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收条(精选4篇)
1.证明收条 篇一
收条?借条?
-------对一例民间借贷案件的思考
作者:刘兴平发布时间:2009-11-19 16:24:0
2基本案情原告朱文华,女,1954年1月18日出生,个体工商户。
被告人魏声岭,男,1957年5月2日出生,无业。
2002年4月原告持被告出具的一份书面凭证到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15000元,该条内容为:“收到朱文华人民币拾万元整,年利率15%,魏声岭,”落款时间为2001年4月8日。一审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并报审判委员会研究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的书证是被告出具的收条,被告对自己出具的收条不否认。从收条内容分析,日常的交易习惯,出借人收到借款人所借款额时,不应有利息的约定,故可以认定被告出具的收条实质上为借款借据。被告辩解认为原告向其借款并已归还,事后原告为达到离婚的目的而要求其补办收款收条,被告对其辩解主张应承担举证责任。现被告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反驳的主张。遂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息,原告胜诉。宣判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借其现金10万元,并要求上诉人偿还,提供的主要证据为一份收款凭证,凭证上虽注明了利率,但并不因此当然得出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必然结论,而且该凭证并不明确为欠款凭证。此外,被上诉人在原审审理中对其出借资金来源及相关内容作了伪证,此后提供的证人证言也不能直接证实其借给上诉人10万元的事实存在,加之被上诉人自己当庭陈述借款事实时前后说法不一,同时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自1998年来一直有经济往来,被上诉人也曾从上诉人处取款,因此,被上诉人主张事实所举证据不充分,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遂做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判,驳回朱文华的诉讼请求。法理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就在于如何认定原告所提交的这张书面凭证。
一、二审法院完全不同的判断带给我们了更多的思考。
一个完整的条据所起的作用并不次于一份十分完备的格式合同,有着十分重要的法律意义。借条是借入人向出借人借取钱物或进行其他民事行为时,向出借人出具的书面凭据。而收条是有法律上的理由予以接收的人接收财物后,给送交人出具的书面凭据。一个完整的借条应当包括四个要件:借债主体、被借主体、所借内容以及归还时间,当然还包括签名及时间等内容;收条则应包括五要件:交纳人、收取人、交付理由、交付内容以及交付时间。这些内容反映在有关正规单位制作的填充式的条据上,使人一目了然,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关系十分明确。而在法理上,借条与收条有着不同的法律性质。借条的法律后果是在当事人间设立了债权债务关系,对当事人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而收条则标识着一个法律基础民事合同的履行,当事人出具收条,意味着对方完成了一定基于法律或双方约定而所确立的义务。本案原告所举的“借条”显然是有严重缺陷的,也正因为意识到这一点,她又向法庭举出若干证人证言,试图从出借资金来源上,来印证自己手中作为借贷关系成立的关键证据——收条的效力。还举出证人证言证明她向被告索要借款时有证人看见。即便如此也不能排除我们这样的一个合理怀疑;你就是再有钱也不能证明你把钱就借给了本案的被告;即便有人看见你索款的行为,也无法证明当时你所索要的欠款就是你向法院起诉的这10万元,因为事实上你们双方的经济往来也并不止于此。当然,对被告而言,如果你出具的仅仅是收条,何以要画蛇添足,在条据上写上年利率的字样呢?这也是被告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的地方,但从字面意思看,就算写了“年利率”,也不能就此认定为这就是当时当事人借款的意思表示。再往深处假设——如果被告确是在借款时把借条写成了收条并约定了借款的利率,那么二审的结果不就让原告吃大亏了?但就民事纠纷的原被两告而言,责任应该只有一个承担者,原告曾经做过会计,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财务常识,真要是借出如此巨款给被告,在拿到有着如此瑕疵的条据时为什么没有当即提出,要求更正或重写呢?法官可以有同情心以及好奇心,但我们是裁判者,就必须贯彻立法者的意图,而立法者是在对整个社会普遍考量的基础上做出了理性的立法选择,法官当然也不能排斥理性。正是理性的推定才会有此案的判决结果。
再者,二审判决也更符合公众的一般经验。依一般的社会经验,十万元对于任何人都算得上是巨款,出借方对借条的重视程度绝不会马虎到如此地步,那张条据连基本的事实都看不出来,怎么能不当即纠正呢?二审结果至少在形式上更为公正。虽然我们不以普遍性拒绝特殊性的存在,但在或然率上,此种可能性至少高于另一种可能性。
在民事法律行为中,双方都负有勤勉和谨慎注意的义务。原告接收被告出具的收条,应对收条的形式及内容作必要而恰当的检查,内容不符的收条不能接受。同样,形式上有欠缺的欠条仍然不能接受,否则,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应视为对条据上所
书写内容的认可,对此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表现在本案中,就是原告应对所持收条的瑕疵负进一步说明的责任,当对方当事人不能接受或者不能推定为对方可以接受时,还应负举证责任,此时的举证仍然应针对借贷关系是否成立本身进行,而不能舍本逐末,否则举证再多也于事无补。就像本案原告举了大量的证据来证明资金来源、来证实曾经索要过借款,但对自己起诉的这个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成立却没有法律上的意义,并不能支持自己胜诉。所以证据持有人应对其有瑕疵的收条负举证责任。当然,这是以对方对此条据提出异议为前提,否则就没有举证的必要。
2.收条范本 篇二
湖南省农业科学研究所
经手人: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收条格式:
收条格式通常是由标题、正文和落款三部分组成。
1、标题是写在正文上方中间位置,字体比正文大,一般用“收条”两字即可。
2、正文资料包含收到东西的名称、数量、规格或其它信息,越详细越好。一般是在第二行空两格处开始写,已“今收到”、“现收到”、“已收到”等字样开头。
3、落款包含接收人或单位名称以及接收日期。如果是企业公事落款需要写上公司名称并加盖公章,有时也需要加上经手人名字。如果是个人私事需个人亲笔签名,如果当事人不在,则要在姓名前加上“代收人:”字样。
收条注意事项:
3.工伤补偿协议与收条 篇三
申请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请求一次性补偿我的医药费,误工费等一系列费用全额共计:贰仟元整 2000.00元整。
事实与理由:
2018年7月6号在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朱总工地施工作业时,我在工地的水泥罐下将散装水泥进行袋装作业,突然从我的头顶上方掉下一块建筑模板,将我左眼上方划伤。
我已经严格执行施工管理办法与安全规范,佩戴了安全帽,做好了防护措施,可世事难料,我不埋怨任何人,对施工现场的所有管理也无异议,此次的一次性补偿申请也是我本人的最终解决意见。
此致
盼复
申请人:
****年**月**日
收 条
今收到
身份证号:
支付给我的一次性补偿款共计:
元整 大写:
我已经全额收到一次性补偿款。
下附身份证复印件
收款人: 身份证号:年
月
4.欠条、收条与借条三者的区别 篇四
导读:生活中最常见的有三种条子:欠条、收条与借条。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它们的法律含义则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名称虽然不是认定法律关系的唯一决定性因素,但它对于法官的判断无疑是具有极大影响的。那么,欠条、收条与借条三者有何区别,借钱给朋友时,应当让他出具什么样的凭证呢?这就得分析前面三种条子得含义和作用了。
欠条和借条都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而收条则不仅仅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还能够作为股权关系或合同履行的证明。前者如公司收到股东出资时出具的凭证;后者如卖方收到货款时出具的凭证。在这两种情形中,持有收条的一方是无权要求对方清偿收条项下的款项的。持有收条的一方要求出具收条的一方清偿收条项下的款项,就必须证明,其所持有的收条表征的是债权关系,而并非股权关系或合同履行的证明。而要做到这一点,仅仅靠出示一张收条通常是不够的。收条的持有者在不能出具其他证据时,便不可避免地面临着败诉的风险。
欠条和借条虽然都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但它们之间也是存在差别的。
两种常见的格式:
1、今借张三100元,2000年1月1日,李四。
2、今欠张三100元,2000年1月1日。李四。
对于1,适用于单纯的借款,对于2,适用于因某事造成的欠款,比如送货后没给钱,赌输了欠钱,用餐后没带钱等情况。从法律的意义上讲,第一种情况,也就是借条,不需要其他证据佐证,也不会因此事发生和稀泥的情况;但是第二种情况,就容易发生和稀泥的情况,一般都会产生一个为何,因何,怎么欠钱的问题,问题可能不是很大,但有时会比较麻烦,会发生和稀泥的情况,更有甚者,打了也是白打。《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比如,赌钱输后打的欠条,闹到法院后,就是打了欠条也是白打,因为法律不保护非法的事情,赌博是非法的,因此产生的欠条,就是非法之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借条表明了债权关系形成的原因,即因为借贷而形成;欠条则无法从字面上表明债权关系形成的原因。债权关系形成的原因是很多的,借贷只是其中的一种。能否初步认定债权关系形成的原因,对当事人最大的影响是诉讼时效的计算问题。如果写明是借条,借贷关系成立的话,则适用的诉讼时效是两年,借条写有还款期限的,自期限届满时起算,借条没有写还款期限的自第一次催款时起算;而如果写明是欠条,其应当适用几年的诉讼时效则应当依据欠条形成的原因来确定。我国法律中规定的诉讼时效按时间划分共有四种:一年、两年、三年和四年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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