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征收管理办法

2024-07-20

新征收管理办法(11篇)

1.新征收管理办法 篇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发文:2004年7月1日,有效(2009-3-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从最近一个时期税务机关查处的增值税违法案件看,犯罪分子大多以注册商贸企业作掩护,骗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虚开后迅速走逃的手段骗取国家税款。此类犯罪活动严重干扰了社会正常经济秩序,导致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同时,也暴露出税务机关目前在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认定和管理方面存在着较大的漏洞。为了打击和防范虚开发票和骗抵税款的犯罪活动,总局决定进一步完善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办法,规范对商贸企业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一)对新办小型商贸企业改变目前按照预计年销售额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办法。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必须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方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前一律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2、一年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后,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以及实际经营、申报缴税情况进行审核评估,确认无误后方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相继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制度(以下简称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3、辅导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二)对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以及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直接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辅导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对经营规模较大、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可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而直接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二、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审批管理 对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新办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程序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要与有关人员进行约谈并且派专人(两人以上)实地查验。未经实地查验或查验情况与申请资料不符的,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一)案头审核

对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全部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其资料是否齐全准确。

(二)约谈

约谈的根本目的是通过与约谈对象的直接交流,了解印证纳税人的相关情况,以确认其是否为正常经营户。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约谈,应着重了解企业登记注册情况、企业章程、组织结构、决策的程序、管理层的情况、经营范围及经营状况等企业的整体情况。与企业出资人约谈,应着重了解出资人与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关系。与主管财务人员约谈,应着重了解企业的银行帐户情况、企业注册资金及经营资金情况、销售收入情况、财务会计核算情况、纳税申报和实际缴税情况。与销售、采购、仓储运输等相关业务主管人员约谈,了解企业购销业务的真实度。对于约谈的内容,要做好记录,并有参与约谈的人员签字。(三)实地查验

实地查验是印证评估疑点和约谈内容的重要过程。实地查验时需两名(或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同时到场。

查验内容包括: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企业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租赁证明、原材料和商品的出入库单据、运费凭据、水电等费用凭据、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明、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银行存款证明、有关机构的验资报告、购销合同原件及公证资料、资金往来账等。在实地查验中,要认真核实区分商业零售企业、大中型商贸企业、小型商贸企业和生产企业,除按照上述查验内容全面核查外,对生产企业要特别检查有无生产厂房、设备等必备的生产条件;对商贸零售企业要特别检查有无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对大中型商贸企业要特别核实注册资金、银行存款证明、银行帐户及企业人数。

三、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一般纳税入纳税辅导期一般应不少于6小月。在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做好增值税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宣传辅导工作,同时按以下办法对其进行增值税征收管理:

(一)对小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约谈和实地核查的情况对其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年销售额和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专用发票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二)对商贸零售企业和大中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也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对其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由相关税务机关按照现行规定审批。专用发票的领购也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三)企业按次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可以再次领购,但每次增购前必须依据上一次巳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4%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税款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增售专用发票。

(四)对每月第一次领陶的专用发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发售专用发票时,应当按照上月未使用专用发票份数相应核减其次月专用发票供应数量。

(五)对每月最后一次领购的专用发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首次发售专用发票时,应当按照每次核定的数量与上月未使用专用发票份数相减后发售差额部分。(六)在辅导期内,商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

(七)企业在次月进行纳税申报时,按照一般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方法计算申报增值税。如预缴增值税税额超过应纳税额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评估核实无误,多缴税款可在下期应纳税额中抵减。

四、对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的审批及管理

(一)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的审批

纳税辅导期达到6个月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商贸企业进行全面审查,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1、纳税评估的结论正常。

2、约谈、实地查验的结果正常。

3、企业申报、缴纳税款正常。

4、企业能够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并正确取得和开具专用发票和其它合法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延长其纳税辅导期或者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的管理

商贸企业结束辅导期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后,原则上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对辅导期内实际销售额在300万元以上,并且足额缴纳了税款的,经审核批准,可开具金额在十万元以下的专用发票。对于只开具金额在一万元以下专用发票的小型商贸企业,如有大宗货物交易,可凭国家公证部门公证的货物交易合同,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适量开具金额在十万元以下专用发票,以满足该宗交易的需要。

大中型商贸企业结束辅导期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后,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由相关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按照现行规定审核批准。

五、各地税务机关应对本通知下发前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企业(尤其是办理税务登记时间在一年以内的小型商贸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在会计人员配备、会计怅簿设置、和会计核算方法中有不符合要求的;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不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无固定经营场所等问题的,要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各地要高度重视对小型商贸企业增值税管理工作,加强对小型商贸企业增值税的监控。

六、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结束后的次日,征收部门应将未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包括防伪税控IC卡抄报税)或虽已申报但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而欠缴增值税税款的商贸企业名单提交管理部门,管理部门必须立即组织实地核查,如发现企业走逃,应于当目通知负责税务登记和发票管理的部门,并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走逃户报告表》(附后),连同其巳领购但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已申报但未缴纳增值税税款的专用发票信息同时上传地市局、省局和总局。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通知有关银行冻结其银行帐户,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商贸企业走逃户失控发票信息电子数据按日上传。总局将于7月初布署实施非正常户失控发票快速反应系统,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增加失控发票与待认证发票比对功能和失控发票与巳认证发票比对功能,并实现全国失控发票数据按日同步更新。总局将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走逃户报告表》信息进行即期通报。

七、本通知自2004年8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第一条(一)款和第五条的规定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实施。

2.新征收管理办法 篇二

关键词:水费征收,新形势,方略

水是生命之源, 没有水就没有了生命。水资源短缺问题作为当今全世界都在面临的巨大问题至今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我们唯一能做的就是节约用水, 珍惜水资源。水费的征收不仅可以提高人们水商品化的意识, 注意节约用水, 更是水利部门发展和建设的重要经济来源。但是, 在社会不断进步的新形势下, 水费征收工作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 提高水费征收效率, 更好地完成水费征收工作是新形势下相关工作人员应该思考的问题。

1 新形势下水费征收工作存在的问题

1.1 水费征收工作开展困难

低水价政策的实施淡化了人们水商品的意识, 有很多居民不积极配合水费增收, 钉子户, 关系户在水费征收过程中也普遍存在, 加大了水费增收难度, 严重阻碍了水管单位的生存和发展。

1.2 水价标准过低, 人们水商品意识薄弱

在历史发展的某些时期, 国家会制定某些政策来满足当时的需要。比如长期以来国家对农灌水价实行政府统一定价就是基于粮食安全和三农问题。农民本身经济程度较低, 难以承受高昂的水费, 因此, 国家对于农灌水的价格的征收程度一直低于运行管理成本。水利单位建设入不敷出, 水利单位的正常运转也有很大困难。

1.3 水费管理机制不够健全

水价标准偏低不仅影响了水利部门相关的完善和建设, 更直接导致了基层管水人员薪资待遇低, 报酬少。因此, 部分基层管水人员违规向用户加收水费, 以谋求个人利益。还有的基层收支管理不健全, 管水人员坐收坐支水费, 严重影响了水量上下对口率, 也不利于税费征收制度的落实。

1.4 居民违规用水等行为得不到解决

各地基层管水单位为居民更换了更为灵敏的水表, 以更好的完成税费征收工作。但还是有一部分居民违规偷用水资源, 主要通过开小水流, 整日积攒, 使水表不转动, 已达到所谓的省水费的目的。但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相关的规定, 对水费征收工作造成了很大阻碍。这一问题得不到解决, 水费征收问题也得不到很好地解决。

2 新形势下水费征收方略

面对以上问题, 如何提高水费征收工作效率, 提高居民规范用水意识, 健全水费监管制度, 都是需要探讨和解决的问题。

2.1 有针对性的提高用水价格, 实行分段计价, 加强居民水商品意识

全球水危机还在日益严峻, 甚至已经威胁到人们的生命安全。中国的水资源情况也不容乐观, 很多地区用水极为困难。在用水方便地区居住的人们必须建立水商品意识, 珍惜水资源, 合理用水。以往的水费征收政策显然不能满足现阶段水资源管理的需求, 虽然对生活用水, 工业用水, 农业用水等进行了划分和区别, 但仍然不能使人们足够的明确保护水资源的意识。只有从价格上加以划分和区别, 超过一定用水量将增加收费, 这样才能引起人们的注意, 在日常生活中节约用水。

2.2 建立完善的水费管理制度, 明确收费程序

基层管水人员必须有相应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不能因为个人利益违规向居民, 农民过度征收水费。相关管理部门应制定详细明确具体的政策和规范, 结合各地实际情况, 修改和完善各种水费的征收办法和管理制度。在实际用水管理中, 要严格执行用水计划, 基层管水人员必须严格真实的填写相关记录本, 收缴账单, 并需要有人检查和督导, 做到有通知, 有记录, 有规范。

在水费征收过程中, 做到一日一清, 三日一结, 减少拖欠水费情况的发生, 提高水费对口率。另外, 必须明确收费标准,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于水价和水费征收的政策, 发展群众和义务监察员全程监察水费征收情况, 对于水费应实行明码实价, 严禁胡乱加价, 既要保证水利部门建设的需要, 还要减轻农户的浇地负担, 充分调动缴费积极性。

2.3 提高水资源经营意识, 提高思想水平

水管单位经济运转的主要支柱和基本经济来源就是水费收入。因此, 在新形势下水费征收相关的问题也十分重要。要通过多种途径, 如专栏, 广播, 会议等多种渠道向人们宣传水费征收的必要性, 讲明水费的用途, 宣传国家水利政策, 使人们真正意识到水费是取之于民, 用之于民的, 从而提高人们交水费的积极性。也让人们体会到水利工程和水管单位的正常运转的重要性, 增强居民节约用水, 按时缴纳税费的意识。各水管基层单位的干部职工应从自身做起, 加强思想教育, 认真学习国家相关政策及法规, 充分学习三农政策, 加强对水费征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对于水费征收工作要充满热情和积极性, 以积极的态度和良好的精神状态投入到水费征收工作中去。各级水管部门要积极利用多种方式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包括政策法规, 规章制度等, 从整体上提高团队素质。努力使水费征收团队形成廉洁, 正派, 务实, 团结的风气。

2.4 通过多种途径共同提高收费效率

各级单位要充分了解所在地区水费征收情况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比如, 可以对水费征收实行分级管理, 对于信誉度高, 总是能按时缴纳税费的地区与信誉低, 拖欠水费的地区实行分别管理, 信誉度高的地方可以给与一定的信任额度。还可以实行鼓励政策, 对于预先缴纳税费, 及时缴纳水费的地区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表彰。对于大额水费的收取一定要两个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 并及时上缴, 以保证水费的安全。通过多种渠道的管理和规范, 从用户到工作人员, 实现水费征收效率的提高。

新形势下基层水费征收工作十分重要, 必须引起水管单位的高度重视。在思想上, 要全面提高整个水管单位的素质。在工作中, 要全面提高整个水管单位的积极性。在管理体制上, 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对于拖欠水费造成恶性影响的应设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加大执法力度。在工作执行时, 应设立相应的奖励和处罚措施, 增加职工间评比, 将业务和水费征收情况与个人薪资待遇, 升职情况等充分结合起来。加强基层水管人员的管理, 以严格的制度和管理制约水管人员的行为, 避免乱收费, 乱用职权的情况发生。从群众方面, 要加强水费征收工作和水利建设相关性的宣传和教育, 要给群众灌输水商品意识, 提高居民缴纳水费的积极性。全面实现水价透明化, 取信于民。国家还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水价和相关政策, 适应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实际需要。在必要的时候, 要向基层水管部门进行拨款和补贴, 从而对水费征收时产生问题进行弥补, 尽早步入良性循环。

参考文献

[1]李娟.加强新形势下水费征收方略的初步探讨[J].山西水土保持科技, 2013 (1) .

[2]梁宾.加强新形势下水费征收方略的初步探讨[J].陕西水利, 2010, 6.

3.浅议国税系统营业税征收管理 篇三

关键词:营业税征收管理;国税系统;集中缴纳

在我国分税制现有政策框架下,营业税属于中央政策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由国税系统负责征收,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由地税系统负责征收。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相比,集中缴纳部分的营业税显然算不上国税系统的主要税种,但依然构成了国税系统征收范围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笔者工作中接触的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相对较多,体会到集中缴纳部分营业税由于存在明显的特殊性,致使其征收管理中存在一些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若干方面:

一、征税范围问题

根据国办发【1993】87号文件和国办发【1996】4号文件,国税系统负责征收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其他营业税归地税征收。文件规定看似非常清楚,但在实际征管工作中,国地税之间营业税征税范围的明确划分仍是困扰营业税征管的突出问题。关于征税范围理解和执行上的矛盾,主要体现两点:

1.总行营业部还是分行的问题

按照国办发【1993】87号文件的规定,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归国税,各银行分行、保险公司分公司缴纳的营业税归地税。在这些企业中,银行在总行所在地可能有总行营业部和分行。根据一般理解,总行营业部的营业税应归属于国税的征收范围,分行的营业税应在地税缴纳。据我们在工作中了解到的情况,中国人民银行曾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要求各银行在总行所在地区取消分行设置设立总行营业部,但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国有银行一直未执行此政策,同时保留了总行营业部和分行的设置,而其他一些银行纷纷在总行所在地成立了总行营业部。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作为在税源分享过程中有各自利益驱动的参与者,对这部分税源展开了博弈。地税机关认为,那些在总行所在地未设立分行的银行其总行营业部行使的是分行的职责,积极鼓动这些银行进行更名,一旦更名,即纳入地税机关的征税范围。与之相应的,国税机关对这些银行总行营业部的更名持质疑态度。

2.金融业务收入还是全部业务收入的问题

在国税系统进行营业税征收管理过程中,还存在一个比较困扰税收管理人员的实际问题,即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在国税系统缴纳营业税的收入是其全部业务的收入还是其金融业务的收入。关于这个问题,支持全部收入征税的政策出发点是,国办发【1993】87号文件和国办发【1996】4号文件都只提到了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换言之,只强调了纳税人的身份,并没有提及其他,因此只要是这些纳税人应纳营业税的收入都应在国税机关缴纳;支持仅就金融业务收入征税的主要理由是,将“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纳入中央收入的初衷,在于这部分收入是这类企业承担总部职能取得的经营成果,不适宜参与地方收入分配,“集中”二字正是为强调此点而设的。在实际工作中,虽然这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主要收入是金融业务收入,但仍有少量其他收入,特别是大银行和大保险公司总部都有一定的出租收入、出售房产收入等,关于这部分收入的征税范围如何确定,不仅关系到这些企业是否需要在地税系统进行税种登记,而且也与后续的发票管理、收入入库级次等内容紧密相关。

二、发票使用问题

在国税机关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只能使用国税系统的发票,使用国税系统的申报系统。现在,在国税机关的营业税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通用机打发票或自印发票。在发票使用中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选择使用发票种类的问题。使用税控收款设备开具通用机打发票受税控收款设备的局限,税控收款机和税控器单票金额不能超过1000万元,税控收款机和税控器每台每月开具金额也存在4200万的限额。这些金融企业取得的收入多为代销基金、承销债券以及资产托管的佣金,与各单位分别有按月、按季、按年结账等多种形式,各月之间的开票金额很不平均。这些金融企业,使用通用机打发票,金额稍大一点的一笔业务无法用一张发票进行开具,通常需要用2-3张甚至更多张,另外一旦到达4200万这个限额,就必须进行抄报税,隔天方可继续开具发票。虽然网上抄报税在技术上是可行的,但部分单位内部计算机管理规定不下允许进行网上抄报,企业需要多次往返税务机关进行抄报、开票,给企业带来了一定的不便。正是基于这种实际,部分金融企业选择使用自印发票,但从目前情况看,自印发票尚游离于税控系统之外,这与发票管理日趋严格的精神是否相悖,是个值得考量的问题。二是可以开具发票的收入范围的问题。非金融业务收入能否开具国税发票,这是与国税机关营业税征税范围紧密相连的问题。如果这些企业仅就金融业务部分在国税机关缴纳营业税,在地税机关也应有营业税税种登记,在发生出售抵债资产、出租房屋等非金融业务时,可通过地方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如若这些企业全部营业税收入均缴入国税机关,国税机关没有相应的代开票,企业的自印发票可否开具此类收入,这点尚不甚明确。

三、具体政策问题

由于涉税的纳税人是各银行总行和各保险总公司,我局在营业税征收管理中,比较突出的政策问题也主要集中在金融保险业务上。

1.金融商品买卖业务

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在各银行总行和各保险总公司的业务中,均占据重要地位,但我们在金融商品买卖价差收入征退税管理工作中,感觉存在两个比较困扰的问题:一是债券的分类与计税依据。根据我们的了解,各银行总行、保险公司经营的债券主要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和其他债券四类。政府债券持有期间获得的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关于这点不存在争议,但对金融债券持有期间获得的利息收入的税务处理上尚存在争议,一些企业认为,作为银行购买金融债券,持有期间获得的利息收入可视为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按照国税发【2002】9号文件的规定,不征营业税。还有企业认为,债券持有期间获得的利息收入均为免税收入。二是金融商品买卖价差收入的确定。有关金融商品买卖价差收入的确定,无论是营业税暂行条例、财税【2003】16号文件还是国税发【2002】9号文件,都只解释到“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将买入价定义为“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并强调买入价和卖出价中均不包括购进和卖出过程中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金。但在企业实际核算过程中,以债券为例,对于每种债券投资取得收益分别按照“利息收益”和“价差收益”两项分别进行核算,“利息收益”中包含了持有期间应获得的利息收入和摊销的债券溢折价两部分,“價差收益”项下体现的是卖出价减除债券摊余价值和应计利息后的余额。从现有的文件看,没有可以将卖出价减除摊余价值和应计利息后的余额作为买卖价差的政策依据,但从企业实际出发,企业买卖金融商品业务的发生相当频繁,要想在卖出金融商品后将账面的“价差收益”逐笔还原为税法规定的“买卖价差”难度相当大。在企业利息收益部分正常纳税的情况下,虽不直接影响应纳税款,但在金融商品买卖汇总计算应缴的营业税税额小于本年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需要进行退税时,因“价差收益”与税法定义下的买卖价差的差距就会凸显。

2.保险业务

这主要涉及特定保险产品的营业税应税收入的确定问题,反应比较强烈的有:一是管理费收入的处理。从现行营业税规定看,只是对符合条件险种(如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性的寿险、长期健康险)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2号解释实施后,只有通过测试的保险合同对应的保费才确认保费收入,对非保险合同部分只确认管理费收入。管理费收入在2号解释实施前是一并计入保费收入并进行免税处理的,今后是否还能作为营业税免税收入,目前还不明确。二是投资连接保险的处理。目前营业税计税依据中明确了保险业务的储金业务如何确定营业额,而实际经营过程中开发的投资连接险种已经突破了储金业务的范畴,对于其营业额的确定,保险公司与税务机关存在分歧。税务机关一般认为所有的投资连接保险都应按照储金业务确认营业额;保险公司认为储金业务是保险业刚开始开发投资连接保险时的一个基本的险种,其主要是将被保险人所交的资金的利息作为保费收入,保险期满后只返还本金,由于其利息收入不返还给被保险人,所以要将利息纳入营业额征税。而目前保险公司的大部分投资连接保险都是还本付息的,往往返还的利息还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所以,不应按照储金业务征收利息部分的营业税。

四、缴税操作问题

4.新征收管理办法 篇四

岳阳市税务学会课题组

摘要:当前中央和地方政府将地税部门作为社保费的征收机关,虽然国务院颁布《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湖南省政府令(第142号)明文作出了一些规定,但立法层次不高,使得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矛盾和问题,以至于某些地域的征缴工作异常艰难。地税部门征收社保费具备强大的优势,但需从更高的层面上予以确立统一的征收主体,从而可以解决存在的问题。地税部门征缴汇集社保费为社会保障事业提供资金保证,将社会保障事业顺利推进具有非常积极和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社会保障

养老金

地税

征缴

公平

一、前言

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进程中的必然要求。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了加快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顺应时代发展和改革要求。社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保费是依据国家法律建立的专项基金,是现实社会保障制度的物质基础。

社会保障制度是和谐社会一项重要内容,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五项保险可以帮助劳动者及其家属在遭遇年老、疾病、工伤、生育、失业等风险时,防止出现收入来源的中断,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是一项为人们预防生活、工作风险的优良的保障制度,为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最有效手段。

二、社保费征管现状

(一)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滞后,征管效率低下。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不健全,未形成系统、完整的法律体系,国家立法滞后,地方立法层次低,规范性和强制性不够。国务院1999年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征收部门可以是社保经办机构,也可以是地税部门,这导致各地征收机关不统一,征收范围不一致,社保和地税两部门处于比较尴尬局面。

同时由于社会保障立法的落后,以至于没有赋予征收机关有效的执法手段,导致难以发挥税务征收部门的优势,遇到不申报、少申报、拒缴、少缴、欠缴社保费、加收滞纳金、对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或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执法力度不强,缺乏有效的强制措施和制约手段,执法难以到位,影响社保费征收工作的正常实施。

(二)职能部门协调不畅,征缴管理落后。

社保费征收工作涉及面广、征收难度大,离开各级地方政府的关心、支持及有关部门的配合,光靠地方税务机关孤军作战难以完成社保费征收任务。湖南省政府令(第142号)第五条规定:“社会保险费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机构集中、统一征收,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的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具体办法由省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地税部门制定”。由于一些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社保费实行省级统筹的重要性和意义认识不足,乃至于对地方税务机关社保费征收工作支持、配合不够,提供有关征收管理资料不齐全,不能及时期解决银行专户上下脱节、缴费渠道不畅、票据传递不顺、业务经费过少且久托不付等的有关问题。以岳阳市为例,现在只有市内几个区的企业社保费由地税部门征缴,其他各县继续由社保部门征管。

当前社保费征收的职能划分是:社保部门负责社保登记、缴费基数核定,建立单位和个人账户、发放个人手册和打印个人账户卡、养老待遇的审定的发放;地税部门负责根据社保核定的基数征收和检查;财政负责将地税部门征收的社保费划入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地税机关在很大程度上需要社保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支持与协调,如私营企业、涉外企业的社保费核定问题、“打卡”问题等,由于诸多方面的原因,与社保部门很难协调。从而造成地方税务机关在社保费征缴管理工作中孤军作战、四处制肋、成效不佳,收入进度差的被动局面。

(三)现行社保制度的缺陷凸显,征缴难度较大。一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法律法规很不完备。目前,《社会保险法》尚未出台,现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对拒不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和拒不清偿养老保险欠费的单位处罚有限,且因诸多干扰因素的存在,处罚措施也难以完全落实到位。二是现行社保政策要求对原已离退休的人员,照常发给养老金。如果参保企业出现拖欠,养老基金不能及时回笼,企业统筹资金就必然被用来发放已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这样一来,新参保的年轻一代就成了已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主体,这样必然会严重挫伤人们参保的积极性。三是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双高。现行的社保政策是以省上在职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当年社保缴费基数,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涵盖了高收入及垄断行业的高工资人群,因此,对于广大低收入人群和弱势群体而言,这样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难以承受,参保职工断保、停保的较为普遍。四是社会保险制度不健全。目前的养老保险制度对劳动关系松散、就业地点频繁变换、工作单位不固定、就业收入较低、工作时限不定的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城镇居民、被征地农民、各社会团体以及新兴的股份制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还没建立,没有统一的政策。

(四)社会保障部门工作量大,社会适应性不足。因企业改制,社会保障部门由原来面向主管局管理的模式很多变成了直接面对企业的管理模式,劳动保障部门要面对面地向数以千计的单位和数以万计的私营企业和个人开展扩面工作,任务相当艰巨;参与扩面人手少、扩面经费异常紧缺;社会保障部门对企业的频繁倒闭、停产、转型,改制等这些基本信息难以准确掌握,甚至一些行政主管部门亦难以适应。社会保障部门对市场经济体的适应性不足,影响到地税部门征收社保费依据不全面不准确,加大社保费征缴 难度。

三、国际借鉴与比较

(一)征收管理权属和征缴资金用途的借鉴。从国际上看,不管征税还是征费,社会保险的资金大都由一个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目前在国际范围内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的172个国家中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管理社会保障税的近100多个国家。如美国开征社会保障税是为筹集基金而开设的,有特定的目的,全部税款用于社会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受益返还给纳税人。

(二)征缴比例高低的对比。

综观各国情况分析,税率水平的高低一般是由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和收益人收益的多少决定,税率刚一开始一般较低,随着保险项目的拓宽而逐渐提高。目前,凡是保险收益多的国家,社会保障税的税率比较高,欧洲福利国家保障税税率一般都在30%以上,许多西方国家社会保障税率还随着物价指数的增长而经常调整。

一些国家的高福利,例如意大利养老金的替代率为70%,其缴费率也高达32.7%。而在有的国家,由于缴费率过低,如在南非,养老保险缴费率较低,养老金替代率仅13.1%,很多人退休后难以得到足够的养老金。中国宜奉行保基本的建制目标并将缴费率维持在一个合理区间。

(三)征缴模式上的借鉴。

我国与发达国家相比,我们的社保制度还比较粗放。我 国2011年实施的《社会保险法》才90多条,而德国的《社会法法典》像字典一样厚,美国的社会保障法达1400多页,这表明外国社会保障的法律制度比较细致比较健全。

在法国,企业实际上承担了缴纳工资总额近60%的社会保险税费,但法国企业仍然有非常高的自觉性自行申报缴费,主要在于法国相当严格的监督系统。为了消除雇主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抵制,地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处在给雇主发出最后警告以后,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1)发出具有执行力的强迫性命令;2)诉诸监督机构,监督机构发出执行令,由国家征税机构对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予以征收;3)向一般法庭提起诉讼,以判处雇主缴纳其应缴的社会保险费;4)不缴社会保险费是一种刑事违法行为,地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处以民事当事人的身份向刑事法庭提起诉讼。对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刑事惩罚可以是罚款,必要时可以判处监禁。

四、应对问题的策略

(一)从顶层设计确定统一的征缴机关

为了更好的向社保机构提供资金保证,政府应考虑社保费的征缴管理模式更优化。国家从立法角度和顶层设计上应将社保费征收予以确定统一机构进行征缴,征收范围更为明确清晰。笔者认为,确立地税部门作为社保费统一的征收机构,是当前最优选择,其优势表现有以下几点:

1、税务机关具有较强的执法刚性。地税部门既是政府的经济管理机 构,又是行政执法机构,相当于“经济警察”的重要身份,具有较强的执法刚性,具备硬性的法律基础。

2、提高人们对社保费的认识。将社保费转由强势地税部门征收,使得人们特别是企业对社保费的认识更进一步增强,从而让社保费征缴更为顺畅

3、防止资金挪用行为的发生。以前社保部门在自收自支的情况下,容易出现资金挪用现象。管理权与征缴权分离后,地税部门征收的社保费收入直接划入了国库,资金挪用的现象将会杜绝。

从岳阳市地税部门近年已经征缴社保费数据显示:2010年计划完成1161万元,实际完成1438万元,占全年计划的123.85 %;2011年计划完成1306万元,实际完成1694万元,占全年计划的129.70%,增幅为17.80%;2012年计划完成1654万元,实际完成2035万元,占全年计划123.03%,增幅20.12%;2013年计划完成2180万元,实际完成2730万元,占全年计划125.2%,增幅34.1%。上述数据表明2010至2013年增幅明显提高,征收工作取得一定的进展。单纯从费款征收上而言,地税部门具有其他相关部门无法比拟的优势,因此说,中央和地方政府将地税部门确立为社保费征缴机构是最优的选择。

(二)健全社保费征管模式

社保费征收改革的政策方向应该是在责权利相结合的基础上,理顺社保、地税和财政关系,真正做到以收定支弹性确定社保费的征收水平。地税部门负责社保费登记、核定 和征收工作,社保部门只负责社保费的发放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并且由审计部门进行一年一度的审计。每年的社保费支出由社保部门作出部门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财政预算,地税部门按此预算弹性确定社保费的征收水平。这样做既可以保证社保费发放不会出现赤字的情况,又可使地税部门摆脱因社保部门登记资料不实所造成的大量欠费收不上来,还可以使地税部门能根据预算的金额扩大费基,在社保费缺口不大的情况下,可以适当考虑缴费苦难的群体,降低这部分群体的费率或是减免(需要从法律制度和程序上确定),使社保费的征收更趋合理、公平。

现阶段,在具体操作模式上,可选择类似于房地产税收操作形式进行联合办公,实行信息资源共享,分工明确,相互协作。采取这种联合办公的优势在于:现在地税部门的相比其他部门优势是具有较强的执法刚性,但相关的信息资源缺乏,社保费家底不清晰,管理权限不明确;但这恰恰是社会保障部门所拥有的,因此现阶段采取联合办公模式更优化,使得社保费征收工作更为顺畅。

我们地税部门并不是以征缴社保费主要目的,为的是让全社会重视社会保障制度,政府建立更加健全的制度和体系。

(三)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坚持“以人为本”的宗旨,以“为公众利益服务,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

1、调整社保金的支出结构。当前社会保障制度存在支出结构不合理,其主要是养老金分配差距非常之大,上下限的差距有三至四倍,甚至更高,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低的维持1000元每月,而行政事业单位较高的为4000元每月,而在农村,农民退休养老金低的五十元,与城镇相差甚远,这样情形导致老年人之间贫富扩大,成为社会现状不平衡的一个因素,将使得社会矛盾长期性的积累后,出现矛盾突然爆发的严重后果,不利于社会和谐发展。

为什么会有如此之大的悬殊?其主要分为三类群体:公务员、事业单位干部为一类,一般职工与工人为一类,农民为一类。养老金计算参数有月平均工资,那么月平均工资是按照工作年限、工作职务、职称等进行评定的,现在养老金走入的误区是:将养老金继续以人们在工作期间向社会作出的贡献作为奖励的一部分。但笔者认为,社会保障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追求的是公平或至少是某种程度的公平,是政府干预市场分配结果的一个手段。现代政府的主要职能或活动都是围绕为社会成员提供福利和服务或满足人民的生活需要这一目标展开的。社会养老金作为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保障,不应将工作时期的信息作为参考和评定主要依据,因为不管什么样的人到年老时,都有享受生活的平等权益,需要国家提供相应物质保障,所以说养老金差距不宜太大。

当前政府应完善社会保障体制,推进养老金制度改革。调整养老金支出结构,提高国家向低收入老年人群体的养老 金支付比例,国家财政拿出资金给予差额补贴,增加低收入老年人养老金数额,提高这个群体的生活水平,改善老年人贫富不均衡的问题,这才是养老金改革的初衷

2、行政事业单位社保费的统筹。现今行政事业单位的社保费没有进入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养老保险制度实质上是机关、企业和农村“三轨制”,资金的缺口来源大部分是制度设置而产生的后遗症。高级经济师吴维海说,“全国现有财政供养的公职人员不下5000万人,也有说法是近亿人。平均计算,若他们一人月工资按3000元,一年一人应该缴养老金保险费7200元(其中个缴2280元),扣除人数、工资演变等因素,仅以近20年概算,全国机关事业单位欠缴养老金保险费至少在数百万亿元以上。事业单位和公务员不交费,但是退休后拿的养老金高于企业;同时财政无资金投入,加上养老金增值机制不健全等因素,导致养老金缺口巨大”。

目前养老金制度改革,从立法角度上应该将行政事业单位养老金纳入社会保障部门的笼子,进行统筹安排,便于全国性统筹管理,弥补潜在的养老金资金缺口。

(四)研究设立社保税

来自中国银行研究团队的最新发布的研究报告《化解国家资产负债中长期风险》预测,到2013年,中国养老金的缺口将达到18.3万亿元。报告指出,人口老龄化冲击下我国养老金的统筹账户将给财政造成巨大负担。

人口老龄化挑战成为世界难题,人保部专家提出将退休 年龄推迟,以缓解养老金缺口。目前,欧美国家提高退休年龄已经成为趋势,美国的退休年龄已提高到65至67岁,德国的退休年龄是女性65岁,男性67岁。中国基本养老保险的法定退休年龄(男性60岁,女性50岁)过低,与预期寿命严重不符。笔者认为,推迟退休年龄,可以暂时性缓解养老金缺口压力,但是不能从根本解决问题的根源。如果再过十年、二十年后,老年化社会程度进一步加快,老年人口增多,那么推迟退休年龄对于养老金缺口则也是望而无奈。因而我们可将“将退休年龄推迟”作为的考虑方案之一,但除此之外,还应思考其他应对策略,设立“社会保障税”将是较为优良的解决方案。

笔者认为,社保税征税目的是弥补养老金现在和未来的资金缺口。前者主要征税对象为国有大中型企业、合资企业、外商投资及控股企业,以及私营大中型企业,社保税不针对个人和小微企业征收,税率可分为高、低两种,将国有大型企业、合资企业、外商投资及控股企业划为高税率部分,国有中型企业和私营大中型企业划入低税率范围。社保税有别于现行社会费,后者针对所有参与社会保障的个人和单位。社保税为什么不针对个人和企业?由于小微企业相对于国有大中型企业、合资企业、外商投资及控股企业等垄断性的企业处于弱势地位,从社会公平角度而言,弱势群体是需要保护的,以维护公平和正义;社保税不对个人征收的原因在于,社保税资金用途不直接划入单个账户,其主要是弥补养 老金缺口。

五、结束语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与之相适应的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统一持续的社会保险征收管理体系势在必行。将社保费和设想中的社保税逐步成为再分配的重要手段,同时缩小收入差距,减少贫困,化解社会矛盾。人们工作几十年后享受天伦之乐的老年生活提供物质保障,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的美好愿景,使得社会更为公平、公正,创造和谐美好社会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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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丁友才.探索地税部门全面接管社保费征收之路[J/OL].常德市武陵区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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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李喆、罗成良、罗彦等.人民日报:中国社保缴费率并非全球最高[N].人民日报(北京),2012年09月11日

[4] 北京市石景山区地税局.社会保险费征缴改革的国际借鉴[OL].中国税网,2012年07月05日

5.五、关于征收管理 篇五

(二)纳税人同时以自采未税原煤和外购已税原煤加工洗选煤的,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款计算缴纳资源税。

(三)纳税人12月1日前开采或洗选的应税煤炭,在月1日后销售和自用的,按本通知规定缴纳资源税;年12月1日前签订的销售应税煤炭的合同,在2014年12月1日后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按本通知规定缴纳资源税。

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对煤炭资源税改革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6.《惠州市契税征收管理办法》 篇六

发布时间: 2011-11-30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惠州市契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契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本办法所称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本办法所称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予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土地使用权出售,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土地使用权赠与,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其土地使用权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土地使用权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相互交换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的行为。

第四条 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第五条 契税税率为3%。第六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改为出让的,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

(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四)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五)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和另一方提供资金的双方合作建房,属于土地权属转移,对提供资金方征收契税,计税依据为取得部分土地使用权的成交价格。以上价格包括合同确定的价格以及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偏低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相关规定核定计税价格;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有异议的,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三条中的“纳税人对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持有异议时,应参照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的相关规定,启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重新认定和复核裁定程序予以解决。”进行重新核定计税价格。

第七条 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是: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第八条 契税的缴纳方法。

(一)纳税人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二)纳税人委托他人缴纳。

采取委托他人方法缴纳契税的,纳税人应与受委托人签订委托书,受委托人持委托书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第九条 契税纳税申报。纳税人按照要求填写《契税纳税申报表》,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征收窗口)办理契税纳税申报。

契税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需提供以下资料:权属转移合同或公证书、享受减半或减按1%征收契税的相关证明、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等。

第十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纳税人应当自契税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80日内缴纳税款。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税款的,税务机关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十一条 契税的减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四)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或补偿面积没有超出规定补偿标准的,免征契税;

(五)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减免项目。

根据财税【2010】94号文件,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个人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契税减征、免征范围的,应当补缴相应的税款。

凡享受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应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减税、免税申请,填写“契税减免申报审批表”,并同时报送房地产交易情况及有关减免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契税的减免权限及时办理减税、免税或上报手续。

除国家规定的减免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减免契税。第十二条 契税减免的审核方式。契税减免税审核分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两种方式。

(一)简易程序:以下减免税项目因涉及自然人申报较多、具有普遍性,减免税证明资料较明确、规范,可实行主管税务分局一级审核、即时办理:

1、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的;对个人购买建筑面积90平米以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家庭唯一住房的。

2、个人拆迁补偿购买住房,对未超出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其中拆迁补偿金额超过100万元(含)的以及对纳税人提供的减免税资料存在疑点的,可不实行即时审核,如采取一般程序审核方式,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实际情况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一般程序:简易程序项目以外的减免税项目均为一般程序项目。对不具有普遍性,减免税证明资料不能统一规范或情况较复杂的,实行一般程序审核。

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以下的,设税务分局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初审、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复审两个审核程序;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设税务分局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初审、各区(县)地方税务机关和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复审、按规定上报省局再审三个审核程序。第十三条 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契税征收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每月在纳税申报的同时报送已销售商品房的累计合同签订情况、契税代收和契税代缴情况,具体报送格式由主管税务机关制定下发。各主管税务机关在契税申报审核的时候,加强备案合同金额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纳税申报金额的审核比对;加强房地产开发公司营业税申报金额与契税申报金额的审核比对;加强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申报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审核对比。对于由购房者自愿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统一缴纳的契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督促企业缴纳税款。

第十四条 契税由我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负责征收管理和减免税管理。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先税后证”制度。各县(区)地方税务机关应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支持,必须做到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时,按规定查验申办人的契税申报纳税情况。属不征税或减免税的,纳税人应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纳税人未提供不征税、减免税证明材料又未按规定完税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不得发放有关权属证件。

第十六条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组织契税征管检查,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查处举报的偷逃抗骗税行为。地方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准确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七条 对纳税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追缴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纳税人有抗税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规定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地方税务机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减免税的,除依法补征外,将追究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国家契税政策调整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惠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7.新征收管理办法 篇七

征地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 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 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目前我国的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以及青苗补偿费。

之所以要进行补偿是由我国现行的土地所有制度所决定的。目前我国处于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二元结构。具体于农村又可概括为“集体所有、个人利用”的模式。因此基于该制度所确定的以土地用途为标准的补偿制度存在着先天的不足。

二、区分经济和行政的土地补偿新标准

现在的征地行为兼具经济性和行政强制性两重属性, 补偿也应划分为出于经济行为的补偿和出于行政行为的补偿两部分。征地改变了农民原有的状态, 为使农民作出接受、适应该改变的决策, 需要进行补偿。经济行为的补偿应是被征地农民的机会成本, 通过这笔补偿能使农民处于不低于目前生活水平的水平。行政行为的补偿应契合行政目的, 即使得这部分农民的收入水平与结构和迁入城镇的收入水平相契合。

( 一) 经济性补偿可藉由保护村民成员权来实现。《物权法》第五十九条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权利已逐步物权化, 下一步的方向应是集体所有权的完全物权化, 这在客观上为村民成员权的实现与应用奠定了理论基础。

用来解释法人成员权利的成员权被我国创造性地应用于农村集体中, 由共益权和自益权构成的成员权可分别从征地程序和补偿取得这两方面来应用。

1. 共益权保证了征地程序的正义。共益权指集体成员为集体利益而参与集体事务的权利, 主要包括集体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代为诉讼权。如果对重大事项做了决议或其他法律行为而未经集体成员决定, 该行为无效。重大事项就包括了征地行为。这从源头上对村委会的权利进行了限制, 防止公权力在征地方式、补偿分配等核心问题上的滥用进而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利益。监督权不仅赋予普通村民对公权力督查之权利, 而且确保村民对村中事务的知情权, 确保村民对集体财产的处分收益之行为的及时了解与是否介入。代位诉讼是指允许成员以保护集体利益的缘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该权利发生于法益受损时, 是保障村民的救济权利。共益权主要从程序上保证村民维护作为集体成员的利益不受侵害。

自益权指集体成员为实现自己在集体所有权上的利益而行驶的权利。包括对集体财产的享用权和从集体财产上取得个人权利或者财产的权利, 征地补偿特指第二种权利。此处的集体财产不应包括因公力投资而使土地增值的部分。自益权的实现应以村民处于原生活水平为限。

2. 行政补偿依托于土地发展权而实现, 目的是使失地农民的整体收入水平结构与城镇收入水平结构相一致。

土地发展权是土地所有权的派生权利, 指通过基于人力、资本、技术等全要素投资引致的土地利用的纵深扩展或用途变更而使原所有权人获得更大发展增益的权利。农村集体作为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人, 当然应该获得该部分利益的一部分或者全部。

土地发展权通常通过对土地增益的货币补偿来实现。土地增益可分为自力增益与公力增益。前者指土地所有权人改善土地物理化学地质形状、改善基础设施、增加附属物所带来的土地增益。这部分增益由土地所有权人当然所有, 本文将其归于自益权中。后者指非以土地所有权人直接投资投劳而获得的增值, 通常由于社会性投资产生了外部性后果。这部分增益由社会资本推动, 理应由社会共享。土地的所有权人作为社会的一份子也应获得该部分增益的一部分而非全部。此处的土地发展权特指因公力而引致的增益。

就我国实际而言, 土地开发由国家控制, 政府通过土地用途管制、征地补偿、国有土地使用权二级市场交易等行政制度首先以国家名义占有土地发展增益, 农业用地转为非农业用地的唯一途径是通过国家土地征用。即我国目前由外力导致的土地增益是由行政力量所推动的, 其补偿也应对该行为带有行政性的补偿。政府征地的目的是推进城镇化建设、使农业人口转为城市人口。故行政性补偿应使得征地农民的征地后收入水平可以和迁入的城镇居民收入水平相一致。同时为了使农民尽快适应城镇生活, 理应为其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以及社会保障。这些共同构成了征地的行政补偿部分。

三、新补偿方式适用的注意事项

( 一) 出让权与受让权区域相分离。美国将土地分为出让区与受让区, 土地发展权的增益由受让区分配给出让区, 即出让区通过出让土地发展的权利从受让区获得补偿。该划分方式适合我国对耕地等特殊用途土地专属保护的实际。

( 二) 救济制度完善。新标准的核心在于由按土地用途补偿转为按权利补偿, 所以完善我国侵权损害尤其是这两项权利受损的救济制度甚为必要。

摘要:目前我国的征地过程主要是由行政力量主导推进的, 逐渐转向符合经济规律、符合法律规定的征地过程是一定的。现行的按土地用途来进行补偿的标准会导致利益分配不均, 转为以成员权和土地发展权为理论基础的按经济补偿与行政补偿进行补偿的征地补偿新标准可以规避这一问题。

关键词:征地补偿,成员权,土地发展权,经济补偿,行政补偿

参考文献

[1]王利明, 周友军.论我国土地权利制度的完善[J].中国法学, 2012 (1) :45-54.

8.新征收管理办法 篇八

一、存在的问题

在征收方面:一是随意征收情况普遍存在。按照排污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环保部门应根据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对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进行核定征收。但在实际征收过程中,有的县市区存在排污费核定程序不规范,缺失核定资料,征收制度不健全,随意征收排污费的问题。有的没有申报就收费;有的虽有申报但未核定就征收;有的核定与实际收费标准不一致;有的不按核定的实际污染物排放量收费;有的按协商数进行收费等等;二是少征漏征现象已为常态。由于征收的随意性,因而不可避免的存在少征、漏征现象。如某县2010年至2011年征费台账反映,排污费应征额910万元,实际征收560万元,少征350万元,征收比例为61.5%。某县2011年有188家排污单位未征缴排污费。某市对一些难以核定的小企业没有进行排污费征收,如畜禽养殖场,餐饮行业排放的油烟和噪音等;三是以罚代收现象时有发生。通过调查,环保部门在排污费征收过程中,存在以罚没款名义收取排污费和以排污费名义收取罚没款的行为,混淆了正常收费与违规受罚的性质,造成企业漏缴排污费或者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未受处罚。如:某县对十户商户2010年缴纳环境污染罚款1.7万元,而当年均未缴纳排污费。某局2011年以排污费名义收取三家公司环境罚款25万元。

在管理方面:一是违规设置排污费“过渡户”。个别地方违规设置排污费财政预算外资金过渡专户,将排污费收入先缴入过渡户,然后再缴入国库。有的地方甚至将排污费任务数缴入国库后,超额完成的就放在预算外过渡专户,坐收坐支,或用于抵明年的任务。违规设置过渡户导致排污费不能及时足额上缴国库,纳入预算管理,同时也截留了应上缴中央和省级的部分的收入。如某市2011年排污费收入340万元滞留在预算外过渡户至审计时仍未上缴国库,2011年某县34万元和某区10万元到2012年6月才缴库;二是专项资金核算不够规范。有的环保部门排污费专项资金使用会计核算不规范,没有分项目专项核算,而是与经常性经费捆在一起核算,年底专项结余全部转入经常性结余,如某县2010~2011年县财政局从排污费中拨给县环保局200万元,与单位日常经费合在一起使用。

在使用方面:一是挤占挪用。排污费资金应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不得挤占和挪用。但审计调查发现,某市2010年和2011年排污费支出有2000余万元用于与污染防治无关的支出,占排污费总收入的35%。如某市2011年在排污费专项资金中预算安排环境监测执法大楼1 700万元、补助办案经费14万元、用于生态县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经费30万元;某市2010年和2011年从纳入预算管理的排污费收入中安排环保局350万元,用于环保局能力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某县环保局挤占挪用15万元弥补办公经费不足。二是坐收坐支。排污费的收缴、使用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预算管理,但审计调查发现个别县(市、区)存在坐收坐支排污费的现象。如某区环保局2010年将收取的排污费20余万元直接坐支用于本单位日常开支。三是效益不佳。调查发现,由于部分项目计划安排不及时和项目资金的使用缺乏监管等原因,排污费专项资金存在闲置,未能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等问题。如2010年某市财政从排污费收入中安排76万元用于3个监测站站房建设,至今年6月止,仅有一个监测站站房建设已完工,其余2个监测站站房还未建设;某市2010年安排城市空气自动站建设和监测实验台等设施购置90万元,至审计时止项目还没有实施;某市2011年财政从排污费收入中安排45万元资用于河洲污水处理厂治理,审计现场调查发现目前此污水处理厂因设备陈旧、工艺落后停止运行。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

1.征收管理薄弱。

部分环保部门排污费征收管理不规范,随意性强,管理薄弱。排污申报、核定制度不够健全, 没有按规定设置排污费征收台账,在排污费征收过程中,部分企业没有登记排污申报文件、排污核定通知单、缴费通知单等资料,不能准确的反映各期应征排污费。

2.经费保障不足。

有些县市财政比较困难,原本应由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无法保障,难以保证环保部门的需要,致使返还的排污费收入用于环保部门的公用支出,没有用于防治污染等专项支出。由于财政拨款不到位,经费保障不足,导致了一些地方出现了挤占排污费的问题。

3.地方财政调控。

实行排污费征缴系统后,系统自动对收缴的排污费按比例分成,不能人为控制缴库级次,个别地方财政部门为便于滞留排污费或用排污费资金调控,将上缴的排污费放在财政过渡专户。

4.部门利益驱使。

由于罚没款、监测费等收入财政将全额返还,因此以罚没款、监测费名义收取排污费,可以少上缴上级分成,便于部门利益最大化。

三、对策及建议

1.健全排污收费管理机制。

各级环保和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规范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工作。一是要完善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费核定制度,收费额应以实测数据进行核定,杜绝未征、少征排污费。二是要规范和严格财政管理制度,修改完善非税收入征收系统,清理撤销排污费征收过渡户,规范收缴入库工作,做到按规定就地及时足额解缴排污费,防止挤占、挪用和拖欠排污费问题的发生。三是加强基层环境监察队伍建设,提高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加强基础装备建设,形成快速、高效、准确、有力的执法力量,提高其执法水平和执法力度。同时,加强排污费征管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排污单位自觉缴纳排污费的意识。

2.提高财政预算保障能力。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环保机构的工作需要,结合当前环保部门所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将环保部门的在编人员经费以及必要的公用经费和专项工作经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同时,要增加能力建设和项目建设的支持投入,中央、省要对贫困地区环保经费给予必要的支持,保证经费足额安排,切实从源头上杜绝挤占、挪用排污费现象。

3.加强排污资金管理体系。

各级环保、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排污费资金的使用管理,排污费资金必须全额纳入财政预算,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格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或转作他用,提高排污费的使用效率,切实发挥资金效用,保证污染减排效果,真正促进污染防治工作。

4.强化职能部门监督职能。

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对弄虚作假、私设过渡性收入账户滞留不缴、截留、挤占、挪用排污费资金,应收未收或少收排污费等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行为,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经济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通过执法机关严格执法,确保排污费及时足额收缴入库,确保环保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切实发挥排污费在发展环保事业中的重要作用。

9.个人总结(征收信息管理) 篇九

女,今年岁,大专文化,现在市国税局城区分局办税服务厅征收信息管理岗位工作。近年来,该同志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勤勤恳恳、任劳任怨、严于律已、恪尽职守、勤奋好学,紧紧围绕“优质高效、文明服务”的工作思路,坚持开拓进取、事争一流的工作作风,高标准、高质

量地完成了上级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几年来,该同志多次被寿光市国税局评为先进工作者,并多次给予嘉奖鼓励。⒎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公务员,年被市妇联授予“巾帼建功岗位明星”称号。

一、加强政治学习,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

作为一个女同志,在日常生活中,既有工作的压力,又有家庭的拖累,同志上有老人,下有孩子,洗衣做饭,家务事一大堆,要想搞好学习和干好工作,比起男同志来要困难的多。但李卉同志正确处理家庭矛盾与工作学习的关系,不断加强政治学习,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各种政治学习和思想教育活动,认真组织好本单位的思想政治教育,特别是在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中,原创:不断改造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执法执纪教育中她能理论联系实际,在工作中实践、实践中总结、总结中提高进步。她严格执法、坚持原则、廉洁从税、依法行政的好作风受到了领导和周围同志们的一致好评。

二、刻苦自学,努力提高业务素质

几年来,同志,本着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甘把青春奉献给国税事业,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做出自己应有贡献的指导思想,针对税收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特点,她注重钻研和学习税收、财会、微机及企业财务电算化核算等知识,及时阅读有关业务文件和书刊,并将有关税收政策和业务专项知识分类管理,做好学习笔记,遇到疑难问题反复研究、讨论,直至弄通弄懂。由于长期坚持不懈地刻苦学习钻研学习业务知识,业务水平大幅度提高,并结合实际工作,系统地掌握了本专业一些较深的政策理论知识,不仅能及时解答纳税人提出的业务疑难,而且能够指导监督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纳税检查。在市国税局和市国税局组织的多次业务考试竞赛中,均取得了优异成绩。

三、文明服务,树立国税干部崭新形象

窗口服务工作是矛盾比较集中的地方,在工作中,税务干部经常会遇到一些纳税人由于不懂税收政策、办税程序而受到处罚时大吵大闹的。但李卉同志面对素质参差不齐,形形色色的纳税人时,都尽力做到耐心、细致,既坚持了原则,又体现了税务人员的良好素质。

为了严守服务守则,诚兑服务承诺,认真为纳税人做好每一件事,同志把“高质量服务、高效率办事、让纳税人满意”这“两高一满意”作为文明办税的着眼点和落脚点。一是认真接待纳税咨询,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做到了有事快办、雷厉风行、不拖不靠、办就办好。对纳税人的询问及反映的纳税事项按照税收政策给予及时、准确的答复、办理和指导,引导纳税人及时、准确地办理涉税事宜。通过对纳税人亲切、原创:热情的引导服务,拉近与纳税人的距离,体现了友情般的服务,并积极实践工作责任制。纳税人在办理业务时一旦某岗工作人员不在,她立即上岗顶替,不给纳税人耽误一分钟时间。同时做到了礼仪办税,按标准规范服务,杜绝了“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不良作风,树立了税务干部的良好服务形象。二是认真接待下岗职工咨询,专门为下岗职工提供税收政策咨询服务,做到了服务于经济、服务于大局,温暖了再就业下岗职工的心。三是想纳税人所想,急纳税人所急,按“三零”服务标准为纳税人提供服务,做到办税质量“零缺陷”,保证了对纳税人纳税资料审核、发票审核、申报材料录入、税款征收无差错、无缺陷。彻底改善了服务态度、密切了征纳关系,实现了“零距离”标准。

10.陕西省工会经费征收管理办法 篇十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总工会,杨凌地方税务局、工会工委,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加强我省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收缴管理,确保工会组织依法履行各项社会职能,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专项问题会议纪要》(2005年第43次)“委托地方税务部门依法代收代缴工会经费,由省地税局与省总工会研究提出具体操作办法后执行”的精神决定,全省工会经费委托地方税务部门代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代收范围和标准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所有制企业、非财政预算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开办或设立已满一年但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所有制企业,都属于工会经费代收范围。

财政预算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不纳入代收范围。经中华全国总工会(不包括中国金融工会在陕所属单位)、陕西省总工会批准自管经费的产业(局、总公司)工会也暂不纳入代收范围。待条件具备时,省总工会将部分自管经费的产业(局、总公司)工会经费的收缴,按属地管理原则逐步纳入代收范围。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地税部门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的40%部分按月代收工会经费,对中国金融工会在陕所属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的15%部分按月代收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地税部门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按月代收工会筹备金,待工会组织成立后,市、县(区)总工会以本代收的工会筹备金,按省总工会规定的比例拨付新建工会组织。

经省总工会批准,已执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调整工会经费上缴办法的通知》(总工发〔2004〕9号)和《全总财务部关于贯彻〈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调整工会经费上缴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工财字〔2004〕42号)规定的工会组织仍按已调整的比例实行。

(三)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号令)颁布的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

1.全部职工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企业的合同制工人和管理人员、事业单位的合同制职工和聘任人员、单位因各种原因聘用的临时工、季节工等。

2.工资总额是指企业或单位在一个会计期间(一个月为单位)支付给全部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企业单位支付给全部职工的工资、奖金、补贴津贴、年薪和其他工资性收入等部分的总和。

3.对工资总额核算难以确定的缴费单位,由地税机关按照省级统计部门提供的上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核定。

4.在申报缴费时,对月工资总额较少的单位,可以采取预缴清算法。每年初可按一定数额预缴,年终核实应缴工会经费数后,多退少补。

二、代收机关和代收办法

(一)经各级地方工会与同级地税部门签订工会经费代收委托书后,地税部门方可代收工会经费。

(二)工会经费实行属地代收。各缴费单位在申报期内据实填写缴费申报表,按月向当地主管地税部门申报缴纳本单位应缴工会经费。

(三)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代收票据暂时统一使用税收凭证。(四)各级工会组织与地税部门要积极督促各缴费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缴工会经费,确保工会经费及时、足额拨缴到位。

(五)各缴费单位拨缴的工会经费凭地税部门开具的代收票据和工会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没有使用《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单位,其提取的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各级地税部门要把此项内容纳入税前扣除的日常管理和专项检查工作之中。

(六)缴费单位无正当理由拖欠或者拒不申报缴纳工会经费的,由地税部门和同级工会联合发出《催交工会经费通知书》,同时按有关规定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如仍不缴纳,由基层工会或上级工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和强制执

(七)地税部门在指定银行开设代收工会经费专用账户,该账户只能用于工会经费的归集和上解。各级地方税务局代收的工会经费,必须于每月末全额上解至陕西省地税局和陕西省总工会为代收工会经费设立的专用账户。

(八)全省各级地税部门代收的工会经费,由省总工会按其缴入省级专户总额的5%向省地方税务局拨付代收工作经费,省地方税务局据实拨付各征收单位。同时工会组织要对代收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征收机关和工作人员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三、几点要求

(一)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做好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的宣传解释工作。(二)各级地税部门与同级总工会应加强信息交换与传递。地税机关要对每月工会经费代收情况进行统计,在规定时间内将代收工会经费统计表报上一级地税部门和同级总工会,并做好记账、对账和档案管理工作;工会组织应及时向地税部门提供本地区工会组建有关信息。

(三)各级地税部门和地方总工会对任何单位应缴的工会经费不得擅自减免或变更缴费比例,对代收的工会经费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截留、压库和混库。各级地税部门和地方总工会要加强对工会经费代收工作的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

陕西省总工会

11.浅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 篇十一

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 (国税发[2000]38号) , 从2000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此举规范了我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适用范围、情形、方法、程序、纳税申报、征收检查、争议解决等问题。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 暂行办法的部分条款已不适应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工作, 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征收办法》及《通知》, 进一步细化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 主要体现在:适用范围扩大、增加了核定征收所得税的情形、进一步明确了具体核定方法、调整了应税所得率幅度、增加了纳税人申报调整的责任、明确了核定程序的时限、年度核定时间后延、申报方式细化、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明确不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的企业。

二、我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管理情况

我国目前鼓励中小企业规范建账, 采取查账征收为主的管理模式, 从而督促企业规范建账, 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逐步建立完整的企业社会信用体系。从宏观上看, 企业所得税占我国税收总额的比例在逐年提高, 征管工作效果不错。但进一步分析央企利润总额和相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来看, 央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占各类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总额比例逐步下降, 一定程度说明地方国企及私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负在逐年增加。近年来, 不少企业处于转型期及艰难期, 私营企业举步维艰但负担的企业所得税不减反增, 从一定程度反映了税务部门加强了税收稽查及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

从相关数据可推论出, 在现时征管条件下, 私营企业偷逃税款的现象比较普遍, 查账征收无法妥善解决我国中小企业 (尤其是落后地区县级以下中小企业) 企业所得税征收难题, 税款流失严重。

从微观上看, 本文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及向税收管理人员了解核定征收的管理情况, 印证了税务部门加强税收稽查及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观点。如云浮市云城区国税局王文创发表的《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及管理的思考》, 目前云城区国税局所管辖的580户企业所得税中发现, 每季申报的所得税除了40多户汇总申报的企业外有50%都是零申报, 2009年销售收入达3亿多元, 但全年申报预缴税款不超过1000万元。其中:缴纳纯企业所得税有132户, 2009年销售收入达1.8亿元, 全年申报预缴税款不超过100万元;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下的占95%以上, 年销售额普遍在100万元以下, 预缴税款与实际税款比率达80%, 企业盈利面不到50%。这说明不少企业纳税信用有所缺失。2011年, 云浮市云城区国税局对亏损企业、规模较小和不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 目前已对204户企业由查账征收转为核定征收。据笔者统计分析, 所得税核定征收的企业占了云浮市云城区国税局管辖企业的比例约为35%。

近几年为保障财政收入的稳定性, 税务部门征收压力增大, 加大了稽查力度, 加强了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的管理, 增加了地方国企及私营企业的税负。而核定征收作为查账征收的补充模式, 简单实用, 组织收入合法稳定, 便于征管且易于为纳税人掌握, 不少地区的税务部门对核算不规范的中小企业采取了核定征收的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现行法规下征管存在的问题

1、核定征收所得税的情形存在一定的争议。

《征收办法》规定,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不设置账簿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虽设置账簿, 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 难以查账的;发生纳税义务,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 逾期仍不申报的;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又无正当理由的。但实际操作中, 征管部门和纳税人会存在如下争议:虽设置账簿, 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 难以查账的, 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如何认定, 没有清晰的指引;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又无正当理由的情形, 如何认定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也没有清晰的指引。

2、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难度颇大。

根据《征收办法》的精神, 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地国税局和地税局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一是实务上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公开程度不够。笔者通过网络搜索各地税务部门对企业核定征收认定结果公示情况, 发现不少地区对企业核定征收认定结果未进行公示。二是在征税未充分公开的情况下, 税务部门征收税款的公平性、公正性难以让核定征收类纳税人信服。

3、核定应税所得率难度较大, 核定的结果也存在一定的争议。

本文收集了2009—2011年广州市黄埔区地税局对企业核定征收认定结果公示情况进行分析, 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1) 服务业———租赁业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存在一定的争议。从表1可知, 同属于服务业———租赁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同一纳税年度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有12%和10%两种档次。作为同一个地区的企业, 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应该一致才较为合理。从表2可知, 同属于服务业———租赁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广州市黄埔区黄埔街下沙第六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的2011年度应税所得率从2010年的10%提高到有12%;广州市黄埔区穗东街南基第五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的2010、2011年度应税所得率均为10%, 保持一致。而作为同一个地区的企业, 利润率应该相对稳定, 不同年度的应税所得率核定情况却发生了变化, 也难以让纳税人信服。

(2) 服务业———饮食业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存在一定的争议。根据《征收办法》, 各地国税局和地税局保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基本相当。从表3可知, 同一间饮食业公司2011年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明显比2010年的提高, 不同饮食业公司2011年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幅度差异较大 (8%~14%) , 差异很难让财务工作者信服。

(3) 不同地区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各有差异。本文收集了北京市顺义区地税局木林税务所、上海虹口区税务局、广州市黄埔区地税局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比较, 北京市顺义区地税局木林税务所、上海虹口区税务局对同行业核定的应税所得率相一致, 广州市黄埔区地税局对同行业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在《征收办法》规定的范围内体现不同企业的差异性。

从表4分析可知, 作为我国政治中心的北京以及我国金融服务中心的上海, 上海虹口区税务局对饮食业核定的应税所得率竟然低于北京市顺义区地税局木林税务所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令人觉得不合理, 而广州黄埔区地税局对饮食业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最高为14%, 更令人觉得不合理。

四、完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对策及建议

1、国家税务总局应对核定征收所得税的情形进行释义。

广东省地税局下发《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9]119号) , 对《征收办法》第三条所述符合核定征收条件之一的“虽设置账簿, 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规定, 在具体征管中可按以下标准掌握。

(1) 虽设立账簿, 但账册不完整或科目设置混乱而不符合一般会计核算惯例。

(2) 虽设立收入账簿、收入科目, 但收入凭证残缺不全, 不能准确核算经营业务活动的利益流入;或虽凭证齐全, 但核算混乱, 不能准确区分收入、预收款性质, 不能正确区分不同施工项目取得的收入。

(3) 虽设立成本费用科目, 但凭证残缺不全, 或大量、或大额使用不合法凭证入账, 或虽资料齐全, 基本能使用合法凭证入账, 但不能正确划分直接成本和费用界限的, 或直接成本不能按施工项目进行归集、分配等规范核算, 从而不能准确核算施工项目成本。

上述做法, 对税务工作者、纳税人明确核定征收情形有较为清晰的了解。建议国家税务总局采纳广东省地税局的做法, 对核定征收所得税的情形进行释义。

2、税务部门应及时公开企业所得税租赁业核定征收认定结果进行公示。

根据《征收办法》的精神, 各地国税局和地税局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最基本的是信息公开。各地区税务部门要及时对企业所得税租赁业核定征收认定结果进行公示, 确保纳税人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权利。

3、税务部门应对各地企业核定征收的数据进行比对, 科学核定不同企业的应税所得率。

从上述北京市顺义区地税局木林税务所、上海虹口区税务局、广州市黄埔区地税局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比较, 应税所得率差异性较大, 从而难以让纳税人信服。各地税务部门应共享各地企业核定征收的数据, 并对此进行分析, 调整明显的不合理的应税所得率差异。增加集体决策程序, 对申报企业的应税所得率进行科学核定。可采取成立核定征收决策委员会的方式, 随机抽取委员会成员, 要求委员会成员, 结合当地不同行业企业的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及数据, 对申报企业以只编号不公开申报企业的“暗标”形式集体、科学地核定应税所得率。

摘要:本文通过研读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试行) 的通知》 (国税发〔2008〕30号, 以下简称《征收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77号, 以下简称《通知》) 的相关要求, 结合相关宏观数据及实务情况, 对目前我国企业所得核定征收管理状况进行分析, 阐述了核定征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并从制度、程序、人员等进行原因分析, 提出了相关征收管理的建议, 期望能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能有所帮助和促进。

关键词:核定征收,征收办法,税收征管,应对措施

参考文献

[1]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试行) 的通知 (国税发[2008]30号) [R].2008.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77号) [R].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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