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测管理制度(共8篇)(共8篇)
1.检验检测管理制度 篇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
3号)
第163号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2015年4月9日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
(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认监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以及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式样,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其资质认定由国家认监委负责组织实施;其他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由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四)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五)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第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
(一)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或者省级资质认定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的要求,完成对申请人的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评审。技术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认定期限内,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将技术评审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由于申请人整改或者其它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情况除外;
(四)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收到技术评审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准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 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6年。
需要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其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的申请事项、自我声明和分类监管情况,采取书面审查或者现场评审的方式,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二)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
(三)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的;
(四)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发生变更的;
(五)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的其他事项。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增加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或者发生变更的事项影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十三条 资质认定证书内容包括:发证机关、获证机构名称和地址、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有效期限、证书编号、资质认定标志。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由China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 Mandatory Approval的英文缩写CMA形成的图案和资质认定证书编号组成。式样如下:
第十四条 外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时,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我国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关检验检测活动。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简化技术评审程序、缩短技术评审时间。
第三章 技术评审管理
第十六条 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技术评审需要和专业要求,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实施技术评审。
资质认定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现场技术评审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与技术评审内容相适应的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并确定评审组组长。必要时,可以聘请相关技术专家参加技术评审。
第十七条 评审组应当严格按照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开展技术评审活动,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技术评审结论。
专业技术评价机构、评审组应当对其承担的技术评审活动和技术评审结论的真实性、符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评审组在技术评审中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逾期未完成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相应评审项目应当判定为不合格。
评审组在技术评审中发现申请人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资质认定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建立并完善评审员专业技能培训、考核、使用和监督制度。
第二十条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对技术评审活动进行监督,建立责任追究机制。资质认定部门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开展技术评审的,应当对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及其组织的技术评审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评价机构、评审员在评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告诫、暂停或者取消其从事技术评审活动的处理:
(一)未按照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规定的要求和时间实施技术评审的;
(二)对同一检验检测机构既从事咨询又从事技术评审的;
(三)与所评审的检验检测机构有利害关系或者其评审可能对公正性产生影响,未进行回避的;
(四)透露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的;
(五)向所评审的检验检测机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技术评审结论的。
第四章 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
第二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各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
第二十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审查和完善管理体系,保证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并确保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第二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时,应当注明检验检测依据,并使用符合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规定的用语进行表述。
检验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 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
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当符合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的能力要求。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检验检测报告。
第二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不得伪造、变造、冒用、租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不得使用已失效、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
第二十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并标注资质认定标志。第二十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以及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的要求,对其检验检测的样品进行管理。
检验检测机构接受委托送检的,其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仅证明样品所检验检测项目的符合性情况。
第三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归档留存,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
原始记录和报告的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
第三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需要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时,应当按照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规定,分包给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并有能力完成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并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标注分包情况。
具体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
第三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其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制定实施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国家认监委组织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对省级资质认定部门的资质认定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自行或者组织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定期向国家认监委报送资质认定工作情况、监督检查结果、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
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将查处结果上报省级资质认定部门。涉及国家认监委或者其他省级资质认定部门的,由其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上报或者通报。第三十四条 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检验检测专业领域风险程度、检验检测机构自我声明、认可机构认可以及监督检查、举报投诉等情况,建立检验检测机构诚信档案,实施分类监管。
第三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资质认定部门的要求,参加其组织开展的能力验证或者比对,以保证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
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参加有关政府部门、国际组织、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开展的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或者比对。
第三十六条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信息,并注明资质认定证书状态。
国家认监委应当建立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信息查询平台,以便社会查询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向资质认定部门上报包括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遵守从业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等内容的报告,以及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或者以其他公开方式,公布其遵守法律法规、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的自我声明,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第三十八条 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监督管理需要,就有关事项询问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给予告诫。
第三十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一)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依法不予延续批准的;
(二)检验检测机构依法终止的;
(三)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注销资质认定证书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对检验检测机构、专业技术评价机构或者资质认定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相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1个月内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检验检测人员实施有效管理,影响检验检测独立、公正、诚信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原始记录和报告进行管理、保存的;
(四)违反本办法和评审准则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六)未按照资质认定部门要求参加能力验证或者比对的;
(七)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上报报告、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或者自我声明内容虚假的;
(八)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不配合监督检查的。
第四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整改,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
(二)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
(三)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的;
(四)接受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的资助或者存在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行为的;
(五)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的。
前款规定的整改期限不超过3个月。整改期间,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第四十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
(一)未经检验检测或者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整改期间擅自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或者逾期未改正、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认定的;
(四)依法应当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其他情形。
被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第四十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时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的,资质认定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检验检测机构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第四十七条 从事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的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资质认定收费,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6年2月21日发布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正式发布(附全文)
2015年08月04日 10:59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于今日起正式实施。据国家认监委官网消息,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该办法,认监委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等15份配套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
这15个配套文件中,《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最受关注。
根据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中的规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于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在正式实施之前,原《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依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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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 文----------------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1.总则
1.1 为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制定本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应遵守本准则。
1.3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本评审准则基础上,针对不同行业和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特殊性,制定和发布评审补充要求,评审补充要求与本评审准则一并作为评审依据。
2.参考文件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GB/T 27000《合格评定 词汇和通用原则》 GB/T31880《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
GB/T 2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GB/T 27020《合格评定 各类检验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 GB19489 《实验室 生物安全通用要求》
ISO15189 《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的要求》 JJF1001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
3.术语和定义
3.1资质认定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3.2检验检测机构 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3.3资质认定评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评审员,对检验检测机构是否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所进行的审查和考核。
4.评审要求
4.1 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1.1 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其所在的组织,应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实体,检验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1.2 检验检测机构应有明确的法律地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经所在法人单位授权。
4.1.3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4.1.4 检验检测机构应明确其组织和管理结构、所在法人单位中的地位,以及质量管理、技术运作和支持服务之间的关系。
4.1.5 检验检测机构所在的单位还从事检验检测以外的活动,应识别潜在的利益冲突。
4.1.6 检验检测机构为其工作开展需要,可在其内部设立专门的技术委员会。
4.2 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4.2.1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人员管理程序,确保人员的录用、培训、管理等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人员理解他们工作的重要性和相关性,明确实现管理体系质量目标的职责。
4.2.2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各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
4.2.3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对其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制定实施相应的保密措施。检验检测机构有措施确保其管理层和员工,不受对工作质量有不良影响的、来自内外部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
4.2.4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者应建立和保持相应程序,以确定其检验检测人员教育、培训和技能的目标,明确培训需求和实施人员培训。培训计划应与检验检测机构当前和预期的任务相适应,并评价这些培训活动的有效性。检验检测机构人员应经与其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的教育、培训,并有相应的技术知识和经验,按照检验检测机构管理体系要求工作。应由熟悉检验检测方法、程序、目的和结果评价的人员,对检验检测人员包括在培员工,进行监督。
4.2.5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所有从事抽样、检验检测、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提出意见和解释以及操作设备等工作的人员,按要求根据相应的教育、培训、经验、技能进行资格确认并持证上岗。
4.2.6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具有所需的权力和资源,履行实施、保持、改进管理体系的职责。应规定对检验检测质量有影响的所有管理、操作和核查人员的职责、权力和相互关系。检验检测机构应保留所有技术人员的相关授权、能力、教育、资格、培训、技能、经验和监督的记录,并包含授权、能力确认的日期。
4.2.7 检验检测机构应与其工作人员建立劳动关系、聘用关系、录用关系。对与检验检测有关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关键支持人员,应保留其当前工作的描述。
4.2.8检验检测机构相关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关键支持人员的工作描述可用多种方式规定。但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a)所需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b)资格和培训计划;
c)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的职责;
d)检验检测策划和结果评价的职责; e)提交意见和解释的职责;
f)方法改进、新方法制定和确认的职责; g)管理职责。
4.2.9 检验检测机构最高管理者负责管理体系的整体运作;应授权发布质量方针声明;应提供建立和保持管理体系,以及持续改进其有效性的承诺和证据;应在检验检测机构内部建立确保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沟通机制;应将满足客户要求和法定要求的重要性传达给检验检测机构全体员工;应确保管理体系变更时,能有效运行。
4.2.10 检验检测机构应有技术负责人,负责技术运作和提供检验检测所需的资源,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检验检测机构应有质量主管,应赋予其在任何时候使管理体系得到实施和遵循的责任和权力。质量主管应有直接渠道接触决定政策或资源的最高管理者。应指定关键管理人员的代理人。
4.2.11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并经考核合格。以下情况可视为同等能力: a)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1年及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3年及以上;
b)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5年及以上; c)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8年及以上。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
4.2.12 从事国家规定的特定检验检测的人员应具有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资格。
4.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4.3.1 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体系应覆盖检验检测机构的固定设施内的场所、离开其固定设施的场所,以及在相关的临时或移动设施中进行的检验检测工作。
4.3.2 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其环境条件不会使检验检测结果无效,或不会对所要求的检验检测质量产生不良影响。在检验检测机构固定设施以外的场所进行抽样、检验检测时,应予特别注意。对影响检验检测结果的设施和环境的技术要求应制定成文件。
4.3.3 依据相关的规范、方法和程序要求,当影响检验检测结果质量情况时,应监测、控制和记录环境条件。对诸如生物消毒、灰尘、电磁干扰、辐射、湿度、供电、温度、声级和振级等应予重视,使其适应于相关的技术活动要求。当环境条件危及到检验检测的结果时,应停止检验检测活动。
4.3.4 检验检测机构应对影响检验检测质量的区域的进入和使用加以控制,可根据其特定情况确定控制的范围。应将不相容活动的相邻区域进行有效隔离,采取措施以防止交叉污染。应采取措施确保实验室的良好内务,必要时应建立和保持相关的程序。
4.4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4.4.1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安全处置、运输、存放、使用、有计划维护测量设备的程序,以确保其功能正常并防止污染或性能退化。用于检验检测的设施,包括但不限于能源、照明等,应有利于检验检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4.4.2 检验检测机构应配备检验检测(包括抽样、物品制备、数据处理与分析)要求的所有抽样、测量、检验、检测的设备。对检验检测结果有重要影响的仪器的关键量或值,应制定校准计划。设备(包括用于抽样的设备)在投入服务前应进行校准或核查,以证实其能够满足检验检测的规范要求和相应标准的要求。
4.4.3 检验检测设备应由经过授权的人员操作,设备使用和维护的最新版说明书(包括设备制造商提供的有关手册)应便于检验检测有关人员取用。用于检验检测并对结果有影响的设备及其软件,如可能,均应加以唯一性标识。
4.4.4 检验检测机构应保存对检验检测具有重要影响的设备及其软件的记录。该记录至少应包括:
a)设备及其软件的识别; b)制造商名称、型式标识、系列号或其他唯一性标识; c)核查设备是否符合规范; d)当前的位置(如适用); e)制造商的说明书(如果有),或指明其地点;
f)所有校准报告和证书的日期、结果及复印件,设备调整、验收准则和下次校准的预定日期;
g)设备维护计划,以及已进行的维护(适当时); h)设备的任何损坏、故障、改装或修理。
4.4.5 曾经过载或处置不当、给出可疑结果、已显示出缺陷、超出规定限度的设备,均应停止使用。这些设备应予隔离以防误用,或加贴标签、标记以清晰表明该设备已停用,直至修复并通过校准或核查表明能正常工作为止。检验检测机构应核查这些缺陷或偏离规定极限,对先前检验检测的影响,并执行“不符合工作控制”程序。
4.4.6 检验检测机构需校准的所有设备,只要可行,应使用标签、编码或其他标识,表明其校准状态,包括上次校准的日期、再校准或失效日期。无论什么原因,若设备脱离了检验检测机构的直接控制,应确保该设备返回后,在使用前对其功能和校准状态进行核查,并得到满意结果。
4.4.7 当需要利用期间核查以保持设备校准状态的可信度时,应建立和保持相关的程序。当校准产生了一组修正因子时,检验检测机构应有程序确保其所有备份(例如计算机软件中的备份)得到正确更新。检验检测设备包括硬件和软件应得到保护,以避免发生致使检验检测结果失效的调整。
4.4.8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对检验检测结果、抽样结果的准确性或有效性有显著影响的设备,包括辅助测量设备(例如用于测量环境条件的设备),在投入使用前,进行设备校准的计划和程序。当无法溯源到国家或国际测量标准时,检验检测机构应保留检验检测结果相关性或准确性的证据。
4.4.9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标准物质的溯源程序。可能时,标准物质应溯源到SI测量单位或有证标准物质。检验检测机构应根据程序对标准物质进行期间核查,以维持其可信度。同时按照程序要求,安全处置、运输、存储和使用标准物质,以防止污染或损坏,确保其完整性。
4.5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4.5.1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实施和保持与其活动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应将其政策、制度、计划、程序和指导书制订成文件,并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传达至有关人员,并被其获取、理解、执行。
4.5.2 质量手册应包括质量方针声明、检验检测机构描述、人员职责、支持性程序、手册管理等。检验检测机构质量手册中应阐明质量方针声明,应制定管理体系总体目标,并在管理评审时予以评审。质量方针声明应经最高管理者授权发布,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最高管理者对良好职业行为和为客户提供检验检测服务质量的承诺; b)最高管理者关于服务标准的声明; c)管理体系的目的;
d)要求所有与检验检测活动有关的人员熟悉质量文件,并执行相关政策和程序; e)最高管理者对遵循本准则及持续改进管理体系的承诺。
4.5.3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避免卷入降低其能力、公正性、判断力或运作诚信等方面的可信度的程序。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保护客户的机密信息和所有权的程序,该程序应包括保护电子存储和传输结果的要求。
4.5.4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控制其管理体系的内部和外部文件的程序,包括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性文件、检验检测方法,以及通知、计划、图纸、图表、软件、规范、手册、指导书。这些文件可承载在各种载体上,可是硬拷贝或是电子媒体,也可是数字的、模拟的、摄影的或书面的形式。应明确文件的批准、发布、变更,防止使用无效、作废的文件。
4.5.5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评审客户要求、标书、合同的程序。对要求、标书、合同的变更、偏离应通知客户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相关人员。
4.5.6 检验检测机构因工作量大,以及关键人员、设备设施、技术能力等原因,需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时,应分包给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并有能力完成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并在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中标注分包情况,具体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
4.5.7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选择和购买对检验检测质量有影响的服务和供应品的程序。程序应包含有关服务、供应品、试剂、消耗材料的购买、接收、存储的要求,并保存对重要服务、供应品、试剂、消耗材料供应商的评价记录和名单。
4.5.8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服务客户的程序,应保持与客户沟通,为客户提供咨询服务,对客户进行检验检测服务的满意度调查。在保密的前提下,允许客户或其代表,合理进入为其检验检测的相关区域观察。
4.5.9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处理投诉和申诉的程序。明确对投诉和申诉的接收、确认、调查和处理职责,并采取回避措施。
4.5.10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出现不符合工作的处理程序。明确对不符合工作的评价、决定不符合工作是否可接受、纠正不符合工作、批准恢复被停止的不符合工作的责任和权力。必要时,通知客户并取消不符合工作。
4.5.11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在识别出不符合工作时、在管理体系或技术运作中出现对政策和程序偏离时,采取纠正措施的程序。应分析原因,确定纠正措施,对纠正措施予以监控。必要时,可进行内部审核。
4.5.12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识别潜在的不符合原因和改进,所采取预防措施的程序。应制定、执行和监控这些措施计划,以减少类似不符合情况的发生并借机改进,预防措施程序应包括措施的启动和控制。
4.5.13 检验检测机构应通过实施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应用审核结果、数据分析、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内部审核、管理评审来持续改进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4.5.14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识别、收集、索引、存取、存档、存放、维护和清理质量记录和技术记录的程序。质量记录应包括内部审核报告和管理评审报告以及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的记录。技术记录应包括原始观察、导出数据和建立审核路径有关信息的记录、校准记录、员工记录、发出的每份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副本。
每项检验检测的记录应包含充分的信息,以便在需要时,识别不确定度的影响因素,并确保该检验检测在尽可能接近原始条件情况下能够重复。记录应包括抽样的人员、每项检验检测人员和结果校核人员的标识。观察结果、数据和计算应在产生时予以记录,对记录的所有改动应有改动人的签名或签名缩写。对电子存储的记录也应采取同等措施,以避免原始数据的丢失或改动。所有记录应予安全保护和保密。记录可存于任何媒体上。
4.5.15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管理体系内部审核的程序,以便验证其运作是否符合管理体系和本准则的要求。内部审核通常每年一次,由质量主管负责策划内审并制定审核方案,审核应涉及全部要素,包括检验检测活动。审核员须经过培训,具备相应资格,审核员通常应独立于被审核的活动。内部审核发现问题应采取纠正措施,并验证其有效性。
4.5.16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管理评审的程序。管理评审通常12个月一次,由最高管理者负责。最高管理者应确保管理评审后,得出的相应变更或改进措施予以实施。应保留管理评审的记录,确保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管理评审输入应包括以下信息:
a)质量方针、目标和管理体系总体目标; b)政策和程序的适用性 c)管理和监督人员的报告; d)内外部审核的结果; e)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 f)上次管理评审结果跟踪;
g)检验检测机构间比对或能力验证的结果; h)工作量和工作类型的变化; i)客户反馈; j)申诉和投诉; k)改进的建议;
l)其他相关因素,如质量控制活动、资源配备、员工培训。管理评审输出应包括以下内容:
a)管理体系有效性及过程有效性的改进; b)满足本准则要求的改进; c)资源需求。
4.5.17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使用适合的检验检测方法和方法确认的程序,包括被检验检测物品的抽样、处理、运输、存储和准备。适当时,还应包括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和分析检验检测数据的统计技术。检验检测方法包括标准方法、非标准方法和检验检测机构制定的方法。
4.5.17.1 如果缺少指导书可能影响检验检测结果,检验检测机构应制定指导书。对检验检测方法的偏离,须在该偏离已有文件规定、经技术判断、经批准和客户接受的情况下才允许发生。
4.5.17.2 检验检测机构应采用满足客户需求,并满足检验检测要求的方法,包括抽样的方法。应优先使用以国际、区域或国家标准形式发布的方法,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使用标准的有效版本。必要时,应采用附加细则对标准加以说明,以确保应用的一致性。
4.5.17.3 检验检测机构为其需要,自己制定检验检测方法的过程应有计划性,并应指定资深的、有资格的人员进行。提出的计划应随着制定方法工作的推进予以更新,并确保有关人员之间能有效沟通。当使用非标准方法时,应遵守与客户达成的协议,且应包括对客户要求的清晰说明及检验检测的目的,所制定的非标准方法在使用前应经确认。
4.5.17.4 无规定的方法和程序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开发特定的检验检测方法的程序。如果检验检测机构认为客户建议的检验检测方法不适当时,应通知客户。使用非标准检验检测方法的程序,至少应该包含下列信息: a)适当的标识; b)范围;
c)被检验检测样品类型的描述; d)被测定的参数或量和范围;
e)仪器和设备,包括技术性能要求; f)所需的参考标准和标准物质;
g)要求的环境条件和所需的稳定周期; h)程序的描述,包括:
——物品的附加识别标志、处置、运输、存储和准备; ——工作开始前所进行的检查;
——检查设备工作是否正常,需要时,在每次使用之前对设备进行校准和调整; ——观察和结果的记录方法; ——需遵循的安全措施;
i)接受(或拒绝)的准则、要求;
j)需记录的数据以及分析和表达的方法; k)不确定度或评定不确定度的程序。
4.5.17.5 方法确认是通过检查并提供客观证据,判定检验检测方法是否满足预定用途或所用领域的需要。检验检测机构应记录确认的过程、确认的结果、该方法是否适合预期用途的结论。
4.5.18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应用评定测量不确定度的程序。应对计算和数据转移进行系统和适当地检查。当利用计算机或自动设备对检验检测数据进行采集、处理、记录、报告、存储或检索时,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 a)对使用者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形成详细文件,并确认软件的适用性; ——相关硬件或软件的定期再确认; ——相关硬件或软件改变后的再确认; ——需要时,对软件升级。
b)建立和保持保护数据完整性和安全性的程序。这些程序应包括(但不限于):数据输入或采集、数据存储、数据转移和数据的处理;
c)维护计算机和自动设备以确保其功能正常,并提供保护检验检测数据完整性所必需的环境和运行条件。
4.5.19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需要对物质、材料、产品进行抽样时,抽样的计划和程序。抽样计划和程序在抽样的地点应能够得到,抽样计划应根据适当的统计方法制定。抽样过程应注意需要控制的因素,以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当客户对文件规定的抽样程序有偏离、添加或删节的要求时,这些要求应与相关抽样资料予以详细记录,并纳入包含检验检测结果的所有文件中,同时告知相关人员。当抽样作为检验检测工作的一部分时,应有程序记录与抽样有关的资料和操作。
4.5.20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对用于检验检测样品的运输、接收、处置、保护、存储、保留、清理的程序,包括保护样品的完整性、保护检验检测机构与客户利益的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有样品的标识系统。样品在检验检测的整个期间应保留该标识。标识系统的设计和使用,应确保样品不会在实物上或记录中和其他文件混淆。如果合适,标识系统应包含样品群组的细分和样品在检验检测机构内外部的传递。在接收样品时,应记录样品的异常情况或记录对检验检测方法的偏离。应避免样品在存储、处置、准备过程中出现退化、丢失、损坏,应遵守随样品提供的处理说明。当样品需要存放或在规定的环境条件下养护时,应保持、监控和记录这些条件。当样品或其一部分需要安全保护时,应对存放和环境的安全作出安排,以保护该样品或样品有关部分处于安全状态和完整性。
4.5.21 检验检测机构应明确区分检验前过程、检验过程、检验后过程的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监控检验检测有效性的质量控制程序。通过分析质量控制的数据,当发现偏离预先判据时,应采取有计划的措施来纠正出现的问题,并防止出现错误的结果。这种质量控制应有计划并加以评审,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定期使用有证标准物质进行监控和/或使用次级标准物质开展内部质量控制; b)参加检验检测机构间的比对或能力验证计划; c)使用相同或不同方法进行重复检验检测; d)对存留物品进行再检验检测;
e)分析一个样品不同特性结果的相关性。
4.5.22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能力验证程序。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资质认定部门的要求,参加其组织开展的能力验证或者检验检测机构间比对,以保证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参加有关政府部门、国际组织、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开展的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或者检验检测机构间比对,并将相关结果报送资质认定部门。
4.5.23检验检测机构应准确、清晰、明确、客观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并符合检验检测方法的规定。结果通常应以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形式发出。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应至少包括下列信息: a)标题;
b)标注资质认定标志,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适用时);
c)检验检测机构的名称和地址,检验检测的地点(如果与检验检测机构的地址不同);
d)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唯一性标识(如系列号)和每一页上的标识,以确保能够识别该页是属于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一部分,以及表明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结束的清晰标识,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硬拷贝应当有页码和总页数; e)客户的名称和地址;
f)所用检验检测方法的识别;
g)检验检测样品的描述、状态和明确的标识;
h)对检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和应用有重大影响时,注明样品的接收日期和进行检验检测的日期;
i)对检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有影响时,提供检验检测机构或其他机构所用的抽样计划和程序的说明;
j)检验检测检报告或证书批准人的姓名、职务、签字或等效的标识; k)检验检测机构应提出未经检验检测机构书面批准,不得复制(全文复制除外)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声明;
l)检验检测结果的测量单位(适用时);
m)检验检测机构接受委托送检的,其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仅证明样品所检验检测项目的符合性情况。
4.5.24 当需对检验检测结果进行解释时,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中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a)对检验检测方法的偏离、增添或删节,以及特定检验检测条件的信息,如环境条件;
b)相关时,符合(或不符合)要求、规范的声明;
c)适用时,评定测量不确定度的声明。当不确定度与检测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有关,或客户的指令中有要求,或当不确定度影响到对规范限度的符合性时,检测报告中还需要包括有关不确定度的信息; d)适用且需要时,提出意见和解释;
e)特定检验检测方法或客户所要求的附加信息。
4.5.25 当需对检验检测结果作解释时,对含抽样结果在内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a)抽样日期;
b)抽取的物质、材料或产品的清晰标识(适当时,包括制造者的名称、标示的型号或类型和相应的系列号);
c)抽样位置,包括简图、草图或照片; d)所用的抽样计划和程序;
e)抽样过程中可能影响检验检测结果的环境条件的详细信息;
f)与抽样方法或程序有关的标准或规范,以及对这些标准或规范的偏离、增加或删减。
4.5.26 当需要对报告或证书做出意见和解释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将意见和解释的依据形成文件。意见和解释应在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中清晰标注。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意见和解释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对检验检测结果符合(或不符合)要求的意见; b)履行合同的情况; c)如何使用结果的建议; d)改进的建议。
4.5.27 当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包含了由分包方所出具的检验检测结果时,这些结果应予清晰标明。分包方应以书面或电子方式报告结果。
4.5.28 当用电话、电传、传真或其他电子或电磁方式传送检验检测结果时,应满足本准则对数据控制的要求。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格式应设计为适用于所进行的各种检验检验类型,并尽量减小产生误解或误用的可能性。若有要求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检验检测结果发布的程序。
4.5.29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签发后,若有更正或增补应予以记录。修订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应标明所代替的报告或证书,并注以唯一性标识。
4.5.30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原始记录、报告、证书归档留存,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检验检测原始记录、报告、证书的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
4.5.31检验检测机构的活动涉及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领域时,应建立和保持相应识别、评估、实施的程序。应制定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并提出对风险分级、安全计划、安全检查、设施设备要求和管理、危险材料运输、废物处置、应急措施、消防安全、事故报告的管理要求,予以实施。
4.5.32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向资质认定部门上报包括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遵守从业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等内容的报告,以及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或者以其他公开方式,公布其遵守法律法规、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的自我声明,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4.5.33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a)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b)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c)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的;d)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发生变更的;e)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的其他事项。
4.6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特定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应符合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针对不同行业和领域的特殊性,制定和发布的评审补充要求。
2.检验检测管理制度 篇二
科学设置岗位,实现事事有人管
科学设置食品检验岗位,使各个检验环节能够无缝衔接,确保检验数据的公正性、科学性、准确性。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需要设置14种岗位人员,分别为:最高管理者、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内审员、质量监督员、仪器设备管理员、安全监督员、样品管理员、档案管理员、检验人员、校对人员、复核人员和审核人员等。
明确岗位职责,实现责任可追溯
最高管理者由检验机构主要领导担任,是检验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对检验机构的行政管理、技术业务和安全保卫负全面领导责任。确定检验机构质量方针、批准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审批内部审核、组织开展管理评审。任命关键岗位人员和部门负责人,配置各部门所需资源。处理检验工作中出现的重大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质量负责人主持检验机构的质量管理委员会工作,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运行。组织编制、修订《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制订内部审核计划、委派内审员、批准年度内审报告。对不合格的检验工作进行控制并组织跟踪验证,处理检验工作中的抱怨以及质量事故。技术负责人主持检验机构的技术委员会工作,负责食品检验检测技术管理工作,了解掌握国内食品检验检测的发展动向,解决技术疑难问题。组织食品新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设备购置计划的论证立项,负责检验人才引进和人员培训。负责审批食品检验操作规程、仪器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及记录格式,审批检验方法、校准方法等技术文件。授权签字人负责对检验报告的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和适用性进行全面审核并签发检验报告书。内审员负责按照质量负责人的安排,实施内部审核工作,编制“内部审核检查记录表”,对纠正措施进行审核和跟踪验证,编制内审报告。
质量监督员负责对授权范围内检验工作全过程执行质量管理体系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现场监督。制止任何违反公正性、诚实性和违反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和规定的行为,依据检验标准或操作规程检查检验人员的操作和记录,检查环境条件、仪器设备的计量情况是否符合检验要求,填写质量监督记录。
仪器设备管理员负责仪器设备的采购、验收、检定、校准、唯一性标识、养护、维修和报废等工作。建立仪器设备台账,负责仪器设备的期间核查工作。
安全监督员负责开展“四防”(防火、防盗、防爆和防破坏)教育,定期不定期对“易燃、易爆、剧毒及放射性”物质的管理、领用、使用和库存记录进行检查。负责实验室内的清洁工作,实验结束后检查电源、水源和门窗是否处于关闭状态。加强重点部位的安全检查和管理,发现隐患及时整改,确保实验室人员、仪器设备的安全,保证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
样品管理员负责样品的接收、标识、建帐、流转、贮存、留样及处理工作。
检验人员要严格依照《质量手册》和相关质量体系文件的规定,认真执行检验任务。正确使用检验标准,准确书写检验原始记录,保证检验数据的准确性,保持仪器设备技术性能良好和现时有效受控,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保守委托客户机密。
校对人员负责对检验工作操作过程、运算公式、检验结果、原始记录和仪器使用记录进行校对。
复核人员负责核对原始记录所含信息的准确性和正确性及报告所含信息与原始记录的一致性。
审核人员负责对检验报告书和检验原始记录进行审核,检验报告书经审核合格后,提交授权签字人批准签发。
建立以岗位和绩效相结合的薪酬管理制度,调动人员积极性
食品检验工作是一项以技术为基础的手工劳动,也是一项有严格操作规程的熟练技术工种,要求检验人员耐得住寂寞,静得下心,一丝不苟。在现有体制内实现留住人、用好人,最大限度地调动检验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探索符合食品检验工作实际的编制管理制度和薪酬管理制度,赋予检验机构灵活的引进人才机制和激励机制,高效利用现有仪器设备,快速形成检验能力。此外,还要打破现有的编制管理体制和单纯以职称为基础的薪酬管理制度,建立以岗位和绩效相结合的薪酬管理制度,实现能者有其岗,岗位有其责,尽责有报酬的现代管理体制。
加强检验实用操作技能培训,提高食品检验技术能力
从国家或省级层面建立“食品检验实用操作技能培训基地”,针对现在食品中可能出现的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添加剂超标以及非法添加等具体项目进行培训,尤其是这些项目所涉及的大型仪器设备的操作技能,如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等离子质谱仪等。基层食品检验机构主要是为行政监管提供技术支撑,基层食品检验机构当前最缺的技术也是具体参数的检验能力,通过食品检验实用操作技能培训既可以缩短培训时间,又可以降低培训费用,更能够提高培训的实用性,将检验技术转化成检验能力。
结语
3.检验检测管理制度 篇三
关键词: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检验证书报告质量管理
中图分类号:F760.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336(2014)14-0035-02
质量检验是指借助于某种手段或方法来测定产品的一个或多个质量性能参数,然后把测定的结果同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进行比较,得出结论,以证书报告显示最终合格与不合格的判断。由此可见,检验证书报告在整个检验环节中是最终也是最主要的一个环节,对检验证书报告的探析,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1 研究检验证书报告的重要性
质量监督技术检验机构依据法律法规、采用科学的朔源手段、先进的方法和仪器设备、标准物质对测量设备和产品质量的各种参数进行测试,得出真实的数据,然后通过比较得出准确的结论,最终以证书报告为载体,客观、公正地评价被测对象。即就是向服务对象出具检验证书报告,该报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最终“产品”,它的准确性及可靠性直接关系到服务对象的贴身利益、自身的形象、信誉和社会责任等因素。
2 加强检验证书报告的质量控制是检测工作的首要控制因素
检测检验机构的最终产品是证书报告,加强证书报告的规范性是检测检验机构的首要任务。检测检验机构以证书报告的形式对外表现其检测结果。被检测对象或者社会服务对象都是以了解证书报告的形式对检测数据进行评价,然后服务于服务对象。由此可见,检测检验机构如何质控证书报告的科学性、公正性、准确性、规范性是表达其职能的首要任务,只有保障证书报告的质量,才能准确体现检测机构的智能。从这个意义上说,提高质量监督技术机构检验证书报告的质量对树立的良好行业形象和声誉显得相当重要,她是检测检验机构的首要任务。
(1)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检验证书报告的准确是衡量检验机构水平的标志。作为检测检验机构,有效地控制其内部程序文件和检测检验方法、检验检周期、环境条件、检测标准可行性及科学性、人员素质操作技能和理论水平、检测结果的数据处理,以及對这些过程的管理是否严密等诸因素是衡量检测检验机构水平的重要环节。其中任何环节出现差错都将影响检验证书报告的质量。因此,要提高检验证书报告质量就必须加强对整个机构的全面管理。由此可见,提高检测检验证书报告质量就等于全面提高整个技术机构的素质和管理水平,体现其职能。
(2)检测检验机构的证书报告是行政执法的重要依据。质量技术监督的行政执法职能,是建立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下,在进行产品质量评价时,必须借助于检测报告,而执法职能中所说的检测机构是指法律规定实权的检测检验机构。在实施具体违法行为时,需要以技术机构的检验证书报告作为主要依据的。在这个过程中,如果该检验证书报告质量低劣、数据不准、结论错误,就导致执法机关做出不够客观公正的裁定,具体的执法行为将会受到严重影响,从而影响企业的声誉和产品。
(3)检测报告准确与否,是检验工作效能的体现。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对相关企业生产的产品实施监督,要需出具检验报告给被检企业,如果该检验报告的数据不正确,结论不够客观,企业将会使用检验报告中错误的数据信息,做出不够准确的判断和决策,影响整个企业的发展和产品质量。因此,作为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检验机构来说,检验证书报告的质量是该机构的重中之重,提高检验证书报告的质量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
3 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检验证书报告质量的保证方法
检测检验报告的质量是质量技术监督技术机构全部工作的最终表达,我们要用系统的理论和方法来分析。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检验工作计划、时间、记录、数据、报告、批准、核验、报告打印到正式报告的出具,设计到人员素质、设备情况、管理等每个环节,提高检验证书报告质量的手段必须全面、系统、有效。
(1)检验检测人员的管理。人员是质量技术监督技术机构进行各项活动的主体,无论抽样还是检验检测,都是由人来完成的,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检验检测工作的质量。对人员除了业务、技术方面的培训外,还应制定思想素质培训计划,严格思想道德、职业道德、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面的教育,以提高人员的整体素质。
(2)系统考虑影响检验证书报告质量的各个因素。加强对检验检测的准确性、有效性的控制,实验的测量环境、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的管理都必须进行认真检查、核对核实。检验检测必须在符合规定的环境条件进行,必须按检验检测规程实施,相应的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保养必须处于正常状态,计量标准和检验方法的现行有效性。
(3)检测检验证书报告形成的全过程需要监管到位。首先,保证检验样品质量状态不发生变化,检测数据不丢失、不出差错;其次,保证环境条件、仪器设备符合要求;第三,检测人员操作符合规范,符合《质量管理手册》。
(4)检验人员在编制检验证书报告时,还应注意检验报告的规范性。检测原始数据必须真实、客观,数据处理必须准确无误,原始数据需要记录于规范的记录档案中。证书报告各信息需要全面,准确。原始记录中出现错误的修改,应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的修改方法。计量单位的使用,应采用《法定计量单位》。
参考文献
[1]师邱毅.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技术及应用.化学工业出版社,2010年8月.
[2]李京东.食品分析与检验技术.化学工业出版,2011年6月.
[3]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验站.检测基础知识.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0年4月.
[4]韩毅.国家质检总局计量司司长韩毅在全国计量工作会上的工作报告.2008年10月.
4.检验检测管理制度 篇四
文件编号: 目的
1.1 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作业环境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规范职业健康监护,预防职业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1.2 本制度规定了对生产作业环境中职业病危害因素预防治理的要求、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的健康监护及职业病诊断治疗的管理要点、方法和内容。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所属各单位及其全体员工。3 职业健康管理 3.1职业健康教育
3.1.1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健康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1.2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员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员工正确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3.1.3员工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健康知识,增强职业危害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发现职业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3.2职业性健康检查
3.2.1员工上岗前经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安排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
3.2.2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健康损伤的员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臵;
3.2.3员工职业健康检查应由公司安全监察部委托给有相应资格的医疗机构进行健康体检,体检报告交由所属各单位保管,由所属各单位安全监察部门建立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2.4职业性健康检查周期: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每年体检一次;
3.2.5职业病患者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出据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上的复查日期进行定期复查,对于职业病观察对象每半年至一年复查一次,复查的有关资料装入健康监护档案。在复查和病伤诊疗过程中,定期地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3.2.6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的员工在离岗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3.3职业病患者管理
3.3.1对各种可疑患有职业病的员工,由所属各单位安全监察部门负责调查患者的职业史、既往史、现场职业卫生状况、同工种发病情况等,并形成书面材料报送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
3.3.2对已明确诊断患有职业病的患者,纳入工伤管理,具体按公司《员工工伤管理规定》执行;
3.3.3发生急性职业中毒、急性放射损伤、职业性中暑等情况时,由所在单位安全监察部门上报,由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并在24小时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职业病报告卡片;凡由急性职业中毒导致死亡的事故,由所属各单位安全监察部门立即报告本单位主管领导和公司安全监察部,由公司安全监察部逐级汇报并及时发出职业病报告卡,具体按公司《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规定》执行; 3.3.4发生慢性职业病由所属各单位安全监察部门于确诊十五日内向公司安全监察部上报职业病报告卡片;经诊断出现升级情况于确诊十五日发出更正报告;
3.3.5除尘肺病以外的慢性职业病如痊愈后应填写职业病报告卡片做更正报告;职业病患者死亡后由所属各单位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及时向公司安全监察部报告;
3.3.6员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由所属各单位安全监察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等部门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意见,安排其医治或疗养。在医治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的,需在确认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4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管理制度
4.1职业危害场所应合理布局,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与其它作业场所隔离。
4.2职业危害场所应有与职业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设备,防护设施的建设应执行公司《“三同时”管理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现场配臵急救用品、冲洗设备等;
(二)设臵有效的机械通风或自然通风设施;
(三)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质或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应设臵自动报警装臵和事故通风设施;
(四)高毒作业场所应设臵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4.3对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使用部门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4.4职业危害场所应在醒目位臵设臵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4.5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后。
4.6公司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5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5.1公司安全监察部应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要求流程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5.2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5.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然后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5.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二)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三)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5.检验检测管理制度 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工作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江西省气象管理规定》和中国气象局3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工作的单位。
第三条 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包括对外部防雷装置(指接闪器、引下线和接地装置)和内部防雷装置(指除外部防雷装置以外,所有的附加设施如等电位连接、屏蔽、防闪络措施、电涌保护器及连接导体等)的检测检验。
第四条 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须执行国家防雷技术规范,或依照IEC标准开展工作。
第五条 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资质认证管理工作由省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第二章 资质分类和范围
第六条 资质认证分为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资质和防雷装置质量自检资质两类。
第七条 具有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资质的单位可从事在用和新建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外部防雷装置和内部防雷装置的检测和验收工作(包括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施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
第八条 具有防雷装置质量自检资质的单位可从事本单位内,在用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外部防雷装置和内部防雷装置检测工作。
第九条 具有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资质的单位负责对本地具有防雷装置质量自检资质单位检测结果的抽样复查。省雷电防护管理局负责对具有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资质单位检测结果的抽样复查。第三章 资质认证
第十条 申请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当地设区市气象主管机构初审同意,且具有事业法人资格的专门机构;
(二)具有当地物价部门颁发的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收费许可证;
(三)已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计量认证合格证;
(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五)具有规定数量和技术职称专业的技术人员,具体要求:
1.检测单位负责人应熟悉检测技术和管理业务,有任命证书,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2.必须具有气象、电气或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人员2名以上,中级技术职称人员4名以上和相关的辅助技术人员,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高空作业)》证人员2名。
3.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90%,其中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者不低于40%。
4.检测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持有省雷电防护管理局颁发的《江西省防雷检测人员上岗证》等有效证件,并持有当地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员证》。
5.技术负责人、质量保证人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检测工作5年以上。
(六)具有与检测检验资质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至少配备以下仪器设备):
1.接地电阻测试仪6台;
2.防雷元件测试仪2台;
3.数字万用表3台;
4.计算机2台;
5.剩磁测试仪1台;
6.经纬仪2台;
7.望远镜3架;
8.其它辅助工具。
(七)须具有的规章制度:
1.各级人员的岗位职责、行政与法律责任制度;
2.检测仪器设备的验收、使用、保管、降级及报废制度;
3.内部工作文件的制订、颁发、修改制度;
4.检测事故分析报告制度;
5.技术文件的管理及保密制度;
6.检测现场的安全管理制度;
7.仪器资料室管理制度;
8.对用户关于检测工作质量申诉的收集和处理制度;
9.质量管理手册执行情况的检查制度;
10.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统计、用户档案建立制度;
11.雷电灾害的收集、调查、统计、报告制度。
第十一条 申请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资质的单位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书面申请报告;
(二)单位基本情况;
(三)单位事业法人的有效证件复印件;
(四)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计量认证合格证复印件;
(五)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资质认证申请表;
(六)质量管理手册;
(七)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复印件;
(八)中级技术职称以上人员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九)特种作业(高空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
(十)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单各一份。
第十二条 申请防雷装置质量自检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当地设区市气象主管机构初审同意;大型企业内部具有二级企业法人资格的专门机构;
(二)已获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计量认证合格证;
(三)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具有规定数量和技术职称专业的技术人员,具体要求:
1.检测单位负责人应熟悉检测技术和管理业务,有任命证书,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2.必须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人员2名以上和相关的辅助技术人员,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高空作业)》证人员1名。
3.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70%,其中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者不低于30%。
4.检测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持有省雷电防护管理局颁发的《江西省防雷检测人员上岗证》等有效证件。
5.技术负责人、质量保证人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检测工作4年以上。
(五)具有与防雷装置质量自检资质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至少配备以下仪器设备):
1.接地电阻测试仪2台;
2.防雷元件测试仪1台;
3.数字万用表1台;
4.计算机1台;
5.经纬仪1台;
6.望远镜1架;
7.其它辅助工具。
(六)须具有的规章制度:
1.各级人员的岗位职责、行政与法律责任制;
2.检测仪器设备的验收、使用、保管、降级及报废制度;
3.内部工作文件的制订、颁发、修改制度;
4.检测事故分析报告制度;
5.技术文件的管理及保密制度;
6.检测现场的安全管理制度;
7.仪器资料室管理制度;
8.质量管理手册执行情况的检查制度;
9.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统计、档案建立制度;
10.雷电灾害的收集、调查、统计、报告制度。
第十三条 申请防雷装置质量自检资质的单位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书面申请报告;
(二)单位基本情况;
(三)二级法人的有效证件复印件;
(四)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计量认证合格证复印件;
(五)防雷装置质量自检资质认证申请表;
(六)质量管理手册;
(七)中级技术职称以上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特种作业(高空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
(九)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单各一份。
第十四条 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其申请。对不具备基本条件的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予以返回;对材料不完整的应通知申报单位予以补正。
第十五条 对评审认证合格的单位,从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签署审批意见之日起,三十日内颁发《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资质认证证书》或《防雷装置质量自检资质认证证书》,并向社会公告。对评审不合格的,于十日内将申报材料退回原申请单位。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资质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由颁证机构负责年审。无年审合格章的,资质认证证书自动作废。
第十七条 从事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或自检的单位应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监督、检查的具体情况和意见,可视情节轻重对其警告、责令停止检测直至取消检测资格。
(一)不符合原申请和审批条件的;
(二)不能保证检测质量的,不按管理规定上报工作总结、检测资料的,不接受抽样复查的;
(三)因重大过失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自检单位超范围承接防雷装置质量检测的;
(五)转借、转让或擅自涂改资质认证证书的。
第十八条 负责受理、审批、办理资质认证证书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办事,不得以权谋私。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在本办法公布之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6.检验检测管理制度 篇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5年4月9日公布,自2015年8月1日施行。为贯彻实施该《办法》,落实国务院、国家质检总局有关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改革要求,切实履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与监管工作职责,进一步简政放权,营造公平竞争、有序开放的检验检测市场环境,推动检验检测高技术现代服务业做强做大、健康发展,保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各项改革措施顺利到位,现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单位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一、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施范围
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原则,依照《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资质认定(计量认证)。
二、关于检验检测机构主体准入条件
(一)凡是依法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依法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业务范围包括检验检测,并且能够独立、公正从业的,均可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其他组织包括:依法取得工商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
(二)若检验检测机构是机关或者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可由其法人授权,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其对外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的法律责任由其所在法人单位承担,并予以明示。
(三)生产企业内部的检验检测机构不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之内。生产企业出资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应当遵循检验检测机构客观独立、公正公开、诚实守信的相关从业规定。
(四)取消“在华设立外资检验检测机构的外方投资者,需要具有3年以上检验检测从业经历”的准入规定。
三、关于调整有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资格许可权限
(一)国家认监委不再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的质检院(所)以及省级纤维检验机构实施验收许可工作,交由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管理,上述机构首次申请、复查换证、变更(含扩项)等事项均由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实施。省级资质认定部门对相关检验检测机构的验收和授权工作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合并实施,但沿用颁发有效期为3年的验收或者授权证书,自2015年8月1日起执行。
(二)国家认监委不再对省级纤维检验机构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交由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管理,上述机构首次申请、复查换证、变更(含扩项)等事项均由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实施,自2015年 8月1日起执行。
四、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分级实施
(一)国家认监委负责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包括四类机构:一是经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二是经国家工商总局登记注册或者核准名称的企业法人;三是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直属管辖的机构;四是国务院有关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根据需要,与国家认监委共同确定纳入国家级资质认定管理范围的机构。
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二)检验检测机构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异地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含分公司、子公司等),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纳入国家认监委资质认定管理范围的检验检测机构,在异地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与总部实行统一管理体系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五、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技术评审
(一)国家认监委和省级资质认定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评审补充要求和评审程序规定实施技术评审,确定评审关键控制点,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技术和管理能力核查,简化文件审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于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在正式实施之前,原《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依然适用。
(二)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评审工作,由于申请人自身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除外。资质认定部门委托专业技术机构组织实施技术评审工作的,应当与被委托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并对其实施有效监督,保证技术评审活动公正、客观。被委托机构不得利用技术评审增加申请人负担、谋取不当利益。
(三)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的申请事项、自我声明和分类监管情况,确定复查换证评审方式,减少不必要的现场评审;对检验检测机构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简化文件审查、减少现场评审内容,采信相关评价结果,避免重复评审。
六、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的衔接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由3年调整为6年。本次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调整为自然过渡,目前检验检测机构持有的资质认定证书,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有效期届满前,按照规定申请复查换证。自2015年8月1日起,统一颁发有效期为6年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七、关于检验检测人员的有关要求
(一)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工作1年及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工作3年及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工作5年及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工作8年及以上”可视为具有同等能力。
(二)食品检验机构授权签字人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食品、生物、化学等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食品检验工作1年及以上;食品、生物、化学等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食品检验工作3年及以上;食品、生物、化学等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从事食品检验工作5年及以上;食品、生物、化学等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从事食品检验工作8年及以上”可视为具有同等能力。
八、关于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的责任
(一)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机构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检验检测机构因自身原因导致检验检测结果错误、偏离或者其他后果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解释、召回或者赔偿责任。涉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还应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的能力范围内开展检验检测工作,不含检验检测方法的各类产品标准、限值标准可不列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能力范围,但在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时可作为判定依据使用。
九、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专用章的规定
(一)检验检测机构在资质认定证书确定的能力范围内,对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时,应当标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并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应按照国家认监委有关标志管理的文件规定,符合尺寸、比例、颜色方面的要求,并准确、清晰标注证书编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加盖(或者印刷)在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封面,颜色建议为红色、蓝色或者黑色。检验检测专用章加盖在检验检测报告封面的机构名称位置或者检验检测结论位置,骑缝位置也应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应表明检验检测机构完整的、准确的名称。检验检测机构在其出具的各类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上均应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用以表明该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由其出具,并由该检验检测机构负责。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检验检测专用章的管理制度,并对检验检测专用章的使用进行规范管理。
(二)检验检测机构为科研、教学、内部质量控制等活动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时,在资质认定证书确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上可以不标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在资质认定证书确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外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上不得标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
十、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监督管理
(一)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管理制度,组织对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并负责对省级资质认定部门实施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国家认监委在组织实施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三种方式:一是委托行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组,组织实施相关行业领域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监督检查;二是委托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组织实施检验检疫系统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监督检查;三是直接组织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
(二)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监督管理。原则上,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取得省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机构进行监督检查;需要时,根据国家认监委的安排,也可以对辖区内取得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贯彻落实国家认监委有关监督管理的工作制度和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省级资质认定部门也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的监管实际,制定适应本区域情况的细化监管制度或者检查方案,但不应与国家认监委的总体制度要求相矛盾,也不应形成不必要的重复检查。有关细化的地方监管制度和检查方案应当在实施前向国家认监委备案。省级资质认定部门可以直接组织实施,也可以组织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实施对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监督检查。
(三)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省级资质认定部门的安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监管需要,可以组织对所辖区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资质认定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将查处结果上报省级资质认定部门。涉及国家认监委或者其他省级资质认定部门的,应及时上报省级资质认定部门,由其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向国家认监委报告,或者向其他省级资质认定部门通报。
十一、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分类监督管理
(一)根据风险程度分类监管
检验检测风险在不同区域、领域或者不同时期会有差异,资质认定部门应从实际出发,识别获得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的业务特点和风险点,逐步形成与实际情况相适应的风险管理机制。以下为风险程度较高领域:
1.涉及安全的领域,例如食品安全、信息安全、环境安全、建筑安全等领域;
2涉及司法鉴定、质量仲裁等领域;
3.涉及民生、公益和消费者利益的领域,如装饰装修材料检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等领域。
资质认定部门应对从事上述领域工作的检验检测机构重点关注。
(二)根据自我声明进行监管
鼓励检验检测机构通过自我声明,对有关质量体系的有效运行、技术能力的变更、分支机构的设立和运行等进行自我承诺,资质认定部门可以先期信任此类承诺,减少或者不进行现场评审。资质认定部门应对检验检测机构自我声明事项进行事后核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调查,杜绝虚假自我声明的行为。
(三)根据举报投诉进行监管
对于检验检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资质认定部门经调查核实后,除按照行政处理、处罚程序进行相应处置外,还应当将涉事检验检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入其诚信档案,加强对其后续跟踪和检查。
(四)其他监管方式
资质认定部门还应通过检验检测机构报告、“双随机”抽查、专项监督检查、能力验证、统计制度或者利用国家认可机构的监督结果等其他监督管理方式,形成全国互联互通的监督管理模式。资认定部门应进一步完善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制度,充分利用统计制度的基本信息,建立检验检测机构诚信档案数据库,并据此实施分类监管。
十二、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验证的规定
资质认定部门应有组织、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能力验证或者比对活动,应当积极争取财政部门对能力验证活动的补贴。资质认定部门应科学规划能力验证项目数量,确保质量,避免随意设置能力验证项目,增加检验检测机构负担。
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资质认定部门组织开展的能力验证或者比对活动,经初测和补测,能力验证结果不满意,技术能力不能满足资质认定要求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及时按照资质认定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满足要求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对其资质能力范围进行调整。
7.检验检测管理制度 篇七
关键词:煤矿设备,检测检验,自动判断,CS结构
1 引言
当今时代, 计算机技术在很多行业的设备检测检验方面被广泛应用, 产生了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特种设备方面[1,2,3], 医疗设备方面[4], 还要其它方面的应有[5]。但在煤矿设备的检测检验方面的应用, 从公开发表的文献上看还比较少, 只有一个“基于W e b的矿用设备检测管理信息系统”[6], 但该系统没有实现对检品检测检验的自动判断功能。目前煤矿设备检测检验方面的相关业务多数都是通过办公软件加上email等辅助手工的方式, 虽然比过去纯粹手工的方式提高了效率, 但还是很有限。特别是设备检测检验中, 有的检品的基础参数和检测数据比较多, 还有很复杂的计算, 如提升机、绞车, 在对检测结果计算和复核的时候, 工作量比较大, 而且也不够精确, 同时检测检验的管理也不够方便。本文针对煤矿设备的检测检验开发了一套管理系统, 能够很方便的对设备检测检验的管理, 特别是本系统实现了根据检测数据自动给出不符合项、判断设备检测单项与整体的检测是否合格, 以及根据结论模板生成检验结论, 极大的减少了检测人员和审核人员的工作量。
2 结构设计
由于用户数量少, 系统采用C S结构, 用户可以本地或远程登录系统, 录入检测数据或者进行审核、审批。系统的结构如图1所示。
由于很多设备检测, 需要到现场进行, 现场可能是地下百米深的井下这类的特殊情况, 为此拟采用宽屏P D A, 在其上开发一套嵌入式数据录入系统, 然后通过该系统录入数据, 再把PDA记录的数据导入到系统中的办法来方便用户使用。
3 功能设计
根据用户的需求, 系统设计了如下几个功能模块:系统管理、参数设置、检测检验、日常管理、查询统计。如图2所示。
系统管理主要有机构管理、权限组管理、用户管理、密码修改、数据备份、数据恢复、数据导出、数据导入、工作组管理、报告图标管理、签名图片管理。
参数设置是增加系统的灵活性用的。有判断标准、签名方式。判断标准设置, 是因为不同的用户采用的标准不同。签名方式, 是针对用户特别的需求, 想要实际模拟手工签名的操作过程, 系统并提供了直接的签名图片的方式以备后用。
检测检验有检测业务受理、检测准备管理、检测数据维护、报告审核、报告批准、报告打印、报告发放管理。检测准备就是在实际中, 操作前检测组需要准备检测所必需的资料、设备、物品, 这个功能就是对这些内容进行管理。
日常管理有文档管理、设备管理、服务管理。文档管理和设备管理中, 不仅记录文档和设备的数量、种类这些基本信息, 还对进、借、还、注销等进行管理。而这里的服务管理是指客户反馈信息, 以及主动抽查检测检验的情况信息。
查询统计有检测检验的各种查询统计、文档的查询统计、设备的查询统计、服务的查询统计。
P D A检品检测数据录入系统, 就是录入检品的基本数据和检测数据。
除此之外, 系统还有帮助功能。图1
4 数据库设计
系统除了设计权限、机构、用户、检品类型、业务受理、设备、文档、服务等表外, 针对每种检品, 创建对应的库表, 有检品的基本数据表、检测数据表、最小子项合格的判断标准表、各级判断项的关系表。其中, 检品的基本数据表、检测数据表, 由于项数较多, 特别是检测数据表, 项数特别多, 有的检品的检测数据项达到三百个以上, 以及有的检测项类型有特殊性, 这样这两类表都是多个。
数据库的设计是与系统的具体实现有紧密关系的。在系统中实现根据检测数据自动生成检测项、整个检品的是否合格的判断, 有多种方式, 一种是把判断标准硬性写到程序中, 这种方式灵活性低, 可维护性差;再一种把判断标准写入数据库中, 灵活性和可维护性都比较好。本文就是采用这种方式, 同时也决定了数据库中要设计对应的表单。这种方式, 在具体实现上还有两个办法, 一个是从数据库读出判断标准, 然后在程序中实现具体项的判断;一个是直接写一个存储过程来实现。因为在本系统中这两个方法差别影响不大, 本系统中直接采用了前一个。
检品的检测数据很多, 多的有几百项, 判断的方式差别很大, 有的是简单是否相等判断, 如有、无, 是、否等;有的是和具体值的比较, 一个或两个, 如大于、小于等;有的还和其它项关联起来判断;还有的是多个判断和起来的在判断等等, 比较复杂。为此判断标准表中设有对应的控制字段。
5 系统的实现
系统是采用delphi语言开发实现的, 数据库是SQL Server2000。系统实现了前面设计中描述的除P D A检品数据录入子系统外的全部功能模块。
在检品检验检测方面, 具体的, 系统实现了对轴流式通风机、离心式通风机、空气压缩机、排水泵、缠绕式提升机、摩擦式提升机、提升机绞车这七种设备的自动检测检验及自动判断。
在生成检品的检验报告中, 针对有的检品有多测点的情况, 系统还实现了对其生成相应的检品工矿性能曲线。生成方式是采用最小二乘法进行曲线拟合。具体实现中不仅能够对于异常的曲线进行异常数据的剔除, 还能够自动适应实际数据, 同时对坐标轴标尺数据进行规整, 如图3。
这样系统能够很好的辅助用户进行从检测业务受理, 到检测前的准备工作管理、检验数据维护、检验结果预览, 到检验报告的审核、批准, 报告的打印, 直至最后报告的发放管理整个业务流程。
对于检测数据的录入、修改、报告的审核、批准, 根据用户的需求, 系统还提供了用户在写字板上模拟手工的方式进行签名。
6 结语
除PDA检品数据录入子系统外, 整个系统已经开发完毕, 并已有用户开始使用了。正如前面所述表明, 除了个别细节还需要完善之外, 很好的满足了用户的要求, 大幅度的减少了用户对设备检测检验的工作量。下一步的工作是适应更多的煤矿设备检验单位的需求, 能够实现对更多的检品的检验检测管理。
参考文献
[1]严向奎, 张毓, 郭宏伟, 母建益, 刘韵华.基于三层模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业务管理系统实现[J].新疆石油天然气, 2005, 1, 89-94.
[2]柴子昂, 巩晓莹.浅谈特种设备检验管理系统的架构设计与实现[J].信息技术与信息化, 2009, 4, 4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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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赵玉强.医疗设备检测管理系统关键技术研究[D].东北大学, 2005.
[6]秦明.基于CSCW的办公自动化系统的研究与实现[D].武汉理工大学, 2007.
8.浅析食品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篇八
关键词:食品标准 检验检测体系
中图分类号:F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336(2013)12-0017-02
食品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是整个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重要的技术支撑,对促进和保障食品安全具有重要的作用。近年来,我省食品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取得较大进展,目前已初步建立了以省、市、县三级检验检测机构为中心,以流动检测车、快速检测仪为补充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网络体系。但从总体上看,我省现有食品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仍然有待于进一步加强,一些影响食品安全的深层次问题有待于进一步解决。
1 食品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在食品质量安全保障方面表现出来的几个先天不足
(1)是标准体系落后,尤其是食品检验检测技术水平不高,如检测方法不够,多残留检测方法较少,快速筛选的检测技术不成熟,缺乏超痕量分析等高技术检测手段,样品前处理技术过于传统等等。
(2)是检验检测机构重复设置是食品安全监管职能交叉重叠的“并发症”。各地、各部门都投入大量的人、财、物用于检验检测机构的建设,质监、工商、卫生、农业、检验检疫等部门都有自己的检验检测机构,但检验检测机构设置没有统一规划,相互之间缺乏有效的合作,甚至一些机构只是低水平的复制。单从地方检验检测机构来看,单位之间硬件基本雷同,检验检测同质化倾向非常明显,开展的项目主要是常规项目的检测,但对于花样不断翻新的假劣食品而言,又力不从心。
(3)是检测资源浪费、检测信息不能共享已影响食品安全监管的有效开展。食品安全的特殊性要求进行分段监管并需做好相互衔接的补充,实现无缝隙监管,以确保上市食品质量安全。分段监管的框架下,任何一个环节发现不合格的食品都可能涉及其他环节的监管部门。生产环节检出不合格产品应当查明其流向,及时通知企业召回,并由工商、卫生等部门在市场监管中进行清查,且部门之间应及时通报;终端环节发现不合格产品应当追溯至生产企业,其间也离不开部门之间的配合。
2 我省食品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突破点、重点和难点
(1)食品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突破点:资源整合。首先是整合软资源(包括立项计划、经费和信息等)。删除重复、不合理的计划,增加薄弱环节检测和检测批次,提高检测科学性;实现跨部门信息共享,为食品安全执法、风险评估、科学研究提供数据支撑。
(2)食品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重点:重点或国家级检测实验室的建设。建立健全检验检测机构系统,做强做大检测品牌,建立以省、市、县和企业四级检验检测机构为主体的检验检测机构系统。做到区域分布均衡,重点实验室具较高技术水平,能够跟踪国内外食品最新发展动态,对潜在危害提出前瞻性预测及应对措施;地域性实验检测系统能够开展本地食品安全一般常规项目和快速检测工作;企业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开展产品出厂检测。
(3)食品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难点:信息管理支撑系统。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网络信息系统,信用评价和责任追究系统属于对保障食品安全工作高效运行和提高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的整体功效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我国食品标准缺少信息化和公开透明化。而且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存在数量偏少、标准陈旧、与国际接轨和信息化程度不高等问题。20世纪80年代初,英、法、德等国家采用国际标准的比例已达80%,日本国家标准有90%以上采用国际标准,而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标准采用国际标准的比例为60%。我国食品标准太多太乱,卫生标准、质量标准、国家标准、企业标准……各标准间重复交叉、层次不清,而且同一个产品甚至有几个互相矛盾的标准,日前曝光的“农夫山泉水标准事件”就是一个真实写照。
3 食品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建设需要采取的措施
(1)健全技术标准体系。食品检验检测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判断食品卫生、质量合格与否的主要手段,在食品质量安全评价、市场监管和产品贸易等方面担负着重要的技术支撑责任,对保证食品质量安全、提高食品生产水平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一个国家的食品检验检测水平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及社会稳定。建立以食品安全为主导的统一的国家食品检验检测体系,不仅在行政执法、市场监管和产品贸易中有着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是发展我国经济和国际贸易、维持社会稳定、创建和谐社会的必要。
(2)尽快建立检验检测信息平台,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在此平台上建立并健全食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电子档案,建立检验检测信息共享机制,以利于相关监管部门在第一时间掌握食品检验检测信息,为有效监管提供有力支持。
(3)加快人才队伍建设。一继续完善教育培训体系,对上岗人员进行定期的全方位培训;继续加强对乡镇、县级检验检测机构人员的在岗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检测水平;鼓励高等院校设立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专业,将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作为一个重要的学科和研究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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