等产品的生产和出口大国,2014年服装累计出口1862. 85亿美元,进口61. 56亿美元,两者相差30倍。一方面,贸易顺差过大容易引起贸易摩擦; 另一方面,过度的市场保护不利于产品质量提升与产业升级。降低服装、鞋靴等日用消费品的进口关税能对国内相关产业产生影响,通过降低关税引入国外竞争,有利于国内企业提升产品质量、附加值和服务,重塑国内品牌,从而提高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促进日用消费品行业的产业升级。我国的汽车产业是最好的例证,加入WTO后,通过采用降低关税、引入国际竞争等手段,不仅更好地满足了国内汽车市场需求,而且对国内的汽车市场价格起到了制约作用,迫使汽车企业按照比较利益的原则,利用国际和国内两个市场合理配置资源、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为我国汽车工业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调整提供了机遇和动力,促进了企业联合重组,加快了汽车产业结构的调整步伐。

三、新一轮进口关税下调对我国进口贸易的影响

( 一) 对拉低进口消费品零售价格的影响有限

进口商品的价格构成一般包括生产成本、流通费用、 税费和利润4个部分。其中,进口环节税费主要包括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进口商品消费税。其中,我国进口关税的平均水平为9. 8% 左右,增值税一般为17% , 消费税则根据不同商品属性确定税率,最高可达到56% 。例如,购买消费税税率30% 、增值税税率17% 、完税价格3000元的护肤品,按未调整前进口关税税率5% 计算:

进口关税= 进口关税完税价格 × 进口关税税率= 3000 × 5% = 150元

增值税= ( 进口关税完税价格+ 进口关税+ 进口消费税) × 增值税税率= ( 3000 + 150 + 1350) × 17% = 765元

进口环节税= 进口关税+ 增值税+ 消费税= 150 + 1350 + 765 = 2265元

按调整后2% 的进口关税税率计算为:

进口关税= 3000 × 2% = 60元

增值税 = ( 3000 + 60 + 1311. 43) × 17% = 743. 14元

进口环节税 = 60 + 1311. 43 + 743. 14 = 2114. 57元

关税下调后,进口环节税减少了150. 43元,减税额仅占商品总价的2. 9% 。由此可见,进口关税在进口商品价格中所占比重并不大,进口关税下调对进口商品价格的影响有限。从国家统计局的抽样数据看,护肤品、服装、鞋等类商品,进口关税额占市场零售价的比重在0. 4% - 6. 5% ,因此降低关税对拉低进口消费品零售价格的影响有限。

( 二) 增加跨境电商的价格优势

此轮关税下调再次涉及跨境电商主营的日用消费品。跨境电商和一般贸易商品近年来争持激烈,跨境电商受到消费者青睐,主要在于行邮税的优惠。我国跨境电商企业进口,通常采取在保税区建仓库的做法,即通过一般贸易的方式先将商品进口到国内保税仓中,通过电商平台确定购买者,国内消费者下单后,商家直接从保税仓发出小包裹货品。目前,我国海关对跨境电商企业进口试行的是行邮税。一般贸易进口要交进口环节增值税、关税和消费税,而行邮税三种税收合一的叠加税应用于个人带入或邮寄的海外商品,税负比一般贸易要低很多。目前,海关根据进口物品种类征收10% 、20% 、30% 、 50% 的行邮税。例如,购买一罐进口婴幼儿奶粉,在一般贸易下需缴纳22. 85% 的进口综合税,而跨境电商下仅有10% 行邮税,且税额不到50元时,海关免征相关税费。 因此,跨境电商享受现行较低行邮税的优惠政策下,日用消费品进口关税下调后,跨境电商仍有一定的价格优势。

( 三) 有助于境外消费回流

近年来,我国居民国内消费需求增速有所放缓,但境外消费却在持续升温。数据显示,2014年中国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6. 2万亿元,同年我国公民出境旅游人数突破1亿人次,境外消费额首次超过1万亿元。与国外市场相比,我国同种日用消费品价格相对较高,高端进口消费品的价格更是远高于境外。在互联网信息时代下,消费价格透明化,消费者不愿支付高额价差,大大影响了国内消费欲望,导致消费外流。造成进口商品国内外差价的主要原因有二: 一是我国实行的较高税率,特别是某些产品的消费税; 二是国内流通环节过多,流通成本高。从政策风向上来看,国家降低进口商品关税的举措, 能够缩小进口日用消费品在国内外市场的价格差距,引导境外消费回流。

( 四) 体现了鼓励加大进口的政策取向

从促进外贸稳增长的视角看,通过完善税收调节等政策,营造公平竞争的进出口环境,增加与百姓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居民购买愿望较大的消费品进口,促进有国际竞争力的产品出口,有助于中国外贸的转型升级和新优势的培育,推动外贸从“大进大出”转向“优进优出”。 事实上,不仅是降低关税,近期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还部署了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适度增设口岸进境免税店、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等一揽子政策组合,鼓励加大进口的政策取向已十分明确。有人质疑,以降税的方式加大进口,会不会给国内相关产业的发展带来损害。事实上,通过降低关税,削减贸易壁垒,一方面能让国内消费者享受到价格更加合理的国际产品,增加消费者福利; 另一方面能让国内外商品可以在更为公平的市场环境中竞争,提高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摘要:近年来,我国屡次降低进口关税,主要原因在于履行双边或多边贸易协议,满足国内消费需求,以及促进国内相关产业升级。我国海关总署宣布自2015年6月1日起以暂定税方式降低部分日用消费品进口关税。经比较,此次关税下调对所涉及进口商品的价格影响较小,跨境电商仍能保持一定价格优势。从长远看,降低进口关税能引导居民境外消费回流,促进进口贸易发展。

3.张小济:降低关税扩大进口 篇三

“中国是消费品的生产大国,很多产品的生产甚至管理都是我国企业在做。为什么会出现国内市场和国外市场产品倒挂的情况?为什么‘中国制造’的国外品牌产品,在国外比国内价格低?”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张小济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指出,消费品进口关税过高,或为造成这一现象的问题之一。“现在我国一些消费品的进口关税不合理,再加上消费税、增值税,使得进口消费品的价格过高。这就诱发了一些问题,最突出的就是大家一窝蜂去海外消费,网购、代购等也变得火热,造成国内消费和国内税收的双重流失。”

2011年两会期间,作为全国政协委员,张小济向全国政协提交小组提案,建议降低关税、扩大进口,同时在国内征收消费税。他认为,我国应该降低关税,根据市场需求和消费者需求扩大进口,平衡贸易顺差;应该适时调整关税结构,把关税高峰削下来,减小不同产品之间的关税落差,避免造成歧视,或者造成诱导性购买;另外,应鼓励民族品牌的技术创新与自主发展,提高自身产品的竞争力,给消费者更多的选择机会。张小济说,“十二五”规划纲要也提出要求,我国应坚持进口和出口并重,优化进口结构,积极扩大先进技术、关键零部件、国内短缺资源和节能环保产品进口,适度扩大消费品进口,发挥进口对宏观经济平衡和结构调整的重要作用,优化贸易收支结构。

张小济介绍,我国的“十二五”规划纲要更着重突出了深化改革开放,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但他认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不只是一个五年的目标,而是一个永恒的题目”,应从更长远的发展战略角度考虑问题,长期的经济转变方式更应成为大家关注的重点。

4.进口保护政策关税 篇四

发布时间:2011-02-22

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93号

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承诺,自2006年1月1日起,取消豆油、棕榈油、菜子油进口关税配额和进口国营贸易管理。此前发布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2003年第4号令)中涉及豆油、棕榈油、菜子油的相关条款相应废止。

为监测进口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对豆油、棕榈油(棕榈硬脂除外,以下同)、菜子油(进口税目见附件1)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进口豆油、棕榈油、菜子油需按照《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2004年第26号令)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一、豆油、棕榈油、菜子油自动进口许可工作由商务部(对外贸易司)负责。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者需在2005年12月25日之前向企业注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在京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直接向商务部(对外贸易司)备案登记。备案登记者需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食用植物油及相关食品的生产、经营,并通过了工商管理部门最近一次年度审验,外商投资企业最近一次联合年检合格;

(二)符合国家食品卫生安全的有关规定,生产企业需获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三)符合有关商会、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要求;

(四)近3年无海关、外汇、工商、税务、质检方面涉及进口的违规记录;

(五)商务部其他有关要求。

二、备案登记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二)《豆油、棕榈油、菜子油进口企业备案登记表》(格式见附件2);

(三)企业办理最近年度税务年检时提交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登记表”复印件。

三、备案登记符合条件的企业以及代理其进口的进口商可按照《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豆油、棕榈油、菜子油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企业需如实填写《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及《与本次申请有关的其他资料》(格式见附件3),并提交《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自动进口许可证》,在京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直接向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请《自动进口许可证》。

四、加工贸易进口豆油、棕榈油、菜子油需内销的,按涉证商品内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自动进口许可证》项下豆油、棕榈油、菜子油实行“一批一证”管理。

5.进口保护政策关税 篇五

【发布日期】2007-03-20 【生效日期】2007-03-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请尽快办理2006年羊毛进口关税配额核销手续的通告

按照《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2003年第4号令)和《2006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65号),最终用户在进口货物办结海关手续后20个工作日内,需将海关签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第一联原件交原发证机构;最终用户将本未使用完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第一联原件于下一年1月底前交原发证机构。最终用户未在规定时间将海关签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第一联原件交原发证机构的,视同未完成进口,相应扣减其下关税配额量。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系统受理2006年羊毛进口关税配额核销的时间截止到3月31日。请尚未核销2006年羊毛进口关税配额的企业及有关授权发证机构尽快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通告。

商务部

二00七年三月二十日

6.美国海关关税政策 篇六

责任编辑: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文章来源: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点击数:更新时间:2005/4/20 20:45:00

关税税则:

协调制.自1980年7月1日起,按成交价征税.自1990年以来,美国开 始使用《协调制度》或HS制度下的关税税则,从而代替了原来的《美 国税则》.协调制税则是国际通用的关税税则,它改善了进口统计的分 类,也可满足海关的使用要求.《协调制度》税则美国文本共将商品分 为22类、97章.海关估价方法

美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关税的主要依据之一是该批进口货物的海关价 值.海关评估进口货物价值的法律依据是美国1930年关税法(修正)第 402节有关估价的条款,这些条款曾在1979年贸易协议法中得到修正.在大多数情况下,海关评税的价值基础是货物的交易价值;如果交易价 值不能确定,则可根据特定的二级基础对进口货物进行评税.这些二级 价值基础依次为相同货物、相似货物的交易价值、推论价值和推算价值.口货物的交易价值指的是该批货物被出售以输往美国时实际支 付或准备支付的价格,其中应包括买者承担的包装费、买者支付的所 有佣金、特许费和卖者因进口货物后来又再卖、转让或利用而应支付 的费用;如果交易价值不能确定,海关可根据以前进口过的相同货物的 交易价值进行评估;如果没有可比的相同货物交易价值,则可根据相似 货物的交易价值进行评估;如果相同或相似货物交易价值都不能确定, 则可根据推论价值计算.推论价值指的是进口货物在美国再卖时的价 格,其中应减去佣金或利润和管理费用、运输和保险费、海关关税和 联邦纳税、深加工后的增值.海关对进口货物估价的最后一个基础是 推算价值,即生产该批进口货物过程中原料、制造处理、利润和管理 费用、包装等费用的总和.如果进口商请求优先以推算价值评估进口 货物的价值,海关可以颠倒推论价值和推算价值的先后次序.如果进口商品依照税则从表价税率全部地或部分地应征关税,由必须应用有关的税率来确定该项商品的应税价值.海关确定应税价值的过 程被称为“海关估价”.海洋运费、海上保险费和其它出口后各项费用,是不包括在应税 价值之内的.换言之,应税价值通常是决定于外国出口港口的离岸价格.根据修改的第402款的估价,1979年贸易协定法修改的第402款建 立了5项估价标准或方法法,与一个包罗一切的条款一起使用,后者只 有在其它标准下不能完全适用时才能使用.第一条标准即进口商品的 成交价格是主要的标准.其它各条标准都是可选择的,按照顺序依次 优先适用.这就是说,如果主要标准不能用时,适用时特定的商品的第 一个选择就成为估价该商品的唯一方法.修改的第402条款新规定新 估价标准或方法的次序如下:进口商品的成交价格;同商品的成交价 格;相似商品的成交价格;倒扣价格;计算价格.海关征税制度

1.预付税款的缴纳

进口商应交纳的海关税费,包括边境税和特别税费,如反倾销税、反贴补税,或标志税.根据经1978年的海关手续改革和简化法案修改的美国法典中第19 卷第1505(a),应允进口商在进口申报时或条例规定的晚些的某一时间,但不得晚于提交所需进口申报单证后的30天期交纳进口商品预估应纳的税款.海关条例规定,如果有关单证已提交,则要求进口商在提交即时放行进口申报单证时,即在货物申报进口后10 日内,交纳预估税款.如果货物是进入保税仓库的,则在其从保税仓库提出供消费时交纳预估税款。

2.结税制度

结税是指对某一批进口货物应付或应退税款的最后计算或 确定.通过进口的清算而体现的海关对政府或进口商作出的决定 是最终的,结论性的.美国海关退税制度

美国海关退税制度概述

所谓退税,是指按照美国法典第19卷第1313条A项规定对在美国 使用负税进口产品制造或生产一种产品并再出口者退回原交纳 的有关税款.制成品必须在有关负税进口产品进口之日起5年内.出口退税额相当于出口产品中外国已负税料件税款的99%.适用 退税的有普通关税、倾销税、反补贴税和标志税(刷唛费).退税 同样适用于国内税法对进口规定的税种,以及某些种类的石油及 其制品进口许可证费等.美国海关关税优惠制度

美国海关关税优惠制度概述

美国海关关税优惠制度主要分成两种基本类型.第一种类型主要 是涉及美国产品出口后经过有效的加工复运进口的产品,如国外 修理或改制货物的复进口关税优惠,国外组装美国零部件复进口 的关税优惠等.第二种类型是反映美国贸易政策,如国际贸易协 定等,比如普惠制对加拿大汽车零件的关税优惠等.海关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规定

一、美国海关行政处罚规定

美国海关法定权力概述 美 国海关法赋予美国海关和法院广泛的权力.它包括:

7.进口保护政策关税 篇七

1财务制度对进口关税的核算要求

根据现行会计制度规定,进口关税构成进口商品的采购成本。 企业在计算出应缴纳进口关税时,应借记“商品采购”(商品流通企业)、“材料采购”(工业企业)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进口关税”科目,企业交纳进口关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进口关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对于代理进口业务一般由外贸企业代理委托单位承办。 外贸企业对其代理的进口业务并不负担盈亏,只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因此代理进口业务发生的进口关税,先由外贸企业代缴,然后向委托单位收取。委托单位实际向外贸企业支付进口关税时借记 “材料采购”、“原材料采购”、“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 “应付账款”等科目。

根据以上会计制度要求,企业在实际收货入库进口原材料时,则需要把所缴纳的关税总额分摊到每项进口原材料的采购成本中去,从而保证每项进口原材料的库存存货价值包含了进口关税,这样在将来生产领用原材料时,所含关税也能准确地分摊到当期的生产成本或制造费用中去,对于存在大量使用进口原材料的企业中, 进口关税在原材料存货价值中的占比较大。 由于原材料进口业务发生比较频繁,大量的进口业务单据在企业内部流转,而作为记录原材料存货价值变化的财务部门往往处于业务单流转的最末端,这样就可能存在业务单据流转过程中的信息失真及时间上的延迟,为财务人员把关税正确记入到明细原材料存货价值的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也为后期正确核算原材料生产领用成本提出挑战。

2采购过程在典型ERP中的应用体现

由于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大多数现代企业均已部署实施ERP信息系统。 ERP是将企业所有资源进行整合集成,实现企业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的一体化管理。 主要包括的功能有采购管理、销售与市场、分销、客户服务、财务管理、生产制造、库存管理、设备维护、人力资源、报表BI、后勤作业执行等。其中采购管理是ERP系统中至关重要的一环,是保证基本生产的重要前提,国内外ERP厂商经过长期的开发实践,各种与采购相关的业务功能需求都给出了很好的解决方案并在不同的企业中部署实施,ERP系统设计思路大多按图1 的业务流程及数据表单流转过程进行设计。 由于本文讨论的是基于采购过程的关税核算,因此图中只描述了大体的采购过程步骤,与采购相关的货源分配、定额管理、采购质检及监造等过程没有体现。

从图1 中可以看出,各ERP厂商的设计思路均是通过基于采购订单的收货入库,原材料的采购成本均在采购订单上进行记录,包括材料价格、增值税、包装、挑选及装运等采购成本,虽然部分ERP系统也考虑了交货成本的概念,但前提是要在采购订单中进行按物项明细登记,而在采购合同签订时,由于关税税率及相关关税政策变化等因素,导致进口关税并不能得到准确的计算生成,需要在进口物资到海关核查才能最终确定正确的海关关税,因而登记在采购订单的交货成本也只是一个估计数,采购入库时,实际缴纳的关税并不能及时真实地反映到原材料存货成本。 由于存在以上的问题,部分ERP厂商也设计了基于采购订单的事后借记及计划外交货成本等功能进行关税处理,但这些功能操作均处于采购业务的末端,由财务人员进行统一处理并且操作十分复杂,由于时效性、准确性及财务集成过帐等方面的原因,这些系统功能均不能与实际进口关税核算业务进行有效融合,因此在进口关税占比原材料存货成本较大的企业, 如何通过ERP系统实现准确关税核算是一件急需解决的功能需求及业务难题。

3增加到货通知环节记录进口关税明细

ERP系统作为管理思想与信息技术紧密结合的信息系统和管理工具,企业部署实施ERP的初衷和出发点是物流、信息流以及资金流的高度统一和有效集成,关注业务数据采集的时效性和准确性,要求前后端业务数据链条的紧密结合及流转畅通,注重人员岗位与系统操作权限匹配及工作职责界面的清晰切分。 基于以上ERP系统促进管理提升的实施要求,考虑到实际进口原材料清关作业一般由企业的采购部门进行经办,且采购部门在进口原材料到货前一般要通知仓储部门作好相关的收货准备,因此在“采购订单”与“采购入库”中间增加一个“到货通知”环节,如图2 所示。

因仓储部门在接收采购原材料前,需要提前做好相关原材料入库的准备工作及工作计划,如果原材料到货前没有及时通知仓储部门,则会给仓储部门带来工作上的不便,因此通过在ERP系统中到货通知环节, 由采购人员负责录入到货通知,通过邮件或其他及时通讯手段,提醒仓储部门采购原材料到货时间及接收时的注意事项。

因进口原材料关税需要在原材料清关之后才能明确每笔采购订单的应纳关税额, 而此时ERP系统中的采购订单已完成制作及相关的审批工作,对应进口原材料的关税无法再体现到对应的采购订单上,而进口关税属于构成进口原材料存货成本的内容之一,关税金额应体现在对应进口原材料的存货的成本中。 作为办理进口原材料清关作业的采购人员,是接触进口关税总额及具体明细原材料缴纳额的第一人,掌握的数据最原始、最真实且最准确,因此由采购人员在录入到货通知的同时登记进口关税的缴纳数据符合业务发生实际及业务流程。

关税登记环节置于入库之前,也可以有效预防有些物资在入库还没来得及登记关税就领用出库,避免这部分物资的关税无处分摊的情况,实现海关关税准确记录入存货成本。

4管控采购收货作业实现精准核算

因需要考虑ERP系统需要同时支持国内采购及国外采购业务,或者零关税情形,虽然在到货通知中对进口原材料关税作了明细登记,但这还不足以保证原材料入库成本及将来领用成本核算的准确性。 按照ERP系统“账实相符”的要求,采购成本一般是在原材料入库环节登记财务账本, 同时更新库存账本, 因此需要避免进口原材料在无关税登记的情形下收货入库,图3 是针对此种业务需求做的增强改造示意图。

采购人员在签订外贸合同时,一般了解进口原材料是否需要缴纳关税,因此在制作ERP系统采购订单时,需要在采购订单标识是否需要关税处理,以便后续系统在处理收货入库作业时判断对应采购订单的到货通知上是否进行了关税登记,如果需要关税处理的采购订单未进行关税处理,则系统拒绝收货入库,从而避免了进口原材料无关税过账,也避免了将来无关税成本的原材料生产领用。 对于自营及代理进口业务,ERP系统通过采购订单上供应商主数据不同自动更新 “应交税费———应交进口关税”或“应付账款”等科目的发生数及余额。

在企业中,每个订单物项数量非常多,每个物项的关税税率不同,在登记税率时操作也十分繁琐,也可以在系统实现时,按采购订单总关税在订单行中按权重进行分摊,将关税按批记入物资成本,以提高管理效率。

5总结与展望

通过以上对ERP系统关于采购业务处理过程的增强改造,使进口关税在采购数据流转链条中得以真实及时体现,通过采购收货作业控制无关税过账,保证记入原材料存货成本的准确性,也避免了生产领用时关税的存货价值不能及时地体现到当期的生产成本当中, 符合ERP系统账实相符及数据高度集成的设计理念,同时满足企业对采购成本、生产成本精准核算的管控需求。

虽然本文只是阐述了进口关税在ERP系统中的改造处理,其实对于运输、挑选、装卸及保险等需要归属于原村料采购成本的费用项目,也可以通过本文叙述的方法进行处理,因为这些费用项目在签订采购合同时,有时也不能给出明确的费用金额,从而不能真实体现到ERP系统的采购订单上,从而无法实现采购成本及生产领用成本的精准核算。 因此对于满足核算除原材料购买价款之外,构成原材料采购成本且合同签订时不能确定具体金额的费用项目,本文所述原材料进口关税核算的处理方法可以借鉴使用。

参考文献

[1]敖汀,张永刚.关税业务实训[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8.进口保护政策关税 篇八

计算机直接制版设备的调整

在《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中,原“计算机直接制版设备(CTP)”分为“凹版式计算机直接制版设备”和“除凹版式以外的其他计算机直接制版设备(CTP)”两项。

其中,“凹版式计算机直接制版设备”的最惠国税率为9%,2015年暂定税率为3%;“除凹版式以外的其他计算机直接制版设备(CTP)”的最惠国税率为9%,2015年暂定税率为5%。

2014年版关税实施方案中,“计算机直接制版设备(CTP)”的最惠国税率为9%,2014年暂定税率为5%。在2015年的方案中,将“凹版式计算机直接制版设备”从“计算机直接制版设备(CTP)”分离出来,并规定2015年暂定税率为3%。这说明,2015年进口“凹版式计算机直接制版设备”,关税税率将比2014年下降2%。

喷墨印刷机和静电照相印刷设备(激光印刷机)的调整

在《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中,取消喷墨印刷机和静电照相印刷设备(激光印刷机)的幅面界限。

喷墨印刷机的调整

对于喷墨印刷机,在2014年版关税实施方案中,“幅宽>60cm的喷墨印刷设备,可与网络或自动数据处理设备连接”的最惠国税率为8%,2014年暂定税率为3%;“297mm<幅宽≤360mm的喷墨印刷设备,可与网络或自动数据处理设备连接”的最惠国税率为8%,2014年暂定税率为5%。

2015年版关税实施方案中,统一为“可与网络或自动数据处理设备连接的喷墨印刷机”,最惠国税率为8%,2015年暂定税率为5%。

这意味着在2015年,进口“幅宽>60cm的喷墨印刷设备,可与网络或自动数据处理设备连接”,在关税税率方面将比2014年提高2%,从3%上升到5%。

静电照相印刷设备(激光印刷机)的调整

静电照相印刷设备(激光印刷机),在2014年版关税实施方案中,“幅宽≥32.9cm的静电照相印刷设备(激光印刷机),可与网络或自动数据处理设备连接”的最惠国税率为8%,2014年暂定税率为3%。

2015年版关税实施方案中,统一为“可与网络或自动数据处理设备连接的静电照相印刷设备(激光印刷机)”,最惠国税率为8%,2015年暂定税率为5%。

在2015年,进口“幅宽≥32.9cm的静电照相印刷设备(激光印刷机),可与网络或自动数据处理设备连接”,在关税税率方面将比2014年提升2%。

柔性印刷版的调整

在《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中,增加了“柔性印刷版(厚度小于3mm的)”商品条目。

在2015年版关税实施方案中,增加“柔性印刷版(厚度小于3mm的)”商品条目,最惠国税率为10%,2015年暂定税率为5%。而在2014年版关税实施方案中,没有这一商品条目。

附录

表1:《2014年关税实施方案》中有关印刷设备器材进口关税的规定

9.中国进口葡萄酒的相关政策 篇九

今年国外媒体纷纷发出这样的报道:“葡萄酒在中国火起来”。据有关资料统计,中国城镇的西式葡萄酒消费量今年显著增加,年增长速度达到15%至20% 这一排名变化标志着我国国产葡萄酒终于突破了“小酒种”的角色。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国外葡萄酒商大步蜂拥进入中国市场,市场上出现的洋葡萄酒品牌突然多起来。从国内消费者熟识的葡萄酒产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等,到不太熟悉的南非、智利等国,除了以往常见的中低档品牌外,一些世界知名葡酒品牌也铺上中国市场货架。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进口关税下调,从今年1月1日起,进口瓶装葡萄酒关税由43%下降到14%,综合税率由85.9%下降到48.2%;进口散装葡萄酒关税由43%下降到20%,综合税率由85.9%下降到56%。进口关税的大幅下调大大降低了进口成本,进口商有利可图,因此洋葡萄酒蜂拥而至的情景再次出现。来自天津海关的统计显示,今年1至5月份天津口岸进口葡萄酒481万升,价值403.2万美元别比去年同期增长1.6倍和1.1倍。低关税让洋葡萄酒价格下降、中国经销商价格空间增大。应该说关税下调是洋葡萄酒纷纷进入市场的一个因素人民币的升值也减少葡萄酒的进口成本。

10.进口保护政策关税 篇十

奢侈品从概念上的定义是一种超出人们生存与发展需要范围的, 具有独特、稀缺、珍奇等特点的消费品。奢侈品涉及的领域极为广泛, 从名车、豪宅、私人游艇与飞机, 到珠宝首饰、香水、高档名表和皮具等等。从经济学上讲, 奢侈品是一种价值/品质关系比值最高的产品, 或是无形价值/有形价值关系比值最高的产品, 分析它的需求弹性和价格弹性, 可以看出它是一种弹性大于1的商品。也就是随着人们收入增加, 人们会更愿意消费的商品。而广义的来看, 人们普遍认同的奢侈品有名牌箱包、高级订制的时装、珠宝、高级化妆品、雪茄、高级汽车、豪宅、私人游艇与飞机等。而奢侈品品牌也广为认同, 路易·威登、香奈儿、爱马仕、庞巴迪、奔驰等品牌成为上百年的奢侈品经典品牌。

2 奢侈品消费现状

2.1 中国地区奢侈品销售额大且仅次于美国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及城镇化水平的提高, 人均GDP和国民收入水平逐步明显改善, 我国消费者具备了奢侈品消费的能力和意识, 并因我国奢侈品消费需求的增加逐渐成为世界奢侈品消费巨头之一, 在世界奢侈品市场份额中的地位持续攀升。

据世界奢侈品协会《2011官方报告蓝皮书》最新调查显示:截至2011年3月底, 中国奢侈品市场消费总额己经达到107亿美元 (不包括私人飞机、游艇与豪华车) , 占据全球份额的四分之一。另外, 根据贝恩咨询公司《2012年中国奢侈品市场研究》数据预测, 2012年大中华区的奢侈品消费额将达到1810亿人民币, 成为仅次于美国的全球第二大奢侈品消费市场。而2005年9月, 美国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在北京发布《中国:新的奢华风潮》报告, 指出中国奢侈品市场的年销售额约为20亿美元, 并预计2008年之前中国奢侈品市场销售额的年增长率将达到20%, 2008年以后年增长率为10%左右;2015年中国奢侈品市场的销售额将突破115亿美元, 占全球消费总量的29%。

2.2 奢侈品在中国市场和海外市场价格差异大

来自对外经贸大学奢侈品研究中心的一项调查发现, 中国市场的箱包皮具价差在30%左右, 珠宝产品的价差为20%~80%, 高级腕表国内外价差达100%~350%, 化妆品的价差在40%~120%, 最高甚至达到188.5%。

以LV的一款Speedy箱包为例, 7600元的高价并没有阻挡Speedy成为LV箱包中最热销的经典款。而这款箱包在香港定价折合人民币为6457元, 在奢侈品故乡的意大利售价为660欧, 折合人民币仅为5673元。而同样一款爱马仕的铂金包, 美国售价折合人民币为56000元, 在中国的专柜则要卖到11万元。目前, 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奢侈品卖得最贵的国家之一。

2.3 奢侈品价差对中国消费的影响

随着海外旅游的发展, 越来越多的中国奢侈品消费着看到了国内外奢侈品价格的巨大差距。这一价格差导致了中国消费者的海外疯狂购物和各种海外代购的行为。内地消费者在境外购买奢侈品的金额是在境内的4倍, 每年有数百亿美元的消费力流向境外。网络上海外代购业疯狂增加, 淘宝上搜索代购店铺, 商家可达294000多家。

每年, 又数以亿计的各类奢侈品通过境外旅游和代购被带回中国。这些奢侈品通过海关避税的方式以低于中国市场价30%左右的价格流入消费者手中, 对中国奢侈品市场和本土奢侈品牌的发展造成巨大冲击。

3 中国奢侈品关税现状

根据现行进出口税则, 并没有明确的奢侈品税目, 而是按奢侈品本身的分类征收的。进口的奢侈品箱包, 是按关税目录税则列表42021110项“以皮革和再生皮革作面的箱包”征收10%的关税。各大品牌高级定制成衣, 根据其材料不同征收16%~19%的关税。唇用、眼用及其他用途化妆品, 征收10%的关税。香水, 税则号列3303000000征收税率10%。高尔夫球为12%, 球具为14%, 私人游艇进口税为10%, 私人飞机按大、中、小不同型号征收4%或5%。最高的则是汽车, 进口关税为25%。

从中可以看出, 人们普遍认为的奢侈品进口关税大多都不超过20%, 更出乎意料的是动辄就上千万的高端奢侈品如私人飞机、私人游艇进口税仅为5%和10%。相比较而言, 电子闹钟的进口税都要高达23%, 电动剃须刀更是达到30%。单从关税方面来看, 中国奢侈品关税并不高。

目前, 越来越多的人们认为奢侈品海内外巨大的差价主要是由关税造成的。下面就以奔驰GL450的实例来分析高差价的背后关税的影响力到底有多少。

奔驰GL 450的到岸价格约为7.4万美金, 排气量4.7 L。美元与人民币汇率约为6.1, 关税2 5%, 消费税4 0%, 增值税17%。到岸价7.4×6.1=45.14万元 (人民币) , 进口车成本=45.14× (1+25%+20%) × (1+17%) / (1-20%) =95.73万元 (人民币) 。这个价格还不包括商检费和港口仓储费用、许可证费用、经销商费用、购置税等等。这一系列的费用加起来, 本来45万的车, 中国顾客购买时裸车就要115万。而在这115万中, 其中关税为:45.14×25%=11.285万, 占比:11.285/115=9.8%。从而可以看出, 海内外近乎三倍的差价关税的影响仅占不到10%。

4 境外购买奢侈品的根本原因

以上已经证实, 进口关税并不是海内外奢侈品差价大的原因, 也就并不是疯狂境外购买的主要原因。而大量境外购买奢侈品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

(1) 海外购物者入境不主动申报, 海关也未检查出来, 其携带入境的物品漏交了相关税收, 从而使这些物品的价格大大低于国内物品。其实按照税法和海关法的规定, 游客在国外购买商品携带或邮寄入境, 只要金额超过5000元, 回国后都要在入境口岸海关申报缴纳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其中若购买的是高档手表、化妆品等消费税应税产品, 还要申报缴纳进口环节消费税, 而奢侈品的价格都大大超过5000元。正是因为游客或代购商在进入海关时不主动报税, 海外流入的奢侈品价格才会低于国内价格。

(2) 部分人之所以选择到国外购买, 是出于原产地质量可靠的心理。近几年, 国内不乏有种种专柜假货丑闻。人们以国内高昂的价格买到的奢侈品却有着低廉的质量。再加上国内专柜售后服务态度差、配套服务跟不上, 甚至有些在中国的奢侈品牌门店根本不提供顾客要求的维修、保养等行为, 使得奢侈品消费者对国内市场失去信心, 纷纷选择海外购买。其次, 国外奶粉等营养产品的质量安全有保障, 也是人们纷纷进行海外购买的原因之一。

(3) 部分消费者之所以到国外购买, 主要是看重这些商品的奢侈性, 能够满足其炫富的心理需要。

5 奢侈品定价策略是其在中国价高的主要原因

抛开众矢之的的关税, 高价背后的原因则是奢侈品牌的定价策略。

定价策略之一:定期提价。金尊奢侈品营销策划机构创始人朱林揭秘道, “定期提价是高档化妆品、奢侈品的策略之一。”“靠定期价格上涨来保持品牌高端地位, 达到市场同步、品牌尊崇度同步的要求, 是奢侈品品牌的常规保护策略。”研究了解到, 香奈儿、爱马仕等奢侈品品牌以年均4000元人民币的幅度定期提价。到2014年上半年, 香奈儿的箱包及高级服装价格较2013年相比已平均上涨4500元。

定价策略二:根据区域不同定价不同。奢侈品牌在全球范围内通常根据欧洲、美国、亚洲三个不同的区域制定零售价。根据统计结果, 亚洲的奢侈品定价最高, 普遍比欧美地区高出30%~60%。奢侈品的价格差异, 几乎体现在所有高端化妆品、珠宝和服装等产品上。即使在被称为“免税自由港”的香港地区, 很多奢侈品的价格与中国内地相比, 除了汇率差异外几乎与内地完全相同。

定价策略三:根据市场购买力定价不同。目前中国新兴富豪阶层以及不断壮大的中高档富人阶层正越来越成为世界各奢侈品购买的主力军, 中国已经成为最大的奢侈品消费地。高涨的购买力也促使中国成为世界奢侈品定价最高的国家。相比之下, 由于印度的购买力低, 尽管在高关税的条件下, 印度的部分奢侈品价格也远低于欧美地区。

6 提高关税的意义

6.1 提高关税的必要性

2005年9月, 美国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在北京发布《中国:新的奢华风潮》报告, 指出中国奢侈品市场的年销售额约为20亿美元, 并预计2008年之前中国奢侈品市场销售额的年增长率将达到20%, 2008年以后年增长率为10%左右;2015年中国奢侈品市场的销售额将突破115亿美元, 占全球消费总量的29%[5]。而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的是2013年, 中国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6955元人民币, 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896元。到2006年底, 全国农村绝对和低收入贫困人口总数是5700万。扶贫系统建档立卡的工作对象约为1.07亿人。社会的高速发展使得国内贫富差距加大, 对政府调控能力的要求也不断提高。对少数富人能够消费的产品提高征税额, 可以进一步发挥关税的调节作用, 增加的税收以二次分配的形式用于对低收入群体的补助, 从而缩小贫富差距, 防止两极分化。有助于缩小中国日益严重的贫富差距, 维护社会公平。

6.2 提高关税的合理性

6.2.1 并不是只有中国征收关税

对进口商品征收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是国际惯例。出口退税、进口征税符合消费地征税原则, 有利于实现税收公平。

对奢侈品征收较高的进口关税非中国独有, 而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通行的做法, 而目前我国的奢侈品进口关税远低于印度等国家。一些国家不但对进口奢侈品征收, 还对奢侈行为征收消费税, 如韩国对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合征收消费税。

6.2.2 降低奢侈品进口税不利于我国经济发展

降低奢侈品进口关税会进一步加剧收入分配不公。同时, 鼓励消费者在国内购买外国奢侈品, 无助于拉动我国经济增长和保护、支持本国奢侈品产业发展。我国强调的扩大内需是要扩大对本国产品的需求而不是鼓励消费者在国内购买外国奢侈品。因为消费者无论是在外国购买奢侈品, 还是在国内购买外国奢侈品, 最终拉动的都是外国的经济增长。

同时, 降低奢侈品进口关税会进一步冲击奢侈品产业发展。我国奢侈品产业刚刚起步, 如果取消或降低国外同类产品进口关税, 无疑是让国外产品直接冲击民族工业的生存和发展, 更加挤压本国民族品牌发展。

参考文献

[1]郭宏宝, 伦玉君.对调整奢侈品关税两个对立观点的评述:理论评价与经验分析[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2012 (8) .

[2]鄢楚慧.奢侈品关税对我国贸易不平衡状态的影响[J].商业时代, 2013 (10) .

[3]闻媛.我国奢侈品税的政策效应分析[J].财贸研究, 2007 (3) .

[4]闻媛.我国奢侈品税的政策目标与现实效应差异分析[J].税务与经济, 2007 (5) .

11.旧机电进口政策(推荐) 篇十一

为加强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和监督管理,2002年12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 了《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37号令)。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为保证有关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决定《进口旧机电产品 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二、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自合同或者协议生效之日起,进口旧机电产 品到货90日前,向国家质检总局或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备案。申请人应当填写(《进 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书》请在此点击下载),说明备案产品名称、型号、数量、金额、产 地、制造日期、用途等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收货人、发货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合同或有约束力的协议;

(三)国家允许进口证明文件(复印件);(四)装运前预检验申请书(请在此点击下载);

(五)拟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请在此点击下载)(包括:名称、编码、数量、规格型号、产 地、制造日期、制造商、新旧状态、价格、用途)。

(六)其他有关资料。

三、国家质检总局或直属检验检疫局在受理备案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进行装运前预检 验的,出具《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备案书》;对不需要进行装运前预检验的,出具 《进口旧机电产品免装运前预检验证明书》。

四、进口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申请实施装运前预检验 :

(一)涉及人身健康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的大型二手设备。

1、食品加工机械设备;

2、石油化工设备;

3、纺织设备;

4、能源、核设备;

5、电子、仪器及其加工设备

6、建筑施工设备;

7、冶金、矿山设备;

8、农用、印刷机械设备;

9、金属及非金属加工设备;

10、林业、纸浆造纸设备;

11、发电机组,包括柴油机、汽油机、发电机及其附件等;

12、其他机械设备。

(二)经国家贸易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家特殊需要的进口旧机电产品。

1、汽车和摩托车(包括发动机)、自行车、特种交通运输车辆及其散件、零配件;

2、工程施工机械及其散件;

3、医疗器械、器具及其散件、备品备件;

4、电焊机,如小型交流弧焊机、交流弧焊机、直流弧焊机、TIG弧焊机、MIG/MAG弧焊机、埋弧焊机、等离子弧焊机、等离子弧切割机、电阻焊机、弧焊变压器防触电装置、焊接电缆 耦合装置、焊机送丝装置、TIG焊焊炬、MIG/MAG焊焊枪、电焊钳等;

5、电动工具,包括手持式电动工具中的电钻(含冲击电钻)、电动螺丝刀和冲击扳手、电 动砂轮机(含角向磨光机、直向砂轮机、模具电磨、湿式磨光机、电磨、抛光机和盘式砂光 机)、砂光机(含平板砂光机、圆板砂光机、带式砂光机)、圆锯、电锤(含电镐)、不易 燃液体电喷枪、电剪刀(含双刃电剪刀、电冲剪)、攻丝机、往复锯(含曲线锯、刀锯)、插入式混凝土振动器、电链锯、电刨、电动修枝剪和电动草剪、电木铣和修边机、电动石材 切割机(含大理石切割机)等;

6、燃气灶具、工业或实验室用电炉及电烘箱、消防安全防范用具等;

7、彩扩冲印设备及备件、附件;

8、电子游戏机、游乐设备及备件、附件和散件等;

9、健身器材及用具等;

10、个人电信终端产品,如无绳电话、移动电话、寻呼机及零配件等;

11、办公设备,如打字机、文字处理器、电子计算器、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包括打印机)、其它办公室用机器、传真机、电传打字机、幻灯机、缩微阅读机、正射投影仪、其他影像投 影仪、复印设备、绘图仪、扫描仪、收款机以及以上货物的零配件、附件和散件等;

12、个人计算机及其零部件、散件、附件(含台式和便携式计算机及其显示器、PC机、服务 器等)、电源(含机内开关电源、电源适配器、充电器、UPS)等相关产品;

13、家用电器,如冰箱及冰箱压缩机、洗衣机和干衣机、家用电动机-压缩机、电风扇、空 气调节器、真空吸尘器、电热水器、电烤箱、电饭锅、微波炉、食品电加工机、液体电加热 器、家用和类似用途电熨斗、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电视机及显像管、组合音响、有源音箱、收录机、录放像机、摄像机、投像机、CD、VCD、DVD机以及以上货物的零配件、附件和散 件等;

14、其他民用旧机电产品。

(三)8年以前(含8年)制造的机电产品。

进口属于上述情况之外的旧机电产品免于装运前预检验。

六、需要进行装运前预检验的,备案申请人应持《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备案书》及 备案产品清单及时向装运前预检验机构申请装运前预检验。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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