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别比治理信息(精选6篇)
1.性别比治理信息 篇一
近年来,我市广泛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深入宣传科学进步的婚育观念,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升高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但我市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偏高问题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呈现出整体偏高,长期偏高,特别是计划内二孩性别比高达194,比正常值107高出87。出生人口性别比长期持续偏高将导致人口性别结构失衡,并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影响我市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为促进我市出生人口性别比趋向平衡,给我市再造一个新目标的实现营造良好的人口环境,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2011年2月至2011年9月,在全市开展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以下简称“两非”)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围绕宣传教育、规范管理、依法查处等三个环节,严厉打击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的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及女婴转移行为,坚决遏制我市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势头,促进全市出生人口性别比趋向平衡,为构建和谐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工作目标
(一)广泛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依法查处一批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的案件;
(三)加强孕情跟踪服务、b超管理、终止妊娠药品、人流和引产的管理;
(四)建立健全禁止“两非”的长效工作机制。
三、重点内容及行动范围
(一)重点内容
1.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
2.怀孕妇女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并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
(二)行动范围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药品批发企业及零售药店等。
四、工作步骤
专项行动工作自2011年2月开始至2011年9月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调查摸底阶段(2-3月)
1.宣传发动。各有关单位要在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在全社会大力宣传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广泛宣传保持出生人口性别比平衡的重要性以及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的危害性,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依法打击“两非”专项行动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要建立完善有奖举报制度,通过设立举报电话、网址和举报信箱,作出明确的保密和奖励承诺,在报刊、电视、电台上反复刊登和滚动播出举报公告及在户外张贴举报公告等形式,广泛发动群众监督检举,建立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
2.调查摸底。掌握孕情登记、管理、跟踪服务资料;掌握本地XX年1月1日以来领取《再生育服务证》后的生育情况,特别是对领取《再生育服务证》后未生育、怀孕后外出、孕情消失以及有人流、引产史的育龄妇女情况要调查清楚;检查终止妊娠药品销售市场,重点检查终止妊娠药品的进、销、存的登记管理情况;对符合再生育条件规定,尚未生育的妇女,实行实名化管理。
(二)立案调查,依法处理阶段(4-5月)
1.各责任单位根据调查摸底、群众举报取得的线索进行调查取证;对确有嫌疑的,按照有关程序立案。
2.对涉嫌溺弃女婴的有关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女婴转移的由人口计生部门依法查处。
3.对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经调查取证属实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建章立制,规范管理阶段(6月)
1.层层签订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责任书,签订市、院、科、人三级责任体系,加强领导,依法执业。
2.针对打击“两非”专项行动中暴露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制订和完善生育过程跟踪服务和管理制度,b超、染色体检测等设备管理制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出生婴儿统计和婴儿死亡登记报告制度、有奖举报制度、案件查处制度等。重点是加强孕情、助产技术服务、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
(四)检查验收,总结评估阶段(7-8月)
各有关单位要在7月底前,组织对所辖区域和单位进行自查验收,并将工作开展情况和总结材料报市关爱女孩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口计生局宣教科,办公室主任由宣教科科长董晓钝担任)。市专项行动领导组将于8月底对各辖区和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验收。对重视程度不高,打击“两非”专项行动不力,工作效果较差的乡镇、街道和部门,要限期整改。考评结果将作为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重要依据。
2011年9月,迎接晋中市关爱女孩领导小组的统一检查考评。
五、上报材料要求
(一)按照省文件精神,市打击“两非”领导组将对2011年人口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b超及操作人员情况,2011年以来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卫生医疗机构对孕妇进行b超检查和人工终止妊娠情况进行分别汇总上报,同时对XX年1月1日以来领取《再生育服务证》育龄妇女情况、终止妊娠药品市场管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后附汇总表表样),各有关单位根据市汇总所需内容和实际情况,于2011年3月10日前将汇总数据统一上报市打击“两非”领导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市人口计生局宣教科)邮箱jzjxjsj@163.net,市人口计生局将摸底工作所形成的登记表报晋中市和省人口计生委考核平台。
(二)打击“两非”专项行动开展过程中,对文件所要求的其他工作项目,进展情况要及时上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六、职责分工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
1.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协调组织宣传教育活动,制订行动具体方案;
2.调查清理XX年以来领取《再生育服务证》夫妻的生育情况;
3.对人口计生技术服务机构的b超数量、型号、是否能做胎儿性别鉴定、操作人员等情况进行清理登记,调查清理人口计生技术服务机构2011年以来对孕妇进行b超检查和施行人流、引产的情况,会同卫生部门调查清理近两年来医疗保健机构、个体诊所对孕妇进行b超检查和施行人工终止妊娠的情况;
4.调查孕妇怀孕后孕情消失情况;
5.建立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网址、信箱;
6.依法对有关案件线索进行调查,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7.会同卫生、药监部门制定b超管理、终止妊娠药物管理,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出生死亡登记报告等制度,并负责在本系统内实施。建立孕情检查和访视制度,对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对象(重点是二孩)实施全程管理和服务;
8.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打击“两非”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抽查、总结、评估。
卫生部门:
1.负责本系统“两非”案件的查处;
2.在本系统广泛宣传禁止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本系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从事b超操作、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务人员进行专门教育、培训,要求医院与其签订职业道德责任书,并加强监督检查;
3.整顿医疗市场,坚决取缔无证非法行医,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非法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4.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未经许可,任何医疗机构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实施终止妊娠的手术;
5.依法加强婴儿出生、婴儿死亡及终止妊娠手术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药监部门:
1.负责清理整顿终止妊娠药品市场,调查清理终止妊娠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药店,依法查处非法经营销售终止妊娠药品行为;
2.建立终止妊娠药品流通的管理、监督制度,严禁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禁止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零售药店。
公安部门:
1.参与有关案件的调查取证,依法查处、打击虐待、溺弃、贩卖婴儿的违法犯罪行为;
2.依法查处妨碍卫生、人口计生等行政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开展打击“两非”专项行动,是治理出生性别比偏高问题、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有效途径,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实践。各级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将这项工作摆上重要日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行动方案,认真部署,精心组织,层层发动,一级抓一级,确保取得实效。
(二)强化领导,密切配合。此次在全市范围开展的打击“两非”专项行动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组,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形成工作合力。专项行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同时,各有关单位之间要加强区域协作,互相支持。要严格依法办事,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案,文明执法。要严肃纪律,对有案不查、查清案件不处理或降低标准处理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作不力的地方、部门和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
(三)完善机制,重在落实。各有关部门和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将打击“两非”专项行动工作与日常业务管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把防范措施落实到各项管理制度中,根据工作实际,注重创新方法,同时狠抓落实,有效开展专项行动工作。要加强管理制度建设和监督落实,通过专项行动,建立健全禁止“两非”的长效工作机制,加强警示教育,加强行业自律,树立良好形象。
2.性别比治理信息 篇二
人口问题一直是中国面临的严峻问题,其中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是人口发展战略重点关注的问题。出生人口性别比是指一定时间(一般为一年)活产男女婴之比,以活产女婴为100活产男婴多少表示,正常值在103-107之间[1]。中国2004年出生人口性别比达到历史最高值121.2。从“十一五”后半期(2008年)开始,我国的出生人口性别比首次出现了较为连贯的下降现象[2]。2008年出生人口性别比为120.56,2010-2015年出生人口性别比分别为118.06、117.78、117.70、117.6、115.88、113.51。在全国各省市中,江西省的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从1953年至1990年,江西省出生人口性别比呈缓慢增长态势,20世纪90年代之后,出生人口性别比呈快速增长势头。在2000年第五次年代起开始持续升高,偏离正常值范围。1980年出生人口性别比为107.4,1982、1990和2000年三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的出生人口性别比分别为108.47、111.92、全国人口普查中,江西省的出生人口性别比位居全国第一,达到了138.0。2014年江西出生人口性别比降到了117.48,但仍高居全国第6位,全省100个县(市、区)只有1个县出生性别比处于正常值范围。此外,江西省农村地区出生性别比失衡状况比城镇更严重,随孩次的增加而出生性别比也随之升高,江西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是人口结构治理的重点。
二、江西省人口政策碎片化支持的表现
(一)碎片化的生育政策
人口问题的产生导致人口政策的制定与执行,狭义人口政策的主导或核心是生育政策,指国家直接调节和直接影响人们生育行为的法令和措施的总和。出生人口性别比和生育政策的推行紧密相关。实行独生子女政策期间,我国的生育政策采取的是分类指导的原则,城市一般实行较为严格的“一孩”政策,农村地区实行“一孩半”政策或“二孩”政策,部分少数民族实行“二孩”或“多孩”政策,但这样也导致了农村地区的家庭多生育,再加上传统的重男轻女和传宗接代思想导致的男性偏好、非法检测胎儿性别和偷生,例如江西有的农村家庭已有一个儿子,女方怀二胎后躲到城里亲戚家居住,并在县城生育,孩子出生后再交纳一定罚款,使得农村的出生人口性别比不断上升。与农村相比,计划生育政策在城市落实地更彻底些。由限制生育二孩到“单独”二孩,再转为“全面二孩”,体现了我国在计划生育领域内做出的巨大政策调整。主要目的是想解决人口红利的减少和人口逐渐老龄化带来的压力。但全国各省市具体的生育政策有100多条,这些政策多根据区域、城乡、民族、户籍等差异而制定,有的省区之间的生育政策和法规还存在着冲突。因此碎片化的政策对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的解决显得力不从心。
(二)碎片化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是指国家利用经济手段,对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补贴、减免等政策,借助利益杠杆的作用,使人们转变原有的生育观念和生育期望,自觉遵守现行的生育政策。目前,江西省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还处于不断完善时期,已形成了“奖励、优惠、保障、优先”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但该政策体系也存在诸多问题。第一,利益导向政策结构呈现碎片化。计划生育政策实施过程中,人口计生委制定了一系列针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政策,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也制定了一系列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但政策间存在混乱冲突的现象,也没有明确的处理规则。第二,政策宣传与落实不到位。根据《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针对只生育了一个子女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日起到独生子女14周岁止,按月发放一定奖励金;另外,针对农村只生育了一个孩子或两个女儿的家庭,可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但政策执行在乡镇地区明显滞后,在下达和执行过程中还出现了信息不对称现象,很多乡镇计生部门工作人员都不清楚条文规定,多数农村家庭也不知道该政策。例如,赣州市于都县吴某,农民,一直在外务工,对家乡的独生子女优惠奖励政策并不了解,曾咨询过县计生办,计生办告知其要年满60岁后才有补贴,其女儿已经16岁了,未领取过任何奖励;江西省弋阳县朱坑镇的童某,个体工商户,育有一女,在孩子读高一的时候才知道可以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也从未听说过孩子在14周岁前可以领取奖励金。第三,利益导向政策在农村和城镇家庭中存在差异。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优惠政策多,对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的优惠政策少[3],另外,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还缺乏监督与评价,易产生兑现难的问题。
(三)碎片化的计生家庭福利政策
家庭政策是人口政策、经济政策、福利政策、教育政策等政策的某些方面的集合。家庭政策主要涵盖生育、教育、住房、养老、教育、医疗卫生六大方面,家庭福利是家庭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实行,家庭规模发生转变,家庭内部互助能力减弱,计划生育家庭的福利需求增加。各级政府积极采取了节育手术保险、节育奖励、计划生育奖励金、生育保险、生殖健康检查、子女保健、子女教育、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多方位的福利政策,但从整体上看,基于家庭视角的家庭福利政策体系尚未形成,福利政策的制定缺乏对家庭层面的通盘考虑,家庭的微观利益与国家的宏观利益还未统筹兼顾,国家、社会与家庭三者之间的职责与分工仍不明确,甚至存在部分政策不利于提高家庭福利或促进家庭发展的情况,计生家庭福利政策呈现出碎片化格局。另外,普惠性政策也呈现出与计划生育政策不协调的情况,普惠政策大部分以家庭人口数量为落实依据,人口规模大的家庭收益大,独生子女家庭在某些方面的收益则比多子女家庭的收益要小,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们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
(四)碎片化的独生子女政策风险防御机制
我国的独生子女政策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开始实行,独生子女政策实施以来,我国的人口结构发生了转变,人口数量得到了有效控制,生育率稳定在低水平,但独生子女政策同时也给独生子女家庭带来了一系列问题。独生子女政策使得家庭结构发生变化、家庭规模变小、家庭生命周期相对简单化、家庭关系中心化。独生子女家庭由于其脆弱的家庭结构,使其在本质上成为了风险家庭[4]。独生子女家庭在整个生命周期中会遇到不同的风险,包括子女成长风险、家庭空巢风险和父母养老风险。独生子女成长风险是指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这会影响到整个家庭的完整和幸福。家庭空巢风险是指子女离开家庭后父母精神空虚,情感寄托消失,缺少生活依靠。风笑天曾在2007年对中国12个城市1245名在职青年的调查发现,随着独生子女的成长,当其离开出生家庭进行求学或工作时,极易使得父母形成空巢家庭[5]。父母养老风险是指子女的唯一性导致父母的养老需求得不到满足的可能性。国家对独生子女家庭实行了奖励帮扶政策,同时也在不断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但各项扶助政策的落实还存在疏漏,或是因为执行人员素质缺陷、政策执行机制的不健全导致的政策回避和落空。另外针对独生子女成长过程中面临的风险,并没有健全的风险防御机制。在家庭养老方面,也只是经济补偿和政策倾斜,独生子女家庭在面临失独、空巢的情况下如何进行心理关爱并没有详细的政策规定。
三、江西省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整体性治理路径
(一)完善配套政策,通过整体性治理降低江西出生人口性别比
2015年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即“全面二孩”政策[6]。2016年1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全面二孩政策,由限制生育二孩到“单独”二孩,再转为“全面二孩”,体现了我国在计划生育领域内做出的巨大政策调整。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需要相关配套措施的完善,江西省在全面二孩政策的背景下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时也要从整体考虑,整合各类资源,通过整体性治理实现政策目标。例如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切实做好宣传教育、生殖健康咨询服务、优生优育指导、计划生育家庭帮扶、权益维护和流动人口服务等各项工作。对部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市、县实行分类管理,重点指导、重点监测,并及时评估。
(二)从家庭整体视角出发,实现民生普惠政策与计划生育特惠政策相衔接
国家在制定各项惠民政策时要优先考虑计划生育家庭,并以家庭整体为对象,从家庭的视角不断完善福利体系,实现民生普惠政策与计划生育特惠政策相衔接。首先,要建立健全政策制定与实施的决策协调机制。各相关部门在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措施时,要事先征求人口计生部门的意见,防止政出多门、职责交叉、条块分割的现象,要充分发挥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作用,完善政策实施的配合机制。其次,要加大对计划生育家庭的直接财政投入,提高奖励扶助金。并帮助计划生育家庭“造血”,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的发展能力,减少有抚幼或养老责任的夫妇就业的不利因素,增加家庭收入。最后,政府可通过购买社会组织的服务向计划生育家庭提供专业化的社会服务,例如“居家养老服务”和“入住养老服务”。
(三)落实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政策,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江西省在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政策方面缺乏宣传与落实,导致很多计划生育家庭不了解现行的政策规定。因此,江西省各级政府和计生部门要通力合作,加大宣传力度,各级政府要夯实基层基础工作,落实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加快完成县乡卫生计生资源整合,兑现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并且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标准动态调整扶助标准,加快实现城乡扶助标准的统一。在奖励的同时要对政策外生育加大处罚力度,坚决把处罚政策执行到位。其次,江西省在计划生育政策执行过程中要健全政策协调机制,明确政策执行中各相关部门的职责,防止相互推诿的现象。最后,尤其要加强对乡镇一级的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和评估,使资金真正发放到老百姓手中,使计划生育家庭能真正从政策中受益,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作用。
(四)实现各项政策的有效衔接,健全独生子女家庭风险防御机制
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为了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与家庭和谐幸福,针对独生子女家庭所面临的各种风险,各级政府要整合各类资源,实现各项政策的有机衔接,健全独生子女家庭风险防御机制。首先,要健全养老、医疗、教育保障体系,新农保、新农合及生育奖励政策间实现有效的衔接,增强政策的保障效果。提高养老保障标准,建立医疗和照料为一体的健康保障模式,增强家庭在发生健康风险时的应对能力。其次,建立独生子女家庭风险基金,建立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的“个人账户+统筹账户+生育福利补贴账户”模式。最后,要为独生子女家庭提供精神援助,降低精神空巢风险,构建多元老人生活照料精神慰藉体系。降低家庭风险,不仅仅是细枝末节的更改法律条文,而是要从经济上、精神上和养老三方面通盘考虑,为老年人提供精神上的关爱。例如开展全方位的社区服务,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积极吸纳志愿者的加入,让专业的社会工作者定期为独生子女家庭开展服务,使他们感受到精神上的关怀。
摘要: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一直是人口发展战略重点关注的问题。基于江西省出生人口性别比较高的现状,分析其原因主要是政府出台的人口政策呈碎片化倾向,进而提出政府应该出台整合性支持的人口政策思路。
关键词: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治理范式,政策整合
参考文献
[1]李树茁.性别歧视与人口发展[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2]翟振武,陈佳鞠,李龙.中国出生人口的新变化与趋势[J].人口研究,2015,(3).
[3]蓝希梅.江西省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研究[D].南昌:南昌大学,2009.
[4]赵艳霞.城市独生子女家庭面临的风险及规避研究[D].广州:暨南大学,2010.
[5]风笑天.独生子女父母的空巢期:何时开始?会有多长?[J].社会科学,2009,(1).
3.浅议性别比例失调的治理 篇三
一、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现象的成因
首先,父系继承的隐性制度带来的经济需求是诱导性因素。这是我国经济改革处于转轨时期的不可避免的暂时性影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方面,儿子作为家族家庭经济的传承者和保持家族家庭乃至宗族名望的功能,被一些先富裕起来的以家族或家庭式经济为主的个体工商企业主无限放大;另一方面,许多生产力水平不高的农村地区,繁重的体力劳动和传统生活方式,养老保障和家庭经济的发展仍然保持了对男性的迫切需求。在一段时期内,越富越生、越穷越生,争抢生男孩的现象滋生。
其次,父系继承的隐性制度带来的“男孩偏好”的文化需求也是重要的诱导因素。这是一种传统生育文化,我国的传统生育文化中,父系继承和女儿外嫁的隐性制度根深蒂固,养老送终、传宗接代,延续香火等都是男丁的份内,而女儿只能外嫁。近年来,农村修族谱的现象普遍,更加剧了对“男孩”的偏好。生儿子成为许多农村育龄人群满足获得社会尊重的首选途径,丝毫不亚于经济的成就。促使一些人千方百计进行选择性生育男孩。
第三,制度缺失、监管乏力是造成男婴多于女婴的直接原因。B超和染色体检测胎儿性别技术的普及以及人工终止妊娠技术的发展,为选择性别引产提供了条件,为选择性生育男孩提供了技术支持。虽然国家有明文规定,相关从业单位和人员不得随意提供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的业务。但是由于执法不严、取证难度大等原因导致打击力度不够,造成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泛滥。
二、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例失调的措施
(一)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对非法鉴别胎儿性别行为的执法和惩罚力度,有效遏制利用B超等医学手段进行非医学性别鉴定。一方面是要控制医疗方提供的供给,另一方面还要控制怀孕人员的需求,双管齐下才能达到综合治理的效果。对双方都要追究严格的法律责任。对行医者要给予刑事处理,对怀孕人员和牵线搭桥的第三方要实施行政处罚。
(二)加强各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形成合力。由于管理部门的多头化,尽管存在相互信息通报制度,但因为渠道不通畅,仍出现各部门各管一摊的情况。有鉴于此,有必要建立起联动制度。比如,药监部门发现非法出售妊娠的药品的案件,应当及时通报给卫生部门和人口计生部门,以便于这些部门能够迅速根据该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三)建立社会保障及利益导向制度。逐渐减轻家庭对子女的依赖程度;给予农村计划生育女儿户奖励和补偿,鼓励男到女家落户,从根本上解决男性偏好问题;完善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利的政策,提高妇女社会、经济地位,依法保护妇女的宅基地、房屋等继承和土地承包等权益,依法追究溺弃女婴行为的刑事责任。
(四)移风易俗,营造新型生育文化氛围。限制敬祖文化对男性的过分夸张和宣传。不管是文艺作品还是民间的节日庆典,都应体现男女平等的新风尚,促进男女平等。持续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开展“关爱女孩行动”是贯彻国家计划生育和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消除性别歧视,维护女童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是国家人口计生委更名后开展的一项重要活动,要把它作為建设新型生育文化的重要载体,是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的重要工作目标。
(作者单位: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政府)
4.开展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 篇四
专项活动实施方案
为了切实降低XX镇出生人口性别比,改善人口性别结构,促进XX镇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决定在XX镇开展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专项活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严格依据党和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坚持标本兼治,进一步加强对生育过程的有效控制,严厉打击非法鉴定胎儿和非法施行终止妊娠手术(以上下简称“两非”)的违法行为,促进全镇出生人口性别比趋于平衡。
二、工作目标
(一)政策内二胎及以上孕妇登记上报及时达85%;上报孕妇的孕情监测、随访服务率达到100%,政策内二胎及以上孕妇劝留在家待产比例达到95%以上。
(二)每个村要上报一起“两非”案件线索。
(三)全镇出生人口性别比达到市布规划指标。
(四)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建立和完善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的经常性工作制度和长效工作机制。
三、工作重点
(一)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大力营造活动氛围
1、镇委、镇政府召开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动员部署全镇开展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专项活动,印发实施方案。
2、编发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专项活动简报,及时搜集信息,掌握动态,指导工作。
3、各村、各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开展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专项活动的重大意义、实施方案内容、举报奖励政策等。
4、在电视台上,播放活动的主要内容及“两非”案件举报电话。
5、各村各单位要利用各种重大节日,组织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
6、各村、镇直各单位自力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专项活动简报和宣传专栏。
(二)大力开展关爱女孩行动,认真落实有利于女孩生存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三)建立政策内及以上孕妇上报、孕情随访、监测和管理制度。
1、对当年符合政策生育二胎及以上怀孕4个月内妇女及时登记上报和进行孕情访视、监测的对象进行清理登记、上报。镇、村干部对所包保的对象要每月进行一次访视,并将访视情况作好记载。对在怀孕4个月以上办理二孩《生育证》的对象要认真调查,做好调查笔录。对乡镇机关干部在随访时,弄虚作假、工作不负责任、孕情消失后包保干部不清楚和乡镇计生服务中心人员不按时进行孕情监测检查的,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2、各村(居)委会对历年来涉嫌遗弃、溺杀女婴的对象、2011年3月以来有引产史的育龄妇女进行清理、登记,并由镇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专班逐一调查,制作调查笔录。
3、各村计划生育办公室对2011年3月以来《村级计划生育信息月报告单》上有孕情而没有生育的对象进行清理、登记;对2011年3月以来政策外生育男孩对象、政策外怀孕大月份引产对象、政策内怀孕大月份上报孕情对象等进行清理、登记,并由镇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比专班逐一调查,制作调查笔录。属“两非”案件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四)健全医疗保健、计生技术机构的监管制度。
1、XX卫生院、计生服务站、要在醒目的地方刷写打击“两非”的宣传标语,在B超室、妇产科、药房张贴禁止“两非”的永久性警示标志。
2、XX卫生院、计生技术服务机构负责人要与B超室执行机人员、妇产科医生、药房司药人员签订禁止“两非”的责任书。
3、对孕妇进行孕检、终止妊娠、分娩要实行实名制登记,并报镇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专项活动办公室。
4、对从事“两非”的人和事要坚决按有关规定从重从快处理。
(五)建立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监管制度。
1、药监部门要药店醒目的地方张贴禁止“两非”的永久性警示标志,并与药店负责人和药品销售人员签订禁止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责任书。
2、对药品销售单位和个人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按规定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并吊销营业执照。
四、工作要求
1、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专项活动以镇为单位开展。党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发现“两非”线索,镇纪委、公安派出所、计生专班、乡镇挂村干部组成的专班迅速介入,一查到底。
2、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镇直各单位除开展本部门打击“两非”专项活动外,要切实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强化各级各部门在出生人口性别比控制工作中责任的意见》,借
鉴外地的成功经验,用足用活行政的、经济的、纪律的、司法的手段,保证打击“两非”案件有重大突破,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专项获得成功,我镇出生人口性别比有明显下降。
3、要加强督查。镇督导专班对各村、镇直各单位开展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专项活动的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督查。要严肃纪律,严禁图形式、走过场、弄虚作假或有案不查、查而不处。
4、要严格奖惩结账。对举报“两非”案件,经查实的按规定给予举报人500-1000元的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对查处有影响的重大“两非”案件的单位及有功人员奖励1000-2000元。对活动开展不力、工作效果较差的村和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向镇委、镇政府说明原因,限期整改。要把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专项活动的开展情况作为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结账的重要内容,并实行“一票否决”。
五、组织领导
5.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责任书 篇五
为预防和杜绝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非医学需要选择性终止妊娠的不良行为,有效控制我地区当前出现的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赤峰市松山区关于综合治理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实施意见》》及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的相关文件要求,特对辖区卫生室从事该项工作有关人员签订责任书如下:
一、工作岗位要求
1、严格遵守《赤峰市松山区关于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工作实施意见通知》和松山区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强化法制观念,依法行医。
2、参加卫生院组织的培训学习,提高法律意识,熟知上级有关规定和政策。
3、禁止利用一切手段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对因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者应按规定转赤峰松山医院、松山区保健所、松山区计划生育服务站进行。
4、做好辖区内妇女孕情监测、上报、妊娠信息记录工作,定期上报卫生院妇幼保健科。
5、禁止擅自使用和非法经营销售人工终止妊娠药物及促排卵药物。
6、严禁私自取环和人工流产。
二、责任
如发现违反规定进行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实施流、引产术及宫内取环术、擅自使用和销售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经举报情况属实者,除依照有关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各处以20000元罚款外,直接责任人员一律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生效条件
1、本责任书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2、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卫生院一份,卫生室负责人一份。
大夫营子乡卫生院卫生室:
(法人签字):负责人签字:
6.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简报 篇六
一是抓住切入点。深化宣传教育,利用网络、报刊、广播、电视、微信、微博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和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和“圆梦女孩志愿行动”,宣传“两非”行为的危害性,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
二是把握着重点。注重协调联动,加强信息共享,促进实名制登记制度的完善,并从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卫生计生等部门抽调精干力量组成打击“两非”办公室,扎实开展打击“两非”专项行动。
三是着眼关键点。设立督查组,严格孕情跟踪、终止妊娠审批管理、住院分娩实名登记管理以及B超的准入和使用管理、终止妊娠药品的使用管理等的监督力度。
四是突出支撑点。制定相关制度,出台《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促进工作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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