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题目

2024-07-19

慈善法题目(11篇)

1.慈善法题目 篇一

《慈善法》学法考试题

一、判断题

1.每年9月9日为“中华慈善日”。()正确答案:错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慈善工作。()正确答案:对

3.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宗旨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组织。()正确答案:错

4.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慈善组织发生交易行为的,可以参与慈善组织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并将有关交易情况向社会公开。()正确答案:错

5.连续二年未从事慈善活动的慈善组织,应当终止。()正确答案:对 6.慈善组织不得成立行业组织。()正确答案:错

7.慈善募捐,指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正确答案:错

8.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正确答案:对

9.在省级以下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可以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正确答案:错

10.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基于慈善目的的公开募捐。()正确答案:错

11.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正确答案:对 12.捐赠人捐赠的财产不必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正确答案:错

13.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慈善组织应当做好相关记录。()正确答案:对

14.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正确答案:对

15.捐赠人不得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正确答案:错

16.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可以采取口头约定形式。()正确答案:错

17.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自然人担任。()正确答案:错

18.信托监察人发现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正确答案:对

19.慈善组织的财产包括其创始财产。()正确答案:对

20.慈善组织的财产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用于慈善目的,必要时,也可以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正确答案:错

21.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正确答案:对

22.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确需变更捐赠财产用途的,不必征得捐赠人同意。()正确答案:错

23.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服务,可以自己提供,也可以委托有服务专长的其他组织或者招募志愿者提供。()正确答案:对

24.开展医疗康复、照料护理、教育培训、社会工作等具有专门技能的慈善服务,由该慈善组织制定标准和规程。()正确答案:错

25.慈善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慈善服务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正确答案:对

26.慈善组织不得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正确答案:错

27.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或者受益人不同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名称、住所等信息的,可以不公开,也可以公开。()正确答案:错

28.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正确答案:对 29.捐赠人向慈善组织捐赠实物、有价证券、股权和知识产权的,应当缴纳相关行政事业性费用。()正确答案:错

30.国家机关不得为慈善事业提供金融政策支持。()正确答案:错

二、单项选择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自2016年()起施行。A.7月1日 B.8月1日 C.9月1日 D.10月1日 正确答案:C

2.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内作出决定。

A.10日 B.20日 C.30日 D.60日 正确答案:C

3.已经设立的社会组织,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内作出决定。

A.10日 B.20日 C.30日 D.60日 正确答案:B

4.城乡社区组织、单位可以在本社区、单位内部开展群众性()活动。

A.互帮互学 B.扶贫济困 C.互助互济 D.恤病助残 正确答案:C

5.开展慈善活动,不得违背(),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A.社会公德 B.职业道德 C.家庭美德 D.个人品德 正确答案:A

6.国家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践行(),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依法开展慈善活动。

A.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B.爱国主义精神 C.集体主义思想 D.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正确答案:D

7.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

A.非营利组织 B.营利组织 C.社会组织 D.公益组织 正确答案:A

8.慈善组织的章程,应当符合()的规定,A.法律 B.法规 C.法律法规 D.行政规章 正确答案:C

9.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A.不得 B.不许 C.不应 D.禁止 正确答案:A

10.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五年的,()担任慈善组织的负责人。

A.可以 B.不可以 C.经批准可以 D.不得 正确答案:D 11.慈善组织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的规定处理。A.法律 B.政府 C.民政部门 D.慈善组织章程 正确答案:D

12、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A.资格 B.资质 C.资历 D.许可 正确答案:A

13.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直接向受益人捐赠。A.不得 B.也可以 C.禁止 D.不可 正确答案:B

14.捐赠人与慈善组织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A.应当 B.可以 C.禁止 D.不得 正确答案:D

15.慈善组织违反捐赠协议等方式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起诉。

A.人民法院 B.人民检察院 C.民政部门 D.政府指定部门 正确答案:A

16.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由()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担任。A.捐赠人 B.委托人 C.自然人 D.法人 正确答案:B

17.信托监察人发现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并有权以()的名义提起诉讼。

A.自己 B.委托人 C.慈善组织 D.捐赠人 正确答案:A

18.慈善组织的财产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用于慈善目的。

A.一半 B.一半以上 C.全部 D.三分之二 正确答案:C

19.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和义务。

A.产品质量 B.产品数量 C.产品售后 D.产品管理 正确答案:A

20.慈善组织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内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A.十日内 B.二十日内 C.三十日内 D.六十日内 正确答案:B

21.慈善组织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重大投资方案应当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以上同意。

A.二分之一 B.一半以上 C.三分之一 D.三分之二 正确答案:D

22.慈善组织应当建立(),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A.重大决策制度 B.会计核算制度 C.项目管理制度 D.资产清算制度 正确答案:C

23.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以外的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支出以及管理成本的标准,由()规定。

A.国务院民政部门 B.国务院财政部门 C.国务院税务部门

D.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税务等部门 正确答案:D

24.开展医疗康复、照料护理、教育培训、社会工作等具有专门技能的慈善服务,应当执行()制定的标准和规程。

A.民政部门 B.慈善总会

C.国家或者行业组织 D.国务院有关部门 正确答案:C

25.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每年()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其备案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A.一次 B.至少一次 C.二次 D.三次 正确答案:B

2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统一或者指定的(),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并免费提供慈善信息发布服务。

A.有关单位 B.社会机构 C.慈善组织 D.信息平台 正确答案:D

27.慈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众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

A.定期公开 B.每年一次 C.每年二次 D.两年一次 正确答案:A 28.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A.一个月 B.二个月 C.三个月 D.一年 正确答案:C

2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与其他部门之间的慈善信息()机制。

A.管理 B.协商 C.交流 D.共享 正确答案:D

30.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由()依法查处。

A.慈善总会 B.民政部门 C.公安机关 D.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C

三、多项选择题

1.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A.合法 B.自愿 C.诚信 D.非营利 正确答案:ABCD

2.以下属于慈善活动的是()A.扶老 B.救孤 C.助残 D.抚恤 正确答案:ABC

3.慈善组织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明确()等方面的职责权限。

A.决策 B.执行 C.协调 D.监督 正确答案:ABD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慈善组织的负责人()A.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C.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已逾五年的 D.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已逾五年的

正确答案:AB

5.慈善组织()的,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A.内部治理结构健全 B.运作规范 C.具有办公场所 D.具备法定资质 正确答案:AB

6.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通过()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A.广播 B.电视 C.报刊 D.社区宣传栏 正确答案:ABC

7.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的()进行验证。

A.登记证书 B.募捐方案

C.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D.信息披露制度 正确答案:AC

8.慈善捐赠财产包括()等。A.货币 B.实物 C.有价证券 D.知识产权 正确答案:ABCD

9.捐赠人有权()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A.了解 B.查询 C.复制 D.索取 正确答案:BC

10.慈善组织的财产包括()。A.创始财产 B.捐赠财产 C.营业所得 D.其他合法财产 正确答案:ABD

11、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慈善财产。A.转让 B.私分 C.挪用 D.侵占 正确答案:BCD

12.慈善组织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应当遵循()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A.合法 B.赢利 C.安全 D.有效 正确答案:ACD

13.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慈善组织、慈善信托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投诉、举报。

A.民政部门 B.税务部门 C.慈善行业组织 D.其他有关部门 正确答案:ACD

14.县级以上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涉嫌违反慈善法规定的慈善组织,有权采取的措施有:

A.要求慈善组织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B.对慈善组织的住所和慈善活动发生地进行现场检查; C.向与慈善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监督管理有关的情况;

D.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查询慈善组织的金融账户

正确答案:ABCD

15.关于慈善税收优惠方面,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B.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C.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五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D.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赠,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正确答案:ABD

16.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A.捐赠人姓名、名称等信息 B.工作报告 C.财务会计报告 D.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 正确答案:BC

1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的慈善信息有()

A.慈善组织等级事项

B.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

C.具有出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票据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 D.对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开展检查、评估的结果 正确答案:ABCD

18.开展募捐活动,以下做法不正确的有()

A.在一次募捐活动中,单位规定员工每人捐款不低于100元

B.个人在互联网上直接发起募捐活动

C.某企业与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举办公益篮球赛为贫困学子筹募善款

D.刘某在家中养狗场内被狗咬伤,却自称为救女童而被恶犬咬成重伤,引发社会爱心人士捐款

正确答案:ABD

19.捐赠人通过()等公开承诺捐赠,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的,慈善组织或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

A.广播 B.电视 C.报刊 D.互联网 正确答案:ABCD

20.慈善组织应当符合的条件有()A.有工作规则 B.有组织章程 C.有必要的财产 D.有财务管理制度 正确答案:BC

2.慈善法题目 篇二

一、我国慈善事业发展概况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二十几年里,我国慈善事业发展迅速。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慈善组织发展壮大。已经不仅仅局限以国家为首的红十字会,中国扶贫基金会等,来自社会民进的自发性组织队伍也不断壮大,如05年成立的民间助学团队,商界代表某基金会等等慈善组织积极致力于我国慈善事业;其次,社会捐赠额数量大幅度提升。从2006年的不足100亿元发展到目前的1000亿元左右。然而在这些暖心消息的背后,骗捐,诈捐事件屡见不鲜,屡禁不止。前不久,某女星在微博上公开发布其被一个谎称自己孩子生病,无钱医治的微博留言者骗捐,目前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在慈善法已经公布的今天,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仍面临着巨大挑战,这是一个敏感的话题却又是一个不得不面对的话题。

二、《慈善法》立法概况

慈善法是慈善事业的基本法,共12章,112条,历经十年之久,从组织,行为方式,监督管理等多方面,多层次对慈善事业相关领域进行了规范,以扶贫济困,自愿无偿,公开公正、政府推动,民间实施为基本原则;慈善法第一条明确表示“为了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共享发展成果,制定本法。”彰显了慈善法立法目的。新慈善法,立足于我国慈善事业现状,针对捐赠者,慈善组织及受益者这三个主体的性质、特点制定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三、《慈善法》之立法进步

(一)慈善组织规定的完善

本法第二章就对慈善组织定义、适用范围、组织形式等内容进行规定,在以往,慈善组织都是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的不同标准来设立,十分繁杂,我国只承认法人形态的慈善组织,且须经双重许可。新慈善法则简化程序,仅规定其设立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即可。这意味着,慈善组织登记或申请认定的门槛或将降低,慈善组织的形式更加丰富。

(二)慈善信托得以专设

慈善信托的地位首次在立法中得以明确,慈善法第五章对此予以独立规范。慈善信托即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慈善信托对财富保护与传承方有重要作用,有效地保善信托财产安全,同时,其结构简单,操作灵活以及独特的监察人制度,能对受益人提供特殊的制度保护。

(三)扩大公开募捐范围

这意味着少数慈善组织掌握公募权的局面将被打破,公募权逐渐放开,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都可以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同时,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募捐也得以确定。本法第28条规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通过互联网开展募捐。但限定在省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这一方面拓宽了募捐渠道,同时也带动了全民参与性,目前网络的力量不容小觑,首先体现在其传播范围,只要有网络,全国范围内的网民都可参与其中,其次体现在便利性,网民通过支付宝、银联在网上进行捐赠十分便捷。

(四)慈善税收优惠

以往“捐赠40万元门面,过户要缴数万元税费”,让人们意识突然意识到做慈善是要缴税的,而且数额巨大。新慈善法针对于此,做了重大突破,为了鼓励慈善活动,《慈善法》第八章专门提出“促进措施”做出了相关规定。如83条、85条。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赠或者慈善服务,依法享受税收优惠。这一规定的公布,大大的促进了慈善事业的发展,提高了人们热心于慈善事业的积极性,为慈善的实施减轻了压力,带来动力。

四、《慈善法》之立法完善

慈善法出台已经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备的体系,然而其仍然有需要完善的地方。如政府部门对于慈善活动的监督要更加细化,对于慈善活动适格主体的审查要严格;慈善活动所募集的资金财物去向应更加透明化,受益人的隐私要得到切实保护,以及提出利用慈善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的具体惩罚措施,加大慈善法的宣传力度,让慈善的主体在助人为乐与接收帮助时更加具有法律意识。

五、总结

我们需要慈善法,一个真正和谐规范的公益环境,让捐赠者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让弱势群体更有尊严的接受帮助并获得更多的帮助,让那些利用慈善进行违法宣传,诈骗的行为得到严厉的惩处,让慈善组织得到健康发展,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得到更好的弘扬,成为推动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动力。

参考文献

[1]崔凤.关于慈善立法的思考和建议[M].上海:上海科学出版社,2006.

3.慈善法题目 篇三

在一个大时代中,身处其中的人们常常很难理解促成时代转变的那些关键事件。十年以后,如果人们回头来看,也许会发现,2016年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高票通过《慈善法》,可能正是促成这个时代变成伟大时代的一个开端。它的意义也许不仅仅在于让中国的公益慈善事业有法可依,更重要的是,一方面它可能在公益慈善领域率先催生出中国特色的公民社会组织,化解社会矛盾,推动社会转型;另一方面它未来也可能会在公益慈善领域探索出中国的法治转型道路,从而为其他社会领域实现依法治理提供新的借鉴。

《慈善法》出台具有如下亮点:

它是中国立法史上少见的“开门立法”。以前的立法过程大多发生在政府各部门和各层级政府之间,社会很难参与。本次立法却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立法工作小组长期和学者专家、慈善家群体、慈善组织领导人、政府各部门及媒体有很强的互动; 同时南下广东、上海、山东等地多次,积累了各地先行先试的丰富经验;还考察了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实践。

可以说这次立法最大程度地综合了各方意见,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激发了社会公众对慈善的热情和活力,避免了很多闭门立法带来的问题。

这一立法过程和《境外NGO管理法》形成鲜明对比。这也是《慈善法》在2014年确定立法以后,可以在如此短的时间里出台,而《境外NGO管理法》却被迫延迟的重要原因。这一广泛的利益相关方参与立法的经验,值得未来其他相关立法借鉴和学习。

《慈善法》最出彩的地方在于,对慈善的定义接受了现代大慈善的理念,一方面不对私力救济加以约束,另一方面则扩展慈善定义,慈善不仅仅是救灾扶贫,也包括环保和促进科学、教育、文化发展,事实上将整个公益事业都纳入慈善法的规范中。这种概念的扩延和规范都使得慈善法和迅猛发展的慈善事业相适应,可以很好地促进慈善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慈善法》放开慈善组织的公募权是真正具有历史意义的突破。长期以来慈善组织发展的主要障碍是资源不足,单纯地依赖政府购买服务,不但增加政府财政负担,而且也使得慈善组织难以独立自主地发展。公募权的开放使得慈善组织可以进行多元资源的募集,同时也能够因为资源的涌入,招募到更好的人才,进行更好的组织建设。公募权的开放将是激发慈善组织活力的关键一环。

《慈善法》的另一个亮点是不但正式明确了慈善组织可以直接登记,而且还认可了非法人社会组织的活动权利。这些规定虽然事实上在广东等地的地方立法和政策中已有所体现,但是正式由一级大法予以认可,意义重大。未来相关的行政法规都将依据这一法律制定细则,这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公民自由结社的权益。

《慈善法》专辟一章,介绍慈善信托,未来慈善信托不再需要主管部门的批准,这一规定使得冷冻已久的公益信托被激活。慈善信托的意义在于鼓励捐赠者参与到捐赠财产的处置中去,以信托的方式来保证慈善资金的良好运行。

除以上亮点外,《慈善法》也在税费优惠减免上做了突破性的规定,允许捐赠抵扣税费可以三年叠加。相关的进一步措施还需要税务总局和民政部门进一步讨论。

最后一点,但并不是最不重要的,《慈善法》明确了对慈善志愿者权益的保障。慈善不仅仅是捐钱捐物,捐献时间、精力和知识的志愿服务也是重要的慈善行为。《慈善法》没有忽略这一点,这是非常重要的激活全民慈善的法律保障。

当然,一部法律的出台一定是众多利益相关方平衡的结果,而且由于公众对专业慈善缺乏了解,甚至因为郭美美等事件对公益行业有不少负面看法,因此,这部法律的不少妥协性条款所带来的张力也给其未来的落实带来一定的挑战,值得引起民政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重视。

主要表现在:

第一,针对特定个人的面向不特定多数劝募的行为是否属于公募,是否需要由本法调整,《慈善法》在这一问题上还不够明确。虽然其立法精神是不调整私力救济的行为,但是由于针对特定个人这个定义还不明确,所以容易引起人们的误解,以为《慈善法》禁止个人为特定个人募捐。

第二,将有公募权的基金会的管理费用限制在10%,可能会引起管理部门对其他慈善组织同样的限制,将极大地阻碍慈善组织引进人才和提升组织能力。这类费用安排本来应该由慈善市场决定,人为地一刀切,一定会带来灾难性的影响。接下来民政部门制定实施细则时务必要注意这一危险倾向。

第三,允许互联网劝募本来是《慈善法》的亮点,但是由于用行政手段规定必须在政府指定的互联网平台上劝募,与互联网去中心化的规律相冲突,很难落实,也容易因为法不责众,给监管部门带来巨大压力。

第四,整个法律最令人遗憾的是,对于国际慈善和宗教慈善没有进行约定。这两方面的事业发展未来将处于法律真空,而这两块又恰恰是慈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总的说来,瑕不掩瑜,相信随着法律的进一步落实,许多问题都能够得到逐步解决。不过这部法能否得到落实,真正严峻的挑战来自于执法的民政部门是否有足够的治理能力。

最近几年有关社会组织的法律制定都不是民政部门主导:放开社会组织登记是发改委主导,《境外NGO管理法》是公安部主导,《慈善法》是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导,而执行都需要由民政部门来进行。同时,法律规范的事务又大大超过了民政部门的业务范围。所以,提升民政部门慈善事业的治理能力迫在眉睫。

随着《慈善法》出台,各类公益慈善组织需要行动起来,积极地把法律送进社区、单位、学校、企业,送到每个公民手上。只有每个公民行动起来,才能促成政府治理能力的提升,也才能让法真正成为社团生活的规则。

从某种意义上说,《慈善法》的出台,标志着公益慈善事业正从原有的 “感性公益和计划慈善”转向“理性公益和公民慈善”,这种转变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转型后的公益慈善组织也极有可能成为未来社会建设和国家治理转型的强大动力。公益慈善事业的转型能否带来一个多元共治的社会治理模式,我们拭目以待。

4.慈善法建议 篇四

《慈善法》草案于近期公布,其中第三十一条规定禁止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个人公开募捐。尽管对于个人公开募捐的问题早有争论,但以国家大法草案的形式明确提出,还是引起社会关注。

禁止个人公开募捐,正如禁止流浪乞讨人员公开乞讨一样,都是一个鸡肋,禁之有违人情伦理,放之又易滋生各种违法违规的现象。就慈善法草案的这个规定而言,简单地禁止无资质的个人募捐,会无形中直接剥夺处于弱势的受助人两大权利:一是宪法赋予的求助权利;二是自由表达观点的权利,因为互联网让每个人都变成了自媒体,通过自媒体合理合法的表达自己的诉求是不被禁止的。

这种状况戳中了慈善救助领域一直以来的痛点,这个痛点是当前慈善领域变革过程中社会信用缺失、管理规范不足、组织发育滞后的一个缩影和折射。对此,既要考虑病灶的痛点治疗,又要着力于架构系统的社会制度,切忌避免挥刀一切、一蹴而就的简单思维。

因此,关于慈善法草案中有关个人募捐的条款提点建议:

首先,对于个人公开募捐的问题,不能简单禁止,而应严格区分是受助者本人的求助募款还是职业救助个体户的募捐运作。如果是受助人以自己的账户直接发起的个人募捐,法律应当给与宽容和支持。我们应该基于保护受助人权益最大化的立法原则来帮助亟需救助的受助人,而不是通过禁止来剥夺他们本就脆弱、单一的救助渠道,而且受助人也会根据权责一致的原则,最终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后果。

但如果是职业救助个体户发起的公开募捐则应当禁止,以避免形成不规范、难监管的职业化群体。所谓职业救助个体户可商榷性地定义为长期为多个受助人代理开展个人募捐、以非受助人的个人账户接受募款并以此作为职业谋生的个人。因此,在个人公开募捐的立法问题上,建议采取抓大放小的思路,抓住无资质的职业救助个体户,放开急需多渠道救助的受助人。至于受助人主动要求专业人士代理开展个人募捐的问题,是另外一个值得讨论的话题,我们只要把握好代理人士的非职业化、非营利性以及非本人账号募款等关键因素就可解决问题。

其次,要着手完善征信系统和法律惩处机制。完善个人的征信系统,让伴随一生的个人信用,就像达摩克利斯之剑一样时刻悬挂在每一个人的头上,让每一个人权衡每一次的个人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时刻约束好自己的行为,也让那些假借慈善名义、透支社会信用的不良之徒无处遁形,寸步难行。同时要加大法律惩处的力度,让每一个犯错的人最终都会为自己的错误行为买单,慈善法草案有关假冒慈善名义骗取财产的处罚规定就值得肯定。

最后,我们不得不提慈善组织。个人自发的公开募捐行为的减少,很大程度上还有赖于慈善组织的发展壮大和积极作为。如果慈善组织能够公开透明申请渠道、积极主动开展救助,保证救助渠道畅通,确保覆盖范围宽广,及时发现和救助陷入困境、亟需帮助的个人,那么有关个人募款乱象的社会病自然就会迎刃而除,这就是此长彼消的自然法则。

5.首部慈善法规范募捐 篇五

慈善法是我国慈善制度建设的一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促进我国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慈善法共分12章112条,对慈善组织、慈善募捐、慈善捐赠、慈善信托等慈善领域的问题都做了全面的规定。

慈善法首次提出大慈善的概念,明确慈善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公益活动,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还包括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等公益活动。

公募须有资格,网络募捐将规范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可能会经常在微博、微信等社交平台上,收到一些公开募捐的信息。

在本次出台的慈善法中,对于这种公开募捐作了明确的规定,要求必须由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才能发布募捐信息进行募捐。

公开募捐须有公募资格

《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两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符合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采取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形式开展募捐的,应当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范围内进行,确有必要在其登记的管理部门管辖区域外进行的,应当报当地民政部门备案。

网络募捐应在指定网络平台发布

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进行验证。

《慈善法》规定,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发财产,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捐赠人捐赠的实物,应当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

公开认捐不履行捐赠义务可追讨

《慈善法》规定,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方式公开承诺捐赠的,或者捐赠财产用于扶贫、济困、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等方面的,如果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起诉。

经济显著恶化,公开认捐可不履行

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的,经向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履行捐赠义务。

慈善法的表决通过,为我国慈善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实现依法行善和依法监管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同时,对中国社会事业发展、推动社会管理和公益文明具有深远的意义。

勿庸质疑,《慈善法》的出台,最直接的效应就是让慈善事业发展与管理有法可依,对诸如慈善组织如何设立许可、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如何界定和募集的善款在作用上如何监管等关键问题,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比如,《慈善法》明确规定单位不准强制摊派捐款,否则将被警告并责令退还违法募捐财产。这条规定,不仅给了单位职工维权的法律武器,让个别单位再想以自愿为名实为摊派的募捐行为行不通,而且更重要的在于公益行为体现文明,公益慈善活动一旦走上文明之路,就将产生极大的`社会效应。

其文明意图还在于,《慈善法》对个人公开募捐行为给予了违法定性,个人不能发起公开募捐,但并没有“一禁了之”,而是给了一个出口,《慈善法》明确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和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这就表明,禁止个人募捐不等于禁止个人求助,也不会堵住个人求助之路。有了这样的法律规定,就让求助与救助操作上更明确更清晰,在规避了意外风险的同时,有助于慈善事业稳步健康发展。

《慈善法》的意义和作用绝非仅此而已,更在于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上推动社会事业健康发展,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比如,以往慈善活动的主要作用是扶贫、养老、救灾、助残、救弱,而此次出台的《慈善法》对慈善公益活动定义的内容,将扶贫、养老、救灾、助残、救弱、促进科教文卫体事业、防污环保等等方面,全部被纳入慈善公益领域。这不是简单地扩大范围的“加法”,而是针对社会发展现实需要,着眼于经济社会大局,提升慈善公益组织的地位,充分发挥公益慈善的组织力量,推动社会问题的解决。

6.慈善法对个人公开募捐的规定 篇六

房屋将列入捐赠财产范围

草案规定,慈善组织应该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有的代表提出,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是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基础材料,是对慈善组织实施监督的重要依据,建议在草案中突出规定。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有关规定修改为: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报告应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开展慈善项目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同时增加规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

有代表提出,捐赠房屋的情况较为常见,建议增加相应规定。对此,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这一条规定的捐赠财产的范围中增加列举“房屋”。

管理费不超当年总支出10%

有代表提出,要求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70%,有些情况下难以做到,建议规定得更灵活一些。而有的代表则提出,要求年度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5%,标准过宽。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修改为: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70%。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

经济严重恶化可“诺而不捐”

有代表指出,捐赠人承诺捐赠后经济状况严重恶化影响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应当允许其不再履行捐赠义务。对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一款规定:捐赠人公开承诺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活动

有些代表建议,在草案中应充分考虑个人在困难时向社会求助的权利,适度赋予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权利。但有些代表却认为,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活动,慈善法中可不作规范,不宜赋予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权利。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活动,不受慈善法调整。因此,草案明确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和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

慈善信息平台统一指定

草案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对此,有代表提出,慈善信息平台不适宜由各级民政部门分别指定。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规定中的“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修改为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

慈善法获人大表决通过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

今天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举行闭幕会,全国人大表决通过慈善法草案,草案明确规定个人不能发起公开募捐,承诺捐款不兑现或被起诉,摊派捐赠任务或构成犯罪。

其中赞成2636票,反对131票,弃权83票。

此前,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法律委员会对慈善法草案进行了审议,提出了草案表决稿,主席团决定将这个草案提请本次会议表决。

慈善法是我国慈善制度建设的一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促进我国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记者了解到,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审议意见以及政协委员和有关方面意见,对慈善法草案作出92处修改,其中实质性修改34处。

捐赠人经济恶化,可以“诺而不捐”

草案第四十一条:对捐赠人承诺而不捐等情形的处理作了规定。

有代表提出,捐赠人承诺捐赠后,经济状况严重恶化影响其生产或者家庭生活的,应当允许其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法律委员会赞成这一意见,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一条: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老”慈善组织认定之后即可申请募捐

按照草案,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组织,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此次修改稿在“已经设立”之前添加了“本法公布前”。

另外,草案指出,慈善组织自登记或者认定之日起,可以向特定对象进行定向募捐。但是,要开展公开募捐,还必须取得公开募捐的资格。这些“老”慈善组织必须认定满2年,才能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募资格。

年度管理费用不超过10%

草案第六十条对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成本的标准做了规定。

有的代表提出,慈善组织管理成本的表述不准确,建议修改为“管理费用”。

有的代表提出,这一规定中,要求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70%,有些情况下难以做到,建议规定得更灵活一些。

有的代表提出,这一规定中,要求年度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5%,要求过宽。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赞成将“管理成本”修改为“管理费用”,同时认为,确定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既要有利于促进慈善组织规范运作,又要符合实际。

为此,建议将草案的上述规定修改为: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70%;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

慈善组织每年须报财会报告

草案第十三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有的代表提出,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是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基础,也是对慈善组织实施监督的重要依据,建议在草案中突出规定。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这一条修改为: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报告应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的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开展慈善项目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

同时,在草案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增加规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审计。

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活动

法律委员会还就个人求助等情况做了说明。

有些代表建议,在草案中,应充分考虑个人在困难时向社会求助的权利,适度赋予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权利。

有的代表提出,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活动,慈善法中可不作规范,不宜赋予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权利。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个人在自身面临困难时向社会求助,是一项正当的权利,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活动,不受慈善法调整。公开募捐涉及慈善财产的筹集和管理,是用别人的钱办善事,需要加以规范和管理。

因此,草案明确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同时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和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

7.慈善法立法,靴子要落地? 篇七

3月2627日,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牵头主办了国家慈善法立法座谈会。参加座谈会的除全国人大、民政部和基层民政部门的官员外,还有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中国政法大学等机构的学者。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院长王振耀是参加者之一。此前,他曾在多个场合“炮轰”当时的慈善法立法主导者,“我们依然处于行政主导立法的传统方式,立法过程相对封闭。这可能会阻碍各方面的社会改革进程。”他进而建议,“作为一部社会立法,涉及各方利益,因此立法必须公开透明,不仅有专家学者参与,还要有社会各方的参与,共同辩论、讨论,最终形成立法。”

2005年,民政部启动慈善法的起草工作,当时国内的慈善捐赠总额只有几十亿元。在接下来的9年中,特别是2008年“汶川地震”之后,中国民间的慈善热情被激发出来后,公众对慈善法的呼声越来越高。9年中,包括民政部、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参与过有着“慈善事业根本大法”之称的慈善法,但都先后无疾而终。相关部委官员和各方学者都曾做出过慈善法将很快出台的预言,但最终都事与愿违。

在5月8日于中国公益研究院举办的“慈善法定位”研讨会上,已经去职官职3年多的王振耀感慨,“中国的慈善立法进行了将近10年了,却没有结果。中国慈善法立法过程是一个极不成功的范例。作为最早在民政部推动慈善法立法的人,我感到十分不好意思。”

现在,王振耀当年希冀的慈善法立法“社会参与”正在变为现实。

全国人大出手主导

据中国公益研究院的一份报告,慈善立法的长期滞后、慈善税收优惠政策不完善、管理体制不顺,客观上每年阻碍了3000亿元以上的捐赠、3000万人就业,以及2亿以上的志愿服务。

慈善法立法亟待提速。

之前9年的国家慈善法立法过程中,包括民政部、国务院和全国人大,闭门造车般地主导着慈善法立法,期间的艰辛和契机并不为公众所知晓。慈善法立法曾多次抵达临门一脚的阶段,但总是在最后关头遭遇形势陡转急下的厄运。中国国家慈善法立法经历了“八年抗战”,几近停滞。

根据立法程序,慈善法的出台首先需要民政部受国务院委托起草草案,然后报送国务院法制办修改审定,再提交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后再报送作为立法机关的全国人大。王振耀曾分析这是各个部委无法在利益诉求上达成平衡的结果。

“国务院如果有一部法律要通过,都会争取各个部委的意见,各个部委都会提出反对意见或不一致的意见。相对于财政部等部委,民政部是弱势部委。因此,此前的立法程序由于各部门之间的利益纠葛,不利于立法快速推进。此外,之前对慈善法立法的诉求并没有现在这样强烈。”中国公益研究院研究部主任章高荣向慈传媒《中国慈善家》分析道。

现在,部门利益纷争阻碍慈善法立法进程的可能性正在降低,慈善法立法有望加速。

2013年11月,慈善法被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并最终确定由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牵头起草。至此,标志着新一轮国家慈善法立法程序开启。这一次,随着牵头机关级别的提升,慈善法立法的成功几率大为加强。

2014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召开慈善事业立法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列出了立法时间表和路线图。参加此次会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透露:根据初步计划,今年的主要工作任务是开展广泛调研,召开专题会议,在充分调研与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借鉴国外慈善事业发展的经验,争取在年底形成正式的法律草案稿。

王振耀也对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接下来的工作表示乐观,“这次慈善法立法起草是在非常开放的状态下进行的,几位学者分别给起草组提交了建议稿,起草组也进行了各种各样的调研活动,听取各方的意见。我相信今年年底就会形成一个比较成熟的稿子。”

与前几次慈善法立法尝试过程中出现的乐观情绪类似,部分专家学者认为慈善法立法或许将在今年出台。对此,郑功成作了明确的说明,“2014年是法律草案起草年,但还不可能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如果进展顺利,预计2015年上半年可以提交审议,即进入正式立法程序。此次明确由全国人大牵头承担法律草案起草任务,并有了初步的时间表与路线图,是我国慈善事业法制建设的一大进展。”

在章高荣看来,此次重启慈善法立法,必须设立一个底线,即“相关部门将业已提出来的政策尽快落实到位。此外,将诸如深圳、广州、上海、温州等地的地方慈善立法中的创新举措吸收进来。”事实上,近几年,多个地方政府在慈善立法上已取得突破,《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广州市募捐条例》、《上海市募捐条例》相继出台实施。

“自去年立法进程由政府主导转为全国人大主导之后,中国的慈善法立法状况发生了根本性改善。”王振耀告诉慈传媒《中国慈善家》。

官、民应互动

在“慈善法定位”研讨会上,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杨团表示,在中国目前的国情状况下,国家慈善法立法最重要的是要厘清国家和社会的关系,“国家和社会要分离”。在杨团看来,近十年来,中国国家慈善法出台日期一再推迟,是各界对慈善问题的看法存在诸多分歧和争论导致的。

此外,杨团还对设立慈善法的初衷进行了解读,“本质上,慈善法要捍卫的是公民的权利。慈善法的重点在于公民如何组织起来去实现自己的目的。”。杨团进而指出慈善法要解决四个问题:第一,慈善资源由谁来筹集;第二,善款由谁来分配;第三,慈善组织由谁来治理;第四,慈善组织的行为由谁来规范。在杨团看来,目前,在这四个方面政府的“手”都伸得很长,因此最重要的是厘清政府和慈善之间的关系,让政府的归政府、民间的归民间。未来,政府若用慈善捐款来支付它本应该用财政收入支付的社会福利费用,应该划为违法行为。

南都公益基金会理事长徐永光与杨团在慈善的属性上有类似的看法。“希望慈善法明确两个根本问题,第一,慈善姓‘民’不姓‘官’。慈善法要去推动民间慈善的发展和进步,而不是去捆绑和限制民间慈善。”徐永光告诉慈传媒《中国慈善家》。

近两年来,徐永光致力于推动中国公益市场化,在他的期望中,慈善法立法应该考虑市场化的因素。在他看来,中国不仅存在立法滞后的问题,还有法律或政策限制造成公益慈善事业停滞不前甚至规模萎缩的情况。这些限制性规定包括:对基金会的投资收益开征企业所得税、慈善行业人员工资超过当地平均工资的两倍就要被取消免税资格等。

做过多年中国农村选举研究的王振耀,十分看重慈善法立法过程中的公众参与。他对接来下的慈善法立法建议道,“开放立法进程、加强社会参与、完善中央慈善管理体制、建立全国人大慈善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国家慈善委员会、支持慈善立法试点和地方立法创新等。

在3月份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牵头主办的国家慈善法立法座谈会上,王振耀代表中国公益研究院提交了《中国公益研究院关于我国慈善事业法立法之若干建议》,提出15条具体建议,包括创新管理体制设立国家慈善委员会、采用国际通用概念对慈善进行广义界定、将公益信托、社会企业等纳入慈善组织体系之内、对慈善组织分类管理、放开募捐资格、放宽慈善组织业务支出限制、建立股权捐赠税收优惠机制、放开慈善工资水平硬性规定等内容。

慈善法立法的核心问题一旦明确,接下来便是实地调研和草案起草了。民间如何与官方互动,共同提速国家慈善法立法进程?

“如何呼应、推动,进而和政府的慈善法立法形成一种密切的配合,是需要学者和专家思考的。我们不是停留在外边,不能仅仅是批评,要和政府的慈善法立法形成一种积极的互动。”王振耀提醒学界同仁。

国际经验与困境

在国家慈善法立法过程中,除了推动积极地官民互动策略,广泛听取民间的诉求外,向西方发达国家取经亦不失为是一条捷径。

在慈善发展阶段上,中国正在向美国的慈善资本主义靠拢,因而,美国的慈善法中的优质部分值得借鉴。美国的慈善法立法分散而灵活。通过联邦(主要针对慈善组织)和州(主要针对慈善行为)的分散立法,构建了独具特色的慈善立法体系。同时,美国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的判例法弥补了分散立法的欠缺,这种相对分散又多样化的法律渊源使得美国慈善法更具有灵活性,并很好地促进了慈善事业的发展。

在章高荣看来,英国的慈善法立法过程严谨。2002年出台的英国慈善法,在正式出台之前,首先列出一份草稿,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然后再讨论是否采纳公众的意见,并给出理由。“其实,这样的立法过程本身就是一次公共讨论和形成共识的过程。”章高荣分析。

由于中国特殊的国情、较为短暂的现代慈善发展历史,以及慈善行业的公开、透明程度较低,慈善组织遭遇公信力危机等,中国的慈善法立法面临诸多困境。

郑功成曾撰文指出,“要制定一部较好的慈善法还存在着一些现实困难。一是对慈善事业与慈善组织的定位还存在着分歧;二是在引进国际慈善规则与尊重中国国情之间如何协调;三是如何处理与其他立法的关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等;四是财税政策如何落实,如果没有可操作性,即使法律做出了原则规范,也无法发挥真正的作用。”

“对于我们国家来说,慈善立法是公益慈善领域里具有里程碑性质的一个很重要的制度建设,我们面临着很多很重要的理论问题、政策问题和制度建设问题。” 清华大学NGO研究所所长王名表示。

在章高荣看来,如何在创新与共识之间达成平衡,亦是慈善法立法过程中面临的挑战。此外,慈善法中的基础性条款如何与税法、“三大条例”做好技术衔接,也是慈善法立法者不得不考虑的地方。

8.自然辨证法题目及参考 篇八

3.试述生态自然观与可持续发展战略。P58-P66

4.结合自己的专业,做一个科研选题的案例分析。P82-85

5.就所知所感,谈谈你对创造性思维的理解。P122-P127

6.关于科学发展模式有哪些主要观点?如何对他们进行评价?

P198-203

7.结合具体事例分析科学技术的正面效应和负面效应及其产生的原

因。P-221-P229

9.慈善法题目 篇九

一、“顿悟”雅思阅读

一门课,任何人都可以把它搞得纷繁复杂,因为这些人自己本身都没有“顿悟”,都需要别人的“超度”。但是,能把这样纷乱的世界看穿的人却极少,因为这需要“境界”。其实,无数饱受阅读折磨的考生,恰恰是被这貌似复杂的假象所迷惑,“自惹尘埃”,从而难以“顿悟”这个本来“四大皆空”的尘世。

二、“病入膏肓”的传统英语阅读教学方法

传统的英语阅读教学你还记得吗?

老师说:“请大家把书翻到xx页,来这位同学,请从你这里开始给我每人读一句话再翻译出来”。第一位同学永远是最倒霉的,因为他没有时间来查单词,所以一般命运都会比较悲惨——罚站。最后一排的同学赶紧数“1、2、3、4、5、6……”,然后如临大敌的对旁边同学说:“我是这一句话,快告诉我什么意思。”可惜,由于前面的同学没翻译出来,要由后面的同学来弥补,所以等轮到最后一排那位同学的时候,早已经不是他准备好的那句话了。所以,这一列同学的命运都很悲惨——集体罚站。于是,一群孩子稚嫩的自尊心受到了极大的伤害。也许,正是这样“万恶”的英语教学方法导致了很多同学丧失了英语学习的热情和信心。

那么,这种“私塾”式阅读教学方法到底错在哪里了呢?有人说:“阅读理解不就是把每个单词都查明白,每一句话都翻译出来吗?”这正是那些没有“顿悟”的似懂非懂的人在不懂装懂地骗人。

我们在阅读中文报纸的时候,是否需要每一个字都看懂呢?比如,对于《神州六号顺利升空》这样一篇中文报道,可能你大段的内容连看都没看,但是却能够通过找到诸如“发射时间”、“发射地点”、“宇航员姓名”等重要信息,就能快速理解文章的主旨。那么为何读英语文章的时候,就偏要这么“一字不苟”呢?

其实,阅读有四个层次:词、句、段、文章。如果是以单词为单位阅读,逐词翻译,遇到生词就掏出字典来查,那就是最低级的阅读水平。如果以句子为单位阅读,逐句翻译,也好不到哪里去,因为经常是把每一句话都翻译明白了,这一段话甚至这一篇文章的主旨却更糊涂了,也就是所谓的“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事实上,一句话内部的所有词之间是有主要信息和次要信息之分的,一段话内部有主题句和支持句之分,而一篇文章内部有主题段和支持段之分。所以我们只要学会分清这种“主次关系”,从而重点理解主要信息、主题句、主题段,那么即便是文章中有很多单词不认识,个别句子不理解,也能迅速明白文章的主旨,从而做到“无词阅读”的最高境界。

所以,传统阅读教学方法的“病根”就在于:强迫学生把有限的精力平均分配给了每一个单词和每一句话,却忽略了信息之间的“主次关系”!

三、“无词阅读”的巅峰境界

何谓“境界”?

“境界”,就是能看多远。佛能够看透物质世界,所以佛的境界无限远。

阅读的时候,如果谁能够透过那些生词和难句,把题目的答案直接挑出来,并且文章大致讲什么还能明白,那么就达到了“无词阅读”的最高境界,才能感到“心旷神怡,宠辱皆忘,把酒临风,其喜洋洋者矣”!

其实,“无词阅读法”并非是什么“都不懂”;相反,它是一种对阅读的大彻大悟,彻底颠覆了我们传统的“逐字逐句搞翻译,段落文章看不懂”错误阅读方法,保证读者在存在大量生词的情况下,还能够通过快速阅读掌握段落和文章的主旨。

那么“无词阅读法”的精髓在哪里呢?就在于把握两种东西:方向和关系。

首先,方向是作者在论述一个事物时的基本态度,其重要性远远大于个别词句的理解。例如:

research studies lend strong support to the argument that there are benefits for families considering a change to a fairer or more equitable division of the pleasures and pains of family life. greater equality in the performance of family work is associated with lower levels of family stress and higher self-esteem, better health, and higher marital satisfaction for mothers. there is also higher marital satisfaction for fathers, especially when they take more responsibility for the needs of their children – fathers are happier when they are more involved (russell 1984).

这段话并不长,但是如果让你在30秒钟之内说出主旨是什么,恐怕比登天还难吧!其实不然!请看首句中有一个词benefits是个正向词,紧接着第二句话中lower levels of family stress, higher…, better health, higher… satisfaction等都是正向词。第三句话中higher satisfaction, happier等也都是正向词。这说明这段话作者的基本态度是正向的,那么段落主旨就是首句中的benefits,而第二和第三句话就在具体论述有哪些benefits。至于self-esteem, marital等生词不认识都无所谓了,因为本段落中,除了这些正向词之外,其余的单词的存在都是多余的。30秒足够你“顿悟”了吧!

其次,关系是更为重要的,因为它的存在更加使得单词变得多余。例如:

in business as a whole, there are a number of factors encouraging the prospect of greater equality in the workforce. demographic trends suggest that the number of women going into employment is steadily increasing. in addition a far greater number of women are now passing through higher education, making them better qualified to move into management positions.

这段话中,首句a number of factors encouraging…是一个正向词,说明在分析好的因素。第二句number…increasing和第三句higher education, better qualified都是正向词,说明在具体论述第一句话中的好的因素。但是,二三句之间的一个in addition让我们知道了这两句话之间是一个“递进”关系,那么其前后的方向应该是相同的。所以,当我们看完第二句话之后,发现这个“递进”关系时,后面的内容根本不需要看了。至于prospect和demographic trends即使都是你的生词,又怎能妨碍你抓住段落的主旨——a number of factors呢?

常见的表示方向的关系有如下几大类:

表示前后方向相反:

转折关系: but/however/yet, on the other hand, despite

对比关系: more/less…than…, unlike

表示前后方向相同:

并列关系: a and b, not…nor…, first, second, third

递进关系: moreover, in addition/additionally/besides, not only…but also…

那么请大家来做一个练习:

managerial and executive progress made by women is confirmed by the annual survey of boards of directors carried out by korn /ferry /carre /orban international. this year the survey shows a doubling of the number of women serving as non-executive directors compared with the previous year. however, progress remains painfully slow and there were still only 18 posts filled by women out of a total of 354 non-executive positions surveyed. hilary sears, a partner with korn /ferry, said, ‘women have raised the level of grades we are employed in but we have still not broken through barriers to the top.’

上面一段话,完全可以浓缩成以下内容:

… progress(+) … doubling of the number(+) … however … painfully slow(-) … raised the level of grades(+) … but … not broken through(-) …

也就是说,从两次出现“however/but”这种转折关系词来看,这一段话一直采用的是一种“对比”结构,分别论述了妇女找工作的好坏两方面。怎么样,你能否仅仅用30秒钟完成阅读?

一旦你能 精通“无词阅读法”,那么在面对每篇将近1000字的雅思阅读文章时,就一定能产生这样的“郁闷”心情:怎么文章有这么多生词我不认识,却能够读懂大意?这在以前简直就是mission impossible嘛!但是,不要惊讶,因为你已经“顿悟”了阅读!

四、“无词阅读法”对于完成题目的直接效果

我在讲课的时候,不会像其他没有“顿悟”的老师那样以词句为单位,查单词搞翻译。要知道,如果拿着字典来讲阅读,把文章翻译一遍之后问同学们:“明白这道题为何这样做了吗?”那么是不是所有的人都可以讲阅读了!

相反,凡是听过我的课的同学都知道,我讲题目的解法,从来不会翻译原文和题干,而是紧紧抓住题干的重要考点来加以训练,从而使学生在不翻译原文的情况下,就能把题目作对。比如判断题,“尘埃中人”的做题方法是必须把原文和题干都翻译出来,如果一旦翻译卡壳,就会觉得这道题目是“not given”。但是,我对于每一道判断题,都是先找出定位词,再找出考点词,然后在定位到出题句子之后,“考点对应出题点”的做题。

例如:

原文:frogs are losing the ecological battle for survival, and biologists are at a loss to explain their demise.

题干:biologists are unable to explain why frogs are dying.

对于这道题,“尘埃中人”一看就傻眼,因为原文中ecological, at a loss, demise都是生词。但是,“无词阅读”者是这样作题的:

首先洞悉本题的考点词为unable to explain,属于典型的是非判断考点词,对应原文的考点是at a loss to explain。loss是负向词,而unable也是负向词,原文与题干在考点上方向相同。那么本题就应该是true。至于那些污七八糟的生词是什么意思,“sorry, i don’t know!”

你敢这样做判断题吗?你有这样的境界吗?你“顿悟”了吗?

结语

电影《黑客帝国》大家可能都看过,其中的男主角让人们记忆犹新。他一开始没有看透那个计算机的虚拟世界,所以被那些网络杀手追杀得不亦乐乎。但是,自从他看透了射来的每一颗子弹,原来都是计算机程序的那一瞬间,他就变得无比强大,天下无敌。为何?因为他“顿悟”了。

有些人为了证明他“修炼”多么“努力”,写下了这样的话:“身是菩提树,心如明镜台。时时勤拂拭,莫使有尘埃。”现在看来,这表面的“努力”多么可笑!因为他们用工用错了地方!

10.《慈善法》,让我们冷静地谈谈 篇十

万众瞩目的《慈善法》终于落地了。十年磨砺,终成一剑。且不论完善与否,该法之出台,必将极大促进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自此以后,我国慈善行业将大步迈入高速发展期,数十年间,或可达到欧美国家数百年累积之高度,成为我国现代社会治理发展之重要抓手。

本次慈善法立法是为开门立法,且中间又诸多修缮与调整,可谓尊重民意,诚意满满。其次,该法又放诸全国人大通过,立法之决心与对该法之重视程度也可为其他法律创制之模范。所以,总的来说,这部《慈善法》是一部大法,也是一部善法。无论是立法程序上,还是法律条文本身,皆非其他条例、管理办法可以比肩。

但是,坦率地说,这部《慈善法》虽然历经重重审核,依旧存在一些概念性的偏差。其中,尤以慈善这个概念为甚。而要说明这个问题,我们需从三个故事谈起。

第一个是“好撒玛利亚人”的故事。在《圣经·新约》中记载了这样一个故事。有一次,耶稣对一个人说:要爱你的邻人如爱你自己。那个人问,谁是我的邻人?耶稣引用了一个“好撒玛利亚人”的故事作出解答。

这个故事是这样的:有一个人从耶路撒冷到耶利哥去,不幸落入强盗手中。强盗剥去他的衣服,把他打个半死,丢下他就走了。路上走过来一个祭司,看见他头也不抬地走过去了。然后又来了一个利未人,同样是从他身边走过去,不闻不问。最后,来了一个撒玛利亚人,看到他躺在那里奄奄一息就动了慈悲心。撒玛利亚人上前用油和酒倒在他的伤处,包裹好了,扶他骑上自己的牲口,带他到店里照顾。第二天,撒玛利亚人又拿出二钱银子来,交给店主说:你且照应他。所需一切费用,我回来还你。

讲完这个故事后,耶稣问:“你想这三个人,哪一个是落在强盗手中的人的邻人呢?”听故事的人回答:“是怜悯他的那个人。”耶稣于是吩咐说:“你去照样行吧。”

第二个故事是尤兹弗先生的故事。著名作家肖洛姆在其名著《卡斯瑞勒弗克小村》中讲了一个震撼人心的故事。

卡斯瑞勒弗克是俄罗斯的一个犹太人小村。村里有很多无家可归的穷苦老人,所以拉比(犹太教神父)尤兹弗先生就带头提议筹建一座敬老院。问题是,卡斯瑞勒弗克小村除了贫苦之外,就没有什么能拿得出手的了。所以,筹建敬老院的资金就成了问题。

于是,尤兹弗先生想了一个办法,即向村外的老板劝募。当时正好有条横穿卡斯瑞勒弗克的铁路正在建设中,承建铁路的老板正是一个犹太人。所以,虽然尤兹弗先生跟这个老板不认识,事先也没有打招呼,他还是带着一个助手主动登门。结果,他刚跟这个老板说明来意,老板就生气了。老板认为这个人简直莫名其妙,没打招呼就来要钱。他很生气地朝尤兹弗先生的脸上扇了一个耳光。这记耳光扇得很重,直接把尤兹弗先生的帽子给扇掉了。不过,尤兹弗先生丝毫不动摇自己的意志。他没有退缩,而是继续问这个老板:“那么,现在你打算给这些病弱的老人们一些什么呢?”

那个老板显然被尤兹弗先生的气场给震住了。外加上对自己行为的懊悔,他同意拿一笔钱出来,为这个小村建一座敬老院。不久,在卡斯瑞勒弗克,一座用黄砖建设的大楼拔地而起,成为卡斯瑞勒弗克最宏伟的建筑之一。

第三个故事是霍林兹沃斯的故事。霍林兹沃斯是著名小说家霍桑的作品《福谷传奇》中的一个年轻人,他有一个计划,就是用触动罪犯本性的办法,改造罪犯。这个计划涉及道德、智力和产业劳动,要将之实践,需要很多钱,以及大片土地。于是,霍林兹沃斯打算用自己情人的钱,以及福谷农场的土地来实施这一计划。结果,所有他周边的人都觉得这个计划很疯狂,并因此远离了他。这场改革最终以失败告终。

这三个故事包含了三个不同的概念。其中,第一个故事指称的是私人慈善(Private Charity);第二个故事指称的是公共慈善(Public Charity);第三个故事指称的是社会公益(Philanthropy)。

对这三个故事的内容进行对比,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三者的区别。其中,私人慈善以救助为主要载体,且以宗教为基础。它是私人间的相互救助,而不是大规模的、面向社会公众的救助。

公共慈善亦以宗教为基础,且以救助为主要载体,但又兼具了部分公共服务的内容。它不是私人间的相互救助,而是一对多的救助和服务。

社会公益直面社会问题,并以改革的办法推进社会之改良。它并无丝毫立足于神性,反而回归世俗,回归对社会问题的反思。

如果将上述三者做一个分类,那么,以是否以宗教为基础作为分类标准,私人慈善与公共慈善可以合并归于“神性之善”,而社会公益则应归于“世俗之善”;以是否具有公共利益为标准,则后两者可以并为一类,而私人慈善则与此无关。

在搞清楚这三个基本概念后,我们再回过头来看我国的《慈善法》,便可知其中概念之混乱。这部《慈善法》立足高远,一出手即提出了“大慈善”的概念,将各类公共服务的内容融入其中,如教育、卫生等。由此,我们似乎可以理解其是一部“公共慈善”法。

但是,令人诧异的是,之后在《慈善法》中又突然出现了“公共利益”这一概念,且反复提出这一概念。而且,它还将慈善事业与公共利益绑定,规定慈善事业必须要符合公共利益。虽然参与立法的一些专家反复强调这里的公共利益不等同于公益,但这样的文字游戏无法改变人们约定俗成的理解。所以,我们还是只能理解这部《慈善法》融合了社会公益的内容,是一部“半公共慈善、半社会公益”法。

结果,在我们满心以为已经可以完全理解“慈善”这一概念的时候,下面又冒出了关于“私人求助”、“私人救济”的相关内容。于是,任何一个看这部《慈善法》的人就只能陷入逻辑混乱之中了。我们已经完全搞不清楚这是一部什么法,难道我们要用“半私人慈善、半公共慈善、半社会公益”法这样的名字去称呼它吗?如果要以公共利益作为慈善事业之界定,那么,该法就不能涉及与私人慈善相关的内容,否则整部法律岂不是逻辑混乱,自相矛盾?反之亦然。

同样,如果我们细究之,便可知将社会公益与公共慈善合并也是不妥的。前面曾提及,公共慈善偏救助和服务,需以神性为基础,而社会公益则关注社会问题,以社会调查为凭据。两者本质不同,又如何能混为一谈呢?

综上所述,这部《慈善法》耗时良久,可还是在基本概念上出现了一些偏差,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可以想见的是,这部法在实际推进过程中,难免出现一些问题,所以,建议全国人大和民政部尽快制定实施细则,对这一概念做一个更为明确的界定。

11.学习贯彻慈善法开拓创新谱华章 篇十一

在短短的三个月时间里,围绕慈善法各方纷纷发声。有专家学者和慈善组织的领导,对慈善法进行解读和解析。各地慈善组织也纷纷学习慈善法,对其内容有了越来越深的认识。在此基础上,各地慈善组织要进入到深层次的研读和结合具体工作贯彻执行阶段。2016年6月7日,为了慈善会系统内的各地慈善组织能够更好地认识理解和贯彻执行慈善法,中华慈善总会特别举行了“学习贯彻慈善法培训班”。来自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部分地市慈善会的慈善组织代表共计400余人齐聚宁波参加培训。

培训会空前盛大,内容丰富详实,分量厚重。培训会由中华慈善总会秘书长边志伟、中华慈善总会会长助理陈砚秋主持;浙江省政协常务副主席、浙江省慈善总会会长陈加元致欢迎辞;中华慈善总会会长李本公发表讲话;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党委书记刘忠祥、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公共管理系副主任杨思斌教授对慈善法进行了解读;浙江省慈善总会副会长李刚、湖北省慈善总会秘书长谭光华做了经验介绍;中华慈善总会常务副会长王树峰做了会议总结。让400多位慈善组织代表享受了一场饕餮盛宴、精神大餐。

下面将学习贯彻慈善法培训的精神内容简单概括总结,以便大家学习参考。

中华慈善总会会长——李本公

李本公会长指出,慈善法出台以来,各地慈善组织结合各自实际认真学习。在此基础上,各慈善组织应进入深层次的研读和结合具体工作的贯彻阶段。李会长主要从两个方面谈了如何认识慈善法和如何贯彻慈善法。

第一,慈善法是以法律的形式把正能量和主流思想确定下来,建立了中国特色慈善事业的法律主体框架。慈善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慈善事业进入全面法治时代,大大有利于中华慈善总会和全国慈善会系统的发展。

第二,慈善会系统要忠于法律,认真学法执法,做依法开展慈善的模范。李会长强调,慈善法有很多制度创新和更加严格的制度和规定,需要结合慈善会实际情况深入研究,从思想上、工作上适应法律的规定,做到既要按照慈善法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又能依据慈善法的制度创新去大胆开拓。特别要高度重视以下几个方面:积极拓宽眼界扩大慈善内涵;研究、试行慈善信托;积极拓宽合作领域、扩大合作对象群体;高度重视项目协议的起草、推敲和审议;努力使慈善法的各项具体规定在慈善会系统落地。

此外,李会长还提到了慈善法规定的捐赠人有关的查询和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权利;志愿者实名登记、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评价以及意外保险;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一些问题的指导意见和看法。

最后,李会长强调,学习慈善法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把慈善法学习好贯彻好也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关键是要起好步。慈善法的出台标志着慈善事业进入了一个依法治理的健康发展时期。李会长呼吁大家共同努力,认真学习,学以致用,开辟全国慈善会系统快速发展的新局面。

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党委书记——刘忠祥

刘忠祥书记从《慈善法的制度创新》的角度深度解析了慈善法。他认为慈善法有十大制度创新:

第一,界定了“慈善”,使“慈善”与公益并行不悖;第二,明确了慈善组织的组织形式和设立程序,“双重负责”的大门被叩开;第三,公开募捐资格从身份确认到资格许可,打破终身制;第四,创立“慈善信托”,使“慈善信托”得以落地;第五,慈善组织年度慈善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的规则,更符合慈善组织多样性的实际;第六,整合信息平台,提升了信息公开的效率;第七,企业捐赠年度结转,促使大额捐赠增多;第八,明确行业组织的法律地位,促进行业自律;第九,明确应当建立慈善组织评估制度,进一步推动包括慈善组织在内的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发展;第十,年检改年报,提升慈善组织的自主性。

刘忠祥书记对慈善法做了一个基本定位,他表示,慈善法是社会领域的重要法律,是慈善制度建设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是慈善全环节的法律,兼具组织法、行为法、促进法;是慈善组织法、是慈善组织的行为法;是《基金会管理条例》的升级版。慈善法的制度创新,对政府、慈善组织、社会公众提出了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由于法律位阶比较高,必将促进慈善事业特别是慈善组织健康发展。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公共管理系副主任——杨思斌

杨思斌教授着重从法学的角度,通过理论与案例相结合的方式,详细讲解了如何运用法治思维运作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法治思维是符合法治精神的思维模式即以合法性为出发点,追求公平正义为目标,按照法律逻辑和法律价值观思考问题的思维模式。杨思斌教授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了解读。

一、法治思维与慈善活动。杨思斌教授指出要用法治思维开展慈善活动就要守住合法性底线、明确公权和私权的界限、以权利和义务为线索、运用法律逻辑(概念、原则、解释、推理等)分析问题、遵循正当程序、遵守法律规则(合同或协议)。

二、慈善组织制度。主要从慈善组织的内涵与外延、慈善组织的登记和认定、慈善组织的治理、慈善组织的财产几个方面对慈善组织的制度进行了解析。

三、慈善募捐与捐赠。杨思斌教授阐释了定向募捐的要求、公开募捐资格、公开募捐方式、互联网募捐规范、慈善捐赠与慈善募捐和民事赠与的区别、慈善捐赠客体等问题。

四、慈善信托。杨思斌教授从其概念、意义、如何设立等角度进行了解析。他指出,慈善法所称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慈善信托能为慈善事业带来一定影响:慈善信托使捐赠人的权利与地位大幅提升,将会导致大量的捐赠人选择慈善信托。委托人捐赠后的财产被固定化,具有独立性,是一个新的法律工具。慈善业引入一匹黑马——信托公司。如何设立慈善信托:1.签订信托文件;2.履行备案程序;3.慈善信托的受托人;4.信托检查人。

浙江省慈善总会副会长——李刚

浙江省慈善总会副会长李刚介绍了浙江慈善工作近年来运用市场理念开拓创新的做法,理念更新推动创新实践,慈善工作呈现“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良好局面。在“十二五”期间,浙江省慈善总会以抓基金、抓基层、抓基础为切入点,克服种种困难,积极推进理念、劝募、服务、管理、激励等方面的创新实践,努力打造慈善品牌,不断提高社会公信力,慈善事业取得了丰硕成果。

李刚副会长还提出将以需求为导向、市场为平台,强化创新实践,拓展工作领域,推动劝募市场化,努力打造“现代大慈善”的发展目标。在今后的工作中做到以下几点:理念创新,解读慈善法,坚持“大慈善”发展导向;信息化创新,推动互联网+慈善,大力发展小额劝募;劝募创新,购买政府服务,探索股权、房产、知识产权等捐赠;救助创新,推进精准扶贫,切实提升应急救援能力;义务工作创新,拓展服务领域,不断提高义务工作社会影响力;组织管理创新,强化能力训练,进一步完善监督激励机制。

湖北省慈善总会秘书长——谭光华

湖北省慈善总会秘书长谭光华介绍了湖北省慈善总会在“建制度、搭平台、抓服务,努力实现慈善工作的规范透明”方面的努力,并介绍了互联网时代如何运用互联网思维做好慈善服务与创新。

一、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内控措施,做慈善法眼中的“三好学生”。

二、加强平台建设,实现信息公开,做慈善法眼中的“透明法人”。1.捐赠善款全流程公示;2.捐赠档案全记录保存;3.捐赠项目全方位监督。

三、加强活动策划,拓展宣募空间,做慈善法眼中的“服务明星”。1.脱贫攻坚,慈善助力,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2.助医助学,轻松众筹,服务困难群众迫切需求;3.上下联动,团结草根,服务会员及志愿者团队。

中华慈善总会常务副会长——王树峰

中华慈善总会常务副会长王树峰做了培训会总结。王会长讲到,会议紧紧围绕慈善法解读,并结合慈善会自身特点,深入研究新形势下依法行善、依法创新的重要举措,取得了重要的成果。他强调,全国慈善会系统要继续持久深入地学习领会慈善法;要以慈善法为依托,规范与拓展慈善工作;要勇担重任,积极组织宣传慈善法精神,将本次培训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下去。

此外,在培训会上,各地慈善组织代表积极提出问题、发表看法,体现出学习慈善法的积极热情和饱满精神,切实体现了促进交流、增进共识、共同进步的培训初衷。参训人员纷纷表示通过此次培训更加深刻理解了慈善法,进一步增强了学习宣传好慈善法的信心,为贯彻实施好慈善法奠定了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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