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观后感

2024-09-29

宪法观后感(精选15篇)

1.宪法观后感 篇一

首先,祝贺天津代表队获得“第二届全国学生学宪法讲宪法活动”团体总决赛冠军!作为一名天津市的小学生我感到无比自豪!

通过收看节目,我了解了我国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决章程,适用于国家全体公民,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我要向天津代表队的队员一样,加强法治学习,了解各项法律法规,做一个知法、懂法的小公民。

今天下午16.30分,我观看了在中央12台播出的“学宪法讲宪法”比赛节目。

比赛一共有六支队伍,天津队、辽宁队、重庆队、海南队、河北队和山东队。比赛一共分三个阶段,正式比赛前抽签,我最喜欢的我们的天津队抽到了第一号,他们可以选择对手。

第一关:“我想说”天津队选择了对手辽宁队。天津队演讲的题目是《宪法的道路》,演讲的姐姐讲得很好,我记住了她说的一句话:“宪法是一条路,在这条路上,人们可以不受委屈,好好地生活。”我觉得这句话很有道理,它的意思应该是我们每个人都应该遵守法律,法律同时也可以保护我们不受侵害。最后天津对得到了203分的高分。辽宁队演讲得《当8岁遇上18岁》得到了127票。随后出场的是重庆队和海南队分别得到了199票和175票,河北队和山东队分别得到了88票和106票,最后一轮河北队和山东队被淘汰,我们的天津队和另外三支队伍进入了第二关。

第二关:“我知道”。天津队与辽宁队竞争的很激烈,但是天津队在最后关头战胜了辽宁进入了决赛。而海南队战胜了重庆队也进入了决赛。第三关:“我不服”。天津队和海南队就宪法是否跟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最后还是天津队水平更高,夺得了本次“学宪法讲宪法”比赛的冠军。

从这次节目的观看中,我知道了宪法是母法,是一切法律的基础,让我们的生活得到保障,生活得安全幸福。我也很佩服台上的哥哥姐姐,他们讲得真好,懂得真多,我要向他们学习,做一个知法、懂法、遵法的好孩子!

中小学生学宪法讲宪法的活动总结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关于在中小学生中开展“学宪法、讲宪法”活动的相关要求,将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种子播种在青少年心中。今年以来,XX市通过五项举措办好中小学生“学宪法讲宪法”活动。

开展全市中小学生“学宪法讲宪法”演讲比赛。全市各中小学共30名小学、初中及高中选手入围市级比赛,分别评出小学组、初中组、高中组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鼓励奖共12名。获得一等奖的同学将代表XX参加省级比赛。

开展全市中小学生“学宪法、讲宪法”知识竞答比赛。全市共有10支参赛队入围市级比赛,盐边县取得冠军,另外9支队伍分获二等奖2个、三等奖3个、鼓励奖4个。

开展全国学生“学宪法、讲宪法”网络知识大赛。截止9月19日,共组织全市7万余名中小学生通过教育部普法网参加了比赛,积极参与的学生被授予了“宪法小卫士”称号,点亮并传递宪法学习的“小火炬”。

开展优秀宪法教育课件征集活动。要求各县(区)每个学段至少推荐2个以上作品、市直属及市教育体育局审批的民办学校分别至少推荐1个作品。此项活动将于10月中旬截止。

组织国家宪法日“宪法晨读”活动。全市将在12月,开展第五个国家宪法日暨教育系统宪法学习周活动。12月4日当天,组织全市中小学生“宪法晨读”活动。

2.从宪法侵权看我国的宪法救济 篇二

摘 要:宪法司法化是宪政的基石,中国宪法的私法化无成例可考,通过个案分析的方式,对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实践进行了理论剖析。

关键词:宪法;司法化

1 案件

1990年山东某市中学生齐玉苓考上中专,但齐的同学陈某在其所在中学和她父亲的共谋下攫取了招生学校给齐的录取通知书,并冒齐之名上学和工作直到1999年。这一年,事情真相大白,齐以陈某和她父亲以及原所在学校等为被起诉到法院,请求责令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就此案来看,在齐与陈等之间,齐的合法的权利确实受到了陈等的不正当侵犯,,然而在审判中却发现一个问题:齐玉苓到底是什么权利遭受了侵犯,该应用什么法律来保护她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上出现了盲点。为解决本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并最终以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24日就该案发布的法释[2001]25号批复、宪法第46条、教育法第9条、第81条、民法通则第120条、第134条对该案作出判决: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一判决突破了我国法院不得直接引用宪法条文作为民刑裁判的判决依据的司法惯例。笔者之所以援用这个案件就是为了抛砖引玉,来介绍一下中国宪法理论中的 “宪法司法化”并对此作分析。

2 宪法的司法化

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职权和程序,具体适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过程。

宪法司法化的正当理由:

(1)宪法的法律性是宪法司法化的前提和基础。宪法也是法,具有法的一切特征,宪法作为一切社会主体最高的行为规则,具有直接适用性,即宪法既是公民或社会组织为维护或增进自己权益的辩护理由,也是法院进行裁决的直接依据。宪法及宪政的价值在于宪法的法律性,宪法的法律性表明宪法可以而且必须被司法机关适用。

(2)从实践来上看,当代世界上宪法的调整领域已由传统的公法领域逐步扩展到“私法领域”。

(3)从中国的法律现状来看,强调宪法规范在司法领域中的直接适用也是十分必要的。我国目前虽已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有许多新型的法律不断产生,在具体法律没有规定但宪法确有规定时,可以适用宪法原则予以指导具体案件的裁判。

(4)最高人民法院作为由全国人大产生,并对其负责、受其监督的国家审判机关,只能执行由享有立法权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而无权拒绝适用。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来规定法院系统判案不直接依据宪法,显然是超越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权力范围。

3 我国宪法司法化的障碍

3.1 法理上的困惑——对公法性、政治性的挑战

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具有较强的政治性和公法性质。实现其司法化,特别是实现“宪法引用”,使其具有同民法等其他法律同等的裁判效力,即具有普适性。这可以说是宪法理论上的一个突破。一般认为宪法的公民基本权利,首先不是对抗一般的公民个人,而是对抗国家的公共权力,也就是说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效力指向对象不是弱小的公民,而是指向强大的国家公共权力。可见,真正实现中国宪法的司法化必须跨越理论上的障碍。

3.2 制度上的障碍——制度上的缺失

(1)宪法实施保障制度的缺失。我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三大诉讼法对于宪法司法适用均无相关的程序规定。(2)违宪审查主体、标准模糊不清。《宪法》第6条第2项及第67条第1项分别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但对于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审查主体,《立法法》第88条规定的极为宽泛,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甚至于“授权机关”这样的不确定主体。(3)违宪审查程序不完善。法律规范是否违反宪法规范的判断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而不属于法院。我国《立法法》第90条第1款规定,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如果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相抵触时,应裁定中止诉讼,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再由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请求,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最终决定这些法律规范是否违反宪法规范。

3.3 观念上的偏差

3.宪法观后感 篇三

妈妈给我讲过一个小故事,是说有一个小孩上学时偷了一块写字板,那个妈妈替他收好了,又去偷,越偷偷的越大,有一次当场被人抓获,由于他犯得罪大,被判了死刑,临刑前他借说悄悄话,咬下了他妈妈的一只耳朵。说:“都怪您当初不制止我,让我到了这种地步,我恨您”

有一次我和妈妈在一家面馆吃饭,吃的正热乎,妈妈突然尖利的叫了一声:“拿过来”原来妈妈的包被一个大学生给偷了,(哪个大学生是一个小偷)我突然惊住了,哪个大学生带一副眼镜,乍一看根本不像小偷,到挺像一个学识渊博的博士生。如果不是我亲眼所见,我决非相信。

这个年轻人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他就是因为不好好学习,整天不目正业,不是闲的逛大街,就是沉迷于网络,反正是不好好学习。久而久之,逐渐恶化,钱少了就开始偷、抢、拐、骗之类的手段,也就走向了犯罪之路。

4.宪法晨读观后感心得 篇四

学习宪法是身为中国人应当自觉形成的法制意识,因为法律和国家是不可分割的,有法方能进一步能维护和保障国家的安全、稳定。根据“宪法宣传周”通知所强调的教育从娃娃做起,更是体现了宪法宣传的目的,在于将宪法的点点滴滴带入到人民群众的生活中去。也将宪法的意义体现得淋漓尽致。

从娃娃抓起,代表着宪法教育将在孩子成长过程中起着潜移默化的影响作用,它会规范着孩子的言行举止,让孩子从小知法、懂法,让孩子了解到宪法对于社会生活的重要性以及深远影响。

宪法宣传周还强调了抓好领导干部的宪法学习教育,体现了一种法治思维的延伸性。为什么这么说呢?从领导干部抓起,也就是领导干部班子要起到带头学习宪法的作用,学习用法治思维发现问题、观察事物、解决问题。真正做到我与宪法同行,宪法永在心中!

宪法宣传周的意义在于用心去懂宪法、去体会宪法,做好尊崇、学习、遵守、维护、运用,这就是宪法宣传的核心所在!

5.比较宪法读后感 篇五

在读《比较宪法》之前,我先去了解了一下这本书,这本书可视为民国时期我国宪法学领域的扛鼎之作,也是我国百年间法学书丛中难得的佳品。《比较宪法》一书开创了中国研究比较宪法学的开端,此后在30和40年代掀起了比较宪法学研究的热潮,它曾与冯友兰先生的《中国哲学史》、金岳霖先生的《逻辑》等传世之作一道,被列入民国时期商务印书馆《大学丛书》系列之中,成为诸多法政学堂的必读教材,如今仍是许多高校法科专业公法学科的重要参考书之一。

第一次读法学专业性的书,深知自己知识的浅薄,很多内容自己看过之后也不甚明白。这本书完全不是短时间内就能看完的书,于是便听从老师意见,从最后一编看起。最后一编的内容是《中国制宪史略与现行政制》。本编论述并探讨了自清朝末期立宪到民国时期宪法沿革,及国民政府历次政制的变革,而且在文中对某些宪政客观实事的评价,不乏一些批评的话语,作者是国民政府高官,我认为其是非常有勇气的。如果说,本书前面是一种横向的对比,以各国的不同宪政与中国相比较,那这一编,可是说是一种纵向的比较。以中国不同的时间来对比,从清季之预备立宪,辛亥革命到北京政府的制宪一直写到民国政府时代之立宪。

文章说道1904年之前的改革都不属于立宪运动,从1904年日俄战争之后,中国的立宪运动才正式开始。当时的立宪运动有两个派别:一是孙中山领导的民主立宪运动,另一边是康有为梁启超领导君主立宪运动。1908年的“宪法大纲”虽然是号称带有宪法意义的,但是完全是统治阶级的产物,里面规定了各种君主权力,而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是1911年的“十九信条”。

辛亥革命之后,颁布《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后孙中山为首的南京临时政府。这个政府于 1912年3月11号颁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国制宪史上形式宪法完成。1913年后,由于袁世凯以及他时候军阀混战的状况,制宪出现了很长一段时间的黑暗与混乱,直到蒋介石提出以党治国的方针, 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会于1928年10月3日制定了《训政纲领》, 经过内部反复斗争, 1931年又决定以此为基础, 制定《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以及1936年宣布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由此可以看出,中国制宪的过程是曲折而且艰辛的,但是在这个曲折和艰辛中,我们可以看到中国的进步,看到我们的思想不断的觉醒。这些过去的宪法,也可以说为我们新

6.宪法观后感 篇六

我国宪法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逐渐从不成熟走向成熟。然而,现行宪法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如选举制度问题、宪法实施机制问题等。纵观这些问题都与宪法权威的缺失有很大关系,宪法权威保障问题应是我国宪法发展过程中最基本的问题。

一、宪法权威缺失的原因

1.内在原因。这是指宪法自身存在,导致其很难树立真正权威的原因。

我国,立宪、修宪存在“大而全”的思想误区。在我们看来,既然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那么宪法就应包含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这样就导致宪法成为大杂烩,没能充分体现其核心价值。

列宁曾说,当宪法内容与客观实际生活相一致时,它是真实的,但当不一致时则是虚假的。我国宪法很少对具体国情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来拿主义”现象大量存在,未能真实的反映现实社会关系,存在脱节现象。这样一来,就必然促成宪法的修改,影响宪法的稳定性。

2.外在原因。(1)政策与宪法法律关系的混乱。无论是理论认识,还是立法实践,我国在政策和法律的关系问题上,一直恪守这样的公式:政策是法律的灵魂,法律是政策的条文化。突出表现在:一是片面夸大政策的作用,认为政策是能够独立存在的管理手段,从而忽略宪法法律在推行政策实施中的作用;二是对宪法的价值认识不足,以为宪法仅是社会文明的表现。(2)公民宪法意识淡薄。我国经过“普法”,使很多人都知道宪法是国家根本法,但由于历史原因,“人治”思想,传统的“法即刑”思想使人们产生了对法的排斥,宪法亦不能幸免。所以在有些公民的观念里,似乎宪法不是法,对他们没有任何意义。(3)宪法监督机制不健全。一是缺乏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尽管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统一行使宪法监督权,但事实上,他们的组成、运作方式、职责范围(每年的开会时间有限,即使开会,立法等工作任务繁重)决定了由他们来监督宪法在实践中是行不通的。二是监督的对象规定形式化。从《立法法》的规定来看,我国没有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纳入可以进行违宪审查的范围,接受审查的只有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条例等。

二、宪法权威保障的途径

1.必须树立宪法权威的意识。宪法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增强公民宪法意识,是制定科学的宪法、保证宪法实施,最终实现宪法权威的根本思想条件。只有使宪法价值内化到人们的意识之中,使对宪法的遵守成为每个人自愿的行为,才能使宪法具有权威。

2.保持宪法的稳定性。宪法的权威性和宪法的稳定性是密切相关的,如果作为国家的根本法,不能保持一定的稳定,那势必会影响它在人们心中的权威地位。而社会又是在不断发展进步的,如果宪法制定后一成不变,又会与现实社会脱节,从而丧失生命力,失去权威。那么,怎样才能即保持宪法的稳定,又使它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呢?这就需要宪法在制定以后,不是不进行修改,而是要根据社会变化的需要,科学地、适时地按照正当的程序进行修改,以此提升其在公民心中的地位。

3.完善宪法监督保障机制。一方面,要建立相对独立的专门的违宪审查机关。违宪审查制度是宪法监督方式上最权威、最有效的监督方式。我认为,在不改变我国现行政体的前提下,可以设立专门的宪法委员会,从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委员会的地位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平行且独立行使职权,以避免目前人大常委会自己监督自己的局面。宪法委员会专门行使监督职能,使违宪的法律、法规得到有效的纠正,同时也对国家权力形成制约,这样公民对宪法的信任与认可将会进一步加深,有助于宪法权威的更好实现。

另一方面,应当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宪法诉讼制度。实践表明,如果缺少宪法诉讼这一保障机制,宪法至上的地位就难以保障。当公民的宪法权利受到来自他人,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犯时,有权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只有这样,才能使宪法活生生地运用在人们的生活中,人们才会对这个保障自己权益的法律产生信仰。

4.规范执政党的活动。法治要求以宪法权威统摄其他权威,包括执政党权威。在我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同时也是守法的主体之一。所以党也必须严格守法,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一是正确处理政策与宪法的关系。党的政策必须符合宪法的精神,而不能与之相抵触。如果宪法和法律的某些内容已经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应通过法律程序加以修改,而不能以党的政策代替宪法和法律。

二是党的成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其中最重要的是,正确处理领导人的个人意志与宪法的关系。在人治状态下,领导人的个人意志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法治不同于人治,法治要求宪法至上,个人意志必须服从于宪法权威。

三是以权利制约权力,这是宪法权威的内在精神。一切拥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亘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权利制约权力主要是公民的权利和国家机关的权力,两者的调和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媒介。只有公民的权利得到有效保障,权利有效制约权力,宪法的权威才能真正实现。

[1]周叶中.略论影响我国宪法权威的主要因素[J].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与实践,1995.

[2]周叶中.再论宪法权威[J].南京社会科学,1996(5).

[3]王学辉.宪法法院监督模式的形成与发展分析[J].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3).

7.宪法观后感 篇七

为什么宪法历史资料陈列馆是五四?跟随着这个问题,我们开始了今天的旅程…

冷雨伴着凉风“沙沙”地下了起来,打在树叶上。但树叶却不怕风雨,傲然挺立。那新鲜的绿色仿佛在微笑,在迎接我们。“五四宪法历史资料陈列馆”我不禁读出声来。

在讲解员的带领下,走入序厅。首先跃入眼帘的是我们永生敬爱的人。雕像做工精致,就连主席的神情都刻画的清清楚楚,惟妙惟肖。它是整块类似于白玉的材料制造而成,更显得洁白无瑕,高贵而神圣。

序厅往左便是会议厅。你一定不知道会议用的杯子叫政拳杯,它的杯盖是一个拳头的造型,而杯把是由一个铃铛和斧头组成的,寓意“工农联盟”。会客室的沙发上用白布铺盖着,干净整洁。

再往里走便是主席的办公室和休息室,它们没有花哨的装饰,也没有精致的家具,一切都那么的平常。一直很朴素的生活,值得我们学习。我不由得走神想起了我的爷爷,他一生生活简朴,穿衣只求朴素整洁,每次妈妈给爷爷买新衣服,爷爷总会说:“不用买的,家里有的穿,这么多衣服怎么穿的完。”爷爷也常教导我们:“吃得苦中苦。方为人上人”

回过神,已在影视厅。

离开前,我们冒着冷风冷雨,在宣誓墙前宣誓到: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8.宪法观后感 篇八

当过7年法官,短暂从事了2年公司法务和律师工作后,陆钰萍通过严格的公务员考试,进入深圳市卫生健康部门法制岗位工作。19年来,她始终秉持法律人的初心和使命,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充分发挥特区立法优势,积极推动建立健全深圳卫生健康法制体系,以法治为引领,推进深圳卫生健康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心理卫生条例》《无偿献血条例》《控制吸烟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这些特区卫生健康法规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打造健康中国“深圳样板”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而在这背后,都有陆钰萍的身影。

让防疫工作“有法可依”

20席卷全球的新冠肺炎疫情,对于任何一个国家、地区和城市来说,都是一场严峻的考验。疫情发生后,陆钰萍第一时间返回工作岗位,负责防控措施合法性、合规性审核,让防疫工作“有法可依”,合情更“合法”。

时间紧、任务重,她对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文件进行全面梳理,迅速审核起草了《深圳市民告知书》《来深人员告知书》《企业告知书》和《流行病学调查告知书》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工作指引》等内容。她用精简、通俗的文字及时全面地告知公众在疫情防控中的权利和义务,提高社会各界遵守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和应急防控各项措施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她还参与起草、出台《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依据。

疫情肆虐之初,随着确诊人数增多,深圳市民的焦虑和恐慌迅速蔓延。为了降低社会恐慌、提高公众防控意识,深圳从1月30日开始,率先在全国公布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在发病期间曾活动过的小区或场所信息,在保障患者隐私的前提下,合理维护了市民知情权,及时回应了社会关切,也成为中国内地公共卫生史上信息公开程度的一次重大突破。该做法得到了国家、广东省有关部门和法律界的认可,也受到了世界卫生组织考察专家组的高度肯定。在正式公布个案信息之前,陆钰萍细致研究疫情信息发布的有关规定,确保发布的主体、范围和内容符合要求,为依法发布病例个案信息提供了法律理论支撑。

在疫情防控取得阶段性成效后,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和完善公共卫生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的讲话精神,陆钰萍立即参与起草《深圳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这也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国首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地方性条例。

年8月26日,该条例经深圳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这一条例对近年来,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深圳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经验做法予以固化,全面系统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全链条工作,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以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几乎同步推进的还有《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的立法工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强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制度保障”要求,率先在深圳建立中国特色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打造健康中国的“深圳样板”,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提出的“民生幸福标杆”的战略定位,实现“病有良医”的工作目标,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牵头组织深圳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制定《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

陆钰萍作为该条例立法工作小组的核心成员之一,以严谨细致、担当负责的工作态度,认真研究国内外相关健康立法资料,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从推进健康城市建设、加强健康促进、强化健康服务与健康管理、落实保障措施、加强综合监管等方面进行顶层制度设计。

2020年10月29日,《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经深圳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将自1月1日起施行。这也是自8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部署健康中国战略,提出从“以治病为中心”转向“以健康为中心”以来,全国首次有地方出台健康“基本法”。

不断创新普法形式

作为政策法规处处长,陆钰萍还肩负着普法宣传的责任。为取得普法实效,她率先在全国将法治培训纳入医务人员医学继续教育必修课程,与职称晋升等挂钩,目前学习人次已超过50万;她还主动深入基层,积极宣讲卫生健康法律法规,致力提高卫生健康系统从业人员依法行政、依法执业的意识和水平,致力提高公众对卫生健康法律法规的知晓率。

9.新宪法一周年 篇九

横沙岛是闻名遐迩的长寿圣地,风景优美,三面环江,一面向海。小岛面积不足50平方公里,人口接近5万。这里隶属上海宝山区,不过即便是乘坐快艇,也需要1个小时的航程。 在这个多少有些偏僻的海岛之上,“老百姓的维权意识正在逐步增强,”横沙乡综合治理办公室工作人员曹明告诉《瞭望东方周刊》,“以前办什么事情,大家都觉得作一些牺牲是理所当然的,但是现在有了很大不同。”

曹明特别强调了2004年3月14日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的影响,“具体来说,宪法修正案好像并没有和某件事情发生关系,由于岛小,相对独立,类似拆迁等发生纠纷的事晴并不多,但是老百姓都知道,宪法修正案增加了维护他们权利的内容。”

一年前,宪法修正案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高票通过。舆论一片叫好声,认为贯穿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必将对社会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这次修改不仅确立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增加了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还包括完善土地征用制度,首次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等写入宪法。当修宪涉及老百姓最关心的话题时人们才发现,宪法其实并不遥远。

修宪一年来,“桃李不言,下自成蹊”,宪法正在我们身边,实实在在地影响着中国人的生活。

“北京有个拿着宪法不搬的老头”

“如果放到现在,我的遭遇或许不会这么惨了。”钱国量是华东某市一名出租车司机,看得出来,他并不是特别爱讲话的人,不过,当提到拆迁问题时,他的话匣子就关不住了。

钱先生家位于该市的黄金地段。2002年的时候,他所住的地方要拆迁,钱先生家约18千方米的地方,当时给了12万多的拆迁款。

这点钱去哪里买房呢?钱先生不愿意搬走,结果,他在一天晚上被拆迁公司雇来的民工暴打了一顿,“足足在医院躺了半个月”。无奈之下,他被迫搬走,如今只能在郊区亲戚家临时借住。

令钱先生感到现在比过去好的事例就是“北京有个拿着宪法不搬的老头”。 2004年4月1日上午,当强制搬迁的人员来到63岁的北京老人黄振法家时,老黄拿出一本宪法单行本进行抵制,其中一页被特意折起一角,蓝色圆珠笔划出一句“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靠着这件“武器”,老黄使他的那座建于清朝的院落暂时保留下来。这正是18天前宪法修改案新增的一个重要内容。

无独有偶,2004年4月30日起,沈阳公民董国明被拆迁公司困在了自己家中。在一片废墟中,董国明把宪法贴在窗口,他坚守了27个日夜,董国明称自己是在“捍卫私权”。

这样的事情并非偶然。“宪法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并非只是谈谈而已。

在北京比安管理咨询公司工作的傅元告诉《瞭望东方周刊》,他对于新宪法一年来的最深刻的印象就是,经常能够在媒体上看到国家领导人关心普通百姓的新闻,这些事情虽然有时仅是针对一户矿工、一家农产,却能体现国家领导对于人民的重视,表明去年写入宪法的人权条款等事关民生的条款并非只是文字。

“越来越多公民的宪法意识已被唤醒的时候,政府在行使职权时就要慎重考虑了。”他说。事实上,新宪法实施以来,有关政府部门加强依法行政的报道,也更多地见诸报端。

钱花得理直气壮了

2月21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张俊九在2005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会议上表示,这次评选把私营企业主也纳入了推荐评选范围,这是首次把私企纳入评选范围。

这与宪法修正案的精神完全一致。新修改的宪法明确提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事实上,早在党的十六大上,就指出“要尊重和保护一切有益于人民和社会的劳动,不论是体力还是脑力劳动,不论是简单劳动还是复杂劳动,一切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的劳动,都是光荣的,都应该得到承认和尊重”。

山西是相对落后的内陆省份,不过,近些年,这里出现的富人并不少,山西人在北京大肆买房,已经不是什么秘密。

不过,怕露富也是许多人心中解不开的结。亢友计是山西一家规模颇大的房地产公司的老总,他告诉《瞭望东方周刊》,以前是怕穷,所以拼命去赚钱,有了钱之后,却又害怕招惹是非,所以一直非常低调,有钱也不敢花。

宪法修正案的颁布给了他不少勇气,至少让他心里安定不少。2004年,他终于让儿子去北京上新东方的英语辅导班,准备送儿子去加拿大读大学。而他自己,也开始关注起上海等地的房价,探求异地炒房的可能性。

他说,“这些是几年前,我只能想想的事情。”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张晖明是多家公司的董事,他平时与许多企业家都有交往,其中不乏民营企业家。他告诉《瞭望东方周刊》,新宪法颁布后,他在和这些企业家的聊天中,能够感到他们确实比以前更加有松了一口气的感觉,安全感增强了。

感到轻松的并非只是富人。无论财产多少,只要是合法渠道获得,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虽然我的私人财产并不多,只是一个普通百姓,不过,这种财产受到保护的感觉很好,让我感到自己作为人的权利受到了尊重。”作为上海的一名普通的公务员,陈涛这样描述自己的感受。

“穷人的屋子,风进得,雨进得,国王却不能进。”这种理想中的情况或许目前还无法真正实现,但是至少,距离又缩短了一步。

呼唤配套法规的完善

修宪一年来,虽然出现了诸如黄振活、董国明等手持宪法据理力争的热点事件,不过,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虽具有最大的和普遍的约束力,但它的影响是无形中施加的。

“宪法毕竟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界定的是根本原则。”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张世信认为,从表面上来看,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有距离是完全正常,如果宪法距离日常生活太仔细,反而违背了宪法的性质。

张晖明教授则强调,当前需要重点强调的,是如何保证与宪法配套的相关法规的完善和实施。

可以确定的是,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经过一年的检验,得到了人民的拥护。这构成了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

10.宪法观后感 篇十

就在儒家圣贤想用仁政说服帝王的同时,一种名为法制的思想得到了春秋诸王更多的青睐。韩非子轻轻将之播撒在民众思想深处,而这就如同人类起源的火种,开始一步步成长,成长于岁月的沧桑。

古今岁月三千载,炎黄上下五千年。当初的火苗此刻早已如同阳光照亮世界,成为生活中我们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有心人回眸历史,似乎看见岁月中的韩非微微一笑,似乎对这一切早已预料。

生活在新时代的我们,法制已相当建全,本应该好好守着这份老祖宗积蓄了千年的文化积淀,却依旧有些人一次次用颜面乃至生命,去触碰那根名为法律的高压线,妄图飞出自己的一片蓝天。

于是,在人民走向康庄大道的同时,有贪官巨擘锒铛入狱;而暑假社会热议的柯震东吸毒事件更是再一次深刻揭露了法律与毒品的尖锐矛盾,对此,或许我们心中会生出淡淡的疑问,这群人到底是为了什么才如此铤而走险,将大好未来葬在自己的一念之间?

有人说是一时糊涂,欲望所致,而我觉得,这是他们脑子中,那根名为法制的弦没有绷紧,淡泊了法律,便淡泊了自己的生命。他们自以为可以躲在法制光辉照耀不到的阴暗处,殊不知,这世界,早在千年前就被韩非子布下了后手,万物的丑陋都在法治阳光下暴露无遗,难有遗漏。

我们是祖国的新生代,活在父辈们用血水浇筑的象牙塔中,活在祖辈们用智慧构造的精神世界里。我们是幸运的,因为我们一切可以依仗法律,但同时,我们又是身担重任的,我们要用雏鹰的鸣叫去呐喊法律,传遍长空,用幼嫩的臂膀去巩固法律的高墙,隔绝黑暗。

法制,一轮太阳,如火照耀在我们的心上,我们无畏无惧,因为这份阳光是那个名为韩非子的圣贤穷其一生的智慧结晶,蕴含着祖辈们的期望。

11.学宪法,讲宪法 篇十一

(一)宪法是国家的要本大法,在我国,它以法律的形式的形式确认了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的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些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1、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有何特点?

(1)权利与义务的平等性;(2)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3)权利和自由的真实性;(4)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2、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归纳起来有四个方面:(1)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监督权,议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等。(2)人身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3)社会经济权利和文化教育权利。(4)保障妇女的权利,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保护华侨、归侨、侨眷的合法正当权利等。

3、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有哪些?

(1)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团结。(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5)依法纳税。(6)实行计划生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基础知识宣传

(二)1、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包括哪些?

公民的人身自由包括人身自由不受健儿人格尊严、住宅、通信自由和秘密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人民法院决定,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2、公民的人身自由是什么?

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是公民人身权的组成部分,公民的人身和行动受自己支配和控制,非经法定程序不受逮捕,拘禁,搜查和侵害。

逮捕是对公民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强制措施。它必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否则即为违法。

拘禁是对公民拘留、管制以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拘禁必须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逮捕拘留条例》和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否则即为非法拘禁。

搜查:公民身体只有侦查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才可进行。搜查也必须食职权和法定程序进行。

3、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住宅是公民居信、生活以及保存私人财产的场所,住宅不侵犯有以下含义:

1、公民的住宅不得随意侵入

2、公民的住宅不得随意搜查

3、公民的住宅不得随意查封

4、公民的住宅不是随意毁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基础知识宣传

(三)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12.宪法诉讼制度初探 篇十二

【关键词】宪法 宪法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实施已有二十多年的时间了,我国的民主与法制水平不断提高,国民的宪法意识、维权意识有了极大的增强。但在人民的观念里,都认为宪法是政治纲领、治国方略,宪法只是高高在上、写在纸上的法,却没有渗透到人民的生活中,不像刑法、民法那样深入人心、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这种观念的形成,恐怕与目前我国还没有宪法诉讼活动、没有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有关。随着近年来一些涉及公民的宪法权利受到侵害而又得不到宪法救济的案件发生,建立宪法诉讼制度的呼声日高。为此,有必要对我国是否应建立宪法诉讼制度,以及建立何种模式的宪法诉讼制度等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一、宪法诉讼含义

宪法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为了保障宪法的实施,依据宪法,通过法定程序,,解决宪法争议的活动的总称。一方面,宪法诉讼的目的是通过对公权利的合宪性做出宪法判断来保证宪法的权威,保障公民的宪法权利免受违宪行为的侵害。宪法诉讼是权利制约的有效手段,是对公权利范围内违宪行为的终极司法裁判。另一方面,宪法诉讼只能在权利穷尽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仍无法获得救济的情况下,公民才可以针对违宪行为提起诉讼,即只有在穷尽了其他救济手段后,公民才能通过宪法诉讼的途径获得宪法的最终救济。

这里还要澄清一个概念,宪法诉讼不同于宪法入讼。宪法入讼指的是普通法院在审理民事、刑事、行政案件时是否可以适用宪法的问题,而宪法诉讼事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宪法解决宪法争议活的活动。关于“宪法条文是否可以在法院的判决中被引用”等所引发的宪法的司法适用问题应属于宪法入讼的范畴,而不属于宪法诉讼的范畴。

二、建立宪法诉讼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1、建立宪法诉讼制度的必要性

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有助于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和根本法的地位。我国目前宪法保障体制不健全,宪法原则在实际政治生活中难以落到实处,形式上具有最高性、神圣性或权威性,但在适用于社会政治法律关系时,容易被架空为政治纲领和口号。因此,有必要建立追究违宪责任的机构和程序,以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

建立宪法诉讼制度,可以有效地制止违宪行为的发生,在宪政社会中,宪法尽管享有至高的地位,但违宪行为依然屡见不鲜,只有通过宪法诉讼,制裁违宪行为,才能维护宪法的权威,保障宪法的实施。

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有助于对政治权利的运行加以制约,宪法对国家机构的组织、权限及权利的运行,规定了基本准则,一切国家权利都必须依法运行。这就需要权力本身内部的制约机制。宪法诉讼制度就是以权利制约权利的一种,它可以运用国家最高权利机关所赋予的特定权力,监督国家权利的运行。

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是一个国家法制文明的重要标志,是我国依法治国的目标之一。我们讲依法治国,首先是依据宪法治理国家,确保宪法不折不扣的实施,是实行依法治国的关键和难点。

2、建立宪法诉讼制度的可行性

宪法具有法的共同属性。长期以来,我们过分的强调了宪法的政治性与根本性,缺乏对宪法“法”的属性的认识。宪法既然是根本法,它当然具有发的共有特征,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当宪法的实施遇到障碍时,同样也要依靠国家的强制力保障实施。宪法的实体规范具有可塑性。宪法的原则性和概括性可以弥补法律的漏洞。在公民穷尽法律救济手段后其宪法权利仍然得不到保护的情况下,主体有权像请求法律救济一样,请求宪法救济。宪法的原则性和概括性可以弥补法律的漏洞。避免出现法律的真空。并且,一般立法代替不了憲法。宪法的许多规定要由其他法律进一步具体化、明确化。同时,宪法规定的许多内容又是一般法律不能包括进去的。

三、宪法诉讼制度模式的选择

我国还没有建立宪法诉讼制度,目前负担违宪审查或宪法监督职能的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现实生活中,违宪行为屡屡发生,违宪的法律性文件也并非不存在。但从实际情况看,违宪行为往往得不到纠正。也就是说这种监督机制没有切实发挥作用。不能适应我国宪政发展的需要,应积极探索更为有效的保障宪法实施的机制,其中最重要的一环就是建立宪法诉讼制度。

目前比较切实可行的方式是在全国人大下设立宪法委员会作为行使宪法诉讼职能的机构,采取这种模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保留监督宪法实施的最高权利。这种制度的好处是与我国政治体制相一致,与司法制度没有冲突,比较可行。它的性质、地位、组成、程序应由全国人大制定相关法律加以规定。

宪法委员会是在全国人大领导下实施宪法监督和进行违宪审查的专门机构,对全国人大负责,受其监督。其主要职能是受理公民在穷尽法律救济手段之后直接向宪法委员会提起诉讼的案件,解释宪法,裁决在宪法的实施过程中国家机关之间关于权限的争议案件。

13.学宪法讲宪法征文 篇十三

前几天,一个小同学踢足球时,踢碎了我家的玻璃,我生气及了,喂!你把我家玻璃踢碎了,还想跑,我要告你损坏他人物品!那位小同学也不慌不忙,随声答到:你如果告我,我也告你,我把足球踢到你们家非法建造的阳台上!

还有一次,我放学后走在大街上,不小心踩到一块香蕉皮,摔了一跤,我刚想破口大骂,到嘴边的话又缩了回去,不行,根据语言法里有明确规定,凡是辱骂任何生物者(如苍蝇,蚊子,树木,香蕉皮等等)都要罚款辱骂字数的一百倍以上,我正万幸想起了这条法律而没酿成大灾但是更倒霉的在后头,一位警察叔叔从我身边走过,正好看见我摔跤,便对我说:小朋友,你可懂得环境法的第123章456条789款,这里明确指出如果摔倒后压到土地面积超过0.00000000001平方厘米,就会收到响应面积的十倍罚款,刚才你摔倒后的面积正好是1.2345平方厘米,请支付罚款金!晕!

像这样的事还有很多,老师教我们背法律,三个学期没背完一半,捡到一角钱被拘留,踩死蚂蚁犯了动物保护法

14.宪法观后感 篇十四

宪法的精神法治的力量观后感心得1

我们是二十一世纪的少年,是祖国未来的期望。国家十分关注我们的成长。这些年,党一向在加强对我们的法制教育。在法制的蓝天下我们从一群羽毛未丰满的小鸟,逐渐转换成一群正准备腾飞的雄鹰。

法律和我们息息相关,青少年的法律素质如何,关系到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进程。所以,我们务必要知法守法,做任何事都要与法律同行。法律,要靠我们大家自觉遵守。遵纪守法,我们要从小做起,从小事做起。例如,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事:有的同学因发生了纠纷,而引起了打架斗殴,有意伤害他人,这明显是不对的,这样一来,不仅仅会受伤,受教师父母的批评,还要受到法律的惩罚。以上的例子,足以看出那些人的道德观念是多么落后。党中央就此采取了相应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理》第二十二条第一项:“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小小的事例告许我们一:要讲礼貌,懂礼貌,团结同学。二:同学之间有矛盾要找教师或家长解决,不能互相动手打人,不能欺负小同学。

我是一位遵纪守法的学生。其中离不开家长和学校的教导。学校经常开展法制教育课。我从中学会了不少,明白什么是法律,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学会了如何守法,如何应对周围的事物……教师也经常提醒我们,要我们时刻遵守学校、社会制度。在家,只要我一犯错,父母就会立刻指出来,教育我们怎样才是正确的,下次如何避免……在这种环境下,我渐渐地懂事了许多,时刻铭记教师家长的话,用法律来约束自我,使自我避免犯错误。

正确做到与法律同行,透过有针对性地对青少年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有利于不断提高广大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帮忙青少年学法、懂法、守法和用法,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人生在世,法律二字。人人学法,家庭幸福,社会安定,国家的发展日益前进,朋友们你们是否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请你意识到它的重要性吧!因为仅有你意识到了,你才能理解教师们“苦口婆心”地讲法律的原因,法律要行动来奠基,教育来浇灌,自觉来支持。让我们在法律的蓝天下健康成长,成为二十一世纪的栋梁之材。

宪法的精神法治的力量观后感心得2

今天,实中举行了法制教育报告会.那些犯罪人员有的是交友不慎,有的是父母溺爱,有的是家庭贫困,一切种种原因,使他们从一般违法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在社会上的危害,使青少年受影响,遭受诱惑,走上深渊。有的是不良交往,使他们结伙斗殴,偷窃抢劫。从这里看出,我们周围的环境并不是太好,一些人中也有好友也有坏友,这就要求我们在生活、学习和工作中保持一种清醒头脑,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使自己在社会生活交往中不断完善;好朋友又是我们一生的财富,有利于我们的学习与生活,这要求我们在生活中要学会交往,交益友,择好友;近朱者赤,近墨者黑,交坏友,对我们多么无益。这就要求我们提高识别和理解能力,拥有一双火眼金睛识天下,使我们不会被华丽的外表所迷惑。同时注意良好习惯的培养,不要以自我为中心,这样一旦形成孤傲性格对自己危害甚大。我们要努力学习法律意识,掌握法律法规,明辨是非善恶美丑,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坚定守法,坚决抵制诱惑,以免涉入非法行列。此外,我们要认真履行公民之义务,遵纪守法,同时要勇于同不法行为作斗争。

人生的关键,在于把握自由人生,走好自己的人生之路,作为学生,我们首先要做的就是努力学习,再创佳绩,精心规划好我们的人生!

宪法的精神法治的力量观后感心得3

近年来,中小学生的犯罪率越来越多,法制教育课只有教会中小学生如何学法、用法、从而守法,只有法制教育课成为中小学生的一门基础学科,我想这样中小学生的犯罪率就大大的降低,下面我谈一下几点想法:

一、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是规模初中培育规模优势的有力“法宝”。

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是现代化教育思想的具体化和形象化,是确保规模初中“大而壮、壮而优”的有力法宝。如果弱化或淡化了这一点,规模初中很有可能步入“胖而不壮”的尴尬境地,甚至成为“泥足”学校。众多的事实证明,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在培育规模优势,实现规模效益方面发挥了并发挥着基础性,前瞻性和伸延性作用,表现为:

第一、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是“以人为本”的战略思想的成功体现,是培育青少年健康成长和未来发展的积极举措,更是党的教育方针在学校教育中主生的真切效应;

第二、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有利于进一步落实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增强教师“敬业爱岗、依法执教”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激发教师培育自身人格魅力的内驱力,有利于学校将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思想落实在实处;

第三、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有利于确立学生的主体地位,促进学生的道德内化,增强学生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生存、学会交际的自主性和积极性;

二、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应成为规模初中追求自主发展,自主完善和自我超越的持续行为。首先是要重视抓宣传阵地建设,运用文化刊物、黑板报,发挥社会团体的纽带作用,密切与新闻媒体的联系等等,努力使青少年法制教育拥有良好的舆论氛围。其次要重视抓理论阵地建设,坚定不移地用党的教育理论、政策法规、科学思想武装师生的头脑,同时坚持学习、培训和研讨一齐抓,做到常学常思,常思常进。再次是要重视文化阵地建设,把优化校园环境,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和青少年法制教育紧密结合起来,把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和青少年法制教育紧密结合起来。再者要重视抓基地建设,如办好青少年法制学校、家长学校、少年团校,拓宽社会实践领域,努力使青少年法制教育拥有良好的内外环境。一切精神文化都离不开物质载体。如何使青少年法制教育落实在实处,而且转化为青少年学生追求自主发展、和谐发展的自主行为。

另外,青少年法制教育还需要跟一些专题教育----国防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理想教育、安全教育、环境教育等有机结合起来,达到“侧翼衬扶,壮实主干”的教育境界。建立和完善科学的评估机制是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的保障。

要集聚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成功动力,增强法制教育的能见度,更需要一套导向、激励、监督和考核互为协调的评价机制,以客观公正地评价法制教育的效益。

1、青少年法制教育中对教师的评价要有明确的指导思想。

要充分发扬民主。评价方案的制定,需要广泛地征求大家的意见。这种征求意见的广泛性不仅包括询行家或专家的意见,征询评价对象的意见,而且包括要征求学生家长的意见等,使评价方案在一开始制定上,就尽可能地建立在比较客观公正,比较切合实际的基础上。要实事求是。首先不能感情用事,不能凭感觉印象,要充分肯定被评价者的优点和成绩,实事求是地指出其缺点和不足。其次,实事求是的评价应当是全面评价,诸如对法律课教师的评价应从教育思想、业务水平、教学态度、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着眼,同时也可推行学生民主评议教师制。只有坚持全面评价,才能体现教育目的对教育质量的全面要求,才能更好地防止以偏概全的片面性与不科学性,最大限度地调动教师的积极性。

要评出方向。要在“三个面向”的方针指引下,从有利于推动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角度出发,使国家参青少年法制教育的要求在评价准则中得到有机体现,以优化工作质量,促进教师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和信心,将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融为一体。

三、青少年法制教育中对教师的评价要突出三个性

第一、发展性。学校领导要注重教师的个人价值、论理价值和专业价值,进一步落实评价者和评价对象共同承担实现发展目标的职责,让教师充分了解学校对他们的期望,促进教师心态和学校氛围的融合,促进教师受益和学校受益的理想化。

第二、科学性。学校在确定各项指标的评价标准时,既要考虑到指标本身的科学内涵,又要考虑到切合实际;既要注意方便实用,又要力求具体明确。另外,要注重评价手段的科学性,应坚持与质相统一的原则,经常性考查和阶段性总评相结合的原则,自我评价和他人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积极性。学校领导要引导教师讨论并制定“评价方案”,在讨论和制定的过程中,必须体现群体智慧和岗位特色。教育和考核相结合。评价内容的实,如果只反映在纸上,没有反映在教师的岗位和行为上,那么这样的评价是虚的。要鼓励冒尖,在分配机制上向有科研行为、科研成果和出色成绩的教师倾斜。通过各种形式,引导教师积极参与评价。

中小学生法制教育是一项艰巨而光荣的工程。规模初中要在素质教育天地里营造强势,迈出坚实的步伐,应当牢固树立教育大环境思想,正确处理好教育为经济建设发展服务的关系,要把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作为提高学校整体素质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融入学校的办学思路,敢出新招,干出经验,积极发挥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出好人才,亮出品牌,形成特色,鞠躬自己走上一条持续,健康的发展之路。

宪法的精神法治的力量观后感心得4

谈到法律,总会给人以神秘、威严、崇高的感觉。其实,法律与道德、习惯、宗教、纪律一样,都在规范着人们的行为。正是由于这些规范的存在,这个社会才变得有序;正是由于法律的存在,我们的权利才得到应有的保障。

作为当代小学生,我们有幸生活在中国改革开放的年代。亲眼目睹了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法制进程的突飞猛进,“依法治国”被写进宪法,多么令人振奋!然而我们就应思考的是:在我们的成长道路上如何与法同行有人可能会说:你多虑了,我们还是未成年人,只要不杀人不放火,法律就约束不到我们。我说:不!法律离我们很近。那些轻视法律作用的人,我想是没有真正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有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仅应得到实现,并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有统计证明,每5分钟,就有一场抢劫上演。而在我国学生群体中也存在着一些触犯刑法的不良现象。如:强要同学钱财,参与抢劫,更有甚者结帮犯罪。据报道:今年4月30日,海南省万宁市17岁学生温某,因持塑料枪打劫被判有期徒刑5年。近年来,青少年结帮犯罪现象也呈上升势头,加入黑帮犯罪的一般是18岁以下的在校学生

如果你认为“此刻违反一下学校纪律没什么大不了,只要我以后不违法就行”,那就请你赶快打消这种念头吧!“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此刻小小的放松很可能在将来会酿成一次大的失足,何苦要等到法律制裁的时候才悔恨呢所以我们此刻仅有从一名合格的中学生做起,将来当我们走出学校,融入社会这个大群众后,才能真正成为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总之,法律在我们的一生中是维护自我权利的武器,同时又是规范自我行为的社会准则。因为权利在规则中行使,义务在规则中履行,自由在规则中拥有。同学们,从这天起,从这一刻,让我们一齐踏上与法同行的道路吧!

宪法的精神法治的力量观后感心得5

很久很久以前,听到一个关于少年犯的故事,十分悲惨。曾以为那只是故事,离我很远很远。今日,在校领导的组织安排下,我们全校师生观看了法制教育片,才明白,故事里的事,离我们很近很近……

法律,离我们并不遥远!它不是一个抽象的名词,不是一个漂渺的概念。它如此真实,无处不在,触手可及!财产纠纷,故意伤害,过失杀人,侵权,遭遇假货维权……

法制教育片里的少年,也曾是祖国的花朵,也将是祖国未来的栋梁。然而,有些花儿枯了,有些栋梁朽了。为什么,为什么?说来让人扼腕长叹!那些拥有大好前程的少年,有的只是一语不合,便抄起刀子,举起拳头,狠狠地挥向朋友,同窗。其实,他们之间,并没有不共戴天之仇。仅仅因为话不投机,便闯下大祸,失去自我大好前程,真不值啊!

想到那里,我不禁想起前一段时间闹得网上网下沸沸扬扬的药家鑫事件。药家鑫要是懂一点法律知识,以他的智商,是很容易在赔钱和偿命之间作出选择的。可惜,他枉为大学生,居然一点法律都不懂,唉!

人的生命仅有一次。我们必须做的,就是把握好今生今世,不去浪费自我的生命。我们的生命,是父母给的,我们没有理由伤害它!如果我们做了错事,失去了自由,甚至走上了一条不归之路,那么,我们的父母,将是天底下最最悲痛的人!我从网络上看到,药家鑫的妈妈已经患上了抑郁症,生不如死,多么可怜的母亲啊!

每一个人,都必须为自我的错误承担职责。一旦铸成大错,悔恨,自责,毫无用处。因为,世上没有后悔药可买。很多时候,犯罪只是一时冲动,如同法制教育片里的那些孩子。所以,当我们遇到矛盾,火冒三丈的时候,必须要抑制住自我的冲动。切记,冲动是魔鬼!

同学们,让我们自尊自爱,慎重交友,并且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做一个知法,懂法,依法,守法的合格公民!

我祝愿,蓝天之下,所有的青少年,都能健康茁壮的成长!

15.宪法与道德 篇十五

宪法道德化,是指将一定的道德伦理观念作为宪法文本必须符合的标准。持有这一立场的论者只承认符合这一标准的宪法文本构成宪法,否定不符合这一标准的宪法文本构成真正的宪法。这方面的理论基础主要是自然法学说,根据这一学说,自然法是“法上之法”,所有实证法,都应当符合自然法,否则没有正当性。归根到底,自然法无非是自然法学者所主张的道德伦理观念。从一开始,世界立宪运动就受到这一观念的深刻影响。例如,美国《独立宣言》宣称:“我们认为下述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让与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在其后制定的《美国宪法》,继承了这一自然法传统。相比之下,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更为直接地对宪法设定了伦理性质的要求,这集中体现在第十六条:“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这就把权利保障和分权视为宪法必须满足的两个条件,而这两个条件,实质上都是当时新兴资产阶级所持有的政治伦理观念。

在当下中国学界,宪法道德化的立场,若隐若现地体现在一些学者对宪法概念的特定理解上。一种较为通行的宪法观,是将一切美好的事物都视为宪法,而不论其在中国当前现行宪法文本上有无实证依据。例如,一本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宪法教材主张,宪法原则包括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宪法道德化的另外一种表现,是众多学者基于自己所持有的政治伦理道德观念,轻视甚至无视现行宪法文本,成天醉心于设计一部美好的未来宪法,希望这部宪法能够一劳永逸地解决当下现实中的种种问题。他们认为,在制宪时刻到来之前,自己所做的工作,就是做好理论上的铺垫。他们把自己一生理论研究工作的意义,都寄托在一部并不确定的未来宪法之上。

那么,宪法道德化,在理论上是否成立?在实践中将会导致何种后果?在理论上,宪法道德化要求宪法符合一定的伦理道德观念。这方面存在一个不可克服的障碍:在价值多元的现代社会,人们不可能在道德观念问题上达成完全一致。在当下中国,对于未来的宪政体制,新左派和自由主义阵营,存在不同的主张,两者之间存在不可逾越的鸿沟。即使在同一阵营内部,也不可避免地存在诸多分歧。在实践中,宪法道德化也会导致一些负面问题。一部宪法文本,不可能完全符合所有人的道德观念。如果将道德视为检验和评判宪法正当性的标准,则人们势必往往认为宪法不符合自己信奉的道德标准,从而有意无意否认现行宪法的合法性、正当性,进而暗示人们不必遵守现行宪法秩序,这将助长法律虚无主义和无政府主义思潮的抬头。

二、宪法去道德化

与宪法道德化相反,宪法去道德化,主张将宪法与道德相分离。在近代,这方面的代表学者,为凯尔森(Hans Kelsen)和施米特(Carl Schmitt)。凯尔森提出的纯粹法学,将非法律的道德等因素排除在外。根据其法律层级理论,下级规范只要在形式上符合上级规范,就具有效力。在整个规范体系中,宪法处于顶端的位置,宪法的效力来自基本规范。至于什么是基本规范,凯尔森语焉不详。但可以确定的是,基本规范并非伦理道德观念,因此,宪法的效力,并不取决于是否符合一定的道德标准。施米特则从主权者、政治的概念两个方面,表达了其宪法去道德化的立场。他认为,宪法是主权者做出的决断,宪法的效力,来自主权者。主权者是不需要遵守包括道德在内的所有规则的,因此,宪法也就与道德无关了。他主要提出了如下论证:主权者,就是在例外状态中做出决断者。例外状态,就是一个没有任何规则可供适用的状态。道德作为一种行为规则,在例外状态下当然也就不具有可适用性,因此,主权者的制宪行为和其他所有行为,都不需要遵守包括道德伦理在内的任何规则。从这种意义上,宪法与道德并不发生关系。此外,施米特在讨论政治的概念的时候,认为政治和道德分别属于两个不同的领域,也就是说,在政治领域,讨论是否符合道德,是没有意义的。制定宪法的行为,具有政治的性质,当然也就不适用道德与否标准来评判。

在我国当前的学术界中,也存在宪法基本上与道德无关的主张,这集中体现在将现实等同于宪法的观点中,这方面的代表性学者为陈端洪和强世功。在《论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与高级法》一文中,陈端洪提出,中国宪法上存在五项根本法,即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社会主义、民主集中制、现代化建设、基本权利保障。他采取了社会学意义上的实际效力标准,对宪法文本规定的所有内容进行甄别,提炼出了具有实际效力的重大规则,并称其为根本法。陈端洪视野中的根本法,其实是一个(法)社会学的概念,并不是一个规范概念,不涉及价值评判。他只是指出,在宪法规定的众多规则中,这些规则是真正被遵守的。在一定意义上,这种思路将现实等同于宪法。在这个过程中,并不对现实进行任何价值评判,即便是不符合通行价值观念的现实,仍然可以被界定为宪法上的根本法,这是一种典型的将道德与宪法相分离的观点。

无独有偶,强世功在其《中国宪法中的不成文宪法》一文中,表达了类似的观点。面对中国宪法文本与宪政实践之间的背离,他试图寻找在宪法文本上没有依据、但在现实中发挥实际宪法功能和实际运行效果的运行规则,并将这些规则界定为中国宪法上的不成文规则。这种意义上的中国宪法上的不成文宪法,包括规范性宪章(主要包括党章,党的规范性文件,党内惯例,党和国家领导人提出的理论,党的代表大会报告,决议和决定等)、宪法惯例(主要指党的总书记同时担任国家主席、党和国家军委主席等职务的体制)、宪法学说(例如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中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思想)和宪法性法律(如《香港基本法》)。强世功和陈端洪的观点,存在一些异同。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陈端洪提出的五个根本法,都能够在现行宪法文本上找到相应依据,而强世功则完全脱离了宪法文本,或者说恰恰是在宪法文本之外,去寻找所谓的不成文宪法。除了这一区别以外,两位教授实际上都大致遵循了“存在即宪法”的思路,即把现实中真正发挥作用的重大规则视为宪法,而不对现实进行任何道德价值评判。

这种以实际效力为检验一个规则是否构成宪法上的根本法或不成文宪法的思路,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它有利于调和现实和规范之间的张力,追求实践和宪法之间一定程度的一致。然而,这种做法,也存在一定的误导性。实然和应然之间的差距,是不可避免的。将政治生活实践等同于宪法,实际上否认了独立于实践之外的规范的存在,将现实和规范混为一谈。这实际上否认了实然和应然的区分。在实践上,此类主张使现实政治生活实践当然获得合宪性、正当性,从而使实践得不到任何价值的评判和指导,使得实践没有明确的前进方向。

三、普世价值之下的宪法

既然宪法道德化、宪法去道德化,在理论上不可取,在实践中有害,宪法和道德之间究竟处于何种关系呢?

宪法的意义,在于确立政治生活的根本规则,对社会生活进行调整。在这种意义上,宪法必须具有实际效力。一部并不具有实际效力的宪法,只是一部没有生命的纸上宪法。按照凯尔森的观点,实际效力是规范的存在方式,没有实际效力的规范,其实是不存在的。在这一点上,宪法道德化论者强调宪法要符合一定的道德观念,但是不考虑一部宪法是否具有实际效力,失之偏颇;而宪法去道德化论者,则直接将实际效力作为宪法概念的一个要素,甚至是核心要素,就此而言,有其可取之处,但其就此得出现实等于宪法的结论,又误入歧途。真正需要回答的问题是,如何才能够确保宪法具有实际效力?换言之,如何保证现实政治生活,基本上符合宪法所设定的框架?人们通常认为,军队、警察、监狱等强制手段,是维护宪法所确立的政治秩序的重要工具。然而,正如与凯尔森、施米特同时期的德国法学家黑勒(Hermann Heller)所言,这并不是维护统治秩序的唯一途径,甚至不是主要途径。一个政权能够存续,最终取决于是否得到足够多民众的拥护。或者说,政权能否经得起攻击,取决于保卫政权的力量,是否超过攻击者的力量。如果宪法秩序能够得到占优势的大部分民众的内心认同,那么,反对者在试图推翻政权的时候,必然遭受广泛的抵制,其企图必然无法实现。在最低限度上,如果一般民众在政权受到攻击的时候消极观望,政权必须保证军警等国家机器能够不遗余力地进行有效抵抗。而军警是否会毫无保留地保卫现有政权,取决于其内心是否真正认同现有体制,并愿意为之付出一切代价。如果其对政权的正当性缺乏内心信仰,而只是现有制度下的既得利益者,那么,他们会进行理性计算,选择是否保卫政权还是反戈一击。无论如何,国家强制机器中根据利益计算结果来履职的人员,不会愿意以生命代价来保卫政权。因此,政权存续的最低限度前提,是国家强制机器中普遍存在政权具有正当性的内心信仰。这种信仰,如何可能产生呢?一般而言,如果宪法符合人们持有的基本道德观念,人们就会认为宪法是正义的,将拥护宪法,并在宪法所确立的秩序受到威胁的时候,进行积极斗争。在道德多元、价值多元的现代社会,普世价值就构成人们持有的基本道德观念。一部总体上符合普世价值的宪法,即便具有种种不足,也能够得到人们的认同和支持,从而具有生命力。因此,为了确保宪法具有实际效力,宪法必须与普世价值相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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