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航道建设和航道治理工程措施研究(精选3篇)
1.内河航道建设和航道治理工程措施研究 篇一
摘要:当前我国内河航道采用的绝大部分都是硬质护岸结构,这种护岸方式最为显著的优势就是更为坚固,并且也相对更为耐用,但是经过实际研究不难发现,在近年来的技术提升和发展背景下,此种结构也越来越呈现不完善的地方,比如建设成本相对较高,对于生态平衡造成的破坏性,人工痕迹过于明显,不能有效满足景观协调的基本要求。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水平的全面发展,我国内河航运建设脚步的提升,对于内河航运的要求不止要确保船舶的正常运行,同时也要适当融入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等内容,所以当前生态护岸技术也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和重视。
2.全国内河航道与港口布局规划 篇二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07年07月20日
来源:交通部网站
目 录
前 言
一、现状评价(一)发展现状(二)存在问题(三)布局评价
二、功能定位(一)优势分析(二)功能定位
三、布局原则
(一)发展目标(二)布局原则
四、布局方案(一)层次划分(二)布局方案
五、实施方案
六、实施前景
七、保障措施
前 言
内河水运是综合运输体系和水资源综合利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积极倡导发展内河水运,符合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
近年来,内河航道、港口设施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内河水运货运量持续增长,运输船舶大型化、标准化趋势明显,水运市场日趋活跃,内河水运进入了快速发展的较好时期。目前,全国形成了以长江、珠江、京杭运河、淮河、黑龙江和松辽水系为主体的内河水运布局,内河水运的服务腹地有了较大的延伸和扩展,服务质量明显提高,为流域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国家发展内河水运的意志,进一步理清发展思路,更好地指导内河水运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内河水运占地少、运能大、能耗低、污染小的优势,完善综合运输体系,促进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全国内河航道与港口布局规划》。规划重点是内河高等级航道和主要港口。内河其他等级航道、地区重要港口和一般港口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各地内河水运规划中明确。规划的实施期限为2006年~2020年。
一、现状评价
(一)发展现状
1、内河航道
2005年,全国内河航道通航里程12.3万公里,占河流总长的29%,主要分布在长江、珠江和淮河水系,分别占50%、13%和14%。可通航500吨级船舶的四级及以上航道15328公里,约占12%,其中可通航千吨级船舶的三级及以上航道8631公里,约占7%;其它等级航道约占88%。经过多年的建设与发展,长江干线已成为世界上水运最为繁忙和运量最大的河流,西江航运干线已成为沟通西南与粤港澳地区的重要纽带,京杭运河已成为我国“北煤南运”的水上运输大动脉,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航道网已成为区域综合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内河港口
2005年,全国内河港口1300多个,生产用码头泊位30944个,其中万吨级泊位187个,主要分布在长江、珠江、京杭运河与淮河水系,其中长江水系港口760多个,泊位15237个,珠江水系港口110个,泊位2335个,京杭运河与淮河水系港口290个,泊位11608个。
3、内河运输
2005年,全国内河船舶保有量近20万艘,净载重量4481万吨,载客量86万客位,货运船舶平均吨位229吨/艘。完成内河水运货运量14.9亿吨,货物周转量3635亿吨公里,客运量1.26亿人,旅客周转量31.4亿人公里。内河港口完成货物吞吐量18.45亿吨,旅客吞吐量1.29亿人。
(二)存在问题
1、基础设施薄弱。由于历史上对发展内河水运的认识不一致,资金投入严重不足,总体上内河水运发展较为缓慢,内河航道、港口基础设施薄弱,能力不足,制约了内河水运优势的发挥。
2、结构性矛盾突出。内河高等级航道少,干、支航道没有高标准贯通;内河港口通用杂货泊位多,集装箱、液体散货等专业化泊位少;运输船舶吨位小,船型杂乱,标准化程度低,安全性能差,运输装备水平有待提高。
3、协调难度大。内河水运涉及水利、电力、环保、城市发展等方面,受部门、地方对水资源的不同需求驱动,造成了在水资源开发中形成的合力不足,兼顾不够,发展内河水运的协调难度大,水资源综合利用不充分。
4、行业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在内河水运市场准入、行业监管、依法行政等方面有待进一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三)布局评价
1、现有水运布局主要依托于河流分布,体现了河道特性。目前,我国内河水运布局基本反映了我国水资源的分布状况,内河航道和港口布局围绕河流分布展开,并根据河道特性和流域经济发展需求,实现水运资源的开发,内河水运开发程度与水资源利用和流域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
2、内河水运促进了沿江(河)产业发展和生产力布局。内河水运为沿江(河)产业发展提供了便利的运输条件,保障了原材料和产成品运输,促进了沿江(河)产业带的形成,沿江(河)经济和内河水运互为依存、相互促进。内河航道和港口受水量、季节影响较大,江海连接处的水网密集区域运输需求和港口吞吐量绝对值大,且增长速度快,如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地区等。
3、内河水运的发展加强了区域间的联系,沟通了沿海运输。长江、珠江、淮河等主要航道沟通了我国东、中、西部地区,促进了区域间的物资交流,加强了区域间的经济联系,并与沿海和远洋运输相对接,形成了开放式的内河水运。
4、港口布局依托内河航道。内河港口是内河运输的节点,是实现与其他运输方式多式联运的枢纽,内河码头等级与航道通航标准相适应,实现内河水运资源内部的合理配置。与运输市场发展相适应,依托内河航道和城镇的分布,我国内河港口初步形成了长江干线、珠江三角洲集装箱运输系统的框架,以及长江干线矿石运输系统,长江水系、珠江水系,京杭运河与淮河水系煤炭运输系统的港口布局。
5、内河水运服务范围有待拓展。受航道通航条件限制,目前内河水运的覆盖面和通达度还有待进一步拓展,干支航道的标准不衔接,影响了内河水运优势的发挥。
6、内河水运涉及面广,较为复杂,开发受到限制。内河水运开发涉及到省市间、行业间、部门间甚至与邻国的协调,水运开发受到限制。
二、功能定位
(一)优势分析
1、占地少。内河水运利用现有河道,基本不占或较少占用土地,中下游航道整治还可以吹填造地,增加土地。
2、运能大。全国内河船舶平均吨位已达229吨/艘,长江干线船舶平均吨位已达800吨/艘,长江干线大型顶推船队已达到3万吨。内河水运在特大型设备和构件运输中具有独特的作用。
3、能耗低。欧美发达国家和我国内河水运的单位能耗均低于铁路、公路。
4、更安全、环保。内河水运安全可靠,尤其在危险品运输方面具有优势,而且由于单位能耗低,污染物排放少,是一种环保的运输方式。受目前我国内河航道、港口基础设施较为薄弱等方面的影响,内河水运的优势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今后内河水运发展的潜力和空间还很大。(二)功能定位
在我国广大的内陆江、河流域地区,内河航道和港口是支撑流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资源,是综合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合理布局内河航道和港口,体现国家发展内河水运的意志,对发展区域和省际间的客、货运输,实现水资源综合利用,维护国家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三、布局原则
(一)发展目标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与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综合交通网发展相协调,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水运资源,用20年左右时间,建成干支衔接、沟通海洋的高等级航道,为船舶标准化、规范化创造基础条件;与航道发展相适应,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专业化和高效的港口体系。充分发挥内河水运的优势,提供畅通、高效、安全、环保的运输服务,适应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需要。
远期根据流域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结合水资源开发利用,进一步扩展覆盖面,提高通达度,延伸内河水运的服务范围。(二)布局原则
1、适应国家战略和流域经济可持续发展要求,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对外经贸交流。
2、结合水资源条件,加强协调,贯彻水资源综合利用方针,统筹兼顾水运与防洪、排涝、发电、灌溉、供水等的关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的要求,并与防洪、河道整治、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衔接,提高内河水运与其他行业协调发展的水平。
3、坚持内河水运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合理和节约使用内河岸线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4、充分发挥内河水运优势,加强与其他运输方式的有效衔接,完善综合运输体系。注重航道与港口、船舶以及干线与支线的协调发展。
5、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注重效益,妥善处理需要与可能的关系。
四、布局方案
(一)层次划分
全国内河航道划分为两个层次:包括高等级航道和其它等级航道。高等级航道是全国内河航道的核心和骨干,是国家综合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条件的还可与其他交通方式共同组成发展为综合运输大通道,主要指现有的和规划建设为可通航千吨级船舶的三级及以上航道,个别地区的航道受条件限制为可通航500吨级船舶的四级航道。
全国内河港口划分为三个层次:包括主要港口、地区重要港口和一般港口。内河主要港口是指地理位置重要、吞吐量较大、对经济发展影响较广的港口。本次规划的重点是内河高等级航道和主要港口。内河其它等级航道以及地区重要港口和一般港口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河水运规划中明确。(二)布局方案
在水资源较为丰富的长江水系、珠江水系、京杭运河与淮河水系、黑龙江和松辽水系及其他水系,形成长江干线、西江航运干线、京杭运河、长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珠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18条主要干支流高等级航道(两横一纵两网十八线、简称2-1-2-18)和28个主要港口布局。
规划内河高等级航道约1.9万公里(约占全国内河航道里程的15%),其中三级及以上航道14300公里,四级航道4800公里,分别占75%和25%。
规划内河主要港口包括泸州港、重庆港、宜昌港、荆州港、武汉港、黄石港、长沙港、岳阳港、南昌港、九江港、芜湖港、安庆港、马鞍山港、合肥港、湖州港、嘉兴内河港、济宁港、徐州港、无锡港、杭州港、蚌埠港、南宁港、贵港港、梧州港、肇庆港、佛山港、哈尔滨港、佳木斯港。
1、长江水系
长江水系高等级航道布局方案为“一横一网十线”。
“一横”:长江干线
“一网”:长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 以长江干线和京杭运河为核心,三级航道为主体,四级航道为补充,由23条航道组成“两纵六横”高等级航道网。两纵:京杭运河—杭甬运河(含锡澄运河、丹金溧漕河、锡溧漕河、乍嘉苏线),连申线(含杨林塘);六横:长江干线(南京以下),淮河出海航道—盐河,通扬线,芜申线—苏申外港线(含苏申内港线),长湖申线—黄浦江—大浦线、赵家沟—大芦线(含湖嘉申线),钱塘江—杭申线(含杭平申线)。
“十线”:岷江、嘉陵江、乌江、湘江、沅水、汉江、江汉运河、赣江、信江、合裕线。
长江水系主要港口布局方案为16个:泸州港、重庆港、宜昌港、荆州港、武汉港、黄石港、长沙港、岳阳港、南昌港、九江港、芜湖港、安庆港、马鞍山港、合肥港、湖州港、嘉兴内河港。
2、珠江水系
珠江水系高等级航道布局为“一横一网三线”。
“一横”:西江航运干线
“一网”:珠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
以海船进江航道为核心,以三级航道为基础,由16条航道组成“三纵三横三线”高等级航道网。三纵:西江下游出海航道,白坭水道—陈村水道—洪奇沥水道,广州港出海航道;三横:东平水道,潭江—劳龙虎水道—莲沙容水道—东江北干流,小榄水道—横门出海航道;三线:崖门水道—崖门出海航道,虎跳门水道,顺德水道。“三线”:右江、北盘江—红水河、柳江—黔江
珠江水系主要港口布局方案为5个:南宁港、贵港港、梧州港、肇庆港、佛山港。
3、京杭运河与淮河水系
京杭运河与淮河水系高等级航道布局为“一纵二线”。
“一纵”:京杭运河
“二线”:淮河、沙颍河
京杭运河与淮河水系主要港口布局方案为5个:济宁港、徐州港、无锡港、杭州港、蚌埠港。
4、黑龙江和松辽水系
黑龙江和松辽水系高等级航道布局为“二线”:黑龙江、松花江。
黑龙江和松辽水系主要港口布局方案为2个:哈尔滨港、佳木斯港。
5、其它水系
其他水系高等级航道布局为“一线”:闽江。
五、实施方案
《全国内河航道与港口布局规划》是编制内河水运五年规划和建设计划的主要依据,主要任务是根据沿江(河)流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引导航道、港口的合理布局,在河流综合开发中指导通航设施的建设与技术标准的确定。近期实施重点是:
1、长江水系
加快长江干线航道治理。下游实施长江口深水航道治理三期工程,结合水利河势控制工程,适时对主要碍航河段进行治理,适应长江口深水航道向上延伸和海船进江运输需要。中游根据三峡水库清水下泄及河势演变情况,加强航道观测和演变规律分析,实施武穴、瓦口子、沙市、周天、武桥、江口、枝江等航段的控制性工程或航道整治工程,完善三峡翻坝转运设施。上游对水富至重庆段航道进行整治,结合三峡水库分期蓄水,治理库尾航道。
全面推进长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建设。重点建设通往上海国际航运中心主要集装箱港区的内河集装箱运输通道,实施赵家沟、大芦线、长湖申线、杭甬运河、湖嘉申线、杭申线、锡溧漕河、芜申线、苏申外港线等航道整治工程。加快实施长江主要支流航电结合、梯级开发工程。建设嘉陵江草街、利泽、沙溪、凤仪场、苍溪和汉江崔家营航电枢纽,以及湘江、赣江等枢纽工程。
加强主要港口基础设施建设。建设泸州、重庆、宜昌、岳阳、武汉、九江、长沙、南昌、嘉兴等港口的集装箱、矿石、煤炭等泊位。
2、珠江水系
实施西江航运干线扩能工程。整治贵港至肇庆航道,建设桂平二线船闸。全面推进并基本建成珠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实施顺德水道、洪奇沥水道、东江下游航道、白坭水道、东平水道、崖门水道等航道整治工程。
加快实施右江那吉、鱼梁、老口等航电枢纽建设,继续推进红水河复航工程。
相应建设南宁、贵港、梧州、肇庆、佛山等港口的煤炭、集装箱等泊位。
3、京杭运河与淮河水系
提高京杭运河航道标准和通过能力。实施京杭运河江南段三级航道建设工程和苏北运河二级航道建设工程,整治湖西航道。扩建台儿庄、微山船闸,结合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建设济宁至东平湖航道。
结合淮河流域综合治理工程,改善沙颍河、涡河、沱浍河航道通航条件。
建设徐州、无锡、杭州、蚌埠等港口的煤炭、集装箱等泊位。
4、黑龙江和松辽水系
继续实施松花江航电结合、梯级开发工程。建设松花江、黑龙江主要对俄贸易口岸港口设施。
5、注重黑龙江、澜沧江等国际河流的航运开发,促进我国边境地区经济发展,增强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紧密联系。
六、实施前景
1、规划的内河高等级航道、主要港口遍及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连接了50万以上人口的城市56个,占全国的25%,连接了国家一类口岸27个,占全国的29%。实现了主要资源腹地和消耗地的有效联接以及主要江河的江海直达运输,可进一步加强区域间的经济和物资交流,促进沿江、沿河产业密集区的形成,发挥区域内主要城市的经济辐射带动作用,推进协调发展。
2、形成由通航千吨级及以上内河船舶的高等级航道为骨干、主要港口为主体的全国内河航道和港口体系,促进运输船舶大型化、标准化,内河水运资源得到有效的开发利用,内河水运优势充分发挥,并与其他运输方式共同构筑完善的综合运输体系。
3、到2010年,航道通过能力可在目前基础上提高约40%;到2020年翻一番,船舶航行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单位运输成本将比目前明显降低,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
4、规划的实施,可为国家节约大量土地,尤其是在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等土地资源匮乏地区建设高等级航道网,是缓解土地资源压力,扩大交通运输能力的有效举措。同时在部分河段可以改善生态环境、减少水土流失,提高河道行洪能力,减轻防洪压力,促进水资源综合利用,有利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七、保障措施
1、建立长期稳定的建设资金渠道。内河航道是国家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应以政府投入为主。中央政府建立内河水运建设专项资金渠道,并逐步扩大资金规模,主要用于支持高等级航道建设,适当支持其他等级航道和内河主要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扶持贫困地区水运设施建设;各级地方政府安排财政性投入,进一步统筹交通建设资金,用于内河航道和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
2、鼓励多种形式发展内河高等级航道。积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注重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内河水运基础设施建设。继续实施航电结合、梯级开发,滚动发展内河水运。
3、加强与相关行业的协调。建立协调机制,进一步加强水运发展与电力、防洪、灌溉、供水等行业在建设规划、项目前期工作以及实施、运营管理各阶段的沟通和协作,妥善处理规划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问题,实现水运与相关行业的共同、协调发展。
4、加强法制化管理。在《航道管理条例》基础上,加快《航道法》立法进程,完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与内河水运发展关系密切的《水法》、《港口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保障规划的顺利实施。
5、加强港口规划,指导港口建设。进一步做好主要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河港口布局规划和主要港口、地区重要港口的总体规划,指导港口发展与建设,完善港口布局,拓展港口功能,调整码头结构,加快建设专业化泊位,改善内河港口落后面貌,提高生产效率和服务水平。
6、加强标准化建设,提高运输装备技术水平和运输效率。通过采取经济杠杆、技术手段等措施,加快运输船舶结构调整,淘汰技术落后、安全性能差的船型,重点发展内河机动船舶、顶推船队、江海直达船、集装箱船和滚装船,促进运输船舶向标准化、大型化方向发展。
7、依靠科技创新,实现产业升级。在内河航道和港口建设中依靠科技创新,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降低工程造价,减少维护成本。同时运用先进、适用的信息技术,逐步建立高等级航道网的智能化船舶运营管理系统,实现产业升级。
8、注重环境保护,保障安全运营。在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营等环节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坚持内河水运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切实采取措施防止水污染,节约土地和岸线资源,消除安全隐患,切实做到可持续发展。
附表1:
全国内河高等级航道布局方案表
附表2:
长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布局方案表
附表3:
3.内河航道建设和航道治理工程措施研究 篇三
【发布文号】浙政办发〔2004〕105号 【发布日期】2004-11-05 【生效日期】2004-11-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浙江省内河“四自”航道管理暂行办法
(浙政办发〔2004〕10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内河“四自”航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浙江省内河“四自”航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内河“四自”航道(以下简称“四自”航道)的管理,维护“四自”航道经营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内河航运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四自”航道是指按“自行贷款、自行建设、自行收费、自行还贷”要求进行建设、改造的内河航道。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建设的内河航道称政府还贷航道,国内外经济组织受让政府还贷航道收费权投资建设的内河航道称经营性航道。
第三条第三条 内河航道沿线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支持、促进内河航运业的建设和发展。航道建设应当坚持以非收费航道为主,适当发展“四自”航道。
第四条第四条 省交通厅是全省“四自”航道的行业主管部门。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四自”航道的行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 根据“贷款建设、收费还贷”的原则,收取的船舶通行费应首先用于收费航道建设项目的还贷。投资者合法经营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干预收费航道的经营管理,不得挤占、挪用“四自”航道经营管理者依法收取的船舶通行费。
第二章 实施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六条第六条 “四自”航道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水路发展规划;其规模和筹资方式必须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部的有关规定,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资本金比例在35%以上:
(一)矿区航道长度超过5公里,建设等级在六级以上;
(二)支线航道长度超过10公里,建设等级在五级以上;
(三)干线航道长度超过20公里,建设等级在四级以上。
第七条第七条 要求列入“四自”航道项目的,其工程规模、实施方案、筹资方案及收费方案由所属市、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上报省交通厅,由省交通厅会同省发改委、财政厅、物价局审核,审核通过后将项目建议书及收费方案(收费标准、年限、方式)报省政府审批。经省政府批准的“四自”航道,视同项目立项,按现行基本建设程序规定组织实施。
第八条第八条 “四自”航道项目须在通过交工验收并经省交通厅、物价局审核,省政府同意后,方可收取船舶通行费。当投资规模与项目建议书的估算相差20%以上时,应按原审批程序调整收费方案。
第三章 建设和养护
第九条第九条 “四自”航道的建设,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基本建设程序规定。提倡实行项目代建制。
第十条第十条 “四自”航道的养护应纳入全省航道养护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工程交工验收后,航道部分交所在辖区航管部门维护,国、省、县道公路跨航桥梁交所在辖区公路管理部门接养,乡以下公路跨航桥梁交所在乡(镇)接养。
航道维护和接养单位必须按照交通部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的要求对航道进行养护,保证达到设计通航标准。由项目业主承担50%的养护费用,并在项目业主与航管部门签订的航道养护管理协议书中明确。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四自”航道航政工作由所在航区航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四自”航道的收费标准及年限,应当根据航道的技术等级、投资总额、当地物价指数、偿还贷款的期限和收回投资的期限及交通量等因素综合计算确定。跨航桥梁已包括在“四自”公路工程中的,其投资不在“四自”航道中重复计算。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政府还贷航道的收费期限应与还贷期相同。经营性航道的收费期限可适当延长,保证适度的投资回报。
“四自”航道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四自”航道的收费方式可根据实际条件选择源头收费、签证收费、船闸收费、不停航收费、停航收费等方式中的一种或几种。
收费方式的选择应尽可能避免因收费而引起航道通过能力降低,同时必须满足航行安全要求。原则上不单独设置停航收费的收费站点。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四自”航道经营者应当在航道进口的显著位置设置公告牌,标明收费站点名称、审批机关、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起止年限和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收费站点的人员配置,应当与收费方式和船舶流量相适应。收费站点的运营费用在通行费中列支。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收费站点收取船舶通行费之前,应向省交通厅申领由省物价局统一监制的收费员证。
上岗收费人员应佩带收费员证,做到持证收费。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四自”航道收费年限到期或政府还贷航道还贷结束时,由省交通厅会同省物价局提出撤销收费的建议,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告。
收费终止后,应及时撤销收费设施。
第五章 财务、票证管理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还贷航道可以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贷款、统一还款。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政府还贷航道的通行费收入,应当全部存入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政府资金通过经营“四自”航道获取的盈利应返回用于航道建设及养护。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政府还贷航道的建设和管理,应当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依法设立专门的非营利法人组织。
经营性航道由依法成立的水路企业法人建设、经营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省交通厅负责或委托收费站点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审核收费站点的年终财务决算。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对实施源头收费、签证收费、船闸收费等代收方式的项目,“四自”航道经营者应向代收机构支付一定的代收费用,按月解交代收机构。代收费用标准由双方自行商定,并适时调整。代收机构应向“四自”航道经营者开具相应的财务票据。
单独设立的收费站点的运营费用标准由省交通厅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四自”航道经营者收取船舶通行费,必须向航道使用者开具符合财务规定的收费票据。
政府还贷航道的收费票据,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并标有“偿还贷款”字样。
经营性航道的收费票据,由市级以上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
通行费票据(含统缴收据)由省交通厅负责具体管理。
政府还贷航道及经营性航道中政府投资部分交纳的税费,可以实行先征后退。所得退款必须用于项目还贷。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按照自愿原则,可对通行船舶实行通行费统缴方式。
统缴方案由“四自”航道所属的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统缴的范围、对象、标准等须经省交通厅会省物价局审查同意。统缴方案由“四自”航道所在地政府公布实施。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通行费管理机构负责通行费票证的领发、管理、核销工作。票管员按日核销,收费站点按月核销,收费站点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按季核销,省交通厅按年核销。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各收费站点每月10日前将上月的通行费收支报表分别报送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和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
第六章 收费权的转让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转让航道通行费收费权,应当依法签订转让协议。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转让收费权的航道涉及国有资产的,转让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和省交通厅批准。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经省政府批准,交通主管部门可对“四自”航道项目进行回购、赎买和参股。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转让政府还贷航道收费权,应按第二十九条规定进行评估,涉及调整收费年限的,须报省政府批准。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干线航道的收费权不得转让。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入部分产生的转让收费权收入必须纳入全省港航规费。该部分转让收入除用于偿还贷款、收回投资的部分外,其余款项必须用于省内航道建设与养护,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各级交通、发展改革(计划)、物价、财政、监察、纠风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对“四自”航道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建设、管理和收取通行费、转让收费权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对“四自”航道经营管理者擅自“搭车”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整改并按照合同约定收缴多收款项;情节严重的,依法或依合同约定收回其航道收费权。对负有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由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各种船舶进入“四自”航道必须按规定付费。对拖欠或不缴付通行费的,“四自”航道经营者可申请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收费站点、代收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省交通厅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报请省政府批准后责令其暂停收费,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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