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工程师评审条件

2024-07-25

高级工程师评审条件(10篇)

1.高级工程师评审条件 篇一

正高级工程师评审条件

申报条件:

学历资历条件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条件

(一)按照规定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合格证,或符合免试条件。

(二)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取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能力业绩条件

(一)能力条件

具有系统广博的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实践经验,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重大技术问题,能独立承担本专业疑难技术问题的指导或咨询工作。

(二)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及相当奖励,以奖励证书为据,下同)1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2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1项加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2项。

2、参加完成1项国家级或2项省(部)级重点工程(包括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下同)、科研、技术创新(包括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的开发等,下同)项目,经同行专家和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以成果鉴定书为据,下同),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主持完成1项省(部)级或2项市(厅)级重点工程、科研、技术创新项目,经同行专家和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并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4、主持完成1项或参加完成2项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编制,并通过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

5、主持完成省、市重要骨干企业的重大技术改造工程项目2项,并获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6、有2项发明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以专利授权证书为准,下同),其发明专利已开发实施并取得利税600万元以上(要有税务部门的证明,下同)。

7、解决生产建设中复杂疑难的重大技术问题,经同行专家和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科技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3篇以上。

2、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有创见性的学术、技术著作(译著)1部(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5万字)。正高级工程师破格条件

破格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资格,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七、八条外,还须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一)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以上1项或二等奖2项。

(二)参加完成1项国家级或2项省(部)级重大项目的研究、设计,在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上起到了主导作用,并具有国内领先水平。

(三)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科技期刊上独立发表本专业有较高价值的学术论文3篇以上;或在SCI(科学引文索引)或EI(工程引文索引)上收录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学术、技术著作(译著)1部(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10万字)。

2.高级工程师评审条件 篇二

1 职称评审现状

目前,临床医学专业高级职称的取得须经过高级专家委员会评审,评审分两步进行。首先,参评者需通过各学科组专家的面试,内容包括自我介绍、抽签答题、专家提问和论文答辩;在此基础上再结合参评者的综合实绩由高评委表决通过。评审的依据是卫生部颁发的《卫生技术人员职称试行条例》。评审的程序包括:本人申报、条件审核、材料准备、单位审核通过、区卫生局审核、市卫生人才交流中心审核。申报内容包括:学术论文、职称外语(医古文)合格证、职称计算机合格证、继续教育合格证、基层锻炼评定表等。在实施过程中,高级职称评审存在评审考核内容不够全面、评价指标不够具体、实际能力考核深度不够、材料缺乏真实性考查以及操作难等问题。

2 评审中应重视的问题

2.1 对参评者论文真实性的考证

论文是衡量参评者学术能力的重要材料,其质量高低直接影响评审结果。因此,参评者相当重视论文的质量和发表刊物的层次,即刊物必须具备CN和ISSN刊号,以及对核心期刊的界定。然而,由于申报过程中对论文的审核只是看论文发表刊物、论文字数、论文发表时间是否符合要求,一般不追究文章来源是否为正规渠道,所以鱼目混珠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某人到了晋升的年限,因为业务能力一般,拿不出高质量的晋升论文,为了晋升走捷径,拼凑数据、篡改“制造”论文,同行间送论文,更有甚者请他人代写等。为了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提升职称评审的质量,解决在实际操作中的这个盲点,评审部门应重视对晋升论文真实性的考证。

2.2 参评者到基层锻炼的价值

在高级职称评审过程中,强调晋升人员必须到下一级医疗机构去锻炼。其主要目的一方面是为了增援下级医院的医疗力量,帮助他们解决疑难病例,提高医疗水平;另一方面是考察晋升人员是否具备业务技能的带教和指导能力,以及在本专业内患者的认知度。应该说这是一项非常有价值的锻炼,但由于此项工作缺乏完整的锻炼培养考核制度,所以,基层在操作上“无法可依”,管理松散,导致参评者的锻炼意识逐渐淡化,流于形式。究其原因:(1)制度更新不及时,与学科发展脱节。如:病理、麻醉专业属于临床类,病理、麻醉医师的晋升需要到下一级医疗机构锻炼,但是,一级医院没有这些学科,上级职能部门也没有相关措施,所以,只能找个相关专业科室应付了事。(2)锻炼过程中缺乏动态管理,考核机构和考核责任人的职责不明确,导致考核质量、考核数量等内容的可信度下降。

2.3 参评者业务能力和实绩的考核

通过对晋升人员调查显示,有相当一部分人存在一种现象:“会考的不一定会干,会干的考不好”。具体表现在:(1)有些晋升者学历高,笔头强,口才好,会考试,尽管工作中的实际动手能力相对较弱,但评审很容易通过;(2)有些晋升者学历不高,表达能力不强,且不会考试,尽管业务能力出类拔萃,但职称晋升关过不了。针对这种现象,评审部门用什么标准来衡量、取舍,又如何正确评价“会考"与“会干”之间的关系,是我们需要研究的课题。

科学人才观的核心是坚持以能力和实绩来衡量人、评价人和选拔人[2]。文化素质固然重要,但它是为专业技能的提高和发展服务的,医生的价值不是体现在高学历、高职称上,而是体现在治病救人的能力上。因为它不仅关系到一个行业的发展前景,更与老百姓生命安全息息相关。作者以为,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主要体现的是一个人的业务能力,如果晋升评审工作过多地依靠人为的运作,只注重表面而忽视内涵,那么它产生的负面影响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医学专业人才潜能的开发和整体素质的提升。

2.4 对引进人才职称的复议

引进学科带头人,拓展学科的建设和发展已是各大医院普遍认同的举措。确实,大部分医院的学科带头人发挥出了应有的专业、学术、科研等特长,赢得了领导、同事、患者的一致认可。但是,也有相当的学科带头人,在实际工作中表现出职称和能力不相符,没有起到学科带头人的作用。分析原因:一是各地的职称评审难易程度存在一定的差异,二是各地区对专业技术人才的技能水平要求不同。

3 建议

针对高级职称评审过程中的以上问题,作者以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1)在论文上要把好两个关。第一,基层要把住论文在科室宣读考核这一关,结合岗位内容,注重原始依据。第二,高级专家要把住对参评者晋升论文答辩关,要将论文作为独立的考核项目,同时充分利用专家的慧眼(内行看门道),结合科学的考核方法,坚决杜绝鱼目混珠的现象发生。(2)在基层锻炼上完善两项措施。第一,主管部门要完善基层锻炼培养制度,加强对锻炼人员的动态管理。第二,要明确基层锻炼的机构和考核人,防止走过场的现象发生。(3)高级职称评审过程中要将考试(包括理论和操作技能)和评审两部分结合起来,做到科学、客观、公正地对晋升人员进行考核。(4)恢复高级职称评审中对引进人才的职称复议制度,通过复议将进一步缩短职称评审质量上的地方性差异,科学地把好人才的专业技能关。

总之,通过对高级职称评审过程中一些问题的探讨,对于进一步完善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指标体系、深化医疗卫生系统的职称改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摘要:医学职称评审是对医学人才的专业技能、工作业绩、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的综合评价,同时也是对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进行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通过对职称晋升过程中参评者论文的质量和真实性、基层锻炼价值、专业技术能力、引进人才职称复议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对于进一步完善卫生专业技术人才的技能评价指标体系、深化医疗卫生系统的职称改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高级职称,评审过程,问题探讨

参考文献

[1]丁果.浅析湖北省卫生专业高级职称评审现状[J].公共卫生与预防杂志,2008,19(5):100.

3.高级工程师评审条件 篇三

关键词: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条件;奖优;助困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107(2012)08-0041-02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1]。“品学兼优”和“家庭经济困难”的二元评审条件给实际操作带来一些困惑,容易滋长“弄虚作假”、“伪贫困”等不良现象。

一、对国家励志奖学金性质及教育功能的探讨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是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资助”四个字体现出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目的:一是“奖优”,奖励品学兼优学生;二是“助困”,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见,国家励志奖学金兼具奖学金“奖”和助学金“助” 的双重性质,那么它到底是属于奖学金的范畴还是助学金的范畴?在学生学习生活中能起到什么教育作用?

奖学金和助学金虽同属于学生资助体系,但是从文件规定和实际操作来看,它们是有区别的:奖学金是奖励品学兼优学生,评定依据包括思想表现、学习成绩等在内的综合测评成绩;助学金的目的是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主要以家庭经济困难程度作为评定原则。国家励志奖学金虽然兼具“奖励”和“资助”的双重作用,但首要评审条件是“品学兼优”,根本目的是奖优、励志,它应属于奖学金的范畴。

国家励志奖学金不仅能对获奖学生起到物质资助的作用,更重要的是能对学生进行激励和导向教育。具体来说,有两大教育功能:一是表彰激励。国家励志奖学金覆盖面小、额度大,评价的首要指标是品学兼优,是学生心目中认可度比较高的奖励和荣誉,就获奖学生而言,能够使他认识到通过自身努力来体现自我价值,能激励他进一步的发展。二是榜样示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设立,不仅要表彰激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更重要的是在广大学生中树立一个学习标杆,起到榜样示范作用,进而促进良好学风和校风的形成。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条件存在的问题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各省教育部门制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都明确规定评选条件,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奖优还是助困,政策执行者难以权衡把握

国家励志奖学金既强调“品学兼优”,又要面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既要奖励学习成绩及能力上的强者,又要资助经济地位上的弱者。由于个体教育经历和主观能动性存在差异,以及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条件的客观规定性和受奖对象的有限性,导致“品学兼优”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之间的对应度不高,因此,它并不能很好地解决品学兼优学生的奖励问题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问题。在评审过程中,存在这样三种情况,很难对“优秀”与“贫困”进行权衡。一是“优秀”而“不贫困”的学生。这类学生思想表现和学习成绩都很优秀,因国家奖学金名额过少未能评上,也因家庭经济条件比较好而没有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如果评,就缺少“家庭经济困难”这个硬性条件,不能体现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的作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会认为抢占他们的资助资源而觉得不公平;如果不评,就发挥不了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的功能,他们难免会产生心理上的不平衡感,认为自己的努力得不到认可。二是“贫困”而“不优秀”的学生。这类学生家庭经济比较困难,但是因其不利的家庭背景及受教育经历,尽管平时很努力,综合测评成绩还是相对偏低,无法享受到国家励志奖学金有限名额的资助,故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困”的理念难以实现。三是“优秀”的“伪贫困”学生。这类学生平时表现和学习成绩都很优秀,若严格按照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标准,应该不属于困难的范围,但是受5000元钱的诱惑,加上家庭经济困难资格认定的人为因素很大,他们争相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格认定,导致“伪贫困”的优秀学生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现象层出不穷。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具有主观性,操作性不强

为认真做好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各项高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2007年教育部、财政部颁发《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界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在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认定时,学生须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签字盖章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各年级或专业成立以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等组成的评议小组,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材料,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财政部门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评议并确定各档次经济困难学生资格[2]。该文件明确规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标准和程序,但是具体操作性不强,主观随意性比较大,认定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1.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和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证

明材料,证明力和可信度不高。对学生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资格认定,首先要弄清楚哪些学生的家庭真正困难,而最容易调查清楚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是当地政府,也就是说,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理应最为权威有效。然而,遗憾的是,由于当前诚信普遍缺失,加上费用无需地方掏腰包,因此,那些开具证明的有关部门一方面可以顺手做人情,另一方面还可以趁机收取一定的费用,甚至是只要收费,证明随便开,以至于开出的证明早已失去一级政府的诚信意义[3]。

2.认定方法单一,民主评议不够深入。目前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主要采取民主评议方式,即“学生申请——评议小组讨论评议——学院审核——学校批准”。评议小组成员虽然对学生的经济情况比较了解,但如果日常消费都是在学生消费能力范围之内,就不会有什么反对意见,民主评议仅仅是形式上的程序而已。一般情况下,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的学生,就会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

3.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存在地区差异性和家庭特殊

性,统一的数值认定标准难以衡量。根据《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各省级教育、财政部门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标准作了规定,即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多少。由于我国不同地区、城乡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收入水平差异很大,即使是同一地区,学生家庭收入来源、经济负担等情况也存在很大差别,因此用统一的数值认定标准很难准确地对学生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资格认定。

三、对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条件的思考和建议

为了促进高等教育公平,国家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奖、助、贷、补、减”的资助体系,其中只有国家奖学金是面向全体学生,其余都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挂钩(如图1),而且除了国家助学贷款是有偿资助外,其余都是无偿资助。因此,“家庭经济困难”这个身份能够带来很多经济利益,学生们争贫困、要贫困的现象屡屡发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仅次于国家奖学金,但它和“家庭经济困难”息息相关,没有考虑到“家庭经济不困难”品学兼优学生的现实利益,导致学生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争议的焦点集中在“家庭经济困难”上。为彰显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作用,尽可能遏制“伪贫困”等现象的产生,促进班级和校园的和谐发展,笔者认为有两条途径可以选择:一是对现有的评审过程进行改进和完善。已有相当多的研究者提出很好的意见和建议,如切实把握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严格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等。二是对现有的评审条件进行改进,即评审对象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转向全体学生(如图1建议的学生资助体系)。在“富二代”、“官二代”问题层出的今天,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学生需要精神奖励和物质资助,同时家庭比较富裕的优秀学生也需要别人的认可和肯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只有强调学生包括思想表现、学习成绩等在内的综合能力,才能使评审目的更加清晰,评审条件及程序更加简化,而且能消除诸多影响国家励志奖学金制度和谐与公平的因素,实现“励志”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教育部、财政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

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Z].财教(2007)91号.

[2]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Z].财教(2007)8号.

4.中学高级申报评审条件 篇四

(依据《黑龙江省中小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一、学历:中学:专科及以上,小学中师及以上

二、中一(小高)任职时间:2007年9月以前

三、具有相应学段的教师资格证书 四、二选一:

1、独立承担校级科研课题

2、提供2篇教学案例或心得体会 五、二选一:

1、班主任:组织校级主题班团队活动2次或区级1次;获得校级文明(优秀)班级称号3次或区级1次

2、科任:撰写2篇有关素质教育的论文或经验总结 六、四选三:

1、一个循环期内学生原始成绩单

2、区教学骨干;至少承担区级公开课(展示课、观摩课、研讨课、优质课)3次;进行专题讲座(包括经验介绍)3次;参加校本课程开发建设,承担地方课课程、校本课程教学任务

3、指导青年教师成绩显著,在送教下乡或支教活动中作用突出

4、五年来获得区政府、人事部门、教育部门授予的优秀(模范)教师、优秀(先进)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等荣誉称号1次 七、三选一:

1、在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或社科类期刊上发展的本专业论文1稿,字数1500字以上是第一作者

2、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或教材1部,字数为2万字以上

3、有2项科研成果获得市(地)级二等奖,或在市(地)级学术会议上交流

八、其他条件:

1、学历认证报告

2、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证书或2005年以来参加省教育厅规定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组织的各类继续教育培训、进修不少于240学时

3、如果在岗兼职支教经历,2—3年时间,累计不少于160课时

4、登陆“黑龙江省教育信息网”黑教师职改办字【2012】4号文件查阅《教师自我叙事》的撰写

5.高级会计师评审条件 篇五

财会〔2010〕94号

各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省属各企业,中央驻皖有关单位: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与评审工作,全面提升高级会计人才素质,结合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情况,我们制定了《安徽省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附件:

安徽省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会计专业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健全和完善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职称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凡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人员,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考试并合格后,方可申报。申报评审时,还须参加省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的面试答辩。

第三条 通过考试与评审取得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 对在会计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身份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参加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与评审。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已取得其他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符合本标准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申报参加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与评审。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团结协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第八条 爱岗敬业,勇于开拓,努力进取,有钻研和创新精神,在会计改革和管理创新中做出一定的成绩;任期内考核或任期考核达到合格(或称职)以上等次。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学历资历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会计师资格并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二)获得硕士学位后,取得会计师资格并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三)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取得会计师资格并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四)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会计工作满15年,取得会计师资格满5年。

第十条 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条件

(一)按照规定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合格证,或符合免试条件。

(二)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取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第五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还须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一)能力条件

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有丰富的会计实践经验,掌握国内外会计改革与发展最新趋势,具有开拓创新意识,能为本单位经济管理和业务决策提供积极的指导或咨询。

(二)业绩条件

至少应同时符合下列两项条件:

1、组织或指导一个地区(行业、系统)或一个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为加强会计核算、健全内部控制、提升经济效益起到积极作用。

2、担任大中型企业单位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满3年,并取得较好成绩。

3、在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以财务预算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全面预算管理工作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4、参加设区市以上重点工程、技术改造项目经济技术论证和可行性调查、大型企业改制方案等审定中提出有较高价值的建议或措施并被采纳,取得成效。

5、在会计岗位业绩突出,受到设区市以上政府表彰、奖励,被授予市级以上先进财会工作者称号。

(三)论文著作条件

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1500字)。

2、担任公开出版的会计专业著作、译作、省级以上范围通用的会计专业教材撰稿者(独著或标明所承担部分),撰写2万字以上。

3、主持或承担省级以上会计科研课题研究,并形成有实用价值的研究报告,理论上有创新,对会计实务工作有现实指导意义。

4、获省级三等奖以上会计科研成果的主要完成者。

第六章 破格条件

第十二条 破格申报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七、八条外,还须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1、担任大中型企业单位(设区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满5年,并取得显著成绩。

2、从事会计理论研究,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会计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有应用价值的文章;或担任公开出版的会计专业著作、译作、省以上范围通用的会计专业教材撰稿者,撰写8万字以上。

3、在本职工作岗位受到省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被授予省级以上先进财会工作者或劳动模范称号,或所主持工作的财会机构被授予省级以上先进财会工作集体称号。

4、主持或承担省级以上项目(课题),解决关键性会计管理问题,其成果达到全国先进水平;或在实际应用中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获省级二等奖以上会计科研成果的主要完成者。

5、在实际工作中,切实解决本单位重大疑难财务问题,该问题的解决能够为本单位带来经济效益,或对本单位有重大贡献。

6、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举办的会计知识大赛获得一等奖。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标准条件中的工作业绩和论文著作,从取得现任专业技术资格后开始计算。

第十四条 取得学历、会计师资格及从事会计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计算到申报当年年底。

第十五条 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时,须被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并满足本标准条件第九条所规定的相应年限。第十六条 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不得申报;任期内,考核未确定等次或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当年不得申报且任期顺延;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的,除取消申报人当年申报资格外,在以后的2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七条 本标准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所称“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财经类专业学历,非财经类专业申报人员,必须具有相关财经类专业学习经历。

(二)所称“主持或承担”是指: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项目成果鉴定书(主管部门鉴定认可)注明的前5名。

(三)所称“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是指:具有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的学术期刊;著作须有ISBN(标准书号)。论文、著作、专业报告作者,须为本人独立撰写或为第一作者。

第十八条 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评工作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领导下,由省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省财政厅会计处)组织实施。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第二十条 本标准条件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解释。

6.高级工程师评审条件 篇六

国家对建设工程项目实行监理制度以来,监理工程师在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通过对投资、质量、进度实施科学有效的控制,并严格按照相关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进行管理。虽然受托于业主,但由于在处理事务时所处的公正立场,使得无论是投资建设方还是施工承建方都对监理的处事方式较为满意。

目前在我国除了由国家投资建设的大型项目施行的是从项目可行性论证、设计、项目实施建设、竣工投产全过程监理外,其他大部分建设项目基本上都是在建设施工阶段施行工程监理。因此,如何在建设施工阶段中有效地控制好建设成本并将其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是监理工程师需要掌控的主要工作,也是投资者最为关心的事情。现就实践中监理工程师在建设施工阶段对工程造价的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所采取的具体措施进行探讨。

2 建设工程施工前的造价控制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实质上是一种事前约定固定单价的重新计价方式。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根据设计文件及相关技术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编制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计价条件下各科目分类明确,表现了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及其相应数量,并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综合单价明确为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了风险因素。施工单位依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结合本单位的机械配备、管理水平、技术水平、预计的人工材料价格、措施费用及其他要素自主报价并承担相应风险,所报的单价经各方确认即成为包干价格作为决算的计价依据。

在监理过程中一般将建设工程施工前的造价控制归类为建设阶段工程造价的事前控制。在这一阶段,监理人员主要必须熟悉全部设计文件资料;全面掌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所有条款和完整内涵以及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内容和相应范围内的计量计价规则;审定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计划,了解施工方案中选择的施工机械、人工配置等施工措施,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状况及相应承担方式。

监理工程师在开工前主要需进行以下工作:

(1)监理工程师应当充分了解工程量清单的专业知识和所监理项目的清单编制依据及相关规定,认真阅读并了解招标文件及相关约定。

(2)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审阅施工组织设计、了解可能引起工程造价变化的主要因素,带着设计文件中不明确或需要解决的问题参加施工图会审和设计技术交底,尽可能将可预见的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导致工程量增加的因素在该阶段提出并会同设计、施工单位确定处理方案,以尽量减少在施工阶段的签证数量。总监理工程师应对设计技术交底会议纪要进行签认,并对图纸中存在的可能影响造价的问题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3)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编制建筑监理实施细则。按照建筑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编制符合建筑特点的、具有针对性的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确定需重点控制造价的主要分部分项工程及相应采取措施的内容。

(4)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建筑专项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提出审查意见。对明显存在计算错误或是计算方法选择不当的工程量清单提出整改,并对可能出现的风险提出事前避免的措施设想。

3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造价控制

工程施工阶段是施工单位将设计图纸转化为建筑物的实施阶段,也是监理的事中控制阶段。由于外部条件的变化使得在设计阶段考虑不够成熟或是不够完善的因素都将在这时候暴露出来,并可能因此导致设计变更,进而使造价随之产生变化。因此应该严格控制好设计变更的产生,尤其是影响工程造价的重大设计变更及可能会引起施工单位大额索赔的更改,应当在不影响设计功能的基础上建议建设单位先算帐后变更。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掌握现场施工动态,协助建设单位的驻现场代表及时审核各种设计变更、材料替换、功能调整及各种参数调整引起的现场签证等发生的费用,对现场发生的各种变化情况尽量分析原因并进行协调控制,对工程造价实现动态管理。

对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本着提高投资效益为前提,积极但稳妥地应用。努力协助施工单位寻找各种降低造价的措施,对可能引起较大投资增加的情况,应当及时通报建设单位,并做相应的经济比较分析,检查其依据、单价和数量的变化,协助建设单位进行决策。

加强对材料、设备的采购与管理,建设过程中材料成本可能占整个造价的三分之二左右,加强对材料成本的控制是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对合同中约定在施工过程确定价格的材料应按约定的时间确定时段价格及其相应使用量,在材料进入现场时应进行核对,并对其报送的相关材料类型和规格以及价格等进行审查。

以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处理问题,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确实非人为原因造成的造价增加情况应当予以证实,并对由此引起的索赔情况公正协调。在这一阶段监理工程师主要处理以下事宜:

(1)监理工程师应按要求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拟进场的建筑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及其质量证明资料,核对实际材料与清单中所报的品质是否吻合,并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及有关建筑标准规定的比例,进行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送样检测。

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禁止以次充好的行为,如有发现问题则监理人员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限期要求施工单位将不符合要求的所有材料撤出现场。

(2)施工过程中,当施工单位采用建筑新材料,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应要求施工单位报送相应的施工工艺措施和证明材料,经建设单位及设计部门审定确实可以应用在建筑上,并不额外引起造价的增加后予以签认。

(3)监理工程师应严格控制和审查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建议对明显不合理的或是可能因此造成连环变更并致使建筑造价有较大幅度增加的变更应提出书面意见加以制止。

(4)在重点部位施工时应进行旁站或现场检查,符合要求予以签认。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序,监理人员不得签认,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建筑隐蔽工程记录、材料检验报告和分项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对建筑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审核和检查建筑施工质量验评资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5)对建筑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对因此可能出现的造价增加,应当界定其造成原因,并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费用。

4 工程决算阶段的造价控制

工程竣工表示所有按设计图纸及现场变更的工程量理论上已经全部完成,施工单位依据签订施工合同时所报送的工程量价格清单,按相对应的各清单项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编制竣工决算。此时的监理工作属于事后控制,该阶段监理单位承担的决算审核工作根据建设方对监理的委托权限进行。首先应区分出正常完成工程量与设计变更签证工程量及索赔项目工程量的具体内容,然后分别进行处理。

(1)依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所有项目逐项审核相应的实际完成工程量,并根据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为单项总价的原则核算。

(2)根据现场签证单所列的项目核定实际完成量及所确定的相应单价,单独计算在施工过程中签证产生的造价。

(3)由于施工周期长而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由于政策或法规性的变动而引起的造价增加,应适当考虑减轻施工单位在该风险中造成的成本上升,建议建设单位给予适当补偿。

(4)正确处理工程中出现的索赔现象,应当让建设单位理解‘索赔’是一个专用名词。首先是指施工单位根据合同条款赋予的权力,在建设单位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某些条款时合理合法地提出的补偿要求,其次也针对出现合同条款约定之外非施工单位自身原因而引起的额外费用增加时的补偿要求。对于这种情况的出现,监理工程师应当建议建设单位实事求是,坦然面对,这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法律纠纷也不是因为建设单位有关责任或是失误所引起的责任承担,应当理性妥善处理索赔事宜。

5 结语

工程量清单计价条件下监理工程师在行使监理职权时,应当根据监理合同中建设单位所授予的权力公正、公平地执行自己的职责。既要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管理、严格控制,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又要使工程成本控制在客观合理的范围内,同时协调处理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掌握好调控的尺度,使施工单位获得其应得的合理报酬。

摘要:本文根据监理单位在工程中所能发挥的实际作用,对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条件下监理工程师如何更加合理地进行成本控制的具体措施进行探讨。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监理工程师,成本控制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3

7.大唐政工中高级评审条件 篇七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政工中、高级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学识和业务能力,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不断提高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水平,推动集团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央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集团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的特点,制定本评审条件,作为政工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指导标准。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业人员。政工专业划分为党建和精神文明建设、纪检和监察、群众工作、保卫工作、离退休干部管理5个分支专业。

第三条 政工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名称为政工师、高级政工师。

第四条 根据本评审条件,经评审合格并获得中、高级政工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者,表明已具备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

第二章 申报条件

- 1 -

第五条 凡申报中、高级政工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忠于中国共产党,忠于社会主义事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现有专业技术资格期间,所有年度专业技术考核均达到称职及以上。

第六条 取得现有专业技术资格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下述情况多次出现,延迟年限累加计算。

(一)年度专业技术考核基本称职,或受到企业通报批评,延迟1年申报。

(二)年度专业技术考核不称职,或受记过及以上处分,或定性为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及相应证书,剽窃他人成果的,延迟3年申报。

第七条 学历和资历的要求

(一)完成个人年度培训任务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政工师专业技术资格:

1.大学本、专科毕业且具有助理政工师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4年。

2.中专毕业且具有助理政工师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10年。

(二)完成个人年度培训任务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政工师专业技术资格:

- 2 - 1.获得博士学位后,具有政工师专业技术资格满2年,或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2年。

2.获得双学位、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具有政工师专业技术资格满5年,或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8年。

3.大学本科毕业后,具有政工师专业技术资格满5年,或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10年。

4.大学专科毕业后,具有政工师专业技术资格满15年,或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20年。

(三)对少数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资历条件,但工作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破格评定高级政工师专业技术资格。

1.在企业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实践中取得突出成绩,总结出新的经验,在本行业或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企业系统乃至全国产生了较大影响。

2.对所在企业获得全国性荣誉称号起了主要作用。3.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全国优秀党务工作者”、“全国优秀纪检干部”、“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四)已具备其他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申报政工师,其所应具备的专业工作年限及学历须符合本条

(一)的要求;已具备其他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申报高级政工师,应先转评政工师,满1年后才可申报高级政工师,其所应具备的专业

- 3 - 工作年限及学历、学位须符合本条

(二)的要求。

(五)已具备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申报转评政工系列同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其所应具备的专业技术工作年限按本条

(一)、(二)其已具备的学历、学位所对应的年限减半执行。

第八条 外语要求

申报中、高级政工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国家人事部或省(市)人事厅或集团公司组织(委托)的相应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

(二)取得大学四、六级及以上证书,或参加大学四、六级及以上考试分数达425分及以上者(国家政策如有变动,再作相应调整)。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1.男同志年满50周岁,女同志年满45周岁,并从事思想政治工作达15年及以上(须所在企业人力资源部门提供证明材料)。

2.取得外语大专及以上学历。3.正式出版过外文专著或译著。

4.具有国家认定的留学经历,或连续在国外工作、学习满两年(须提供证明材料)。

5.参加“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外语水平考试(WSK)”,成绩达到出国标准线;或取得“全国工商企业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BFT)”合格证书的人员。

- 4 - 6.取得硕士学位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取得博士学位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国外学位须为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

7.长期在少数民族和艰苦偏远地区工作的申报者,可参照当地省政府对专业技术人员外语免试规定(须提供当地省级政府有关文件)。

8.国家、行业或省部级确定(批准)的技术专家(含中青年科学技术专家)、管理专家、专业技术带头人,集团公司企业管理类、专业技术类A级“112人才”。

9. 197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且申报高级政工师专业技术资格的。

第九条 计算机要求

申报中、高级政工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可不参加职称计算机考试。

第三章 政工师评审条件

第十条 专业理论水平要求

(一)较全面、系统地掌握思想政治工作的基础理论知识。根据所从事专业方向(或工作领域)的不同和工作实际,对所列的基础理论知识可以有所侧重。

主要包括:马克思主义哲学、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科学

- 5 - 社会主义、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江泽民关于“三个代表”的论述、中国共产党的性质、纲领、路线、方针、政策。

(二)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专业知识。根据所从事的专业方向(或工作领域)的不同和工作实际,对所列的专业知识可以有所侧重。

1.从事党建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人员。主要包括: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党的组织工作、党的宣传工作、党的统一战线工作、党史工作、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工作调研和考核评估等有关方面的知识。

2.从事纪检和监察工作的人员。主要包括: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纪党风条规、反腐败政策法规、党纪教育、党风廉政建设、党内监督、纪检信访案件检查与审理工作、企业监察、纪检调研与检查等有关方面的知识。

3.从事群众工作的人员。主要包括:马克思主义群众观、国际和中国工人运动史、党的群众路线、工会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计划生育法、青年学、心理学、共青团组织建设、民主管理制度、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厂务公开、群众思想政治教育、文化体育、社区建设工作等有关方面的知识。

4.从事保卫工作的人员。主要包括: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法制教育、生产要害保卫和电力设施- 6 - 案件侦查、企业保卫工作、消防工作及治安综合治理等有关方面的知识。

5.从事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的人员。主要包括:干部离退休政策、离退休干部管理、教育、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老年心理学、老年保健等方面的知识。

(三)了解与本专业有关的现行规章制度及党和国家有关的纪律、法律、法规。

(四)了解本企业的生产、建设、经营管理知识和企业发展战略。

(五)了解主要相关专业的有关专业知识。第十一条 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

(一)应同时具备以下必备条件:

1.具有独立工作能力,能独立完成较复杂的工作。2.具有一定的创新能力,在工作中能够创新或改进。3.具备一定的思想政治工作分析、综合、判断及总结能力。4.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宣传教育及文字表达能力。

5.能够组织、指导初级政工专业人员的学习和工作。

(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各分支专业的人员,取得助理级资格证书后,应分别同时具备以下相应专业的两项条件:

1.党建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1)参与组织过两次及以上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全过程检

- 7 - 查、调研或参与组织过较大范围主题系列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并独立完成有一定水平的调研报告或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的编写工作。

(2)熟悉本职工作业务,具备担任本专业一个方面工作负责人的能力,能独立在群众中进行宣传、讲解工作,有较强的口头、文字表达和组织协调能力,能起草本职工作范围内的文件、文章。

2.纪检和监察工作

(1)参与组织过两次及以上党纪、党风全过程检查,或党风党纪全过程教育活动,或案件的调查,或效能监察,并独立完成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或调查报告的编写工作。

(2)熟悉本职工作业务,具备担任本专业一个方面的工作负责人的能力,能独立负责一般案件的调查、处理一般信访件、组织单项效能监察、党内监督和党风、党纪、行风教育、检查。

3.群众工作

(1)参与组织过两次及以上职工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团代会的筹备工作,或工会、共青团工作检查、调研,或参与处理维护职工权益工作,或参与组织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青年“号、手、队”活动,并独立完成有一定水平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或调研报告的编写工作。

(2)熟悉本职工作业务,具备担任本专业一个方面工作负责人的能力。

- 8 - 4.保卫工作

(1)参与组织过两次及以上政治活动、电力设施、生产要害的保卫工作,或案件的侦查,并独立完成工作方案、实施后的总结及案件调查报告的编写工作。

(2)熟悉本职工作业务,具备担任本专业一个方面工作负责人的能力。

5.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

(1)参与组织过两次及以上离退休干部主题教育,集体文体活动,党支部工作交流,并独立完成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的编写工作。

(2)熟悉本职工作业务,具备担任本专业一个方面工作负责人的能力。

第十二条 业绩与成果要求

(一)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在直接参加完成的工作中做出以下贡献之一者:

1.参与完成制定并已在基层企业或直属企业及以上单位执行的制度、规定、规范、办法、条例、实施细则等。

2.参与完成思想政治工作调研课题,调研结果被有关部门认定,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3.完成的论文,调研报告及作品(文字不少于2000字,音像不少于20分钟,图像不少于3幅),有一篇获得地(市)或分、子公司及以上奖励。

- 9 - 4.地(市)或分、子公司及以上级别思想政治工作单项先进获得者,或地(市)或分、子公司及以上级别优秀思想政治工作先进集体主要贡献者。

5.组织或直接参与基层企业或直属企业及以上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成绩突出,工作经验在地(市)或分、子公司及以上单位组织交流、推广。

(二)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后,撰写以下文献之一者: 1.撰写过本人直接参与调研的报告,被有关部门采纳或认定,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或实用性。

2.独立或作为主要作者(前两名)撰写的与本专业有关的论文在地(市)或分、子公司及以上级别的专业会议上交流,或在国家批准出版的刊物上发表;或独立或作为主要作者(前两名)在内部发行的刊物上发表过两篇及以上与本专业有关论文。

3.作为参加者,出版过一本论著或译著。

4.作为执笔者,参加过不少于10000字的教材的编写。

第四章 高级政工师评审条件

第十三条 专业理论水平要求

(一)熟练掌握思想政治工作基础理论知识和本专业知识,并对从事的专业方向(或工作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

(二)熟练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党的方针、政策、条例、办- 10 - 法、规章、制度,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三)熟悉本企业的生产、建设、经营状况和企业发展战略。

(四)比较熟悉主要相关专业的有关知识。第十四条 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

(一)应同时具备以下必备条件:

1.具有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能够解决较复杂的思想政治工作问题。

2.具有较强的思想政治工作分析、综合、判断和总结能力,或组织协调与管理能力。

3.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能在继承思想政治工作优良传统的基础上,根据新形势、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4.能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本企业、本部门的工作计划、实施、检查、考核、总结、评价等工作。

5.能够组织、指导中级政工专业人员的学习和工作。

(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各分支专业的人员,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应分别同时具备以下相应专业的两项条件:

1.党建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1)熟练掌握党建和精神文明建设专业的理论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并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和本企业的实际加以运用,在工作中能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具有解决影响安全稳定和思想政治工作热点、难点问题的能力。

(2)担任主要负责人或主要工作人员,主持两项及以上重

- 11 - 要课题的调研、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思想政治工作的考核检查,制定大中型企业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2.纪检和监察工作

(1)熟练掌握纪检、监察专业的理论基础知识、专业知识,熟悉党风党纪条规和纪检、监察工作政策,较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和具有一定的财务知识,能结合本企业实际贯彻实施,具有查处复杂案件的能力。

(2)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两次及以上党风党纪教育活动,或重大案件的审理查处,能主持制定纪检、监察工作计划、制度、规章、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或主持信访和案件调查、审理工作,或具有组织效能监察的能力。

3.群众工作

(1)熟练掌握群众工作专业的理论基础知识、专业知识、熟悉群众工作的政策、法律、工作原则和工作方法。能够结合本企业实际加以运用,具有调解职工劳动方面纠纷的能力,具有既维护职工权益又调动职工群众、团员青年积极性的能力。

(2)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两次及以上工会、共青团青年工作检查、调研或组织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青年“号、手、队”、“创新、创效”活动,或参与组织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有主持制定工会、共青团青年工作计划、制度、规章、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的能力。

- 12 - 4.保卫工作

(1)熟练掌握保卫专业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政策和保卫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工作方法,并能结合本企业实际贯彻实施,具有独立组织处理影响安全稳定、突发事件的能力。

(2)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两次及以上重大政治活动、生产要害、电力设施的保卫工作,或案件的侦破,并有编制内保方案、组织实施、检查落实、遇到问题及时处理的能力。

5.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

(1)熟悉掌握离、退休干部管理专业知识,熟悉有关政策、规定,并能结合本企业实际,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具有组织离、退休干部学习提高,帮助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两次及以上主题教育、疗养及集体文体活动,组织党支部工作交流,并能认真落实离、退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使老同志身心健康,安度晚年。

第十五条 业绩与成果要求

(一)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在工作中做出以下贡献之一者:

1.主持制定或修改分、子公司级制度、规定、办法、规划、条例、实施细则等,并被颁布实施。

2.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前三名)完成分、子公司级思想政治工作调研课题,调研结果被分、子公司认定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3.作为第一作者完成的论文、调研报告及作品(文字不少

- 13 - 于3000字,音像不少于30分钟,图像不少于5幅),有一篇(件)获得省(部)级或集团公司奖励,或两篇(件)获得地(市)级或分、子公司级奖励。

4.省(部)或集团公司及以上级别思想政治工作单项先进获得者,或省(部)或集团公司及以上级别思想政治工作先进集体的主要贡献者。

5.总结、运用新形式下思想政治工作新方法,取得较好的实绩和经验,被确定在分、子公司及以上单位组织交流、推广。

(二)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撰写下列文献之一者: 1.作为第一作者撰写过两篇及以上论文或调研报告,被有关部门采纳或认定,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或实用价值。

2.作为第一作者,有两篇及以上论文或调研报告在省(部)级或集团公司及以上组织的专业会议交流,或在国家批准出版的刊物上发表。

3.作为主要作者(前三名)出版过一本专著或译著。4.编写公开出版发行的教材,其中本人撰写的部分不少于30000字。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评审条件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本评审条件中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必须同时具- 14 - 备。

第十八条 本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专业理论水平要求均为国家教育部门所指定的内容。其掌握程度与应用能力,必要时须经过答辩或考核认定。

第十九条 本评审条件词(语)或要求的特定解释

(一)国家批准出版的专业刊物:指取得CN或ISSN刊号的专业学术期刊。

(二)内部发行的刊物:指有内部准印号的专业期刊。

(三)获奖项目的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所有获奖均须提供获奖证书或获奖文件;集体获奖项目的主要贡献者,须提供获奖集体的证明。

(四)调研课题经过认定,须提供认定证明或资料;调研及工作主要参加人员,以认定、证明资料或调研报告中排序为依据。

(五)宣读论文须提供宣读证明;交流论文须提供论文集或论文交流通知;发表论文、专著、译著、教材等须提供发表刊物或著作原件;参加标准规范等的编写须提供编写证明;论文、报告、规章制度等被有关部门采纳或认可,须提供采纳或认可部门的证明;方法、经验被推广,须提供推广单位的证明。

第二十条 本评审条件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评审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5年9月12日印发的《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系统政工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大唐集团制„2005‟147号)同时废止。

8.高级工程师评审条件 篇八

评审条件》的通知

贵州省工程系列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试 行)

一、总则

为培养造就高素质、社会化的工程技术人员队伍,充分发挥工程技术人员在科技发展和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有利于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适用范围: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工程技术的人员。任职资格名称: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技术应用研究员。

二、基本条件

第一条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

第三条 外语水平、计算机应用能力符合当年国家和贵州省对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完成规定的本专业继续教育任务。第五条 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况,按以下规定执行:

1、在规定任职年限内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每次延期一年申报;被确定为“不

合格”的,每次延期二年申报。

2、在职称考试中违纪受查处者,从通报之日起延期二年申报;在申报中弄虚作假者(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从认定之日起延期三年申报。

3、受党纪、行政“警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三年申报;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四年申报。触犯法律,受刑事处罚的,从解除处罚之日延期六年

申报。

三、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工程师任职资格人员的学历、资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理工类硕士学位,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二年以上。

2、获得双学士学位(其中之一必须具备相关专业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并担任

助理工程师职务三年以上。

3、理工类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并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四年以上。

4、理工类大专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并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五年以上。

5、理工类中专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并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七年以上。

第七条 申报高级工程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学历、资历条件。

(一)申报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必须符合下列之一:

1、理工类博士后出站人员。

2、获得理工类博士学位,担任工程师职务二年以上。

3、获得理工类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并担任工程师职务三年以上。4.获得双学士学位(其中之一必须具备相关专业学位),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并担任工程

师职务四年以上。

5、理工类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并担任工程师职务五年以上。

6、理工类大专毕业,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并担任工程师职务七年以上。

(二)申报工程技术应用研究员任职资格,必须具有理工类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并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五年以上。

四、评审条件

第八条 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基础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

1、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

2、熟悉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法律、法规,能正确运用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

3、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新技术的发展现状、发展趋势及相关专业知识;了解现代管理科学等

知识。

(二)工作能力和业绩,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根据工作任务合理选用工作方法或技术手段,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具有编写编写技术总结和技术报告的能力和经历。

2、具有在专业工作中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与经历。

3、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学习的能力与经历。

4、任助理工程师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地(厅)级科技奖1项;或获得大型企业科技奖1项(以获奖证书为准)。

(2)主要参与完成省(部)级1项或地(厅)级2项科研项目或工程项目。

(3)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主要参与完成地(厅)级1项或县级3项科研项目

或工程项目。

(4)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实用新型专利1项,并将其推广应用到生产实践中。(5)在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设计、研制、开发、推广应用中,通过地(厅)级业务部门鉴定(提供验收证明材料)。

(6)作为参加者,编写有一定技术水平的行业(地方)标准、规程、规范1项,并正式公布实

施(提供验收证明材料)。

(三)论文与论(译)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或译著,本人撰写一万字以上。

2、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在内部资料学术出版物(内刊、论文集)、增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2篇。

3、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第一作者在内部资料性学术出版物(内刊、论文集)、增刊是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

4、撰写由本人参与的地(厅)级科研项目或工程项目的技术报告、可行性报告、技术总结等3篇、学术观点准确,数据齐全、结论正确。

5、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本人撰写二万字以上,并在实际工作中应用。

第九条 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一)专业基础理论知识,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全面、系统、熟练地掌握本专业所必备的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对本专业某一领域的理论或技术具有深入的研究的独到的见解。

2、了解本专业軜外最新技术现状、最新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熟悉本专业的新理论、新技

术、新工艺。

3、掌握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主要技术知识和现代管理科学等知识。

(二)工作能力和业绩,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工作的技术规程、规范标准和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2、具有科学运用本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解决工程技术工作中关键性技术问题和准确指导、解决实际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与经历。

3、具有指导工程师工作、学习的能力与经历。

4、作工程师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或地(厅)级科技奖一等奖1项;获得地(厅)级科技奖二等奖

2项(以获得证书为准)。

(2)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获得地(厅)级科技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以

获奖证书为准)。

(3)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要承担完成省(部)级重大项目、科研项目或工程项目2项。(4)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承担完成地(厅)级重大项

目、科研项目或工程项目3项。

(5)获得本专业有关的实用新型专利2项,推广应用后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提供

税务或财务部门证明材料)。

(6)主持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设计、研制、开发,实现技术产业化,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通过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鉴定(提供验收证明材料)。(7)在生产一线的工程技术人员,完成2项消化、吸收先进技术成果或引进大型先进设备(部分主要设备),在生产实践中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并有创新技术成就,通过业务主管部门的鉴定(提供验收证明材料)。

(8)作为主要起草人之一,编写国家标准、规程、规范1项或行业(地方)标准、规程、规范3项,并正式公布实施。

(9)在专业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获得省(部)级以上部门授予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或科技

拔尖人才荣誉称号(以证书为准)。

(三)论文与论(译)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正式出版专业学术、技术著作或译著,本人撰写五万字以上。

2、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2篇;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和在内部资料性学术出版社(内刊、论文集)、增

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

3、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或译著,本人撰写二万字以上;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内部资料性学术出版社(内刊、论文集)、增刊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3篇。

4、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本人撰写十万字以上,并在实际工作中推广应用。

第十条 工程技术应用研究员任职资格评审条条

(一)专业基础理论知识,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在本专业某一领域的理论或技术水平具有创造性研究和较高的造诣。

2、引领本专业某一领域最新发展趋势,对本专业某一领域的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有独

到见解。

3、熟悉现代管理学等知识。

(二)工作能力和业绩,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把握、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2、具有科学运用本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解决工程技术工作中重大技术问题和指导解决实际工作中重大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与经历。

3、具有指导高级工程师工作、学习的能力与经历。

4、任高级工程师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1项;或获得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2项(以获奖证

书为准)。

(2)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2项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科研项目;或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1项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科研项目和2项省(部)级重点(工程)项目、科研项目。以上项目须通过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提供提供证明材料)。

(3)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实用新型专利3项,推广应用后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主持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设计、研制、开发,实现技术产业化,取得重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通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提供相关证明材

料)。

(5)作为主要起草人之一,编写国家标准、规程、规范3项以上或行业(地方)标准、规程、规范6项,并正式公布实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在专业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获得国家级学术技术带头人或科技拔尖人才荣誉称号(以

证书为准)。

(三)论文与论(译)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或译著,本人撰写十万字以上。

2、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其中1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

3、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本人撰写二十万字以上,并在实际工作中推广应用。

五、破格条件

第十一条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两年以上可破格申报工程师任职资格。破格申报工程师任职资格者,除具备正常晋升的评审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

一:

1、获省(部)级科技奖1项;或获地(厅)级科技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以获奖证

书为准)。

2、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2项省(部)级重大(工程)项目、科研项目。

3、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实用新型专利2项,推广应用后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提

供税务或财务部门证明材料)。

4、作为主要起草人之一,编写国家标准、规程、规范1项或行业(地方)标准、规程、规

范3项,并正式公布实施。

5、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

6、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或译著,本人撰写五万字以上。

7、在专业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获得省(部)级以上部门授予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或科技拔

尖人才荣誉称号(以证书为准)。

8、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专业技术工作成绩突出,获得地(厅)级以上部门授予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或科技拔尖人才荣誉称号(以证书为准)。

第十二条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两年以上可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者,除具备正常晋升的评审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

件之一:

1、获省(部)科技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以获奖证书为准)。

2、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获省(部)科技奖三等奖1项;或获地(厅)级科技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以获奖证书为准)。

3、获国家级发明专利1项。

4、作为主要起草人之一,编写国家标准、规程、规范3项或行业(地方)标准、规程、规

范6项。

5、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技术专著或译著1部,本人撰写十五字以上。

6、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

7、在专业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获得国家级学术技术带头人或科技拔尖人才荣誉称号(以

证书为准)。

8、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专业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获得省(部)级以上部门授予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或科技拔尖人才荣誉称号(以证书为准)。

第十三条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的专业技术,任现职两年以上可破格申报工程技术应用研究员任职资格。破格申报工程技术应用研究员任职资格者,除具备正常晋升的评审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级科技奖(以获奖证书为准)。

2、获省(部)科技奖一等奖或二等奖2项(以获奖证书为准)。

3、获国家级发明专利2项。

4、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技术专著或译著2部,本人撰写三十万字以上。

5、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的论文被EI或SCI收录1篇。

六、附则

第十四条 本《条件》中“公开出版物”是指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学术期刊,“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图书馆最新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刊登的学术期刊。

第十五条 本《条件》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9.高级工程师评审条件 篇九

口腔内科专业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1、口腔内科副主任医师评审条件

2、口腔内科主任医师评审条件

◆副主任医师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基本理论知识

1、基本理论:熟练掌握口腔解剖生理学、口腔组织病理学、口腔微生物学、口腔材料学、医学药物学等。

2、临床医学理论:熟练掌握口腔内科学、包括牙体牙髓病学、牙周病学、口腔粘膜病学、儿童牙病及预防学的理论。

3、技术理论和知识:熟悉牙体手术学、牙髓治疗学、牙周治疗学、牙科器械学的理论和知识。

(二)相关理论知识

1、掌握口腔修复学、口腔颌面外科学、口腔正畸学、口腔放射影像学中与本专业密切相关的基础理论与知识。

2、掌握与口腔内科专业有关的各项临床生化检查、影像诊断等学科的基础理论与知识。

3、熟悉与口腔内科专业密切相关学科(如:免疫学、医学统计学、内科学、外科学、妇产科学、儿科学、耳鼻喉科学、皮肤病学、流行病学、健康教育学、医学伦理学、医学心理学和社区预防医学)的理论与知识。

(三)学识水平

广泛阅读专业期刊;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医疗实践。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医疗

1、从事本专业工作的经历:

担任口腔内科专业主治医师工作期间,平均每年参加临床或预防工作不少于40周。

2、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能力:

具有较丰富的口内临床经验,能熟练正确地诊断口腔内科常见复杂疑难病例(如:猖獗龋的诊治、少见的粘膜疾病等),并能对复杂病例(如:儿童发育期的牙 颌病、重症牙周炎等)制订正确、全面的治疗计划并予以实施。有某一方面的专长。能承担院内会诊工作,有一定的门诊管理工作能力。

从事口腔预防保健工作者须具有预防工作的丰富实践经验,且具备某方面的专长;具有设计、实施、统计、总结临床与群体预防、调查、健康教育等的中期或最终评价报告的能力。

3、应承担的技术工作及工作量:

担任口腔内科主治医师工作期间,诊治初诊病人不少于500例,并能完成较复杂或较疑难病例的诊断、治疗设计及其治疗技术。包括:

(1)牙体牙髓病:复杂牙体缺损的修复,不完善牙髓治疗病例的再治疗,根尖手术等。

(2)牙周病:较复杂的牙周手术,全口重症牙周炎的治疗设计及综合治疗等。

(3)儿童牙病:预防性矫治的治疗设计,年轻恒牙复杂疾患的处理。

(4)口腔粘膜病:脱落细胞学检查、免疫学检查及复杂病例的综合治疗等。

(5)牙病预防:熟悉临床与群体的口腔预防、口腔健康调查、口腔健康教育项目的计划与实施。熟悉不同年龄组的口腔保健的程序与特点。

(二)教学

具有指导下级医师、进修医师或协助指导研究生临床工作的能力;能主持门诊病例及病房查房讨论;每年为下级医师、进修医师讲授专题课至少2次;有带教2名住院医师或协助指导1名研究生的经历。

(三)科研

掌握科研选题、课题设计及研究方法;能结合临床实践提出课题,开展科研工作,并进行课题总结。担任主治医师工作期间,至少有2篇第一作者的论文,在专业期刊上发表或在省及省以上学术会议的大会上报告。

◆主任医师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基本理论知识

在具备所规定的口腔内科副主任医师水平的基础上,精通本专业某一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并在本专业领域内有独到见解。

(二)相关理论知识

在达到所规定的口腔内科专业副主任医师水平的基础上,熟悉了解与其专业相关学科的新进展。

(三)学识水平

广泛阅读国内外专业期刊;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医疗实践与科学研究。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医疗

1、从事本专业工作的经历:

担任本专业副主任医师工作期间,平均每年参加临床工作不少于35周。

2、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能力:

(1)从事临床工作者具有丰富的本专业疾病诊治经验,在某方面有专长。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病例。能主持口腔内科专业复杂、疑难病例的院内、外会诊,并提出诊治方案。

(2)从事牙病预防工作者:能指导设计本地区口腔预防、口腔流行病学调查,口腔健康教育项目的实施、监测与评价;根据不同人群口腔疾病的类型准确选择最有效、经济的预防措施;能根据科学资料,提出本地区的口腔保健目标。

3、应承担的技术工作及工作量:

担任口腔内科专业副主任医师工作期间,每年诊治口腔内科病人不少于200例,其中疑难病人不少于20%.(二)教学

具有培养本专业中、高级专门人才的能力;有良好的教学组织和领导能力;每年为下级医师讲授专题课至少3次;有培养主治医师或协助培养研究生至少1名的经历。

10.重庆市高校教师高级职务评审条件 篇十

第一条 总则

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客观公正地评价我市普通本科院校教师专业技术水平, 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促进我市高等教育事业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普通本科院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申报条件。

第二条 适用范围与教师类别

本条件适用于我市普通本科院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教授、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外语、艺术学科除外)。

根据我市普通本科院校学科专业、教师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与岗位设臵的特点,将教师分为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型和科研为主型三类。

第三条 申报条件

申报条件由资格条件、师德师风条件、教育教学条件和科学研究与成果应用条件等四个部分组成。资格条件和师德师风条件是我市所有类型普通本科院校教师申报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的基本条件。教育教学条件和科学研究与成果应用条件对不同类型的教师提出不同的申报要求。

一、资格条件 ㈠学历资历条件

1.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1-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其中,197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人员申报副教授任职资格原则上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申报教授任职资格时,同等条件下博士学位获得者优先。

3.正常申报副教授任职资格须取得讲师任职资格5年以上或博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正常申报教授任职资格须取得副教授任职资格5年以上。不足上述任职资格年限须按破格条件进行申报。

㈡外语、计算机条件

按照《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及继续教育有关政策的通知》(渝职改办„2009‟290号)有关规定执行。

㈢继续教育条件

按照《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有关要求,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规定学时。

二、师德师风条件 ㈠思想品德 1.爱国守法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党的教育事业。信仰坚定、遵纪守法,不得有违背宪法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团结友善

团结协作,热爱集体。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等工作。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2-3.明礼诚信

自尊自律,诚实守信。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工作中做到诚实守信。有不良诚信记录的,视情节轻重延迟3-5年申报。

㈡职业道德 1.爱岗敬业

热爱本职,积极奉献。学生对教师师德评价结论连续2年为“优秀”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2.教书育人

为人师表,关爱学生。对积极承担班主任(导师)工作并获得学生好评的,或在学生创业、就业指导及心理辅导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3.履行职责

恪尽职守、勇挑重担。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工作任务。取得本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岗位聘期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连续2年年度考核或岗位聘期考核结论为“优秀”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年度考核结论为“基本称职”的,每次延迟1年申报;有“不称职”结论的,每次延迟3年申报。

㈢学术道德

严谨笃学,学风端正。在学术研究中,不得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不得有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等不端行为。凡出现学术不端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延迟3-5年申报;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取消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资格。

-3-㈣其他

1.在师德师风方面有突出表现,获得校级以上表彰的,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2.在师德师风方面存在其他重大问题,经查实的,延迟3年申报或按相关规定处理;受党纪、政纪处分的,视情节轻重延迟3—5年申报或按相关规定处理。

3.凡因出现师德师风问题而延迟申报者,一律不得破格申报。

三、教育教学条件

教育教学条件分为教学基本条件与教学业绩条件。教学基本条件是我市所有类型普通本科院校教师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的基本要求,教学业绩条件按申报人员类型不同而有所区别,分为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型和科研为主型三类。教学为主型设教育教学破格申报条件,教学科研型和科研为主型不设教育教学破格申报条件。

㈠教学为主型 1.教学基本条件

申报或破格申报教学为主型教授或副教授应具备下列教学基本条件:

⑴教学工作量:平均每学年完成教学工作量280学时及以上。其中,平均每学年全日制本专科生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10学时;

⑵授课门数及教学环节:系统承担2门以上全日制本专科生课程的教学。指导过青年教师;或参加实践教学环节的教学指导3届以上;或指导全日制本专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和担任全日制本科生导师工作3届以上(不具备实施教学环节条件的经学校确认除

-4-外)。

⑶教研活动:积极参加教研活动,且承担课程建设或教研教改等方面的工作。

⑷教学效果:取得现任职资格以来教学效果达到学校相应要求,且连续3年以学生为主的评教达到良好以上;或累计3次达到优秀。

2.教学业绩条件

申报或破格申报教学为主型教授或副教授,除应满足上述教学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教学业绩条件:

⑴申报教学为主型教授应具备以下教学业绩条件之一: ①主持2项省部级教研教改项目;或主持1项国家级教研教改项目。

②省部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或参与国家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排前3名)。

③在核心刊物上公开发表4篇教研教改论文;或在核心刊物上公开发表2篇教研教改论文,且主编1部省部级规划教材或参编1部全国规划教材。

④获省部级以上教学成果奖(国家级一等奖排前7名、二等奖排前5名;省部级一等奖排前3名或二等奖排前2名、三等奖第1名)。

⑤获得省部级各类教学竞赛一等奖;或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各类竞赛且获得国家级一等奖(各类竞赛奖由市教委发文认定)。

⑵破格申报教学为主型教授应至少同时具备上述正常申报教

-5-学为主型教授五款教学业绩条件中的三款条件;或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奖(排前3名)或二等奖(第1名)。

⑶申报教学为主型副教授应具备以下教学业绩条件之一: ①主持1项省部级教研教改项目;或参与2项省部级以上教研教改项目(排前3名);或参与1项国家级教研教改项目(排前7名)。

②参与1项省部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排前2名);或参与2项省部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排前5名);或参与国家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排前5名)。

③公开发表3篇教研教改论文(其中在核心刊物上发表2篇);或公开发表1篇教研教改论文,且主编1部本专业教材。

④获省部级以上教学成果奖(国家级奖,或省部级一等奖排前7名、二等奖排前5名、三等奖排前3名)。

⑤获省部级各类教学竞赛奖(三等奖以上);或校级各类教学竞赛奖一等级;或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各类竞赛且获得奖项(国家级三等奖以上,省部级一等奖)。

⑷破格申报教学为主型副教授应至少同时具备上述正常申报教学为主型副教授五款教学业绩条件中的三款条件;或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排前7名)或二等奖(排前3名)或三等奖(第1名)。

㈡教学科研型 1.教学基本条件

申报教学科研型教授或副教授应具备下列教学基本条件: ⑴教学工作量:平均每学年完成教学工作量180学时及以上。

-6-其中,平均每学年全日制本专科生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00学时。

⑵授课门数及教学环节:系统承担全日制本专科学生课程的教学。参加实践教学环节的教学指导2届以上;或指导全日制本专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年均3人以上;或担任全日制本科生导师工作2届以上(不具备实施教学环节条件的经学校确认除外)。

⑶教研活动:积极参加教研活动,并承担课程建设或教研教改等方面的工作。

⑷教学效果: 取得现任职资格以来教学效果达到学校相应要求。且连续3年以学生为主的评教达到良好以上;或累计3次达到优秀。

2.教学业绩条件

申报教学科研型教授或副教授,除应满足上述教学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教学业绩条件:

⑴申报教学科研型教授应具备以下教学业绩条件之一: ①主持1项省部级教研教改项目;或参与2项省部级以上教研教改项目(排前3名);或参与国家级教研教改项目(排前7名)。

②参与1项省部级教学质量工程(排前2名);或参与2项省部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排前5名),或参与1项国家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排前5名)。

③公开发表3篇教研教改论文;或在核心刊物上发表1篇教研教改论文;或公开发表1篇教研教改论文,且主编1部本专业教材。

-7-④获得省部级以上教学成果奖(国家级奖,或省部级一等奖,或省部级二等奖排前7名、或省部级三等奖排前5名)。

⑤获得省部级各类教学竞赛等级奖;或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各类竞赛且获得国家级奖项(各类竞赛奖由市教委发文认定)。

⑵申报教学科研型副教授应具备以下教学业绩条件之一: ①主持校级教研教改项目;或参与省部级以上教研教改项目(排前5名)。

②主持校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或参与省部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排前7名)。

③公开发表2篇教研教改论文;或核心刊物上发表1篇教研教改论文;或主编(或副主编)1部本专业教材(排前3名的副主编)。

④获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省部级奖,校级一等奖排前3名、二等奖排前2名,三等奖第1名)。

⑤获校级各类教学竞赛奖;或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各类竞赛且获得省部级奖。

㈢科研为主型

申报科研为主型教授或副教授应具备下列教学基本条件: ⑴教学工作量:平均每学年完成教学工作量70学时及以上。其中,平均每学年全日制本专科生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0学时。

⑵授课门数及教学环节:系统承担1门全日制本专科学生课程的教学。参加实践教学环节的教学指导2届以上;或指导全日制本专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年均3人以上;或担任全日制本科

-8-生导师工作2届以上(不具备实施教学环节条件的经学校确认除外)。

⑶教研活动:积极参加教研活动,并承担课程建设或教研教改等方面的工作。

⑷教学效果:取得现任职资格以来教学效果达到学校相应要求。且连续3年以学生为主的评教达到良好以上;或累计3次达到优秀。

四、科学研究与成果应用条件

科学研究与成果应用条件分为科研基本条件和科研业绩条件。科研业绩条件按申报人员类型不同而有所区别,分为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型和科研为主型三类。教学为主型不设科学研究与成果应用破格申报条件,其他两类设科学研究与成果应用破格申报条件。申报人员除应具备科研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相应的科研业绩条件。

㈠教学为主型

1.申报教学为主型教授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科研基本条件: 在核心期刊上发表3篇以上学术、科研论文;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学术、科研论文,且出版5万字以上学术著作(专著、编著或译著)。

2.申报教学为主型副教授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科研基本条件:

在核心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学术、科研论文;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以上学术、科研论文,且出版3万字以上的学术著作(专著、编著或译著)。

-9-㈡教学科研型

1.申报教学科研型教授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⑴科研基本条件:

在核心期刊上发表3篇以上学术、科研论文,其中1篇以上被SCI/EI/SSCI/ CSSCI/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等国内外权威科技论文检索工具或文摘收录;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学术、科研论文,且出版8万字以上学术著作(专著、编著或译著)。

⑵还应另外具备以下科研业绩条件之一:

①在核心期刊发表4篇以上学术、科研论文,其中2篇以上被SCI/EI/SSCI/ CSSCI/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等国内外权威科技论文检索工具或文摘收录;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3篇学术、科研论文,其中1篇以上被SCI/EI/SSCI/ CSSCI/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等国内外权威科技论文检索工具或文摘收录,且出版8万字以上的学术著作(专著、编著或译著)。

②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国家级项目排前5名、省部级重点项目排前4名、省部级一般项目排前2名)3项,其中主持省部级一般项目2项;或本人承担横向科研项目的到账经费累计达到100万元(人文社科类项目经费按照上述经费数的五分之一计算)。

③获国家级科技奖(教育部人文社科奖)(排前9名);或省部级政府科技奖(社科奖)三等奖以上(一等奖排前5名、二等奖排前3名、三等奖排第1名);或国家一级学会(协会)等社会力量设立的成果奖三等奖以上(一等奖排前5名、二等奖排前

-10-3名、三等奖排第1名)。

④科研成果有4项被正式推广应用;或科研成果转化运用后产生的直接经济效益800万元以上;社会效益明显。

2.破格申报教学科研型教授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⑴科研基本条件:

在核心期刊上发表4篇以上学术、科研论文,其中1篇以上被SCI/EI/SSCI/ CSSCI/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等国内外权威科技论文检索工具或文摘收录;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3篇以上学术、科研论文,且出版10万字以上的学术著作(专著、编著或译著)。

⑵还应另外具备以下科研业绩条件之一:

①在核心期刊上发表5篇以上学术、科研论文,其中3篇以上被SCI/EI/SSCI/ CSSCI/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等国内外权威科技论文检索工具或文摘收录;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4篇学术、科研论文,其中2篇以上被SCI/EI/SSCI/ CSSCI/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等国内外权威科技论文检索工具或文摘收录,且出版10万字以上的学术著作(专著、编著或译著)。

②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国家级项目名前5名、省部级重点项目排前4名、省部级一般项目排前2名)4项,其中主持国家级项目1项,或主持省部级重点项目1项,或主持省部级一般项目2项;或本人承担横向科研项目的到账经费累计达到150万元(人文社科类项目经费按照上述经费数的五分之一计算)。

③获国家级科技奖(教育部人文社科奖)(排前7名);或获

-11-省部级政府科技奖(社科奖)二等奖以上(一等奖排前3名、二等奖排第1名);或国家一级学会(协会)等社会力量设立的成果奖二等奖以上(一等奖排前3名、二等奖排第1名)。

④科研成果有6项被正式推广应用;或科研成果转化运用后产生的直接经济效益1500万元以上;社会效益显著。

3.申报教学科研型副教授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⑴科研基本条件:

在核心期刊上发表3篇以上学术、科研论文;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学术、科研论文,且出版5万字以上的学术著作(专著、编著或译著)。

⑵还应另外具备以下科研业绩条件之一:

①在核心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学术、科研论文,其中1篇以上被SCI/EI/SSCI/ CSSCI/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等国内外权威科技论文检索工具或文摘收录;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学术、科研论文,且出版8万字以上的学术著作(专著、编著或译著)。

②承担省部级以上2项科研项目(课题)(国家级项目排前5名、省部级重点项目排前4名、省部级一般项目排前2名),其中主持1项省部级一般项目;或本人承担横向科研项目的到账经费累计达到50万元(人文社科类项目经费按照上述经费数的五分之一计算)。

③获国家级科技奖(教育部人文社科奖);或省部级政府科技奖(社科奖)三等奖以上(一等奖,或二等奖排前5名、三等奖排前3名);或国家一级学会(协会)等社会力量设立的成果

-12-奖三等奖以上(一等奖,或二等奖排前5名、三等奖排前3名)。

④科研成果有2项被正式推广应用;或科研成果转化运用后产生的直接经济效益500万元以上;社会效益明显。

4.破格申报教学科研型副教授应具备下列条件: ⑴科研基本条件:

在核心期刊上发表3篇以上学术、科研论文,其中1篇以上被SCI/EI/SSCI/ CSSCI/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等国内外权威科技论文检索工具或文摘收录;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学术、科研论文,且出版8万字以上的学术著作(专著、编著或译著)。

⑵还应另外具备以下科研业绩条件之一:

①在核心期刊上发表4篇以上学术、科研论文,其中2篇以上被SCI/EI/SSCI/ CSSCI/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等国内外权威科技论文检索工具或文摘收录;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3篇学术、科研论文,其中1篇以上被SCI/EI/SSCI/ CSSCI/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等国内外权威科技论文检索工具或文摘收录,且出版8万字以上的学术著作(专著、编著或译著)。

②承担省部级以上3项科研项目(课题)(国家级项目排前5名、省部级重点项目排前4名、省部级一般项目排前2名),其中主持2项省部级一般项目;或本人承担横向科研项目的到账经费累计达到100万元(人文社科类项目经费按照上述经费数的五分之一计算)。

③获国家级科技奖(教育部人文社科奖)(排前9名);或省部级政府科技奖(社科奖)三等奖以上(一等奖排前5名、二等

-13-奖排前3名、三等奖第1名);或国家一级学会(协会)等社会力量设立的成果奖三等奖以上(一等奖排前5名、二等奖排前3名、三等奖第1名)。

④科研成果有4项被正式推广应用;或科研成果转化运用后产生的直接经济效益800万元以上;社会效益明显。

㈢科研为主型

1.申报科研为主型教授应具备下列条件: ⑴科研基本条件:

在核心期刊上发表4篇以上学术、科研论文,其中1篇以上被SCI/EI/SSCI/ CSSCI/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等国内外权威科技论文检索工具或文摘收录;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3篇以上学术、科研论文,且出版10万字以上的学术著作(专著、编著或译著)。

⑵还应另外具备以下科研业绩条件之一:

①在核心期刊发表5篇以上学术、科研论文,其中3篇以上被SCI/EI/SSCI/ CSSCI/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等国内外权威科技论文检索工具或文摘收录;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4篇学术、科研论文,其中2篇以上被SCI/EI/SSCI/ CSSCI/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等国内外权威科技论文检索工具或文摘收录,且出版10万字以上的学术著作(专著、编著或译著)。

②承担省部级以上4项科研项目(课题)(国家级项目排前5名、省部级重点项目排前4名、省部级一般项目排前2名),其中主持1项国家级项目,或主持1项省部级重点项目,或主持2项省部级一般项目;或本人承担横向科研项目的到账经费累计达到

-14-150万元(人文社科类项目经费按照上述经费数的五分之一计算)。

③获国家级科技奖(教育部人文社科奖)(排前7名);或获省部级政府科技奖(社科奖)二等奖以上(一等奖排前3名、二等奖第1名);或国家一级学会(协会)等社会力量设立的成果奖二等奖以上(一等奖排前3名、二等奖第1名)。

④科研成果有5项被正式推广应用;或科研成果转化运用后产生的直接经济效益1500万元以上;社会效益显著。

2.破格申报科研为主型教授应具备下列条件: ⑴科研基本条件:

在核心期刊上发表4篇以上学术、科研论文,其中2篇以上被SCI/EI/SSCI/ CSSCI/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等国内外权威科技论文检索工具或文摘收录;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3篇以上学术、科研论文,其中1篇以上被SCI/EI/SSCI/ CSSCI/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等国内外权威科技论文检索工具或文摘收录,且出版10万字以上的学术著作(专著、编著或译著)。

⑵还应另外具备以下科研业绩条件之一:

①在核心期刊上再发表7篇以上学术、科研论文,其中5篇以上被SCI/EI/SSCI/ CSSCI/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等国内外权威科技论文检索工具或文摘收录;或在核心期刊上再发表6篇学术、科研论文,其中4篇以上被SCI/EI/SSCI/ CSSCI/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等国内外权威科技论文检索工具或文摘收录,且出版15万字以上的学术著作(专著、编著或译著)。

②承担省部级以上5项科研项目(课题)(国家级项目排前

5-15-名、省部级重点项目排前4名、省部级一般项目排前2名),其中主持1项国家级项目,或主持1项省部级重点项目,或主持3项省部级一般项目;或本人承担横向科研项目的到账经费累计达到300万元(人文社科类项目经费按照上述经费数的五分之一计算)。

③获国家级科技奖(教育部人文社科奖)(排前5名);或获省部级政府科技奖(社科奖)一等奖以上(第1名);或国家一级学会(协会)等社会力量设立的成果奖一等奖以上(第1名)。

④科研成果有7项被正式推广应用;或科研成果转化运用后产生的直接经济效益2000万元以上;社会效益突出。

3.申报科研为主型副教授应具备下列条件: ⑴科研基本条件:

任现职以来,在核心期刊上发表3篇以上学术、科研论文,其中1篇以上被SCI/EI/SSCI/ CSSCI/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等国内外权威科技论文检索工具或文摘收录;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学术、科研论文,且出版8万字以上的学术著作(专著、编著或译著)。

⑵还应另外具备以下科研业绩条件之一:

①在核心期刊上发表4篇以上学术、科研论文,其中2篇以上被SCI/EI/SSCI/ CSSCI/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等国内外权威科技论文检索工具或文摘收录;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3篇学术、科研论文,其中1篇以上被SCI/EI/SSCI/ CSSCI/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等国内外权威科技论文检索工具或文摘收录,且出版8万字以上的学术著作(专著、编著或译著)。

-16-②承担省部级以上3项科研项目(课题)(国家级项目排前5名、省部级重点项目排前4名、省部级一般项目排前2名),其中主持2项省部级一般项目;或本人承担横向科研项目的到账经费累计达到100万元(人文社科类项目经费按照上述经费数的五分之一计算)。

③获国家级科技奖(教育部人文社科奖)(排前9名);或省部级政府科技奖(社科奖)三等奖以上(一等奖排前5名、二等奖排前3名、三等奖排第1名);或国家一级学会(协会)等社会力量设立的成果奖三等奖以上(一等奖排前5名、二等奖排前3名、三等奖第1名)。

④科研成果有4项被正式推广应用;或科研成果转化运用后产生直接经济效益800万元以上;社会效益明显。

4.破格申报科研为主型副教授应具备下列条件: ⑴科研基本条件:

任现职以来,在核心期刊上发表4篇以上学术、科研论文,其中1篇以上被SCI/EI/SSCI/ CSSCI/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等国内外权威科技论文检索工具或文摘收录;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3篇以上学术、科研论文,且出版10万字以上学术著作(专著、编著或译著)。

⑵还应另外具备以下科研业绩条件之一:

①在核心期刊上发表5篇以上学术、科研论文,其中3篇以上被SCI/EI/SSCI/ CSSCI/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等国内外权威科技论文检索工具或文摘收录;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4篇学术、科研论文,其中2篇以上被SCI/EI/SSCI/ CSSCI/新华文摘/

-17-人大报刊复印资料等国内外权威科技论文检索工具或文摘收录,且出版10万字以上的学术著作(专著、编著或译著)。

②承担省部级以上4项科研项目(课题)(国家级项目排前5名、省部级重点项目排前4名、省部级一般项目排前2名),其中主持1项国家级项目,或主持1项省部级重点项目,或主持2项省部级一般项目;或本人承担横向科研项目的到账经费累计达到150万元(人文社科类项目经费按照上述经费数的五分之一计算)。

③获国家级科技奖(教育部人文社科奖)(排前7名);或获省部级政府科技奖(社科奖)二等奖以上(一等奖排前3名、二等奖第1名);或国家一级学会(协会)等社会力量设立的成果奖二等奖以上(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第1名)。

④科研成果有5项被正式推广应用;或科研成果转化运用后产生直接经济效益1500万元以上;社会效益显著。

第四条 附则

一、本申报条件只是申报教授、副教授的基本申报条件。申报人是否达到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由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人提供的材料提出具体评审意见。

二、国家级科技奖包括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和“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即原“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省部级科技奖包括省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和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社会力量设立的成果奖指国家奖励办认可的奖项及国家一级学会(协会)等设立的科研成果奖项。

三、省部级重点项目是指项目下达部门明确标明为“重点”项目。

四、在师德师风条件中,延迟申报起算年限为:出现延迟申报情况时,任现职务年限未满基本申报年限要求的,从其任现职务满基本申报年限当年起算;已满基本申报年限的,从出现延迟申报情况的当年起算。

五、所提供的论文、论著、教材、项目、奖励等成果是指与申报学科(专业)相同(相近、相关)的成果,且具有相对稳定的研究发展方向。除有特别说明外均指第一作者(通讯作者)或主持人,但内刊、增刊、论文清样不能作为正式材料报送。每1项授权的国家发明专利可按1篇SCI/EI收录论文计算。本条件中所提项目(课题)是指取得相应教师职务任职资格以来的在研项目(课题)。

六、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图书馆公布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为准。

七、推广应用成果数以该成果已被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采纳为计算依据,并有相关的支撑材料;成果推广应用产生的直接经济效益以成果转让合同、成果转化后相关产品的销售收入凭证等为计算依据;社会效益主要根据提供的佐证材料,采用综合评价的方式予以测评,其中人文社科成果可考虑被党政部门正式采纳、得到党和政府领导人的肯定、在不同范围内产生重要影响等因素。

八、本文所提“以上”、“以下”、“以后”均包括本级。

九、各普通本科院校应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根据学科专业类别、岗位设臵情况及岗位主要职责,科学划分教学为主型、教学

-19-科研型和科研为主型三类教师,并制定不低于本申报条件的实施意见。

十、各普通本科院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学科组对教师申报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组织现场答辩。

十一、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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