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及内容(共8篇)
1.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及内容 篇一
关于确定临沧市临翔区公安派出所消防 监督检查范围、工作职责、责任分工的通知
各派出所、消防大队:
为了贯彻落实《云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划分监督检查范围,明确消防监督检查责任,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经研究确定我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工作职责、责任分工为:
一、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范围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招待所)、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1、建筑面积800平方米以下且经营可燃物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2、设在非高层建筑内(建筑高度小于24米)内,客房数30间以下的宾馆(旅馆、饭店)等住宿场所;
3、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餐厅的餐饮场所)、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洗浴部分除外)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4、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保龄球馆、按摩院、酒吧、咖啡厅或茶座(楼、馆)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5、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非娱乐性质的餐饮场所;
6、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网吧。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1、城区住院床位50张以下的医院及乡(镇)医院;
2、城区住宿床位50张以下的养老院及乡(镇)养老院;
3、城区学生住宿床位200张以下的的学校及乡(镇)学校;
4、城区幼儿住宿床位100张以下的托儿所、幼儿园及乡(镇)托儿所、幼儿园。
(三)重要办公场所
街道(乡、镇)党委、政府等重要办公场所,其它有必要列入检查重点的办公场所。
(四)汽车运输站、码头
1、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汽车客运站和客运码头;
2、建筑面积在1000以下平方米的汽车货运站、物流中心(不含办公用房);
(五)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1、储量50立方米的烟花爆竹仓库;
2、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瓶装液化石油供应站;
3、容量5立方米以下液化石油气的瓶组站、气化站、空混站。
(六)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生产车间员工100人以下的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和纺织、印刷等密集型企业。
(七)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
1、总储量5000立方米以下的木材堆场;
2、总储存价值100万元以下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八)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1、固定资产(建筑、设备、原材料等)价值在300万至1000万元的工业生产企业;
2、区支行以下的储蓄所(分理处、二级支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
二、公安派出所行政许可范围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下列公众聚集场所实施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一)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商场;
(二)床位数在30个以下,具有住宿服务功能的营业性场所;
(三)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场所;
(四)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或者摊位数在300个以下的集贸市场;
(五)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美容美发、室内摄影等场所;
(六)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歌舞厅、卡拉ok厅、KTV、夜总会等娱乐场所,音乐茶座、酒吧、陶吧、画吧、水吧等休闲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健身、按摩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民风民俗等室内表演场所以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公安派出所按照前款规定实施消防安全检查,检查内容、程序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执行。
三、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职责
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将消防监督工作纳入日常治安管理内容和民警的职责范围。所长对辖区内消防监督工作全面负责,同时明确一名所领导分管消防工作,责任区民警具体负责管辖区内的消防监督工作。
(一)公安派出所在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下实施消防监督,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
(二)依法对辖区内的居民(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本辖区被公安消防机构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三)公安派出所应当将本辖区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较大伤亡或财产较大损失的单位列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四)依法对辖区内监督管理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重大节日、火灾多发季节以及较大规模的群众活动应当组织专项检查。
(五)督促和指导辖区单位开展消防工作,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活动。
(六)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公开消防监督执法的制度、程序。积极参加公安消防机构组织的消防业务培训并取得消防监督执法资格。
(七)按照规定参与辖区火灾事故的处置工作。每半年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机构报告消防工作情况,并提出消防工作建议。
(八)按照规范要求制定消防监督管理单位安全档案、消防监督检查档案和消防行政案件档案。
四、公安派出所火灾调查范围 属地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城市主城区、城镇以外发生的,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火灾进行调查认定:
(一)没有人员伤亡的;
(二)直接财产损失2万元以下的;
(三)当事人对火灾事故事实没有异议的;
(四)没有放火嫌疑的。
对其他火灾,公安派出所应该及时到场,协助公安机关火灾事故调查部门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控制火灾事故相关责任人。
公安派出所调查火灾事故按照《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五、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要求
(一)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二)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
(三)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1.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安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2.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3.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4.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5.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对设有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除检查本条第一款第(二)至
(四)项内容外,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
(四)公安派出所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1.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
2.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
3.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
4.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
5.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
(五)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依法改正:
1.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
2.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3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4.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5.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6.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7.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8.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9.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10.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测的。
(七)公安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八)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记录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情况。
(九)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六、公安派出所网格责任分解
详见附件:《公安派出所网格责任分解情况一览表》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2.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及内容 篇二
【颁布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3-06-0
1【正文】:
海南省公安厅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落实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海南省消防条例》和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公安派出所和边防派出所。
铁路、民航、森林、港口公安机关管辖的专业派出所参照本规定履行消防监督职责。
第三条公安派出所在当地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下开展消防工作,业务上受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指导。
第四条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并确定一名所领导分管消防工作。
第五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一)掌握辖区消防安全工作的基本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定期向上级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机构报告情况,提出消防工作建议;
(二)督促和指导监督管理单位及居(村)民委员会、城市社区、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开展消防工作,督促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消防安全责任;
(三)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做好监督管理单位的专职和义务消防人员的消防训练工作;
(四)组织开展本辖区消防群防群治工作,实施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五)协助公安消防队扑救辖区火灾,对距公安消防队远的乡镇发生的初起火灾组织火灾扑救,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参与火灾事故调查,收集报告辖区火灾情况;
(六)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违章行为;
(七)乡镇公安派出所应参与村镇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六条公安派出所应负责本辖区内除公安消防机构确定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城市社区、居民住宅区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各地公安消防机构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公安派出所监督管理单位作相应调整。
第七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所管单位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监督检查。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和火灾多发季节必须组织检查。
公安派出所应督促辖区内符合《海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
第八条公安派出所在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前提下,对公民处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
第九条公安派出所实施公安行政处罚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警告或对个人罚款一千元以下、对单位罚款一万元以下的,由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批;
(二)对个人罚款一千元以上、对单位罚款一万元以上的,由公安派出所报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审批;
(三)需要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处罚的,由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审批。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报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公安消防机构执行;
(四)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主管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
第十条公安派出所履行消防监督职责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或委托,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名义填发法律文书,加盖公安消防机构印章。法律文书由省公安厅消防局统一印制下发。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以主管公安机关名义作出,加盖主管公安机关印章。
第十一条当事人对公安派出所以公安消防机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公安派出所应告知其向主管公安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当事人对以公安消防机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由主管公安机关法制部门与公安消防机构以公安消防机构名义应诉;经主管公安机关行政复议变更或者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由主管公安机关应诉。
第十二条当事人对公安派出所以公安消防机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国家行政赔偿请求的,由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受理。
第十三条公安派出所分管消防监督工作的负责人和社区民警应参加省公安厅消防局组织的消防业务培训,经消防监督岗位资格考试合格后,取得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证。
公安派出所民警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应着制式警服并出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证。
第十四条距城区较远,交通不便的农村村寨、居民点发生的事实清楚、损失少、影响不大且不及时调查就易丧失火灾调查时机的火灾事故由辖区公安派出所按照《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并将火灾原因、损失及处理情况报送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十五条公安派出所应建立下列消防监督业务档案:
(一)单位防火档案;
(二)消防监督检查档案;
(三)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档案;
(四)火灾统计档案;
(五)消防行政处罚档案;
(六)重大火灾隐患档案;
(七)专职、义务消防队档案;
(八)其他法律文书档案。
第十六条公安派出所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公安派出所所长消防监督职责、责任区民警消防监督职责、消防宣传制度、防火监督检查制度、消防业务学习制度、廉洁自律制度等。
第十七条公安派出所应在辖区设立消防违章举报箱和消防违章举报电话,做好群众举报的接待工作。
第十八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将消防监督工作纳入日常治安管理内容和社区民警的职责范围,并列入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及时对在消防监督工作中事迹突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安派出所和民警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落实消防责任制、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责任区内全年未发生火灾的;
(三)在组织扑救火灾中有突出贡献的;
(四)在消防工作的其他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第二十条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制作、送达法律文书,超过规定的时限复查,或有其他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的行为,经指出不改正的;
(二)对依法受理的消防安全检查申报,未经检查或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同意其施工、使用、生产、营业或举办的;
(三)对当事人故意刁难的;
(四)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五)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或者消防设施施工、维修、检测单位的;
(六)接受、索要当事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向当事人强行摊派各种费用、乱收费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和行政处罚的权限等由省公安厅消防局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省公安厅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海南省公安厅消防局负责解释。
3.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及内容 篇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及《xx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xx区、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任务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和民警责任制;由一名所领导具体分管消防监督工作;具体负责管辖区内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确定本辖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计划和目标,制定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指导、督促社区、辖区居委会、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村(镇)居民委员会制定《防火公约》,开展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活动,落实防火、灭火措施,建立培训义务消防组织,指导义务消防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做好灭火准备。
(三)发现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较大损失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采取防范措施,并上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
(四)受理群众举报、投诉,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接到火灾报警后,应派员迅速到达火灾现场,并将火灾现场情况及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消防部门报告,同时组织群众参与初起火灾扑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二、消防宣传培训
公安派出所负责对本辖区的单位和场所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指导居(村)民委员会组织组织居(村)民开展家庭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演练,提高居(村)民群众自防自救能力。
三、职责范围
(一)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xx省贯彻<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实施细则》公众聚集场所界定标准和个体工商户界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县各公安派出所对以下单位和场所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1、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酒吧、咖啡厅、茶艺馆、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2、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足疗按摩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及游艺、游乐场所;
3、床位数在20张以下的旅馆;就餐位数在30人以下的饭店;
4、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商场;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或者摊位20个以下的室内集贸市场;占地面积400平方米以下或者摊位40个以下的室外集贸市场;
5、有固定经营场所且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6、具有10台以下或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下的网吧; 7、20平方米以下的发廊; 8、40平方米以下的物资比较集中的批发、零售点;
9、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下的诊所;
10、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下的家电维修场所;
11、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的从事生产、加工的劳动密集型场所;
12、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汽车修理部及电焊、切割、“三合一”“多合一”场所;
13、家庭作坊式小企业;
14、少量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经营个体户和存储少量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住户;
15、社区、居(村)民委员会。
(二)按照上级公安机关的统一部署,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切实做好元旦、春节、五
一、国庆等重大节日消防保卫工作,配合做好重大活动的消防保卫工作,完成突击性、季节性和各类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三)对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事实清楚、直接财产损失1000元以下(含本数)、当事人无异议且同时具备无人员死亡或者重伤、不足以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不可能发生民事争议条件的火灾事故应进行调查处理。
(四)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检查时中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应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处罚。
四、监督检查的形式和方法
(一)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本实施方案中的检查范围,结合辖区实际,确定监督检查单位名单,存档备查。公安派出所对单位的监督抽查应当每周不少于2家,每年至少完成单位总数的50%。
对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以及结合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的消防监督检查;当地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安排部署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二)组织监督抽查时,可以分行业或者系统采取随机方式确定检查单位。
(三)公安派出所组织监督检查时,可以事先公告检查范围、内容、要求和时间。监督检查的结果可以通过适当方式予以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
(四)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以下资料、文件:有关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的文件、资料;制定、落实各项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的文件资料;防火检查、教育、培训、义务消防队定期演练的记录和有关资料;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与消防有关的电器设备检测(包括防静电、防雷)等记录资料;燃油、燃气设备安全装臵和容器检测记录;其他与消防安全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五)公安派出所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以下方法:询问单位、居民委员会、村(牧)民委员会防火工作开展和员工、居民、村民消防知识掌握等情况;查阅有关消防安全的文件、资料;查看消防设施、设备的外观、运行情况;抽查测试消防设施功能;检查灭火、疏散预案等的演练情况。
五、检查内容及程序
公安派出所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使用的法律文书和有关表格式样由青海省公安厅统一制定,青海省公安厅消防局印制。
(一)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检查下列内容: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在新建、改建、扩建、内部装修以及使用、开业前,办理有关消防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等审批情况;在设有车间仓库的建筑物内和集贸市场、商场、公共娱乐场所内是否设臵员工集体宿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被堵塞、封闭或者存在其他妨碍疏散的行为;消防车通道是否被堵塞、封闭或者存在其他妨碍疏散的行为;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场所的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臵是否符合规定;场所(建筑)是否按规定配臵消火栓、灭火器材等消防设施;被检查单位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是否依法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备案;被检查单位是否依法建立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防火检查、巡查制度;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公安派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消防监督检查人员时,消防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着制式警服,并出示《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
(二)公安派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应当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检查完毕,《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交被检查单位主管人员阅后签名;对记录有异议或者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交所属公安派出所存档备查。
(三)公安派出所在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四)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立即改正,并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上记载,依法予以处罚: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堵塞、封闭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其他妨碍疏散行为的;占用消防通道、防火间距或者其他妨碍消防车痛性行为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被遮挡等妨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或者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的;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和消防安全巡逻人员脱岗的;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设施操作、值班人员以及安装维修人员未经消防安全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的;其他应当立即改正的消防违法行为。
(五)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违反用火、用地,不能立即改正的;堵塞、封闭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其他妨碍疏散行为,不能立即改正的;占用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或者其他妨碍消防车通行行为,不能立即改正的;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不足、损坏或者疏散指示标志标识错误,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的;未按国家规定设臵室内消火栓、灭火器材或者室内消火栓、灭火器材损坏的;埋压、圈占、损坏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池的;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臵员工集体宿舍,或者在集贸市场、商场、公共娱乐场所内设臵员工集体宿舍的;其他应当责令限期整改的行为。
(六)对责令限期改正的行为,应当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自检查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送达被检查单位;限期改正时间届满时,应当进行复查,制作《复查意见书》,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被检查单位。对没有按要求整改的应当依法予以相应的处罚,并报当地公安消防大队(消防科)备案。
公安派出所应当责令单位在整改过程中采取确保消防安全、防止火灾发生的措施。
(七)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重大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未按规定向公安部消防大队(消防科)申报备案的;纳入开业(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范围的公共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开业(使用)的;建筑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擅自施工或者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其他重大消防违法行为的。
(八)公安派出所接到群众对堵塞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其他妨碍疏散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核查;对其他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在4个工作日进行核查。情况属实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核查、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上注明。同时要将处理情况逐级上报。
公安派出所受理举报、投诉消防违法行为的,应当填写《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举报、投诉人要求保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六、行政处罚
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实施消防行政处罚时,其消防行政处罚审批权限如下:
(一)对个人处警告、50元以下(含本数)罚款的,由公安派出所审批;
(二)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且处罚种类和数额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前提下,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民警2人当场做出消防行政处罚决定。
(三)行政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处罚,报主管公安机关审批;
(四)责令停止施工、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处罚,报主管公安机关审批;
(五)公安派出所事实具体消防行政行为时,使用统一制式的法律文书,并规范填写,按照规定程序签发。公安派出所在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或者依法实施公安消防行政处罚时,根据需要可以传唤有关责任人员,传唤时,应适用《传唤证》。
公安派出所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应当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和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罚款收缴、罚缴分离的规定。
当事人对公安派出所做出的具体消防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上级公安机关受理行政复议。
七、火灾处理
公安派出所要与上级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在接到火灾报警或者处警指令后,应派员迅速到达火灾现场,并将火灾现场情况及时向公安(分)局指挥室和消防部门报告。
公安派出所到达火灾现场后,应当参加组织火灾扑救、人员疏散、现场警戒、维持秩序、调查访问等工作。
公安派出所按照治安案件的办理要求依法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在二日内制作《火灾事故登记表》并告知当事人,不出具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火灾损失法律文书。
对公安派出所办理的火灾行政处罚案件不服的,由上级公安机关受理复议。
公安派出所调查中发现有不适用第八条的火灾事故,应当书面移交上级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应当对调查的火灾进行统计,逐起填报《火灾报告表》,每月2日前(含节假日)将上月报表报上级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因故当月未能上报的火灾,应在下个月补报。
八、考评和奖惩
公安派出所和责任区民警消防监督工作的考评,应列入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和民警目标责任考核一并进行。
主管公安机关对公安派出所和责任区民警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经考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责任区内全年未发生重特大火灾的;
(三)在组织扑救火灾中有突出贡献的;
(四)在消防工作的其他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公安派出所的民警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上级公安机关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消防监督不到位,工作严重失职导致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
(二)不依法办事、不按程序执法,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不按照规定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改正,对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到期不复查,或者对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不按规定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及内容 篇四
同志们:
今天集中大家召开这次会议主要是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全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上午,消防部门的业务骨干对大家进行了消防监督业务培训;刚才,两个派出所介绍了开展消防监督工作的经验,消防支队海辉支队长、京穗副局长分别就公安消防部队、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进行了部署,我完全赞同。下面,就如何进一步抓好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我谈三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工作的重要性
消防监督工作是公安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派出所作为最基层的公安机关,做好消防监督工作,既是公安工作的要求,也是法定责任。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工作是法律法规赋予的任务,是义不容辞的责任。
首先,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是法定职责。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和《广东省实施〈消防法〉办法》都对公安派出所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日前,省厅出台了《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的工作规定》,明确了派出所消防监管的权限和单位范围。在此基础上,市局已制定《佛山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实施细则》,细则进一步对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范围、内容、执法程序和工作机制等方面进行规范和强化,为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工作提供清晰的工作依据。
其次,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是适应当前消防安
任田”的监管情况,列入绩效考核项目,作为评功评奖、职务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三、突出重点,真正把消防监督工作纳入派出所日常工作之中
新《规定》的出台,对进一步加强我市消防监督队伍建设,对构建“全警动员、消防为主、多警联动”的消防监督工作格局和提升社会火灾防控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公安机关要把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与社会治安防控紧密结合起来,统筹兼顾,合理安排,不断提升基层消防监督管理效能。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公安(分)局要将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评、同奖惩,定期听取汇报,提出工作对策。分管领导要亲自抓,治安、消防部门要具体抓,其他警种要协同抓。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将派出所消防监督业务经费纳入公安业务经费保障范围,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和消防监督检查装备,以适应执法工作需要。市局将提请政府招收必要的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协管员,协助开展日常消防监督工作。
5.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及内容 篇五
为进一步明确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管辖范围和执法权限,切实提高公安派出所民警消防监督执法水平,加强消防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分局决定由消防大队组织在3月和7月份分别举办两期派出所民警消防业务培训班。为确保这两次培训达到预期的目的,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在分局党委的领导下,结合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文件精神,不断加强基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明确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职责,切实推进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
二、培训时间及地点
(一)时间:初步定于3月和7月(时间半天,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地点:分局六楼会议室或岳麓大队会议室
三、培训人员
派出所分管消防工作的所领导、担任消防监督工作的责任区民警
四、培训内容
(一)责任区民警如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
(二)责任区民警如何开展消防监督执法
(三)责任区民警的消防监督职责和职能
五、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分局相关职能部门和各派出所务必高度重视,要通过这次业务培训切实提高消防监督执法水平。要将这次培训内容紧密结合派出所的试点工作,将其作为开展基础基层建设年的一项重要内容,狠抓落实,真正做到促进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全面进步。
(二)加强宣传,抓好落实。要通过这次培训切实做好今后的消防安全宣传工作,把消防执法监督工作当作重要的日常工作抓紧抓好。各派出所一定要把消防执法监督工作作为今后工作的重要内容来部署和开展,要根据各派出所辖区的火灾特点,制定本辖区的消防监督工作的各项制度、措施,并狠抓落实。
(三)精心组织,认真实施。要按照分局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派出所分管消防工作的所领导、担任消防监督工作的责任区民警必须参加这次业务培训。要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落实分管所领导、专职或兼职民警的具体消防监督工作职责,特别是要明确责任区民警的消防职责。确保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长沙市岳麓区公安分局
6.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及内容 篇六
对口检查会议纪要
时间:2010年6月1日
地点:夏官营车站会议室
参加单位
建设单位:铁路工程管理所张文生
监理单位:甘肃信达铁路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王家星 使用单位:夏官营公安派出所江科长 王所长
施工单位:武威铁路建筑工程公司陈永军 谢赐喜何文强何立文
其他相关单位:房建段技术科、消防科、定西领工区、天润水业 主持人:张文生
会议内容:
本次会议针对兰州铁路局夏官营车站新建公安派出所工地竣工前,各相关单位组织专业人员对工地进行对口检查,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汇总纪要:
一、使用单位提出问题:
1.绿化面积太大(花坛占用面积过大),院内空间过小,影响到院内进车、停车,能否减小。
2.楼内拖把池太小,使用不方便,是否可以换个大的。
3.楼内拖把池背后墙面容易被污染,要求拖把池背后局部墙面贴瓷
砖处理。
4.卫生间隔断没安装,因及时安装。
5.通信、信息系统要协调完善。
二、消防科提出问题:
一楼厨房防火门开口方面安反,因进行返工处理。
三、房建段技术科提出问题:
1.屋面SBS防水卷材空鼓现象较多,空鼓的地方要返工。
2.屋面排气孔SBS翻边不正确,返工重做。
3.屋面落水管连接处转角太大,90°应改为45°,需整改。
4.吊顶龙骨固定不正确,没有安置龙骨连墙件,全部进行返工。
5.会议室应改换为双扇门,需整改。
6.窗框周边因进行密封,需整改。
7.钢大门门框内部因填满砂浆,需整改。
8.窗框滑槽端部因添加软性材料,隔断窗扇。
9.室外散水基础3:7灰土垫层,灰土比例不正确,需整改。
10.雨篷落水管管径太小,现为两个25mm的,改为一个45mm的,需
整改。
11.配电盘内的电线未作护口,需整改。
四、定西领工区、天润水业提出问题:
1.暖气未刷底漆,直接涂刷银粉,有部分银粉已掉落,需全部进行
返工。
2.部分检查井未设爬梯,需整改。
3.部分检查井未做集水坑,需整改。
4.锅炉房连接信号楼间的排水管因设置一个检查井,需整改。
5.室外排水管间距过大,需整改。
6.水箱间PPR管卡部分已变形,需整改。
甘肃信达铁路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兰州监理站
7.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调研报告 篇七
一、影响和制约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工作的主要原因
(一)思想认识上存在误区。受传统认识的影响,社会消防工作在群众中一直认为是消防部门负责的,包括大部分公安民警也普遍认为消防工作是消防部门的事,消防部门是消防监督工作的执法主体,派出所无需管消防工作。也有的公安民警认为自己的人事、经费全部在上级公安机关,消防部门没有权力干涉,消防监督工作对自己只是一件份外活,可干可不干,不少地方出现了“上面抓一抓,下面动一动”的被动应付局面。
(二)工作任务繁重及消防经费不足。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派出所担负的任务外延不断扩大,加之派出所的现有警力不足,有的基层所正式民警仅3至4人,因此,公安派出所常常为了应付日趋繁重的社会治安工作,而把消防工作搁在一边。另外,民警的频繁流动使一些原先接受过消防知识培训的消防监督员因工作变动调离原岗位,造成青黄不接。再者,由于目前派出所自身经费紧缺,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消防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派出所在履行消防监督职责中正常办公经费得不到有效保证。
(三)消防监督业务不熟。消防是一门多学科交叉性的综合科学,内容非常广泛,防火工作专业性强,要求从事防火监督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业务知识水平和相关的工作经验。而目前从事消防监督工作的民警都未经过消防专业培训,在日常防火检查工作中也就很难发现火灾隐患,由于业务的不熟也直接导致在工作中走马观花。在调查中了解到,大部分派出所反映消防监督执法程序较为烦杂,仅靠数次培训很难将学到的知识应用到实际工作中,不具有操作性。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不善于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消防行政执法以及火灾原因调查等。
(四)考核机制的不完善。在落实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中存在下发文件的多、制定完善措施的少,部署工作的多、检查考评的少等现象。有的公安机关没有把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列入工作考评,有的虽有列入,但是在总分中占的比例极小,因此有的派出所认为消防工作干好干坏一个样。由于责任体系不健全,考核机制的不完善,没有必要的奖惩措施,这些因素使一些派出所抓消防工作的积极性不高,主动性不强,存在被动应付的现象。
二、解决上述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一)转变思想观念,强化派出所责任意识。公安部第73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明确规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此规定既是新形势下公安消防部门改革和加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减少和预防火灾事故的重大举措,同时也为派出所履行三级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了一项职能。公安派出所作为“消防基层管理组织”,必须转变思想观念,统一认识,把自觉履行消防监督职责作为份内之事,充分发挥其点多面广、接触群众最广泛、辖区情况最熟悉的优势,主动为消防部门分忧,当好参谋。
(二)完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保障机制。一是建立所长、分管副所长、专兼职消防民警、社区民警层层负责、层层落实的消防监督工作机制;二是采取年初签订目标,年中组织督察,年底进行考评的方法,将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纳入公安基础工作考评、目标管理工作考评及年终和月度工作考评等各项考评工作当中,要求基层派出所要将消防监督工作与其他公安工作同计划、同步骤、同实施、同考评、同奖惩;三是加快派出所消防业务规范化建设,认真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抓好城镇乡村的消防监督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同时要发扬务实作风,坚决取消一些不必要的档案、台帐,使派出所能够把精力放在实实在在的工作上来;四是确立公安派出所典型引路机制,充分发挥其以点带面作用,不断总结推广其消防工作的成功经验;五是把对派出所的消防业务培训纳入正常的工作日程,做到长计划短安排,结合公安工作特点,采取分期分批、集中培训以及以会代训、轮流到消防大队见习等形式进行,再者通过邀请辖区派出所民警参加具有典型意义的消防安全检查、建筑工程验收、火灾隐患整改及火灾原因调查等,使其在实践中不断增强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做到会宣传、会检查、会执法、会管理、会组织。
(三)充分发挥公安派出所的资源优势。一是警力资源优势,派出所遍布城乡,覆盖面广,再加上为数不少的联防保安队伍,能够缓解当前消防机构警力严重不足的矛盾。二是社会资源优势,派出所对辖区场所单位和社会面上的情况比较熟悉,与乡镇、街办、村组、社区等关系密切,能迅速发动社会方方面面开展工作。三是行政执法资源优势,派出所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有长期积累的经验和良好的基础,其对辖区情况的熟悉还保证了消防行政执法工作不留空白点,减少了对消防违法违章行为的失控漏管。公安消防机构在指导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工作时,要充分发挥派出所的资源优势,进一步拓展派出所消防监督的职能,突出抓好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组织网络建设等四个方面工作,切实把消防安全工作落实到村组和单位,形成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的社会化消防新局面。
(四)因地制宜,明确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职责,量化工作标准,明确执法责任,规范执法权限。严格按照规定,结合消防监督工作特点和实际,明确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范围和职责,执法责任,规范执法权限,做到管辖明确、任务明确、责权明确。制定合理的公安派出所履行消防行政审批和消防行政处罚的内部审批程序,加强内部监督,提高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的工作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五)加强督导,形成合力。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将一部分消防工作移交给派出所,对消防部门来讲并不意味着担子的减轻,而应看作是责任的加重。因此,在消防监督机构内部,要将指导派出所抓好辖区消防工作,作为内部建设的重要方面,制定工作措施,落实责任人员,及时掌握信息,注重搞好协调。尤其是在部署消防工作任务、协同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等工作中,要充分考虑派出所实际,尽量将消防监督管理融入到整个辖区治安管理工作之中,最大限度地发挥基层派出所的作用,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同时,消防部门还要不断强化公安派出所的监督意识、法制意识和服务意识,及时做好角色转换。
三、派出所消防监督重点工作的几点思考
派出所在做好日常消防监督工作的同时,充分发动群众,走“专群结合”的道路,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法律法规,是消防监督执法的依据,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要通过开展消防监督工作,提高法人、团体和群众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意识,鼓励群众自觉同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和执法氛围。
(二)狠抓消防宣传“四进”工作。目前,群众的消防意识普遍还比较淡薄,消防安全常识溃乏,自防自救能力低下。因此,派出所要结合辖区特点,积极开展消防宣传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在宣传形势上,应当结合单位、企业的特点,采用多种形式,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提高社会整体抗御火灾能力。
(三)突出重点单位监督。要本着“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重点加强重点单位的监督。在工作上,应以检查和消除火灾隐患为重点,抓日常的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的整改。要及时发现问题,制止违法行为,消除火灾隐患,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发生。
8.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及内容 篇八
上海“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造成58人死亡、71人受伤,损失惨重。火灾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和***同志等中央领导分别作出重要批示。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知》,对消防安全工作提出了严格要求。11月25日,公安部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并下发了《关于印发〈全国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大练兵活动方案〉的通知》(公通字[2010]62号),对派出所配合消防部门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提出要求。全国治安系统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和国办《通知》精神,按照公安部“11.25”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组织派出所认真配合消防部门做好这次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一、结合日常工作开展排查,努力发现影响消防安全的各类隐患。各级治安部门要指导基层派出所,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工作,充分利用岁末年初开展各项安全防范检查工作,以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各类安全隐患为重点,积极配合消防部门做好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充分发挥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组织各级地方组织重点对辖区高层居民楼进行全面检查,督促物业管理单位加强防火检查巡查,确保消防设施完整好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畅通。
二、深入开展整治,努力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对排查出的各类火灾隐患,要及时督促采取整改措施并通报消防部门监督。对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要立即通报消防部门依法处理。对群众举报的消防隐患,要及时了解有关情况,并通报消防部门作出妥善处理。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指令或者群众报警求助后,公安派出所应迅速到达火灾现场参加火灾扑救、人员救助或者排除其他险情的先期工作,同时要及时报告现场情况,维护现场秩序,保护群众安全。对于专业性较强的排险工作,应当在疏散现场人员的同时,请求并等候专业人员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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