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2024-07-19

四川省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共10篇)

1.四川省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篇一

附件1

陕西省科技厅科技计划经费和专项

经费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科技计划经费和专项经费(以下简称科技经费)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经费管理与监督制度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陕西省财政厅、科技厅、教育厅、审计厅、国资委、监察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陕财办教〔2007〕4号),以及国家、我省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经费监督是指科技厅依据第一条两个〘意见〙(国办发〔2006〕56号、陕财办教〔2007〕4号)及相关科技经费管理办法和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履行管理监督职责,追究违规违纪行为责任的过程。

第三条

科技经费监督的主要对象是科技厅归口管理的各类科技计划、科技专项项目(或课题,以下统一简称项目)的承担单位、合作单位及协作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成员等。

第四条

科技厅按照依法、客观、公正、透明的原则,建立职责明确、措施有力、程序规范的监督机制,并接受财政厅、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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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厅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经费管理和监督机制,其财务部门要履行对经费使用的日常审核职责,保障科技经费使用的规范、合理、有效,并自觉接受科技厅组织的各项监督检查。

第二章

内容和方法

第六条

科技经费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经费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对现行财经法规及各项科技经费管理制度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针对本单位财务工作特点制定内部经费管理制度情况和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等。

(二)项目承担单位对专项经费会计核算情况。包括项目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情况,核算专项经费会计科目设臵的规范性,会计核算内容和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项目经费开支审批程序和手续的完备性,以及相关财务档案资料保存管理情况等。

(三)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执行预算情况。包括按照核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执行预算情况,预算调整的必要性和程序规范性,拨付合作、协作单位预算资金规范性及监管情况,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情况;无预算、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问题,挤占、挪用、转移项目经费问题,自行分解、擅自转拨项目经费问题等。

(四)项目承担单位设备购臵和管理情况。包括按批复预算 —2—

购臵设备情况,购臵设备的开放共享情况,购臵设备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情况等。

(五)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验收情况。包括编报决算和结题财务报告情况,及时清理账目、确定项目支出情况,结余经费的认定和上缴情况,以及拖延财务结账、长期挂账费用问题等。

第七条

科技厅综合运用财务报告、重点检查、随机抽查、专项审计、财务验收、绩效评价、受理举报等方法,通过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科技经费的使用实施监督。

(一)财务报告,指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财务制度和项目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定期或不定期的就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重大财务事项向科技厅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和重大财务事项等。

(二)重点检查、随机抽查,指科技厅派出检查组,对使用科技经费数额较大的单位进行的监督和检查。全面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在执行科技经费管理制度、项目经费预算和建立内部管理机制等方面的情况。

(三)专项审计,指科技厅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独立地对项目经费使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合理性,以及财务收支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专业化的评价。

(四)财务验收,指科技厅在项目验收或结题前,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和项目财务决算报告等进行的专门审核与评价。未通过财务验收的项目不能进行项目验收和结题。

(五)绩效评价,指科技厅依据评价标准、采用量化指标,对项目经费使用效益以及形成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等方面进行的全面、综合性定量考核与评价。对于项目经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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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好的,可以继续支持或加大支持;项目经费使用效果差的,要责令其整改,并进行必要的处罚。

(六)受理举报,指科技厅接受社会各方的举报投诉,并有针对性地对特定单位或个人开展的核实调查工作。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监督工作由科技厅统一领导,条件处具体负责日常工作,通过直接组织检查组、委托地方科技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等多种形式开展监督工作。

第九条

监督工作按照以下工作流程组织实施:

(一)制定监督计划。科技厅根据科技经费管理和监督工作需要,确定监督的重点和内容,制定科技经费监督计划,部署开展监督工作。

(二)项目承担单位准备资料。主要包括项目合同(任务)书、预算书,财务报告以及购臵资产清单、相关账簿、会计凭证等。

(三)现场检查。科技厅检查组或其委托的科技咨询机构(以下简称评审组织单位),根据需要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实施情况等进行现场考察,搜集有关素材、资料等。

(四)出具监督报告。检查组对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和分析,并出具监督检查报告报送科技厅。

第十条

充分发挥专家和中介机构对监督工作的独立咨询作用,建立对专家和中介机构的遴选、考核和评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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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科技经费监督信息数据库。全面记录科技经费使用进度计划、组织实施情况、监督检查结果、整改情况等。推进信用记录制度,对承担单位和相关人员在经费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

第四章

处罚措施

第十二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记录相关单位和当事人的信用,并通过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有违纪违法嫌疑的,应该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内部经费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方面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将通过限期整改、停拨经费、通报批评、不通过财务验收、终止项目、追回已拨项目经费、一定时限内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进行纠正和处罚。

(一)项目经费不按规定单独核算。

(二)内部项目经费管理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基础工作薄弱。

(三)项目经费购臵的固定资产不及时入账,形成账外资产。

(四)不按要求及时编报决算,编报虚假决算,造成报表数据不准确、账表不一致。

(五)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在预算申报方面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将通过停拨经费、通报批评、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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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财务验收、终止项目、追回已拨经费直至一定时限内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进行处罚。

(一)编报虚假预算。

(二)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三)提供虚假配套资金承诺。

(四)采用不正当手段影响预算评估评审结果。

(五)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在预算执行方面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将通过限期整改、停拨经费、通报批评、不通过财务验收、终止项目、追回已拨经费、一定时限内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进行处罚。

(一)不严格执行预算,存在无预算、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行为。

(二)截流、挤占、挪用项目经费。

(三)违反规定开支人员费,乱发津贴、补贴,超额提取管理费。

(四)未经批准而自行调整预算。

(五)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经费。

(六)承诺配套资金不及时到位。

(七)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责任人及项目组成员在结题验收方面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将通过限期整改、通报批评、不通过财务验收、一定时限内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进行处罚。

(一)项目实施绩效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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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少报、漏报、隐匿不报结余资金。

(三)财务结账不及时、长期挂账报销费用。

(四)不配合监督检查工作,以及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监督检查人员客观发表意见。

(五)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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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院士科技咨询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篇二

第一条

中国工程院(以下简称工程院)根据党中央、国务院赋予的职责,承担建设国家工程科技思想库的任务,开展院士科技咨询研究工作。为规范和加强院士科技咨询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财经法律和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工程院咨询研究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经费来源为中央财政用于工程院院士科技咨询的拨款。根据《中国工程院章程》规定的职能和任务,由工程院组织开展宏观性、前瞻性、综合性、全局性的战略咨询研究。

第三条

工程院是专项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项目的立项、审批;提出专项经费预算建议方案;与承担咨询研究项目(课题)的院士及依托单位(组织开展研究的院士所在单位)签订《项目(课题)咨询研究任务书》;对专项经费进行监督管理;按规定程序审核项目(课题)预算执行中的调整;审核依托单位编报的项目(课题)决算。

第四条

咨询研究项目(可下设课题、专题)由院士组织开展研究,经费由依托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托单位应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加强预决算的审核、预算执行管理和各项开支情况检查,如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本办法规定,应及时予以纠正;应妥善保存项目(课题)经费账目和单据,接受工程院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审计。第五条

专项经费分配、使用和管理原则:

(一)主要用于对国家重大工程科学技术问题组织开展战略性研究、提供决策咨询研究,对重大工程科学技术发展规划、计划、方案及其实施提供咨询研究。

(二)按照专题调研和咨询研究的目标、任务,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

(三)专项经费实行两级财务管理,即工程院本级和项目(课题)依托单位。由依托单位管理和核算的专项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专项经费资金支付应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严禁层层转拨,并建立追踪问效机制。

第六条

专项经费是指在咨询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咨询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有:

(一)资料费:指在咨询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臵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咨询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数据跟踪采集、数据挖掘分析等费用。

(三)差旅费:指在咨询研究过程中开展国内调研活动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开支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会议费:指在咨询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协调项目(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规模、数量、开支标准和会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专家咨询费:指在咨询研究过程中支付给直接承担研究任务的院士专家的咨询费用。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咨询费发放标准按院士、教授500-800元/人天、其他人员按300-500元/人天。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按院士、教授300-400元/人天,其他人员按200-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六)劳务费:指在咨询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直接参与项目(课题)研究的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七)印刷出版费:指在咨询研究过程中发生的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和誊写费、出版费等。

(八)管理费:是指在咨询研究过程中对使用依托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按照项目(或课题)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经费预算(依托单位)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项目(课题)依托单位管理和使用。

(九)国际合作与交流(包括出国参加与咨询研究直接相关的会议与调研)及设备费:对于咨询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和设备费,要严格控制,如确需开支,应单独报工程院批准。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标准,按国家外事经费有关规定执行。设备使用范围不包括一般性办公设备,确需并经批准购臵的、与咨询研究直接相关的专用设备,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十)其他费用:指咨询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七条 专项经费(项目)概算编制工作与立项申报工作同期进行。专项申请人按照通知的时间组织编写专项经费概算方案(其它时间原则不受理),填入《中国工程院咨询研究项目立项申请书》。专项经费概算分课题(或任务)、分编写,并保证真实性和合理性。

第八条

咨询工作委员会组织专家在对项目立项进行评审时,同时对经费概算进行审核。

第九条

概算审批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向项目(课题)依托单位发出《项目(课题)咨询研究通知书》。项目(课题)负责人接到通知书后,按批准的金额编制分任务或课题预算,修订立项书并于一个月内报工程院。

第十条

工程院咨询工作委员会对项目(或课题)经费预算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报院常务会议审批后,签订《项目(课题)咨询研究任务书》。工程院严格按照咨询研究进度拨款,严禁“以拨代支”片面追求预算执行进度。第十一条

因咨询研究需要进行预算调整,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预算总额调整,按照程序报工程院审核,并按财政部预算管理规定办理。

(二)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调整金额超过所在科目预算总额10%的(当10%不足5万元时以5万元为限),报工程院批准;未超过上述限度的,由项目(课题)依托单位专项负责人批准并报财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咨询研究完成后,依托单位财务部门清理该项目(课题)收支账目,编制《咨询研究经费决算表》,并附上财务部门打印的专项经费开支明细账,结余经费归回原渠道。项目(课题)依托单位应据实填写决算表。退回工程院的已拨经费以及项目形成的其他结余资金,应当按照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建立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定期对项目的执行情况与绩效进行独立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咨询研究内容和经费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项目(课题)批准立项后,不得无故中止。对无故不完成者,将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对因严重违反财务制度或其他原因而被撤销的专项咨询,追回已拨经费;对因故终止研究者(指负责人因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进行专项咨询研究的),停止拨款,并退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项目(课题)依托单位必须协助追(退)回相关经费,并返还工程院。接到通知后超过三个月仍未返还,将视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十五条 为确保咨询专项经费的安全使用和发挥效益,设立专项经费专管员制度。专管员的主要职责:协助工程院财务和咨询管理部门,督促、检查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专管员实行聘用制,根据项目(课题)涉及的专业领域和内容,聘用懂财务管理、具有专业背景的人员担任,专管员与课题承担单位和个人无直接隶属行政关系,聘用关系自项目结束后自动解除。专管员经费由工程院列入预算,报财政部批准(专管员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全部已拨经费等处理措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工程院负责解释,如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符之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3.四川省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篇三

(长政发[2007]1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科技发展专项经费及项目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发展专项经费是指:市政府为支持科技事业发展而设立的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与扩散补助费。科技发展专项经费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计划是指:根据我市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而设立,以市科技发展专项经费支持或以宏观政策调控、引导而实施的科学研究与开发活动及相关的其他科学技术活动。包括科技攻关计划、科技产业化及科技环境建设计划(含高新技术产业化计划、农业产业化计划、科技成果推广计划、软科学研究计划、科技成果中试风险资金、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科技企业孵化器种子资金、创新成果产业化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归国留学人员创业资助资金、市与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合作资金及科技扶贫资金)。

第四条科技发展专项经费来源为市财政拨款,每年科技发展专项经费预算安排纳入市财政总体预算,其额度占当年市本级财政预算支出的比重不低于1.3%。

第五条科技发展专项经费支持的重点:坚持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总体战略,突出重点、注重实效,重点支持为解决我市科技、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而展开的科技攻关、开发及成果转化活动,引导自主创新,优先支持具有产业化前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项目。

第六条科技发展专项经费及项目管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到申请、评审、立项、验收四分离,经费使用坚持突出重点和绩效评价原则。

第七条科技发展专项经费采用无偿使用和有偿使用两种形式。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科技发展专项经费安排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及经费的管理。

第二章项目立项

第九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一般包括申请、审批、签约三个基本程序。第十条在启动项目申请工作前,市科技局在广泛征求各领域专家和企业技术负责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省、市科技发展规划并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发布科技计划指南,明确申请项目的选择范围、领域、性质、规模、目标方向等。

第十一条对符合科技招投标条件的项目,依照《长沙市科技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优先支持产学研结合项目。

第十二条项目申请者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技术研发及创新优势的法人单位;

(二)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人才、资金条件和技术装备;

(三)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四)申请产业化项目的单位自筹项目经费不低于70%;

(五)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十三条申请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市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及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符合市科技发展规划和科技计划指南。

第十四条申请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由市科技局统一印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

1、项目的背景与意义;

2、国内外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

3、项目实施主要内容、关键技术与创新点、预期目标及成果;

4、应用或产业化前景与市场需求;

5、现有工作基础、条件、特色与优势;

6、项目实施方案、组织方式与课题分解;

7、进度安排与计划内容;

8、项目承担单位和主要承担人员简况;

9、经费预算(来源、使用及还款能力分析);

10、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11、有关上级单位或评估机构的意见。

(三)有关附件(下载)(证明材料、专家评议意见或推荐意见等)。申请一般项目只需提供上述

(一)、(三)项,申请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中试项目需提供上述

(一)、(二)、(三)项。

第十五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采用专家评审制和行政审批制相结合的方式。

(一)项目立项一般程序为:

1、市科技局通过顶层设计,组织项目课题;

2、征集项目;

3、组织专家评估、遴选,评审专家从专家人才库中随机抽取,另外,根据参评的项目情况聘请市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负责人作为管理专家参与评审;

4、市科技局局务会审议;

5、会商市财政局,并报分管科技的副市长审定;

6、实行统一编号,联合行文下达计划。

(二)根据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的需要,以市委、市政府会议纪要形式确定的项目,可直接立项。

(三)科技成果中试风险资金项目立项程序按《长沙市科技成果中试风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长沙市科技风险投资资金项目的立项程序按《长沙市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项目立项实行公示制。资助额度在200万元以上的科技项目必须在长沙晚报和长沙科技网上予以公示。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项目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和市科技局签订计划项目合同和计划项目任务书。

第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履行计划项目合同,并在每年1月25日前向管理部门报送《长沙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情况调查表》,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中试项目还须提交项目实施总结,并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评估和跟踪管理,及时汇报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重大成果等。市科技局对重大项目、中试项目设立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须对所负责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终身负责。第十九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及时完整上报《长沙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情况调查表》的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以后五年内市级科技计划将不予立项;同时,也不推荐申报上级各项科技计划。

第二十条市级科技计划一般项目实施时限一般不超过2年,重点项目、中试项目实施时限一般为2-3年,重大项目实施时限一般为3年。实施时限超过2年的项目,须进行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项目执行过程中因人为因素影响计划实施进度时,市科技局将勒令改正,如不能及时改正,将取消合同任务,追回有关经费。

第四章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一般项目的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后按照合同进行自查,向市科技局提交项目实施技术、工作报告和专家评价意见。

第二十二条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和中试项目的验收工作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

(一)承担单位向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材料;

(二)市科技局对验收项目进行初步审查,符合验收条件的组织验收并下达验收意见。对符合科技成果鉴定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可根据科技成果鉴定有关规定组织鉴定,不再单独组织验收。以有偿形式支持的项目按《长沙市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项目验收须以项目合同文本规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对产业化项目还应重点对项目实施规模、产品市场占有份额、产业化模式和机制等方面进行评价。

第二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完成计划任务合同的3个月内申请验收并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计划部门下达的有关批文及计划项目合同书;

(三)项目实施技术报告和工作总结。项目实施技术报告和工作总结应包括如下内容:所获成果、专利及有关产品(或样机)数据、经费使用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情况、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

(四)项目经费决算表;

(五)进一步组织研究或产业化的内容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通过验收:

(一)完成合同任务不到70%;

(二)预期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实用价值;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第二十六条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在接到通知半年之内,经整改完善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仍未通过验收的,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以后

2年内不得再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对完成情况优良而又需要继续研究或产业化的项目,由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并通过有关立项程序后可以滚动立项1-2次。

第二十七条计划项目完成验收后,符合科技成果登记条件的,应及时进行科技成果登记或申请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符合科技成果保密要求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密级确定。

第二十八条对无正当理由不进行计划项目验收的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以后五年内市级科技计划将不予立项,同时,也不推荐申报上级各项科技计划。

第五章科技发展专项经费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资金拨付: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后,项目承担单位凭立项文件和项目合同办理拨款。

(一)安排到县(市)、区的项目经费,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下达项目资金计划指标文件,将项目经费计划指标下达到有关县(市)、区财政局和科技局,县(市)、区财政局在收到上级财政、科技部门下达的项目经费指标的一个月内,由财政局、科技局两家将经费落实到项目单位。

(二)安排到其他项目单位的资金由市科技局通过支付网向市财政局企业处及国库处上报用款计划,实际支出时通过网络向市国库集中支付核算局提出支付申请,并按该项支出管理要求履行相关的审核手续后,通过直接支付方式将资金拨到相关项目单位。

第三十条科技计划下达后,项目资金必须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确因特殊情况需变更承担单位的,须书面说明原因,经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审定后,报市政府主管领导批准。

第三十一条科技发展专项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设备购置费:指研究、开发项目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和维修费用,研究项目的样品、样机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装卸、安装和零星土建的费用。其中从国外引进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的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

(二)能源材料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所需的水、电、燃料、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的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杂包装费用。

(三)试验外协费:指研究、开发项目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试验、加工、测试、计算等发生的费用。

(四)资料、印刷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书刊、资料、计算机软件、复印、印刷的费用。

(五)租赁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而租赁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实验基地等所发生的费用。

(六)差旅费:指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调研所发生的费用以及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七)鉴定、验收费:指科技成果在成果鉴定、验收时所发生的费用。

(八)管理费:指承担科技发展专项经费项目的科研单位,为了向研究课题组提供良好的服务和工作条件,用于组织项目前期论证等所发生的费用。

(九)其他费用: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应加强对科技发展专项经费的使用监督管理,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对于重大项目经费,应独立设账、专款专用。其中对项目管理费的提取和鉴定、验收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分别按下列办法执行:

(一)项目管理费的提取只限于直接承担科技发展专项经费项目并实行独立核算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其所提取的管理费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5%,单个项目的提取额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负责主持科技发展专项经费项目的各级科技管理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取项目管理费。企业不得从科技发展专项经费中提取项目管理费。

(二)鉴定、验收费的开支仅限于根据《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中规定必须进行鉴定、验收的科技项目。

(三)与科技发展专项经费相关联的其他费用的开支必须经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财务部门批准,否则不予列支。

第三十三条计划管理费,指市科技局为组织和管理科技计划项目而支出的费用。一般包括:计划指南的制定和发布、项目评审、评估、招标、公示、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及绩效评价、科技管理人员培训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计划管理费按科技发展专项经费预算比例的3%列入预算,由市科技局负责具体管理。

第三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和科技部门要加强对科技发展专项经费使用的监督,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切实保证科技发展专项经费的专款专用。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科技发展专项经费。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出,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将截留或挪用的经费全额收缴市财政。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市科技局可依据本办法,结合科技计划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专项计划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4.四川省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并加强本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沪府办〔2015〕84号)精神,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财务制度,结合本市科研经费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指市级财政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部门预算中安排的支持科技创新活动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开展基础前沿类科技研发、科技创新支撑、技术创新引导、创新创业人才培育、创新环境建设等各类科研活动,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科技创新工作。

第三条 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科学安排,合理配置。发挥市场配置各类创新要素的导向作用,优化资源配置。聚焦国家战略,围绕上海科技发展规划,保障重要科研活动的实施。严格按照科研活动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

(二)公开公平,择优资助。完善公平竞争的项目遴选机制,通过公开择优、定向择优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者。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被资助对象获得的专项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四)明确责权,追踪问效。明晰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加强评估监管体系建设,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推行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 部门职责:

(一)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经费的预算审核、资金拨付及使用监督,与市科委共同制定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等工作。

(二)市科委主要负责专项经费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及决算编报等日常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倒查,并探索对项目承担单位开展信用评价工作。第二章 支持方式与支出内容

第五条 专项经费主要采取前补助、后补助的支持方式,并探索开展其他支持方式。具体支持方式,由市科委结合科研活动特点和承担单位性质在编制和发布项目指南时明确。

第六条 前补助是指项目(课题)立项后核定预算,并按照科研计划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和科研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确定的拨款计划及任务实际完成进度核拨专项经费的支持方式。

第七条 后补助是指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服务活动的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取得成果或者服务绩效,通过验收审查或绩效考核后,给予经费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及共享服务后补助等方式。本办法主要规范前补助和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课题)专项经费。

第八条 对于基础性和公益性研究,以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集成、示范和科技人才培育等科技活动,一般采取前补助方式支持。对于面向社会开展公共研发服务并取得绩效的各类科技基础条件基地等,积极探索后补助方式支持。

第九条 项目下设课题的,项目经费由课题经费组成。项目(课题)经费是指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科研活动相关的各项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

第十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对于使用专项经费购置的单台/套/件价格在50万元以上的设备,应当按照《上海市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联合评议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需要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元器件、试剂、实验动物、部件、外购件、包装物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由于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和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编制预算时,本科目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预算10%的,不需要编制测算依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国内)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实际需要,研究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教学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高校、科研院所因教学、科研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会议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由高校、科研院所合理确定。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承担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项目(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六)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七)劳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课题)组成员、去掉了单独因科研项目(课题)需要引进的人才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支出控制在申请专项经费支出总额的30%以内;对于基础研究类、软科学类和软件开发类等项目(课题),劳务费支出总额控制在申请专项经费支出总额的50%以内。其中劳务费支出标准应控制在8000元/人月以内。引进人才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支出标准在不突破该项目(课题)劳务费支出总额的前提下,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编制确定。通过公开竞标获得的科研项目,劳务费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八)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研究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九)其他费用: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十一条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课题)研究发生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摊销费,水、电、气、暖消耗费,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

申请资助的间接费用总额不得超过专项经费直接费用的12%。

间接费用应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承担单位应当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公开透明、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应当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专项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三章 项目(课题)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课题)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应做到收支平衡。收入预算包括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自筹经费应为单位自有的货币资金。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经费来源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同一支出内容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

第十三条 项目下设课题的,每个课题承担单位均需按预算编制的要求单独编制各自的课题预算,项目承担单位将所有课题预算审核汇总后形成项目预算。

第十四条 通过立项评审且申请专项经费达到一定金额的项目,在任务书填报完成后,市科委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或组织专家对该项目(含下设课题)进行预算评估评审。预算评估评审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课题)预算按规定程序审核通过后,市科委与承担单位签订合同和任务书,项目(课题)预算作为合同和任务书的组成部分,是预算执行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市科委根据合同和任务书确定的拨款计划及任务实际完成进度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市财政局按照市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经费。

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当根据合同和任务书确定的拨款计划及时向课题承担单位拨付经费。课题承担单位不得再向外转拨经费。

项目牵头单位不得擅自拖延经费拨付,对于出现上述情况的单位,市科委将采取约谈、暂停项目后续拨款等措施。

第十七条 承担单位应严格按合同和任务书规定的预算内容执行,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项目(课题)预算总额调整,承担单位变更等应当报市科委批准。

(二)项目(课题)总预算不变,设备费预算总额调增、新增且单台/套/件价格在50万元以上设备预算调整应当报市科委批准。因项目(课题)研究需要,其他设备费预算需要调整的,由项目(课题)责任人根据项目(课题)研究需要提出申请,由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相关负责人负责审批。设备费预算如有调减的,调减的经费可调剂用于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方面的支出。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增,如有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项目(课题)其他方面支出。

(三)项目(课题)总预算不变,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的,由项目(课题)责任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相关负责人负责审批。

第十八条 在研项目(课题)结存经费留由承担单位结转下一按规定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 项目(课题)因故终止,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由承担单位向市科委提出申请,市科委组织进行清查处理,并停拨经费。

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后,对专项经费资助达到一定金额或影响重大的项目,市科委组织财务验收。项目通过财务验收,项目结余资金在2年内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但不得用于有工资性收入人员的劳务费;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原渠道收回;对未通过财务验收或整改后通过财务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项目尾款不再拨付。财务验收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确需延期验收的,承担单位一般应在合同和计划任务书规定的完成日3个月前向市科委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科委批准后方可延期。未经批准,仍以合同和计划任务书规定的完成日为项目(课题)终止日。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市科委负责对项目(课题)的预算编制、经费拨付和使用等情况进行审核,通过专项审计、财务验收、绩效评价等多种方式实施监督检查,并主动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的监督。监督检查的结果,将作为核拨项目(课题)经费和今后立项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承担单位是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责任主体,具体管理工作应按以下规定实施:

(一)建立健全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认真行使经费管理、审核和监督权,对本单位使用、外拨经费情况实行有效监管;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加强间接费用的管理;

(二)按照本办法的预算编制要求,完成项目(课题)经费的预算编报工作,认真做好预算编制阶段的咨询服务和审核把关,在经费管理和使用方面为科研人员提供必要的政策咨询、培训支撑等相关服务;采取有效措施为科研、财务、行政等管理部门对项目(课题)的实施提供全面支撑,积极推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等科研条件的开放共享;

(三)严格按照预算的开支标准和范围使用项目(课题)经费,严禁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和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四)对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积极开展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自查,制定并严格执行项目(课题)预算调整审批程序,配合做好预算评估评审、审计、验收与绩效评价等有关工作;

(五)认真审核验收材料,按时提出验收申请,及时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按规定办理财务结账手续,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加强结余经费的管理等。

(六)要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课题)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七)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支出管理制度,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上海市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制定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规定,对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者财政性票据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第二十四条 承担单位在项目(课题)经费使用和管理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未对项目(课题)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二)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三)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课题)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项目(课题)经费。

(五)未获市科委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课题)承担主体。

(六)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虚列支出。

(七)虚假承诺、单位自筹资金不到位。

(八)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九)经费管理使用存在违规问题拒不整改。

(十)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承担单位存在第二十四条所述违规行为的,市科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资金、阶段性或永久取消项目承担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建立专项经费信用管理机制。市科委对承担单位、项目(课题)责任人、专业机构、专家等在专项经费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诚信进行记录,作为今后参加项目(课题)申报和管理等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建立专项经费信息公开机制。市科委积极推进项目(课题)的基本信息、监督检查和评估评审结果等与本市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共享,并按本市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专项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企业使用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专项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专项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在保障有关参与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科委共同负责解释。

5.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篇五

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称项目)是指在四川省科技计划中安排的,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 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并严格按《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相关科技计划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以省级财政投入为主的四川省各类科技计划的项目立项、实施管理、项目验收和专家咨询等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五条 项目立项一般包括申请、审批、签约三个基本程序。

第六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在启动项目申请工作前,应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制定和发布项目指南或优先领域,并依据计划的性质、宗旨和功能定位,明确申请项目的选择范围、领域、性质、规模、目标、方向等,确定项目申报的时间、渠道、方式。

第七条 项目指南或优先领域已明确项目目标和任务,并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应当依据国家《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暂行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项目的申请者(包括单位或个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该计划对申请者的主体资格(包括法人性质、经济性质、国籍等方面)的要求;

(二)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

(三)具有为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四)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六)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九条 申请项目应符合全省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符合国家和四川省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符合四川省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的总体部署和安排。

第十条 项目申请,必须严格按四川省各类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渠道、方式、时间执行。申请项目应按要求从四川省科学技术厅门户网站申请,并填报申报书。申请渠道可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汇总、审核,或由申请者经有关行业和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后申报,最终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综合计划部门受理。

第十一条 经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综合计划部门审查,符合科技计划指南要求的项目,可以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综合计划部门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项目可行性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可行性报告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项目的背景和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开发现状和发展趋势(包括知识产权状况);

(三)现有研究基础、特色和优势;

(四)应用或产业化前景、科技发展或市场需求;

(五)拟承担单位的技术优势和条件;

(六)研究内容、关键技术和预期目标;

(七)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组织方式;

(八)经费预算;

(九)进度和目标;

(十)预期成果;

(十一)项目负责人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介绍及主要研究人员状况;

(十二)有关上级单位的意见。

第十四条 对符合评审条件的项目,应当依据国家《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和《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对进行可行性评审的项目,要有专家打分和专家评审意见建议,并交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业务部门负责审核。所有项目要经厅务会或厅办公会研究审议,对申请项目要给出可行、不可行或需作复议的明确结论意见,对评审结论“需作复议”的项目,申请者应对有关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然后将修改完善后的论证报告送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业务部门进行复审。

第十六条 对通过可行性论证审核列入计划的项目,四川省科学技术厅、财政厅将以联合发文的形式给予批复。列入四川省科技计划的项目实行统一编号,有关标准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列入四川省科技计划的项目,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业务部门应根据不同计划的性质,通过计划任务合同书的形式,确定项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项目计划任务合同书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业务部门拟定,经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综合计划部门审核后统一制定,由项目承担者依据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填写计划任务合同书。经签约各方认定后,方可履行签订手续。

第十九条 计划任务合同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和项目密级;

(二)合同甲方或计划任务下达部门;

(三)合同乙方或计划任务承担单位(人)和任务责任人;

(四)立项背景与意义;

(五)主要任务、关键技术;

(六)验收考核指标;

(七)实施方案、技术路线与计划进度;

(八)经费预算和详细用途;

(九)承担单位的保障条件与经费配套;

(十)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的归属和管理;

(十一)涉密项目的保密义务;

(十二)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条 根据四川省科技计划的不同性质和目标,计划任务合同书可增加有关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作为第三方,第三方有保证任务完成的责任和监督项目实施的权力。

第二十一条 对于执行结果可测的项目,合同中的研究和考核指标,必须量化;对于执行结果不可测项目,合同中的研究和考核指标,必须有准确含义的定性说明。

第二十二条 对项目执行中的有关省拨经费、条件保障和经费配套条款,必须明确签约各方的责任,并明确出现一方违约时,其他方应有的权力。

第二十三条 对省政府交办或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决定所需紧急立项任务,可按四川省各类科技计划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紧急立项程序条款进行立项。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四川省科技计划一般按项目、课题两级管理,不设课题的可按项目进行管理。第二十五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业务部门和由其授权或委托的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业务部门在项目管理中的基本职责是:

(一)确定项目组织实施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模式;

(二)审聘项目咨询委员会专家;

(三)审查项目执行报告、项目完成后的总结报告和项目经费的预、决算;

(四)组织或委托其他组织(机构)进行项目的中期检查或评估;

(五)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处理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 受四川省科学技术厅授权或委托,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对项目目标的实现、项目任务的完成、关键技术的突破及涉密项目的保密等,承担组织实施的责任。

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的基本职责是:

(一)匹配项目约定支付的科技经费;

(二)定期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决算,协同四川省科学技术厅进行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或评估,协调项目的实施,进行技术保密的实施管理;

(三)实施项目的统计调查,督促项目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

(四)向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业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中难以协调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者的基本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计划任务合同书,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二)真实报告项目完成情况和经费决算;

(三)接受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和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接受并配合四川省科学技术厅或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委托的有关中介机构所进行的中期评估或验收评估,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五)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六)填报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制发的科技计划统计调查表和科技成果登记表;

(七)报告项目执行中知识产权管理情况和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中必须建立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不可抗拒的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必须及时报告。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在每年11月30日前编制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和有关信息报表上报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业务部门,并在四川省科学技术厅门户网站备案;执行期在当不足三个月的项目可在下一一并上报。

第三十条 项目实施时限一般为一至三年,并可以逐年滚动立项,超过三年的项目,应进行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项目执行中因人为因素致使项目难以实施或在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合同任务者,应限期整改,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可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合同等处理。项目承担单位或负责人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一经查出,撤销立项,追回已拨付课题经费,并向社会公开,五年内不得承担科技计划。违反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一条 四川省各类科技计划可根据计划自身的特点,制定专门的验收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项目验收的组织工作,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业务部门组织进行,也可以委托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组织进行。

对跨行业(部门)、跨市(州)的重大项目验收,应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业务部门负责主持。

第三十三条 项目验收以批准的项目可行性报告、计划任务合同书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的成长、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做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三十四条 项目验收程序,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项目验收工作须在合同完成后半年内完成;

(二)项目的承担者,在完成技术、研究开发总结基础上,向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业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及数据;

(三)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业务部门批复验收申请后,组织验收。

第三十五条 项目承担者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验收文件、资料,以及一定形式的成果(样机、样品等),供验收组织或评估机构审查:

(一)项目计划任务合同书;

(二)项目立项文件或有关批复文件;

(三)项目验收申请表;

(四)项目总结报告;

(五)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六)项目所获成果、专利情况(含成果登记号、专利申请号、专利号等),发表论文及专著情况;

(七)研制样机、样品的图片及数据;

(八)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报告;

(九)建设的中试线、试验基地、示范点一览表、图片及数据;

(十)购臵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十一)项目经费的决算表;

(十二)项目验收信息汇总表;

(十三)其它要求提供的资料。

第三十六条 组织项目验收时,可根据需要组织项目验收小组。项目验收小组应由熟悉了解专业技术、经济和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一般由5-11人组成(其中至少1-2名财务专家)。有关专家成员名单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综合计划部门批准。验收小组的成员应认真阅读项目验收全部资料,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实地考察,收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负责地提出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

第三十七条 参与项目验收工作的评估机构,应遵照国家《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项目验收方式和验收活动安排,应在验收工作开始前15日由组织验收部门通知被验收者。被验收者应对验收报告、资料、数据及结论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验收小组或评估机构应对验收结论或评价的准确性负责,应维护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和保守其技术秘密。

第三十九条 验收小组应提出“通过验收”或“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建议,报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业务部门审定后批复。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完成计划任务合同书任务不到85%;

(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计划任务合同书考核目标、内容;

(五)超过计划任务合同书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报告的;

(六)经费使用有重大问题的。

第四十条 需要复议的验收项目,应在接到通知3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者接到通知半年之内,经整改完善有关项目计划及文件资料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验收,项目承担者三年内不得再承担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

第四十一条 除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事先合同约定科技成果归国家所有外,项目所产生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科技成果完成者所有,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 项目产生科技成果后,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五章 专家咨询

第四十三条 项目管理应当引入专家咨询机制,充分发挥专家的咨询参谋作用,提高项目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及社会参与程度。

第四十四条 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在可行性论证、立项审查、招标投标、评估、中期检查、项目验收等环节可以组织专家咨询活动。专家咨询意见应作为科技管理与决策的参考依据。

第四十五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根据四川省各类科技计划特点确定咨询专家条件、构成。咨询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一)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能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咨询意见;

(二)熟悉咨询项目所在领域或行业的科技经济发展状况,了解科技活动的特点与规律,在本领域或行业内具有较高的权威性。

咨询专家的群体组成应具有代表性和互补性。人数、年龄和知识构成应具有相对合理性。第四十六条 以下人员不应作为咨询专家选聘:

(一)与咨询对象有利益关系的人员;

(二)咨询对象因正当理由而事先正式书面申请希望回避的人员;

(三)在以往咨询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人员。

第四十七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业务部门、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应在聘请专家时向专家阐明咨询的目的、咨询的工作原则、咨询专家的职责与权利,明确咨询的任务与要求。专家同意后,方可聘为咨询专家,正式参与咨询活动。

第四十八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业务部门、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应向咨询专家提供与咨询工作相关的资料、信息和数据,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费用,对有关咨询内容和项目背景作必要的介绍与说明,还应当对咨询专家的具体意见负有保密责任。

第四十九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业务部门、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不得向咨询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不得故意引导专家的咨询意见。不得伪造、修改咨询专家意见。不得向咨询对象及与计划管理决策无关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扩散咨询专家和咨询意见。采用咨询专家意见后的决策行为,其责任由决策者承担。

第五十条 咨询专家在为项目进行咨询的过程中,必须遵守以下规范:

(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负责任的意见;

(二)维护咨询对象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妥善保存咨询材料并在咨询活动结束后按要求将其全部退还管理者,不得复制与咨询有关的材料,不得向管理者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扩散咨询有关情况;

(三)当咨询事项与专家有利益关系时,必须主动向管理者申明并回避;

(四)在咨询期间,未经组织者允许,咨询专家个人不得就咨询事项与咨询对象及相关人员进行接触,更不得以各种方式收取咨询对象的报酬和费用。

第五十一条 在咨询活动中若咨询专家存在违规行为,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可视情节轻重,采取记录其信誉度、专家意见无效直至公开取消其专家咨询资格等方式处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应对专家咨询活动的重要内容进行记录存档,其主要内容包括咨询任务、内容、方式、程序、咨询专家意见使用方法和规则、咨询专家名单、咨询专家个人意见、综合分析结论、组织咨询活动的机构和人员、以及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等。

第五十三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有关业务、综合计划部门要不断完善咨询专家动态数据库。根据咨询任务的需要,聘任若干较为稳定的咨询专家群体参与项目管理全过程的活动,以增强咨询专家的责任和提高咨询工作质量。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业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计划管理的实际需要对四川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基本程序做必要的补充,并报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综合计划部门备案。

6.四川省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篇六

一、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指企业实际支出的全部科技活动费用,包括列入技术开发的经费支出以及技措技改等资金实际用于科技活动的支出。不包括生产性支出和归还贷款支出。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总额分为内部支出和外部支出。

二、科技活动人员劳务费

人员人工是指从事科技活动人员(也称开发人员)的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本公司研发人员是指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全年累计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全时工作人员,具体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

三、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指企业用于内部开展科技活动实际支出的费用,包括外协加工费。不包括委托研制或合作研制而支付外单位的经费。科技经费内部支出按用途分为科技活动人员劳务费、原材料费、购买自制设备支出、其他支出。

四、科技活动经费外部支出:指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或其他单位合作开展科技活动而支付给其他单位的经费,不包括外协加工费。

7.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篇七

(二) 科学安排,合理配置。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三) 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和课题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 973计划项目预算由课题预算组成。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和973计划特点,课题年度预算纳入科技部部门预算管理。

第五条 科技部建立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完善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将项目(课题)预算安排情况、项目和课题承担单位、首席科学家、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研究人员、承担单位承诺的科研条件等内容纳入数据库进行管理,对非保密信息及时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课题经费开支范围

第六条 课题经费是指在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由专项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

第七条 课题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一) 设备费:是在指课题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二) 材料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 差旅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 会议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课题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事先报经首席科学家审核同意。

(八)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 劳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973计划及其项目、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十一) 管理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按照课题专项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课题经费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

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课题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三章 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申请立项、编制项目申报材料的同时,应当编制项目概算。结合重大项目的综合评审和研究专项的复评,应当对项目概算进行独立的咨询评议。咨询评议结果作为项目立项决策和控制项目总预算的重要依据,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条 项目确定立项后,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当会同首席科学家组织课题承担单位编制前两年课题预算。

第十一条 课题预算编制要求:

(一)课题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课题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课题预算编制时应当编制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

来源预算除申请专项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专项用于该课题研究的其他货币资金等。

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同一支出科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课题的,应当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四)课题预算书应当由课题负责人协助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

(五)编制课题预算时,应当同时申明课题承担单位的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以及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并针对课题实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资源和成果,提出社会共享的方案。

第十二条 课题预算由首席科学家协助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审核汇总后报送科技部。

第十三条 科技部、财政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课题预算评审或评估。科技部建立预算评审专家库,完善评审专家的遴选、回避、信用和问责制度。

第十四条 科技部对预算评审或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并按程序公示。对于课题预算存在重大异议的,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复议。

第十五条 科技部提出项目(课题)前两年预算安排建议报财政部批复后,下达项目(课题)前两年预算。批复预算的项目(课题)应当纳入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统一管理,分年度滚动安排。

第十六条 科技部根据预算批复,与项目首席科学家、项目第一承担单位、课题承担单位签订前两年项目(课题)预算书,作为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财务验收的依据。其余年度的项目(课题)预算,结合中期评审评估的结果,按照以上程序进行编制、评审评估、审核批复和签订预算书。

第十七条 项目(课题)年度预算由科技部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报送财政部。

第十八条 科技部根据财政部批复的预算,将课题年度预算下达到课题承担单位,并抄送项目第一承担单位。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九条 专项经费的拨付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课题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批:

(一) 项目(课题)预算总额、课题间预算调整,应当按程序报科技部审核、财政部批准。

(二) 课题总预算不变、课题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课题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应当由项目专家组民主决策,并由项目首席科学家协助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预算调整申请,报科技部核批。

(三) 课题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在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10%,或超过10%但科目调整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由课题承担单位根据研究需要调整执行;其他支出科目预算执行超过核定预算10%且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课题负责人协助课题承担单位提出调整申请,经项目首席科学家、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科技部核批。

第二十一条 项目和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对专项经费及其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

第二十二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课题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课题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二十三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课题经费年度决算。课题经费下达之日起至年度终了不满三个月的,当年可以不编报年度决算,其经费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年度决算中反映。课题决算由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会同课题负责人编制。课题决算由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审核汇总后,于每年的4月20日前报送科技部。

第二十四条 在研课题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课题因故终止,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由项目首席科学家协助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审核汇总后报送科技部,由科技部组织进行清查处理,结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收回科技部,由科技部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务调整、首席科学家变更或调动单位、项目或课题承担单位变更等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项目首席科学家、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报科技部批准。

第二十六条 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课题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国家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专项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专项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科技部对专项经费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973计划项目进行中期评估时,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财务检查或评估。专项财务检查或评估的结果,作为调整项目(课题)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首席科学家协助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及时向科技部提出财务验收申请,财务验收是进行项目和课题验收的前提。科技部负责组织对项目和课题进行财务审计与财务验收,财务审计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 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 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 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四) 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五) 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 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 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八) 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各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课题经费如有结余,应当及时全额上缴科技部,由科技部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科技部应当结合财务审计和财务验收,逐步建立科研项目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

第三十三条 专项经费管理建立承诺机制。课题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课题负责人在编报预算时应当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专项经费管理建立信用管理机制。科技部对项目首席科学家、项目和课题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中介机构和评审评议专家在专项经费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

第三十五条 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经费、不及时编报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课题承担单位,科技部将会同财政部予以停拨经费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项目或课题。对于未通过财务验收,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以及不按照规定及时上缴结余经费的,科技部、财政部可以取消有关单位或个人今后三年内申请国家科研项目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同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单位和个人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科技部负责解释。

8.四川省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篇八

第二条 区科技经费投入是指在区范围内用于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科技平台与环境建设、科学普及经费、社会科技事业发展以及相关科技活动的经费投入。

第三条由区科技局与区财政局共同下达计划文件,区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并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根据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逐年增加科技经费投入。

第四条 区科技经费来源于本级财政拨款和上级财政投入。

第五条 区科技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坚持调查研究、科学论证、优化投向、突出重点、注重效益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六条 区科技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区域内高新技术及产业发展计划、科技能力建设计划、科技兴农计划、专利实施及重大科技成果计划、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科学普及、社会科技事业发展计划及区各类科技发展计划和科技奖励等。

第七条 科技经费使用范围为:

(一)新产品试制,新技术和新工艺开发、专有技术的消化吸收,科技成果转化等。

(二)软科学研究,应用技术研究,科技培训,科普活动等。

(三)项目咨询、评审、评估、鉴定、验收等管理费用。

(四)经区政府批准的科技创新条件、能力建设项目。

(五)其他有利于本区科技事业发展的项目。

第八条 科技经费一般为无偿使用。

第九条 区科技经费管理各方的职责与权限:

(一)区科技局

1、统一管理区科技经费,编制科技经费、计划管理费预算;

2、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和评审(评估),并会同区财政局审定、下达项目预算;

3、会同区财政局监督、检查科技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

(二)区财政局

1、审核科技经费总预算;

2、科技经费总预算经区人代会通过后,下达项目经费预算;

3、监督、检查科技经费总预算的管理使用情况;

4、审批科技经费决算。

(三)区审计局

1、负责科技经费的审计。

第十条 项目组织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

(一)项目组织单位

1、具体组织项目申报;

2、承担单位按项目实施进度执行经费支出预算,监督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自筹匹配经费:

3、向区科技局报送项目经费执行情况;

4、受区科技局委托,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项目承担单位

1、编制项目经费支出预算;

2、落实项目合同的自筹匹配经费及其他配套条件;

3、做好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4、接受科技经费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项目经费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条件

(一)符合区科技产业政策及社会事业重点发展方向,有较高的创新性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二)知识产权清晰,无产权纠纷。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予以优先。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条件

(一)驻区各行政事业单位,与驻区企事业单位合作的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在本区注册或纳税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开展有关科技创新活动的个人。

(二)具备承担项目的能力,包括必要的研究开发条件、技术开发与管理队伍以及一定的项目资金筹措能力。

(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

(四)拥有承担国家、省、市、区科技计划项目的良好信用业绩。

第十三条 区科技局每年集中开展一次项目申报受理工作,项目计划文件及经费于次年下达。具体申报和审批程序为:

(一)项目申报单位填报《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表》。

(二)区科技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

(三)区科技局组织专家或选择有关科技评估机构,对初审合格的项目进行评审。

(四)在专家评审的基础上,区科技局编制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与区财政局会审后,提交分管区长审批,上报区政府研究批准。

(五)经批准立项的项目,由区科技局与区财政局共同下达计划文件,区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区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

(六)区财政局在《区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签定后按合同约定将项目款直接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区科技局要求,向区科技局或区科技局指定的单位报送《区科技计划项目阶段实施情况表》。

第十五条 科技项目一经立项和经费拨付后不得擅自更改名称、内容、指标和进度等。因不可抗拒因素,项目承担单位需调整或中止项目的,应及时向区科技局提交书面申请,经区科技局核准后,方可执行。

区科技局做出撤销或更改项目的决定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将经费使用情况报送区科技局,并将剩余科技经费全额上缴区财政局,用于安排其他科技项目。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由区科技局组织项目验收组按照要求进行项目验收。在项目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需填报《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表》、《区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决算表》、《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审查验收表》及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

第十七条 科技经费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各项目承担单位对划拨的科技经费必须专项核算,独立设置科技经费有关科目。

第十八条 区科技局对项目承担单位的经费使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内容包括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科技项目进度执行情况以及项目目标完成情况。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骗取、截留或挪用科技经费。对于弄虚作假骗取科技经费或截留、挪用科技经费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并予以相应的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科技经费投入与使用管治计划责任编辑:陈老师 阅读:人次

9.四川省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篇九

征集指南的通知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以下简称“863计划”)突出国家战略目标和重大任务导向,重点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提出的前沿技术任务和部分重点领域中的重大任务,以解决事关国家长远发展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前沿性和前瞻性高技术问题为核心,攻克前沿核心技术,抢占战略制高点;研发关键共性技术,培育战略型新兴产业生长点。863计划选择信息技术等10个高技术领域作为发展重点。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以下简称“支撑计划”)面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落实《纲要》重点领域及优先主题的任务部署,坚持自主创新,突破关键技术,加强技术集成应用和产业化示范,重点解决战略性、综合性、跨行业、跨地区的重大科技问题。支撑计划重点支持能源等11个领域的研发与应用示范。

2013年863计划和支撑计划备选项目征集指南将于近期在科技部门户网站按领域逐步发布,具体推荐征集要求将在领域指南结束后统一发布。请根据征集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并按要求填报项目(课题)推荐书(项目申请书格式可从国家科技计划申报中心网站(HTTP://program.most.gov.cn)相关专栏下载)。

备选项目申报流程和有关注意事项将于4月下旬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中心网站上另行通知。申报单位需按要求完成网上申报,并通过各推荐主体报送正式文件。为避免集中申报受理造成拥堵,2013年项目(课题)申报采用按领域分期受理,逾期不予受理。具体时段安排:

1)交通、先进制造、材料、信息、先进能源技术、地球观测与导航、现代服务业等领域为2012年5月1日8:00至5月15日17:00;

2)资源、环境、人口与健康、海洋、公共安全、城镇化与城市发展等领域为2012年5月6日8:00至5月20日17:00;

3)农业领域为2012年5月11日8:00至5月25日17:00;

4)北京地区推荐单位的纸质申报材料请于网上申报截止后一周内报送相关受理单位,京外推荐单位10日内报送。

科技部计划司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件:

1.“十二五”国家科技计划材料领域2013年度备选项目征集指南

2.“十二五”国家科技计划交通领域2013年度备选项目征集指南

3.“十二五”国家科技计划先进能源技术领域2013年度备选项目征集指南

4.“十二五”国家科技计划先进制造技术领域2013年度备选项目征集指南

5.“十二五”国家科技计划现代服务业领域2013年度备选项目征集指南

6.“十二五”国家科技计划信息技术领域2013年度备选项目征集指南

7.“十二五”国家科技计划地球观测与导航技术领域2013年度备选项目征集指南

8.“十二五”国家科技计划资源领域2013年度备选项目征集指南

9.“十二五”国家科技计划人口与健康领域2013年度备选项目征集指南

10.“十二五”国家科技计划环境领域2013年度备选项目征集指南

11.“十二五”国家科技计划海洋技术领域2013年度备选项目征集指南

10.四川省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篇十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益性科技计划项目与经费管理,依据《浙江省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计划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软科学研究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及《温州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益性科技计划包括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计划和软科学研究计划。前者以服务民生,解决制约公益性行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和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领域中的共性科技问题为目标,支持公共性、非营利性,并具有明确应用方向与前景的技术研发及成果的推广应用。后者以解决全市或区域、行业中具有战略性、综合性、全局性的重大决策问题为目标,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决策、组织和管理等问题,开展多学科、多层次综合性的研究活动。

第三条 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计划支持的重点范围包括:

(一)资源环境、人口健康与保障、公共安全、减灾防灾、农业与农村发展等社会公益领域的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

(二)产业发展共性技术的研发。主要包括处于竞争前阶段,在一个或多个行业中具有潜在广泛应用前景的战略共性技术;关系某一行业技术发展和技术升级的关键共性技术;为某一领域技术发展或竞争技术开发作支撑的测试、试验手段和标准等基础共性技术。

第四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支持的重点范围包括:经济、科技、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研究,政策研究,体制改革研究,科技法制研究,技术经济评价与预测,科技统计分析,重大技术工程项目前期可行性论证,以及软科学研究的基本理论与方法等。

第五条 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好科研工作基础的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其他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机构及行政单位,均可申报公益性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局主动设计的公益性科技计划项目可征集温州市以外的高校、科研机构承担。

鼓励青年科研人员领衔申报项目。支持开展合作研究,鼓励引进国内外公益性技术和共性技术在我市推广应用。支持全市党政机关中熟悉市情、有相关工作基础、具备较高研究水平与组织协调能力的研究者申报软科学研究项目。

第六条 市科技局根据我市经济、科技、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发布公益性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确定研究重点和申报要求。

第七条 公益性科技计划项目实行网上申报,集中受理。各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申报的管理,择优向市科技局推荐申报。市科技局遵循“公平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市科技资金竞争性分配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程序组织立项论证工作。

申报公益性科技计划项目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温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

(二)科技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八条 公益性科技计划项目资助经费纳入科技经费预算,其中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计划资助经费不低于公益性科技计划总资助经费的80%。

资助经费不补助县(市)申报项目。

第九条 对公益性科技计划项目采取经费资助立项和经费自筹立项两种支持方式。经费资助立项项目在专家评审的基础上,视项目研发工作需要和预算合理性,原则上安排10万元以下的财政经费补助,采取一次性拨款方式。综合考虑申报单位科研条件、研发能力和自愿情况,对部分项目采用经费自筹的方式予以立项支持。

第十条 项目资助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合作协作研究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激励费、专家咨询费等与项目研究相关的支出。资助

经费不得用于购置手提电脑、照相机等与项目研究无关的支出。直接用于课题组成员的激励费不超过资助经费的5%,市科技局主动设计项目激励费不超过资助经费的20%,激励费可不纳入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额或行政单位津补贴工资总额。

项目承担单位应为课题组开展研究提供必要的条件,不再额外收取因项目实施需要使用本单位有关设备、场所、水、电、气等产生的费用以及其他管理性费用。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课题组应加强科技经费监督管理,规范经费使用。严禁挤占挪用科研经费,严禁在项目经费中变相领取劳务费,严禁编制虚假预算或提供虚假资料套取项目经费,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项目合同规定的经费预算及用途。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将科技经费纳入财务统一管理,项目资助经费和自筹配套经费必须单独建帐、独立核算,保证专款专用,并做好科研经费使用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三条 公益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预期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延期完成等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经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审核。

由于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要求终止或撤销项目立项的,应当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后,报市科技局审批。

项目按规定程序通过验收,结余的资助经费可用于课题组后续相关研究;市科技局批准结题、终止或撤销的项目,结余的资助经费按原渠道上缴市科技局。

第十四条 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软科学计划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主动设计软科学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半年),个别项目因特殊原因可适当延长实施期限。公益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进展报告制度,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归口管理部门和市科技局提交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五条 公益性科技计划项目采取分级管理的方式,根据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归口管理部门参与市科技项目过程管理,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经费自筹公益性科技计划项目的结题验收工作可以委托给归口管理部门,由归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结题验收,并按月将验收材料报市科技局备案。市科技局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抽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科技管理部门要加强科技计划资金的绩效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绩效:

(一)项目承担单位要按预算绩效管理规定,切实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市科技主管部门要按一定比例实施绩效抽查复核或再评价。

(二)评价结果要进行公示、公开,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反馈整改制度。按照“谁用款、谁担责”的原则,强化绩效问责机制。绩效好的项目承担单位要予以激励,绩效不好的项目承担单位要通报批评、减少立项数量或暂停申报资格。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科技管理部门应重视公益性科技计划项目成果和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积极推动研究成果的共享、推广和应用。由公共财政资助形成的技术和成果,市科技局保留对该技术和成果进行推广和使用的权利。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要加强科技计划信用管理,惩处科研不端行为:

(一)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未按合同书规定日期(含延期)申请验收,逾期一年后验收的暂停其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资格2年。市科技主管部门通知后仍不申请验收导致项目终止的,项目负责人列入科研信用黑名单。

(二)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申报和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科研经费等违纪违规行为,市科技局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终止项目、追缴经费、取消项目申请资格等处理措施,项目负责人列入科研信用黑名单。

(三)科研信用黑名单在温州市科技局门户网站上公布。列入黑名单的项目负责人5年内不得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或作为专家参加市科技项目评估、验收等活动。对项目负责人列入黑名单较多的归口管理单位采取通报批评、减少立项数量、暂停申报资格等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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