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行政制度

2024-09-11

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行政制度(共12篇)

1.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行政制度 篇一

市城管局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制度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

三、执法责任人制度

四、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规定

五、公务活动中严禁饮酒的规定

六、执法服装着装规定

平湖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进一步深化、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的效能,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各行政执法主体按照行政法治要求,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职责逐级分解到执法岗位、落实到执法人员,并进行监督、考评的制度。

第三条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二章

行政执法目标

第四条 行政执法以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为目标。第五条 依法行政,正确行使行政管理职权,依法制订行政管理措施,规范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执法检查等行政行为,纠正各种违法行为,及时查处各类违法案件。

第六条 行政执法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合法、合理、高效的原则。加强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的配合和协调。

行政执法活动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第三章 行政执法责任

第七条 对主管实施或配合有关部门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负有学习、宣传、执行的责任,行政首长对行政执法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八条 有计划地组织所属行政执法人员学习法律、法规、规章,开展业务培训,使其熟练掌握本行政执法主体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九条 做好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工作,通过各种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经常性的法制宣 传教育。

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及行政措施,应在颁布实施后的一个月内,组织制定宣传方案并实施宣传。

第十条 对所属行政执法人员负有教育管理的责任,应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办事的教育和管理。

第十一条 对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全面、正确地执行,不得断章取义、曲解法律,不得以任何借口或方式推诿执法。

第十二条 在实施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执行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进行,不得失职、越权或滥用职权。

第十三条 应当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办理各项申请事项的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期限及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对属于本行政执法主体职权范围内且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事项,应当及时办理;对不属于本行政执法主体职权范围内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或移送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四条 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投诉制度,对各类投 诉及时组织查处。

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以及政务督查事项,注重办理时效,提高办理质量。

依法处理各类来信来访,认真解答群众咨询,热情为群众办实事。

第十五条 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义务;不得对行政执法人员规定罚没指标;不得将罚没收入与下属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的经费和奖金挂钩。

第十六条 在行政执法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并使用规范的法律文书。

第十七条 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时,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由几个行政执法主体共同负责组织实施的,应明确分工,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九条 应建立健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责任分解制度。实行执法岗位责任制,根据行政执法工作实际需要,合理定岗、定员,明确规定各个岗位的职责权限、执法工作标准、办理程序等制度。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违法执法的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二十条 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统计结果及分析材料等上报备案工作。

第四章 行政执法人员

第二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执法工作的需要,建立健全执法机构、法制监督机构,配备相应的执法人员和法制监督人员。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秉公执法、文明执法、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严格依法办事。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资格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执法。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必须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二十五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行政执法岗位执行职务;

(二)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三)熟悉本部门、本岗位业务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四)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秉公执法;

(五)依据《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第二十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一)曾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等治安处罚的人员;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三)行政执法主体自行聘用的合同工、临时工;

(四)其他不适宜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或浙江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并按规定着装或佩戴证章标志。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于国家声誉和法律尊严的言论;

(二)贪污受贿,徇私枉法;

(三)隐瞒或伪造证据;

(四)滥用职权,打骂、刁难群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六)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第五章

第二十九条 对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不力或拒不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改正,并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本规定第三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平湖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监督,确保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预防和减少行政执法错案和执法过错的发生,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应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执法中的过错是指城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因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中有关的程序和实体的规定,经上级机关、复议机关和行政诉讼撤消或纠正的全部或部分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条 行政执法中的过错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在行政执法中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索贿受贿,造成过错责任的应从重处罚。

第五条 市城管办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领导执法中过错责任追究工作。法制机构为过错责任追究的工作机构,负 责处理日常事务。过错责任追究处理决定由办公室具体执行。

第二章 过错责任范围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承担过错责任: ⒈ 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裁定撤消或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

⒉ 经上级行政机关、复议机关撤消或纠正的行政行为; ⒊ 违反规定管辖,不应管辖而管辖的;

⒋ 违反规定应当立案受理而不予立案或者不应受理而立案受理,造成后果的;

⒌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⒍ 利用职务之便,涂改、隐慝、销毁证据或指使他人做伪证的;

⒎ 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制作、提供虚假文书,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⒏ 未经批准,超越案件审理时限的;

⒐ 违法实施检查措施和执行措施,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⒑ 擅自使用或者损毁扣押财物的;

⒒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

⒓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或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⒔ 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索贿受贿的;

⒕ 因其他原因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被确认的执法中的过错案件由法制机构制作《过错案件确认通知书》,经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过错责任追究机构办理。

第八条 城管办对科、所队行政执法中的过错案件有确认权。

第三章 过错责任划分

第九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不论是主观故意或过失造成行政执法中的过错的,均应承担责任。

第十条 由于承办人员隐慝证据、提供虚假证据,不按规定程序办理,导致行政首长或上级行政机关决策失误,造 成过错的案件,由案件承办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 科、所、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由科、所、队长负主要责任,有关人员负次要责任。

第十二条 科、所、队提出的处理意见被上级机关改变后造成过错的,改变意见的上级机关领导负主要责任,有关人员负次要责任。

第十三条 科、所、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上级机关部分改变而造成过错的,由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上级机关承担被改变部分的责任。

第十四条 应当经过审批而不经审批作出的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五条 经审批的案件造成过错的,由审批人员或审批机关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六条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由复议机关承担被改变部分的责任。

第四章 过错责任追究方式

第十七条 对过错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理: ⒈ 批评教育; ⒉ 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⒊ 限期改正; ⒋ 扣发奖金;

⒌ 取消当年评先资格; ⒍ 构成违法的给予纪律处分; ⒎ 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属本办法第六条第⒈ ⒉ 项所指情形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扣发三个月奖金。

属本办法第六条第⒊项所指情形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扣发一个月奖金。

属本办法第六条第⒋ ⒌ ⒏项所指情形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扣发二个月奖金。

属本办法第六条第⒍项所指情形的,通报批评,扣发直接责任人六个月奖金,取消当年评先资格,对主管领导扣发一至三个月奖金。

属本办法第六条第⒎项所指情形的,通报批评,扣发直接责任人全年奖金,取消评先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 分。

属本办法第六条第⒐ ⒑项所指情形的,通报批评,扣发直接责任人全年奖金,取消当年评先资格,对主管领导扣发一至三个月奖金。

属本办法第六条第⒒ ⒓项所指情形的,通报批评,限期改正,扣发直接责任人三至六个月奖金。

第十九条 对于因玩忽职守造成过错的,取消当年评先资格,扣发九个月奖金,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对于因徇私枉法,索贿受贿造成过错的,扣发全年奖金,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于因业务素质不高造成过错的,可比照第十八条责任追究规定,从轻减轻处罚,年度考核不称职的,调离工作岗位。

第二十二条 对于因主观臆断办案造成过错的,可比照第十八条责任追究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各项规定,可单处也可并处。

第二十四条 对于上述情况造成过错的,除对直接责任 人进行处理外,还须扣除所在单位执法责任制考核的相应分数,造成损失时,由办先行赔偿后,责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费用。

第二十五条 过错责任人员在处分决定前已获得本年奖励、奖金的,应按处分决定的处理取消和追回。单位一年内过错案件达到百分之三的,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资格。

第二十六条 依据本办法需给予纪律处分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第二十七条 被追究过错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对认定的过错和处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作出处分的机关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在十五天内作出答复。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城管办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执法责任人制度

一、为促使执法人员严格履行职责,提高综合执法的能力,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依据《平湖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规定,结合本办的实际情况和工作特点,制定本制度。

二、执法责任人指本单位在执法活动中的负责执法人员。

三、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中,实行地段分片责任制,由执法责任人负责辖区内的综合执法工作;在案件处理的过程中,案件调查人员、案件审查人员、案件审批人员均为该案件的执法责任人。

四、案件的执法责任人有如下责任:

(一)调查人员:

⒈ 全面详细勘查现场和询问案件有关人员,并如实客观地制作笔录;

⒉ 向案件当事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⒊ 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直接进行行政处罚,并在规定时限内报所在机关备案;对现场收缴的罚款进行收缴并 按规定及时上缴;

⒋ 对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在规定期限内呈报审查和审批;

⒌ 做好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工作; ⒍ 按照规定使用统一执法文书;

⒎ 与案件当事人 有利害关系时应主动申请回避。

(二)审查人员:

⒈ 审查案件超越权限范围;

⒉ 审查案件适用程序和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⒊ 审查案件证据是否齐全,事实认定是否清楚,必要时应进行复核;

⒋ 审查案件处理过程中执法工作是否符合城管办有关规定要求;

⒌ 提出案件审查意见,并在规定期限内上报审批; ⒍ 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时应主动申请回避。

(三)审批人员:

⒈ 严格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⒉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进行处罚时,应提交集体讨论决定;

⒊ 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时应主动申请回避。

五、区域的执法责任人有如下责任:

(一)每天坚持对区域内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各种违法行为,并责令立即改正、限期改正或停止违法行为;

(二)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直接进行行政处罚,并在规定时限内报所在机关备案;对现场收缴的罚款进行收缴并按规定及时上缴。

(三)对一般程序的案件,及时进行现场勘查并制作笔录,并将调查情况报所在大队,由所在大队立案调查处理。

(四)按照规定使用统一执法文书。

六、按照城管办《考核评比制度》对执法责任人的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对成绩突出的执法责任人进行通报表彰。

七、对执法责任人在执法过程中的过错责任按《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追究。

八、本制度由市城管办负责解释。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规定

为树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良好形象,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特制订本规定:

一、行政执法人员应严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公正执法,切实做到:

⒈ 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及《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办理行政案件;

⒉ 必须严格遵守办案原则: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引用法律法规准确,内容恰当,程序合法,文书规范;

⒊ 对案件的办理应合法合理,不得任意提高或降低处罚幅度;

⒋ 办案中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法制宣传,做到热情服务,不以言代法,不随意许诺;

⒌ 深入实际,联系群众,发现案情,主动出击,及时查处;

⒍ 不得为行政相对人出谋划策,通风报信,说情为之开脱责任,包庇、纵容违法行为,并为举报单位和个人严格保密;

⒎ 注意办案过程中的保密性,内部讨论情况不得向外 泄露。

二、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廉政建设方面的规定,在社会上树立良好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形象,应做到:

⒈ 清正廉洁、秉公执法,不得以权谋私、徇情枉法; ⒉ 不得利用职权或执行公务之便索取或接受行政相对人钱物、服务,宴请及参加娱乐性活动;

⒊ 不准截留、短缺、挪用、私分,擅自处理罚没财物; ⒋ 不准对行政相对人刁难或打击报复。

三、城市管理监督行政执法人员要热情为社会服务,热情接待群众 来信、来访、投诉,文明礼貌,办事公正,认真负责,不得拖诿,刁难拖拉。

在公务活动中严禁饮酒的规定

为体现城市管理部门“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行业形象,规范公务工作行为,经研究,禁止本单位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饮酒,具体规定如下:

一、严禁在工作日中午饮酒;

二、严禁在执行公务和值班时饮酒;

三、严禁在公务活动中与管理对象或工作对象饮酒;

四、严禁着制服在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场饮酒;

五、严禁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法公务的饮酒;

六、严禁与社会上有损城管形象的人员饮酒;

七、严禁在任何情况下酗酒。

以上规定自即日起实行,希各科室,队、所遵照执行。

执法服装着装规定

为体现城市管理的科学、公正、严肃的行政执法形象,促进城管执法人员素质的提高,结合城管办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着装必须衣帽整齐清洁,帽徽、肩章、领花、胸徽、臂章应按规定佩带,执法制服不得与便服混穿。

二、着装必须做到仪表端正,男同志不准蓄胡子,留长发,女同志不准沈妆艳抹,不准佩戴耳环、项链等外露饰品。

三、执法制服不准自行裁改,以保证执法制服的统一规范。

四、城市管理执法制服不准私自转借,帽徽、肩章、领花、胸徽、臂章,凡退休或调离本局时,必须上交办公室。

五、原则上每年3月至5月穿春装,9月11至11月穿 秋装,12月至2月穿冬装。根据气温如临时调整服装,由办公室统一通知。

2.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行政制度 篇二

一、当前行政监督制度存在的缺陷

(一) 监督机构的工作缺乏有效性

在我国, 人大作为最高的权力机关, 政府的工作需要接受人大的监督, 但是在实际中二者的地位却不仅如此, 有的时候政府的地位远远超过了人大。同时由于司法机关在运行过程中始终对于政府有一定的依赖性, 这样就会导致司法监督的功能得不到有效的发挥。在当前行政监督体系下, 具有监督权的机关都在行政机关内部工作, 人员也属于行政部门的人员。这样就会使监督部门难以行使有效的监督权。同时加强媒体和公民的监督力量也得不到有效的发挥, 所以最终只能影响到监督权的顺利实施。

(二) 行政监督立法不够健全

想要有效提高行政监督工作的效率, 首先就应该重视行政监督立法, 在法律层面上给与监督工作更多的保障。在我国, 有专门的行政监督法来监督行政机关行使权力。但是由于我国相关方面立法起步比较晚, 在某一些方面还处于空白阶段, 这样就严重影响到了行政监督的时效性。例如, 存在着对于个别行为没有明确的规定, 对于一些模棱两可的问题规定的不够明确, 这样就会使在进行行政监督的过程中出现一定的混乱情况。

(三) 缺少对于行政执法行为的有效监督

首先, 监督程度不够完善大大影响了监督的时效性。当前, 我国的法律对于行使监督权的程序以及法律责任都没有过于明确的规定。例如, 在进行行政诉讼的时候, 有的行政机关会不行法院的判决, 并且人民法院有没有有效的程序进行保障。同时在公民进行监督的过程中, 只有基本的行政救济, 缺少法律程序层面的保障, 更加缺少相应的措施来进一步对行政监督济宁有效的保护。

二、完善我国行政法制监督制度的方法

(一) 优化改革行政体制

完善行政法治监督制度, 首先就需要优化改革我国当前的行政体制, 从而使监督机构能够更加有效地开展监督工作。所以, 应该从行政机关中, 把监督检查部门独立出来, 取消其对于行政部门的领导, 并且能够保证其与行政部门在职级上与地为上都能够保持平等。同时还要保证检察机关实行垂直领导制, 保证每一层工作人员能够有效接受上一级领导的监督, 从而有效减少政府部门对于监督工作的约束性。同时, 还需要在经济上使监察部门独立出来, 从而有效避免受制于当地政府在财务上的影响。这样, 在减少人为因素的干预下, 能够使检察人员更加有信心地行使监督工作, 从而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督机制。同时, 司法机关也应该独立于行政机关, 优化现行的工作机制和财物管理体系, 从而有效使审判与检查分开, 使其都能够自主开展工作, 在实现司法独立的基础上, 有效保证行政法治受到有效监督。

(二) 提高行政监督立法的效率

想要不断完善我国行政法治监督制度, 还需要在立法层面进行有效的监督。首先, 关于行政监督的立法工作, 需要制定基本的法律法规, 同时还需要制定一些关于各个级别行政监督机关组织的法律。要通过法律, 对于监督的程序有一个更加明确的规定。当前, 应该针对我国行政监督的实际情况, 制定一系列完善的法律制度, 在其中要明确监督的主体和行使监督权利的机关, 同时要显示出人们的监督权和新闻媒体的监督权。还需要把监督的具体内容和重要的监督方式明确标示出来, 为监督的具体实施提供必要的法律基础, 还需要包含关于具体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从而有效保证行政法治监督的有效性。

(三) 加强监督模式创新

有效的监督模式是指在事故发生之前能够进行有效的预防和控制, 尽最大努力来避免出现问题, 这就需要全面监控行政权力使用过程中的每个环节。在进行监督模式创新的时候, 可以充分采纳我国在具体的监督实践中积累的丰富的经验, 同时还可以参考一下国外成功的监督模式, 从而采用丰富多样的监督模式来进行有效的监督。既保证在事前能力开展有效监督, 预防和控制问题的出现。同时在事发时, 能够更加有效地控制事态的发展态势, 从而使问题造成的影响越来越小。最后就是需要在事后做好监督处理, 针对事情发展的实际态势, 通过有效解决方式, 来使影响达到最小化, 避免出现最坏的结果。同时, 提高监督人员的素质对于提高监督实效也有着重要的作用。

三、结语

综上所述, 对于加强我国行政执法科学性来说, 完善行政法治监督制度是非常重要的。这就需要我们在开展综合决策的基础上, 有效丰富一系列措施, 在创新原有监督模式的基础上, 通过建立完善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使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能够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可以为国家的经济和政治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3.浅谈行政违法的检察监督制度 篇三

关键词:行政违法;检察监督;检察权

一、法律空缺使得对行政违法的检察监督缺位

1.监督方式的单一,导致监督对象的单一

目前,对于行政执法的监督方式只有一种,就是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判决、裁定的抗诉权。监督方式的单一,使得检察机关的检察监督与行政机关数量众多的行政执法行为不相匹配,使得检察监督在很多情况下力不能及。

2.由于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使得检察监督的权威性受到冲击

监督方式的单一与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存在,与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违法行为的普遍存在不相适应,使得检察监督对行政执法无法起到应有的制约作用,不利于维护法律的统一。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检察机关通过发送检察建议等方式,对行政执法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具体整改意见。检察建议形式灵活,不局限于某个阶段,提出建议的方式也容易为监督对象所接受,是一种非常好的检察监督方式,但由于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对方是否接受监督,是否接受提出的建议,完全取决于行政机关的态度。这一方面使得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不敢监督,不愿监督,另一方面也使得对行政机关的检察监督处于一种十分尴尬的地位。

二、从历史角度和比较法角度进行借鑒

1.我国对行政权进行监督的制度源远流长

我国对行政的监督权古已有之,并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行政权能的不断扩展,逐渐发展为两个独立的监督制度:监察御史制度及言谏制度。通过梳理这两种监督制度的发展脉络可以看出:①自古以来,我国的监督权都是独立于行政权、司法权、军事权之外的,与后者权力地位平等的权力;②对行政权进行监督的目的就是防止行政权的滥用。

2.英美法系国家对行政权进行检察监督的规定

英国对行政权的检察监督历史非常久远,是从国王的法律顾问制度演变而来。历史上,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范围非常广泛,不仅监督行政执法,甚至对于行政违法行为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损失,检察机关都可以依法予以救济。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诉讼,检察机关必须派员参加,检察官甚至可以允许公民或相关权利主体以检察官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如今,英国的检察机关依然享有广泛的监督权,如对违法行政行为及侵权行政行为的监督与纠正,再如对行政机关执行和贯彻法律的敦促与监督等等。

3.大陆法系国家对行政权进行检察监督的规定

“对国家整体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是法国最高检察长的重要职责,法国的检察机关拥有非常广泛的对行政权的监督权力,甚至包括对公立精神病医院的监督等。葡萄牙的检察机关不仅可以对具体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对于抽象行政行为的违宪、违法都可以进行审查。德国则赋予检察机关充分的行政诉讼参与权。总之,大陆法系国家都充分的给予检察机关对行政权的广泛的监督权力,从而有效地制约行政权的不断膨胀及滥用。

三、树立全面监督的检察监督理念

1.不应局限于事后监督

法律虽然规定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理应包括对于行

政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但就监督的范围、监督的手段、监督的后果等具体问题没有相关规定。对于审判的检察监督,虽然有三大诉讼法进行了具体程序的规定,但也仅仅规定了对于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或裁定进行的抗诉,由于只专注于司法裁判结果的是否合法,而忽略对诉讼过程进行监督的实体监督理念的影响,检察监督实质上成为事后监督,对一些诉讼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能及时解决,只能等到最终判决生效才能启动检察监督程序,致使行政诉讼行为在审前、审中阶段失去制约;致使一些本身违法,但情节轻微,不影响判决的行为不能受到应有的惩罚,如违法调解、违法扣押等,虽然最后的判决不存在法律问题,但程序中的瑕疵,也可能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实际影响。即使是在这种非常有限的检察监督下,还是存在着诸多问题,如与发生错误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基层检察院没有抗诉权;抗诉周期长,监督效率低等等。

此外,由于立法的不周延,使得检察监督的范围仅仅被局限在诉讼领域,而对人民法院的非诉讼活动不能依法行使监督权。有学者称:“法律监督实质上是一种诉讼监督,即人民检察院通过参与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依法对有关机关和人员的违法行为实施监督,并予以纠正。”“检察机关在监督内容上的局限性,是现行检察机关具体职权的狭隘性和法律实施的广泛性之间矛盾的必然反映。这使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本身也无力制止一般违法行为向犯罪行为的转化。”

2.不应局限于有限监督

从应然角度来看,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的检察监督应当是包括对司法权的监督和对行政权的监督在内的全面监督,不仅包括诉讼监督还要包括非诉监督,这是检察监督的应有之义。按照目前法律规定,检察监督涉及的范围仅限于行政诉讼,而实际情况是越来越多的非诉案件成为行政案件的主流,非诉案件的数量十倍、二十倍高于同期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如果实行有限监督的原则,那么势必使得如此大量的案件面临着检察监督的空白。目前,检察机关对行政违法的监督,仅限于对违法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行为进行侦查并提起公诉,而对于未达到犯罪标准的一般轻微违法行为,被排斥在检察监督范围之外。检察监督在行政执法方面的缺位,与行政执法日益暴露出的问题形成鲜明对比,如果不从全面监督的角度理解检察监督的内涵,将行政执法纳入检察监督的范畴,重构行政违法检察监督模式,必将使检察监督处于虚化状态,从而违背了检察监督设立的初衷。“而改革的思路,就是在《宪法》确定的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的框架下,恢复其应然层面的法律监督权,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扩展到行政领域和地方立法领域,将法律监督从侧重监督司法权,转向监督司法权、行政权和地方立法权并立。”

参考文献:

[1]张运萍.论行政违法检察监督体制之构建[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11):59-61.

[2]李志林.行政违法行为法律监督制度初探——以检察改革为视角[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4).

4.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行政制度 篇四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制度

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公开制度

为规范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规定,按照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三公开”的要求,结合实际,应当将《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执行标准(试行)》在厦门市安监局网站上予以公布。自由裁量结果应当允许公众查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二、关于行政处罚说明理由制度

1、安监局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按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行政相对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理由;

2、安监局案件调查机构及调查人员依据《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执行标准(试行)》对案件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报送案审委员会审核时应当详细说明案件的事实情况以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理由;

3、安监局案审委员会审核案件并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时,应当向安监局负责人或局领导班子详细说明案件的法律适用情况以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理由;

4、安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安监局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5、安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整改措施等因素;

6、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有关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予以说明。

三、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审核制度

1、安监局审核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2、安监局案件调查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全面、客观地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整改措施等因素,依据《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执行标准(试行)》对案件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报送本局案审委员会审核;

3、安监局案审委员会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执法程序、处罚依据、理由以及处理建议进行审核;

4、调查机构建议不予行政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的,应说明理由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若相应的证据不足的,案审委员会应将卷宗退回调查机构重新调查或者要求调查机构补充调查或者补充说明;

5、安监局案审委员会根据相关证据认为调查机构的处罚建议不符合《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执行标准(试行)》,应予改正并按法定程序报批;

6、案件经安监局案审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方可报分管领导审批,重大复杂案件应当经过集体讨论评议后决定;

7、安监局案审委员会负责安监局行政处罚案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对各类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的实体内容、执法程序、自由裁量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相关证据的证明力进行事后审查,并定期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复查和监督。

四、关于重大、复杂行政自由裁量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1、集体讨论一般情况下按照民主集中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各参会人员权利义务平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

2、集体讨论的成员人数实行单数制;

3、安监局领导班子,各业务处室负责人为固定的集体讨论成员,其余成员由局长决定;

4、集体讨论的讨论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对于重大、复杂或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的案件,应当报经集体讨论会讨论后提出处理意见;

(2)变更或撤销处罚决定,应由集体讨论会讨论后提出处理意见;

5、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集体讨论会原则上不作讨论;

6、除按前两项规定应当提交集体讨论会讨论的以外,相关业务处室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其他疑难、复杂、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可以提出处理建议;

7、集体讨论会应制作记录,由参加会议的人员签名,会议中的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入记录,并将记录归入案卷。

五、关于重大行政处理决定备案制度

1、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理决定包括:

(1)罚款金额个人在1万元以上,单位或其他组织在10万元以上的;

(2)责令停产停业的;(3)吊销有关许可证的;

(4)拟报省安监局吊销有关许可证的;(5)拟报请市人民政府关闭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者行政执法部门认为应当报备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理决定。

2、安监局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理决定时,应当在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报厦门市法制局备案。

六、关于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处罚行为的;(2)执法人员未按照局行政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自由裁量标准擅自作出裁量的;(3)违反标准越权作出裁量决定的;

(4)行使自由裁量权造成显失公平甚至错案的;(5)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6)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7)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8)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

(9)需经过集体研究决定的行政处罚事项未经集体研究决定,或未经集体重新研究决定,改变已经集体研究决定的行政处罚事项的;

(10)依法应当举行听证会后再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未举行听证会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11)其他行使自由裁量权责任应当追究的。

5.行政监督工作制度 篇五

行 政 监 察 工 作 制 度

为改进机关作风、优化政务环境,全面提高公信力和执行力,围绕创建“三型”机关,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为依据,提高行政管理活动中的效率、效果、工作态度、工作方法为目的,开展行政效能监察。

二、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所长对全所的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负总责。各分管所长对分管的行政效能工作负责,并对所长负责,各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的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负责,并对主管领导负责。

三、加强对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旗委旗政府重大决策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行政,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行为。切实解决行政服务过程中效率不高,处置不当,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问题。

四、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改善行政管理,及时解决群众关心的问题,纠正和查处漠视群众疾苦,侵犯群众利益的行为。对工作不负责任,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效律低下,造成损失的行政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五、认真贯彻首问责任制、首办责任制。对来所办事人员要热情接待,并即时给予认真的答复。不能答复的,应请示主管所长研究后,在规定的时限内给予答复。

六、牢固树立廉政执法的观念。不得不作为,也不得乱作为。严禁在检查过程中索、拿、卡、要、报,挟私报复等违纪违法行为。

七、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实行群众评议制,纳入个人的党风廉政建设挡案,每年以科、室为单位进行民主评议,凡评议不合格者年终不得评为优秀,有严重违纪违规的,上报立案查处。

6.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篇六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检查,是指教委对所属部门及其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教委各执法部门及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应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加强社会监督的力度。

第六条

教委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由委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主持领导,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执法评议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以教委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二)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行政执法人员是否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三)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

(四)对罚没财物,行政执法人是否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五)其他应监督的事项。

第八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应纠正或撤消;

(二)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和不当的,应纠正或撤消;

(三)行政执法违反法定程序的,应予以纠正或撤消;

(四)对于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处理,并追究部门负责人或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条

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凡作出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决定的,必须制作行政执法监督文书,并及时送达被监督部门。

第十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实行行政执法报告制度,教委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要了解掌握各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适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执法情况,于莅年初三十日内向教委党工委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7.上半年落实行政行为监督制度总结 篇七

上半年落实行政行为监督制度总结 今年上半年,我县行政行为监督制度贯彻落实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帮助下,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方针,坚持依法行政、突出重点、实事求是和公开透明的原则,紧密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有效的行政行为监督机制,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促进行政权力依法合理行使、规范有序进行,切实提升全县行政机关行政效能,为全县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创造优良的环境。现将上半年贯彻落实行政行为监督制度情况总结如下:

一、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 完善行政行为监督制度,是加强行政权

力运行监督、坚持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优化社会经济发展环境、建设效能政府的有力举措,是确保行政机关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规范的重要抓手。我县高度重视行政行为监督制度的贯彻落实工作,一是认真结合实际,制定并下发《县行政机关推行行政行为监督制度的工作方案》,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和要求,切实夯实组织领导基础;二是各乡、各部门均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相继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并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二、强化措施,认真组织实施 各乡、各部门严格按照县政府相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了我县行政行为监督制度顺利有序推进。

一是认真开展学习教育。3月31日,县政府组织全县各级各部门召开效能政府四项制度动员大会,学习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全面安排部署我县下一阶段工作,并通过以会代训的方式,对各级

各部门贯彻落实四项制度进行培训,切实提高各级各部门对实行效能政府四项制度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各乡、各部门相继在本地区、本行业组织召开动员大会,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相关文件,深刻领会其精神,并坚持把学习教育贯穿行政行为监督制度实施工作的全过程,促进广大干部职工准确掌握行政行为监督制度的具体事项、方式方法和具体要求等内容,切实加强了干部职工贯彻落实制度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为贯彻落实工作开展奠定理论基础。

二是加强对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行政行为的监督。各乡、各部门结合实际,以人、财、物的管理使用等为关键岗位,以行政审批权力运行为重点环节,认真查找,确定了本地区、本部门3个以上的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利用政务信息公开栏和政府信息公开网向社会进行公开公示,上报县监察局,截止目前,共上报24家单位,其中迟报3单位,至今未报14单位;各级各部门针对确定的关

键岗位和重点环节,采取前期预防、中期监督和后期补救的方式,制定工作措施,确定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规范运行流程,完善监督制度,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不力的严格进行责任追究。全县共确定关键岗位50个,重点环节75项,风险体现形式121条,制定风险防范措施122条。

三是规范重要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各相关职能部门严格按照县政府要求,认真梳理当前全县在工程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交易、政府采购等等方面的主要做法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制定风险防范措施50多条,切实强化重要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交易行为。

四是加强监督检查。为促使我县法治政府责任政府阳光政府效能政府四项制度创建工作有序推进,查找不足,我县根据《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市行政机关实施法制政府责任政府阳光政府效能政府四项制度进行专项督查的通

知》要求,由县监察局牵头,抽调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人事劳动局四家单位组成督查工作组,采取听、看、查的方式,于6月9日至12日,对全县38个行政部门和5个乡镇落实法治政府责任政府阳光政府效能政府等各项制度情况进行督查。通过督查,进一步加强了县属各部门对四项制度创建工作的重视力度,促进各部门认真分析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开展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并制定相应对策加以完善,促使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三、查缺补漏,完善下步工作计划 上半年我县行政行为监督制度按照上级部门的统一部署,积极推进,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上级部门的要求相比,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是部分单位重视不够,认识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宣传工作需要加强。个别部门和领导对行政行为监督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理解不够深入,宣传不到位,群众的认识、理解和参与度

不高。

二是面上工作一般推动多,突出重点抓特色不够,在开展行政行为有效监督上创新不够。

三是部分单位未按实施方案要求积极开展工作,存在工作滞后现象,各类总结材料未按时上交。单位存在资料不完整,总结过于简单,对存在的问题没有形成整改方案和总结。在下步的工作中,我县将加大督促检查和问责力度,把行政行为监督制度和行政效能、行政问责制度、纠风工作、反腐倡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是加强宣传和指导,继续提高广大干部职工对行政行为监督制度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

二是督促指导各乡、各部门针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方案、明确重点,落实责任,坚决做到出现问题,立即整改,对暂时不能解决的问题制定有效的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

人。

8.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行政制度 篇八

一、行政复议原则更加全面、准确

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理论界通常将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概括为合法、及时、准确、便民原则,合法性与适当性审查原则,不适用调解原则。①《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条例》确定的复议原则进行了增删与调整,确定为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原则,有错必纠原则,保障法律、法规实施原则,救济原则(司法最终原则)。很明显,《行政复议法》删去了准确原则,合法性与适当性审查原则,不适用调解原则,增加了公正、公开、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实施以及司法最终原则。这一变化不仅反映出立法技术水平的进一步提高,而且也强调了公正、公开、有错必纠等原则在行政复议制度中的重要地位。

首先,过去《行政复议条例》确定的”准确原则“的内容实际上已经包含在”合法原则“中,复议活动力求准确是合法原则中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题中应有之意,故无需再确定”准确原则“。

其次,合法性与适当审查原则的内容已在《行政复议法》第1条立法目的和第28条行政复议决定的条款中说明,况且它只是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作出复议决定时需遵循的准则,故在复议基本原则中亦无需单独列明。所以,《行政复议法》删除了该原则。

再次,不适用调解原则曾被视为一项独立的复议原则,列于《行政复议条例》第8条,但根据复议机关依法复议、职权法定的要求,如果《行政复议法》未授予复议机关调解的职权,就意味着复议机关只能按《行政复议法》规定作出有限的几种复议决定,当然不能进行调解,也不能以调解结案。更何况行政复议法和原来的行政复议条例都允许复诉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故而,将此项禁止性原则删除也在情理之中。

值得注意的是,《行政复议法》删除以上原则并不意味着上述原则表达的内容也一同被取消,而这些原则的基本含义已经明白或暗含在其他原则和法律条文中,无须单独列出。这一变化体现了立法者在运用立法技术方面的成熟与凝练,避免了重复与拖沓。

除删除几项原则外,《行政复议法》还增加了几项原则,从行政复议制度的需要看,这是必要可行的。

首先,增加了”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指复议机关在行使复议权时应公正地对待复议双方当事人,不能有所偏担。公正原则是行政法中普遍适用的原则。随着行政立法范围的扩展,越来越多的行政立法将公正原则确定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根本原则,如《行政处罚法》就有规定。《行政复议法》之所以增加该项原则,其原因在于,行政复议与其他行政司法活动一样,除坚持合法原则上,还必须公允、合理、无偏私,特别在行政自由裁量权较大的情况下,必须公正复议,只有做到这一点,才能够保证复议制度真正取信于民,发挥其监督与救济的作用。

其次,行政复义法新规定了”公开原则"。所谓公开是指行政复议活动应当公开进行。从复议案件的受理、审理、决定都应公之于众,使当事人和社会各界,包括媒体充分了解行政复议活动的具体情况,避免暗籍操作导致腐败与不公正,增

9.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行政制度 篇九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提出要“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制度”,明确了对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的价值取向,同时也进行了范围限缩,即实行司法监督制度的对象不具有列举加概括式的可拓展性,不是针对所有行政强制措施,而是完全列举式的,仅限于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本调研报告通过探讨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及依据、存在的问题,检察机关监督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来分析行政强制措施的司法监督现状,并试图用有限的知识来分析完善司法监督制度的途径,有效保障受违法行政强制侵害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

所谓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 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基于这一定义,行政强制措施可分为对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法第9条规定了4种类型的行政强制措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并作了“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的兜底规定。综观我国现行有关行政法律法规,各类行政强制措施主要以单列条款专门规定形式出现,由于我国现在还没有一部统一的《行政强制法》,因此在执法实践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缺陷,诸如滥用权力,没有法律依据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超期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野蛮搬运并随意堆放,侵入私人住宅扣留财物,甚至侵犯人权等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屡有发生。

二、检察机关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 实行司法监督的现状

加强行政强制措施的检察监督,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各种体制机制的深层次发展矛盾逐渐突显出来,尤其是发展成果分配及不平等主体间的利益冲突,已演变成制约社会发展与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加强行政强制措施检察监督工作有利于各种矛盾的及时有效解决,对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法律监督是法律实施的重要组成和保障,在我国强政府、弱社会的特定历史背景下,加强行政强制措施的检察监督工作,对促进行政体制机制完善,保证法律全面、及时、有效执行,对推进依法治国和维护社会发展的公平正义,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

检察机关对于侦查活动、刑事审判的监督相对完备,而对于民事审判与行政诉讼的监督、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刑事立案的监督以及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的监督,则相对薄弱。虽然《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监督的范围,很多行政强制执行案件检察机关仍然无法抗诉,甚至连检察建议权都没有。

三、行政强制措施的司法监督缺陷

(一)检察监督的范围过小

检察监督的范围是涉及检查监督与其他法律监督关系的一个重 要内容。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监督范围是全面而广泛的,不是单纯的刑事法律监督和单纯的司法机关,其范围不仅包括刑事法律监督,而且包括民事法律、行政法律、经济法律的监督,它不仅对适用法律即司法活动进行监督,而且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活动进行监督。但在目前我国的检察监督职能十分有限,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被宪法定位为我国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只能只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法律执行情况的监督,即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活动中构成犯罪的行为的立案、侦查和公诉;二是对法律执行情况的监督,即对严重违反法律以至于构成犯罪的行为的追诉;三是对法律适用情况的监督,即对三大诉讼活动中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以及违反法律的情况进行的监督。这样的司法监督或者称之为诉讼监督,实际上也就只是在行使对刑事犯罪的追诉权以及为实现这种追诉权而享有的其他权利。这样的检察权配置,没有体现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无法担负法律监督职责。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规定的法律监督权,是以刑为主,以诉为本的法律监督模式,而没有对行政审判、民事审判及行政执法活动实施检查监督的相应规定,给人造成检察监督只是对刑事侦查和审判监督的错误观念。从监督对象上看,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监督主要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而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以外的机关鲜有甚至无从监督。对刑事诉讼活动监督,只能监督侦查活动、审判活动和刑罚执法活动,而作为侦查活动的前奏和准备,并与之密切关联的行政执法活动,在现实基本法中鲜有规定。

(二)线索信息来源问题

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进行监督,首先是要 确定监督哪些行为。传统的监督的线索信息来源就是群众向检察机关的举报、申诉,也就是只有群众向我们反映某一行政强制行为违法违规情况时,我们才可能据此进行监督,而且因为具体法律的缺失,致使只有少部分群众知道检察机关这一职能,进而向检察机关反映。所以,仅仅依靠群众向检察机关的举报、申诉,检察机关仍旧面临着线索孤立、成案率低等困难,难以切实履行司法监督的职责。因此,深入拓展群众对行政行为的举报、申诉渠道,掌握需要进行监督的行政强制措施信息自然成为检察机关履行好法律督职责的前提。

(三)对行政强制措施合法性判断问题

检察机关行政强制措施的监督是指检察机关作为负有监督职责的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对行政强制行为实施的主体的合法性行以及政强制措施主体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行政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内容、程序进行监督。要对这几方面进行监督,其实就是判断其是否合法,虽然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无论是从其法律专业素质还是综合素质来说,对判断一个行政执法是否合法,可以说都具有足够的法律专业资格,但要对各个行政执法部门尤其是一些学科专业性较强的执法部门(如质量监督部门)的职能和具体程序做到了解判断是比较困难的,没有一定时间的学习了解是很难对其是否合法作出判断的。例如,食品安全的执法行为就涉及到卫生、工商、质监等多个部门;又如城建部门对违章建筑的处理是否合法合理等等。

四、构建检察机关司法监督制度的建议

(一)完善立法

我国立法对行政违法检察监督制度的规定在实践中陷入了难解 的困境,检查监督在行政法律监督中被边缘化,因此需要完善立法,重构行政强制措施违法检察监督模式。首先要明确监督的范围,建议监督应针对行政机关违法设立、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的行为,难以通过其他途径予以解决,或者如果不及时纠正将发生难以挽回的损失的情况。其次,立法应对检察机关进行监督的方式进行规定。现有法律规定的监督方式就是检察建议,以及对涉及职务犯罪的进行立案调查。但就检察建议来说,虽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监督方式,其执行效力却未有刚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发出的检察建议,不少行政执法部门及人员往往因为自身利益而以种种理由和方式消极对待。所以应对检察机关进行监督的方式进行明确刚性的规定,使检察监督能有确实有效的作用。最后,就是要对检察监督的程序,包括行政执法部门对收到检察机关的监督建议后所需要做出应对的程序。检察机关收到控告、申诉后如何处理,由什么职能科室处理,对监督的内容如何进行审查,监督意见如何做出以及行政执法部门收到检察监督意见后如何应对,如何配合检察机关监督,如何回复监督意见等等,这一系列的操作程序都需做出明确的规定。而且要明确一点,检察机关行政强制措施监督工作并不是在具体问题上代替行政部门履行职能,而仅是对其工作合法性合理性上的监督。

(二)完善信息来源机制等相关制度

要随时掌握群众反映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信息,要抽查监督行为等,都需要有一个及时准确的信息来源。实践中比较成功的例子是浙江省某甲市人民检察院的“执法信息库”系统,通过网络互联,全市21个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及时将各自执法信息通过网络输入信息库,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类似的如某乙市人民检察院建议设立全市统一行政投诉举报中心,集中受理有关行政执法的群众投诉举报,并通过介入该举报机制而对行政投诉举报线索的处置情况进行跟踪监督。这些机制的建立完善,一方面可以保证检察机关能够随时掌握行政执法情况,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另一方面,也从根本上督促执法人员提高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减少和避免执法差错。

(三)科学合理的配置检察院

10.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行政制度 篇十

监督检查制度

为了加强对全镇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问题,总结工作中的成功经验,有效促进依法治镇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普法依法治镇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各村(社区)、各部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督查和指导,定期或不定期到各乡镇和各部门检查指导普治工作的开展。

二、各领导小组成员要严格按照分片负责的职责要求,经常深入所负责的村(社区)、部门检查指导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三、人大、政协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加强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督查,定期审议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开展情况。

四、普法依法治镇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作好全镇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工作,认真按照市、县要求组织全镇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开展,并作好资料的收集、归档。

五、每年年底必须组织对全镇普治工作进行检查考核,普治办要及时总结全镇普治工作的典型经验向全镇推广,以促进依法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11.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行政制度 篇十一

按照《**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暗访工作规则》和《**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暗访工作内容》和**法组办[XX]5号文件要求,我局结合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严格落实依法行政各项工作要求,认真开展了依法行政工作,现将依法行政工作有关落实情况总结如下。

一、严格安全生产监察执法

(一)认真履行监察执法工作职责。一是严肃查处烟花爆竹非法储存经营行为。XX年11月18日、11月26日分别查获**(**镇**村2社)、**(**镇**村3社)非法储存经营烟花爆竹案件,对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依法予以扣押封存。二是严肃查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查处矿山超层越界、非法开采案件6起,依法取缔了焉城镇永胜村非法炼钢窝点,对**镇张某某违规储存经营工业气体的226个钢瓶进行了异地扣押封存。三是积极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确保社会稳定。认真开展了“1.18”**瓷厂高处坠落事故、“10.14”**铝业火灾事故、“11.12”**瓷厂车辆伤害事故死亡职工善后处置工作,督促企业及时进行赔付,没有发生群体性上访事件,确保了社会稳定;积极开展了“1.20”**天图建材有限公司**死亡事件、“5.14”**乡**村**死亡事件、“5.16”7102管线工程**段**树死亡事件、“5.27”水工厂**死亡事件现场调查工作,认定上述四起死亡事件均为非生产安全事故,并积极参与善后处置工作,确保了社会稳定。

(二)扎实开展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检查。按照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座谈会要求,为确保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组织到位、隐患排查整治到位、行政执法到位,确保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全县成立了以县安监局、县工商和质监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务局和县消防大队8个行政执法部门为主的6个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检查组,从9月份开始重点对全县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烟花爆竹、非煤矿山、特种设备、建筑施工、重点建设项目和全县规模以上企业逐一开展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检查,共检查生产经营单位150家次,对其中64家企业存在非法违法行为的立案调查并处罚款,共罚款206.8398万元。

二、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

一是严格行政审批。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原则,我局严格农药(零售经营)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两项行政审批事项,认真开展换证工作,按时办结率达100%。二是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做到了亮证执法、文明执法;建立了行政监察执法活动“五汇报一测评”制度,认真接受服务对象监督,杜绝了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和无吃拿卡要行为,行政监察执法活动得到服务对象好评;按照省、市、县要求,健全完善本局权力清单(行政许可4项、行政处罚298项、行政强制3项、其他行政权力2项)、责任清单(共3大类:行政审批、行政处罚、其他行政权力的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追责情形和追责情形依据)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指安全“三同时”审查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三项清单”,明确了行政权力风险点、风险等级防控措施,公开了局机关权力运行流程图,使机关干部职工熟知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杜绝不作为、乱作为,避免失职、渎职行为发生。三是严格行政行为。为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案件查处质量,成立了**县案件审查委员会,对经事故调查处讨论后的案件进行集体审议,并严格落实事故查处报告、告知、收缴和结案程序。

三、认真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一是召开新《安全生产法》宣贯培训会,要求各级政府领导和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带头学法,认真履行政府监管职责和企业主体责任;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安全监管人员和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要深入学法,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企业要开展厂、车间、班组三级学法活动,做到知法、懂法、守法;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大势营造群众学法氛围,采取多种形式,扩大学法覆盖面,提高知晓率。二是召开县政府常务会集体学法,对新旧《安全生产法》进行了系统对比学习。三是认真开展了“安全生产月”法制宣传活动,组织41个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在县城中心城区开展了安全生产集中宣传咨询日活动。活动采取灯箱广告、标语宣传、设置宣传展板、现场咨询、发改宣传资料、安全装备展示、安全趣味活动和现场互动体验等多种形式开展,实现了群众广泛参与、寓教于乐和扩大影响的目的,有效提高了群众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全县22个乡镇同步开展了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一条街”活动。同时,充分利用西部瓷都网站、**县电视台等主流媒体、“**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安全生产工作qq群”和“**发布”公众微信号等宣传平台,深入开展安全法律法规宣传。

四、建章立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12.质量监督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制度 篇十二

为加强质量监督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水平,保障质量监督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质量监督执法工作的规范化,依据行政执法的有关制度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考核评议范围

凡质监站内有具体执法职能的科室,包括监督科、监理科、试验检验科、财务科(以下称各科室),都应纳入本考核评议制度。

二、考核评议原则

采取自我评议和组织考核结合,全面评议和重点考核相结合,思想教育和经济处罚相结合、奖励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搞好考核和评议。

三、考核评议机构

质监站成立行政执法考核评议领导小组,站长为组长,副站长为副组长,办公室及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考核工作机构设在办公室,负责日常考核评议工作。

四、考核评议办法

1、采用分级考核的办法。站领导小组考核各科室及科室负责人,科室负责人考核科内每一个成员。

2、采用日积累、月自评、季评议、年总评的办法。即日常由办公室和各科室分别积累情况,月未,各科室和科室负责人根据评分标准进行自评,并将自评结果报办公室,季度末,由办公室汇总各科室自评情况和日常掌握的情况报站领导小组进行评议,做出结论,年终将由领导小组根据各季评议情况做出总评。科长对科员的考核比照上述方法进行。

3、采用分制考核办法。各科室共同考核项目分数为50分,专项考核分数为50分。并在基本分基础上酌情实行加分制。年终根据各科室得分情况进行评议分档,共分为三等,95分以上为一等,85-95分为二等,85分以下为三等。

4、考核评议工作实行群众化分法,每年在质监站内部和监督对象中实行一至二次实地考核或问卷摸底,对考核对象进行多角度,全方位的调查了解,将调查情况纳入到行政执法考核之中。

五、考核指标

(一)各科室共有考核项目50分

1、法制学习(10分),按规定参加上级组织的质量监督法律、法规的学习,学习认真,考试合格得满分。凡有一人次无故不参加扣2分,考试不及格每人次扣1分。

2、法制宣传(5分),按规定参加上级和站组织的行政执法宣传活动的得满分,凡有一人次无故不参加扣2分。

3、执法任务(15分)完成质监站阶段性和临时交办的行政执法任务得满分,有一项任务未完成,视情况扣5----10分。

4、执法形象(10分),执行公务时,按规定着装,出示证件,态度和蔼得满分。无故不着装一人次扣0.5分,未出示证件扣0.5分,态度生硬扣1分。

5、秉公执法(10分),严格按法律法规和各种规范、标准进行质量监督秉公执法得满分。以权谋私,监督失真扣5---10分,为受监对象说情,一人次扣3分。

(二)各科室专门考核项目(50分)

1、监督科(50分)

(1)监督复盖面到位得15分,未达到监督计划规定的监督项目数和监督频率,每少监督一项扣5分,监督频率每少一个百分点扣0.5分。

(2)监督认真,数据准确得15分,不亲自动手检测,数据不真,不负责任随便签字每次扣5分。

(3)正确使用质量监督执法文书得5分,一次未使用扣1分,使用不规范扣0.5分。

(4)认真做好监督记录得5分,未做记录扣1分,记录不规范扣0.5分。

(5)监督效果良好得10分,因监督不力,使所监工程质量水平明显低于质量目标,或出现质量事故扣5---10分。

2检验科(50分)

(1)检验结果准确15分,检验操作方法不正确每次扣2分,频率未达到规程规定的标准,每项扣2分,检验数据不准确每次扣3分。

(2)检验报告正确及时15分,检验报告书写不整齐每次扣1分,不规范扣1分,未及时反馈扣1分。

(3)检验内业整理到位10分,未及时整理扣2分,收集不全,每缺一项扣0.5分,装订不整齐扣1分。

(4)检验机构管理到位10分,未按规定培训,考核试验人员扣2分,试验资质应办未办的扣2分,试验机构超越范围,检测未发现扣2分,未有资质的试验机构擅自检测,未处理扣2分。

3、监理科(50分)

(1)监理审核,严格按程序进行监理初审得15分,发现手续不全上报扣5分。

(2)监理培训10分,按规定搞好监理岗前、技术培训,有计划、有教材、效果较好得满分,培训质量不高扣3分。

(3)监理公司跟踪考核10分,对注册批准的监理公司进行动态管理,情况明了的得满分。情况不清扣2分,监理公司工作程序混乱,试验机构较差扣3分。

(4)监理工程质量15分,较好得满分,质量出现明显差距或出现质量事故扣5---10分。

(三)考核当中加分条件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考核评议领导小组同意,每项给予加5---10分。

1、在依法行政中,工作突出,其做法、经验在市局、省站进行交流。

2、在质量监督工作中,认真负责,查处重大质量隐患,避免较大损失。

3、在工作中,坚持原则,客观公正,以数据说话,在全系统范围内产生较大影响的。

4、其它方面,领导小组认为应该加分的。

六、考核结果处理

1、对于考核达到一等的,给予表扬,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2、与“评先评优”挂钩,凡被评为一等的科室,才具备评选先进科室的资格。个人因执法过错被追究的,取消评选先进个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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