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管理规定(共14篇)
1.户籍管理规定 篇一
烟台户籍改革 推进全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制定实施意见 日前,烟台市政府发布了《推进全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制定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指出,进城务工人员、大中专院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在烟投资经商人员等,都可根据政策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意见》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户口迁移政策方面,在本市市辖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本人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进城务工人员在同一市区连续工作满2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1年以上,且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大中专院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正式录(聘)用,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投资经商、兴办实业,有合法稳定经营场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依法经营满1年,按规定通过验定或年检的。在县级市市区、县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本人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按规定连续参加社会保险1年以上,且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大中专院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正式录(聘)用,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
《意见》中指出,以上人员中符合相关条件,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此外,公民通过合法方式、合法途径购买、自建、继承房屋,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实际居住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意见》中还指出,引导农村居民结合迁村并点、旧村改造、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等,自愿、就近到城市和城镇落户。严格限制城镇居民到农村落户,城镇居民违反规定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一律不准落户。实际居住生活在农村、拥有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且以农林牧渔业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户口空挂城镇人员申请回农村落户的,由县级公安机关核准。
同时要推进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对暂不具备城镇落户条件的流动人口,要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
据了解,该《意见》的实施,旨在通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逐步建立以公民经常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为基本形式,以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为户口迁移基本条件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据了解,本意见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5月1日。
权益
土地房子,自己说了算
《意见》指出,农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将受法律保护。农民落户城镇,是否放弃宅基地和承包的土地,尊重农民本人的意愿,农民自己说了算,非法定程序不得强制收回。政策
当上城里人仍享国家惠农政策
落户城镇的农村人口(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正式录、聘用的工作人员除外),可继续享受农民的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和良种补贴等与土地相结合的国家惠农政策,也可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合作
户籍改革需多部门配合《意见》中指出,公安机关负责落实户口迁移的政策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做好户口登记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住建部门、人社部门、教育部门、卫生部门、人口计生部门等市直职能部门做好政策衔接。农业、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相关政策。
意义
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
十年前,时任烟台市政协委员的王全杰,在2003年烟台市第十届政治协商会议上提到,户籍制度改革势在必行。十年后,烟台市政府发布户籍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成为山东省人大代表的王全杰得知消息后,连声称好。
在就业、医疗、教育、卫生、社会福利等诸多制度与户口挂钩的情况下,户籍制度的改革将为更多人带来希望。“户籍制度的改革,将会不断缩小城镇户口居民与农业户口居民的国民待遇差距,这也是社会进步的一个体现。”王全杰说。(记者 王晏坤 钟建军)
2.户籍管理规定 篇二
1.1 主观因素
第一,公安机关的宣传不够全面,导致群众不了解婴儿入户、更改户口的程序,降低了办事效;第二,行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足,有时群众办一点小事,就需要经过长时间的排队等待,这大大降低了群众对服务人员的满意度;第三,个别行政服务人员素质差,存在乱收费的现象;第四,人们对户籍政策了解太少,意识淡薄,这导致他们在办理户口时,问题不能及时得到解决;第五,部分民警的服务意识较差,导致户籍出现错误现象。
1.2 客观因素
第一,原来的户籍中存在较多错误。例如:2005 年,某个地区的人口数据被录入户籍管理系统时,基础数据却是2001 年的,当时不完善的人口普查导致了许多错误的户籍基础数据,其中包括姓名错误、户口漏登等。第二,公安机关的基础硬件设备十分落后,无法达到现代化工作的要求。现在的电子信息都是以网络为基础,办理程序比之前增多,如果基础硬件设备落后,经常出现网速慢的问题,群众就要等候很长时间,如果遇到几天都没有网络的情况群众往往需要来回跑好几趟才能办理成功。第三,存在严重的户口分户情况。这几年,国家政策向西部地区倾斜,在西部大部分老百姓都比较穷困,国家政策是按户对贫困人口进行补贴,因此,很多群众为了能够得到补贴而主动到派出所而要求分户。分户就是通常所说的分家,在农村都是群众自主分好房子等财产,再到村委开证明即可完成。但许多群众经不住利益的诱惑,不惜作假也要获取更多的利益。第四,银行身份核查系统的更新速度太慢。如果银行身份核查系统没有及时更新包括照片在内的人口信息资料,那么群众就没有办法成功办理银行卡,也不能汇款。这时一部分群众会直接把矛头对准当地派出所,造成群众与公安机关的矛盾越来越多。第五,难以更正出生年月差错。如果出生年月出现差错,由于难以找到原始的户籍资料或这些资料已经丢失,再加上公安机关会严格审批这类材料,很多群众至今难以更正在出生年月、姓名等方面的错误。
2 加强户口档案管理工作的对策及建议
第一,把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作为一个良好契机,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有关部门和群众对户籍工作的重视度,加强他们的责任感。全面宣传户籍管理工作,例如:通过广播、电视等各种媒体加强对户籍管理工作的宣传力度,及时公开各种政策和办事流程,以增加透明度,获取群众的信任。完善户口登记的法律制度,增强群众的户口登记意识,减少随便更改姓名的现象。因为户口本和身份证是唯一的证明公民身份的有效证件,有关部门必须有效利用这一条件加强群众对户口管理的重视度,这样才能规范证件办理制度,同时为户籍管理人员和群众带来方便。
第二,把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作为一个良好契机, 加强对户口管理的整顿工作,及时更正户口中存在的错漏项。通过这次人口普查整顿,可以从中发现许多问题,例如:姓名错误、出生年月错误等。户口管理人员需要对此进行统一更正和深入调查,了解无户口人员的实际情况,及时对这些人进行户口补录,对于一人多户、有户无人的弄虚作假现象,也要严肃处理,如果发现群众与户口信息不一致,经过调查之后要及时更正。
第三,加强队伍管理,提高“窗口”单位服务人员的整体素质。毋庸置疑,加强公安机关的队伍建设是不变的主题,也是保证各项工作正常进行的根本所在。户籍管理人员直接面对的是人民群众,与群众的联系十分密切,在很大程度上,他们代表着整个公安机关的形象。民警要加强形象意识、窗口意识,严于律己,遵纪守法,执法部门也要做到严格执法,一视同仁。在此基础上,还要加大宣传力度建立良好的外在形象。在接待群众时,要做到耐心讲解、服务周全、办事负责、满足群众需求。对于服务群众所取得的优异成绩,也要广泛宣传,让更多的群众了解、支持公安部门的工作。
第四,及时更新银行的身份核查系统与人口信息资料。管理人员要及时维护公安部门的人口数据库,这样银行的身份核查系统就能及时更新人口信息资料,群众与公安部门之间的误解会有所减少。另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推广有利于提高身份核查的效率。
第五,完善户籍档案管理制度,加强户籍管理工作。户籍档案对群众具有重要的作用,公安机关也是主要通过户籍档案来了解人口信息数据的,因此,需要强化户籍档案管理和业务工作之间的关系,规范管理制度,具体分配管理任务,以保证户籍资料的系统性和完整性,方便公安机关工作,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服务。
第六,及时掌握群众的变动信息。当地民警需要对他所在的辖区十分了解,因此,要定时地进行调查走访,并把所获得的信息向当地计生部门报告,有利于及时掌握死亡、服役、出国等人员变动情况。
摘要:户籍管理是公安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其不仅是治安管理工作的基础,也是服务群众的基础。户籍档案管理人员要提高户籍管理工作的服务质量,为群众提供高质量、少投诉、让群众满意的服务。为此档案管理人员要改善作风、积极开展服务工作。一些地区在这几年为了提高服务质量,制定了一系列的便民措施,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原先的户籍制度逐渐不再适合当今的社会。笔者结合近三年的户籍管理工作经验,提出了一些个人的看法和建议,以期提高乡镇户籍档案管理水平。
3.中国户籍管理制度变迁 篇三
1958年以前,中国没有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人们可以自由迁徙。1958年1月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毛泽东签署一号主席令,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户籍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确立了一套较完善的户口管理制度,它包括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等7项人口登记制度。这个条例以法律形式严格限制农民进入城市,限制城市间人口流动,在城市与农村之间构筑了一道高墙,城乡分离的“二元经济模式”因此而生成。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旧的户籍制所带来的负效应日益显现。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大锅饭”、“铁饭碗”被打破,大量高学历或有一技之长的专业人士加入到流动大军中来。据有关专家估算,1997年全国流动人口已达11亿。在市场经济逐渐形成的今天,人口的合理流动已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潮流,对40年不变的户籍制度形成了冲击。1998年7月22日,国务院发出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文件对当前户口管理作出了“四项改革”:
1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对以往出生并要求在城市随父落户的未成年人,可以逐步解决其在城市落户的问题,学龄前儿童应当优先予以解决;
2放宽解决夫妻分居问题的户口政策。对已在投靠的配偶所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公民,应当根据自愿的原则准予在该城市落户;
3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身边无子女需到城市投靠子女的公民,可以在其子女所在城市落户;
4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合法稳定的职业或者生活来源,已居住一定年限并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可准予在该城市落户。
事实上,上海、深圳、广州、厦门、海南等一些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早在这“四项”改革措施公布以前就实行了“蓝印户口”。上海市1994年2月施行《上海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文件规定:在上海投资人民币100万元(或美元20万元)及以上、或购买一定面积的商品房、或在上海有固定住所及合法稳定工作者均可申请上海市蓝印户口,持蓝印户口一定期限后可转为常住户口;深圳市1996年1月1日开始实行“蓝印户口”政策,截至1998年3月底,深圳已办理蓝印户口37万多人,由蓝印户口转为常住户口7000人;广州1998年3月亦推出了“蓝印户口”,其他省份也在一定范围内实行特殊的户口政策,如苏州市在苏州工业园区实行四种类别(聘用类、购房类、纳税类、投资类)的“蓝印户口”。北京由于特殊情况,户籍制度改革相对比较谨慎,但是,北京也于2001年6月推出“工作寄住证”,凡在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或跨国公司总部及研发中心工作的外地人员,符合一定条件者,由企业提出申请,可办理“北京市工作寄住证”,持证者在购房、子女入托、入中小学等方面享有北京市民待遇,持寄住证3年者,经企业申请并报市人事局审批可转为北京市正式户口。
4.103户籍化管理 篇四
位实行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旗公安局,各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公安部消防局《关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行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的意见》(公消〔2012〕164号)和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行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市公安局决定在全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行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全面提升社会火灾防控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为实现鄂尔多斯市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现将《鄂尔多斯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行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鄂尔多斯市公安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鄂尔多斯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行 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是全面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实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有力举措,是深化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巩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创新消防监督管理模式的重要保证,是加强消防工作基础建设、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的重要内容,根据公安部《关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行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的意见》和自治区公安厅《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行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就我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行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消防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为指导,认真贯彻《鄂尔多斯市消防事业十二五规划》和《鄂尔多斯市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建立新型监督管理模式,切实提高消防监督工作的有效性。
(二)主要目标。通过三年努力,重点单位基本实行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凡投入使用的一律实行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2012年底前,火灾高危单位和全部一级重点单位、50%的二级重点单位、30%的三级重点单位要实行“户籍化”管理,2013年全部二级重点单位和80%的三级重点单位要实行“户籍化”管理,2014年全部重点单位实行“户籍化”管理。十八大消防安全保卫战期间,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按照“户籍化”标准进行消防安全管理。
二、明确内容,固化方法,确保“户籍化”消防管理有序开展。
(三)单位建立“户籍化”管理档案。所有公安消防机构及公安派出所要结合“打非治违”、十八大消防安全保卫战、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排查整治、行政许可工作,指导全市重点单位全部建立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确保全市自动消防设施“一套一户籍”。“户籍化”档案应包含单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情况,如单位基本情况、每幢建筑消防安全基本信息、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逐级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维护保养合同、每月维保记录、设备运行记录等。重点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要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要组织建立并完善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记录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情况,更新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并根据工作薄弱环节和问题,采取针对性工作措施,定期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报告备案有关消防工作,全面规范自身消防安全管理。
(四)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备案制度。为了全面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确保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切实履行职责,消防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单位有消防安全“明白人”,重点单位依法确定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等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自确定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报告备案。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要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培训,落实各项消防责任,全面提高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五)落实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备案制度。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重点单位,应当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对火灾高危单位、自身不具备维护保养能力的重点单位,指导其与有资质的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有效提高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率。设有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在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两年后,应由自治区法定检测机构每年至少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一次检验;已经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合格、含自动消防设施但未通过自治区法定检测机构竣工检测的社会单位,统一由市公安消防支队撤销已经出具的验收手续,监督其重新履行强制性消防设施竣工检测;已经投入使用、有自动消防设施且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社会单位,要依法查处,并责令其申报强制性竣工消防设施检测。重点单位要将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维护保养合同、每月维保记录、设备运行记录纳入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内容,每月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报告备案。提供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具有相应等级的资质,应自签订维护保养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报告备案。
(六)落实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报告备案制度。实行消防安全评估的目是为了通过定期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管理落实情况、消防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定性定量的检查检测,全面评价单位消防安全状况,使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全面掌握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为强化自身消防安全管理提供依据。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为自我评估工作第一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为直接责任人,单位应成立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负责,由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参加的消防安全自我评估小组。一般单位应每半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火灾高危单位每月应当按照标准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组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自我评估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其中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应全部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定期开展评估,对评估发现的问题和工作薄弱环节,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及时整改。评估情况应自评估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报告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各地公安消防大队要实时监督,加大检查评估结果不合格、未按时报告备案单位的频次;在对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时,把自我评估开展情况作为自由裁量的参考内容,对落实较好的单位适度从轻处罚,对工作不落实或弄虚作假的单位从重处罚。
三、示范带动,分类指导,提高“户籍化”管理的引领性和针对性。
(七)示范带动。2012年8月底前,各旗区应从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商场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及工业企业中至少选取3个(其中东胜区、伊金霍洛旗、准格尔旗不少于5个)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作为试点单位,开展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社会化消防技术服务、投入使用2年后的单位开展自动消防设施定期检验工作,切实把示范单位建设成为“户籍化”管理工作的标杆。各地应积极推广试点经验,以点带面,要通过召开现场会、观摩交流会等形式,及时推广示范单位建设的经验,辐射和带动社会单位“户籍化”管理工作的开展。
(八)分类指导。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要根据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以及监督管理等情况,按照火灾高危单位、一级重点单位、二级重点单位、三级重点单位、其它社会单位等类别分类指导,确保2012年底前火灾高危单位和全部一级重点单位、50%的二级重点单位、30%的三级重点单位实行“户籍化”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要为重点单位提供消防业务咨询等便民服务,定期向重点单位发送隐患整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定期检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等提醒信息。同时,定期组织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6月底前,各地要制定印发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自查考评标准和登记表,督促单位开展自查,7月份,各地公安消防大队应组织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人召开十八大消防保卫和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部署会议,开展一次消防安全管理人履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消防安全自我评估等三项报告备案工作;7月底前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完成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备案。从8月份开始,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月将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情况和“四个能力”建设自查评估情况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备案。
四、强化职责,落实责任,确保“户籍化”消防管理取得实效。
(九)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作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消防工作的重要任务抓落实,广泛动员部署,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强化工作措施,全面扎实推进这项工作。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负责人是本责任区“户籍化”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应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制度,加强组织领导。十八大消防安全保卫战期间,市局将派出工作组分赴各旗区,对“户籍化”管理工作组织领导机构、户籍化管理档案建立、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社会单位开展定期检测及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工作等工作进行跟踪督导。
(十)落实工作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要对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实行动态监督,指导重点单位建立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审核录入的信息,督促重点单位更新信息和定期报告备案有关消防工作。同时,在实施消防监督管理中及时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消防监督检查、消防行政处罚、火灾事故调查等情况录入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并定期统计分析本地区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切实提高消防监督工作的有效性。对“三项备案”制度落实缓慢的单位,要采取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加强消防监督检查的重点和频次等措施督促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5.户籍管理工作简报 篇五
10月27日10时许,监利县公安局容城派出所户籍室发生这样一幕:民警在办理身份证补办业务时通过查询比对发现,吴某与江西某村民吴某人像信息相同,疑似重户人员信息。
民警遂向吴某讲清户籍政策管理规定及重户信息的危害。在户籍民警耐心教育引导下,当日中午,吴某带注销证明到容城派出所将其江西重户信息注销,并办理身份证补办业务。
据悉,10月中旬以来,监利县局采取多项措施加快推进户口清理整顿工作,确保每个公民切身利益的户口清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截至目前,各派出所复核收养户口、遗漏补录人口、外地迁入户口、出生日期、民族等人口主项信息的卷宗材料1000余份,及时纠正非农迁入农业户口性质错误、身份证编码错误、户口地址错误、材料不齐全、审批不符合规定、卷宗材料与数据不一致等多种户口现象400余份,坚决杜绝重户口、假户口问题,维护户口登记管理的严肃性。
6.税务分局户籍管理工作总结 篇六
一、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
二、完善电子定税,巩固定税成果
去年,我们结合分局个体税收征管的实际,积极推行了计算机定税这一新的管理办法,使个体税收初步实现了公平、公正,促进了增值税起征点政策的有效落实。今年,在巩固成果的基础上,我们进一步完善电子定税工作。一是抓好新开业个体户电子定税资料的收集、房租费用的核定及经营面积的测量、核实等工作。我们对每个新开业的属于电子定税范围的个体户实地采集经营地址、所属行业、经营面积、房租费用等情况,并进行严格核查,由纳税人和核查人员分别在核查表上签字,以确保采集数据的公平、公正、真实可靠。xx年共采集电子定税数据657户,通过电子定税程序计算后,585户未达起征点,72户达到了起征点,并按月缴纳税款。二是向纳税人宣传新的税收政策和电子定税方法,每月对电子定税情况进行公示。我们在日常户籍管理工作中积极向纳税人宣传电子定税的方法,电子定税工作得到了纳税人的广泛支持和理解。为了保证电子定税工作更加公正、公开、透明,税负更加公平、合理,每月初我们把上月的电子定税情况打印出来,并在分局和每个站的公示栏上进行公示,杜绝了人情税、关系税的发生。三是不定期的检查电子定税工作,确保纳税人房租费用、面积测量和定税的准确。为了防止电子定税工作中出现“暗箱操作”,保证电子定税工作的真正公开、透明,成立了包括科长、书记、组长、站长在内的电子定税工作检查小组,不定期地对辖区的个体户定税情况进行抽查、检查,每月抽查面不低于20%。首先到纳税户实地测量纳税人的经营面积、查看房租合同,看经营面积是否准确,误差是否超过0.1平方米,房租费用是否真实,对纳税人提供的房租费用明显偏低或偏高的是否进行了合理地核定,行业是否正确等。其次检查电子定税计算是否准确,行业系数、面积系数、房租系数适用是否正确。最后检查定税文书送达是否到位,受送达人是否在文书上签字等。定税公平了,个体户自觉申报纳税的意识也提高了,个体申报率由去年的95%上升到了99.5%。
7.户籍管理规定 篇七
关键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户籍化”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 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 城市内人口的不断增多, 一旦发生火灾将会产生严重的后果, 其中重点单位是关系到国家安全和重大民生的机构和企业, 且有很多都分布在城市人口密集区域, 而一旦这些重点单位发生消防安全问题, 不但会引起严重的财产损失还会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 我国现阶段试行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户籍化”管理法经过检验能够很好的解决在消防安全管理中发现的问题, 下文将就我国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如何更好的推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户籍化”工作进行讨论。
1 我国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在消防安全问题上意识不足。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 一直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这就造成了很多单位的负责人总是以经济作为工作重点, 而疏忽了对于消防安全管理上的投入, 在很多的时候, 消防安全管理一直是被认为是可有可无的管理岗位, 在很多的单位都没有专门负责消防安全管理的部门, 各个负责人之间的消防安全责任制模糊不清。例如:有的单位进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仅仅是为了应对检查, 在检查那几天做做表面工作, 其他大部分时间都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不到位甚至于有的消防器材无法使用;有些单位在消防疏散通道上堆放杂物等。这些都是由于在消防安全问题上意识不足造成的。
1.2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管理部门管理不足。
在我国的很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都没有设置相应的消防管理职能部门或者是设立了职能管理部门但管理部门的力量薄弱。现在很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都没有专门的管理部门来对消防工作进行管理, 多是由其他部门进行兼管, 例如:在人口密集区域, 消防管理工作多被保卫部门兼任, 而在大型易燃易爆生产单位一般归于安全环保部门。而且在这些部门内也没有专职的消防管理人员, 兼任消防管理的人员对于消防管理方面的知识不足也影响着对于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还有就是很多单位都将消防安全管理的岗位当做闲差, 安排一些老弱病残人员或领导的亲属, 这些人员业务不熟、素质低下, 常常都是无证上岗, 这些都多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1.3 单位在对员工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方面投入不足。
由于部分单位对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认识不足, 对员工关于消防安全方面的教育培训工作未能展开或者是仅仅通过悬挂安全标示来提醒员工, 致使员工缺乏关于消防安全方面的认识以及如何应对突发消防安全问题的应对方法。各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对于员工关于消防安全方面的教育工作。增强员工在应对突发状况的应对能力。
1.4 职能监管部门监督警力不足。
我国对于消防安全的管理思想还处于计划经济时代, 未能紧跟经济发展的步伐, 而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消防监管部门在进行监管工作时的消防监督警力严重不足与繁重的监管任务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
1.5 注重事后救援而忽视事前防治。
我国在消防安全管理的思想方面还处于被动的应急阶段, 对于事故发生后的救援工作相当重视而轻视事前的监管工作。
2 何为“户籍化”管理
重点单位的“户籍化”管理工作是指通过通过网络将各个单位的消防管理信息上传到公安消防机关所设立的文件中, 公安消防机关对这些信息进行整理归纳并建立起专门的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各个单位将通过在这一管理档案中及时录入管理信息;档案系统通过对录入资料进行分析, 找出单位在日常管理工作中的漏洞, 提出整改意见, 各单位应及时跟进整改意见及时进行改正, 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过对各单位采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来对单位进行监管, 对于重点单位报告备案文件, 及时录入消防监督情况, 并对数据进行一定的分析, 根据得出的报告对各单位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监督检查。
3 我国在实施“户籍化”管理取得的成效
通过开展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户籍化”管理工作, 重在提高了各个单位关于消防安全的责任意识, 将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升之日常工作管理中, 现在各单位都有了专门的人员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跟以前由其他的部门及人员进行兼职的居民有了很大的改善, 新的消防安全责任制、日常防火巡查检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等关于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的措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落实。
在试行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户籍化”后, 单位的消防管理有了新气象, 原来很多单位都对单位内的消防设施疏于管理, 以至于很多的消防器材都是徒有其表, 很多都不能使用, 现在各个单位通过委托专业的机构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 并及时将维护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公安消防机构进行备案。
4 如何更好的实施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
在我国试行“户籍化“管理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但是在管理工作中还是发现了一些问题制约着“户籍化”的发展工作, 例如:在很多的单位内都对消防管理的岗位设置过低, 导致很多从事消防管理的人员普遍存在着文化水平低、素质低等, 如不能将消防管理的岗位问题进行解决, 将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户籍化”管理工作造成很大的影响, 因此, 各单位应当在落实“户籍化”管理工作的基础上解决从业人员的待遇问题。从而为更好的落实“户籍化”工作打好基础。
监管职能部门应对原有的监管模式进行转变, 大力发展消防服务机构, 推广实施消防委托管理计划取代经济时期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替代式”、“保姆式”监督模式。随着经济的发展,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紧跟时代的步伐, 将原来具有社会性、公益性和行业性的职能移交给社会消防服务机构, 加强消防监督管理。通过这种职能的剥离, 可以更好的、更专业的对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进行管理, 建立起新的安全消防机制。、
结语
本文结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户籍化”建设的现状, 提出了如何更好的做好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户籍化”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1]郑瑞文.消防安全管理[M].化学工业出版社.2009.
8.对高校户籍管理的几点思考 篇八
关键词:高校;户籍管理;思考
1当前高校户籍管理主要特点
高校户籍管理是我国传统二元制户籍制度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具有人员相对集中、迁移量大,周期性强等明显特点,随着近年来高校改革步伐的加快,高校学生户籍管理必须要认真研究应对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特点,适应新常态。
1.1 一年两高峰,量大时间急。一年的两个高峰,就是每年新生入学和毕业生离校这两个高峰期,一年又一年,每年循环往复,周而复始。在这两个高峰期,高校学生户口迁入、迁出的工作量之大,时间性之强,涉及面之广,往往让人不堪重负,季节性的强压力常人难以想象。以华北理工大学为例,一是每年9月新生入学,需要户籍室在规定的时间完成各个学院近千名新生户口迁入造册和申报工作,还要协助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身份证更换,工作量之大可想而知。二是每年6月份毕业生离校,上千名毕业生中的一大部分户口的迁出工作也要在他们离校前完成,在实际工作中,往往需要提前一个月开始通知各学院,提前统计户口迁出人数、本校升研、本校专接本、缓签人数等方方面面的情况,梳理汇总,并协助派出所输入户口迁移地址,打印户口迁移证,按院系发放,才能确保毕业生顺利离校。
1.2 日常管理功能弱,多元需求难适应。户籍档案是公安机关对所辖人口进行管理和控制的重要基础依据。高校保卫机关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户籍日常管理工作中,常常处在“二传手”的尴尬位置。无论是新生来,还是毕业生走,高校的保卫机关虽然做了大量工作,但是真正管理的职责并没有落实。大量学生汇集的集体户口的常驻人口登记(卡)表只是记载,公安机关和高校保卫机关都是只能掌握总量和个人基本信息。随着经济社会日新月异的发展和进步,集体户口这种管理的功能在逐渐弱化。
特别是当前高校户籍服务的方式,也已经很难适应在学生和毕业生伴随社会经济迅猛发展而出现的多元化需求。仅以华北理工大学为例,每年学生们大到结婚登记、应聘工作、买房、政审证明、考公务员、办准生证,小到驾校报名、办保险、办手机卡、四六级考试等,各种需求五花八门林林总总,一个学期至少也要有上千人次。每个需求对一名学生都涉及切身利益,对高校户籍管理部门都是实实在在的工作压力,丝毫马虎不得。高校户籍管理如何适应需求,改变方式,强化力量,最大方便师生查询到户籍信息,需要进一步研究探讨,在人财物等各个方面必须予以强有力的保证。
1.3 管理模式粗放,工作力量不足。因为高校始终处在一个大的“流动人口集散地”的地位,究竟如何做好高校户籍管理工作,一直存在领导认识不到位,管理体制不顺畅,保障经费不足,专业人员欠缺等诸多因素,目前全国高校户籍管理的精细化程度普遍存有差距,才出现个别高校简易行事,出现“一个大户口上万人,家有万口,主事无人和一个学校的学生居民身份证都是同样的地址和门牌号码的怪现象。同时,高校户籍管理设备落后,人员不足的问题普遍存在。
2 当前高校户籍管理的现状和主要弊端
当前,高校户籍管理的现状和主要弊端可以简单总结成三句话,就是“户籍管不好,学生管不住,发展受限制”。其主要表现在:
2.1 户籍管不好。主要表现在,高校每年都有千百万学生户口迁进、迁出,我国户籍管理制度中要求人户一致的要求很难落到实处。每年近乎天文数字的学生集体户口数据在滚动式发生变化,户口数据发生差错和丢失很容易发生。特别是当前,无论是新生入学,在校生学习深造还是毕业生走向社会就业创业成家,都需要户籍管理数据,但是他们的数据资料也在他们不断变化的生活环境中更新刷新,也不可避免地遗失和错差。客观的因素和主观的忽视叠加,出现了诸多怪现象,要么找不到合适就业单位把户口一丢了之,要么把学校集体户口当“老家”干脆放在学校不迁,“人户分离”、“口袋户口”、“空挂户”等现象的长期存在不断发生。
2.2 学生管不住。大部分在校生还能够人和户籍一致。主要是有的毕业生以前几年出台的高校毕业生户口可以在学校保留两年的政策为由,户口一直不迁出,常驻集体户口,出现“人户分离”、“口袋户口”、“空挂户”等问题。因为他们不住在学校,也不参与学校的活动,学校很难对他们进行有效管理。使得高校户口管理工作处于一种尴尬局面。
2.3 发展受限制。就是说“人户分离”、“口袋户口”、“空挂户”等问题的存在,既不利于大学生的就业和流动,也不利于高校的品牌化建设。市场经济要求自主择业,要求人才的自由流动,要求公安机关和高校提供完备的户籍档案和服务。但是,社会的现实却往往是,大学生因为户籍屡屡被挡在门槛之外,有的学生可以去一线城市发展,但户口问题却不能就职,学校也屡屡为无权也无法提高对学生户籍服务的水平而叫苦不迭。
3 提高高校户籍管理水平的几点建议
①宣传先行,形成氛围。抓住两个高峰期,在新生报到前和毕业生离校前,通过印发宣传资料,开办专题讲座,开辟宣传栏目和网站等多种形式,让家长和学生了解户籍知识,传授科学方法,营造浓厚氛围,把宣传工作做在前面,做到细处。②强化力量,科学管理。从人财物各个方面切实加强高校户籍管理的力量。顺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和时代进步的步伐,全面建立健全学生信息管理系统,推进信息数字化、网络化进程。借助公安机关的户籍网络信息资源,最大限度实现资源共享,最大程度地完善警校联合机制,公安机关与高校联手,把双方共有现有的丰富的数据资源合理充分地有效利用,全方位服务户籍管理社会化需要,为提高高校户籍管理水平,为助推人才成长,为创造和谐社会打下坚实基础。③与时俱进,积极探索。积极探索公安机关直接对高校的学生户籍进行管理的途径和办法,即把学生的户籍从源头纳入国家户籍管理规范化轨道,又把学校保卫部门从“二传手”的尴尬位置上解脱出来;积极探索学生持“户籍证明”入学,不迁户口的制度可行性,减少高校学生户口管理工作内容,简化管理程序,降低户籍管理机关及学校相关部门的负担。
9.户籍信息管理系统工作总结 篇九
户籍管理与社区管理信息系统工作总结
西辛北社区位于顺义城区西部东邻京承铁路南至西外大街西接南白路北靠顺义减河,辖区总建筑面积153000.98平方米。共有36栋楼、145个单元门、1726户、4290人,其中户籍人口498户(男:591人女:602人)由于辖区地处位置企业门店较多,流动人口更换频繁为了掌握第一手信息,定期与派出所户籍科取得联系定期核对户口。及时入户登记摸排,方便社区各项工作开展。
社区人口男女比例结构图(总人数4290人)
社区人口文化程度比例结构图(总人数4290人)
社区人口人员类别结构图(总人数4290人)
社区管理信息系统的录入与更新,多种信息资源为辅,结合本社区特色,户籍管理在为社区居民提供健康服务时提供了便捷。
每月10号前定期对社区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上传及更新。社区管理信息系统的特点就是:
一、有助于提高社区管理水平
二、有助于提高社区管理部门自身素质。
三、有助于搞好社区服务。
四、有助于活跃社区工作。
五、有助于社区信息化的实现。
社区管理信息系统目前使用的是首都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包括辖区户籍信息、个人基本信息、辖区老年人、辖区儿童等项目。作为其载体,储存所管辖居民的信息档案、慢病管理的信息、儿童、妇女、老年人等特殊人群的特定健康信息等社区居民的基本信息情况。
信息化平台建设对户籍制健康管理带来的便捷
(一)对户籍制健康管理团队带来的帮助
通过此平台可以了解辖区居民的信息覆盖情况。保证户籍信息的准确性还可以更新社区居民的相关健康状况信息。实现了快速、准确、实时的工作方式,为各社区工作人员与居民之间建立了联系和沟通的桥梁。同时,社区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同步传送到上一级管理终端,为中心及上级机构查阅相关信息提供平台,有利于中心和上级机构的系统管理。可
谓“一举二得”。
我将以社区平台为载体,使我们的社区成为信息化新社区,使西辛北社区的各项工作和户籍信息建设更上一个新台阶。
以上是我这一年来的工作总结,虽然做了一些工作,但因经验不足,和先进的居委会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很多工作做的还不够细致、不够完善。在2012年的工作中,我将在办事处领导的领导下,努力工作,积极开展各项活动,向有经验的居委会、同事学习、请教,使文体工作更上一个新台阶,让领导放心、居民满意。
西辛北区居委会
周 蕾
10.大连市户籍管理办法全文 篇十
《大连市户籍管理办法》业经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六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已经出台颁布了。
大连市户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优化人口结构,依据国务院、辽宁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以合法稳定就业(含创业,下同)、合法稳定住所为基本落户条件,以积分落户和政策性审批为主要管理模式,实行阶梯式、差别化的户籍管理政策,即合理控制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统称主城区),加快放开旅顺口区、金普新区(以下统称新市区),全面放开除主城区、新市区以外的本市其他区域(以下统称新区)。
第三条 非本市户籍在本市工作居住的外埠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落户,以及本市新区人员户籍迁往主城区、新市区和落户新市区(不含户籍由主城区迁入的)5年以下迁往主城区的,适用本办法。不含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国籍或长期居住资格的人员。
本办法所要求的年限均为连续年限。本办法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四条 申请落户本市的人员,办理时应当具备与申请事由相符合的条件。已婚人员随迁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同时办理,有职业的还应当先办理工作调动。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所辖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实施工作。
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房屋、教育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积分落户
第六条 本市的积分落户办法包括成就积分和综合积分。
成就积分是大连市政府对高端人才的奖励积分,获得成就积分后,可通过绿色通道办理落户。
综合积分是将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总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办理落户。
综合积分体系中的扣减分适用于成就积分。
未受过刑事处罚和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人员,可按本办法积分落户。
申请人积满150分可在主城区申请办理落户,积满100分可在新市区申请办理落户。
第七条 下列人员经本市有关职能部门认定或审核后,可享受政府200分成就积分奖励,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办理落户:
(一)符合《大连市人才服务管理办法》(大委发〔〕8号)、《大连市人才认定实施细则》(大委办发〔2015〕34号)的规定,经认定为我市高层次人才(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的;
(二)辽宁省和国家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获得者,大连市科技创新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
(三)在本市工作、居住并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具有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四)经大连市体育局认定可代表本市参加国家级以上的比赛,并获得国际健将、国家健将级别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获得全运会、全国冠军赛、全国锦标赛前三名的运动员。
第八条 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且持有《大连市居住证》,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户籍迁入主城区、新市区的可办理综合积分落户。
(一)综合积分落户指标类别及分值
指标类别由基础指标(含年龄、教育背景、国家职业资格等级、申领居住证年限、缴纳社会保险年限、房屋情况)、导向指标(含落户区域、急需专业或紧缺职种、重点企业、特定公共服务领域)、附加分指标(含投资纳税、就业社保缴费基数、创业人才、社会服务、见义勇为)、扣减分指标(含受行政处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违反税法、不执行法院判决)构成。
(二)相关指标积分的基本要求
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的,可获得教育背景积分。其中,中等职业学校学历应当属我市全日制学历教育。
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职种与所聘岗位相符的,可获得职业技能等级积分。
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未正常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计算在我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的依据。上述情形和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费基数不能合理对应的,不作为就业社保缴费基数附加分的积分依据。
按面积标准积分的房屋,应当是单套并且具有完全产权;购买非住宅的,要求有合法稳定住所。该房屋办理落户后,3年内不得抵押、转让。
急需专业或紧缺职种持证人所学专业或所从事职种与工作岗位一致的.,可获得积分。
在本市从事养老和环卫工作等特定公共服务的,可获得积分。
创业人才与我市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且以股东身份持股比例不低于5%、实际经营1年以上的,可获得积分。
社会服务和见义勇为行为经我市相关部门认定的,可获得积分。
(三)积分规则
基础指标中,“教育背景”和“国家职业资格等级”指标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基础指标和附加分指标中,同一单项指标的积分不重复计算,取该单项指标的最高分;扣减分指标中,单项指标的扣减分按照扣减分项目进行累计扣减。
第九条 积分落户工作由市人口结构办具体负责。拟核准落户人员,在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由公安机关办理落户。
第三章 审批入户
第十条 符合下列政策规定的投靠人员(有职业的须先办理工作调动),可在被投靠人户籍所在地办理落户:
(一)投靠人的配偶在主城区落户5年以上,并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连续参加社会保险5年以上,结婚4年以上;在新市区落户3年以上,并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连续参加社会保险3年以上,结婚2年以上;在新区落户1年以上并合法稳定居住,结婚6个月以上。
(二)投靠人18周岁以下,其父母(或父、母一方,下同)、法定监护人在主城区落户5年以上,并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连续参加社会保险3年以上;其父母、法定监护人在新市区落户3年以上,并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连续参加社会保险1年以上;其父母、法定监护人是在新区落户1年以上的城镇户籍人口,并合法稳定居住。
(三)投靠人单老人65周岁以上、双老人130周岁以上,办理《大连市居住证》5年以上;其子女在主城区落户8年以上或在新市区落户5年以上或在新区落户3年以上,并有合法稳定住所。
符合上述投靠条件,被投靠人系我市乡村户籍人口的,还须符合辽宁省及大连市落户乡村的政策规定。
第十一条 已在本市落实用人单位,具备以下条件的择业期内应届毕业生及毕业两年内的留学回国人员可办理落户:
(一)落户主城区
1.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的;
2.属我市急需专业或自主创业经营1年以上或退出现役,并具有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学历的;
3.属我市紧缺职种或毕业于我市全日制学历教育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下同),并已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的。
上述人员的用人单位须在我市主城区注册登记。
(二)落户新市区
1.具有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学历的;
2.毕业于我市全日制学历教育中等职业学校的;
3.毕业于全日制学历教育中等职业学校,就职单位符合本区域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
上述人员的用人单位须在我市主城区或新市区注册登记。
(三)落户新区
毕业于全日制学历教育中等职业学校及以上,用人单位在我市注册登记的。
第十二条 符合教育部、公安部相关规定,经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我市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新生,可在学校属地派出所落报学生集体户口。
第十三条 经大连市政府批准成建制迁入的人员,可办理落户。
第十四条 经大连市级以上组织部门批准调入本市的人员,可办理落户。
第十五条 经批准在本市定居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可在合法稳定住所登记户口。
第十六条 按政策规定可以回原户籍地落户的本市生源毕业生、退学人员、退役运动员、出国回国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可在原户籍地落户。
第十七条 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以及辽宁省、大连市有关落户规定的复退转军人、军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随军家属,可办理落户。
第十八条 本市乡村户籍人员,在新区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办理落户。
本市城镇户籍人员不得迁往本市乡村区域落户。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新区城镇落户:
(一)符合主城区、新市区落户条件的人员;
(二)在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三)在新区合法稳定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距法定退休年龄以上的人员;
(四)连续3年累计纳税10万元以上的新区企业所聘用的45周岁以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的在职员工;
(五)经新区政府(管委会)批准,符合本区域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录用的45周岁以下并实际工作6个月以上的在职员工;
(六)在新区城镇合法稳定就业并合法稳定居住的30周岁以下的退出现役人员。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个人在申请落户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3年内不再受理其落户申请;已经落户的,按规定注销其在本市的常住户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我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正式录用或被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单位聘用,且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形;已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系经营者本人)并实际经营的和已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或在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上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电子商务从业人员可视为合法稳定职业。
(二)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我市依法取得房屋(土地)所有权证的住宅(商品房、存量房、农村地区依法取得宅基地并在宅基地上建造的住宅)、依法承租的公有住房(不含主城区、新市区非常住人口有偿或无偿取得本区域内公有住房承租权的住房)和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型住房,不含承租私人的住房。
(三)合法稳定居住,是指本人在我市居住6个月以上,应提供的住所证明包括自购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租赁房屋合同的备案证明、单位宿舍居住证明以及借住亲友家中的街道寄住证明。
(四)城镇,是指在我市所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和其他区域。
11.大学生户籍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篇十一
随着高校招生规模的扩大,学校在校生人数的增加,大学生户籍管理工作变得日益繁重,不光管理户籍数量日趋庞大,户籍的流动性频率和数量也越来越高,继而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出现了诸多问题。本文对户籍管理出现的问题及对策展开论述。
一、大学生户籍管理存在的问题
第一,户籍迁移工作时间紧、任务重、频率高。高校每年办理户籍迁移工作的主要时间是毕业生离校的六月、新生报到的九月,由于高校户籍管理工作一般只安排一位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所以出现了短时间内需要办理大量人员的户籍迁移工作。户籍迁移的季节性和时效性明显,使得高校及所在辖区派出所不得不在相应的季节段内腾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派遣专职人员管理入校和离校学生的户籍资料。
第二,现行的户籍管理模式给社会治安和学校学生管理工作带来很大漏洞和隐患。上万名学生共用一个街道门牌号,同一个户主,导致学生户籍信息的准确性不够。而且学生户籍由常住户籍变成了挂靠性集体户籍,特别是毕业后户籍未及时迁出的学生户籍信息,使得公安和学校对学生的掌控变得复杂,一旦遇到突发情况时很难找到相应学生。例如:毕业生牵扯到“校园贷”案件时,如果该生的户籍还挂靠在学校,会给公安机关的破案带来很多不便。
第三,学生因就业不稳定等原因形成的户籍迁移矛盾,呈现出“进校容易,出校难”。学生录取后只需要凭录取通知书就可以到当地派出所将户籍迁入学校,可是毕业时,学生需要往返学校迁出和迁入地的派出所才能最终办理好。在当下就业形势严峻的环境中,户籍迁出问题很多,产生了很多“黑户”“空挂户”‘人户分离”等现象。例如:毕业生就业时未被录用到满意工作单位,户籍档案从学校迁出了,却一直未去工作单位所在地派出所落户,导致成了“黑户”;因就业单位无法接纳户籍,部分毕业生只能迁到省市人才市场托管,形成“人户分离”:还有的毕业生一直未办理户籍迁出,户籍档案留在学校成了“空挂户”。
二、大学生户籍管理的建议
第一,积极宣传户籍管理的相关政策。在日常工作中通过展板、讲座等形式不定期宣传户籍管理的相关政策,同时在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毕业生离校须知手册中宣传相关户籍管理政策。让每位学生充分了解户籍管理政策,重视户籍迁移工作,引导学生不要出现跟风迁移,迁入城市集体户口的同时也丧失了农村户籍的权利,确实需要进行户籍迁移的也要认真完成户籍迁移的相关手续。
第二,建立“常住人口迁移户籍管理系统”。建立一个全国各城市联网的“常住人口迁移户籍管理系统”,学生只需凭身份证、录取通知书或者派遣证就可到当地派出所网上办理户籍迁移。避免学生往返办理,节省了大量人力财力。公安和高校也可以通过该系统随时调阅常住人口的个人信息,使得高校学生的户籍管理工作融入到全民户籍体系中,充分利用资源。
第三,采用“暂住证”进行户籍管理。学生从被录取到毕业也就三到四年时间,毕业后学生跳槽率很高,導致户籍流动性很大。为避免短期频繁的户籍迁移,建议高校和公安联合采用发放暂住证的户籍管理模式。从大学生活的居住形式以及时间上可以将大学生归入暂住人口的一类,入学时办理暂住证,结合学生证一起使用,暂住证的有效期和大学学制期一样,毕业后直接从生源地将常住户籍迁往工作单位所在地,这样不仅能减少高校户籍管理中迁移的大量烦琐工作,同时也能规避“黑户”“空挂户”“人户分离”的现象。
高校学生户籍管理工作是一项学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基础工作,在充分尊重大学生权利的基础上,引导好学生根据自身需求进行户籍迁移,减少不必要的户籍迁移,不仅能提高高校学生户籍管理工作的效率,解放高校户籍管理工作,同时也有利于保证人口信息管理的准确、完整。
12.户籍管理规定 篇十二
我国户籍管理的文档系统正处于从纸质化向信息化过渡时期。信息化的发展虽然提高了户籍管理的自动化程度和信息共享能力,但是由于社区端系统缺乏基本的统计分析能力,因此难以实现对信息的有效利用,进而提升社区服务质量[1]。本文面向构建和谐社区的具体需求,充分考虑社区户端设备的计算能力,选择适用的网络和数据存储技术,设计了一套社区户籍信息管理系统。
一、需求分析和技术选择
传统户籍管理系统一般实现对社区户籍信息的管理,具体包括社区住房登记,社区户口迁入登记、社区迁入户口管理、社区迁出户口管理以及管理员信息编辑等数据业务。为了更好对社区居民进行针对性服务,并更好的从整体层面跟踪社区的社会经济信息的动态变化,本系统增加了对社区人口静态和动态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可视化功能[2]。
利用这些新功能,工作人员可以方便直观的了解社区人口变化,并跟踪特殊人群的信息(例如:空巢老人、留守儿童等),从而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服务,从而构建更加和谐的社区。
为满足以上需求并考虑社区终端的计算能力,本系统选择了相应的实现技术。首先考虑终端部分需要一定的图形处理能力,因此人机交互部分采用JSP和Servlet[3,4],根据具体情况使用动态网页和活动网页。JSP一般用来实现网页的静态化可以将表示逻辑有效的从Servlet中分离出来。当JSP Web Pages被造访查看时,Java服务器会主动活动,把Java Server Pages更改为Servlet局部程序,化大为小,对应处理,任务就交到了不同的Java中所谓的类,当过程完成后回值也就是结果被推送给Web Pages,并显示出来。其次,数据处理部分必须选用轻量级数据库系统,且数据保密能力较强。因此选择开源的My SQL数据库系统。My SQL数据库可以实现数据加密,因此安全性比较高;而且其查询优化能力较强,便于进行数据统计分析;此外,My SQL可以支持事务处理,能应对不同的异常情况,可靠性较高[5]。因此比较适合于社区户籍信息的管理。最后,服务器端使用Tomcat,其和JSP兼容性高,性能稳定,而且免费开源,没有安全顾虑[6]。
二、系统结构
如图1所示,系统相对一般传统系统增加了统计分析功能,主要包括迁入迁出的动态分析和不同维度的社区居民数据统计和查询能力(例如,年龄、社区内社会关系、职业、学历等维度,已经复杂的综合查询能力),从而方便为社区居民提供贴心服务。
系统的静态模型如图2所示,对基本户籍信息进行了详细的记录,同时分析了各类信息之间的业务逻辑,为支撑上述数
据分析能力提供了基础。
三、系统实现
本系统的实现选用了My Eclipse。My Eclipse是一个主要针对企业的企业级的开发平台,主要适用于Java和J2ee的开发与实现,实质是一种特殊的插件,是建立在Eclipse IDE基础上,对其内容进行丰富,对其功能进行增扩。它的功能整体逻辑强,内容丰厚,主要内容有完全整体的编纂代码、调适程序、测验矫正程序和发布程序的功能。My Eclipse的适用性特别强,包含了现在所有归属于eclipse的开发工具,这些开发工具都是主要的,开放源代码的产品。My Eclipse的完整支持范围广泛,内容丰富,如图3所示。
同时,其丰富的插件可以有助于实现如图4所示的可视化数据显示能力,更便于在后期对数据分析和可视化能力进行修改升级。
四、结束语
我国经济发展势头强劲,随之带来的是全国性的劳动力的流动,主要流动方式是从农村向城市、从欠发达地区向经济发达地区的流动。由此也使得社区居民流动性加大,给社区带来了安全隐患。社区户籍管理系统可以对本社区居民的户籍情况有大致的了解,方便管理。近些年来互联网快速发展,本系统的部署可以大大提高办公效率,实现无纸化办公。同时,系统的统计分析能力可以有助于工作人员及时掌握社区动向,改善居民的生活质量,提高居民的整体素质。共建安全舒适的社区环境。
摘要:我国户籍管理的文档系统正处于从纸质化向信息化过渡时期。然而,当前户籍管理系统的信息分析利用能力较低。本文根据社区服务的具体需求设计了一套社区户籍信息管理系统。
关键词:服务型社区,户籍管理,数据分析
参考文献
[1]肇焕宇.区域居民户籍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D].吉林大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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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林信良,JSP&Servlet学习笔记(第2版),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05
[5]姜代红,蒋秀莲.数据库原理及应用实用教程(第一版).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
13.我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心得体会 篇十三
学习我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心得体会
5月14日下午,省公安厅副厅长张士良,在政法网络大讲堂上,给我们做了题为“当前经济形势下我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专题报告,使我们对户籍的历史由来以及我国户籍管理的情况,有了一个更深层次的认识。并对改革开放后我国户籍改革情况及遇到问题进行了深层次的剖析。
通过学习我们认识到:户籍制度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形成的一种社会制度,是指通过各级国家机关对其所辖范围内的户口进行调查、登记、申报,并按一定的原则进行立户、分类、划等和编制。户籍管理制度是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所辖区域居民的基本状况进行登记(包括常住人口登记、暂住人口登记、出生登记、死亡登记、迁移登记、变更更正登记等)并进行管理的一项行政管理制度。这套在我国古已有之的制度,经历了建国之后的现代化制度化,特别是在改革开放新时期,遇到了不得不改革,不能不逐步改革的诸多问题。一时间,户籍制度改革成为社会焦点热点问题。
一、户籍的作用
第一,准确地及时地掌握全国人口的分布、增减和变动情况,为我国有计划地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编制国民经济计划,以及节制生育等等重要政策措施,提供人口资料。第二,证明公民的身份,以保护人民群众在政治生活和
社会生活中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例如:保护人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保护人民正当的居住和迁徙自由,为人民的劳动就业和受教育等出具证明等等。
第三,堵塞治安管理中的某些空隙,限制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的破坏活动,保卫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的安全。
二、我国现行的户籍制度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其公民实施的以户为单位的户籍人口管理政策。户籍表明了自然人在本地生活的合法性。长期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管理方针的制定与实施均建基于此项制度。
2、建国以来,中国户籍管理制度的变化大致可划分为3个阶段:第一阶段,1958年以前,属自由迁徙期;第二阶段,1958年~1978年,为严格控制期;第三阶段,1978年~1997年,半开放期。第四阶段,1997年以后,深化改革时期
3、中国户籍制度的特点:根据地域和家庭成员关系将户籍属性划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
三、现行户籍制度的弊端
1、中国现行的户籍制度不利于现代国家公民权利的实现。主要是城市和农村户口的二元化管理导致的,迁徙自由是现代国家公民权利的重要内容。
2、中国现行的户籍制度造成了人民在事实上的不平等。
3、中国现行的户籍制度不能适应现实社会生活的发展。
4、中国现行的户籍制度阻碍了城市化进程,制约了农业和农村的发展。
四、户籍制度改革的内容
由传统的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过渡和改革为城乡统一的一元户籍制度,打破“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的户口界限,使公民获得统一的身份,充分体现公民有居住和迁移的自由权利,剥离、剔除粘附在户籍关系上的种种社会经济差别功能,真正做到城乡居民在发展机会面前地位平等。
五、改革的措施
第一,根据不同城市类型,逐级稳步推进。按照小城镇,沿海一般城市,内地一般城市,京津沪等特殊城市的不同情况,因地制宜制定政策,中小城市和小城镇率先放开农民工落户条件,大中城市逐渐取消非本地户籍的人才落户限制。各地要逐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和农民工的落户条件。
第二,要加强社会管理配套制度改革,进一步剥离附着在户口上的不公平福利制度,逐步将农民工统一纳入本地各项社会管理,促进住房、医疗、子女教育、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三,要充分考虑户籍制度改革与土地制度改革的密切关系,确保人员有序流动的同时,要着眼于地少人多的基本国情,“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坚守18亿亩耕
地红线,严格保护耕地,健全农村土地管理各项制度。土地,不仅是农民的根,也是市民的本,即使将来“农业户口”和“非农户口”在地域和身份界限上模糊了,福利机会均等了,现行土地制度也必须长期坚持不动摇。
六、户籍制度改革的意义
有利于促进城市建设与小城镇健康发展,促进农业现代化,提高农村人口城市化比例,加快城镇化进程;
有利于打破传统城乡“二元经济模式”,畅通流动人口经商、创业及从业渠道,形成统一劳动力市场,促进各类人才自由流动,增加投资、兴业与置业,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壮大消费市场;
14.户籍管理规定 篇十四
第一条 为推进苏州市城乡一体化发展,根据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农民进城进镇落户的若干意见》(苏发〔2010〕30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市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的以拥有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条件,办理户口迁移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合法固定住所是指:申请迁移人在本市居住房屋属于自己的产权房屋或租住属公有产权并领取使用权证的房屋。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地域范围为苏州市区、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吴江市。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本市户籍居民:
(一)在城镇就业并在城镇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农户;
(二)动迁安置在城镇和开发区的农户;
(三)实行“三置换”进城进镇的农户;
(四)城中村和失地的农户;
(五)符合城乡一体化规范要求的新型新农村建设的农户;
(六)其他具有进城进镇愿望的农户;
(七)以购买 75平方米以上商品住宅房(含存量房),申请跨市(指跨市区与县级市及县级市之间,下同)迁移户口的居民;
(八)婚迁、未成年子女跨市投靠;
(九)父母投靠子女及其他直系亲属跨市投靠;
(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准入的跨市迁移户口人员。
第六条 全市范围内,实施网上户口迁移一地办理制,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实行一站式服务。
第七条 符合第五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的迁移人,凭有效证件至迁入地派出所办理,符合第五条第七、八、九、十项的迁移人凭有效证件到迁入地区、县级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全市范围内跨市户口迁移,不再使用《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
第八条 在城镇就业并在城镇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农户,凭房屋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或动迁安置协议办理户口迁移落户。
第九条 动迁安置在城镇和开发区的农户,凭房屋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动迁安置协议办理户口迁移落户。
第十条 实行“三置换”进城进镇的农户,凭房屋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置换房屋协议(包括自愿退还宅基地使用证的证明材料等相关资料)办理户口迁移落户。
第十一条 城中村和失地的农户,在城镇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凭房屋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动迁安置协议办理户口迁移落户。
第十二条 符合城乡一体化规范要求的新型新农村建设的农户,凭房屋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动迁安置协议办理户口迁移落户。
第十三条 其他有进城进镇愿望的农户,在城镇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凭房屋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理户口迁移落户。
第十四条 以购买商品住宅房并申请户口跨市迁移的居民,凭房屋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申请迁入地区、县级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户口迁移登记手续,3个工作日后凭区、县级市行政服务中心签发的《户口迁移登记单》,携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到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随迁,不受房屋产权证年限、工作地域、参保关系等限制。
第十五条 婚迁、未成年子女跨市投靠,凭结婚证或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申请迁入地区、县级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户口迁移登记手续,在3个工作日后凭区、县级市行政服务中心签发的《户口迁移登记单》,携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到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婚迁人员不受工作地域、参保关系等限制;在迁入地无直系亲属的18 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不予准迁。
第十六条 父母投靠子女及其他直系亲属跨市投靠,凭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房屋产权证等有效证件到申请迁入地区、县级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在3个工作日后凭区、县级市行政服务中心签发的《户口迁移登记》,携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到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准入的跨市迁移户口人员,凭《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苏州市(含五县级市)大中专毕业生落户通知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申请迁入地区、县级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在3个工作日后凭区、县级市行政服务中心签发的《户口迁移登记单》,携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到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第十八条 农村原村、组住房已拆除,居民已居住在城镇(含新型社区),户口仍在原村组的,必须将户口迁往居住地,凭房屋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动迁安置协议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落户。
第十九条 本市居民在城乡间的户口迁移,其户籍登记内容依法只作公民身份信息登记,不作为享受有关政策待遇的唯一依据,户口迁移后,其涉及社会保障、土地承包、宅基地、计划生
育等事宜,由苏州市相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本规定中涉及事项与原有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办理,未涉及事项仍按相关规定办理。
今年起只需迁入地有合法固定住所就可落户
新规解读
◎ 实现大市范围内以合法固定住所为依据的居民户口准入登记和迁移
◎ 大幅降低本市户籍居民户口迁移门槛,极大地调动农民进城进镇落户积极性
◎ 实施网上户口“一站式”迁移办理,取消了《户口迁移证》和《准予迁入证明》
张家港乐余镇的陈先生现在应聘于上海安亭一家外资企业工作,考虑到工作生活方便和自身经济条件,2009年在昆山花桥买了一处130平米的商品房,陈先生一直想把户口迁移到昆山花桥,按照2007年的《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陈先生需要在昆山工作并在昆山参加社保要满足一定年限后才能迁移户口。陈先生听说1月1日苏州出台实施的《苏州市户籍居民城乡一体化户口迁移管理规定》只要求有合法固定住所,取消了原有户籍居民迁移户口所附加的房屋产权证年限、工作地域、参保关系等条件限制,陈先生早早地就向昆山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咨询,在得到肯定的答复后,陈先生心里乐开了花。
那么,这个刚刚出台的《苏州市户籍居民城乡一体化户籍迁移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原有户籍准入制度有何区别?它的出台对苏州大市范围内的户籍居民带来哪些利好?就群众关心的一些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市公安局户政处的有关负责同志。
问:《规定》和原有户籍准入制度有何区别?
答:《规定》与2003年市政府出台、2007年修订的《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住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最主要的区别是在适用对象上:《规定》主要是针对苏州市大市范围内即苏州市区和五县市的户籍居民的户口迁移,也就是现已具有苏州户口的城乡居民,而《办法》主要是针对苏州市以外要求迁入苏州的外地人员。
问:《规定》出台的目的和核心内容是什么?
答:今年是苏州市“十二五”开局之年,最近市委十届十三次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苏州市委关于制定苏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了“更好更快建设‘三区三城’,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经济结构基本形成三二一发展格局,社会事业全面进步,人民生活更加富裕,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社会和谐程度和人民幸福指数继续走在全国前列,力争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宏伟发展目标,为苏州新一轮发展描绘了一幅美妙的蓝图。
此次出台实施的《规定》是以公安部、省厅相关户口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农民进城进镇落户的若干规定》为依据,其目的和核心内容在于通过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降低本市户籍居民户口迁移门槛,简化手续;彻底剥离依附在户籍制度上的城乡居民不均等待遇,实现城乡
居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一体化,切实鼓励农民进城进镇落户,着力破解城乡户籍二元结构发展难题,更好地服务于苏州“三城三区”建设需要。
问:《规定》和原有户籍准入制度相比具有哪些亮点?
答:苏州市的户籍制度改革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一直在积极稳妥地进行着,无论在改革力度还是在制度创新上,都始终处于全国前列,比如2002年我们户籍管理就在全国首创“全程通”系统,实现了全市派出所都能办理户口,2003年我们就在苏州大市范围内统一了居民户口,取消了农村户口等等。
这次《规定》的出台,是深化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农民进城进镇落户的若干意见》的具体体现,其改革思路、理念和具体做法,是先进、创新的,也是较为彻底的,又一次走在了全国的前列,是户籍制度改革的积极探索和重大突破,为全省乃至全国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提供了有益启示。
与原有户籍管理制度相比,新规定具有三大亮点:一是实现大市范围内以合法固定住所为依据的居民户口准入登记和迁移,消除人们心目中的城乡户籍差别概念。二是受惠面广,大幅降低本市户籍居民户口迁移门槛,极大地调动农民进城进镇落户积极性。三是实施网上户口迁移一地办理制,由迁入地公安机关受理,通过升级苏州人口信息“全程通”系统,实现大市范围居民户口“一站式”迁移,取消了以往户口迁移所需要的《户口迁移证》和《准予迁入证明》,进一步的便民、惠民。
问:能否帮我们详细说明一下大市范围内以合法固定住所为依据的户籍准入登记办法吗?答:好的。《规定》第二条“全市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的以拥有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条件,办理户口迁移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指的是今后大市范围内户口迁移只需要拥有合法固定住所这一基本条件就可自由迁移,而不再受房屋产权年限、本地就业、参保等其它条件限制。合法固定住所既可以是申请迁移人在本市居住房屋属于自己的产权房屋,也可以是租住属公有产权并领取使用权证的房屋。
再进一步说,新规定实施后,我市户籍居民在大市范围内拥有上述性质的合法固定住所,就可以自由迁移落户,包括在大市范围内拥有多套房屋的,只要本人意愿,均可自由选择一地落户。问:《规定》大幅降低本市户籍居民户口迁移门槛,提高农民进城进镇积极性具体表现在哪里?
答:《规定》对全市户籍居民特别是农村居民户口迁移进行放宽,明确只要“在城镇就业并在城镇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农户;动迁安置在城镇和开发区的农户;实行‘三置换’进城进镇的农户;城中村和失地的农户;符合城乡一体化规范要求的新型新农村建设的农户;以购买 75平方米以上商品住宅房(含存量房),申请跨市(指跨市区与县级市及县级市之间,下同)迁移户口的居民;婚迁、未成年子女跨市投靠;父母投靠子女及其他直系亲属跨市投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准入的跨市迁移户口人员”等十种情况均可以办理户口迁移,并对十种情况的受理条件和办理程序进行了逐条明确。此外,新规定还明确了“本市居民在城乡间的户口迁移,其户籍登记内容依法只作公民身份信息登记,不作为享受有关政策待遇的唯一依据,户口迁移后,其涉及社会保障、土地承包、宅基地、计划生育等事宜,由苏州市相关部门按规定办理”。此项规定充分顾
及并较好解决了失地农村居民的后顾之忧,将有效提高农村居民进城进镇的积极性。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我市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以来,市委市政府陆续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对全市居民尤其是本市农民的社会保障、土地、计生等问题做出了规定,以保证他们在进城进镇落户时利益不受损失,这些也为改革我市户籍制度,出台本《规定》创造了十分有利的条件。
问:最后能帮我们介绍一下居民户口“一站式”迁移的有关情况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