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案例答案(精选8篇)
1.行政法案例答案 篇一
《行政管理学》案例分析及答案
案例分析一:
会议对于行政管理来说,是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但是,会议过多,滥开会议,形成“会海”,则是行政管理的一大弊端。据《人民日报》报道,1985年5月25日至6月5日,某县接到上级会议通知38个,平均一天3个会议,该县领导不知参加哪个会好,无奈只好派一副县长专驻地区开会,人称为“开会县长”。另据不完全统计,1983年全国的会议开支达3.3亿元;1984年全国企业管理费共280亿元,其中直接用于会议的费用达70亿元,占整个管理费的1/4,相当于全国人民近一个月创造的财政收入。而且会议质量低下,严重影响行政效率。正如一副对联所说,“今天开会,明天开会,天天开会;你也讲话,我也讲话,人人讲话。”可实际问题却“无法落实”。所以对此“会山会海”人们深恶痛绝。早在1922年苏联诗人马雅可夫斯基(1893—1930),针对苏联“会海”情况,发表一首讽刺诗《开会谜》,向社会发出呼喊:“假使能再召开一次会,来讨论杜绝一切会议,那该多好!”此诗受到列宁的高度肯定:“我保证这是完全正确。”
提问:
(1)对于行政管理来说,会议为什么是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 而会议过多,滥开会议,形成“会海”,则是行政管理的一大弊端。这又是为什么?
(2)针对“会海”甚至“会害”,你对会议进行科学管理有何建议? 答案:
1.答案要点:
(1)会议对于行政管理来说,是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是因为会议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而这些作用用于行政管理是必不可少的。会议的作用主要表现在:集思广益,丰富领导经验,提高领导水平;贯彻群众路线,实现人民群众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增强人民群众的主人翁意识和责任感;沟通信息,协调关系等。
(2)适当的会议是必要的,但是会议过多,滥开会议,形成“会海”,则是行政管理的一大弊端甚至“祸害”。这是因为过多的会议不仅不利于行政效率的提高,反而使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财富浪费。行政人员忙于“开会”而无暇顾及工作。虽然开会有时也是工作的一部分,但工作绝不是开会。甚至有借开会之名,行吃、喝、玩之实的现象,变相贪污公款。这是绝不允许的。“会海”必须填平,“会害”必须清除。
2.答案要点:针对“会海”、“会害”,对会议的科学管理提出两点意见:
(1)会议管理必须以提高会议效率、重视会议质量为核心。
(2)遵循精简节约原则。
案例分析二:
某市一化工厂附近的下水道堵塞,造成污水四溢,臭气熏天。附近1000多户居民深受其害,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但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某报记者对此作了专门的采访,并在该报的监督专栏里对有关部门提出了批评和建议,终于促使有关部门马上采取措施。在不到一周的时间内解决了下水道堵塞问题。
提问:
(1)请从行政监督的角度看,上述报纸的报导和批评属于何种监督?(2)这种监督具有什么特点?有何作用?
参考答案:
(1)上述报纸的报导和批评属于舆论监督。舆论监督是指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传媒工具,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而实施的监督。
(2)舆论监督的特点:
①广泛性。舆论监督是社会各方面都能普遍运用的监督方式,它是以社会所有阶级、阶层、组织、利益集团及全体公民为主体的一种社会性监督;
②公开性。舆论监督通过新闻媒介实施。监督的内容与对象一开始就摆在社会公众面前,形成一个开放的监督过程;
③及时性。舆论监督依靠大众传播媒介,迅速地、直接地把这些问题反映出来,形成舆论压力,及时产生效应;
④评价性。舆论监督总是以拥护或反对、赞扬或谴责的方式对被监督对象的行为作出公开评价,表达民意,对被监督者形成巨大的心理压力和政治压力,从而达到监督效果。
舆论监督的作用:
舆论监督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进行国家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和各种不当行为进行实事求是的、及时的、公开的揭露、批评,可以在社会上形成强大的影响,有效地改善和加强政府的工作。
案例分析三: 1996年2月初,中共某县县委向该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和县人民政府党组织提交了19名乡、镇长任职和免职的建议名单。县人民政府随即据此将这19名乡、镇长予以任免,并以县人民政府正式文件的形式发至县直属各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国家机关。该县人大常委会收到此任免文件后,认为该文件违背了宪法、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遂建议县政府予以纠正。县政府认为,对这19名乡、镇长的任免是党组织的意见,政府和人大都应坚持党的领导,无权对党组织的建议提出异议,政府文件没有过错,所以对县人大常委会的建议不予理睬。事隔不久,县人大常委会重要负责人又向县委作了专门汇报,县委也没有明确表态。在这种情况下,县人大常委会专门召开会议,就县政府的这一任免文件进行专题审议。会上全体常委一致认为县人民政府这一任免决定事先未经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不符合法律规定,故通过了将其撤消的决定。
提问:
(1)该县政府的人事任免文件该不该撤消?
(2)发生此类事件的根本原因是什么?
(1)这是一起人事任免争议,我们认为该县政府的人事任免文件应该予以撤消。这是因为:首先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乡、镇长的任免必须通过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县政府无直接任免权,该县政府的人生任免文件是不合法的。其次,各级国家立法机关享有审查政府的法规、决定和命令的权力。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消国务院判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撤消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乡、民族乡、镇的人大有权撤消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可见,该县人大常委会撤消县政府不适当的人事任免文件是有法律依据的,是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力。
需要明确的一个问题,该县政府以坚持当党的领导作为这次人事任免的依据是不正确的。党对人事工作的领导表现为选拔、推荐人员,提出人事任免建议,但这种建议只有经过法定程序才具有法律效力。案例中,县委对人大常委会的专门汇报没有明确表态是不对的。
(2)发生此类事件的根本原因在该县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人员缺乏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在“议行合一”体制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是国家立法机关,是人民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处理国家事务的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是同级国家立法机关的执行机关。对政府来说,认真贯彻立法机关制定的各项方针政策,主动接受立法机关的监督,既是在坚持民主原则,也是在坚持法制原则。
2.行政法案例答案 篇二
一、行政管理学课程案例教学的必要性
1、行政管理学学科性质的要求
行政管理学是研究政府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社会公共事务和机关内部事务的客观规律的科学, 涵盖了行政环境优化、行政组织构建、政府机构改革、人力资源管理、行政法治、行政监察、政府绩效管理、行政领导、政府职能转变、公共危机管理等多方面的内容。作为一门理论与实践相互促进的学科, 行政管理教学的首要目标是使学生灵活运用行政知识解释和指导实践, 在实践活动中深入理解和丰富行政知识。对于行政管理教学而言, 案例方法是经验学习的首要工具和方法。行政案例是根据教学需要, 将某些行政管理活动按时间顺序客观记载下来, 经过专业编排, 提供学生思考、分析和决断的实例。因此, 案例教学可以把行政管理的现实问题带入课堂, 公开讨论行政理论在管理实践中的适用性, 探索战略理论框架变为现实问题的操作性步骤, 既能强化行政理论的学习与研究, 又能立足于真实案例深入分析现实问题, 进而可以为学生提供更多的交流机会, 培养学生的行政能力。
2、行政管理实践活动的要求
行政管理是政府依法对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和自身事务进行的管理活动。行政管理实践是一个复杂的过程, 多元的行政价值和多变的社会环境使得行政工作面临多重矛盾, 不同的解决方案对社会矛盾的调解, 经济发展的推动, 行政效率的提高等方面产生了不同后果。在行政管理学课程中运用案例教学法, 通过对行政案例的分析与研究, 展示行政管理的经验或教训, 为学生提供分析方法、管理技巧和解决问题的体验, 从而达到掌握行政管理科学知识、理解行政管理真谛的目的。因此, 在行政管理教学过程中, 需要培养学生根据不同背景的案例设计出不同的解决方案的能力, 使学生切身感受到在复杂多变的矛盾冲突和多维分析抉择中的艰难性和挑战性, 为寻找实现目标的各种方案, 并在结果预测和比较基础上, 做出合理的决策。
3、国内外行政管理教育培训经验的要求
20世纪30年代开始, 案例教学方法已逐渐被应用到欧美国家的高等教育和公务员培训课程。大批行政学专家、案例教师与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合作编写了广泛的行政案例, 建立了行政案例库。大量的案例分析训练为提高学生管理实践能力奠定了基础。如美国早在1948年由哈佛大学、普林斯顿大学、撒拉克斯大学和康耐尔大学等组成了公共行政案例编写委员会。“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的口号就是‘为21世纪准备领导人’, 为了提升肯尼迪政府学院学生的分析能力和管理技能, 案例教学成为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的实施教学的主要方法和手段。”案例教学法从20世纪80年代引进我国, 在广大高等院校受到重视, 也被广泛应用于行政学院的培训课程, 丰富了行政管理教学内容, 提高了教学质量。行政案例教学方法的引入, 是行政管理专业教育培训方法的重大变革, 是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新型管理干部队伍的重要途径。
二、行政管理学课程案例教学的策略
案例教学的组织实施过程决定着行政案例教学的成败, 成功的案例教学是需要科学的组织教学过程和精心的设计教学情境的。
1、案例的精选与储备
精心组织案例的选择与编写工作, 建立案例教材库。行政案例的精选与储备应该符合以下原则。 (1) 典型性。行政案例必须是反映行政管理实践某些或某类情形的代表事例, 其内涵具有普遍意义, 案例资料能紧紧围绕行政管理教学内容所涉及的一反三的学习效果。 (2) 客观性。案例教学力图模拟一种实际的管理情景, 让学生身临其境进行分析决策, 建立真实的实践感和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案, 以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因此, 行政案例应直接来源于行政实践活动, 是现实行政情境的缩影。案例资料要真实可靠, 情节合理、内容充实、引用数据要科学准确。 (3) 启发性。案例教学则是一种以学生为中心, 对现实问题或某一特定事实进行交互式探索的过程。行政案例要针对行政管理基本理论知识和实践问题设计和选择, 既要使行政管理基本理论知识通过案例设计表现为具有体验性的解读, 又要使行政管理实践创新与理论有机契合, 引发不同观点、思考和争论。
2、案例的分析与讨论
组织案例分析与讨论是案例教学中的重要形式和中心环节。案例分析是严谨的考察、分析、判断和决策的过程。在这一阶段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 教师要精通案例材料, 了解案例的背景知识, 预测并掌握学生可能提出的问题。 (2) 案例思考题的设计要有讨论空间, 营造多视角的思考路径, 目的在于启发学生的创造力, 让学生的多向思维能力得到最充分的发挥。 (3) 组织若干案例学习小组, 小组案例分析后, 再以学习班级为单位集中进行案例讨论。教师应做好讨论的引导工作, 防止学生分析讨论过程脱离主题, 随意发挥;鼓励学生运用所学知识等对案例进行不同层面的深度分析和联系社会的广度分析。 (4) 教师要善于启发学生的参与意识和技巧, 对综合性案例和复杂性的案例要引导和鼓励学生多角度思考, 创造平等和谐的案例讨论氛围。
3、案例的讲析与点评
案例的讲析与点评是案例精选和案例讨论环节的必然延伸。案例讲析不是为了寻找“案例之解”, 而是讲析发现问题、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和过程, 从而使学生思维能力与决策能力得到训练和提高。案例点评要评判不同的案例结论, 帮助学生理清思路, 指出他们在讨论中各自的优缺点, 引导学生反思案例教学的内容和过程, 实现知识、技能、态度和行为的改变与提高。
三、行政管理学课程案例教学的若干问题
1、案例选编的本土化问题
案例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案例教学的效果。很多案例源于国外, 由于行政环境的差异, 国外的行政案例可能会对学生造成认知困惑, 难以保证教学质量。而选择国内行政案例则容易激发学生的探索兴趣, 有利于学生认知案例所蕴含的原理, 深入了解中国行政管理的现状。但是, 很多国内案例来源于新闻报道, 未经过专业编写, 启发性和可读性较差, 难以达到教学效果。行政案例的本土化问题, 需要行政学家、授课教师和行政实践活动者共同参与解决。从教师的角度看, 案例选编是一个不断积累的过程, 经过授课教师的再创作或再加工的重新编写, 才能产生高质量的教学案例。不断更新和丰富“案例群”, 才能为教师实施案例教学奠定坚实的基础。
2、案例讨论的技巧问题
在案例教学中, 学生的参与至关重要。中国传统文化提倡师讲授、学生听课和记录的教学模式, 不习惯参与式讨论的教学模式, 导致部分学生在案例讨论过程中没有积极性和主动性。如何最大限度地调动学生参与的积极性, 教师的教学技巧至关重要。教师要用亲切、有感召力的语言和形体动作感染激发学生的参与热情;要善于营造平等、民主、宽容、人性化的课堂氛围, 消除学生心理障碍;要鼓励学生在案例讨论中多层次、多角度探讨“为什么”, 大胆质疑, 勇于争辩;要给予积极参与者正面评价, 提高学生的信心;当案例讨论产生交锋, 教师应当及时疏导、鼓励讨论深入。总之, 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 行政案例教学的目标才能实现。
3、案例教学的教师定位问题
案例教学要取得好的效果, 离不开教师角色的准确定位。行政案例教学活动的非结构化, 教师教学风格和学识水平的不同, 造成案例教学教师角色的多样化。成功的行政案例教学要求教师扮演多种角色, 如“设计者、主持人、仲裁者、‘魔鬼支持者’、同学以及法官等一系列潜在、模糊的角色”。作为设计者, 教师要预先规划和设计案例教学的内容、形式和时间;作为主持人, 教师要控制课堂讨论节奏和学习进度, 引导讨论主题, 创造热烈有序的讨论氛围;作为仲裁者, 教师在案例讨论出现批评与争论时, 将主题引导至问题的不同看法的解释和辩论上, 而非人身攻击;作为魔鬼支持者, 教师要注意抓住学生发言的闪光点, 鼓励学生独创之见;作为同学, 教师要在讨论冷场时, 提出焦点问题, 参与讨论;作为法官, 教师要对案例讨论全过程进行总结, 使案例教学善始善终, 圆满结束。
4、案例教学的考核问题
案例学习成绩的评定是案例教学考核问题的核心。在行政案例教学中, 学生成绩表现于案例阅读、案例分析、案例讨论、书面报告等各案例教学实践环节, 所以案例学习考核不能采用单一的“期末考试”方式, 而应该采用动态多项综合考核方式。案例学习考核的内容包括:案例阅读的讨论提纲考核、案例讨论的发言考核、案例书面报告考核、案例考试考核。在“行政案例学习综合考核链”上, 采用“分项记分、累计加总”的方法, 最终形成学生案例学习成绩的综合评定。分数的评定方式, 最好采取学生自评、小组内互评和教师评定相结合, 以教师评定为主, 这样有利于成绩的公平性和相对权威性。
总之, 将案例教学引入行政管理学课堂, 以案说理、以理论案, 较好的实现行政管理实践发展与理论知识的结合。当然, 行政管理知识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丰富, 要确保良好的教学效果, 行政案例教学方法也要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
参考文献
[1]小劳伦斯·E·列恩著, 郄少健等译:公共管理案例教学指南[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1.
3.行政疯子奥迪S8改装案例 篇三
当这辆奥迪S8停在我面前,我不得不钦佩这款车的设计师,温文儒雅四个字在我脑中浮现,全黑色的车身、仿佛眼睛轮廓般的日行灯、以及车主为这辆S8所精挑细选的一套21寸的亮黑色RAYS G27轮毂,配合倍耐力275/35的轮胎,让这辆车更显低调,却不失高贵,仿佛一位穿着正装的绅士,有气质且有内涵。
气宇轩昂
车主也有颗对改装躁动的心。而在悬挂方面,车主并没有为这辆S8更换绞牙避振,因为考虑到这部车是以居家行政为主,所以车主暂时在这辆S8原有的空气悬挂避振基础上升级了一套KW DLC避振控制器。车主分享道:该控制器是KW新近开发的一个可以通过手机APP随时调整车身高度并且能精确到1毫米的产品。通过给予原厂电脑假的信号,让车身长期处在其原厂避振的最低的状态,而电脑则会误认为避振始终处于正常状态。通过手机操作,能够在不同道路不同路况随时随地调整车身高度。而且这款进阶部品与车厂电脑之间有协议,所以不会产生任何信号冲突,也不会产生故障码。平时可以长时间让车保持一个较低的高度,让车行驶起来更加平稳,也更美观、更具流线型,若遇到了颠簸不平的路可以立刻控制恢复到原车高度来保证车辆通过性,避免刮伤底盘,车主认为这款避振控制器非常实用并具备相当的可玩性,操作起来又容易上手。
内饰方面,车主保留了原车已有的一切,因为原车内饰已经极具质感,深棕色与黑色的真皮交替包裹给了车子应有的档次,内门板则是采用反绒材料来衬托,中控台显得简约,却不简单,大量采用的碳纤维饰件让车内的质感效果更上一层楼。后排空间不错,尾厢空间也很充裕,居家行政兼得。
桀骜不驯
这辆奥迪S8实用性已然不俗,那么再来看看这部车的性能。直接刷入APR一阶行车电脑程序,让这辆官方数据0-100公里/小时加速为4.1秒的疯子,破百时间骤然压缩至3.1秒,最大马力提升至670hp,最大扭矩提升至950Nm。相信这个数据在众多性能车款中也属佼佼者。
车主选择S8,是因为其有着强烈的行政感,同时适合家用,性能也同样不俗。APR一阶程序本身便已经优化了点火及供油,整套程式直接植入车内电脑便可。话不多说,切身体验APR一阶行车电脑程序对这辆奥迪S8有何质的改变。进入车内,系好安全带,开始试驾这辆低调的疯子,在车子窜出去的那一瞬间,强有力的推背感还真有些许窒息感。疾走时的车身非常稳健,同时也非常轻巧灵活,让我不愿意相信这是一辆重达2.1吨的车可以有的表现。在车内感受着这辆S8传递至全身的感觉,让我着实惊讶了一把。一款无论从外形到内饰都属低调典雅,却也拥有着卓越的操控性和动力基础,不骄不躁,又独领风骚。
因为考虑到刷入APR一阶行车电脑程序后整体性能的提升需要一个制动力更强的刹车套件。接下来车主还打算为这部车升级 ENDLESS系列刹车套件。ENDLESS品牌历史悠久,已经跻身日本殿堂级品牌。对于讲求卓越质感与性能保证的玩家来说,的确是非常适合的。
由于APR暂时没有针对S8的排气硬件配置。所以现在车上用的“改装排气”,仅仅只是对尾嘴的装饰。但车主打算改造RS5的中尾段排气,并将其移植到这辆S8上。相信将会有更加出色的动力表现。
4.行政法案例 篇四
1.某村民委员会经乡镇府批准砍伐了村边林木200立方米,县林业局发现后加以制止,并认定该村
委会未依法向县林业局申请并领取采伐许可证,私自采伐林木,属于违法行为,故依法对该村委会给予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补种树木.该村委会不服处罚决定,复议机关部分变更了处罚决定,罚款由1万元变更为8千元,仍令其补种树木.该村委会仍不服,决定提起行政诉讼.。问:(1)哪些机关对本案有行政复议管辖权?(2)谁应是本案的被告?
(3)何地何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4)本案有没有第三人,为什么?
2、龙泉乡人民政府委托龙泉乡派出所(系子陵县公安局在龙泉乡设立的派出机构)对缴纳“上缴”任务确有困难的贫困户王某施行行政拘留。拘留期间,王某于夜间翻墙逃离,被值班人员潭某发现,潭某速喊人开车追赶王某,潭某与同事李某、吴某在路上拦截王某,欲将王某抓回,王某反抗,吴某将王某抱住后,潭某气急,狠踢王某要害,致其死亡。王某之妻早死,有一母亲85岁,眼瞎耳聋,有一子,患痴呆症,对王某的拘留决定后被子陵县公安局确认违法。
(1)本案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是谁?为什么?(2)本案的行政赔偿请求人是谁?
(3)赔偿义务机关可否追偿?如果可以,应当向谁追偿?为什么?
3、在2003年10月15日,A县政府根据《发展A县经济的实施规划》,以红头文件形式作出了一项《关于对A县几家工业企业进行调整的措施》的决定,其中决定将属于集体所有制的A县机床附件厂与属于国有企业的A县机械厂合并为A县机械总厂;A县机床附件厂不服县政府的这一决定,认为合并决定实现未征得他们的同意,侵犯了企业的自营自主权,遂向A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A县政府有关领导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告诉县法院,这一合并决定是为了改革和发展A县经济、解决县机械厂的经济困难作出的,县机床附件厂应当顾全大局,服从县政府的决定,同时,县政府要求县法院应与县政府态度一致,维持县政府的改革措施,对县机床附件厂的起诉不予以受理。(1)A县法院是否有权受理此案,并说明理由?
(2)A县法院是否必须服从县政府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4、某日,村民姚夏在下棋过程中与本村村长朱窘发生口角;姚把村长摔倒在地,朱的家属将朱送至医院治疗,同时向辖区公安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所长派干警将姚夏戴上手铐押到派出所,并押在该派出所私设的“留置室”内,两天后,派出所作了两条处理决定:第一,姚夏赔偿朱医药费560元;第二,在该镇集市贸易中午12时许,姚夏将朱用班车送回家;姚夏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并提出派出所的关押是违法的,他将向人民法院起诉,派出所听后此言,要给姚夏一些“教训”;姚夏祈求在场三名干警饶命不成后,便借空跳入派出所院子的水井中,打捞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后来,该三名干警被追究刑事责任。姚夏的配偶多次向县公安机关提出行政赔偿要求,县公安机关以三名干警都被追究刑事责任,此案应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为由拒绝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本案中公安机关应否承担姚夏死亡的行政赔偿责任?为什么?
5、司机田某驾车行至某县某镇时,遇到一妇女冯某请求搭车,田某表示同意。当日夜晚,田某驾驶的汽车被该县公安局巡逻人员拦住。因搭车妇女冯某过去曾有过卖淫行为被该县公安局查获,县公安局便认定,田某与冯某晚上同车行进,其行为构成了嫖娼、卖淫,故对田某处以罚款5000元,对冯某处以罚款500元,田某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裁决维持县公安局的处罚裁决,田某仍不服,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1)如果法院通知冯某参加诉讼,她将以何种资格参加诉讼?(2)如果田某不经复议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该如何处理?(3)如果你是本案法官,应当如何判决?
6、某居民区共有居民480户,2003年共发生入室盗窃案30余起。2004年1月20日县公安局决定向每户居民征收治安费100元,由居委会代收。因绝大部分居民不服县公安局的决定,遂委托居委会主任于2004年3月5日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经复议,市公安局将县公安局的决定改为治安费安每月每人1元的标准收取。之后仍有350户居民不服复议决定,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他居民认为掏点钱保平安也值得,居委会主任考虑同公安局的关系,不再出面。
(1)上述复议申请是否超过复议期限?为什么?(2)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
(3)如何确定本案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对人数众多的行政诉讼如何解决? 7、1998年某月某日下午,阮某骑车与高某相撞,发生口角,继而动手推打,引得过路行人驻足观望。恰好县公安 局副局长邓某从此路过,见此情景,当场认定阮某、高某的行为阻碍交通,扰乱公共秩序,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分别给予阮某、高某二人各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并当场收缴了罚款。而后邓某让二人到别处去吵,不要影响行人走路,然后开车离去。
请问:(1)《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适用于哪些情况?(2)邓某的处罚行为哪些方面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符?邓某是否有权自行收缴罚款?(3)《行政处罚法》规定什么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自行收缴罚款?
9、青年朱某在街上行走时,被警察王某截住带至公安派出所,原因系王某随行的卖淫女田某指认朱某为嫖客;其间该警察多次殴打朱某,致使其被迫承认自己有嫖娼行为;警察王某及该派出所未作任何调查取证;遂将朱某行政拘留;后在有关督促、调查下,证明朱某确系无辜。(1)警察王某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行政程序?
(2)哪种层级规范性法律文件可以设定行政拘留处罚?其直接法律依据是什么?(3)朱某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0、某高校学生李某,在考试中严重违纪被发现,学校因此对他做出了开除学籍的处理决定。但实际上李某一直没有离学校,仍与其他同学一样在学校学习,学校也同样收取李某的学费及其他同学须交的费用,而且每年给李某注册。但到毕业时,学校以李某被学校开除为由,拒绝发给李某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李某不服,向主管教育机关提出复议,主管教育机关审理后维持了学校的决定。李某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李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2)人民法院能否受理李某的行政诉讼请求?为什么? 11、2002年1月15日,某市公安局的执法人员到个体户张永平的工厂进行检查,发现有多处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如通道狭窄、消防器材上堆放货物等。对此,公安局消防安全处的工作人员作了消防安全检查记录,并提出“限7天改进,罚款人民币 5000元”的处理意见,张永平当场签了字。工作人员当天扣留了张永平的“消防安全合格许可证”。1月17日,消防安全处对张永平作出了第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天送达张永平。张在1月18日向市公安局消防安全处缴纳罚款5000元。7天后,消防安全处派人到张永平的加工厂进行检查,仍认为不符合要求,消防安全合格许可证仍未发还给张永平,要求张永平两天内改进。1月25日,消防安全处两次派人到张永平的加工厂去检查时,发现张永平的加工厂上锁,便派人通知张永平第二天同去加工厂检查改进情况,张以“没有时间”拒绝前往。而且张永平认为市公安局消防安全处的行政处罚对事实的认定不准确,处罚过重,扣留消防安全合格许可证没有法律依据,于是向市政府申请复议,要求撤销市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退还罚款,赔偿因扣留消防安全合格许可证而造成的损失。但复议机关作出了维持原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
12、周军经所在区工商局批准开办了一家文化用品商店。一日周军所在地区工商局下辖的工商所人员杨林来到周军的店里,要拿几本书回去看,周军不让。杨林说:“有人举报你的店里卖淫秽书籍,要对你罚款,你现在交罚款。”周军说:“我的店从来没有卖过那种东西,不信你可以查。”杨林说:“我不用查,你如果不交罚款,我就封你的店。”周军无奈当即交了3000元罚款(注:杨林的罚款行为,不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工商所名义作出的)。周军对此向有关机关申请复议,杨林又与复议人员刘俊串通捏造周军卖淫秽书籍事实,复议机关维持原来的罚款决定,又作出吊销周军营业执照的决定。周军到处找人帮助解决。两个月后,复议机关认为此案证据不足,经调查确认处罚决定是错误的,随即作出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和罚款决定,并对刘俊和杨林给予了行政处分。周军对此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但周军对赔偿义务机关决定给予赔偿的数额不服,遂向本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国家赔偿决定。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在审理中,经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由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返还3000元罚款;
2、赔偿吊销营业执照期间租房、水电等必要的开支2500元;
3、按正常营业收入的30%赔偿因吊销营业执照期间不能经营所造成的损失1500元。
现问:(1)周军对3000元罚款不服申请复议的机关是哪个机关?(2)假设周军突然死亡,可由谁来申请行政复议?
(3)复议机关向周军收取复议费用200元,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4)本案中周军所受到的损害,应以谁为赔偿义务机关?(5)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处理方式和处理结果是否正确?(6)杨林和刘俊对周军的损害应承担什么责任?
13、泰嘉贸易公司从国外购进100吨钢材,委托某船运公司运往中国境内。一日,该船运公司一艘夹载着该船船员私自在国外购买的500多件电器等物,在中国海口市担杆岛附近海域进行走私交易时,被中国某海关抓获。该海关作出决定,将包括该贸易公司100吨钢材在内的船上所有物品予以没收,该贸易公司与海关交涉,要求返还100吨钢材未果。对此,该贸易公司向该海关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向人民法院提供了合法购运100吨钢材的证据,要求人民法院撤销被告没收财产的处罚决定,并要求被告返还100吨钢材。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被告 认为自己所作的没收处罚决定是对走私货船而不是对贸易公司的,贸易公司与被告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资格。在诉讼期间,被告撤销了没收贸易公司物品的决定,但被告称:船运公司货船走私一案已经市公安局批准立为刑事案件,正进行侦查,对贸易公司的钢材是不是走私货物还未确定,所以,不能返还。现问:(1)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是否有管辖权?
(2)本案贸易公司是否具有原告资格?
(3)被告撤销了没收物品的决定后,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判决?
(4)被告撤销了没收物品的决定后,原告就改变后的行政行为,再行提起诉讼,法院应否受理?如何处理?(5)本案中人民法院能否加重对原告的处罚?(6)对此案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14、在2003年7月27日,西城烟草管理站按群众举报当场查获王某擅自收购的烟叶2352公斤,予以扣押。7月28日,烟草站对查获的烟叶分级过磅后收购,收购款为5826元。7月30日,烟草站交给王某自制的实物罚没收据一份。8月25日,又向王某送达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全部烟叶和收购款,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落款为该烟草站。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30条:“擅自收购烟叶的,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数量巨大指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1)本案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正确,为什么?(2)请指出本案处罚程序的违法之处。
(3)本案是否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为什么?
15、某行政机关科长王某,出国考察返回大陆某海关例行检查时,被某海关查获黄色光盘若干,被某海关依法处以罚款200元,并没收全部光盘,后其所在单位给予王某记过处分。王某对此均不服。准备提起行政诉讼。(1)王某能否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2)如果能提起行政诉讼,本案被告是谁?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为什么?(2)如果能提起行政诉讼,本案被告是谁?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为什么?
(2)如果能提起行政诉讼,本案被告是谁?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为什么?
16、为了保障粮油供应和市场粮油价格的基本稳定,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精神,于2001年8月1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粮油市场管理的通告》,该省某市甲区人民政府于2001年10月15日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粮油收购及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在以区为单位来完成粮油收购任务之前,除国有粮食部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贩运粮油。李某从事个体粮油经营,李某于2001年10月至11月间,收购兰某等五人油菜籽,并于同年10月间从甲区东和粮站收购油菜籽。甲区工商局得知此情况后,于2001年11月7日责令李某停止收购和加工油菜籽,11月8日会同有关人员到李某油菜加工处查验,查获油菜籽、食用油和麻渣。甲区工商局于11月10日查封了李某收购并加工的食用油、麻渣、油菜籽,并于11月21日作出工商经处字〔2001〕第7号处罚决定,依据前述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通告》第六条及甲区政府的《通知》第三条第四项、第七项的规定,决定:
(一)将查扣的食用油、麻渣、油菜籽予以没收;
(二)按其收购加工的油菜籽总金额的20%予以罚款,计6315.81元;
(三)罚款必须于2001年11月30日前缴付至甲区工商银行。
试回答下列问题:
1.甲区工商局在 2001年11月10日的查封行为,在行政法理论上,属于何种类型的具体行政行为?
2.李某不服甲区工商局的处罚决定,依法应当向哪个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李某在对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时,一并要求对《关于加强粮油市场管理的通告》、《关于进一步加强粮油收购及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复议机关应当如何处理?
4.李某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依法应当作出何种复议决定?
5.李某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处罚决定,李某在法定期间内未依法提起诉讼。而李某一直未缴付罚款。对此罚款,应由哪个机关采取措施执行?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17.赵某去集贸市场买菜,因相互讲价而与商贩王某发生争执,并进而撕打在一起。赵某将王某的头部打伤。公安机关决定对赵某处以200元罚款,同时责令其赔偿王某医疗费1520元。赵某不服,遂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决定。赵某对处以200元罚款和赔偿1520元医疗费均不服,想提起诉讼。问:①赵某可提起什么性质的诉讼?
②在诉讼中应当由谁举证?
③对本案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怎样的判决? 18.张某是A市B县的个体工商户。2000年3月10日县工商局以张某违法经营为由,吊销其营业执照,并在当日给张某送达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上的日期是3月5日。5月9日,张某申请复议,工商机关以超过复议期限为由 不予受理。
问:①本案的被申请人是准?为什么?
②本案应由哪个复议机关管辖?为什么?
③作为复议机关的工商局的做法正确吗? 19.A省所辖B市人民政府发布通告,禁止浪费水电.通告规定,居民不在家中却不关闭空调的,一经发现,责任人一律由基层人民政府组织封闭式的集中学习,学习的时问不得少于
一日,经教育认识到错误的,在写出保证书承诺决不再犯后.释放出学习地点:该市C区
居民张玉因违反规定被迫参加了C区政府组织的学习。他对c区政府的这种做法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请问:(1)张玉应当向哪个法院起诉,为什么?
(2)张玉起诉后,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该案,为什么? 20.货车司机王清驾驶一辆货车经过某地时.被当地运输管理执法人员拦下.执法人员叫王清下车。王清下车后,执法人员递给他一张罚单.罚款200元。王清问为何罚款.该执法人
员称其超载。王清分辩说,自已的车限载4吨,实际上只装了 2吨货物。执法人员说.你
态度不好,再罚款200元,又给他一张罚单。执法人员当场收取罚款400元并出具了其单位的内部收款收据。
请问:执法人员的上述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21.某县卫生局联合工商局对本县饮食行业进行抽查,发现某个体饭店的厨房使用已经过期的酱油炒菜。卫生局和工商局在调查完毕之后做出共同决定,对该饭店罚款5000元,并吊销其营业执照。饭店不服,诉至该县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减少罚款数额,并撤销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法院判决撤销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但拒绝变更罚款数额。
试问:(1)本案的被告是谁?
(2)人民法院只撤销行政机关的部分决定,是否合法?
(3)法院能否变更罚款的数额,为什么?
22、.某高校学生王某在大学一年级某科考试中作弊被发现,并记录在案,三年后王某大学毕业,成绩优异,但学校以王某曾经作弊为由,拒绝授予其学士学位。王某不服,向主管该校的省教育厅提起行政复议,教育厅以不属于复议受案范围为由拒够受理,王某遂向该校所在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试问:(1)该案应该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2)学校拒绝授予王某学士学位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处罚?为什么? 23.某市教育局处长王某,出国考察返回大陆时,被某海关查获若干黄色光盘。海关依法没收光盘并当场作出罚款1200元。某市教育局了解情况之后,又给予王某撤职的行政处分。
王某对海关的行政处罚和教育局的行政处分均不服,分别以海关和市教育局为被告,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请问:(1)在本案中,海关当场作出罚款1200元是否合法? 为什么?
(2)人民法院是否应该受理王某对某海关和某市教育局的起诉,为什么? 24.流溪市人民政府为确保其辖区的夏莲水库修复工程如期竣工,发布如下文件:该区凡有劳动能力者除在校学生外,都必须上堤参加水利修复工程:每一劳动力缺工一天,罚款50元。流溪市水利局以此文件为依据,对不参加工程劳动的农民张某罚款300元。
请问:(1)本案中,如果张某不服罚款的处罚决定,请求行政复议,应向哪个机关提出申请?为什么?
(2)本案中,如果张某对流溪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文件不服,能否单独就此申请行政复议?为什么?
行政法试卷案例分析题
1.胡某和赵某是邻居,两家为房屋间的通道发生争吵,当胡某拉赵某到村民委员会评理时,赵某躺在地上大喊“打死人了,打死人了„„”张之闻声赶来劝开,在赵的要求下把赵某搀扶回家。之后,赵某告到当地派出所,派出所仅根据“张之听到喊声赶到,见赵某躺在地上”的证词,对胡某拘留3天。胡某不服,申诉到市公安局,市公安局经审查认为派出所越权处罚,决定撤销派出所对胡某的处罚。事隔半月,胡某所在地县公安局认定胡某殴打赵某致轻微伤害,对胡某作出拘留5天的处罚。胡某更加不服,再次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审理后认为,县公安局对胡某的处罚偏重,作出变更拘留5天为罚款60元的处罚。胡某不服,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市公安局经审查认为派出所越权处罚,决定撤销派出所对胡某的处罚是否正确?为
什么?
(2)派出所对胡某拘留3天的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
(3)市公安局作出撤销对胡某拘留3天的处罚决定后,县公安局又作出对胡某拘留5天
的行政处罚,是否正确?为什么?(4)胡某应当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2.赵某去集贸市场买菜,因相互讲价而与商贩王某发生争执,并进而厮打在一起。赵某将王某的头部打伤。公安机关决定对赵某处以200元罚款,同时责令其赔偿王某医疗费1520元。赵某不服,遂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决定。赵某对处以200元罚款和赔偿1520元医疗费均不服,想提起诉讼。
问题:
(1)赵某可提起什么性质的诉讼?(2)在诉讼中应当由谁举证?(3)对本案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怎样的判决? 3.黄春副之妻弟武某系甲庄村民。2001年l月5日武某与吴某结婚,同年10月4日吴某生下一胎取名武海。婴儿出生后,因家庭经济困难,武某夫妇携子到黄春副所在的庐山县乙乡,生活约二十几天。2001年12月11日庐山县乙乡总支书记孔某等人在没有出具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拉走黄春副家牛3头、猪3头(含黄春副之兄黄照化家2头)等财物。后黄春副去乙政府处问及此事。乙乡政府称有人举报黄春副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2002年1月,乙乡政府下属计划生育办公室以黄春副抱养他人之子为由对其作出处罚决定书。同年1月29日乙乡政府还给黄春副出具了变卖3头牛、3头猪价款的两张收据。黄春副认为自己并没有抱养行为,要求乙乡政府公正处理,但乙乡政府不予解决。黄春副不服,遂向庐山县人民政府提出复议,庐山县人民政府于2005年1月5日作出了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认为乙乡政府所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属错案,并撤销了处罚决定书,责成乙乡政府赔偿已经变卖的黄春副家牛3头、猪3头(含黄照化家2头)的相应价款。
乙乡政府拒不执行复议决定,黄春副遂于2005年1月30日向庐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庐山县乙乡政府赔偿拉走的耕牛3头、猪3头(合黄照化家2头)的相应价款。
问题:
(1)该案中引起行政赔偿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什么?
(2)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法?为什么?
(3)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应当从何时起算?
(4)原告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为什么?(5)原告的哪些要求不能支持? 4.某县公安局某乡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酒家女服务员何某有卖淫行为。接报后,某乡派出所即于同日立案查处,传唤何某时,何某交代卖淫行为时供称其中一名嫖客“是二化厂的,人家都喊他夏科长”。派出所对夏某进行讯问,夏某供认了嫖娼经过。次日,该县公安局以嫖娼为由对夏某作出了处罚裁决:罚款3000元。某县纪检委对夏某进行党纪处理时,夏才声称:“没有收到公安局的处罚裁决,所交3000窟为押金而不是罚款。”并向某市公安局申请复议,某市公安局以没有裁决为由不予复议。夏又向法院起诉。法院立案后,某县公安局不应诉、不答辩、不举证、经合法传唤不到庭,法院作出了行政判决,以违反法定程序,撤销某县公安局作出的治安处罚裁决。某县公安局收到判决书后j以同样的事实重新对夏某作出警告、罚款3000元的治安处罚决定。
夏某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县公安局警告、罚款3000 元的治安处罚的决定。
夏某不服某县公安局作出的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1)本案应当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为什么?
(2)某县公安局在其具体行政行为被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后,能否以同样的事实重新作出警告、罚款3000元的治安处罚?
(3)夏某能否向人民法院提交国家赔偿请求?为什么? 5.游某系个体工商户,从被告某县公安局建颔到允许其进行废品收购的治安管理登记证后,游某就一直从事废旧金属的收购业务。但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给游某的营业执照所载明的经营范围中,没有“废品收购”这一项,游某也从未向工商局申请变更登记。某县公安局根据群众举报,派干警甘某、丁某会同产销总公司派出的许某、王某二人,对游某的废品收购点进行清理检查,查出该点收购有大量的生产性废旧金属,甘某、丁某遂认定游某属违法收购,将其收购的铧铁、锅铁、薄铁、机械铁予以扣押,并出具了扣押清单,交产销总公司保管。某县公安局经研究,认为游某的治安管理登记已经过期,属乱收乱购,应将扣押的机械铁移交产销总公司按现行价收购,其余的不属生产性废旧金属,予以退还。游某不服,以某县公安局为被告诉至人民法院。
问题:
(1)某县农副产品产销总公司在本案中的诉讼地位如何?为什么?
(2)某县公安局的查处游某违法经营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3)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判决? 6.某县马帮镇人民政府决定拓宽改建“茂盛公路”,改线后的“茂盛公路”需从程某承包的桔园中间通过。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和办理征地手续的情况下某县马帮镇人民政府的两名工作人员将此情况口头通知程某,并组织人员砍除了程某的桔树229棵,拆除其违章建的看管房一座,共占用桔园面积4.8亩。某县马帮镇人民政府按镇办公益事业每棵桔树赔偿款人民币10元的惯例给予赔偿,对拆除其看管房,除其材料归还程某外,不予赔偿。程某对此赔偿不满意,虽从某县马帮镇人民政府领回了桔树赔偿金人民币2290元但仍书面向某县马帮镇人民政府和某县人民政府请求赔偿两次砍除桔树所带来的损失经济损失和申请复议,均未得到答复,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6万元。
问题:
(1)本案是征地安置补偿纠纷还是行政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为什么?
(2)被告对被砍的哪部分桔树负依法赔偿(补偿)的责任?为什么?
(3)被告主张对原告被砍桔树的赔偿按每棵10元赔偿惯例给予赔偿,法院应否支持?为
什么?
(4)原告被拆除的看管房一座应否赔偿?为什么? 7.某市B区冻肉厂被位于A区市卫生局委托的人员组成的负责B区卫生检查的卫生检查队现场查出5吨不符合卫生标准的猪肉,卫生检查队便以市卫生局名义对该厂罚款1万元。市卫生局知情后,对该冻肉厂作出责令停业1个月的处罚决定,并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为由驳回冻肉厂要求举行听证的要求。冻肉厂不服,便以卫生检查队和卫生局为被告向B区人民法院提诉讼。
问题:
(1)B区人民法院是否应受理此案?为什么?应如何处理?(2)人民法院若受理比案,可作出何种判决? 8.拱北海关在珠海市担杆岛附近海域,查获截停“光大”二号货轮。该轮的载重为3000吨,船上有船员31人,船舱内装有废铁500吨,瓷土500吨,甲板上堆放有用塑料袋加封的 “555”、“健牌”等外国产香烟4760箱。随船携带的载货清单只列明船上所载废铁、瓷土的数量,对4760箱香烟没有记载。拱北海关认为船主蔡某没有合法证明,运载大量外国香烟进入内海,其行为属走私。故对其作出处罚块定:(1)对在扣的走私香烟4760箱予以没收;(2)对“光大”二号轮的全体船员、船只和所载瓷土、废铁予以放行。
问题:
(1)如果本案的原告蔡某选择先进行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他应当向哪一机关申请复议?
(2)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本案中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和第二审人民法院分别是哪两个法院?为什么?
(3)从与当事人上诉范围的关系角度讲,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审查上诉案件? 9.京永恩造纸厂因超标排污影响周围环境居民李某多次找.环保局要求解决。2004年2月 8日,环保局对造纸厂作出罚款3000元、责令停止排污的处罚决定。在处罚决定作出后的 3个月内,造纸厂既没有履行处罚决定,也未向法院起诉。起诉期过后,环保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4年7月10日,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5个月后,李某等人为此再次找到环保局,要求解决造纸厂污染问题。
问题:
(1)环保局就原处罚决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应否受理?为什么?(2)若环保局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李某等人对环保局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3)若造纸厂履行原处罚决定,环保局是否可对造纸厂的同一行为再作出罚款的处罚决
定?为什么? 10.某区卫生局的两名执法人员依法定职权到个体工商户甲开办的个体餐馆中检查卫生,发现柜台有变质食品。执法人员对这种情况如实制作笔录并自行签字后,根据本局设定行政处罚的红头文件,当场作出了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随即开具罚单,要求甲缴纳罚款甲要求执法人员说明理由,执法人员却说甲应找局长说理。
问题:
(1)你认为区卫生局执法人员检查卫生制作笔录过程中有哪些违法行为存在?
(2)区卫生局享有行政处罚设定权吗?为什么?
(3)区卫生局执法人员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时,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为什么? 11.某市A区居民李某在B区开办了达隆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移动电话和BP机。B区工商局接到举报说李某超范围经营电脑,经查明属实,遂作出了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并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李某不服,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市工商局作出了维持停业整顿1个月、变更罚款为1万元的复议决定。李某仍不服,打算起诉要求行政赔偿。
问题:
(1)本案中的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分别是谁?
(2)原告能否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请求行政赔偿?(3)原告可以申请行政赔偿的范围有哪些? 12.甲、乙两村相毗邻,由于历史原因,两村对位于交界处“金山”之使用权存有争议。两村经集体商议,提请乡政府裁决。该乡政府将“金山”上的树木划归甲村看管并可依法采伐,将该山之采矿权划归乙村。事后,甲村得知“金山”有金矿,便后悔,又与乙村发生冲突。乡政府以不服本政府裁决为由,对甲村村长张某予以行政拘留10日,以息纠纷。甲村对关于“金山争议”的行政裁决不服;张某对乡政府所作的拘留决定不服。
问题:
(1)“金山争议”是否属于行政裁决的范围?
(2)甲村对该裁决不服能否申请行政复议?
(3)若乡政府对张某的行政处罚被确认为违法,张某能否获得行政赔偿?为什么?获得该赔偿的途径有哪些?该赔偿金额如何计算? 13.成某与黎某协商,两家各自出一头牲口合伙耕地。相蝉成某的土地时,黎某的牛死亡。黎某要求成某赔偿,双方为此发生纠纷至龙户乡司法所处理此事。因该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同时兼该乡法律服务的工作,二者系两个机构一套人马,便以龙户法律服务所的名义对黎某和成某的纠纷进行调解。结果,双方达成协议,成某一次性赔偿黎某现金500元整。因成某没有履行协议,司法所强行扣押成某的一匹马、一头成年驴和一头小驴,并通知成某交款,成某仍拒绝交款。司法所将马给了原告,将成年驴和小驴经牲口交易员作价1000元卖掉。然后从所得价款中付给黎某赔偿费500元;误工费50元,草料工钱370元,余80元。后成某用1200元将已卖给他人的驴赎回,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县司法局违法的行政行为,赔偿损失2600元。
问题:
(1)本案属于行政侵权赔偿案件还是民事侵权赔偿案件?为什么?
(2)本案的被告应当是谁?为什么?
(3)对原告的赔偿方式,有下列几种方式:
①判令司法所将变卖牲口所得的1 000元给付原告。
②鉴于原告已用1200元将被司法所变卖的牲口赎回,其付出的1200元视为直接损失,由被告赔偿原告直接损失1200元。
③牲口并未灭失,本案仍能返还原物,判令被告及第三人返还原物。
④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相应的赔偿金,具体数额可参照牲口市场的价格确定。你支持那一种?简单说出理由。14.A县乡镇企业局与B市公安局一同到黑龙江省购买木材。木材运回后,暂时存放在A县乡镇企业局院内。后该乡镇企业局未与B市公安局商量,擅自将属于公安局的47立方米木材变卖。后公安局多次向A县乡镇企业局催娄变卖货款均未果。为要回货款,公安局于1996年5月17日将到B市出差的A县乡镇企残局工作人埙乘坐的轿车扣留,并发给工作人员一份交通违章处罚通知书。A县乡镇企业焉对此处罚决定不服,诉至法院。
问题:
(1)本案应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为什么?
(2)本案中公安局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3)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应当如何处理? 15.某铁路公安局民警宋某着便服到某火车立六听见一男青年喊:“谁要广州的车票”,即上前查问。李某称,“喊着玩呢”,宋某即连续将李某摔倒在地,李某将宋某穿着的汗衫扯掉。围观群众见二人互相扭打,即向某火车站前联防办公室报告。值班民警史某带领联防员赶到现场,见李某嘴部出血,宋某赤裸上身,前胸部有抓痕。宋某称:“我是民警,在抓倒票的人。”史某让宋、李二人去联防办公室,宋某不愿去,提出去车站派出所。史某坚持让宋、李二人去联防办公室解决。宋某仍不愿去,联防队员王某(本案原告)等人对宋某推搡、踢打。尔后,宋、李二人被带到联防办公室。联防办公室核实宋某民警身份后,由史某陪宋某到医院诊治并送其回去。与此同时查明李某不是票贩子,进行批评教育后让其回家。随后某铁路公安分局单方面对王某等人进行调查,并作出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以王某“殴打该局民警”为由给予王某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并赔偿经济损失。王某不服提出申诉。某铁路公安局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申诉裁决,以王某“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为由,维持某铁路公安分局原裁决。王某仍不服,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本案的被告应当是谁?为什么?
(2)宋某的追查倒票行为是否执行公务行为?为什么?
(3)宋某的行为有无不当之处?
(4)原告王某的行为是否“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为什么?
(5)人民法院应当作何判决? 16.原告徐建峰、徐惠英二人系夫妇关系,向他人租得某市营业用房一间,为袜子生产者进行包装并兼作生活用房。1994年5月3日下午,某市场工商所人员来原告处检查,认为原告无营业执照属违法经营,必须立即去工商所申办执照。原告提出自己只负责包装袜子,按双取酬,无须营业执照,双方发生言词争吵。工商所工作人员要将房内6箱袜子搬至工商所,但未出具扣留凭证。双方为争夺袜子发生事执,情急下原告徐建峰拿起一把菜刀,即被他人夺下。被告工作人员随即将徐建峰扭送到市场管理办公室,由经济民警用手铐将其铐在窗铁栅上。继而,徐惠英赶到,见丈夫被铐,便责骂工商所人员,亦被带到另一屋内铐上手铐,滞留时间2小时左右。工商所人员又将原告租用房屋强行上锁。次日,工商所将6箱袜子发还原告,变更为扣押现金500元,出具了暂扣凭证。二原告当晚到医院诊治,诊断为手臂外伤,花去医药费95.10元。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并赔偿损失。
问题:
(1)本案的被告应当是谁?
(2)本案审理的对象是什么?
(3)被告扣留原告加工的袜子,是否合法?为什么?
(4)被告查封房屋是行使民事权利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
(5)被告扣留现金和限制人身自由是否行政侵权行为?为什么?工商所人员采取治安措施,其行为应由谁承担责任?
(6)法院应当如何判决? 17.某市北区罐头厂被位于南区的市卫生局委托的人组成的负责北区卫生检查的卫生检查队查出8吨不符合卫生质量标准的苹果罐头。卫生检查队便以市卫生局的名义对该厂罚款2万元,市卫生局知情后,对该厂作出责令停业2个月的处罚决定。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罐头厂要求举行听证的要求被驳回。该厂不服,以卫生检查队和市卫生局为被告向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1)北区人民法院是否受理此案?为什么?应如何处理?(2)若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可作出何种判决? 18.A市文化局与公安局在一次临时联合稽查中,查获该市东区个体户包某从外地运回一批价值10万元的盗版光盘。市文化局和公安局便依法对这批光盘予以扣押,并以共同名义对包某作出2万元的罚款决定。次日A市东区工商局吊销了包某的营业执照,东区公安局委托该区洼里派出所对包某予以10天行政拘留的处罚。包某不服上述行政处罚,提起行政复议。
问题:
(1)上述处罚决定,哪些需要经过听证程序而作出?为什么?。
(2)包某提请行政复议,谁为复议机关?
(3)包某若在复议机关受理后提起行政诉讼,可不可以?为什么? 19.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照齐全。1986年国务院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该市政府根据其中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出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据此,市工商局吊销乙、丙两家屠宰场营业执照。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对此不服,找到市政府,市政府称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需遵守执行。三家屠宰场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理由何在?(2)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属于何性质的行为? 20.田某在参加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公式的纸条。北京某大学认定田某的行为是考试作弊,决定对田某按退学处理,并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是,北京某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某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某办理退学手续,田某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田某在该校学习中,成绩全部合格:通过毕业实习设计及论文答辩,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总成绩全班第尹名。但毕业时北京某大学的有关部门以原告田某不具有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进而也未向教育行政部门呈报毕业派遣资格表。
田某不服,起诉至人民法院。
被告北京某大学为此案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有:①原告田某于1996年2月29日写下的书面检查和两位监考教师的书面证言;②原国家教委《关于加强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校长(94)第068号《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队原国家教委有关领导的讲话》;③北京某大学教务处关于田某等三人考试过程中作弊按退学处理的决定;④原国家 教委高校学生司函、北京某大学对田某考试作弊一事复查结果的报告;⑤北京某大学的《关于给予北京某大学学生田某勒令退学处分的决定》一份、《期末考试工作简报》一份。⑥北京某大学在诉讼期间,未经法院同意自行调取了相关教师的证言、考试成绩单、1998届学生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审批表、学生登记卡,学生档案登记单、学校保卫处户口办公室书证、学籍变动通知单第四联和第五联、无机94班人数统计单等书证交给法院。
问题:
(1)本案的被告是否适格?为什么?
(2)被告提供的证据之②中的二份材料,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可以参照的规章范畴?
(3)被告提供的证据之⑥是否有瑕疵?能否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为什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题(附答案)
1.长乐公司是由中国中乐公司与加拿大加乐公司于1997年合资建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该合资企业的董事长为中乐公司委派的李某。2000年9月3日,长乐公司在业务经营期间,期,其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该合资企业有重大违法行为,遂作出吊销该公司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注销了其在工商局的企业登记。氏乐公司被强制中止后,对工商局所作出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不服,意欲提起行政诉讼。
问:(1)该合资企业长乐公司被注销后,是否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2)如果该合资董事长李某因不愿再与加拿大加乐公司合作,公司被注销后,正好可以及早清算,另外投资其他项目,遂决定不对工商局的处罚提起诉讼。而加拿大加乐公司由于原有投资未收回,不愿止经营,加乐公司能否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2.某市在进行城市规划实施的过程中,发布了一个规范性文件,规定以投标的方式,将某块商业用地的使用权转让给出资的企业,以出资额的高低决定中标者。1999年12月,甲企业与乙企业均出资投标,两个企业的其他条件基本相同,但甲企业的出资额大大高于乙企业。然而,该市政府最后作出由乙企业开发这块商业用地的决定。甲企业对此决定不服,认为市政府侵犯了其公平竞争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市政府作出的由乙企业开发商业用地的决定。
问:(1)甲企业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为什么?
(2)如果法院受理此案,乙企业与此案是何种关系?
(3)如果法院判决撤销市政府的决定,乙企业是否可以对此提起上诉?
3.张某一日在下班途中,遭人殴打被致轻微伤。某县公安局认定是赵某所为,决定对赵某处以行政拘留15天,并赔偿张某医疗费等损失的行政处罚。赵某不服,向上一级公安部门即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经过审查,认定张某辨认错误,赵某没有殴打张某,而是蔡某殴打了张某(蔡某为精神病患者,无行为能力人),撤销了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另外把蔡某追加为第三人,由于蔡某是无行为能力人,仅作出了令蔡某的监护人对张某的医疗费用一定赔偿的决定。张某对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不服,他认为殴打他的人是赵某没错,而并非精神病人蔡某,市公安局在复议过程之所以作出相反认定,是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所致,遂对此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1)张某是否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为什么?
(2)蔡某是否可对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3)蔡某在复议决定作出不久后因意外事件死亡,那么他的权利要想得到保护,谁有权行使起诉权?
4.某市公安局在处理一起打架斗殴案件中,根据被害人小A口头提供的有关受伤情况的证据,对加害人小B作出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小B对此不服,向上级公安机关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在复议过程发现仅根据被害人小A口头提供的受伤情况的陈述,证据不够确凿、充分、遂在复议决定中根据医院提供的病历即被伤害人小A的伤情记录,维持了县公安局的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小B仍不服,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法院受理了此案。
问:(1)本案的被告应如何确定?为什么?
(2)该县人民法院对此案是否有管辖权?
(3)被告若对此管辖有异议,应在多长期限内以何种方式提出?县法院对此异议该当如何处理?
5.王某系一所高校的发生,她曾与一社会青年董某发生恋爱关系,后王某发现董某属游手好闲的“小混混”,遂决定与其中断恋爱关系。但董某却不愿就此罢休,他多次约王出来遭到拒绝,就经常在校园内对王进行骚扰。一日,董某打电话威胁王说,让她下课后到老地方见,否则将对其不客气。王某被恐吓后,心里非常害怕,例去公安局报了案,请示公安局对董某采取措施,对其人身安全予以保护。公安局的负责同志对她反映的情况不以为然,并告诉她说,保护她安全的应是学校,公安局不管;而且还说,董某只是想吓唬吓唬她,想继续跟她好,不会对她怎么样,没什么大不了的事。没 想到,第二天,王某在下完晚自习后,便被董声东击西 拦路纠缠,最后被董某用硫酸毁容。案发后,董某畏罪潜沈逃,王某找不到优先 承担责任,她认为公安局没有履行保护自己人身安全的职责,违反了法律的规定,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要求公安局承担一定的行政赔偿责任。
问:(1)此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什么?
(2)原告与被告在此案中的举证责任应如何分担?
(3)被告在答辩中以其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不履行职责,相对人才能起诉为由,认为其尚未超过60日,法院不应受理此案。被告的这种辩解成立吗?为什么?
6.赵某一日在街上被人殴打,公安机关经查明事实,认定钱某、孙某为殴打赵某的加害人,遂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钱某给予行政拘留7天,对孙某给予行政拘留15天。钱某与孙某对此处罚决定均不服,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发现,李某也参与了殴打赵某的违法活动;同时法院认为,公安机关把原告钱某、孙某的违法行为的情节认定反了,钱某应对打人行为负主要责任。所以法院最后作出变更判决,对钱某予以行政拘留15天,对孙某予以行政拘留5天;同时作出对李某予以罚款200元的判决。钱某对此判决不服,认为法院审理案件不得加重原告的处罚,法院加重了对其的处罚,与法律规定不相符合。
问:(1)法院在审理中加重了解对原告钱某的处罚的做法,是否违反法律有关“起诉不加竽处罚”的规定?为什么?
(2)法院对李某作出罚款200元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7.某市建[委违反国家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规定,批准一家国有大公司在一片居民小区中间建造一个高层大楼。大楼建成后,严重影响了周围相邻的小楼居民采光。于是,小楼的居民以市建委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律撤销市建委的违法批准行为,以便拆除该高层大楼。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市建委的批准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建筑物之间间隔距离的规定,构成违法行政行为。但如撤销该违法的批准行为,高层大楼也应应该予以拆除,这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但此批准行为又明明是违法行为,也不能予以维持。所以法官左右为难,无法选择。
问:(1)本案中小楼居民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法院应作何种判决,才能既合法又能维护公共利益?
(3)小楼居民的权益应当如何保护?
8.某手表厂于2000年3月,在没有提出申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本厂第三号大门左侧建筑一道高2.2米,长32米的水泥砖围墙。建墙时该县城乡建设委员会的下属机构城乡管理监察大队曾对该厂的违章行为进行过制止,但该厂没有停止建墙行为。4月初,该厂的围墙建筑工程已经完工。2000年5月20日,县城管监察大队又向该厂发出通知,重申此围墙属违章建筑,限其于5月31日之前自行拆除。6月1日,城管监察大队以该手表厂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兴建围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2条、《××市建筑管理若干规定》的规定为由,作出关于强制拆除手表厂违章建筑围墙的决定。该手表厂在接到该决定后,既未起诉,也未拆除。城管监察大队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法院经审查后发现,城管监察大队只是县建委的下属机构,无权作出行政处理决定,遂决定对此申请不予执行。城管监察大队认为,法院只有执行权,没有审查权,法院不予执行是错误的。
问:(1)该城管监察大队作出的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的处理决定是否合法?
(2)人民法院能否对该行政处理决定进行审查?
(3)人民法院对城管监察大队的处理决定不予执行是否正确?
9.1997年,A市居民汤某与B市姜某做过一笔生意,姜某尚欠其12万多元的货款未付,自姜于1998年3月打下一次条后,就以种种原因迟迟不愿再还所欠款项。1999年12月,汤某得知姜某在A市暂住,遂找到其在市公安局工作的朋友李某,请李某以市公安局的名义帮其催回欠款。12月15日,A市公安局若干干警找到姜某居住的房子,向姜某索要欠款。遭到拒绝后,将姜某强行带回公安局。以诈骗罪嫌疑人对姜某给予刑事拘留。两天后,姜某被责令交出5万元现金,其所开的“桑塔那”小轿车也被A市公安局同时扣押,然后才将姜某释放。姜某获释返回B市后,向B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论。A市公安局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刑事侦查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且,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A市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
问:(1)此案是否应司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B市人民法院对此案是否有管辖权?A市法院呢?
10.原告张某于1999年经被告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在该市某市场租用被告摊经营百货,每月缴纳租金150元、工商管理费50元。2000年初被告所属的工作人员为了对其在该市场租用摊位的熟人换一个好位置,要求摊位位置较好的张某串动摊位,原告张某表示不同意。同年4月10日再次让张串动摊位遭到拒绝后,被告在未出示任何证件的情况下,强行将原告小店里的商品“清理“出去,致使原告的不少商品被丢失或毁损。原告张某对工商局的这种行为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并附带提出了行政赔偿请求,要求法院确认被告的行为违法,并赔偿因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问:(1)被告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2)法院对此案应作出何种判决?(3)如果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张某的行政赔偿请求作出判决,第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11.1995年原告孙某从甲市县城关镇某村购买了房屋一栋、地基一块,并办理了公证。1998年原告在未向该县城市规划部门申请,示办理建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动工,在其购买的土地上扩建三间杂房,并修建围墙把空地围住,其围墙和三间杂房正压在该县修筑公路规划的红线内,将有碍公路规划实施。1999年该县土地公路的建设。公路指挥部几次向原告发出拆除杂屋及围墙的通知,原告拒绝执行。2000年6月19日,被告该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条例》下达了一个通告:(1)通知原告拆除三间杂房及围墙;(2)原告房屋前面的空地属闲置用地,无偿予以收回。原告不服,向该且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县政府的压力下,县法院认为此“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但在县政府的压力下,县法院认为此“通告”属于于抽象行政行为,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原告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问:(1)本案是否应由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该县人民政府下达此通告的行为是否为抽象行政行为?
(3)县政府的行为是否合法?人民法院应如何判决此案?
12.王某及其丈夫尤其均住在沈阳市沈可区边城小区,1998年初,尤其私下以3000元购买了沈河区××街10号面积为14平方米的违章建筑平房一间。为取得该房的合法手续,尤其找到沈河区房产经营部,通过非正常交易程序,在该部办理了“吞吐”手续。1998年6月3日,王某取得了私有房屋产权证。同年8月,王某在没有任何房屋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将自己的户口迁至沈河区××街10号(未在此居住)。9月,被告沈河区动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对该房所在地区拆迁,该房亦在此范围。2000年该地区居民开始回迁,原告未在安置(安排房屋使用权)之列。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给予安置,被告以原告用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所有权,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置条件为由,对原告不予安置。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履行安排其房屋优胜权的法定职责。
问:(1)在此案件中,原、被告的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为什么?
(2)法院应以何种判决形式判别决此案?
13.2000年10月,甲和乙二人在夜总会因发生摩擦而动手打架,乙被甲抓破脸部、甲被乙踢伤腰部,二人的打架行为引起了夜总会秩序的短时间混乱。事情发生后,夜总会所在地的A县派出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对甲、乙二人的行为分别进行了行政处罚:认定甲、乙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作出给予甲罚款200元,给予乙罚款50元的处罚决定。甲不服,向A县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A县公安局维持了派出所的处罚决定,但鉴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于派出所只能作出警告和5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把派出所的名义改为自己的名义。甲仍不服,欲向A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1)本案应以谁为被告?
(2)如果本案原告没有申请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
(3)乙在此案中居于何种地位?
14.王某2000年1月来某市河东区打工,开了一家餐馆。2000年6月,河东区卫生防疫站与工商管理局在联合执法检查中,以王某所开的餐馆卫生质量不合格为由,对其作出了暂扣营业执照,并处以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王某不服,向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他自己觉得工商局不好“得罪”,遂选择区卫生防疫站作为被告。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此处罚决定是以工商局的名义作出的,即告知原告王某变更被告。但王某认为,只要卫生防疫站认定其卫生符合标准,此行政处罚决定自会无效,还不会因此而得罪工商局,前拒绝变更被告。
问:(1)法院在这种情况下,应怎么办?
(2)如果此行政处罚决定是以工商局与卫生防疫站共同的名义作出的,法院应如何办?
15.2000年6月,万某在某县工商局办理了《临时营业执照》,从事水果零售经营。但万某未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同年7月万两次销售西瓜4500斤,经该县城关税务所查处,就以其商品销售收入额1200元为计税依据,分别按税率3%、2%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所得税,并按应缴税额的5%、2%分别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共计66元,并于7月20日书面通知万某,限于次日上午缴清税款。万某表示异议,于7月22日向税务所缴纳了税款和滞纳金后,同时书面申请县税务局复议。县税务局告诉万某“耐心等待”结果。此后,万某多次催促,县税务局均以种种理由久拖不议。10月15日,万某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不应受理。原告认为自具体行政行为税务所的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起诉,法院应当受理。
问:(1)在起诉期限的问题上,谁负有举证责任?
(2)被告的辩解是否成立?
(3)如果法院受理了此案,原告请求撤销行政处理决定应以谁为被告?
(4)原告是否可以对县税务乙的不复议行为不服提起诉讼?如果可以,应以谁为被告?
四个案例
一、1995年3月10日,张某的两个儿子因参加斗殴被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10日。3月15日,张某前往探望,被县公安人员将车扣下。理由是张某的两个儿子已于两日前逃跑,张某应将其追回,何时追回,何时放车。3月17 日,张某将两个回家的儿子送到派出所联系取车,得知其车被民警用于执行公务,因不了解其性能而致毁坏,直接损失8500元。张某非常气愤,欲讨个说法。问:
(1)公安人员的扣车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2)张某要求行政赔偿,谁是赔偿主体?谁是赔偿义务机关?
(3)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张某可以通过什么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二、某县公安局在打击卖淫嫖娼活动中,于95年8月20日决定对介绍嫖宿暗娼的年轻妇女李某处以拘留15天的行政处罚,李某拒不在限定时间内到某县公安局指定的拘留所接受拘留,也没有提出要求申诉并提供担保,遂后县公安局决定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A和B挟私报复,有意将住在李某附近的同名同姓的60岁老年李某予以拘留。3天后,县公安局才发现这一错误,将老年李某予以立即释放。
问:
1、老年李某能否请求行政赔偿?为什么?
2、假如老年李某能够提起行政赔偿,老年李某应通过什么途径提出?
3、本案中县公安局是否要向A、B追偿,为什么?
三、中美天津史克制药有限公司未经天津市新闻出版管理局批准,擅自印制广告挂历《朗世宁绘画珍品》12500册、《古元水彩画选》12500册。天津市新闻出版管理局根据国务院(1987)65号规定第1条第2款及第4条第2款、天津市人民政府(1988)3号令第19条规定,认定该批挂历属非法出版物,于1991年2月7日作出决定,对中美天津史克制药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9万元。中美天津史制药有限公司不服罚款处罚决定,天同年3月8日向国家新闻出版署提出复议申请。国家新闻出版署亦认定该批挂历为非法出版物,仍维持对原告人民币9万元的罚款决定,但国家新闻出版署在复议决定的依据部分除引用了国务院(1987)65号规定第1条第2款及第4条第2款、天津市人民政府(1988)3号令第19条规定,还引用了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重申加强对挂历、年历画、年画出版管理的通知的补充说明》(1990年)97号文件中的第5条规定。
请分析:
(1)国家新闻出版署在复议决定中有无改变天津市新闻出版管理局的原具体行政行为?为什么?
(2)本案中谁是适格的被告?为什么?
(3)具体分析本案涉及到的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问题。
四、甲、乙、丙、丁四人携巨款从北京到四川某地摸福利彩票,由于四人联手摸彩,又经仔细观察和精心推算,所以此次发售的福利彩票大奖几乎全被他们摸走。当地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为由对他们予以收容审查,并没收了全部购买彩票的钱款。关押四十余天后将其释放。请问:该案能否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八个附答案考点案例
案例1 行政复议机关
山东省某县一造纸厂未经批准擅自在淮河流域的一河流管理范围内设置排污口,向河流内排污,受到某县环保局的查处。国务院颁布的《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的罚款额,以不超过1万元为限;超过1万元的,应当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县环保局责令造纸厂纠正违法行为,并经报其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该造纸厂处以4万元的罚款。造纸厂以罚款过重为由,申请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将原来的4万元罚款改为3万元,对此,造纸厂表示同意其撤回申请。事后造纸厂又认为3万元的罚款还是过重,又以此事由再次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问题](1)本案谁为行政复议机关?
(2)造纸厂再次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是否受理?
[正确答案](1)本案的行政复议机关是县环保局的上一级机关即市环保局或者县级人民政府。
(2)造纸厂再次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本案,造纸厂因县环保局改变罚款决定而申请撤回复议,符合复议法的规定,但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后,行政复议终止。
[考点集成]
《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5条的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转自学易网 案例2 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合法性的原则 李某系从事饮食业的个体工商户,出售自制的蛋糕,李某蛋糕未经有关部门进行检验。这一行为被某工商所查获。根据《个体饮食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对此类违法行为,应予以警告、没收违禁区食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在工商所查获前李某出售蛋糕共获利590元。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工商所没收了李某尚未出售的蛋糕,没收其违法所得590元,并且工商所认为李某曾因伤害罪而被判刑3年,一年前刚出狱,因此要重罚,又处以李某1500元的罚款。
[问题]工商所对李某的违法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适当?是否符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正确答案] 工商所的行政处罚行为是合法的,但不合理,违背了行政合理性的原则。主要表现在对李某的罚款行为上。本案中,根据法定的罚款幅度的规定,工商所对李某处以1500元的罚款属于法定的幅度内,其行为没有超越法律,不与法律相抵触,是合法的。但工商所在法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行使的不恰当,对李某进行1500元的罚款,除以其违法事实情节等为依据外,于一种不正当的考虑而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违背了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要求,属不合理的行为。[考点集成]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行政法之中,是指导行政法的立法和实施的根本原理和基本准则。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的两大基本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设定,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能与法律相抵触。具体内容包括:行政职权基于法律的授予而存在,行政职权依法律行使,行政授权、行政委托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决定的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理性,即合理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是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行政目的;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理性。
案例3 行政主体资格
某市人民政府计划对本市各个农贸市场环境卫生进行整顿,决定先由市人民政府的政策研究室组织制订一份关于整顿农贸市场环境卫生的规范性文件。政策研究室经对各方面进行调查,征求有关工商、卫生行政职能部门的意见后,最后起草的文件经政策研究室主任的批准,以本研究室的名义向全市进行公布,并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要贯彻落实。[问题]该市人民政府的政策研究室公布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 [正确答案] 该市人民政府的政策研究室公布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是错误的。因为,市人民政府的政策研究室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不能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市人民政府的政策研究室是市人民政府的内部机构,虽然同属行政机关系统,但它只是机关内部的协调、办事管理机构,它不能对外独立行使权力,也不能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本案中的规范性文件,应以市人民政府的名义对外公布,才能产生法律效力。[考点集成]
根据行政主体的理论,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能够成为行政主体的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必须享有行政权力。(2)以自己的名义运用行政权力,进行行政管理活动。(3)能够独立地承担自己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行政机关包括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受委托组织。
行政立法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并不是所有的行政机关都有立法权。我国的中央立法机关是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门,地方立法机关是一定层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
案例4 国家赔偿的范围
1996年度,中国A公司与国外B公司签订粮食买卖合同并支付了全部货款。1997年1月,当C公司货轮将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运抵中国港口时,某公安厅所属的海警支队以该批货在该港的存放和装船数量有问题为由将船及货物扣押。1月20日,海警支队向A公司出具一份扣押清单。1997年5月4日,海警支队将该批货以市场价格的60%予以变卖,得货款2400万元,随后放走了C公司货轮。此后,A公司多次要求海警支队处理此案,均遭拒绝。[问题](1)海警支队扣押变卖货物后对A公司负有何种义务?A公司能否就此提起诉讼?(2)C公司是否有权就货轮被扣行为提起诉讼,法院应否受理?为什么?(3)A公司于1998年9月就扣押行为提起诉讼,法院应否受理?为什么?(4)A公司能否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为什么? [正确答案](1)海警支队在扣押A公司货物后,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以免使货物变质灭失,同时,应及时将扣押的地点、扣押理由通知A公司,并及时就本案开始进一步的调查,及早作出处理决定。海警支队变卖货物后对A公司负有保管变卖所得的义务。A公司可以就此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海警支队的行为属于对财产的强制措施,A公司作为该货物的买主,针对该货物的扣押行为将直接影响A公司的财产权益,因此,可以作为原告依法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C公司作为货轮的所有人,在其财产(货轮)被扣后,有权依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扣押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被告为实施扣押行为的海警支队。
(3)按照《行政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A公司应当在知道海警支队作出扣押行为后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就本案而言,即应在1997年1月20日海警支队出具扣押清单并送达A公司后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海警支队未向A公司送达该清单,则A公司的起诉时效顺延。因此,如果A公司在1998年9月提起诉讼,并主张未收到正式的扣押清单,且海警支队无法证明A公司此前三个月内已知道该扣押决定,则法院应当受理。
(4)A公司可以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在海警支队拒不处理的情况下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此诉讼请求的时效为二年,即使自1997年1月20日算起,显然也没有届满。[考点集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对赔偿范围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案例5 行政处罚的设定权和听证程序的适用
2002年9月24日,某市劳动局的执法人员到个体户吴爱华的工厂进行检查,发现有多处不符合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如灯光昏暗,工作人员操作时未带安全帽等。对此,劳动局劳动安全稽查组的工作人员作了劳动安全检查记录,并提出了“限3天改进,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处理意见,吴爱华当场签了字。工作人员当天扣留了吴爱华的“特殊工种用工许可证”。9月27日,劳动安全稽查组对吴爱华作出了第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吴爱华在9月29日交纳了罚款。两天后,劳动安全稽查组又派人到其工厂进行检查,仍认为不符合要求,“特殊工种用工许可证”仍未发还吴爱华。
[问题]
(1)据查,扣留吴爱华工厂的特殊工种用工许可证的法律依据是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一个立法文件,该扣留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2)如果劳动局要吊销吴爱华工厂的特殊工种用工许可证,那么吴爱华是否可以要求举行听证?
[正确答案]
(1)合法。因为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扣留特殊工种用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措施。
(2)可以。因为对于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程序。
[考点集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案例6 行政复议机关
山东省某县一造纸厂未经批准擅自在淮河流域的一河流管理范围内设置排污口,向河流内排污,受到某县环保局的查处。国务院颁布的《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的罚款额,以不超过1万元为限;超过1万元的,应当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县环保局责令造纸厂纠正违法行为,并经报其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该造纸厂处以4万元的罚款。造纸厂以罚款过重为由,申请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将原来的4万元罚款改为3万元,对此,造纸厂表示同意其撤回申请。事后造纸厂又认为3万元的罚款还是过重,又以此事由再次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问题](1)本案谁为行政复议机关?
(2)造纸厂再次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是否受理?
[正确答案]
(1)本案的行政复议机关是县环保局的上一级机关即市环保局或者县级人民政府。
(2)造纸厂再次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本案,造纸厂因县环保局改变罚款决定而申请撤回复议,符合复议法的规定,但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后,行政复议终止。
[考点集成]
《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5条的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案例7 孙甲与孙乙乃兄弟,孙甲18岁,孙乙16岁。二人某日到舞厅跳舞,孙甲与张某发生口角并打了起来,孙乙帮其兄孙甲打张某。派出所对孙甲、孙乙每人处以罚款50元的处罚。张某不服,向县公安局申诉,县公安局改处各拘留5日,孙兄弟俩不服。
现问:
(1)孙兄弟俩可否不经上级公安机关复议直接对县公安局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其依据是什么?
(2)如孙兄弟俩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他们兄弟俩、张某、派出所、公安局在诉讼中各处于什么地位?
(3)孙乙可否委托其兄甲为诉讼代理人?
(4)本案如可提起行政诉讼,应否公开审理?
(5)如果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对孙二人的处罚,张某可否上诉?
(6)如果县公安局撤销了派出所对孙二人的处罚,张某可否提起行政诉讼?如可以,怎样确定不氏兄弟俩、张某、派出所、公安局的诉讼地位?
答案:
(1)孙氏兄弟可对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不经申诉而直接起诉。
(2)孙甲、孙乙为共同原告,县公安局为被告,张某为第三人,派出所不是诉讼参加 人。
(3)孙乙不能委托孙甲为其诉讼代理人。
(4)本案如可提起行政诉讼,应公开审理。
(5)如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对孙氏兄弟的处罚,张某可以上诉。
(6)张某为原告、县公安局为被告,孙氏兄弟为第三人,派出所不是本案当事人
解题思路
本题是考查行政诉讼当事人问题的绝好案例,解答本题的关键有二:一是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中,派出所居于何种法律地位;二是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中,行政申诉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以上两点,为律考所常考,应予重视。
法理详解
(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处罚人不服公安机关的处罚裁决的,应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对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治安案例中,被处罚人不服公安机关报处罚裁决的,一般必须先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然后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依有关司法解释,被侵害人或者被处罚人不服公安派出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2条第2款的规定作出的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裁决的,向设立该派出所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改变原裁决,作出50元以上罚款或拘留处罚裁决的,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被处罚人孙氏兄弟俩对县公安局的拘留处罚裁决可以向该县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2)孙甲、孙乙因共同侵权行为被公安局处罚,县公安局虽然给他们分别以5日拘留的处罚,看似两个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但由于公安局是根据孙兄弟共同侵权行为而处罚,是基于同一事实,实则只有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如起诉,应列为共同原告。
如孙氏兄弟起诉,应以县公安局为被告,张某为诉讼第三人,派出所不是本案诉讼参加人,县公安局复议改变了派出所的处罚裁决,派出所的处罚裁决即失效,县公安局的复议裁决生效。孙氏兄弟俩不服起诉,应以作出复议决定的县公安局为被告。被侵害人张某由于被孙氏兄弟二人违法侵害,孙氏兄弟俩因此而受罚,张某与县公安局作出的拘留决定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派出所的处罚裁决被县公安局改变失效,与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没有利害关系,不是本案当事人。
(3)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孙乙仅16岁,为未成年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而不能由其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孙乙的法定代理人如其父或母可以委托孙甲代为诉讼。如果孙甲为孙乙的法定代理人,直接以法定代理人身份代为诉讼。
(4)《行政诉讼法》第45规定:“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行政案件与刑事案件不一样,关于未成年的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以外,也公开审理。
(5)如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对孙氏兄弟两人的处罚,张某可以上诉。
依有关司法解释,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对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
(6)如果县公安避复议决定撤销对孙氏兄弟俩的处罚,张某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时应以张某为原告,县公安局为被告,孙氏兄弟俩为第三人,派出所不是本案当事人。如孙氏兄弟对第一审法院判决不服,也有权上诉。其中法理,参见前面的分析
案例8 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
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照齐全。1997年国务院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该市政府根据其中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出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据此,市工商局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营业执照吊销,卫生局也将卫生许可证吊销。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对此不服,找到市政府,市政府称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需遵守执行。三家屠宰场遂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理由是什么?
(2)谁是此案的被告?理由何在?
(3)此案乙、丙、丁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是什么?
(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工商局、卫生局能否据此吊销乙、丙的执照许可证?
[正确答案]
(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市政府发布的通告,明确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而该市原仅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这就意味着剥夺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屠宰资格。可见,该通告是针对定点屠宰这一特定的事和甲、乙、丙、丁这一特定的人作出的,侵害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公平竞争权,属于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
(2)市政府、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均可成为本案的被告。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一)项可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对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诉讼,由于市政府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且直接侵犯了乙、丙、丁的利益,故乙、丙、丁均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以市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依《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乙、丙、丁可以市工商局、市卫生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3)乙、丙、丁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理由如上题所述。
(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是行政许可行为,具体而言是属于资格许可行为,即赋予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的许可。既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行为是资格许可行为,未获得该牌的企业就不得从事生猪屠宰的经营活动,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就有权据此吊销其执照与许可证。但本案中,由于市政府的行为违法,所以,工商局、卫生局就不得据此吊销乙、丙、丁的执照与许可证。
[考点集成]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针对特定的人或事作出具体处理决定,并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针对特定对象即特定的事和特定的人作出的行为,这点是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重要区别所在。而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或事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适用的行为规则的行为,它一般不针对特定对象,而是规定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行政机关和被管理一方的行为规则和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5.案例分析(行政法2010) 篇五
关某是运煤司机,一日运煤经过309国道某省地区路段设立的交通检查站时,交通站执勤人员宋某„„1.宋某没有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者身份2.宋某没有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3.实施处罚时没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4.实施处罚没有告知当事人申请复议和诉讼的权利5.没有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6.实施“态度罚”,滥用自由裁量权7.收取罚款却没有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 某电子公司违法经营,某市某区工伤分局决定由工作人员王阿根、钱三毛„1.没有当事人的请求,不能主动举行听证会
2.因涉及商业秘密,当事人又提出申请,听证会不应当公开举行3.主持人王阿根是本案的调查人员,应当回避4.听证会上主持人不能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应在会后由行政机关根据听证会的具体情况作出5.听证不能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团土地使用权„1.宋某行为违法 2.镇政府处罚违法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明确了处罚这类违法行为的有权行政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上述案例中,镇政府可向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举报或建议予以处理,但其本身并不享有对该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镇政府的行为明显超越自己职权因而是不合法的。李某到山林中捉野兔,被某县林业局所设立的护林防火检查站的工作人员„1.行政主体县林业局2.行政相对方李某
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县林业局、李某4.护林防火检查站不属于派出机关,它行使的行政职权的性质是行政处罚权 生育法规为由,将孙某、蔡某夫妇家的一台„1案中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孙某、蔡某夫妇和镇政府2.镇政府行为违法,按照法律规定,镇政府没有权力扣押相对人财产、限制相对人人身自由
办理驾驶执政被拒„1.所涉及到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樵某2.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行使行政职权性质属于行政许可3.粤公、通字【2006】376号性质属于抽象行政行为、其他规范性文件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理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了驾驶执照申领的条件是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广东省公安厅、交通厅联合下发文件对颁发驾驶执照的行政许可增设了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理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因而是违法的。
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拒绝给樵某申领驾驶执照行为,依据为违法的地方其他规范性文件,因而是违法的,适用法律错误,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6.行政法真题(含答案) 篇六
六、(本题20分)案情:高某系A省甲县个体工商户,其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是林产品加工,经营方式是加工、收购、销售。高某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后,将自己加工的松香运往A省乙县出售。当高某进入乙县时,被乙县林业局执法人员拦截。乙县林业局以高某未办理运输证为由,依据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以及授权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该目录规定松香为林产品,应当办理运输证)的规定,将高某无证运输的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高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没收决定,法院予以受理。有关规定:《森林法》及行政法规《森林法实施条例》涉及运输证的规定如下:除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外,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运输证,否则由林业部门给予没收、罚款等处罚。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规定“对规定林产品无运输证的,予以没收”。问题:
1.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如高某经过行政复议再提起诉讼,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2.如高某在起诉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法院应如何立案?对该请求可否进行单独审理? 3.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的性质是什么?可否适用于本案?理由是什么? 4.高某运输的松香是否属于“非法财物”?理由是什么? 5.(1)法院审理本案时应如何适用法律、法规?理由是什么?(2)依《行政处罚法》,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应当符合什么要求?本案《林业行政处罚条例》关于没收的规定是否符合该要求? 参考答案:
1.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本案的被诉行政行为由乙县林业局作出,故乙县法院具有管辖权。如高某经过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改变原处罚决定的,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基层法院也有管辖权。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应当对撤销没收决定请求与赔偿请求分别立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行政赔偿的请求进行单独审理或对二项请求合并审理。
3.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是根据地方性法规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不属于法院应当依据或者参照适用的规范,但可以作为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事实依据之一。
4.高某运输的松香不是“非法财物”。因为高某具有加工、收购、销售松香的主体资格,也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因此对该批松香享有合法所有权,不能将该批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5.(1)《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均未将木材以外的林产品的无证运输行为纳入行政处罚的范围,也未规定对无证运输其他林产品的行为给予没收处罚。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扩大了《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应受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没收行为的范围,不符合上位法。根据行政诉讼法律适用规则,法院应当适用《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2)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本案《林业行政处罚条例》关于没收的规定超出了《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不符合有关要求。【主要参考法律规定】《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8年)
六、(本题20分)案情:因某市某区花园小区进行旧城改造,区政府作出《关于做好花园小区旧城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王某等205户被拆迁户对该通知不服,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通知。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王某等被拆迁户向市政府申请复议。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通知》是抽象行政行为,裁定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王某等205户被拆迁户不服市政府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在非复议前置前提下,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决定不服而起诉,要求法院立案受理缺乏法律依据,裁定驳回原告起诉。问题:
1.本案是否需要确定诉讼代表人?如何确定? 2.行政诉讼中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的情形主要包括哪些? 3.若本案原告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的主要理由是什么? 4.如果二审法院认为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应当如何判决? 5.本案一、二审法院审理的对象是什么?为什么? 6.若本案原告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市政府会同区政府调整了补偿标准,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法院是否应予准许?理由是什么? 参考答案:
1.本案需要确定诉讼代表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案原告为五人以上,应当推选一至五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
2.行政诉讼中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的情形主要包括:①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复议决定的;②复议机关在复议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原告不服的;③复议机关拒绝受理复议申请或者不予答复,原告不服的。
3.若本案原告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的主要理由是: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的行为是行政机关的一项具体行为,无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只要原告不服该复议决定,均可以起诉,法院应予受理。
4.如果二审法院认为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应当作出撤销“不予受理决定书”,判令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
5.本案一、二审法院审理的对象是市政府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因为原告起诉要求撤销的就是该决定,故法院应当以该决定作为合法性审查的对象。
6.若本案原告上诉后市政府会同区政府调整了补偿标准,上诉人可以申请撤回上诉,法院经审查,若认为该市、区政府调整补偿标准的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申请撤回上诉是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第三人无异议的,法院应予准许。
(2008年·四川)
六、(本题20分)案情:2006年10月11日晚,王某酒后在某酒店酗酒闹事,砸碎店里玻璃数块。此时某区公安分局太平派出所民警任某、赵某执勤路过酒店,任某等人欲将王某带回派出所处理,王某不从,与任某发生推搡。双方在扭推过程中,王某被推倒,头撞在水泥地上,当时失去知觉,送往医院途中死亡,后被鉴定为颅内出血死亡。2006年12月20日,王某之父申请国家赔偿。问题:
1.公安机关是否应当对王某的死亡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为什么? 2.王某的父亲是否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出国家赔偿请求? 3.本案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如何计算? 4.本案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是谁? 5.若本案公安机关需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方式和标准是什么? 6.如果公安机关对受害人赔偿后,对民警如何处理? 7.若王某的父亲获得国家赔偿,他能否再要求民警任某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责任? 参考答案:
1.公安机关应当对王某的死亡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因为公安民警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与王某发生推搡致王某摔倒死亡,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其行为构成违法,王某虽也有过错,但不能免除国家赔偿责任,符合国家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王某的父亲有权以自己名义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因为国家赔偿法规定: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3.本案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应当自民警执行职务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两年。4.本案的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是某区公安分局。
5.若公安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赔偿方式为支付被害人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规定办理,被抚养人是未成年人的,支付到18周岁为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支付到死亡时止。
6.如果公安机关对受害人赔偿后,若认为民警犯有重大过失,可以责令该民警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7.王某的父亲不能再要求民警任某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责任。
(2006年)论述题2002年7月,某港资企业投资2.7亿元人民币与内地某市自来水公司签订合作合同,经营该市污水处理。享有规章制定权的该市政府为此还专门制定了《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对港方作出一系列承诺,并规定政府承担污水处理费优先支付和差额补足的义务,该办法至合作期结束时废止。2005年2月市政府以合作项目系国家明令禁止的变相对外融资举债的“固定回报”项目,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属于应清理、废止、撤销的范围为由,作出“关于废止《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的决定”,但并未将该决定告知合作公司和港方。港方认为市政府的做法不当,理由是:其一,国务院文件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对涉及固定回报的外商投资项目应“充分协商”、“妥善处理”,市政府事前不做充分论证,事后也不通知对方,违反了文件精神;其二,1998年9月国务院通知中已明令禁止审批新的“固定回报”项目,而污水处理合作项目是2002年经过市政府同意、省外经贸厅审批、原国家外经贸部备案后成立的手续齐全、程序合法的项目。
请:1.运用行政法原理对某市政府的上述做法进行评论;2.结合上述事件论述依法治国和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
答题要求:1.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2.不少于600字。答案:
1.该市政府的行为是违法的,违背了诚信政府的基本品质与对公民信赖利益的保护。港商之所以在合作项目中投入巨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相信政府、信赖政府,因为该项目经过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同意,手续齐全、程序合法。市政府还专门制定了《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应该说,港商对政府文件和与自来水公司签署的合作合同的合法性深信不疑。制定和撤销、废止行政规章是政府的法定职权。特别是当市政府发现自己制定的规章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时,出于国家法制统一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废止已经生效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废止文件不只是政府的事情,还是涉及千家万户利益的大事,必须遵照依法行政和信赖保护原则谨慎定夺,而不能倚仗政府权大,或者个人利益必须让位于公共利益的老思路任意妄为。表面上看,本案市政府是在贯彻上级指示,严格依法行政,纠正不当文件。而实际上,该行为已经侵犯了相对人的信赖利益。首先,该项目是否属于国务院政策明令禁止要求妥善处理的事项并不清楚;其次,即使《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违反了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属于必须废止的文件,责任也完全在政府本身,而不是的投资人。第三,即使该文件确属需要废止的违法不当文件,也要经过正当程序,依法补偿信赖利益遭受损失的投资人,而不能置投资人的合理期待与信赖利益于不顾,随意“废止”自己制定发布的文件,更不能未经对方同意,单方面撕毁合作合同。如果政府为了“依法行政”,废止已经生效的文件,执意收回自己的承诺,改变原来的行政行为,那么就要证明这种做法所获得的公共利益必然大于信守原来承诺给相对人带来的利益。如果能够做到这一点,政府可以改变或者收回其承诺,但也必须对相对人由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补偿责任。
2.依法治国的精义在于依法行政。该事件折射出来的就是政府不能依法行政,则依法治国的效果就要大打折扣,公平正义的理念也就无法实现。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与目标在于:(1)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本案中政府随意废止规范性文件而不履行告知和补偿义务,就是在程序和实体上都有违法的情况。(2)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本案中政府行为应该确保相对方的合理期待得到保证,应该遵守比例原则。(3)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时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时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具体到本案,政府废止规范性文件,必须首先履行告知的义务,这是基本的程序正义的要求。(4)诚实守信。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对信赖利益的漠视是本案政府最大的违法之处。政府诚信的关键就在于对于相对人的受益不能随意剥夺,以免破坏相对人的合理预期。(5)权责统一。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本案中,政府不能只行使公权力,对于生效的规范性文件一撤了之,而不承担任何补偿责任。《行政许可法》8条实际上已经明确规定,第即使因为合法原因废止相关许可或规范性文件,政府对于公民都必须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2005年)
一、(本题10分)案情:甲市人民政府在召集有关职能部门、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公司(以下简称城市公交公司)召开协调会后,下发了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明确:城市公交公司的运营范围,界定在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公交公司在城市规划区内开通的线路要保证正常运营,免缴交通规费,在规划区范围内,原由交通部门负责的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交由建设部门负责。《会议纪要》下发后,甲市城区交通局按照《会议纪要》的要求,中止了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田某、孙某和王某是经交通部门批准的三家运输经营户,他们运营的钱路与《会议纪要》规定免缴交通规费的城市公交公司的两条运营线路重叠,但依《会议纪要》,不能享受免缴交通规费的优惠。三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会议纪要》中关于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规定,并请求确认市政府《会议纪要》关手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问题: 1.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所作出的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内容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什么? 答案:属于受案范围。本案中《会议纪要》作出的规定不属于行政指导行为,也不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12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中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会议纪要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会议纪要所记载、传达的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是与会者及其组织领导者的共同意志的体现,是会议成果的结晶,集中反映了会议的精神实质。会议纪要并非标准的法律文书,其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执行力,还是仅具有指导性,应当具体认定。在本案,《会议纪要》是甲市人民政府下发的,接收该《会议纪要》的单位均为市政府管辖下的部门或公司,它们当然得贯彻执行。据此,该《会议纪要》具有强制执行力。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所作出的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内容,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而且只能一次适用,不属于抽象行政行为,构成具体行政行为。2.田某、孙某和王某三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为什么? 答案:具有原告资格。甲市人民政府的决定直接影响到了三人的公平竞争权。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平竞争权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1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涉及其公平竞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竞争关系的存在乃是公平竞争权存在的基础。在理论上,狭义的竞争关系,是指商品或服务之间具有替代关系(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之间的相互争夺交易机会的关系。一般认为,在狭义竞争关系中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于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1项规定的公平竞争权。在本案,因某、孙某和王某三人运营的钱路与《会议纪要》规定免缴交通规费的城市公交公司的两条运营线路重叠,这意味着该三人与城市公交公司存在狭义竞争关系。市政府《会议纪要》授予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优惠,使得城市公交公司处于竞争的优势地位,而 “公平”要求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遵循合理性的原则,实施行政行为时平等地对待同等条件的竞争者,权衡和比较不同的私益。综上,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影响到了三人的公平竞争权。3.田某、孙某和王某三人提出的确认甲市人民政府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的请求,是否属于法院的审理范围?为什么? 答案:不属于。该请求涉及到甲市人民敏府对建设局和交通局的职能调整,属于政府对行政机关之间的职权分配,不属于司法审查的范围。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3项,内部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所谓内部行政行为,是基于上级与下级、组织与个人之间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或其他的隶属关系,在行政机关内部就内部事务进行的管理活动,比如行政机关就机构建制、工作程序、规章制度、后勤事务进行的管理及对公务员进行的奖惩、任免活动均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会议纪要》关于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权的转移的规定属于内部行政行为。
(2003年)
七、(本题8分)案情:甲公司于1995年获得国家专利局颁发的951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证书,后因未及时缴纳年费被国家专利局公告终止其专利权。1999年3月甲公司提出恢复其专利权的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于同年4月作出恢复其专利的决定。2000年3月,甲公司以专利侵权为由对乙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过程中,乙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请求,要求宣告9518号专利权无效。2001年3月1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维持该专利有效的审查决定并通知乙公司。
问题:1.如乙公司对恢复甲公司专利权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其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为什么? 答案:乙公司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或乙公司有权对恢复专利权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1分)。因为专利局恢复甲公司的专利权对乙公司将要或必然产生损害,乙公司与恢复专利权的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或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1分)。解析:依据《行政诉讼法》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二)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四)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2.如乙公司于2002年4月对恢复甲公司专利权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是否超过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为什么? 答案:乙公司于2002年4月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起诉期限(1分)。因为乙公司自从2001年3月1日起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起行政诉讼的诉权或起诉期限,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的起诉期限为三个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从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两年(1分)。解析:依据《行政诉讼法》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41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3.2000年8月25日修正的《专利法》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的效力是如何规定的? 答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不服的,专利申请人或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2分)。解析:《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4.1992年9月4日修正的《专利法》对专利权的恢复未作出任何规定,假设被告在诉讼中提出“恢复专利权的行为属于合法的自由裁量行为”,你认为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案:被告在诉讼中提出“恢复专利权的行为属于合法的自由裁量行为”的观点(说法、主张)不成立(1分)。因为按照依法行政原则中职权法定的要求,行政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由于法律对被告没有恢复专利权的授权,所以其行为不属于合法的行政自由裁量行为(1分)。解析:依法行政原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法律优越,即禁止行政机关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二是法律保留,即行政机关活动应当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为前提和基础。本题涉及到法律保留原则。
(2002年)
九、(本题11分)某县医院根据上级文件的规定和主管部门批准,向县邮电局申请开通“120”急救电话,县邮电局拒绝开通,致使县医院购置的急救车辆和其他设施至今不能正常运转,而遭受损失。县医院遂以县邮电局为被告向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县邮电局立即履行开通“120”急救电话的职责,并赔偿县医院的经济损失。县邮电局辩称:“120”急救电话属于全社会,不属于县医院。根据文件的规定,县邮电局确对本县开通“120”急救电话承担义务,但是不承担对某一医院开通“120”急救电话的义务。原告申办“120”急救电话,不符合文件的规定,请求法院驳回县医院诉讼请求。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医疗机构申请开通“120”急救电话的程序是: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并提交书面报告,由地、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到当地邮电部门办理“120”急救电话开通手续。原告县医院是一所功能较全、急诊科已达标的二级甲等综合医院,具备设置急救中心的条件。县卫生局曾指定县医院开办急救中心,开通“120”急救电话。县医院向被告县邮电局提交了开通“120”急救专用电话的报告,县邮电局也为县医院安装了“120”急救电话,但是该电话一直未开通。县医院曾数次书面请求县邮电局开通“120”急救电话,县邮电局仍拒不开通。现问:1.本案县医院与县邮电局之间的争议属于民事争议还是行政争议,为什么? 答案:是行政争议。邮电局在本案中属于经授权而成为行政主体的被告,本案中的争议涉及公共利益,邮电局对120电话的管理具有行政管理性质。2.原告的赔偿请求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答案:否。法律规定安装120电话的目的是实现一种公共利益,而不是为医院设定一种财产权,邮电局安装120电话的义务所对应的权利并非医院的财产权,因而医院不可因邮电局违背此法定义务而要求赔偿。
7.案例教学在行政管理教学中的应用 篇七
案例教学起源于20世纪初美国的哈佛大学医学院、法学院, 后经哈佛大学商学院的推广与发展, 成为一种成熟的教学方法, 并从美国迅速传播到世界各地。关于案例教学, 美国芝加哥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小劳伦斯·E·列恩有一个简明扼要的定义:“教师们以教学案例为基础, 在课堂中帮助学习者达到特定教学目的的一整套教学方法和技巧。”
1、应用案例教学与行政管理学课程要求相一致
理论联系实际是众多学科强调的基本原则, 行政管理学课程要求既讲理论又需要实践。但在教学实践中, 往往存在理论脱离实际的倾向。许多学习过行政管理学的毕业生也反映, 在学校学习行政管理学的时候, 在课堂上听起来新鲜, 但真正参加工作后, 感觉做起工作却对不上号, 理论和实际工作似乎离得很远。想要解决理论与实践脱节的问题, 应用案例教学法成为了一条既经济实用, 又有效的方法和途径。
2、运用案例教学方式与现代大学生心理特点相协调
鉴于当代大学生的心理特点, 枯燥乏味的说教式、灌输式教学方式与教育目标极不适应, 久而久之, 会使学生失去对这门课程学习的兴趣。而采用案例教学恰恰能变填鸭式为启迪式, 变单向输入为双向交流。通过行政案例分析, 引导学生思考、阐疑、释惑, 加深了对基本理论的理解和把握, 使他们完全进入案例角色, 成为解决难题的责任人, 逼着他们开动脑筋, 活跃思维。对教师来说学生表现出来的问题就是教学反馈, 根据这些反馈, 教师便能有针对性地对理论知识进行深层次的讲解、指导, 最终达到教学相长的目的。
3、应用案例教学与学生的实际需求相符合
一直以来, 普遍的教学活动都与实践脱节, 一般的理论教学在内容上存在原理性、介绍性的内容多, 操作方法和案例研究等方面的教学内容少等一些问题。这种情况使学生对行政管理的期望较小, 课堂上理论仅限于空谈, 渐渐成为行政管理学教学过程中的最大缺失。即使学生的知识丰富了, 也不能等同于学生的能力提高, 因为知识并不仅仅等于能力, 特别是对像行政管理学这样需要实际应用的学科。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知识转化为能力还需要有一定的条件, 比如在实际工作中的锻炼、对具体工作的规律了解和掌握程度等。行政管理学案例教学就为知识转化为实际能力提供了一条重要的途径。
二、案例教学在行政管理学教学中的具体应用
培养符合社会发展需要和时代要求的复合型人才, 需要开发学生的创造潜能和实践能力, 培养学生积极、主动学习的兴趣和能力, 在行政管理学教学中恰当应用案例教学确实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
1、营造良好的课堂气氛
所谓课堂气氛, 指的是在课堂中, 师生之间、学生之间围绕教学目标开展的教与学的活动所形成的某种占有优势的综合心理状态。对于一般院校来讲, 课堂教学是案例教学的主阵地, 课堂教学作为师生“教与学”的互动过程, 又总是无一例外地被课堂氛围所包围。良好的课堂气氛需要师生双方的共同努力, 需要和谐师生关系的构建。师生关系是教育活动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人际关系, 它贯穿于课堂案例教学活动的全部过程, 是案例教学发挥效能的重要条件。良好的课堂学习环境和氛围对于案例教学的实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它能使学生处于积极的学习氛围之中, 激发学生的兴趣, 提高课堂效率, 同时也能有效地感染和鞭策学生进取创新, 而且能激励教师在教学中发挥主导作用, 最大限度地引导学生参与到教学活动中, 展示学生学习的能动性, 促使学生成为学习的主人, 成为课堂上知识的真正建构者, 成为课堂中最积极最活跃的因素。
2、结合教学内容精选行政案例
结合行政管理学教学内容选择合适的行政案例, 这是开展行政管理学案例教学的基础和关键。保罗·R·劳伦斯说:“一个好的案例是一个把部分真实生活引入课堂, 从而可使教师和全班学生对之进行分析和学习的工具。”中国的实际情况是, 行政管理学课程目前还没有建立起自己的案例库, 积累的案例比较多是以国外的为主, 案例的针对性不强, 脱离中国实际, 比较难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难以满足案例教学的要求。要提高案例教学的质量, 就必须做好案例库的供应工作, 除了借鉴书本、网络上的典型行政案例外, 更重要的是应该建立立足本地的案例库。鼓励老师把深入实际编写案例作为自己教学的一个组成部分, 还可以采用学生进行社会实践活动调研或收集案例素材, 老师对其中的材料进行取舍, 修改完善从而形成教学用的案例, 再用来进行案例教学, 这样会使案例教学互动的空间更广更大。但在行政案例的选取过程中, 必须保证行政案例的针对性和真实性。
3、老师在案例教学中积极引导
现代教学论认为, 教学过程的实质是教师指导下学生个体的发现和认识过程。在传统的讲授教学中, 教师是主动的传授者, 是中心和主角, 学生是配角、被动的接受者。而在实施案例教学的过程中, 教师的作用, 则主要是引导学生自己去发现问题和提出问题, 继而因势利导, 铺设阶梯, 引导学生自己学会解决问题。案例教学在行政管理学课程中的运用关键是要先设计好问题, 所设计的问题不仅要符合学生的认知程度, 还要注重学生对问题的感悟与体验, 因为只有学生进入了角色, 他们才能体验到问题的实质, 从而充分利用自己的聪明智慧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三、案例教学在行政管理学课程应用中应克服的困难
1、案例选编应以国内为主
案例的选择是行政管理案例教学中很重要的一环, 案例的质量直接影响到教学质量的好坏。由于目前许多案例都援引国外, 我国内还缺少经过专业编写的典型案例, 加之国内外行政环境和文化差异等因素, 国外案例的过多使用会造成学生认知困惑, 也起不到良好的教学效果。因此, 充分利用国内现有资源, 选取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典型案例。只有充分利用国内典型案例进行教学, 才更容易激发学生的探索兴趣, 才能产生良好的教学效果。更好地丰富国内案例教学的案例资源, 为实施案例教学积累丰富的资源、打下坚实的基础。
2、正确引导学生参与课程讨论
学生参与在案例教学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传统的教学方法和理念中, 学生是被动学习的。大多数学生习惯于老师传授、学生听取的教学模式, 这样的模式不仅不能发挥案例教学的优势, 而且可能导致学生在案例教学中学生失去主动性和积极性。教师应该着力营造轻松、宽容、和富有人性化的课堂氛围, 鼓励学生积极思考、敢于质疑、勇于争辩。要提高学生学习的信心和乐趣, 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 才能将案例教学的目标实现。
3、教师在案例教学中角色的转换
在案例教学中, 教师成为学生自主性学习的促进者和引导者。传统课程教学中, 教师其实只是扮演着最终的课程分数的评判者。行政案例教学活动的非结构化, 教师教学风格和学识水平的不同, 造成案例教学教师角色的多样化。合格的案例教学教师, 应当做到引导者、裁判人、发现者等身份。教师要控制课堂讨论节奏和学习进度, 引导讨论主题, 创造热烈有序的讨论氛围。教师在案例讨论出现批评与争论时, 将主题引导至问题的不同看法的解释和辩论上。教师要注意抓住学生发言的闪光点, 提出焦点问题, 鼓励学生独创之见。案例教学中, 教师角色转换可以推动学生自主性学习和发展, 进而激励每个学习者在自己原有的位置上逐渐发展和升华。
参考文献
[1]吴湘玲.运用案例教学法进行行政管理课程教学的探讨[J].科技进步与对策, 2000, 17 (12) :148.
8.行政法案例答案 篇八
关键词:档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行政处理;评析
在档案行政执法实践中,已有的档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对以后的档案行政执法实践起着不可忽视的引导和示范作用。但是,一些案例对档案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存在明显的问题和不足,令人遗憾,有必要给予评析和纠正,以防其起到不当的引导和示范作用。
1 丢失国家所有档案案例
案例描述:2002年11月,临沭县在档案行政执法检查时,发现两个镇政府档案室存在档案丢失现象,其中一个镇发现缺少33卷(包括组织人事方面的档案19卷),后来从组织委员处找到8卷,尚缺25卷,缺少的案卷中永久卷17卷,长期卷8卷;另一镇发现合并到本镇的一原撤销乡镇档案缺少11卷,均为1992年至2000年的长期卷。县档案局对此高度重视,反复研究制订了查处方案。先行下达时限一个月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在无改正结果的情况下,按照有关法律程序,成立了由档案行政执法员组成的调查小组进行立案调查,制定了《临沭县档案局立案报告表》,于2002年12月展开调查,调查过程中形成《陈述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案情调查终结报告》,并认真填制了《违法行为处理意见审批表》。经局长办公会多次研究,最后决定对两镇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收到告知书回执;告知期内,两镇并无陈述和申辩,县档案局于2003年5月19日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两镇,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完备的情况下,分别对两个镇政府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在规定期限内,这两个镇将罚款如数上缴财政罚款专户。日前已形成《结案报告表》予以结案。[1]
存在问题:行政处理不当、自由裁量偏失。
处理结果评析:本案存在的第一个问题是行政处理不当。档案行政处罚必须坚持处罚法定原则,必须严格依据档案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它是档案行政执法合法性原则在档案行政处罚中的具体体现。《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档案行政处罚以《行政处罚法》、《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对于丢失国家所有档案(以下简称“丢失档案”)的违法行为,《档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丢失档案的违法行为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也就是说,按照《档案法》的规定,对于丢失档案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理的第一选项应是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视情节给予不同的行政处分。第二选项才是行政处罚,视情节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而且这种行政处罚还是有条件的,即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时发生丢失档案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由此可以看出,按照《档案法》的规定,对于丢失档案的违法行为,除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发生丢失档案违法行为时可以进行行政处罚外,其他丢失档案的违法行为均应根据不同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那么,作为临沭县所在地的《山东省档案管理条例》(1996年版,以下简称《条例》)对丢失档案是如何规定的呢?《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丢失档案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条第二款规定:有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丢失档案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从《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来看,对于丢失档案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其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与《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一致的。不同的是其第二款去除了《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的限制,将行政处罚的范围扩大到了所有丢失国家所有档案的违法行为,并明确了行政处罚的数额。按照《条例》规定,对丢失档案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第一选择仍是给予行政处分,第二选择才是给予行政处罚。即便是给予行政处罚,首选是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也就是说,在给予警告行政处罚时,可以并处罚款,也可以不并处罚款,罚款只是选择项,而不是必选项。通过以上《档案法》、《条例》对丢失档案违法行为行政处理有关规定的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对于丢失档案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理的第一选项应是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第二选项应是行政处罚。在选择行政处罚时,只有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的选项。也就是说,行政罚款只是给予警告的附属性选项,只能与警告行政处罚同时出现。《档案法》、《条例》并没有单独给予行政罚款的行政处罚规定。至此,可以说,临沭县档案局对两乡镇单独处以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显然缺乏法律依据,行政处理明显失当。虽然《暂行规定》规定,档案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三种,并可以单独使用,但是,本案所依据的《档案法》、《条例》等实体法中没有单独使用行政罚款的法条规定,所以不适用于本案。至于档案实体法法条与程序法法条之间的不协调,只能通过修改相关实体法的法条来解决,而不能在档案行政执法实践中突破实体法的法条规定,使档案行政处罚失去处罚依据。就本案来说,正确的行政处理应该是: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首先建议临沭县监察机关给予两乡镇相关的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然后给予两乡镇行政警告并处2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存在的第二个问题是自由裁量偏失。《暂行规定》规定:档案行政处罚要坚持事实清楚、处罚适当的原则。处罚适当原则实际上是涉及档案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问题。档案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在法律事实要件确定的情况下,在法律规定的裁量范围内合理地选择法律结果的权力。在档案行政处罚案件中,档案行政管理机关会大量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如果行使不当,不仅会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自身也可能因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或者不当而导致不必要的行政诉讼。按照处罚适当原则要求,在档案行政处罚中,对违法程度较重的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对于违法程度较轻的违法行为给予较轻的行政处罚。不能重过轻罚,也不能轻过重罚。本案中临沭县档案局自由裁量是否偏失,取决于两个问题:一是两个乡镇丢失档案的性质是否一样。二是对两乡镇行政处罚的幅度是否恰当。就第一个问题而言,两个乡镇丢失档案的行为都违反了《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临沭县档案局适用上述法律法规对两乡镇丢失档案的行为定性是正确的。第二个问题,对两乡镇行政处罚的幅度是否恰当,这主要看适用法律和两个乡镇丢失档案违法行为情节的轻重上。本案中,一个镇丢失档案25卷,其中永久卷17卷,长期卷8卷。另一个镇丢失档案长期11卷。临沭县档案局对两个乡镇都按《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了2000元罚款的最低行政处罚。问题是这样的行政处罚是否适当?从《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来看,对违法单位处以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是对违法单位行政罚款的最低下线。从两个乡镇丢失档案的数量来看,都应该是较重以上的丢失档案行为。由此可以看出,临沭县档案局对法律法规的适用存在两个偏失:一是两个乡镇都是较重以上的丢失档案行为,适用对违法单位罚款标准的下线进行行政处罚,显然是重过轻罚。二是两个乡镇丢失档案的数量、价值不一样。一个镇是丢失档案永久17卷、长期卷8卷,应该是严重或者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一个镇丢失档案长期11卷,相对于另一个镇来说,其违法行为明显较轻。在对两个乡镇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当有所区别,而临沭县档案局都以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进行处理,显然是处罚失当,不足以彰显档案行政处罚适当的原则。
2 出卖国有档案案例
案例描述:西部山区某县肉联厂,原是该县较大的国有企业,共有职工近二百人,年产值上千万元。2006年10月,该厂正式改制为股份制民营企业。在改制期间,县档案局接到反映,说该厂档案有可能已丢失。档案局随即派人到该厂进行现场查看,发现该厂档案柜内文书及会计档案数百卷已全部不知去向,于是立即展开调查,后调查到原是负责看守该厂的留守人员张××(原在该厂食堂)当废纸全给卖到造纸厂处理了。因本案档案数目较大,经请示县政府同意,对原该厂及改制工作相关人员以及当事人张××分别作了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2]
存在问题:违法行为定性不准、行政处理不当。
处理结果评析:本案中的第一个问题是档案违法行为定性不准。本案例取自《西部山区县几起档案丢失案例引发的思考》一文,是以丢失档案案例的形式出现的。从案件的行政处理结果看,也是按照丢失档案来处理的。那么,案件中违法行为的性质真是丢失档案的性质吗?不是。笔者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因工作失误造成档案损失和擅自出卖国家所有档案的综合性档案违法案例。第一,从起因上看,负责该企业改制的相关工作人员没有按《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对某肉联厂的档案进行有效的处置,使其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以致最后导致被人擅自出卖,负有因工作失误造成档案损失的责任。第二,从案件反映的实质上看,留守人员张××将档案出售是档案违法行为的实质。档案丢失是指档案去向不明。本案调查初期以档案去向不明展开调查无可厚非,但在调查终结时发现档案是由留守人员张××将档案出售给造纸厂时,档案的去向已经明了。也就是说,档案丢失只是假象,某肉联厂的档案并没有丢失,而是留守人员张××擅自将档案出售,违反了《档案法》第十七条“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规定。第三,从留守人员张××的主观意图上看,某肉联厂的档案放在档案室的档案柜里,有明显的档案案卷特征,其与一般的废纸是有明显区别的。留守人员张××作为看厂留守人员,其职责就是看护企业的财产不受损失,在明知企业档案是企业财产的情况下,仍将其出售,存在着明显的主观故意。第四,从留守人员张××的行为结果上看,其出售档案给造纸厂,致使其损毁灭失,已经造成了国有档案实质性损失的客观结果。综合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本案例中存在着两种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一是负责某肉联厂改制的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暂行办法》规定,没有有效地处置某肉联厂的档案,致使其最终被擅自出卖,负有因工作失误造成档案损失的责任。二是留守人员张××违反了《档案法》第十七条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规定,擅自出卖档案,负有擅自出卖国家所有档案的责任。
本案例中的第二个问题是行政处理不当。从本案作者介绍的行政处理结果来看,对原该厂及改制工作相关人员以及当事人张××分别作了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这个看似合理的行政处理结果其实也存在着不当。第一,对原该厂及改制工作相关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是不对的。案例中没有提及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的依据,笔者不好揣测,但通过上述的分析可以看出,原该厂及改制工作相关人员的违法行为,与《档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八种行为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六种行为都不相符,无法作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的依据。而原该厂及改制工作相关人员的违法行为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即违反本办法造成损失或严重后果的行为。而且,这也是国家档案局专门用于调节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关系的部门规章,是特别法。所以,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应以《暂行办法》的规定来作为本案行政处理的依据。按照《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违反本办法造成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负有直接责任者及领导行政处分。案例中,经请示县政府同意,对原该厂及改制工作相关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是正确的,但对原该厂及改制工作相关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则于法无据,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错误行为。第二,对留守人员张××的行政处理是以行代刑、以罚代刑。在我国档案法律法规中,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国有档案是严重的档案违法行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档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六条、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或者个人有上述行为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从案例描述中可知,留守人员张××出售的“档案数目较大”,符合《刑法》、《档案法》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应当追究留守人员张××的刑事责任。而案例中只对留守人员张××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明显背离了法律法规的规定,是一种以行代刑、以罚代刑的息事宁人行为。针对案例中留守人员张××出售“档案数目较大”的违法行为,正确的行政处理方式有两种:第一是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按照《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首先,是给予留守人员张××行政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没收非法所得;其次,是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310号令)第三条规定,将案件按照程序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处理;最后,是根据法院判决结果决定给予留守人员张××行政处分的处理。第二是在案件调查核实过程中,发现留守人员张××出售的国有档案数目较大,涉嫌犯罪时,首先,是立即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将案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侦查处理;其次,是配合公安机关、法院进行案件侦查、审判工作,及时掌握案件进度和最终结果;最后,是根据案件审判结果,给予留守人员张××相应的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等行政处理。
通过对上述两起典型案例处理结果的评析可以看到,档案行政执法效果如何,关键在于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要做到行政处理于法有据,定性准确,处理适当,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就要不断地加强对档案专业和相关公共法律法规的学习,真正地熟悉法律法规。只有真正地掌握和熟悉法律法规,才能把法律法规准确地运用到行政执法实践中去,不断地提高档案行政执法技巧和行政处理决断能力,防止对档案违法案件行政处理失当现象的发生。
参考文献:
[1]临沭档.山东临沭县查处两起档案违法案件〔J〕.山东档案,2003(6):42.
[2]姚小春.西部山区县几起档案丢失案例引发的思考.http://www.360doc.com/content/14/0722/15/11384847_39628132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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