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学简答题复习资料(5篇)
1.心理学简答题复习资料 篇一
第二单元简答题 1.发展的教育含义。
⑴关于学习准备。学习准备是指学生原有的知识水平和心理发展水平对新的学习的适应性。即学生在学习新知识时,那些促进或妨碍学习的个人生理、心理发展的水平和特点。学习准备不仅影响新学习的成功,而且也影响学习的效率。同时,学习也会醋精学生的心理发展,新的发展又为进一步的新学习做好准备。⑵关于关键期。个体早期生命中有一个比较短暂的时期,在此期间,个体对某种刺激特别敏感,过了这个时期,同样的刺激对之影响很小或没有影响。2岁是口语发展的关键期,4岁是形状知觉形成的关键期,4-5岁是学习书面语言的关键期。所以,我们应抓住关键期的有利时机,及时进行适当的教育,就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发展的四个阶段。
(1)关于学习准备。学习准备是指学生原有的知识水平或心理发展水平对新的学习的适应性。即学生在学习新知识时,那些促进或妨碍学习的个人生理、心理的水平和特点。学习准备不仅影响新学习的成功,而且也影响学习的效率。同时,学习也会促进学生的心理发展,新的发展又为进一步的新学习做好准备(2)关于关键期。个体早期生命中有一个比较短暂的时期,在此期间,个体对某种刺激特别敏感,过了这一时期,同样的刺激对之影响很小或没有影响。2岁时口语发展的关键期,4岁时形状知觉形成的关键期,4~5岁时学习书面语言的关键期。所以,我们应抓住关键期的有利时机,及时进行适当的教育,就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教育含义。
认知方式没有优劣好坏之分,只是表现为学生对信息加工方式的某种偏好,主要影响学生的学习过程。智力是影响学习的一个重要因素。在传统教学条件下,智力是学习成绩的一个可靠的预测指标。然而,智力并不影响学习能否发生,它主要影响学习的速度、数量、巩固程度和学习的迁移。所有这些认知差异表明,我们必须根据学生认知差异的特点与作用,不断改革教学,努力因材施教:⑴应该创设适应学生认知差异的教学组织形式;⑵采用适应认知差异的教学方式,努力使教学方式个别化;⑶运用适应认知差异的教学手段。
4含义及其发展过程。自我意识是个体自己以及自己与周围事物的关系的意识。自我意识包括自我认识、自我体验和自我监控三种成分。它的发展经历了一下几个阶段:
⑴生理自我。生理自我是自我意识最原始的形态。儿童1岁末,开始讲自己的动作和动作的对象区分开来,把自己和自己的动作区分开来,并做出一定的评价。生理自我在3岁左右基本成熟。
⑵社会自我。儿童在3岁以后,自我意识的发展进入社会自我阶段。他们从轻信成人的评价逐渐到自我独立评价,但他们的自我评价通常不涉及个人的内心世界和人格特征,自我的调节控制能力也较差,常常出现言行不一致的现象。社会自我到少年期时基本成熟。
⑶心理自我。心理自我是在青春期开始发展和形成的自我意识。他们的自我评价越来越客观、公正合适,具有社会道德性,并在此基础上形成自我理想,追求最有意义和最有价值的目标。
5教育含义。性格是指个体在生活过程中形成的对现实的稳固的态度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习惯化为方式。不同人具有不同的性格,性格差异的表现及教育含义分别如下:(1)性格的差异。性格的个别差异表现在性格特征差异和性格类型差异两个方面:①性格的特征差异。性格的特征差异主要是指:第一,对现实态度的性格特征,包括对社会、集体、他人的态度;对劳动、工作和学习的态度;对自己的态度,在这几个方面个体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第二,性格的理智特征,是指人在感知、记忆、思维、想象等认识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习惯化了的行为方式。第三,性格的情绪特征,这是指个体在情绪活动时的强度,稳定性,持续性以及主导性。第四,性格的意志特征,主要表现在个体对自己行为的控制和调节方面的性格特征。②性格的类型差异。性格类型是指在一类人身上所共有的性格特征的独特结合,许多心理学家都试图划分性格的类型,依据个人心理活动的倾向性,可以把人的性格分为外倾型与内倾型两类;依据一个人独立或顺从的程度,把人的性格分为独立型和顺从型。(2)性格差异的教育含义。性格虽然也不会觉得学习是否发生,但它却会影响学生的学习方式。性格也作为动力因素而影响学习的速度和质量。性格的性别差异又会影响学生对学习内容的选择,而且还会影响学生的社会性学习和个体社会化。因此,为了促进学生的全面的发展,学校教育应跟重视情感因素的作用,使教育内容的选择和组织更好地适应学生的性格差异。
6、简述学生心理发展的四个基本特征。所谓心理发展,是指个体从出生、成熟、衰老直至死亡的整个生命进程中所发生的一系列心理变化。学生心理的发展有一下四个基本特征:
⑴连续性与阶段性。在心理发展的过程中,当某些代表新特征的量积累到一定的程度时,就会取代旧特征而处于优势的主导地位,表现为阶段性的间断现象。但后一段的发展总是在前一段的发展的基础之上发生的,而且又萌发着下一个阶段的新特征,表现出心里发展的连续性。
⑵定向性与顺序性。在正常条件下,心理发展总是具有一定的方向性和先后顺
序。尽管发展的速度可以有个别差异,会加速或延缓,但发展是不可逆的,也不可逾越的。
⑶不平衡性。心理的象逻辑已占主导地忽视倾倒这一过程,期是个体在生理上、有早晚差异。有人位,并出现反向思仅仅注意起始状态心理上和社会性方“少年早慧”,有人维,但抽象思维在一(一个容器中的牛面向成人接近的时“大器晚成”。定程度上仍要以具奶)和结束状态(另期。他们的智力接近
14、什么是最近发体形象作支柱。同一个容器中的牛奶)成熟,抽象逻辑思维展区? 时,思维的独立性和
10、已从“经验型”向“理苏联的心理学家维发展可以因进行的速度、到达的时间和最终达到的高度而表现出多样化的发展模式。一方面表现出个体不同系统在发展的速度上、发展的起讫时间与到达成熟时期上的进城;另一方面也表现出同一机能特性在发展的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发展速率。⑷差异性。任何一个正常学生的心理发展总要经历一些共同的基本阶段,但在发展的速度、达到的水平,以及发展的优势领域方面又往往是千差万别的。7的关系。
关系密切、互相渗透、互相影响。⑴气质可使同一性格者有着不同的表现;⑵气质影响性格形成和发展速度;⑶性格可制约气质的表现并改造气质。性格是个性中的核心。8有何特征。
少年期:
11、12岁到14、15岁,是个体从童年期向青春期过渡的时期,大致相当于初中阶段,具有半成熟、半幼稚的特点。整个少年期充满着独立性和依赖性、自觉性和幼稚性错综的矛盾。少年的抽批判性也有所发展,但仍带有不少片面性和主观性。少年心理活动的随意性显著增长,可长时间集中精力学习,能随意调节自己的行动。随着身体的急剧变化,他们产生成人感,独立意识强烈,开始关心自己和别人的内心世界,同龄人间的交往和认可大大增强,社会高级情感迅速发展。道德行为更加自觉,能通过具体的事实概况出一般伦理性原则,并以此来指导自己的行为。但因自我控制了不强,常出现前后自相矛盾的行为。
9、维的主要特征有哪些。如下:认为外界的一切事物都是有生命的;所有的人都有相同的感受,一切以自我为中心;认知活动具有相对具体性,还不能进行抽象的运算思维;思维不惧有可逆性等。具体而言:(1)儿童的语言和概念以惊人的速度发展,(2)思维仍是原始的,体现为集中化和不可逆性两个特点;(3)只注重状态。如将牛奶从一个容器,倒入另一个容器中,学前儿童会儿童的思维有何特征?形式运算阶段的儿童思维已超越了对具体的可感知事物的依赖,是形式从内容中解脱出来,进入形式运算阶段。⑴命题之间关系。本阶段的儿童的思维是以命题的形式进行的。他们不仅能够考虑命题与经验之间的真实性关系,而且能看到命题与现实之间的关系,并能推论两个或多个命题之间的逻辑关系。⑵假设-演绎推理。本阶段的儿童不仅能够运用经验-归纳的方式进行逻辑推理,而且能够运用假设-演绎推理的方式来解决问题。⑶抽象逻辑思维。本阶段的儿童能理解符号的意义、直喻和隐喻,能做一定的概括,其思维发展水平已经接近成人的水平。⑷可逆。本阶段的儿童具备了可逆思维。⑸思维的灵活性。本阶段的儿童不再恪守规则,反而常常由于规则与事实的不符而违反规则。理发展的特征 青年初期:
14、15岁到17、18岁,相当于高中阶段。这一时论型”转化,开始出现辩证思维。占主要地位的情感是与人生观相联系的情感,道德感、理智感与美感都有了深刻的发展,他们不仅比较客观地看待自我,而且能明确地表现自我,敏感地防卫自我,并珍重自我,形成了理智的自我意识。然而,理想的自我与现实的自我仍面临着分裂的危机,自我肯定与自我否定常发生冲突。他们对未来充满理想,敢说敢干,意志的坚强与行动的自觉性有了较大的发展但同时也会出现与生活相脱节的幻想。、识方式差异。认识方式又称认识风格,是个体在知觉、思维、记忆和解决问题等认知活动中加工和组织信息时所显示出来的独特而稳定的风格。学生间认知方式的差异主要表现在场独立与场依存、沉思型与冲动型等方面。、体差异。⑴发展水平上的差异。不同的人所达到的最高水平不同。⑵智力的结构差异,即优势方面有所不同;另外,人的智力发展
果斯基认为,儿童有两种发展水平,一是儿童的现有水平,即由一定的已经完成的发展的系统所形成的儿童心理机能的发展水平,如儿童已经完全掌握了某些概念和规则。二是即将达到的发展水平。这两种水平之间的差异,就是最近发展区。也就是说,最近发展区是指儿童在有指导的情况下,借助成人帮助所能达到的解决问题的水平与独自解决问题所达到的水平之间的差异,实际上是两个邻近发展阶段见的过渡状态。它的提出说明了教学促进儿童一定发展的可能,其意义在与教育者不应只看到儿童今天已达到的发展水平,还应该看到仍处于形成的状态,正在发展的过程。所以,维果斯基强调教学不能只适应发展的现有水平,走在发展的后面,而应适应最近发展区,从而走在发展的前面,并最终跨越最近发展区而达到新的发展水平。1213
2.高三地理复习简答题 篇二
1、影响气温的因素
a.纬度高低(决定因素)。
具体影响:太阳高度、昼长、太阳辐射量、气温日较差,年较差(低纬度地区气温日、年较差小于高纬度地区)
b.地形地势。阴坡阳坡,海拔高度
c.海陆位置。距海远近,大陆性海洋性
d.洋流。(暖流:增温增湿;寒流:降温减湿)
e.大气环流和天气状况。(云雨多的地方气温日、年较差小于云雨少的地方)
f.下垫面:地面反射率(冰雪反射率大,气温低);绿地气温日、年较差小于裸地
g.人类活动:热岛效应、温室效应等
2、气温日较差与年较差规律
气温日较差
是一天中气温最高值与最低值之差。其大小与纬度、季节、天气情况及地表性质等有关。
①气温日较差与纬度的关系:纬度越高,日较差越小。
原因:纬度越高,太阳高度的日变化越小。
②气温日较差与天气的关系:阴天比晴天日较差小。
③气温日较差与海陆的关系:沿海比内陆日较差小。
④气温日较差与海拔的关系:山顶的气温日较差比山下平原小;高原山地地区,则海拔越高,日较差越大。
气温年较差
一年中月平均气温的最高值和最低值之差,称为气温年较差,或称气温年振幅。其大小与纬度、海陆分布等因素有关。
①气温年较差与纬度的关系:纬度越高,年较差越大。
原因:纬度越高正午太阳高度的年变化越大,昼夜长短的年变化越大,因而气温的年较差越大;低纬相反。
②气温年较差与海陆的关系:离海越远,年较差越大。
原因:陆地比海洋的热容量小,夏季升温快,温度比海洋高;冬季降温快,温度比海洋低,因而气温年较差比海洋大。沿海受海洋的影响较大,比内陆年较差小。
③地形:高地小于凹地、谷地,海拔愈高年较差愈小。
如青藏高原气温年较差与我国同纬度平原、盆地比较,气温年较差小。这是因为:青藏高原属于中低纬的大高原,夏季因其海拔高,气温不太高;冬季因纬度低,地势高,寒冷的冬季风影响弱,气温不太低。
④天气:晴天多的地区气温年较差大于阴雨天多的地区,如新疆比同纬度的沿海地区的年较差大。
⑤植被:植被覆盖率高的地区的年较差比裸地的年较差小。
3、降水多少的影响因素分析
①大气环流因素——决定降水多少的因素
季风控制区夏秋季多,冬春季少;副高控制区降水稀少,如伏旱天气、热带沙漠气候区、地中海气候的夏干;赤道低压带控制区降水丰沛;西风带降水多,信风带降水少。(要注意风的来向:迎岸风往往多雨;离岸风则少雨)
②天气系统因素——低压中心和低压槽部位降水多,高压中心和高压脊部位降水少;锋面控制降水多,如梅雨、贵阳冬雨、北方夏季暴雨;气旋过境降水多,如西欧冬季、东北和江南春季;反气旋过境降水少,如伏旱;台风过境降水多。
③洋流因素:沿海暖流流经区降水多;沿海寒流流经区降水少。
④海陆位置:一般沿海降水多;内陆降水少。
⑤地形地势:暖湿气流在山脉迎风坡降水多,背风坡降水少(焚风效应)。
4、某两地气候特点比较
①气温(最低月气温,气温的年较差和日较差)
②降水(降水量总量大小,季节分配情况及雨季长短)。
5、西风带的风力夏季弱冬季强
(可用于解释我国冬季风比夏季风强的原因之一)因为冬季高低纬度间的温差大,气压差大,水平气压梯度力大。夏季反之。
6、大陆性气候的特征
①气温年较差和日较差大。
②降水少。
②冬季寒冷,夏季炎热。
7、海洋性气候特征:
①气温年较差和日较差小,冬暖夏凉。
②降水丰富且季节分配均匀,年际变化小。
8、干湿度影响因素:
降水量和蒸发量共同决定。
9、风力的影响因素:
a.气压梯度力大小;
b.距高压中心远近;
c.摩擦力大小(地面平坦开阔、海面上);
d.植被多少;
3.马原复习简答题汇总 篇三
1.简述生产力的含义以及现代生产力系统的要素。
生产力是人类改造物质世界的能力,是人们生产物质产品的能力,它反映了人与自然的关系。现代生产力系统的构成:实体性要素有:劳动对象、劳动资料和劳动者。智能性要素有:科学技术、管理技术、教育水平
2、简述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的含义及二者的辩证关系。
感性认识是对事物外部现象的认识,其基本形式是感觉、知觉和表象。理性认识是对事物的内部联系和本质的认识,其基本形式是概念、判断和推理。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的辩证关系:
第一,理性认识依赖感性认识。第二,感性认识有待于发展到理性认识。第三,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是相互包含和相互渗透的。3.简述规律的含义及其特点。
规律是指事物内部的本质的稳定的联系和发展的必然趋势。特点:客观性、稳定性、可认识性。
4.国家垄断资本主义为什么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迅速发展。主要是因为A克服了社会化在生产和私人垄断资本之间的矛盾。B国家调节经济活动,在一定范围内突破了私人垄断资本单纯追求眼前利益的狭隘界限C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社会化在生产的要求。D国家的干预和调节,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劳资矛盾及垄断资本同中小资本的矛盾。E通过国家出面进行国际经济调节,使资本主义各国间的矛盾得到协调和发展。5.简述解放思想和实事求是的辩证关系。定义:“实事”就是客观存在着的一切事物,“是”就是客观事物的内部联系,即规律性,“求”就是我们去研究。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坚持实践是检验的真理的标准。毛泽东提出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是包含着解放思想的因素的。解放思想,指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打破习惯势力和主观偏见的束缚,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解放思想,就是使思想和实际相符合,就是实事求是。要贯彻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首要的前提是打破思想僵化的精神状态,解放思想开动脑经,独立思考,勇于探索。6.解放思想与实事求是是不可分割的辩证统一的关系。
(1)解放思想是坚持实事求是的前提,只有解放思想,才能切实做到实事求是。(2)实事求是是解放思想的目的,解放思想是为了更好地做到实事求是。只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才能认识社会主义建设的规律,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使社会主义建设不断取得胜利。如果从本本出发,思想僵化,就会使社会主义建设遭受挫折、失败。7.简述上层建筑必须适合经济基础发展要求的规律及意义。
主要内容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产生、性质和变化发展;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具有能动的反作用,它通过巩固和完善自己的经济基础,排斥和反对自己的对立物,以及通过对社会生活的控制来为自己的经济基础服务。上层建筑反作用的性质取决于经济基础的性质,根据经济基础的不同性质,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和整个社会发展起促进或阻碍作用。
意义:上层建筑适合经济基础状况的规律是我们进行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客观依据。这一规律要求,根据社会主义国家经济基础的实际情况及其发展的客观要求,不断改革、调整上层建筑中不适合经济基础需要的方面和环节,使其更好地为经济基础服务,进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我国正在进行的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正是为了使我国的上层建筑中的政治结构和意识形态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剩余价值率与利润率有何区别? 两者的联系:(1)剩余价值率是剩余价值与可变资本的比率,利润率是剩余价值与全部预付资本的比率,它们是同一个剩余价值量的两种不同计算方法得出的不同比率。利润率是剩余价值率的转化形式。(2)在预付资本量已定的条件下,利润率的大小与剩余价值量成正比,剩余价值量越大,利润率越高。而剩余价值量又是由剩余价值率决定的,因此,利润率的大小,首先取决于剩余价值率的高低,即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程度。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反映的社会关系不同。剩余价值率反映了工人剩余劳动时间与必要劳动时间的比率,无酬劳动与有酬劳动的比率。剩余价值率越高,工人的剩余劳动被资本家占有越多,受剥削程度越深;利润率是反映资本的自我增殖程度,一旦剩余价值率转化为利润率,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关系就表现为资本的自我增殖,使资本关系神秘化了。(2)两者的变化趋势不同。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资本家不断地采用新的方法,加强对工人的剥削,因此剩余价值率有不断上升的趋势,但是利润率会逐步趋于下降,这是部门间资本家竞争的必然结果。
10.简述垄断与竞争的关系。垄断不能消除竞争,而是与竞争同时并存。垄断之所以不能消除竞争,是因为:(1)垄断没有也不可能消除竞争赖以存在的客观基础。(2)垄断组织不可能囊括所有的生产部门和企业。(3)垄断组织之间的竞争也始终存在。垄断条件下的竞争与自由竞争时期的竞争相比,具有了新的特点:(1)竞争的目的不同。在垄断统治的条件下,竞争的目的已不是取得平均利润或超额利润,而是攫取高额垄断利润。(2)竞争的手段不同。在自由竞争时期,部门之间的竞争主要是通过资本转移进行的,部门内部的竞争则是依靠技术进步,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商品成本,来击败对手。(3)竞争激烈程度和后果不同。垄断资本的竞争双方都是实力雄厚、势均力敌的垄断组织,这便使得竞争特别激烈,更具有持久性,竞争造成的破坏也更加严重。(4)竞争的范围不同。自由竞争主要发生在国内经济领域,垄断时期的竞争范围则由国内扩展到国外,由经济领域扩展到政治、军事、文化等诸多领域。11.简述辩证否定观的内容。
(1)否定是事物的自我否定。辩证的否定不是外力作用的结果,而是事物内部矛盾运动的结果。
(2)否定是发展的环节和联系的环节。其一,它是发展的环节,即发展是通过否定实现的。辩证的否定是旧质向新质 的飞跃,是旧事物向新事物的转变。其二,它又是联系的环节,辩证的否定不是新旧事物的一刀两断,而是要继承和保留旧事物中的积极合理的因素。所以,否定既把新旧事物区别开来,又把它们联系起来。(3)否定的实质是扬弃。扬弃是新事物对旧事物既变革、又继承;既克服、又保留的关系。它体现了事物发展中的阶段性和连续性的统一。
12.简述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相互关系。
(1)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产生、性质和发展变化。(2)生产关系对生产力具有反作用: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发展要求,就会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反之就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3)生产关系对生产力的反作用归根结底取决于生产力发展的要求。(4)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状况,这是历史发展的根本规律。13.简述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区别和联系。
①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区别。商品经济是在社会分工条件下,具有不同经济利益的生产者之间,相互交换劳动和进行经济联系的一种经济形式。作为劳动交换和经济联系的经济形式,商品经济是与自然经济和产品交换经济相对应的。而市场经济是社会资源配置的一种方式,它是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将社会资源配置到社会需要的部门。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是现代社会的两种资料配置方式。②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的联系。商品经济是市场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前提与基础,没有商品经济就没有市场经济。但是,市场经济不能与商品经济及市场简单地相等同,因为市场经济的存在意味着市场对整个社会资源的配置起着基础作用,这要以商品经济发展为普遍的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形式为前提条件。概括地说,市场经济是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商品经济。
14.简述资本积聚和资本集中与资本积累三者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定义:资本积累是剩余价值的资本化,主要从价值角度考察资本大量的增加;资本积聚从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角度来考察资本总量的增大。资本集中是指把原来分散的、众多的中小资本合并成为少数大资本。
资本积聚与资本资本集中的区别和联系表现为:
(1)二者的区别。首先,资本积聚是依靠剩余价值的资本化而实现的,随着单个资本的积聚,社会资本总额也会增大起来;而资本集中则是众多中小资本合并成为少数大资本,它是原有资本在资本家之间的重新分配和重新组合,不会增大社会资本总额。其次,资本积聚的拉长受到社会财富(包括追加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的绝对增长的限制,它的增长是比较缓慢的;而资本集中的进展,则不存在这种限制,它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集中大量的资本。(2)二者的联系。一方面,资本积聚的增长,必然会加速资本集中的进展。因为随着资本积聚的不断进行,单个资本的规模相应地日益增大,大资本由于经济实力雄厚,在竞争中能够顺利地打败众多的中小资本,从而使资本集中的过程更为迅速。另一方面,资本集中的速度加快了,又会反过来促进资本积聚的发展。因为集中起来的资本越大,便越有条件获得巨额的剩余价值和超额剩余价值,从而扩大积累的规模,加快资本的积聚。15.为什么说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与核心?
①对立统一规律揭示了事物普遍联系的根本内容和永恒发展的内在动力。②对立统一规律是贯穿辩证法全部规律和基本范畴的中心线索,也是理解这些规律和范畴的关键。③对立统一规律提供了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根本方法——矛盾分析法。④是否承认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是唯物辩证法和形而上学的根本分歧。
16.简述衡量社会进步的根本标准的含义及其客观性和科学性。
(1)社会进步是全面的、综合性的。因而衡量社会进步的标准不是单一的,而是多方面的、综合性的。其中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是衡量社会进步最高的、根本的标准。(2)生产力标准是客观的,是指每一社会形态的生产力都是一种既定力量,既每一代人总是面对上一代人所遗留下来的生产力,而不能随意选择生产力。(3)生产力标准是科学的,是指生产力由物质要素构成,其发展水平可以运用科学的手段进行准确的测定。17.简述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产生是哲学发展史上的革命变革。
(1)在研究对象上,马克思主义哲学把自然、社会和思维发展的一般规律作为研究对象。正确地解决了哲学和具体科学关系问题。(2)在内容上,马克思主义哲学实现了唯物主义和辩证法的统一、唯物辩证法的自然观和历史观的统一,构成彻底的、完备的唯物主义。(3)在社会作用上,马克思主义哲学是无产阶级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无产阶级政党制定路线、方针、政策的理论依据。
18、简述商品二因素的关系。
4.国际私法期末复习简答题 篇四
1.简述国际礼让说。
1.国际礼让说是17世纪荷兰国际私法学者胡伯创立的。胡伯提出了著名的法律适用三
原则,阐述了他关于法律适用的观点。(2分)
胡伯认为:每个主权国家的法律都在其境内发生法律效力并约束本国所有臣民,但无域外效力。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无论是长期居住或临时居住,都应视为本国臣民。主权国家对于另一国家已在其本国有效实施的法律,出于礼让,应保持其在境内的效力,只要这样做不损害自己国家及臣民的利益。(4分)
国际礼让说的贡献在于这一学说把屈地主义的礼让说和以立法权利的划分为基础的国际普遍主义学说结合起来研究法律冲突。(2分)
2.简述反致产生的原因与条件。
原因
(1)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法院地国与与案件:有关国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冲突规范,这些冲突规范的系屈不同。(2分)
(2)法院把冲突规范援引适用的外国法理解为包括该外国的冲突法和实体法,而且只适用该外国中的冲突法。(2分)
(3)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法院地国法律与有关国家法律之间存在致送关系。(2分)
反致产生的条件是:
与案件有关国家的法律存在消极冲突?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各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都不适用各自国家的法律。(2分)
3.简述我国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制度。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涉外法定继承作了规定。(1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6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3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进行了完善。该法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3分)上述法律规定表明我国在涉外法定继承方面采用区别制。(1分)
四、简答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1.简述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
2.简述冲突规范的特点。
3.简述连结点的发展方向。
4.简述国家作为国际私法关系主体的特殊性。
1、①从行为主体上看,法律规避是当事人自己的行为造成的。②从主观上讲,法律规避是当事人有目的、有意识造成的,也就是说,当事人主观上有逃避某种法律的动机。③从规避的对象上讲,被规避的法律必须是依冲突规范本应适用的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至于被规避的法律是内国法还是外国法,有时也决定是否构成法律规避行为。④从行为方式上看,当事人是通过人为地制造或改变一个或几个连结点来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这种行为,虽然实质上是非法的,但表面上看是合法的。⑤从客观结果上看,当事人的规避行为已经完成,如果按照当事人的愿望行事,就要适用对当事人有利的法律。
2、①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的实体法规范,它是法律适用规范,它仅指明某种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②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的诉讼法规范,它是法律选择规范,主要是指导当事人或一国法院如何选择和适用法律。③冲突规范是一种间接规范,因而缺乏一般法律规范所具有的明确性和预见性,它只有与其所指引的某国实体规范相结合,才能最终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④冲突规范的结构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规范。它的结构独特,即由范围和系属两部分组成。
3、①连结点由僵硬向灵活方向发展。②连结点由简单向复杂方向发展。这一方面表现在连结点数量的增多,另一方面表现在复数连结点类型的增加。③连结点含义的多样化趋势。
4、①国家需要遵守民事法律关系的平等性原则,以民事主体身份出现,自我限制其主权者的地位。②国家参加国际民商事活动必须以国家本身的名义并由其授权的机关或负责人进行。③国家作为国际私法关系主体时,以国库财产承担因此产生的民事法律责任,因而是无限责任。④国家享有豁免权,国家虽作为民事主体参与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但它毕竟是主权者,国家及其财产享有司法豁免权。
六、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8分,共24分)
1.简述反致产生的原因与条件。
反致产生的原因有两点:
(1)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法院地国与与案件有关国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冲突规范,这些冲突规范的系属不同。(3分)‘
(2)法院把冲突规范援引适用的外国法理解为包括该外国的冲突法和实体法,而且只适用该外国中的冲突法。(3分)
反致产生的条件是:
与案件有关国家的法律存在消极冲突,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各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都不适用各自国家的法律。(2分)
2.简述法人国籍确定的依据。
国际上法人确定的依据主要有:
(1)成立地。法人的属人法是法人据以成立的法律。(2分)
(2)管理中心所在地。法人的属人法是处理商业事务的地方所通行的法律。(2分)
(3)主要营业所所在地。法人的属人法是主要经济活动中心地。(2分)
(4)资本实际控制。法人的属人法是实际控制法人资本的那个自然人的国籍国法。
(5)复合标准。法人的国籍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因素才能确定法人的国籍。
3.简述最密切联系的原则
最密切联系联系的原则是指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在当事人没有选择应适用的法律或选择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在与该法律关系有联系的国家中,选择一个与该法律关系本质上有重大联系,利害关系最为密切的国家的法律予以适用。(2分)
最密切联系的原则是一种法律选择方法,它改变了传统冲突规范中连接因素的单一性,使与案件有关的各种因素都得以考虑,增加了法律适用的科学性。(2分)
最密切联系的原则的核心是通过对合同以及与合同有关要素进行综合分析来寻找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2分)
最密切联系的原则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一方面给法官灵活地选择法律创造
了条件,同时也为法官滥用司法权力提供了机会。(2分)
六、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8分,共24分)
1.简述我国关于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民事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的规定。
2.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的法律依据。
3.简述我国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
1.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3分)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3分)
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3分)
2.《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该公约在以下三种情况下适用:
(1)双方营业地分别处于两个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公约,但这种适用不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可以通过明示选择某个国家的法律来完全或部分排除公约的适用。缔约国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对适用的法律依意思自治原则作出选择如选择某国法作准据法就自动排除公约的适用。如果当事人对法律适用未作选择,则公约当然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但是对国际贯例的选择,不构成对公约的排除适用。(4分)
(2)非缔约国当事人可以通过意思自治选择适用公约,但这种选择必须是明示的。(2分)
(3)当事人双方或一方营业所所在地国不是缔约国,如果国际私法规范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时,公约可以适用于他们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2分)
3.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法院判决,我国人民法院可不予以承认与执行。(3分)
(1)依被请求国法律,裁决是由无管辖权的法院作出的。(1分)
(2)依请求国法律,裁决尚未生效,不能执行。(1分)
(3)败诉一方当事人未经合同传唤因崦未能出庭参加诉讼,或当事人在缺乏诉讼行为能力时被剥夺了应有的代理或答辩的可能性。(1分)
(4)被请求国法院对于同一当事人之间就同一诉讼标的的案件已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1分)
(5)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有损被请求国国家主权、安全或公共利益。(1分)
六、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8分,共24分)
1.简述法律规避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2.简述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
3.简述国际商事仲裁国际性的判断标准
1.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是指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来应该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能够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
构成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当事人规避某国法律是出于故意,即当事人的行为是以规避法律为目的的。
(2)规避的法律是本应对当事人适用的强制性法律,而不是任意性法律。
(3)当事人是通过故意改变或制造与连接点有关的事实,利用冲突规范来达到法律规避目的的。
(4)当事人利用冲突规范创造了条件以后,仍与该冲突规范所指向的那个国家或地区存在某种联系。
2.大陆法系国家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采用发执行证方式,即被请求国法院根据请求国法院的请求,对外国法院判决作形式审查或实质审查,认为外国法院判决具备执行条件,便发给执行证,或作出承认的裁定,交付执行。
英美国家采用诉讼式和登记式程序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诉讼式是指英美国家法院不直接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而是把外国法院判决视为证据,当事人要在英美国家法院重新起诉。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如认为外国法院判决与本国法律无抵触之处,则作出一个内容与外国法院判决相同的判决,然后根据一般程序予以执行。
英国除采取诉讼制度外,还采取登记制度。英国采取登记制度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有一定的限制。其限制具体表现在:采用登记制度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件仅适用于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判决。适用范围为英国自治领地及与英国有双边协议的国家。
3.判断商事仲裁的国际性主要有两大标准:
(1)以与案件有关的连接因素为标准判断商事仲裁的国际性,这一标准又分为:
A、以当事人国籍的不同作为认定仲裁国际性的依据。
B、以当事人住所或居所位于不同国家为标准认定商事仲裁的国际性。
C、以当事人国际不同或当事人地点和居所不同确定场事仲裁的国际性。
D、以仲裁地位于双方营业地所在国之外为标准确定场事仲裁的国际性。
E、以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为标准确定商事仲裁的国际性。
(2)以争议的性质为标准确认商事仲裁的国际性。
总之,凡仲裁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
订立时双方当事人的住所、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或双方当事人位于同一国家但仲裁地位于该国之外,或仲裁涉及的法律关系的内容发生在国外,或争议的标的位于国外,其仲裁均应视为国际仲裁。
六、简答题(每小题8分,共24分)
1.简述法律关系本座说。
法律关系本座说是德国法学家萨维尼1849年在其撰写的《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提出的法律适用理论。
这一学说主张以法律关系为出发点,根据法律关系固有的性质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这一学说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这一本座就是特定的法域。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应适用的法律。
法律关系本座说创造性的提出了解决法律选择问题的标准,通过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从而确定准据法,这在方法论上也是一个历史性地突破。法律关系本座说对国际私法的发展有着巨大的影响,现代国际私法理论都是在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2.简述法律规避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是指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来应该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能够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
构成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当事人规避某国法律是出于故意,即当事人的行为是以规避法律为目的的。
(2)规避的法律是本应对当事人适用的强制性法律,而不是任意性法律。
(3)当事人是通过故意改变或制造与连接点有关的事实,利用冲突规范来达到法律规避目的的。
(4)法律规避必须是既遂的。
(5)当事人法律规避以后,仍与被法规避法律的那个国家或地区存在某种联系。
3.简述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
大陆法系国家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采用发执行证方式,即被请求国法院根据请求国法院的请求,对外国法院判决作形式审查或实质审查,认为外国法院判决具备执行条件,便发给执行证,或作出承认的裁定,交付执行。
英美国家采用诉讼式和登记式程序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诉讼式是指英美国家法院不直接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而是把外国法院判决视为证据,当事人要在英美国家法院重新起诉。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如认为外国法院判决与本国法律无抵触之处,则作出一个内容与外国法院判决相同的判决,然后根据一般程序予以执行。
英国除采取诉讼制度外,还采取登记制度。英国采取登记制度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有一定的限制。其限制具体表现在:采用登记制度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件仅适用于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判决。适用范围为英国自治领地及与英国有双边协议的国家。
(一)简答
(1)简述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
答:(1)涉外性。即民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这三者之一涉外或其三者均涉外(或称外国成分)。
(2)广泛性。即国际私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不仅包括婚姻关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侵权关系等一般的涉外民事关系,而且包括合同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物权关系、国际贸易关系、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关系等涉外商事关系,同时还包括解决民事主体之间产生的纠纷而适用法律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3)国际性。即涉外民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在形式上,涉外民事关系表现为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之间的关系,但在实质上,它体现着国家之间的关系,既要受国家对外政策的调整,同时也要国家之间关系的制约。
(2)简述法律关系本座说
答:19世纪,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提出法律关系本座说,把国际私法推进到一个新阶段。他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在逻辑上和性质上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他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法院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在国际私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3)简述法则区别说
答:法则区别说是意大利法学家巴托鲁斯提出,他抓住了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这个法律冲突的根本点,把解决法律冲突的问题分为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把法则区分为物法、人法以解决法律适用的学说。
(4)简述既得权说
答:既得权说是英国杰出法学家艾伯特·维恩·戴西(1835-1922)提出的。既得权说的核心内容是:英国法院从不执行外国法,如果说有时执行外国法,那么所执行的不是外国法本身,而是依据外国法取得的权利。
(5)简述国际礼让说
答:国际礼让说是荷兰法学家胡伯提出,主权国家对另一国家已在本国的领域内有效实施的法律,出于礼让,应让它们在内国境内保持其效力,只有这样做不损害本国国家及其臣民的权力或利益。这种理论,已经把适用外国法的问题放在国家主权关系和国家利益的基础上来加以考虑。胡伯的贡献在于他把属地主义的“礼让说”和以权利划分为基础的国际普遍主义学说结合起来解决法律冲突问题。
(6)简述本地法说
答:本地法说是美国法学家库克于20世纪提出来的。他认为:法院只适用本地法即法院地法,不适用外国法,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以考虑适用外国法,但此时只能把外国法并入本国的法律之中,作为本国法律规范予以适用。法院执行的只是本国法创设的权利,而不是外国法创设的权利。
(7)简述结果选择说
答:结果选择说是美国法学家戴维·凯弗斯(1902-?)创立的一种新的国际私法理论。将可能适用的法律规则及其适用的结果与法院地规则以及适用它们的结果进行仔细比较。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公平正义,以及对冲突法律所引起的社会政策的充分考虑,评价各种法律的适用可能会产生的结果。凯弗斯从结果公正这一角度探求法律选择的理论,并为实现这种公正创造性地提出了法律选择的优先原则,这也是开创性的。但此理论缺乏可操作性。
(8)政府利益分析说
答:政府利益分析说是在美国国际私法革命中于50年代后期由著名法学家布雷纳德·柯里(1912-1965)创立的理论。他认为,在每个州的法律背后隐含着这个州的政府利益,而这种利益是通过适用其法律来实现的。因此,冲突法的核心问题实质上就在于如何调和或解决不同州之间的利益冲突。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发生所谓冲突时,就必须了解和分析法律背后的政策和精神,并在此基础上,确定何州的利益应当让位。柯里还具体提出了六种政府利益的分析方法。
(9)简述准据法的法律特征
答:准据法是指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引而援用的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特定的实体法。准据法是国际私法上的特有概念,并在国际私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准据法具有以下两个法律特征:(1)准据法是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引所援用的法律,(2)准据法是能够确定当事人具体的权利义务的实体法。
(10)简述反致产生的原因与条件
答:原因:一、客观原因,法院地国家的冲突规范与案件有关国家的冲突规范规定的不一致,是反致产生的客观原因。二、主观原因,法院地国家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把冲突规范指引的外国法理解为即包括该国的冲突法,又包括该国的实体法。三、存在致送关系。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法院地国家法律与与案件有关国家法律之间存在致送关系。
条件:与案件有关国家的冲突规范之间存在消极冲突,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各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都不适用各自国家的法律。
(11)简述法律规避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答: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又称欺诈规避,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本应该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利用冲突规范,是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或者取消各国法律中规定的连接点,使涉外民事关系没有适当的法律进行调整,以实现法律规避的目的。构成要件有(1)从主观要件看,当事人规避法律必须是出于主观故意而非过失。(2)从客观要件看,当事人实施了规避法律的行为,改变了构成连接点的具体事实,或者取消了法律中规定的连接点,以实现法律规避的目的。(3)从规避的对象看,被规避的法律必须是强行法而非任意法。(4)从规避的结果看,当事人规避法律的目的已经实现。未遂的法律规避不能视为法律规避。(5)从法律关系看,当事人创造条件完成规避法律的行为后,与被规避法律的国家或地区仍然存在联系。这是构成法律规避的一个重要条件。
(12)简述我国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法律规定
答:《民法通则》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这是我国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规定。在程序法中我国对公共秩序保留也作了保留。
(13)简述外国法错误适用的司法救济
答:1.适用内国冲突法不当导致的外国法适用错误,允许当事人上诉,请求上级法院予以纠正。2.适用外国法不当所发生的错误有两种情况:(1)审理案件的法官依照本国的冲突规范的指定应适用外国法为准据法,法官正确选择了外国法,但在适用该外国法的过程中对该外国法的内容或条款作了错误的适用或解释,并据此作出了错误的判决。(2)在准据法为外国法的情况下,本应适用甲国法却错误地适用了乙国法,并据此作出了错误的判决。
(14)简述外国法不能查明的解决方法
答:外国法的查明,也叫外国法的证明,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应该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则需要证实该外国法的存在并确定其具体内容。外国法不能查明的解决方法有1.以法院地法取代应适用的外国法;2.类推适用内国法;3.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4.适用一般法理;5.适用于外国法相近似的法律。
(15)简述我国关于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民事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的规定。
答: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三、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的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法律。
(16)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的法律依据
答:《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该公约在以下三种情况下适用:(1)双方营业地分别处于两个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公约,但这种适用不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可以通过明示选择某个国家的法律来完全或部分排除公约的适用。缔约国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对适用的法律依意思自治原则作出选择,如选择某国法作准据法就自动排除公约的适用。如果当事人对法律适用未作选择,则公约当然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但是对国际惯例的选择,不构成对公约的排除适用。(2)非缔约国当事人可以通过意思自治选择适用公约,但这种选择必须是明示的。(3)当事人双方或一方营业所所在地国不是缔约国,如果国际私法规范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时,公约可以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17)简述法人国籍确定的依据
答:国际上法人确定的依据主要有:(1)成立地。法人的属人法是法人据以成立的法律。(2)管理中心所在地。法人的属人法是处理商业事务的地方所通行的法律。(3)主要营业所所在地。法人的属人法是主要经济活动中心地。(4)资本实际控制。法人的属人法是实际控制法人资本的那个自然人的国籍国法。(5)复合标准。法人的国籍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因素才能确定法人的国籍。
(18)简述最密切联系的原则
答: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就某一法律关系在当事人没有选择应适用的法律或选择无效的情况下,由法院依据这一原则,在与法律关系有联系的国家中,选择一个与该法律关系在本质上有重大联系、利害关系最密切的国家的法律予以适用。1、它是一种新的法律选择方法。2、它的核心是通过对合同以及与合同有关的各要素进行综合分析来寻找与合同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其方法十分灵活。3、它给予了法官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20)简述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及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离婚法律适用的规定
答: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是指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结婚必须排除的条件。包括:1、婚龄。结婚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2、当事人双方自愿。3、当事人之间没有血缘关系或近亲关系。4、当事人双方与他人之间没有婚姻关系。在婚姻的实质要件方面,一些国家规定患有不应当结婚疾病的人不能结婚,有的国家禁止从事某类公务的人员不能同外国人结婚。我国法律规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21)简述我国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制度
答:《继承法》、《民法通则》对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作了规定。《继承法》第36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上述法律规定表明我国在涉外法定继承方面采用区别制。
(22)简述我国关于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的规定
答:1、依被请求国法律,裁决是由无管辖权的法院作出的;2、依请求国法律,裁决尚未生效,不能执行;3、败诉一方当事人未经合法传唤因而没有出庭参加诉讼。4、被请求国法院对于同一当事人之间就同一诉讼标的案件已作出了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5、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有损被请求国国家主权、安全或公共秩序。
(23)简述我国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的规定
答: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7条和第268条规定,我国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应符合下列条件:1、该外国判决已经生效;2、该判决作出国与我国存在条约或互惠关系;3、该外国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24)简述合同中仲裁条款独立有效性原则
答:1、仲裁条款是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救济措施;2、仲裁条款有独立于合同的效力;3、仲裁条款独立于合同中的其他条款。
(25)简述国际商事仲裁国际性的判断标准。
答:判断商事仲裁的国际性主要有两大标准:
(1)以与案件有关的连接因素为标准判断商事仲裁的国际性,这一标准又分为:
A.以当事人国籍的不同作为认定仲裁国际性的依据。
B.以当事人住所或居所位于不同国家为标准认定商事仲裁的国际性。
C.以当事人国际不同或当事人地点和居所不同确定场事仲裁的国际性。
D.以仲裁地位于双方营业地所在国之外为标准确定场事仲裁的国际性。
E.以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为标准确定商事仲裁的国际性。
(2)以争议的性质为标准确认商事仲裁的国际性。
简答题:
1.涉外民事关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涉外性。涉外性指民事关系具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涉外因素,其具体表现为:主体涉外。民事关系的主体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法人或国家。客体涉外。民事关系的客体位于国外。内容涉外。民事关系的权利义务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2)广泛性。广泛性是指涉外民事关系不仅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关系相联系的人身关系,还包括平等主体间的商事关系,以及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关系。(3)国际性。国际性是指涉外民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这种民事关系虽然表现为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但实质上体现着国家之间的关系,反映着国家的对外政策。
2.法律关系本座说。
法律关系本座说是德国法学家萨维尼1849年在其撰写的《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提出的法律适用理论。这一学说主张以法律关系为出发点,根据法律关系固有的性质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这一学说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这一本座就是特定的法域。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应适用的法律。法律关系本座说创造性的提出了解决法律选择问题的标准,通过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从而确定准据法,这在方法论上也是一个历史性地突破。法律关系本座说对国际私法的发展有着巨大的影响,现代国际私法理论都是在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3.法则区别说:
一、意大利法则区别说是意大利著名注释法学家巴托鲁斯(1314—1357)创立的。
他把法律分为人法和物法,他认为人法具有域外效力,凡是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他位于国内或国外,本国法对他都有效。物法具有域内效力,凡位于本国境内的物,不论属于内国人或外国人所有,本国法都发生效力。二、法国的法则区别说:法国法学家杜摩林从理性自然法出发,赞成把法分成人法和物法,他主张扩大人法的适用范围,特别是在契约关系中,他主张应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法国法学家达让特莱也主张将法律分成人法和物法,他强调法的属物性,认为法律和习惯大都属物法范畴,只有少数例外情况下才具有人法性质。4.既得权说:
即得权说是英国法学家戴西于19世纪提出来的。戴西认为:英国法院从不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如果说有时执行外国法,那么所执行的并不是外国法本身,而是依据外国法所取得权利。只有在英国法院看来是按照文明国家法律正当取得的权利,英国法院才予以承认与执行。
5.荷兰的国际礼让说:
国际礼让说是荷兰法学家伏特、胡伯于17世纪提出来的,这一理论主要体现在胡伯提出的三原则中,即:(1).每个主权国家的法律在境内发生效力并约束其臣民,但无域外效力。(2)凡在其境内居住的人,无论长期或临时居住的,都应视为本国臣民。(3)主权国家对于另一国家已在其本国有效实施的法律,出于礼让应保持其在境内的效力,只要这样做不损害自己国家的利益。
6.本地法说:
本地法说是美国法学家库克创立的。本地法说的主要观点是:一、法院只适用法院地法,不适用外国法律。二、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以适用外国法,但此时只能将外国法律规范并入本国的法律规范,作为本国法律规范予以适用。三、法院执行的是本国法创设的权利,而不是外国法创设的权利。
7.凯弗斯的结果选择说:
结果选择说是20世纪美国法学家卡弗斯提出的。他认为:应将涉外民事关系可能适用的法律及适用的结果加以比较,基于当事人之间公平正义,以及冲突规范适用所引起后果进行考虑,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8.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
政府利益分析说是美国法学家柯里于20世纪提出来的。他认为:每个州的法律背后都隐含着这个州的政府利益,而这种利益是通过适用其法律实现的。如果一个案件只与一个州的利益有关,这里体现的法律冲突是虚假冲突,适用对本案有利益的州法律。如果案件与两个州的利益有关,这是真实法律冲突,可以适用利益较大那个州的法律,或适用法院地法。他主张全面抛弃冲突法。
9.准据法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准据法是指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引而援用的确定当时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实体法。准据法有两个法律特征:(1)准据法是经冲突规范指引所援用的法律。(2)准据法是能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
10、反致产生的原因有两点:
(1)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法院地国与与案件有关国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冲突规范,这些冲突规范的系属不同。
(2)法院把冲突规范援引适用的外国法理解为包括该外国的冲突法和实体法,而且只适用该外国中的冲突法。
(3)存在致送关系
反致产生的条件是:与案件有关国家的法律存在消极冲突,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各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都不适用各自国家的法律。
11、法律规避的概念与构成要件。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是指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来应该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能够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构成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当事人规避某国法律是出于故意,即当事人的行为是以规避法律为目的的。(2)规避的法律是本应对当事人适用的强制性法律,而不是任意性法律。(3)当事人是通过故意改变或制造与连接点有关的事实,利用冲突规范来达到法律规避目的的。(4)法律规避必须是既遂的。(5)当事人法律规避以后,仍与被法规避法律的那个国家或地区存在某种联系。
12、我国于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50条对公共秩序保留作了规定,19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76条作了与《民法通则》相同的规定,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第7条也作了规定。此外,我国于199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第268条也同样作了明确规定。依照我国法律规定适用外国法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这就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但是,不得违背我国公共秩序的是外国法适用的结果,而不是仅指外国法的内容。同时,我国对国际惯例的适用也采用了这一制度,这种立法规定各国的立法中并不多见,可以说是我国公共秩序保留条款的一个特色。此外,根据司法解释,法院在排除了外国法的适用后,应以我国相应的法律取而代之。
13、1.适用内国冲突规范不当导致适用外国法错误。这种错误各国都允许上诉。
2.适用外国法本身所发生的错误。对这种错误,法国、德国等国不允许当事人提起上诉,意大利、奥地利等国家允许上诉。
14、1.以法院地法代替应适用的外国法。我国法律亦作了相同的规定。
2.类推适用内国法。
3.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
4.适用一般法理。
5、适用与外国法相近似的法律
15、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如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而依我国法律为有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不有民事行为能力。
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中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16、该公约在以下三种情况下适用:①双方营业地分别处于两个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公约,②非缔约国当事人可以通过意思自治选择适用公约,但这种选择必须是明示的③当事人双方或一方营业所所在地国不是缔约国,如果国际私法规范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时,公约可以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17、法人国籍确定的依据主要有:一、成立地。法人具有法人成立地国家国籍。二、管理中心所在地。法人具有法人处理商业事务地方国家的国籍。三、主要所所在地。法人具有法人台心地国家的国籍。四、资本实际控制。法人具有实际控制法人资本的那个自然人国籍所属国的国籍。五、复合标准说。法人的国籍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因素才能确定法人的国籍。
18、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在当事人没有选择应适用的法律或选择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在与该法律关系有联系的国家中,选择一个与该法律关系本质上有重大联系、利害关系最为密切的法律予以适用。
最密切联系的原则是一种法律选择方法,它改变了传统冲突规范中连接因素的单一性,使与案件有关的各种因素都
得以考虑,增加了法律选择的科学性。其核心是是通过对合同以及与合同有关的要素进行综合分析,来寻找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该原则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19、法律特征为:1开证银行在开出信用证后承担第一付款的责任,即首先付款的责任。2信用证是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另一种合同,开证银行责任独立。3信用证是纯粹的单据业务,而非货物的买卖。
20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是指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结婚必须排除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
(1)婚龄。结婚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
(2)当事人双方自愿。结婚是男女双方结为夫妻的法律行为,须以男女双方自愿为基础。
(3)当事人之间没有血缘关系或近亲关系。现代国家均以立法的形式禁止直系血亲之间缔结婚姻关系,对旁系血亲间的婚姻关系,各国法律也加以限制。
(4)当事人双方与他人之间没有婚姻关系。现代国家多实行一夫一妻制,要求婚姻双方与他人之间没有婚姻关系,印度等国家除外。
在婚姻实质方面,一些国家规定患有不应当结婚疾病的人不能结婚,有的国家禁止从事某类公务的人员不能同外国人结婚。
我国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举行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2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作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6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民法通则》对进行了完善。该法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22我国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有:
1、依被请求国法律,裁决是由无管辖权的法院作出的;
2、裁决尚未生效;
3、诉讼程序不公正,败诉方未得到合法传唤,未出庭或未得到辩护机会;
4、请求国法院对同一案件已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5、承认或执行判决有损我国主权或公共秩序。
231、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2、我国涉外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涉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
24、合同中仲裁条款独立有效性原则是指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其有效性不受合同有效性的影响。即使合同无效或合同终止,仲裁条款仍然有效。仲裁条款独立有效性学说的理论根据是:
(1)合同规定当事人双方实体方面的权利义务,仲裁条款规定当事人实体方面的权利义务得不到实现时的法律救济措施。合同得到全部履行,仲裁条款无须履行,合同未履行,则需履行仲裁条款,二者彼此独立。
(2)仲裁条款有独立于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有效性取决于合同形式要件和合同实质要件是否符合合同准据法的规定,仲裁条款的有效性取决于仲裁机构所在地国家法律或仲裁规则对仲裁条款形式、内容的规定。判断二者有效性的法律根据不同。
(3)仲裁条款独立于合同中的其他条款。合同中的任何其他条款均可与仲裁条款分开,合同中的其他条款是否有效,不影响仲裁条款对当事人的拘束力。
25判断商事仲裁的国际性主要有两大标准:
(1)以与案件有关的连接因素为标准判断商事仲裁的国际性,这一标准又分为:
A、以当事人国籍的不同作为认定仲裁国际性的依据。
B以当事人住所或居所位于不同国家为标准认定商事仲裁的国际性。
C以当事人国际不同或当事人地点和居所不同确定场事仲裁的国际性。
D、以仲裁地位于双方营业地所在国之外为标准确定场事仲裁的国际性。
E、以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为标准确定商事仲裁的国际性。
(2)以争议的性质为标准确认商事仲裁的国际性。
总之,凡仲裁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
5.心理学简答题复习资料 篇五
毛泽东写作了《中国的红色政权为什么能够存在?》和《井冈山的斗争》两篇文章,科学回答了红色政权存在和发展的原因和条件。①中国是一个几个帝国主义国家间接统治的政治经济发展极端不平衡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大国。这是红色政权能够存在和发展的根本原因②国民革命的影响。③全国革命形势的继续向前发展。这是红色政权存在和发展的两个客观条件。④相当力量的正式红军的存在;⑤共产党组织的坚强有力和各项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这是红色政权存在和发展的两个主观条件。
3、为什么说中国共产党是抗日战争的中流砥柱?
①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战争时期坚持全面抗战的路线和持久战的方针。1937年8月洛川通过《抗日救国十大纲领》,体现了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和要求,是彻底的抗日纲领。1938年5月至6月,毛泽东发表《论持久战》,揭示了抗日战争的发展规律 和坚持抗战。争取抗战胜利的必须实行的战略方针,对全国抗战的战略指导产生了积极影响。
②开辟敌后战场,发展游击战争。在战略相持阶段,敌后游击战争成为主要的抗日方式。并且还为人民军队进行战略反攻做了准备条件。
③坚持抗战、团结、进步方针。坚持统一作战中的独立自主原则;坚持抗战、团结、进步,反对妥协、分裂、倒退;巩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策略总方针。
④进行抗日民主根据地建设。三三制原则的民主政治建设;减租减息,发展生产;进行文化建设与干部教育。
⑤推进后方的抗日民主运动和进步文化工作。抗日民主运动的开展;抗战文化运动的开展。⑥加强党自身的建设。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命题的提出;新民主义主义理论的系统阐释;整风运动和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在党内的确立。
4、试述毛泽东的《论持久战》意义。
意义:毛泽东阐明的持久战战略思想,抓住了中日战争发生的时代特点和战争性质,揭示了抗日战争的发展规律和坚持抗战、争取抗战胜利必须实行的战略方针,对全国抗战起了积极作用。
10、试述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的基本经验。
①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是中国人民战胜一切艰难困苦、实现抗战胜利的力量源泉。在抗日战争中,中华民族实现了空前的大团结,形成了真正意义上的全民族抗战。②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伟大民族精神是中国人民团结奋进的精神动力。这是抗日战争得以坚持和胜利的重要的思想保证③中国人民热爱和平、反对侵略战争,同时又不惧怕战争。中国人民进行反侵略战争,是为了捍卫中华民族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是对世界反法西斯战争和人类进步事业的重大贡献。
三,论述题
2,19世纪末,清政府向帝国主义国家借款与当今引进外资有什么实质区别
结合当今社会现状认识19世纪末,美国“门户开放”和当今中国对外开放之间的不同点,并 就此谈谈你的认识。
清政府向列强大借外债是被迫的,是以牺牲中国的经济命脉和政治权利为代价的;当今我国向资本主义国家贷款没有损害中国的主权,是平等互利的。
二者有实质性的区别:①二者的历史背景不同。“门户开放”是在19世纪末由美国提出并得到帝国主义认可的对华侵略政策;对外开放是独立自主的中国为加速社会主义建设而提出的基本国策。
②二者内容不同。“门户开放”政策是美国承认列强在中国“势力范围”和已取得特权的前提下,要求“利益均沾”,中国内地全部开放,以使帝国主义国家都享有投资的权利和利益;对外开放是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引进外国先进科学技术,利用外国资金扩大对外贸易,进行多种形式的国际技术合作。
③二者后果不同。“门户开放”是美国侵略中国新阶段的标志,使帝国主义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宰割中国的同盟;对外开放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服务,发展了我国的经济,使我国更加强盛。总之,二者的性质截然不同:“门户开放”是帝国主义强加给中国的侵华政策;对外开放政策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后,为搞活经济所采取的政策。
认识:①坚持独立自主的外交政策。②坚持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不动摇。③扩大对外开放和引进外资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也顺应经济全球化趋势。
1,为什么近代中国只能走革命的道路 在理论上,是由于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性质决定的:(1)近代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特点;(2)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阶级结构;(3)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主要矛盾; 在实践上,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相结合,把中国变为半殖民地和半封建社会的过程,就是中国人民反抗外国侵略者及其走狗的过程。(1)林则徐领导的鸦片战争中的抗英斗争。他们虽有强烈的爱国热情,但主要是帮助清王朝,这必然注定要失败;(2)以太平天国和义和团为代表的近代农民运动;太平天国农民战争最早预示了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刺激下的正在到来的近代社会革命运动。但没有先进阶级领导的农民战争,与自然经济相连的个体农民不可能依靠自己的力量走出封建传统,用一种新的制度代替封建旧制度,它必定要失败。义和团运动与旧生产方式相连,没有先进阶级的领导和科学革命思想的武装,只能从他们熟悉的传统社会里找到落后的思想武器和物资武器,其注定要失败。(3)资产阶级改良派发动的戊戌维新运动。戊戌维新的失败反映了资产阶级的软弱性,他们把实现资本主义的希望寄托在封建开明君主身上,不敢发动工农大众,说明了在中国封建制度下不可能通过改良而变革社会制度。中国要挽救民族危机,唯一的出路在于推翻封建统治,走革命的道路。
到20世纪初,社会主要矛盾,即帝国主义与中华民族的矛盾,封建主义与人民大众的矛盾日益激化,上层统治阶级已经不能照旧维持他们原有的统治,而下层广大的民众已经不能照旧生活下去,革命形势逐步成熟。由此,以孙中山为代表的资产阶级革命派开创了比较完整意义上的近代中华民族民主革命即辛亥革命。理论和实践证明了,革命是近代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资产阶级革命派不仅揭露了清政府的专制腐败,而且明确提出要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代替清王朝。
如何评价洋务运动
洋务运动是应潮流而动的中国近代化的起步,其积极作用不能一笔抹杀,应予以恰如其分的评价。
19世纪六七十年代,资本主义世界体系在世界范围内初步确立。“。世纪70年代以后,又展开了第二次工业革命,资本主义正处于上升阶段。这是当时世界历史发展的主要潮流。洋务派的开展”洋务“,客观上顺应了这股进步的世界潮流。洋务运动为中国近代化提供了一些新的东西:创办了新的工业;引进并培养了一批专业的技术人才;发展了工人队伍,刺激了民族资本主义的产生;创办新式学堂,对沟通中西文化,三,论述题
1,旧民主主义革命向新民主主义革命转变的历史必然性。
(1)一战及十月革命改变了人类历史的发展方向,开辟了世界无产阶级社会主义革命的新时代,同时也给中国送来了马克思主义。
(2)一战期间,中华民族经济迅速发展,中华民族资产阶级,无产阶级为革命奠定了经济基础和阶级基础。尤其中国无产阶级队伍随之得到壮大,为民主革命的转机提供了主要条件。(3)新文化运动进一步解放人民的思想,起了启蒙作用。
(4)五四运动促进了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无产阶级登上了历史舞台,斗争性加强,为中国共产党的成立创造了条件;同时这也是中国近代第一次彻底地反帝反封建的群众性爱国运动,标志着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开端。,试述农村包围城市的革命道路理论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意义。答:毛泽东在1928年10月至1930年5月,先后写了《中国的红色政权为什么能够存在》,《井冈山的斗争》,《星星之火,可以燎原》,《反对本本主义》等著作,深刻论述了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革命新道理论。其内容有:
中国国情为中国革命走农村包围城市道路提供了可能性:
(1)中国是一个由几个帝国主义国家间接统治的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大国。地方性的农业经济和帝国主义划分势力范围的分裂剥削政策,造成了封建军阀之间长期分裂的战争,这是红色政权能够存在和发展的根本原因。
(2)中国红色政权首先发生在那些受过国民革命影响的省份,有良好的群众基础。(3)全国革命形势的继续向前发展。(4)相当力量的正式红军的存在。
(5)共产党组织的有力量和它的政策的正确。中国革命走农村包围城市道路的必要性:
(1)中国是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内无民主制度,外无民族独立,既无议会可以利用,也无组织工人罢工的合法权利。因此,中国革命只能走武装夺取政权的道路。
(2)强大的敌人总是长期占据着中心城市,广大农村则是其统治的薄弱环节。因此,共产党的工作重心必须放在农村,在那里积蓄革命力量,使之成为夺取全国胜利的出发点。(3)中国革命实质上是农民革命,农民是中国革命的主力军。无产阶级必须派遣自己的先锋队,到农村去开展土地革命,发动和武装农民,建立农村革命根据地,才能迅速发展革命力量,最后夺取全国胜利。
怎样走农村包围城市道路的问题上,毛泽提出”工农武装割据“的基本思想。即在无产阶级的领导下,以武装斗争为主要形式,以农村革命根据地为依托,以土地革命为主要内容。这三者之间互为条件,互相促进,缺一不可。没有土地革命,武装斗争和农村根据地的建设将因失去群众基础而失败;没有武装斗争,土地革命就不能有效地进行,根据地将不能开辟和巩固;没有农村根据的建设,土地革命的成果无法巩固和发展,武装斗争将失去依托而失败。这条革命新道路的历史意义:
(1)是中国共产党人经过二十多年的流血牺牲,千辛万苦探索出符合中国国情的唯一正确的革命道路。历史证明,沿着这条道路,革命就顺利发展;背离这条道路,革命就遭挫折或失败。
(2)是中国共产党人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一切从实际出发,从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中得出来的,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要成果。
(3)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普遍原理同中国革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典范,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武装夺取政权的学说,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宝库的独创性贡献。2,为什么必须坚持无产阶级及其政党在统一战线中的领导权
(l)这是由中国革命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的。中国革命的性质是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建立新民主主义社会和各个革命阶级联合专政的国家为目的的革命。统一战线是完成革命任务的一种方式,其领导权问题必然是同革命的领导权问题相一致的。所以是无产阶级领导下的革命统一战线。
(2)是由中国无产阶级的优点和中国共产党的性质所决定的。中国无产阶级是中国近现代化社会中最先进,最革命,最有前途的阶级。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指导的革命政党,党能够掌握社会历史发展的规律,预见运动发展的趋势,能
够提出符合实际的代表最大多数人民群众利益的路线,方针,政策。这就决定了中国无产阶级通过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才能把全体劳动者和一切爱国者团结在自己周围,组成最广泛的革命统一战线,为实现革命的纲领和任务而奋斗。
论述题
1,评述抗日救亡运动。
抗日救亡运动是中日民族矛盾激化在社会领域的反应,是日本侵华后中共与爱国民主人士,国民党爱国将领掀起的旨在抗击日本侵略者,反对蒋介石卖国政策的爱国运动。它兴起于日本发动九·一八事变后,发展于日本制造华北事变后的一二·九运动,达到顶峰的标志是西安事变的爆发。
抗日救亡运动兴起的主要原因是:(1)日本帝国主义发动侵华战争;(2)国民政府奉行妥协退让政策,对内镇压,对外妥协卖国;(3)爱国志士以维护中华民族不被侵犯为己任,具有强烈的爱国心;(4)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和宣传动员。
抗日救亡运动兴起的主要代表有:东北人民的抗日斗争,中国民权保障同盟的成立及斗争,察哈尔民众抗日同盟军的抗日斗争,中华共和国人民革命政府的成立及斗争等。它们的共同点有:(1)坚决抗击日本侵华,反对国民政府对外妥协,对内镇压的反动政策;(2)以有限的组织为主,主体组织松散;(3)在日本帝国主义与国民政府的联合镇压下,大多以失败告终。抗日救亡运动达到高潮的主要代表有:一二·九运动,西安事变。其共同点有:(1)反对日本侵华,反对蒋介石国民政府的卖国政策;(2)中共发挥了组织领导或动员作用;(3)运动取得了巨大成果。
抗日救亡运动能够发展到顶峰的主要原因是:(1)日本侵华的加剧,中国面临严重的民族危机;(2)中共确立了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方针,受到全国人民的的拥护;(3)国民政府推行”攘外必先安内“的反动政策,遭到爱国志士的反对。抗日救亡运动的影响深远:(1)沉重打击了日本帝国主义侵略者;(2)揭露了国民政府的卖国政策,迫使蒋介石答应停止内战,联共抗日;(3)宣传了中共的政策和主张,使中共得到了更为广泛的支持和拥护;(4)改变了中国的国内政局,促进了国共两党的合作抗日;(5)发扬了爱国主义精神,鼓舞了中国人民的抗日热情
1,试从国际国内两个方面分析新中国成立的背景和条件,并结合史实分析新中国成立的伟大历史意义。
背景和条件:国际方面:(1)二战后帝国主义力量严重削弱。(2)欧亚各国人民民主力量迅速壮大,一批国家走上社会主义发展道路,苏联更加强大。(3)民族解放运动蓬勃发展,亚非拉出现了许多民族独立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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