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文化立法(共9篇)
1.有关文化立法 篇一
关于《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修订立法的有关意见
省水利厅:
根据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修订立法调研工作的通知》(粤水政法函„2011‟42号)要求,经研究,我局相关意见汇总如下:
一、关于《水法实施办法》的架构问题
参照新水法的架构,建议由总则、水资源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水资源保护与管理、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执法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及附则等八章组成。并充分考虑我省在推行流域管理与水务一体化管理体制进程中的实践经验,将“水务一体化”管理的新要求、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内容纳入“水资源保护与管理”一章中反映。
二、关于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问题
(一)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关键在于明确流域管理、区域管理的职责与权限,特别是两者履职行为的关系,建议在《水法实施办法》中明确区域管理应服从流域统一管理(或者明确区域管理在水资源规划、配置、调度和保护等方面应服从流域统一管理)。
(二)我省流域管理机构不是一级政府职能部门,按现行体制不具有独立于省级与市级以外的行政职能。为大力推进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建议在《水法实施办法》中明确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具有以下权责: 1.负责流域范围内法规规定的原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查)的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水功能区划调整、入河排污口设置等初审工作。
2.负责东、西、北、韩江干流及三角洲河段重要水利工程的水量统一调度工作。
(三)《广东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健全我省水资源管理体制,确立流域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保障流域水资源统一规划、配置、调度和保护的有效实施具有重要意义,并且在《四江条例》实施过程中,尚未发现与实际工作不适应的地方,因此,不赞成将《四江条例》与《水法实施办法》、《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合并修订。
三、关于水资源管理问题
(一)关于水资源规划问题
1.建议将东、西、北、韩江流域规划列入我省水利规划的基本框架体系,明确四大流域规划与其他规划之间的法律关系。
2.建议突出水利规划的法律效力,明确要求: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二)关于用水总量控制问题
水利部提出的“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红线,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建议包括以下内容:(1)制订水量分配方案,依据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用水总量控制指标。(2)通过严格的水资源论证、严格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等确保实现用水总量控制目标。
(三)关于取水许可问题
目前,我省流域管理机构已受省水利厅委托,负责流域范围内原由省水利厅负责审批取水单位(或工程)的监督管理。为强化取水许可制度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的衔接和统一,建议由流域管理机构承担流域范围内原由省水利厅负责审批取水的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查和取水许可审查工作。
(四)关于水资源保护问题
1.水利部提出的“制定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建议包括以下内容:(1)按照水功能区水质管理目标要求,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2)通过开展水功能区水质监测,严格实行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查、审批和监管制度等手段,严格控制入河限制排污总量。
2.关于水资源保护的有关建议如下:(1)《四江条例》已明确:在东、西、北、韩江流域干流及其三角洲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应经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建议明确:流域支流范围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经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应报流域管理机构备案。(2)由于环保部门负责入河排污口的审批,建议明确:环保部门是入河排污量的监管责任主体,负责入河排污口排污量的监控。(3)为保证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的约束力,建议明确:环保部门在编制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保护等涉水规划,以及审批入河排污口时应与水利部门提出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相符。
(五)关于水资源费征收及使用问题
1.为明确我省流域管理机构代征收水资源费的法律依据,建议在《水法实施办法》中明确指出由省各流域管理机构对省审批的取水户实施水资源费代征收工作。
2.根据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规定,水资源费应该用于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但目前负责征收水源源费的省行政主管单位及各省流域管理机构均不知道水资源费的使用情况,这样不利于水资源费的管理。建议省水行政主管单位和流域管理机构有水资源费使用情况的知情权。
3.从去年1月1日开始,广东省省管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费改为由各流域管理机构代征收,全部资金直接划拨到省财政账户,各地方水管单位均反映,管理经费紧张,有些甚至无法维持人员的工资及办公经费。建议征收的水资源费回拨部分比例资金到地方水管单位和征收单位,以便更好地开展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四、关于水利工程管理问题
(一)在各级河道按水系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的框架基础上,对各级河道既有水利工程实行相应的分级管理,按照流域管理机构统一监督管理与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制定相应的各级水利工程责任主体的管理权限和责任。
(二)建议在《水法实施办法》中明确省管河道的具体范围和管理职责,特别是对堤防背水侧岸线控制线内的具体范围和管理职责进行明确,严格执行岸线功能区划,逐步扭转地方吞噬河道岸线的状况。
(三)对省管河道、湖泊等管理范围内的涉水工程,建议将取水许可审批、排污口设置和扩大审核、采砂取土淘金及弃置砂石、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存放物料等的审批、项目签署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同意书、项目的位置和界限审查、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审批验收、原有水利工程设施填堵、占用、拆毁等批准、项目水资源论证的审批等权限授予省流域管理机构。
(四)对省管河道、湖泊等管理范围内的涉水工程,建议由流域管理机构征(代)收省级主管部门相应的水资源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及水土保持补偿费、河道采砂管理费和采砂权出让金、河道占用费等。堤围防护费、河道维护费等由各地方税务部门按属地随税征收。
相应的行政处罚权限由各省级水政监察分局配套执行,与其联合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五)为切实管理和保护好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不受非法侵占,需要严格控制水利工程、河道岸线范围内的土地权证的发放审批问题,避免出现非法侵占后仍发放合法土地证的状况。
(六)常规调度和严重旱情的调度,由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广东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出现防洪紧急情况时,由省防总统一指挥和调度。
五、关于行政执法问题
(一)打击违法采砂仍是当前我省水政执法工作的重点,针对夜间违法采砂、暴力抗法现象,水政执法部门既要工作有力度,执法有成效,又要做到依法执法、程序合法比较困难。建议在《水法实施办法》“执法检查”章节中适当放宽对执法部门在调查取证权限、程序方面的限制,加重对行政相对人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取证的义务。
(二)目前我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四大流域均设立水政监察队伍,省水利厅通过规范性文件委托(授予)各水政监察队伍一定的执法职权,还没有通过法律法规形式明确界定四大流域水政监察队伍与地方市支队(县大队)的执法权限,权责不够明确,分工不够明晰,实际执法过程中存在相互扯皮、推诿现象。建议在《水法实施办法》“执法检查”章节中明确界定四大流域水政监察队伍与地方水政执法队伍的权限划分,做到分工配合,权责分明。
(三)采砂管理涉及水利、国土、公安、海事、航道等多个部门,但打击违法采砂不是国土、公安、海事、航道等部门法定的主要职责,但是其参加联合执法又是非常必要的。当前,各部门之间缺乏操作性强的联合执法制度和高效协作机制,齐抓共管局面还没有真正形成,执法合力有待加强。建议在《水法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国土、公安、海事、航道等部门在水政执法工作中的配合义务。
(四)建议借鉴《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经验和做法,在《水法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在打击非法采砂活动过程中,水行政主管部门能对无《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进行集中停靠管理,以及能对装运河砂来历不明的运砂船进行检查和处罚,以切断非法采砂的“销赃”链条,有效遏制非法采砂行为的发生。
(五)我省四大流域的水政监察队伍及地方市支队(县大队)绝大部分事业编制,执法人员也不是公务员,但行使的是行政执法职能,不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建议加快水行政执法队伍体制改革,在《水法实施办法》明确规定我省各级水政执法队伍的编制、经费和装备等问题,尽快建设起一支能适应水政执法需要的执法队伍。
省韩江流域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2.有关文化立法 篇二
关键词:资产评估立法,问题,规范,思考
《资产评估法》的起草始于2006年, 目前进入三审阶段。该法草案在二审阶段就受到业界的较大争议。究其缘由, 是因为各类评估利益相关者博弈的机会不均等, 多数部门意见也不一致。有专家指出, 鉴于估价行业属于特殊行业, 容易被利益集团所控制, 把调整的权利还给市场更为妥当。也有人指出, 把法律名称中的“资产”去掉, 至少可以达成一半共识, 而牵头单位也有待进一步商榷, 并且在立法依据上有所欠缺。所以, 进一步认识资产评估立法的必要性以及相关的问题, 有助于更好地推进资产评估立法落地, 真正的契合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需求。
一、资产评估立法的现实必要性分析
我国资产评估行业诞生于上世纪八十年代末, 在二十余年的发展进程中, 业务量不断的扩大, 由最初的国有资产评估, 到现在的企业价值、拍卖、知识产权转化、抵押贷款等多领域的评估服务。资产评估行业作为专业性的中介服务,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中起到重要的作用。一方面, 确保了国有资产的安全、投资者的权益;另一方面, 维护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保障交易公平。所以, 在良好的市场发展环境之下, 我国当前的各类评估机构已超过1万余家, 评估从业人数也达32万余多。然而, 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 也正面临诸多发展问题。虽然近年来我国在法律制度建设方面, 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但总体成效甚微, 仍滞后于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步伐。对此, 进一步认识我国法律制度在该领域中存在的缺陷与不足, 有助于资产评估立法的全面推进。那么, 具体而言, 其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 法律法规过于分散, 难以形成权威性
早在1991年, 国务院就颁布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除此之外, 在证券法、公司法等多部法律中, 也涉及关于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但是, 从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与呈现, 我们不难看出, 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缺乏一致性与系统性。各项规章制度的表现形式有以部门规章的形式表现, 也有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而这些表现形式显然在约束性与权威性十分缺乏, 难以在资产评估行业发挥应有的效力。
(二) 滞后于评估行业的发展, 存在“无法可依”的现实尴尬
在二十余年的发展中, 资产评估服务的领域发生了巨大变化, 当前已有的评估服务已超出了现行行政法规的调整范围。于是, 现行行政法规滞后于评估行业的发展, “无法可依”的现实尴尬, 不利于评估行业的规范化发展。从实际情况来看, 诸多本应规范的评估行为, 由于现有行政法规的“短板”, 而未能真正实现。
(三) 各项故障制度存在矛盾冲突, 弱化其应有的效力
不同行政管理部门在规章制度的制定过程中, 由于缺乏有效地协调沟通, 以至于制定的规章制度矛盾冲突比较突出, 对于同一类问题的规范说明, 存在不同的规定。于是, 评估机构在贯彻执行的过程中, 往往表现出诸多的无奈、无所适从。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 在法治经济的大背景之下, 资产评估活动应进一步规范于健全的法律法规之中。这就强调, 我国应加快资产评估立法的推进, 弥补现有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为资产评估创造良好的行业环境。对此, 在新的历史时期, 资产评估立法有着显著的现实必要性。
二、资产评估立法中的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 评估行业多种资格并存, 制约了评估行业的发展
在资产评估行业的快速发展下, 评估行业的资格较多, 有注册资产评估师、徒弟估价师、房地产估价师等六种, 并且分别有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及财政部等五部门实施归口管理。在这种行业资格及管理制度之下, 我国资产评估市场处于分割状态。这样一来, 不仅导致了资产评估机构的成本增加, 而且不利于相关部门的有效监管, 出现评估结果失真、缺乏合理性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 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资产评估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 评估行业管理制度不完善, 缺乏有效地监督管理
对于不同的资产评估资格, 其管理部门不同, 这就导致管理模式存在差异性。从实际来看, 有的管理部门不管评估人员, 而是对评估机构进行管理;而有些管理部门干脆将机构与人员的管理由相关的行业协会执行。此外, 对于资产评估机构的审批、评估人员的资格认定, 在不用的部门与专业之下, 其各成一套体系, 这显然加剧了监督管理的难度。并且, 不同的管理模式, 其所形成的监管力度不同, 于是对于评估违法行为难以进行有效地惩处, 进而导致资产评估行业混乱的问题。
(三) 缺乏良好的评估环境, 受外界因素干扰大
资产评估行业处于买方市场, 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评估机构间激烈的竞争。评估机构的生存, 依托于评估业务招揽能力的大小。但是, 当前资产评估的业务具有法定与非法定业务的性质区分, 而相关的管理机构、委托方在其中控制大量的资产评估资源。于是, 资产评估机构在业务的招揽过程中, 这些委托方或管理机构则会从中提取回扣或业务收入分成。此外, 对于评估的结果、收费等行为, 一些政府管理部门存在随意干预的问题
(四) 评估机构执业不规范, 评估师缺乏良好的职业道德
基于当前的资产评估市场, 我国评估行业主管部门也制定了相应的评估准则与规范。但是, 评估师由于专业水平不足, 在对相关法律法规及准则的理解方面, 存在较大的问题与不足, 以至于评估行为不规范、方法运用不当等问题的出现。此外, 一些评估师缺乏良好的执业道德, 在利益的诱惑之下, 做出有违法律、有违职业道德的行为。
三、资产评估立法的若干思考
资产评估立法的推进是一个过程, 也会一个系统的工程。在资产评估立法的过程中, 我们需要明确这么几个问题:一是“谁来评估”的问题;二是“评估什么”的问题;三是“如何评估”的问题。只有这三点问题的明确与落实, 才能实现我国资产评估立法的真正落地。那么, 具体而言, 主要是:
(一) “谁来评估”的问题
在评估业业务的执行过程中, 评估机构与人员是执行的主体, 但同时也被资产评估法所约束的对象。在多元化的市场环境之下, 对于评估的需求日益多元化。如果在评估师资格的划分上仍沿袭专业划分的原则, 这显然仍会导致资产评估市场分割的状态。所以, 在对评估机构及人员的管理方面, 资产评估法需要进一步明确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并且, 监督资产评估机构的职业行为, 对于存在违法执业的情况需要进行处罚。为了更好地指导并监督资产评估行业, 也应制定相应的规章管理制度, 优化资产评估行业的内外环境。
(二) “评估什么”的问题
当前, 对于不同的评估专业, 其已形成了各自的专业范围与特点。于是, 不同的资产评估专业有着各自的框架体系, 不同的行政管理部门有着各自的要求。在这样的现实情况之下, 资产评估立法不仅需要实现评估体制的统一, 而且需要对不同行政管理部门的所辖领域进行明确, 并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也就是说, 在统一资产评估管理体制的基础之上, 需要对不同的资产评估对象的具体问题, 有着对性的处理。而对于过去评估主体与对象一并行政管理的情况进行剥离开来。这样, 不仅有助于政府部门的只能转变, 而且有助于资产评估机构与人员更好地分工协作。
(三) “如何评估”的问题
资产评估是一项复杂而系统的工作, 其设计资产评估方法、技术等诸多方面。这些方面的规范管理, 主要基于资产评估标准, 以及行业的自律管理。当前, 在市场经济的发环境下, 资产评估立法应强化行业自律管理对专业技术问题的解决。所以, 应建立统一的资产评估行业协会, 以便更好的实施自律管理。而自律管理的内容主要在于完善包括职业道德、评估规范在内的资产评估准则体系。
其实, 在资产评估立法中, 对资产评估行业协会如此高的地位, 其意义在于: (1) 资产评估行业协会拟定并组织实施资产评估标准, 有助于维护资产评估行为当中各方的合法权益及法律责任, 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的平衡; (2) 资产评估行业协会可对于专业标准、技术规范等进行全面的深入研究, 并建立相应的人才培养机制, 提高资产评估职业的质量; (3) 进一步明确资产评估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的权利与责任, 推进行业协会的发展, 尤其是在职业质检、诚信档案管理等方面, 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
综上所述, 在资产评估立法的推进过程中, 存在诸多的现实问题值得思考。自《资产评估法》2006年起草, 就收到社会的广泛关注。而基于立法的诸多问题也是络绎不绝。在笔者看来, 首先需要厘清“谁来评估”的问题;其次需要搞清楚“评估什么”的问题;最后就是需要落实“如何评估”的问题。只有各方问题的有效解决, 各方有利建议的有效汲取, 才能确保资产评估法落地。
参考文献
[1]刘玉平.资产评估立法中若干问题的思考[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2007 (6)
[2]丁静.资产评估法:激烈增益凸显多方利益博弈[J].财会信报, 2012 (3)
[3]方应柳.资产评估管理体制问题及改革设想[J].中国证券期货, 2011 (12)
[4]鱼招波.资产评估立法在即行业混乱亟待规范[J].财会信报, 2012 (2)
3.有关文化立法 篇三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价值;立法背景;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
中图分类号:G12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3-0170-02
党的十八大报告在第三部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目标”中提出“文化软实力显著增强”。为落实这一目标,必须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保护和发展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将促进文化价值实现,进而推进文化强国战略目标更好完成。
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实现文化价值的体现
(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现其文化历史价值
现在是从过去中走来,国家如此,地区亦然。任何地区尤其是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历史人文都自有其生生不息的传承脉络和特有风情。作为历史文化民俗文化的载体,形态各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无疑在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它有助于现代人们数典念祖,不忘过去,根脉相结,更有助于异域异地人了解本土人民和文化风情,全方位认识文化的多样性和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展示的人民生活的丰富多彩性。
(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现其文化创新价值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宝贵的文化资源,在文化创新、艺术创新和科学创新的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是惊人的。例如,历史上文学名著《三国演义》、《水浒传》,乐坛上的名曲《茉莉花》、《梁祝》,著名戏曲《天仙配》、《白蛇传》等,都是根据民间传说、故事、民乐、小戏等民间素材创作出来。除文化创新、艺术创新外,文化遗产在科学创新的过程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前,世界上的许多发达国家都十分重视传统科技在科技发展过程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并从祖先所创文明中汲取更多的灵感,为当代科技进步提供技术支持。如海南的南海珍珠传统养殖技艺、陵水黎族自治县海陵珍珠养殖场、海南洋浦盐田传统日晒制盐技艺、海南陵水黎族藤编技艺等都是以传统工艺为根基,在发展中不断融入新的技术,使相关产业不断发展壮大,实现了文化的创新和经济价值。
(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现其文化生态价值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松浦晃一郎说,无形文化遗产是组成人类遗产的根枝。拿语言、音乐、舞蹈、戏曲和服装来说,它们可以让人们从一个更加生动、形象的角度去了解它们背后的人的生活经历。如不加以保护,会使少数民族文化多样性流失、使原有生态平衡遭受破坏。《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中指出:“捍卫文化多样性是伦理方面的迫切需要,与尊重人的尊严密不可分。它要求人们必须尊重人权和人的基本自由,特别是尊重少数群体及土著人的各种权利。”多元文化的存在,不仅可以为人类新文化创造提供更多的资源,同时还会使我们这个由多元文化构成的星球变得更加和谐,更加和睦,更加团结。
(四)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现其文化社会价值
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增强区域旅游形象的文化内涵和特色,提升旅游产品的品质和层级,是旅游策划的重要元素。其次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地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是进行传统文化教育活生生的素材,含有大量的传统伦理道德资源,具有很好的旅游教育功能。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元素不断融入旅游产业的发展,无疑会使其社会价值充分实现。各地的博物馆、文化馆等场所举办的展览和宣传活动也是在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教育功能。
二、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保护背景
(一)国际背景
世界其他国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保护上给我们提供了很多可资借鉴的经验。如日本在1975年修订的《文化财保法》中对民俗文化财即做了具体和明确的规定,并不断扩充民俗文化财的保护范围。2005年时,日本47个都道府县有39个就已完成了无形文化财的登记录入工作[1]。韩国于1962年出台了《文化财保法》,其中明确文化财包括无形文化财,即具有重大历史、艺术和学术价值的戏剧、音乐、舞蹈、工艺、技术等无形的文化遗产。继日本、韩国之后,亚洲许多国家开始意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相关立法工作的重要性,并掀起立法热潮。如菲律宾1972年制定了《菲律宾共和国第7355号法令》,设立了“国家活珍宝奖”以保护非遗及其传承人;蒙古1996年制定了《蒙古文化法》,2001年制定《文化遗产保护法》;1986年澳大利亚即通过了保护土著文化遗产的《可移动文化遗产法》,新西兰在这方面也有新立法诞生;非洲地区的马达加斯加、南非及阿尔及利亚等国家均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保护措施。
(二)国内背景
从国家层面看,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工作已经有序展开,具有标志性的事件是2011年6月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与此配套的有国务院和文化部颁布的相关法规和规章,使我国的非遗保护工作已与国际接轨,有法可依,缩小了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差异。但基于我们在非遗方面立法起步时间晚,经验不足,立法的技术和内容还比较滞后。从立法内容上仅局限于行政保护手段,从立法技术上还太过宽泛,针对性和实用性不强。统计我国目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情况,数据显示,中央法规和地方法规共计313件,其中宪法法律2件,行政法规4件,部委规章14件,地方法规293件。其中以政府性文件形式呈现的有121件。这些成果多是近几年产生的,且多是在2011年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施后制定的,并且很多是对某一方面问题比如遗产保护名录、传承人等专项工作制定的文件。目前中国需要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计其数,国家级名录收录的项目就有1400项,各省区分别公布了数量不等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以海南为例,全省普查的子目达到2万多个,分布在不同地区。对如此大量分布在全国各地区的类别形态各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仅以目前的立法现状,很难满足实际保护工作的需要。因此笔者提出应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保护,以推动文化强国战略目标的实现。
三、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保护工作
(一)加强立法促进保护机构逐步完善
为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机构队伍建设,文化部设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和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各省相继成立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处或省级保护中心。一些地市陆续建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开展了一定的培训工作,逐步培养了一批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一线保护的工作人员。但仅限于此远远不足以满足各地数量庞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行政力量必须和民间力量有机结合,通过立法和制度引导企业、科研机构及各类社团组织参与到保护工作中。
(二)加强立法促进分类保护机制的建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定义和分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至少应在传统文学、传统美术、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技艺、传统医药、传统民俗;传统体育等方面分别建立。因为这些不同类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间存在较大差异,表现形态和内容各异,不同地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又表现出较强的地域性,因此通过立法推动建立分类保护机制尤为重要。
(三)加强立法促进资金落实和监管
根据《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设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据不完全统计,2005年至2009年地方省级财政共投入约11.3亿元。近几年还在逐年加大。
逐步引进民间资本参与非遗保护专项保护工作。“鼓励民间资本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 (十)鼓励民间资本积极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民间资本结合文化旅游、民俗节庆活动等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展示馆、传习所等基础设施,开展保护、展示、传承、宣传活动。(十一)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利用现有优惠政策,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税收、信贷、融资、土地使用等方面的扶持办法,为民间资本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营造有利环境。(十二)鼓励民间资本建立信息平台和社会中介组织,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搭建桥梁和纽带。鼓励民间资本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统技艺与题材的创新和发展,推动传统产品的功能转型和审美价值提升。鼓励民间资本支持技艺展示、产品销售等活动,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产品的文化内涵和审美价值。鼓励民间资本通过设立公益性基金等方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如对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抢救性保护,对代表性传承人及学艺者予以资助等。”[2]文化部的意见和政策导向非常明确,上述资金的投入,将有效地确保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但在具体落实和监管中还缺乏有针对性的法规制度。
(四)加强立法激励科研创新
为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研究,出版重要的研究成果,弥补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科研不足,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起到更好指导作用,应加强立法引导,促进非遗保护科研制度完善。比如成立国家和各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积极吸纳社会各界、各方面的专家参与保护工作,为科学开展保护工作提供决策参考和智力支持。
(五)加强立法促进宣传普及工作展开
地方立法和制度应促进利用“文化遗产日”和民族传统节日等重要契机,大力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活动。立法可确立通过现代媒体,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扩大社会影响。确立通过高校及科研院所或者非遗传习所开展传承和宣传工作。确立企业性质非遗保护单位的宣传义务等。
(六)加强立法促进私权保护意识的提升
通过立法确立政府对私权保护工作的推动和引导。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立法内容在行政性趋向的普遍局限下有所创造和突破。给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的企业与民众提供可靠权利保障,为持续性非遗保护工作有效开展和合理开发奠定良好的制度环境基础。
通过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使以上工作很好落实,既能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价值,同时也实现了国家文化的传承、发展和创新,将不断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发展,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发挥文化引领作用,向社会主义文化强国迈进。
参考文献:
[1]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M].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6:263.
[2]文化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文化领域的实施意见[Z].文产发[2012]17号,2012-06-28.
4.靖安县有关文化资料 篇四
一、《靖安县幽谷亭》(宋•曾巩)横江舍轻楫,对面见青山。行尽车马尘,豁见水石寰。地气方以洁,崖声落潺潺。虽为千家县,正在清华间。风烟凛人心,世虑自可删。况无讼诉嚣,得有觞咏闲。常疑此中吏,白首岂思还。人情贵公卿,烨烨就玉班。光华虽一时,忧悸或满颜。鸡鸣已争驰,骅骝振镳镮。岂如此中吏,日高未开关。一不谨所守,名声别妖奸。岂如此中吏,一官老无瘝。愔愔谋谟消,汩汩气象孱。岂如此中吏,明心慑强顽。况云此中居,一亭众峰环。崖声梦犹闻,谷秀坐可攀。
倚天巉岩姿,青苍云䒮斓。对之精神恬,可谢世网艰。人生慕虚荣,敛收意常悭。
诚思此忧愉,自应喜榛菅。
二、《归桃源乡》(唐•刘慎虚)
道由白云尽,春与青溪长。时有落花至,远随流水香。闲门向山路,深柳读书堂。幽映每白日,清辉照衣裳。
“桃花雨过碎红飞,半逐溪流半染泥”,“寻得桃源好避秦,桃红又见一年春”(水木)
三、《白香词谱》(清•舒梦兰)
《白香词谱》是清朝嘉庆年间靖安人舒梦兰编选。词谱选录了由唐朝到清朝的词作品共一百篇,凡一百调。这些调式都是较为通用的,小令、中调、长调均有。为便于初学者,每调还详细列注平仄韵读,成为真正的词谱。
《白香词谱》同时又是一本简明词选。所选的词都是比较著名的或者艺术性较高的,好些是历久传诵不衰的名作。它兼收并蓄,不主一家,既收婉约,也收豪放,是一本不可多得的好选本,也是一本较佳的词学入门读物。舒梦兰(1759~1835)字香叔,又字白香,晚号天香居士,《白香词谱》的编纂者。清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生于县城西外“世大夫第”(又名“木门楼”)。
舒梦兰26岁应试落第后,闭门读书,穷究理学,为子侄们解诗说文。嘉庆八年(1803年)后,他感叹平生知己凋谢过半,人世之心益灰。遂每年都裹粮出游,曾住庐山天池寺百日,写《游山日记》12卷;过都昌游古南寺,著《古南余话》5卷;访婺源,见青山碧水,撰《婺令余稿》一卷。其他如《湘舟漫录》、《骖鸾集》、《香词百选》等集子,收录的都是他频年游历湖南、桂林等地所写下的散文和诗词。他还将寻祖、悼亲、哀儿的诗文辑录为《秋心集》。舒梦兰晚年好静,深居简出,杜门谢客。道光十五年(1835年)卒,享年77岁。
舒梦兰生前写下了许多诗词散文,共有11个文集,乾隆60年(1795年),把它合编成《天香全集》。其中,《白香词谱》至今仍风行全国。此书是舒梦兰在北京怡贤亲王官邸写成的。他选辑自唐代李白至清初黄元隽59家著名词人各种词牌的代表作共100首,按照格律分别注上平仄声,编成词谱,为填词者的典范,当时就被收入《四部丛刊》,和清代名家,同为雁序。上海教育出版社出版的《中学语文教师手册》,把《白香词谱》列为中学语文教师必读的古籍和工具书之一。陈毅读后亦极为赞赏。1962年1月,陈毅在《荣宝斋画谱题词》中写道:“画谱的刊行,我们拍掌欢迎。近代作画的不读芥子园画谱是例外,好像作诗词的不读唐诗三百首和白香词谱是例外一样。” 个人作品
《游山日记》12卷;
《古南余话》5卷;
《婺令余稿》一卷;
《湘舟漫录》、《骖鸾集》、《香词百选》等集子;
5.弘扬文化有关题材高三作文 篇五
鸦片战争时期,英国商人以运送货物为由,将成千上万鸦片流入我国,牟取暴利,严重摧残我们的健康,使我国民不聊生,家破人亡。侵略者在我中华大地上横行霸道,胡作非为,而日渐衰落的清政府作壁上观,毫不过问。在中华民族面临沦入半殖民地的紧要关头,林则徐挺身而出,“置祸福荣辱于度外”,坚决实行禁烟,抵抗外国武装侵略,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虎门销烟,是中华民族抗击外来侵略的胜利。林则徐,您用虎门硝烟的壮举,树立了中华民族自尊、自爱、自立、自强的新形象!林则徐,您是当之无愧的民族英雄。
祖国苦难的过去告诉我们,历史不能忘记。祖国屈辱的历史,激励我们自信自强。
落后就要挨打,贫困就要受制于人。习近平主席说:“实现中国梦想必须走中国道路,必许凝聚中国力量,必须弘扬中国精神。”今天,中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科技越来越发达,像一颗未来的新星。抗击“非典型肺炎”的胜利让世界震惊;“神六”的成功飞天让世界意想不到;“汶川地震”的众志成城让世界瞠目结舌;“奥运会”的成功举办让世界刮目相看,“太空漫游”让世界再次感受中国的强大……越来越多的外国人在关注着中国的进步,这一切鼓舞着我们努力向上。无数的事实使我们增强了信心,坚定了一个信念:中国人民团结一心,一定能使中国富强。
6.有关文化立法 篇六
由于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发达国家的反对,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简称TRIPS协议) 中并未包含有关传统文化的相关定义及保护的具体范围。目前在TRIPS中关于传统知识的讨论、给予的概念也是狭义上的, 其讨论的传统知识是可以产生新的技术发明的传统知识, 而且现行专利制度并不是将专利授予传统知识本身, 而是基于传统知识的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二次发明。TRIPS协议保护的知识产权范围主要包括版权、商标权、地理标识权、专利权、工业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拓扑图) 、对未披露信息的保护以及对协议许可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 而对于TRIPS中有关传统文化与传统知识的讨论主要集中于第27条第3款 (b) 项第二句, 该条款并不直接包括传统文化或是传统知识, 而是关于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在2001年《多哈宣言》的第19段, 就将TRIPS协定第27条第3款 (b) 项的审议由植物品种保护扩展到TRIPS协定与CBD的关系、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 并且明确了传统知识是新一轮贸易谈判的优先考虑议题之一。TRIPS协议第二部分第一节“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第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著作权保护应延伸到表达方式, 但不得延伸到思想、程序、操作方式或数学概念本身。”也就是说, TRIPS协议旨在保护各种“智力创新”, 而不涉及“智力源泉” (包括传统文化) 。WTO的知识产权制度建立在智力成果独创性或首创性之上, 即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必须是新作品、新技术、新知识。欧美文化在知识产品的现代化生产和传播中, 以各种“智力创新”的形式得到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周延保护;与此相反, 传统文化, 包括传统工艺、民间传说、土著礼仪及地方视听表演艺术等, 则因为是世代传承的 (不符合原创性要求) 、依附部族的 (不具有个人主体特征) , 无法适用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保护。
二、TRIPS协议中传统文化保护的相关利益平衡原则
(一)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利益的平衡
TRIPS协议签定主要是由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推动的, 其中的“游戏规则”也是由大多数发达国家制定, 满足的是发达国家的利益。一个国家知识产权的发展状况与该国的经济、科技以及文化发展水平密切相关, 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经济、科技、文化发展水平上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TRIPS中的知识产权强保护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极为不利, 存在严重失衡现象。从表面上看来, TRIPS协议是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互相协商谈判之后制定的, 但实际上, 这貌似“公平”的协议中存在着诸多的“不平衡”。
TRIPS中并未具体规定有关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 但是却包含有如何平衡各方利益的相关弹性条款。TRIPS协议的第一部分“一般规定和基本原则”中的第七条为“目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实施应有利于促进技术革新、技术转让和技术传播, 有利于生产者和技术知识使用者的相互利益, 保护和实施的方式应有利于社会和经济福利, 并有利于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在这一条款里, 明确说明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实施应有利于生产者和技术知识使用者的相互利益, 并且有利于权利和义务的平衡。据此, 拥有丰富的传统文化资源的发展中国家相当于“生产者”, 而利用传统文化资源, 进行生产或是再创造并取得利益的发达国家就相当于“使用者”, 在发达国家使用来自于发展中国家的传统文化资源的同时, 应采取相应合理的措施达到双方利益的平衡, 而不是肆意使用传统文化资源进而损害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发展中国家拥有丰富的生物资源, 发达国家却利用其发达的科学技术水平提取来自于发展中国家的动植物遗传基因, 以达到满足自身商业利益的目的。发达国家的一些公司在开发土著居民的土地时, 先开发原料, 然后对这些天然资源进行所谓的“提纯”或加工, 将其视为“发明”, 并宣布他们对这些发明拥有知识产权。发达国家通过运用发明权利, 直接或间接占有土著居民的生物资源或知识, 在这一过程中, 其行为非但没有得到发展中国家的事先同意, 而且并未给予发展中国家任何的经济补偿, 极大地损害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这其中有关生物剽窃的案例数不胜数, 在马达加斯加热带雨林中, 有一种具有独特遗传性状的稀有长春花植物, 这种植物可以作为药物用来治疗某些癌症。根据从紫长春花属植物中提取的长春花碱和豌豆碱制造的药品, 对治愈何杰金病和小儿淋巴细胞白血病能起到很大的作用。据此, 美国礼来制药公司 (Elililly) 把它开发成为药物, 并从中获取了巨大的利润——仅在1993年销售额就达1.6亿美元, 每年从这些药品中盈利上亿美元。而马达加斯加 (这些紫长春花属植物来源地) 却没有从中得到任何的利益。
(二) 传统文化创作传承人与改编者、使用者、传播者利益的平衡
这里提到的传统文化创作传承人不是上文中提到的传统社区或是传统部族, 因为之所以将传统文化资源的来源地定为传统社区或是传统部族, 是由于很多传统文化资源是经过世代流传下来的, 因此无法确定其真正的创作时间或是具体的权利归属, 在这种情况下的传统文化资源处于公共领域, 因此可以将政府或是传统社区、传统部族看作是该传统文化资源的权利所有人。而本文提到的传统文化创作传承人是可以确定的权利所有人, 也就是说, 有一些传统文化资源是可以确定其权利归属的, 比如有些传统技艺或是一些传统中医药配方是由拥有该技艺或是知晓该配方的家族世代相传的, 那么这些家族的后代便可以看作是传统文化资源的传承人。
传统文化在经过改编后是否产生了新的文化类型, 是否就可以否认该传统文化资源传承人的权利与利益?笔者认为, 虽然经过改编的传统文化和原始的传统文化之间产生了很大的不同, 但是经过改编的文化是基于原始的传统文化才产生的, 因此不可否认传统文化传承人对此利用的贡献, 经过改编的传统文化可以产生新的文化形式或是文化类型, 但这并不妨碍传承人声明其对此传统文化的权利。改编者在对确定了该传统文化资源归属的传统文化进行改编前, 应先征得该传统文化传承人的事先同意, 通过双方达成合意的方式取得同意后方可对此传统文化进行改编。在改编的过程中, 改编者不应作出任何损害原传承人精神利益的举动, 也就是应保持对该传统文化资源的最大限度的尊重, 也就是注重经济利益与精神利益的双平衡。
传统文化资源在被商品化之前, 其经济利益十分有限, 主要体现的是精神价值而不是经济价值, 而通过产业化将其转化为生产力后, 就能体现其社会效益, 在这种情况下, 传统文化传承人可以同意他人对其所传承的传统文化资源的正当合理的利用, 并且从中获取报酬。这既有利于传统文化的传播和持续发展, 又可以促进经济增长, 实现其财产权。在传统文化传承人许可使用过程中, 传承人与使用者之间的关系应当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 两者的利益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既要严格保护传承人的利益, 又要顾及使用者的效率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三、代表性国家对TRIPS中相关弹性条款运用的范例
(一) 对TRIPS相应弹性条款的解读
弹性条款, 又被称为灵活性条款, 是法律规范中具有“弹性、灵活性”的条款, 它大量存在于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中。国内法规范中的弹性条款一般是指没有明确规定行为模式或后果的法律规则, 法官在适用该条款时有自由裁量权, 适用时既可以作扩大解释也可以作缩小解释。国际法规范中的弹性条款, 是因为条约的缔结过程中缔约方之间存在的矛盾和冲突难以协调, 但为了达成协定, 谈判各方在利益平衡基础上达成的妥协结果。弹性条款是国际条约谈判、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经常使用的技术性和策略性手段。
所谓的TRIPS弹性条款是指TRIPS协议中为各成员方设定相应自主权, 成员方可以以自身的方式对其进行灵活性解释和实施的条款。TRIPS弹性条款是为了平衡WTO成员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协调各成员方不同的国内知识产权制度而产生的, 尤其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知识产权保护程度不协调。如上所述, 发达国家一直在推动国际上的知识产权强保护, 而由于经济发展与科技文化发展水平的差异, 如果在国际范围内实施知识产权强保护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有诸多的不利因素, 尤其是在TRIPS协议中, 很多规定都是由发达国家推动制定的, TRIPS协议中甚至没有对于传统文化和传统知识的明确保护。在此状况下, 就需要发展中国家积极寻找TRIPS协议中的弹性条款并加以利用, 来实现本国利益的最大化。
(二) 代表性国家对TRIPS中弹性条款的灵活运用
在利用TRIPS协议的弹性条款方面, 发展中国家印度和巴西一直是处于“先驱”地位, 为利用弹性条款做出了大量的努力, 相对落后的非洲国家也有着历史教训和经验, 主要是传统知识与遗传资源保护方面。譬如, 巴西对于TRIPS协议中的弹性条款的利用主要集中在强制许可方面。专利的强制许可是为了解决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平衡问题, 专利药品的费用高昂导致很多贫穷落后的国家不断提高研发药品的成本费, 使国内财政陷入严重的困境。为了解决这一问题, 巴西政府运用了TRIPS协议中的弹性条款, 设置了完备的强制许可制度。印度对TRIPS中弹性条款的运用主要集中在平行进口方面, 为了本国利益, 印度政府充分利用TRIPS协议弹性条款, 利用TRIPS中第6条有关权利用尽制度设计由本国自由选择的原则, 制定出了最适合其利益的平行进口制度和相关出口规则, 达到其预期的目的。
再如, 非洲的突尼斯以及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突尼斯是世界上第一个通过立法的形式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的国家, 突尼斯在其1966年《文学和艺术产权法》中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了相关的规定, 并确立了以版权保护的模式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 由相关部门与机构对使用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进行收费管理。1976年3月, 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IPO) 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UNESCO) 的共同帮助之下, 突尼斯制定了《突尼斯著作权样板法》, 该法也独立地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了保护, 由于整个立法中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两个国际性机构的参与, 这一法规的出台使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进入到国际视角, 具有里程碑的意义。1994年突尼斯对其《文学和艺术产权法》进行了修改, 使民间文学和艺术的保护更趋完善。非洲知识产权组织于1977年3月在班吉召开会议修改《利伯维尔协定》, 并通过了《班吉协定》, 签字国为喀麦隆、中非、加蓬、象牙海岸、毛里塔尼亚和布基纳法索、乍得、刚果、贝宁、多哥、尼日利亚、塞内加尔。1984年马里加入这一组织, 共有成员国13个。《班吉协定》由本文部分和9个附件组成, 其中附件7以“著作权与文化遗产”为标题对民间文学与艺术进行了规定。非洲作为自然资源最丰富的地区, 各种各具特色的民族文化艺术亦是层出不穷, 《突尼斯著作权样板法》和《班吉协定》的出台, 对于整个非洲地区的文学艺术的保护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四、对我国运用TRIPS协议相关弹性条款的建议
中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后, 意味着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必须达到TRIPS规定的最低标准要求, 遵守知识产权国际规则, 同时, 也应注重自身利益, 不能忽视自身的技术水平和社会公共利益, 一味追求对协议的严格高标准的实施。虽然目前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有了长足发展, 基本上与国际标准相一致, 但我国科技水平基础薄弱, 传统知识产权意识欠缺, TRIPS协议还是会给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带来一定压力和挑战。中国是拥有丰富的传统文化资源的文明古国, 因此如何在国际范围内保护我国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一直是亟待解决的难点之一。目前我国应充分利用TRIPS协议中的弹性条款来保护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
一是应充分理解把握TRIPS协议中的弹性条款。TRIPS协议中规定了各国应该采取“适宜的方式”来规制本国的知识产权保护, 而TRIPS中并未明确说明“适宜的方式”的具体形式, 因此我国可以采取对保护我国传统文化有利的措施来对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加以规制。例如采取事先同意机制、利益平衡机制以及披露传统文化资源来源地机制等。TRIPS中还规定了利益平衡机制, 比如对于生产者和技术知识使用者之间的利益, 对于这一点, 可以将之转换成传统文化来源地与传统文化资源使用者之间利益的平衡对其加以规制。还有防止知识产权权利滥用的原则, 我国立法可以利用这一点对于其他国家盗用我国传统文化资源加以规制。
二是应积极参与TRIPS协议多边谈判。一方面, 中国要积极参与多边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制定, 使其更适合中国自身的发展状况。中国的传统文化资源需要保护, 不仅要在国内法上加强保护, 而且要在国际上争取多边保护;另一方面中国应重视与发展中国家的区域合作, 增强在多边贸易体制中的谈判地位和发言权, 改善贸易大国操纵多边贸易体制决策程序的局面。中国不应一味地指责和抱怨国际知识产权强保护的不公平性, 而应努力提高中国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争取更多的国际话语权, 将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到TRIPS协议中。只有对传统文化的国际化予以知识产权保护, 才能有效实现本土传统文化资源权利人可持续性有竞争力的财产利益及精神利益。
摘要:国际经贸中的重要国际条约——WTO框架下的TRIPS协议中, 并没有涉及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在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尚未纳入TRIPS协议之前, 发展中国家应当灵活利用TRIPS协议中的弹性条款以保护本国利益。在TRIPS协议中保护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 应兼顾传统文化来源地与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 积极运用弹性条款来建立保护传统文化知识产权的立法机制, 以此来维护属于我国传统文化国际化的精神利益和经济利益。
7.有关文化立法 篇七
美国休斯顿大学访问学者、中国西北政法大学教授 孙江
美国休斯顿大学教授、博士 李坚强/文
过去,很多人一直都质疑中国有没有动物保护立法?今天,我给大家一个肯定的答复:中国还是有动物保护、利用和管理的法律法规的!在我们编写中国首部《动物保护法制建设白皮书》时,我们惊讶地发现从国家到地方层面的立法竟然有3000多个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有涉及动物保护、利用及管理相关规定的内容。比如:1989年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及《水生、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0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1996年林业部颁发的黑熊养殖的管理规定、2006年科技部关于善待实验动物的指导性意见以及2010年住建部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园管理的意见》等。但是在明确了有无立法的前提下,另一个更为尖锐的问题马上凸现出来了。既然中国有如此丰富的动物保护、利用和管理的法律法规,为什么中国动物保护形势还那么严峻呢?问题出在了哪里?接下来,我们一起解读一下中国现行的动物保护立法!
首先从现有各类动物保护立法的初衷和目的来看,的确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立法目的是一部法律的灵魂所在,有什么样的立法宗旨必然决定了什么样的法律。比如《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明确指出是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但纵观该法律全文,就会发现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更侧重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生态平衡作为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本要求和社会要素,理应更多地体现于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并成为立法的原则与目的。但实际上,该法中涉及野生动物本身保护的条款原本就寥寥,又被笼统的以各种特殊利用情况给例外掉了。因此,这部法律的主要内容实际上成了野生动物保护利用法,而非真正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因此,在按律实施的过程中,必然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制约,不可能真正的发挥作用。
综上,我们不难分析出传统主客二元论的文化理念、立法价值理念在立法者头脑中其实根深蒂固,他们的立法初衷并没有把动物当做具有生命价值的特殊客体来对待和保护,而仅仅把动物视为可以利用的资源、肉食品以及私有财产来看待的。因此,现行动物保护立法的局限性也就昭然若揭了。
其次,中国当前动物保护立法呈现的另外一个特点,是先有各类动物保护的特别法,却没有一部用于指导各类动物保护特别法而制定的动物保护基本法,缺乏对动物保护的目的、任务、保护对象、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基本制度、行政管理体制以及法律责任等做出系统而明确的规定。这种立法方面的先天不足,必然导致因为没有基本法所应确定的动物分类标准,从而导致各类动物保护的法律规定混乱,不成体系,不同种类动物的法律保护条文零散的存在于其他部门的法规中,导致立法部门不同,行政权限划分不明晰,多头管理甚至出现监管缺失等问题。
第三,现行动物保护立法大多立法层级较低,法律效力非常有限,且大多没有法律责任的规定,这就很难保证法律规定的有效执行。除《野生动物保护法》、《畜牧法》等少数几部法律属于全国人大立法,其他大多数涉及动物管理、利用和保护的法律规范都是部委规章或地方规范性文件,比如科技部2006年《关于善待实验动物的指导性意见》和2011年《关于成立国家实验动物委员会的通知》、2010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园管理的意见、涉及养犬管理规定约600余部(大多为地方层面,比如各城市的养犬管理规定)等。
第四,现有动物保护立法在编写过程中,由于缺乏广泛、细致的调察研究,甚至闭门造车,从而导致很多立法的条文严重脱离实际,或者由于立法不完善等问题,造成虽有立法却难以执行,使得很多法律条文形同虚设,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比如《野生动物保护立法》中有关动物致害赔偿,法律责任追究等方面,就明显存在着这样的弊端。
最后,在宣传普法和执法方面,相关部门做了一定的工作,但显然力度仍是不够的。所谓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动物保护法方面的很多立法规定并不为大众所熟悉,由于法律条文的复杂性,有时即使是执法者本身对相关的法律规定也不是非常了解,甚至出现解读错误。比如洋县打狗事件,就是一个生动的例子。
前面,我们从立法、普法和执法等几个方面解读了中国大陆动物保护立法的消极一面,但我们也应该看到中国大陆动物保护立法的一些成绩:
1、对出台动物保护基本法的呼声越来越高,2009年、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虐待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出台,为这部法律出台奠定了理论基础。
2、中国人大已经启动《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工作,有望增加动物福利保障及和国际接轨的内容;
3、实验动物方面的立法方面。科技部于2006年发布的《科学技术部关于发布<关于善待实验动物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和2011年发布的《关于成立国家实验动物委员会的通知》,在这两个通知中,我国首次在规范性法律文件里将维护动物福利作为法律目的规定在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第一条中,进一步推动了我国实验动物的福利。这也为地方动物福利立法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价值和实践价值。
4、在农场动物保护的众多立法中,已经有13部地方性立法明确提出了动物福利的概念和反映了动物福利的内容。
5、在娱乐动物法律保护方面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但2010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园管理的意见》中明确增加了保障动物园动物福利、动物健康及禁止动物表演等的相关动物福利内容。
6、伴侣动物保护立法层级在逐渐提高,很多省级立法已经出台,比如北京、上海、天津和重庆等;立法模式也逐渐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
7、中国动物保护运动正在蓬勃发展,各种环保、动保组织已经成为一种不可忽视的社会力量。
8、随着中国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加强,势必加快中国动物保护立法的进程。
9、随着两岸三地交流合作的加强,与国际接轨的港台动物保护法律制度势必成为中国大陆学习和借鉴的对象。
除了上述立法因素之外,文化因素应该是对中国动物保护影响最大的因素之一,也是备受争议的话题之一。中国内地动物保护上出现的众多问题,在海外媒体上曾经有过大量的追踪报道。比如,今年年初发生的游客在杭州动物园用雪球击打两头狮子的事件,在欧美媒体上引起了读者强烈的反应。除了少数民众比较冷静地看待这种不文明行为外,网上多达11页的评论都带有情绪化的色彩。不少人认为中国内地游客欺负动物的行为,以及在冰天雪地的严苛环境下,杭州动物园仍然选择在户外展出来自非洲的狮子,一点也不奇怪,因为中国文化传统里本就缺乏对动物和弱者的仁慈与关怀。这种把部分中国人的不文明行为和动物园的失职归结为纯粹的中国文化,在西方还是有一定市场的。其实,西方中国研究学界一直存在一个学派, 认为要理解透彻当代中国、中国人以及政策行为,必须要从中国几千年的文化传统中寻找想要的答案。比如说,美国资深历史学家Jonathan Spence在其1990年《有关中国历史》中就认为,中国拥有一部暴力至上的历史,政治的压榨、领土的征服和赤裸裸的暴力充斥了这部历史,中华文化推崇的是强者欺压弱者的文化,暴力是国民性的一部分。对于普通读者来说,既然大学者都是这样来解释中国传统文化的,那么当代中国人的行为不也就理所应当是传统文化熏陶的结果吗?一个对人都不讲仁慈的国度、暴力是国民性格一部分的国家,怎么可能对动物有怜悯之心? 同样, 欧洲也有学者认为,中国的文化传统阻碍了人道情怀的出现。中国古代的宗教文化,认同对所谓牛鬼蛇神的讨伐。因为它们是人类的祸害, 所以用什么样的讨伐方式来驱逐和消灭它们都可以。最终结果是一个所谓的“暴力文化”主导了中国古代政治和人的行为,暴力手段始终是解决问题的主要选项。即使孔孟儒教推崇的是士大夫文化,但中国古代始终没有能够从黩武的暴力至上文化中蜕变出来,暴力成了中国人最自然的倾向。中国文化就是“暴力文化”的缩影,丑化和妖魔化他人依然在中国盛行不已。但是实际上,真正潜心研究中国动物保护的西方学者渺渺无几。尽管研究中国环境保护的学者不少,但是他们中有的甚至是从否定中国文化的立场出发来研究当代中国环境保护危机的。他们认为中国的传统文化对今天的环境保护和生态保护没有什么值得肯定的。在他们眼里,中国的历史甚至就是一部过量剥削自然的历史。人类中心论的儒教思想左右了中国古代政治,压制了道教和佛教的天人合一的思想。古代中国人口的增长、自然保护立法的欠缺和对自然环境无休止的掠夺,并没有给当代中国留下自然保护的传统。同样,按照这种看法,当今中国内野生动物的养殖、贸易和利用,就是对古代从自然中巧取豪夺传统的一脉相承。
事实上,这种所谓的文化论有着重大缺陷。首先,文化不是静止的,而是不断演进的。将中国文化定格在过去特定阶段或不同阶段的特定时期, 进而在不正确的前提下,片面地推论出中国的主题文化现象是极其错误和不科学的。另外,暴力从来不是哪一个文化的全部,更不是哪一个文化特有或者独有的现象。中国历史源远流长,纵然改朝换代的确基本上都是暴力的结果;但是,暴力从来不是维系统治秩序的主要手段。儒家思想,是中国古代的国家意识形态,尽管其核心是人类中心主义,但从来推崇的是以德治天下。而且,儒家思想虽然属于国家层面的意识形态,但是,它并没有能够完全取代道教和佛教对官宦和市井民众的吸引力。中国人的思想和行为是儒、道、佛三大思想体系综合打造的结果。儒教的“仁爱”思想、道教的万物平等思想和佛教的戒杀思想, 对中国人的影响甚为深远。吃素、放生和断屠,让中国在动物解放和动物福利的关照上,其实从历史来看是走在了世界各国的前面。再有,文化论也无法解释中国台湾地区和香港地区在动物保护上所取得的成就。台港两地在传承中华古老文明上一点也不比中国内地差,但是在动物保护问题上和世界接轨也更早、更坚决。传统文化并没有成为它们前进中的障碍。更为重要的是,西方所谓的文明先进国家虽然没有经历中华文化传统的熏陶,但事实上仍然存在着大量虐待动物的行为。比如,美国的牛仔竞技、西班牙的斗牛、加拿大的商业海豹猎杀、法国的鹅盰酱、丹麦的海豚屠杀、挪威的捕鲸、乌克兰的斗熊等等,无一不是残酷虐待动物的暴行。这些国家的暴行,难道也是中华文化的错?现今风靡全球的机械化养殖业,动辄将几百亿只动物高度密集地圈养在狭小的农场里,动物所受苦难之深远,难道也是中华文化的错?因此,把中国动物保护中存在的各种复杂问题,简单、随意地归结为中国传统文化之因所结的恶果,实际上是一种极其不负责任的态度,对解决问题并无实质性的帮助,反而更像是另外一种意义上的文化歧视。
再从政治层面来看,中国大陆面临的动物保护上的巨大挑战,在相当程度上与1978年以来的改革开放有一定的关联。改革的直接目的是提高生产率,尽快改变中国大陆在改革前的近30年遗留下来的经济增长缓慢、工农业生产停顿、国民收入低下以及农村地区温饱问题普遍没有解决的状况。消除贫困对任何一个政府来说都是光明正大的目标,都是值得肯定的。为了在短期内让农民受益,中共11届三中全会提出了鼓励农民发展多种经营的政策指导,以前的极左主义“以粮为纲”的政策开始失去正统性。1979年和1980年两年,中国大陆畜牧养殖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增长。从集体土地上解放出来的农民,生产热情得到充分的表现。整个80年代上半期,中国政府颁布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以鼓励生产的发展和产业的现代化。畜牧业就是一个最好的例子。从1980年代早期开始,中国政府鼓励农民扩大养殖业、引进西方的工业化养殖模式和手段。中国的畜牧业在80年代得到迅猛发展,肉蛋奶的供应逐渐开放,凭票供奶和供肉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了。1990年,中国畜牧业首次超过美国,成了世界上最大的畜牧业养殖大国。全年人均肉品从1978年的不到10公斤,上升到2008年的近60公斤。肉蛋奶供应的日益丰富,是中国畜牧业集约化的结果。这种西方引进的养殖方法的确大大提升了养殖业的生产率,但是却带来了严重的环境保护的难题和动物福利的巨大挑战。
西方集约化养殖是一个以牺牲动物福利为代价的生产手段。母猪的限位栏,有利于保证母猪妊娠的顺利和小猪的安全,生产效率得到了保证。但是,母猪在限位栏里的时间可以高达180天。蛋鸡的养殖是在铁丝网箱里进行的,每个母鸡的空间极其狭小,失去了绝大多数自然行为的表达能力。肉鸡的养殖通常是在高密度的空间进行的,此等拥挤的环境,是疾病横行的天然土壤,抗生素的使用成了常规。催肥剂、瘦肉精的使用以及药物的滥用,给肉品的安全打上极大的问号。集约化养殖的动物福利问题已经一起越来越多国家的关注,它们意识到动物福利的欠缺和不安全的肉品是有直接联系的。欧盟已经通过法令,即将淘汰母猪限位栏和蛋鸡铁丝网箱。中国的肉蛋奶安全已经是广大消费者关注的大问题,可是要在中国淘汰母猪限位栏和蛋鸡铁丝网箱,必然引起业者和地方当局的反弹。地方经济的增长、肉奶蛋的市场供应是各级政府关注的重点,动物福利和环境保护经常是被牺牲或被忽略的方面。尽管中国中央政府提出了科学发展观、提出了建设生态文明的新思想,地方政府把重心放在经济发展、放在GDP增长上、放在税收的增长上的做法,很难有根本的改变。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野生动物养殖国,而野生动物的养殖一直存在相当大的争议性。以活熊取胆为例,野生动物的养殖是建立在压制野生动物的天性甚至残害野生动物的必然之路上的。尽管全国和全世界对活熊取胆是铺天盖地的谴责,这个产业依然不倒,甚至有个别养熊企业还要上市以图扩大养殖。是什么原因使这个产业能够顶着全世界的谴责声而继续存在?养熊业所处的省份以及它对地方经济的贡献,可以告诉我们它所以能够继续存在。养熊业是个近百亿元产值的产业,给某些地方贡献的税收是相当可观的。另外,几十万人直接和间接靠养熊业而生存,它是可以提供大量就业岗位的产业。另外,养熊业多在山区和偏远地区,经济发展相对于沿海地区更为落后。因此,它依然是个有利脱贫的产业。中国的改革开放,就是要解决百姓的温饱问题。而保障就业,初进偏远地区经济发展,是中国现代化建设的攻坚战。地方当局在地方经济的发展和环保动保事宜上,天然地会选择前者。因此,中国大陆动物保护所以滞后于经济发展,根本原因就是当下的经济现代化的国策依然是“发展至上”的。现在,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老百姓对国家有了新的期待。应对百姓的期待、防止社会的动荡,超过了贫困对执政当局带来的压力。保持经济的高速增长、保证供应、保障就业,成了维持稳定的基本条件。因此,在今后的时间里,继续推行经济的高速发展就要继续搞效率的集约化养殖,也就会继续允许含有动物虐待的产业的继续营业。因此,中国大陆动物福利的挑战,不是传统文化的结果。它和当下中国的“发展至上”的政治现实,有很大的关系。
当然,我们承认中国大陆动物保护的问题,的确比西方发达国家要严峻和复杂得多,而且这种严峻和复杂情况的产生,确定有着其必然的经济、政治背景。正如前面所说,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且人口众多,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在如此巨大的人口基数下人民的温饱问题。因此,中国是全球最大的畜牧业养殖大国,其农场里的猪牛羊等动物的基数自然远远大于任何其他国家。另外, 中国也是世界上最大的野生动物、皮毛动物养殖国,光皮毛动物(不包括羊和兔)就有一亿多只。在全面推进小康社会的建设、迈向中等发达阶段的今天,既要发展经济又要兼顾动物保护、生态保护和中国长远发展的保障,的确是中国内地执政当局和全社会需要考虑的重大问题。自然,以牺牲环境换来的GDP增长,是极其短视的行为,以残酷虐待动物换来的就业、税收和GDP,同样也是极其错误和得不偿失的。由于动物保护是个重大的政策问题,可能牵涉到方方面面的利益,中国内地有必要全面启动动物保护法的制定和出台,尽早坚决淘汰个别极端残暴动物的产业如活熊取胆、肉狗交易、动物表演、活体投喂等;对于其他虐待动物的产业,在不能完全关闭之前,政府有必要出于社会道德的提升、消费者良心消费的鼓励和与世界接轨的必要,通过制定强制性、用以改善动物福利的法规,以减少动物的苦难,最终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与可持续发展,以达到真正意义上的生态平衡。
8.企业文化有关理念基本知识 篇八
1、企业精神
一般的说,企业精神是企业全体或多数员工共同一致,彼此共鸣的内心态度、意志状况和思想境界。它可以激发企业员工的积极性,增强企业的活力。企业精神作为企业内部员工群体心理定势的主导意识,是企业经营宗旨、价值准则、管理信条的集中体现,它构成企业文化的基石。
企业精神的内容具体表现在:坚定的追求目标、强烈的群体意识、正确的竞争原则、鲜明的社会责任和可靠的价值观念及方法论,等等。
企业精神的特殊内涵决定了它具有个性和共性特征。企业精神的个体特征是指每一个企业都有自己独特的企业精神,由于企业哲学、价值观念、行为准则、道德规范的不同,企业精神也必然各有特点。企业精神的共性特征是指企业精神对企业全体职工信念和追求的高度概括,同时又使这种共同信念和追求根植于每个职工的心中,从而产生共同的思想和行为。个性和共性特征是企业精神最本质的特征,是对企业精神认识的起点。
美国著名管理学者托马斯·彼得曾说:“一个伟大的组织能够长期生存下来,最主要的条件并非结构、形式和管理技能,而是我们称之为信念的那种精神力量以及信念对组织全体成员所具有的感召力。”
企业精神包括三个内容:
(1)员工对本企业的特征、地位、形象和风气的理解和认同;1
(2)由企业优良传统、时代精神和企业个性融会的共同信念、作风和行为准则;
(3)员工对本企业的生产、发展、命运和未来抱有的理想和希望。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提炼出能够充分显示自己企业特色的企业精神。
国外企业精神荟萃:
美国IBM公司:“IBM 就是服务。”
美国德尔塔航空公司:“亲如一家。”
波音公司:“我们每一个人都代表公司。”
日本三菱公司:“顾客第一”,“诚实、注意和睦、公私分明”,“放眼世界、努力改进经营管理、发明新技术。”
日本电信电话公司:“着眼于未来的人间企业。”
日本丰田汽车公司:“好产品,好主意。”
日本佳能公司:“忘了技术开发,就不配称为佳能。”
日本松下电气公司:“工业报国,光明正大,团结一致,奋发向上,礼节谦让,适应形势,感谢报恩。”
日产公司:“品不良在于心不正。”
TDK 生产厂:“创造——为世界文化产业做贡献。为世界的TDK 而奋斗。”
本田科研:“用眼、用心去创造。”
开拓农机公司:“世界各地二十四小时服务。”
雷欧·伯纳特广告公司:“创造伟大广告。”
美国电报电话公司:“普及的服务。”
百事可乐公司:“胜利是最重要。”
2、企业愿景
愿景就是告诉人们“企业是什么”,告诉人们企业将做成什么样子,是对企业未来发展的一种期望和描述。只有清晰地描述企业的愿景,员工、社会、投资者和合作伙伴才能对企业有更为清晰的认识。一个美好的愿景能够激发人们发自内心的感召力量,激发人们强大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愿景是一种激发潜能的梦想。当亨利福特在一百年前说他的愿景是“使每一个人都拥有一辆汽车时”,你会认为他神经病,但现在的美国社会,他的梦想已经完全的实现,那我们又如何理解在一百年前有一个疯子曾经说过这样的话呢?这种梦想通常会使人感到不可思议,但又会不由自觉被它的力量所感染。因此,如果愿景是一种立即就被人所能把握实现的目标,那它充其量只能说是一个战略目标,而不是我们所说的愿景。
愿景的力量应该是在于它是处于可实现而又不可实现的模糊状态,它既是宏伟的又是激动人心的。所以有的企业家跟我们说愿景不可能实现时,我们会问他,假如愿景是那么轻意就可以实现的话,那愿景又怎么会激动人心呢?
因此企业家要关注的是你的企业的愿景是否能让经常你热血沸腾,甚至热泪盈框;能否经常让你为它彻夜难眠;能否让你有一种热
情,一股冲动,想将它与你的员工分享。如果没有,我们劝你要考虑将你的愿景进行修改了!
愿景的哲学意义建立在“你想成为什么,所以你能成为什么”,而不是“你能成为什么,所以你想成为什么”!愿景哲学的智慧给予企业激发人群无限潜能的力量去实现其人生哲学与企业哲学的终极发挥。这就是愿景领导的根本原则,企业家精神也好,管理者的领导艺术也好,仅仅靠悬在员工眼前的胡萝卜和大棒,那他也只能带着他的员工去获得更大的胡萝卜,但胡萝卜就是胡萝卜。
世界著名企业愿景荟萃:
麦当劳的愿景:控制全球食品服务业
柯达的愿景:只要是图片都是我们的业务
通用机器(GE)愿景:——使世界更光明
微软公司愿景(使命):计算机进入家庭,放在每一张桌子上,使用微软的软件;
迪斯尼公司愿景:成为全球的超级娱乐公司
苹果电脑公司愿景——让每人拥有一台计算机
华为公司愿景——丰富人们的沟通和生活
万科愿景——成为中国房地产行业领跑者
3、企业作风
企业作风是企业员工在核心价值观的指导下,在实现企业目标过程中通过工作态度和行为方式所表现出来的一贯风格,是企业精神的彰显和外化,是企业员工价值取向在实际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全体员工在企业发展过程中长期积累并形成的精神风貌。企业作风体现为企业中存在的气氛和风气,影响着企业的经营行为和发展方向。
企业作风是企业的一种氛围、风气,甚至是一种习惯。表面看起来,企业作风看不见,摸不着,但它却影响着企业的发展方向、经营行为。
企业作风示例 :
海尔集团的企业作风:迅速反应,马上行动。现改为:人单合一,速决速胜。
长安集团的企业作风:今天的事今天完,明天的事今天想。中国人寿的企业作风:严谨高效,热情周到。
首都钢铁公司企业作风:认真负责,紧张严肃,尊干爱群,活泼乐观,刻苦学习。
长钢集团的企业作风:秩序纪律,文明礼貌,团结和谐,竞争效率。
吉林化学工业公司的企业作风:严、细、实、快。
4、企业管理理念
企业管理理念是指依照什么样的经营思想、价值观念、行为准则等指导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思想,它是企业开展各种活动的前提和基础。
企业管理理念是指导管理行为和构建管理模式的思想基础。
5、企业形象目标
所谓企业形象是指社会公众对企业综合评价后所形成的总体印象。
企业形象的含义包括:
1、企业是塑造自身形象的主体。企业的自身形象包括它的精神面貌,价值观念,行为准则,道德规范,经营作风,管理水平,产品质量,服务水平,技术力量,人才阵容,资金实力,设备状况,厂区环境,广告宣传,公共关系,经济效益,福利待遇等等要素,都是社会公众评价的客观基础。
2、社会公众是企业形象感受的主体。企业形象既然是社会公众对企业及其行为认识和评价的反映,因而社会公众包括消费者,用户及其他同企业发生各种关系的个人和群体的状况,对企业的评价和印象有密切的关系。
3、企业形象是社会公众的总体印象。企业形象不是某个人对企业一时一事的认识结果,而是社会公众经过对企业的长期观察,认识,了解之后所形成的综合印象。
因此,塑造企业美好形象绝非一日之功,而是要经过长期,全面,艰苦的努力。
企业形象目标或称企业形象建设目标,是指企业期望社会公众对企业综合评价的目标指向,是企业和企业员工进行形象建设的努力方向和期望达到的目标。
6、工作信条
信条就是信守的准则。工作信条,或称职业信条,指员工基于职业和职责的要求在日常工作中信守的准则。
企业工作信条示例:
IBM公司职业信条:第一,尊重个人;第二,提供品质最高的服务 ;第三,追求完美的工作表现。
9.有关文化的活动策划案 篇九
第十五届先锋杯团日活动
策
划
案
2012级化学班团支部
2012级化学班先锋杯团日活动策划案
活动名称:
先锋杯团日活动
活动主题:
丝绸之路复兴梦,文化青春万里行
预计活动时间:
2013年4月19日-2013年4月26日
参与人数:
化学班全体同学及其他院系学生共200人。
活动创意人:
许晴、李娜、李振雯
活动负责人:
年级辅导员及12级化学班全体班委
活动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继承、弘扬党的光荣传统,实现国家富强、民族复兴、人民幸福的伟大 “中国梦”,同时向校园文化注入青春的正能量,我化学班积极组织团员青年参与先锋杯团日活动,恰逢我市明年致力于丝绸之路申遗工程,鉴于丝绸之路从洛阳出发,我们从这一点着手,去了解,学习,传播,复兴
中国文化,用我们大学生微薄的力量促进河洛丝绸之路和大运河遗址成功申遗,实现我们当代大学生的社会价值!
活动形式及活动效果:
收集丝绸之路线路上的各大学的祝福,即收集陕西,甘肃,宁夏,新疆等地,我们号召化学班全体同学联系这些省市的大学同学,与高校或当地的标志性建筑合影,向当地人民宣传我们的“复兴梦,青春行”活动。在西区图书馆前放制作好的大型丝绸之路的地图,在地图上相应的省份贴上照片,站上同学为其他人讲解。活动开幕时,请文化局的领导为我们宣布活动开始。期间参与活动的同学们用事先准备的笔描出地图上原有的图案,将其颜色加深,并在相应位置写上自己的祝愿。结束时,同学们表演话剧及古典舞蹈。以此来向同学们宣传丝绸之路的知识,复兴中国文化。活动步骤:
一、前期准备:
1.由化学班班长及团支书组织同学召开启动仪式,向大家介绍活动内容,并号召同学们积极参与。
2.丝绸之路途径国内的省份有河南,陕西,宁夏,甘肃,新疆等。同学们从这些省份里找到自己的同学或朋友,经本人同意后,与高校建筑或当地标志性地标、建筑合影,并将照片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过来。
3.由本次活动的外联部负责租借服装、购买签字笔、印制大型地图以及将同学们收集的照片洗出来,以备活动当天使用。
4.由本次活动的负责人与文化局和文物局的宣传部联系,邀请他们参加我们的活动。
5.由化学班的文艺委员负责,策划一场与丝绸之路有关的歌曲,编排古典舞蹈,并组织排演。
6.从活动前期开始,本次活动视频组成员全程跟踪,拍下照片及视频以记录本次活动。
二、活动过程:
1、开场舞:《康美之恋》
2、主持人介绍出席领导
3、文化局领导讲话
4、背景音乐下,礼仪引导文化局领导题字
5、二胡古筝表演
6、文物局专家讲座
7、领导就座,观赏歌曲表演,朗诵表演
8、主持人宣布由院系领导讲话总结并赠送出席嘉宾礼品,以及合影留念
8、主持人宣布活动结束,欢送嘉宾离场
活动宣传:
1.活动前期,由系宣传部配合为我们做校内宣传,并由化学班全体同学积极参与,自由写稿,通过微博,博客,向各大网站投稿的形式对我们的活动进行外宣。
2.活动期间,邀请新闻媒体记者全程参与我们的活动,并为我们撰写新闻稿件。
活动经费来源:
暂由院系提供
安全措施:
活动期间,院系辅导员全程跟随参与,并由活动组安排20名同学维持现场秩序。
策划单位:12级化学班团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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