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制度管理

2024-10-31

纪检监察制度管理(精选11篇)

1.纪检监察制度管理 篇一

纪检部检查管理制度

一.10、11级早自习从08:00开始,11级晚自习7点开始。自习开始5分钟后纪检部开始检查。

二.检查情况分成4种:出勤,迟到,缺勤,请假。

三.每班出勤总分为100,全勤为满分,迟到者每人扣2分,缺勤者每人扣5分,请假不扣分。

四.每月、每学期都评出优秀考勤班级,由出勤平均分最高的前三甲获得,可以存在并列情况。

五.检察人员记录下每次自习的每班的迟到、缺勤人员,汇总成名单上报老师。3次迟到记为一次缺勤,迟到次数累计超过3次者受到警告,超过5次者要求整改。一天内出勤率低于80%的班级将受到批评,并取消该周评选优秀考勤班级的资格。

六.在检查期间不在班级里的同学记为缺勤,若在检查期间赶到的同学记为迟到,检查人员不得接受任何单方面的原因或解释,请假者需出示辅导员批条为证。

八.请假者必须老师同意,以有老师签批的请假条为证,否则记为缺勤。以上厕所为借口的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出部分记为缺勤,若在检查期间从厕所回来者记为出勤。

九.如有特殊状况则由检察人员自行判断,如大雨天酌情允许迟到等。

十.所有被记的同学可以在事后向老师反映情况申请取消记录。

十一.班级以及同学个人的出勤情况将与学校的评奖评优(优秀班级评选、入党等)挂钩。

十二.所有受到奖励和惩罚的班级一律由老师采取办法。

2.纪检监察制度管理 篇二

一、现代企业制度的含义

由于现代企业制度关系到企业改革甚至整个社会主义经济构建, 因此对该概念进行更深入研究是非常有必要的。从宏观角度来说, 现代企业制度不仅是最适合当下商品经济发展的制度, 也是最能适应企业制度提出的规模化和社会化生产要求的制度。从现代企业制度本身而言, 它既具有特殊性, 也具有一般性。现代企业都是依据责任、职能等的专门化和复杂化而进行产权分化的, 因此, 现代企业制度的最基本特质即是产权的分化。

所谓现代企业制度, 是在产权分化这种结构特征的基础上所设立的一整套完备的企业制度, 其中责任、职能、利益、权力等以权力制衡、利益制约、职能协调的方式相互配合, 是当前相对成熟的一种企业制度。从理论上来说, 公有制企业市场的实现形式在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是具有多样性的, 但是只要能够在功能上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 同时又能满足社会化和规模化生产要求, 当然最重要的一点还是要具有产权分化特征, 这些条件都满足的话, 就可以称之为现代企业制度。

现代企业制度的特殊性和一般性是由其两种不同的社会属性决定的, 其中一种是商品经济, 也就是社会化大生产决定的一般社会特征;另一种则是由特定的产权基础与生产关系决定的特殊社会属性。一般来说, 所有的现代企业制度都是由这两种不同的社会属性结合而成的。这样, 就不难理解现代企业制度具有现代企业制度的特殊性与一般性两个不同含义的概念了。

二、纪检监察制度在现代企业制度下遇到的问题

(一) 利益至上

现代社会, 面对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竞争加剧的现实, 人的思维模式发生了变化, 甚至道德意识也有所偏差。“金钱至上”成为大多数人的主导观念, 因此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和投机倒把等现象越来越多, 甚至有一些忽视规章制度、法律法规、利用权力大胆妄为的行为。在这种一味追求经济利益的现状下, 纪检监察工作困难加剧。

(二) 思想狭隘

另一个问题是企业管理人员思想观念狭隘偏执, 以为廉洁公正和企业盈利互相对立, 必须取一舍一, 否则企业的生存将难以为继。事实上, 这样的想法是错误的, 一旦企业都有这样的观念, 没有人奉公守法, 将市场搅乱, 导致竞争的不规范甚至不择手段, 最终受到这种不正之风损害的依然是企业。因此, 维护市场规则, 就要做到不违规违纪, 不请客拉关系, 不受短期利益的驱使, 将眼光放长远, 身体力行配合纪检监察工作。

(三) 态度对立

企业管理人员除了观念狭隘之外, 还存在态度上不配合的情况。很多企业管理人员认为, 纪检监察工作就是给企业发展添堵的, 一旦纪检人员介入, 企业运营中就会被束手束脚, 无法放开手脚抓生产、抓效益, 进而导致企业经营发展受阻。这样的对立态度是不正确的, 希望纪检部门不要过于认真尽责的想法, 只会姑息市场上的不良竞争, 最终导致企业受损, 是不理智的行为。

(四) 观念消极

最后一个问题主要在于纪检监察人员, 这些人工作难度大、任务重, 又不能被企业理解, 很容易就会产生消极情绪, 在工作中得过且过, 畏首畏尾, 奉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原则。诚然, 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的困难比较多, 加上纪检监察部门人员数量与综合素质都在不断的提高, 面临的竞争压力较大, 很多纪检监察人员面对责、权、利问题时, 表现出消极的思想, 对自己的前途毫无把握, 必然不能全心工作, 提高效率。这一问题需要相关部门相互配合, 做好解决工作。

三、纪检监察工作顺利进行的关键点

随着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十八届中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的召开, 中央提出关于转变职能、转变工作方法、转变工作作风的要求, 对纪检监察机关指明了工作的重点, 保证了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工作的推进。

(一) 健全选贤任能机制

健全选贤任能机制的作用非常大, 能够选拔出更多优秀廉洁、作风好、工作佳的人才。因此, 人事改革不能再推迟, 必须马上实施, 建立完备的公开公正的推荐和选拔机制, 把握好公平民主、合理竞争的原则, 用好的机制选出好的人才, 促进纪检监察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 加强权力运行监督

权力一旦滥用, 将会造成许多严重后果, 因此一定要加强对权力机制的监管, 根据各部门权力互相制约的原则明确分工, 合理规划职责权限, 使单位和单位、部门和部门都能形成互相制约互相监督的体系。一旦有滥用权力的行为出现, 一定要及时处理, 以起警戒作用。

(三) 完善财务管理制度

钱是企业运行中最容易出纰漏的一个环节, 因此要加倍注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能够有效地对各类资产进行管理, 防止在任何投资项目中出现资产流失、被侵吞贪污的现象。这样才能确保资产保值和增值, 使金钱漏洞越来越少地出现。

(四) 强化企业物料管理

除了钱容易出问题, 设备、材料等也可能出现贪污现象, 企业在材料费用的管理中需要多加留意, 严格执行材料、设备采购的公开招标投标制度, 同时强化对施工环节的监控和管理, 杜绝浪费和贪污现象, 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进一步提高。

四、有效开展纪检监察工作的途径

(一) 抓好监督环节

抓好监督是企业反腐倡廉的关键, 因此企业纪检监察人员需要严格把控, 将企业的经营管理和监督制约紧密联系起来, 二者相结合, 使监督环节能够进入到企业的业务和决策上, 通过有效的执法检查和廉政监察手段保证在企业政令畅通的情况下防止腐败现象, 提高经营效益。

(二) 做好保护服务

对于企业中出现的革新人士, 一定要积极支持鼓励, 促进企业的创新和改革, 保护其工作顺利开展和进行。但对于诬告陷害的行为, 也要加强管理和查处, 为企业的健康顺利发展排除障碍和干扰。同时, 要加强对企业管理者的廉洁教育, 使他们不出现经济错误, 这也是对企业的有效保护。

(三) 提供政策服务

企业的纪检监察部门一定要将反腐放在工作的第一位, 最好能够将防治腐败的要求和条款纳入具体的政策中, 保证工作的顺利展开。同时, 除了反腐, 企业在经营中遇到问题也需要及时提出明确的保障措施和纪律要求, 针对难点做好体制建设, 使问题和措施同步发现, 同步治理, 生产经营效率更高。

(四) 注重人才培养

对企业来说, 人才是关键, 而培养人才的成本也是非常高的, 因此一个人才是否能长久地保持洁身自好, 显得尤为重要。好的声誉和形象要建立非常难, 要毁掉却只需一念之差。所以, 人才的培养要注重其自律性, 减少甚至杜绝任何犯错误的可能, 保证企业经营管理队伍的廉洁。

五、结语

总而言之, 企业纪检监察工作在经营管理中的作用至关重要。企业只有使纪检工作融入到正常的生产经营中, 才能以管理为依据, 和管理相配合, 更好地发挥企业纪检监察制度的作用, 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服务。

摘要:近年来, 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成效显著, 已逐步开始与国际接轨, 这对于国内企业的发展进步而言, 是一个非常好的机遇, 但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对国内企业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在这样的趋势下,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已经迫在眉睫, 也是企业的一种新探索。但这绝非一件简单的事, 系统非常复杂庞大, 不仅需要长期的尝试探索, 也需要各类其他制度和准则的相互配合, 比如会计监督、纪检监察等。尤其是纪检监察制度的完善, 能够有效促进其发挥作用, 加快我国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和完善的步伐。本文主要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问题入手, 着重分析了现代企业制度下纪检监察的职能作用。

关键词:企业制度,监督,改革

参考文献

[1]于学强, 周浩集.制度视角下纪检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4 (4) .

[2]过勇.中国纪检监察派驻制度研究[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2014 (2) .

3.纪检监察制度管理 篇三

关键词:国有企业 现代企业制度 纪检监察

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纪检监察工作不论从思想观念、工作机制和运行模式还是工作方式方法上都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只有理清纪检监察与现代企业制度中监督的关系,找准工作的着力点,才能在国有企业走向现代企业制度的道路上,实现纪检监察工作的有效快速转变。

一、现代企业制度下纪检监察工作的职能定位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需要“政企分开”、“党企分开”,公司治理结构的设计需要充分考虑国有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其运作需要遵照市场价值规律,因此,在纪检监察工作的职能定位上参照这种理念,在国有资产的监管上也需要借鉴已有公司的监管经验。我们国有企业参照国际上一些公司改制重组的做法,改制的核心是确定相互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香港称作公司管制),以实现公司的有效监管,达到权、责、利的明确。[1]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国有企业投资体制的改革及相互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在企业内部及其所属单位中将出现资本结构的新变化、管理方式的新问题,原来纪检监察工作的职能定位需要进一步的变革。纪检监察工作将需要根据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新形势,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下运用多种监管途径和方法,加强对全资、控股、参股公司监管,促进建立并完善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执行机构之间的权力制衡机制,为企业发展提供体制、机制、制度的保证。虽然国有资产作为一种投资资本参与到市场经济的洪流中,但是它仍然不能失去本质的归属——国有,因此,资产的价值最终需要体现在对人民有益的基础上。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进行效能监察,保证生产效益的最大化,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证党的政策方针的贯彻执行,使企业经济工作和企业党的工作的基本目标,将企业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与企业效益追求的目标统一起来,才是纪检监察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2]在现代企业纪检监察工作在这种价值取向的定位下,其职能定位就明确性了。

二、结构设置与现代企业制度

企业改制,意味着纪检监察工作面临着体制转换、体制融合和体制创新的三个过程,面临着“新三会”与“老三会”的融合过程。纪检监察组织机构属于其监督部门,需要放到企业的组织机构框架中进行恰当的定位,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强化内部管理中建立、完善自己的工作机制,为其纪检监察工作提供组织保证。按照当今的法人治理结构设置,它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它既是出资人(或股东)的代表,对出资人负责;又对企业的经营进行决策,并对管理层予以授权和问责,同时进行监管。国外公司和我国一些按国际惯例运作的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结构值得借鉴。[3]在公司设立独立董事以后,其与监事会均实行监督职能,积极的一面可以追求“双保险”监督,消极的一面是不可避免的监督成本增加和监督职能的交叉和冲突。

在企业改制后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的组成由于其企业的产权配置不同亦会有所不同,国有企业的转变就是要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尽量形成多元化的产权结构,根据产权的不同形式纪检监察工作运用不同的结构设置与运作模式。

三、运行模式与现代企业制度

当前我国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仍然十分混乱,传统的东西和现代的东西混在一起,使法人治理结构很不规范。在国有企业的产权结构多样性的影响下,治理结构更是复杂多样,运行模式也不清晰。[4]有些企业即使建立了所谓的现代企业制度,但各管理层的任命不符合基本规范,各层之间无法进行有效的领导、制约,最终使企业无法有效运作。

只有建立了国有企业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纪检监察工作才能够正常有效地发挥其作用。同时,在现代国有企业的规范过程中,纪检监察不能等待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而需要在把握这一过渡过程抓紧转变自己的工作机制,完善工作模式。

首先,实现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体制创新。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职能作用,实施有效监督,构建合理有效的监督体制,必须通过体制创新构建科学的监督领导体制。

其次,交叉任职,“寓纪检监察于中心工作之中”,实现有效监督。纪检监察工作由兼任党委副书记的纪委书记领导,出(列)席企业党委会、董事会和经理行政会议,可以保证纪检监察工作切实、方便地介入企业的决策、运行过程管理当中,使纪检监察工作减少了监督的信息不对称,推行内部控制与过程控制也更加顺利有效。

再次,引入外部监督机制,形成内部监控与外部监督双重监督模式。[5]在现代国企内部治理结构中,资产管理部门扮演股东的角色,但并不是国有资产的真正所有者,他们在目标函数、行为方式等方面与真正的所有者不一致或至少不完全一致,也可能更多地关心自身的政绩与仕途,对于内部资产的监督可能不重视,导致纪检监察的效力削弱,甚至在监控和监管方面形成“缺位”。因此,为防止内部监控系统中监督的“缺位”,需要有一个外部监控系统的制约。通过内部纪检监察约束机制来约束和管理经营者的行为在内部监控,依据法律、法规分清公司董事會决策权、监事会监督权、经理层决策权的工作界面。

任何治理制度都需要放到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去洗礼并能留存下来,才能证明它是富有效率的,这也正是西方公司治理研究中流行着的一种达尔文式见解。纪检监察的结构设置、运行模式不仅需要理论的支持与指导,更为重要的是需要把它放到市场经济中去运用、检验,以改进与创新。而且历史一再表明,大浪淘沙的市场也会在不经意间带给我们意外的惊喜。

参考文献:

[1]现代企业制度. 北京: 中国人事出版社[M].1999年版, 第一卷.

[2]李修军.关于当代集团建立与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提案[J].

[3]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M].第126条.

[4]周小川.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改进[R].周小川2001年5月底在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研讨会上的讲话.

4.锅炉、压力容器监察管理制度 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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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监察管理制度

2002-12-12发布 2002-12-12实施

浙江镇海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发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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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前 言„„„„„„„„„„„„„„„„„„„„„„„„„„„„„„„„„„„„„„„„„Ⅱ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管理职责„„„„„„„„„„„„„„„„„„„„„„„„„„„„„„„„„„„„„„1 4 管理内容和要求„„„„„„„„„„„„„„„„„„„„„„„„„„„„„„„„„„„3

I Q/ZFD 203031-2002

前言

根据电力部电安生[1994]257号《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DL 612-1996《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及DL 647-1998《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劳动部劳部发[1996]276号《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劳锅字[1990]8号《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基本要求及设备全过程管理、全过程监察、全过程检验的原则,结合本公司的特点和实际,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属首次制订。

本标准对公司的锅炉、热力系统的压力容器和主要汽水管道的安全技术、安全管理、安全性能检验工作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是指导锅炉、压力容器安全工作的综合性管理标准。

本标准由浙江镇海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标准化委员会提出。本标准由浙江镇海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设备管理部归口并负责解释。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镇海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设备管理部。本标准起草人:宋国华 本标准审定人:陆介章 本标准批准人:胡松如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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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监察管理制度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锅炉、热力系统的压力容器监察的管理职责、管理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锅炉、热力系统的压力容器监察范围内与设计、制造、安装、调试、运行、修理改造、检验等有关的部门和人员。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DL 438-91 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

DL 5007-92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焊接篇)DL/T 561-95 火力发电厂水汽化学监督导则 DL 612-1996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 DL 647-1998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 SD 135-86 火力发电厂锅炉化学清洗导则

SD 223-87 火力发电厂停(备)用热力设备防锈蚀导则 SD 246-88 化学监督制度

JB/T 3375-91 锅炉原材料入厂检验规则 劳动部劳锅字[1990]3号 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 劳动部劳锅字[1990]8号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电力部电安生[1994]257号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 3 管理职责 3.1 管理机构

3.1.1 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并接受劳动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3.1.2 本公司设备管理部设锅炉监察专职工程师,锅炉监察工程师在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和设备管理部主任的领导下,负责全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检验工作。

3.1.3 检修分场、维修分场、化学分场、燃灰分场、发电部、燃机发电工程部、物资供应部、众茂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众茂综合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综合服务公司”)等有关部门应设兼职监察员,并在本部门主管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检验工作。

3.1.4 相关部门负责具体的锅炉、压力容器管理、运行、维护、检验及检修工作。3.2 锅炉监察工程师职责

3.2.1 贯彻执行国家、部、局有关方针、政策、规程、标准,审查和参加制订现场规程(运行、检修、施工规程等),并监督执行。

3.2.2 参加改扩建、检修、更新改造工程中有关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问题的方案审查。Q/ZFD 203031-2002

3.2.3 督促和会同金属、化学、热工监督等专业及运行、修理改造部门,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定期检验;做好锅炉、压力容器的登记建档工作。

3.2.4 监督焊工及无损检测人员持证上岗,并经常检查他们的工作质量。

3.2.5 协助安监部门将锅炉、压力容器存在的不安全问题编入“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措施计划”,并监督实施。

3.2.6 对锅炉、压力容器所用材料(包括钢材及焊材)的入库验收、保管、使用发放等进行监督检查。3.2.7 负责组织锅炉、压力容器监察网活动,负责编写工作计划和上工作总结,并在1月份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3.2.8 监督检查有关情况,发现违规及危及安全的情况时,应立即指出、限期改进,并向有关领导汇报;参加锅炉、压力容器事故的调查分析,协助制订防范措施并监督实施;发生爆炸事故时,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3.3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员职责

3.3.1 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有关方针、政策、规程、标准,并监督执行。3.3.2 掌握各自管辖范围内受监察设备状况,使受监察设备处于良好状态。3.3.3 监督各自管辖范围内受监察设备的检修、材料及配件的质量。3.3.4 督促做好各自管辖范围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定期试验工作。3.3.5 做好锅炉、压力容器登记建档工作。3.3.6 参加锅炉、压力容器事故的调查和原因分析。

3.3.7 负责编写本所辖范围内受监察设备的总结报告及下定期检验计划,并在12月份报公司设备管理部。

3.4 分场及有关部门职责

3.4.1 贯彻执行国家、电力行业颁发的有关方针、政策、规程、标准以及本标准有关条款。3.4.2 协助技术部门对锅炉、压力容器(包括受监的管道、阀门及安全装置)检修、试验、更新改造工程项目的提出及方案的编写。

3.4.3 按要求完成公司下达的各项有关锅炉、压力容器检修及检验项目,平时做好受监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工作,保证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状况。

3.4.4 编制受监察设备的定期检验计划,并做好锅炉、压力容器外部检验工作及安全附件定期试验工作。

3.4.5 设备管理部、检修分场、维修分场及燃机发电工程部对所辖范围内主给水管道及支架、主蒸汽管道和高温再热蒸汽管道及支架以及相连的各种支管应按有关规程要求进行定期检验并建立专档。3.4.6 化学分场按SD 246-88《化学监督制度》和DL/T 561-95《火力发电厂水汽化学监督导则》的规定做好工作。

3.4.7 实业公司按SD 135-86《火力发电厂锅炉化学清洗导则》规定,做好化学清洗工作。3.4.8 发电部及燃机发电工程部做好安全阀定期放汽试验。锅炉安全阀的试验间隔不大于一个小修间隔。电磁安全阀电气回路试验每月应进行一次。各类压力容器的安全阀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放汽试验。3.4.9 设备管理部做好金属监督及金属测试工作,建立健全金属测试有关技术档案。

3.4.10 物资供应部应建立健全受监察范围内的金属材料、焊接材料的入库验收、保管及发放制度并严格执行。

3.4.11 对锅炉、压力容器运行人员,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准独立值班。锅炉、压力容器运行(使用)单位应编制运行规程及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3.4.12 建立健全锅炉、压力容器的登记建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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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3 参加锅炉、压力容器事故的调查分析。

3.4.14 做好焊工的培训工作,做到持证上岗;严防压力容器所用材料的错用。4 管理内容和要求 4.1 监察管理

4.1.1 锅炉、压力容器及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修理改造、检验和化学清洗单位按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实施资格许可证制度。

4.1.2 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和管道的运行操作、检验、焊接、焊后热处理、无损检测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4.1.3 对锅炉、压力容器和管道的制造与安装质量应进行监察检查。4.1.4 锅炉、压力容器应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并领取使用证。

4.1.5 锅炉、压力容器退役后重新启用,应进行检验和安全性能评估,并办理审批手续。经检验报废的设备不允许使用。4.2 监察范围

4.2.1 锅炉本体受压元件、部件及其连接件。4.2.2 锅炉范围内受压管道。4.2.3 锅炉安全保护装置及仪表。4.2.4 锅炉主要承重结构。

4.2.5 热力系统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高、低压加热器,压力式除氧器,各类扩容器等。4.2.6 主蒸汽管道、主给水管道、高温和低温再热蒸汽管道。

4.2.7 符合劳动部劳锅字[1990]8号《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各类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4.3 金属材料

4.3.1 锅炉、压力容器和管道使用的金属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专业标准。材料应符合标准并有质量证明书。

4.3.2 工作压力等于或大于9.8Mpa和工作温度等于或大于540℃工况的金属材料,入厂时应按JB/T 3375-91《锅炉原材料入厂检验规则》进行复检。

4.3.3 锅炉、压力容器和管道制造、安装时使用代用材料应征得原设计单位的同意,并办理设计变更通知书。

4.3.4 合金钢部件和管材在安装及修理改造使用时,组装前后都应进行光谱或其它方法的检验,核对钢种,防止错用。

4.3.5 仓库、工地储存锅炉、压力容器及管道用的金属材料除要做好防腐工作外,还应建立严格的质量验收、保管和领用制度。经长期贮存后再使用时,应重新进行质量检验。4.4 受压元件的焊接

4.4.1 应由取得与所焊项目相对应的考试合格的焊工担任焊接工作。4.4.2 焊接设备的仪表应定期校验,不合格不得继续使用。4.4.3 焊接材料的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有关专业标准。

4.4.4 受压元件的焊接工艺、焊接接头焊后热处理、检验项目和质量标准的规范,按DL 5007-92《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焊接篇)的规定执行。4.5 安全保护装置及仪表

4.5.1 锅炉安全阀的起座压力按制造厂规定执行。制造厂没有规定时按DL 612-1996《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以下简称“《监察规程》”)9.1.2中表7的规定调整与校验。安全阀的回座压 Q/ZFD 203031-2002

差,一般应为起座压力的4%~7%,最大不得超过起座压力的10%。4.5.2 除氧器上安全阀的起座压力,宜按下列要求调整和校验:

a)定压运行除氧器:1.25~1.30倍除氧器额定工作压力; b)滑压运行除氧器:1.20~1.25倍除氧器额定工作压力。

4.5.3 工作介质进口压力高于容器设计压力的各类压力容器应装设安全阀。安全阀的排放能力应大于容器的安全泄放量。安全阀的起座压力应小于或等于容器的设计压力。

4.5.4 安全阀应垂直安装,引出管宜短而直。安全阀应装设通到室外的排汽管,排汽管底部应有接到安全地点的疏水管,无论冷态、热态都不得有任何来自排汽管的外力施加到安全阀上。排汽管上消声器应固定牢固,应注意检查消声器堵塞、积水、结冰。排汽管和消声器均需要有足够的强度。

4.5.5 锅炉大修完毕及安全阀检修后,都应校验安全阀的起座压力。带电磁力辅助操作机构的电磁安全阀,除进行机械校验外,还应做电气回路的远方操作试验。

4.5.6 安全阀应定期进行放汽试验。锅炉安全阀的试验间隔不大于一个小修间隔。电磁安全阀电气回路试验每月应进行一次。各类压力容器的安全阀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放汽试验。

4.5.7 安全阀校验中应有严格的防止超压措施,并在专人监督下进行。校验人员不得中途撤离现场。锅炉运行中禁止将安全阀解列。

4.5.8 压力、温度测量装置齐全,精度和校验间隔应附合国家计量法和有关规定。

4.5.9 水位表能正确反映汽包的真实水位,能满足运行水位监视及给水自动控制的需要。远传水位表与就地水位表必须定期核对。

4.5.10 锅炉保护装置动作正确、可靠,无拒动、误动现象。4.6 锅炉化学监督

4.6.1 按SD 246-88《化学监督制度》和DL/T 561-95《火力发电厂水汽化学监督导则》的规定做好有关化学监督工作。

4.6.2 禁止向锅炉供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水。锅炉整体水压试验时,应采用合格的除盐水。4.6.3 定期割管检查受热面管子内壁的腐蚀、结垢、积盐情况。锅炉化学清洗按SD 135-86《火力发电厂锅炉化学清洗导则》规定执行。采用酸洗法进行锅炉化学清洗时,应注意不锈钢部件的防护,防止不锈钢的晶间腐蚀。

4.6.4 为防止锅炉酸性腐蚀,当炉水PH值低于标准时,应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凝汽器有漏泄时应及时消除,并密切注意给水水质。一旦发现水冷壁向火侧内壁有腐蚀迹象时,应采取预防进一步发展为氢脆的措施。

4.6.5 锅炉停用备用时,应按SD 223-87《火力发电厂停(备)用热力设备防锈蚀导则》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采用湿法防腐时,冬季应有防冻措施。4.7 运行管理

4.7.1 编制设备运行规程以及各种系统图和有关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4.7.2 锅炉应保持额定参数运行,不得任意提高运行参数和出力。当出现超温超压情况时,应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果断措施,并记录超温、超压的数值和时间。

4.7.3 运行中锅炉保护装置和联锁不得任意退出运行。任何领导人员不得强迫运行值班人员违章操作。4.7.4 禁止向已经熄火停炉的锅炉炉膛内排放煤粉仓存粉。

4.7.5 锅炉、压力容器运行人员应经考试合格后方准独立值班。锅炉运行时,值班人员应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达到停炉条件而不及时停止锅炉运行,造成事故扩大,引起设备重大损坏和人身事故时,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4.8 修理改造

Q/ZFD 203031-2002

4.8.1 编制适用于本公司设备的检修工艺规程和有关的检修管理制度,并建立健全各项检修技术记录。4.8.2 根据设备技术状况、受压部件老化、腐蚀、磨损规律以及运行维护条件制定大、小修计划,确定锅炉、压力容器及管道的重点检验、修理及改造项目,及时消除设备缺陷,确保受压部件、元件经常处于良好状态。管道及其支吊架的检查维修应列为常规检修项目。

4.8.3 应建立严格的质量责任制和质量保证体系,认真执行各级验收制度,确保修理和改造的质量。4.8.4 禁止在压力容器上随意开孔、焊接管座、加带贴补和利用管道作为其它重物起吊的支吊点。4.8.5 每台锅炉都要建立技术档案簿;每台压力容器都要登记造册。4.9 检验

4.9.1 在役锅炉定期外部检验

4.9.1.1 在役锅炉外部检验每年不少于一次。根据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也应进行外部检验。

4.9.1.2 外部检验根据设备特点编制计划并实施,一般可安排在锅炉停炉前进行。

4.9.1.3 外部检验项目与要求应符合DL 647-1998《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以下简称“《检验规程》”)7.9的要求。4.9.2 在役锅炉定期内部检验

4.9.2.1 在役锅炉内部检验结合每次大修进行。根据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也应进行内部检验。

4.9.2.2 内部检验应根据设备特点,编制锅炉内部检验计划或实施方案在锅炉大修时进行检验。4.9.2.3 内部检验前应做好安全准备工作。检验一般采用目测法,必要时可借助检测设备。4.9.2.4 内部检验项目与要求应符合《检验规程》7.13的要求。4.9.3 在役锅炉超压试验

4.9.3.1 在役锅炉超压试验一般二个大修间隔(6~8年)进行一次。当锅炉改造、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更换后应进行超压试验。根据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也应进行超压试验。4.9.3.2 超压试验应编制试验方案。大修中,应在具备超压试验的条件后方可进行超压试验。4.9.3.3 超压试验的要求应符合《检验规程》7.14的规定。4.9.4 在役压力容器定期检验

4.9.4.1 订购压力容器应审查制造厂的资格;压力容器制造时应实行质量监察检查;在压力容器安装时应进行质量检验;压力容器检验时应符合劳动部劳锅字[1990]3号《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4.9.4.2 定期检验分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超压水压试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应缩短定期检验间隔时间:

a)运行后首次检验或材料焊接性能较差,且在制造时多次返修的; b)运行中发现严重缺陷或筒壁受冲刷壁厚严重减薄的; c)进行技术改造变更原设计参数的;

d)使用期达15年以上、经技术鉴定确认不能按正常检验周期使用的; e)材料有应力腐蚀情况的; f)检验员认为应该缩短的。

4.9.4.3 在役压力容器定期外部检验每年至少一次。在役压力容器定期内外部检验: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每二个大修间隔进行一次检验;安全状况等级为3~4级的,结合每次大修进行一次检验。在役压力容器超压水压试验:每三个大修间隔进行一次,且每10年至少一次;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在内外部检验合格后应进行超压水压试验:

a)用焊接方法进行大面积修理; Q/ZFD 203031-2002

b)停用二年以上重新使用; c)移装的;

d)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

4.9.4.4 定期检验项目和要求应符合《检验规程》第10条的要求。4.9.4.5 超压水压试验方法和合格标准应符合《检验规程》10.10的要求。4.9.5 在役压力管道定期检验

4.9.5.1 在役压力管道外部检验每年进行一次;专项检验结合机组大修进行。4.9.5.2 外部检验项目和要求应符合《检验规程》13.3的要求。

4.9.5.3 专项检验项目和要求按《检验规程》13.4及DL 438-91《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4.9.5.4 与主蒸汽管相连的小管道、弯头、三通和阀门,运行达10万小时后,应全部更换。运行达8~12万小时后,应在大修中对汽水管道的支吊架进行一次全面检查。4.9.6 安全附件检验

4.9.6.1 锅炉、压力容器必备的安全附件与保护装置应符合《监察规程》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4.9.6.2 安全附件与保护装置应进行安装质量、运行及停机检验。检验项目与质量要求按《检验规程》第14条规定执行。

5.纪检监察制度管理 篇五

各科室的职能职责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职责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各级纪委主要任务: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各级纪委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做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

上级纪委有权检查下级纪委的工作,并且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纪委对案件所作的决定。

监察机关职责

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专门机构,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察。

监察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负责及报告工作,监察业务受上级监察机关领导。

监察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度和申诉制度。

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综合、协调全市纪检监察工作,做好《纪检监察信息》、《纪检监察简报》、《领导参阅》、《督查与落实》的编写与上报工作;

一、负责起草纪委监察局各种文件;

二、负责组织起草筹备纪委监察局的各种会议材料,做好会务的各项服务,对会议的各项决议的分解、督办和检查;

三、负责机关各种文件的流转、督办和保管;管理好机关的各种印章;

四、负责协调机关各室办的工作,参与各室办上报或下发文件的修改、核稿和定稿工作;

五、负责与纪委委员和其他单位领导的工作联系;

六、负责机关的行政管理、财务管理和车辆管理工作;

七、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和职工生活福利等工作;

八、负责机关保密和值班、安全等项工作;

九、负责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临时性工作。

信访室职责

一、认真做好来访记录和来信的收发、登记,对来信、来访要填写申办单,提出处理意见,一般每周集中一次送交领导阅批,然后进行转办、催办和立卷归档;

二、热情接待群众来访,按照有关政策,向群众做好解释工作,及时合理地解决群众的正当要求。对案情重大或直接涉及领导的来访要提请领导接待;

三、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重大案件和上级要结果的案件要立即调查处理,如实向有关领导汇报;

四、调查研究新形势下信访工作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定期分析信访举报中反映突出的热点问题,以及带有全局性、倾向性的问题,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五、承办上三级领导交办的检举、控告、申诉案件工作,及时向机关有关室办移送领导批示的信访举报信件,督促、催办下级有关单位承办的控告、申诉案件和其他重要信访举报问题,并及时予以审结;

六、做好来信、来访的统计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的分析信访动态,及时向领导反馈,并按期向上级纪委汇报;

七、负责起草、印发结案报告和其它信访工作。

检查室职责

一、负责承办党员领导干部违犯党纪政纪案件和其他重要、复杂案件的核实、检查工作,提出处理意见,并做好有关案件查处的协调工作;

二、负责监督检查领导干部遵守党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命令的情况;

三、指导和催办下级纪检机关完成上级交办的案件;

四、受理下级纪检机关对案件处理的请求和申诉;

五、参与全市各有关部门参加的廉政建设的检查活动;

六、负责全市纪检监察工作的业务综合协调、指导工作;

七、结合案件检查工作开展调研工作,分析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违纪倾向,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向领导提出工作建议;

八、总结查办案件工作方面的经验和做法,积极参加纪检监察系统召开的案件分析和经验交流工作;

九、做好案件情况反映和典型案件的通报工作;

十、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审理室职责

一、按照批准权限,审理由市纪委、监察局或同级党委批准的违犯党员的纪律的案件;

二、审理报送上级纪委或党委审批的案件;

三、审理下级纪检机关组织报送的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审理下级纪检机关组织对同级党委处理案件存有不同意见请求予以复查或复议的案件;

五、审理下级纪检组织报来的备案案件;

六、受理同级党委、纪委及上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中党员干部对所受处分不服的申诉;

七、负责对全市纪检监察组织案件审理复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咨询工作;

八、调查研究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加强案件审理工作的办法和措施,撰写案件审理报告;

九、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案件。

纠风办职责

一、坚持纠建并举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纠风专项治理工作责任制。纠正和治理各类利用行业特权,以部门和行业之外的单位和群众为侵害对象的不正之风,巩固纠风工作成果,防止反弹;

二、根据上级的安排,负责起草有关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的文件、规章、制度,并贯彻落实;

三、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提交纠风工作计划及落实情况;

四、督促检查各机关、单位对市政府纠风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

五、对全市中小学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受理此类问题的举报;

六、对全市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受理此类的举报;

七、对全市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受理此类问题的举报;

八、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创建文明行业、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

九、对全市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进行监督检查;

十、根据工作安排,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对其他各项纠风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对部门和行业内违法违纪的不正之风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优化办及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职责

一、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市属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法律职责及行政效能等方面的投诉,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负责办理市委、市政府交办的涉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工作作风、工作效率等方面存在的影响经济发展的行为,视情况向相关部门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

三、负责对市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法律职责和行政效能等方面的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做出相应处理;

四、负责检查、督导市级各行政机关各行政服务投诉机构的工作。对市辖范围内跨地区、跨部门的重要投诉事项进行协调;

五、组织开展监督监察,督促各级行政机关及其部门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六、负责全市行政服务投诉受理情况的统计、综合和总结,承办全市行政投诉方面的会议,起草有关文件和会议材料;

七、及时掌握行政服务投诉的动态,分析研究带有倾向性、普遍性的问题,向市委、市政府提出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改善发展环境的建设;

八、协调、处理其它有关行政服务投诉方面的问题。

执法监察室职责

一、负责对各基层党委、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规、政令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对国家重大改革措施和行政经济决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对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带有倾向性的问题、严重官僚主义、失职渎职造成重大事故以及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执法监察;

五、负责在执法监察中发现违法违纪案件移交有关部门的处理工作;

六、调查研究和及时掌握执法监察中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提出解决的意见或建议。认真总结执法监察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好典型予以推广;

七、负责提出执法监察工作的计划和建议,并做好执法监察工作情况的综合分析工作;

八、负责执法监察工作制度建设,使执法监察工作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

九、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宣传教育室职责

一、负责全市党风党纪和廉政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负责党的纪检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的宣传;

三、负责对全市纪检监察干部的系统培训工作;

四、负责组织全市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的党规党法教育工作和电化教育工作;

五、负责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工作;

六、负责订阅下发有关纪检监察各种学习资料;

七、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的新闻报道工作;

八、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廉政室职责

一、负责制定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任务的分解意见,确定牵头主抓部门和协助部门,实行市级领导负责制;

二负责检查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各党委召开民主生活会的情况;

三、负责组织对全市党风廉政建设的检查和指导工作;

四、负责对党员领导干部在廉洁自律方面的违纪行为进行廉政谈话、诫勉谈话和责任追究;

五、负责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和分析党风廉政建设的新情况及倾向性问题,及时为市委、市政府提供决定依据;

六、负责搜集、宣传、推广廉政建设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

6.纪检监察工作制度 篇六

(一)综合类工作制度

惩防体系建设责任分工制度。集团和各所属各单位制定惩防体系五年规划及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分解、体系的体制和工作机制,把反腐倡廉建设列入两级党委、行政总体工作,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亲自抓、负总责;班子其他成员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工作;职能部门协调配合,完成牵头任务和协办任务纪委履行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职责。牵头单位与协办单位建立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体系建设列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公司与各所属各单位、所属项目部签订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1、责任明确。把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与经营管理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建立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紧落实的责任体系。2.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容,做到领导有分工、部门有职责,岗位有要求,任务很明确。领导班子按照责任制的要求和上级反腐倡廉工作部署,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状况,研究制订本单位反腐倡廉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主管领导对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3.检查考核与责任追究。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把考核结果作为领导人员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领导班子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

党纪党风教育制度。一般每年组织一次全公司反腐倡廉纪律教育活动,重点学习党纪政纪、法律条规,集中宣传党风廉政政策法规,反映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重点工作,通报公司内查处的典型案件。

纪检监察工作计划和考核制度。公司和所属各单位、项目部都要制定年度、季度工作计划和安排。公司每年对所属各单位、项目部纪检监察工作进行一次工作考核。主要是按照《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有关求考核惩防体系建设、党风廉政责任制落实以及纪检监察基础工作。要求做到组织健全、信息快捷、规范管理、职责分明、工作有效。

廉洁谈话制度。新提拔的领导干部下令后,人力资源部将公司党委、公司新提拔的所属单位、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公司机关副职领导干部名单及自然情况和任职谈话计划通报纪委工作部。在任职谈话后,由纪委负责人对以上人员进行党风廉政谈话。谈话内容是宣传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意义、《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廉政准则》等有关法规通报近期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特别是领导干部因违法违纪而受到惩处的情况指出谈话对象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应负的责任,讲明如果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在职责范围内发生问题,将受到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针对谈话对象任职单位(部门)的情况,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

廉政诫勉制度。按照管理权限,由公司党委、纪委和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及时对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发现苗头性问题进行诫勉谈话。对领导干部在谈话中提出的要求和说明及表态,要作出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由人力资源部或纪委工作部留存。

(二)会议类工作制度

纪委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公司纪委委员参加。主要内容是研究决定年度纪检监察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讨论贯彻上级纪检监察组织的指示与措施研究集团公司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问题讨论集团公司纪委管理权限范围内党员违纪案件的处分等。会议由纪委书记或副书记主持,由纪委工作部副部长担任记录。

部务会。每月召开一次,公司纪委部门成员参加。主要研究落实党委办公会、纪委会、总经理办公会有关决议的具体办法与措施总结上月纪检监察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布置当月纪检监察工作讨论集团公司管理权限范围内案件的处分等,会议由部长主持。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一般于一季度召开。会议由公司党委组织召开,公司纪委部门具体经办。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机关部门负责人和各分公司、项目部主要领导班子参加。会议内容公司党政主要领导对全公司党风廉政建设提出要求公司纪委书记作工作报告,总结和通报过去一年全集团纪检监察和反腐倡廉工作情况,全面部署当年全集团纪检监察和反腐败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对反腐倡廉重大事项和问题进行研究。会议由集团公司党、政、纪领导主持,纪委工作部担任记录。

纪检监察工作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公司所属各项目部纪检监督员参加。会议主要学习党委、纪委和监察机关的有关文件,交流通报纪检监察工作开展情况,提高纪检监察人员观察、分析、处理问题的能力和执纪工作水平。会议由纪检监察负责人主持,纪委办公室担任记录。

案件工作会议。不定期召开,公司纪检监察人员参加。主要传达学习上级査办案件工作的有关精神与要求,总结查办案件主要经验,研究案件查处工作中的难点及对策对全集团查办的案件质量进行检査,找出存在的问题,逐一整改对集团范围内大要案和复杂案件进行重点讨论研究提高案件质量的措施。会议由纪检监察负责人主持,纪委办公室担任记录。

反腐倡廉工作联席会议。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由纪委工作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企划部、施工部、物资设备部、成本管理部、机关党支部负责人参加。会议议题由纪委组织协调后,报纪委领导确定。会议主要内容是通报有关惩防体系建设、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重要情况研究部署加强反腐倡廉的措施和办法;组织协调源头治理和查办案件的力量。会议议定事项由有关部门负责落实,重要情况上报集团公司党委和股份公司纪委。会议由纪委书记或纪委副书记主持,纪委工作部担任记录。

党风政纪监督员会议。每两年召开一次,由各所属单位党风政纪监督员参加。会议主要学习上级党委、纪委和监察机关的有关文件、指示,通报全集团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总结交流经验收集职工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征询加强集团党风、政风和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会议由纪检监察负责人主持,纪委办公室担任记录。

(三)日常材料报送制度

1、专项工作总结,按专项工作要求上报工作总结。(报送时间根据专项文件活动的具体要求)

2、纪检监察全年工作总结、次年工作设想和综合自评表,当年12月10日上报。(报送时间有可能提前或者延后)

7.试论唐代监察制度 篇七

一、事前监督的谏官制度

唐代的事前监督的谏官制度设计的目的是防范于未然, 降低制度的成本, 对于有效遏制腐败等问题的发生起到较大的作用。对此, 设计了谏官的几项具体权力, 意义重大。

1. 谏官言事表明舆论监督的重要性。

谏官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所特有的一种政治制度, 其主要作用在于谏官用传统的儒家礼仪与道德标准, 去约束并规范封建君主的言行[1], 同时谏官参与评议国家的大政方针。凡事有违失, 皆得谏正, 以收防微杜渐、补益于朝政之功效。谏官言事 (规谏、提意见) , 主要采取两种方式, 一是“廷争”, 即向皇帝当面直言得失;二是“上封式”, 即书面向皇帝提意见。唐制还规定, 在宰相入宫内与皇帝研讨政事之时, 谏官亦可以同入参与讨论。谏官对朝廷的批评基本上贯穿于唐代始终, 谏官制度扮演了一个以儒家传统礼仪道德标准为依据, 通过参政议政, 依靠舆论来实现监督君主言行与国家决策的重要角色。

2. 封驳权表明事前监督的重要性。

谏官最重要的一项权力就是封驳权。在唐代, 凡军国大政、谕旨诏令、百官奏疏, 如不经门下省的审核、议定, 加盖“中书门下之印”, 即便是皇帝的手谕, 也视为无效, 这一职权就是“封”[2], 即对皇帝的诏旨进行弥封, 然后下达尚书省执行, 称为“封诏”。另外还有“封奏”, 即对百官的奏疏进行弥封, 然后上送皇帝, 封只是个形式, 实质性的权力是门下省在封诏封奏之前, 有权对诏、奏进行审议。谏官仅有封权是不够的, 更重要的是谏官还拥有驳权。驳是指对诏、奏的驳正, 目的是为了纠正诏、奏的失误, 将被驳回的诏、奏予以封还, 不再下达执行或上报皇帝。通过封驳权的形式, 谏官虽然不具备任何法律权力, 但可以制止甚至改正不正确的法律判决, 虽然谏官没有任命官吏的人事权力, 但他们的反对意见常常可以导致任命事项的修正直至任命的撤回。因此, 封驳权具有重要意义, 当决策制定出来还未颁布实施、人事任命确定但没有生效时, 谏官可以通过封驳权的行使对文件进行审查把关, 将不正确的决策在生效之前封杀掉。

二、事中监督的御史台制度

日本学者池田温曾说:传统中国官僚机构的一个显著特征是监察制度的发达。唐代御史台组织与机能的完备是其典型代表[3]。唐御史台制度, 在近三百年的历史中, 在支持封建专制统治, 维持国家社会秩序, 特别是在净化官僚社会方面发挥了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

1.“一台三院”表明监督的相对独立性。

在唐早期, 伴随着错综复杂的权力斗争和政治形势, 御史台名称屡有变化, 而且时置时废, 在玄宗李隆基继位后, 御史台的建置与体制被稳定、固定下来, 并着力予以健全、发展, 开元年间, 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 形成了唐代监察制度中独具特色的“一台三院”制。御史台由正、副长官御史大夫、御史中丞, 台、殿、察三院及三院长官台院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组成。御史台的主要职责是:监察弹劾文武百官的违法违制行为, 监督百官在朝会、祭祀大典过程中的礼仪举止;直接参与司法审判和司法监督;监督国家的财政收支和经济领域中的违法乱纪行为;对军队和领兵将领进行监督等。相对独立的监督权, 可以排除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外界干扰, 使监督效果最大化。独立性是监督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从唐“一台三院”的设置来看, 不仅御史台对行政是独立的, 而且御史个人在行使职权时, 其地位也是独立的, 不受御史长官节制, 故古人有“台官无长官”之说。一台三院拥有相对独立的监察权力, 就可以排除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外界干扰, 提高监察效能。监察权的相对独立性是监察制度得以正常运行的基本保证。

2. 三院御史位卑权重表明监督权科学设置的重要性。

自秦汉以来, 赋予御史的监察权限很大, 上至三公九卿, 下至州府郡县, 内外百官均在其弹劾范围之内, 对整个官僚群体的言行具有极大的约束力, 但是监察官的品秩都很低。历代统治者对监察官的地位处置极为微妙, 唐代统治者对此也不例外。除御史大夫秩三品, 中丞秩五品外, 台院侍御史秩从六品下, 殿院侍御史从七品下, 监察御史仅仅是正八品。唐御史官员职位卑下, 不会因贪恋职位之心而缄默其口, 因为权力大, 就可以快速有力地惩治贪官和奸臣。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监察御史, 监察御史的官品最低, 但是监察所涉及的方面最为广泛:从中央尚书省六部的会议到地方州县的官僚, 甚至连财政及岭南的选补等方面也在其职责范围之内, 一旦发现违法之处, 即可实施弹劾。唐人所谓“御史为风霜之任, 弹纠不法, 百僚震恐, 百官雄峻, 皆之比焉”。另外, 中央为了防止御史在尚书省的弹劾出现意外, 规定尚书左、右丞除了在尚书省内“管辖省事, 纠举宪章”外, “若御史有纠劾不当, 兼得弹奏” (《大唐六典》卷一《尚书省》左右丞) , 从而使御史在尚书省的监察纠举也受到一定的牵制与监督。

3. 地方政府作为地方监察的主体表明地方监督的重要性。

大体上讲, 唐代中央监察地方行政主要有两种方式:其一是来自中央的监察管理方式, 它包括由御史台监察御史通过“巡按郡县”来实施对地方行政的监察。其二是由地方政府所实施的监察方式, 主要包括都督刺史系统, 录事参军事、主簿系统, 朝集使系统和采访使系统, 这是唐代前期地方监察的主要方式。朝集使制度有两大主要职责, 一为参与对所部官员的考课, 二为参加象征万邦来朝的朝廷礼典。一年一度的朝集使活动, 不但是中央考察地方吏治, 检查地方官政绩的重要机会, 同时也是中央“访以时政得失, 远人疾苦”的好机会。朝集制度既保证了中央对地方治理的广泛了解, 又注意到来自地方官吏不同层次的意见, 这种方法可以避免地方官在上计中央时弄虚作假, 使中央能够比较客观地了解与掌握地方社会的真实情况, 使中央对地方官的监督与考课更加直接, 同时也简化并大大缩短了落实中央施政方针的过程。采访使是唐代前期设置在地方上的专职监察官, 这是一种仿效西汉十三州部刺史固定在地方上的监察制度, 并以六条来监察地方官的违法行为。这个制度的最大特点在于它是一个独立的地方监察系统, 可以摆脱长期以来地方行政长官对监察工作的过多干涉与影响。唐疆广吏众, 要实现对地方的有效控制, 日常的地方监察必须依靠地方政府中承担监察职责的官吏才可能完成, 绝非十几名监察御史所能承担。安史之乱后, 前期地方监察体制受到严重冲击, 中央控制地方的主要途径, 即采访使和朝集使制度都先后被迫废止或中断, 而且担任御史的官员的素质和敬业精神远不如前, 从而后期的地方监察制度不能有效发挥作用, 加之国家整体衰退和世风日益败坏, 致使监察制度的实施得不到保障。

三、事后监督的官吏年度考核制度

唐代开国以来, 组织相关人士系统总结前朝兴衰更替的历史经验, 在此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较为可行的考核监督制度, 采取多种措施对官吏的管理和监督。经唐高祖、太宗两朝至玄宗开元二十五年 (737) , 唐代官吏考核制度日趋走向成熟, 已经达到了封建社会的最高水平[1]。

1. 考核内容广泛表明监督的全面性。

在整个考核体系中, 官吏考核是其核心部分, 官吏考核也成为唐代考核制度中最具有创造性的内容。唐代考核官吏注重实际, 考核对象不同, 考核标准也不同。根据流内官员和流外官员的不同情况, 按照不同的具体标准进行分类考核。“四善二十七最”堪称经典, 这是对流内官员考核标准的概括。具体来说, “‘四善’的制定是政府着眼于官德品行专为流内官制定的四项基本要求, 即德义有闻、清慎明著、公平可称、恪勤匪懈。‘二十七最’则是根据官员职位职能特点的不同而提出的二十七条相对具体的要求。如献可替否、拾遗补阙为近侍官之最……”[4]但是“四善二十七最”还是有个别遗漏和不足, 因此, 唐代还规定了许多完善的考核等级确定和升降级的条款, 以构建完整、完善的考核、监督体系。

2. 考核程序严密表明监督的客观性。

程序的价值是较大, 我国唐朝就充分认识到程序的重要性, 可以起到一定的控权作用, 按照不同职位级别, 对流外九品、流内九至四品和三品以上三档官员进行分层分类考核。其中又以流内九至四品这一涉及人数最多的中低档官员考核最为典型[3]。首先, 各地各部门先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编制成册形成“考簿”, 然后呈送受诏主持和监督会考的“校中外官考使”和“监中外官考使”, 接着召集京官和各地朝集使至尚书省“考堂”, 宣读考等并形成文案具册申奏。最后由皇帝确认后生效, 随即反馈至参考官员并展开相应赏罚, 较为具体可行。

3. 给事中、中书舍人监督考核和考核令表明监督的公正性。

官吏的考核权集中在尚书省的考功郎中, 但规定了由给事中、中书舍人监督考核, 看似简单的一句话, 其实十分重要。在考课之后, 按“考课令”的规定去召集全部应考官员, 举行考课大会, 当众逐一宣读个人的考状, 广泛议论其功过高下, 行能优劣, 务令被考者心悦诚服, 给予评语, 加以宣布, 上报审定, 这对防止考核中的弊端, 彰显其公正性可以说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关键性的措施。

4. 通过考核结果的得当运用保证监督实效性。

考核结果是官吏职务变动等方面的重要依据。唐代四年为一届任期, 根据四年考等情况而相应进阶或降阶。当然, 具体情况较为复杂, 考绩只是其中一个非决定性的因素, 其他相关因素较多。由于考核与官员的切身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 唐朝使用不同的考核方法对不同职责层级的官员进行考核, 其对官员的实际利益能够发生较大作用。这种做法对于提高政府效能, 激励官吏改善吏治, 巩固和扩大唐王朝统治基础起到了积极作用。

总之, 唐代监察制度较为完备, 制度设计的理念在于分权, 其在中国封建王朝监察制度发展史上处于中心地位, 其事前监督的谏官制度、事中监督的御史台制度和事后监督的官吏考核制度具有较强的借鉴价值, 对我们对当代监察制度的设计与完善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苏士梅.唐代诚信思想研究[D].河南大学, 2008.

[2]何乃春.中国古代“以卑察尊”、“以下制上”监察方式评析[D].黑龙江大学, 2008.

[3]殷文明.唐代官吏考核与监察制度的互洽逆转及启示[J].湖南行政学院学报, 2011 (5) .

8.劳动监察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篇八

关键词:劳动监察;预防责任制;监察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4)08-0156-02

劳动监察主要分为专项劳动监察以及综合劳动监察这两种。综合劳动监察主要是针对用人单位遵守法规情况的监察,范围广。专项监察是指对专业性项目进行

检查。

1 劳动监察在体制方面出现的问题

劳动监察机构受到地方政府的限制,致使执法能力不够。我国当前的监察机构是社会保障部和人力资源内设置监察局,指导并且开展工作。劳动监察部门隶属地方行政领导,而地方行政部门又归属地方政府领导,因此,我国的监察部门在受到上级机构领导的同时,又要接受地方政府的领导。而地方政府在劳动监察机构中拥有很大的权利,这对劳动监察在执法上造成了困难,某些地方政府为了招商而忽视执法检查,错误的造成优化投资环境与劳动监察的对立,以多种手段对监察工作进行干涉,这已严重影响了监察工作的开展,造成执法不力的情况。

由于仲裁和监察的权利范围重合,致使处理的结果不一致。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条款不一样,虽然在受理范围有所区别,但还是不可避免的存在重合的情况,主要集中在: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作时间等方面。劳动仲裁和监察范围的重合,造成了处理案件的矛盾,导致有的案件可以同时申请两个机构处理,而且所得的处理结果存在较大的差异,造成了面对同一个问题,两部法律的处理结果不一致。

监察执法中所存在的模糊地方为执法造成困难。第一,在立案期限上存在问题,劳动法并没有规定立案的期限,但监察条例中对立案期限有了要求。第二,劳动监察在立案后,处理期限模糊。综上,劳动监察中存在的模糊之处,给执法带来了困难,立案期限以及多久时间立案,都没有具体的规定,这些问题导致监察在执法过程中遇到此类情况,没有法律作为参考和依据,这为执法工作带来了障碍。

2 劳动监察在监督中出现的问题

工会没有起到监督的作用,导致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我国的劳动监察主要以监察机构为主,由各级工会以及行政部门来具体承担。因此,工会是有权利对违反法律的单位进行监督和处罚的。工会对监督职权虽然有法律上的支持,但是,在具体实践执法中,工会却非常少的用这个权利,即使使用了权利,很多用人单位也并不配合。工会对其监督是有名无实的,根本不能起到作用。由于工会是自发的,维护劳动者权益的组织,同时工会与用人单位频繁接触,如果不能起到监督作用,那么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条款的事件就会时常发生。工会要在监督的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只有这样劳动者的权益才能得到保障,避免违法事件的发生。

由于我国监察机构执法权的缺失,导致不能强制行使措施,劳动监察在执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遭遇用人单位的干扰,影响了劳动监察的执行,这种情况在执法过程中十分常见。在遇到用人单位或者一些中介部门违反劳动条款规定的情况时,因为监察机构不能强制执行,导致用人单位负责人逃逸,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维护。当这种情况出现的时候,必须要有权利做保障,这样才可以确保监察权利得到充分落实。因此,要使劳动监察部门具备一定的强制执行权利,就要赋予其一定的强制手段,方便对违法情况作出处罚,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

监察人员整体素质偏低,致使监督趋于形式化。劳动检查人员需具备以下条件:熟悉业务,能够熟练运用劳动法律,认真执行国家法规、法律以及政策,在行政部门有三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并且要经过国家相关部门培训合格方可上岗。现在,我国大多监察人员科学文化素质较低,对法律、法规的掌握不熟练。我国安徽地区截止到2007年,全省劳动监察人员共有将近470人,本科学历仅有不到16人,占总人数的3%。据有关统计,我国监察人员初中文化占70%,企业员工受过专业教育的人数只有总人数的20%左右。因此,当前应该着重提高劳动监察人员的整体素质。

3 劳动监察在预防方面出现的问题

用人单位忽视安全预防工作,导致安全事故频繁发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为了保证劳动者从业的安全和健康,用人单位必须要对工作现场进行安全建设,以及发放防护用品,防止职业病对员工人身健康的危害。但是,一些用人单位由于资金紧张,安全预防工作严重滞后,或者一味的追求生产效率,故意忽视安全工作的建设,这都对劳动者的人身安全造成了威胁。

劳动者自身安全预防意识淡薄,致使安全事故的发生。劳动者在从事生产之前必须要经过安全培训,没有经过培训的员工不能上岗。但是,我国现在很多劳动者安全意识薄弱,在自身专业技能不足的情况下依然强行上岗工作,对安全隐患认识不足。因此,劳动者自身安全预防意识薄弱,不遵守操作流程,对单位的安全规章视而不见,同样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由于劳动监察机构的工作不到位,致使劳动者权益无法保障。最近几年,拖欠员工工资的现象频繁发生,容易引起劳动者的上访,造成社会冲突事件。固然要对违法的用人单位给予惩罚,但这也侧面放映我国劳动监察工作的不到位。监察人员应把工作落到实处,充分发挥手中权力,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4 提出完善劳动监察制度的几点建议

职能一体化是当前世界劳动监察部门的发展方向,很多国家的监察机构都归中央直接管理。我国的近邻日本则专门设置了由中央直接管辖的监察机构,全面负责对用人企业的监控工作。这对我国的监察制度是一个启示。

把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的受理范围区分开。在这两者关系上,劳动监察与劳动仲裁在受理的范围上应该做出划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劳动监察制度应该与劳动基准法相一致。就劳动监察的发展趋势来看,劳动仲裁与劳动监察的范围是不能重合的,为了避免重合事件的发生,两个部门应该达成默契,对方的案件保证不介入。这样才能做好监察工作,维护好劳动者的权益。

要完善执法期限。如果不是因为执法机构的自身原因,导致违法案件在两年之内没有得到处理,那么可以中断执法期限的计算,在原因被消除以后,重新开始计算处理时间。

在安全预防方面,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是必要手段。用人单位应该按国家相关规定对劳动者进行三级安全培训,通过以后才能上岗作业。自救和控制事故的能力必须要完全掌握。用人单位要充分重视安全工作,要做到生产与安全并重,不能偏废任何一方。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同时,更好的让生产工作有序开展。

5 结语

我国的劳动监察制度在经历初始的多个阶段后,已经逐步走上成熟,在劳动监督领域的各种法律法规日趋健全,创建了有法可依的局面。由于我国现在正处在经济改革的转型阶段,社会经济出现变化,劳动监督领域的法律法规也要面临新的挑战,劳动执法还有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劳动监察也同样有许多不足。本文从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着重分析,并且提出解决问题的方式,为完善我国监察制度提出可行建议。

参考文献

[1] 洪在有.劳动监察制度需要改革和完善[J].中国

劳动,2004,(11):13-15.

[2] 王焱.我国劳动保障监察问题与对策研究[D].湖

南师范大学,2012.

[3] 熊正根.行政法视野下的劳动监察制度研究[D].

江西师范大学,2009.

[4] 于洪波.完善我国劳动监察制度研究[D].安徽大

学,2010.

[5] 秦国荣.劳资均衡与劳权保障:劳动监察制度的

内在功能及其实现[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9.纪检监察调研课题责任制度 篇九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调研工作程序和行为,强化调研人员的责任意识,保证调研课题的规范性和针对性,提高调研工作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调研课题确立原则

调研课题的确立要紧紧围绕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

第三条每年年初由区纪委研究室汇总提出重点调研课题,报主管领导审核后,以文件形式下发到各部门。各部门也可以根据各自工作实际,自行研究确立调研课题。

第四条调研责任部门在明确调研课题以后,要制定调研计划,分解调研任务,落实具体人员,确定完成时限,于年初将课题名称、课题负责人、完成时限等情况报区纪委研究室备案,并按有关要求,按时报送已完成的调研成果。由区纪委研究室对各部门调研课题的组织实施进行统一管理和督办落实。

第五条课题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使课题研究达到预期目标,形成实际成果,防止走过场。

第六条对于重点调研课题,可采取区纪委与基层部门上下联动、相关部门横向互动的办法,整合力量,协作攻关。

第七条区纪委考核的调研课题责任人为课题负责人和单位(或部门)相关领导及责任人。

第八条调研课题责任范围

调研课题责任人对调研文章的报送时限、文章的质量标准,以及调研成果的运用情况承担责任。

第九条调研课题责任考核由区纪委研究室协调负责,以研究室掌握的情况和部门提供的资料为具体依据。

第十条对于调研课题完成好的单位和部门要予以通报奖励,对于未按时限和标准完成调研课题任务的单位或个人要予以通报批评。

10.卫生院纪检监察工作制度 篇十

纪检监察工作制度

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纪委监察室在学校党委、行政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学校党委、行政和上级纪委的决议、决定,维护党章和党内法规、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严肃性。

三、认真履行纪检监察工作职责,协助党委、行政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紧贴学校中心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

四、依照纪律、法律法规行使监察权,严格遵守纪检监察工作纪律、工作程序和保密纪律,定期检查、总结和报告工作情况。

五、受理举报、申诉,检查执纪、处理违纪问题与思想教育相结合,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六、坚持原则,维护纪律,秉公执纪,勤政廉政,不徇私情。

七、注重调查研究,加强同教职员工联系,结合实际制定工作计划,定期分析研究工作,自觉接受教职工监督。

11.纪检监察制度管理 篇十一

回顾我国古代的巡视制度,对于今天的吏治建设不无意义。所谓“巡视”,就是中央政府委派专员对地方政府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与考核。“巡视”是和“述职”相对应的中央视察地方政绩的政治实践。《孟子·梁惠王下》说:“天子适诸侯曰巡狩,巡狩者,巡所守也。诸侯朝于天子,曰述职,述职者,述所职也。无非事者,一不朝则贬其爵,再不朝则削其地,三不朝则六师移之。”由于周朝在地方政权上实行的是分封制,所以“述职”原来是指诸侯向天子陈述职守。秦汉以后,“废分封,行郡县”,后来地方官向中央政府汇报施政情况亦叫“述职”。而“巡狩”,本义是指天子出行,视察邦国,后来逐渐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地方巡视制度。

先秦:从“方伯”到“霸主”

“方伯”是古代诸侯中的领袖之称,谓一方之长。周初,“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天子在所分封的诸侯国中,委任王室功臣、懿亲为诸侯之长,代表王室镇抚一方,称为“方伯”。春秋时,王权陵替,霸业代兴,出现了所谓的“春秋五霸”,可以说是方伯制度的变异。

《左传·僖公四年》记载了齐桓公伐楚的理由,便是借用“方伯”之由:

四年春,齐侯以诸侯之师侵蔡,蔡溃,遂伐楚。楚子使与师言曰:“君处北海,寡人处南海,唯是风马牛不相及也。不虞君之涉吾地也,何故?”管仲对曰:“昔召康公命我先君太公曰:‘五侯九伯,女实征之,以夹辅周室。’赐我先君履:东至于海,西至于河,南至于穆陵,北至于无棣。尔贡包茅不入,王祭不共,无以缩酒,寡人是征;昭王南征而不复,寡人是问。”

因为古代是“礼乐征伐自天子出”,齐桓公也是地方诸侯,本无权征伐其他诸侯。但是因为他的祖先曾被委命为“方伯”,所以他便“师出有名”,找到了讨伐楚国的借口。

方伯制度,并没有达到拱卫周室的目的,相反却成为诸侯争霸的借口。例如齐桓公、晋文公通过葵丘之会、践土之盟,被周天子加尊赐胙,登上了霸主的地位。孔子身处春秋晚期,目睹这种状况,便感慨道:“天下有道,则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天下无道,则礼乐征伐自诸侯出。自诸侯出,盖十世希不失矣;自大夫出,五世希不失矣;陪臣执国命,三世希不失矣。天下有道,则政不在大夫。天下有道,则庶人不议。”(《论语·季氏》)司马迁对这段历史更是总结道:“平王之时,周室衰微,诸侯强并弱,齐、楚、秦、晋始大,政由方伯。”(《史记·周本纪》)

汉代:从“刺史”到“州牧”

汉代刺史制度的最初来源是对秦代监御史制度的沿袭继承。秦始皇在统一六国以后,在地方上也建立了一套监察制度——监御史制度。所谓“分天下以为三十六郡,郡置守、尉、监。”监御史、郡守、郡尉同为秦朝“郡”的长官,分掌监察、行政、军事的职责。据《汉书·百官公卿表》记载:“监御史,秦官,掌监郡。汉省,丞相遣史分刺州,不常置。武帝元封五年初置部刺史,掌奉诏条察州,秩六百石,员十三人。成帝绥和元年更名牧,秩二千石。哀帝建平二年复为刺史,元寿二年复为牧。”

西汉初期,中央政府便已重视对地方郡县的监察。《通典》记载:“惠帝三年,相国奏御史监三辅、郡,察以九条。”“文帝十二年,其遣谒者劳刺三老,……及问民所不便安。”“文帝十三年,以御史不奉法,下失其职,乃以丞相史出刺,并督监察御史。”上面的史料依次提到了共三种监察官职,即“监郡御史”、“派遣史”与“丞相史”。随着国家疆域的扩大、中央直辖郡县的增多,郡县事务也增多起来,原本不专职或不常置的监察官职渐渐有了常设的必要,于是武帝元封五年,把“监郡御史”系统、“派遣史”系统与“丞相史”系统三者糅合为一,正式确立以十三郡分刺的刺史制度,成为西汉的一代常制。

为了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管理,汉武帝在元封五年(公元前106年)把全国除了三辅(京兆、冯翊、扶风)、三河(河南、河内、河东)和弘农以外的地区分成了13个州部:冀州、青州、兖州、徐州、扬州、荆州、豫州、益州、凉州、幽州、并州、交趾、朔方。中央在每个州设立刺史一名,专职监察地方。刺史没有固定的治所,每年八月巡视所辖区域,考察吏治、奖惩官吏、决断冤狱。这便是《通典》所记载的“汉刺史来传周行郡国,无造所治。中兴所治有定处。旧常以八月巡行所部,录囚徒,考殿最。初岁尽诣京师奏事。中兴但因计支,不复诣京师。”

后来,刺史权势渐重,积久成制,遂为地方行政长官。尤其是在汉末桓灵时期,各地屡有叛乱,中央为了倚重拥有一州之众的刺史,又将刺史改为州牧。灵帝中平五年,“焉以刺史威轻,乃建议改置牧伯,镇安方夏,清选重臣,以居其任”,从此州牧(刺史)由九卿重臣出任,名正言顺独霸一方,中央渐渐失去了对其控制,而州牧(刺史)的监察职能也完全消失了,至此刺史制度的演变完全完成,州、郡、县三级行政制度确立,汉末群雄混战的大幕也逐渐拉开。刺史制度由监察功能向行政功能的转变,既是出于镇压地方农民起义的需要,可解一时之渴。但是州牧权势渐增,尾掉不大,又形成军阀地方割据的局面,最终导致东汉王朝的覆灭。

唐代:台院侍御与诸道监察

唐代御史台为最高监察部门,设御史大夫一人为其首长,以御史中丞为其副。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台院有侍御史六人,掌纠察百僚、弹劾不法;审判皇帝特命的案件,并与门下省的给事中、中书省的中书舍人分直朝堂,受理冤讼,号称“小三司”。

侍御史还有专人分管御史台官署的日常杂务。侍御史在诸御史中地位最高,职权最重。殿院有殿中侍御史九人,掌殿廷供奉之仪式,纠察朝会典礼失仪和随驾检举非违等事。察院有监察御史十五人,资历浅者称“监察御史里行”,掌监察地方官吏及尚书省的六部。

在地方,唐代以“道”为监察区,唐太宗时全国划分十道,玄宗时增为十五道。每道派监察御史一人,后来也称巡按使、观察使、按察使等。

明清:“八府巡按”的威风

明清两代中央政府均设有监察机关即都察院。明代都察院下属有十三道监察御史,清代都察院下属有十五道监察御史。监察御史平时在京城都察院供职称为内差或常差,如奉命出巡盐务即为巡盐御史,奉命出巡漕运即为巡漕御史,奉命巡按地方即为巡按御史,均称外差或特差。而监察御史奉命外出担任巡按御史则是外差或特差当中最多的一项任务。据《明史》记载,洪武年间即有巡按御史之设,然非常例。至永乐元年二月乙卯,遣御史分巡天下,遂为定制。全国巡按御史的分派是:“北直隶二人,南直隶三人,宣大一人,辽东一人,甘肃一人,十三省各一人。”另据《清史稿》记载,清初沿明制,设都察院,下有十五道监察御史。顺治初,又有巡按御史,每省各一人。

此外,明朝省级地方官员分为三司,分别是布政使司、按察使司和都指挥使司,布政使管“民政”,按察使管“刑名”,都指挥使则管“一省军务”。三司分别相当于现在的省长、省法院院长、省军区司令。清朝布政使主管民政赋税;按察使职掌不变;都指挥使废置不设。清代减去都指挥使司,变成“二司”。二司的长官布政使和按察使,俗称藩台、臬台,同为省长。藩台管行政财政,臬台管司法监察邮驿。清宣统三年(1911)改称提法使。明清时的按察使和臬台为地方最高级别的监察系统官职,并非中央巡视地方的监察制度。

在古代戏曲、小说等文学作品中,我们也常看见如下情节模式:地方官贪赃枉法,老百姓沉冤莫白;幸而苍天有眼,剧情冲突胶着不堪之际,“八府巡按”从天而降,他们手持尚方宝剑,代天子行权,铲奸除恶,替民做主,让正义得以伸张,人间得以大团圆。《窦娥冤》里替窦娥昭雪的是“八府巡按”,《玉堂春》里替苏三洗冤的也是“八府巡按”,连周星驰电影《审死官》都有“八府巡按”来串戏……事实上,常见于戏文里的“八府巡按”在古代并不存在,并且“八府巡按”多为正义化身的人物形象,这可以理解为老百姓渴望吏治清明的一种心理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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