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文献整序研究

2024-08-16

地方文献整序研究(共8篇)

1.地方文献整序研究 篇一

地域文化是一个地区的群体意识、价值观念、精神风貌、行为规范和管理方法等非物质性因素的总和, 是一个地域的灵魂, 它对地方文献资源建设的作用不可估量。地域文化与当地的自然地理环境密切相关, 中国的南方、北方均有各自的气候、地形、水文等特征, 也就造就了南北方农耕、饮食、居所、风俗等各方面地域文化的差异。这是因为人类在长期的生活和发展中, 为了适应当地的自然环境, 创造了很多具有地域特色的地域文化。而地方文献是一定地域内自然现象、社会现象以及人的群体活动方式的记录。因此, 区域环境、地域文化、地方文献资源三者之间的关系便清晰可见。

地域文化的形成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地域文化是不断发展、变化的, 但在一定阶段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地区的基本政治和经济制度的性质及其运行方式的形成和发展往往可以从他们的主流文化价值观念中找到根本原因, 并通过文献记载表露出来。也就是说, 在地域文化长期发展过程中, 积累大量的地域文化精髓, 随之产生大量的地方文献, 他们是地域文化和地方社会发展的结晶、记载和表现, 可见地域文化与地方文献之间有着不可分割的依存关系。地域文化与地方文献两者都是积淀历史, 并传承现代与未来, 服务于社会的精神财富[1]。既然地方文献是对地域文化的记录和反映, 是最确切、最权威的文明载体形式, 那无疑也就是地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 从这些角度考虑, 地域文化是地方文献的源泉, 地方文献的产生以地域文化的形成发展为前提和基础, 是反映古今社会发展状况的文献资料, 可见地域文化及其形成的社会氛围对地方文献的产生具有促进或抑制作用。

2 地方文献资源建设存在问题特点与解决对策分析

目前, 对地方文献的开发研究基本处于低层次的加工处理, 文献产品质量和技术含量都不高, 利用率低, 文献开发存在着随意性和盲目性, 而地方文献中蕴藏着的大量有价值的信息并没有得到深层次的利用, 地方文献的建设成果大打折扣[2]。这主要是因为文献的拥有者和文献的使用者相互脱节, 多数拥有者或机构主动服务并参与地域文化研究的意识不强或不参与研究;相反, 使用者也缺乏与各文化机构的横向联合, 对资源的研究开发和利用不够, 地域文化开发容易出现肤浅与急功近利的弊端。其实, 地方文献是该地区社会经济等方面的历史记录, 对了解过去、指导现在、预测未来有着重要的借鉴作用。地方文献的建设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展示与利用, 为社会服务。但现在许多机构对地方文献开发力度有限, 目标不明确, 重建设而忽视利用, 容易出现为建设而收集的局面。同时, 研究地方文献的专著和科普性读物缺乏, 以致地方文献专业知识无法深入社会, 这也是地方文献开发有限、重藏轻用的主要原因。

由于特色地方文献比较珍贵, 因此, 管理理念上常体现以自我为中心的思想。许多单位将这类特色地方文献视为珍品, 一般只“藏”不“露”, 基本不对外利用, 缺乏互通有无的整体思想, 很难实现资源共享[3]。地方文献作为地域文化和乡土文明的载体, 是研究地方建设发展的重要历史依据, 对其进行建设和研究是为了更好地展现当地特色文化。追求共享本是地方文献建设的初衷, 而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和高校等单位是地方文献建设和研究的主要领域。但因这些单位原本分属不同行政主体, 他们在各自的成长发展中有过不同的经历, 在地方文献建设方面进行了不等的投入, 形成了今天各自的特色、规模和类型。在现行管理体制和高校办学的实践中, 他们仍处于各自为政的状态, 要做到互通有无还有很长一段路程。

3 以区域环境、地域文化为基础的地方文献资源建设措施

地域文化的建设, 其核心就是对文化的继承和发展, 地域文化的发展最终要通过地方文献来传承弘扬。地方文献是地域文化传承的物质依托, 作为地域文化的组成部分, 地方文献肩负着传承、创新、发展地域文化的责任。其实每个民族都有本地特色的传统文化, 在当地世代相传, 例如湖南湘西境内居住着以苗族、土家族为主的少数民族, 湘西特定的地理环境, 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孕育了炫烂的湘西地域文化, 其中巫傩文化、喜庆文化、服饰文化等民间文化反映了湘西民族浓郁的特色文化。而这些文化艺术形式的发展和传承, 单靠前辈口头交流, 口耳相传显然不够, 这时地方文献在民族特色文化传承中的独特作用就体现出来了[4]。

参考文献

[1]张绍玲.试论地域文化与地方文献[2013-8-21].http://www.ylxwhj.com/Article/.

2.地方文献数据库的知识产权研究 篇二

[关键词] 图书馆 地方文献 数据库 知识产权 合理使用

1 前 言

据我国第26次互联网报告可知:截至2010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到4.2亿,互联网普及率攀升到31.8%,我国网民的互联网应用表现出商务化程度迅速提高、娱乐化倾向继续保持、利用网络作为沟通工具不断加强的特点。网络信息时代不仅改变了人们获取信息的方式、方法,而且也给文献信息中心——高校图书馆带来了机遇与挑战。信息网络时代不仅使信息資源共建共享成为可能,而且也为实现信息資源共享提供了技术支持,用户通过网络方便快捷地获取自己所需的相关信息,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网络极大地促进了科学的进步和文化的发展。随着世界经济、科技的进步和世界贸易自由化进程的加快,知识产权在世界贸易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已成为多边贸易体系的一个重要部分。作为文献信息中心的图书馆,为了在网络时代中求得生存与发展,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自建特色数据库,建设具有其独特优势的信息資源保障体系。但在自建数据库的过程中,必然会牵涉到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本文对自建数据库——地方文献数据库的知识产权进行研究,旨在提高图书馆在自建地方文献数据库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充分利用知识产权中的合理使用等有利因素,进一步做好地方文献数据库建设。

2 地方文献数据库的概念、特点与作用

1995年7月,欧洲议会和部长理事会通过的“欧盟数据库法律保护指令”中正式在国际条约中使用了“数据库”(database)这一概念,并在《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96/9/EC)》中首次以法律文件形式明确了数据库的定义:数据库是指经系统或有序地安排,并可通过电子或其他手段单独加以访问的独立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的集合。由此可知,地方文献数据库是指通过系统,将具有某一地方地域特征的各种载体的文献信息进行收集、加工、整理,并按一定的顺序排列,提供多种检索途径的地方文献信息的数据集合。通过对地方文献进行深加工,使其变得有序化、科学化、标准化,易于查找与利用。地方文献数据库具有信息载体多样、品种齐全、内容丰富、更新速度快、检索途径与方式多样、检索速度快捷等特点,对于地方政治繁荣与稳定、经济的腾飞与发展、文化的交流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3 地方文献数据库建设过程中涉及到的知识产权问题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日益重视。近年来知识产权的侵权诉讼案也有所增加。图书馆在自建地方文献数据库时,会涉及到许多知识产权问题,如应如何使用他人作品?使用他人作品时,图书馆的合理使用有哪些?地方文献数据库建成后应如何利用《着作权法》进行保护?等等。

3.1 地方文献数据库信息源选取上的知识产权问题

地方文献数据库信息源主要由如下两大部分构成:一是免费公共信息資源,二是保护期内的信息資源。图书馆在自建地方文献数据库的过程中,在信息源的选择上对以上两部分的信息源要分别对待。

3.1.1 免费公共信息源选取上的知识产权问题 免费公共信息源由如下几部分组成:超过知识产权保护期的作品;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超过知识产权保护期的作品的选取问题。《着作权法》第21条对着作权的保护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着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着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着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受着作权法保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着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受着作权法保护。

上述各种超过着作权法保护期的作品,图书馆在建立地方文献数据库时,对图书馆本馆所拥有的地方文献的善本、古籍及历史性資料等印刷型文献,可自行实行数字化处理,而无需征得着作权人同意,也不需支付酬金,但不得损害着作权人的人身权。

?不受《着作权》保护的作品的选取问题。《着作权法》第5条第1款规定:由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创作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官方文件和官方译文)等不受着作权保护,属于免费公共信息資源。图书馆在自建地方文献数据库时,凡是涉及到某一地域的法律、法规及当地政府的决议、决定等信息資源可自由获取,无需征得着作权人同意,也不需支付酬金,但是要遵照有关法律的相关规定,同时也应该体现在合理使用的具体条款中。

《着作权法》第5条第2、3款规定:时事新闻、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等不受《着作权法》保护。故图书馆在自建地方文献数据库时,对于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涉及某一地域的单纯事实消息,可以自由获取,而无需征得着作权人同意,也不需支付酬金。着作权人声明不许转载、转贴等除外。

具有通用性、工具性的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等不受《着作权法》保护,图书馆在自建地方文献数据库时,可自由获取。但是一个家族的家谱、族谱等是受《着作权法》保护的,如果图书馆在自建地方文献数据库时,要将所收集到的还在保护期内的家谱、族谱进行数字化,则需征得着作权人的同意,并支付酬金。

3.1.2 保护期内的信息源选取应注意的知识产权问题

?保护期内纸质信息源的选取问题。图书馆应充分利用《着作权法》中对着作权的限制,对在保护期内的地方文献信息进行合理使用。《着作权法》第22条第6、8款规定: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等,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着作权人的其他权利。图书馆在自建地方文献数据库时,可将本馆已购买的地方文献中的纸质資源数字化,以供教学、科研的需要,但不得以营利形式出版发行,同时应将这部分文献信息資源的使用范围限制在图书馆的IP地址范围内。

?网络作品的合理使用问题。网络作品是指通过网络出版的各种作品形式。网络作品必须具备4个条件方能受《着作权法》的保护:①必须是作者自己创作,即具有独创性的作品;②必须是属于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的作品;③必须以一定的形式表现或固定下来的作品;④作品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1]40-41。网络环境下的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着作权的网络作品而不必征得着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着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1]122。合理使用制度很好地解决了文化信息的全社会共享与权利人的控制使用之间的矛盾,网络作品的合理使用不能损害权利人的经济利益,因此,图书馆在自建地方文献数据库时,对网络作品的合理使用必须限制在对着作权人的经济利益没有影响或影响甚微的情况下。

网络上有大量的开放式信息資源,如论坛、新闻组、聊天室里发的信息,对于这类作品中的地方文献信息源,如果作者没有特别声明不得转载的,图书馆在自建地方文献数据库时,可合理使用,并且不用支付报酬。但是,在地方文献数据库中要采用技术措施,只允许读者在馆内IP范围内阅读而不允许复制。

欧盟数据库保护指令,对数据库的合法用户可以不经数据库制作者同意,为教学科研目的,复制数据库内容的实质性部分,但要标明材料的来源,使用的内容也不能超出实现非商业性目的所需的程度;也可以为任何目的,复制或传播数据库内容的非实质性部分[2]。我国目前还没有颁布数据库保护条例,但参照欧盟的数据库保护条例,图书馆对自己已购买的网络数据库中的某些具有某一地域特征的地方特色文献信息資源可以少量复制到自建地方文献数据库中,但只能无偿提供给馆内IP范围内的读者使用。

另外,图书馆在自建地方文献数据库时,利用搜索引擎检索到有关某一地域的地方文献网站,可以复制其网页,但不得损害网站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不得破坏权利人为作品设置的技术措施,也不得提供复制功能。网页权利人声明不允许复制除外。

3.2 地方文献数据库本身享有的知识产权问题

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计,大多数国家大都将数据库解释为汇编作品的一种,将数据库按汇编作品对待。根据着作权法保护原则,只有内容或编排构成智力创作的数据库才能受到保护,这点已得到了国际上的认可。但是随着计算机、网络通讯等技术的发展,数据库的复制越来越快速、简单,因而网络数据库更容易遭受侵害。在欧美的推动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96年8月30日公布了《关于数据库知识产权条约的实体条款的基本建议》。虽然该数据库条约草案并没有实质生效。但是,根据“额头出汗原则”,只要在数据库开发中,在数据库的材料收集、选择、组织和编排方面确实付出了辛勤劳动,投入了经费和时间,使用了一定的技术和手段,则数据库无论是否具有独创性,都可以获得着作权法的保护[1]80-82。因此图书馆自建地方文献数据库时,无论是从数据库内容材料的收集、选取、组织和编排方面,还是在经费与时间方面都投入了不少财力与精力,故图书馆的自建地方文献数据库本身应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

地方文献数据库的价值性、投資的巨大性、复制和侵权的简便性,决定了必须对地方文献数据库采取有力的法律保护。图书馆在自建地方文献数据库时,可利用数字水印技术为地方文献数据库提供安全、合法的交流平台,系统利用数字水印技术通过设置用户的使用权限来控制用户的資源利用范围,提高地方文献传输、下载的安全性。通过在网页中加入合适的数字水印,再依据嵌入水印鉴定文档是否被盗版或篡改,防止数据库中涉及的文献信息内容被篡改或非法盗用,从而从技术层面上实现对地方文献数据库的保护[3]。

3.3 地方文献数据库服务中涉及到的知识产权问题

地方文献数据库分书目数据库及全文数据库,书目数据库的服务不会涉及到知识产权问题,但是,图书馆在提供全文数据库服务时,则要注意数据库服务中涉及到的知识产权问题。在全文数据库中,对于从网络上下载的免费网络信息資源,在提供全文服务时,要注意判别网络信息資源本身的准确性,从而保证在地方文献数据库中提供的相关全文信息的准确性与权威性。因为《着作权法》第10条第4款规定: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如果在地方文献数据库中,提供的信息資源缺乏准确性与完整性,则容易侵犯着作权人的人身权,从而使图书馆无辜卷入知识产权的侵权风波,使图书馆在名誉上及财产上蒙受损失。另外,对将本馆已购的纸质文献进行数字化而成的电子全文及从网络数据库上下载的全文信息,则要控制好其获取范围,即要保证只能在图书馆IP范围内才能阅读,同时不提供复制服务。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地方文献数据库中所收集的原始材料着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4 结 语

《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第11条规定:“高等学校图书馆应根据学校教学、科学研究的需要,根据馆藏特色及地区或系统文献保障体系建设的分工,开展特色数字資源建设和网络虚拟資源建设”。图书馆为了自身的发展,为了更好地为学校的教学、科研服务,同时,在資源建设中,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特,人特我优,在資源建设中一般都会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用一代或几代图书馆人的艰苦努力,花较长的时间,自建地方文献数据库等特色数据库。但是在法律意识不断加强的今天,作为文献信息中心的图书馆应充分依据《着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规定,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做好地方文献数据库等特色数据库的建设工作,正确规避知识产权风险。

参考文献:

[1] 党跃臣,曹树人.网络出版知识产权导论.北京: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06.

[2] 李扬.网络知识产权法.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2001:80.

[3] 李锦兰,沈秉乾.数字水印技术在茂名地方文献数据库中的应用.兰台世界,2011(2):29-30.

3.地方文献整序研究 篇三

2014年12月31日, 国务院以国发[2014]63号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 为建立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和政府财务报告制度框架体系打下了基础, 是对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深入贯彻落实。而2015年1月1日, 正是新《预算法》开始施行的时间, 新《预算法》赋予了地方政府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债融资的权利。本文以美国市政债券市场和地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发展历程为例, 分析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与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的关系, 并对我国通过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发展地方政府债券市场提出一些建议。

二、美国市政债与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发展历程

美国国际开发总署 (U.S.Agency for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U SAID) 在一份关于帮助俄罗斯、捷克、波兰、印尼、菲律宾、南非、津巴布韦等发展中国家建立市政债券市场经验的报告[1]中指出“缺乏信息披露比任何其他因素都更会制约市政债券市场的发展”。事实上, 美国市政债券市场的发展几乎与地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内容的变革发生于同一时期。

从市政债券发展来看, 尽管美国市政债市场可以追溯到十九世纪二十年代, 但直到二十世纪七十年代, 市场规模仍旧较小, 且投资者主要为商业银行, 主要原因是持有市政债在资本利得和利息收入的税收方面的优惠, 但1969年的《税收改革法案》 (Tax Reform Act) 和1982年的《税收公平与财政责任法案》 (Tax Equity and Fiscal R esponsibility Act) 使得银行丧失了上述税收优惠, 导致银行持有比例不断下降, 而个人投资者直接持有或通过共同基金间接持有市政债的比例不断上升, 同时市政债券市场规模也急剧增长[2]。

从地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发展来看, 早在二十世纪初期, 美国就有政府会计制度改革的呼声[3], 当时主要是为在美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防止腐败, 然而尽管地方政府债券在随后的大萧条时期出现大量违约, 直至二十世纪七十年代, 政府会计制度仍未发生根本变化, Zimmer man[4]将其归咎于会计改革带来的收益不足以覆盖改革成本。1984年成立的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 (Gover nmental Accounting Standar ds Boar d, GASB) 发布了针对州和地方政府的公认会计准则 (GAAP) , 并在1999年GASB 34《州和地方政府基本财务报告》 (Basic Financial Statements for State and Local Gover nments) 中明确了权责发生制下的地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准则。为便于在市政债券市场融资, 越来越多的州和地方政府实行该GAAP以获得由市政财务官协会 (Municipal Finance Officers Association, MFOA1) 颁发的一致性认证 (Certificate of Conformance2) [5]。

从上述美国市政债券市场和政府会计制度发展历程来看, 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个人投资者逐渐占据市政债市场主导地位且市政债市场进入快速发展时期, 而政府会计制度也几乎是在同一时期开始发生实质改变。

三、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与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的关系

决定地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披露程度的过程是一个公共选择的问题:详细的财务报告显然更容易使得投资者掌握地方政府的还款能力, 进而增强债券流动性、缩小收益率的风险溢价, 但进行综合财务报告也会给地方政府带来一定的经济成本和政治成本, 于是财务报告的详尽程度取决于政府编制报告付出边际成本 (包括经济成本和政治成本) 与债券利息节约边际成本。

从地方政府债券收益率决定角度看, 无论在微观[6]还是宏观层面[7], 债券收益率风险溢价都与其发行人财务杠杆水平正相关, 但是地方政府债券与一般企业债券也存在不同:巴罗-李嘉图等价定理表明在某些条件下政府通过发行债券或通过征税筹资的效果是等价的, 但显然居民在有限理性的条件下会较少关心政府未来为偿还当前债务而增税的可能, 因而政府选择在现期发行债券融资效果好于在现期增税, 但同时政府通过过高的债务负担进行投资会对私人部门投资产生挤出效应, 从而降低居民对增长的预期并影响政府征税能力, 因而政府债务负担率存在临界值, 例如Rogoff等人通过对过去200年来44个国家3700多个年度数据进行分析后认为一国债务负担率 (即当年政府债务余额与GDP的比值) 高于90%时会对产出产生明显的负效应[8];另一方面, 区别于一般企业, 政府的盈余也并非越多越好, 而是应以为居民提供公共品、提高居民效用为目的。综上所述, 虽然地方政府债券收益率的决定与一般企业大致相同, 一些分析企业所使用的财务指标和比率依然适用, 但仍有许多地方政府财务或非财务的信息会决定地方债的收益率和流动性。

机构和个人投资者作为债券市场中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使用者, 所关注的信息也不尽相同。Downs[9]认为, 比起自己得到的政府提供的公共品, 居民更容易感知政府为了提供该项公共品所从自身征收的成本, 基于上述假定Chan、Rubin[10]以及Lüder[11]等人认为, 在累进税下, 社会经济地位高的人作为公共品的净贡献者, 将更为关注政府的成本 (即税收和债务) , 而社会经济地位低的人作为公共品的净受益者, 将更为关注政府的支出。以此类推, 从地方政府债券市场的角度看, 机构投资者和境外投资者会比个人投资者更为关注地方政府的资产负债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 而个人投资者特别是发债地区的居民将更为关注发债资金的用途。从美国市政债券市场的实证来看, 由于目前市政债券的主要持有者是当地居民, 而地方政府承担的公共职能与当地居民的利益紧密相关, 因此个人投资者对发债资金的使用情况更为关注。同时, 由于居民缺乏对专业财务报告的分析能力, 因此部分地方政府也在研究、编制针对个人投资者的财务报告。

从地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涵盖的对象来看, Chan和Rubin[10]指出财政学理论通常假设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数量是由政府为提供该公共品所需增加的专项债务或税收决定的, 然而实际操作中政府支出通常由一般债务或税收覆盖, 因此投资者很难从一般债务或税收中获知获得某项特定公共品的成本。上述理论解释了美国市政债券经历了从简单的一般责任债券 (General Obligation) 到具体项目收益支持债券 (Revenue Bond) 发展的原因, 即由于一般责任债券是由政府征税权作为还款来源, 投资者无法获知一般责任债券的投向和偿债途径, 因此难以判断债券的信用风险, 导致一般责任债券的流动性差于具体项目收益支持债券。同样的问题也存在于目前我国债券市场:根据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数据, 截至2014年末, 我国全部银行间及交易所未到期债券余额约44万亿元, 累计成交金额24万亿元, 平均换手率约为55%, 而地方政府债余额3.4万亿元, 累计成交金额759亿元, 平均换手率仅为2.2%, 远低于市场其他品种债券的平均水平, 商业银行作为地方政府债券的主要购买者, 通常选择将其持有至到期, 因此目前地方政府债券二级市场流动性很低;反观城投债, 截至2013年底, 我国城投债数量已超过1100只, 占企业债总量比例超过60%, 且每日成交占全部企业债成交的比例已经超过85%, 流动性已高于一般工商企业发行的企业债。目前我国地方政府债类似于美国的一般责任债券, 信息披露十分有限, 因此流动性较低;而我国城投债类似于美国的项目收益支持债券, 募集说明书中对发债资金用途和偿债来源有较为明确的披露, 加上地方政府的信用背书和较高的票息收入, 使得城投债成为近年来机构投资者较为青睐的信用债券品种。

四、结论

本文以美国市政债券市场和地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发展历程为例, 分析了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与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的关系。从我国地方政府债券发展的角度看, 通过编制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对地方政府资产负债状况进行全面反映, 既有助于投资者判断地方政府债券的信用风险进而提高其流动性, 也有助于地方政府明晰自身的资产负债状况、合理规划发行债券的期限结构。同时, 我国居民储蓄率较高, 信用风险集中在银行体系内部, 从美国市政债的经验看, 本地居民是市政债最大的购买群体, 通过编制面向个人投资者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提高政府公信力, 积极引导储蓄进入地方债市场, 不仅可以降低银行业的系统性风险, 也可以真正解决地方政府发债融资的问题。

摘要:2014年末,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 全面推进地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翌日, 新《预算法》开始施行, 开启了地方政府直接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融资的大门。本文以美国市政债券市场和地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发展历程为例, 分析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与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的关系, 并对我国通过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发展地方政府债券市场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地方政府债券

参考文献

[1]P.Phelps.Municipal Bond Market Development.United States Agency for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USAID) , 1997.

[2]S.G.Feldstein, F.J.Fabozzi.The Handbook of Municipal Bonds[M].John Wiley&Sons, 2008.

[3]R.H.White.Governmental accounting:past, present, and future[J].Journal of Accountancy, 73-79, 1975.

[4]J.L.Zimmerman.The municipal accounting maze:an analysis of political incentives[J].Journal of Accounting Research, 15, 107-144, 1977.

[5]J.H.Evans, J.M.Patton.Signaling and monitoring in public-sector accounting[J].Journal of Accounting Research, 25, 130-158, 1987.

[6]R.C.Merton.On the pricing of corporate debt:the risk structure of interest rates[J].Journal of Finance, 29, 449-470, 1974.

[7]B.S.Bernanke, M.Gertler, S.Gilchrist.The financial accelerator in a quantitative business cycle framework[M].Handbook of Macroeconomics, vol.1, pp.1341-1393, Elsevier, 1999.

[8]C.M.Reinhart, K.Rogoff.Growth in a time of debt[J].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100 (2) , 573-578, 2010.

[9]A.Downs.Why the government budget is too small in a democracy[J].World Politics, 12 (4) , 541-563, 1960.

[10]J.L.Chan, M.A.Rubin.The role of information in a democracy and in government operations:the public choice methodology[J].Research in Governmental and Nonprofit Accounting, 3, 3-27, 1987.

4.新闻伦理研究文献综述 篇四

关键词: 新闻伦理 职业道德 伦理构建

一、新闻伦理的界定及研究的背景、意义

新闻伦理是业内适应新闻活动特点而形成的要求自己“应当如何”的自律规范,以及公众认为该业在新闻活动中“应当如何”的观念和舆论约束。

在对灾难的报道时面临抉择、新闻舆论加速影响政治司法、记者们在新闻真实性和道德伦理之间陷入两难等一系列问题,把新闻伦理这一边缘性研究领域推向人们面前。新闻传媒及其业者的道德操守和伦理规范对引导正确的社会方向和良好的社会风气有着重要作用。新闻从业者作为新闻事实和读者之间的桥梁,必须对广大受众负责。作为一名合格的新闻从业者,行业伦理是一个严肃的专业话题。

二、国内近五年新闻伦理研究主要关注的问题

(一)新闻真实性从两个方面违背新闻伦理的两难处境

在违背新闻真实性因而违背新闻伦理的问题上,研究者普遍认为存在两种方向各异的情况。其一是新闻失实。真实性是新闻的生命,违反真实性原则会导致新闻生命的丧失。相当一部分新闻失实属行为主体知不可为而为,故意与应当如何背道而驰,从而造成违背新闻伦理的后果。其二是指新闻从业者在报道中展示不应该或不适宜展示的内容。有些报道虽然逼真,然而是以有违新闻伦理的自然主义的表现为代价。李允认为真实性和伦理的矛盾点在于新闻重要还是人重要,选择了新闻真实的记者们,在尊崇敬业精神的同时,丢失了职业操守。

(二)当今信息时代新闻伦理遭到亵渎

新闻传媒的重要功能,是通过报道事实为受众提供信息、对社会进行瞭望并以自己的方式恰当地干预社会生活。在涉及新闻伦理遭到亵渎时,研究者纷纷把目光投向了一些不负责任的电视节目和近几年流行的狗仔爆料等方面。有研究指出有些传媒将传媒功能任意发挥,毫不顾及社会效果。某些传媒的做法看似充满人情味,其实是一种不顾及后果、不负责任的表现,在客观上鼓励和助长了某种违反社会伦理道德的行为,新闻伦理一次次受到挑战。这种行为的结果就是媒体最终丧失了公信力。

(三)灾难报道中的新闻伦理

动机的良好,并不等于手段的正确。尤其是对于摄影摄像记者,面对突发、灾难性事件,是选择拍摄第一,还是施救第一,一直以来就是业界讨论的热点。

最近几年灾害频发,引发了许多人关于新闻报道与人性、尊严的思考。侯森认为新闻媒体作为重要的社会主体之一,必须以强烈的责任意识、社会意识,倡导社会先进文化,在报道中坚持以人为本的信念,体现出人文关怀。王雄从记者的双重身份出发,指出在灾难报道中,当记者和人的身份发生冲突时,他们首先应从“人”的角度出发。

(四)我国的新闻伦理如何构建

在社会转型时期,我国新闻伦理面临许多困境。由于新闻业的不成熟和社会环境的复杂多样,新闻伦理亟待构建。王晓明指出,构建有中国特色新闻伦理体系首先要提高新闻媒体的道德水准,将外在的道德要求转化为新闻媒体的内在信念,使其主动按照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要求进行新闻伦理建设。管成云,谭婷结合我国的国情提出构建我国的新闻伦理首先应通过“自下而上”的方式。这是指新闻传媒领域的各个新闻媒体共同努力,在实践中凝炼构建具有规约性的普适伦理制度。其次应通过“自上而下”的方式,是指把新闻伦理制度的构建上升到国家行为层面,在国家政权的统摄下构建一套系统的符合实际的伦理制度。

三、结语

近几年的研究新闻伦理方面的研究进一步深化,多学科的着眼主要表现在新闻伦理的失范与困境、归因与对策研究这个部分,多视角的解读则在新闻伦理的规范与建构研究层面表现较为明显。然而,综观近几年的新闻伦理研究成果,也不难发现一些问题。以整个社会生态为背景,从宏观上的社会道德、文化传统与微观上的人性等方面探求新闻媒体与社会互动,以及与人的生存发展之间辩证关系的文章还不多见。

因此,无论是对新闻伦理具体失范或困境的剖析与追问,还是对新闻伦理整体理论建构的规范与反思,都急需哲学、伦理学层面的考究,否则很多研究只能流于泛泛,既不能直指问题的症结、道明问题的关键,也无法体现出对现实问题的实际解决效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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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王雄. 作为“人”的记者:灾难情境中的新闻伦理学[J]视听界, 2008, (04)

5.中国书法文献的整理研究 篇五

◇ 地 点:中国美术学院书法系

学习和研究中国书法,离不开中国书法文献。文献浩如烟海,如何查找文献、利用文献、整理文献,是书法领域做学问的一件大事。曾经有位专家在讲“文献目录”课时说:这门课是教给大家“有限偷懒读书法”。读书哪能偷懒?但漫无目标的读书是做不好学问的,所以得讲究方法和懂得选择。

1、书法文献的范畴

“文献”这一说法,最早出现在孔子《论语·八佾》:“子曰:夏礼吾能言之,杞不足征也;殷礼吾能言之,宋不足征也;文献不足故也。足,则吾能征之矣。”宋代朱熹在《四书章句集注》注释“文献”:“文,典籍也;献,贤也”文献在古代是指历史典籍和熟悉历史掌故的人,但在现代,文献的含义似乎已不包括“熟悉历史掌故的人”,而又远远不只是“历史典籍”。通常,文献是指信息或情报的载体,信息或情报是文献的内容。在艺术范围内,文献则指具有某种学术价值的专著、论文及有关档案材料,同时也包括具有历史价值和典范性的艺术品。

书法文献,从比较广泛的意义上来说,应该包括历代书论、书史方面的专著、论文以及其它杂体文章(题跋、笔记、颂赞、书信等等),也包括一切我们今天视为书法艺术作品的东西,这些书法艺术作品的载体种类极为广泛,有甲骨、碑碣、竹木简牍、金属、帛、纸等等。相对于其他文史哲资料,上述文献可称为纯书法文献。无论是研究书法艺术的本质特征还是风格史、批评史,都离不开对上述书法文献的掌握与了解。书法研究不可能仅仅面对纯粹的书法文献来作文章,还必须要时时利用书法之外的有关文献,尤其要对人文学科类的文献内容有较全面的了解及综合的研究。

在对书法艺术的有关课题进行研究时,我们实际上无法为所有的研究者提供一份纯书法文献以外的通用文献目录。不过,我们在讨论纯书法文献对书法研究的必要性的同时,不难举出若干例子,来说明那些成功的学术研究是如何既立足书法文献本身,又利用书法以外的文献来解决书法艺术的有关问题的,这对我们了解“书法文献”其边缘的宽泛性与书法研究中灵活广泛地利用其他文献材料的特点会有所启发。

纯书法文献是书法艺术研究过程中相对固定,具有核心作用的文献材料,它是我们解决书法艺术历史现象可靠性的基本依据。我们整理、研究书法文献,主要也是立足于这些材料,我们建立“书法文献学“(没有必要再去别扭地叫“文献书法学”)这一书法学下的分支学科(同时也是“文献学”的分支学科),也是在这些材料的范围内来讨论有关问题,进行有关研究的。

2、书法文献的整理

面对浩瀚的书法文献,首先遇到的是分类的标准和分类的方法问题。书法文献分为印刷文献(包括论著、手稿、抄本等)和实物文献。

通常,文献是按其内容特征来分类的。中国古代对于文献的分类研究成果,大都体现于目录学著作中。书法在历代目录著作及其他著作中被提及的情况是有所不同的。《后汉书》卷26第一次提到了“艺术”,这里“艺”指书、算、射、御;“术”指医方、卜筮。后来,艺术泛指各种技术、技能。“书”当然跟书法有关系,但又不同于后来的书法,这里的“书”,主要是指书写的技术与能力,与艺术活动还没有什么明确的联系。在中国,书法在相当长的历史阶段中没有被人们看作是一门艺术,在清代以前的目录著作中,书法或是归入图画,或是归入金石文字。直到由清代纪昀任主要编修官的大型丛书《四库全书》,按经、史、子、集四部分类,子部中有“艺术”类,其子目为:书画之属、琴谱之属、篆刻之属、杂技之属,书与画虽在一起,但对于“书法”归属艺术这一点已经是十分明确了。清末民初邓实编《美术丛书》,包括书画、雕刻、摹印等类,书与画仍在一起,雕刻与摹印也是与书法有关的内容。1915年,蔡元培借鉴了西方艺术分类思想,在《华工学校讲义》中分别阐明了图画、建筑、雕刻、装饰、音乐、戏剧、诗歌的各自特点。由于在西方艺术分类著作中,从来没有书法一项,而当时中国书法艺术的独立地位也未确立,蔡氏在“图画”一类中囊括了书法,还是情有可缘的。丰子恺在1946年将艺术分为12部门,用一个字代表一门,即“书、画、金、雕、建、工、照、音、舞、文、剧、影”,这是将书法明确地定为一门艺术,而且将书法视为与绘画、雕刻、建筑、摄影、音乐等并列的独立艺术门类的目前所见最早的说法。他已经从书法的独特艺术品格和意义范畴上看到了书法应有的地位。

近三十年来,中国书法作为一项独立的艺术活动以空前未有的规模开展起来,围绕中国书法的各种学术研究当然也就全方位地兴起了。书法文献的整理与研究是其中开展得并不十分出色的一项。但书法界在利用文献、整理文献方面并非毫无成绩。在利用文献方面,值得推举的是荣宝斋出版社推出的《中国书法全集》。这一“世纪工程”汇集了国内书法史论、书法文献研究方面最出色的人才,将先秦至清代的重要书家、书法作品包揽其中,分数十册出版,后又延伸到现代书法名家。这部丛书最有价值之处在于它对书法文献材料的严谨分辩和详细考证,为读者提供了有价值的资料。丛书并没有停留在对书法文献的整理这一层次上,还通过“评传”及有关研究性论文,对某一书家作全面的评析,对书家的作品风格作美学意义上的评介,对书家的艺术创作思想及其形成因素作多角度的审视。这样的评传是建立在扎实的文献研究基础之上的,其学术水准自然也就相当高了。毋庸讳言,《全集》并非各集水平均等,亦能寻出误差,但总还是巨著之小疵。整理文献方面,比较突出地体现在两方面:一是以上海书画出版社《中国书画全书》为代表的各种规模的书法史论文献的汇集,以及以《中国美术全集》书法各卷、文物出版社《中国书法艺术》(未出齐)为代表的各种图集。《中国书画全书》可以说尽量收入了历代书论、书史、笔记等这些属书法文献中的印刷文献,但缺憾是无注释、无考证文字,虽经校点但无校记,且大量的历代法书题跋未收入;《中国美术全集》书法各卷与《中国书法艺术》各卷,也因规模所限而失收大量重要作品,特别是近年新出土书迹和民间书作(这一点在《中国书法全集》当然更在所难免)。文物出版社、上海书画出版社、西泠印社等出的各种碑帖系列,虽供作字帖用,但也可视为对实物类书法文献的整理,因为较好的碑帖印本都在选拓本、做注释等方面下了功夫。二是编印不少工具类书,早年出版的如梁披云主编的《中国书法大辞典》,为我们检索书法的印刷文献和实物文献提供了方便,后来此类工具书出了不少,以“鉴赏辞典”、“图典”等名目编的书,其体例大多以时代先后编排,而杨泰伟编的《书法篆刻书目简释》(上海书画出版社,1993年)的编排为:书法、篆刻、工具书三大部分,“书法”下分碑帖、论著,“篆刻”下分印谱、论著。印刷文献与实物文献分得很清楚。这本书目具体著录了书名、书写(篆刻)者、出版者、出版地、出版年月、定价、书家(篆刻家)简介、碑帖(印谱)简述、书法、篆刻著作简介,是延用了古代“提要式目录”(如《四库全书总目提要》)的写法,言简意赅,基本上汇集了1949年10月至1984年全国各地出版的实物文献印本和印刷文献印本及工具书,只是从今天看来,更丰富、更有水平或更有价值的大量出版物在1984年以后涌现,而1949年以前的书法文献也为我们平时研究所必需,就显得这本《书目简释》范围较窄,不敷实用了,假如能编一本规模较大,内容较全体例恰当的“书法文献目录提要”,那就有惠于书法研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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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书学文献的汇集整理,近年又有新的进展。必须提及的是《共和国书法大系》和《新中国书学论文汇编》两部大书。前者由李一、陈政、任平主编,选录了1949到2009年间的优秀书法、篆刻作品和优秀学术论文;论文分书法史、书法理论、书法批评和书法教育4部分,虽难以称作完备,但阅后可知60年书学主要成就;后者由中国书协主编,涉及内容面更广,某种意义上类似工具书的作用。

3、书法文献的整理研究方法

书法文献的整理研究方法,基本上脱离不了中国传统文献学中所指出的辑佚、辨伪、校勘、标点、注解、翻译、考证、编目等几项,但书法文献与一般历史文献有不同之处,书法文献中印刷文献与实物文献更有不同之处,除上述几项外,在整理研究中有时还会用到一些其他方法。

在书法艺术领域,面对印刷文献与实物文献要做的“辑佚”工作是很不相同的。印刷文献中“辑佚”往往是这样的情形:某一论著或某书目中提到前人曾有某某著述,于是我们可以从其他书的引文、节录及注解中的引文等材料中辑出,以补充某某著述的缺漏,或再现、部分再现前代某某著述;也可能反过来,先发现一些零散的材料,辑成后才考知前人有这么一部著作,或现在所见某书在古代曾出现过。

如长沙马王堆汉墓出土了《老子》甲、乙本,内容不一样,书写风格也不一样。这对于传世本《老子》来说,其实是久已亡佚的古本《老子》的重见天日,对了解《老子》的原貌,研究老子思想不用说意义有多重大了。辑佚工作如能找到这类出土文献或流传有绪的文献珍本,当然所辑材料就比较真实可靠,但有些作者的论著却已经不太可能完全恢复原貌了,比如自唐以来不少学者著作中都提到王羲之有《自论书》、《笔势论》、《用笔赋》、《草书势》、《论白云先生书诀》、《题卫夫人〈笔阵图〉后》等论著,其实真正可信的王羲之著述原文一篇也没有留下来。所谓《论白云先生书诀》、《笔势论》显然是伪作,自唐代孙过庭《书谱》以来,不少行家对此已有定见,至今也还找不出其非托名之作的立足证据。其他所谓王羲之的论著,从语句行文来看与唐人书论相似,或疑为出于南北朝人之手,但从书学思想、批评观念来看,应该是与两晋时代相吻合的,可能多数表达了王羲之的原意。如果写一部严肃的书论史或书法文献史,上述论著就不能轻易地系于王羲之名下;如果写一部书法批评史,上述论著中有关思想的阐述与王羲之联系起来,当是有十分的理由的。由此可见,对前代文献中一些几经传抄改写的内容,也不可忽略辑佚整理工作,只是辑佚之外,还要辅之以考证、分析,有些显系托名之作,也并非无研究价值可言。

对于书法文献中的实物文献,其辑佚辨伪则另有一番学问。碑、帖,甲骨钟鼎、权量玺印、简牍帛书等的新发现,要靠文物出土和公私秘藏的公诸于世,这是研究者主观上想辑也辑不到的。严格地说,辑佚主要是对印刷文献而言,但实物文献的甄别、著录、研究工作是书法文献学份内之事,当然也与辑佚有所关联。最直接的关联便是:碑版书帖中的内容正是所辑该书家书学论著中的一部分,或为丰富该书家书学思想提供了新的资料。

如果说对印刷文献的辨伪主要是从其思想内容、文体文风及版本流传上来考察其是否托名之作,那么对实物文献辨伪就既要用人文历史的方法又要用现代科技的方法。这种辨伪,通常包括在“鉴定”里面。一类实物文献是非纸张性的。如甲骨研究兴盛之后,河南安阳一带曾有人为图利而大量制作有文字的伪甲骨片,美国的“库方”(是两个人名字的缩写)所藏甲骨集就收了不少这种伪作;钟鼎彝器在近代亦有不少伪作。在科技测定手段十分先进的今天,确定这些东西的年代简直是举轻若鸿的事。在纸帛书法文献中,比较早的仿临之作往往很难鉴定。老资格的书画鉴定家能依靠多年的经验,丰富的知识见闻,用肉眼辨出真伪。这种“眼光”与感觉往往难以言喻,但若细加分析,其中的方法途径还是可以归纳出来的。对于书法作品,一眼看去当然能感受到它的风格和技法水平的大致高下。同时,纸质,墨色,印章及印泥色,款式装潢等都要一一分辩,是否与某书家之真作相符。考镜源流也是重要的方法。实物书法文献辨伪的难点在于有些伪作与真作时代十分接近,托名之作的技法水平也与原书家不相上下,或临摹得惟妙惟肖。从艺术的角度来说,这些伪作的鉴赏价值也很高,也不乏收藏价值,但从研究的角度说,其真伪还是必须辨明的。我们可以认为标明为唐代张旭的《古诗四帖》和颜真卿的《刘中使帖》能体现张、颜的书法面貌,但经许多学者考证,它们并非真迹,而是与作者时代相接近的人书写的,那么我们在利用这些材料说明他们的书法创作特点时,就要慎重而留有余地。由于书法本身的特殊性,这类甄别鉴定往往是牵涉到多学科的。如论争《诅楚文》的真伪,必须用古文字学来说明问题,论争《兰亭序》的真伪,又必须联系到魏晋玄学及王羲之的人生观,以及当时的文体文风等等。现代学者也不乏用科技手段来分析古代墨迹书作的,如曾在美国弗利尔博物馆工作的台湾籍学者傅申,用检查笔迹内部变化的方法来确定黄庭坚的某件作品是原件还是后人摹本。

校勘是文献整理工作中极为重要的一环。就书法文献而言,校勘在印刷文献整理中必不可少,对碑帖拓片来说也有校勘的问题存在。

在雕版印刷术未发明之前,书籍都由手写,在抄写过程中,文字及笔画的脱、衍、误、倒是很容易发生的。有时脱一字或误一字,就直接改变了文句的原意,更不用说脱一句或脱一段了。这些现象到印刷术普及之后仍大量存在。刻字的工人可能因为误认或错刻、漏刻,也可能所依据的书稿或前人刻本就已有错误。未经校正而照本翻刻,一误再误;同一部书,不同时代、不同地方的刻本,都可能有文字上的参差,如清代“避讳”较严格,唐代就不太严格。同样是宋版书,杭州的坊刻本就比福建“麻沙本”错误少。有的错误是出于知识的贫乏,如清代学者顾炎武《日知录》中有一条:“山东人刻《金石录》,于李易安后序‘绍兴二年,元黓岁,壮月朔,’不知‘壮月’之出于《尔雅》,而改为‘牡丹’,凡万历以来所刻之书,多牡丹之类也。”

文献能提供我们研究问题、解决疑惑,其前提是它的真实性、可靠性,然而正因为古代文献可能存在这些文字上的错误,就需要我们在使用之前先审视其可靠性。现在多数出版物经专家校勘,是对读者负责的;也有任选一粗劣底本,未经校勘即付印谋利的,是对读者的不负责,也是对学术的祸害。上海书画出版社编印出版的《历代书法论文选》及其续集,及《中国书画全书》均由古籍整理方面的专家,择各本精校而成,质量相对较好。我们从事书法研究,能直接做一些校勘工作那是最好,即使暂时不必做,对书中别人所写的校论、注释多加关注,细加比较,也是会有收获的。

实物文献的校勘中,“校碑”是一项历来受到重视且成果较多的工作。清方若著、王壮弘增补的《增补校碑随笔》,杨震方编著的《碑帖叙录》、张彦生著《善本碑帖录》等,就是校碑成绩的记录。碑与帖都有因年代久远而脱漏字迹、或字迹漫漶不清的问题,也有后人补书补刻的现象,而碑在这方面更突出些。就文献的研究价值来说,当然字迹完整清晰的碑帖更为有用,而经人事变迁,光阴辗转,自然与人为的“侵略”必然会导致不同程度的损失。像秦始皇时代的《泰山刻石》,存至今日已几乎无字可辨了,这样我们就不得不用早年的拓本;《欧阳询九成宫醴泉铭》等唐代碑铭,有宋代的拓本,明代的拓本,清代的拓本,越到后来缺字越多;而碑帖的翻刻,仿刻,又在历代书法文献中如汗牛充栋,良莠难辨。某一拓本可能被认为是字迹较全的“善本”,过一段时期却会发现还有字迹更全的、拓得更早的善本,而有些本子虽看上去字迹清晰,却可能是经后人修刻笔画的“肥本”或翻刻本、仿刻本。位于绍兴的《会稽刻石》就是显而易见的根据后人摹本刻的;而历代翻刻仿刻最多的恐怕要算《兰亭序》了,往往在江南大户人家的宅院墙上都可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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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印刷文献的校勘工作,主要是择一好的底本,再以其他版本对校,以上下文意及对有关文化历史知识的充分准确把握为依据,正误补缺,还书之原貌;那么实物文献的校勘工作,在方法上则同中有异。比如某碑帖有缺字,拓本或墨迹存世亦只此一本,就只能依靠上下文和其他有关文献中的文例及有关的知识来补其缺字。字找对了还不算,补刻或补书还要力追原作之形貌精神,这就与印刷文献的校勘工作不可同日而语了。

对个别的书法文献进行细致的辑佚、辨伪、校勘,使其能更具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这是文献整理工作中的一个方面,而目录提要工作则是文献整理的另一个重要方面。

对历代书法文献及近年出现的大量书法研究论著、出土文献作一完善的编目,这一工作至今尚未见成果。编目的前提是确立一种分类思想。如何对文献进行分类实际上反映了一个时期的学术观念与对文献的认识水平。汉时刘向主持整理群书,先为每一种书写一“叙录”,后集叙录为《别录》,其子刘歆又在《别录》的基础上删繁就简,编成《七略》。班固作《汉书》,又在《七略》的基础上写成《艺文志》。《艺文志》与《七略》的分类是一致的,即将天下群书分成六“略”:六艺略、诸子略、诗赋略、兵书略、术数略、方技略,加上总目性质的“辑略”而称《七略》。随着学术研究和文化科技的发展,各学科在中国的图书文献中所占的比重有了变化,人们对各种知识的价值也有了新的衡量标准,于是在唐代魏征等人撰的《隋书·经籍志》里,就提出了“经、史、子、集”的四部分类,“四部”与《七略》的“六分”明显的区别是,兵书、术数、方技都归入了“子部”,而“史部”是《七略》中连小类都列不上的,“集部”则包括了比原先“诗赋略”范围大得多的各种文学书籍。这种变化至少说明了几点:在“以史为鉴”的思想引导下,史书大量增加;文学创作大量增加;编目者正统思想明显,经、史在封建上层心目中是最重要的,而科技、儒家思想以外的论著则不被重视。

那么,书法类的文献在古代是处在什么地位的呢?如前所述,将书法看成是一种艺术是比较晚才有的,由于书法跟金石、文字、绘画的亲缘关系,古代目录书中有关的研究资料要分别从金石、文字、绘画这些小类中去寻绎,而金石在史部,文字在经部小学类,绘画在子部艺术类(参见上海图书馆编《中国丛书综录》,该书的四部分类基本与《四库全书总目》一致)。我们不能要求中国古代的学者(甚至包括近现代的学者)能以非常科学的学科分类思想将书法艺术置于一个十分合理的位置,事实上,直到当代还有人对书法是否属艺术持怀疑态度。当然,在大多数学者(包括海外学者)对书法是一门艺术持肯定意见的情况下,将书法归入“艺术”类是没有问题的。我们关注的是另一个层面的问题,即书法艺术文献本身应该怎样类分,怎样著录?这里存在着几种选择:一、按书法载体的性质分类,即甲骨、金、石、简帛、纸等;二、按历史先后分,将书法文献按朝代、年代顺序排列;三、按内容之别分,可先分印刷文献与实物文献两大类。印刷文献中可分:1、书论、书评,2、书史、书家传记,3、题跋、笔论、手札,4、技法讲解,5、目录、工具书。实物文献可分:1、甲、金、篆,2、隶,3、楷,4、行、草,5、历代玺印。上述各小类,可按时代先后排列。三种分法,各有优劣短长,相比之下,值得推许的是第三种。将印刷文献与实物文献分开,有利于理顺两种不同文献的不同属类关系,具体分列时,又可按历史年代排,并顺带提到文献的载体,按这样的体例编制书法文献目录,应该是条理分明,符合文献的实际状况并较能满足研究、查找的需要。一部好的目录还应附一至两种“索引”,如人名索引,书名索引,一般按笔画数排,也可按汉语拼音字母顺序排,另外,附一份“年表”也是非常有用的。

目录有“简目”和“提要目录“两种,简目一般只著录书名或作品名、作者、年代、出处;提要目录则要在上述几项之外增加作者简介,书或作品的流传、版本、校勘情况,书或作品的主要内容,对书或作品的简要评判,等于是写一篇简明扼要的介绍文章。显然,提要式目录对我们了解学术的发展脉络,书法艺术的发展脉络,对我们选择合适的研究资料来完成某项课题,有着更具体更明确的帮助。

书法文献整理研究的内容当然远远不止上述,书法文献学更是一门系统性很强,学术特征很明确,内容很丰富,与史论和技法研究有密切关系的书法学分支学科。“书法文献学”的教学实际上是在部分地教从事书法专业学习的学生怎样做学问,它应该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学问。

6.纳税遵从研究文献综述 篇六

1.1 对纳税遵从理论模型研究

纳税遵从的正式理论研究起始于1972年Allingham & Sandmo 的《所得税逃税:一种理论分析》。他们在“纳税人都是理性人”的假设基础上建立了预期效用最大化模型 (即A-S模型) 。他们研究认为, 纳税人作出纳税遵从或不遵从的决策只是为了自身收益的最大化。同时, 他们从理论角度论证出罚款率、稽查率与纳税遵从之间存在着正相关关系, 而税率与逃税之间的关系不能确定。A-S模型是第一个基于新古典经济学理论提出的静态研究模型, 为后来的研究提供了基本研究范式和方向, 但也存在若干缺陷。

Alm (1992年) 用期望理论解释了为什么现实的纳税遵从度高于预期效用理论得出的遵从度, 认为人们纳税的可能原因是高估了稽查概率, 所以在低概率损失面前, 纳税人是风险厌恶型的, 所以选择遵从。

Elffers和Hessing (1997年) 的实证研究表明, 有意提高预扣税款可以提高纳税遵从。因为人们往往将获得税款返还视为一种获得, 而将补缴税款视为一种损失。

1.2 对纳税遵从成本的研究

纳税遵从成本的测量源于1934年, 海格 (Haig) 首次对税收体系的遵从负担进行了正式地估算, 但直到上个世纪80年代, 由于税收流失现象充斥各国, 遵从成本问题才开始在国外的研究中凸现出来。当时的代表性的研究就是英国学者锡德里克·桑德福 (Sandford) 的《税收遵从成本:计量与政策》和《税收管理成本和遵从成本》两本著作。

20世纪80年代, 西方学者对纳税遵从成本的研究大多是集中在对全部税收或某项税收的遵从成本进行测量, 且基本上都是采用的抽象调查的研究方法。美国Slemrod (1989年) 的对税收遵从成本与税收遵从程度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结果得出税收遵从成本与税收不遵从程度之间存在着很强的正相关性。即税收遵从成本越高, 则税收不遵从程度也越高。

20世纪90年代, 国外学者对税收遵从成本的研究则主要集中在编写纳税遵从成本的指导年鉴。现代的税收遵从成本研究的重点也不同于最初测量的目的, 它不再是对仅整个遵从成本进行测量, 更重要的是估计特别税收条款变化的影响。Blumenthal 和Slemrod (1995) 在《美国的近期税收遵从研究》中就提到, 他们的研究目的除了研究纳税遵从成本的规模和组成成分外, 更重要的是要研究公司的税收状况与遵从成本之间的关系以及要了解企业对当时税改方案的态度以及对税改措施的建议等等。

2 国内对纳税遵从的研究

国内对纳税遵从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 直接研究纳税遵从的课题不是很多, 研究的广度和深度也不及西方国家。

王火生 (1998年) 、麻勇爱 (2002年) 、张文春 (2005年) 对国外纳税遵从理论的主要内容进行了介绍, 并分析了其对我国税收征管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马国强 (2000年) 在借鉴西方学者对纳税遵从和不遵从多项分类的基础上, 对它们进行了更集中的概括:将税收遵从分为防卫性遵从、制度性遵从和忠诚性遵从;将税收不遵从分为自私性不遵从、无知性不遵从和情感性不遵从。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决定税收遵从与不遵从的因素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税收观念、二是税收知识、三是税收制度、四是纳税程序、五是逃税成本。

近十几年, 国内学者对税收流失的研究相对密集, 研究主要集中在对税收流失规模的测算、成因的探讨以及对策的提出上。马拴友 (2001年) 、郝春虹 (2003年) 将博弈论的基本原理和研究方法应用于税收征纳行为分析中, 研究得出纳税人与税务当局的非合作博弈, 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分别以一定的概率随机选择稽查和逃税。税收流失表现为征税中存在的纳税人与政府、政府与纳税人以及政府、税务机关与税务人员三种委托代理问题。贾绍华 (2002年) 采用现金比率法和税收收入能力测算法, 利用国家公布的统计数据对我国20世纪90年代的税收收入流失情况进行了测算, 结果发现1995-2000年我国的税收流失率均在26%以上。

国内学者对纳税遵从成本的研究也不在少数, 但大多局限于定性分析和对国外研究成果的引进。雷根强、沈峰 (2002年) 介绍了纳税遵从成本的概念和分类、分析其组成要素, 提出了在我国应重视对纳税遵从成本的研究。李林木 (2004年) 对国外纳税遵从成本的研究成果作了比较全面的介绍, 特别是对纳税遵从成本的评估和构成作了比较详细地介绍。

李林木 (2005年) 结合我国的实际对纳税遵从问题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在奉行成本方面, 提出了测算我国企业税收奉行成本的系列公式, 并通过抽样调查推算了我国企业的税收奉行成本;在税收威慑机制方面, 提出了建立我国“第三方税源信息报告”制度、信息化的税源信息比对系统和税务审计选案系统的构思;在税收激励机制方面, 研究了提高我国纳税遵从度的诚信激励政策, 还研究了国际上旨在激励税收不遵从者改过自新的税收赦免政策, 并评估了这一政策在我国的应用前景。他的研究较为全面, 也给我国当前的税收征管改革提供了理论依据。

杨得前 (2007年) 研究了税收道德与纳税遵从之间呈正相关的关系。作者将税收道德定义为促使纳税人付税的内在动机, 是纳税人自觉支付税款的意愿。从关系契约的角度研究指出, 公民的税收道德在相当大程度上内生于公民与政府、公民与税务机关及公民与公民的互动之中。政府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纳税人的税收道德, 主要体现在司法腐败和安全这两个因素上。从微观层面上来看, 性别、年龄及婚姻状况对税收道德有显著影响, 而收入水平和接受教育的程度对纳税人的道德没有显著影响。作者对税收道德的研究在国内对纳税遵从问题的研究中是比较有新意的, 拓宽了国内学者的研究范围。

总的说来, 国内学者对纳税遵从的研究大多是对国外纳税遵从经验的总结, 缺乏深入的理论分析。在研究视角上较窄, 更多的研究仍局限于税务机关本身的实际税收管理模式、具体的征税方式等, 割裂了纳税人、征税人关系角度去考察, 没有从整个环境角度如管理机制、行为机制等来分析问题, 对纳税遵从问题的研究缺乏系统性。此外, 研究中对其他学科成果的利用不够, 具体治理对策的提出缺乏理论支撑, 也没有形成相对系统的解决方案。

3 结语

纳税遵从的最新研究主要表现在有机地结合理论和实证研究, 把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以及其他影响因素纳入纳税遵从的决策模型中, 以诠释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决策。因此在当前税收征管改革的背景下, 我国可充分利用这些优秀的研究成果, 优化税收征管模式, 适当地调整税收征管策略, 以提高纳税遵从度, 增加国家的税收收入, 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参考文献

[1]Allingham, Michael G.&Agnar Sandmo, 1972, Income Tax Eva-sion:A Theoretical Analysis, Journal of Public Economics.

[2]Daniel Kahneman&Amos Tversky, 1979, Prosper Theory:An a-nalysis of Decision Under risk, Econometrica.

[3]贾绍华.中国税收流失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财经出版社, 2002.

[4]李林木.税收遵从的理论分析与政策选择[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 2005.

7.生态补偿地方立法研究 篇七

一、生态补偿的必要性

由于长期以来一直深受生态服务和生态产品“无价”、“低价”观念的影响, 人类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对生态资源进行“掠夺性”开发与利用, 向生态系统索取了过量的资源和能量, 但是又没有主动采取有效措施补偿, 恢复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 因此造成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受损, 引起许多生态问题和生态危机。生态补偿是中国生态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 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重要途径和有效形式。它通过鼓励生态建设者对生态系统加以维护, 使其最大限度地恢复到被污染、被破坏前的功能, 而且对生态环境进行建设、培育, 加大生态系统的环境容量, 增强其生态价值;同时通过提高生态破坏者的行为成本, 促使其减少或放弃破坏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行为, 间接实现对生态系统的保护。由于长期以来对使用行为缺少经济制约, 生态建设者的付出得不到相应的补偿, 若不能从法律层面上确立生态补偿制度, 清楚界定生态建设者与受益人、生态破坏者与受害人等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势必会影响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成功实施和生态文明的建设。

当前中国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 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这背后有改革不到位、体制不完善、机制不健全的深层面制度原因。在这一问题上, 政府不是干预太多了, 而是干预太少了, 不是政府越位而是远没有到位。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紧紧围绕建设美丽中国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 首次确立了生态文明制度体系, 从源头、过程、后果的全过程, 按照“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思路, 阐述了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构成及其改革方向、重点任务。十八大报告专门将生态文明建设独立成篇, 特别提出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税费改革, 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

二、生态补偿立法现状

对生态补偿制度法制化问题的研究在中国尚处于起步阶段。中国《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了环境资源保护、防治污染这一基本国策, 并为生态补偿提供了宪法基石。《宪法》作为最高位阶的法律, 其有关规定, 对生态补偿及生态法律制度各种规范的适用和解释具有重大指导意义。

中国的《环境保护法》, 也是生态补偿制度的基本法。《环境保护法》作为生态保护的基本法, 主要内容是关于污染防治方面的规定, 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规定过于粗略, 不够具体, 实践中难以起到综合调整的作用, 可见中国生态领域综合性法律、法规的立法目前仍十分薄弱。

中国还有单行生态环境立法, 即专门针对某种环境要素或对特定的环境社会关系所进行调整的立法。它是综合性环境基本法的具体化, 数量相当多, 在整个环境法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此外, 民法有关生态环境保护规定主要表现为:在民法体系上建立环境权, 并赋之与人身权、财产权同等的地位;将无过错责任作为环境侵害的归责原则加以确认;在环境侵害案中采用因果关系推定原则, 解决环境侵害因果关系判定难题;在环境共同侵权行为中适用共同危险责任;对环境侵权的民事诉讼时效加以修正, 以保障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权;在环境侵害的民事救济上同时适用赔偿损害、排除侵害多种方式等。

刑法有关生态环境保护规定主要表现为:增设危害环境罪;重构犯罪因果关系;确认法人犯罪;规定对环境侵害的刑事责任等。

近年来, 中国的有关生态补偿制度的立法获得了快速发展并处于不断完善之中。但是, 生态补偿制度的立法还不能完全适应生态保护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主要体现为法律体系不健全。《宪法》中没有规定生态补偿制度, 《环境保护法》是中国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 但是囿于当时的立法背景, 它更偏重于对污染的防治, 只规定了对排污者的排污行为所产生的外部不经济性进行收费, 却没有将生态环境保护行为所产生的正外部性应当予以补偿的情形纳入规定, 没有从根本上全面发挥生态补偿的作用。目前有关生态补偿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各种单行法中, 中国尚未对生态补偿进行统一立法。尽管在单行法律法规中体现了生态补偿的理念, 但由于《宪法》和《环境保护法》中缺乏对生态补偿明确的规定, 使得生态补偿缺乏一个自上而下效力等级的法律体系, 不利于生态补偿工作的开展。从立法现状可以看出, 每个单行法只涉及某一个或某一类生态要素的生态补偿问题, 对生态补偿的规定缺乏统一性、完整性。例如, 水利部门主管流域治理和水土保持方面的生态补偿工作;国土部门通过对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实现对生态环境的补偿;环保部门主要制定生态补偿政策;农业部门管理草原、农业方面的生态补偿工作;林业部门主要管理森林生态补偿。不同生态要素生态补偿的规定由不同的管理部门制定, 这种方式容易造成立法只体现本部门的利益, 部门间利益冲突而依靠自身无法协调的情况。同时也缺乏时间上的相对稳定性, 很难确保受偿者的权利得以实现, 补偿者的义务得以履行。

三、生态补偿地方立法的必要性

首先, 各地自然环境较大的差异导致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和解决的方法、步骤有所不同, 国家目前不能完全采用统一立法的方式对各地具体的生态保护进行全面规范。国家制定的适用于全国范围的生态补偿法只能从宏观和普遍意义上最大可能地为中国的环境保护提供最基本的法律依据。非常具体的生态补偿工作需要地方结合本地的客观环境条件进行立法。因此, 各省、市、自治区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生态补偿地方法是非常必要的。

其次, 中国各大区经济、社会发展存在较大差异, 突出的环境问题的表现形式也不尽相同。实践证明, 现代工业化和经济发展既是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 也是解决环境问题的依靠。环境问题的产生和解决和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加之环境保护强调结合实际运用科学性、技术性、综合性较强的综合措施。这些也为地方生态补偿立法提供了广泛的立法资源和立法空间。

再次, 几十年以来, 中国的生态补偿立法虽然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 但和中国环境问题的现状及环境保护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的距离。特别是一些地区迫切需要解决的环境问题还不能排到立法的议事日程;有些环境问题在特定地区是迫切需要立法解决的问题, 但其在全国并不具有普遍性;有些环境问题虽然在全国有普遍性, 但在解决的方式上却对立法的需求程度不同;有些在全国多数区域效果优异的环境保护政策或管理制度要上升为在全国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尚需求一定的过程。

上述原因为地方生态补偿立法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并形成了地方生态补偿立法产生和得以发展的原因。

四、生态补偿地方立法的基本原则

生态补偿地方立法应坚持以下原则:

1. 依法立法原则。

作为下位法的生态补偿地方立法必须符合国家宪法、法律的要求, 必须服从国家相关立法的基本原则, 并在其指导下制定地方法。一方面, 通过地方立法填补国家法律、法规的立法空白, 制定解决区域性特殊环境问题为目标的立法;另一方面, 通过地方立法的实施更好地解决生态补偿中的具有地域性的特殊问题。

2. 自主立法原则。

地方立法机关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 应当充分发挥地方立法机关的主动性、积极性。地方立法机关可以在自己的立法权限范围内按照当地生态补偿的需要和环境保护规划的安排, 自主决定生态补偿地方立法工作。中国各地环境保护的实际情况十分复杂, 因此, 地方立法必须依据当地环境污染和资源利用的现状。因为各地在自然和社会发展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 有的地区主要表现为严重的水污染、有的表现为大气污染、有的存在放射性污染, 而有的地方可能在上述几方面均有不同程度的问题, 所以在立法时要有针对性。

3. 超前立法原则。

生态补偿受制于经济和社会发展, 不同的发展水平需要有相应的制度约束和规范。超前性是相对于国家整体立法而言的。生态补偿地方立法以国家立法为基本依据, 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的实际情况, 在立法中适当地超前立法。

4. 灵活立法原则。

地方立法的灵活性是相对于国家立法的原则性而言的。国家生态补偿立法一方面必须考虑全国整体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环境保护的共同需要, 另一方面必须要考虑全国生态补偿中所采取的技术手段的整体水平。因此必然导致国家生态补偿立法相对比较原则, 法律制定、修改的时间也相对漫长。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水平是地方立法的客观基础, 地方立法机关应当充分运用废、改、立的手段, 灵活地把握当地经济、社会等方面发展的需要和生态补偿的实际情况, 通过灵活的地方立法为国家更好地进行国家立法提供第一手的资料, 也为当地提供更为适时的法律规范。

摘要:生态补偿是中国生态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 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重要途径和有效形式。国家目前不能完全采用统一立法的方式对各地具体的生态保护进行全面规范, 因此, 制定生态补偿地方法是非常必要的。

关键词:生态补偿,立法现状,地方立法

参考文献

[1]常纪文.环境法前沿问题—历史梳理与发展探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1.

[2]李爱年.生态效益补偿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8.

[3]马存利, 陈海宏.区域生态补偿的法理基础与制度构建[J].太原师范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9, (3) .

8.经济责任审计研究文献综述 篇八

关键词:经济责任;审计研究;文献综述

2010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法[2010]32号),并于12月8日向社会公布。《规定》的颁布施行,是贯彻落实十七大会议精神和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是指导我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纲领性法规文件,是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监督制度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干部管理和监督、健全权力约束和监督制度、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具有重要意义,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面临一个崭新的历史时期。

2012年12月24日在全国审计工作会议上,刘家义审计长强调,各级审计机关应当站在一个高度,要充分认识经济责任审计在完善国家治理、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健康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密切关注权力行使和责任履行情况,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充分认识经济责任审计是强化干部管理监督和建立健全问责机制,促进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措施,是促进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障,是促进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重要途径,是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惩治和预防腐败的重要手段。面对新的历史时期,各级审计机关要认真落实两办《规定》,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大对审计信息和整改情况的依法公开力度,促进公开透明和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加大从体制机制制度层面揭示问题、分析原因和提出建议的力度,促进健全制度和深化改革,同时通过揭示和分析违法违纪行为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查找制度上和管理上的漏洞,从机制上、源头上惩治和预防腐败。

国外虽然没有关于“经济责任审计”这种概念的直接提法,但可以从审计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中看出,存在着很多像经济责任审计这样的经济行为活动,国外政府的工作绩效、政府和企业的社会责任、环境保护责任等方面的审计,其研究文献也主要集中在对绩效审计、社会责任审计、环境审计等领域的研究。关于绩效审计的研究主要包括,1986年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INTOSAI)第十二届国际会议发表的《关于绩效审计、公营企业审计和审计质量的总声明》中,将各种对公共资源使用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审计名称统一称为绩效审计(performance auditing),并给出了如下定义:对政府部门和公营单位管理公共资源的经济性(Economy)、效率性(Efficiency)和效果性(Effectiveness)所作的评价与监督。INTOSAI将绩效审计定义为对公营部门管理资源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所作的评价与监督。同时还提出了绩效审计的4个目标:为公共部门改善一切资源的管理打好基础;使决策者、立法者和公众所利用的公共部门管理成果方面的信息质量得到提高;促使公共管理部门人员采用一定的程序对绩效做出报告;确定更适当的经济责任。从INTOSAI对审计内涵和目标的描述可以看出绩效审计的重点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强调服务,不仅对被审计单位提供服务,而且重视对决策者、立法者和社会公众服务;另一方面将审计工作的出发点落实到政府的责任上。美国审计总署(GAO)1994 年将效益审计定义为:关于政府组织、规划和活动的“3E”(Economy,Efficiency,Effectiveness)方面的审计,近来美国有专家认为应当在“3E”审计的基础上增加公平性(Equity)和环境性(Environment)审计两个内容,使“3E”审计变成“5E”审计。

关于社会责任审计的研究

umble(1973)讨论了社会责任在不同单位中的重要性,指出每一社会个机构包括企业,都应当贯彻落实社会责任审计,也包括各级政府、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Waddock和Neil Smith(2000)指出社会责任审计在公司绩效管理方面的积极作用,通过实施社会责任审计有助于降低企业风险,能有效反应公司核心价值。Peter Koketal(2001)对社会责任的内涵作了进一步阐述,认为应当使用更先进的审计工具,以促使各级政府、事业单位以及企业反省各自的社会责任履行和完成情况。Morimoto Risakoetai(2005)论证了新型公司履行社会责任审计的可行性,提出应当创建一个能与现有的环境审计制度相结合的社会责任审计制度。

关于环境审计的研究

自从环境审计这一概念被有关学者提出以来自,就引起了学术界对环境责任履行情况的密切关注。但到现在为止,国外有关环境问题的研究只是停留在一个岗起步研究的阶段,还没有一套比较成熟的制度。主要有Maltby对有关环境审计理论与实践一些问题的研究;Taylor和Sheahan指出有效实行环境审计对于促进环境管理责任的履行具有积极作用

国内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研究呈现出百家争鸣的场面,经济责任审计是现代审计理论与方法在中国的实际情况面前,形成的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审计监控制度。近些年来,国内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研究领域比较宽广。在经济责任审计基础理论研究领域,涉及到经济责任审计的历史沿革(林钟高、龚明晓(1998)认为,我国审计始于周代,历经周朝、西汉、隋朝、唐朝、宋朝、明朝、清朝等)经济责任审计的动因(秦荣生(1999)认为,受托经济责任关系是审计产生的客观基础和根本动因,受托经济责任关系是经济责任审计产生的基础,而受托经济责任关系的理论则是经济责任审计的理论基础。陈波(2005)认为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机你感觉监督制度,我国独特的制度背景形成了对于经济责任审计的独特需求。)经济责任审计的主体(简燕玲、辛旭(2006)指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体包括国家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组织。郑英林(2005)得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审计主体应由国资委主导。)经济责任审计的定位(蔡春、陈晓媛(2005)认为,经济责任审计的理论依据是特定受托经济责任关系的存在,此种受托经济责任关系更明确指向行为人本人。)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姜彦秋(1999)认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有:任期经营目标的实现情况;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是否具有民主名和科学性;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职工收入及福利情况;遵纪守法的情况。吕文基(2002)指出,党政领导干部审计的评价内容包括: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或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和决算审计;审计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指出和管理情况;审计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和保值增值情况审计;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陈晓芳、桂珍若(2006)指出高效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等)、经济责任的评价方法与指标体系(皮凡(2000)提出,以规模指标、运营指标和综合指标三类来衡量企事业领导人的经济责任。洪承旭、阎建军(2002)认为,商业银行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可以从发展能力指标、资产安全性指标、资产流动性指标和财政效益指标四个方面予以确定。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科学化课题组(2005)广泛、深入的研究了量化计分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综合评价的做法。王晓彗(2006)认为,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包括:财务责任指标、管理责任评价指标、违纪责任评价指标、社会责任评价指标四个方面。)、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秦小丽、常丽娟(2005)指出,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特殊性和目前审计环境的复杂性促使我们必须深刻思考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成因及其防范。陈汉平(2002)分析了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危害性和可控性,并提出化解风险的建议。常人兵(2003)等对经济责任审计的风险与控制作了分析。)等诸多方面。

通过国外文献回顾来看,虽然国外没有与经济责任审计直接对应的概念,但是存在于经济责任审计紧密相关的审计类型的研究,主要是针对政府机构的绩效审计、面向政府和企业的社会责任审计与环境审计等,这部分文献众多,最大的特色就是对责任的强调非常普遍,在一定意义上也体现了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内容与要求。国内经济责任审计的理论研究状况评述,我国经济责任审计的基本理论研究成果较为丰富,经济责任审计的基本理论研究主要包括经济责任审计的历史沿革、经济责任审计的动因、经济责任审计的主体、经济责任审计的定位、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经济责任评价方法与指标体系、经济责任审计风险各个方面。(作者单位:贵州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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