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监管

2024-06-20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监管(共18篇)

1.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监管 篇一

国内177家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大型骨干企业庄严承诺确保饲料安全

[本刊讯]2007年10月18日,中国饲料工业协会第四届大型企业联谊会在扬州召开,会上,中国饲料工业协会副会长、山东六和集团副董事长黄炳亮代表177家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大型骨干企业庄严承诺:严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饲料产品质量安全.

作 者: 作者单位: 刊 名:饲料广角 英文刊名:FEED CHINA 年,卷(期):2007 “”(21) 分类号: 关键词: 

★ 环境影响后评价的进展及主要问题

★ 安全预评价

★ 安全评价报告

★ 国际商务系女生简历的自我评价

★ 安全评价咨询的合同

★ 安全预评价导则

★ 安全现状评价依据的标准是什么

★ 安全预评价是在什么阶段进行

★ 基于PHA的城市控制爆破安全评价研究

★ 安全、健康与环境风险识别和评价概述

2.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监管 篇二

饲料安全是食物链安全的基础, 进出口饲料安全是畜牧业及水产养殖业健康发展和消费者安全的重要保障。今年以来, 台州检验检疫局以“质量和安全年”活动为契机, 以国家质检总局第118号令发布的《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为依据, 积极探索出口维生素类饲料添加剂风险确认、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 对不同风险的饲料添加剂采取不同的检验检疫监管措施, 切实提高检验检疫工作效率和监管有效性。

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新条例公布 篇三

条例增设了地方政府的监管职责,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管工作,建立健全监管机制,保障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条例明确,生产企业是饲料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规定生产企业应当对采购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并如实记录原料的名称、产地、数量、保质期、许可证明文件编号等;禁止使用非法物质生产饲料;出厂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包装并附说明。

条例规定,经营者不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不得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任何物质;经营者应当建立产品购销台账,且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为了解决养殖者不按规定使用饲料、在养殖过程中擅自添加禁用物质的问题,条例明确了上述三类禁止使用的物质,并特别强调养殖者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时,不得对外提供。

条例明确要公布具有不良记录的生产经营者名单。规定:对违法生产的最高可处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负责人10年内不得从事相关生产经营;对违法经营的,最高可处货值金额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使用农业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养殖动物的,最高可处10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 李晰)

4.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监管 篇四

<首作者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文献来源>中国饲料工业信息网

<出版时间>2001.12.13发布

河北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包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便于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贮藏、运输、销售和使用,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包装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生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的规定,能够保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使用性能。

第五条 除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饲料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外,生产单一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精料补充料,应当使用对畜禽无毒、无害的塑料袋、复膜编织袋或者加有塑料内衬的化纤编织袋等包装物进行包装。

生产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应当采用桶装、罐装、瓶装等方式进行包装,或者使用压膜塑料袋和质量符合要求的双层纸袋等包装物进行包装。

第六条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包装物上必须标明产品名称、厂名、厂址和联系电话。

易燃或者其他有特殊要求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包装物上,除按前款规定执行外,还应当标明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说明以及储运注意事项。

第七条 除生产方和使用方另有约定的外,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包装物不得重复使用。在发生动物疫病的地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包装物严禁重复使用。

第八条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检验合格后,生产企业在进行包装时,必须在包装物上附具能够显示全部内容的饲料标签和标明检验日期、检验结果、检验员编号等内容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不得套印在包装物或者饲料标签上。

第九条 生产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必须在饲料标签上标明所加入的药物饲料添加剂的化学名称(法定名称)、含量、配伍禁忌、停药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并依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饲料标签上标明“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的字样。

第十条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企业不得在包装物上进行虚假宣传,或者采用其他方式误导用户。

第十一条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企业必须对出厂产品的包装进行检查,保证包装完好无损以及包装物和饲料标签上标明的内容一致。

第十二条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经营企业在进货时,必须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包装物及饲料标签进行检查。不得经营包装物和饲料标签所标明的内容不一致或者饲料标签所标明的内容不符合企业执行的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第十三条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包装物及饲料标签所标明的内容,应当依照省饲料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备案。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已作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能计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监管 篇五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管理,保障养殖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是指我国境内研制的单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包括以下三类:

(一)境内外均未批准在饲料生产中使用的;

(二)境外已批准,但境内未批准在饲料生产中使用的;

(三)境内已批准的饲料添加剂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

第三条 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循科学、安全、有效、环保的原则,保证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

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

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组织对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安全性、有效性及其对环境的影响进行评审。

第五条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投入生产前,研制者或者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农业部提出新产品审定申请,并提交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申请资料和样品。

第六条 申请资料包括:

(一)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申请表;

(二)产品名称及命名依据、产品研制目的;

(三)有效组分、化学结构的鉴定报告及理化性质,或者动物、植物、微生物的分类鉴定报告;微生物产品或发酵制品,还应当提供农业部指定的国家级菌种保藏机构出具的菌株保藏编号;

(四)适用范围、使用方法、在配合饲料或全混合日粮中的推荐用量,必要时提供最高限量;

(五)生产工艺、制造方法及产品稳定性试验报告;

(六)质量标准(草案)及其编制说明和产品检测报告;有最高限量要求的,还应提供有效组分在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中的检测方法;

(七)农业部指定的试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有效性评价试验报告、安全性评价试验报告(包括靶动物耐受性评价报告、毒理学安全评价报告、代谢和残留评价报告等);申请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的,还应当提供该新饲料添加剂在养殖产品中的残留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分析评价报告;

(八)标签式样、包装要求、贮存条件、保质期和注意事项;

(九)中试生产总结和“三废”处理报告;

(十)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

申报材料的具体要求由农业部另行规定。

第七条 产品样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来自中试或工业化生产线;

(二)每个产品提供连续3个批次的样品及其检测报告;每个批号4份样品;每份样品不少于检验需要量的3~5倍;

(三)必要时提供相关的标准品或化学对照品。

第八条 有效性评价试验和安全性评价试验机构应当按照农业部制定的技术指导文件或行业公认的技术标准,科学、客观、公正开展试验,不得与研制者、生产企业存在利害关系。

第九条 农业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和样品交评审委进行评审。

第十条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评审采取评审会议的形式。评审会议应当有9名以上评审委专家参加,根据需要也可以邀请1至2名评审委专家以外的专家参加。参加评审的专家对评审事项具有表决权。

评审会议应当形成评审意见和会议纪要,并由参加评审的专家审核签字;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第十一条 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科学、客观、公正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专家与研制者、生产企业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评审会议原则通过的,由评审委将样品交农业部指定的饲料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复核。质量复核机构应当在收到样品3个月内完成质量复核,并将质量复核检验报告和复核意见报评审委,同时送达申请人。需用特殊方法检验的,质量复核时间可以延长1个月。

质量复核包括标准复核和样品检测,有最高限量要求的,还应当对申报产品有效组分在饲料产品中的检测方法进行验证。

申请人对质量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报告15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检。

第十三条 评审过程中,农业部可以组织对申请人的试验或生产条件进行现场核查,或者对试验数据进行核查或验证。

第十四条 评审委应当自收到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申请资料和样品之日起9个月内出具评审结果并提交农业部;但是,评审委决定由申请人进行相关试验的,经农业部同意,评审时间可以延长3个月。

第十五条 农业部自收到评审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决定。

决定核发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由农业部予以公告,同时发布该产品的质量标准。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投入生产后,按照公告中的质量标准进行监测和监督抽查。

决定不予核发的,由农业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在生产前,生产者应当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新饲料添加剂还应当取得相应的产品批准文号。

第十七条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监测期为5年,自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核发之日起计算。

监测期内不受理其他就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提出的生产申请和进口登记申请,但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超过3年未投入生产的除外。

其他企业依照前款规定申请生产或进口登记的,应当提交农业部规定的材料,由评审委对其生产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工艺等条件进行评审。

第十八条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收集处于监测期内的产品质量、靶动物安全和养殖产品质量安全等相关信息,并向农业部报告。

农业部对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状况组织跟踪监测,必要时进行再评价,证实其存在安全问题的,撤销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从事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工作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需要保密的技术资料保密。

第二十条 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持有人扩大获证产品适用范围的,应当向农业部提出申请,提交由农业部指定的试验机构出具的有效性、安全性评价试验报告等材料,由农业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程序进行审定。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申请审定的,农业部对该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对申请人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审定。

申请人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处罚。

第二十二条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监管 篇六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批准文号管理,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经营、监督、检验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本办法所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是指由两种(类)或者两种(类)以上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为主,与载体或者稀释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包括复合预混合饲料、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维生素预混合饲料。

第四条

每个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在生产前均应当取得相应的批准文号。

企业分支机构生产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应当独立取得产品批准文号。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按照其他企业或养殖场户的要求提供定制产品的,应当取得产品批准文号。

第五条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产品批准文号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产品批准文号申请表;

(二)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三)产品配方和生产工艺;

(四)产品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

(五)产品标签样式和使用说明;

(六)涵盖出厂检验项目的产品自检报告;

(七)申请新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还应当提供农业部核发的新饲料添加剂证书复印件。

第六条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通知企业将产品样品送交指定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复核检测;复核检测合格的,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产品批准文号。

产品复核检测应当包括产品质量标准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和卫生指标。

第七条 企业同时申请多个产品批准文号的,提交复核 检测的样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请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每个产品均应当提交样品;

(二)申请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的,同一产品类别中,相同饲喂动物品种和添加比例的不同产品,只需提交一个产品的样品。

第八条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和饲料质量检测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对申请者提供的需要保密的技术资料保密。

第九条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撤销、注销的,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注销相应的产品批准文号。

第十条 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格式为:

×饲添字(××××)××××××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格式为:

×饲预字(××××)××××××

×:为核发产品批准文号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

(××××):年份

××××××:前三位表示本辖区企业的固定编号,后三位表示该产品获得的批准文号序号。

第十一条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质量复核检验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办理产品批准 文号。

(一)产品质量标准中技术指标改变的;

(二)产品名称改变的。

第十三条 禁止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产品批准文号。

第十四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样品申请产品批准文号的,省级饲料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产品批准文号。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样品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的,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撤销产品批准文号,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产品批准文号。

第十五条 假冒、伪造、买卖产品批准文号的,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处罚。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注销其产品批准文号并予以公告。

(一)新饲料添加剂产品证书被撤销的;

(二)企业的生产许可证被注销、撤销、吊销的。第十七条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包括复合预混合饲料、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维生素预混合饲料。复合预混合饲料,是以矿物质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为主,与其他饲料添加剂、载体和(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其中营养性饲料添加剂的含量能够满足其适用动物特定生理阶段的基本营养需求,在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或动物饮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0.5%且不高于10%。

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矿物质微量元素与载体和(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其中矿物质微量元素含量能够满足其适用动物特定生理阶段的微量元素需求,在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或动物饮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0.5%且不高于10%。

维生素预混合饲料,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维生素与载体和(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其中维生素含量应当满足其适用动物特定生理阶段的维生素需求,在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或动物饮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0.1%且不高于10%。

7.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监管 篇七

目前微生态制剂已被应用与饲料、农业、医药保健和食品等各领域。微生态制剂在畜禽养殖中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研究和开发运用微生态制剂是绿色饲料添加剂的发展方向之一,也是生产绿色畜禽产品的需要。在饲料工业中广泛应用的有植物乳杆菌、枯草芽孢杆菌、乳酸菌、酵母菌及其代谢产物等。微生态制剂作为饲料添加剂通过改善肠道环境、维持肠道菌群平衡,具有无毒副作用、无残留,增强动物免疫力、抗应激能力,可以提高畜禽成活率、饲料转化率、生产性能等。

瘤胃是一个复杂的微生态系统,瘤胃寄生菌在瘤胃发酵中起重要作用,肉牛瘤胃微生物发酵产生挥发性脂肪酸参与供能。日粮中适量添加微生态制剂可以优化瘤胃内环境,提高营养物质的消化吸收效率,提高产肉性能、肉品质等。

试验证明,在肉牛日粮中添加微生态制剂,能提高机体免疫力,降低球虫病发生率,提高饲料转化率,加速育肥。

1 微生态饲料添加剂的作用

1.1 提供各类营养物质

微生态制剂可在肠内合成多种维生素、氨基酸、有机酸、促生长因子等,加速肠蠕动和分泌,加速消化道内纤维素分解,加强营养物质代谢,增强微量元素吸收,促进动物生长。如乳酸菌制剂、酵母菌制剂、米曲霉、黑曲霉和啤酒酵母制剂等,可以发酵粗饲料及饼粕糟渣类原料,降低毒素含量,降低成本,改善适口性,促进营养物质全面吸收,提高生长速度10~20%,提高饲料报酬[2]。

1.2 调节肠道菌群平衡

能提高机体免疫能力和抗应激能力,降低腹泻发生率和死淘率。微生态制剂通过刺激免疫器官的发育,激活机体免疫,通过提高抗干扰素和巨噬细胞的活性,产生抗体和噬菌作用等刺激免疫,增强淋巴细胞对抗原刺激的敏感性,激发机体体液免疫和细胞免疫,从而增强机体的免疫功能[3]。

1.3 合成酶

肉牛饲料添加微生态制剂能产生生长促进剂、各种酶类,并能提高酶的活性。如芽孢杆菌,能产生分解蛋白质、脂肪、纤维素、半纤维素的酶[4]。

1.4 抗菌作用

动物肠道内的有益菌群通过分泌抑菌物质,合成抗菌活性蛋白,降低肠道pH值,抑制有害菌的生长;益生菌进入动物体内后,一些需氧的微生物特别是芽孢杆菌通过与致病菌争夺营养、生存空间等,抑制有害菌生长繁殖,确立优势菌群,恢复肠道微生态平衡。有益菌与病原菌争夺营养或附着点,抑制其生长,利于机体内环境平衡状态的维持、恢复,预防疾病的发生[5]。

2 微生态饲料添加剂的作用机理

2.1 菌群平衡理论

正常情况下,动物胃肠道内存在着大量的微生物,这些微生物群系之间及微生物与宿主之间形成了相互依赖,相互作用的不可分割的整体。微生物、宿主、外环境构成一个微生态系统,微生物群种类、数量等相对稳定,这个系统处于动态平衡。一旦由于某些条件的改变而使这个动态平衡遭到破坏,微生物群落就会解体,优势种群就会更替。例如,由于抗生素、药物使用等因素引起正常菌群变化,微生态平衡遭到破坏,引发一系列问题。利用微生态制剂,可以调节肠道菌群平衡,达到防病治病的目的。

2.2 防御作用理论

防御作用,包括化学防御和生物防御,化学防御屏障指有益微生物的代谢产物,如乙酸、氧化物及微生物合成产物等活性物质,可抑制或杀灭病原微生物。生物防御屏障指在粘膜或皮肤上皮、养殖对象体表等部位寄生的益生菌所形成的生物膜结构,可以防止过路菌以及外来致病菌的占位、生长和繁殖。

2.3 生物夺氧理论

正常情况下,动物胃肠道菌群包括需氧菌、兼性厌氧菌、专性厌氧菌,以专性厌氧菌为主,并对整个微生态平衡起重要作用。动物内环境微生态平衡破坏,大多是由需氧菌减少,不利于专性厌氧菌(双歧杆菌、乳酸杆菌)定殖。微生态饲料添加剂(如芽孢杆菌属)在动物体内生长、繁殖,快速消耗瘤胃内氧气,形成低氧环境,有利于兼性厌氧菌繁殖,最后是厌氧菌定植,需氧与兼性厌氧菌下降,厌氧菌大量繁殖生长,肠道微生态平衡恢复正常,达到防病治病的目的。

2.4 物质能量循环学说

宿主与微生物之间存在广泛的物质能量交换,这是微生物赖以生存的基础,同时也可以为宿主提供各种酶、维生素等微生物降解,合成代谢产物这不仅可以抑制腐败菌和致病菌的生长,还可促进有毒物质代谢,增加肠蠕动。

近些年来,生长促进剂、抗生素等饲料添加剂的不合理使用,导致动物机体内环境菌群失衡,自身免疫力下降,病毒变异频繁,疫病防控难度大增,药物疗效微弱,畜产品安全风险加大。发展微生态制剂类饲料添加剂既有利于恢复肠道正常菌群,又可以降低对抗生素的依赖,提高机体自身免疫力、抗病力,是发展循环经济,推动健康养殖,生产绿色畜产品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1]王道坤.常用肉牛饲料添加剂及其合理使用[J].中国畜牧业,2014(16):84-85.

[2]王金合.微生态饲料添加剂对肉牛增重的影响[J].安徽农业科学,2009,11(37):5001-5002.

[3]帅起义.微生态制剂对猪免疫应答及生长性能的影响[J].山西农业科学,2011,39(11):1210-1212.

[4]韩冰.应用世纪生态菌饲喂肉牛对比试验[J].畜牧兽医科技信息,2007(5):94-95.

8.肉牛饲料添加剂的合理使用 篇八

1.非蛋白氮添加剂

非蛋白氮添加剂是指不具有氨基酸肽链结构的含氮化合物,如尿素、氨水、液氨、铵盐等,这些添加剂不含肉牛可以消化利用的营养物质,但可为瘤胃微生物提供合成菌体蛋白所需要的氮素,有利于瘤胃微生物繁殖,减少饲料蛋白质在瘤胃中的分解,增加过瘤胃蛋白数量,让饲料蛋白质发挥更好的作用。尿素是最常用的非蛋白氮添加剂,含氮量46%,饲养肉牛的功效相当于5~7倍量的豆饼。

使用尿素作为肉牛的饲料添加剂,需要注意如下问题:① 条件合适。应将尿素饲喂给健康成年牛或育成牛,不能喂给胃肠道微生物活动还不正常的犊牛,否则易导致中毒。种公牛、怀孕后期的母牛、过度饥饿以及长途运输后的肉牛,或使用氨化秸秆饲料时,都不能在饲料中添加尿素,以防浪费或引发中毒。另外,必须保证肉牛日粮粗蛋白含量在9%~12%的范围内,若超出这个范围,饲喂尿素效果不明显。饲喂尿素后,可以减少蛋白质饲料的用量,但要适当增加玉米等能量饲料的喂量。②用量合理。尿素的饲喂量不可过多,最多只能代替30%的日粮粗蛋白,或不超过日粮中总干物质量的1%。一般按每千克体重0.2~0.3克的比例添加。研究表明,尿素日饲喂量成年牛大约为120克,育肥肉牛为50克。③方法得当。第一次使用尿素,应使用日常喂量的1/10,以后逐渐增加,7~10天后喂全量。每天要分2~3次喂给,可将尿素溶于水后喷洒在干料上或拌入精料中饲喂。喂后1小时方可让肉牛饮水。使用尿素期间,应少用或不用大豆、黑豆、豆饼、菜饼、南瓜、刺槐叶、苜蓿草、三叶草和紫穗槐叶等含有尿素酶的饲料。为提高饲喂效果,可配合使用糖蜜、玉米面和瓜干粉等含糖量高的饲料。另外,为提高瘤胃微生物的活力,应在肉牛饲料中添加适量矿物质,如硫、磷、钙、镁、铜、锌、钴和硒等,进而提高非蛋白氮的利用率。

2.聚醚类抗生素添加剂

聚醚类抗生素又称离子载体抗生素,包括莫能霉素(瘤胃素)、盐霉素、拉沙里菌素、海南霉素和马杜拉霉素等。这类抗生素具有抑制和杀灭球虫的作用,但用于肉牛可减少瘤胃蛋白质的降解,增加过瘤胃蛋白质数量,调控瘤胃内挥发性脂肪酸的产生,增加丙酸,降低乙酸和丁酸,同时减少甲烷的产生,提高能量利用率,使肉牛增重和饲料转化率得到改善。

瘤胃素是应用最广泛的专用聚醚类抗生素,是欧盟惟一允许使用的肉牛促生长饲料添加剂。试验证明,体重180千克以上的肉牛,每天每头用0.2克瘤胃素,可使肉牛增重提高6%~9%,饲料转化率提高10%左右。

使用瘤胃素应注意以下问题:①方法得当。使用莫能菌素,可掺入肉牛日粮充分拌匀后分次投喂,也可制成预混料使用。预混料制作方法是:取商品瘤胃素500克(每千克商品瘤胃素内含纯瘤胃素60克),玉米粉200千克,充分搅拌均匀后按量分次投喂。②用量合理。瘤胃素使用不当会发生中毒,甚至会导致肉牛死亡。放牧期瘤胃素安全用量:0~5天,每头每天用100毫克;以后每头每天用200毫克。舍饲育肥期瘤胃素安全用量:以精饲料为主时,每头每天用150~200毫克;以粗饲料为主时,每头每天用200毫克。舍饲育肥期内,每头每天瘤胃素使用量不得超过360毫克。

3.胃酸缓冲剂

高强度育肥肉牛时,由于饲喂的精料很多,这些精料在瘤胃内异常发酵,导致胃内酸度过高,容易发生酸中毒,瘤胃微生物也会受到抑制,影响饲料的消化。添加缓冲剂的主要目的就是及时中和瘤胃内的酸性物质,调节瘤胃内食糜的pH值,增进肉牛食欲,增加采食量,提高饲料利用率。常用的胃酸缓冲剂主要有碳酸氢钠、氧化镁、磷酸盐和碳酸钙等,还可使用膨润土。试验证明,2份碳酸氢钠与1份氧化镁混合,或2份碳酸氢钠与1份磷酸二氢钾混合,使用效果较好。

胃酸缓冲剂使用效果明显,但生产上必须注意添加剂量要合理。上述混合缓冲剂使用量为混合精料的0.8%~1%,在育肥前期可按肉牛混合精料的1%添加,育肥后期可按肉牛混合精料的0.8%添加。碳酸氢钠单独使用时,可按肉牛混合精料的0.5%~2%添加。氧化镁单独使用时,则可按混合精料的0.5%~1%添加。使用膨润土时,用量可占肉牛日粮干物质总量的0.6%~0.8%,或占混合精料的1.2%~1.6%。

4.微生态制剂

微生态制剂属于活菌制剂,作用主要是颉颃病菌、产生消化酶、激活免疫系统功能,既减少胃肠道疾病的发病率、提高育肥牛健康水平,又有明显的催肥作用。试验证明,在肉牛日粮中添加0.02%~0.2%的微生态制剂(如乳酸杆菌剂、双歧杆菌剂、枯草杆菌剂等),能提高机体免疫功能、加快育肥速度。另外,有些微生态制剂不但可以提高饲料转化率,还具有明显的抗球虫病作用。

使用微生态制剂需要注意以下问题:①品种合适。生产上要根据肉牛年龄和控制目标,选择合适的微生态制剂。如幼龄牛常用乳酸菌制剂,而成年牛则应使用米曲霉、黑曲霉和啤酒酵母制剂。若要加速牛消化道内纤维素的分解,应尽量选用曲霉菌制剂。②剂量合理。微生态制剂虽然都是有益微生物及其代谢产物的制剂,使用安全,没有毒副作用,但也不能过多使用,以免增加饲养成本。固体制剂可加入到精料中,每头每天使用70~100克;液体制剂可按日饮水量1%的比例直接添加,任牛自由饮用。③方法得当。使用微生态制剂前,可先用抗菌药物清理牛肠道,为益生菌的定植和繁殖清除障碍。值得注意的是,微生态制剂不能与抗生素及其他抑菌、杀菌药物混合使用,如果确需使用抗菌药物治疗疾病,应间隔24小时以上再使用。

5.中草药制剂

中草药具有低毒、无残留、无副作用等特点,可增强肉牛抵抗力,降低应激反应,提高日增重,改善牛肉品质和风味。试验证明,每天每头肉牛添加神曲、麦芽、使君子、贯众、苍术、当归和甘草等中草药100克,日增重可达1.5千克;在肉牛饲料中添加姜花、肉桂、薄荷、大蒜等中草药,能改善牛肉品质和香味。

使用中草药制剂需要注意以下问题:①选材合理。我国中草药资源十分丰富,有两百多种中草药含有免疫活性物质,能增强动物机体的免疫功能;有四百多种中草药有杀菌、抑菌作用;有一百三十多种中草药具有明显的抗菌作用;有五十多种中草药对病毒具有灭活或抑制作用。虽然可用于肉牛生产的中药材很多,但作为添加剂使用,既要考虑来源和成本,又要考虑功用和效果,还要考虑适口性和长期性,因此,必须选择合适的中草药,不能随意变动。②产品合适。现在虽有一些兽药厂家生产中草药饲料添加剂,但用于肉鸡、育肥猪的中草药添加剂品种较多,且添加剂量较大,若用于肉牛生产,不仅成本高,而且运输、保存和使用都不方便,需要慎重选择。另外,中草药大都有浓烈的气味,用量过大会影响饲料的适口性,也很难保证安全性。所以,使用成品中草药饲料添加剂,必须选择正规厂家的合格产品。

(作者联系地址:山东省沂水县职业学校 邮编:276400)

9.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监管 篇九

为保证动物源性食品安全,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维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兽药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依法使用兽药和药物饲料添加剂。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3号)规定:饲养食品动物禁止使用下列兽药及其化合物的原料物及其单方、复方制剂产品: β-兴奋剂类、性激素类、类雌激素物质、氯霉素及其盐、酯及制剂、氨苯砜及其制剂、硝基呋喃类、硝基化合物、催眠和镇静类、林丹(丙体六六六)、毒杀芬(氯化烯)、呋喃丹(克百威)、杀虫脒(克死螨)、双甲脒、酒石酸锑钾、锥虫胂胺、孔雀石绿、五氯酚酸钠、各种汞制剂、性激素类、催眠、镇静类、硝基咪唑类。

三、饲养食品动物禁止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假兽药和劣兽药。

四、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78号)规定的202种兽药和药物饲料添加剂的停药期,禁止销售或屠宰用药和在休药期内的动物。

10.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监管 篇十

黄芪多糖是豆科植物蒙古黄芪或膜荚黄芪的干燥根经提取、浓缩、纯化而成的水溶性杂多糖。淡黄色,粉末细腻,均匀无杂质,具引湿性。黄芪多糖由己糖醛酸、葡萄糖、果糖、鼠李糖、阿拉伯糖、半乳糖醛酸和葡萄糖醛酸等组成,可作为免疫促进剂或调节剂,同时具有抗病毒、抗肿瘤、抗衰老、抗辐射、抗应激、抗氧化等作用。

作用机理

黄芪多糖具有刺激巨噬细胞和T细胞的功能,使E环形成细胞数增加,诱生细胞因子,促进白细胞介素诱生,而使动物机体产生内源性干扰素,从而达到抗病毒的目的,用于治疗仔猪圆环病毒病,鸡传染性法氏囊病,流感艾病毒性传染病。黄芪多糖降低感冒发病率50%以上,黄芪多糖与干扰素联合应用可降低发病率70%以上。

主要功能

1、禽:病毒性疾病(如非典型性新城疫、禽流感、免疫抑制综合症、病毒性感冒、传染性法氏囊炎、传染性支气管炎、鸭瘟、鸭肝炎、鹅瘟)等;

2、猪:病毒性疾病(如圆环病毒病、高热病、猪瘟、细小病毒病、病毒性肠炎、流性性感冒、伪狂犬)等。

3、结合抗生素对容易复发,易产生抗菌药性的细菌性疾病有特效。如畜禽的大肠杆菌病、巴氏杆菌病、沙门氏菌病、葡萄球菌病、鸭疫李氏杆菌病、坏死性肠炎等疾病。

4、本品能提高未成年禽兽的抗病力,仔猪、幼畜经常添加可减少疾病,促进增重,提高生长率,增加整齐度。

5、作为免疫增强剂及激活剂,能有效的治疗因免疫系统引起的疾病。如免疫抑制综合症,法氏囊、禽流感、白血病、是一种很好的疫苗保护剂、能迅速增加机体对疫苗的免疫应答,提高抗体水平。

6、水产动物:病毒病如草鱼出血病、青鱼出血病、传染性胰脏坏死病、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鲤痘疮病、淋巴囊肿病、三角帆蚌痘病以及对虾肝胰腺细小病毒病等。

黄芪多糖对动物性能的影响 黄芪多糖在仔猪上的应用

1、黄芪多糖作为猪饲料添加剂可提高断奶仔猪成活率、增重率,抑制肠道有害菌群,降低仔猪腹泻发生率及促生长的作用。

2、提高断奶仔猪抗应激,提升免疫功能,加强对外界病原微生物抵御能力,调整消化系统紊乱、预防生长停滞,降低死亡率。

黄芪多糖在生长育肥猪上的应用

1、经常添加可减少疾病,是促进增重,提高生活率,增加整齐度。

2、黄芪多糖注射液可以诱导动物机体产生干扰素,从而具有广谱抗病毒,促进抗体形成,增强机体免疫功能的作用,对猪圆环病毒病、猪流感、蓝耳病等病毒性疾病有一定疗效。

3、改善猪的食欲和提高抗病力,提高机体的健康水平,促进生产性能。

黄芪多糖在种猪上的应用:

有利于种猪的生长繁育功能。长期定期使用,可明显提高种猪的使用寿命和使用效率。对雌性动物可以使子宫内膜增厚、子宫腔扩大、子宫角和卵巢的重量增加,增加受精率。黄芪多糖还可以提高雄性动物的繁殖性能,可使精子活性、精子存活率、精子密度等有显著提高。

黄芪多糖在禽类上的运用

1、提高雏鸡抗病力、增重、饲料转化效率和机体的健康状态,增加整齐度。

2、黄芪多糖作为免疫调节剂与抗球虫药物合用,可明显提高抗球虫药物的抗球虫指数,改善球虫感染鸡的临床症状,提高增重速度。

3、4、降低料肉比,加快生长速度,大幅降低了鸡的死亡率。提高产蛋率,加深蛋黄的颜色和蛋壳的色泽。

5、主治禽的法氏囊、禽流感、支气管、新城疫、免疫抑制综合症、鸭瘟、鸭肝炎、鹅瘟等病毒性病。

黄芪多糖在水产动物上的运用

1、够提高水产动物的生产性能,提高水产动物生长率。

2、能够提高水产动物的可食性部分 提高肌肉中脂肪的含量 改善鱼肉品质。

黄芪多糖在奶牛上的应用

1、提高饲料利用率,可降低饲养成本,提高经济效益,提高生产性能。

2、提高奶牛的泌乳性能及降低奶牛隐形乳房炎发生率。

11.推介两种优良饲料添加剂 篇十一

该产品成分为饲用高活性干酵母,酵母活细胞数≥200亿个/克,是可与抗生素联用的微生态制剂,有调理肠道、促进消化、减轻便秘的功效。

作用机理:

抑制有害菌,促进有益菌增殖:可抑制大肠杆菌、沙门氏菌等有害菌群的生长繁殖,促进有益菌增殖。

产生复合酶,协助饲料消化:酵母有较强的产酶能力,可产生蛋白酶、淀粉酶、脂肪酶等复合酶,协助饲料消化。

产生有机酸,降低胃肠道pH:酵母利用食糜代谢产生乳酸、乙酸、柠檬酸、苹果酸、琥珀酸、酒石酸和碳酸等有机酸,可以弥补幼龄动物胃酸分泌不足。

产品特点:

该产品是专为提升猪营养与健康水平而筛选的特殊酵母菌株,高活性、高纯度(纯度高达99%以上)。

应用效果:

母猪:吃得多,奶水足,小猪断奶重增加。促进后肠发酵,缓解便秘;降低粪便中病原菌数量,改善养殖环境。

仔猪:消化好,粪便中未消化饲料颗粒减少,粪便蓬松、成型度更好。圈舍氨味降低,能有效预防呼吸道疾病。

生长育肥猪:提高饲料消化利用率,降低料肉比。同等出栏时间,能增加出栏重;同等出栏重,能缩短出栏时间。

用法用量:仔猪1.0公斤/吨,母猪0.5~1.0公斤/吨,生长育肥猪0.5公斤/吨。

在配料过程中将该产品按比例与其他饲料原料充分混匀后使用,也可按相应的比例加入预混料或浓缩料中;可与抗生素一起使用,不影响酵母的活性。

二、可利生

该产品含有半必需营养素——核苷酸,可激发猪的生长潜力,使用该产品后猪吃得多,过料少,长得快。

产品特点:

富含多种天然呈味物质,具有强烈鲜味,猪喜欢吃。富含核酸,可促进肠道生长发育,修复损伤,饲料消化吸收率高。

应用效果:

仔猪:吃得多、长得快、活力强,保育期多增加1~2公斤。

育肥猪:吃得多、消化好、过料少。快速催肥,猪皮红毛亮,体型匀称,出栏重可增加5公斤。

用法用量:仔猪3~5公斤/吨,母猪1.5公斤/吨,育肥猪1~2公斤/吨。

注:应根据环境变化和猪场状况调整用量。

储存:

该产品应放在阴凉干燥处密封保存。启封后应尽快使用,用后需扎紧包装袋,全期使用效果最佳。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动物营养事业部 秦双玖 邮编:443003)

12.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监管 篇十二

中草药饲料添加剂是被公认的一种绿色饲料添加剂,它毒副作用小,不易在肉、蛋、奶等食用畜产品中产有毒有害残留,增强机体免疫力,提高抗病力,还具有促进动物采食和营养物质的消化吸收作用。不仅如此,中草药饲料添加剂来源广泛,价格低廉、无抗药性等特点。

1 中草药添加剂的概念及影响

中草药添加剂是指以中国对天然中草药的物性、物味和物间关系的传统理论指导,辅以饲料和饲料工业等科学理论技术而制成的纯天然饲料添加剂。这类添加剂的最突出优点是以提高动物生产和饲料利用率为目标,而以确保人体健康为最终目的。

具有中国特色的纯天然物饲料添加剂,为人类健康和畜牧生产作出了巨大贡献,并对世界给予了极大的影响,一直被世界各国所重视,尤其是天然中草药饲料添加剂,更为世界瞩目,成为我国灿烂科技文化宝库中一颗光彩夺目的明珠。

2 中草药添加剂在养鸡业中的应用

中国是驯养动物最早的国家,也是应用天然中草药饲料添加剂以促进动物生长和防治动物疾病最早的国家。中草药是人类最早应用的物质,也是被最早应用的饲料添加剂,早在公元二世纪,我国西汉时代刘安(公元179-122年)所撰《淮南子·万毕术》就是有关中草药添加剂中最早的记载。清代赵学敏的《串雅》一书中指出“鸡瘦,土硫磺研细,拌食则肥”。

近年来,集约化畜牧业和饲料工业的不断发展,有力地促进了饲料添加剂的飞速发展,我国中草药饲料添加剂在畜牧业应用已取得了一定成效,尤其是近二十年来,有关中草药饲料添加剂的应用和研究报道很多。

2.1 中草药饲料添加剂在肉鸡业中的应用

肉鸡的育成阶段为15~35 d。该阶段管理起来相对容易些,并不存在限饲等问题,而是要让其尽量多采食日粮,实行24 h光照,促进其生长发育,但是在育成后期要限制用药量。由于目前国际市场对中国的肉鸡出口要求很严,所以对分割出口的肉鸡饲养用药上尤为谨慎。目前天然中草药饲料添加剂有防球虫的、促生长的,这些都是经过不断研究通过试验得出结论。同时,中草药这一古老的中华瑰宝能在养鸡业中得以应用,这一成果是令人欣慰的。

2.1.1 艾叶在肉鸡中的应用

艾叶作为一种绿色饲料添加剂,味苦、辛,性温。有温经止痛,逐湿散寒,止血安胎等功效。它含挥发油和芳香油,并富含蛋白质、矿物质、叶绿素、胡萝卜素、泛酸、胆碱以及硫胺素、核黄素、烟酸、抗坏血酸和多种必需氨基酸,还具有增重、促进血液循环、增强代谢、改善鸡肉品质、抗病、脱臭、提高饲料利用率节省饲料等作用。据陆纪生等(1983)报道,在基础日粮中添加0.2%~2.5%艾叶粉饲喂20 d白洛克雏鸡,经71 d的试验,结果试验1、2组净增重分别为1.74 kg和1.57 kg,对照组为1.42 kg。分别比对照组提高增重22.69%和10.49%。

2.1.2 复方中草药饲料添加剂在肉鸡中的应用

2.1.2. 1 促进鸡的生长,提高饲料报酬

增强营养物质消化吸收代谢,提高饲料利用率,促进鸡生长发育,是中草药饲料添加剂的主要性能。根据很多人做过试验证明了这一点,能够提高增重、育成率。张桥等(2003)将当归、黄芪、远志、肉桂、山楂等中草药添加剂添加到艾维茵肉仔鸡饲料中,结果证明:1~21 d试验组的日增重育成率比对照组分别高18.72%、12.20%,耗料增重比下降8.52%;21~42 d试验组的日增重育成率比对照组分别高15.75%、12.04%,耗料增重比下降9.57%,差异显著。

2.1.2. 2 防止鸡的疾病,增强免疫力及抗病力

许多研究表明,某些中草药具有清热解毒、抗菌消炎的功效。而大多数扶正天然中草药及少数祛邪类天然中草药具有促进免疫的作用,并具有毒副作用小,多功能、双相调节等作用。中草药饲料添加剂固本身所具有的特点,在动物疾病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叶均安等(1998)报道将0.1%添加剂由甙酚等组成的中草药活性物质,与抗生素添加剂进行肉鸡饲养对比试验,结果表明:肉鸡增重成活率、饲料转化率分别比抗生素组提高5%、8.9%、4.9%,42日龄时,法氏囊显著小于抗生素组(p<0.05),血清球蛋白含量极显著提高(p<0.01),血钙含量以及血清碱性磷酸酶活性显著提高(p<0.05),血清总蛋白、血红蛋白及血磷量均有所提高。

2.1.2. 3 可改善鸡肉的品质,减少药物残留及提高口感在我国畜产品对外贸易中,肉鸡出口已成为畜牧业中最为敏感的问题,影响我国肉鸡产品出口的诸多因素中,除了受国际市场供求关系制约外,以疫病、药物残留及生产标准等因素影响,尤为突出的药物残留问题已成为肉鸡生产中主要问题。我国近几年来的肉鸡出口受阻,其主要原因就是药物残留不符合进口的标准。中草药饲料添加剂具有无药物残留等特点,适合在现代肉鸡业中应用,可以出口创汇,增加国民收入。

中草药饲料添加剂具有使鸡肉香味更浓、肉质鲜嫩可口、减少腥味的作用,还可降低肉鸡腹脂和肝脂与肉品中药物残留问题,并能明显提高肉鸡增重。王权(1996)用侧柏籽、首乌、黄精、夜交藤等8种中草药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复合中草药添加剂,可提高艾维茵肉鸡肌肉中蛋白质含量,使鸡肉鲜嫩可口,并减少了腥味。李松明(2002)报道由山楂、首乌、神曲、丹参等组成的中草药复方能显著降低肉鸡腹脂和肝脂,并能明显提高肉鸡增重。

2.1.2. 4 可补充各种维生素并对机体具有双向调节作用肉鸡在生长过程中容易缺乏各种维生素,如维生素D等。天然中草药不含有某一种维生素成分,却能起到某种维生素的作用如维生素A样小茴香,维生素E样作用的当归和川芎等。有些中草药具有对动物某一脏器的不同功能进行调节作用,即处于亢进时可调节至正常,处于抑制时调至兴奋,使机体常处于一种正常状态。

2.2 中草药饲料添加剂在蛋鸡业中的应用

蛋鸡是指从育成鸡结束到母鸡淘汰这一阶段,也就是18或20周龄到22周龄,是关系到养鸡经济效益的重要时期。这一阶段的饲养管理直接影响着蛋鸡的产蛋率和蛋品质,要想改变品质就要从根本入手,中草药饲料添加剂作为一种被公认的新饲料添加剂在降低饲养成本,提高鸡的抗应激方向具有良好的作用。

2.2.1 芒硝在蛋鸡中的应用

芒硝是以矿石、矿泉或海水中天然矿物质提炼而成,芒硝主要成分是硫酸钠,为无色棱状或长方形结晶体,可溶于水,性微苦,无毒。芒硝经加热失去结晶水即无水芒硝呈白色颗粒状结晶性粉末,其性味大致同芒硝。芒硝在畜禽体内吸收率均高于其他硫酸盐。它能促进肠壁细胞水分的分泌和胃肠蠕动,小剂量有健胃作用,大剂量配合大黄具有软坚攻下之功效。还具有提高增重、改善蛋的蛋白质、蛋壳质量、防止啄癖等。据报道,在产蛋鸡日粮中添加0.5%的芒硝,产蛋高于对照组15.8%,节约饲料费11.15%,显著降低蛋壳破损率。

2.2.2 复方中草药饲料添加剂在蛋鸡中的应用

2.2.2. 1 提高鸡的生产性能及繁殖力和产品品质中草药饲料添加剂在提高产蛋率和蛋品质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刘广海等(2003)报道用中草药饲料添加剂蛋壳素(主要成分神曲、麦芽、海龙、党参、当归、五加皮、苦参、陈皮及多种维生素)饲喂罗曼鸡群,试验结果表明,在罗曼鸡日粮中添加0.02%的蛋壳素与对照组比较,产蛋量提高6.41%~6.5%,平均蛋重每枚增加0.55~1.1g,破壳率降低2.5%。

2.2.2. 2 增强鸡的抗应激能力

应激反应的过程有惊恐反应阶段和抵抗阶段两部分组成。中草药具有清热解毒、抗菌消炎的功效,在日粮中添加饲喂鸡可以增强蛋鸡对高温的适应性,调整机体的免疫机能,缓解热应激反应等。袁福汉等(1996)试验表明高温季节给蛋鸡日粮中添加1%的中草药饲料添加剂(由藿香、金银花、板蓝根、苍术、龙胆草等组成)饲喂蛋鸡,可提高蛋鸡产蛋率9.37%~11.29%,饲料报酬增加5.45%~13.2%。效梅等(2004)报道在基础日粮的基础上添加8 g/kg的中草药添加剂饲喂1日龄的三黄鸡,能明显促进热应激下肉鸡肝、肾和胃的生长发育,在一定程度上减缓热应激对肝、肺的损伤。

2.2.2. 3 提高鸡蛋品质,改善蛋黄光泽

中草药中的许多微量元素及氨基酸等营养成分能被有效地转化到鸡蛋中,中草药制剂可以明显降低鸡胆固醇含量,改善脂肪成分,提高其适口性,并降低老年人患高血压的机率。刘璐(2002)等应用绞股蓝、茵陈、山楂、莪术、当归、五加皮组成的中草药添加剂,按1%、2%添加量饲喂产蛋鸡80 d后,1%添加量组可降低鸡蛋胆固醇19.49%(p<0.01),2%添加量组降低25.97%(p<0.01)。主要是由于绞股蓝含有大量的人参总皂甙,能抑制肝脏中过氧化脂质升高,大幅度降低动物血清总胆固醇。李文斌等(2004)报道以陈皮、黄芪、白芍、川芎、当归、补骨脂、益母草、麦芽8味组方及薏苡仁、黄芪、菟丝子、淫羊藿、何首乌、麦饭石等6味组方的中草药饲料添加剂饲喂蛋鸡,改善了蛋的品质及蛋壳颜色。

2.3 中草药饲料添加剂在种鸡中的应用

种鸡在鸡群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种鸡的好坏决定着种蛋的质量,饲料中添加适当的中草药添加剂可提高精液的质量可明显提高产蛋率和孵化率。张永英(2000)等报道在种鸡的日粮中加入0.3%的以黄芪、柴胡为主的中草药添加剂可显著提高产蛋率和种蛋孵化率。

3 中草药饲料添加剂在现阶段存在的问题及发展前景

3.1 存在的问题

目前,中草药饲料添加剂在养殖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其研究和应用在总体上仍处于较低的水平,还存在着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关于中草药饲料添加剂的作用机理尚不清楚。二是缺乏可供参考的统一的中草药饲料添加剂使用标准。三是制作工艺落后。四是产品剂型有待于进一步改进。五是提取中草药中有效成分,用其有效成分作为饲料添加剂。

3.2 发展前景

尽管中草药饲料添加剂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其产品开发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在一定范围内对鸡疾病的控制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是由于它属于一种新科学,对它的探索只是处于初级阶段,仍然存在着很大的问题,距实际应用和大面积推广应用还有较大距离,随着化学合成和抗生素的禁用,这为中草药饲料添加剂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我国中草药资源丰富,药源广泛,利用中草药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在现代医学理论的指导下,结合中兽医传统理论和现代化生物工程技术,科学的加工处理中草药。目前已有200多种中草药作为饲料添加剂,随着绿色产品的开发,随着中草药研究的不断深入,中草药饲料添加剂具有更为广阔的发展前景。

从上述结果可以看出,中草药具有促进肉鸡生长,提高饲料报酬;防止肉鸡疾病,增强免疫力和抗病力;改善鸡肉品质和口感;可补充各种维生素,具有双向调节作用;提高鸡生产性能和产品品质;增强抗应激能力;提高鸡蛋品质、改善蛋黄光泽等作用。

中草药添加剂配方中所用中草药为常用药物具有药源广、毒副作用小、纯天然等特点。中草药添加剂在实际应用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但可以肯定的是,其对鸡的健康具有促进作用,并符合动物产品向绿色化方向发展的要求。

4 小结

13.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监管 篇十三

为加强饲料添加剂的管理,保证养殖产品质量安全,促进饲料工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公布《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08)》(以下简称《目录(2008)》),并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目录(2008)》由《附录一》和《附录二》两部分组成。凡生产、经营和使用的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及一般饲料添加剂均应属于《目录(2008)》中规定的品种,饲料添加剂的生产企业应办理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附录二》是保护期内的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品种,仅允许所列申请单位或其授权的单位生产。禁止《目录(2008)》外的物质作为饲料添加剂使用。凡生产《目录(2008)》外的饲料添加剂,应按照《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并获得新产品证书后方可生产和使用。

二、生产源于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的饲料添加剂,以及含有转基因产品成分的饲料添加剂,应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获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后,再按照《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审。

三、《目录(2008)》是在《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06)》的基础上进行的修订,增加了实际生产中需要且公认安全的部分饲料添加剂品种,明确了酶制剂和微生物的适用范围。

四、将保护期满的9个新产品正式纳入《附录一》中,包括烟酸铬、半胱胺盐酸盐、保加利亚乳杆菌、吡啶甲酸铬、半乳甘露寡糖、低聚木糖、低聚壳聚糖、α-环丙氨酸、稀土(铈和镧)壳糖胺螯合盐。

五、2006年5月31日农业部发布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06)》(农业部公告第658号)即日起废止。

14.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监管 篇十四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

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39号1999年3月8日)

随着我国饲料工业的发展,饲料的品种和生产特点发生了较大变化,为了支持饲料工业发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饲料的征免增值税范围,加强对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管理,现将对《 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1号)中饲料注释的修订及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明确如下:

一、饲料指用于动物饲养的产品或其加工品。

本货物的范围包括:

1.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油饼、骨粉、鱼粉、饲料级磷配氢钙。

2.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掺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3.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4.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5.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二、原有的饲料生产企业及新办的饲料生产企业,应凭省级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及饲料工业管理部门审核意见,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

三、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各地执行的饲料免税范围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可按饲料的销售对象确定征免,即:凡销售给饲料生产企业、饲养单位及个体养殖户的饲料,免征增值税,销售给其他单位的一律征税。

15.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监管 篇十五

第一条为加强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 维护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秩序, 保障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 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由农业部核发。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 (以下简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 核发。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饲料管理部门承担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工作。

第四条农业部设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 负责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的技术评审工作。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设立饲料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的技术评审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生产许可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农业部和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权限核实、处理。

第二章生产许可证核发

第六条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应当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

(二) 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三) 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

(四)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五) 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

(六) 农业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申请人应当向生产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并提交农业部规定的申请材料。

申请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核, 并将相关资料和审查、审核意见上报农业部。农业部收到资料和审查、审核意见后, 交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进行评审, 根据评审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并将决定抄送省级饲料管理部门。

申请设立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 组织进行现场审核, 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生产许可证式样由农业部统一规定。

第八条申请人凭生产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九条取得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应当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申请核发产品批准文号。

第十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委托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的,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并向各自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

(一) 委托产品在双方生产许可范围内;委托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双方还应当取得委托产品的产品批准文号;

(二) 签订委托合同, 依法明确双方在委托产品生产技术、质量控制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受托方应当按照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及产品标准组织生产, 委托方应当对生产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委托方和受托方对委托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承担连带责任。

委托生产的产品标签应当同时标明委托企业和受托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许可证编号;委托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还应当标明受托方取得的生产该产品的批准文号。

第十一条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继续生产的, 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续展申请, 并提交农业部规定的材料。

第三章生产许可证变更和补发

第十二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按照企业设立程序重新办理生产许可证:

(一) 增加、更换生产线的;

(二) 增加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品种的;

(三) 生产场所迁址的;

(四) 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15日内向企业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 由发证机关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变更后的生产许可证证号、有效期不变:

(一) 企业名称变更;

(二) 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

(三) 企业注册地址或注册地址名称变更;

(四) 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第十四条生产许可证遗失或损毁的, 应当在15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由发证机关补发生产许可证。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许可条件组织生产。生产条件发生变化, 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 企业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报告发证机关。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并建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档案, 记录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第十七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填写备案表, 将上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报企业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4月底前将企业备案情况汇总上报农业部。

第十八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发证机关注销生产许可证:

(一) 生产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依法被吊销的;

(二)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续展的;

(三) 企业停产一年以上或依法终止的;

(四) 企业申请注销的;

(五) 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罚则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生产许可的, 饲料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 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生产许可。

第二十一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 由发证机关撤销生产许可证, 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生产许可;以欺骗方式取得生产许可证的, 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处罚:

(一) 超出许可范围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二)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 未依法续展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第二十三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采购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未查验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的, 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处罚。

第二十四条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包括复合预混合饲料、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维生素预混合饲料。

复合预混合饲料, 是指以矿物质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为主, 与其他饲料添加剂、载体和 (或) 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其中营养性饲料添加剂的含量能够满足其适用动物特定生理阶段的基本营养需求, 在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或动物饮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0.1%且不高于10%。

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 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矿物质微量元素与载体和 (或) 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其中矿物质微量元素含量能够满足其适用动物特定生理阶段的微量元素需求, 在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或动物饮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0.1%且不高于10%。

维生素预混合饲料, 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维生素与载体和 (或) 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其中维生素含量应当满足其适用动物特定生理阶段的维生素需求, 在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或动物饮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0.01%且不高于10%。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1999年12月9日发布的《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7月14日发布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24日发布的《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同时废止。

16.植酸酶饲料添加剂的合理利用 篇十六

一、植酸酶在饲料中的作用

在植物性的饲料原料中,60%~80%的磷以植酸磷形式存在,植酸磷很难被单胃动物利用。因此,多数配合饲料都必须添加无机磷酸盐来满足动物的生长需要。而植酸酶可通过催化、水解反应将磷盐从植酸中释放出来,从而提高饲料中植酸磷的利用率。在饲料中添加植酸酶具有以下好处:

1. 提高植酸磷的利用率。配合饲料多以植物性原料为主,在饲料中应用植酸酶添加剂,可利用30%以上的植酸磷,从而降低生产成本。

2. 有利于设计饲料配方。在饲料中使用植酸酶,可减少1%~2%的无机磷酸盐的用量,从而节约了一定的配方空间,可用其他饲料原料代替,有利于灵活地设计饲料配方,既满足动物营养需求,又能适当降低饲料成本。

3. 可提高饲料利用率。植酸酶是一种水解酶,广泛存在于植物和微生物中。使用植酸酶,不但能使磷盐从植酸中释放出来,而且也将络合物分解,进而提高饲料的利用率。

4. 减少磷排放造成的环境污染。使用植酸酶,能有效地提高植酸磷的利用率,从而减少畜禽粪便及其他排泄物中植酸磷的排放,有效地防止磷对环境的污染。

5. 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使用植酸酶可大幅度提高植酸磷的利用率,从而减少或替代无机磷酸盐,有利于节约资源。

二、植酸酶饲料添加剂的正确使用

实践证明,植酸酶作为一种新型微生物饲料添加剂,不仅能提高植酸磷的利用率,促进蛋白质、氨基酸和矿物质等营养素的消化吸收,促进动物生长发育,而且能够减少磷、氮等元素的污染,大大提高养殖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但要合理使用植酸酶,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 选择酶活性高的合格产品。植酸酶商品制剂多由曲霉菌发酵而获得。植酸酶的主要指标是单位酶活性【1单位酶活(IFTU)是指在37℃、pH值为5.5时,1分钟内从植酸十二钠中分解出1微摩无机磷的酶量】,每种植酸酶产品都应标有酶活性,酶活性越高,其性能越好。

2. 植酸酶的适用范围。反刍动物由于体内能合成较多的植酸酶,因此在其饲料中不宜添加植酸酶。由于植酸酶的作用效果涉及很多因素,就现阶段研究和从经济上考虑,植酸酶在蛋鸡饲料中使用效果较好,且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其他饲料品种应谨慎使用为好。

3. 注意饲料原料配方组成。植酸酶是一种酶产品,只有饲料中含有足够的植酸磷,植酸酶才能起作用;如果饲料中植酸磷含量不足或根本不含植酸磷,植酸酶就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反而会造成浪费。因此,应用植酸酶时应特别注意饲料原料配方组成,首先计算饲料配方中植酸磷的含量,确保有足够的植酸磷才能使用植酸酶。

4. 植酸酶的适宜添加量。植酸酶催化植酸水解反应与其他常见的催化剂反应一样,用量太低不能启动反应,过量也不能提高反应的速度和程度,合适的添加剂量是保证植酸酶的作用效果和较好经济性的关键。研究结果表明,饲料中磷的最高可取代水平为0.10%~0.12%,因此实际应用植酸酶时,以部分替代无机磷较为合理和科学。

5. 植酸酶的添加使用方法。植酸酶是一种有活性的酶制剂饲料添加剂,对温度较为敏感,且温度越高破坏越严重。植酸酶一般较适宜用于粉状饲料,原则上不适合用于颗粒饲料。如果要在颗粒饲料中应用植酸酶,最好选用包膜型等耐高温的植酸酶品种或应用液体的植酸酶进行压粒后喷涂。添加植酸酶的饲料最好尽快使用,储存期限一般不宜超过两个月;氯化胆碱、硫酸铁、硫酸锌等一些饲料添加剂能破坏植酸酶的活性和稳定性,因此应用植酸酶时最好独立添加,不要与其他添加剂一起预混,一般以1∶10稀释后直接添加为好。

17.饲料添加剂销售个人简历(大全) 篇十七

饲料添加剂销售个人简历范文(一)

姓名: 孔xx

性别: 男

民族: 汉族

出生年月: 1981年6月2日

婚姻状况: 已婚

户籍: 江苏徐州

现所在地: 江苏徐州

毕业学校: 徐州工学院

学历: 专科

专业名称: 秘书(公共关系学)

工作年限: 五年以上

职称: 高级职称

教育/培训

2008年8月-2008年8月 嵩之路素质培训中心 团体协作

工作经历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4月-2009年3月

企业性质:国有企业 行业类别:快速消费品(食品、饮料、粮油、化妆品、烟酒)

担任职位:销售类-销售主管

工作描述:根据公司下达的既定销售指标,合理的运用公司给予的销售辅助资源,对辖区销售任务进行合理的分解,根据实际市场环境开展销售工作。辅助指导辖 区内经销商配合公司完成销售任务,并且利用既有的市场资源进行市场基础深度建设。积极地组建拥有强大执行力的销售与市场团队,追踪并指挥团队不择不扣的完 成公司下达的各项销售与市场开拓活动。

在辖区内维护良好的客情关系,与辖区内的ka类卖场大客户保持着良好的、平等互利的合作关系。积极地对自我品牌进行深度的、正面的宣传。有理有据的处理辖区内所发生的危机。

开发特通渠道增加公司高毛利产品与高档产品的销售,使公司品牌形象提升至一个高度。

饲料添加剂销售个人简历范文(二)

姓  名: 陈女士 性  别: 女

婚姻状况: 已婚 民  族: 汉族

户  籍: 四川-其他 年  龄: 30

现所在地: 广东-东莞 身  高: 165cm

希望地区: 广东-东莞

希望岗位: 贸易类-国际业务员

翻译类-英语翻译

教育经历

2002-09 ~ 2006-07 西南科技大学 经贸英语 本科

培训经历

2008-11 ~ 2009-02 广仁驾校 机动车驾驶 C1驾照

**公司(2009-10 ~ 2012-03)

公司性质: 外资企业 行业类别: 机械制造、机电设备、重工业

担任职位: 销售代表 岗位类别: 销售代表

工作描述: 负责公司消耗品部门的日常工作,包括报价,追踪客户下定单,FOLLOW并审核出货情况,客户异常之跟踪处理等系列问题.并负责处理国外供应商的相关事务.公司展会布置及客户接待

离职原因: 私人原因

**公司(2008-07 ~ 2009-10)

公司性质: 外资企业 行业类别: 电子、微电子技术、集成电路

担任职位: PM(project management)项目管理 岗位类别: 其他相关职位

工作描述: 负责POWER事业组的项目管理,从国外客户下定单,产线生产,产品出货期的追踪,问题解决,时间安排,异常处理等系列问题,是国外客户和工厂交流的窗口,并负责客户稽核的接待介绍等工作

离职原因: 私人原因

**公司(2006-03 ~ 2007-11)

公司性质: 外资企业 行业类别: 电子、微电子技术、集成电路

担任职位: 英文翻译及讲师 岗位类别: 英语翻译

工作描述: 负责公司内部资料翻译及客户来访翻译

负责公司内部干部英文培训

离职原因: 想尝试更有挑战性的工作

技能专长

专业职称:

计算机水平: 高级

计算机详细技能: 熟练运用各种办公软件,熟悉各种办公设备

技能专长: 英语听说读写流利,有一年以上翻译经验

从事销售工作3年,积累了丰富的产品管理及客户维护经验

有项目管理经验,熟悉工厂作业流程

语言能力

普通话: 流利 粤语: 一般

英语水平: 英语专业 专业八级 TEM-8 口语流利

英语: 精通 日语: 一般

求职意向

发展方向: 国际贸易 英文翻译

其他要求: 好的学习及发展机会

自身情况

自我评价: 工作方面:拥有极强的责任心与良好的职业道德

勤奋好学,上手快,积极主动,独立工作能力强

对工作认真负责,并得到上司肯定

个性方面:为人诚恳,乐观向上,待人友好,兴趣广泛

兴趣爱好: 篮球,登山,旅行,阅读,游泳等

获奖奖励

四川省大学生二等奖学金 2004-11-20

年度优秀员工奖 2011-12-20

相关证书

大学毕业证书(***)2006-06-29

学士学位证书(***)2006-06-21

英语专业八级证书TEM8(***)2006-05-08

大学英语六级证书CET6(***)2005-03-01

饲料添加剂销售个人简历范文(三)

目前所在: 荔湾区 年  龄: 27

户口所在: 广州 国  籍: 中国

婚姻状况: 已婚 民  族: 汉族

培训认证: 未参加 身  高: 170 cm

诚信徽章: 未申请 体  重: 75 kg

人才测评: 未测评

我的特长:

求职意向

人才类型: 普通求职

应聘职位: 保险:,销售人员:

工作年限: 4 职  称: 无职称

求职类型: 兼职 可到职日期: 随时

月薪要求: 2000--3500 希望工作地区: 广州,工作经历

苏州中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办事处   起止年月:2010-11-01 ~ 至今

公司性质: 股份制企业  所属行业:贸易/消费/制造/营运

担任职位: 销售代表

工作描述: 维护老客户的关系,开发新客户。

离职原因: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荔湾分局   起止年月:2006-03-01 ~ 2010-11-01

公司性质: 政府机关  所属行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担任职位: 城市管理员

工作描述: 城市“六乱”监管,无证经营、违建监管,处理市民对于城市管理方面的投诉。

离职原因:

广州好又多超市芳村店   起止年月:2005-08-01 ~ 2005-11-01

公司性质: 民营企业  所属行业:生活服务

担任职位: 营业员兼理货员

工作描述: 商品销售,账单处理,库存整理,货架上商品整理摆放,退换货处理等。

离职原因: 回校

桂林国海证券有限公司   起止年月:2004-08-01 ~ 2004-09-01

公司性质: 股份制企业  所属行业:会计/金融/银行/保险

担任职位: 营业员兼客服代表

工作描述: 股票分析、回答咨询、处理日常行政事务

离职原因: 实习结束

教育背景

毕业院校: 广西师范大学

最高学历: 大专  获得学位: 毕业日期: 2005-07-01

专 业 一: 国际商务 专 业 二: 行政管理

起始年月 终止年月 学校(机构)所学专业 获得证书 证书编号

2004-07-01 2004-08-01 广西师范大学 国家秘书职业资格培训 初级-

2004-08-01 2004-09-01 广西桂林电子工业学院 计算机二级--

语言能力

外语: 英语 一般 粤语水平: 良好

其它外语能力:

国语水平: 优秀

工作能力及其他专长

本人在大学期间所学课程:国际贸易、市场营销学、财政金融、证券投资学、管理心理学、会计基础、财务报表分析、保险学、职业道德、英语、计算机等,成绩优良;其他方面:本人在英语口语及写作方面有较强能力,计算机获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VFP。

详细个人自传

18.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监管 篇十八

1 市政府高度重视

柳州市是一个360多万人口的城市, 全市包含6县6城区。市政府一直以来都非常重视畜牧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连续8年把“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作为每年全市的支农项目之一, 项目包括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监测、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测两大块, 每年拨付项目经费50万。政府的高度重视使相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责任心得到了极大的提高。

2 饲料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2.1 制定年度监测方案

市水产畜牧兽医局于每年年末都及时召开各相关单位会议, 制定明年年度监测计划, 以文件的形式下发至全市6县6城区的主管局实施。

2.2 明确分工

方案中明确各县各城区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完成监测的抽样任务, 样品统一送到市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 (以下称检测中心) 完成检验, 检测中心根据全年监测计划, 统一购置全年抽样用品, 统一分发到执行抽样任务的各县、城区动物卫生监督部门。

2.3 监测范围及时间

监测范围为饲料生产企业、饲料经营单位、饲料使用单位, 完成任务的具体时间为每一季度送检一批。

2.4 监测项目

监测项目为标签、水分、粗蛋白、铅、铬黄曲霉毒素B1、沙门氏菌、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硫酸特布他林、 (育肥猪饲料) 、地西泮 (仔猪饲料) 、呋喃唑酮、氯霉素 (禽饲料) 、三聚氰胺 (蛋白饲料) 。水产饲料增加铜、锌。

3 重视抽样工作

由于样品的采集工作都是由具有执法证的工作人员执行, 它所采取的方式、方法及各个环节都符合法律程序, 各饲料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都能积极配合和支持, 所以各县各城区的样品采集都能按时按量的完成, 为检测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4 检测中心精心组织、认真检测

柳州市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是一个通过自治区技术监督局计量认证的单位, 具有500m2以上的检测场地、价值200多万的仪器设备, 6名工作人员都具有本科文凭以上, 技术力量雄厚, 1人正高、2人副高、2人中级、1人初级, 并且多次接受上级技术部门的检测技术培训。样品送达中心后即能快速的进入检测流程, 每项检测都能在规定的工作日内精准的完成其检测, 保证了监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5 重视检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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