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的基本知识教案(3篇)
1.旅游法的基本知识教案 篇一
黑河镇2015年村干部暨人调解员培训班讲义
(2015年10月20日)
同志们:
大家好!受镇党委、政府委托,今天有幸和大家共同学习《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知识》。我将主要以问答的形式向大家进行宣讲。如果在宣讲的过程中,大家有不理解的地方可以举手提问,我随时作答。有兴趣的可以在会后用U盘拷取这份讲义。鉴于本人水平有限,在宣讲过程中有不妥之处还请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是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是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以第73号主席令公布,从2003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它奠定了新时期农村经济发展的法律和制度等基础,有利于发展农业、稳定农村、富裕农民。
2.《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指导思想和立法宗旨是什么?
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
3.农村土地所包含的范围是哪些?
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4.《农村土地承包法》在维护妇女权益方面有哪些规定?
该法第六条明确: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第三十条明确: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5.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解决途径有哪些?
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协调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6.对承包耕地进行适当调整有哪些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明确: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但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地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7.哪些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承包给新增人口?
①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②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③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
一是落实、巩固和完善家庭承包经营的重要环节。二是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和协调集体内部各行业、各承包单位之间利益关系的契约。三是集体经济经营管理的重要手段。
14.农业承包合同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㈠承包项目名称及承包方式;发包方法定代表人和承包者或承包方法定代表人姓名、住所;㈡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㈢承包项目的数量和质量;㈣承包方和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㈤承包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㈥违约责任;㈦解决争议的方式;㈧承包终止后的财产移交清算事项;㈨双方认为必须明确的其他事项。
15.农村土地承包方的权利有哪些?
《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承包方有下列权利:㈠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㈡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6.农村土地承包方的义务有哪些? 《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㈠维护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㈡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17.怎样解决承包耕地差异悬殊的矛盾?
对于因婚嫁、出生或死亡、迁入或迁出等原因,农户之间承包耕地差异悬殊的,只能在发包方依法收回的承包地和预留的机动地以及通过土地流转的办法解决,各地应积极鼓励农户开辟二、三产业渠道,解决就业和生活出路问题,决不允许用重新调整承包土地的办法来解决人地矛盾。
18.承包地被依法征占用的,应怎样确权?
国家、集体依法占用农户承包耕地的,应核减被征、占用的承包面积,按农户现有实际承包面积确权到户。
19.新开垦的耕地怎样承包到户?
国家、集体投资新开垦的耕地,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承包给因各种原因未承包耕地或少承包耕地的农户,承包农户按原承包面积加新增承包面积确权,重新签订承包合同,换发经营权证。
20.实行土地整理的村、组,怎样确定农户承包面积?
实行整理的承包地,一律按整理后的实际发包面积按原承包方案确权到户。21.占用耕地建房,是否核减承包户面积?
经过批准占用承包耕地建房的,要核减建房户的承包面积,没有经过批准的暂不核减,交由国土部门处罚并补办手续后,再核减该户土地承包面积。
22.长期外出务工的承包户,耕地由他人耕作,怎样确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权”。因此,外出务工的承包地,仍按原承包户确权发证。
23.原已交回承包地的农户,现在要求继续承包,怎么办?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也就是说:原已出具书面申请不承包土地的农户,承包期内不得再承包土地。当时未出具书面
实行退田还林的承包地,国家已作了补偿,发放了林权证的,应核减农户的土地承包面积后,再按实际承包面积发放经营权证书。
34.已分户的承包户,怎样确权发证?
已在当地派出所办理了分立户口登记的,可以按分户的承包地块和面积,分别确权到户,按分立户头发放经营权证。
35.并村并组后,怎样填写经营权证?
原承包农户的住址以及土地发包方大多发生了变化,为了确保经营权证的权威性和准确性,统一使用现在的组名,发包方也统一改为并村后的村民委员会。
36.新的经营权证,农户承包时间如何填写?
此次换证仍是第二轮承包期内,农户承包土地的起止时间不会因换证而改变,仍按第二轮承包合同的起止时间填写。
37.法定面积、实际面积和折算面积不相同时,经营权证填写哪个面积? 农户的承包地一般有法定面积、实际面积和折算面积,因统计口径不一致,使许多农户这三个面积也不尽相同。在换发经营权证时,一般应使用第二轮承包土地时的面积,即法定面积。如果因实际情况要使用其他面积,需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同一发包方必须使用一个面积。
38.哪些情况需要变更经营权证?
承包期内,承包方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需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
39.办理经营权证变更应提供哪些材料? ㈠变更的书面请求;㈡已变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他证明材料;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上记载。
40.什么情况下,应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㈠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村户口的;㈡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土地的;㈢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㈣其他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形。
收回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退回原发证机关,加盖“作废”章。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经营权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该证,并予公告。
41.什么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流转简称土地流转,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使用。
42.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必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由此可见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是不同层面的两个违法行为,非法占地的违法行为包括有批准和没有批准的前提,同时还包括不需要批准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而非法占地专指需要批准的占地行为。
一、属于非法占地的包括: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争议案件;
(二)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争议案件;
(三)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争议案件;
(四)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争议案件;
(五)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争议案件;
(六)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争议案件;
(七)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争议案件;
(八)不按照批准的用地位置和范围占用土地争议案件;
(九)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争议案件;
(十)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争议案件;
(十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争议案件。
二、违法占地的行为包括:
(一)占用耕地建窑、建坟,破坏种植条件争议案件;
(二)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争议案件;
(三)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争议案件;
(四)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争议案件;
(五)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争议案件;
(六)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争议案件。
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应认真研究,正确区分案件的性质,才能正确实施法律
下来,我给大家宣讲下:
农村宅基地纠纷调解程序
1、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者乡镇级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双方当事人出示举证的材料和依据;
3、工作人员现场调查材料和取证;
4、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制作书面调解书;
5、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或者调节书送达前一方或者双方反悔的,土地管理部门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错处处理决定。
宅基地纠纷处理原则及调解
“农村工作两台戏,计划生育宅基地”。这句在我国农村广为流传的顺口溜,客观地反映出长期以来宅基地问题一直是农村生产生活中最具普遍性、复杂性、最棘手的问题,它是农村社会各种矛盾的焦点和诱发不稳定因素的导火索。因此,如何妥善解决好农村社会日益突出的宅基地问题,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对于基层国土所来讲,既是职责所系,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
对宅基地纠纷,首先我们要进行的是当事人双方宅基地合法性的审查,这既是我们进行调解的基础也是保障调解成功的有力武器,在宅基地纠纷的调解过程中,适时、适度运用法律的武器,能为我们营造良好的调处氛围。
所谓调解,简单地说,其实就是一个化解矛盾纠纷的过程。对于一宗宅基地纠纷来说,调解的过程很少是一帆风顺的,我们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和挫折,面对当事人提出的许多不适当要求和不切实际的愿望,调解既不能充当和事佬,各打五十大板,又不能一味迁就和纵容那种自私自利极端个人主义思想的蔓延,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适时指出当事人主观意愿的不合理性或违法性以及将会造成的严重后果,促使其幡然醒悟,恢复理智,并引导其权衡利弊,抛弃幻想,以正确的心态对待争议的问题。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我们在调解过程中利用法律的武器,务必要把握好时机、场合和度,避免矛盾激化,造成工作被动。
四是坚持“四心”原则,赢得理解信任
在宅基地纠纷的调解过程中,工作人员应具备基本的思想素质,要坚持做到“四心”,即:耐心、诚心、公心、责任心。”如果说“四心”原则是水,那么理解和信任就是其浇灌出的鲜艳之花,其最终必然达到成功调解之果。
首先是耐心。由于农村宅基地纠纷的尖锐性、复杂性以及处理过程中表现出来的矛盾对立性、多变性,我们常常要面对当事人或者个别不明事理群众的围攻、羞辱、甚至是责骂,有的当事人,当面一套,背后一套,言而无信,反复无常,着实令人生气。出现这种情况,就需要我们要有耐心,想法使发热的头脑冷静下来,须知人的思想转变需要一个过程,欲速则不达,火上浇油,只能适得其反。
其次是诚心。调解的过程,又是彼此思想感情交流的过程,我们的态度客观上能影响和决定当事人的态度,能否使当事人主动配合工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对待老百姓的真挚感情,俗话说:“人心换人心,八两换半斤”、“心诚则灵”,可见,诚心能融化心灵的坚冰,诚心能换来真诚和敬慕。
再次是公心。公心者,公道正派焉,我们做调解工作的同志,应时刻牢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道理。工作中,既不能讲情面、坐偏车,以权压人,打击报复,又不能见利忘义,以权谋私,失去人格民心。须知“公生明,廉生威”自古如此,一旦我们离开了公心这个为政、做人的根本,即使你工作方法再多,调解技巧再高,也是徒然。
最后是责任心。用时下流行的说法,就是要求我们务必“恪守为民之责”,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以群众利益为最高追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五是注重发动群众,创造调解环境
做好农村宅基地纠纷的调解工作,单靠国土所工作人员自身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建立乡、所、村三级思想工作网络,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尤其是要注重发动群众,给纠纷的调解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辩证唯物主义者认为,任何事物都是在一定条件下起变化的,可能是积极的变化,也可能是消极的变化,我们做调解工作,就是要创造条件尽量避免当事人的思想向消极的方面转化。影响当事人思想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其亲戚、朋友、邻居、周围各色群众无疑是最经常、最直接、最深刻的影响者,因此,如何做好这部分人的思想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火烤胸前暖,风吹背后寒”,我们前面做了很多工作,有人在暗里说闲话、吹冷风、甚至鼓动闹事,其结果极有可能前功尽弃或是劳而无功。因此,调解工作的根本保证就在于充分发动群众,一切相信群众,紧紧依靠群众,打一场精心策划、周密部署、上下联动、人人参与的“人民战争”。
2.旅游法的基本知识教案 篇二
一、法律规则(即法的规则)
1、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组成。
所谓假定条件,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境下法律规则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它包含两个方面:(1)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2)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
所谓行为模式,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或范型的部分。它是从人们大量的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的法律行为要求。分为三种:(1)可为模式;(2)应为模式;(3)勿为模式。处于核心地位。
所谓法律后果,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做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的部分,是法律规则对人们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的态度。法律后果又分为两种:(1)合法后果,又称肯定式的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按照行为模式的要求行为而在法律上予以肯定的`后果,它表现为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的保护、许可或奖励。(2)违法后果,又称否定式的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不按照行为模式的要求行为而在法律上予以否定的后果,它表现为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的制裁、不予保护、撤消、停止,或要求恢复、补偿等。
2、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的关系:法律条文是表现法律规则的形式;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所要表现的内容。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的关系一般是对应的。
3、法律规则的分类:
授权性法律规则和义务性法律规则;按照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
所谓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有的规则既是权利性规则又是义务性规则,如教育权。
所谓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它也分为两种:(1)命令性规则(婚姻法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需征得现役军人的同意);(2)禁止性规则。
我国刑法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该条款的内容属于哪种规范?
A、授权性规范;B、义务性规范;C、命令性规范;D、禁止性规范。☆A
确定性法律规则、委任性法律规则和准用性法律规则;按照规则的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
所谓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在法律条文中规定的绝大多数法律规则属于此种规则。
所谓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如由……依本法另行规定。
所谓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如适用……规定。
授权性法律规则主要针对公民、自然人的,委任性法律规则主要针对国家机关、机构的;
授权性规则规定公民可以享受,可以不享受权利,有选择性,委任性规则是委托某个机关去做,没有选择性,必需要做。
强行性法律规则和任意性法律规则。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
所谓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义务性规则,职权性规则属于强行性规则;
所谓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在权利性规则中,有些属于任意性规则。如我国法律规定,合资企业的产品可以出口,也可以在中国市场销售。
二、法律原则
1、法律原则的理解。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
2、法律原则的分类:
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3、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别:
(1)内容上,法律规则规定的内容比较具体,法律原则规定的内容比较抽象;
(2)从适用范围上看,法律原则的适用范围广于法律规则;
(3)在适用方法上,法律规则具有排他性,而法律原则不具有排他性。
三、权利和义务
1、权利和义务是法学中的核心概念。
2、权利是对法律规定的法律主体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义务是由国家法律规定的主体(义务人)必须履行的责任。
3、权利和义务的分配。
权利和义务具有四个方面的关系:从结构、数量、产生发展、价值这样四个方面来掌握
(1)从结构上看,权利和义务紧密联系不可分;
(2)从数量上看,权利和义务总量平衡;
(3)从产生发展看,权利和义务经过了从浑然一体到相对分裂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
(4)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它们在历史上受到重视的程度有所不同,因而两者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有主、次之分的。从价值取向来看,权利强调保障个人自主,义务强调国家。在民主法治社会,权利是第一性的,义务是第二性的,设定义务是为了更好的保障权利。
四、法律概念
法律概念是指,对各种法律现象的概括所形成的术语。
3.旅游法的基本知识教案 篇三
王一怀
(惠州学院经济管理系 广东惠州 516015)
摘要:中国加入WTO以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中有关知识产权侵权的规则将对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法律制度产生重要的影响。这种影响表现在侵权的归责原则、即发侵权理论引入立法,以及知识产权权利的范围等方面。作者试图对这些影响进行一些粗浅的分析,并对其中在理论届争议很大的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原则问题进行初步的剖析,并就TRIPs协议与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法的某些冲突与协调提出自己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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