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验收细则(共7篇)(共7篇)
1.国家电网验收细则 篇一
规章制度编号:国网(物资/4)242-2014 国家电网公司电子化采购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一级平台管控、两级集中采购”行为,保证采购业务活动应用电子商务平台规范有序操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和《国家电网公司招标活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电子化采购是指应用一级部署的电子商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以数据电文形式,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采购活动,包括招标和非招标采购方式。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总(分)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两级采购业务模式应用平台进行的各项采购活动管理工作。
公司直属单位、控股、参股单位应用平台采购参照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国网物资部(国网招投标中心)是电子化采购业务应用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总体协调处理系统业务应用工作,制定和审批平台的业务规则,规范业务流程,对业务需求及变更进行统一分析、评估和设计审定;
(二)负责制定平台帐号权限管理的相关业务规定,审批公司总部业务帐号、运维管理帐号以及各省公司权限范围变更等帐号权限变更申请,并对各级单位帐号权限新增、变更等工作进行备案管理;
(三)负责各类采购模版及业务数据的管理工作,确保业务数据及时、准确和完整;
(四)负责组织业务应急指挥和统一协调工作;
(五)负责组织用户培训和开展系统实用化工作;
(六)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及考核各省公司电子化采购业务开展情况。
第五条
国网信通部是平台建设和运行维护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系统运行维护、技术支持和安全保障等相关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
(二)负责系统运行方式、检修计划和灾备业务的管理工作;
(三)负责协调处理跨部门(单位)的系统运行维护工作;
(四)负责组织平台的竣工验收和安全管理工作。第六条
各省公司招投标中心负责本单位采购范围内电子化采购业务应用的归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电子化采购业务应用实施方案及指导手册,推进采购业务上平台;
(二)负责指导督促做好本单位项目开评标现场的技术支持工作;
(三)负责组织对内部单位用户、属地供应商的业务培训,内部单位用户的宣贯,以及供应商业务问题的解答;
(四)根据公司总部相关规定,负责统一管理本单位系统用户权限账号的新增和变更需求;
(五)负责汇总和上报本单位业务需求变更、模板纠错或功能优化等平台功能变更需求;
(六)配合国网物资部开展业务基础数据维护工作。第七条
监察部门对采购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负责投诉的受理。法律部门对采购活动提供法律支持。
第八条
国网物资公司承担平台及相关外围系统的业务应用支持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电子商务平台统一管理的业务规则维护;
(二)负责为供应商注册及资质业绩填报提供业务应用支持;
(三)负责平台业务基础数据维护,对公司总部统一管理的、可在前台界面操作的业务规则和模板进行维护;
(四)根据公司总部相关规定,提出或审核系统用户角色新增、变更和业务流程调整等业务功能变更需求,协助做好平台账号权限管理工作;
(五)负责供应商审核、供应商业务咨询和指导、业务基础数据维护、业务流程优化工作;
(六)负责公司总部统一组织采购管理项目及开评标(审)现场的技术支持工作。
第九条
国网信通公司作为平台运维单位,负责平台业务运维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系统应用方面的操作指导、变更配置、统计分析、缺陷管理和功能调优等工作;
(二)负责受理并解决用户的系统应用类服务请求;
(三)负责系统用户账号权限、组织机构的创建、分配和维护;
(四)负责根据业务需求对系统应用功能进行配置及变更,负责对平台及相关系统和缺陷进行管理;
(五)负责统计分析系统应用情况,定期向国网物资部和国网信通部报送业务运维工作报告。
第十条
省公司物资公司负责本单位电子化采购业务具体 4
实施操作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项目采购活动现场开评标(审)的技术支持工作;
(二)负责采购业务全流程具体操作实施工作,负责角色权限、采购模版配置操作;
(三)负责本单位采购业务关键岗位人员应用平台全流程业务操作培训,负责对供应(服务)商的业务培训以及相关操作业务解答;
(四)负责采购具体业务功能需求提出,负责采购活动业务资料电子归档工作;
(五)负责各省公司电子评标中心日常运营管理;
(六)负责本单位电子化采购其它工作事宜。
第三章
招标采购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国网物资部(国网招投标中心)统一下发的批次计划安排、招标编号及项目名称命名规则,在平台上维护批次项目信息,并进行权限配置。
第十二条
公司总部和各省公司招投标中心牵头组织招标文件审查,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商务部分,项目单位按照技术规范书模板或范本编制招标文件技术部分。招标代理机构汇 5
总审查意见修改形成招标文件,并需经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法律部门、招投标中心审核签字。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批次项目计划的需求情况,核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价格公式、初评细则、详评细则和合同等模板,如需新增或修改,按照模板管理流程报国网招投标中心审批。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及采购方案规定进行初步分包,汇总并锁定技术规范书,形成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并按规定流程审查会签后,在平台统一生成。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进行电子签名,在平台上发布公告。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指定媒介同步发布。
第十六条
对于应用平台采购的项目,各省公司可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投标文件以电子版为准。特殊情况下,部分图纸、试验报告等容量较大的文件无法通过离线投标工具上传,可利用具有存储功能的介质提交电子版本。
第十七条
潜在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购买截止时间前,使用数字证书在平台购买招标文件,经招标代理机构确认后下载招标文件,同时须填写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第十八条
若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修改,通过平台发布澄清修改内容,以平台短信通知方式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 6
件的投标人。
第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限内,通过平台提出澄清,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的程序办理澄清事项,并在规定时间通过平台进行答复,通过短信方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二十条
招标人、投标人发出澄清和澄清回复均应用数字证书进行电子签名,查看澄清修改内容后,平台自动产生带有电子签名的回执信息。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利用离线投标工具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编制完成后,利用数字证书进行生成、加密、电子签章操作后提交。提交成功后,若需提交纸质投标文件,应在线打印带有条形码和电子签章的纸质投标文件。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上传提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上传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后,平台拒绝投标人提交、修改和撤销投标文件。
第二十三条
投标文件提交成功后,平台自动反馈带电子签名的回执信息,投标人可登录平台自行下载、检查已上传的投标文件,确认平台已成功接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除投标人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密、提取投标文件。
第二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第10个工作日前完 7
成评标专家抽取方案的编制工作,在开标前第4个工作日前经招投标中心审核确认并在平台部署。评标专家的抽取按照审核后的抽取方案进行,并在开标前3个工作日内开始执行评标专家抽取工作。招投标中心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中若有特邀专家,须通过平台从专家库中指定。
第二十五条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平台自动提取所有投标文件并进行解密。解密报价文件后,平台同时自动解密技术和商务投标文件。对于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标包,不得开标,招标代理机构应做不开标设置。
第二十六条
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约定内容进行处理。部分投标文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继续进行。对于商务、技术、价格投标文件不全的投标人不做不开标设置,初评时按投标文件不全否决投标。
第二十七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外的项目开标报价在平台上进行24小时公示,所有投标人可在公示时间内登录平台确认开标报价,逾期未完成确认的,视为已确认开标报价。
第二十八条
开标后招标代理机构负责评标准备工作,包括开启专家账号并同步至评标项目,按照评标委员会名单在平台进行专家分组、关联或新建专家账号,创建评标委员会成员、法 8
律顾问和监察人员账号。选用澄清和否决投标流程,按分标匹配评标细则模板。创建、关联、模板配置等准备工作完成后,由招标代理机构批次项目经理对流程选用、模板的准确性进行校核检查。
第二十九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通过平台进行澄清,并通过平台短信告知对应的投标人,投标人电子签章后在约定时间内通过平台进行回复,超过约定的时间视为未回复。
第三十条
选用技术和商务澄清、否决投标流程,按分标匹配评标细则模板。评标流程新增或变更、各类报表导出格式等,由各省公司招投标中心提出需求,经国网招投标中心审批后,在平台统一进行部署。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初评汇报会,形成初评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固化流程通过平台完成澄清和否决投标审批。
第三十二条
进入详评阶段,评标专家在平台对照评标细则逐项评分。评标中若应用供应商履约绩效评价的,商务专家可在规定范围内对履约评价分数进行评审确认。评标委员会可对偏离分值较大的专家得分进行询问。当专家理由不充分时,可在监督组的监督下由专家对其打分进行修正。
第三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对平台部署的价格计算公式进行验证,计算各包每个投标人价格得分。在商务、技术、价格评 9
审完成后,招标代理机构应用平台完成综合评分及排序计算,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公开载明的规则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第三十四条
评标结束后,技术组、商务组完成评标工作小结,评标委员会会同招标代理机构、监督人员通过平台对评标组长进行考评,评标组长会同招标代理机构、监督人员通过平台对各小组评标专家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分为“良好、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级,并在平台上记录。
第三十五条
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会同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平台自动汇总排序表,编写提交数据电文形式的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招标代理机构代表进行电子签名后上传至平台,经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提交招投标领导小组会议定标。
第三十六条
履行定标程序后,中标候选人和中标结果在平台进行公示和公布。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未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平台发布中标公告。投诉及异议通过平台提出和受理,投诉由监察部门受理,异议由招投标中心受理。公示时间及异议处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中标结果经招投标中心审批后通过平台以数据电文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进行电子签章,并以短信形式告知中标人。
第三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平台生成签约文件ID,并将项目状态更新为“采购结束”。项目单位依据签约文件ID查看、10
下载签约文件,签约文件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及澄清等文件。
第四章
非招标方式采购
第三十九条
非招标方式采购包括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谈判采购。非招标采购原则上按照电子商务平台Ariba标准功能完成。
第四十条
项目信息维护、采购文件编制、采购文件审查、标包划分、采购公告或邀请函发布、澄清修改、评审专家抽取、成交结果公示等流程与招标采购工作实施细则要求相同。
第四十一条
招投标中心审批通过分标分包后,招标代理机构生成非招标项目,项目信息同步至平台,并在非招标项目下维护商务评审专家、技术评审专家、法律顾问和监察人员等团队成员权限。商务和技术专家可通过平台专家管理库同步完成。
第四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维护应答开始及截止时间、应答人响应要求、采购文件、评分权重等内容,招投标中心审批完成后发布采购事件。应答人购买采购文件,招标代理机构根据购买及财务确认情况维护应答人。
第四十三条
应答人应按照采购文件要求进行应答:
(一)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项目,商务和技术应答文件需在线加密后提交,价格部分在线报价;
(二)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项目,可根据应答人的商务、技术和价格响应及谈判情况,要求应答人进行多轮报价,所有合格应答人享有均等的报价机会,并在采购文件约定时间内提出最后报价及有关承诺,以最后一轮报价为准;
(三)询价采购的应答人应该在线提交应答文件。询价项目只进行一轮报价;
(四)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项目,应答人应在应答截止时间前进行应答,应答时间截止后,平台拒绝应答。
第四十四条
评审专家根据评审规则对应答文件进行评审:
(一)竞争性谈判项目,由专家对技术、商务和价格应答文件在线打分后提交;对于多轮报价,专家进行多轮评审,最后一轮进行打分;
(二)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由专家对技术、商务、价格应答文件合格性进行评审,不在线打分;对于多轮报价,专家进行多轮评审;
(三)询价采购项目,由专家对价格进行评审,不在线打分。第四十五条
每轮谈判结束后,未通过评审的应答人在锁定后否决应答。参加谈判的应答人应对谈判承诺和最后报价以书面形式确认,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
第四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形成应答人综合排序表后,按 12
照采购文件成交规则,汇总采购谈判报告,推荐成交候选人名单。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采购的项目,推荐成交候选人名单确定后,提交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由招投标领导小组审定。
第四十七条
推荐的成交候选人经招投标领导小组审定后,由招标代理机构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招标代理机构将项目结束状态标记为“完成”。
第五章
采购模板管理
第四十八条
平台采购模板按照应用属性分为固化模板和可选模板。固化模板指只能唯一性选择应用的模板,包括招标文件模板、投标文件模板、澄清修改文件模板、评标报告和中标通知书模板等;可选模板指可从多项模板中选择其一进行应用的模板,包括商务技术初评模板、商务技术详评模板、价格计算公式等。
第四十九条 固化模板变更或新增,由国网招投标中心组织专家审查提出修改完善意见,经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统一安排部署。可选模板变更或新增,由各省公司提交变更或新 13
增申请,经本单位招投标中心盖章后提交,国网招投标中心审批通过后,由国网招投标中心统一在平台进行部署。
第五十条
各省公司每年初针对所有采购模板进行全面梳理、改进、完善和提高,保证采购模板科学实用并具有可操作性。若需新增采购模板,需求单位在提交采购计划及采购方案时,同步提交新增采购模板,经审核后应用。
第五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对采购管理关键业务环节模板配置进行复核校对,落实具体业务操作人员、复核校对人员责任,确保关键业务环节的准确和完整。复核校对主要环节及内容分为五个方面:
(一)批次项目信息维护时应核查以下内容:批次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是否满足规定;发布公告时间、标书购买截止时间、截标时间及开标时间是否满足要求;采购方式、采购模板和合同执行方式选择是否正确;分标模板和标包划分是否正确;
(二)采购文件维护时应核查以下内容:资质业绩条款、评审办法、合同条款是否正确;采购公告发布前核查标书购买截止时间和投标结束时间设置是否正确;招标公告发布后核查SGCC包状态是否正常生成,平台首页公告是否正常显示;
(三)专家抽取时应核查以下内容:抽取项目是否为采购管理同步项目,抽取方案设置是否满足要求,出席人数是否满足评 14
委会人数要求,开标前出席名单是否确认;远程异地评标专家抽取时抽取单位是否选择正确;
(四)开标时应核查以下内容:价格投标文件是否正常解密;是否对不足三家投标人的标包做不开标设置;开始解密技术、商务文件前,价格文件是否已经解密完成;
(五)评标时应核查以下内容:专家账号是否创建并开启;评标项目是否导入完整;评标用户、评标专家、评标委员会成员、法律顾问和监察人员账户是否创建或关联;商务技术澄清流程、商务技术否决投标流程是否维护正确;商务技术初评模板、商务技术详评模板、价格模板是否维护正确。
第六章 账号权限管理
第五十二条
平台账号权限管理按照权限不重复、不交叉的原则进行分配。账号权限按照采购业务应用划分为五类:招标人主体及管理人员、招标代理机构主体及业务人员、评审专家及法律、监督人员、项目单位管理人员和供应商:
(一)招标人主体及管理人员:招标人主体信息由国网信通公司统一注册生成账号并进行权限分配;
(二)招标代理机构主体及业务人员:包括招标代理机构主体信息、采购主管、批次项目经理和产品项目经理等业务人员,15
由国网信通公司统一注册生成账号并进行权限分配;
(三)评审专家及法律、监督人员:包括评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法律顾问、监察、评审项目经理及专家。评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法律顾问、监察、评审项目经理账号由招标代理机构在评审现场创建;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或指定的专家,在进行关联后以专家身份证号码为登录账号,不是从专家库中抽取或指定的专家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创建,评审结束后账号失效;
(四)项目单位管理人员:包括项目单位人员和项目单位分包人员,由国网信通公司统一注册生成账号并进行权限分配;
(五)供应商:由供应商通过平台自行注册生成,国网物资公司负责注册审核及密码重置工作。
第五十三条
各省公司应按照管理岗位角色对照表申报相应账号及权限,账号使用形成制约和控制,确保账号权限符合岗位职责分工和业务流程要求。
第五十四条
涉及公司总部业务的用户,经用户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提交国网招投标中心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国网信通公司受理;不涉及公司总部业务的用户,经本单位招投标中心负责人签字同意并加盖公章后,由国网信通公司受理。
第五十五条
账号使用人员需妥善管理密码,初始密码须及时更改,密码每两月更新一次。除公共账户外,其他同一账号不能多人使用,不得转用、借用、混用。账号使用人员岗位或职 16
责发生变化,各省公司须及时按照运维流程对其账号进行变更、锁定或注销。
第五十六条
各省公司招标代理机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两家。平台按照各省公司招标代理机构所代理的业务性质分别按角色进行账号权限设置,招标代理机构主体及业务人员账号权限涉及的岗位角色由国网招投标中心根据业务流程确定,不同招标代理机构的岗位角色账号权限按照业务性质互不交叉。招标代理机构人员角色账号由本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统一管理,本单位招投标中心审定确认。
第五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业务人员变动调整,招标代理机构需对该角色人员信息及密码进行更新,其系统角色账号继续保留使用。
第七章
远程异地评标
第五十八条
远程异地评标是指依托一体化电子商务平台,利用各省公司电子评标中心,由招标人组织发起的进行远程异地招标文件评审或开评标工作。远程异地评标原则上采取“本地开标、异地评标”方式。远程异地评标活动遵循“评委异地化、评标远程化、管理网络化、监察实时化”的原则。
第五十九条
采取远程异地评标方式,适合于采购规模适 17
中、一般应在一天内完成的物资、工程或服务采购项目。针对有特殊技术要求、高新技术产品,或者本地评标专家资源相对较少的,甚至区域专家路途遥远、难于集中的,倡导采取远程异地评标方式。
第六十条
项目发起单位编制远程异地评标工作方案,包括组织协调职责、评标专家抽取方案、远程异地评标流程、拟参加评标的异地单位和时间节点安排建议等,经各省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批后,报国网招投标中心批准后执行。
第六十一条
采用远程异地评标模式的专家抽取方案部署和抽取时间同招标采购工作实施细则要求。在专家抽取时,由招标人组织,设置本单位和异地参与单位为抽取区域,发起单位和参与单位分别实施抽取并通知评标专家。发起单位汇总、组建评标委员会,设置专家账号。
第六十二条
本地、异地评标专家在各自电子评标室进行评标,专业组组长由发起单位确定。评标专家首次会、专家之间沟通评审通过远程异地视频会议系统进行,电子投标文件通过电子白板进行传输交互。
第六十三条
远程异地评标过程必须在参与单位监察人员的监督以及法律人员的保障下进行,国网招投标中心通过图像监控进行全程监控,保证远程异地评审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第八章
电子评标中心管理
第六十四条
电子评标中心包括电子开标室(大厅)、电子评标室、视频会议监控室、保密室等,具备专家食宿条件。电子评标中心是各省公司采购活动的专用场所。电子评标中心现场应具备全封闭条件。现场技术组与商务组必须采取物理隔离。
第六十五条
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采购活动应在电子评标中心进行。特殊情况下确需在系统外会议场所组织开评标的,报国网招投标中心备案说明。
第六十六条
评标专家抽取应在保密室进行。严格限定参与抽取专家人员范围,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人员名单必须保密。
第六十七条
电子开标室(大厅)应设有良好内外网环境,配备开标用计算机、投影仪、打印机等必要设备。开标时应设立潜在投标人报名处、答疑处,为投标人提供方便。
第六十八条
在评标期间,所有进入电子评标中心评标现场的人员必须上交手机、电脑、相机等具有通讯、存储、记忆功能的设备,不准私自留存和使用。进入评标现场须通过安检设施。
第六十九条
电子评标室是封闭的活动场所,应与开标室(大厅)进行有效隔离。电子评标室实行指纹识别,严禁外人随意进入,潜在投标人澄清、答疑或述标实行语音处理,与评标专 19
家隔离。
第七十条
电子开标室、评标室均应安装摄像监控系统,保证采购活动在公开透明环境中进行。视频监控摄像头应具备调控功能,保证监督人员能监控到每个评标工位。
第七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要保证评标区域视频监控及电话录音设备正常工作,在工作时间内保证所有摄像监控系统开通,不准私自断开视频监控、电话录音设备及销毁监控录像、录音等资料。
第七十二条
评标现场全过程实行通讯管控,会务组设置与外界联系的录音电话,监督组设置互联内网、外网终端,与外联络需在监督人员监督下先登记、后使用。
第七十三条
各省公司根据电子开标室、评标室运作实际,建立电子开标、评标室工作规则、评标专家守则、评标工作流程、投标人质疑等各类制度,保证电子评标室规范有序运转。
第九章
业务应用支持
第七十四条
电脑和具备储存功能的介质由招标代理机构统一配备,招标代理机构统一对评标电脑安装专用操作系统和软证书,统一封闭USB、蓝牙等存储通讯接口,安装防火墙禁止电脑访问其他网站。评审开始前,招标代理机构对评标信息安全进 20
行检测;评审结束后,对当期使用的评标电脑进行重新格式化操作,并清除临时使用的相关文件。
第七十五条
平台用户可通过信息系统客户服务呼叫中心提出日常业务运维需求,由国网信通公司负责受理及处理。
第七十六条
对于供应商投标相关信息泄露或丢失、开标解密失败等重大事项须及时反馈给本单位招投标中心,本单位招投标中心及时上报国网招投标中心。
第七十七条
对平台系统功能提出的新增或优化需求,由各省公司招投标中心按季梳理,每半年汇总上报国网招投标中心,国网招投标中心统一汇总评估后进行开发。
第七十八条
平台新部署的功能,国网招投标中心以书面形式通知各省公司招投标中心,更新电子商务平台用户操作手册相关内容,各省公司招投标中心按照更新后的内容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第七十九条
数字证书用于对招标文件、招标阶段澄清修改文件、评标报告进行电子签名,对招标阶段澄清修改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进行电子签章,确保数据电文法律有效性。数字证书包括招投标中心、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代表和供应商数字证书。招投标中心数字证书用于对中标通知书进行电子签章;招标代理机构数字证书用于招标文件、招标阶段澄清修改文件进行电子签名,对中标通知书进行电子签章;评标委员会代 21
表数字证书用于对评标报告进行电子签名;供应商数字证书用于对招标阶段澄清修改文件、投标文件及评标阶段澄清说明文件进行电子签章。
第八十条
使用单位须向电子签名认证机构申请相应数字证书,各省公司数字证书应按行政公章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由专人保管。防止未经授权进行使用,发现泄露应及时通知电子签名认证机构撤销或中止相应的数字证书。
第十章
检查考核
第八十一条
国网物资部(国网招投标中心)不定期组织专项检查、互查等形式对各省公司应用平台采购、电子评标中心规范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八十二条
公司总部针对平台采购工作制定同业对标考核体系,对各省公司应用平台采购工作规范性、正确性进行量化考核,稳步推进所有采购活动上平台,规范两级集中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质量效率。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本细则由国网物资部(国网招投标中心)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八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4年6月1起施行。
2.国家电网验收细则 篇二
2008年12月10日, 国家电网数据通信网扩容改造工程顺利通过国家电网公司信息化工作部组织的工程验收, 正式投入生产运行。工程验收委员会对该工程给予高度评价, 认为工程各项指标符合设计要求, 工程质量优良, 符合相关规定, 达到设计和施工验收规范标准, 工程资料文档齐备, 验收工作符合工程验收规程的要求。
国家电网数据通信网扩容改造工程于2007年9月批复立项, 在1年多的实施、建设、试运行过程中, 经历了抗冰抢险、抗震救灾、奥运保电、迎峰度夏等多次重大事件的考验。国网信通公司克服人员少、时间紧的困难, 在保证电网生产通信安全稳定的前提下, 努力拼搏, 扎实工作, 高质高效地完成了工程建设任务。
国家电网数据通信网扩容改造工程的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增加核心节点配置, 与原设备实现主备备份, 提高调度、信息接入带宽, 提高核心节点重要业务的可靠性, 优化中继路由, 基本实现双路由接入。工程充分考虑了国家电网公司数据信息业务的需求和发展, 在现有数据通信网络的基础上, 对电网公司网络节点及中继通道进行升级扩容, 并充分保护原有的设备技术投资, 积极采用成熟、先进的网络技术, 体现了国家电网公司集团化运作、集约化发展、精益化管理、标准化建设的要求。工程建成后, 将极大改善网络节点单配置、链路单一路由、通道带宽窄等一系列问题, 为国家电网公司SG186工程的顺利实施提供坚强的数据通信网络平台。
3.分户验收监理细则 篇三
泰州大华A区景观
监理实施细则
(园林绿化)
内容提要:
专业工程特点 监理工作流程
监理工作控制目标及控制要点 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项目监理机构(章): 专业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 日 期:
江 苏 省 建 设 厅 监 制
一、工程概况:
1、项目概况:
工程名称:锦绣华城1-4#楼 建设地点:泰州药城大道北侧 建设单位:上海大华泰州公司
设计单位:江苏省建筑研究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上海名华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江苏永勤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二、基本规定:
1、分户验收的条件:
①工程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工程量; ②所含(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验收合格; ③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④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均符合要求; ⑤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⑥施工单位已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2、分户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①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分户验收方案,对验收人员进行技术交底。②配备好分户验收所需的检测仪器和工具。
③做好屋面蓄(淋)水、卫生间等有防水要求房间的蓄水、外窗淋水实验的准备工作。
④在室内地面上标识好暗埋水、电线管的走向和室内空间尺寸测量的控制点、线;配电控制箱内电气回路标识清楚。
⑤建筑物外墙的显著部位镶刻工程铭牌。
3、分户验收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
建设单位参验人员应为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施工单位参验人员应具备建造师、质量检查员、施工员等职业资格;监理单位参验人员应为相关专业的监理工程师。
4、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检查项目应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②每一检查单元计量检查的项目有90%及以上检查点在允许偏差范围内,最大偏差不超过允许偏差的1.2倍。
③分户验收记录完整。
5、分户验收时应形成下列资料:
①验收过程中应按附录A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 ②分户验收结束后应按附录B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③分户验收质量应整理、组卷,由建设单位归档专项保存,存档期限不应少于5年;
6、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①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单位制定处理方案,对不符合要求的部位进行返修和返工。
②处理完成后,应对返修或返工部位重新组织验收,直至全部符合要求。③当返修或返工确有困难而造成质量缺陷时,设计单位认可在不影响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应将分户验收不符合本规则情况书面告知当地工程质量监督站,工程质量监督站应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规定监督该工程验收。
三、室内地面:
一、普通水泥楼地面(水泥混凝土、水泥砂浆楼地面):
1、水泥楼地面面层粘结质量:
1.1、验收内容:水泥楼地面面层粘结质量。1.2、质量要求:面层与基层应结合牢固,无空鼓。
1.3、检验方法:用小锤轻击,沿自然进深和开间两个方向,均匀布点,逐点敲击。1.4、检查数量:对所有布点全数检查。
2、外观质量:
2.1、验收内容:面层观感质量;
2.2、质量要求:水泥楼地面工程面层不应有裂缝、脱皮、起砂等缺陷; 2.3、检验方法:以目测高度为1.5m左右,俯视地坪观察检查。2.4、检查数量:逐间检查。
二、室内楼梯:
1、验收内容:楼梯踏步尺寸。
2、质量要求:室内楼梯踏步的宽度、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相邻踏步高差、踏步两端高差、踏步两端宽度差不应大于10mm。
3、检查方法:尺量检查。4: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四、室内墙面、顶棚抹工程:
一、室内墙面:
1、室内墙面:
1.1、验收内容:室内墙面外观质量。
1.2、质量要求:室内墙面不应有爆灰、裂缝、阴阳角应顺直。1.3、检验方法:距墙800mm-1000mm处观察检查。1.4、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2、室内墙面面层与基层之间应粘结质量。2.1、验收内容:室内墙面面层与基层粘结质量。
2.2、质量要求:室内墙面面层与基层之间应粘结牢固,不应有脱层、空鼓等缺陷。2.3、检验方法:在可击内用小锤轻击,均匀布点,逐点敲击。
注:空鼓面积不大于400cm2,且每自然间(标准间)不多于2处可不计。2.4、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3、室内顶棚粘结质量:
室内顶棚宜采用免粉刷工艺,当采用顶棚砂浆抹灰时,需检查顶棚抹灰层与基层的粘结质量。
3.1、验收内容:顶棚抹灰与基层的粘结质量。
3.2、质量要求:顶棚抹灰与基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无空鼓。
3.3、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当发现顶棚抹灰有起鼓、裂缝时,采用小锤击检查。3.4、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4、顶棚抹灰观感质量: 4.1、验收内容:顶棚抹灰观感。
4.2、质量要求:顶棚抹灰应光滑、洁净、面层无爆灰和裂缝。4.3、检查方法:观察检查。4.4、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五、空间尺寸:
1、验收内容:净开间、进深和净高的测量空间尺寸偏差和极差。
2、质量要求:空间尺寸的允许偏差值和允许极差值应符合表6.0.2的规定。
3、检查方法:
3.1、空间尺寸检查前用根据户型特点确定测量方案,并按设计要求和施工其概况确定空间尺寸的推算值。
3.2、空间尺寸测量宜按下列程序进行:
1)在分户验收记录所附的套型图上表明房间编号。
2)净开间、进深尺寸每个房间各测量不少于2处,测量部位宜在距墙角(纵横墙交界处)500mm处及房间几何中心处。
3)每户检查时应进行记录,检查完毕检查人员应及时签字。1.3.3、特殊形状的自然间可单独制定测量方法。1.4、检查数量:自然间全数检查。
六、门窗、护栏和扶手、玻璃安装工程:
一、门窗工程:
1、门窗开启性能:
1.1、验收内容:门窗开关使用性能。
1.2、质量要求:门窗应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无倒翘。1.3、检查方法:观察、手板检查:开启和关闭检查。1.4、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2、门窗配件:
2.1、验收内容:门窗配件规格、数量、位置。
2.2、质量要求:门窗配件的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位置应正确,功能应满足使用要求。配件应采用不锈钢、铜等材料,或与可靠的防锈措施。
2.3、检查方法:观察、手板检查;开启和关闭检查。2.4、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3、门窗扇的橡胶密封条或毛毡密封条:
3.1、验收内容:金属门窗扇的橡胶密封条或毛毡密封条。
3.2、质量验收:金属门窗扇的橡胶密封条或毛毡密封条应安装完好,不应脱槽。铝合金门窗的橡胶密封条应在转角处断开,并用密封胶在转角处加固。
3.3、检查方法:方法:观察、手板检查。3.4、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4、门窗的排水:
4.1、验收内容:门窗的排水孔、窗台流水坡度、滴水线。
4.2、质量要求:有排水孔的门窗,排水孔应畅通,位置数量应满足排水要求。窗台流水坡度、滴水线、鹰嘴设置位置应合理到位。
4.3、检查方法:观察、手板检查。4.4、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5、进户门数量:
5.1、验收内容:进户门、特种门种类、位置。
5.2、质量要求:进户门种类应符合设计要求,若设计进户门非防盗门,应在进户门洞口室外一侧预留安装防盗门的位置。
5.3、检查方法:观察;开启检查。5.4、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二、护栏和扶手工程:
1、护栏和扶手的造型、尺寸、高度、栏杆间距和安装位置:
1.1、验收内容:护栏和扶手的造型、尺寸、高度、栏杆间距和安装位置。1.2、质量要求:护栏和扶手的造型、尺寸、高度、栏杆间距和安装位置应符合规范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阳台、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05M,中高层、高层建筑的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
2)栏杆应采用不宜攀登的构造,栏杆各杆件须向室内一侧设置。
3)楼梯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M,水平杆件长度大于0.5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
4)栏杆垂直杆件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5)外窗台低于0.9M,应有防护措施。
6)护栏玻璃应使用公称厚度不小于12mm的钢化玻璃或钢化夹层玻璃。当护栏一侧距楼地面高度5M及以上时,应使用钢化夹层玻璃。当设计文件规定室内楼梯栏杆由住户自理时,应设置安全防护。
1.3、检查方法:观察、尺寸检查。1.4、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三、玻璃安装工程:
1、玻璃的品种:
1.1、验收的内容:玻璃的品种、规格、尺寸、色彩、内涂膜朝向。1.2、质量要求:玻璃的质量应符合设计和相应标准的要求。1.3、检查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玻璃标记。1.4、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2、落地门窗、玻璃隔断的安全措施:
2.1、验收内容:落地门窗、玻璃隔断等的醒目标志和护栏。
2.2、质量要求:落地门窗、玻璃隔断等易受人体或物体碰撞的玻璃应在视线高度设置醒目标志或护栏,碰撞后可能发生高处人体或玻璃坠落的部位,必须设置可靠的栏杆。
2.3、检查方法:观察检查。2.4.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3、玻璃观感质量:
3.1、验收内容:门窗玻璃安装,表面观感。
3.2、质量要求:安装后的玻璃应牢固,不应有裂缝、损伤和松动。中空玻璃内外表面应洁净,玻璃中空层内不应有灰尘和水蒸气。
3.3、检查方法:尺量、观察检查。3.4、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七、防水工程:
一、外墙:
1、外墙防水:
1.1、验收内容:外墙面的防渗漏功能。
1.2、质量要求:工程竣工时,墙面不应有渗漏、开裂等缺陷。1.3、检查方法:
1)进户目测观察检查,对户内外墙体发现有渗漏水、渗湿、印水现象的部位做醒目标记,查明渗漏原因,并将检查情况做详细书面记录。
2)在按2.1做外窗淋水后进户目测观察检查。1.4、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二、外窗: 1外窗防水:
1.1、验收内容:住宅外窗的防水性能。1.2、质量要求:
1)建筑外窗金属窗、塑料窗应由经备案的检测单位对气密性、水密性及抗风压进行现场抽检合格。
2)门窗框与墙体之间采用密封胶密封。
八、分户验收的组织及程序:
1、本条是编制规则的宗旨和依据。分户验收作为提高住户对住宅工程质量满意度、促进和谐人居环境的一项有力措施,全面推行住宅之分户验收是大势所趋。我省的南京,徐州,盐城及省外部分城市均已积极开展此项工程,并出台了一些文件、手册、指南等,为做好分户验收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目前各地在验收方式、执行标准等方面各不相同,在分户验收时,国家没有分户验收的统一标准,不能统一尺度,因此,很有必要编制一个验收规则,从验收内容、质量要求、检验方法、检查数量等方面强化和规范我省分户验收工作,促进住宅工程质量水平提高,具有重要作用。
2、明确本规则的使用范围,主要是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商住楼工程中住宅部分也应实施分户验收。
4.5s现场管理达标验收细则 篇四
为规范现场管理,营造一个优质的工作环境,培养员工良好的工作习惯,结合“5S”现场管理模式,现对各科室、部门及车间的安全文明生产标准及要求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办公场所:包括科室及车间办公场所。
(一)、总体要求:
1、办公设施、门窗明亮洁净、一尘不染,地面无污物、纸屑和其他杂物,角落无灰尘。
2、物品的摆放整齐有序,文件柜内资料等排列整齐,窗台没有杂物。
3、通道、走廊、扶手、墙面、地面干净无尘土和污物。
4、举止文明,礼貌用语
(二)具体标准:
1、将过期不用的废旧报纸、书籍、文件、档案、图表、墙上标语、海报、文具用品、抽屉、橱、柜、架子、看板以及老旧无用的报表和账本等进行相应处理。
2、地面、桌子物品摆放整齐。
3、垃圾筒、废纸篓不能装得太满(以不超过2∕3为准)。
4、办公设施没有污浊及灰尘。
5、下班时桌面整理清洁。
6、建立归档规则并定期归档。
7、文件、办公设施、工位器具、原材物料等实施定位化(颜色、标记)。
8、需要的、常用的文件容易取出。
9、办公设施明确管理责任者。
10、办公室墙角没有蜘蛛网、长期堆积物。
11、桌面、柜子上没有灰尘。
12、公告栏没有过期的公告物品。
13、管路配线不杂乱,电话线固定得当。
14、抽屉内不杂乱。
15、下班时垃圾均能清理干净。
16、将私有物品整齐地放置在一处。
17、按规定着装。
18、下班后,关好电源。
19、办公设备,随时保持正常状态,无故障物。20、盆景摆放,没有枯死或干黄。
21、建立文件传阅的规则。
22、当事人不在,接到电话时,要做好记录,及时联络。
23、会议室物品定位摆设。
24、工作态度良好无谈天、说笑、看小说、打瞌睡、吃东西现象。
25、接待宾客讲究文明礼貌。
二、生产车间:
(一)、总体要求:
1、车间内门窗明亮,设备干净。
2、物品摆放整齐有序。
3、地面干净,无卫生死角。
4、工作服干净,穿戴整齐,劳保用品佩带齐全。
5、无闲聊、怠工现象。
(二)、具体标准:
1、现场物品摆放要求定位、定量,并做好标识,区分要用与不要用的。(如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余料、垃圾及其他废旧物资等定时清理,及时退库)。
2、定位线、区域界限清晰明确。
3、物料架、模具架、工具架等分类编号并正确使用、及时清理。
4、桌面及抽屉定时清理,保持整齐。
5、材料、余料、废料等分区放置,标识清除。
6、模具、夹具、计量测试仪器、工具等正确使用,摆放整齐。
7、机器上不摆放不必要的、与工作无关的物品、工具。
8、非急需或过期(五天以上)资料、物品入柜管理或废弃。
9、茶杯、私人用品及衣物等定位摆放。
10、资料、保养卡、点检表定期记录,定位放置。
11、手推车、小拖车、周转车、工作台等分类编号并定位放置。
12、塑料篮、铁箱、纸箱等搬运箱桶之摆放与定位。
13、作业场所予以划分,并标注场所名称。
14、消耗品(如抹布、手套、扫把等)定位摆放,定量管理。
15、加工中材料、待检材料、半成品、成品等摆∕推放整齐。
16、通道、走道保持畅通,通道内不得摆放或积压任何物品(如电线、手推车等)。
17、所有生产用工具、夹具、零件等定位摆放。
18、划定位置摆放不合格品、破损品及使用频度低的东西。
19、油漆、汽油、沾有油之抹布等易燃物品,定位摆放,尽可能隔离。
20、目前或短期生产不用之物品,收拾好并定位放置。
21、个人离开工作岗位,物品整齐放置。
22、动力供给系统加设防护物和警告牌。
23、下班时将纸屑、烟蒂、塑胶袋、破布等垃圾彻底收拾、打扫、不应付、不走过场。
24、随时清理擦拭机器设备、工作台、门窗。
25、定期清除地面、作业区、设备等处油污。
26、垃圾箱、桶内外清扫干净。
27、工作环境随时保持整洁干净。
28、长期不用(如:一月以上)物品、材料、设备等加盖防尘设施。
29、空中管道、吊灯等挂物擦拭干净。
30、墙壁油漆剥落或地上划线油漆剥落的要及时修补。
31、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早退、无故缺席)。
32、工作态度端正、良好、无谈天、说笑、离岗、串岗、呆坐、看小说、打瞌睡、吃东西等现象。
33、服装穿戴整齐、干净、不穿拖鞋、短裤、裙子。
34、润滑油、切削油、清洗剂等用品定位、标识。
35、负责人能确实督导部署,部署能自发工作。
36、使用公物后,能归位,并保持清洁(如厕所等使用)。
37、停工、下班时打扫和整理好工作现场。
38、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不违背厂规厂纪。
三、仓库:
(一)、总体要求:
1、仓库清洁、货物存放井然有序。
2、物品分类分区摆放,标识明确要求四定位:定库号、定架号、定层号、定位号。
(二)、具体标准:
1、地面干净无杂物和油污,墙面、门窗及物品表面无尘土。
2、画好定位线,将物品分类分区摆放到位(如原料区、配件区、工具区以及废旧物资存放区等)。
3、做好标识,将每种物品挂好标识牌,注明进、出、存情况。
4、过期不用的材料物资及时清理,将不用和可用的物品隔离存放,并做好标识。
四、道路及绿化区总体要求及标准:
1、道路及边角无尘土、杂物。
2、绿化区无杂草、砖头、石头、烟头、废纸、废塑料袋等其他杂物。
五、员工的日常行为规范:
1、自己的工作环境须不断的整理、整顿、物品、材料不可乱放。
2、不用的东西要立即处理、不可使其占用作业空间。
3、道路必须经常维持清洁和畅通。
4、物品、工具及文件等要放置于规定场所,与正常生产无关的物品不能存放在车间内。
5、灭火器、配电盘、开关箱、电动机等周围要时刻保持清洁。
6、物品、设备要仔细的放,正确的放,安全的放,较大较重的堆在下层。
7、保管的工具、设备及所负责的责任区要整理好。
8、纸屑、布屑、材料屑等要集中于规定场所。
9、定期清扫,保持清洁。
5.6工程验收监理实施细则 篇五
工程验收 监理实施细则
2009 年 10 月 10 日至 2010 年 8 月 30 日
监理机构(章): 总监理工程师: 公司技术负责人: 日 期: 2009年10月
XX省建设厅监制 总 则
1.0.1 为加强东安县班家镇泵站更新改造工程验收管理,使东安县班家镇泵站更新改造工程验收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工程验收质量,特制定本监理实施细则。
1.0.2 本监理实施细则适用于东安县班家镇泵站更新改造工程的验收。
1.0.3 东安县班家镇泵站更新改造工程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可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
本工程法人单位为:东安县水利局。
本工程政府监督单位为:广义市水利质量监督站
法人验收应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泵站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政府验收应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验收主持单位可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设验收的类别和具体要求。
1.0.4 工程验收应以下列文件为主要依据: 1 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2 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4 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5 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6 法人验收还应以施工合同为依据。1.0.5 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
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情况; 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 4 检查工程投资控制和资金使用情况; 5 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6 对工程建设做出评价和结论。
1.0.6 验收的成果性文件是验收鉴定书,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应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1.0.7 工程验收结论应经 2/3 以上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同意。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应由验收委员会(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若 1/2 以上的委员(组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法人验收应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1.0.8 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验收工作应相互衔接,不应重复进行。
1.0.9 工程验收应在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提出明确结论意见。
1.0.10 工程验收的图纸、资料和成果性文件应按竣工验收资料要求制备。除图纸外,验收资料的规格宜为国际标准 A4(210mm×297mm)。文件正本应加盖单位印章且不得采用复印件。
分部工程验收
2.0.1 分部工程验收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运行管理单位等单位的代表组成。
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会议应邀请质量监督机构列席。2.0.2 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2.0.3 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所有单元工程已完成; 已完单元工程施工质量经评定全部合格,有关质量缺陷已处理完毕或有监理机构批准的处理意见; 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2.0.4 分部工程验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检查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标准或合同约定标准的要求; 2 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2.0.5 分部工程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 施工单位作工程建设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情况的汇报; 2 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 3 检查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及相关档案资料; 4 讨论并通过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
2.0.6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应有书面记录并有相关责任单位代表签字,书面记录应随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一并归档。单位工程验收
3.0.1 单位工程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
3.0.2 单位工程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报告。请项目法人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3.0.3 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所有分部工程已完建并验收合格; 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通过验收,未处理的遗留问题不影响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并有处理意见; 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3.0.4 单位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内容完成; 2 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 检查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及相关记录; 4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3.0.5 单位工程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 工程参建单位做工程建设有关情况汇报; 2 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
检查分部工程验收有关文件及相关档案资料; 4 讨论并通过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
3.0.6 请项目法人在单位工程验收通过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3.0.7 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自验通过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法人发送有关单位并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4.0.1 合同工程完成后,应进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本工程的合同工程仅包含一个单位工程,宜将单位工程验收与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一并进行,但应同时满足相应的验收条件。
4.0.2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以及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
4.0.3 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报告。请项目法人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4.0.4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已按合同约定完成; 2 工程已按规定进行了有关验收; 观测仪器和设备已测得初始值及施工期各项观测值; 4 工程质量缺陷已按要求进行处理; 5 工程完工结算已完成;
施工现场已经进行清理; 需移交项目法人的档案资料已按要求整理完毕; 8 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4.0.5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检查合同范围内工程项目和工作完成情况; 2 检查施工现场清理情况; 3 检查已投入使用工程运行情况; 4 检查验收资料整理情况; 5 鉴定工程施工质量; 6 检查工程完工结算情况; 检查历次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 8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9 确定合同工程完工日期; 讨论并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
4.0.6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自通过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法人发送有关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阶段验收 5.1 一般规定
5.1.1 阶段验收应包括泵站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水下工程验收及竣工验收。
5.1.2 阶段验收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阶段验收委员会由验收主持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
及有关专家组成。工程参建单位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5.1.3 工程建设具备阶段验收条件时,项目法人应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报告。
5.1.4 阶段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检查已完工程的形象面貌和工程质量; 2 检查在建工程的建设情况; 检查后续工程的计划安排和主要技术措施落实情况,以及是否具备施工条件; 检查拟投入使用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条件; 5 检查历次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 6 鉴定已完工程施工质量;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8 讨论并通过阶段验收鉴定书。
5.1.8 阶段验收鉴定书数量按参加验收单位、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各 1 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自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验收主持单位发送有关单位。
5.2泵站机组启动验收
5.2.1泵站每台机组投入运行前,应进行机组启动验收。
5.2.2 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单位组织的机组启动验收委员会负责;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应由项目法人组织的机组启动验收工作组负责。根据机组规模情况,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也可委
托项目法人主持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
5.2.3 机组启动验收前,项目法人应组织成立机组启动试运行工作组开展机组启动试运行工作。首(末)台机组启动试运行前,项目法人应将试运行工作安排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5.2.4 机组启动试运行工作组应主要进行以下工作: 审查批准施工单位编制的机组启动试运行试验文件和机组启动试运行操作规程等; 检查机组及相应附属设备安装、调试、试验以及分部试运行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充水试验和空载试运行; 检查机组充水试验和空载试运行情况; 检查机组带主变压器与高压配电装置试验和并列及负荷试验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机组带负荷连续运行; 检查机组带负荷连续运行情况; 检查带负荷连续运行结束后消缺处理情况; 7 审查施工单位编写的机组带负荷连续运行情况报告。5.2.5 机组带负荷连续运行应符合以下要求:
1泵站机组带额定负荷连续运行时间为24h 或 7d 内累计运行时间为 48h,包括机组无故障停机次数不少于 3 次; 受水位或水量限制无法满足上述要求时,经过项目法人组织论证并提出专门报告报验收主持单位批准后,可适当降低机组启动运行负荷以及减少连续运行的时间。
5.2.6 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前,验收主持单位应组织进行技术预
验收,技术预验收应在机组启动试运行完成后进行。
5.2.7 技术预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与机组启动运行有关的建筑物基本完成,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 2 与机组启动运行有关的金属结构及启闭设备安装完成,并经过调试合格,可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 过水建筑物已具备过水条件,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以及消防系统等已通过有关主管部门的检测或验收; 机组、附属设备以及油、水、气等辅助设备安装完成,经调试合格并经分部试运转,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 通讯系统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 机组启动运行的测量、监测、控制和保护等电气设备已安装完成并调试合格; 有关机组启动运行的安全防护措施已落实,并准备就绪; 9 按设计要求配备的仪器、仪表、工具及其它机电设备已能满足机组启动运行的需要; 机组启动运行操作规程已编制,并得到批准; 11 运行管理人员的配备可满足机组启动运行的要求; 12 水位和抽水量满足机组启动运行最低要求; 13 机组按要求完成带负荷连续运行; 5.2.8 技术预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作有关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和试运行情况报告;
检查评价机组及其辅助设备质量、有关工程施工安装质量;检查试运行情况和消缺处理情况;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4 讨论形成机组启动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5.2.9 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已提交; 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中提出的遗留问题已处理。5.2.10 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作工程建设管理报告和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 2 检查机组和有关工程施工和设备安装以及运行情况; 3 鉴定工程施工质量; 讨论并通过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
5.2.11 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可参照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的要求进行。5.2.12 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是机组交接和投入使用运行的依据。6 竣 工 验 收 6.1 一 般 规 定
6.1.1 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项目法人应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经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审查后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自收到申请报告后 2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竣工验收。
6.1.2 项目法人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后,应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财务部门进行审查和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审计。审计部门应出具竣工审计意
见。项目法人应对审计意见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6.1.3 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6.1.4 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工程已按批准设计全部完成; 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已经有审批权的单位批准; 3 各单位工程能正常运行; 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 5 工程投资已全部到位; 竣工财务决算已通过竣工审计,审计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已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运行管理单位已明确,管理养护经费已基本落实; 8 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报告已提交,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9 竣工验收资料已准备就绪。
6.1.5工程有少量建设内容未完成,但不影响工程正常运行,且能符合财务有关规定,项目法人已对尾工做出安排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进行竣工验收。
6.1.6 竣工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 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竣工验收自查; 2 项目法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3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批复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4 进行竣工技术预验收; 5 召开竣工验收会议;
印发竣工验收鉴定书。6.2 竣工验收自查
6.2.1 申请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组织竣工验收自查。自查工作由项目法人主持,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以及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参加。
6.2.2 竣工验收自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检查有关单位的工作报告; 检查工程建设情况,评定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等级; 检查历次验收、专项验收的遗留问题和工程初期运行所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 确定工程尾工内容及其完成期限和责任单位; 5 对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工作做出安排; 6 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自查工作报告。
6.2.3 项目法人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自查前,应提前 10 个工作日通知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同时向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报告。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自查工作会议。
6.2.4 项目法人应在完成竣工验收自查工作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自查的工程项目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6.2.5 竣工验收自查工作报告格式见附录 O。参加竣工验收自查的人员应在自查工作报告上签字。项目法人应自竣工验收自查工作报告通过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将自查报告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
6.3 工程质量抽样检测
6.3.1 根据竣工验收的需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测。项目法人应与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签订工程质量检测合同。检测所需费用由项目法人列支,质量不合格工程所发生的检测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6.3.2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不得与参与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隶属同一经营实体。
6.3.3 根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的要求和项目的具体情况,项目法人应负责提出工程质量抽样检测的项目、内容和数量,经质量监督机构审核后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核定。
6.3.4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工程进行质量检测,按合同要求及时提出质量检测报告并对检测结论负责。项目法人应自收到检测报告 10 个工作日内将检测报告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6.3.5 对抽样检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研究处理。在影响工程安全运行以及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未处理完毕前,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6.4 竣工技术预验收
6.4.1 竣工技术预验收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组织的专家组负责。技术预验收专家组成员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2/3 以上成员应来自工程非参建单位。工程参建单位的代表应参加技术预验收,负责回答专家组提出的问题。
6.4.2 竣工技术预验收专家组可下设专业工作组,并在各专业工作组检查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
6.4.3 竣工技术预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完成; 检查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隐患和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问题; 3 检查历次验收、专项验收的遗留问题和工程初期运行中所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 对工程重大技术问题做出评价; 5 检查工程尾工安排情况; 6 鉴定工程施工质量; 7 检查工程投资、财务情况; 8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6.4.4 竣工技术预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 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并查阅有关工程建设资料; 听取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等单位工作报告; 听取竣工验收技术鉴定报告和工程质量抽样检测报告; 4 专业工作组讨论并形成各专业工作组意见; 5 讨论并通过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 6 讨论并形成竣工验收鉴定书初稿。
6.4.5 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应是竣工验收鉴定书的附件。6.5 竣 工 验 收
6.5.1 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 的相关规定,竣工验收委员会可设主任委员 1 名,副主任委员以及委员若干名,主任委
员应由验收主持单位代表担任。竣工验收委员会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工程投资方代表可参加竣工验收委员会。
6.5.2 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和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应派代表参加竣工验收,负责解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并作为被验收单位代表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6.5.3 竣工验收会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和程序: 1 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及查阅有关资料; 2 召开大会:
1)宣布验收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2)观看工程建设声像资料; 3)听取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 4)听取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 5)听取验收委员会确定的其它报告; 6)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7)验收委员会委员和被验收单位代表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6.5.4 工程项目质量达到合格以上等级的,竣工验收的质量结论意见为合格。
6.5.5 竣工验收鉴定书。数量按验收委员会组成单位、工程主要参建单位各 1 份以及归档所需要份数确定。自鉴定书通过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发送有关单位。
工程移交及遗留问题处理 7.1 工程交接
7.1.1 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后,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负责工程的交接工作,交接过程应有完整的文字记录并有双方交接负责人签字。
7.1.2 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合同或验收鉴定书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及其档案资料的交接工作。
7.1.3 工程办理具体交接手续的同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保修书的内容应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
7.1.4 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1.5 在施工单位递交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完成施工场地清理以及提交有关竣工资料后,项目法人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向施工单位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
7.2 工程移交
7.2.1 工程通过投入使用验收后,项目法人宜及时将工程移交运行管理单位管理,并与其签订工程提前启用协议。
7.2.2 在竣工验收鉴定书印发后 60 个工作日内,项目法人与运行管理单位应完成工程移交手续。
7.2.3 工程移交应包括工程实体、其他固定资产和工程档案资料等,应按照初步设计等有关批准文件进行逐项清点,并办理移交手续。
7.2.4 办理工程移交,应有完整的文字记录和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
7.3 验收遗留问题及尾工处理
7.3.1 有关验收成果性文件应对验收遗留问题有明确的记载。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不得作为验收遗留问题处理。
7.3.2 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的处理由项目法人负责。项目法人应按照竣工验收鉴定书、合同约定等要求,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完成处理工作。
7.3.3 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后,有关单位应组织验收,并形成验收成果性文件。项目法人应参加验收并负责将验收成果性文件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7.3.4 工程竣工验收后,应由项目法人负责处理的验收遗留问题,项目法人已撤销的,由组建或批准组建项目法人的单位或其指定的单位处理完成。
7.4 工程竣工证书颁发
7.4.1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 30 个工作日内,项目法人应向施工单位颁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但保修责任范围内的质量缺陷未处理完成的除外。
7.4.2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以及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向工程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领取竣工证书。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工程移交情况; 2 工程运行管理情况; 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情况; 4 工程质量保修期有关情况。
7.4.3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自收到项目法人申请报告后 3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颁发工程竣工证书。颁发竣工证书应符合以下条件: 竣工验收鉴定书已印发; 工程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已完成并通过验收; 3 工程已全面移交运行管理单位管理。
7.4.4 工程竣工证书是项目法人全面完成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任务的证书,也是工程参建单位完成相应工程建设任务的最终证明文件。
6.电网项目验收管理分析 篇六
变电站作为一项不可或缺的电力工程部分,不仅具有一般电力工程所共有的特性,还具有其特定的特征,例如,专业复杂面广、可靠性要求高、安全的普遍性、随机性、可变性程度高等。
1 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的特点
1.1 专业复杂性:
其复杂性主要表现为影响电力工程质量因素的复杂。其因素的复杂性就使得在对工程质量问题的性质分析、判断和处理上更为复杂。
1.2 严重性:
电力工程质量问题,轻者导致工期拖延,费用增加,施工、投产甚至今后的运行受到影响,重者会给工程留下质量隐患,使变电站安全、可靠运行受到影响,甚至发生设备、人身安全事故,使集体和个人蒙受巨大且不可逆转的损失。
1.3 随机性:
可变性随着时间不断推移,一些验收中的质量问题也会随之变化,使其它因素的质量变异也将被引发出来。因此,在对工程质量验收的问题进行分析和处理时,要及时采取迅速有效的措施,以防止质量问题或事故被恶化。
2 影响工程项目验收质量的主要因素
2.1 人的因素:
在所有影响电力工程质量的因素中,人的因素决定了其他因素。通常在同一种类别的问题中,质量的好坏由管理人员的素质和工作状况所决定。因此,提高人的素质是提高工程质量的关键。
2.2 材料因素:
工程项目质量的基础为材料质量,工程质量能否达标由标准材料质量所决定。对于变电站而言,其材料不仅种类多,且用量较大,若其中一种材料出现问题,整个工程项目都会受到影响。因此,提高工程质量的重要保证就要加强对工程材料的质量监控。
2.3 验收工器具及机械因素:
工器具及机械是当前验收工作中必不可少的,是工程验收工作的重要手段。在选择设备和仪器时,要从技术的先进性、操作和维护的方便性、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等方面多加考虑。
2.4 验收措施、方案因素:
验收措施是否得当、验收方案是否正确,都将会对工程项目的验收进度、质量、安全这三大目标控制造成严重影响,验收措施是工程项目验收能否顺利完成的关键和支撑。验收单位必须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和进度来制定相关的验收方案、措施,全面分析技术标准、管理方向、工艺要求、操作流程等各方面,尽可能地做到科学、合理,必须以项目工程安全、质量为首要目的,来编制相关验收大纲、验收细则和验收作业指导卡等资料。
2.5 环境因素:
项目验收质量受环境影响的因素较多,这些环境因素不仅包括技术环境、管理环境,还包括劳动环境、人文环境,且环境因素还具有复杂多变的特点,例如,工程质量会直接受到温度、湿度、大风、暴雨、酷暑、严寒等气象条件的影响。因此,对于影响工程质量的环境因素,要以该项目工程的特点和具体的验收条件为依据,并结合相关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进行,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加以控制。
3 工程项目验收质量管理的内容
设计阶段、施工阶段、验收阶段和使用运行阶段这四个阶段是电力工程项目(变电站)的主要形成过程。将建设项目过程各个阶段的质量管理严格控制好,是确保电力工程质量的重要手段。根据工程项目建设程序,依次对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阶段质量进行全方面的过程监督和把控。
3.1 设计阶段的质量管理:
按照工作进程和深度工程设计可分为两个阶段,即初步设计阶段和施工图设计阶段;按照技术工程设计可分为三个阶段,即初步设计阶段、技术设计阶段和施工图设计阶段。通过不同阶段设计的有效管理,从而确保工程设计质量。此外,设计单位的工作模式具有较大的灵活性,这主要取决于实践中工程规模、性质和特点都有所不同;作业验收单位在施工图审查过程中应积极参与,把以往验收工作中存在的设计缺陷及时与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沟通和处理,避免在项目验收的过程中出现重复性问题。
3.2 项目施工阶段的质量管理:
施工阶段是形成工程项目质量的重要环节,工序管理就是要对工序形成的质量特性进行管理,将其分散程度以及特性的中心位置控制在一定的范围。项目施工阶段的质量管理究其特征就是对因素和过程的管理,其并不是单纯的管理结果,验收单位应及时准确地了解施工进度,尤其大型设备的安装和试验必须及早介入,通过过程监督和实际操作也能对人员的技能水平提升起到很大程度的加强。
3.3 竣工验收阶段的质量管理:
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工程施工质量的中间过程验收和工程的竣工验收。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主要是对设计与施工质量进行综合检查,是确认项目工程(变电站)能否正常投入使用的重要步骤。竣工验收的顺利完成是项目建设阶段结束和生产使用阶段开始的标志。
3.4 使用运行阶段的质量管理:
工程项目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即将投入交付使用环节。开展质量回访和检查是使用阶段质量管理的基本任务。即在保修期内,施工单位还需要负责对由于施工过程中造成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对于运行使用的质量投诉,要立即组织对其进行维修和处理。根据相关合同规定,在一定的期限,即在保修期内,对交付投运的变电站进行回访的工作,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和监理单位组织原项目人员进行,要主动听取用户对工程质量的意见,并进行质量回访表的填写,最后将其报有关技术与生产部门进行备案处理。
4 提高工程项目验收质量的管理措施
4.1 加强管理,落实责任制要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
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和验收责任追溯制度,使之与管理需求相适应,且还能将企业优势充分发挥出来。要将责任制落实到位,即将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具体工作人员的责任明确下来,将责任层层落实到人,并加强各层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4.2 建立一支优秀的验收队伍,提高工作人员的质
量意识、责任意识和执行力,大力加强对管理技术人员和验收执行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素质和技术水平;作为运行单位和验收具体实施单位的管理层,应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将历次验收中存在缺陷和质量问题和相关规程、规范进行汇总,之后安排全员进行学习并制定相应的考核机制,考核应分类别、分层次进行考核,从而使所有参与验收的工作成员明确和深入地了解所要验收的工程具体项目的质量、标准、工艺要求。
4.3 制定验收方案、措施、细则,明确验收目标。
在进行验收目标、进度计划、人员和料物计划时,要以工程实际要求为依据来做规定。制定相关细则,其包括要详细规定出工程各设备、各工序、各阶段的工程质量标准、检查标准以及评定验收标准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程规范,在质量控制中所有工作人员要相互协调好各工作。
4.4 工程验收过程中验收单位应汇同监理单位对材料是
否符合工程要求进行审查、核对,尤其隐蔽工程中以所使用的材料为重点如:接地材料、电力电缆、防火材料等。应认真核查材料的试验报告、合格证等,避免在施工过程使用对今后生产运行造成隐患的材料;针对环境因素,验收单位应在制定验收方案、措施时充分予以考虑,例如在验收过程遇大风、大雨等恶劣天气时,应将验收工作放在资料审查之上等,以免因为天气环境影响验收质量和进度。
5 结论
总之,电力行业的改革和发展在给我们提供机遇的同时,更是对电力行业的一种挑战。我们要想在新形势下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优质的工程验收质量和优秀的员工队伍就是最好的保证。因此,要加强也必须加强电力工程项目验收的质量管理和提高员工的自身素质,这需要不断地总结经验,使人员的业务技能水平和工作成果能够达到和满足企业要求。
摘要:随着电网建设的快速发展,人们对于电力的需求也随之越来越大。本文主要对如何通过加强(变电站)工程项目验收管理,提高验收质量和队伍培训水平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对项目质量管理进行了重点分析。
7.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篇七
第一条 为做好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统一验收标准和验收方法保证验收质量,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计划管理规定》和《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列入国家、地方人防工程建设计划修建的人防 工程竣工验收,应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 申请竣工验收的人防工程,应当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一、工程建设全过程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政策、法规,对严重违反建设程序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未做出处理结论之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二、施工决算应全部完成,并已通过审计部门的审核;
三、土建施工和设备安装应按设计要求全部完成,并满足使用要求;
四、初验工程质量应达到合格以上标准;
五、建设单位对初验中提出的主要问题,已进行了整治;
六、工程技术档案资料齐全,并已完成分类立卷。
第四条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依据下列有关文件、规范和标准进行:
一、上级工程主管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及审批意见、设计变更洽商文件、施工设计图和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二、国家颁发的《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人民防空工程施工管理规定》、《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及建设监理单位提供的工程项目质量评定卡等;
三、招标、投标文件,施工承包合同及有关协议等。
第五条 各级人民防空办公室按照工程建设管理权限组织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成立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组。验收组应设工程建设程序审查组、工程建设质量审查组和工程建设经费审查组。各审查组成员应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第六条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组应按下列程序组织验收;
一、听取工程竣工和初验情况汇报;
二、审查竣工文件;
三、现场检查工程质量和各种设备、设施运转情况及有关测试记录;
四、审查建设程序,提出审查意见;
五、评定工程质量,提出各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评定意见;
六、审查工程竣工经费决算,提出审查意见;
七、对重大问题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
八、提出工程验收结论。
第七条 人防工程建设程序审查组应重点审查下列项目;
一、该项目建设各种文件;
二、施工日志、资料和档案;
三、投资、进度、质量控制报表和合同管理;
四、其它。
第八条 人防工程建设程序审查意见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工程建设前期工作;
二、计划任务书报批工作;
三、初步设计报批工作;
四、组织管理评价;
五、工程建设技术资料分类、立卷情况;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意见。
第九条 人防工程建设质量审查组应按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进行检验评定。工程质量等级分为优良和合格。
第十条 分项工程质量评定等级可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当所抽检的项数全部为合格,该分项工程可评为合格;
二、当所抽检的项数中有50%及以上的项数达到优良等级时,该分项工程质量可评定为优良。第十一条 分部工程质量评定等级可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当分部工程所含的分项工程质量全部合格,该分部工程质量可评为合格;
二、当符合下列规定时,分部工程质量等级可评为优良:
1、所含分项有50%及以上评为优良;
2、主要分项工程被评为优良。
第十二条
单位工程质量评定等级可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当符合下列规定时,单位工程质量等级可评为合格:
1、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格;
2、质量保证资料基本齐全;
3、观感质量的评定得分率达到70%及以上。
二、当符合下列规定时,单位工程质量等级可评为优良:
1、所含分项工程有50%及以上评为优良;
2、主要分部工程均被评为优良;
3、质量保证资料基本齐全;
4、观感质量的评定得分率达到85%及以上。
第十三条 人员掩蔽工程宜按照结构、防护、防火、防水、建筑、暖通空调、给排水和电气等八个分部工程进行验收(其中结构、防护为主要分部)。指挥工程和人防专业队工程应增加通信和防化两个分部。
第十四条 结构分部工程质量检验,宜选择下列某些分项工程:
一、主要分项工程:
1、承重结构位置和截面尺寸;
2、混凝土强度和浇注质量。
二、其它分项工程:
1、钢筋强度和绑扎;
2、构件安装位置和截面尺寸;
3、结构幅员;
4、砌体工程;
5、其它。
第十五条 防护分部工程质量检查,宜选择下列某些分项工程:
一、主要分项工程:
1、防护(密闭)门、密闭门的制作和安装;
2、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门框墙的制作。
二、其它分项工程:
1、消波活门的制作和安装;
2、各种管孔的防护;
3、穿墙管、线密封处理;
4、洗消间;
5、除尘滤毒设备;
6、其它。
第十六条 防火分部工程质量检查,宜选择下列某些分项工程:
一、主要分项工程:
1、防火、防烟分区;
2、自动报警;
3、消防自动控制;
4、事故电源和应急照明;
5、消防水池、消防水泵合器;
6、其它。
第十七条 防水分部工程质量检查,宜选择下列某些分项工程;
一、主要分项工程:
1、防水混凝土的原材料、外加剂及预埋件;
2、防水混凝土的抗渗标号和强度。
二、其它分项工程;
1、建筑内、外防水;
2、施工缝、变形缝和沉降缝的处理;
3、止水带;
4、建筑排水;
5、其它。
第十八条 建筑分部工程质量检查,宜选择下列某些分项工程:
一、主要分项工程:
1、出入口尺寸;
2、口部组成;
3、防护单元的划分。
二、其它分项工程:
1、防倒塌措施;
2、地面装修;
3、墙面装修;
4、顶棚装修;
5、门、窗制作和安装;
6、油漆及粉刷工程;
7、其它。
第十九条 暖通空通分部工程质量检查,宜选择下列某些分项工程:
一、主要分项工程:
1、风机安装;
2、密闭阀门安装;
3、空调机组安装;
4、采暖管道和采暖设备安装。
二、其它分项工程:
1、消音器安装;
2、设备隔振基础;
3、通风管及部件安装;
4、保温和防腐;
5、其它。
第二十条 给排水分部工程质量检查,宜选择下列某些分项工程:
一、主要分项工程:
1、给排水管道安装;
2、冷水机组安装。
二、其它分项工程:
1、给水泵、污水泵的安装;
2、洗消给排水系统;
3、地漏、清扫口和检查口;
4、口部冲洗;
5、冷却塔、消防水池;
6、卫生器具安装;
7、其它。
第二十一条 电气分部工程质量检查,宜选择下列某些分项工程:
一、主要分项工程:
1、柴油发电机组的安装;
2、配电设备的安装;
3、电力线路敷设。
二、其它分项工程:
1、外电源的设置;
2、变压器的安装;
3、灯具、开关、插座的安装;
4、其它。
第二十条 人防工程建设质量审查组应完成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表(附表一)、质量保证资料核查表(附表二)、单位工程观感质量评定表(附表三)、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附表四)的填写。
第二十三条 分部工程质量评定意见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部工程质量评价;
二、分部工程质量评定结果:实际抽验的分项工程数量、优良分项工程数量、合格分项工程数量、分部工程总评质量等级;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二十四条 单位工程质量评定意见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单位工程质量评价:设计选点、平面布局、口部设置、功能分区、封建施工、防水措施、设备安装及运行等;
二、工程质量保证资料评价;
三、观感质量评价:观感质量评定项数、观感质量得分率;
四、单位工程质量评定结果;实际验收的分部工程数量、优良及合格分部工程名称;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二十五条 人防工程建设经费审查组应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竣工决算报表及编制依据;
二、项目建设及概(预)算执行情况;
三、交付使用的财产情况;
四、投资管理及使用情况;
五、尾工工程;
六、其它。
第二十六条 人防工程建设经费审查意见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竣工决算报表及编制依据;
二、项目建设及概(预)算执行情况;
三、交付使用的财产情况;
四、投资管理及使用情况;
五、尾工工程;
六、其它。
第二十六条 人防工程建设经费审 查意见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建设概况:
二、投资来源、构成及使用管理情况;
三、设备、器材采购及使用管理情况;
四、承、发包文件及合同管理情况;
五、投资节余或超支原因分析;
六、填写工程建设经费汇总表(附表五)和主要工程量及三材用量表(附表六);
七、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意见。
第二十七条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组对各审查组审查意见应综合分析,并应研究确定下列事项:
一、工程建设程序和建设经费存在问题的主、客观原因;
二、工程建设质量问题的性质和整改的可能;
三、审定各审查组的审查意见;
四、确定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结论;
五、其它。
第二十八条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结论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工程建设概况;
二、工程建设评价。应对执行建设程序、经费管理、可行性研究结论、设计水平、施工质量和施工管理及工程三个效益等方面作出综合评价;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要求。
第二十九条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组应按《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编制验收鉴定书,并应报同级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批。经过批准的验收鉴定书,是工程交付使用单位和正式使用的依据。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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