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试行)办法

2024-09-23

内蒙古自治区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试行)办法(共7篇)(共7篇)

1.内蒙古自治区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试行)办法 篇一

《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行办法》(内人发〔2005〕32号)

作者:袁建军 内容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887 更新时间:2011/10/20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人事(人事劳动)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事处,各直属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予以贯彻执行。

二○○五年四月五日

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行办法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区战略,营建人才流入区,保证客观、公正、准确、科学地评价人才,建立公平有序的人才评价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职称改革工作统一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5〕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内政字〔2004〕194号)和国家人事部关于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组织

(一)按照国务院、自治区政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人事厅是自治区政府综合管理职称改革工作的职能部门,各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按各自职责分别在自治区和盟市人事部门的统一管理下开展工作。

(二)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由自治区人事厅按专业组建,并指定其办事机构负责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

(三)自治区人事厅建立并逐步完善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专家库,其人数应达到各专业评委人数的三倍以上。每届评委会成员从评委专家库中产生,并从中选定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评审委员会每年进行调整,调整的人员一般不少于评委人数的三分之一。

(四)各盟市、区直各单位向自治区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专家库推荐评委。推荐的评委要求学术地位高、专业知识面广、实践经验丰富、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并在自治区范围内有一定影响和威望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五)各专业高评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评审范围,程序和自治区统一制定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评审申报人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六)评委会的组成人数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但出席会议人数不得少于九人。其中:正高级评委会的成员均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副高级评委会成员中三分之一以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无正高级资格的专业评委会成员全部由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中级评委会中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七)评审委员会评审时按专业、学科分组评审,各组成员经充分评议讨论后,向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汇报讨论结果,并经过全体评委讨论后表决。

(八)各级评委会成员应认真履行评委职责,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每一位申报人员,保证评审质量。

(九)自治区直属单位原则上不设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由相应的高评委员会代评。盟市不设中级资格评审委员会的专业,由盟市人事部门出函委托自治区相应的高评委员会代评,材料同高级评审材料一并报自治区人事厅。

(十)凡学术、技术力量雄厚并在某一专业处于自治区领先地位又具备设立评委会条件的自治区企事业单位可向自治区人事厅申请设立相应专业的高级评审委员会。

(十一)盟市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参照自治区高级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执行。

二、申报范围

(一)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符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全区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社会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申请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关系、户籍不在内蒙古而来内蒙古工作满一年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和地区人事部门审核后也可申报评审。

(二)行政机关从事蒙古语翻译、审计(考评结合)和公安机关从事刑事、技术侦察、国家安全机关从事技术侦察的人员,经所在单位申请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三、申报材料

(一)凡符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并经单位同意推荐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需详细、准确地提交下列材料:

1、《专业技术资格送审材料目录单》一份。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二份(评审结束后由盟市、厅局人事部门存一份,本人档案存一份)。

3、连续三年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表》复印件一份。

4、本人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外语合格证或成绩通知单、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单、继续教育(进修、培训)证书等复印件各一份及继续教育审验卡原件。

5、对照评审条件,反映本人任现职以来工作能力、水平、业绩有关材料,包括成果及奖励证书、证明、鉴定书;代表本人实际水平的学术(技术)或专业论文、著作,解决技术难题的专项报告或实例材料等复印件各一份。

6、任现职以来的本人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一份。

7、《办理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基本情况表》(粘贴近期免冠标准一寸正面照片一张)。

8、《申报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十五份。

所有申报材料中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和《办理高级资格证书基本情况表》以外,其它材料按目录顺序连同目录单一并装订成册。

(二)填写申报材料的注意事项:

l、申报材料必须用钢笔、碳素笔填写或打印,内容要真实、准确,宇迹要端正、清晰,如内容较多可另加附页。

2、填报学历,应以国家和自治区承认的学历为准。

3、填报个人简历,须与本人档案记载相符。

4、两人以上(含两人)共同完成的项目、成果、论文、著作及所获奖励,必须如实注明本人在其中所做的工作内容、所起的作用及排名。

5、对于承担的项目及获得的成果、奖励,要注明授予的部门和等级;提交的论文、著作,要注明字数、发表日期、刊物名称或学术会议名称。

(三)评审工作结束后,按申报程序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退回申报单位,其它材料均不退还,存评委会办事机构备查,半年后销毁。

四、评审程序

(一)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所属专业评委会开评前的会务及材料整理等相关准备工作,并向人事部门汇报评审前的准备情况,经同意后召开评审会议,并负责会议期间服务工作。

(二)评审前,评委会办事机构必须组织评委学习《评审条件》和有关政策规定,向评委会报告申报材料的基本情况。

(三)评委会评审按评委审阅材料、学科组讨论、评委会审议表决等程序进行。需要答辩的人员应在评审前安排答辩。

(四)评委会讨论时要充分发扬民主,表决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到会评委人数的三分之二为评审通过。未出席评审会议或因故中途离去未参加评议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投票或后补投票。对评审未通过的人员,评委会不得再进行复议。

(五)各级评委会办事机构都必须建立评审会议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开会时间、地点、出席会议评委的名单、会议议程、评审对象、评委委员的发言要点、投票结果等。

(六)评委会依据本专业评审条件,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对被评审人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写出准确、简明扼要的评审意见填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并由主任委员签字(盖章)。

(七)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委会办事机构在一周内将《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通过人员花名册》(二份)、和Excel格式数据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备案表》(二份)、《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二份)和《申报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分别按盟市、厅局归类,送自治区人事厅。

(八)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社会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技术资格时,由所在地区人事部门或档案存放的人才中介机构按程序受理推荐。

五、审核办法

(一)各企事业单位推荐参评人员,坚持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做到评审条件公开、考核结果公开、推荐人数名单公开、申报人员材料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申报人员要在所在单位进行公示。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应成立由主管领导、纪检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相关工作人员组成的材料审核小组,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对有反映或有争议的材料要认真核实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材料一律不允许上报。对提交的复印件与原件,要认真核对,并在复印件上签署审核意见,审核小组负责人签字。单位对申报人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能力、水平、业绩及表现写出详细、准确、客观、真实的推荐意见,填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如表中评价意见不详不全,评委会不予评审。

(三)各盟市和包钢、包铝、大兴安岭林管局的申报材料,经盟市和企业人事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按专业填写《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花名册》和《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统计表》一式一份,并将个人申报材料中3、4、5项的原件退还本人,其它材料报送自治区人事厅,由人事厅审核后分送各专业高评委员会办事机构。自治区直属厅局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材料,由厅局人事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送相应专业高评委员会办事机构复核。对于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的,高评委办事机构填写《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花名册》和《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统计表》,在开评前与《申报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一并报自治区人事厅审核,并将个人申报材料中3、4、5项的原件退还本人。

(四)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材料,也要逐级审核、签署意见,报到盟市人事部门或自治区高评委员会办事机构。

(五)各级人事部门在审核申报材料时,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凡未填写审核意见、签名、盖章的材料,上一级审核部门不予接收。

(六)自治区没有设立相应专业高评委员会的申报材料,由自治区人事厅审核后出函委托国家有关部委对口专业高评委员会代评。中央驻自治区的单位要求委托我区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需省部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委托函,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需县团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委托函。

六、核准备案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由自治区人事厅核准。评审通过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由盟市、厅局人事部门填写《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备案花名册》(一式二份)和Excel格式数据盘报自治区人事厅备案。

七、办理资格证书

自治区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自治区人事厅统一印制。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自治区人事厅统一办理。区直单位中级资格证书由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到自治区人事厅办理备案手续时一并办理。盟市中、初级资格证书由盟市人事局办理。区直单位初级资格证书由业务主管厅局或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办理,所用资格证书由自治区人事厅统一印制。

八、费用

各级人事部门和各评审机构要严格执行自治区批准的收费标准,任何单位和机构不得另行加收费用。收取费用只限于评审开支,不得挪作它用。

九、纪律

(一)各评审委员会委员要认真学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有关政策,增强责任感,充分领会评审工作的重大意义,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原则、坚持标准、实事求是、公正评审,在工作中做到严肃认真,遵纪守法。

(二)各级审核单位和审校材料的人员要严肃认真,各负其责。对在审核中失职、徇私舞弊的人员,视情节予以批评或处分。对于弄虚作假的申报人员,一经查出,予以全区通报批评并取消申报资格或评审结果。情节严重的三年之内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三)各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按文件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完成工作,要做到不接收不规范、不符合条件的材料;评审材料要办理交接手续,不得涂改、增补和外借。

(四)评委和工作人员要严守保密制度,对于评审情况和评议中不同意见不得向外泄漏。

(五)评委和工作人员如有直系亲属参评时应主动提出回避。

(六)评审期间评委和工作人员不准会客,不准与参评人员联系。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外出。

2.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 篇二

人发[2002]58号

关于印发《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厅(局)、审计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在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工作中试行。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们,以便修订完善。

人事部

审计署

二○○二年六月六日

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审计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审计人员的整体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审计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健全和完善审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审计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高级审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考试和评审是评价工作的两个环节,凡要求参加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的人员,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考试并在同一次考试中取得双科合格成绩后,方可申请参加评审。

第四条 按照本办法取得高级审计师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职务的水平和能力。

第五条 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工作在人事部、审计署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审计署、人事部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下简称“全国审计考办”)负责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的考务管理和评审工作由各地人事、审计部门共同负责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考试采取闭卷笔答方式。考试科目为《经济理论与宏观经济政策》和《审计理论与审计案例分析》。

第七条 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分两个半天进行。各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3个小时。

第八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2年;

(二)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4年;

(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5年;

(四)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6年;

(五)对虽不具备上述条件规定的学历、任职资格或从事审计工作年限,但审计工作业绩突出的人员,其破格报名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人事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并报审计署、人事部备案。

第九条 凡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审核同意后,携带有关证件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经考试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第十条 考场原则上设置在省会城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考场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批准,并报全国审计考办备案。

第十一条 全国审计考办确定国家统一的合格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审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人才需求情况,确定当地当年的使用标准,并报全国审计考办备案。

第十二条 对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审计考办颁发高级审计师资

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3年有效;对符合当地当年使用标准的人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颁发考试成绩有效证明,该证明在本地区范围本的评聘工作中有效。

第三章 评 审

第十三条 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工作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应经人事厅(局)的批准后组织成立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的在京单位的评审工作,原则上由审计署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统一负责。驻各地的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的企业的评审工作,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亦可根据情况委托审计署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代为进行。

第十四条 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评审工作原则上应在考试成绩公布后的3个月内完成。

第十五条 申请参加评审的人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在有效期之内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或有效证明;

(二)具有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所需的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运用能力的有效证明;

(三)取得中级资格以后各或任职期满综合考核“称职”以上的证明。第十六条 评审工作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其审计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大中型审计项目的主审5次以上。

2、主持实施全国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2项以上,或省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3项以上,或地市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4项以上。

3、担任审计署或省级以上党委、人民政府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的主审2次以上,或担任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的主审3次以上。

4、主持或承担由审计署、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1项以上(如果仅参与课题研究,其排名须在前三位),或由审计署、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所属科研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地市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前述

课题2项以上。

(二)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其审计业务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担任主审的大中型审计项目中,有1项以上在省部级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或有3项以上在地市级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

2、在承担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工作中,所反映的问题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所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工作有指导意义,其中有1项以上被国务院采用,或有2项以上被审计署或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采用,或有3项以上被省级审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地市级人民政府采用,或有4项以上得到被审计单位或委托单位采用,并取得显著成效。

3、承担有关部门交办的专案审计工作,其审计结果成为司法机关、纪检部门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4、在主持一个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的审计工作期间,有过审计方法创新或先进经验总结,被省部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且相应的审计机关已决定予以推广或有材料表明已被其它单位正式采用。

5、作为主要执笔人制定过地市以上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的审计操作规程、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发展规划,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6、主持或承担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如果仅参与课题研究,其排名须在前三位),有独到见解或理论创新,对审计或相关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其成果经同行专家鉴定,被认为具有国内较高水平。

(三)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其审计及相关理论研究成果经两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专家鉴定为有较高学术价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正式出版社出版过有统一书号(ISBN)的审计或相关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或编写一部已正式出版的审计或相关专业教材,本人独立撰写8万字以上。对未注明作者所撰写章节的著作或教材,须由主编或出版社出具作者写作分工的证明。

2、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核心类报纸、期刊上或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国外报纸、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下同)独立完成的论文、调查报告。

3、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非核心类报纸、期刊上发表3篇以上或在省级新闻出版部门认定的有内部刊号的报纸、期刊上发表4篇以上独立完成的论文、调查报告。

第十七条 审计署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需经同级的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并颁发审计署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用印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证书。

国务院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的企业,应根据受委托的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的通知,由本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审核批准,并颁发高级审计师资格证书。

第四章 评价工作组织纪律

第十八条各级考试管理机构应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组织纪律,切实做好考试命题、试卷管理、考场组织以及其它各个环节的保密工作,对泄密、舞弊行为,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执行保密和回避制度,确保评审结果公平、公正,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第二十条 参加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评审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考试、评审资格或由发证机关收回其高级审计师资格证书,三年内不得再参加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

(三)其它严重违反考试和评审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是指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工程师等。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申报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审计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当年年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大中型审计项目是指:县级以上政府财政收支审计、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大中型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地市以上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审计;大中型企业审计;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审计;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以及相应的其它经济单位审计。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大中型企业是指:国家经贸委和国家统计局确定的标准中地、市级以上重点企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第二十六条 军队系统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工作由解放军总政治部统一组织进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事部、审计署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3.内蒙古自治区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试行)办法 篇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学术水平和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能力,充分调动卫生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年,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以上简称《条例》)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章

任职资格基本条件

第二条

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贯彻执行党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遵守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条

任职期内,按招聘约完成岗位职责.第四条

学历和任职年限符合《条例》规定。晋升正高级卫生技术职务应具备大学本科学历。第五条

在任职期间,申报中级专业技术人员考核须4次良好以上,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考核须5次良好以上。

第六条

符合宁政发[1997]71号、宁人劳(教)字[1998]044号和宁人劳(教)字168号关于专业技术人员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

第七条

外语水平符合自治区职改办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主任医(药、护、技)师

(一)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学术发展趋势,能吸收最新科研成果并应用于实际(须提供实例),达到国内水平或填补区内空白。

(二)在我区有一定的影响和知名度,技术高超,是同行认可的专业技术带头人。

(三)有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指导急、危、疑、难病例抢救或解决处理重大复杂疑难问题,具有组织和知道本专业 全面业务技术工作和培养专门人才的能力(须有本单位提供的具体解决疑难病例和重大技术问题的实例5个人以上)。

(四)业绩成果(论文、论著、科研)。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其中2篇须发表在国内核心卫生学术期刊或国外学术期刊(均为第一作者);1篇须发表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以上卫生学术期刊(第一作者)。

2、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或和著1部(本人须单独撰写5万字以上)。

3、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成过奖(不同)三等奖以上1项或省、部级二等奖1项(均为前两名完成者)。

4、在医疗卫生工作中,有发明创造,获国家技术发明专刊并取得明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审计部门提供的审计书为准)

固原地区六县,同心、盐池、陶乐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人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其中1篇须发表在国内核心卫生学术期刊或国外专业学术期刊(均为第一作者);2篇须发表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以上卫生专业学术期刊(第一作者)。

2、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或和著1部(本人须单独撰写3万字以上)。

3、获得国家级四等奖以上1项或省、部级三等奖以上1项(均为前二名完成者)。

4、在医疗卫生工作中,有发明创造,获国家技术发明专利并取得明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审计部门提供的审计书为准)

第九条

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一)具有本专业较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学术发展趋势,开展新业务、新技术、新疗法(须提供实例),并达到区内先进水平。

(二)具有较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指导急、危、疑、难病例抢救或处理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具有指导和培养下级卫生 技术人员工作和科研的能力(须有本单位提供具体处理复杂疑难问题的实例3个以上)。

(三)业绩成果(论文、论著、科研)。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区、地(市)级医疗卫生单位人员须省、部级以上卫生学术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第一作者2篇,第二作者1篇)或2篇(国内核心学术期刊1篇,第一作者;省、部级学术期刊1篇,第二作者)。

县(市)医疗卫生单位人员须在省、部级卫生学术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第一作者1篇,第二作者1篇)。

2、公开出版本专业技术专著或合著1部(本人须单独撰写3万字以上)。

3、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1项或地厅级二等奖以上2项(均为第二名完成者)。

4、在医疗卫生工作中,有发展创造,获国家技术发明专利并取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签定办法同上)。

乡级及固原地区六县,同心、盐池、陶乐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卫生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第一作者)或2篇(均为第二作者)。

2、获地、厅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1项(均为前第二名完成者)。

3、医疗卫生工作中,有发明创造,获国家技术发明专利并取得明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鉴定办法同上)。

1980年(不含1980年)以前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大学专科毕业生和从事护理、检验工作满30年的中专生,符合《条例》规定的任职年限和晋升副主任医(药、护、技)师的其他评审条件,可申报晋升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1980年(含1980年)以后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大学专科毕业生,须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后,符合《条例》规定的任职年限和晋升副主任医(药、护、技)的其他评审条件,可申报晋升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第十条

主治医(药、护、技)师。

(一)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和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知识,并在实际工作中能独当一面,了解国内本专业先进技术,并能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开展新业务、新技术、新疗法。

(二)具有较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熟练地掌握本专业技术操作,处理较复杂的本专业技术问题,能对下级卫生技术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三)工作认真负责,努力钻研业务知识,积极开展科研工作。

(四)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卫生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第二作者以上)。

2、在全国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论文2篇(第二作者以上)。

3、获地、厅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一项,且为前三名完成者。

固原地区六县,同心、盐池、陶乐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卫生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第三作者以上)。

2、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交流论文1篇(第二作者以上)。

3、获地、厅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均为前三名完成者。乡级卫生机构专业人员申报中级职务不具备第十条第(四)款规定条件者,须交1篇代表本人业务水平的业务总结。

1980年(不含1980年)以前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中专毕业生,符合《条例》规定的任职年限和晋升主治医(药、护、技)师的其他评审条件,可申报晋升主治医(药、护、技)师。

1980年(含1980年)以后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中专毕业生,须取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后,符合《条例》规定的任职年限和晋升主治医(药、护、技)师的其他评审条件,可申报晋升主治医(药、护、技)师。

第四章

破格晋升条件

第十一条 破格晋升指未达到《条例》规定的任职年限或不具备规定学历晋升卫生专业技术职务。

(一)符合第二章第二、三、四、五、六、七条和第第三章第八条晋升主任医师的评审条件,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破格晋升主任医(药、护、技)师。

1、任现职以来,在本专业中华系列杂志或国外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均为第一作者)。

2、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三等奖1项或省、部级二等奖1项,均为前两名完成者。

3、出版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10万字以上)

(二)符合第二章第二、三、四、五、六、七条和第三章第九条晋升副主任医师条件,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破格晋升副主任(药、护、技)师。

1.、任现职以来,在本专业中华系列杂志或国外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均为第一作者)。

2.、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四等奖1项或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1项(前两名完成者)。

3、独著出版有学术价值的专著1部(8万字以上)。

(三)符合第二章第二、三、四、五、六、七条和第三章第十条晋升主治医师的评审条件,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破格晋升主治医师(药、护、技)师。

1、任现职以来,在本专业中华系列杂志或国外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第一作者)。

2、在医药、卫生、科研及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应用方面或省、部级三等奖以上1项或地厅级二等奖以上1项均为前两名完成者。

3、出版一定水平的学术专著1部(5万字以上)。第十二条 破格晋升,原则不得越级申报。

第十三条 破格晋升正高级职务者,须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破格晋升副高、中级职务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

第十四条 申报破格晋升者,外语水平须符合自治区职改办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任职年限届满后延期3年方可申报晋升:

1、受警告以上处分者。

2、因造成医疗事故或因发生严重差错导致重大损失者。

3、有抄袭或剽窃他人论著、成果等侵权行为,谎报成绩者。

第十六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与自治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第十七条

以前凡与本评审条件不相符的规定,以本评审条件为准。

第十八条

4.内蒙古自治区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试行)办法 篇四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规范评审程序,严肃评审纪律,有序开展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气象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气象部门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中评委会),按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以下简称《评审条件》)要求,开展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第三条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坚持客观公正、考核全面、注重实绩、民主决定的原则。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省气象局按照国家职称主管部门和中国气象局有关政策规定,组织建立中评委会,任期三年,中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2人。评委会人数不少于11人。中评委会组建情况报中国气象局人事司备案。

第五条 中评委会在主任委员的领导下,按照规定的评审权限、范围、程序,依据《评审条件》,以能力和业绩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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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全面考察申报人的思想素质、职业道德、专业知识、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评审申报人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六条 中评委会委员应本着对事业、对申报人高度负责的精神,恪守职业道德和评审纪律,实事求是评议,公正行使表决权,使评审结果客观、合理、公平。评审期间,评委会委员不论职务高低一律平等,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表决方式产生评审结果。

第七条 每届中评委会,须组建5人及以上的资格审查小组,由主任委员或受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担任组长,组员由主任委员在本届中评委会委员中选择确定。资格审查小组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对资格审查中的疑难问题进行审议并提出解决方案。

第八条 省气象局人事处按照国家职称主管部门和中国气象局有关政策规定,负责组织开展全省气象局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三章 申报与推荐

第九条 各级气象局专业技术人员,依照《评审条件》和当年省气象局有关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要求,向所在单位(指各设区市级气象局,省气象局直属单位。以下简称推荐单位)提出申请,提交反映本人基本情况、专业技术水平、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材料,并保证材料准确、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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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管县气象局按原隶属关系申报。第十条 申报材料包括:

1.《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以下简称《评审表》);

2.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后的技术工作总结;

3.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职务、专业岗位(资格)、受聘的兼职技术岗位、外语考试、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考核、继续教育(培训)、人才培养等的证书或证明材料;

4.任现职以来的主要技术工作业绩、成果材料; 5.任现职以来的论文、著作、译著和重要的技术报告等; 6.再次申报需增加的新业绩材料; 7.评审机构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十一条 推荐单位应根据《评审条件》和相关文件要求,审查申报人的学历、资历、评审系列、评审专业、工作业绩等是否符合《评审条件》要求;审查《评审表》中的信息是否一致。申报材料提供的复印件须有推荐单位的验印盖章。

第十二条 凡不符合《评审条件》要求者,不得进入评审工作相关程序。若因对评审材料把关不严而出现影响申报人正常评审的情况,后果由推荐单位和申报人负责。

第十三条 申报人提供的《评审表》、《评审简表》、《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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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工作总结》等主要成果材料,由推荐单位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第十四条 推荐单位召开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委员会议,对申报人进行专家综合评议,确定推荐人员。出席推荐会议的评委人数为评委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推荐结果有效。同意票数为出席会议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及以上的,可确定为推荐人员。

所有申报材料和单位推荐函一并报送省气象局人事处。推荐函要说明推荐程序,表明推荐态度,以及所有被推荐人的排序情况。经省气象局人事处初审后,由中评委会审核确认。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省气象局人事处负责对各单位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形式审查。审查项目包括:被推荐人员申报程序是否符合要求,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并审验证书、论文、论著等的数量、级别和时效是否符合要求等。

第十六条 召开中评委会资格审查小组会议。省气象局人事处向中评委会资格审查小组汇报申报材料审查情况和评审工作方案,重点对申报材料审核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说明,中评委会资格审查小组对参评人员的学历、资历以及业绩成果、论文论著、奖励、破格条件等内容进行鉴定,提出处理意见,并确定通过资格审查人员名单。

第十七条 省气象局人事处公布本通过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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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名单。

第四章 专业技术知识考试

第十八条 申报人员所学专业为非理工类专业或者所学专业与现从事工作无关的,需参加专业技术知识考试。

第十九条 考试实行全省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地点、统一考试命题、统一评分标准的制度。

第二十条 考试考务工作由人事处负责组织实施。第二十一条

凡参加气象工程师任职资格专业技术知识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评审条件》规定的申报条件。申报人当年年满50周岁(截至申报当年年底),且符合气象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的人员,可免试。

第五章 评 审

第二十二条 召开中评委会委员会议。由中评委会主任委员组织学习《评审条件》和有关政策规定,宣读评委会委员纪律。省气象局人事处报告前一次评审会议交办事项的处理情况、本次资格审查情况、评审工作规定的变化情况,本次评审工作中的要求、问题及建议等。

第二十三条 评委会委员、省气象局人事处及相关工作人员参加或列席中评委会委员会议或中评委会委员扩大会议,其他人员不得参加和列席。

各单位评委在认真审阅本单位申报人员材料的基础上,—5—

代表申报人员围绕申报人思想品德、创新能力、知识水平和工作业绩等进行情况介绍。

第二十四条 评审表决。

1.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委人数为评委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评审结果有效。

2.评委因故未出席评审会议或中途离会、未参加审议过程的不得投票,任何评委不得委托投票或补投票。

3.在进行充分讨论和审议的基础上,采取表决方式进行“同意”或“不同意”的意向性(预)投票。

同意票数为出席会议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及以上的,进入表决性投票;

4.评委在听取申报人员情况介绍并进行充分讨论和审议的基础上,采取表决方式进行“同意”或“不同意”表决投票。同意票数为出席会议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视为“评审通过”;主任委员或受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签字后向全体委员宣布表决结果。

第二十五条 评审情况及结果报省气象局党组会议审定,审定后的评审结果在政务信息网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评审结果,并将评审结果填入《评审表》。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每年一般进行一次。

第六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评委会委员、人事处工作人员应遵守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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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工作纪律:

1.不泄露评委会委员姓名、电话和相关信息; 2.不泄露评委会、答辩组讨论和表决情况; 3.不对外接受有关评审情况的查询;

4.坚持评审工作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有妨碍评审的行为;

5.与申报人有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的,本人应主动提出,予以回避。

第二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证明、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的申报者,从查实认定之日起延期5年申报。对弄虚作假的申报者,评审已通过的,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收回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因违规违纪受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内不得申报,且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5年申报。对弄虚作假的推荐单位,取消2年推荐资格。

第二十九条 对于没有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违反评审程序和评审纪律,超越评审范围和权限,不能保证评审质量、不能正确履行评审职责以及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委会及其委员,各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可根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限期纠正、取消委员(成员)资格、通报批评、停止评审、取消评审权、宣布评审结果无效等处理。

第七章 相关事项

第三十条 申报系列的选择。申报人可根据本人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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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和从事专业技术经历,按照《评审条件》的要求选择工程系列,确定相应专业进行申报。

第三十一条 委托评审。本单位无条件评审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需委托外单位代评审或参加外单位以考代评的,按照规定报请省气象局办理委托手续。评审或以考代评通过的人员必须由省气象局进行资格确认,凡不按程序进行资格确认的,各单位不得聘任其相应职务。外系统、外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需委托本单位代评的,应按照对应权限出具委托手续。

非气象专业的毕业生根据其工作岗位的特点,参加气象局的职称评审或委托外部门评审。编制外用工人员的职称评审纳入本单位日常管理。地方编制人员的职称管理,按照地方人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资料归档。

1.省气象局人事处在评审工作结束后做好相关资料归档工作。

2.评审结束后,属申报人个人提交的业绩、论文、成果、证书、证明等,无特殊情况,不再退回申报人。经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的《评审表》由人事部门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设区市气象局和省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可在本办法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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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资格人选推荐办法。

第三十四条 申报人须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评审费,评审费由申报人承担。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5.内蒙古自治区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试行)办法 篇五

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院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评审条件(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以及国家和自治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普通高等院校教师队伍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坚持以师德、能力、业绩、贡献为依据,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引导教师积极从事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者,可破格或优先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自治区普通高等院校从事教学、科研、实验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教师。

其中参加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评审的范围包括: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院系党总支书记、副书记,校团委、学生工作„部‟处、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党校,院系团总支、学生工作办公室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人员和学生专职辅导员;高职高专院校评审范围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包括本科院校内设的职业技术学院)的高职高专院校的教师。评审条件中涉及的公共基础课教师指长期在教学第一线从事学校思想政治理论、外语、大学语文、大学计算机、高等数学、普通物理等公共基础课教学的专任教师;公共基础课教师之外的均为专业课教师。公共基础课教师由教务处、人事处共同确认。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职业道德要求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治学,爱岗敬业;以学生为本,教书育人;学风端正,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具有团队精神。

第五条 专业理论知识水平要求

(一)具有系统而扎实的理论基础和渊博的专业知识,在丰富的学术实践基础上形成了稳定的研究方向;

(二)掌握本学科领域前沿发展动态,对现代理论和高新技术的某一方面有独创的见解。

第六条 教师资格要求 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第七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申报教授(研究员)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受聘副教授(副研究员)岗位满2年;

2.具有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受聘副教授(副研究员)岗位满4年;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受聘副教授(副研究员)岗位满5年。

(二)申报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实验师)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受聘讲师(助理研究员、实验师)岗位满2年;

2.具有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受聘讲师(助理研究员、实验师)岗位满4年;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受聘讲师(助理研究员、实验师)岗位满5年。

(三)本评审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学位),是指国民教育序列中与申报学科相同或相近专业的学历(学位)。所学专业与申报学科不同的,须参加申报学科1年以上进修并取得结业证书(思政系列除外)。第八条 考核要求

具有良好的业务能力和身体心理健康素质,能较好地履行现任职务岗位职责,任现职以来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九条 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外语水平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称外语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内人发[2007]60号)规定执行;计算机应用能力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内人发[2007]61号)规定执行。

第十条 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相关文件执行。第十一条 破格条件要求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等条件的限制,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1.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2.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3.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4.自治区引进的“草原英才”工程人选; 5.“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获得者; 6.自治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7.自治区“深入工农牧业生产第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 8.科技成果国家级奖获得者或省部级一等奖获得者;9.经过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同意的自治区支柱产业急需的人才以及特殊行业、有特殊贡献的特殊人才。

(二)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具备符合要求的学历,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不受中级资格取得年限的限制,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1.自治区“新世纪321人才工程”

一、二层次人选;

2.科技成果省部级二等奖获得者;

3.自治区“高等学校111人才工程”

一、二层次人选; 4.优秀教学成果省部级一等奖获得者。

(三)破格评审业绩成果参照正常晋升条件,已用于破格的条件不能作为评审条件重复使用。

第十二条 转系列要求

(一)高校内教师、自然科学研究、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实验等不同系列专业技术资格之间,从一个专业技术职务系列晋升另一个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先转后评。

由于工作变动,已评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需转评高校自然科学研究、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实验等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可根据本人实际,直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其他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拟评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须取得现有专业技术资格后,在高校教师岗位工作满2年,方可转评同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其业绩成果以高校教师岗位工作的业绩、成果为主,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论文、研究成果仅作参考。

(二)转系列满1年后,具备本评审条件规定的学历、资历等相应要求,可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第十三条 引进人才要求

经认定从国(境)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回国后在高校教学科研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根据其资历和实际水平,可直接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四条 调入人员要求

由党政机关调入高等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人员,三年之内第一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可不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限制,可以根据本人的学历和业绩成果等条件,比照同类人员申报副高级以下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以后按正常程序、条件申报。

第十五条 博士后人员要求

出站博士后人员,经学校考核能够胜任高校教学科研工作,并符 合本评审条件规定的,可以直接申报副教授资格。

第十六条 返聘人员要求

被返聘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退休人员,可以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但不兑现相关待遇。

第十七条

兼职人员要求

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教学工作量要求不低于同学科专任教师的二分之一;经学校同意参加培训进修或在职攻读学位的教师,任现职期间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得少于规定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第十八条 延迟申报人员要求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本评审条件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延迟申报:

(一)任期内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申报;任期内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二)任期内有教学事故者,延迟1年申报;任期内有重大教学事故者,延迟2年申报。

(三)谎报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除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外,延迟3—5年申报。

(四)任期内考核不合格、未定等次者,延迟1年申报。

第三章 业绩成果条件

第十九条 本科院校教授、副教授业绩成果条件(见附件1)第二十条

高职高专院校教授、副教授业绩成果条件(见附件2)第二十一条

艺术类学科教授、副教授业绩成果条件(见附件3)第二十二条

体育类学科教授、副教授业绩成果条件(见附件4)第二十三条

自然科学研究员、副研究员业绩成果条件(见附件5)

第二十四条

高级实验师业绩成果条件(见附件6)

第二十五条

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员、副研究员业绩成果条件(见附件7)

第二十六条 业绩成果补充说明

(一)本评审条件中的业绩,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的成果。

(二)本评审条件要求的论文必须是第一作者完成并发表在具有“CN”、“ISSN”刊号的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专著或教材必须是有“ISBN”书号的正式出版物。在学术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上收录的论文均不计入规定的数量。

(三)按要求提交的论文,须有三分之一以上在非本单位主办的期刊上发表。同一原创作品多次获奖,以最高奖项只计1次。

(四)本条件所称核心学术期刊指收录在最新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揽》(北京大学出版社)、《人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A&HCI)中所列核心期刊。

(五)经全国大中专蒙文教材编审委员会批准立项并审定的教材,为国家级规划教材。

(六)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包括:国家特色专业、自治区品牌专业、精品课、双语教学示范课、教学团队、教学名师、实验示范中心、国家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等。

(七)本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等凡冠以“以上”者,均含本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二等奖以上奖励含二等奖,等等。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已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的高等学校要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订不低于本条件的评审条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审核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评审条件由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评审条件自下发之日起试行。之前相关规定同时废止。附件1

本科院校教授、副教授业绩成果条件

第一条

实践经验与工作能力

(一)专业课教师能胜任本科生专业基础课或基础课的讲授工作;近三年来曾为本科生系统主讲两门(专职班主任、辅导员教师可要求讲授一门)以上专业基础课或专业必修课,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且教学效果好,学校教学督导人员、所在院(系)教授委员会和所教学生综合评价良好。

(二)公共基础课教师(由学校教务处、人事处共同认定,下同)能胜任本科生公共基础课程讲授工作;近五年为本科生主讲公共基础课,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且教学效果好,学校教学督导人员、所在院(系)教授委员会和所教学生综合评价良好。

(三)具备指导青年教师或硕士研究生的能力。具有担任班主任或专职辅导员工作经历或指导硕士研究生或青年教师经历。

第二条 业绩成果

(一)申报教授资格

取得副教授资格以来,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三条,其中1、2条是必备条件:

1.论文

(1)专业课教师发表本专业论文5篇以上,其中应有1篇为教学改革方面的论文。提交的论文,至少有4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或自然科学类论文,至少有1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或2篇被EI(工程索引)收录;或人文社会科学类论文,有1篇以上被《中国社会科学》或《新华文摘》,或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全文发表或全文收录。(因蒙文刊物不评定核心期刊,因此蒙语授课教师提交的蒙文论文不要求在核心期刊发表。下同)

7(2)公共基础课教师发表本专业论文5篇以上,其中有1篇为教学改革论文。提交论文至少有3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

2.项目

主持、参与国家级科研课题(前5名),或主持省部级(含自治区教育厅、科技厅)以上教学、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或以主要成员(前3名)参加省部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1项;或主持横向人文社会科学类项目2项,或自然科学类项目2项。

3.专著

出版与从事专业一致的专著(独著或参与写作),本人撰写部分,理工科字数不少于10万字,文科不少于15万字(如果是几部专著字数累加,则要求理工科字数15万字,文科字数20万字)。著作应是本人承担科研、教研(教改)项目或本人多年学术研究系列论文积累形成的最终结果。

4.教材

主编或参编教育部普通高等教育国家级规划教材、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以“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教材网”http://检索为准),或由全国大中专蒙文教材编审委员会或有关部委教材审定机构批准立项的规划教材,本人编写字数在5万字以上。

5.教学奖

获国家优秀教学成果奖一项的前5名;或自治区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1项(前3名),或二、三等奖各1项(前2名);或作为首席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在国家“五大竞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广告艺术大赛、全国大学生CCTV杯英语演讲大赛、全国大学生“挑战杯”竞赛)获得国家级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或获自治区青年教师课堂教学技艺大赛一等奖。

6.科研奖

自然科学:获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等相同级别奖项(下同)1项(额定人员);或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自然科学奖一等奖1项(前5名),或二、三等奖各1项(前3名);或自 治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1项(前2名)。

社会科学:获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和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等相同级别奖项(下同)二等奖1项(前5名);或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1项(前5名),或二、三等奖各1项(前3名);或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1项(前2名)。

7.专利

获得与本人学科方向一致的国家发明专利或国家认定的生物新品种1项(前2名),或实用新型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2项以上(第一完成人)。

8.科研成果转化或推广

在科研成果转化、科学技术推广方面取得重大成果,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须附盟市级以上政府评价和采纳证明及税务部门的证明材料);或者主持完成省级单位委托的调研咨询项目,其成果被采用并产生重大社会经济效益(附省级以上相关单位证明)。

(二)申报副教授资格

取得讲师资格以来,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三条,其中1、2条是必备条件:

1.论文

(1)专业课教师发表本专业论文4篇以上,其中应有1篇为教学改革方面的论文。提交的论文至少有1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因蒙文刊物不评定核心期刊,因此蒙语授课教师提交的蒙文论文不要求在核心期刊发表,下同)

(2)公共基础课教师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其中应有1篇为教学改革方面的论文。提交的论文至少有1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

2.项目

主持或参与(前5名)省部级科研、教学项目1项;或主持校级(地厅级)以上教学、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或参与(前3名)学校级(地厅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1项以上。3.著作

出版与从事专业一致的著作(独著,或参与写作),本人撰写部分,理工科字数不少于3万字,文科不少于5万字(如果是几部著作累加,则要求理工科字数5万字,文科字数10万字)。著作应是本人承担科研、教研(教改)项目或本人多年学术研究系列论文积累形成的最终结果。

4.教材

主编或参编教育部普通高等教育国家级规划教材、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以“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教材网”http://检索为准),或由全国、全区大中专蒙文教材编审委员会审定立项的规划教材、或由有关部委教材审定机构批准立项的规划教材,本人编写字数在3万字以上。

5.教学奖

获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1项(额定人员),或自治区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1项(前5名),或二、三等奖各1项(前3名),或作为首席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在国家“五大竞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广告艺术大赛、全国大学生CCTV杯英语演讲大赛、全国大学生“挑战杯”竞赛)获得国家级二等奖1次;或获自治区青年教师课堂教学技艺大赛二等奖以上奖励。

6.科研奖

自然科学:获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自然科学奖,二等奖1项(额定人员);或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1项(前5名),或二、三等奖各1项(前3名)。

社会科学:获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和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或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二等奖1项(前5名);或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1项(前5名),或二、三等奖各1项(前3名)。

7.专利

获得一项与本人学科方向一致的国家发明专利或国家认定的生 物新品种1项(前3名),或实用新型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2项以上(第一完成人)。

8.科研成果转化或推广

在科研成果转化、科学技术推广方面取得重大成果,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须附盟市级以上政府评价和采纳证明及税务部门的证明材料);或者参加完成盟市级单位委托的调研咨询项目(主要完成人),其成果被采用并产生较大社会经济效益(附盟市级以上相关单位证明)。

附件2

高职高专院校教授、副教授业绩成果条件

第一条 实践经验与工作能力

(一)专业课教师系统讲授过2门以上主要课程的教学工作(公共基础课教师、专职班主任、辅导员为1门以上),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近5年内,申报教授须平均每学年完成的教学工作量不低于120课时,申报副教授须每学年不低于150课时;主持实习实训、社会调查、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

(二)主持或主要参与学校本专业教学团队建设,系统指导过3名(申报副教授须1名)以上中青年骨干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在培养专业带头人或专业建设中发挥过重要作用。

(三)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不断创新教学模式,注重培养学生的主体意识和自主学习能力,促进学生创新思维和开发学生潜在能力。申报教授须任现职以来平均每学年举行1次以上“示范教学”或学术讲座活动。申报副教授须任期内担任班主任、辅导员、实习管理、专业实训基地建设或其它教育教学管理工作1年以上。

(四)具有担任班主任或专职辅导员工作经历。

(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申报教授资格

(1)积极承担学校教学基本建设和教学质量工程建设,担任省部级示范院校、重点(改革)专业、精品课程、特色教材、实训中心、实训基地等建设项目主要成员(前5名);或参与上述国家级建设项目。

(2)教学工作成绩特别突出,主讲课程在自治区本专业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任期内学教学质量考核中有3年以上为优秀。学校教学督导人员、所在院(系)教授委员会和所教学生综合评价良好。

(3)获得地厅级以上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有突出贡献的中青 年专家、高技能人才、优秀教学团队(带头人)等称号1项以上。

(4)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高,本人在专业竞赛、评比中获省部级二等奖或地厅级一等奖1项以上。

(5)培养学生的实践技能和创新能力成果显著,直接指导的学生个人或团队在专业比赛或作品评比中获省部级二等奖或地厅级一等奖1项以上;或指导的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2.申报副教授资格

(1)积极参与学校教学基本建设和教学质量工程建设,担任校级重点(改革)专业、精品课程、特色教材、实训中心、实训基地等建设项目主要成员(前5名);或参加过上述省部级以上建设项目。

(2)教学工作成绩突出,任期内在学校学教学质量考核中有3年以上为良好。学校教学督导人员、所在院(系)教授委员会和所教学生综合评价良好。

(3)获得校级以上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优秀教学团队(带头人)等称号1项以上。

(4)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本人在相关专业竞赛、评比中获得省部级奖励1项以上。

(5)注重培养学生的专业实践技能和创新能力,直接指导的学生个人或团队在专业竞赛或作品评比中获得地厅级奖励1项以上。

第二条 业绩成果

(一)申报教授资格

1.取得副教授资格以来,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三条,其中第(1)条是必备条件:

(1)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或技术创新型论文或教学研究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为教学改革论文。提交的论文至少有4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或至少有1篇被SCI、或2篇被EI收录或被SSCI检索或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蒙语授课教师提交的论文不要求在核心期刊发表)(2)承担国家级科研课题、教研项目(前5名)或省部级科研课题、教研项目(前3名)或主持地厅级科研课题、教研项目1项以上,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3)在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本专业学术与技术专著一部,本人撰写部分,理工科字数在4万字以上,文科字数在6万字以上。如果是几部专著字数累加,理工科字数在6万字以上,文科字数在8万字以上。

(4)参编教育部或有关部委或全国、全区大中专蒙文教材编审机构等教材审定机构批准立项的规划教材,本人撰写字数在5万字以上。

(5)科研工作成绩显著,获地厅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上(前3名)。

(6)教育研究与教学改革成果显著,获得省部级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上(前3名)。

2.社科类教师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大规模的专业调研咨询项目,其成果被相关单位采用并产生很好的社会经济效益,且项目到校经费5万元以上。

(2)有很高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在省部级以上专业竞赛和作品评比中获得二等奖或国家级三等奖以上奖励。

(3)注重培养青年教师和学生,直接指导的个人或团队在省部级以上专业竞赛评比中获得过二等奖以上或国家级三等奖以上奖励。

3.理工类教师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专业技术开发应用和专业知识应用普及方面成绩显著,其成果(普及性出版物、工具性实物、应用性软件等)经专家鉴定,在行业和区域具有很大的影响和很强的实用价值。

(2)获国家发明专利(前3名)1项以上;或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

(3)主持完成企业、事业单位技术开发、咨询、服务以及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等项目2项以上,取得了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且项目到校经费10万元以上。

(二)申报副教授资格

1.取得讲师资格以来,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条,其中第(1)条是必备条件:

(1)专业课教师发表本专业论文4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为教学改革方面的论文。提交的论文至少有1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因蒙文刊物不评定核心期刊,因此蒙语授课教师提交的蒙文论文不要求在核心期刊发表,下同)

公共基础课教师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为教学改革方面的论文。提交的论文至少有1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

(2)参与编写正式出版的高职教育特色教材一部,本人撰写部分字数在4万字以上;或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与技术专著4万字以上。

(3)承担校级科研课题1项以上(前3名),并取得阶段性成果;或科研工作成绩突出,获得校级科研奖励1项以上。

(4)承担地厅级教育科研课题1项以上(前5名),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5)教育研究与教学改革成果突出,获得地厅级以上教学奖励1项以上。

2.社科类教师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较大规模的专业调研咨询项目(前3名),其成果被相关单位采用并产生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且项目到校经费2万元以上。

(2)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在地厅级以上专业竞赛和作品评比中获得二等奖或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励。

(3)注重培养学生的专业实践技能和创新能力,直接指导的学生个人或团队在地厅级以上专业竞赛评比中获得过二等奖以上或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励。

3.理工类教师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专业技术开发应用和专业知识应用普及方面成绩突出,其 成果(普及性出版物、工具性实物、应用性软件等)经专家鉴定,在行业和区域具有较大的影响和实用价值。

(2)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前5名);或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前3名)。

(3)参与完成企业、事业单位技术开发、咨询、服务以及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等项目1项以上(前3名),取得了一定的社会经济效益,且项目到校经费5万元以上。

附件3

艺术类学科教授、副教授业绩成果条件

第一条

实践经验与工作能力

(一)能胜任专业基础课或基础课的讲授工作;系统主讲两门(专职班主任、辅导员教师可要求讲授一门)以上课程,其中一门必须为专业基础课或专业必修课,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且教学效果好,学校教学督导人员、所在院(系)教授委员会和所教学生综合评价良好。

(二)具备指导青年教师或硕士研究生的能力。具有担任班主任或专职辅导员工作经历或指导硕士研究生或青年教师经历。

第二条 业绩成果

(一)申报教授资格

取得副教授资格以来,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三条,其中1、2条是必备条件:

1.论文

发表本专业论文5篇以上,其中应有1篇为教学改革论文。提交的论文至少有4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或至少有1篇被SSCI检索或新华文摘全文转载(蒙语授课教师提交的论文不要求在核心期刊发表,下同)。或发表本专业论文4篇以上,其中应有1篇论文为教学改革论文,提交的论文至少有2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或至少有1篇被SSCI检索或新华文摘全文转载,并具备下列业绩成果2件次以上:

(1)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原创作品;

(2)获得省部级以上专业比赛(展演)奖励(一等奖以上)。2.项目

主持、参与国家级科研课题(前5名),或主持省部级(含自治区教育厅、科技厅)以上教学、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或以主要成员(前3名)参加省部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1项;或主持横向人文社会 17 科学类项目2项,或自然科学类项目2项。

3.学生培养

作为首席指导教师直接指导的学生在国家级专业比赛中,获三等奖以上1项;或在自治区专业比赛中,获得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3项.4.个人技能

本人在表演、创作、设计、创编等专业比赛中,获得自治区级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国家级三等奖1项以上;或创作、设计的作品参加自治区级以上专业性展览并被自治区级以上专业机构收藏或重大设计项目被采用,或在自治区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5件以上,其中至少有1件参加全国专业展览。

5.专著

出版与从事专业一致的专著,本人撰写部分字数不少于8万字,如果是几部著作累加,字数不少于10万字。著作应是本人承担科研、教研(教改)项目或本人多年学术研究系列论文积累形成的最终结果。

6.教材

主编或参编教育部普通高等教育国家级规划教材、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以“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教材网”http://检索为准),或由全国、全区大中专蒙文教材编审委员会或有关部委教材审定机构批准立项的规划教材,本人编写字数在5万字以上。

7.教学奖

获国家优秀教学成果奖1项(前5名);或自治区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1项(前3名)、或二、三等奖各1项(前2名);或获自治区青年教师课堂教学技艺大赛一等奖。

8.科研奖

获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和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等相同级别奖项(下同)二等奖以上1项(额定人员);或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1项(前5名),或二、三等奖各1项(前3名);或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1项(前2名)。

9.艺术奖

被评为自治区级艺术(含文学)“索伦嘎”奖、或“萨日娜”奖、或“骏马”奖、或“五个一工程”奖、或“美术展览”一等奖以上、或“分赛区青年歌手电视大奖赛”一等奖以上奖励。

(二)申报副教授资格

取得讲师资格以来,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三条,其中1、2条是必备条件:

1.论文

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其中应有1篇是教学改革论文。提交的论文至少有1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或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其中应有1篇是教学改革论文,提交的论文至少有1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并具备下列业绩成果1件次以上。

(1)在本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原创作品;

(2)获得省部级以上专业比赛(展演)奖励(二等奖以上)。2.项目

主持或参与(前5名)省部级(含自治区教育厅、科技厅)教学、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校级(地厅级)以上教学、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或参与(前3名)校级(地厅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1项。

3.学生培养

注重学生专业技能培训,直接指导的学生在省级以上专业艺术展演活动中获得自治区级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或入围全国专业展演1项以上。

4.个人技能

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高,本人在表演、创作、设计、创编等专业竞赛中获得自治区级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或创作、设计的作品参加盟市级以上专业性展览并被盟市级以上专业机构收藏或重大设计项目被采用或在自治区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3件以上。

5.著作

出版与从事专业一致的著作1部,本人撰写部分,字数不少于5万字,如果是几部著作累加,字数不少于8万字。著作应是本人承担 科研、教研(教改)项目或本人多年学术研究系列论文积累形成的最终结果。

6.教材

主编或参编自治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或全区大中专蒙文教材编审委员会批准立项的普通高等教育规划教材,本人编写字数在3万字以上。

7.教学奖

获国家优秀教学成果奖1项(额定人员),或自治区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1项(前5名),或二、三等奖各1项(前3名);或获自治区青年教师课堂教学技艺大赛二等奖以上奖励。

8.科研奖

获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和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或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二等奖1项(前5名);或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1项(前5名),或二、三等奖各1项(前3名)。

9.艺术奖

被评为自治区级艺术(含文学)“索伦嘎”奖、或“萨日娜”奖、或“骏马”奖、或“五个一工程”奖、或“美术展览”二等奖以上、或“分赛区青年歌手电视大奖赛”二等奖以上奖励。

附件4

体育类学科教授、副教授业绩成果条件

第一条

实践经验与工作能力

(一)主讲过两门以上课程(专职班主任、辅导员教师可要求讲授一门),其中一门必须为专业基础课或专业必修课,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且教学效果好,学校教学督导人员、所在院(系)教授委员会和所教学生综合评价良好。

(二)具备指导青年教师的能力。具有担任班主任或专职辅导员工作或指导硕士研究生或青年教师经历。

第二条 业绩成果

(一)申报教授资格

取得副教授资格以来,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三条,其中1、2条是必备条件:

1.论文

发表本专业论文5篇以上,其中应有1篇是教学改革论文。提交的论文至少有4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至少有1篇被SSCI检索或新华文摘全文转载。或发表本专业论文4篇,其中应有1篇是教学改革论文,提交的论文至少有2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或至少有1篇被SSCI检索或新华文摘全文转载,且担任国家级体育赛事的裁判员或自治区级体育赛事的裁判长以上职务2届以上(“国家级赛事”是指全国运动会、全国民族运动会、全国城市运动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以及由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举办的全国性单项体育比赛;“自治区级赛事”是指全区运动会、全区民族运动会、全区大学生运动会以及由自治区体育局、教育厅举办的全区性单项体育比赛)。

2.项目

主持、参与国家级科研课题(前5名),或主持省部级(含自治区教育厅、科技厅)以上教学、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或以主要成员(前3名)参加省部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1项;或主持横向项目,人 文社会科学类项目2项,或自然科学类项目2项。

3.比赛

本人或作为主教练、主管教练其学生在全国运动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以上比赛中获得前8名1次以上;或在全国单项赛、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单项赛中获得前6名1次以上;或在自治区全运会、自治区大学生运动会比赛中获得前3名2次以上。

4.专著

出版与从事专业一致的专著,本人撰写部分字数不少于8万字,如果是几部著作累加,字数不少于10万字。著作应是本人承担科研、教研(教改)项目或本人多年学术研究系列论文积累形成的最终结果。

5.教材

主编或参编教育部普通高等教育国家级规划教材、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以“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教材网”http://检索为准),或由全国大中专蒙文教材编审委员会、有关部委教材审定机构批准立项的规划教材,本人编写字数在5万字以上。

6.教学奖

获国家优秀教学成果奖1项的额定人员;或自治区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1项(前5名),或二、三等奖各1项(前3名);或获自治区青年教师课堂教学技艺大赛一等奖。

7.科研奖

获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和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等相同级别奖项(下同)二等奖以上1项(额定人员);或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1项(前5名),或二、三等奖各1项(前3名);或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前2名)。

8.专利

获得与本人学科方向一致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第一完成人),或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2项以上(第一完成人)。

(二)申报副教授资格

取得讲师资格以来,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三条,其中1、2条是必备条件:

1.论文

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其中应有1篇是教学改革论文,提交的论文至少有1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或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其中应有1篇是教学改革论文,提交的论文至少有1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且担任国家级体育赛事的裁判员或自治区级体育赛事的副裁判长以上职务1届以上(“国家级赛事”是指全国运动会、全国民族运动会、全国城市运动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以及由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举办的全国性单项体育比赛;“自治区级赛事”是指全区运动会、全区民族运动会、全区大学生运动会以及由自治区体育局、教育厅举办的全区性单项体育比赛)。

2.项目

主持或参与(前5名)省部级(含自治区教育厅、科技厅)教学、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校级(地厅级)以上教学、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或参与(前3名)校级(地厅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1项。

3.比赛

本人或作为主教练、主管教练其学生在全国单项赛、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单项赛中获得前8名1次以上;或在自治区全运会、自治区大学生运动会比赛中获得前3名1次以上。

4.著作

出版与从事专业一致的著作,本人撰写部分,字数不少于5万字,如果是几部著作累计,字数不少于8万字。著作应是本人承担科研、教研(教改)项目或本人多年学术研究系列论文积累形成的最终结果。

5.教材

主编或参编由自治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或全区大中专蒙文教材编审委员会批准立项的规划教材,本人编写字数在3万字以上。

6.教学奖

获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1项(额定人员),或自治区优秀教学 成果一等奖1项(前5名),或二、三等奖各1项(前3名);或获自治区青年教师课堂教学技艺大赛二等奖以上奖励。

7.科研奖

获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和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或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二等奖1项(前5名);或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1项(前5名),或二、三等奖各1项(前3名)。

8.专利

获得与本人学科方向一致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第一完成人),或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1项以上(第一完成人)。

附件5

自然科学研究员、副研究员业绩成果条件

第一条

实践经验与工作能力

(一)能胜任专业基础课或基础课的讲授工作;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且教学效果好,学校教学督导人员、所在院(系)教授委员会和所教学生综合评价良好。

(二)具备指导青年教师或硕士研究生的能力。第二条 业绩成果

(一)申报研究员资格

取得副研究员或副教授资格以来,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三条,其中第1、2条是必备条件:

1.论文

发表本专业论文8篇以上,提交的论文至少有6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或至少有2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收录;或有4篇被EI(工程索引)收录;或有1篇以上被《中国社会科学》或《新华文摘》或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全文发表或全文收录。

2.项目

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教育厅、科技厅科研项目2项;或作为骨干成员(前3名)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项以上,或者主持省部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1项,或参加国家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1项以上(前3名)。

3.专著

出版与从事专业一致的专著(独著、非编著,如两人合著必须为第一作者),本人撰写部分,理工科字数不少于15万字,文科不少于20万字。著作应是本人承担科研、教研(教改)项目或本人多年学术研究系列论文积累形成的最终结果。

4.教材 主编或参编教育部普通高等教育国家级规划教材、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以“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教材网”http://检索为准),或由全国、全区大中专蒙文教材编审委员会或有关部委教材审定机构批准立项的规划教材,本人编写字数在5万字以上。

5.科研奖

获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一项(额定人员);或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1项(前5名),或二等奖2项(前3名);或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各1项(第1名)。

6.专利

获得与本人学科方向一致的国家发明专利或国家认定的生物新品种1项(第一完成人),或实用新型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3项以上(第一完成人)。

7.科研成果转化或推广

在科研成果转化、科学技术推广方面取得重大成果,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须附盟市级以上政府评价和采纳证明及税务部门的证明材料);或者主持完成省级单位委托的调研咨询项目,其成果被采用并产生重大社会经济效益(附省级以上相关单位证明)。

(二)申报副研究员资格

取得助理研究员或讲师资格以来,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三条,第1、2条为必备条件:

1.论文

发表本专业论文6篇以上,提交的论文至少有4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或至少有1篇被SCI收录,或有3篇被EI收录,或有1篇被《新华文摘》或SSCI全文发表或全文收录。

2.项目

主持学校(地厅级)科研项目1项;或作为骨干成员(前5名)承担国家级、省部级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或以主要成员(前5名)参加省部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1项或主持学校级(地厅级)教学 质量工程项目1项,并有相应成果表现。

3.专著

出版与从事专业一致的专著一部(独著、非编著。如两人合著必须为第一作者),本人撰写部分,理工科字数不少于6万字,文科不少于10万字。著作应是本人承担科研、教研(教改)项目或本人多年学术研究系列论文积累形成的最终结果。

4.教材

主编或参编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或自治区大中专蒙文教材编审委员会批准立项的规划教材,本人编写字数在5万字以上。

5.科研奖

获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1项(额定人员);或地厅级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前5名)、或二、三等奖各1项(前3名);或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1项(第1名)。

6.专利

获得一项与本人学科方向一致的国家发明专利或国家认定的生物新品种1项(第一完成人),或实用新型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2项以上(第一完成人)。

7.科研成果转化或推广

在科研成果转化、科学技术推广方面取得重大成果,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须附盟市级以上政府评价和采纳证明及税务部门的证明材料);或者参加完成盟市级单位委托的调研咨询项目(主要完成人),其成果被采用并产生较大社会经济效益(附相关盟市级以上单位证明)。

附件6

高级实验师业绩成果条件

第一条 实践经验与工作能力

(一)承担本专业1门以上实验实训课程的教学任务,完成学校规定的实验实训教学任务,教学成果良好,所在院(系)领导、所教学生综合评价良好。

(二)具有组织指导大型实验技术工作以及解决关键技术问题的能力,或按实验室(实训基地)建设规划负责组织校级以上实验室建设项目的论证及实施;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前5名)参与本专业实验室建设规划的制定工作;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与校级以上实验示范中心建设工作。

(三)具有指导青年教师工作的能力。第二条 业绩成果

取得实验师或讲师资格以来,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条,其中,第(一)条为必备条件:

(一)主持学校(地厅级)科研项目1项;或作为骨干成员(前5名)承担国家、省部级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或以主要成员(前5名)参加省部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1项;或主持或以主要成员(前3名)参加学校级(地厅级)教学质量工程1项。

(二)出版实验教学相关专著,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

(三)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以上。

(四)主编或参编自治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或全区大中专蒙文教材编审委员会批准立项的规划教材,本人撰写字数在5万字以上。

(五)在实验技术改进、使用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并获得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为单位创收纯收入10万元以上。同时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六)作为主要完成人(前5名)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前3名),或外观设计专利2项以上(前2名)。并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七)获自治区科技进步奖、优秀教学成果奖、高校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1项(额定人员),并发表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附件7

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员、副研究员业绩成果条件

第一条

实践经验与工作能力

(一)任现职以来,系统讲授过1门以上学生思想政治理论课或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发展规划、就业指导、国防教育等相关课程,且教学效果优良;学校教学督导人员、教授委员会和所教学生综合评价良好。

(二)具有丰富的思想政治工作经验,善于全面、深入地做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学生中有较高的威信,是学校公认的思想政治工作专家,曾被评为校级以上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辅导员。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做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对高等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有比较全面、深入的研究,全面掌握思想政治工作的规律,善于处理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主持校级以上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研究项目1项。

(四)具有较高的写作水平和口头表达能力,组织或主持制定过全面的工作计划,写出较高水平的工作报告,在改善和加强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方面有较深入的研究,成绩显著。

(五)能面向全校师生员工做形势报告,每年至少2次讲座,并收到良好效果,受到师生的普遍欢迎。具有组织和指导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工作、学习和进行科学研究的能力。

第二条 业绩成果

(一)申报研究员资格

取得副研究员或副教授资格以来,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三条,其中第1、2条是必备条件:

1.发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方面的论文8篇以上,提交的论文至少有4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

2.作为主要成员(前3名)承担省部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 主管部门的研究课题或工作课题1项,或主持并完成地厅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的研究课题或工作课题2项。

3.工作实绩突出,工作经验在自治区级以上工作会议上交流,或被自治区级以上教育等部门认可宣传。且本人被评为自治区级以上先进个人1次以上;

4.出版学生思想教育方面的专著,本人撰写部分字数在15万字以上,如果是几部著作字数累加,要求在20万字以上。

5.主编或参编出版自治区以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规划教材,本人撰写部分字数在5万字以上。

6.获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和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成果等相同级别奖项二等奖以上奖励(前5名);或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一等奖1项(前5名),或二、三等奖各1项(前3名);或自治区高校人文社科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前2名)。

(二)申报副研究员资格

取得助理研究员或讲师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三条,其中第1、2条是必备条件:

1.发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研究论文5篇以上,提交的论文至少有1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

2.作为主要成员(前3名)承担地厅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的研究课题或工作课题1项以上。

3.工作业绩突出,工作经验在地厅级以上工作会议交流,或被地厅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可宣传。且本人被评为地厅级以上先进个人1次。

4.出版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专著,本人撰写部分字数在6万字以上,如果几部著作字数累加,则要求在10万字以上。

5.主编或参编自治区级以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规划教材,或本人撰写部分字数在3万字以上。

6.内蒙古自治区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试行)办法 篇六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教体)局,包头市公务员局:

随着人才战略的深入实施和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对中小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和任务。根据《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内蒙古自治区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内蒙古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8号)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推进素质教育、更新教育观念,全面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教研能力和服务社会的能力,我们对中小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之前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二0一二年三月七日

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自治区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中小学教师的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坚持以师德、能力、业绩、贡献为主要依据,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引导教师做好教学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为培养高素质人才服务。特别优秀的教师,可以破格评审高级教师资格。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自治区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包括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少年宫等)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四条 按照本条件评定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中学高级教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职业道德要求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禁行性规定》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认真履行教师职责,严谨治学,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学风端正,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具有团队精神。

第六条 教师资格要求

具备相应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

第七条 学历、资历要求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博士学位,受聘中学一级或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岗位满2年。

(二)具有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受聘中学一级或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岗位满5年。

(三)初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受聘中学一级或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岗位满5年。

(四)本评审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学位),是指国民教育序列中与申报学科相同或相近专业的学历(学位)。所学专业与申报学科不同的(幼儿园教师除外),须有申报学科累计1年以上的进修经历或结业证书。中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任教学科与高级教师申报学科不同的,须有高级教师申报学科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历。

第八条 考核要求

具有良好的业务能力和身体心理健康素质,能较好地履行现任职务岗位职责,任现职以来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且至少有一次被评为“优秀”等次。

第九条 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计算机应用能力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内人发[2007]61号)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破格条件要求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等条件的限制,申报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1.符合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当年职称评审文件规定的破格条件;

2.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全国优秀班主任”、“全国优秀德育工作者”等称号之一者,同时,获得盟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或优秀教学能手称号;

3.获得“自治区劳动模范”、“自治区优秀教师”、“自治区优秀教育工作者”、“自治区优秀班主任”、“自治区优秀德育工作者”等称号之一者,同时,获得自治区级以上学科带头人或优秀教学能手称号。

(二)破格评审业绩成果参照正常晋升条件,已用于破格的条件不能作为评审条件重复使用。

第十二条 转系列要求

(一)其他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拟评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须取得现有专业技术资格后,在中小学校教师岗位或在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岗位工作满2年,方可转评同级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其业绩成果以中小学教师岗位工作的业绩、成果为主,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论文等业绩成果仅作参考。

(二)转系列满1年后,具备本评审条件规定的学历、资历等相应要求,可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第十三条 调入人员要求

由党政机关调入中小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三年之内第一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可不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限制,可以根据本人的学历和业绩成果等条件,比照同类人员申报副高级及以下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在国家机关工作的时间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以后按正常程序、条件申报。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或在本评审条件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延迟申报:

(一)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视情况,延迟1-2年申报;其中,开展有偿家教、校外补课的,延迟2年申报;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谎报学历、资

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延迟3年申报。

(二)受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不准申报;

(三)任期内受行政警告以上处分,处分期已满者,延迟3年申报。

(四)任期内考核不合格者,延迟2年申报;未定等次者,延迟1年申报。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五条 学校教师

(一)实践经验与工作能力

1.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坚实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必备的专业技能,胜任本学科教学工作。

2.从教以来,担任过1次以上循环教学工作,或担任过2届毕业班教学工作(音乐、体育、美术、科学、综合实践等学科教师除外)。完成自治区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其中,中层干部、班主任课时不少于专任教师课时的1/2;校级副职领导至少担任一个教学班的学科教学任务;校级正职领导每年听课不少于80课时;因课程计划、学校规模等原因而课时量较少的学科,任课教师须有其他与教学有关的工作量作为补充。

3.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或教务主任、政教主任、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少先队辅导员、课外活动小组负责人)工作2年以上,并胜任工作。

4.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校本培训或校本教研活动,每学期听课及参与研讨次数不少于15节(次),每学年至少承担1次校级以上示范课,同学科教师反映良好。

5.积极参加学科研究活动,承担过校级以上教育教学改革课题研究工作。围绕贯彻素质教育思想,结合本学科教学改革实践,撰写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意义的研究报告或经验总结1篇,字数应不少于2000字。

6.体现课程改革思想,掌握现代化教学手段,采用科学的教学方法,注重学生全面素质和综合能力培养,特别是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所教班级学生巩固率、成绩合格率、优良率、提高率较好,学生对其课堂教学评价的满意度较高,是学校公认的教学骨干教师。

7.未满50周岁,在旗县以上(含县城)学校工作的教师,原则上要有在薄弱学校或农村牧区中小学校任教(支教)累计达到1年以上的经历。

(二)业绩成果

教育教学工作成绩显著,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1.盟市所在地城市学校教师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2篇以上;旗县所在地城镇学校教师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1篇以上;苏木(乡)以下学校教师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1篇以上或承担盟市级以上示范课1次以上。

2.旗县级以上学校教师,获得盟市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师德先进个人、学科带头人、优秀教学能手、教学名师等称号之一;苏木(乡)以下学校教师,获得旗县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师德先进个人、学科带头人、优秀教学能手、教学名师等称号之一。

3.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比较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并做出显著成绩。旗县级以上学校教师,获得盟市级以上优秀班主任称号,或所带班级被评为盟市级以上优秀班集体;苏木(乡)以下学校教师,获得旗县级以上优秀班主任称号,或所带班级被评为旗县级以上优秀班集体。

4.在教改或教材教法研究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其教育教学经验在旗县以上地区推广。

5.参加经全国或自治区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审定的地方教材的编写工作,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一章或三节。

6.从事艺术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行政部门主办的旗县级以上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二等奖以上奖励2次以上;或所带班级的学生在参加旗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批准的中小学汇演、汇展比赛等活动中,获二等奖以上奖励2次以上。或本人获得旗县级以上优秀指导教师2次以上。从事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所训练的学生在教育或体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比赛中,获得旗县级比赛团体或个人前3名,或地市级比赛团体或个人前6名,或自治区级比赛团体或个人前8名,或国家级以上比赛团体或个人前10名;或本人获旗县级优秀教练员奖2次以上。

第十六条 教研员

(一)对所任学科具有系统、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有一定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基础理论,掌握教学工作的一般规律,能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教学研究,有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有10年以上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经历。

(二)任现职以来,每年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听课评课的时间,旗县级不少于100课时,盟市级以上不少于80课时,评课不少于10次,且每年至少撰写一篇有价值的,对改进本学科课堂教学有指导意义的听课调研报告。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指导、管理教学实践活动的能力。突出抓课堂教学指导工作,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教育、教研活动,积极组织并参与课程改革实验,总结推广先进教学经验。经常深入学校开展校本教研、帮助广大教师钻研、掌握课程标准和教材,不断改进教学方法。

(四)参加与本人业务有关的教育科学研究或课程改革实验,盟市级以上教研员至少主持一项自治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立项的教育教学课题研究或课改实验项目;旗县级教研员至少主持一项盟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立项的教育教学课题研究或课改实验项目。

(五)每年主讲学术讲座1次以上,或承担盟市级以上示范课1次以上;或推广先进的教科研成果1项以上。

(六)教研、科研成绩显著,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1、盟市级以上教研员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本学科专业性论文3篇以上;旗县级教研员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本学科专业性论文2篇以上。

2、正式出版与本学科相关的教育教学著作1部,本人撰写字数在2万字以上。

3、在教改或教材教法研究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其教育教学经验在盟市以上地区推广。

第十七条 电化教育教学人员

(一)有系统而坚实的电化教育教学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指导教师进行电化教学的课堂教学设计,电教教材(教学资源)的制作。

(二)能完成电教馆、学校在教学(工作)计划内统一安排的(教学)工作,工作量饱满。

(三)熟悉学科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掌握教学环节和教学进度,及时收集提供相关的电教教材(教学资源),协助专业教师优化课堂教学,提高教学质量。

(四)承担旗县级以上电教馆组织的电教人员业务培训任务,传授电化教育教学经验。

(五)任现职以来,每学年听课、指导学校电化教学活动不少于15课时。

(六)旗县级电教人员做为主要参与者完成1项与本人业务有关的盟市级以上教育科研课题或信息技术课程实验项目;盟市级以上电教人员做为主要参与者完成1项以上自治区级以上教育科研课题或信息技术课题实验项目。

(七)教育科研工作成绩显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条。

1、盟市级以上电化教育人员,必须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旗县级电教人员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2、正式出版与本学科相关的教育教学著作1部,本人撰写字数在2万字以上。

3、盟市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奖项前3名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第十八条 业绩成果的补充说明

(一)本评审条件中的业绩,均为取得现有专业技术资格后的成果。

(二)本评审条件要求的论文必须是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完成,并公开发表在具有“CN”、“ISSN”刊号的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专著或教材必须是有“ISBN”书号的正式出版物。在学术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上收集的论文均不作为评审条件。

(三)本评审条件中规定的学历、数量、等级等,凡冠以“以上”者,均含本级。

第十九条 担任班主任工作年限

音乐、美术、体育、科学、综合实践等学科教师因学校工作安排,不能担任班主任等工作,但应有承担第二课堂或兴趣小组的相应工作经历。

第二十条 示范课

校级“示范课”由学校组织,本学科全体教师和教导处、校领导参加。旗县级以上“示范课”由旗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研部门组织,辖区内同学科教师、教育行政部门分管领导、教研部门教研员参

加。

教育行政部门和教研部门选拔讲“示范课”教师人选时,要严格把关,保证讲课教师达到了当地骨干教师水平,系当地公认的优秀教师,其示范课对当地教育教学工作有示范作用。参加讲授示范课教师的人数不能超过当地同学科教师的10%。不得向讲课教师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循环教学

循环教学是指义务教育阶段1-3年级、4-6年级、7-9年级、普通高中1-3年级循环教学。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从事基础教育科学研究工作、基础教育教学督导工作、基础教育师资培训工作、基础教育招生考试工作、学生助学管理工作的人员参照本办法教研人员和电教教学人员的条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评审条件由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7.内蒙古自治区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试行)办法 篇七

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细则(试行)

人力资源部2006-06-0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工程技术人员的学识和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促进集团公司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电建设企业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条件,经评审合格并获得相应证书者,表明已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能力。

第三条本细则中的“工程技术人员”是指在水利水电建设及相关行业中,从事工程建设、规划设计、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管理等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四条凡申报工程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第五条学历和资历的要求

(一)具有助理工程师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工程师资格:具有理工类(下同)大学本科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满四年。

(二)具有工程师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满两年。

2、具备硕士或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取得工程师资格满四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工程师资格满五年。

以上学历当中含后续学历,但需取得后续学历满一年方可申报。

(三)对于军队转业干部和原为公务员,调入企业单位后属于首次参加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人员,大专毕业后(含后续学历,下同)从事工程技术工作年限满7年、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年限满5年,可直接申报工程师资格;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年限满10年、取得硕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年限满7年、取得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年限满2年,可直接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

第六条外语要求

申报工程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除符合免试条件人员外,须取得相应级别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后才能申报。

第七条计算机要求

申报工程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除符合免试条件人员外,须取得相应级别职称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后才能申报。

第八条破格申报条件

对于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和资历要求,但成绩特别突出的,可破格申报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如下:

(一)工程师

中专毕业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满四年,并符合如下条件之一者:①司局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

②省部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和优秀工程设计奖的主要贡献者。

(二)高级工程师

1、具有工程师资格,符合如下条件之一者:

①国家或省(部)级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

②政府特殊津贴、或省(部)级特殊津贴享受者。

③中国青年科技奖的获奖者。

④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星火项目获奖的主要贡献者。

2、大学专科毕业后,取得工程师资格满五年,并符合如下条件之一者:①司局级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及司局级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

②省部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和优秀工程设计奖的主要贡献者。

③经司局级单位正式批准并管理的工程技术专家、专业技术带头人一年以上者。

第三章工程师评审条件

第九条专业理论水平要求

(一)较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对所从事的专业方向(或工作领域)有一定的研究;

(二)了解与本专业有关的现行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安全规程等规章制度及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三)了解本专业的国内外技术水平、市场信息和发展趋势;

(四)了解主要相关专业的有关专业知识;

(五)了解现代管理科学等知识。

第十条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

1、具有独立工作能力,曾独立完成本专业比较复杂的技术项目,或直接参加过一般技术难度项目的全过程;

2、熟悉并能正确运用本专业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导则和规程;能够独立编写本专业有关工作方案;

3、具有一定的创新能力,在工作中能够创新或改进。

4、具备一定的技术经济分析、综合、判断及总结的能力。

5、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能够担任本专业小型项目技术负责人,能组织、指导本专业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

第十一条业绩与成果要求

(一)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在直接参加完成的工作中,做出以下贡献之一者:

1、完成国家或地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或调试,通过审查或验收;

2、完成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技项目,或引进项目的消化、吸收,有一定的创新性;

3、完成有一般技术难度的技术项目(包括制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等),经验收认定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完成的项目获得一项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或二项局级科技进步(成果)奖,或优秀设计、优质工程等专项奖。

5、提出科技建议,被有关部门采纳,对科技进步和专业技术发展有促进作用。

6、在生产中,能保证安全经济运行;在设计、施工、设备检修或修造中,能保证质量、缩短工期和节约投资,经实践检验取得一定的技术经济效果。

(二)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撰写下列技术报告或论著之一者:

1、撰写过本人直接参加工作的正式技术报告。要求主要数据齐全、准确、文字通顺,结论正确,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或实用性。

2、独立或作为主要撰写人在省(部)级及以上组织的专业学术会议上、或在国家或省级政府批准的刊物上发表过本专业有关的论文;或在内部发行的刊物上发表过二篇及以上本专业有关的论文。

3、作为参加者,出版过一本学术、技术专著或译著。

4、作为执笔者,参加过有关教材或技术手册的编写工作。

第四章高级工程师评审条件

第十二条专业理论水平要求

(一)熟练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并对从事的专业方向(或工作领域)有比较深入的研究。

(二)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本专业有关的现行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

(三)熟悉本专业的国内外技术水平、市场信息和发展趋势。

(四)比较熟悉主要相关专业的有关知识及其国内外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五)熟悉现代管理科学等知识。

第十三条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

1、曾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省(部)级重点攻关项目、或大中型工程设计、施工项目、或组织过重要的生产运行工作,具有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解决过较复杂的技术难题。

2、具有较强的技术经济分析、综合、判断和总结的能力,或组织协调与管理能力。

3、能承担或主持制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编写本专业的理论与技术报告、专题报告。

4、具有较强的开拓能力,技术工作有创新,或在引进、消化、吸收和推广新技术中取得较好效果。

5、能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本专业的技术文件审查、技术成果鉴定和验收等工作。

6、能够担任本专业中型项目技术负责人,能组织、指导本专业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

第十四条业绩与成果要求

(一)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作为负责人或主要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做出以下贡献之一者:

1、完成国家或地方一项大型或二项及以上中型工程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或调试,通过审查或验收。

2、完成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技项目,或重点引进项目的消化、吸收,有较大的创新性。

3、完成二项及以上技术难度较大的技术项目(包括制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新技术开发、新技术推广等),经验收认定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完成的项目获得一项国家、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或二项及以上局级科技进步(成果)奖,或优秀设计或优质工程等专项奖。

5、提出科技建议,被省(部)级有关部门采纳,对科技进步和专业技术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

6、在生产中,能保证安全经济运行;在设计、施工、设备检修或修造中,能保证质量、缩短工期和节约投资,经实践检验取得显著的技术经济效益。

(二)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撰写下列技术报告或论著之一者:

1、独立或作为第一撰写人在省(部)级及以上组织的学术会议、或在国家或省级政府批

准的刊物上发表过二篇及以上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学术或技术论文。

2、作为主要作者,正式出版过一本学术、技术专著或译著。

3、参与编写或修订过公开出版发行的技术规范、规程、标准或教材、技术手册。

4、主持制定或修改过本企业有关规程、导则、规章等的编写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对于取得其他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调到工程技术岗位的人员,如本人申报同级平转为工程师资格,需在工程技术岗位上工作满二年。转为工程师资格满一年之后,可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但需要原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加上工程师资格满五年。取得其他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后调到工程技术岗位的人员,如本人申报同级平转为高级工程师资格,需在工程技术岗位上工作满三年。申报同级平转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外语和计算机考试不作必备要求。

第十六条本细则中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必需同时具备,方可评定为相关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七条本细则中规定的工程项目的大、中、小型工程等级,参照国家有关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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