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解读(共15篇)
1.绵阳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篇一
城关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2、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需具备什么条件?
答: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的淮滨县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3、每人每月领多少?
答:按100元缴费15年计算,月领养老金74元。按500元缴费15年计算,月领养老金117元。按1000元缴费15年计算,月领养171元。按1000元的缴费44年计算,月领养老金386元。以上不含逐年政策性增资。
4、养老金标准会增长吗?
答:县人力资源部根据本县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物价上涨幅度报县政府批准,适时提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5、政府每年补多少?
答:每人每年30元。
6、养老金采取什么形式发放?
答:委托银行实行社会发放。
7、适龄人员怎么参保?
答: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家庭为参保个体,要求该家庭适龄人员全部参保,以村(社区、居委会)为参保单位。
8、参保人员每年交多少?
答:可在100元至1000元之间选择。
9、个人参保年满45周岁以上,到60周岁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怎么缴费? 人:以县政府定启动时间为基准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参保时年满45周岁以上,到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应在参只时按所在缴费的缴费基数和本人选择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不足年限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并从参保之日起逐年缴纳至60岁。
10、漏保和中断缴费怎么办?
答:漏保人员要求加入本保险时,从启动时补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并加收利息,补缴的年份不享受政府补助。中断缴费人员,重新加入时,应补缴中断期间所欠年份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并加收利息,补缴年份不享受政府补贴。
2.绵阳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篇二
永城市下辖29个乡镇、732个行政村、32个居委会, 总人口约150.6万人。截至2012年年末, 16周岁以上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82.56万人, 全年收取养老保险费7326.30万元, 各级政府补贴14412.05万元, 60周岁以上享受养老待遇人员19.4万人, 全年发放基础养老金18928.5万元, 发放率为100%。
1. 建立经办机构, 搭建服务平台。
永城市成立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 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6名。各乡镇设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 为永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派出机构, 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3名。各经办机构由永城市财政出资统一配备了电脑、打印机、办公桌椅、档案柜等设备, 各项规章制度上墙。人社业务专网覆盖全市所有乡 (镇) 。
2. 政府鼓励、政策引导。
一是鼓励多缴多得。二是鼓励长期缴费。三是对特殊人群给予适当补贴。
二、存在问题
1.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率较低, 尚未达到应保尽保。
截至2012年年末, 永城市总人口约150.6万人, 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年龄段结构比例, 16岁以上人口占82.19%, 永城市16岁以上人口约为123.8万人, 而实际参保人数 (不含在外务工已参保人员和在校学生) 仅为82.56万人, 参保率为66.69%, 未能达到应保尽保。
2. 参保缴费档次过低, 影响资金安全和个人待遇。
个人缴费档次有每年100元至1000元十个缴费档次。但从每年缴费档次和全省城乡居民社保信息管理系统统计来看, 按照最低缴费档次100元/年缴纳社保费的占总参保缴费人数的94.3%;缴费档次在200元/年和900元/年之间的占5.1%;缴费档次1000元/年的仅占0.6%。
3. 养老保险待遇偏低, 影响群众参保热情。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60元/月和个人缴费总额加上政府补贴再除以139组成。以现行的缴费档次100元/年缴满15年, 参保人每月领取70多元;缴费档次1000元/年缴满15年的, 参保人每月也只能领取170多元, 根本无法达到以养老保险机制达到养老的目的, 导致大多数的年轻人、城镇居民, 根本不屑于现行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
4. 基础平台建设滞后, 难以满足业务经办需要。
一是居民养老保险事务多、乡镇工作人员数量少。目前绝大部分乡镇社保站 (所) 只有3名人员, 难以应对数以万计的参保对象和难以统计的海量参保信息。二是窗口建设滞后, 难以满足日常经办服务需要。基础建设没能及时跟进, 没有规范的服务场所, 没有便捷的信息查询系统。三是村级队伍建设滞后, 村级平台作用难以显现。由于没有村级平台建设专项的制度措施、资金安排, 致使村级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工作无法达到专职办理、日常工作规范化操作的制度要求。
三、对策建议
1. 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提高惠民覆盖面。
要进一步加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宣传的深度和广度, 改进宣传方式和工作方法, 努力提高参保率和覆盖面。
2. 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增强政策吸引力。
实行梯级补贴政策, 提高参保缴费档次。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金水平与物价因素联动机制。建立参保人员转移接续机制, 出台丧葬补贴政策。
3. 加强领导, 强化责任, 加大考核力度。
3.绵阳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篇三
关键词: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整合;财政补贴
中图分类号:F8406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149(2014)03-0110-07
一、引言
養老保险的城乡整合和地区整合一直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难题。国务院办公厅先后于2009年9月和2011年6月发布《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决定在全国范围内以县市为单位试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以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然而,上述文件仅规定了中央政府对新农保和城居保的具体补贴数额,地方政府补贴标准则可根据自身经济发展情况自行确定。实践中,即使经济社会条件相似的邻近县市,地方政府对新农保和城居保的补贴也存在显著差异,严重影响了社会公平。2013年9月,广东省人社厅出台《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粤府〔2013〕92号)通过详细界定省、市、县三级政府的财政补贴责任,将新农保和城居保进行整合,建立了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并全面上调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然而,广东省各地经济发展并不均衡,是否都有能力承担相应的补贴责任?
《人口与经济》2014年第3期
黄丽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补贴问题研究
近年来研究新农保政府补贴问题的文献大量涌现。例如,邓大松等人区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探讨新农保的政府补贴问题,得出中央财政有能力承担新农保财政补助,但中西部贫困地区地方财政筹资困难的结论[1]。薛惠元等人探讨了新农保财政补助的地方公平性问题[2]。杨翠迎等人基于养老金替代率的视角对各地新农保养老金及补贴标准合意增长水平等问题进行了研究[3]。但上述文献并未涉及新农保与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并轨和地区整合问题。部分文献虽然对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的整合和衔接问题进行了尝试性探索,但对于其中的财政补贴问题分析并不深入。例如,邓大松等人运用规范分析方法对新农保未来发展和整合方向进行了分析[4];黄丽等人通过广东中山的案例研究,探讨了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并轨的难点问题等[5]。鉴于此,本文基于广东省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和2011年财政数据,对省级政府和市县两级政府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整合中的筹资能力进行测算和分析,探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整合过程中的各级政府的财政关系。
二、 广东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补贴的基本方式
1.各级财政对基础养老金的补贴标准
2013年《实施办法》中将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提高至不低于每人每月65元(780元/年),中央财政按中央确定的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55元)的50%给予补助(即每人每月补助275元)。其余部分,珠江三角洲地区由市、县(市、区)财政负担;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
根据《广东统计年鉴(2013)》,广东经济区划包括四个区域:珠江三角洲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惠州、肇庆、江门);东翼地区(珠三角以东,包括汕头、汕尾、潮州、揭阳);西翼地区(珠三角以西,包括湛江、茂名、阳江);粤北地区(包括韶关、河源、梅州、清远和云浮)。由省财政补助(每人每月1875元),中央和省补助以外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各负担一半。
2.对农民个人缴费补贴
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于所需资金,珠江三角洲地区由市、县(市、区)财政负担,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含江门的恩平市、开平市和台山市,其中省财政对开平市和台山市按省财政对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补助标准的70%给予补助,下同)由省、市、县(市、区)三级财政负担,其中省财政负担部分按各级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补贴的最低标准(每人每年30元)的1/3安排,其余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各负担一半。
3. 对农民的缴费激励办法
为鼓励参保农村居民多缴费,2013年《实施办法》中规定,对缴费期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参保缴费每超过1年地方财政每月加发3元基础养老金。对于所需资金,珠江三角洲地区由市、县(市、区)财政负担,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由省财政负担50%。
4. 对缴费困难群体的补充规定
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等特困群体,试点文件规定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者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自行制定,所需资金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自行负担。具体情况详见表1。
4.绵阳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篇四
一、什么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答:“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又一保障模式,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基本生活,它是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的一种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哪些人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校学生指的是哪些人?
答:凡具有我市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在校学生是指在全日制学校上学的在校学生,不含在短训班、进修班、函授等学校上学的学生。
三、假如某人户籍在大金镇张塝村,但长期在梅川镇居住,应在哪里参保?
答:应在户籍所在地大金镇张塝村参保。
四、假如某人没有工作,户口是城镇户口,随家属落在企业,没有落在当地居委会,应在哪里参保?
答:看企业在哪个居委会的管辖区域,就在哪个居委会办理参保手续。
五、个人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为适应不同层次城乡居民的缴费需求,给参保人更大的选择空间,我市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和2000元等12个档次。由参保人根据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自主选择,多缴多得。举例:假设某人今年选择了1000元的缴费档次参保缴费,明年由于经济条件所限,他可以选择最低100元的缴费档次续保,后年如果经济条件允许,那么他也可以选择最高2000元的缴费档次续保;缴费方式非常灵活。并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对农村居民缴费给予补助,鼓励其他组织或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六、居民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是否有补贴? 答: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最大的优惠政策是政府给予参保人补贴。一是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目前为每人每月55元);二是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每人每年补贴30元,对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后隔年补缴的,不享受政府补贴;三是对重度残疾人(持一、二级残疾证者)参保,由市财政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现行每人每年100元);四是对长期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一年,60周岁以后,月基础养老金加发2元。
七、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有何规定?
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以2012年7月1日为界),距领取年龄(60周岁)不足15年,应按年缴费(即距60周岁差多少年,按年缴费多少年),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八、对年满46-59周岁城乡居民参保有哪些照顾?
答:凡2012年7月1日之后已满46周岁未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因其年龄距60周岁不足15年,允许其在参保时向前补缴,使其累计缴费年限能达到15年。凡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2012年7月1日之后),已年满46周岁未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补缴的,其补缴年限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超出此期限补缴的则不享受政府补贴。
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怎样建立个人账户?
答: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其他组织或个人对参保人的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十、城乡居民领取养老金待遇有什么条件规定?
答:
1、2012年7月1日之前,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符合条件的子女是指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有当地户籍的包括儿子、儿媳、未婚女儿、招婿上门的女儿和入赘的女婿,不包括已嫁的女儿。2、2012年7月1日之后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只要其按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十一、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哪几部分组成,如何计发? 答: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55元由中央财政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139;“139”是指我国公民年满60周岁后平均寿命测算的计发系数,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系数相同。对长期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一年月基础养老金加发2元,加发部分由市财政负担。国家今后还会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水平。举例:假设某参保人选择100元的缴费档次,连续缴费15年,15年共缴费1500元。到他60周岁时,他个人账户上的钱,就是1500元加上地方财政按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提供的补贴(30元×15年=450元),总共有1950元。享受养老金待遇时,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1950元除以139等于14元,每月领取养老金额度为14元+55元=69元,一年是69元×12个月=828元,两年为1656元。他60周岁后不到两年就将自己缴纳的1500元钱全部领回去了。而且,上述计算未考虑个人账户利息、基础养老金调整、集体补助、财政补贴标准提高等因素,如果计算在内,领取的养老金会更多。如果此人选择更高的缴费档次,缴费年限超过15年,他将会获得更多的利益。
十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怎样处理?
答:参保人死亡,无论是已经开始领取养老金,还是尚未领取养老金,其个人账户余额中属于个人缴费、集体补助的资金,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的资金不能继承,继续用于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以体现社会互济原则。由此可见,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包赚不折,没有任何风险。
十三、参加老农保的农民如何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答: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凡已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每月直接享受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55元;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十四、村主职干部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如何衔接?
答:
1、2011年6月30日前已参加村主职干部基本养老保险的村主职干部,此前其个人缴纳和省财政补助缴纳(含历年补缴)的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划入本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2、从2011年7月1日起,在任村主职干部享受省财政给予的每人每年2000元的任职缴费补贴,直接进入个人账户。个人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参保缴费;
3、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村主职干部年满60周岁后,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基础养老金在统一计发的标准上,根据其1996年后的实际任村主职干部年限,按每满1年加发10元的补贴,发放补贴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负担。
十五、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如何衔接?
答:城乡居民在用人单位就业,如随用人单位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险,原则上不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后,又在用人单位就业随同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停止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城乡居民因就业和居住等情况变化,在不同阶段参加了各种社会养老保险的,国家将制定有关政策,待相关政策出台时按规定办理衔接手续。
十六、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如何参保缴费?
答:
1、参保人携《户口簿》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白底1寸免冠彩色照片5张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简称《参保登记表》)、《武穴市城乡居民信息采集表》(简称《信息采集》)等。
2、村(居)委会负责检查参保人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在《参保登记表》上签字、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并将《参保登记表》、《信息采集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汇总后,于每月10日前一并上报镇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人社服务中心)。
3、镇处人社服务中心负责对参保人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武穴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在《参保登记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在每月18日前将《参保登记表》、《信息采集表》、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一并上报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以下简称城乡社保局)。市城乡社保局应及时对参保人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在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参保登记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后归档备案。
十七、填写《参保登记表》、《武穴市城乡居民信息采集表》应注意些什么?
答:
1、填写前仔细阅读表格下部或背面的填表说明。
2、参保人应使用钢笔或碳素笔据实填写相关信息,字迹清晰、工整,填写完整,并签名、签章或留指纹确认,以示对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无法填写的空格项要打上斜杠。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在异地无法签章或留指纹的,可由其指定委托人代签。因参保人所提供的信息不清晰、不完整或错误,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参保人承担。
3、姓名按二代《身份证》上的姓名填写,不写简体字、错字、别字、同音字。
4、村(居)委会、镇处人社服务中心经办人员审核后必须签字确认。
5、《参保登记表》、《信息采集表》填写一式一份,《参保登记表》、《信息采集表》要附一份《户口簿》复印件(包括户主页、本人页都要复印)、一份二代《居民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粘贴在参保表的背面。1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要在表格的指定位置贴好,并在背面写上村(居)和姓名。
6、不清楚的事项,可咨询所在村(居)委会协办员或镇处人社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十八、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如何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 答: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应于达到60周岁前一个月,携带1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户口簿》、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养老金待遇领取登记手续。
十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可否跨地转移?
答:参保人从我市转移到外地的,如当地已实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将其社保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移到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接续手续,以后按迁入地的规定继续缴费。如当地尚未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将社保关系留在我市,个人账户仍按有关规定继续计息,待迁入地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再转移。
二十、城乡居民养老金在哪里领取?
答:为方便城乡居民领取养老金,市城乡社保局与市农行合作,在全市各个村(社区)设置转账电话领取点,参保人使用社会保障卡就能在家门口领取养老金。社会保障卡全国通用,具有银联卡功能,无论您身在何方,都可通过社会保障卡在不同银行实现养老金领取和养老保险费缴纳。
咨询电话:
武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 缴费核定股 待遇审核股
梅川镇人社服务中心 余川镇人社服务中心 花桥镇人社服务中心 龙坪镇人社服务中心 石佛寺镇人社服务中心 大金镇人社服务中心 四望镇人社服务中心 大法寺镇人社服务中心 田镇人社服务中心
刊江办事处人社服务中心
6272955 6272365 6272987 6736386 6882269 6682359 6572315 6852226 6872586 6642017 6612801 6548689 6222156
***(陈)***(干)***(吕)***(项)***(毛)***(吴)***(管)***(郭)***(冯)***(李)
武穴办事处人社服务中心 6228436 6229619 ***(高)
万丈湖办事处人社服务中心
武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二O一二年三月
6572361
5.天津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详解 篇五
1、什么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配套,以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基本生活为目的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须缴足15年;也可以在60周岁时一次性补足15年缴费。一次性缴费或补足缴费,只能选择按10%及以上的比例缴费。
9、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有缴费补贴吗?
答:有缴费补贴。只要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政府就给予每人每答:可以。个人账户的钱支取完以后,由政府继续发给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不用再续费。
17、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吗?
答:2011年我市基础养老金标准由150元调整至180元。按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一是坚持城乡统筹发展,促进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二是筹资水平、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三是养老待遇实行个人账户养老金与基础养老金相结合。
3、那些人员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答:具有天津市正式户籍、年满18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满60周岁、不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非从业居民,可以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4、取得天津市临时户籍的居民可以参保吗?
答:取得临时户籍(蓝印户口)的居民暂不能参保,待取得正式户籍(红印户口)后再办理参保手续。
5、曾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后中断就业的城乡居民可以参保吗?
答:可以参保。但不得同时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
6、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就业后可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吗?
答:可以。但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后,应停止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7、城乡居民参保后按什么基数和比例缴费?
答:以上年本市农民人均纯收入为缴费基数,可以分别按照5%、10%、20%、30%的比例按年缴费。具体缴费比例由参保居民自主选择。
8、城乡居民可以选择一次性缴费吗?
答:可以。城乡居民可以在60周岁前选择一次性缴费,但必
年30元补贴。
10、城乡居民怎样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答:第一步,由本人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户口 所在地行政村或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参保申请,残疾人员还需携带《残疾人证》;第二步,由行政村或工作站持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到街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登记;第三步,由劳服中心核定参保人员资格和缴费金额,并为申请人打印《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第四步,由申请人于当月20日前持《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到银行缴费。
11、城乡居民亡故后,个人账户可以继承吗?
答:可以。城乡居民亡故后,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或储存余 额一次性发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12、城乡居民按月领取养老金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城乡居民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的,自批准 享受待遇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13、城乡居民养老金由哪几部分组成?如何计算?
答: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139);基础养老金为180元。
14、缴费超过15年的,还增加基础养老金吗?
答:对于缴费超过15年的,缴费每增加1年,每月再增加4元基础养老金。
15、基础养老金是从个人账户中支出吗?
答:不是,基础养老金全部由政府补贴。
16、个人账户的钱领完后,还可以享受个人账户养老金吗?
照国家和我市规定,今后还将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
18、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还可以参保缴费吗?
答:不可以。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不再纳入参保缴费范围,可以申请领取老年人生活补助费。
19、既参加过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又参加过城乡居民养老保
险的人员,两项保险之间可以相互衔接吗?
答:可以衔接。符合领取养老待遇条件时,两项保险的缴费
年限可以相互折算,个人账户可以合并计算。但对于按15年一次性缴费或补足缴费的,缴费年限不能相互折算。20、残疾人参保缴费有优惠政策吗?
答:有。符合参保条件、持有《残疾人证》、自愿申请按5%
比例缴费的残疾人,可以享受政府给予的缴费补贴。
21、残疾人如何办理享受缴费补贴手续?
答:符合享受缴费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应在每年1月1日至11月20日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残疾人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残疾人联合会办理当年缴费补贴手续。
22、尚未参保的残疾人如何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答:符合条件尚未参保的残疾人,可先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
残疾人联合会办理享受缴费补贴手续,再到户籍所在地的街
6.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宣传总结 篇六
宣传活动情况总结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做好我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力争实现参保率全覆盖的工作目标,我区将舆论宣传工作摆在首位,积极组织开展各种宣传活动,为全区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工作营造了良好氛围。现将宣传活动的主要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制定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宣传方案。区政府办下发了“关于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宣传工作的通知”,要求采取社会宣传和新闻宣传等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做好宣传工作。
二、广泛开展宣传工作。
1、悬挂标语。在城区主干道、各乡镇、街道主干道、各村(社区)主要街道、路口、各自然村主要路口,乡镇(街道)办公场所、村(居)办公场所都悬挂了标语,全区制作宣传标语200多条幅。
2、电视媒体宣传。在徽州电视台天天播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宣传标语和政策解答;在徽州手机报开播了政策问答宣传,将文件政策逐条天天发到全区所有干部手机上,1
使广大干部职工随时了解相关政策;在中国徽州网同步播发了宣传标语和相关政策;在《黄山日报》和《黄山晨刊》上宣传我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好作法和好政策,让广大居民充分认识和理解这项重大惠民政策。
3、出动宣传车宣传。在宣传车头部和两侧张贴了宣传标语,到各乡镇、街道,各村、社区进行了一个星期流动宣传广播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
4、发放宣传材料,入户开展宣传。印制了《致全区城乡居民的一封信》和《徽州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解答》各4万余份、《文件资料汇编》2000份。将一封信和政策问答发到每个居民家里,确保每户家庭有一封信和一份《政策问答》,每个乡镇、街道、社区、村组干部发放一本《文件资料汇编》。让每个居民了解政策、理解政策、熟悉政策,引导全区城乡居民踊跃参保。
三、积极开展宣传周活动。10月15日—21日,我区组织开展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宣传周活动,我局安排了宣传车深入各乡镇(街道)、村(社区)进行政策宣传,并面对面接受群众咨询。在宣传周期间,各乡镇、街道也积极组织村组干部和协办员上门上户发放宣传材料,对群众进行政策讲解。其中,徽州街道文峰社区组织老年人讲座,宣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给老人们带来的好处和幸福;潜口村也组织了老年人座谈会,邀请区人社局领导去讲解这项政策和参保
方法,使他们有了深刻的理解。岩寺镇广惠社区居委会则通过电子显示屏天天播放政策解答,让广大居民随时观看相关政策。其他各村在村委会公开栏里开办了政策宣传专栏,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解答和参保方法张贴到宣传栏里,让广大居民学习查看。
四、开办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简报。我局成立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宣传报道组,由人社局主要领导负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局办公室和居保中心人员组成,确定专人负责整理材料,将每周工作情况报送局办公室审核编辑,并由局领导签发。对各乡镇、街道的好作法和好经验做好随时报道,并督促各乡镇、街道积极做好宣传和参保工作。
黄山市徽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7.绵阳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篇七
一、居民保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 重参保、轻档案, 档案管理意识薄弱。
居民保是一项惠民工程, 各地政府将之列入绩效考评范畴, 各级领导层层落实责任, 对居民保的参保率十分重视, 想方设法提高城乡居民参保率, 但是对居民保档案管理工作未引起足够的重视, 有的乡镇干部档案工作责任意识不强, 造成未及时收集整理参保人员的参保材料, 归档程序也不规范, 有的业务档案没有及时上交县居民保中心, 档案工作存在“散”、“乱”现象。
2. 业务档案量大, 经办机构人员不足。
自2011年启动新农保至今, 周宁县城乡居民已参保人数7.4万人, 形成大量的业务档案材料, 而县级经办机构9人中, 专职从事档案工作仅1人, 各乡镇也只设一至两名经办人员, 各村仅有一名村协理员。
3. 经费投入不足, 档案收集、整理水平受制约。
县、乡 (镇) 两级档案基础设施不完善。周宁县9个乡镇中无一乡镇建立完善的档案室, 有的乡镇用废旧纸箱存放档案, 或者干脆将业务档案直接放在地上, 造成档案混乱、甚至丢失, 特别春季多雨季节, 易出现纸质材料的霉变现象。另外, 村协理员居民保工作量大, 补贴却仅为100元每月, 影响了他们档案工作的积极性。
4. 经办队伍不稳定, 业务水平待提高。
目前乡镇没有档案机构和专门的档案人员。如周宁县城居保经办人员 (除县经办机构人员外) 多为身兼数职人员, 有的还是志愿者, 且经办人员队伍不够稳定, 严重影响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其次, 收集、整理业务档案能力有待提高。如在填写参保表中, 有的经办人员忘写日期、露标缴费档次, 没填经办人姓名, 乡 (镇) 、村 (居) 委会申报意见盖章不清晰等问题都会导致业务档案收集、整理的不规范。
5. 业务档案传递环节多, 收集整理耗时长。
居民保业务档案在收集的过程中, 经过的中间环节较多, 从参保群众——村委会——乡 (镇) 劳动保障事务所——县居民保中心, 任何一个环节出错, 都会影响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其次, 农村居民外出务工者居多, 人员流动性大, 居民保参保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等材料收集难度加大。再次, 较多村民文化程度不高, 需要经办人员代写参保表, 加大了经办人员的工作量, 降低了工作效率, 导致群众办理居民保业务等待时间变长。
二、居民保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的措施
1、加强领导, 提高认识。
居民保档案工作是推广国家社会保障制度, 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历史鉴证, 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 是参保人参保、享受待遇的重要凭证。档案管理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参保群众的切身利益, 也影响到广大群众参保的积极性。各级党委、政府必须统一思想, 充分提高对居民保档案工作重要性的意识, 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把居民保档案工作列入党委、政府工作日程, 指定分管领导, 做到“有领导管事”。如周宁县、乡 (镇) 两级均指定一名领导分管这项工作, 做到一手抓参保工作, 一手抓档案工作。
2. 健全机构, 完善网络。
居民保业务档案数量大, 环节多, 归档难, 必须建立健全村——乡 (镇) ——县三级档案收集服务网络, 明确各级责任, 健全各级机构, 确保“有队伍做事”。2011年以来, 周宁县政府每年与乡镇签订《居民保工作责任书》, 要求各乡镇要调整充实劳动保障事务所工作力量, 至少配备专职人员2名, 并指定一名人员进行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各村委会依托村协理员, 做好参保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3. 加大投入, 保证运转。
要将居民保工作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确保经费投入, 一方面需要投入经费购买档案工作所必需的硬件设施, 另一方面要适当提高村协理员的待遇, 利于调动其工作积极性, 做到“有经费办事”。如周宁县居民保中心专门安排一间库房, 配置了密集柜、除湿机、电脑、档案盒、灭火器等安全保管设施设备, 达到防火、防潮湿、防尘、防虫等“十防”要求, 改善了硬件条件, 为各乡镇配备了办公桌、计算机、复印一体机、打印纸、铁皮柜 (存放业务档案材料) 、档案盒, 为部分村还配备了传真机, 并将居民保经办过程中需要的业务表格及时、充足的送至各乡镇。另外, 周宁县在兑现村协理员每月100元工资的基础上, 每完成一个居民的参保及档案收集整理工作, 给予村协理员2元的补助, 一定程度上提高协理员工作积极性。
4. 创新方法, 提升水平。
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举办业务档案培训班, 加强各级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 提升业务档案的管理水平。加强兄弟县市间互相观摩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 取长补短, 开阔视野, 做到“有能力办成事”。自2011年以来, 周宁县经办机构举办新农保、居民保动员会、政策业务培训会、座谈会20余场次。在县委组织部开设的“周宁县 (社区) 党支部书记培训班”上, 就如何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保参保和档案工作做了专题讲座, 通过学习培训, 提高乡镇、村经办人员政策水平和业务经办能力。周宁县经办机构及时派出业务骨干深入各乡镇、村指导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 手把手地教会经办人员收集整理材料, 耐心解答他们的疑惑, 进一步提高了周宁县居民保业务档案整理的规范水平。同时, 大胆探索, 力求创新, 经过仔细研究, 摸索出参保人员登记表的全新填写方式:在Excel表格中输入一个公式, 然后在参保人员登记表中输入参保人员的身份证号码, 就可从数据库中提取参保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家庭地址等个人信息, 并直接显示在参保登记表的对应的栏目中, 这样大大缩短了办理居民保业务时间, 减轻经办人的工作量, 提高了工作效率, 也使业务档案材料更加清晰、规范。
5. 健全机制, 及时归档。
当前居民保业务档案工作量大, 堆积的材料若未及时整理归档, 可能会发生霉变或丢失, 为此, 县乡 (镇) 两级必须完善机制, 及时规范整理业务档案材料, 做到“能及时办好事”。如周宁县利用县、乡、村三级服务网络, 要求村协理员每月及时上报参保人员材料至乡 (镇) 劳动保障事务所, 经乡 (镇) 经办人员审核、录入系统后于次月上旬上交业务档案材料至县居民保中心, 县经办机构及时将乡镇上交的业务材料进行仔细的审核, 凡图像和字迹模糊、印章不清晰、残缺不全、衔接无序、潮湿霉变等不适合归档保存的业务材料, 立即退给经手人整改或者补办, 直至达到便于保存要求。最后要严格按组卷的要求及时进行组卷、立卷, 并制定详细的索引目录、归档范围, 再分门别类编号入库、入柜、入架, 确保居民保档案工作有序推进。
8.绵阳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篇八
一、加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用票据的管理
安龙县自2011年下半年启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以来,采用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但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用票据管理没有统一的模式。为逐步规范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用票据收支行为,对收取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统一使用贵州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用票据(以下简称专用票据),财政部门实行统一票据管理,统一资金管理,统一财务档案管理,在票据领用上加强管理并发挥财政监督职能作用。
(一)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用票据领取实行登记制。为加强专用票据的管理和财务监督,保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用票据安全规范发放和收据存根联的顺利收回审核,在领用票据时要实行登记制管理,即对领票单位实行“票证登记、总量控制、验旧换新、票款同行”的管理办法。各乡镇要明确一名购票员,每次领取票据时,财政部门将票据领取的时间、名称、起止号码、本数、份数等相关内容在原始凭证登记簿上记载清楚,双方应当面点清楚,经领发双方核对无误后,领票方应在登记簿上签字。财政部门根据领票单位的实际需要控制领发数量,防止票据积压、丢失和浪费。
(二)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用票据实行实物负责制。财政部门对发出去的专用票据要实行实物负责制,责任落实到单位到人,谁丢失谁负责谁赔偿。不管是谁,一旦丢失票据,要及时向发票单位汇报,说明原因,并在相关电视台、新闻媒体作票证遗失声明,说明丢失票据的起始号码、份数等相关内容,防止捡得票据的人拿到社会上收取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非法占有。
(三)对领票单位票据填用的管理。各领票单位在收取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时,必须一律使用贵州省财政厅监制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用收据,不得将内部结算票据和其他收据用于收取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各领票单位在使用专用票据时,要遵循“专票专用、先领先用、顺序填开”的原则。其使用方法:一是在启用前要检查每份票据是否完整,存根联与收据联的编号是否跳号、重号或漏号,发现问题,及时向当地财政部门票据管理员说明情况,办理换领。二是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用票据使用要根据每户参加养老保险人数填开,从最小的编号开始填用,按票据编号从小到大的顺序逐本逐号填开,不得跳本、跳号使用,填开时要做到字迹工整、规范、清楚,不得遗漏、省略、编造、涂改、挖补。三是票据要求项目内容逐项逐栏一次性填写,不得转借、转让票据,同时要加盖收款单位专用章和收款人签字(盖章)。
二、加强对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用票据回收的保管
财政部门对发出去的专用票据要把存根联收回保管,实行“票款同行、以票管收、财政统管”的管理办法。各领票单位要把收取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要如数缴存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做到票款相符、钱票两清。
(一)对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用票据存根联的回收管理。财政部门对发出去的专用票据要按顺序号全部收回存根联加强管理,各领票单位对票据作废、空白、填错要全份一同交到财政部门检查,结报已填用的收据和收取的资金,票款核实相符后,财政部门要对领票单位办理结算票款手续。
(二)对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用票据的保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专用票据存根联收回的保管工作,对收回的存根联要进行整理装订按年度归档,建立健全票据档案管理制度,做到“三清、四专、五防”。(1)“三清”是指票据的保管要做到手续清、账目清、责任清。(2)“四专”是指专人负责保管票据、使用专柜、专账、专用存放室保管票据。(3)“五防”是指票据的保管要做到防火、防盗、防雷、防虫和防丢失。
(作者单位:贵州省安龙县财政局)
9.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职责 篇九
一、宣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度。
二、负责辖区内16至59周岁居民的参保登记,信息审核、确认、录入,基金征缴、管理,为参保人员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台账。
三、负责对60周岁以上参保人员的待遇审核及养老金发放工作;负责所有参保人员信息的管理和查询。
四、负责对参保人员信息变更进行复核、确认,负责对注销人员信息进行复核、确认,结算其个人帐户资金余额。
五、负责对参保人员转移接续手续的审核办理,做好参保人员信息的采集和报送。
六、负责对辖区内烈士遗属、重度残疾等特殊群体参保人员的登记及财政补贴(代缴)等相关工作。
七、负责辖区内待遇享受人员资格认证工作。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协管员要积极主动上报死亡、重保人员,确保养老金发放真实、准确。
10.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篇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统筹考虑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统筹兼顾、稳步实施,建立和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从制度上解决城乡居民“老有所养”的问题。
二、基本原则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我县实际出发,坚持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是个人、集体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居民普遍参保;
四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三、总体目标
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奋斗目标,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和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1_年7月1日启动全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阶段目标任务是:201_年底前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参保率要达到70%以上,201_年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参保率达到80%以上,201_年对全县城乡适龄居民基本实现全覆盖。
四、基本政策
(一)参保范围
凡具有本县行政区域内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二)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账户和基础养老金相结合,通过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方式筹集养老保险资金。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为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1、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农村居民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
城镇居民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可以在不同的缴费根据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选择不同的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政府将依据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基本缴费档次标准。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对参保农民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同时,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城乡居民缴费提供资助。
3、政府补贴:
(1)养老金补贴。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每月全额支付55元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
(2)缴费补贴。省、县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30元财政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县财政按8∶2负担(即省财政负担24元,县财政负担6元)。
为鼓励参保人选择高标准缴费,补贴标准从年缴费100元补贴30元起,每增加一个缴费档次多补贴5元,即年缴费200元补贴35元,年缴费300元补贴40元,依此类推,年缴费1000元补贴75元(但农村居民最高不超过50元,城镇居民最高不超过75元)。其中:对选择200元至500元档次的超基本补贴30元的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县财政负担;
对选择600元至1000元档次的超基本补贴30元的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县财政按2:8负担。
参保对象按年缴费,必须在每年10月31日之前一次性缴纳当年的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因经济困难等个人原因应参保而未参保或参保后缴费中断的,可自愿补缴,但停缴期间的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
4、对城乡重度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以所持有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为依据),由省、县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每人每年100元。代缴资金由省、县财政按8︰2负担(即省财政负担80元,县财政负担20元)。
(三)建立个人账户
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为每名参保的城乡居民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政府对参保人的财政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由省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公布),利息记入个人账户。
(四)养老金待遇和调整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目前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为鼓励中青年城乡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在规定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每超过一年,每月增加1元基础养老金。
今后,根据中央、省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适时调整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标准。
(五)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我县城乡户籍居民,可享受养老待遇,按月领取养老金。
1、在本方案实施时,已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个人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其中对农村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按规定参保缴费;
同时,鼓励和引导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
2、在本方案实施时,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应当按年缴费至年满60周岁,自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领取养老金。同时,距领取年限不足15年的人员,允许补缴,补缴部分可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的标准享受政府补贴,但累计缴费年限(含补缴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3、在本方案实施时,45周岁以下的城乡居民,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应按年缴费而中断的,允许补缴中断的缴费,补缴中断的年限不享受政府补贴。
4、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每年定期开展领取养老金待遇人员资格认证工作,未参加资格认证的暂停发放养老金,待其通过资格认证后再补发养老金。
(六)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和个人账户继承
1、参保人员户口迁居外地,迁入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同意接纳其养老保险关系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连同个人账户累计基金转入迁入地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若迁入地尚未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暂无法转移的,养老保险关系可以保留,待达到转移条件时再办理转移手续。参保人员户口在本县内转移的,只转移保险关系。
2、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可将其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含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3、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从死亡的次月起停发养老金,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并将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含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七)制度衔接
1、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已参加老农保、已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领取对象,可在原领取标准基础上,再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标准每月增加55元基础养老金。
2、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领取对象,可继续领取老农保养老金,但必须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继续参保缴费,待达到领取待遇条件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3、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缴费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4、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社部发[201_]15号文件精神,妥善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低保、五保和优抚制度的衔接工作。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16-59岁符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低保、五保对象,应按规定参保缴费,享受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
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参保的低保、五保对象的缴费提供资助。已经自愿参保且年满60周岁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低保、五保对象,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的养老金。在审批或复核低保、五保资格时,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十二五”时期暂不计入家庭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16-59岁符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条件、有缴费能力的优抚对象,应按规定参保缴费,享受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对于缴费困难的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已经自愿参保且年满60周岁并符合规定条件的优抚对象,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其优抚待遇标准不变。
5、参保人参保后如户口性质发生变化,其养老保险关系将随户口性质转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同时,允许有条件的城乡居民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但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只能选择其中的一项参保。
(八)基金管理和监督
1、加强基金管理。建立健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按国家的相关规定,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实现保值增值。基金实行县级统筹,实行预决算制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会同县财政局编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并将决算表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取服务网络健全、管理规范、服务到位的商业银行来代理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为广大城乡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和便捷的服务。
2、加强基金监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的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监督。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九)经办管理服务
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要认真记录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
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定期将养老金计划(人数和金额)报送财政部门,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由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要整合现有农村社会服务资源,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加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机构编制;
乡镇劳动社会保障工作平台要配备2-3人从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保障工作经费;
各村(居)委会、社区负责本行政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宣传、组织和对象落实等工作,每个行政村、社区要落实至少1名协管员的经费,确保基层有人办事、有钱办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
(十)法律责任
1、从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方案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按照管理权限,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通过伪造有关证件或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追回多领、冒领的养老保险待遇。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乡镇劳动保障所经办人员和村(社区、居)委会协管员要协助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搞好参保人员的生存状况调查,及时发现和上报情况。
3、对多领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理决定、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组织实施
第一阶段:筹备阶段(201_.2.1--201_.5.31)
1、成立领导小组。县政府成立“__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政府办、人保、财政、农工部、宣传部、发改委、民政、农业、人口计生、统计、公安、国土、残联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实施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实施和总结推广,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统一管理,办公室设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管领导兼任。各乡镇也要成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各乡镇劳动保障所、各行政村、各社区要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平台,指定专人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事务,方便参保群众。
2、落实机构、人员、经费。加强县、乡、村(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成立__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与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合署办公,新增编制10名;
每个乡镇配备2-3名专职人员从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每村(居)配备1名协管员。县、乡两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启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安排落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网络信息系统建设、宣传动员、业务培训、资料印制等开展实施工作所需要的工作经费,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启动。
3、制定实施方案。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政策性和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上报__省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二阶段:宣传动员阶段(201_.6.1--201_.7.31)
1、召开动员大会。6月初召开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动员大会,由县政府与各乡镇签订《目标责任状》,各乡镇、各村(居)委会相应召开动员大会。
2、广泛宣传发动。组织动员县、乡镇、村及劳动保障所工作人员深入基层、走村串户宣讲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
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标语和手机短信等形式,广泛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并针对群众提出的问题,及时答疑解惑。各经办窗口都要摆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宣传单,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家喻户晓、人人明白,充分调动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积极性,营造浓厚的参保氛围。
3、开展业务培训。由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举办业务培训班。培训的对象为乡镇领导、劳动保障所(站)工作人员,村(居)委会书记、主任、会计及经办人员,使其熟悉掌握试点工作相关政策及操作办法,明确任务和职责,同时发放各类表格、宣传册,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实施奠定扎实基础。
4、入户调查摸底。各乡镇要以村委会、居委会为单位做好本辖区内的城乡居民的入户调查工作,认真填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入户调查表》,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并由乡镇劳动保障所汇总后报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建立基本信息数据库。
第三阶段:全面铺开阶段(201_.8.1--201_.11.30)
1、开展参保登记。符合参保条件的村(居)民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选择参保缴费档次,填写《__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根据乡镇上报的资料,及时为参保对象建立个人账户,发放《__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将参保资料建档归存。
2、缴纳养老保险费。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缴费方式实行村(居)委会集中收缴与金融机构代收代缴相结合的方式。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初期,以村(居)委会为单位集中收缴,村(居)委会收齐后缴交乡镇劳动保障所,再由乡镇劳动保障所统一缴交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参保人员应在每年的10月31日前一次性缴清当年的养老保险费。实行金融机构代收代缴时,参保人员应在每年的10月31日前到金融机构代办网点将当年应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足额存入指定帐户,由金融机构每年的11月1日足额划转到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专户。对未及时缴费的参保人员,由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通知所在村(居)委会,由村(居)委会负责统一收缴。
村集体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城乡居民提供的集体补助资金必须在每年的11月10日前缴纳到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
财政部门要做好财政补贴预算,在每年11月20日前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位。
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收缴参保人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财政补贴资金后要及时为参保缴费人建立和记载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3、核定和支付待遇。对年满60周岁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参保城乡居民,由村(居)委会协管员通知本人办理申请手续,村(居)委会、社区要对每位申报对象的领取资格进行初审和公示,所有资料经乡镇复核后报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审批。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要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填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金待遇领取证》,金融部门按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提供的人员、发放金额等信息,办理待遇领取存折,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养老金。
财政部门要做好基金及财政补贴预算,及时将基金和补贴拨付到位。本制度实施前,已满60周岁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其基础养老金力争在10月底前发放到位。
第四阶段:总结提高全面覆盖阶段(201_.12.1--201_.12.31)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收集汇总工作资料及相关情况,分析研究工作中的经验及存在的问题,总结成绩、交流经验、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意见,规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服务标准和流程,适时召开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工作总结会,不断完善我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关配套政策,为继续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确保201_年底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民生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惠民政策。因此,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认真学习宣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有关政策法规,明确目标任务和具体要求,增强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以对历史负责的使命感,以对广大人民群众负责的责任感,切实把这项惠及千家万户的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二)加强组织领导。__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实施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总结评估实施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县委、县政府将实施工作列入对各乡镇、有关部门绩效考核内容,实行目标考核,并将其列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各乡镇要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列为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工作计划,负责本乡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宣传动员和参保的组织实施工作。各乡镇主要领导对本辖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并将各项目标任务分解细化,做到责任到岗,量化到人,并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三)明确部门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的责任主体;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是基金运作的责任主体;
县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是监督主体;
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要切实加强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协调,要制定和完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规范业务经办流程,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
县财政部门在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贴资金预算和拨付的同时,还要预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专项工作经费;
县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确保专款专用;
县公安、统计部门负责提供城乡居民人口数据和家庭基本信息数据;
县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大张旗鼓地做好宣传工作;
县残联要做好城乡重度残疾人的认定工作;
县民政、农业、人口计生等其他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
(四)严格目标考核。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开展后,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每季度对各乡镇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对年终按时完成目标任务的乡镇进行通报表扬;
对工作不力、不能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乡镇,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不到位,影响省、市对我县考核的乡镇,将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五)加强舆论宣传。要采取通俗易懂、生动活泼的形式,大力宣传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大力宣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给城乡居民带来的实惠,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保。要通过广泛宣传,使党的惠民政策深入人心。要宏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引导子女依法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
七、本方案自201_年7月1日起实施,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11.绵阳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篇十一
一、柳州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情况
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大病保险”)是指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国家为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2013年以来,柳州市按照自治区开展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部署,坚持以民生为本,深入探索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
(一)精确测算数据,确保政策落实与柳州市情的有机结合
1.统一思想认识。柳州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试点工作,成立了由常务副市长挂帅、多个部门参与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主动克服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压力大等客观困难,把启动居民大病保险作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政治任务来抓,认真开展调研、测算、制订方案、实施等工作,确保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2.开展数据分析。一是把握历史数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市人社部门”)提取了2010—2012年门诊大病、住院两个项目的人数、总费用以及统筹支付、符合医保范围的个人自付、自费费用,考虑到数据的完整性,最终确定2012年各项数据为测算基准。二是把握参保人员结构。对参保人员的年龄段进行统计,在测算中重点把握未成年人特别是学生儿童以及老年人的医疗保险消费情况。三是把握本地医疗市场现状。柳州市居民医保处于参保人员不断增加、国家财政补助不断增长、医疗费用大幅上涨的阶段,市人社部门根据预测估算,力求居民大病保险试点方案符合柳州市医疗卫生市场发展变化的需要。四是把握消费刺激效果。大病保险政策实施后,除了解决低收入家庭治不起大病的难题外,还会极大地推动困难群体医疗消费,甚至会进一步刺激过度医疗行为。因此,市人社部门在制订试点方案时,也充分考虑了消费刺激可能导致的变量因素。
(二)创新管理模式,建成居民大病保险结算报销的“一站式”服务
1.开发信息系统。柳州市人社部门结合十余年来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实践经验,在现有城镇居民医保系统基础上,自主开发增设居民大病保险的相关管理模块,整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的数据,对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大病保险的收入、支出实行统一管理,实现参保人员在医院消费终端结算的“一站式”服务。
2.理顺资金流向。每年柳州市人社部门将筹集的居民大病保险资金划转给商业保险公司,商业保险公司按季度预付理赔备用金到相应指定账户,再由人社部门按月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应由大病保险按比例支付的费用。
3.激发监管合力。经过协商,由商业保险公司派出医疗专业人员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保经办机构”)联合成立医疗保险稽核队,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行为的监管,既保证社保经办机构在定点管理上的主导权,同时也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公司在专业人才上的优势和参与医疗监管的积极性。
4.实践效果明显。一是免除费用垫付。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居民大病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直补,出院时只需直接支付扣除基本医保报销和大病保险补偿后的实际承担费用。二是就地实时报销。过去由于受客观条件的限制,参保人员出院后要拿着各种单据到商业保险公司办理繁琐的报销手续,现看病、付费、报销全部在医院进行,一次刷卡结清,为群众提供了更加便捷的服务。三是节省大量人力。一方面,市社保经办机构已处于工作超负荷状态,实行即时结算报销提高了经办效率,避免经办压力的进一步增加;另一方面,商業保险公司将合作重点从理赔中转移出来,有利于集中力量加强医疗保险监管。
二、柳州市2013—2014年居民大病保险运行分析
居民大病保险由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两部分组成,以下主要分析城镇居民大病保险2013—2014年运行情况。
(一)保费收入情况
根据居民大病保险政策规定,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缴费人员均参保大病保险,2014年度全市共有47.64万人参保,筹集保费1429.06万元,其中实际划拨保险公司97.5%的费用,即1393.34万元(如表1)。
2013年为居民大病保险运行第一年,参保人员及医务人员对其了解不多。2014年,大病保险待遇支付人数出现大幅增长。在未来3-5年,大病保险待遇支付人数仍有大幅增加的可能。
符合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为4081.12万元,实际支付2492.82万元,大病保险支付比例达61.08%,符合自治区文件对居民大病保险支付比超过53%的要求。两年支出对比,增长率达30%(如表3)。
(三)居民大病保险实际保障效果
4083名参保人员总医疗费用为17468.65万元,其中统筹支出10365.21万元,占总费用的60%,大病保险支出2492.82万元,占总费用的14%,个人承担部分4357.89万元,占总费用的25%。柳州市为了进一步规范自费费用,将不在医保范围内的非治疗项目和用药标记为自费I,将不在医保范围内的治疗项目和用药标记为自费II。2014年,自费II项目属于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已统计在大病保险支付及个人支付中(如图1)。
居民大病保险有效降低患病参保人员的经济负担,使其个人负担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的40%下降为25%。人均医疗费用负担从1.74万元下降为1.13万元,下降6105元。
(四)居民大病保险收支平衡情况
2014年度,居民大病保险保费收入共计1429.06万元,实际支出2492.82万元,实际超支1063.76万元(如表5)。
12.绵阳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篇十二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问题及原因
(一)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间不长, 其基金管理制度不够完善。
目前主要法律、法规及文件构成基金监督的法律框架层次低、效力差、权威性不够、操作性不强, 法制约束力差, 随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的不断深化, 监管部门诸多, 基金监督工作环节增多, 链条加长, 一定程度上影响基金管理工作的开展。面对我县每年几千万元不断积累的基金, 加强管理迫在眉睫。
(二)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增值不理想, 存在贬值可能性。
尤溪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基本上是定存在银行定存时间为一年。银行利率跑不赢物价上涨, 抵不上通货膨胀率, 贬值是不可避免, 基金不是十分安全, 不断增加的基金对银行具有强大的吸引力, 各银行不惜代价, 争相存储基金, 造成基金存储分散, 存款期限较短, 基金增值率低。
(三)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存在冒领现象。
当前城乡居民死亡对象当月予以发放养老金, 次月停发养老金, 但死者的家属往往不愿意上报, 甚至有的人故意隐瞒, 想多领养老金, 部分佛教人员死亡后直接在寺庙内火化, 个别村干部的不负责任, 村没有及时上报信息, 从而造成没有及时暂停或注销个别人的养老金, 只能通过信息系统比对, 发现时再去追回就有难度。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思路和建议
(一) 加强制度建设与基金筹集。
一是规范制度建设。要严格按照福建省财政厅、人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尤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尤溪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要求, 认真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发放、账户管理等工作, 抽调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基金股、财务室等相关人员, 成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领导基金管理小组, 对城乡居民保进行了全面自查自纠, 并结合我县实际积极落实相关政策。二要做好基金筹集落实。城乡居民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一是个人缴费。我县城乡居民保缴费标准为100~2000元, 以每100元为一个缴费档次, 共20档, 参保人可自主选择档次按年度缴费。二是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 (社区) 可对本村 (社区) 居民参保给予补助, 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居民缴费提供补助。三是政府补贴。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每人每年30~75元缴费补贴。
(二) 加强经办服务。
1.健全组织机构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要按规定配备各岗位人员, 实行经办与审核岗位相分离, 会计与出纳岗位相分离, 财务人员持证上岗, 做到了岗位安排合理, 人员分工明确, 资源配置优化。同时, 认真制定了经办工作的各项实施办法、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内控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 严谨内部协作, 确保基金安全。
2.规范经办服务
一是认真经办业务。乡 (镇) 、村经办机构认真核查参保人员的身份信息, 对符合城乡居民保参保条件的居民, 实行应保尽保, 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 实行应发尽发;由县城乡居民保中心通过业务信息系统导出每位参保人应扣、应缴和应补的保费数据, 交合作银行代办, 要求各储蓄银行于每周五上午将本周征收的保费全额转入城乡居民保基金财政专户, 实现收入户月末无余额;同时,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要求, 设置了符合我县经济发展实际的缴费标准, 对缴费困难群体在参保缴费、提高补贴等方面给予政府补助, 并认真做好城乡居民保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的申请和结算工作, 做到参保、缴费、政府补助缴费人数与实际申报财政补助人数相一致, 没有出现城乡居民保资金被截留、侵占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是待遇及时发放。严格审查领取养老金人员资格, 强化规范服务行为, 特别是加强对被征地对象身份的认证工作, 确保符合领取条件的每月能及时、足额领到养老金。及时发现改正误发、冒领社会养老金现象。积极推进城乡金融服务均等化建设, 实现金融服务“不出村”。
三是严格生存认证。针对城乡居保待遇领取人数多, 居住散, 流动大, 不易管理的现状, 要在加强稽核的基础上, 采用“两项比照”的方法, 健全生存认证制度。首先积极争取公安部门支持, 每月就公安部门出具的人口死亡、户口迁移等户籍变动资料与城乡居民保待遇领取人员的变化情况进行比照;其次在每月在乡镇、村上报死亡注销基础上, 与计生部门、民政人口自然变化情况中的死亡人口相比照, 查看有无漏报、瞒报现象, 并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死亡火化人员名单和乡镇上报的死亡人员名单, 及时停发死亡人员养老金。采用“两项比照”方法, 严格了待遇领取审核, 最大限度避免了死亡人员家属冒领养老金或既享受企业保退休待遇又领取城乡居民保养老金等情况的发生。
(三) 做好新、老农保业务衔接。
新、老农保16~59周岁参保人员业务、财务衔接难度大。由于新老农保待遇领取参数设置不一样, 老农保参保人按新农保计算待遇少了, 很多参保人表示无法理解, 增加了我们动员参加新农保继续缴费的工作难度, 尽快出台新、老农保业务衔接。
(四) 完善基金监管。
城乡居民社保基金保值增值渠道单一, 运营现状总的趋势是偏向保守, 注重安全胜于收益, 目前只有定存银行, 造成了投资效率低下, 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保基金保值增值的客观要求, 在规避了投资市场风险的同时, 也带来了未来的贬值风险和支付危机。同时强化社保基金风险控制, 建立统一、独立的监管, 从制度上避免违规行为的发生
(五) 应建立全省城乡居民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正常的调整长效机制。
建立城乡居民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没有建立正常的调整机制, 由目前依托各级行政力量推进城乡社保制度、政策推进, 推动广大城乡居民从“要我保”到“我要保”的观念转变, 这样既可以减轻基层经办机构的工作压力, 又可逐步实现养老基金的制度化管理。
由于大部分中青年农民正在城市打工或准备到城市打工, 是参保职工养老保险还是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存在选择的困惑。建议对16~30周岁城乡居民实行自愿参保, 30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应保尽保。同时, 建议省里尽快出台相应办法解决“两保”衔接问题。
(六) 建立全省死亡信息共享系统。
13.绵阳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篇十三
2012年3月份,我县被列入全国第四批试点县以来,通过近四个月的加班加点、连续奋战、精心组织、细心运作,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依据《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实施步骤的要求,我县的参保缴费、信息录入,身份认定、待遇审核,落实资金、待遇发放已按期达到预期目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一、工作机构建设情况
(一)编制落实情况
根据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机构规格的批复》(安编办【2012】17号)、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的通知》(汤编【2012】8号)文件精神,我县成立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为副科级全供事业单位,领导职数1正3副,内设6股1室,人员编制40名,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全额预算管理。将原属乡(镇)政府管理的10个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上划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
按照统一要求,对所辖行政村(居委会)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培养一批熟练掌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基层骨干力量。主要做法如下:
(一)召开保障所全体人员、街道办事处经办人员、乡镇主管领导参与的业务培训会。
(二)在十个乡镇召开由村委会支书、村长、会计参加的业务培训会
(三)发放实施办法、《参保须知》、《致全县城乡居民朋友的一封信》、《知识问答》宣传资料,发放参保流程、领取待遇测算表、年龄测算表等培训材料。
(四)学习实施办法等文件,讲解参保须知、知识问答等政策、法规。
县乡村三级经办人员业务培训,培训场次11场,培训人员约1100人次。
三、政策宣传情况
为保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到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召开动员会,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宣传车、横幅标语、宣传单、政策咨询宣传点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四、信息化建设应用情况
我县被确定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试点县后,保
与信用社进行了无障碍对接,全县近2500万元的参保缴费金额已经划拨到基金账户,并为每名参保人员建立了个人账户,核准了专网与银行账户的每位参保人员的参保缴费金额、待遇领取金额。全县已经打印待遇养老金存折47468册,将发放到每一位60周岁以上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老人手中。
1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答 篇十四
1、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是什么?
本县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大中专院校学生以及其他在本地长期居住的居民。
2、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期是什么时间?
我县2016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时间为2015年10月9日至11月30日。3、2016参保居民缴费标准是多少?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全市统一筹资标准。个人缴费设两个档次。一档为每人每年130元,二档为每人每年240元,居民以家庭为单位选择同一缴费档次。财政补助标准不低于380元/人。
4、我县居民如何参保?
遵循整户参保的原则,具有本地户籍的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及其他在本地长期居住的居民(不包含灵活就业人员),可凭户口簿参保。符合民政部门救助条件的居民,由县财政局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按一档标准给予补助。
5、参保人员住院享受什么医疗待遇? 从2015开始,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纳入报销范围。
参保人员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根据医院等级和缴费档次确定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参保人员在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院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600元、900元。
选择二档缴费的,参保人员在潍坊市内可任意选择定点医院,一、二、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分别为90%、80%、70%。
选择一档缴费的,参保人员在市内可任意选择二级以下定点医院,一、二级定点医院的报销比例为80%、70%;到三级定点医院住院经二级医院按规定办理转诊证明并报居民医保中心审核备案的,支付比例为60%;参保人员未经转诊直接到三级医院住院治疗的,按转诊支付比例的70%支付。
参保人员在市外省内其他地市定点医院住院的,符合转诊条件的,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经居民医保中心备案后,发生的医疗费用通过省平台联网即时结算报销。未经转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6、居民医疗保险有多少种门诊特殊慢性病?报销比例是多少?
从2015年实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以来,有29种门诊慢性病纳入了门诊特殊慢性病范围。在一、二、三级定点医院的起付线分别为200元、600元、900元,患多种疾病的,合并执行一个最高起付标准。超过起付线的部分,按一档缴费的,支付比例为60%;按二档缴费的,支付比例为70%。
7、新生儿如何参保缴费、享受医疗待遇?
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凭户口簿或出生医学证明等到镇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缴纳出生当年的医疗保险费,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出生当年医疗保险相关待遇,超过3个月参保的,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8、普通门诊统筹报销标准是怎样规定的?怎样报销?
参保人员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50%,在一个医疗内,最高报销限额为450元。参保人员住院期间不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报销办法。普通门诊统筹实行签约式医疗服务。参保人员可在公布的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按照“区域规划、总量控制、方便就医”的原则,在居住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确定一家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各类在校学生可以以学校为单位,统一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该校全体参保学生的签约医疗机构。参保人员持社保卡或身份证到签约的医院和下属的村卫生室进行门诊就医,发生符合规定的门诊费用当场联网结算报销。
9、参保人员因急诊在潍坊市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办理手续?
参保人员发生急危重病等因急诊(打工、探亲、旅游、学生实习等)在潍坊市外就医住院时,应在住院期间(住院后5日内,但需在出院前)到居民医保中心备案。参保人员住院期间不备案的,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10、长期在外地居住的参保人员如何办理异地就医手续? 在市外居住1年以上的参保人员,凭临时居住证等到参保地居民医保中心办理异地就医手续,在居住地选定3家不同级别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住院就医医疗机构,其门诊医疗费用不予支付。患病住院(在居住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后,应在住院5日内(但须出院前)将住院信息报参保地居民医保中心备案。
11、参保人员外地住院出院后报销需那些报销材料?
参保人员出院后,需携带住院病历复印件、费用明细汇总、发票原件、(打工、探亲、旅游、实习的需打工等地及参保地双方的证明,转诊的需带转诊证明)、户口本到社保中心大厅10号、11号办理报销手续。
12、居民大病保险享受什么补偿待遇?
从2015年开始,全省居民大病保险按每人每年32元的标准从居民医保基金中列支。补偿起付标准为1.2万元,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下的部分不给予补偿。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上(含1.2万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50%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0%的补偿;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65%补偿。一个医疗内,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最高给予30万元的补偿。
联系电话:3210644 3097160
15.绵阳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篇十五
是什么秘密让一个覆盖面广、起步较晚的民生工程, 走上经办管理服务先进单位的行列, 并保持多年的良好成效?记者专访了福建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郑庆华主任, 探究其秘密。
秘密一:从无到有, 夯实基础显成效
为了规范福建省城乡居民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 福建省从试点一开始就着力从统一政策、规范经办、加强信息化建设等方面规范基层的经办行为。
细化优化经办规程
在人社部相关规定的基础上, 福建省先后出台业务经办规程、经办管理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等数十个文件, 从简化办事程序, 规范集体补助操作, 严格执行保费银行代扣、养老金代发, 强调业务、财务的配合与控制, 提高待遇核定准确性等方面, 对经办管理服务工作进行了细化和优化。同时, 根据政策的变化, 及时出台了错误数据后台处理、丧葬补助费抵扣冒领养老金、出生年月变更后的待遇核定处理、老农保与城乡居民保衔接过渡、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等经办规定。
实施全程信息化经办
福建省统一开发建设信息系统, 数据省级集中管理, 在部、省、市、县、乡五级联网的基础上, 统一配置参数、统一权限设置、统一后台处理, 确保了全程信息化经办的顺利实施。近年来, 福建省城乡居民保业务信息系统本地化功能不断完善, 先后新增统计分析、稽核处理、错误数据处理前台化等模块, 建设了档案管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信息安全管理等子系统, 全面实现与合作金融机构系统实时联网交互, 全省经办管理服务信息化程度不断提升。
规范县乡村经办职责
福建省城乡居民保制定县乡村三级岗位职责, 要求按层级、岗位落实经办责任。对村级特别强调资料报送的及时性, 要求每月至少上报一次材料;对乡镇一级特别强调业务复核及系统录入职责, 以减轻县级的工作量;对县级强调经办、复核分离, 业务、财务分离, 内控管理到位。同时, 在全省推广建立业务材料交接单制度, 避免因材料丢失、上报延迟等造成的经办失误。
推进标准化及示范点建设
福建省根据标准化有关要求制定经办窗口建设标准, 县级城乡居民保经办机构根据省定标准实施建设, 统一经办窗口装修风格, 统一视觉识别, 各项制度、流程、服务承诺、岗位职责均按照省里统一要求上墙公示。根据人社部部署, 积极开展社保窗口改进作风专项行动, 内强素质、外树形象, 优化流程、规范管理, 不断提升经办窗口服务水平。同时, 积极推进经办管理服务示范点建设, 福建省级制定示范点建设方案、建设内容及验收标准, 确定4个省级示范县重点抓, 并指导每个设区市抓好市级示范点建设。2013年, 福建省城乡居民保组织开展省、市两级示范点考评验收, 目前福建全省已有4个省级示范县、33个市级示范县、77个示范乡镇 (街道) 、282个示范村 (居) 通过验收。通过开展经办窗口标准化及示范点建设, 福建省各级城乡居民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得到了进一步规范, 服务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 示范效应已经显现, 部分示范县的先进经验在所辖设区市甚至全省范围内得到推广, 真正起到了示范引领作用。
全面完成档案达标验收
福建省高度重视城乡居民保业务档案规范化管理工作, 把业务档案管理当做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来抓, 努力推动业务档案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专业化和信息化。首先, 将业务档案管理与试点推进同规划、同部署、同建设, 实施当年就列入考评内容, 与业务工作同考核。其次, 福建省级部门制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精心编写教材, 及时组织培训, 开展检查指导, 督促市县做到制度措施、场地设施、专业人员和经费保障“四落实”。抓好基础设施建设, 按照“九防”要求建设库房, 配置密集架 (或档案柜) 、电脑、空调、高速扫描仪等必要的设施设备。三是推进业务档案管理信息化, 省里开发业务档案信息系统, 实现纸质档案的影像扫描、分类、检索等信息化功能。截至2014年10月底, 福建全省业务档案系统已录入业务档案案卷6.66万卷, 卷内目录600.93万条。2013年以来, 省级社保经办机构、省档案局组成的联合验收小组, 先后分9批次对各县 (市、区) 城乡居民保业务档案管理开展了达标验收, 至2014年9月底, 全省88个县 (市、区、开发区) 全部一次性通过验收, 成绩均为优秀等次。
秘密二:惠民利民, 创新政策显成效
福建省级部门在制定城乡居民保制度时, 各级政府加大财政投入, 努力提高政策的优惠性。首先是提高缴费补贴标准。福建省级部门规定缴费档次为100~2000元20档, 对选择缴费档次100元的, 政府补贴每人每年30元, 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 政府补贴增加10元, 选择800元及以上档次, 政府补贴均为100元。48个县 (市、区) 再行提高了补贴标准, 最高缴费补贴达225元。其次是扩大缴费困难群体。市、县财政为重度残疾人全额代缴最低标准保费;为非重度残疾人、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计生对象中的特困人员 (即独生子女死亡、伤残, 手术并发症人员) 代缴不低于50%的最低标准保费。对参保的城乡45~59周岁计生对象, 在选择不同缴费档次予以相应政府补贴的基础上, 省财政再增加每年20元的缴费补贴。再次是建立丧葬补助制度。福建省级部门出台政策要求有条件的市、县先行建立丧葬补助制度, 在待遇领取人员身故后, 按当地当年基础养老金标准的20个月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目前, 已有66个县 (市、区) 建立丧葬补助制度。然后是建立长缴多得机制。67个县 (市、区) 建立长缴多得激励机制, 对缴费年限较长的每月增发一定的基础养老金。如福州市规定, 缴费超过15年的, 每增加一年每月加发基础养老金5元。最后是提高基础养老金。2014年1月起, 将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至每人每月70元;有46个县 (市、区) 再行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 范围从75~230元不等。2014年7月份起, 省定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至每月85元。
秘密三:突破限制, 城乡居民可省内异地参保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委、省政府《关于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八条措施》, 促进农业转移人员合理有序流动和新型城镇化建设, 2014年3月, 福建省人社厅、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我省城乡居民在省内异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规定本省16~59周岁的城乡居民, 在户籍地外的省内其他地区居住, 持有居住证 (或暂住证) 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可在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保;若在户籍地已参加城乡居民保, 也可自愿将保险关系转移至居住地。参保人员在居住地正常缴费满10年的, 可享受居住地养老保险待遇;若参保人员不符合居住地待遇领取条件, 也可将保险关系转回户籍地, 由户籍地核定并发放待遇。省内异地参保的城乡居民, 凭居民身份证、居住证 (或暂住证) 办理参保登记、关系转移手续, 其正常缴费、补缴保费、信息变更、待遇核定、生存认证、转移注销等日常业务实行属地化管理。省内异地参加城乡居民保政策的出台, 打破了原有按照户籍地参保的政策限制, 促进农业人口合理流动、新型城镇化建设。
秘密四:创新机制, 实施年内二次缴费政策
为解决部分村集体 (社区) 按固定标准统一代缴、参保人员无法再增加缴费, 以及部分参保人员根据收入情况本年度内想增加缴费等问题, 鼓励参保人员增加个人账户积累, 提高自己的养老保障水平, 福建省制定出台了年内二次缴费政策:一是参保人员在同一年度内可以进行第二次缴费, 但必须办理变更手续调高缴费档次, 调高后的缴费档次必须在当地规定的最高缴费档次范围内;二是第二次缴费仍采取银行代扣形式, 代扣金额为调高后的缴费档次扣除第一次缴费的余额;三是当年调高缴费档次后, 其标准视同次年缴费档次;四是如果调高缴费档次后没有及时补存保费造成扣款不成功的, 当年的缴费档次仍认定为原有的档次, 变更后的档次在次年生效。五是二次缴费合计确定其缴费补贴。该政策的出台, 受到参保群众的欢迎。
秘密五:拓展渠道, 便民服务显成效
全面实施金融服务“不出村”
福建省级部门积极协调省级合作金融机构统一部署, 各县 (市、区) 合作金融机构组织实施, 在村部或村民活动集中的小卖部、电信代办点布设村级金融服务便民点, 让参保人员“不出村”就能缴纳保费和领取待遇, 提升了城乡居民保金融服务的效率和水平。在选点上, 主要布设在村中的小商店、村部、电信代理点等人员集中、出入方便的地方, 显眼位置设立统一的服务标识 (灯箱) , 设置公告栏, 标明服务内容、服务提醒, 公布热线电话和监督电话, 方便群众咨询和监督;在建设上, 联合省级合作金融机构发文, 提出“六个一”的规范要求, 即“一个服务点标识、一部专用机具、一份服务承诺、一张操作流程、一套宣传材料、一本交易台账”;在服务上, 以转账电话为平台, 以银行卡为载体, 严禁向参保人员收取手续费等费用, 并给代办点适当补助 (或奖励) , 以调动其工作积极性。截至2014年底, 全省已设置村级金融服务便民点13316个, 金融服务“不出村”达98.4%, 受到参保群众的广泛赞誉, 也得到各级领导的充分肯定。
积极拓展为参保群众服务的渠道
在提供常规经办服务的基础上, 积极拓展服务渠道, 尽可能为参保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首先是拓展合作银行窗口服务功能。通过全面实现与合作金融机构的联网和数据实时交互, 省里联合省级合作金融机构开发了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缴费档次变更、二次缴费申请、保费直缴等功能接口, 参保人员通过银行窗口就可能直接办理上述业务。银行窗口服务的拓展, 改变了业务办理逐级上报、审核的繁琐程序, 突破了传统经办流程, 大大方便了参保群众。其次是依托信息化手段提供服务。城乡居民可通过1233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电话咨询专线咨询政策, 疑难问题可转接全省各级城乡居民保经办机构;还可通过厅长信箱、12333网站咨询政策或反映问题, 做到5个工作日内限时答复。依托福建省人社厅网站, 搭建了城乡居民保子网, 参保群众登录网站或12333服务平台可直接查询业务政策及个人权益记录信息。最后是市县创新窗口服务。如晋江市在每个村 (社区) 设立城乡居民保服务窗口, 由专人负责, 配备电脑及单机版软件, 可直接为参保群众业务、打印相关材料;福清市在县级经办窗口设置查询机, 参保群众可直接查询个人权益记录信息;屏南县、霞浦县合作金融机构在县、乡两级窗口安装小额支付设备, 方便参保群众当场办理缴费业务。
探索开展村级经办平台建设试点
目前福建省金保工程专网还没有连接到村级, 为提升村级经办的时效性和规范性, 福建省积极探索依托12333公共服务平台, 开发建设基于互联网的村级业务经办平台, 为广大城乡居民提高便捷、优质、高效的服务。该项目已通过论证, 正着手部署实施。据了解基本做法如下:
村级业务经办平台通过网闸等措施与城乡居民保业务系统、档案管理系统交换数据, 实时无缝对接。功能上, 实现村小组管理, 满足参保登记、信息修改、保费催缴、补缴申报、待遇领取申请、生存认证与死亡申报、信息综合查询、个人权益记录单打印、相关凭证材料打印及扫描等。经办程序上, 村级协理员通过村级业务系统经办具体业务, 通过拍照扫描提交纸质凭证, 乡镇和县级经办人员在专网内的业务系统调阅相关凭证进行复核或审批, 以电子档案凭证为基础, 实现村级经办、乡镇复核、县级审核、省市监管的联网经办管理模式, 保证业务经办的及时性和可靠性。2015年将开始试点。村级经办平台的实施, 将打通信息“最后一公里”, 实现窗口前移进村、服务延伸入户的目标。
秘密六:多措并举, 宣传工作显成效
酒香也怕巷子深。为了扩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事业的影响力、提高社会知晓度, 同时也让各级政府及时了解情况、实施科学决策、推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各项工作的落实, 福建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多措并举, 积极做好宣传工作。
福建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长期与《中国劳动保障报》《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杂志、人社部《社会保险工作信息》、福建新闻网等媒体加强合作, 及时宣传工作亮点、经验做法。2014年, 福建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中心的宣传工作得到人社部社保中心通报表扬, 其中有5篇有关福建省城乡居民保经验做法等信息被《中国劳动保障报》《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杂志及《社会保险工作信息》登载;《福建省扎实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一体化工作》《福建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一体化实施取得良好成效》两则信息被国务院办公厅刊物刊用, 得到了国务院领导批示肯定。不仅如此, 福建省城乡居民保中心还依托福建省政府门户网站、福建省人社厅网站以及福建省城乡居民保子网站、专网及时公布新政策、开展在线访谈、发布工作信息, 交流经验做法, 全年更新发布信息达47则。2014年4月, 人社部社保中心在福建省罗源县召开全国部分省市业务档案实务操作观摩会, 福建省城乡居民保介绍了业务档案达标验收工作经验, 组织观摩了罗源县、乡、村三级平台建设及金融服务“不出村”情况, 充分展示福建省城乡居民保工作特色, 得到与会代表的充分肯定。2014年10月, 在安徽合肥召开的全国城乡居民保工作座谈会上, 应部社保中心领导邀请, 福建省城乡居民保代表福建省作了《坚持规范统一着力便民高效》的经验介绍, 全面展示了福建省优化创新政策、统一经办管理、推进示范点建设、开展档案达标验收、提供便民服务等情况。与此同时, 福建省城乡居民保还积极与福建省养老保险协会合作编印城乡居民保专刊, 充分展示福建省城乡居民保光辉历程、工作成效、行业风采等, 得到福建省人社厅厅领导的充分肯定。
在省本级积极做好舆论宣传的基础上, 省城乡居民保中心还指导市、县加大舆论力度、创新宣传方式, 持续做好舆论宣传, 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体化实施、年内二次缴费、持居住证异地参保以及城乡养老保险衔接等新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绵阳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解读】推荐阅读:
绵阳市游仙区规划08-11
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办法02-14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09-03
绵阳市实验中学三年发展规划08-11
绵阳市安昌路小学开学典礼学生代表演讲稿08-14
四川绵阳东辰国际学校11-07
绵阳二诊作文范文12-13
绵阳市红十字会2014年公开遴选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02-16
绵阳人事考试网欢迎您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