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24-09-19

中国共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精选2篇)

1.中国共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篇一

学习贯彻落实《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

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实施方案

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强全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举措,是从源头上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现实需要,是在安全生产领域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迫切要求。为落实十二届省纪委三次全会、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反腐倡廉工作会议和全省安监系统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的要求和部署,结合我省安监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省委《实施意见》。认真学习《解释》原文,深刻领会《解释》精神,全面掌握《解释》规定,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积极行动,依法查办安全生产领域内官商勾结、权钱交易和损害群众利益等案件,进一步增强共产党员法律、党纪政纪和廉洁自律意识,进一步提高安全监管人员依法行政,公正、公开、公平执法的能力,进一步规范安全监管和安全生产责任“两个主体”的共产

党员廉洁自律行为,坚决遏制安全生产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二、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

全省安监系统学习贯彻落实《解释》活动从9月15日开始至11月中旬结束,分为学习动员、自查自纠和重点抽查三个阶段进行:

(一)学习动员阶段(9月15日至10月10日)

各设区市、县(市、区)安监局要组织召开学习贯彻落实《解释》动员大会,县级安监局负责通知辖区内乡镇安监站(所)的工作人员参加动员大会,集中学习《解释》不能少于三个半天,做到人手一册,逐条逐句学习,掌握精神实质、内涵、特征、要素和处分的原则、幅度等。

(二)自查自纠阶段(10月11日至10月30日)

各设区市、县(区、市)安监局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以及从事公务的人员,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以自查为主,集中时间不能少于两个半天,对存在的问题要进行认真整改,整改要有措施、要有效果。

(三)重点抽查阶段(11月1日至11月20日)

驻省局纪检组、监察室会同各设区市纪检组长、监察室主任组成专项检查组,对各设区市安监局和县级安监局进行重点抽查。抽查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材料、现场抽查、考试、暗访和走访企业等方式进行。

三、重点抽查的内容

(一)检查宣传贯彻《解释》的情况。包括:党组是否组织学习;是否召开了学习宣贯大会;采取了什么方式组织学习,是否制定学习方案;是否做到人手一册。

(二)完善和执行相关配套制度的情况。安全生产许可、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安全生产中介等相关配套制度是否建立和完善;是否执行“九条纪律”和“十不准、十严禁”;是否存在不按制度、规定办事,甚至视制度规定为“摆设”,我行我素另搞一套的问题;各项制度是否执行到位。

(三)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对违反《解释》的行为是否得到及时纠正;对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行为是否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行政许可中利用审批权利谋取私利,以及失职、渎职、严重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是否给予严肃查处;对安全生产事故背后的官商勾结、官煤勾结、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为非法厂矿充当“保护伞”的案件是否得到严厉惩处。

(四)依法进行安全生产监管的情况。各级安监部门是否建立健全了监管制度;是否进行了有效的监督检查;是否存在“轻监管”或者“乱监管”等行政不作为或行政乱作为的问题;是否存在因缺乏有效监管造成隐患、损失、事故的现象;是否为被监管对象实施安全许可活动创造良好的环境;监督管理活

动手续是否齐全、程序是否规范,有关材料是否立卷归档;是否存在因监督检查妨碍被监管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从而导致被监管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等情况。

四、几点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解释》是全国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反腐倡廉工作会议部署的工作之一。省局也明确指出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好《解释》,是今年我省安监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安监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要明确分管领导具体抓,并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建立工作责任制,严防走过场。

(二)强化暗访检查。要充分发挥暗访检查的作用,深入基层了解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工作效率、工作作风、服务态度、运作程序和各项制度执行等情况。对暗访检查中发现的违反《解释》、“九条纪律”和“十不准、十严禁”等规定的问题,要严肃处理。

(三)务求取得实效。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扎实工作,按时完成任务。无论是自查自纠,还是重点抽查,都要突出一个“实”字,措施要切实,检查要扎实,结果要真实,既要善于发现问题,又要积极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搞好整改,实实在在解决存在的问题。对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应付检查的,要严肃批评,追究有关直接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交流沟通。在学习活动期间,要及时上下沟通,掌握学习情况,交流学习经验,发现案件线索要及时报告,每个阶段要有小结,结束后要有总结并逐级上报。

2.中国共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篇二

第八十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一条 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二条 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三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四条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五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六条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一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三条 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四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

(二)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第九十九条 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条 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

(二)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

第一百零三条 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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