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保护湿地作文

2024-11-05

小学保护湿地作文(共10篇)

1.小学保护湿地作文 篇一

国庆期间,爸爸、妈妈带我去了白塔湖湿地公园。首先,我们坐船到紫薇花岛游玩,听讲解员阿姨介绍:“紫薇花期长达三个月,从七月一直到十月,这个季节来正好,面积只有60亩的小岛上种植了5000多株紫薇,紫薇故名为百日红。”听了讲解员的介绍,我心中便有了个底,但是,我还是怀着好奇的心登上了紫薇岛。哇!粉红色、淡紫色、白色的紫薇在风中轻轻地摇动着枝条,好像一个小姑娘,真美!走着走着,我突然发现了一大丛茂盛的蒲公英,挺漂亮的,蒲公英摸上去毛茸茸,可舒服了!我一次,这就像无数把小伞似的飞了起来。

接着,我们来到了水生植物展示岛。在这里,共有水生植物67个品种,既有诸暨本土生长的水生植物,也有引进的亚马逊大王莲等名贵品种。听说大王莲可以托住一个成年女士的重量。当时,我就心痒痒了,恨不得跳上去坐一会呢!

最后,我与爸爸、妈妈来到梦幻小岛――薰衣草岛。我这所以认为薰衣草岛是梦幻的小岛是因为紫色是梦幻的颜色。4500株法国薰衣草、5300株羽叶薰衣草,9000株鼠尾草铺就了面积为11亩的浪漫薰衣草花田,闻花香,看花海是不容错过的。

旅行结束了,但我的心久久不能平静。

2.保护湿地作文 篇二

大气、河流、海洋、冰山……这些要素构成了人类的水资源环境。但是,你知道吗?还有一种资源时刻影响着我们的生活,那就是被喻为“地球之肾”的湿地。

肾脏能将人体内的废物、毒素排出,是人类体内不可缺少的组织。而湿地就像大地的肾脏,既能保持水中的养份,又可以过滤各种有机废物,所以被称为“地球之肾”。

我们的身边处处有湿地,不论是小溪、湖泊、沼泽,还是人工建的水库、鱼塘,都是湿地。湿地遍布地球的每个角落,甚至连沙漠这样的死亡之海中,也有湿地。

在科技腾飞的新时代,人们为了工业、农业等的发展,陆续地将湿地排干、填埋。在过去的半个世纪,全球的湿地面积缩小了许多。仅剩的湿地面积,用一个例子来说,就像苹果上薄薄的一层苹果皮!

据调查,因为人们乱砍树木、浪费水资源,两个旅游胜地:马尔代夫、丹戎比艾几十年后就会消失!

伊拉克的美索不达米亚曾是水鸟们的天堂,这里栖息着成千上万只水鸟,但是,因为战争和工业发展,美索不达米亚的面积仅剩50平方千里,40多种水鸟、甲壳类、珍稀动物已绝种。

3.保护湿地的作文1000字 篇三

湿地这一概念在狭义上一般被认为是陆地与水域之间的过渡地带;广义上则被定义为“包括沼泽、滩涂、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浅海区、河流、湖泊、水库、稻田等”。《国际湿地公约》对湿地的定义是广义定义。

湿地是地球上具有多种独特功能的生态系统,它不仅为人类提供大量食物、原料和水资源,而且在维持生态平衡、保持生物多样性和珍稀物种资源以及涵养水源、蓄洪防旱、降解污染调节气候、补充地下水、控制土壤侵蚀等方面均起到重要作用。湿地覆盖地球表面仅为6%,却为地球上20%的已知物种提供了生存环境,湿地具有不可替代的生态功能,亨有“地球之肾”的美誉。

在很久以前,人类掌握的技术已经足够开发浅谈湿地等位于平原地区的丰茂土地,湿地,养育了千千万万人,她可称得上是“人类的母亲”。

然而,长期的.开发造成的就是湿地面积大量被蚕食,变成农地,果园,鱼塘等,不但破坏了湿地原有的几乎完美的平衡的生态和自我修复能力,更是给地球带来了更大的负担。膨胀的人口,发达的工业,大量的污物需要处理,但是地球之肾已经渐渐被退化,谁来帮助地球来新陈代谢呢?

因此,保护湿地,刻不容缓!

建立各种湿地类型的自然保护区,包括风景名胜区是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和湿地资源的最有效措施之一。中国从70年代开始就在青海湖鸟岛和黑龙江扎龙建立了两个以保护水禽为主的湿地自然保护区。经过20多年的努力,到,全国已建立各种类型湿地保护区152处。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兴凯湖、扎龙、洪河、向海、莫莫格、科尔沁、达赉湖、双台子河口、丹东鸭绿江口、古海岸、昌黎黄金海岸、盐城、大丰麋鹿、南麂列岛、杨子鳄、升金湖、鄱阳湖、黄河三角洲、长岛、黄河故道、长江新螺段白鳍豚、长江天鹅洲白鳍豚、石首麋鹿、东洞庭湖、内伶仃福田、湛江红树林、惠东港口、山口红树林、东寨港、大洲岛、三亚珊瑚礁、草海、苍山耳海、巴音布鲁克、隆宝、鸟岛、哈纳斯等。其中向海、扎龙、鄱阳湖、洞庭湖、东寨港、鸟岛和米埔已列入《湿地》国际重要湿地名录。

加强科普教育,提高公众保护意识是做好湿地保护的最重要的措施,通过公众保护意识的提高,转变其对资源利用的观念,保护和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同时还要加强现有湿地保护人员的培训,培养青少年学生热爱大自然,热爱湿地。

4.湿地公园的小学生作文 篇四

来到湿地博物馆,先去看了有关湿地知识的电影。影片讲述了全球各个国家的湿地情况。在各个湿地里,有各种动物和植物,在湿地里居住着不同的部落,不同的部落又有着不同习俗,有的部落把鱼的皮用工具做成衣服、裤子和鞋子。有的部落用湿地的干芦苇织成小船,用于捕鱼。最可笑的是,有这么一个部落的女性,以能把一个盘子塞进下嘴唇为美。这真是大千世界无奇不有啊!

我们又来到了中国厅,是讲述中国各地的湿地情况的,有广西的红树林湿地,它有很大的作用,能防海风,也能把流经树林的污水变成净水。还有海南、云南、江苏等各地的湿地。在各个湿地的介绍中,我见识了各种植物、动物。可最让小朋友们感兴趣的还是保护环境的游戏了。有打细菌的游戏、有处理垃圾的游戏、还有种树防台风的游戏等等。

5.小学保护湿地作文 篇五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北省湿地保护条例》,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条例》规定,捡拾鸟卵、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破坏或者移动湿地界标、围栏、围网等保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因湿地保护需要造成湿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补偿;对其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应当作出妥善安排。

建立湿地生态红线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合理划定并严守湿地生态红线,确保湿地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条例》明确规定,禁止在湿地内从事下列行为:擅自占用、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擅自取用或者截断湿地水源;破坏水生动物洄游通道或者野生动物栖息地;擅自采砂、取土;向湿地违法排污;捡拾鸟卵,捕猎野生动物;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破坏或者移动湿地界标、围栏、围网等保护设施;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行为。

擅自取用或者截断湿地水源、破坏水生动物洄游通道或者野生动物栖息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擅自在湿地内采砂、取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向湿地违法排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附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改善生态环境,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本条例所保护的湿地,是指列入湿地保护名录的湿地。

第四条湿地保护工作遵循保护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工作负责,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完善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协调解决湿地管理机构、经费保障、保护利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明确各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利、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等有关部门与林业主管部门统称湿地保护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湿地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因湿地保护需要造成湿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补偿;对其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应当作出妥善安排。

鼓励受益地区与湿地保护地区通过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等方式建立横向补偿关系。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湿地保护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提高湿地保护和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组织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普及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

第九条湿地保护是社会公益事业。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湿地资源的责任,有权对破坏湿地资源的行为投诉、举报。

第二章 规划与名录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程进行湿地资源调查,并公布调查数据。湿地资源调查应当与土地、水、海洋、野生动植物等资源调查相衔接。

湿地资源调查数据应当作为制定湿地保护规划、采取湿地保护和利用措施的依据。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湿地保护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湿地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湿地保护规划需要调整和修改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程序报批。

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城乡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水资源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等相协调,并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二条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湿地资源分布情况、类型及特点、生态功能和水资源、野生生物资源状况;

(二)保护和利用的总体要求、目标和任务;

(三)湿地保护区划与建设布局;

(四)生态、社会以及经济效益分析和评价;

(五)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建立湿地生态红线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合理划定并严守湿地生态红线,确保湿地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第十四条湿地实行分级保护管理。

按照湿地保护规划和湿地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程度等,分为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并由湿地保护名录予以确定。

第十五条湿地保护实行名录管理制度。

湿地保护名录应当明确湿地的名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范围等事项,并明确湿地保护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国家重要湿地名录的确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省级重要湿地名录的确定及其调整,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经专家论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一般湿地名录的确定及其调整,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经专家论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省、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湿地资源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湿地保护名录。

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列入湿地保护名录的湿地设立保护标识,标明湿地的名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范围、管理部门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方式,健全湿地保护体系,明确保护管理机构,加强湿地保护。

第十九条具备自然保护区设立条件的湿地,应当依法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自然保护区的设立和管理按照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以保护生态系统、合理利用资源、科普宣传和科学研究为目的,并具备开展生态旅游条件的湿地,可以建立湿地公园。

湿地公园分为国家湿地公园、省级湿地公园、市级湿地公园和县级湿地公园。

第二十一条具备国家湿地公园设立条件的湿地,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

第二十二条面积在20公顷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湿地,可以设立省级湿地公园:

(一)湿地自然景观优美,具有湿地主体功能或者历史文化价值的;

(二)湿地生态系统典型,在省内具有示范性或者重要地位的;

(三)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价值的。

设立省级湿地公园,由湿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第二十三条设立市级湿地公园、县级湿地公园,由湿地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四条对不适宜设立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的湿地,可以因地制宜设立湿地保护小区。

需要设立湿地保护小区的,由湿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湿地保护小区建设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对湿地生态系统产生影响的,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湿地生态功能影响评价内容,并有相应的湿地保护方案。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湿地保护方案进行施工,减少对湿地生态系统的影响,避免对湿地生态功能的损害。

第二十六条严格控制改变湿地用途。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确需占用或者征收湿地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七条因建设工程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湿地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保护管理部门批准。

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不得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进行生态修复。

第二十八条利用湿地资源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维护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不得超出湿地资源的承载能力。

在湿地内从事生产经营、观赏旅游、科学研究、调查观测、科普教育等活动,应当避免影响、降低湿地生态功能和对野生生物物种造成损害。

第二十九条禁止在湿地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

(二)擅自取用或者截断湿地水源;

(三)破坏水生动物洄游通道或者野生动物栖息地;

(四)擅自采砂、取土;

(五)向湿地违法排污;

(六)捡拾鸟卵,捕猎野生动物;

(七)擅自引进外来物种;

(八)破坏或者移动湿地界标、围栏、围网等保护设施;

(九)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行为。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扶持措施,实施湿地生态保护和修复、退耕还湿和湿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加强水资源保护和地下水超采治理,合理调配水资源,科学利用雨洪水,充分利用再生水,维持湿地的基本生态用水,保护和恢复湿地生态功能。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湿地保护管理部门应当对湿地的自然状况、受影响因素等进行监测,发现存在或者可能导致湿地面积减少、生态功能退化等情况的,采取退耕还湿、补水、限牧、移民搬迁、有害生物防治等措施保护和恢复湿地。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技术,推进生物有机肥、低毒低残留农药、可降解地膜的应用,有效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时,应当在河道径流量满足的前提下,维持河流的合理流量和湖泊等湿地的合理水位,并根据水功能区划对水质的要求和湿地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水功能区的纳污能力,向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兼顾湿地生态用水的需要。因人为活动或者自然因素,造成湿地生态用水不能满足维护湿地生态功能需要的,应当综合考虑年度来水情况和生产、生活、生态用水需求,适时组织补水。国家重要湿地的生态补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省级重要湿地的生态补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湿地保护情况,并将湿地保护情况抄送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第三十六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部门的职责,明确列入湿地保护名录湿地的保护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湿地保护执法协作机制。具备条件的,可以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

第三十七条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在落实湿地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过程中不履职、不当履职、违法履职,导致产生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湿地保护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湿地资源的监测、监控。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省湿地资源信息管理系统,定期公布湿地资源保护、恢复、利用和管理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确定湿地保护名录的;

(二)未依法采取湿地保护措施的;

(三)未按照规定批准占用湿地的;

(四)对造成湿地污染的违法行为未采取制止措施的;

(五)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因保护利用不当,造成湿地生态系统损害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临时占用湿地期满后未进行生态修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保护管理部门按照未进行生态修复的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湿地内从事生产经营、观赏旅游、科学研究、调查观测、科普教育等活动,影响湿地生态功能或者对野生生物物种造成损害的,由有关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一百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取用或者截断湿地水源、破坏水生动物洄游通道或者野生动物栖息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湿地内采砂、取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向湿地违法排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6.保护湿地征文 篇六

从网上我获知,湿地与海洋、森林并称全球三大生态系统,是全球价值最高的生态系统。

湿地,指的是陆地和水域交汇处,地表有暂时或永久性的浅层积水,以水生植物为优势的区域。包括河口三角洲、海岸滩涂、内陆低地、浅水湖泊、泥炭沼泽、湿生草原与林地、人工湿地等多种类型。湿地被称为“自然之肾”,在自然界中具有调节优化生态环境的功能,因而受到了人们的重视。现在世界各国都将湿地视为一种宝贵的自然资源,并立法加以保护。而湿地,是大自然赐予大庆的一笔宝贵财富。平衡生态、涵养水源、孕育生命……大庆湿地,不仅仅是一片珍贵的“水面”,犹如颗颗“珍珠”泛着光辉,为这座刚毅的城市增添了几分“柔美”。作为我国湿地资源集中分布的地区之一,大庆湿地具有面积大、类型多、分布广、生物多样性丰富的特点。除了有较多的湖泊和沼泽外,还有与之共存的草原、自然次生林等,它们共同形成了大庆地面的壮美景观。据统计,大庆市有沼泽湿地、沼泽化草甸湿地、盐沼湿地、湖泊湿地、江河湿地和人工湿地共计6大类型,16种湿地犹如珍珠般泛着光辉散落在城市各地。

7.保护湿地的措施 篇七

1 法律手段

法律是最有力最强制的措施,湿地治理也应做到有法可依,为了防止我国湿地生态环境继续恶化,湿地立法刻不容缓,通过有关法律程序,如民事、刑事等等来进行湿地保护,加快湿地保护方面立法步伐。

2 行政手段

制定有关行政部门的湿地保护政策,在湿地生态管理中要建立和完善科学的湿地监控和功能评价体系,对已有的湿地进行长年的追踪测定和调控,并且强制执行湿地保护政策,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3 湿地污染要防治、治理统筹兼顾

湿地管理要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湿地污染主要来自工农业的生产和城市居民生活中的污水和废弃物的排放,要严格加强对城市排污场所的管理。严禁在湿地附近进行大型农业生产、建设重污染工业园,已建的工业基地要强行迁走。对已经污染的湿地,通过一些工程和非工程措施对退化或者消失的城市湿地进行修复或者重建,逐步恢复湿地受干扰前的结构、功能及相关的物理、化学和生物特性.最终达到城市湿地生态系统的自我维持状态。严格做到治理和防治统筹兼顾。

4 技术手段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学习、开发先进的湿地污染治理技术,做到高效治理,低成本治理。贯彻执行湿地生态系统可持续性研究,运用可持续性发展的理论来解决湿地结构可持续性、功能可持续性等方面的科学问题。

5 宣传教育方面

实施湿地保护教育,普及湿地知识,树立全民环保意识,充分利用新闻媒体,计算机网络,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素质。让更多群众参加到湿地保护中来。

8.《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篇八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履行国际湿地公约,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第三条 国家对湿地实行保护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湿地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并组织、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结合世界湿地日、爱鸟周和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湿地保护管理的科学研究,应用推广研究成果,提高湿地保护管理水平。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

第七条 国家林业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和区域性湿地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第八条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湿地资源分布情况、类型及特点、水资源、野生生物资源状况;

(二)保护和利用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任务;

(三)湿地生态保护重点建设项目与建设布局;

(四)投资估算和效益分析;

(五)保障措施。

第九条 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不得调整或者修改。

第十条 国家林业局定期组织开展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估,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相关情况。

湿地资源调查、监测、评估等技术规程,由国家林业局在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估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多用途管理区等方式,健全湿地保护体系,完善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加强湿地保护。

第十二条 湿地按照其重要程度、生态功能等,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

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和地方重要湿地。

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为一般湿地。

第十三条 国家林业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划定国家重要湿地,向社会公布。国家重要湿地的划分标准,由国家林业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划定地方重要湿地,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五条 符合国际湿地公约国际重要湿地标准的,可以申请指定为国际重要湿地。申请指定国际重要湿地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湿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向国家林业局提出。国家林业局应当组织论证、审核,对符合国际重要湿地条件的,在征得湿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后,报国际湿地公约秘书处核准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

第十六条 国家林业局对国际重要湿地的保护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定期对国际重要湿地的生态状况开展检查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结果。

国际重要湿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国际重要湿地保护管理状况进行检查,指导国际重要湿地保护管理机构维持国际重要湿地的生态特征。

第十七条 国际重要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湿地生态预警机制,制定实施管理计划,开展动态监测,建立数据档案。

第十八条 因气候变化、自然灾害等造成国际重要湿地生态特征退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指导国际重要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制定实施补救方案,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国家林业局报告。

因工程建设等造成国际重要湿地生态特征退化甚至消失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督促、指导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恢复,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国家林业局报告;对逾期不予恢复或者确实无法恢复的,由国家林业局会商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具备自然保护区设立条件的湿地,应当依法建立自然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的设立和管理按照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

目的,并可供开展生态旅游等活动的湿地,可以建立湿地公园。

湿地公园分为国家湿地公园和地方湿地公园。

第二十一条 建立国家湿地公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湿地生态系统在全国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区域地位重要;或者湿地主体生态功能具有典型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生物物种独特。

(二)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文化价值。

第二十二条 申请建立国家湿地公园的,应当编制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

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是国家湿地公园建设管理、试点验收、批复命名、检查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建立国家湿地公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总体规划等相关材料。

国家林业局在收到申请后,对提交的有关材料组织论证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同意其开展试点。

试点期限不超过5年。对试点期限内具备验收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向国家林业局提出验收申请,经国家林业局组织验收合格的,予以批复并命名为国家湿地公园。

在试点期限内不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且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国家林业局应当取消其国家湿地公园试点资格。

第二十四条 国家林业局组织开展国家湿地公园的检查和评估工作。

因管理不善导致国家湿地公园条件丧失的,或者对存在问题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国家林业局应当撤销国家湿地公园的命名,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地方湿地公园的建立和管理,按照地方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国家重要湿地、国际重要湿地、国家湿地公园、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按照相关规定制定专门的法规或者规章,加强保护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因保护湿地给湿地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展退化湿地恢复工作,恢复湿地功能或者扩大湿地面积。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开展湿地动态监测,并在湿地资源调查和监测的基础上,建立和更新湿地资源档案。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开展生态旅游等利用湿地资源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在湿地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开(围)垦湿地,放牧、捕捞;

(二)填埋、排干湿地或者擅自改变湿地用途;

(三)取用或者截断湿地水源;

(四)挖砂、取土、开矿;

(五)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

(六)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鱼类洄游通道,采挖野生植物或者猎捕野生动物;

(七)引进外来物种;

(八)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湿地。确需征收或者占用的,用地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给予补偿。

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临时占用期限届满,占用单位应当对所占湿地进行生态修复。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组织下建立湿地生态补水协调机制,保障湿地生态用水需求。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调、组织、开展湿地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湿地有害生物防治的具体工作。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湿地保护执法活动,对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国际湿地公约,是指《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

9.湿地保护倡议书 篇九

湿地具有丰富的生物多样性和很高的利用价值,素有“地球之肾”之称。保护湿地,实现和谐发展,既是一项惠及子孙的宏伟大业,也是一项需要全社会积极参与的系统工程,今年2月2日为第13个世界湿地日,主题是“从上游到下游,湿地连着我和你”。保护湿地,人人有责。衡水湖是华北平原唯一保持沼泽、水域、滩涂、草甸和森林等完整湿地系统的自然保护区,为华北地区最具有生物多样性的生态系统之一。衡水湖湿地内野生动植物资源非常丰富,有鲫鱼、鲤鱼、鲢鱼、鲶鱼等鱼类;有绿藻、蓝绿藻、硅藻、芦苇、莲、黑藻等水生植物;有两栖纲、爬行纲、哺乳纲野生动物共30多种;还有丹顶鹤、金雕、东方白鹤、白肩雕、黑鹳等国家一级保护动物7种;小天鹅、黄嘴白鹭、灰鹤、白枕鹤、白琵鹭、鹰猛禽类等国家二级保护珍贵鸟类40种;鸟类多达300种。我市有如此宝贵的生态财富,但是最近几年以来,面对着建房建厂、生产、生活废水的大量注入以及滥捕滥猎等情况,衡水湖的生态系统面临着严重的威胁。因此,我们郑重向全社会发出倡议:行动起来,保护湿地,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

1.要随身携带垃圾袋,不乱扔垃圾,看见垃圾,请弯腰拾起,争做文明人。

2.不随便摘花采叶,保护湿地生态环境。

3.作为游人,要爱护鸟类,关爱生命,保护野生动物,不干扰它们的生存环境。

4.衡水湖周围农田不过量引水灌溉,不围湖造田,以防造成湖水减少。

5.在施用化肥、使用农药时,要防止其随雨水流入湖中,引起对鱼类的伤害。

6.湖边的居民,不往湖中倾倒垃圾、废水。

7.不过度捕鱼,不捕猎鸟类和野生动物。

9.请衡水湖周围及上游工厂不要向湖中排放污水,保护衡水湖水源质量。

10.积极参与绿色环保活动,倡导绿色消费理念。

11.要节约用水,合理用水,循环用水。

倡议人:XXX

10.游西溪湿地小学生作文 篇十

杭州的西溪湿地远近闻名,我从小就听说过它。今天秋游有幸可以到西溪湿地游玩,我有机会看到它那美丽如画的容貌。

一下车,远远就看见一棵棵直入云霄的参天大树,耸立在公园大门的前方,像一位位执勤的保安,在那不分昼夜地站岗,时刻保卫着这个美丽的湿地公园。

门口的景色已经很美了,里面的景色更是美不胜收。一条石板铺成的小路向前延伸,小路的两边绿树成荫,有樟树、柿子树……在小路的`尽头,是一片石板铺成的空地。空地上是每隔一段路,就会栽着一棵树。这么多的树,西溪湿地都可以被称得上是“树的海洋”了。

十一点到了,已经是中午时分,老师安排我们吃中饭。我们一下子冲到一片大树荫下,拿出自己的台布,铺到了石板铺成的地上,便开始津津有味地吃了起来。眨眼间,半个小时过去了,大家也都吃饱喝足了。那多姿多彩的小组表演赛,拉开了序幕,有唱歌的,有跳舞的,有讲笑话的……。节目各种各样。接着就是玩传统的游戏——丢手绢。大家你仍我仍,你追我赶,玩的别提有多高兴了。可是时间不等人,一下子就到一点钟了,我们又得继续进行下一个环节了。

理好书包,我们排着整齐的队伍,继续参观西溪湿地。这一次,我们来到了一大片一大片的芦苇丛中。此时的芦苇,已经完全枯黄了。我们走在木板做的小道上,时不时都会听到小青蛙“呱呱”的叫声。此时,我深深感受到了大自然的气息,而且非常的浓!

西溪湿地,你里面的一草一木,时刻都洋溢着浓浓的自然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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