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警察队伍的内涵式发展

2024-08-07

论司法警察队伍的内涵式发展(共6篇)

1.论司法警察队伍的内涵式发展 篇一

透过现象看本质 为法警队伍谋出路-----岑巩县人民法院 杨胜章

司法警察是一支准军事化的队伍,具有很强的司法性和武装性,是人民法院组成成员不可缺少的部分,其职能是其他法院工人员不可代替的。做好警务安保工作、保障审判执行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法律尊严和审判权威,是司法警察的重要职责。司法警察在多年的发展中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在人员的数量、质量以及队伍的管理和装备上都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但是这些任然改变不了司法警察队伍在法院工作中的被动状态和弱势的地位。如何规范管理,提高法警素质;如何打造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过硬,廉洁高效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如何改变司法警察队伍亚健康状态的现状,是司法警察能否更好地适用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挑战,是更好地为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服务的有效途径。笔者就司法警察队伍的现状和出现的原因做几点建议。

关键词:现状 原因 司法警察队伍 建议

一、司法警察队伍的现状

<一>、司法警察地位低、作用不突出。很长时间以来,在重审判执行轻法警的思想观念下,一些不同层次的领导人都认为法警工作无关大局,对法警工作关心不够,在部分法院工作人员眼里,法警就是保安、驾驶员、接收员、甚至是“打手”,在给法警安排工作的时候也只是一些协助性的工作,在年终评先选优的时候也只是以审判执行的成绩来评定,只有在矛盾升级产生冲突的时候才想到法警,这种状态严重的挫伤了法警工作的积极性,法警的作用也被无限的弱化。

<二>、司法警察队伍散、管理不集中。《条例》规定,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和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但是在实际中却很难实现,基本都是法警队伍所在的法院管辖,上级司法警察部门的管理不到位,下级法警队伍接受不到上级法警队伍的指导和训练。在编队管理上,许多法警部门有着有编无警的情况,法警分散到各个业务庭,平时很难在一起开展集中训练,在遇到突发事故的时候也很难快速的集中,有效的遏制事态的发展,这种状态下就造成了法警无作为,难作为的现象。

<三>、司警法警察权职不明确、工作被动。司法察是一个特殊的警种,不同于公安有独立的警察权,司法警察只能跟在法官后面走,在刑事案件的庭审笔录里通常都会有这样一句话:“法警有权制止不遵守法庭秩序的行为,对不听警告和制止的,可以根据合议庭的指令强行带出法庭”,如果出现这样一种情况,有旁听人员恶意不遵守法庭秩序并不听从警告和制止的,但是合议庭没有达成共识犹豫不决,这时候司法警察该不该主动强行将其旁听人员带出,如果在带出的过程中出现其他状况该由谁负责,如果不带出而出现状况又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将人带出后又该如何处理,像这样的问题不止一例,这些问题在法律规章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种状态下造成了法警工作严重被动性和滞后性。

<四>、司法警察队伍素质不高、战斗力弱。司法警察队伍是人民法院唯一的武装力量,这就要求在关键时候这只队伍必须要拉的出、追得上、打得赢,但是在近年来各地法院频繁发生嫌疑人逃跑、冲撞法庭等情况,这严重的损害了法律的威严和法院的形象。问题的根源来自司法警察自身,司法警察队伍中,有不少干警是从驾驶员、收发员、以及一些淘汰的书记员和法官转行而来,缺乏警察应有的基本素质,还有一些干警年龄过大,不再适应司法警察这种对抗性较强的职业,再加上人员分散,上下级管理脱节组织不了有效的训练,种种原因导致了司法警察队伍战斗力偏弱的现象,许多干警也因此失去了职业荣誉感,要么自暴自弃,要么积极在准备转行。

二、产生上述现象的原因

<一>、法律法规的不规范。目前对法院司法警察职责规定的规范性文件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但该条例并未赋予司法警察履行相应职责时所具有的警察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中只是模糊的规定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时应依法采取措施,却并未明确规定应依什么法?采取什么措施?《立法法》中规定“对公民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事项只能制定法律”,显然《暂行条例》不属于法律,也不能赋予司法警察相关的职权,导致了司法警察陷入了权无法定,职无据行的尴尬中,在履行职责时也会因为没有法律依据而被动、无所适从的局面。

<二>、体制管理的不健全。司法警察的管理模式为双重管理,而现行《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司法警察队伍只是由所在法院院长(党组)领导,接受所在法院管理,而没有明确上级法院垂直领导下级法院司法警察即“双重领导”体制。很多法院在对司法警察队伍的管理上也是实行分散管理,将法警分散到各个业务庭,由各个庭室的负责人管理,法警大队形同虚设。

<三>、队伍建设的不重视。长期以来对司法警察的态度都存在严重的“偏科”,三少(指导少、经费少、检查少)现象长期存在,一些法院领导认为审判、执行、法官、书记员才是法院的主体,只有这些水平提高了才能提高法院的效力和形象,对于法警队伍仅仅作为辅助人员,甚至专门端茶送水的跑腿来使唤。<四>、自身本领的不强硬。司法警察是一支准军事化的队伍,是法院唯一的武装力量,是保障审判执行工作顺利进行,维护法律尊严和审判权威的坚强后盾,这就要求法警队伍自身本领要跟得上时代的步伐,但是在现实中法警自身能力严重滞后,于文,法律知识不过关,无法在辅助审判执行上有更多建树;于武,人员年龄老化,装备陈旧,装备利用率低下,训练量少,武力质差。

三、加强法警队伍建设的几点建议。

<一>、制定和修改相关法律法规,突出法警作用。《司法警察条例》显然不是法律的范畴,建议制定《人民司法警察法》,明确规定司法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应依照《人民司法警察法》工作,明确司法警察的职权,《条例》第四条中规定“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执行措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建议改为“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依法参与实施执行措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建议改为“依法参与机关安全和协助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只有落实制定和修改相关法律法规,让司法警察有自己的法可依,建议司法警察参与案件的审理程序,了解案件的性质和矛盾突出点,只有突出法警的作用才能改变法警工作被动性的局面。

<二>、完善和落实相应的管理制度。《条例》第十七条中规定“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局,高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总队,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支队,基层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大队。”建议增加“各级法院不得以任何理由长期委派司法警察从事警务之外的工作。《条例》第十八条中规定“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接受所在人民法院院长和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的领导,接受所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的管理。”建议增加“上级司法警察部门依法应当定期或不定期指导和组织培训下级司法警察队伍。”法警队伍作为法院唯一的武装力量只有这样才能将力量体现,也只有在上级法警队伍的指导和培训才能更出色的完成警察的本职工作。

<三>、改变观念,提高对司法警察的认识。在许多法院人眼中司法警察就是做安保工作、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带证人、鉴定人和传递证据,协助执行和其他辅助性工作,但是却忽略了司法警察工作最本质的意义即维护法律尊严和审判权威。在法警参与的工作中仅仅以协助跟班的角色参与,案件信息也以防止秘密外泄而拒绝法警了解,协助性的工作没有主动性,在失去主动性和案件了解的情况下,司法警察很难在工作中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又怎么去维护法律尊严和审判权威?改变对司法警察的观念,从本质上去看待司法警察工作是司法警察队伍更好更快的为审判执行工作做贡献的必然要求。<四>、提高自身素质,锻炼过硬本领。俗话说打铁还需自身硬,法警察想要在工作中得到更多重视,就必须要锻炼过硬的本领。司法警察是一种特殊的警种,由于工作环境的不同,司法警察不仅仅需要具备强健的体魄和熟悉的警务技能,更需要拥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在法院工作的大环境下,只有强健的体魄和熟悉的警务技能才能提高和保障审判提押、强制执行等工作的安全性。只有丰富的法律知识才能将司法警察的工作融入审判执行工作中去,才能在工作中占据主动性。建议一是对新录用的司法警察作培训期限不少于半年的警务技能培训。建议二是对司法警察队伍中年龄较大的法警采取补贴转岗和补贴提退的办法。建议三是提高训练量,每月应不少于3天的集中训练,每半年应不少于一次防爆演练。建议四是积极鼓励司法警察参加司法考试,学习法律知识。

四、总结

司法警察队伍是一支年轻的队伍,相应的法律规范和管理措施都有待完善,但是我们也看到了上级对司法警察队伍的关心。2008年底,中央第28号文件规定将司法警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列入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第一批60个项目之一,并确定最高人民法院为此项改革的牵头单位。2011年7月15日召开的中央政法委全体会议暨司法体制改革第10次专题汇报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就完善司法警察职责权限和人员管理机制做了专题汇报。,《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自2012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1997年颁布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废止。这些措施和文件让我们看到司法警察队伍的希望,只要我们不断的强化自身,锻炼过硬本领,只要我们不放弃,坚持追寻司法警察队伍的出路,相信司法警察队伍定能迎来更灿烂的明天。

2.论司法警察队伍的内涵式发展 篇二

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的一支重要司法力量,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管理体制的不健全,工作任务的庞杂性以及入口广、出口紧等因素,导致目前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存在着人心散,工作积极性不高,人浮于事的现象,影响了审判工作和法院的整体形象。随着法官职业化改革的进一步开展,司法警察职业化改革是势在必行。

一、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的现状。

1、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德育层次、文化水平参差不齐。在组建初始,由于各项准备不充分,在入口处没有制定相应的准入平台,影响了司法警察的整体文化素质。加之在日常的工作实践中,法警主要从事的是“武官”的工作,不需要跨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及其他各类业务素质考试的门槛,也较少进行常规的业务知识培训,司法警察职业化建设的文化基础较为薄弱。

2、基层法院司法警察管理体制不够健全。目前,大部分法院法警虽进行了编队管理,但仍存在着大量的兼职法警,兼任着办公室人员或业务庭书记员等工作。同时,双重领导也未能真正落实,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法警无法进行实质性的监督和专业性管理。

3、基层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职能不明确。很多法院出现了“明明是法警的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让法警去完成,而不属于法警职责范围,有损于法警形象的事情却要法警去做”这种职非所用的普遍现象,造成法警自身心理的`不平衡,消极应付工作的心理较为明显。

4、基层法院司法警察的激励保障机制不完善。司法警察由于没有审判职称,成了“终身制”,即便转行,也只能从事行政工作,出口比较单一,使法警队伍缺乏激励机制,难以实现优胜劣汰,同时也造成法警队伍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

二、进行基层法院司法警察职业化改革。

要解决上述问题,必须建立司法警察职业化制度,以进一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给审判工作带来的要求,促进司法警察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进一步解决执行难。

什么是司法警察队伍职业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对法官职业化的解释,我们认为司法警察职业化是指司法警察以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执行司法警察的职责为专门职业,并具备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和职业地位。

1、形成正确的司法理念。司法警察职业化建设要求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对司法警察的职业地位进行准确的定位。一方面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队伍与法官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同时司法警察也应当正视法警工作的服务性、服从性特点,甘于当“配角”。

2、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司法警察所从事的职业性质和担负的职责任务决定了司法警察除应当具有公民道德和其他职业道德的共

[1] [2]

★ 法院法官实习报告

★ 县基层文化建设调查报告

★ 基层机构设置及其经费保障情况调查报告

★ 法官辞职信

★ 法官事迹材料

★ 新苑社区法院宿舍环境调查报告

★ 预备法官鉴定

★ 初任法官 自我鉴定

★ 法官先进事迹材料

3.论司法警察队伍的内涵式发展 篇三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是人民法院内部的一支准军事化的武装力量,是人民法院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警察行使特有的执法权力,从事各项执法工作,对树立人民法院的执法权威,维护法律的尊严,保卫人民,惩罚犯罪,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司法警察在人民法院特有的司法职能所发挥的作用是其它力量所不能

替代的。

司法警察要完成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和院长交办的其它任务,必须做到:始终坚持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法律、法规,熟练掌握司法警察的业务技能,做到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忠于职守,公正执法,既有较高的政治、法律素质,又有震慑违法犯罪行为人的过硬本领。

21世纪是学习的世纪,不学则衰,不进则退。当前,创建学习型机关、组织的活动正在全国上下热火朝天地展开,这是人类进入新的世纪注重提升社会文明程度、全面实现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战略举措。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论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中明确指出:“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型社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服务于法院各项审判工作的司法警察队伍,如何适应时代发展对法院警务工作的要求,必须使每一位警员从思想上转变观念,强化学习,努力打造一支学习型的司法警察队伍。只有这样,才能让警务工作适应法院审判工作新形势下的需要,才能圆满完成服务于法院审判工作的重任。在扎实有效地搞好学习型司法警察队伍的同时,我们要注意到在创建学习型司法警察队伍的活动中存在着几个误区:一是学习成为一种应酬。表现为缺泛明确的目的性,仅是为了应付法院党组的号召或者是赶时髦,割裂了学习和警务职能的联系,最终使学习流于形式。二是将学习搞成模式化。把学习狭义化,不结合司法警察的工作实际,照本宣书,使 学习枯燥乏味,而忽视司法警察的工作实践、品行修养、思维拓展、警务处置能力等方面的培养,或者把学习设计成千篇一律的模式化程序,忽视了警员之间的个性和文化层次的差异,从而导致干警学习生命力的枯竭。三是把学习作为阶段性的活动,不讲求创建效果,急功近利,先是轰轰烈烈,然后偃旗息鼓。四是学习与工作相脱离。把学习当成警务工作的“第一要务”把日常警务工作放到一

旁。不仅完全背离了创建活动的初衷,更颠倒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

那么,如何使创建活动富有成效呢?如何防止创建学习型司法警察队伍的活动走入误区呢?对策之一:解决学习的认识问题。作为服务于法院审判工作的司法警察为什么要学习是能否创建学习型司法警察队伍的首要问题。江泽民同志曾提出:“教育是人力资源能力建设的基础,学习是提高人的能力的基本途径。”我们应该认识到:创建学习型活动正是我们司法警察队伍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大举措。要让每一位干警参与创建活动作为自己的自觉行动,树立正确 的思想理念,尤为关键,理念是行为的先导。创建学习型司法警察队伍第一要务是教育、引导每一位司法警察要弄懂什么是学习型司法警察,学习型司法警察队伍有哪些核心内容,创建学习型的活动对司法警察队伍的建设、对司法警察个人有何现实意义和深远意义等等,人是先进生产力的创造主体,开展学习型司法警察队伍的创建活动旨在提高全体司法警察的综合素质,使 有限的警力资源得到进一步的开发,进一步拓展警务工作的服务职能,充分挖掘司法警察工作的潜力,从而推动司法警察工作的全面开展。深入开展创建学习型司法警察队伍的活动,特别要引导全体司法警察树立三种正确的思想理念。一是学习为本的理念。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随着法院各项审判工作的日益深入,对司法警察部门的警务工作提 出了新的要求,要面对新形势下的各种机遇和挑战,只有坚持不懈地学习、吸取新知识,才能适应新形势下对警务工作的新的要求,才能具备胜任各项警务工作的基本素质。二是终身学习的理念。创建学习型司法警察队伍决不能作为短期行为,要使 创建学习型活动卓有成效,就要大力倡导终身学习,大兴求真务实的学习之风,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这对于提高干警的整体素质、升华情操、宏扬正

气增强本领,对推动警务工作再上新台阶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创建学习型司法警察队伍是提升司法警察警务保障能力的主要途径。发展中的竞争从本质上说是人才的竞争,是更新知识的竞争,说到底还是学习的竞争。学习才能创新,学习才会有创造力,警与警之间的竞争在于学习,其差异是素质的差异;部门与部门的差异则是创新观念的差异。因此,司法警察队伍要在发展中实现超越,必须着力提高个人和整个司法警察队伍的学习力、创新力和竞争力。司法警察队伍开展学习型创建活动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重要基础。随着法院改革的不断深化,知识更新空前加快,新的形势对警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警务工作的路子还需要我们作进一步的探索,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与机遇,面临着学习力和开拓创新的竞争,我们要牢

固树立学习为本的正确理念,坚决克服厌学情绪,学习重在坚持,只要我们不断努力,坚持学习,就能让自己在激烈的竞争中不落伍。三是创建性学习的理念。学习要讲 求实效,如果不注重学习的创新,仅一味地强调学习,没有从源动力上激发起干警积极参与学习型活动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就不免让干警产生厌学的情绪,使学习流于形式,因此要使得学习型警队创建的活动卓有成效,首先要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同时要创新地制定形式多样、让干警们喜闻乐见的学习模式,使 干警对本来枯燥的学习永远充满新意,自然会让干警对学习产生浓厚的兴趣,有了学习的兴趣就会学有效果。但是正确的理念不是仅靠一次动员或一次讲座就能深入人心,没有广大司法警察对创建学习型活动正确的认识、认知、认可,也就无从创建学习型的司法警察队伍。因此,创建学习型司法警察队伍,可以说任重道远,切不可急功近利,更不要以近期

目标来检验创建的效果。

对策之二:解决学习的动力问题。如何使每一位干警自觉地参与学习型司法警察队伍的建设,自觉地把学习当成已任,为竞争而学习,为更优质、高效地服务于法院的各项审判工作而学习?笔者认为:根据司法警察的职业特点,了解干警渴望所学的知识,进而顺应和满足干警们们的需求,从而有计划、有步骤地指导干警去学习所渴求的知识,去掌握自己所需要的警务技能。一是。渴求知识是激发干警们学习热情的动力源泉。通常而言,个人需求有明示的,也有隐示的,作为司法警察部门的领导应该通过多种途径及时掌握干警们的思想动态和干警们的各种需求,对症下药,并根据干警们不同的文化层次和素质的差异,因人施教、按需施教,从而最大限度地满足干警们的需求。顺应和满足需求就是把干警们的需求转化为学习的具体行动,笔者所在的海安法院司法警察大队针对干警年龄普遍偏大,思想相对僵化的现状,把干警们所关心的热点作为大队警务工作的切入点,在所在法院创建学习型法院的动员的基础上,适时地组织大队干警开展了“创建学习型法院,我该做什么?”的大讨论。使干警们形成了共识:随着法院审判改革的不断深入,警务工作在新的形势下面临更大的挑战,司法警察的职能将进一步拓宽,要胜任司法警察工作,就必须抓紧学习,以优质、高效的服务为法院的各项审判工作提供强有力的警务保障。

对策之三:解决学习的方法问题。方法得当与否,直接影响学习型司法警察队伍的创建效果。学习的氛围、条件、制度、方法都是创建学习型司法警察队伍必须考虑的问题。一是积极创造条件,营造浓厚的创建氛围。要让每一位干警置身于时时处处可学习,人人对学习都有紧迫感的环境中。二是因势利导,快乐学习。一支法警队伍警员的性格、爱好各有不同,水平、能力也各有差异,如果硬是把他们捆绑在一起按照固定的模式去学习,效果肯定不佳。但是如把学习溶入日常的警务活动中,倡导个性化的学习,不拘泥于形式,让干警在娱乐中感受学习的快乐,使每一位干警对学习都饶有兴趣,自然创建效果就会事半功倍。三是建立和完善激励约束机制。要从内容、方法时间上建立健全严格的学习制度,保障学习经常化和规范化。要建立领导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学习指导、检查考核;通过制定并严格执行与晋职晋级和评先的奖惩措施,引导、鼓励干警自觉学习、主动学习,努力形成工作、学习、思考“三位一体”的良性循环机

制。

总之,创建学习型的司法警察队伍是一项漫长的“智力工程”,既要着眼长远,又要狠抓当前。要从实际出发,科学制定创建规划,合理安排学习时间,妥善处理工学矛盾,力争做到工作学习相互促进。同时

4.论司法警察队伍的内涵式发展 篇四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与之相适应的政治体制与司法体制也进入了改革的深水区,我国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制度的改革随着社会的转型也诱发系列问题。为全面贯彻“依法治国”的国家战略,本文分析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制度的执行状况,以及制约其发展的各种因素,理顺我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体制的影响力,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对我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制度的改革提出建议。

【关键词】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制度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9-138-01

一、前言

目前,关于我国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职权规范建设的研究不多,当前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制度建设缺少优质的理论依据,在其理论与实践结合的层面上,遇到诸多问题。我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制度的职权行驶和司法警察管理体制规范性不严格,跟不上改革的现代化进程。根据历史的经验,我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制度沿袭历史社会制度发弊端。本文从客观实际出发,对我国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制度进一步研究,根据当前人民法院司法制度的发展阶段,结合我国社会发展的国情,对司法警察制度的实行层面和法律层面遇到的问题进行探究,对我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制度的完善建设提出展望和设想,将司法警察制度在客观实践中观察落实,推动我国司法警察制度建设的进程。

二、我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制度建设的分析

由于我国社会制度建设处于转型时期,在这改革的深水区,我国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制度在其职能分配和管理方面还存问题,现作如下分析:

(一)我国司法警察的性质定位原则不明确

根据我国现有司法警察的概况,相关的司法警察制度对警察职责的法律规范、司法法律解释以及其他法律规范并不明确。目前我国司法警察制度的性质定位于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执行特定任务的人民警察。根据司法警察制度的指引法律,司法警察的级别与警察同等,入警的司法警察可归类于公务员。问题出现于部分具有司法警察头衔的工作者,对自身的性质和职责认识不清,不按照要求完成自身任务。司法警察的性质和职权范围受到法制提供保障,然而司法警察制度框架不完善,导致部分入警的司法警察在具体的实践当中玩忽职守,对警察属性的不明确将会阻碍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当前的司法警察体制中缺乏对司法警察职能定位、属性和职权的明确规范,司法警察存在被日益分散化、边缘化的问题,司法警察体制的完善需要根据“属性匹配”原则,详尽、具体地设计司法经常机制,使之能在实践层面中顺利运行。

(二)“编队管理、双重领导”无法落实到位

目前,在我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制度的施展以来,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打击犯罪分子、保护人民和维护社会治安等工作方面取得优异的成绩。但是在实际工作当中,人民法院的一些编制人员,尽管从事了司法工作,但没有实际解决警籍的问题。司法警察主要分为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和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二者的职责相近而又有区别。作为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其不仅要保护法官和参诉人员的安全,还需要对审判工作进行辅助。可由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的法律和制度依据不健全,“编队管理”和“双重领导”落实不到位,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不能更好地完成,司法制度的缺陷性是阻碍其发展的重要原因。

三、我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制度的完善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在于维护司法公正的顺利进行,在保障审判工作流畅运行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推进人民法院司法经常制度进一步规范化、合理化和现代化发展,提出以下方案策略:

(一)优化我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机构设置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机关的设置对其职能的发挥具有重要影响,根据目前司法机构的改革要求,对司法警察机构的设置需要按照社会司法审判工作的发展方向进行设计。对司法审判的主体、参审人员、诉讼人员的安全维护工作要落实到位,即需要对司法警察的职责进行明确分配和规定。尤其是组织体制上的改革,从保障人民法院司法秩序的客观和公正的需求出发,尽可能地发挥司法警察的职权作用,集中司法警察的工作效力,推动其在法治工作中作用的发挥。

(二)完善我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人员健康体制保障

司法警察的个性和心理健康对其工作的执行有重要影响,因此对司法警察进行培训时需要关注其心理健康状况。当前司法警察心理状况并不理想,司法经常的情绪不稳定将会对其执行工作产生不良影响。因此需要关注司法警察的心理健康状况,定期检查其神经质特征和症状自评效量。设立相关的司法警察身心健康保障体制,根据体制规定和要求严格执行对司法警察身心健康的检查工作,以保证其职能的顺利实现。

四、总结

司法警察的民事执行力度、执行效果和执行能力的增强,对社会秩序的维护有重要影响。本文主要分析了目前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执行工作现状,分析人民司法警察制度程序的规范性,根据司法警察制度执行的不足之处,为提高司法警察执行效力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以促进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机关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5.论军事化管理下的人民警察队伍 篇五

近年来,社会治安和反恐维稳形势日益严峻,仅2015年一年时间全国两百多万人民警察队伍当中就有五千人左右的战友伤亡,这个数字远远超过部队。那么结合本人在从警前和从警后的工作经历、参加过的各种培训以及本人对当前人民警察队伍管理的了解谈一下本人的认识:

一、人民警察和武警部队对比

(一)作风纪律方面,同样都是以90后为中坚骨干力量的国家武装力量,纵观武警部队和人民警察队伍,在武警部队里,90后不但张扬个性,敢于挑战,敢于担当,而且有很强的集体荣誉感和个人荣誉感,知道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该说什么不该说。能够严守纪律,做到令行禁止,充分保持当代革命军人的优良作风。对比人民警察队伍,同样是一群以90后为中坚骨干力量的队伍,却和武警部队相去甚远,张扬个性的同时,有一股傲气当头,不服管理,天不怕地不怕的逆反势头!这对当今人民警察队伍的领导干部也是一个挑战,随之而来的也逐渐形成了一套“90后管理模式”。

(二)服从命令方面,作为军人,服从命令是天职,人民警察这个准军事化管理的特殊职业,也是一样,但是对比一下,同样是90后,大到一个作战指令,小到一个队列口令,军人都能认真对待,严格执行,时刻做到高标准严要求,无条件服从,百分百执行。而我们人民警察队伍则没有军人的雷厉风行、干脆利索,对于上级下达的命令,如果是无关紧要的,要么应付,做做表面工作,要么缓执行,或者是执行速度快,完成效率低,或者是静观其变,效仿友邻单位,如果是非常关键的,则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全部联动,往往白白浪费了大量警力财力物力。而对于无关痛痒的指令就不用说了。总之不能很好很完美的执行和完成上级的指令。

(三)严守纪律方面,军网和公安网都不能连接地方互联网、移动硬盘、存储介质或者手机等,以免造成无意间失泄密,而有些时候由于新进民警或者协警安防意识淡泊,或者不知道,就会造成公安网上的一些资料被间谍木马窃取,落入不法分子或者敌对分子之手。军队有禁酒令,往往失密泄密不是那么容易。而公安上则没有严格的规定要求下班后不能饮酒,俗话说酒后吐真言,所以往往人民警察在喝完酒之后就会被不法分子套话,造成无意间失泄密。

(四)组织纪律方面,人民武警无论是外出安保执勤,还是请假外出,都有很强的组织纪律性,在参加各类集训比武时,军人荣誉感,集体荣誉感,个人荣誉感,使命感,责任感,争优创先的劲头非常强,在组训过程中,坚决做到令行禁止,为单位为自己争光争荣,他们深知,自己的一言一行,代表的不仅仅是个人,更是单位。同样是90后的人民警察队伍在这方面相比于武警部队要逊色很多,人民警察在参加各类培训时,为单位争光争荣的荣誉感使命感意识不强,组织纪律性也比较差,甚至还会出现个别不服从管理现象,比较自由散漫,在组训过程中队列纪律更是不能跟武警部队比,队列乱讲乱动,不打报告,私自离队做各种事的现象相当普遍。晚点名、开人民警察大会等严肃场合,队列意识不强的随意乱动的现象普遍存在。

(五)个人素养方面,武警部队和人民警察都有《内务条令》,武警战士着制服时,无论是在营区内还是外出都能严守《内务条令》,衣冠整齐,保持良好警容警姿,着便服或者退伍转业到地方,军人气质依然彰显,军人作风依然保留。我们人民警察队伍里面衣冠不整、服装混穿的现象比比皆是,公共场所抽烟、袖手背手、手插口袋的现象很普遍,甚至有些同志穿制服老远让人感觉像保安一样。大大的降低了我们人民警察队伍在人民群众心中的良好形象。

(六)军事训练方面,首先人民武警能够做到坚决服从命令,从不和班排长指挥员顶嘴或者是不服从管理,其次,人民武警不怕吃苦不怕累,有极强的荣辱观,传帮带、赶帮超,是部队的一贯传统,“流血流汗不流泪,掉皮掉肉不掉队”是部队一贯的训练口号,尤其是以90后为中坚骨干力量的当代武警部队,更是不服输不服软,思想活跃,务求最好,在部队高标准严要求的管理模式下,“只争第一、不做第二”的思想传统一直激励着一代又一代革命军人勇于争优创先,争做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尤其在习主席提出军改政策以后,部队本着“练为战,不为看”“仗怎么打,兵就怎么练”的原则,着眼实战,勇于创新,把一些老旧陈等过时的战法逐渐淘汰掉。我们人民警察队伍里,同样以90后为中坚骨干力量,集中训练时,认不清身份,摆不正位置,怕苦怕累,不服管理,和教官顶嘴,队列纪律差,个人主义泛散,无组织无纪律的现象存在,并且认识不到自己的错误和问题的严重性,没有为单位争光争荣的使命感,只想着怎么舒服怎么来,认识不到人民警察的工作危险性和使命。就拿本人来说,当兵时,在连队军事训练很是一般,加入到人民警察队伍之后,参加集训时,竟然发现警校出来的同事体能比我好的少之甚少,本人认为这不是一件好事,并且在我们人民警察训练大纲内容里,还存在好多过时的技战法、观赏性表演性的动作,真正贴近实战、一招擒敌、制敌、毙敌的动作很少。

(七)警魂建设方面,武警部队通过一到两年的时间,能够为党和人民培养出成千上万的忠诚卫士,退伍转业之后好多人依然能够保持军人作风,做到退伍不褪色,总结起来,引用《亮剑》中李云龙的话就是两个字——军魂!军魂牢牢根植于军人体内,虽然脱下了军装,但脱不下军魂!我们人民警察队伍在警魂建设方面远不如武警部队,好多新进民警刚入警时,满腔热血,激情澎湃,但是不到两年时间,受不良风气的影响,就堕落安逸了,究其原因,个人认为是我们的警魂“病了”!

二、存在差距的的原因分析

一是有些单位的上级领导不重视。俗话说:兵熊熊一个,将熊熊一窝。一只绵羊带一群狮子的队伍打不赢一只狮子带一群绵羊的队伍。下面的队伍再用心再刻苦,如果领导不重视,不支持,只注重一些虚的观赏性表演性的东西,报着大事不能出,小事可以有的心态,一定会严重打击下面队伍积极性的。一旦积极性没有了,想再提起来,就很难了。

二是有些单位“懒散慢拖等”的思想泛散。好多单位老同志比较多,随着年龄和工龄的增加,逐渐找各种借口和理由,不思进取、混等退休的思想日益严重,把工作全部交给年轻同志去做,受种种不良风气的影响,新进民警的积极性严重受挫。

三是上级领导重视,下面执行不力。由于离机关比较远,领导不在身边监督,盲目自大的绝对安全不会出事的侥幸心理作祟,导致下面科所队负责任不重视,做做样子,拍个照片,发个简报,应付了事。

四是好多年轻同志不能吃苦,进取意识不强。现在的90后好多都是独生子,从小娇生惯养,没有干过重活、吃过苦受过累、受过约束,所以在参加各类训练时,存在怕苦怕累、纪律泛散,不服管理的现象,导致领导或教官组在施训组训过程中不能很好有序的进行,这也是基层不能很好贯彻执行上级指令的一个原因。

五是年轻民警认识不到警察特殊职业的危险性。虽然作为人民警察,都知道当前严峻的反恐维稳形势和社会治安现状,但是好多民警并未亲身经历体验过,所以导致好多人安全意识淡薄,因此,对于各种集训不予重视,找各种理由和借口逃避训练。

六是当前的警务培训好多存在观赏性,不贴近实战,因此也严重打击了民警的训练积极性,这也是造成每年有数以百计民警牺牲的一个原因,在训练中,有固定的动作,而在实战中,往往犯罪分子使用的什么武器,会出什么动作,都是不可预测的,这就导致我们有些热血澎湃的民警在徒手制止犯罪时发现和平时训练不一样,一头雾水,不知如何应对,只牢记人民警察的使命,最终枉送了性命。

七是教官组训不灵活,死板,不能充分调动受训学员的积极性,导致教学质量不高,学员接受比较慢,甚至有些教官存在“教不教在我,学不学在你”的思想,这也是造成民警警务技能不高的一个原因。

三、下一步工作改进的策略建议

要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民警察在警务工作中的伤亡,就必须下大力气,切实改进管理和培训模式,加强和提升民警的实战技能。

一要强化领导体系和领导能力建设。在顶层进行设计,实行警队管理人员素质能力工程,以强化“军事化理念”为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分层次对各级警察部门领导层进行培训,使他们学会掌握现代化管理方法和科学的领导艺术,克服不敢管、不愿管、不善管、不会管的问题,增强队伍管理的责任意识。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坚持选准一把手,配强一班人,带好一个队的原则,搞好组织调整,全面实行能者上、庸者下的用人制度,合理搭配,配齐配强基层领导班子。

二要加强警魂建设,引导干警热爱警察事业。以强化理想信念为重点,开展以爱国、爱民、爱警为主题的从警信念要求,通过从严治警、从优待警,提高从警政治待遇、生活待遇,在全社会营造从警光荣的浓厚氛围,引导广大干警热爱警察事业,在警察这个岗位上奉献青春。

三要从严警队管理,严格落实警务责任。借鉴部队管理模式,真正实现准军事化管理,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制度的刚性约束,奖优罚劣,对工作敷衍了事,“庸懒散差”行为从严从重处理,树立起纪律和制度的权威,对敢于挑战者严惩不贷。

四要加强业务培训和技能锻炼。加强军事化管理和体能训练强度,做到定期集中训练和平时在岗训练相结合,上级培训与自身集训相结合。每周严格按照训练计划进行列队、盾棍术、警棍术、擒敌拳的实战训练及跑步、游泳等体能训练,保证训练技能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克服由于工作繁忙造成训练时间不足的现象。培训突出“实用”这个关键点,摒弃华而不实的内容,把不贴近实战、观赏表演性的过时的技战法、武器淘汰掉,积极总结和推广基层创新研发出的贴近实战的新技战法,真正实现关键时刻冲得上、能管用,减少伤亡、提高效率。

6.论司法警察队伍的内涵式发展 篇六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人民警察警钟之一,是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开展各项检察活动的法定成员,担负着保障检察机关办案安全、维护检察工作秩序、保护检察干警人身安全、监督内部规范执法等重要职责,在检察工作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履职现状

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检察机关的办案压力日益增大,上访、闹访、暴力威胁检察人员安全等扰乱检察机关办案、办公秩序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也对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在保护办案人员安全、维护检察秩序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保护检察办案安全、防范危险的最前沿,其规范执法的权益却无法得到保障,导致暴力、威胁等手段扰乱正常检察秩序的行为发生时司法警察在场却不会管、不能管、不敢管,往往形成需要公安机关出警处置的尴尬局面。

二、司法警察履职权益受损的原因分析

(一)主观原因

1.对法警工作重视不足,法警队伍综合素质不高。检察院检察业务性强,在日常工作中检察官处于主导业务工作的地位,司法警察处于辅助性工作的地位,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履行职责。长期以来司法警察队伍建设一直处于被忽视的状态,长期对法警工作不重视,甚至认为法警的作用就是看看门、打打杂。一方面导致对司法警察队伍入职把关不严,平时疏于管理,法警队伍老龄化明显。另一方面,对在法警缺少系统的专业的培训,导致一些人员警务技能不够扎实和实战能力不强,不真正具备“一熟、二懂、三会”的基本素质。

2.自我保护意识淡薄,应急处置能力较差。司法警察的工作相对单一枯燥,致使法警逐渐模糊了自身的职责定位,认为法警工作价值不大,没有上升空间。长此以往,一些人在其工作岗位上产生麻痹大意的思想,缺少危险意识、缺乏基本的自我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往往在履行法警职责时只是走走过场,当突发情况发生后,毫无思想准备,甚至手足无措,导致原本可以避免的危险或损害发生。

(二)客观原因

1.对司法警察执法权益的法律保护不足。我国现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制度的法律渊源是《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人民警察法》。目前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履行职责和队伍管理的具体依据主要是高检院新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以及《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看管工作细则》等检察机关内部规定。

《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但《刑法》、《刑诉法》等法律法规只规定了对严重侵害人民警察人身安全的行为予以处罚,对司法警察履职过程中被推拉撕扯、谩骂围攻、侮辱、诬陷等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法律上缺乏有力的处罚依据,致使依法履行职责的司法警察执法权益得不到有力保护。

2.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职权规定的强制手段不足。新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对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职权进一步拓展和细化,《条例》明确了司法警察职责,规定了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检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等伤害检察人员、扰乱检察秩序的行为,司法警察有权采取控制、强行带离现场等相应强制措施予以制止。但强制手段较为有限,操作性不强,只能够采取制止、强行带离现场等有限的强制手段,不具有公安民警、法院司法警察盘问、现场管制、拘留等手段和措施,面对突发事件缺少有效手段,这也导致了司法警察执法权益的损害。

3.对司法警察履行职务的正当防卫规定不完善。现行《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了司法警察享有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权利,《关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赋予了司法警察在履职过程中正当防卫的权利,但是从内容上看,对于司法警察的保护不完全,由于没有具体、详细的标准来阐述“防卫过当”中明显超出必要限度,因此导致司法警察的正当防卫意识受到抑制,规定缺少可操作性。在暴力袭击、威胁司法警察人身安全时,司法警察使用警械武器的权利得不到有力保障。例如在实践中司法警察面对暴力袭警而使用警械致使对方受伤或者其他后果时,由于舆论压力,往往面临接受被批评教育、停职检查的风险,甚至面临因防卫过当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后果。

三、关于保障司法警察执法权益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提高综合作战能力

1.加强队伍管理,优化年龄结构。摆正司法警察在检察工作中的应有位置,消除对司法警察“可有可无”的认识偏差,加强司法警察队伍管理,针对队伍老龄化趋势,可以根据不同院实际情况,适当扩大法警队伍编制,专门招录司法警察人员,在年龄、文化程度、身体素质、技能方面做出针对性要求,提高年轻法警数量和质量,补充新鲜血液,优化法警队伍年龄层次和基本素质。

2.加强专业技能培训,着重培养法警队伍应急处置能力。司法警察队伍作为检察院一直具有武装性质的力量,战术素养和应急处置是司法警察保障检察活动顺利开展的重要能力。有效制止不法侵害,不仅需要过硬的技能、体能和严明的纪律,更要有良好的思维能力、观察能力和应变处置能力。随着检察事业的发展,反腐斗争和打击违法犯罪不断深入,检察人员与司法警察受到越来越多的安全威胁,因此在法警专业技能培训中,不仅要延续体能、技能的常规训练,还可以适当增加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的训练,将常规训练与应急训练相结合、理论学习和实战演练相结合,提高司法警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面对检察人员、检察机关受到暴力威胁时的应变反应能力,从而采取更为合理有效的控制手段,减少或避免不必要的损害。

(二)加强危机教育,提高司法警察自我保护意识

加大教育宣传力度,自我防范是警务安全之本,在强调勇于上前的同时也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首先要树立司法警察的危险意识,以案示警,司法警察履职中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克服麻痹大意的思想,善于观察,灵活的处置突发情况,坚决杜绝违反规定的行为。其次要树立司法警察的责任意识,无论是从法警队伍规范管理上还是警示教育上,都应将安全责任意识提到首要位置,培养和坚固每一名司法警察的责任感、职业荣誉感,用自己的责任心,不放过每一个细节,尽职尽责的完成好每一次任务,才能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更大限度的保护自己。

(三)健全和完善司法警察履行职责的法律保护

1.从立法角度加强对司法警察执法权益的保护。我国法律虽然对暴力、威胁等手段妨碍司法警察履行职务、侵害司法警察执法权益的行为做了相关的处罚规定,但也只有威胁生命安全的行为才够得上犯罪,长此以往,不仅无法对违法人员起到震慑作用、无法有力打击违法犯罪,也影响到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信心。

在立法上,许多国家对于袭警有专门的法律规定。俄罗斯早在苏联时期就明确了对警察权益保护,1962年颁布的《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关于严惩人民警察和人民志愿纠察队队员生命、身体和尊严行为的法令》,对在执法过程中对警察进行阻挠和侵犯的,根据不同情节和程度,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方式。在一些英美法系国家,直接将袭警作为一条独立的罪名,《英国警察法》规定了五种“袭警”的犯罪行为,即“殴打警察罪、妨碍警察执法公务罪、冒充警察罪、非法持有警察衣物罪和挑唆不忠罪”。在美国,对袭警有更为严厉的规定,将“袭警罪”作为一项严重犯罪行为,根据美国联邦刑法中的规定,警察在执行公务时,任何与其身体接触的行为都可以看做是袭警,警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甚至使用致命性武器,在处罚的规定上也十分严厉。这对我国司法警察执法权益的保障有着一定的启示作用,尤其是在对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的处罚上予以细化,对司法警察执法过程中被推拉撕扯、谩骂围攻、侮辱、诬陷等不法侵害做出相应处罚规定,真正做好对司法警察依法履职的保护,对损害司法权威的不法人员起到震慑的作用。

2.进一步赋予检察机关司法警察依法履职的必要法律手段。《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中规定,对于严重妨碍履行职责的行为,公安机关、法院均可采取拘留强制措施予以制止和惩治。检察机关司法警察作为保障检察秩序的重要力量,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虽然赋予了司法警察使用武器、制止、控制、强制带离现场等强制手段,但力度不足以维护检察秩序。法无规定及禁止,建议进一步赋予检察机关司法警察一定的强制手段,明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履职过程中,可以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规定,享有盘问、现场管制、强行驱散、拘留等措施,不仅能大大增加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行动力和执行力,更能有效的保障检察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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