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买卖合同协议书

2024-08-22

住房买卖合同协议书(精选9篇)

1.住房买卖合同协议书 篇一

住房买卖合同

出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管理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特签订本合同,其具体条款如下:

一、乙方购买甲方的住房一套,位于xxx住房六楼,住房建筑面积约平方米,该商住楼属砖混结构。

二、计价方式与价款:甲方与乙方约定按住房建筑面积计算,住房房价款,每平方米为元整,(小写元整),上述房价款未含房产证税费、水电开户费、房屋维修基金费。

三、付款方式:在签订本合同时,万元整,(小写:元)下余款待甲方将房产证交予乙方,乙方方可付清。

四、交接:房屋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甲方电话通知乙方,房款到位后,此房可交予乙方装修或使用。

五、双方权利和义务:甲方为乙方办理房产证、水电开户,但办证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承担。甲方领取房产证后交予乙方,上述办证所需缴纳的税费和费用,由乙方另交付给甲方作为办证款用,办证费用按国家部门标准收取。如乙方未按合同付清所有房款和办证款,甲方有权

将住房另行处理,后果由乙方自负。

六、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及其附件与本合同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及数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八、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经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2.住房买卖合同协议书 篇二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适用性

一、惩罚性赔偿在商品房买卖中的合理性分析

惩罚性赔偿又称惩戒性赔偿或报复性赔偿, 一般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了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1], 对于惩罚性赔偿在房屋买卖中的合理性, 笔者将从惩罚性赔偿的功能和法律依据进行说明。

(一)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

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及补偿、惩罚、遏制等功能于一身的制度。[2]

首先, 对受害者而言, 惩罚性赔偿具有补偿的功能, 其赔偿数额虽说超出了实际损害额, 但其仍以实际损害为基础, 首先让受害者的权利和利益恢复到损害之前的状态, 其次才是对其进行的惩罚, 支付超额的赔偿金。

其次, 对于不法行为人而言, 惩罚性赔偿具有惩罚的功能。从字面就可以看出, 惩罚性赔偿的目的是为了惩罚不法行为者, 这也是与传统民法的损害赔偿的不同之处, 可以说这是对违法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主观恶性的一种惩罚。

再次, 对于潜在不法行为人而言, 惩罚性赔偿措施具有遏制违法犯罪的功能。从经济学角度看, 当违法成本小于违法所带来的收益时, 作为理性经济人的违法者宁愿铤而走险。而在传统民法领域, 损害赔偿是以补偿为基本原则的, 即损害赔偿额只是对于受害者权利和利益损失的一种补偿, 此时, 违法者的违法成本远远小于违法可以给他带来的利益, 如果不加大其违法成本, 是不足以遏制其违法行为的。

(二) 房屋买卖中运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律依据

在《解释》中可以看到, 其列明的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以下简称《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以下简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以下简称《担保法》) 等相关法律以及民法审判实践。《民法通则》沿用了大陆法系补偿性民事责任的立法传统, 并无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规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担保法》中更是难寻这一责任形态的踪影。[3]而《合同法》也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我国对惩罚性赔偿唯一做出明确规定的只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以下简称《消法》) , 因此, 商品房是否使用惩罚性赔偿制度, 关键看其是否属于《消法》所保护的范围。

首先, 合同本应完全遵循意思自治原则, 但是在消费者购物活动中, 消费者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 因此有了《消法》对其实行倾斜性保护, 而在房屋买卖合同中, 普通居民作为房屋的消费者在经济实力、信息、专业知识、精力等方面远不及与之进行交易的房地产商, 因此, 其同样处于劣势地位而应当属于特殊的消费者而受到《消法》的保护。

其次, 居者有其屋是对于基本生存权的基本保障, 而商品房买卖正是关系到公民的基本生存权利的买卖合同。消费者保护运动的发展历史表明, 一个国家不同的经济发展时期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法治发达程度, 决定了其消费者保护的主要目标和热点。[4]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实行市场经济, 房地产市场也迅速发展起来, 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同时, 也带来了高房价的问题, 房屋价格过高, 致使购房者望而却步, 居民的生存权受到了损害, 购房者的权利自然应该受到《消法》的保护。

综上所述, 商品房买卖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主要是以《消法》为蓝本, 因此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

(三) 笔者在引言中已经提到, 对于是否可以对房屋买卖适用惩罚性赔偿, 理论界仍存在一些否定性意见

理由大致如下:其一, 《消法》制定时, 针对的是普通商品市场存在的假冒伪劣和缺斤短两问题, 其适用范围不包括商品房;其二, 《产品质量法》明文规定产品不包括建筑物, 故《消法》可作类推适用;其三, 商品房涉及金额巨大, 若是适用《消法》第49条会导致显失公平, 且双倍赔偿造成的影响巨大, 不利于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其四, 商品房质量问题通过瑕疵担保责任可得到比较妥善的处理。[5]

对于第一个理由, 笔者认为, 虽然在房屋买受者范围的认定上目前与《消法》的消费者没有得到完全的重合, 但是对于买房自用的房屋消费者而言, 其仍处于与《消法》所称的消费者同样的劣势地位, 况且法律本身就有一定的滞后性, 《消法》制定时并没有将商品房明确排除出去, 只能说在当时的立法环境下没有预见到, 因此, 第一个反对理由是不成立的。第二个反对理由认为《消法》可类推适用《产品质量法》, 笔者认为, 由于立法者对每部法律作出规定时, 其立法目的和要保护的法益是不同的, 因此将不同法律拿来类推而对某一制度进行否定是不严肃的。我们在前文提到, 作为一个理性经济人, 房地产商会将其不法行为的成本与收益进行对比, 当成本小于收益时, 法律是无法阻止其不法行为的。在房屋买卖中涉及利益之大是不言自明的, 因此不能片面站在房产商的角度认为惩罚金额过大。通过规定双倍的惩罚性赔偿, 一方面可以加大房产商的违法成本, 防止出现侵害购房者的情形, 另一方面, 对房产市场也起到了净化的作用, 反而有利于房产市场的发展。而对于瑕疵担保责任, 如果购房者的目标房屋已经不存在了, 那么仅仅是瑕疵担保又有何意义呢?

而从个地方的实践来看, 也有将《消法》中的赔偿性措施运用于商品房买卖的例子, 如2000年10月29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通过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认定商品房买卖受《消法》保护, 并规定了惩罚性赔偿。

综上所述, 在房屋买卖中运用惩罚性措施有其自身合理性。

二、经济适用房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性

在《解释》中可以看到, 对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运用只及于商品房, 那么对于同为保障居民生存权的经济适用房是否也能适用这种规定呢?

(一) 经济适用房与商品房的区别

1994年, 我国开始建立经济适用房制度。根据我国《经济适用房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 经济适用房是我国在进行房改过程中, 为适应新的社会经济形势, 由政府推出的新兴房产种类, 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 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 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是适合于中低收入家庭承受能力、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房。[6]相对于商品房, 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7]

其一, 土地取得方式不同。经济适用房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通过划拨取得的, 而商品房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通过出让的方式取得的。

其二, 针对的对象不同。经济适用房享受政府的优惠政策, 是为了满足社会中低收入家庭需要而推出的房型, 因此只有符合中低收入家庭的条件才可以申请购买。而商品房属于自由交易的房屋, 因此其购买者并没有这种限制。

其三, 所享有的处分权能不同。经济适用房由于是政府扶持的项目, 且针对有限的购买群体, 为了保障交易安全, 防止出现违法违纪、趁机牟利的行为, 对购房者的处分权能也做了限制, 如对于转卖、租赁的限制性规定。商品房买卖按照市场价格进行交易, 因此其购房者的权利在法律保护的范围内是完全的。

其四, 购买是否受限不同。经济适用房是为了保障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保障, 因此严格坚持一房一套的原则。商品房购买者并不受其限制。

由此看出, 经济适用房具有明显的保障性和政策性特点, 因此在相关法律方面也有不同的规定, 但在购房者与房产商的关系上, 经济适用房买卖在很大程度上与商品房买卖相同, 因此, 虽然目前法律并没有相关规定, 但笔者认为, 当经济适用房购房者的权益受到损害时, 仍可考虑适用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规定。

(二) 关于《解释》第8条恶意违约时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解释》第8条规定了在恶意违约的两种情况下房产商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一是订立合同后转卖, 二是订立合同后恶意抵押。经济适用房是根据国家政策建设而成的, 其买卖也遵循了严格的条件和程序, 但是不能排除开发商在售楼时因过失或者故意的一房二卖或者订立合同后又恶意抵押的情形。

首先, 对于开发商的恶意违约, 应该适用惩罚性赔偿, 而且惩罚性幅度应该更大。虽然开发商在建房时享受一系列政府的优惠政策, 购房者也有严格的准入条件, 但在开发商和购房者的关系来看, 与普通商品房中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并没有多大区别, 这是经济适用房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前提。而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者相对于普通商品房买卖中的购房者, 由于财力不足而对“经济性”的要求更高, 因此其对于房屋的选择性有局限性, 况且当经济适用房供不应求时, 符合条件的购买者只能通过摇号的方式购买房屋, 其能再次排上队的几率很小, 而商品房买卖中的买受者由于是按市场价格对房屋进行交易, 因此当购房目的不能达成时, 仍可选择其他建筑房屋。可见如果此时由于开发商的过错导致购房目的不能实现, 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者将承受更大的风险, 因此有必要提高惩罚性赔偿的幅度;而另一方面, 开发商开发经济适用房本身享受了政府的各种优惠政策, 其成本相对于普通商品房开发商低很多, 因此, 当因开发商原因而导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实现时, 让开发商承担更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也是有可能的。

其次, 买卖二手经济适用房时恶意违约的, 应分情况讨论。根据有关规定, 对于已经居住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 业主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 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对于居住不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 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 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而对于按照不高于购买价卖房的购买者, 如果符合申请条件, 仍可再度申请经济适用房。基于这些规定, 笔者认为, 如果二手经济适用房的卖方是按照市场价格出售其经济适用房, 说明其对于经济适用房的需求已经超出了满足基本生存居住权利的条件, 也从侧面说明了其购买力上的变化, 因此, 对于这类卖房者的恶意违约, 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 但是因没有与开发商一样的优势, 因此幅度应该低于开发商的恶意违约;如果按照购买时的价格出售经济适用房, 从主观恶性来说是小于前者的, 况且其再一定条件下仍符合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 因此对其不适用惩罚性的赔偿制度, 而只适用于一般的违约赔偿责任。

(三) 关于《解释》第9条欺诈时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解释》第9条第 (一) 项规定了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 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而在经济适用房中, 开发商从招投标到销售前定价都与政府存在着密切的信息交流, 遵循严格的程序要求, 因此不大可能出现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明的情况, 因此笔者认为, 第一项是不适用于经济适用房的, 而其他两种欺诈情形, 完全可以适用关于恶意违约时的分析。

(四) 关于《解释》第14条关于房屋面积违约时的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解释》第14条规定, 当房屋面积误差比超过3%时, 对于超过部分的房价款应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对于“3%”的面积误差规定, 实际上就是对根本违约的界定, 在经济适用房中, 当然可以适用这种根本违约的情形, 因此, 也应当适用关于超出房款双倍赔偿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由此可见, 经济适用房虽然因有政府的保障性支持而低于市场价, 但是其仍要符合“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 房地产商为了从中谋取利益, 往往背离了这两个特点而损害购买者的利益, 而这部分购买者相对于商品房买卖中的购买者由于在经济实力等方面的差异, 处于一个更不利的地位, 其利益更容易受到损害;对于二手经济适用房, 则要根据不同情形, 综合考虑售房者的主观恶性和公平原则进行不同的制度规定, 因此, 立法急需对该部分购买者的利益保护作出明文规定。

三、房屋买卖适用惩罚性赔偿存在的问题和完善

通过以上分析, 已经很明显的看出惩罚性赔偿措施在房屋买卖中适用的现实必要性, 但是目前的状况是制度规定与现实需要严重脱节, 因此应该找出问题并进行制度的完善。

(一) 法律依据的缺失

首先, 对于买受人的定位。根据上文分析, 目前商品房买卖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主要依据是《消法》, 但是根据《消法》的规定, 消费者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 一般是指自然人或者由自然人组成的家庭。但是根据《解释》的规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 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即只要接受房地产开发企业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并支付价款、转移房产的均可构成买受人, 这个范围远大于《消法》中的消费者的范围。但是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第2条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 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此处买受人的范围与《消法》中消费者的含义是相同的。[8]但是该《批复》只是针对《合同法》第286条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之性质争论而作的, 如果没有“正式”的概念链接, 说房屋买卖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消法》仍然是底气不足的。因此, 应当对买受人的法律地位进行明确的规定。

其次, 在《解释》中列明的法律依据中, 无一例外的都没有规定惩罚性赔偿措施, 而我们推断出来的唯一法律依据, 即《消法》, 却没有列明在法律依据之列, 这说明《解释》不是对《消法》的直接使用, 而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司法创制[9], 纵然我们分析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种种合理性和适用的必要性, 但法律依据的缺失仍让不少人怀疑其适用的合法性。而在对经济适用房的适用上, 其情况更为严重, 甚至在《解释》中也只有关于商品房的相关规定, 因此, 法律依据的缺失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 适应范围过于狭窄

《解释》运用列举的方式把几种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情形列举出来, 虽说这种列举方式简单明确, 便于识别和操作, 但是在房屋买卖纠纷中, 违约和欺诈的情形复杂多变, 并不是列举所能涵盖的, 如开发商不具备开发商品房的主体资格;所销售的商品房屋证件不齐全, 致使商品房的权利出现严重瑕疵;开发商故意隐瞒影响购房者正常使用房屋的重大质量问题, 致使房屋居住目的无法实现等等[10], 而在经济适用房中, 甚至根本没有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受害者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违法者得到不惩治, 显然不符合立法精神。因此, 应该适当扩大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

(三) 惩罚性赔偿数额仍需明确

在《消法》中, 惩罚性赔偿数额是这样计算的:“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说明, 《消法》和合同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的数额是“双倍赔偿”, 而《解释》则是“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即采用的是“一倍上限的赔偿”[11]笔者认为, 对于惩罚性赔偿, 由于其惩罚力度较大, 因此不能给法官留下太多的自由裁量权, 以免造成司法中的寻租。无论是商品房还是经济适用房, 其赔偿数额都应得到进一步明确的规定。

参考文献

[1]王利明.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J].比较法研究, 2003 (5) :1.

[2]王利明.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J].比较法研究, 2003 (5) :1.

[3]李胜利.购房者利益保护与惩罚性赔偿责任[J].法商研究, 2006 (5) :58.

[4]翦艳.浅议商品房买卖中的惩罚性赔偿[J].法制与社会, 2007 (3) :277.

[5]翦艳.浅议商品房买卖中的惩罚性赔偿[J].法制与社会, 2007 (3) :277.

[6]高娃, 王瑜、魏魏.经济适用房买卖操作实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8.1.

[7]郑思静.论经济适用房的基本法律问题[J].法制与社会, 2008 (6) :189.

[8]陈耀东.再论购房者消费者地位及惩罚性赔偿的适用[J].中国房地产, 2003 (8) :61.

[9]李娟.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惩罚性赔偿[J].政法学刊, 2007 (1) :26.

[10]王桂春.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房地产法中的适用[J].法制与社会, 2009 (3) :52.

3.商业住房房屋买卖合同 篇三

转让方:

受让方:

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情况。

转让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位于,房屋结构为全框架,建筑面积437.99平方米(其中实际建筑面积308.42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129.57平方米),房屋用途为商 业;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

本合同签订之时,本房屋为期房,预计现房交付时间为 2012 年 05 月 28 日,具体交房时间以房地产开发商交付时间为准。

第二条房屋面积的特殊约定。

本合同第一条所约定的面积为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的暂测面积。如暂测面积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有差异的,以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以下简称“实际面积”)为准。

该房屋交付时,房屋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的差别不超过暂测面积的±3%,房价款保持不变。

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别超过暂测面积的±3%时,甲乙双方按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房价款总金额按实际面积进行调整。

第三条价 格。

按总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出售单价为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元)/㎡,总金额为人民币 肆佰捌拾壹万柒仟捌佰玖拾元整(¥4,817,890.00元)。

第四条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1. 受让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转让方支付50%的售房款,计人民币 贰佰肆拾万零捌仟玖佰肆拾伍元整(¥2,408,945.00元);

2. 受让方于现房交付之日起3日内向转让方支付剩余的50%的售房款,计人民币 贰佰肆拾万零捌仟玖佰肆拾伍元整(¥2,408,945.00元)。

第五条受让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受让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转让方对受让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罚金。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日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天按总金额的 5%计收罚金。逾期超过20天后,即视为受让方不履行本合同。届时,转让方有权追究受让方的违约责任。受让方前期交纳的购房款人民币 贰佰肆拾万零捌仟玖佰肆拾伍元整(¥2,408,945.00元)作为违约金不退。

第六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在受让方实际接收该房屋之日起,转让方应协助受让方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如因转让方的过失造成受让方不能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受让方有权提出退房。

第七条转让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其他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由转让方在交易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转让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因本房屋所有权转移所发生的契税及相关税费由受让方向国家交纳。

第九条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条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昆明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或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经甲、乙双方签字(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本合同连同附表共贰页,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一:房屋平面图)

转让方(签章):

转让方代理人(签章):

2012年月日2012

4.买卖合同协议书 篇四

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协议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协议能够成为双方当事人的合法依据。那么什么样的协议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买卖合同协议书10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买卖合同协议书 篇1

甲方(出让人):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如下房屋买卖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于上海市__________区______镇______村______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全权转让给乙方(包含宅基地、自留地使用权及宅基证上的所有房屋一同转让给乙方)宅基证号_________________。宅基地面积_______平方。房屋东至______南至______ 西至______北至______。

二、双方商定房屋买卖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万元整。乙方自愿于20____年___月___日向甲方预付定金______万元(现金),20____年___月___日付余款 ___________万元,(转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户名_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____)甲乙双方商定定金乙方违约作自动放弃,甲方违约定金双倍返还乙方。

三、甲方应于20____年___月___日将房屋交给乙方,附属物及院落、固定装修等全部估价在房屋总价内同时交付给乙方(甲方交清水电费和解除房屋的租约)

四、甲方保证房产权属明确,无争议,无抵押,无二次买卖行为,如由此而照成的争议和后果则有甲方承担,本协议生效履行后房产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归乙方所有如今后遇到政府动迁等原因需要甲方配合的应无条件帮助和配合乙方,对房屋、宅基地、自留地造成的损失和赔偿以及安置房购买则由乙方承担和享受,甲方自愿放弃一切绝不纠葛。

五、如国家政策对该类房产可以办理过户、确权、有偿退出等甲方应无条件帮助和配合乙方办理相关手续,一切享有和所得归乙方所有。

六、乙方享有对该房产进行出售或置换、抵押等权利,如果需要甲方配合的应无条件帮助和配合乙方。

七、本协议生效履行后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如一方违约需经双方同意,按房产总价款的200%作为违约金赔偿给守约方。

八、甲乙双方自愿邀请见证人对本协议的内容和签约的真实性及对双方表示意愿的真实性予以见证。

九、其余约定:由于房主及宅基地使用人已经死亡,房屋买卖的一切事宜和买卖前后法律责任和义务均由房主的唯一合法继承人妻子及女儿承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买卖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效力。本合同自买卖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名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本合同见证人:

买卖合同协议书 篇2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姓名: 身份证号:

姓名: 身份证号: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姓名: 身份证号:

姓名: 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决定把位于怡景花园的10栋15号车库卖给乙方,现就有关事项协商如下,共同信守。

一、甲方出售房屋情况

1、甲方出售的车库属本人直接从开发商手中购买的物业,未到县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证,车库内的水、电已单独立户,并装有独立的水电表。

2、乙方同意购买甲方现有车库及其物业现状,并以本合同形式加以规定。

二、房屋价格及付款形式、交房方式

1、甲方出售此车库的价格为人民币 万 仟 佰 拾 元整,签本合同时,乙方付给甲方定金 元,余款于 日之内交房时付清。

2、甲方交房时,应把从开发商手中购买房屋的原始发票,合同文本及车库钥匙及水电开户凭据一并交给乙方。

3、甲方收取定金后,应及时清理原来的各种费用,结清之前该房发生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及其相关的各种费用。

4、甲方售房时,应为乙方办理除房产证、土地证等外的相关过户手续,若以后乙方要办房产证、土地证,甲方要积极配合。

三、违约责任

1、甲方应确保上述房屋属本人私产,无产权债务纠纷。自本合同签字之日前,该房屋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房屋产权纠纷或债权纠纷概由甲方负责,本合同签定之后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2、本合同签定后,乙方中途悔约的,应及时通知甲方,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若甲方悔约,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双倍返还定金给乙方。

3、甲方售房后若悔约要收回房屋或因产权债权纠纷造成乙方无法拥有或使用该房屋,除了双倍返还本金给乙方外,甲方还要自收乙方购房款之日起至乙方退房时止,按1.5分月息复利计算付给乙方。

四、本合同一式 份,各方各执1份。

五、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甲方签字: 电话:

甲方配偶签字: 电话:

乙方签字: 电话:

乙方配偶签字: 电话:

附:甲方身份证、结婚证的复印件1份。

年 月 日

买卖合同协议书 篇3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甲方):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共有产权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______人是本合同中所述房屋的共有产权人。

买受人(乙方):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座落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位于第____层,共______(套)(间),房屋结构为________,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为_______。并附带_________一间,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面积为______平方米。(详见土地房屋权证第_______________号)。乙方对甲方所要的房屋做了充分了解,愿意购买该房屋。

第二条、房屋内部设施设备: 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本合同中所述房屋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家庭(夫妻)共同财产。原建房售房单位允许转卖,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不存在房屋抵押,债权债务,以及其他权利瑕疵。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第四条、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 成交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

第五条、付款时间与办法: 甲乙双方同意以现金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款,并已在__年____月___日将首付款(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交付甲方,付首款付款当天甲方开出收款收条给乙方,并注明收款数额及款项用途。第二笔房款人民币_壹_拾_壹_万元整于年____月___日付给甲方,第三笔(尾款)房款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于甲方将本合同所述房屋中的全部户口迁出当日(年____月___日)付给甲方。

第六条、房屋交付: 甲方应在交房当日(年____月____日)将拆迁安置房屋相关的所有手续、余款、拆迁补偿款等一切和该房有关的文件及票据交付乙方,(以各项文件及票据为证明)。甲方于房屋交付使用时将交易的房产及其附带_______的钥匙全部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户口迁出: 甲方应在房屋交付(20xx年____月___日)前将本合同所述房屋中的全部户口迁出。

第八条、甲方逾期交付房屋及逾期户口迁出的违约责任: 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给乙方使用,乙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甲方追究违约金。逾期不超过30天,违约金自约定房屋交付之日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延期一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甲方按乙方已支付房价款金额的__%(大写数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60天(大写数字),则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按下列第____种约定,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1. 甲方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_贰拾_%(大写数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并在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实际交付之日起_90_天内交付房屋。

2.终止合同,甲方将乙方累计已付款全额还与乙方,按_10%_利率付给利息。

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甲方故意隐瞒此房屋的原产权所属人、房屋位置、质量问题,影响乙方的居住及使用时,乙方有权要求退房,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是否要注明损失的范围?)。 甲方如在规定的此房屋户口迁出时间内未将本合同所述房屋中的全部户口迁出,即视为甲方违约,并支付乙方违约金贰仟元整,并应在三十天办理结束全部户口迁出手续。

第九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本房屋以后若遇到需要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等其它手续,经甲乙双方协商,按以下第____种约定进行。1.在乙方实际接收该房屋之日起,甲方协助乙方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______天)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过户手续。如因甲方的过失造成乙方不能在双方实际交接之日起_____天(大写数字)(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天(大写数字)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按_______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并按已付款的______%(大写数字)赔偿乙方损失。

2.乙方自愿在收到甲方的房屋及其手续后,延缓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及其过户手续。但如乙方有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及其过户手续的需要,向甲方提出书面要求,甲方应该提供一切与之有关的手续及资料(原房屋产权人的产权证及国土证,原房屋产权人结婚证及复印件,原房屋产权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其他房屋共有人同意的书面意见等),并协助乙方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______天)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手续,不得用任何方式拒绝阻挠。如因甲方的过失造成乙方不能在乙方向甲方提出书面要求起_____天(大写数字)(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天(大写数字)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按_______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并按已付款的______%(大写数字)赔偿乙方损失

3.因本房建房售房单位及甲方原因,此房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及其手续尚未办理,但因甲方及其房屋共有人资金需要,甲方自愿将此房卖与乙方。但在办理此房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及其手续时,甲方负责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______天)将此房房屋产权证,土地证产权直接办理为乙方______(姓名)名下,并在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及其手续办理完毕后______天内交与乙方,所需费用,由______承担。 如因甲方原因不能将此房房屋产权证,土地证产权直接办理为乙方______(姓名)名下,甲方须为乙方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及其过户手续,所须费用由____________承担。 如因甲方的过失造成乙方不能在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及其手续办理完毕后______天内取得姓名标注为乙方______(姓名)的房地产权属证书,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按_______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并按已付款的______%赔偿乙方损失乙方如在本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后,无论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及其过户手续与否,将此房出租,甲方不得以任何方法方式阻挠。在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及其过户手续时,甲方应该提供一切与之有关的手续及资料(原房屋产权人的产权证及国土证,原房屋产权人结婚证及复印件,原房屋产权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其他房屋共有人同意的书面意见等),不得用任何方式拒绝阻挠。

第十条本合同主体 1.甲方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_____人,委托代理人为_________即甲方代表人。甲方及甲方代表人保证本房屋,签定本合同的时候经本房屋所有房屋共有产权人同意。 2.乙方是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是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本合同如需办理公证,经国家公证机关____公证处公证;但本合同不经过任何法律公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在双方签字之日(20xx年______月______日)起生效。本合同中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本合同需由甲方,乙方,见证方三方共同签字后方能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份,一份_____张。甲方产权人及甲方委托代理人共持一份,乙方一份,见证方(中间人)____________一份,留存备查。

第十三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公平合理的原则签定本合同,签定本合同后,双方应严格遵守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解决纠纷。 1. 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 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由甲方,乙方,见证方三方共同协商解决,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本合同说明: 1. 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2. 对本合同文本中空格部分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分打x,以示删除。

第十六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共有产权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共有产权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购买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见证方(中间人):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见证方(中间人):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日期年___月___日

协议人:

日期:XX年XX月XX日

买卖合同协议书 篇4

出卖人: (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 (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甲、乙双方就乙方购买甲方开发的金地格林花园车库(下称车库)事宜 于 年 月 日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 ,下称购房合同 ),现经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协商一致,就该购房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事宜,特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甲方同意乙方退房。乙方在本协生效之日起 天之内,持上述车库购房合同及付款收据原件等相关资料,向甲方办理退房手续。

二、甲方办理完所有退房手续后,立即退还乙方全部购房款 元(大写: ),并无须支付任何利息。

三、甲、乙双方自愿协商解除购房合同,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无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

四、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甲乙双方就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 )的签订,以及该合同已经履行和未履行的权利义务,均无任何异议,互不追究责任及损失。

五、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 )终止履行,合同规定的双方所有的权利义务终止,甲、乙双方不再对该合同承担本协议书规定范围之外的任何法律责任。

六、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争议解决条款: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则双方均可向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申请仲裁。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买卖合同协议书 篇5

出卖人(甲方):身份证号码:

买受人(乙方):身份证号码:

房屋买卖合同 卖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买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平等、公平的原则就甲方集资建房 权利义务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其村证房位于石家庄市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以人民币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万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元整(¥________ 元)的价款出售给乙方。(含地下室——号——平方米)

二、甲乙双方商定转让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大写)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

乙方在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分_____次付清。

三、甲方在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将上述房屋交付给乙方, 该房屋应有一切权利和义务同时转让。

四、出卖的房屋如存在产权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五、出卖的房屋如因政府规划行为需拆迁,所得相关赔偿的一切 权利自合同生效日起归乙方所有。

六、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并对双方都具有同等约束力,应 严格履行。其权利、义务转移时间追及于甲方与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的集资建房协议之时。如有违约,违约方愿承担违约责任,并赔 偿损失, 支付对方违约费用人民币________元, 大写__________元整。

七、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保证乙方享有同甲方相同的居住权利,乙方保证按期缴纳各项物业费用。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就该房屋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

八、未尽事宜,双方愿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如发生争议,双方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愿向法院申请仲裁。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买卖合同协议书 篇6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丙方:郑州佳一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丙方见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郑州市相关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在合法、平等、自愿、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对 年 月 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产证号为: ,房屋地址: )

做出如下约定,并承诺共同遵守:

1、终止合同原因:

2、经乙方同意丙方将房产证(权属证件号码:号)原件退还给甲方。经甲方同意丙方将乙方交付房款人民币(大写) 小写(¥整)如数退还给乙方。

3、甲乙双方协商决定终止《房屋买卖合同》,)并由丙方收回,至此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甲、乙、丙三方相互不追究任何违约责任,甲、乙、丙三方也相互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4、其它约定:

甲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

地址:

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 地址: 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地址: 年 月 日 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经纪人: 电话: 年 月 日

买卖合同协议书 篇7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标准车库和使用配套场地达成如下协议。

一、基本情况:

1、乙方购买甲方坐落在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区(县)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 ________号车库______层,车库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平方米,并配套场地______________平方米,按房产证为准。

2、土地使用权限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到_______年_____月___日止,实际年限按产权证。

二、车库价格及其它费用:

1、车库价格每平方米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总价(含人民币土地价格)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

2、土地使用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由_______方每年支付给有关部门。

三、付款方式、期限及交房期:

1、车库总价分二次付清,签约日乙方支付定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万元(大写)。

(1)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前甲方把车库通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交付乙方使用,同时乙方在收到甲方车库后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万元(大写);

(2)其余房款应在甲方办妥相关产权交易后(以产权交易中心核发产权证之日为准)——日内一次性付清,在办理中产生的契税由乙方负责。

2、以上付款以转帐或现金方式支付均可,如乙方逾期超过一个月不付款,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违约金给甲方,违约金按车库和土地总价的10%计;若甲方不能办理土地、房产二证,或将土地、车库抵押给任何第三方,则售房合同无效,甲方无条件全额退还乙方所有的购房款,并按车库和土地总价10%支付给乙方作为违约金。

四、其他规定:

1、甲方在办理好产权证后再给乙方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在办理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契税、工本费等由乙方负责支付。

2、乙方所购产权房可以自由转让或出租给其他方办业,但必须通知管理方,受让或承租方企业可以以本车库地址进行工商注册。

3、车库内土地属批租,厂区内按现有的设施配套使用给乙方,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搭建简易棚及房屋,甲方须协助乙方办理搭建秘备的简易棚手续。

4、乙方所购房屋不得拆除,不得在其中举办高污染的项目。

5、乙方在所购房屋内组织生产、经营或生活必须遵纪守法,恪守管理制度,照章纳税,按其交付各项规定费用。

6、乙方使用的用电和用水增容量由乙方提出申请,甲方予以协助办理,增容费用由乙方向有关部门按规定交纳。

7、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补充确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甲方在完成售房的全过程后,则乙方有权支配和使用该车库,甲方无权干涉。

9、本车库的质量保修期为交付后一年内有效。

五、本合同主体及责任:

1、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2、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所系法定代表人,具有连带及担保责任)

六、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和执一份,房产管理局和公证处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代表( 签名盖章): 代表( 签名盖章):

电话: 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址:

买卖合同协议书 篇8

甲方:房地产开发公司

乙方:莫秀英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乙方申请退还已购买甲方房屋的退房,解除原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将20xx年10月3日购买的朝晖国际公寓501号和503号房屋退还给甲方。

二、乙方和其爱人有义务配合甲方同房地产管理局、中国银行桂林分行及其他部门办理房屋退房的相关手续。

三、因办理退房手续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和损失由乙方负责。

四、在乙方办理好退房手续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将乙方的首付款29.66万元退还给乙方,将购房贷款60.90万元退还给中国银行桂林分行,归还银行利息的部分由乙方负责偿还。

五、违约金:违约方需支付违约金伍万元。

六、本合同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

七、本合同双方签字后生效,之前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自本合同的生效而自行失效。

八、本合同解释权归甲方所有。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负责人签字:

乙方身份证号码:

20xx年X月XX日

买卖合同协议书 篇9

出卖人: (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乙方购买甲方产品达成以下买卖合同条款。

一、产品名称、型号、数量

二、产品质量

1、质量标准:

2、乙方对产品质量的特殊要求:

3、乙方对产品包装的特殊要求:

4、乙方对产品质量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产品后五日内提出确有证据的书面异议并通知到甲方;逾期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甲方产品质量符合本合同约定要求。但乙方使用甲方产品的,不受上述期限限制,视为甲方产品符合合同约定要求。

三、产品价款

1、产品的单价与总价:

上述货物的含税价为:

总价款为:

2、甲方产品的包装费用、运输费用、保险费用及交付时的上下列支费用等按下列约定承担:

甲方产品的包装物由 提供,包装费用由 承担。

甲主产品的运输由 办理,运输费用由 承担。

甲方产品的保险由 办理,保险费用由 承担。

甲方产品交付时的上下力支费用由 承担。

乙方承担的上述费用,乙方应当在甲方交货前一次性给付甲方。

四、产品交付

甲方产品交付方式为:乙方提货/甲方送货/甲方代办托运。

产品交付地点为甲方所在地,交货时间为合同生效后 天,若乙方对甲方产品有特殊要求的,甲方应当在乙方提供相关确认文件后 天内交货。但乙方未能按约定付款甲方有权拒绝交货,乙方未能及时提供相应文件的,甲方有权延期交货。

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甲方违约未能及时交货的,产品的灭失、毁损的风险由甲方承担;产品交付后或乙方违约致使甲方拒绝交货、延期交货的,产品的灭失、毁损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五、价款结算

乙方应在本合同书签订 日内向甲方预付货款 元,甲方交付前给付价款 元,余款由乙方在收到甲方产品之日起 天内付清。

乙方应当以现金、支票或即期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甲方价款。

双方同意乙方未能付清所有价款之前,甲方产品的所有权仍属于甲方所有。

六、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终止合同的履行。一方根本性违约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到对方。

七、商业秘密

乙方在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中知悉的甲方的全部信息(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均为甲方的商业秘密。

无论何种原因终止、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同意对在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中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非经甲方书面同意或为履行本合同义务之需要,乙方不得使用、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乙方违反上述约定的,应当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八、违约责任

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违约,都应当承担违约金

元。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应当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及主张权利的费用等)。

九、不可抗力

因火灾、战争、罢工、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而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终止合同的履行,各自的损失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因素消失后,双方需要继续履行合同的,由双方另行协商。

因不可抗力终止合同履行的一方,应当于事件发生后

日内向对方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文件并及时通知对方。未履行通知义务而致损失扩大的,过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其他约定事项

1、乙方联系人或授权代表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甲方所作的任何承诺、通知等,都对乙方具有约束力,具有不可撤销性。

2、签订或履行合同过程中,非经甲方书面同意或确认,乙方对甲方任何人员的个人借款,均不构成乙方对甲方的预付款或已付款款项。

3、乙方联系地址、电话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到甲方,在乙方通知到甲方前,甲方按本合同列明的联系方式无法与乙方联系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4、本合同未约定的事项,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乙方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向甲方提供其合法经营的证明文件,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6、签订本合同时,双方确认的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的,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二、明示条款:

甲、乙双方对本合同的条款已充分阅读,完全理解每一条款的真实意思表示,愿意签订并遵守本合同的全部约定。

十三、本合同经双方盖章或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十四、本合同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 : 乙方: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5.买卖合同终止协议书 篇五

需方:【】(以下简称“甲方”)供方:【】(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甲方和乙方于【】年【】月【】日签署了《设备购买安装合同书》(合同编号:【】)。基于乙方已经不再生产经营,并经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双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提前解除该《设备购买安装合同书》。

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1、合同解除及责任承担

1.1甲方向乙方提出并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解除双方已签署的《设备购买安装合同书》。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该协议不再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相应免除另一方在《设备购买安装合同书》项下的各项义务,并放弃追索的权利。一方放弃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通过任何方式向另一方提出违约、赔偿权利的要求。

1.2《设备购买安装合同书》解除后,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均无须承担《设备购买安装合同书》项下约定的须由该方承担的任何义务与责任。任何一方无须向另一方支付任何钱款、费用。

1.3甲方确认本协议签署后,《设备购买安装合同书》即行解除,对双方不再具有约束力,同时放弃根据《设备购买安装合同书》向乙方提出索赔、赔偿或其他请求的权利。

2、承诺与保证

甲方和乙方共同承诺及保证:

2.1解除《设备购买安装合同书》不会导致一方产生对另一方的任何债务负担;2.2解除《设备购买安装合同书》不会导致任何一方被提起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或行政程序;不会导致任何一方存在诉讼和潜在纠纷的可能性。2.3解除《设备购买安装合同书》后,双方仍应当对《设备购买安装合同书》的内容、因履行《设备购买安装合同书》期间获得的或收到的对方的商务、财务、技术、产品的信息、用户资料或其他标明保密的文件或信息的内容简称“保密资料”保守秘密,未经信息披露方书面事先同意,不得向《设备购买安装合同书》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披露。如有违反,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纠纷解决

3.1本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中国法律解释。

3.2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将该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委员会有效的仲裁规则在上海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4、其他

4.1本合同自乙方盖章、甲方签字生效。

4.2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持壹份。

4.3附件:《设备购买安装合同书》(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买卖合同终止协议书》签字页)

甲方:【】 通讯地址:【】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乙方:【】

通讯地址:【】

电话:【】

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6.浅谈买卖合同质量纠纷的规避 篇六

关键词:买卖合同,质量纠纷,质量要求,标的物检验,质量检验期

当今社会经济活跃, 合同纠纷也越来越多, 交易中产生的买卖合同质量纠纷为最常见的一种纠纷类型, 如何在订立合同时防范合同质量纠纷的发生, 已成为众多公司经营管理者追求的目标。在买卖合同中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买受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检验期限等内容涉及的专业性强, 内容复杂, 技术要求高, 风险因素很多。文章通过对买卖合同标的物质量要求、技术标准的确定规范、标的物的检验、质量检验期的约定相关问题作简要分析, 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采取有效措施, 防范纠纷的发生。

1. 买卖合同标的物质量要求、技术标准的确定

由于交易双方当事人法律观念淡薄, 买卖双方当事人的交易行为不规范, 许多买卖合同质量纠纷的产生是由于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造成的。质量要求, 是指出卖人出卖的物品经双方同意, 必须要达到的技术等级。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6条的规定,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应当符合该标准; (2) 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 但是, 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3) 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 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买卖合同标的物质量要求的原则: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 例如强制性标准要求、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我国对包括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低压电器、电线电缆、音视频设备等19类产品实行了强制性认证, 3C认证产品必须符合强制性认证产品标准要求, 有CCC认证标志。许多买卖合同的质量要求约定只注重使用性能, 往往忽略了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的强制性认证产品标准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 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可以将缺陷理解为比瑕疵更严重的一种质量问题, 缺陷是指具有不合理危险, 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为特征, 属于法律禁止销售的产品范围。有的双方当事人对产品标准不熟悉, 质量要求不详, 仅泛泛地表示产品相关标准, 没有明确标准号。这些不规范因素都大大增加了合同的风险。

应当依以下原则确定判断买卖合同标的物是否合格的标准。

(1)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标的物的质量标准, 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 即可以按当事人约定的标准判断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是否符合要求。

(2) 当事人对合同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依《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 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 可以按照买卖合同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 当事人就有关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然不能确定的, 则依《合同法》第62条第1项的规定,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4) 出卖人的说明构成对标的物的明示保证。说明是指出卖人向买受人所作的关于标的物的构造、性能、特征、功用和注意事项等方面的陈述。出卖人在出卖标的物时, 往往会通过产品介绍、产品说明书等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对标的物的品质进行说明, 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 但出卖人提供了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的, 该说明即构成出卖人对标的物品质的明示担保, 如果实际交付的标的物与该说明不符, 即属于交付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要求。

2.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检验及检验期间的约定

许多买卖合同纠纷, 多数没有约定检验期。在买卖合同质量瑕疵纠纷案件中, 首先关注的不是产品是否存在质量瑕疵, 而是关注买受人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向出卖人就标的物的质量瑕疵的通知。若审理认为买受人没有在约定或者合理期限内向出卖人通知质量瑕疵, 则应当视为出卖人所交付的标的物合格。因此, 约定检验期行使买方的及时检验义务的重要性。买受人的及时检验义务, 属于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应负担的一项重要义务。

关于对合同标的物质量的检验,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关于验货人。买受人应当检验标的物, 但并不意味着验货人必然就是买受人, 除买受人及其代理人自行验货以外, 还可以由买卖双方共同验货, 以及由买卖双方指定有关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验货。

(2) 关于检验方法。对标的物质量的检验方法, 最好由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也可以不在合同中约定而由检验人以通常的方式进行检验。

(3) 关于检验时间。这是《合同法》规定的买受人检验义务的主要内容之一。而检验时间包含着验货开始的时间以及验货延续的时间2个方面, 验货开始的时间一般是在标的物交付之时, 由此, 检验标的物的开始时间一般有:出厂时验货、装运前验货、装运时验货、卸货时验货、在买受人营业地验货等。关于验货延续的时间, 参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8条第1款的规定, 买受人必须按实际情况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而其中实际情形可行的最短时间主要是根据货物的性质、交易的情况和惯例决定。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 应当及时检验。若约定了检验期的, 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内检验, 并将质量瑕疵通知出卖人。怠于通知的, 视为标的物的质量无瑕疵。若未约定检验期的, 买受人应当及时检验, 若未在合理期间内检验, 则视为标的物质量无瑕疵。若在合理期间内或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 视为标的物无质量瑕疵。

(4) 买受人向出卖人具体指明瑕疵之所在, 也称之为质量异议。为了便于证明, 最好应用书面形式。对通知的内容, 应当包括以下2个部分的内容:其一, 通知应当具体指明标的物瑕疵之所在, 如不符合标准的哪一条款, 而不能仅仅使用一般性的描述词语, 如“货物质量差”“质量不好”“有瑕疵”等等, 如果买受人未指明标的物存在的具体质量瑕疵, 则可以认定该通知不具备质量异议的效力, 视为没有提出。其二, 买受人表示不承认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符合质量要求, 如果质量的瑕疵表现为数种时, 应当分别通知, 或者一一列明后一并通知出卖人, 否则买受人就其未通知的部分瑕疵丧失请求权。

7.房屋买卖合同协议书 篇七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买卖房屋合同并形成以下条款:

1、甲方愿将位于楼房出售给乙方。房屋售价为元整(¥元),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清。

2、乙方付清房款后,甲方将房产证、土地使用证交给乙方,房屋产权归乙方所有,合同生效之日后此房屋一切以前的(包括水、暖、电、)费用及房屋纠纷与乙方无关。

3、房屋产权转户手续由乙方办理,甲方必须提供一切所需证件及证明。

4、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本协议书的规定。

本协议一式两份,付清房款后甲方如出现反悔或争议,甲方以双倍的价格付款给乙方,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证明人:

8.船舶买卖合同及交接协议书 篇八

卖方:

地址:

买方: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双方经友好协商协,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原则达成转让船舶“”的协议。协议如下:

一、船舶概况

船名:

船籍港:

船舶种类:

船体材料:

造船地点及时间:年月日

尺度总长:米; 型宽:米;型深:米 吨位总吨:吨; 净吨:吨

主机种类:; 数目;功率:千瓦 推进器:螺旋桨 数目:

合同价款

上述转让船舶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万元整。

二、付款方式

自协议签订之日样一次性付款人民币元整。

三、交船地点及时间

买卖双方约定于年月日在码头进行交船仪式。

四、交船条件

1.卖方转让船舶“”给买方。船体、机电设备、通讯设备、导航、船舶属具等需齐全。

2.卖方协助买方到该船舶相关管理部门办理原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的注销手续。注销证明书原件交买方备用。

3.卖船方保证转让给买船方的船舶所有证书证件齐全、有效。船舶未查封、抵押;

4.卖方保证转让给买方的船舶没有第三人向买方主张权利;

5.卖方保证转让给买方的船舶无债务负担。卖方违反上述保证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则买方受到的损失由卖方承担与赔偿。

6.卖方应协助买方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船舶所有权登记应于结清余款后的日内开始办理,并于日内办理完毕。

7.船舶其他证件由卖方按规定程序办理过户手续。

六、债务及风险的承担

船舶交接前的债权债务、所属费用及其他风险责任由卖方承担;船舶交接后的债权债务所属费用及其他风险责任由买方承担。

六、违约责任

卖方必须于年月日将船交接给买方,除不可抗力外,卖方不得拖延交船时间,否则即是违约;买方必须于卖方交船日前将购船款付清,否则即是违约。双方如有一方违约,由违约方支付给对方违约金人民币整。

十、争议的解决方法

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买卖双方签字日期起生效,双方各执二份。

卖方(签章):

买方(签章):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买卖船舶交接协议书

卖方:(以下称甲方)

买方:(以下称乙方)

根据双方于年月日所签“”号船舶买卖合同,甲乙双方已于码头进行了”号船交付乙方,乙方同意并接收该船,交接前债权债务及其他风险由甲方承担;交接后的债权债务及其他风险转移至乙方承担。该交接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交接地点:

9.住房买卖合同协议书 篇九

一、电力企业买卖合同风险的表现形式

电力企业买卖合同风险通常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合同主体问题。在买卖合同中, 由于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未经被代理人追认, 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第二, 合同条款问题。这是决定买卖合同目的实现的最主要的合同条款。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买卖标的物执行的质量标准和检验标准条款。如果双方约定不明确, 将会导致严重后果。

第三, 合同履行问题。买卖合同当事人如果没有按要求履行合同义务, 必然会带来履行风险。

第四, 合同争议解决问题。买卖合同当事人如果忽视管辖法院的选择, 一旦发生诉讼将会给企业造成维权困难。

第五, 合同管理问题。做好合同管理工作可以为纠纷的处理做好证据收集等基础工作。假若丢失书面合同这—重要证据, 就会导致维权不能。

第六, 诉讼时效保全问题。超过诉讼时效将导致实体权利的丧失。

第七, 以物抵债问题。当事人一定要严格控制以物抵债的履行方式。

第八, 代为履行和债务转移问题。《合同法》第六十五条对代履行作出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履行债务的, 第三人不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八十四条对债务转移作出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 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二、电力企业买卖合同风险产生的原因

1. 合同管理制度不完善, 规范管理程度不高

合同管理制度不完善, 造成企业合同管理工作无“章”可寻。首先, 买卖合同签订的规范性不够。这一方面体现在合同文字不严谨, 容易发生歧义、误解和争议。另一方面是合同条款不全面、不完整, 有缺陷、有漏洞。其次, 合同审批过程缺乏管理。同时, 缺乏专门的合同管理部门, 导致合同只能在各部门流转审核, 由于缺乏专人自始至终的跟踪和管理, 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合同的审批效率。

2. 合同风险控制体系不健全

合同管理具有风险控制环节多, 参与人员广泛等特点, 需要建立起一个全面、完善、严谨的合同风险管理体系, 才能对合同风险实施有效的控制。而目前电力企业风险控制体系不够健全, 造成了买卖合同案件此起彼伏。

3. 企业对合同管理关注度不够, 风险意识不强

首先, 企业对合同管理不够关注, 致使承办人员起草的合同文本质量不高且没有被管理层审查发现, 导致合同内容存在漏洞。其次, 企业重视证据的程度不够, 导致在出现买卖合同风险的时候, 案件的败诉率较高。再次, 对买卖合同中的各类风险缺乏合理的评估, 在合同执行中, 缺乏风险预案与对策。最后, 企业对合同风险的岗位培训往往只进行业务培训, 没有进行岗位职责教育, 致使合同承办人员和合同审查人员对合同风险意识不强, 不能对订立合同引起足够的重视。

4. 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

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 对于合同风险的防范是十分重要。首先, 合同签订过程的监控是十分必要的。其次, 合同履行中也需要监控。合同履行是当事人执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行为。为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实施履行监控, 建立相应合同执行的调整和控制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三、构建电力企业买卖合同风险的管理体系

1. 完善合同风险管理的流程

风险管理是一个完整的体系, 包括了风险识别、风险评价、风险处理、风险监控, 这四个环节缺一不可。因此, 电力企业应建立起一套科学的风险管理系统, 从而能够及时地对买卖合同中存在的风险进行识别与评价, 运用合理的风险管理手段进行风险处理, 并进行实时监控已识别和未识别的风险。

(1) 风险识别

风险识别是风险管理的第一步, 在整个风险管理中占有重要位置, 只有全面、准确地发现和识别风险, 才能衡量风险和选择管理技术。进行风险识别的方法很多, 常用的有:核对表、问卷调查、德尔菲方法、头脑风暴法等。主要从五个方面进行风险识别:第一, 合同主体风险要素。主要包括主体资格、无权代理、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第二, 条款风险要素。主要包括质量和质量标准、标的物的检验标准和检验条款、价款的结算、违约责任。第三, 履行风险因素。第四, 争议解决风险因素。第五, 诉讼时效风险因素。

(2) 风险评价

风险评价是风险管理中不可缺少的一环, 它的重要性在于使风险分析定量化。主要是采取科学的方法将识别出的风险进行分类, 同时根据其权重大小予以排列, 为有针对性、有重点地管理好风险提供科学依据。

(3) 风险处理

风险处理是指电力企业在充分认识到所面临风险的基础上, 结合实际, 选择合适的风险管理手段对风险进行处理的过程。风险处理包括风险回避、风险自留、风险控制、风险转移四种方式。

(4) 风险监控

风险监控是对风险处理行为的系统化的追踪和评估过程, 跟踪已经识别的风险, 监测剩余风险并不断识别新的风险, 通过对监控信息的反馈, 不断修订风险管理计划, 使其适应合同的发展, 并评估这些计划对降低合同风险的效果。

例如, 某供电公司与某化工企业签订供用电合同。化工企业因经营原因, 长期拖欠供电公司巨额电费, 于是, 供电公司考虑要采取停止供电的措施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但是, 因为该化工企业系当地引进的重点项目, 因此政府一直协调供电公司继续供电, 希望该企业经营能好转, 再偿还电费, 哪知拖欠电费越来越多, 长期以来陷入恶性循环的矛盾之中。

对于这个供用电买卖合同引发的风险及对风险的管理, 见图3-1电力企业买卖合同案例风险管理图所示。通过运用这套风险管理流程体系, 能够使电力企业及时发现、处理已存在的风险, 实时监控、预测潜在的风险, 最大限度地降低买卖合同风险对企业所带来的损失。

2. 建立健全合同风险管理制度

首先, 设立企管法规部, 作为合同管理的综合职能部门。企管法规部的职能有:日常合同及合同风险管理、商务事务咨询、法律事务咨询。在企管法规部设立法律顾问和合同管理岗, 法律顾问、合同管理岗的人员要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或《律师资格证》。这样由专业人员进行合同管理工作, 有利于防范合同风险的产生。其次, 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合同管理机构与职责、合同订立审批制度、合同履行付款审批制度、合同专用章使用制度、合同档案制度, 以及合同签约率和履行率考核制度等。

3. 建立健全电力企业的合同教育与培训体系

合同教育与培训是合同管理中一项基础的工作, 具体的培训工作应考虑:首先, 培训内容方面。《合同法》是培训的主要内容, 但绝不是照本宣科, 而是结合典型案例, 通过分析纠纷产生的原因, 对照合同法的相关条款找出答案。其次, 培训对象方面。培训对象包括合同审批层、合同审查层和合同承办层, 即所有与合同订立、履行相关的人员均应接受培训。再次, 教员选择方面。对常规性培训, 可以聘请高等院校的教授、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律师及本企业内部的法律顾问进行与《合同法》有关的合同知识培训工作。最后, 培训方式方面。可以采取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方式。最终培训的效果还取决于实际工作能力的提高, 并且培训要制度化、经常化。

(四) 实施防范合同风险的内部控制

有效进行合同管理内部控制, 应做好签约前、签约时、签约后的控制。首先, 签约前详细了解对方当事人的履约信息应重点了解对方的企业性质、经营范围、资信状况以及近期的经营业绩、商业信誉等。其次, 审查合作方签约资格和代理人代理权限。我国法律对某些特定行业的从业资格做了限制性规定, 千万不能与没有资格的主体签订合同。再次, 合同标的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买卖合同必须确保标的是法律允许的转让物, 或者是对方当事人经营或业务范围内的有权处分物。最后, 合同条款应完备规范。企业应做好合同文本起草。合同文稿应当准确表达双方谈判的真实意思。同时, 加强过程管理, 及时化解履行过程中的风险。第六, 将仲裁作为解决买卖合同争议的首要方法, 明确在合同争议解决条款中进行约定。

摘要:近年来我国电力企业已发生多起买卖合同纠纷, 给企业带来一定程度的损失。这与电力企业在合同管理制度与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合同风险控制体系不健全以及企业重视程度不够不无关系, 基于此, 本文提出电力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流程体系, 完善合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建立健全合同教育与培训体系。从而使电力企业规避、减少合同风险, 保证生产经营的有序、健康的发展。

关键词:电力企业,合同风险,管理探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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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舜立, 郑学忠.浅谈工程合同管理中的风险防范.陕西水利, 2008,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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