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基层央行金融监管

2024-12-16

谈基层央行金融监管(精选8篇)

1.谈基层央行金融监管 篇一

金融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重启 央行话语权增强

摘自:金融市场腾讯财经[微博]2013-08-20 11:36

为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协调,保障金融业稳健运行,国务院近日正式批复同意建立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主要职责和任务包括: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政策之间的协调;金融监管政策、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维护金融稳定和防范化解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协调;交叉性金融产品、跨市场金融创新的协调;金融信息共享和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的协调;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务院要求联席会议由人民银行牵头,成员单位包括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必要时可邀请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参加。人民银行行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组成人员。

据了解,金融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在国内并不是第一次试水。金融监管部门最早的分工合作机制始于2000年。央行、证监会和保监会以三方监管联席会议的方式,每季度碰头讨论。

分析人士称,从当时三方监管联席会议讨论的话题看,证券公司融资、保险资金入市、信托投资公司从事证券业务等,均涉及了不同监管机构的协调与合作问题,这些问题靠任何单一的监管机构都无法完成,而且,如果协调不力,很容易造成重复监管、交叉监管和监管真空的出现。

2003年4月底银监会成立之后,三方监管联席会议的央行一方换成了银监会,三方于2003年6月签署了《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明确了分工合作框架和协调机制。当年9月,第一次联席会议召开,并明确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不过,第二次例会召开已是次年3月。此后,监管联席会议再没有召开过。

停滞四年多之后,金融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在2008年重新启动。

当年8月14日,国务院下发的一份通知要求,央行会同银行、证券和保险监管机构共同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在当时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中,根据三定方案,央行将会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共同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其实在之前下发到各部委的《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有关问题的征求意见稿》中的内容是“央行将牵头重启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督促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作为协调监管的一部分,央行还将负责协调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和交叉金融工具监管。”

对此,各部委意见不一,争议在于由央行牵头金融协调机制。当时一位银监会人士表示,央行三定方案涉及的监管内容,已经超越了《人民银行法》赋予它的权力。“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等机构的监管,目前已经有相应部门进行监管,央行再参与会形成多头监管,不利于管理效率的提高”。

最终,央行三定方案表述为,在国务院领导下,央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而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央行三定方案中也明确,央行负责会同有关方面研究拟订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规则和交叉性金融业务的标准、规范的工作;负责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监测。

在2008年的金融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二次启动中,央行并没有获得话语权,中国金融业分业监管的格局所带来的弊端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尤其是监管部门较少对金融的风险状况和具体风险事件的处理进行合作监管,这为金融事件的处理等提供了暗箱操作的空间。

与前两次的联席会议制度内容相比,在此次国务院的批复中,突出了央行的牵头地位,同时确定联席会议重点围绕金融监管开展工作。不改变现行金融监管体制,不替代、不削弱有关部门现行职责分工,不替代国务院决策,重大事项按程序报国务院。联席会议通过季度例会或临时会议等方式开展工作,落实国务院交办事项,履行工作职责。联席会议建立简报制度,及时汇报、通报金融监管协调信息和工作进展情况。

有分析人士认为,对于金融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第三次启动后,能否在金融监管方面产生新的影响还有待观察。虽然现在形成了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但由于缺乏立法程序和实施细则,纯粹的制度安排使其发挥作用有限。(姚江波)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函〔2013〕91号

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工作方案的请示》(银发〔2013〕18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建立由人民银行牵头的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务院

2013年8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协调,保障金融业稳健运行,经国务院同意,建立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职责和任务

(一)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政策之间的协调;

(二)金融监管政策、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

(三)维护金融稳定和防范化解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协调;

(四)交叉性金融产品、跨市场金融创新的协调;

(五)金融信息共享和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的协调;

(六)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组成单位

联席会议由人民银行牵头,成员单位包括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必要时可邀请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参加。人民银行行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组成人员。联席会议联络员由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承担金融监管协调日常工作。

三、工作规则和要求

联席会议重点围绕金融监管开展工作,不改变现行金融监管体制,不替代、不削弱有关部门现行职责分工,不替代国务院决策,重大事项按程序报国务院。联席会议通过季度例会或临时会议等方式开展工作,落实国务院交办事项,履行工作职责。联席会议建立简报制度,及时汇报、通报金融监管协调信息和工作进展情况。

人民银行要切实发挥好牵头作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成员单位要积极参加,相互支持,加强沟通配合,形成合力,确保联席会议制度有效运转。

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周小川 人民银行行长

成 员:尚福林 银监会主席

肖 钢 证监会主席

项俊波 保监会主席

易 纲 外汇局局长

2.谈基层央行金融监管 篇二

(一) 现行法规不健全影响了基层央行清算监管职能的发挥。《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后, 没有出台统一的支付清算管理框架和明确人民银行在支付清算管理工作中的权责范围, 致使基层央行支付清算部门开展工作没有依据和标准, 给清算监管工作带来一定困难。 (二) 存在着“重会计职能, 轻清算管理”的现象。部分基层央行的支付清算管理部门认为, 人民银行作为清算系统的组织者和提供者, 只为金融机构而不是为社会公众提供清算服务, 只对金融机构之间的清算行为而不是对金融机构与存款人之间的清算行为进行监管, 会计部门管理支付清算工作, 因繁重的核算业务导致监管的“应付”, 降低了支付清算监管的效率。 (三) 基层央行支付清算监管协调机制还未完全建立。人民银行、银监会分设后, 基层央行还没有真正建立由央行与银监机构等共同参与的支付清算监管协调机制, 如明确分工和协作内容、构建支付清算监督信息共享制度、定期召开支付清算联席会议等。 (四) 基层央行监管队伍力量和素质不适应新形势下支付清算工作的需要。一是银监机构分设后, 一部分业务素质较高的工作人员由人行划转到银监局工作, 削弱了人行的监管力量。二是从事支付清算管理的人员编制紧缺, 监管力量配备不足。三是基层央行人员年龄偏大、知识结构老化, 缺少既懂经济金融知识, 又懂会计清算知识的复合型清算监管人员。 (五) 缺乏必要的管理手段, 致使支付清算管理职责无从落实和履行。基层央行对支付清算管理工作定位把握不准, 只抓有明确政策规定的反洗钱和账户管理, 而对支付清算管理因缺乏法律支持而不敢深管, 又因缺乏管理手段而无力管。

二、加强支付清算监管工作的建议和对策

3.谈基层央行金融监管 篇三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创新

近年来,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入和应用科技化水平的不断发展,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活动显著增多,活跃程度不断提高,从金融产品到金融服务、从管理到技术等发生了巨大变化。

一是金融创新产品日趋多样化、电子化。如银行卡类、代理类以及自动取款机、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类等电子银行产品。还有各地银行根据本地实际也不断推动传统金融产品升级和创新,使银行服务拓展到物理网点不能覆盖的区域,打破了银行网点固定营业时间的限制,实现了全天候和全地域交易,电子渠道已成为企业和居民资金管理、网络消费、享受银行服务的重要平台。

二是金融工具创新日趋复杂化。除对原生金融工具进行创新外,还实行期权、期货、票据发行便利、利率互换等复杂的衍生金融产品创新。商业银行作为货币市场、债券市场、衍生品市场和其他场外市场的参与主体,无论是从自营套期保值还是代客交易的角度,越来越多地使用、创造、组合金融工具,满足不同客户对资产转换、保值增值、对冲风险、期限转换等方面的需求,商业银行参与金融市场交易的程度日益加深。

三是金融管理创新日趋综合化。国有商业银行原来以管理存贷款业务为主逐渐转向表外业务和个人理财业务。原来客户是其单一标准化产品、单一业务管理规则的被动接受者转向让客户在银行的资产除存款以外,在投资领域、期限、收益、风险等级及资产组合方面有更多样的选择。原以息差收入是利润的主要来源和业务增长点逐渐转向为客户理财的中间业务收入作为利润的主要来源和业务增长点。同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均实现了内控系统和清算系统核心数据与核心系统向全国集中或区域集中,也凸显了金融综合管理水平。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创新蕴藏的风险

金融创新又是一把“双刃剑”,在为商业银行创造丰厚利润,争取更大的市场份额,提升核心竞争力的同时,也给银行带来了无法回避的风险。一是金融创新打破了传统上的金融业务分工和垄断,银行业金融机构同质化倾向的加强,同业竞争愈演愈烈,其中,表外业务重要化成为金融创新的一大趋势。而表外业务的发展,导致银行业务交叉加剧、业务功能综合化、同质化。表外业务具有自由度大、透明度差的特点,表外业务竞争的加剧,给传统的商业银行带来很大的经营风险。二是大规模创新的金融电子产品在提高金融服务效率的同时,容易引发计算机病毒、电子犯罪、网络安全问题导致的技术操作风险。三是金融管理创新使商业银行管理链条过长,权限过度向上集中,个别银行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甚至在总行层面也才建立不久,对基层风险的管控能力比较有限,加之基层行事后监督弱化,易导致内部控制失灵风险。在创新产品和业务宣传推广中,受趋利因素的影响,个别员工在银行卡、银保产品、理财产品营销宣传中有意无意存在告知不充分、劝诱误导、避实就虚的现象,使客户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屡受侵害,引发了维权风险。四是目前大部分金融机构均由“双人临柜、钱账分管”的复核制模式转变成“一对一”为客户提供多种金融服务的综合柜员制模式,有效地提高了临柜服务效率,但是,金融机构柜面操作模式创新极易滋生道德风险。

三、金融创新给基层人民银行监管带来的主要困难

金融创新的动力之一,就是逃避金融监管。按照金融创新的理论来说,创新是为了规避风险。但是,越是规避风险越容易产生风险,给基层人民银行监管也带来了较大的困难。一是电子技术的快速发展,金融机构从其安全性、效益性出发,多数已实现从业务办理、会计凭证、贷款合同、影像扫描、审批权限等方面高度集中管理模式,纸质档案定期塑封集中上交到地市分行档案管理部门,给基层央行现场检查、数据分析和调查取证调阅纸质档案困难。二是网络金融的发展打破了地域的限制,金融机构可以为任何地区的用户提供虚拟金融服务,给监管管辖造成困难。人民银行按区域化分、实行属地监管,监管的最终目标就是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地域的概念模糊乃至消失,国内用户甚至可以通过虚拟金融到国外金融机构进行交易,金融风险跨地区、跨国度转移和蔓延的可能性增加,加大了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控难度。三是基层人民银行的监管手段一直停留在机构监管上,沿袭着听汇报、看传票、核数据的传统做法,对商业银行层出不穷的创新难以适应,对衍生金融工具、资本证券业务、表外业务、理财产品、代理业务,场外交易等业务知识知之甚少,监管起来显得力不从心。四是金融创新遭遇监管体制瓶径,监管效能难以彰显。目前,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金融监管体制,与银行、证券、保险业务日益融合的综合型的金融发展趋势不相适应,监管合力难以形成,势必造成监管过度、监管滞后和监管真空并存的局面。

四、有针对性地开展创新业务的监督管理

金融创新具有不同于传统的新业态、新特征,往往难以被现有监管规则框架所涵盖,对监管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和更高要求。基层央行要针对金融创新的风险特征,健全审慎监管标准,完善相关风险监管指标体系,扩大风险监测范围,不断改进监管工具手段,提高对复杂创新金融产品、模型评估、系统性风险等领域的专业监管能力。

一是加强行业自律。在积极鼓励大胆创新的同时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自身风险管控能力范围内开展金融创新,把依法合规和稳健经营意识贯穿到金融创新的全过程,要充分识别和管控新产品新业务可能带来的风险,发挥好风险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切实承担起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要求加强道德自律约束机制建设,加大对人的教育力度,提高员工道德自我约束能力。同时加强内控建设,特别是加强业务的事前、事中、事后全程全方位监管力度,做到控制有效,从源头上防范内部作案、内外勾结作案,把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控制到最低水平。

二是制定金融创新监管规则、将创新项目纳入监管范畴。金融创新活动既是产品和服务的优化再造,也是对现有市场体系框架的合理突破。基层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要以“维稳”为基本要求,以“两综合两管理”为主要手段,建立健全商业银行创新项目报备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将创新项目和实施进展情况向人民银行和监管机构报备,加强创新业务风险的识别能力,对金融创新项目跟进监督检查。

三是合理设定监管容忍底线,并实行动态差别管理。要遵循金融创新以金融监管容忍度为界的原则,坚持风险可控、成本可算、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防止创新过度。对以“规避监管”为目的的金融创新活动和金融案件频发的业务节点金融监管设定为“零”容忍,特别是对人民银行行政执法检查中履查履犯的金融机构,要坚持“零”容忍,坚决给予行政处罚,绝不姑息。

4.谈基层央行金融监管 篇四

高工作能力和转变工作作风上下功夫,通过开展“做党的忠诚卫士、当群众的贴心人”活动,自觉做到“三个培树、三个提升”,不断提高“四种能力”。

一、大力开展“三个培树”

一是大力培树争先创优之风,始终保持昂扬向上、争创一流的精神风貌。时刻清醒认识到:纪检监察工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只有更好、没有最好,不进则退、小进也是退。只有团结拼搏、不甘落后,以奋发有为、只争朝夕的精神投入工作,以大力度、高标准、严要求的态度开展工作,才能确保纪检监察工作在全区进位争先。

二是大力培树勤奋好学之风,始终保持持之以恒、孜孜不倦的学习精神。一名合格的纪检监察干部不仅要有干一番事业的良好愿望,更要有创一流业绩的过硬本领,而过硬的本领是靠勤奋学习得来的。因此,做为纪检监察干部要自觉把学习作为一种职责、一种追求、一种境界。学理论、学业务、学技能,要在实践中学习,在学习中实践。通过学习,努力使自己成为查办案件的行家里手、组织协调的行家里手、调研写作的的行家里手。

三是大力培树求真务实之风,始终坚持言行一致、务实诚信的工作作风。工作中坚持鼓实劲、求实效、说实话、办实事。查办案件要公正无私、刚直不阿,坚持原则,敢于碰硬,做到以满腔热情和对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全力做好纪检监察工作。

二、努力做到“三个提升”

一是努力提升朝气。要克服思想保守、满足现状、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惰性思维方式,始终保持与时俱进、奋发有为的思想状况,保持高昂的斗志、冲天的干劲和蓬勃的朝气,牢固树立“忧患意识”。二是努力提升锐气。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反腐倡廉的任务愈加艰巨,纪检监察干部处在反腐败战线的最前沿,只有始终保持昂扬的锐气,才能忠于职守、不辱使命,使腐败行为望而生畏。三是努力提升正气。人无正气不立,官无正气不威。作为纪检监察干部,特殊的岗位和神圣的职责要求我们必须始终保持浩然正气,要顶得住歪理、耐得住清苦、抗得住诱惑、管得住小节,做到行为举止光明磊落,遭受挫折不屈不挠。

三、进一步增强“四种能力”

5.央行划定P2P监管红线 篇五

11月25日,在由银监会牵头的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上,P2P网贷与民间借贷、私募股权领域非法集资等一同被列为须高度关注的六大风险领域。同时,央行对“以开展P2P网络借贷业务为名实施非法集资行为”的三类P2P公司做出明确界定。

央行表态明确雷区

在当天会议上,央行负责人强调:“应当在鼓励P2P网络借贷平台创新发展的同时,合理设定其业务边界,划出红线,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更不能实施集资诈骗。”

据介绍,资金池模式,即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

另外,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行为,为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又称借款标),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

而第三类则是指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募集资金,并采用在前期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或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卷款潜逃。

在非法集资的会议主题下,除了P2P以外,其他民间借贷机构、农业专业合作社、私募股权领域的非法集资问题也被提及。

纳入监管前的疯狂

P2P借贷是一种将非常小额度的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有资金需求人群的商业模型,有投资理财需求的个人通过P2P平台,使用信用贷款的方式,将资金贷给其他有借款需求的人。借款人除了支付约定利息外,还要向P2P平台支付一定的中介费用。据相关资料显示,截至2012年,我国可支配资产10万美元以上的家庭数量超过300万,全国民间资本总量超过30万亿元人民币。一方面是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客观存在,另一方面是普通市民投资理财渠道的缺乏,P2P网贷模式自从被引进中国后就迅猛发展。为快速吸引更多资金,运营平台打出了高收益和担保两张王牌,用10%-18%远超普通理财产品的年化收益水平和“100%本金担保”的形式,让普通百姓迅速参与其中。2013年,P2P网贷更是进入“野蛮生长”阶段:相比2012年底活跃平添数量不足100家的历史,2013年底预计将达到1000家,平均每天有2到3家平台上线。尤其今年下半年以来,P2P网贷发展速度之快达到了令人乍舌地步,受到了不少百姓的追捧。人人聚财媒体总监刘侠风称:“仅以人人聚财为例,平台理财人数突破第一个5万人,用了接近一年半时间;而突破第二个5万人,只用了三个多月时间。”

理财产品不触犯底线

有P2P网贷行业从业者向记者表示,因为监管的缺失,以及部分心怀鬼胎者打着P2P的旗帜,行坑蒙拐骗之实,最近两个月来,P2P网贷行业风险集中爆发,提现难的、倒闭的、跑路的新闻频见报端。“这个时候,相关主管部门在明确鼓励P2P网贷平台创新发展的同时,再次给P2P网贷业务边界划出红线。作为P2P网贷行业的一名从业人员,个人认为,这是相关监管措施即将出台的前兆。”

在曾经的成都中小企业融资超市,几乎所有接受记者采访的投资理财公司负责人都不约而同地表示:“所有募集的资金都是直接匹配项目,公司只是作为平台发挥作用,绝不会涉足资金的管理使用等。”之所以强调平台角色,各位负责人称是“为了避免惹上非法集资的嫌疑”。

6.谈基层央行金融监管 篇六

(一) 基层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意识淡薄, 对履行反洗钱义务重视不够, 反洗钱工作热情不高

目前基层金融机构对反洗钱工作重视程度不够。认为反洗钱是大城市和沿海发达地区的事, 与内地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无关, 与自身业务发展关系不大。在反洗钱实际工作中, 没有建立相应的组织体系及配备专职人员;或者虽然建立了组织, 配备了反洗钱人员, 但也是纸上谈兵, 没有各自尽到相应的职责;误认为洗钱犯罪与自身关系不大, 存在麻痹大意的思想, 他们不了解反洗钱政策、不掌握反洗钱方法、不明确反洗钱利害关系、对洗钱犯罪的严重性认识不够, 直接影响着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 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报送质量不高

部分金融机构对于非现场监管报表的上报只是流于形式, 没有认真按照上报的具体内容和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统计报送, 报送的信息不完整、不全面, “零交易”报告层出不穷, 特别是证券、保险业金融机构更是为了应付人民银行的催报而不作详细的统计就填制上报, 使非现场监管信息的真实性大打折扣。如:在大同市辖区上报的季度非现场监管报表中, 客户身份资料识别及重新识别数量差别较大, 证券、保险行业的可疑交易一直都是零报告。

(三) 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措施少而轻, 未得到合理有效运用

目前, 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存在的最大的问题还是非现场监管措施不足, 手段过轻。现行《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规定, 在分析评估后, 发现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存在问题的, 应及时发出《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意见书》 (以下简称《监管意见书》) , 进行风险提示, 要求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此外就是行政处罚, 而行政处罚基本上是必须结合现场检查、进一步掌握违法违规事实才能实施的。所以, 目前, 从政策制度上看, 非现场监管手段只有唯一的发出《监管意见书》措施。但是, 非现场监管发现的问题可能涉及到方方面面, 问题的性质和种类也不尽相同, 重要性也会有差别, 显然, 单靠发出《监管意见书》是无法匹对和解决所有的问题的。因此, 当前的非现场监管措施远远无法满足实际监管的需要。

(四) 在保险业中的洗钱问题

办理变更业务使得保险当事人关系超出姻缘、血缘或雇佣关系范围的, 应作为可疑交易进行上报。

保险当事人 (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可以是不同的人, 以常理推断, 保险当事人之间存在姻缘、血缘或雇佣关系比较合理, 但通过保险公司洗钱时, 保险当事人有时就不存在这几种关系。为避免引起注意, 洗钱分子可能在投保时会以存在姻缘、血缘或雇佣关系的人员作为保险当事人, 然后通过办理变更业务将某方保险当事人变更成洗钱所需要的人员, 但这时保险当事人关系往往就超出了前述三种关系。因此, 建议将办理变更业务使得保险当事人关系超出姻缘、血缘或雇佣关系范围的交易或行为扩充进保险公司的可疑交易报告范围。

对因退保和保险合同借款业务而从保险公司流出的资金进行重点监测。通过保险公司保全业务洗钱大部分要通过办理退保或者保险合同借款业务才能将资金从保险公司剥离, 因此, 加强对因退保和保险合同借款业务而从保险公司流出资金的监测十分必要。对此, 建议要求保险公司向人民银行报送规定金额以上的退保和保险合同借款业务, 人民银行建立相应的监管指标体系, 对指标出现异常 (如退保率过高等) 的保险公司有针对性的进行现场检查, 对逾期不归还保险合同借款的保险公司客户、在两个及两个以上保险公司发生退保或保险合同借款业务的保险公司客户进行重点关注等等。

二、相关建议

(一) 转变观念, 提高认识, 增强反洗钱责任感

基层央行要有计划地组织金融机构高管进行反洗钱知识培训, 切实增强法律意识, 进一步明确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转变观念, 增强责任感和遵守反洗钱规章制度的自觉性。引导金融机构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反洗钱与业务发展的关系, 把自身的经济效益与整体的社会效益统一起来。按照相关反洗钱法律法规, 进一步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 制定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工作流程, 要把反洗钱工作作为重要日常工作来抓, 设立专职反洗钱联络员, 负责对本单位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情况在系统识别的基础上进行认真地甄别、分析、报告, 对反洗钱有关信息进行收集上报, 并对本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进行督促, 从根本上建立打击洗钱犯罪的防线。

(二) 加强指导和培训, 提高非现场监管信息报送质量

积极开展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非现场监管信息报送操作培训, 对报表相关信息指标进行详细解释和说明, 统一填报内容和方法。把好报表的审核导入关, 在审核过程中, 对金融机构上报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有疑问的, 采取电话询问、书面询问、走访、约见高管人员谈话等方式, 及时进行调查核实。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报表相关信息指标和格式, 分行业设立非现场监管报表, 细化报表各项目的填报说明, 提高非现场监管的实际效果。

(三) 加强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的协调与配合, 合理有效地运用非现场监管措施

7.基层金融监管难题 篇七

“我们很迷茫。”一名沿海省份金融办官员坦言,近期省政府要求起草关于该省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管理办法,省金融办、银监局和农办三个机构在会上“掐”了起来,各执一辞。最终占据话语主导权的,或是由该省副省长兼任一把手的省农办,或是专业能力更强的省银监局,“反正轮不到金融办”。

在他看来,金融办是协调部门,主要在省银监局和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下称“省联社”)等部门之间进行协调沟通,“什么都参与,但什么都无法主导。”

我国基层的金融监管体系权责不清、亟待重构。

类似观点,在《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走访的江苏、浙江、河南等省同样存在。受访人士表示,我国基层的金融监管体系权责不清、亟待重构。

一方面,地方金融办权责不对等,既与“一行三会”的监管边界颇存争议,又难与省联社等机构“和而不同”,仅在诸多机构的交叉点或空白点发挥作用,对于近年来大量涌现的P2P、小贷、担保等新机构,缺少“监管的牙齿”。

另一方面,“一行三会”仍沿用1990年代或本世纪初的机构设置,存在监管重叠和空白,且由于缺乏省、市、县层面的统一协调,人力、物力、财力均难与所属权责均衡匹配。

受访人士认为,最棘手的是决策、监管、审批和调查等一系列权责在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分配、协调问题,以及如何减少基层监管资源的重复浪费、防止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

“各种新金融机构大量涌现,基层监管力量奇缺,需要顶层设计。”一位省银监局官员直言。

金融办“牙齿”何在

“我们会被撤还是被并?”前述金融办官员称,地方金融办长期以来就定位不明、权责不清。首要一点,尽管与省银监局、省联社等同属正厅级机构,且与省联社同属于省政府管辖,但金融办的“地盘”稍显边缘。

其一,金融办多在“一行三局”(央行、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的权责交叉点或空白点发挥作用,且多为协调和联系作用。

其二,长期以来,地方金融办没有立规定策的权力,尽管将小贷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会等划归其分管,但并不具备制定管理办法之权,仅负有具体监管之责,权责不对等。

其三,金融办是否具备监管权也存在争议,尽管一系列新金融、类金融机构的管理工作往往留给了能力相对薄弱的金融办。

“监管权日后应该会有,现在新机构太多,‘一行三会管不过来。”前述金融办官员建议,中央层面颁发牌照的如支付机构等,应由“一行三会”主责;地方政府颁发牌照的如小贷、担保、资金互助会等,则落地金融办。

那么问题来了,金融办监管的“牙齿”何在?

融资担保公司在2009年就实行属地管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规定,各省市政府按“谁审批设立、谁负责监管”原则,确定相应部门负责本地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审批、关闭和日常监管。

2015年8月,国务院法制办《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由各地方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管工作,并由各级政府负责协调处置其风险。

而上述文件中“确定的部门”,即各级地方金融办。

前述金融办官员对此表示,不仅是融资担保公司,小贷公司也划归了金融办监管,但他们至多是看看账,走走场,“理论上还拥有一点处罚权”。

他建议,地方金融办未来应与省银监局、省联社等“更强大的资源”进行整合,避免央地监管边界随着各类新机构的骤增而混乱。

基层系统自身“缺陷”

难题长期存在,一定程度还源于基层监管系统自身的制度缺陷——纵向上,表现为省级、市县级金融办之间缺乏协调统筹机制;横向上,金融办与银监局、农办、央行等机构的决策权或重叠,或空白。

记者调研发现,各地省级金融办在“纵向上”的权限差异较大——部分较为“强势”,一定程度上拥有对市县级金融办的领导权;但大多数却缺乏实权,与市县金融办“两张皮”,至多是制定文件分发下去,却很难干预其执行。

“一个处室通常三五个人,小一点的省金融办总共就10多人。”一名地市级金融办官员说。他所在市的金融办,目前还隶属于该市发改委,作为发改委的一个处室而存在。

这一问题到了县级层面则更为明显:一些县级金融办,均隶属于当地发改委或经信委,只有三五位工作人员且流动性较大。另一种情况则恰恰相反,温州等全国金融改革试验区,其市县级金融办队伍则颇为强大,与浙江省金融办鲜有关联,具体工作也很少上报。

“一省之内,政令落不下去,风险报不上来。”前述省级金融办官员很无奈,“各省自身并未形成上通下达的系统,管理怎可能有序进行?”

横向上,省银监局、省农办和省联社等相关机构与省金融办之间,也常就同一问题各执一辞。

以我国农村资金互助组织为例,其形势多样、风险复杂,迄今未确定监管主体和监管办法,原则上只能依靠四类文件进行规范:

一是银监会2007年颁布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只对银监会发牌的全国49家资金互助社有效;

二是央行发布的小额信贷组织“只贷不存”的试点意见,目前亟待进一步出台放贷人条例,扩大试点、加强规范;

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利贷的认定标准,以及《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条文,为监管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但尚缺乏对资金互助组织的针对性;

四是每年的中央“一号文件”等政策提供了基本原则,但在操作层面,还需更多的实施细则。

前述省金融办人士直言,金融办将坚持小额、坚持资金封闭并禁止揽储,但其他部门要求加大互助会运作的灵活性,方便农民,可由互助会向会员借款后再放贷给有需求的会员,加大机构的放贷杠杆。“他们对政策草案颇有意见,但提完意见却不负责具体监管,出了风险仍是金融办承担。”

在他看来,全国层面至今没有针对资金互助组织的统一管理章法,是地方上各机构互相推诿的主要原因。三个厅级单位各执一辞,争论已持续多时。“如果另两个部门坚持己见,金融办只能让步。”

改革工程浩大

据《财经国家周刊》了解,金融基层监管体系改革尤其央地监管边界的划分,几年前就已摆上了我国金融监管决策层的桌面,但迟迟未决。

由此牵涉的,不仅是前述地方金融办的权责,还包括各地省联社的转型和改革,以及“一行三会”分支机构的深度整合,等等。

多位受访人士均认为,这一项系统性工程所需触动的既有利益层及所需动用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或不亚于眼下中央下大力气、大决心的国企改革。目前,现实难题至少有两点:

其一,是首先要确认一系列新金融机构的监管主体究竟是谁。

资邦控股董事长陶蕾认为,由于监管主体不明确,诸多监管细则不到位且监管分工不明细,企业业务开展很为难。

事实上,地方金融办虽拥有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权责,但却并未发挥多少效用,使得近几年来小贷公司风险四起、频繁关张,一部分已异化为了民间高利贷。并且,P2P近来不断传出跑路消息,虽然其监管划归银监会良久,但却至今未出台监管细则,往往是地方金融办从工商登记的角度,对P2P进行了简单的备案式管理。如此众多的新金融机构,正日渐加大监管难度。

“我们只负责制定P2P监管办法,具体工作由金融办负责。”一位地市级银监局官员指出,“P2P注册在地方上,理应是谁批谁管。如果硬要塞给银监局,那就要从注册开始管起,把银监局的人员配起来,财务要够用。”

《财经国家周刊》记者采访发现,这一说法却引发了诸多金融办官员的争论。观点一,P2P的监管规则还没出,出了再说;观点二,金融办应该接手监管,中央也应赋予金融办监管权;观点三,金融办已有的责任都难以顾全,P2P这一“烫手山芋”不能接,应该主要依靠央行今年刚刚牵头成立的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来管理。

一位中央监管部门官员直言,谁都对这些新机构的监管心有余而力不足,“不能管,不想管,也管不了”。

其二,是“一行三会”分支机构的监管资源如何整合。

“央行地市及县一级的分支机构,应该用起来。”前述银监局官员直言,当前基层监管力量奇缺,银监局人少事杂,“一行三会”之力应该统筹。

据他介绍,央行地市级分支机构通常约有200多员工,并每年从当地银行系统借调一些流动员工,包含汇率、信贷、清算等诸多部门,但因基层多为细节性工作而少有政策制定,工作压力并不大。

相比之下,地市级银监局仅几十位员工,通常负责30-60家银行机构的具体监管工作以及少数新金融机构的管理,人手奇缺。

“我们对此很困惑。”一名江苏省农商行高管称,当地监管机构繁多,但监管资源却要么空白、要么扎堆。例如,该行每月、每季度和每年均须以同一套统计数据的三种格式,分别上报给央行、银监和金融办。并且,该行平日须接受超过三个监管机构的视察,每季度平均接待超过10次现场检查,“若没有专人负责,根本应对不过来”。

“金融监管改革是系统性工程,必须从顶层设计着手。”前述“一行三会”官员称。

一方面,是分大类监管:由中央监管部门发放营业牌照的机构,应由中央部委监管;由地方工商注册或地方金融办备案的机构,如小贷、担保、评级、P2P等则归属金融办,对银证保起到配合和查漏补缺作用。毕竟,大量新金融机构的业务还局限于小范围区域,一部分仅有工商注册甚至没有办公地点,中央部委要伸手监管,略显困难。

另一方面,整合“一行三会”监管资源,可在各地央行分支机构下设相应的处室。例如,央行某地分行行长兼任外汇管理部主任,将分别设分管外汇领域的专职副行长、分管地方金融的专职副行长、分管银行业监管业务的专职副行长等。而各专职副主任,将分别来自于银证保。

8.谈基层央行金融监管 篇八

一是随着金融业向数字化、网络化、虚拟化的迅猛发展, 金融业信息安全保障难度越来越大, 通过互联网络利用各种漏洞的攻击犯罪, 已经不再受地域的限制。在当前金融业信息系统高度集中管理模式下, 加强“两地三中心”有效安全防护的同时, 不可忽视星状结构各结点的安全防护。如何形成“易守难攻”的安全防线, 是金融业信息安全工作面临的挑战, 也是基层央行指导工作的重点目标。

二是虽然人民银行“三定”方案明确规定了基层央行承担金融业信息安全属地协调管理职责, 然而各地的银监局也成立科技部门开展同样工作。监管部门之间职责重叠、分工不明确给金融机构乃至政府机构造成困惑, 曾导致当地安全部门时而与人民银行联合时而与银监局联合的现象发生。加之银监局与生俱来的权威和不同的标准要求, 也削弱了基层央行的监管效果。这些都给基层央行对当地金融业信息安全的指导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

三是由于金融机构规模不一、业务形式多样、重视度不同, 在执行人民银行信息安全规定上存在很大差异。此外, 加上基层央行安全管理人员缺乏有力手段, 使得基层央行对各金融机构信息安全工作缺乏足够的指导和监管。

二、相关建议

(一) 围绕人总行工作重点开展工作

按照人民银行总行信息安全工作安排, 基层央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安全工作的指导工作重点从金融机构“三道防线”的建设和国产密码算法推广应用两方面开展, 利用“金融机构信息安全检查”“银行卡联网通用检查”“银行卡发卡系统安全性和技术标准符合性检查”等执法事项权力, 按照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安全建设标准, 加强对金融机构在制定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建设安全设施、落实安全技术措施等方面开展检查和指导。特别要关注商业银行第三方系统用机的检查。此前曾发生某银行连接人民银行回笼券管理系统的用机发起病毒攻击造成业务中断的事件, 但由于处理及时, 未对业务造成大的影响。

(二) 充分使用现有的监管手段

一是行使人民银行“两综合、两管理”职权, 要求新设立金融机构开业前完成机构代码申请, 进行机构报备;二是利用“金融城域网入网审核”, 对接入网点的环境进行检查, 严控网络接入, 避免不安全节点接入;三是召开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安全工作联席会议, 进行充分沟通交流, 解决实际问题, 开展业务培训, 明确工作目标;四是以“综合执法检查”“专项检查”“联合检查”的形式, 开展信息安全检查, 对存在的问题要求其整改;五是利用“综合评价体系”反馈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相关规定的完成情况, 这使基层央行要进一步细化评价标准, 对不同性质、不同规模的银行机构使用不同的权重, 促使综合评价更合理更有效。

(三) 立足区域全局开展工作

认真理解人民银行对金融业信息安全指导管理职责, 指导工作不仅局限在对银行机构信息安全工作的监管, 还包括对证券和保险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信息安全工作的指导。银行机构开展信息安全工作起步较早、重视度高、防御体系较为完善, 相对来说, 证券和保险机构信息安全工作开展情况就不明朗了。

由于缺少总行层面文件精神的支持, 前期在与证券、保险机构沟通上还存在一定的难度, 可以先从以下两方面努力。

一方面先建立跨行业、跨部门沟通机制。继续加强与银行、证券、保险等监管部门的沟通联系, 通过不断的沟通, 建立有效的联系;通过举办行业交流会或组织信息安全培训, 以沟通有无、统一认识、明确目标。在条件成熟时, 再建立信息安全协调工作机制。

另一方面开展信息安全调研。去年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为了解非银行金融机构信息安全工作开展情况, 首次牵头组织开展的辖区证券、保险行业信息安全情况调查工作。初步发现一些问题, 主要有对外国产品和外包服务商服务的依赖程度偏高、信息安全制度体系有待完善、信息安全管理人员配置不足、信息安全防护技术在某些方面还有一定的缺失等。

(四) 努力建设“跨行业、跨部门”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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